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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民事侵权答辩状(通用14篇)篇一
法定代表人:吴某。
答辩人因原告x有限公司提起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原告对涉案作品不享有著作权。
1.《证据中都无法证明被告一与答辩人进行交易的产品与涉案图片有关联。首先,答辩人原告提交的一系列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持怀疑态度(这将在质证过程中向法院提出)。假设这些证据是真实的,合法的,也无法证明被公证的货物是由答辩人发给被告一的。因为这些证据当中不但有自相矛盾之处,而且多份证据与本案毫无任何关联性。其次,不管事公证书中,还是在汪x的陈述中,都无法知晓答辩人发给被告一的产品上的图片是什么图片,与原告主张权利的图片是否相似或相同。最后,答辩人还要向法院说明的一个事实是,全国各地有众多生产窗帘布的厂家,好多厂家都生产与涉案图片相同或相似的窗帘。原告现有的证据不能证明在某市肥料运输站仓库中的产品即是原告的产品。
三、原告索赔的数额没有法律依据。
在《起诉书》中,原告要求答辩人与被告三赔偿其经济损失3万元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著作权法》对侵权行为的赔偿责任已作了明确的规定,首先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为赔偿标准;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进行赔偿。在前两种赔偿数额都无法查清的前提下,实行法定赔偿。
原告在起诉时未提交其遭受损失的证据。在《起诉状》中,原告提及交易的窗帘布一共是1x个品种,总价格是1xxx5.5元。平均每个品种的价格是x4x.x元。因此,原告就每幅图片能够获得赔偿的数额最多是x4x.x元。而其所要求赔偿3万元的请求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
综上,原告主张权利的图片是侵权图片,其无法证明其对涉案图片享有版权,也无法证明原告有侵犯其著作权的行为,索赔的数额缺乏法律依据,因此,答辩人请求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驳回原告对答辩人的起诉。
此致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x年x月x日。
最新民事侵权答辩状(通用14篇)篇二
1.亲爱的:在这特别的日子,我只能用心去默默地想你爱你。只想告诉你:永远深爱着你,希望你每年的今天都能过一个快乐的生日。
2.我是夜晚那闪亮的明星,守候着你的梦想。我是春天那缕清新的风,温暖着你的心扉。我是大海那朵荡漾的浪花,送给你最美的祝福:祝女友你生日快乐!
3.愿你时时刻刻有快乐相伴,分分秒秒与好运缠绵,日日夜夜与安康为伴,年年岁岁有幸福开颜,朝朝暮暮有如意携腕;祝我的女朋友生日愉快!
4.我亲爱的,虽然现在我们相隔天涯,但是我对您的思念却没有因此而丝毫减分,祝亲爱的在今天这个特殊的日子里,生日快乐,年年有今日,岁岁有今朝。
5.因为你的降临这一天成了一个美丽的日子,从此世界便多了一抹诱人的色彩。生日的烛光中摇曳一季繁花,每一支都是我的祝愿:生日快乐!
6.我知道自己在你心中最重要,可你却这样狠心伤害我,今天我在你的饭中下了毒药,不一会你就会感觉神清气爽,精神百倍。这个毒药就是快乐,爱人生日快乐!
7.等待,只为与你的相遇。也许没有人会相信,这一刹那迸出的光芒,将要映亮你我漫漫一生。我在那盛开的兰花瓣上写出对你无穷的思念与祝福,并祝你生日快!
8.愿所有的幸福都陪伴着你,仰首是春,俯首是秋;愿所有的欢乐都追随着你,月圆是诗,月缺是画!生日快乐!
9.在这个特别的日子里,我没有别的话,只想你知道,每年今天,你都会收到我的祝福,感到我的爱,永远的爱!
10.祝你生日快乐,你的善良使这个世界变得更加美好,愿这完全属于你的一天带给你快乐,愿未来的日子锦上添花!爱人生日快乐!
11.没有足够的语言能表达我对你的爱,没有足够的方式能表示我对你的关怀,没有足够的春宵能与你共度,明媚的早晨,温馨的夜晚,对你我有无限的思念!生日快乐!
12.我相信我爱你,蒙上眼手交给你,满满的爱心在黑暗中共有一双眼睛,我要不断的爱你,不断拼凑了自己,生命中所有好不好的过去,仿佛都在等我遇见你!
13.岁月无情人有情,对你思念没有停。虽然不能天天见,分分秒秒把你念。发个信息同你聊拾起这座相里思桥,不能天天见到你。只好说声我想你,天天想你。
14.你的快乐,我独家赞助:你的痛苦,我独家承受;你的幸福,我独家拥有;你的思念,我独家接受:你的脾气,我独家承受:你的一生,我独家陪伴。
15.一年一度又是你的生日,愿你拥有一生一世的追求,一心一意的对象,一呼百应的朋友,一本万利的生意,心想事成!女友生日快乐!
16.握不到你的手,但感觉到你的温柔,看不到你的脸,但能想起你笑容。想见你,却是经常在梦中,想说爱你,却只能在心里!此时此刻,真的好想你。老婆,生日快乐!
17.祝你生日快乐,你的善良使这个世界变得更加美好,愿这完全属于你的一天带给你快乐,愿未来的日子锦上添花!
最新民事侵权答辩状(通用14篇)篇三
地址:浙江省嘉兴市
法定代表人:吴x
答辩人因原告x有限公司提起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1.《证据中都无法证明被告一与答辩人进行交易的产品与涉案图片有关联。首先,答辩人原告提交的一系列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持怀疑态度(这将在质证过程中向法院提出)。假设这些证据是真实的,合法的,也无法证明被公证的货物是由答辩人发给被告一的。因为这些证据当中不但有自相矛盾之处,而且多份证据与本案毫无任何关联性。其次,不管事公证书中,还是在汪x的陈述中,都无法知晓答辩人发给被告一的产品上的图片是什么图片,与原告主张权利的图片是否相似或相同。最后,答辩人还要向法院说明的一个事实是,全国各地有众多生产窗帘布的厂家,好多厂家都生产与涉案图片相同或相似的窗帘。原告现有的证据不能证明在x市肥料运输站仓库中的产品即是原告的产品。
在《起诉书》中,原告要求答辩人与被告三赔偿其经济损失3万元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著作权法》对侵权行为的赔偿责任已作了明确的规定,首先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为赔偿标准;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进行赔偿。在前两种赔偿数额都无法查清的前提下,实行法定赔偿。
原告在起诉时未提交其遭受损失的证据。在《起诉状》中,原告提及交易的窗帘布一共是1x个品种,总价格是1x5.5元。平均每个品种的价格是x4x.x元。因此,原告就每幅图片能够获得赔偿的数额最多是x4x.x元。而其所要求赔偿3万元的请求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
综上,原告主张权利的图片是侵权图片,其无法证明其对涉案图片享有版权,也无法证明原告有侵犯其著作权的行为,索赔的数额缺乏法律依据,因此,答辩人请求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驳回原告对答辩人的起诉。
此致
x市中级人民法院
x年x月x日
最新民事侵权答辩状(通用14篇)篇四
答辩人:
被答辩人: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答辩如下:
一、被答辩人对本案事实陈述存在诸多夸大、不实之处。
1、被答辩人诉称其在路行走,“不幸给被告驾驶的小车(车牌号)撞倒”实际情况仅是当时答辩人正在路边一喵志停车线前倒车,被答辩人突然由后面走过来,以至和答辩人的车发生擦挂,导致被答辩人左膝缺伤,答辩人见挂倒了被答辩人,立即将她往附件给及时清洗,包扎了伤口,当时,因见被答辩人伤口不大,情况并不严重就开车送她回家休息。其后,答辩人外出办事时接到被答辩人家人电话,告知她在市第人民医院诊治的消息后,立即赶到医院,为被答辩人付清了全部治疗款项,共计人民币余元,并一再向被答辩人及其家属赔礼道歉,希望能与被答辩人协商妥善解决此事。
二、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赔偿精神损害赔偿费人民币元于法无据,依法应予以驳回。
答辩人虽然在停车时不慎将被答辩人挂伤,但答辩人主观上并无故意,随后又及时将被答辩人送往医院治疗,并一再赔礼道歉,态度诚恳,因而也并不可能造成被答辩人精神上的痛苦和损害;同时,被答辩人的伤情也并不严重,并不构成伤残或轻微伤的伤害结果,对被答辩人将来的生活、学习、工作均不会造成任何不良影响。鉴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规定,被申请人诉请申请人赔偿精神损害赔偿费人民币10000元的要求于法无据,依法应予以驳回。
鉴于上述事实和理由,答辩人的侵权行为并未造成被答辩人的精神损害,因而被答辩人诉请精神损害赔偿缺乏法律依据,依法应予以驳回;而被答辩人的其余诉讼请示也存在诸多夸大、不实之处,敬望贵院秉公判决本案,以维护我国法律的尊严和答辩人的合法权利。
此呈。
xx市人民法院。
答辩人:
最新民事侵权答辩状(通用14篇)篇五
法定代表人:曹xx,职务:董事长兼总经理。
答辩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案号:(xxxx)阳东法民一重字第5号,答辩如下:
一、原告不能证明麦x豪、麦x衬与答辩人存在劳动关系,故其要求答辩人在本案中承担赔偿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一)答辩人在实际施工中没有继续聘请麦x豪、麦x衬,双方不存在劳动或者雇佣关系。在供电局发包的工程中,供电局因害怕承担工程的相关责任,特别是事故责任,一律要求施工方的施工人员的姓名要在供电局备案;而且施工人员必须购买保险,以最大限度防止自己因工程事故而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而从阳江供电局出具给阳江中院的复函可见,答辩人虽然在施工合同中将麦x豪、麦x衬报送给供电局,但在开工报审资料中,因答辩人没有继续聘请该两人,因此在开工资料中没有将该两人报送给供电局。这证明答辩人开工后,答辩人并没有聘请该两人。
供电施工工程是相对高危行业,事故较多发。既然答辩人必须为工人购买保险,如果答辩人在开工后继续聘用麦x豪、麦x衬,从常理上看,答辩人没有理由不为该两人购买保险。从答辩人没有为麦x豪、麦x衬购买保险反过来证明答辩人与麦x豪、麦x衬不存在劳动或者雇佣关系。
(二)从麦x豪、麦x衬的行为可证明其与答辩人不存在劳动或者雇佣关系。
1、从麦x豪、麦x衬自己支付医药费给范x,证明该两人不是履行职务行为过程中导致事故发生。如果麦x豪、麦x衬与答辩人存在劳动或者雇佣关系,该两人是履行职务行为,则麦x豪、麦x衬肯定会在事故发生后叫答辩人派员处理事故;而在范x住院期间,麦x豪、麦x衬肯定让范x及其家人向答辩人索取医疗费,而不会自掏腰包,自己支付范x的医药费。
2、从麦x豪、麦x衬不知道是答辩人承包大八镇珠环电力工程可证明双方不存在劳动或者雇佣关系。如果麦x豪、麦x衬与答辩人存在劳动或者雇佣关系,则该两人肯定知道是答辩人承包大八镇珠环电力工程。但从本案审理经过可知,在本案二审阳江市供电局函复前,涉案相关人员均不知道是答辩人承包大八镇珠环电力工程。如果双方存在劳动或者雇佣关系,那么麦x豪、麦x衬甚至范x等,肯定知道答辩人的.名称,并且在诉讼一开始就会列答辩人为被告。
3、麦x豪用自己的车辆为答辩人工作不符合常理。答辩人自己有车辆,无需用麦x豪的车辆。故麦x豪开自己的车辆,极可能是处理自己的事务,而不是履行职务中。
4、如果事故发生时,麦x豪是履行职务,范x是在工作中(含上班途中)受伤,那么麦x豪、麦x衬以及其所谓的工友肯定会通知答辩人派人处理事故。但从整个事件含本案二审诉讼过程中,均未见麦x豪、麦x衬要求答辩人承担赔偿责任,这证明双方不存在劳动或者雇佣关系。
(三)从举证责任上看,麦x豪、麦x衬不能证明自己是受聘于答辩人,是履行职务过程中导致范x死亡,应当承担举证不能责任,请法庭判决维持本案原一审判决,由麦x豪、麦x衬承担赔偿责任。
二、范x许、范x妹不能证明范x与答辩人存在劳动或者雇佣关系,故其要求答辩人对范x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1、从阳江市供电局的函复可证明,范x与答辩人不存在劳动或者雇佣关系。
2、从范x及他家人的行为可证明双方不存在劳动或者雇佣关系。
1如果范x与答辩人存在劳动或者雇佣关系,则其家人肯定会向答辩人索要医疗费。但时至今日,只见麦x豪、麦x衬方支付医疗费给原告方,未见原告方提供任何证据证明他们曾要求答辩人支付医疗费,这反过来证明双方不存在劳动或者雇佣关系。
2原告甚至包括范x的所谓工友不知道是答辩人的名称,甚至不知道是答辩人承包大八镇珠环电力工程,这证明双方不存在劳动或者雇佣关系。
3、原告不能证明范x与答辩人存在劳动或者雇佣关系,应当承担举证不能责任,请法庭驳回其诉讼请求。
4、按照原告所主张的事实,那么原告应当按工伤的相关程序处理本案,请法庭驳回原告起诉。
三、即使麦x豪、麦x衬是答辩人员工,但麦x豪、麦x衬不能证明是自己因履行职务搭乘范x而导致事故发生,不能排除是麦x豪因个人行为搭乘范x而导致事故发生。在本案中,无论是原告还是麦x豪、麦x衬,均不能证明麦x豪开自己的车辆是履行职务,是受答辩人指派或者履行职务过程中导致范x受伤的。而且现有证据证明范x并非答辩人的员工,不能排除麦x豪搭乘范x是个人行为。因原告和麦x豪、麦x衬均不能证明麦x豪致使范x受伤是履行职务行为,根据法律关于举证责任的相关规定,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请法庭驳回原告对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此致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李xx律师代。
最新民事侵权答辩状(通用14篇)篇六
答辩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xx省xx市xx区五台山1号。公司电话:
法定代表人:杜,该公司董事长。
答辩人:建设有限公司xx项目经理部。住所地:xx县xx镇元田坝老街。
负责人:陈某某,男,系该项目部经理。
因原告谭某某诉答辩人生命健康权纠纷一案,现提出以下答辩意见:
一、原告起诉被告的主体资格不适格。
本案原告起诉的被告是“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及“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桐楚大道项目部”。而通过工商档案资料查阅,却根本就不存在这是诉讼主体,同时,也没有这个工程项目部。答辩人的企业主体为“建设有限公司”,答辩人为修建桐楚大道而设立的项目部名称为“建设有限公司xx项目经理部”,并不存在原告所起诉的“桐楚大道项目部”。因此,本案答辩人不是适格的诉讼主体,不是本案的被告。
二、原告诉称“桐楚大道系答辩人承建”是事实,但是,原告诉称“自己于x年2月29日在答辩人承建的工程现场被摔伤”证据不充分,其主张难以成立。
首先,原告诉称的是“自己于x年2月29日下午4时,在老家桐楚大道旁元田村石坝组玩耍,在放风筝奔跑的过程中掉进一个井洞中受伤”。而x年的2月就仅仅只有28天,并没有29日这一天。因此,原告起诉的侵权时间更本不存在。
其次,答辩人承建桐楚大道道路扩建工程虽然是客观事实,但是,在x年2月28日这一天,答辩人全天均有工人在现场施工,但是,答辩人当天并没有发现有任何人在施工现场及工地被摔伤,答辩人也没有接到有关任何人员受伤的报告及反映。因此,对于原告诉称是受伤事实,答辩人不予认可。
再次,根据原告的起诉:“自己当天是和令狐某某、令狐某某、令狐某一起在桐楚大道上放风筝受伤”,但是,令狐某某及令狐某在公安机关的陈述又相互矛盾。令狐某某x年3月3日在公安机关陈述说“三四天前的中午12点,自己和谭某某、令狐某三人邀约在石坝高速公路边的一块空地上放风筝,谭某某在跑的时候没有注意就掉到前方的洞里去了,自己还和令狐某一起去把谭拉了起来”。按照令狐某某的陈述,三四天前,就应当是2月27-28日期间,且时间是发生在中午12点钟,可原告主张的事发时间却是“2月29日下午4时”,时间不能够衔接,存在矛盾。而且,从受伤地点来看,原告所说的是在“公路上,是在施工现场摔伤”,而令狐某某又说“是在一块空地上”,并没有谈到是在公路上或者说施工现场,这在地点也不能够衔接,存在矛盾。
而令狐某在公安机关的陈述中,又交代“自己于x年2月29日下午4点30分和令狐某某、令狐某某、谭谢琳四人在两栋在建房屋边上的空地上放风筝,看见谭谢琳在跑的时候掉进洞里,随后就叫谭谢琳的爸爸把谭送到新街去上药去了”。这与原告及令狐某某的陈述也相互矛盾,令狐某说的“2月29日下午4点30分”与原告的陈述几乎一致,但这一天却又不存在。而且,令狐某某交代的是3个人,令狐某交代的又是4个人,而且是在“空地上”。因此,原告主张“自己于x年2月29日这一天在答辩人施工现场公路上受伤”证据不充分,且主张难以成立。
此外,根据证人令狐某的陈述,2月29日原告由家人护送到新街去上药去了。但是,从xx县人民医院出具的《出院记录》来看,原告并没有“在其他医院清创缝合上药”的既往史,原告是于x年3月1日入院,于x年3月10日出院,一共住院10天。且根据病历记载,原告曾经于2月28日到xx县人民医院作了一个ct检查,但其检查结果显示“未见明显脑挫裂伤及骨折征象”,且原告是x年3月1日才到xx县人民医院进行“行头皮裂伤清创缝合并肌注破伤风后”。因此,不排除原告有二次以上损伤的可能,且原告是在x年3月1日b超显示,才发现腹腔有积液。
三、本案应当追加令狐某某、令狐某某、令狐某及监护人作为共同被告,原告未起诉其他共同侵权人,在诉讼程序上可能存在遗漏当事人。如果说原告的确是在答辩人的施工现场放风筝被摔伤,那么,根据原告的陈述,以及证人令狐鑫语、令狐某在公安机关的的陈述可以看出,他们四人邀约一起外出放风筝,并在现场奔跑,属于实施共同危险行为,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对于实施共同危险行为造成的损害,共同参与者均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此,本案应当追加令狐某某、令狐某某、令狐某及监护人作为被告,并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如果不申请追加,将减少其他人赔偿责任。
四、被告已做到安全警示义务和防范义务,本次事故的发生答辩人没有过错,故依法不应当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首先,答辩人在施工的地点以及有危险的地方均设立了许多安全警示标识,并采取了安全防范措施,提醒过路的行人和施工人员注意安全,履行了安全提示义务。其次,原告所诉称的地方不论是否属实,但是,该地点不属于公共通道或者210国道上,而且,根据原告的诉称“自己是奔跑着放风筝,自己不看路掉到洞里”。因此,被告没有任何侵权的事实和侵权行为,原告的损害后果与答辩人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且答辩人在中也不存在过错,故,依法不应当对原告承担任何的赔偿责任。
五、原告自身存在严重过错,应当承担主要原因或者全部责任。首先,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保护未成年子女的生命健康及财产安全,但是由于监护的监护不力造成的损害,应当减轻赔偿责任。其次,原告已经年满11周岁,有相当的认知能力和水准,应当预见和知晓危害后果,但是,原告却奔跑着放风筝,故其本身存在主要过错,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
六、原告部分诉讼请求明显过高,且没有法律依据。
1、对于误工费问题:答辩人认为,原告作为未成年人,不具备劳动能力,故其主张误工费依法不能够成立。
2、遵义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的鉴定天数,已经表明仅供参考,不具有确定性。而且,鉴定书表明,原告本次受伤的总计营养期为60-90日、护理30-60日,其已经包含了住院期间,故原告主张分别计算住院护理及出院护理存在重复,且天数及计算标准均不符法律的规定。根据xx县医院人民医院的出院记录体现,原告住院期间就只有陪员一人。因此,原告主张按两人护理进行计算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原告的住院情况,本案只能够计算住院期间的护理一人或者30天。营养期限可考虑60日,但标准最多只能够参照住院伙食补助标准30元每天计算。
3、残疾赔偿金不应当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原告居住在xx县xx镇元田村,且病历体现,所缴纳的保险也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故,残疾赔偿金只能够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计算。而且,根据法律的规定,对于入学和就医的,即便居住在城镇,也不能够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4、车旅费1000元过高,请人民法院综合就医及鉴定酌情确定;对于精神抚慰金10000元,答辩人认为,原告本身存在重大过错,故依法不应当支持该费用,且该标准也明显偏高。
5、对于原告主张的医疗费9031.67元,答辩人恳请人民法综合相关证据及病历资料依法确认;对于原告主张的鉴定费12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70元,答辩人没有异议。但认为依法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答辩人恳请人民法院在审理查明事实之后,依法判决答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为谢!
此呈。
xx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建设有限公司。
x公司xx项目经理部。
(盖章)。
代理人:张(律师)。
x年七月十五日。
最新民事侵权答辩状(通用14篇)篇七
答辩人:
被答辩人: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答辩如下:
一、被答辩人对本案事实陈述存在诸多夸大、不实之处。
1、被答辩人诉称其在路行走,"不幸给被告驾驶的小车(车牌号)撞倒"实际情况仅是当时答辩人正在路边一喵志停车线前倒车,被答辩人突然由后面走过来,以至和答辩人的车发生擦挂,导致被答辩人左膝缺伤,答辩人见挂倒了被答辩人,立即将她往附件给及时清洗,包扎了伤口,当时,因见被答辩人伤口不大,情况并不严重就开车送她回家休息。其后,答辩人外出办事时接到被答辩人家人电话,告知她在市第人民医院诊治的消息后,立即赶到医院,为被答辩人付清了全部治疗款项,共计人民币余元,并一再向被答辩人及其家属赔礼道歉,希望能与被答辩人协商妥善解决此事。
二、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赔偿精神损害赔偿费人民币元于法无据,依法应予以驳回。
答辩人虽然在停车时不慎将被答辩人挂伤,但答辩人主观上并无故意,随后又及时将被答辩人送往医院治疗,并一再赔礼道歉,态度诚恳,因而也并不可能造成被答辩人精神上的痛苦和损害;同时,被答辩人的伤情也并不严重,并不构成伤残或轻微伤的伤害结果,对被答辩人将来的生活、学习、工作均不会造成任何不良影响。鉴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规定,被申请人诉请申请人赔偿精神损害赔偿费人民币10000元的要求于法无据,依法应予以驳回。
鉴于上述事实和理由,答辩人的侵权行为并未造成被答辩人的精神损害,因而被答辩人诉请精神损害赔偿缺乏法律依据,依法应予以驳回;而被答辩人的其余诉讼请示也存在诸多夸大、不实之处,敬望贵院秉公判决本案,以维护我国法律的尊严和答辩人的合法权利。
此呈
xx市人民法院
答辩人:xxx
x年x月x日
最新民事侵权答辩状(通用14篇)篇八
法定代表人:曹,职务:董事长兼总经理。
答辩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案号:()阳东法民一重字第5号,答辩如下:
一、原告不能证明麦x豪、麦x衬与答辩人存在劳动关系,故其要求答辩人在本案中承担赔偿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一)答辩人在实际施工中没有继续聘请麦x豪、麦x衬,双方不存在劳动或者雇佣关系。在供电局发包的工程中,供电局因害怕承担工程的相关责任,特别是事故责任,一律要求施工方的施工人员的姓名要在供电局备案;而且施工人员必须购买保险,以最大限度防止自己因工程事故而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而从阳江供电局出具给阳江中院的复函可见,答辩人虽然在施工合同中将麦x豪、麦x衬报送给供电局,但在开工报审资料中,因答辩人没有继续聘请该两人,因此在开工资料中没有将该两人报送给供电局。这证明答辩人开工后,答辩人并没有聘请该两人。
供电施工工程是相对高危行业,事故较多发。既然答辩人必须为工人购买保险,如果答辩人在开工后继续聘用麦x豪、麦x衬,从常理上看,答辩人没有理由不为该两人购买保险。从答辩人没有为麦x豪、麦x衬购买保险反过来证明答辩人与麦x豪、麦x衬不存在劳动或者雇佣关系。
(二)从麦x豪、麦x衬的行为可证明其与答辩人不存在劳动或者雇佣关系。
1、从麦x豪、麦x衬自己支付医药费给范x,证明该两人不是履行职务行为过程中导致事故发生。如果麦x豪、麦x衬与答辩人存在劳动或者雇佣关系,该两人是履行职务行为,则麦x豪、麦x衬肯定会在事故发生后叫答辩人派员处理事故;而在范x住院期间,麦x豪、麦x衬肯定让范x及其家人向答辩人索取医疗费,而不会自掏腰包,自己支付范x的医药费。
2、从麦x豪、麦x衬不知道是答辩人承包大八镇珠环电力工程可证明双方不存在劳动或者雇佣关系。如果麦x豪、麦x衬与答辩人存在劳动或者雇佣关系,则该两人肯定知道是答辩人承包大八镇珠环电力工程。但从本案审理经过可知,在本案二审阳江市供电局函复前,涉案相关人员均不知道是答辩人承包大八镇珠环电力工程。如果双方存在劳动或者雇佣关系,那么麦x豪、麦x衬甚至范x等,肯定知道答辩人的名称,并且在诉讼一开始就会列答辩人为被告。
3、麦x豪用自己的车辆为答辩人工作不符合常理。答辩人自己有车辆,无需用麦x豪的车辆。故麦x豪开自己的车辆,极可能是处理自己的事务,而不是履行职务中。
4、如果事故发生时,麦x豪是履行职务,范x是在工作中(含上班途中)受伤,那么麦x豪、麦x衬以及其所谓的工友肯定会通知答辩人派人处理事故。但从整个事件含本案二审诉讼过程中,均未见麦x豪、麦x衬要求答辩人承担赔偿责任,这证明双方不存在劳动或者雇佣关系。
(三)从举证责任上看,麦x豪、麦x衬不能证明自己是受聘于答辩人,是履行职务过程中导致范x死亡,应当承担举证不能责任,请法庭判决维持本案原一审判决,由麦x豪、麦x衬承担赔偿责任。
二、范x许、范x妹不能证明范x与答辩人存在劳动或者雇佣关系,故其要求答辩人对范x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1、从阳江市供电局的函复可证明,范x与答辩人不存在劳动或者雇佣关系。
2、从范x及他家人的行为可证明双方不存在劳动或者雇佣关系。
1如果范x与答辩人存在劳动或者雇佣关系,则其家人肯定会向答辩人索要医疗费。但时至今日,只见麦x豪、麦x衬方支付医疗费给原告方,未见原告方提供任何证据证明他们曾要求答辩人支付医疗费,这反过来证明双方不存在劳动或者雇佣关系。
2原告甚至包括范x的所谓工友不知道是答辩人的名称,甚至不知道是答辩人承包大八镇珠环电力工程,这证明双方不存在劳动或者雇佣关系。
3、原告不能证明范x与答辩人存在劳动或者雇佣关系,应当承担举证不能责任,请法庭驳回其诉讼请求。
4、按照原告所主张的事实,那么原告应当按工伤的相关程序处理本案,请法庭驳回原告起诉。
三、即使麦x豪、麦x衬是答辩人员工,但麦x豪、麦x衬不能证明是自己因履行职务搭乘范x而导致事故发生,不能排除是麦x豪因个人行为搭乘范x而导致事故发生。在本案中,无论是原告还是麦x豪、麦x衬,均不能证明麦x豪开自己的车辆是履行职务,是受答辩人指派或者履行职务过程中导致范x受伤的。而且现有证据证明范x并非答辩人的员工,不能排除麦x豪搭乘范x是个人行为。因原告和麦x豪、麦x衬均不能证明麦x豪致使范x受伤是履行职务行为,根据法律关于举证责任的相关规定,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请法庭驳回原告对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此致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李律师代。
最新民事侵权答辩状(通用14篇)篇九
答辩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被答辩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____年____月____日,答辩人因收到________人民法院转来——___________公司关于“_________商标侵权”一案,现依法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答辩事项:
答辩人不同意被答辩人的所有诉讼请求,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没有任何依据,请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所有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
一、答辩人被起诉的涉案产品有合法来源,答辩人是通过正规合法的途径从________购进。根据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可知,答辩人没有侵犯被答辩人_________商标专用权的故意,无需承担任何侵权责任。至于被答辩人提交的证据,其并不能当然作为认定答辩人商标侵权故意的依据。民事商标侵权则需要有当事人的主观故意为前提。因答辩人的涉案______有合法来源,答辩人没有商标侵权故意,因此无需承担商标侵权责任。
二、被答辩人诉请答辩人赔偿人民币__________元损失没有任何依据,依法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一方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第七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被答辩人开口即要求答辩人赔偿__________元侵权损失费用,但并未提供任何依据说明其损失赔偿额是如何计算而来,因此,其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__________元的损失赔偿费用因没有任何依据而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另一方面,根据《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被答辩人不能证明其自称的因答辩人商标侵权所遭受到的损失,那么,商标侵权赔偿数额就应带按照被答辩人所认为的因答辩人侵权所得利益进行赔偿。即使答辩人真若构成被答辩人认为的销售侵犯其商标专用权的______,答辩人的侵权所得利益只有__________元,根据商标法的规定,答辩人的侵权赔偿数额也只有__________元。但被答辩人却没有任何根据的漫天要价__________元的侵权赔偿额。所以,请求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无理要求。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没有任何依据,请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所有诉讼请求。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附:答辩书副本_____份;
证据材料______份。
最新民事侵权答辩状(通用14篇)篇十
法定代表人:吴某。
答辩人因原告x有限公司提起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原告对涉案作品不享有著作权。
1.《证据中都无法证明被告一与答辩人进行交易的产品与涉案图片有关联。首先,答辩人原告提交的一系列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持怀疑态度(这将在质证过程中向法院提出)。假设这些证据是真实的,合法的,也无法证明被公证的货物是由答辩人发给被告一的。因为这些证据当中不但有自相矛盾之处,而且多份证据与本案毫无任何关联性。其次,不管事公证书中,还是在汪x的陈述中,都无法知晓答辩人发给被告一的产品上的图片是什么图片,与原告主张权利的图片是否相似或相同。最后,答辩人还要向法院说明的一个事实是,全国各地有众多生产窗帘布的厂家,好多厂家都生产与涉案图片相同或相似的窗帘。原告现有的证据不能证明在某市肥料运输站仓库中的产品即是原告的产品。
三、原告索赔的数额没有法律依据。
在《起诉书》中,原告要求答辩人与被告三赔偿其经济损失3万元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著作权法》对侵权行为的赔偿责任已作了明确的规定,首先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为赔偿标准;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进行赔偿。在前两种赔偿数额都无法查清的前提下,实行法定赔偿。
原告在起诉时未提交其遭受损失的证据。在《起诉状》中,原告提及交易的窗帘布一共是1x个品种,总价格是1xxx5.5元。平均每个品种的价格是x4x.x元。因此,原告就每幅图片能够获得赔偿的数额最多是x4x.x元。而其所要求赔偿3万元的请求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
综上,原告主张权利的图片是侵权图片,其无法证明其对涉案图片享有版权,也无法证明原告有侵犯其著作权的行为,索赔的数额缺乏法律依据,因此,答辩人请求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驳回原告对答辩人的起诉。
此致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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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民事侵权答辩状(通用14篇)篇十一
答辩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系被告谭xx驾驶川e97xx8号车辆的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的保险人)。
地址:泸州市龙马潭区龙马大道三段3号1幢10号。
负责人:郭xx职务:总经理。
因被答辯人xx、何xx诉我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答辩如下:
一、对该事故事实部分和保险情况予以认可。
被告人谭xx驾驶的车牌号为川e9xx号机动车,在我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第三者责任商业险30万,发生事故时尚在保险期内。对何xx医疗费150元(出具正式发票)、车辆维修费元(出具修理厂正式发票)可以认可,对施救费、停车费、车辆鉴定费答辩人国寿财不予赔付。
二、对被答辩人邓晓芬要求按照城镇户口标准进行的赔偿不予赔付,尤其是伤残赔偿金和被扶养人小孩的抚养费。(1)、从被答辩人未出示的身份证和户口薄原件,但从复印件载明可知被答辩人xx系农村户籍,故消费和收入以农村为主。且被答辩人无法提供相应的劳动合同、租房合同及所租房屋产权登记情况、水电气费物管费缴纳等票据、每天提供单位为邓晓芬缴纳社保情况、一年以上工资表及工资完税证明等证据材料,邓晓芬只能出示7-10月共计四个月的工资表,无法证明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消费为城镇标准。(2)、被答辩人出示村委会出具的暂住证是不符合出具该证明文件主体资格,不符合该证据的形式要件,不具有证明力,不能达到原告在城镇居住满一年以上消费收入为城镇标准的证明目的,仅仅出具一份手写租房单据从20xx年至今租住,而无法出具属实辖区派出所出具暂住证,故无法比照城镇标准进行赔付,因此该抚养子女不仅户籍为农村更未出具任何相关证据可以证明该被扶养人小孩消费支出为城镇或居住在城镇。出示证据链条不符合逻辑和现实需求,不予认可被答辩人尤其不予认可被扶养人子女可以按照城镇标准进行赔付。(3)、庭审现场法官询问原告原告即答辩人xx至今仍在耕种农村土地,并且该房屋一直由何xx居住居住更是事实。
三、被答辩人伤残鉴定评定十级予以认可,住院22天系事实。
四、被答辯人主张的以下不合理费用答辩人不予赔付。
误工费(1)、被答辩人xx对其主张误工费不合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个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由于被答辩人系农村户口为农民,没有一年以上居住城镇,收入为一年以上固定工资,被答辩人也未提出证据证明其最近三年的收入证明。故,1、被答辯人邓晓芬也未提供与其他收入相关的劳动合同、工资单和完税证明,因此,误工费的主张不应得到支持,仅按中级人民法院会谈纪要的规定认可误工费80元/天。(2)、误工时间的计算过长,要求按照医嘱休息时间计算或答辩人保留对其提起误工费鉴定的权利。
20xx-11-3至20xx年2月25日80元/天。
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的计算,医嘱若没有明确需要加强营养和天数,则不认可。若存在医嘱要求加强营养则答辩人认可10元/天,时间天数以医嘱载明时间为准22天。被答辯人xx主张数额过高,不符合中级人民法院对此的标准规定。
加强营养:10元/天×22天=220元。
伙食补助费:10元/天×22天=220元。
护理费二被答辯人护理费的计算参照中级人民法院会谈纪要中对此规定,答辩人仅支持60元/天,以实际住院日期天数为准。
60元/天×22天=1320元。
精神损害抚慰金过高且不符合计算要求根据被答辩人所受伤情及伤残等级,其所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过高,合理的费用应该是按照以下方式计算农村户口标准:30000元×伤残系数10%=3000元。
后续医疗费过高且无合法依据依据司法鉴定机构出具费鉴定意见为准或答辩人保留对其后续医疗费进行鉴定的权利,医院没有出具该证明内容的资质和权利,不予认可该6000元的续医费。
交通费过高且无发票依据答辩人认可被答辩人可提供发票的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的发票数额为交通费,但被告无法提供相关联的发票,主张600元过高,答辩人可在100元-200元适当认可。
关于鉴定费、诉讼费根据交强险条款第8条,鉴定费不在交强险赔偿的范围内,而答辩人的赔偿义务是建立在交强险之上的,因此对伤残鉴定费等相关鉴定费用答辩人不同意进行赔偿。该费用应认为是被答辩人的诉讼成本,由其自行负担。故,(1)、对二被答辩人主张的鉴定费700元+350元均不在保险合同赔付范围内,故不予赔付。鉴定费均不在所购保险赔付范围内,不予认可,不承担赔付。(2)、对何洪元施救费、停车费不认可,不符合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所签订合同条款内容。机动车被交警队强行拖走、被扣留停车不属于合同承包范围,未经答辩人定损不予承担赔付。
财产损失关于何洪元请求的2000元财产损失有修理正式发票则认可。
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关于医疗费+伙食补助+误工费应扣除非基本医疗20%。
(1)要求剔除非基本医疗20%,即(医疗费+伙食补助费+误工费);。
(2)因交通事故产生的鉴定费、仲裁及诉讼费用不是答辩人赔偿范围,不予承担赔付。
以上答辩意见,恳请法庭予以充分考虑。
此致
xx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罗xx律师。
二〇xx年四月十六日。
最新民事侵权答辩状(通用14篇)篇十二
答辩人因原告张某诉被告宋某人身伤害损害赔偿一案,现就案件发表如下答辩意见,请合议庭予以考虑:。
一、安全保障义务的归责原则与构成要件。
明确了安全保障义务人的义务范围和责任界限。
但由于个案案情的不同,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也有所不同,相应地其应承担的责任也不同。
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
根据上述条文可见,关于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的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具体分为两种情况:。
财产损害情况下经营者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这可称为补充责任。
我们先讨论经营者的直接责任的认定,根据《解释》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经营者的直接责任的构成要件为:(一)有损害的发生。
(二)损害发生于经营者控制的范围之内。
(三)损害的发生没有第三者责任的介入,其损害的发生通常是由于经营者的服务设施没有达到规定标准或者提供的商品及服务有瑕疵造成的,即消费者损害结果的发生与经营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有因果关系。
(四)经营者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这一点也可以认为就是经营者的过错。
正是因为经营者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即有过错,法律才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解释》第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补充责任的构成要件为:(一)第三人的侵权行为是损害事实发生的直接根本原因。
(二)经营者对侵权的发生未尽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是侵权成立的条件,但非原因。
(三)第三人侵权与经营者的不作为行为发生竞合。
二、原告是否是适格的诉讼主体?
根据安全保障义务的构成要件,只有消费者才能成为权利人主张经营者承担责任。
本案原告并未证明其在被告的酒店消费,没有与酒店建立服务合同关系,所以被告不对其承担任何义务。
因此,原告起诉被告是没有主体资格的。
三、原告的损害事实是否发生在被告的.酒店之内?
原告即使证明了作为消费者的主体资格之后,仍要证明有损害事实发生在被告的经营场所之内,只有在被告的经营场所之内发生的损害事实才有可能由经营者承担责任。
原告只证明损害发生而不能证明损害结果与被告的经营场所有关系。
四、被告有过错是承担责任的前提。
如果原告能证明其在被告酒店消费并在酒店受伤,要求被告承担责任,仍需证明被告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有过错。
原告诉称被告酒店内有油渍,所以导致损害结果发生,没有证据,不符合事实。
五、原告的损害是由被告张某、余某造成的,同时原告有过错。
有多名婚礼参加人向两位新人投掷鸡蛋,导致现场一片狼藉,到处都是湿滑的鸡蛋。
婚礼现场一片混乱,在被告宋某酒店工作人员的制止下,两位新人的亲友还是将被告的酒店的卫生破坏,被告为清理酒店的地面的鸡蛋液体而付出巨大劳动。
如果原告证明在被告酒店发生摔倒事件,那正是由于两位新人事前安排的这一婚礼的传统进行程序所导致。
所以如果有侵权行为发生,那么侵权人是被告张某、余某,被告宋某作为经营者如果有过错,承担补充责任。
被告在本案中没有任何过错,所以案件的纠纷事实应是原告张某与被告张某、余某之间侵权纠纷。
同时,如果原告确实在婚礼现场摔伤,作为原告明知自己年事已高,身患多年腰椎疾病,在婚礼现场发生混乱的情况下,不安坐的远处座位上,却挤到婚礼现场的中心,有一定过错。
根据《民法通则》第131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六、原告诉请赔偿数额没有依据。
无论谁对原告的损害事实承担责任,都应该划分清楚损害结果与原因之间的因果关系。
原告诉称其摔伤导致脑积水发生,并且主要医疗费用等赔偿建立在对脑积水的治疗上,这首先应该证明摔伤与脑积水之间的关系,而原告证据材料中并不能证明这一因果关系。
综上所述,被告宋某的酒店在原告受伤一事中没有任何责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合法经营者的权利。
此致
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附人身损害赔偿民事答辩范本。
答辩人因与被答辩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被答辩人的损害不是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造成的,其损失不应由答辩人承担;。
被答辩人系答辩人雇佣的司机,从事货运经营活动。
××年×月×日,被答辩人驾驶答辩人所有的牌照为××的××牌汽车,在回家途中行至××时与他人××驾驶的××号车相撞,造成被答辩人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经××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答辩人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雇佣人只有在从事雇用活动中受到的伤害,才由雇主承担责任。
而造成被答辩人受伤的交通事故是在被答辩人回家途中发生的,不是在从事雇佣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因此被答辩人所受到的损失不应由答辩人承担。
被答辩人受伤后,由于其经济困难,为了不延误治疗,答辩人出于人道主义为其先垫付了部分住院费,但仅凭这点并不能说明答辩人认可承担被答辩人的损失。
其的损失应该按照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由被答辩人和××分担。
综上,法院应查明事实,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___(签名或盖章)。
附:本答辩状副本_______份;。
证明材料__________份。
最新民事侵权答辩状(通用14篇)篇十三
答辩人:_________________赵__________,男,19__________年_____月4日,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_______________区__________镇__________村__________组__________号,现为“嘉善县_________________食品店”业主,经营地址嘉善县_______________镇__________村_______________路_______________号。
被答辩人:_________________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浙江省丽水市上水南3号。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庄启传,董事长。
请求事项:_________________。
1、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2、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
一、侵权行为事实上已不存在。
答辩人对被答辩人在起诉状中诉称的侵权事实无异议,但答辩人于20__年4月20日和20__年7月25日先后共两次从海宁_____________所购进的“208克雕牌透明皂”,每箱48块,共96块,在不知该产品为侵权产品的情况下已于原告起诉前售完,且其后并不再购进涉案产品进行销售。因此侵权行为事实上已不存在,被答辩人要求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的诉请无实际意义。
二、依据相关事实及法律,答辩人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答辩人从未因销售涉案产品受到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罚;最后,被答辩人于20__年11月4日取证后,在明知答辩人存在侵权行为的情况下,也没有及时发出要求答辩人停止侵权行为的警告或请求,也并没有及时到法院起诉,因此答辩人的行为完全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实施的。此外,答辩人所销售的涉案产品是其从海宁_____________所购进的,依据《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答辩人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答辩人请求贵院依法公断。
此致
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__________。
最新民事侵权答辩状(通用14篇)篇十四
答辩人:
名称:______地址:____________电话: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
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性别:_______年龄:___。
民族:____职务:____工作单位: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
因____________诉我单位_________一案,答辩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签章)。
____年__月__日。
附:答辩书副本____份。
其它证明文件___份。
注:答辩理由应陈述起诉书中与事实不符,证据不足,缺少法律依据等问题,并列。
举有关证据和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