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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制度(模板17篇)篇一
第一条为加强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的规范管理,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登记档案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依法为社会团体及其分支(代表)机构,基金会及其分支(代表)机构,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申请筹备成立、成(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备案、章程核准、年度检查和行政处罚等工作中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各种文件材料。
第三条社会组织登记档案工作由镇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在业务上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上级民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民政部门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对社会组织登记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指定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并完善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的管理制度,确保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并逐步实现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的信息化管理和服务。
第五条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业务机构应当在上级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处罚、监督管理相关事项办理完毕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归档工作。档案管理机构(人员)在接收归档的文件材料时,必须认真核对清点,检查文件材料是否齐全、完整,符合规定要求的,予以接收,并办理交接手续。
第六条社会组织登记档案按照一个社会组织一档的原则,归档文件材料以“件”为单位进行整理。一般以一份文件为一件,正文与附件为一件,传真件应当复印并与原件为一件,请示与批复各为一件,一次上报的多份表格,每份表格可为一件。一个社会组织的所有文件材料按照形成的时间顺序排列,每份文件应当用档案袋等以有利于保管和利用的方式加以固定,并按排列顺序依次装入档案盒保存。
第七条社会组织登记档案分为社会团体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类、基金会类三类。
第八条各类社会组织登记档案按照社会组织登记证号的顺序进行排列。
第九条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社会组织名录等检索工具。
第十条社会组织登记档案要有专门的地点存放,要配备必要的保管装具,并设有防火、防盗、防渍、防有害生物等安全设施,确保档案的安全保管。档案管理机构要定期检查档案的保管状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十二条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的利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四)社会组织因工作需要,持单位介绍信可以利用本组织的登记档案;
(七)对涉密档案的利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按保密程序审批;
(八)档案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档案所记载的内容,为利用者出具社会组织登记证明。
第十四条档案管理机构应当配备计算机管理社会组织登记档案,实行社会组织登记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的分别保管,提高档案利用效率,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第十五条使用电子计算机办理社会组织登记、备案、年检等工作所形成的电子文件的归档,参照《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要求进行整理归档。
专业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制度(模板17篇)篇二
第四十三条本规定有关期间的规定,除注明工作日外,按自然日计算。
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内。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为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第四十四条本规定自10月1日起施行。
专业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制度(模板17篇)篇三
为了确认公司的企业法人资格,规范公司登记行为,重新修正了公司法登记管理条例,下面是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1994年6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12月18日修正2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公布自203月1日起施行根据20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确认公司的企业法人资格,规范公司登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公司登记。
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条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设立公司,未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不得以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登记机关。
下级公司登记机关在上级公司登记机关的领导下开展公司登记工作。
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不受非法干预。
第五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的公司登记工作。
第六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下列公司的登记:
(二)外商投资的公司;。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应当由其登记的其他公司。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由其登记的自然人投资设立的公司;。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登记的其他公司。
第八条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直辖市的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区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
(一)本条例第六条和第七条所列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
(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登记的公司。
前款规定的具体登记管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但是,其中的股份有限公司由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登记。
第九条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
(一)名称;。
(二)住所;。
(三)法定代表人姓名;。
(四)注册资本;。
(五)公司类型;。
(六)经营范围;。
(七)营业期限;。
(八)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第十条公司的登记事项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第十一条公司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公司只能使用一个名称。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公司名称受法律保护。
第十二条公司的住所是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的住所只能有一个。公司的住所应当在其公司登记机关辖区内。
第十三条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以人民币表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股东的出资方式应当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但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第十五条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用语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
第十六条公司类型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第四章设立登记。
第十七条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报送批准前办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并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公司名称报送批准。
第十八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全体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二)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九条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
第二十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应当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作为申请人,申请设立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9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逾期申请设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报批准机关确认原批准文件的效力或者另行报批。
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公司章程;。
(四)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六)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七)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八)公司住所证明;。
(九)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二十一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当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申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董事会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公司章程;。
(四)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五)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六)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七)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八)公司住所证明;。
(九)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还应当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以及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二十二条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并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二十三条公司章程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内容的,公司登记机关有权要求公司作相应修改。
第二十四条公司住所证明是指能够证明公司对其住所享有使用权的文件。
第二十五条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凭公司登记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申请纳税登记。
第五章变更登记。
第二十六条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未经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
第二十七条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变更登记事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二十八条公司变更名称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二十九条公司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住所使用证明。
公司变更住所跨公司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向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受理的,由原公司登记机关将公司登记档案移送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
第三十条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一条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第三十二条公司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自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被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应当自吊销、撤销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或者依照本条例第六章的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三条公司变更类型的,应当按照拟变更的公司类型的设立条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有关文件。
第三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的,公司应当依照前款规定申请变更登记。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改变姓名或者名称的,应当自改变姓名或者名称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五条公司登记事项变更涉及分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自公司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申请分公司变更登记。
第三十六条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公司应当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三十七条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三十八条因合并、分立而存续的公司,其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公司,应当申请注销登记;因合并、分立而新设立的公司,应当申请设立登记。
公司合并、分立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登记,提交合并协议和合并、分立决议或者决定以及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合并、分立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合并、分立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三十九条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载明事项的,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换发营业执照。
第四十条公司依照《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
(二)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
第六章注销登记。
第四十一条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专业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制度(模板17篇)篇四
亲爱的山区小朋友:
你们好!
当你收到这封信时也收到了我暖暖的.祝福,虽然远隔千里,但我们的心连在一起。前些日子,在电视上看到了关于你们的报道,你们的生活非常贫穷,总是吃不饱,穿不暖,过着夏热冬凉的生活,我真想长出一对翅膀,飞过去给你们帮助。
我们学校准备开展手拉手活动,活动的内容是:每家每户捐献点图书、文具……尽量让你们的生活过得幸福、美满。虽然这是杯水车薪,但人人献出一点爱,世界将变成美好的人间。希望友谊的桥梁能将远隔万水千山的我们手拉手,心连心。
在看新闻的时候,偶然地看到了几户贫困农家的生活。你们每天凌晨三、四点就已经起床,拿着馒头就步履匆匆地走在了上学的路上,你们翻山越岭,用木头搭起桥,步步惊心地走过了小河。不知你们走过了多少个日日夜夜,吃过了多少个常人难以承受的苦,你们顽强地坚持了下来。
比起我们,你们是多么伟大,衣服自己洗,饭自己煮,什么事都不需要大人帮忙。而我们脏衣父母洗,饭菜父母烧,书包父母背,什么事都是父母做。你们吃白菜萝卜,我们吃鸡鸭鱼肉;你们睡木板床,我们睡席梦斯;你们走几十里路到学校,我们招个手上了车两三分钟就到了。
让我们彼此增加更深的友谊,经常互相写信,有什么困难更和我说说,手拉手,共创美好的明天!
祝你:
学习进步,更上一层楼
你的好朋友:陈xx
20xx年3月14日
专业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制度(模板17篇)篇五
第三十四条办案人员送达法律文书应当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三十五条送达法律文书,应当直接送达受送达人,由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登记管理机关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第三十六条受送达人拒绝签收法律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绝签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法律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及其他见证人不愿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的,由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把送达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所,即视为送达。
第三十七条直接送达法律文书有困难的,有管辖权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委托其他登记管理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三十八条本章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采用公告送达方式的,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专业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制度(模板17篇)篇六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登记管理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作出罚款处罚的,应当严格执行罚款收缴分离制度。登记管理机关及办案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第二十九条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社会组织被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登记证书(含正本、副本)、印章和财务凭证。停止活动的期间届满,社会组织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整改报告。
第三十一条登记管理机关依法责令社会组织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社会组织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执行。
第三十二条登记管理机关对社会组织作出撤销登记决定的,应当收缴登记证书(含正本、副本)和印章。社会组织拒不缴回或者无法缴回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公告作废。
第三十三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专业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制度(模板17篇)篇七
第一条为了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规范对社会组织行政处罚程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社会组织,是指在各级民政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三条各级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管辖在本机关登记的社会组织的行政处罚案件。
第四条登记管理机关发现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社会组织在本行政区域内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通报有管辖权的登记管理机关。
有管辖权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书面委托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登记管理机关对社会组织违法案件进行调查。
有管辖权的登记管理机关跨行政区域调查社会组织违法案件的,有关登记管理机关应当积极配合,协助调查。
第五条登记管理机关发现所调查的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处理。
专业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制度(模板17篇)篇八
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的规范管理,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登记档案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依法为社会团体及其分支(代表)机构,基金会及其分支(代表)机构,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申请筹备成立、成(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备案、章程核准、年度检查和行政处罚等工作中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各种文件材料。
第三条第三条社会组织登记档案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分级负责,在业务上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上级民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对社会组织登记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指定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并完善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的管理制度,确保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并逐步实现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的信息化管理和服务。
第五条第五条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业务机构应当在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处罚、监督管理相关事项办理完毕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归档工作。档案管理机构(人员)在接收归档的文件材料时,必须认真核对清点,检查文件材料是否齐全、完整,符合规定要求的,予以接收,并办理交接手续。(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参见本办法附件)。
第六条第六条社会组织登记档案按照一个社会组织一档的原则,归档文件材料以“件”为单位进行整理。一般以一份文件为一件,正文与附件为一件,传真件应当复印并与原件为一件,请示与批复各为一件,一次上报的多份表格,每份表格可为一件。
一个社会组织的所有文件材料按照形成的时间顺序排列,每份文件应当用无酸纸套或档案袋等以有利于保管和利用的方式加以固定,并按排列顺序依次装入档案盒保存。
第七条第七条社会组织登记档案分为社会团体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类、基金会类三类。
第八条第八条各类社会组织登记档案按照社会组织登记证号的顺序进行排列。
第九条第九条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社会组织名录等检索工具。
第十条第十条社会组织登记档案要有专门的地点存放,要配备必要的保管装具,并设有防火、防盗、防渍、防有害生物等安全设施,确保档案的安全保管。档案管理机构要定期检查档案的保管状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社会组织登记档案应当在社会组织注销之日起满10年后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的利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四)社会组织因工作需要,持单位介绍信可以利用本组织的登记档案;
(七)对涉密档案的利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按保密程序审批;
(八)档案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档案所记载的内容,为利用者出具社会组织登记证明。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档案管理机构应当配备计算机管理社会组织登记档案,实行社会组织登记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的分别保管,提高档案利用效率,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使用电子计算机办理社会组织登记、备案、年检等工作所形成的电子文件的归档,参照《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gb/t18894-2002)要求进行整理归档。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本办法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社会团体登记文件材料归档范围。
(一)社会团体筹备成立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社会团体筹备成立的文件;筹备成立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批准筹备成立的文件;章程草案;捐资文件;验资证明、住所使用权证明;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基本情况材料、身份证明材料;其他材料。
(二)社会团体成立登记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社会团体成立的文件;社会团体成立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社会团体法人登记申请表;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章程;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住所使用权证明;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备案表及其身份证明、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名册、会员名册;其他材料。
(三)社会团体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登记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社会团体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登记的文件;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申请表;设立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与社会团体住所不在一地的,其设在地民政部门同意在当地设立的意见;申请登记专项基金管理机构所提交的捐赠协议书、理事会纪要及其专项基金管理办法;其他材料。
(四)社会团体变更名称登记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社会团体变更名称的文件;社会团体变更名称登记申请表;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变更名称的文件;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修订后的章程及其章程修订说明;其他材料。
(五)社会团体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社会团体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文件;社会团体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前任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的财务审计报告;拟任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其他材料。
(六)社会团体变更业务主管单位登记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社会团体变更业务主管单位的文件;社会团体变更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申请表;原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变更的文件;新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作为该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文件;其他材料。
(七)社会团体变更住所登记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社会团体变更住所的文件;社会团体变更住所登记申请表;新住所证明(房产单位出具的证明或买卖合同复印件或租赁合同复印件);其他材料。
资证明;其他材料。
(九)社会团体变更业务范围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社会团体变更业务范围的文件;社会团体变更业务范围申请表;其他材料。
(十)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变更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变更的文件;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变更申请表;住所变更到登记地以外地区的,其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同意在当地设立的意见;其他材料。
(十一)社会团体及其分支(代表)机构备案文件材料:社会团体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社会团体印章式样;银行开户证明(复印件);社会团体办事机构备案表;社会团体办事机构注销备案表;社会团体负责人变动申请表、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及其身份证明;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备案表;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材料;其他材料。
(十二)社会团体章程修订及其核准文件材料: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经核准的社会团体章程;章程修订说明;其他材料。
(十三)社会团体年检文件材料:社会团体年度工作报告书;其他材料。
(十四)社会团体注销登记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社会团体注销登记的文件;社会团体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注销登记的文件;社会团体法人注销申请表;社会团体清算审计报告;社会团体清算报告书;其他材料。
(十五)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注销登记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注销登记的文件;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注销申请表;其他材料。
(十六)行政处罚文件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诉讼判决(裁定)书;其他材料。
二、基金会登记文件材料归档范围。
(一)基金会设立登记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基金会设立登记的文件;基金会设立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登记的文件;基金会法人登记申请表;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基金会章程及章程核准表;原始基金捐赠文件及验资证明;住所使用权证明;理事、监事备案表及其身份证明,基金会专职工作人员情况;其他材料。
(二)基金会设立分支(代表)机构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基金会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文件;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登记申请表;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登记表;设立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与基金会住所不在一地的,其设在地民政部门同意在当地设立的意见;其他材料。
(三)基金会变更名称登记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基金会变更名称的文件;基金会变更名称登记申请表;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变更名称的文件;修订后的章程;其他材料。
(四)基金会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基金会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文件;基金会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拟由外国人及香港、澳门、台湾居民担任的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的公证、认证材料;前任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的财务审计报告;其他材料。
(五)基金会变更业务主管单位登记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基金会变更业务主管单位的文件;基金会变更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申请表;原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变更的文件;新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作为该基金会业务主管单位的文件;其他材料。
(六)基金会变更类型登记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基金会变更类型的文件;基金会变更类型登记申请表;验资证明;其他材料。
(七)基金会变更住所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基金会变更住所的文件;基金会变更住所登记申请表;新住所证明(房产单位出具的证明或买卖合同复印件或租赁合同复印件);其他材料。
(八)基金会变更原始基金数额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基金会变更原始基金数额的文件;基金会变更原始基金登记申请表;原始基金捐赠文件及验资证明;其他材料。
(九)基金会变更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基金会变更公益活动业务范围的文件;基金会变更公益活动业务范围登记申请表;其他材料。
(十)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变更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变更的文件;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变更申请表;住所变更到外地的,其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同意在当地设立的意见;其他材料。
(十一)基金会备案文件材料:基金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基金会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基金会印章式样;基金会银行开户证明(复印件);基金会理事、监事变动备案表及其身份证明;基金会办事机构备案表;基金会办事机构注销备案表;基金会银行账户、税务登记和组织机构代码的注销资料复印件;重大事项备案材料;其他材料。
(十二)基金会章程修订及其核准文件材料:基金会章程;基金会章程核准表;章程修订说明;其他材料。
(十三)基金会年检文件材料: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书;财务审计报告;其他材料。
(十四)基金会注销登记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基金会注销登记的文件;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注销登记的(文件);基金会法人注销申请表;基金会注销登记申请书;基金会清算报告书;基金会清算审计报告;其他材料。
(十五)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注销登记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注销登记的文件;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注销申请表;其他材料。
(十六)行政处罚文件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诉讼判决(裁定)书;其他材料。
三、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登记文件材料归档范围。
(一)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设立登记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设立的文件;境外基金会设立代表机构的申请报告;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境外基金会设立代表机构的文件;境外基金会设立代表机构申请书;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登记事项表;其他材料。
(二)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变更名称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变更名称的文件;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登记事项表;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变更名称申请书;其他材料。
(三)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变更负责人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变更负责人的文件;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登记事项表;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变更负责人申请书;离任负责人任职期间的财务审计报告;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负责人的公证、认证材料;其他材料。
(四)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变更业务主管单位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变更业务主管单位的文件;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登记事项表;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变更业务主管单位申请书;新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作为该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业务主管单位的文件;其他材料。
(五)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变更住所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变更住所的文件;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登记事项表;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变更住所申请书;其他材料。
(六)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变更业务范围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变更业务范围的文件;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登记事项表;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变更业务范围申请书;境外基金会章程中有相应业务规定的证明材料;其他材料。
(七)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备案文件材料: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备案表;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印章式样;境外基金会银行开户证明(复印件);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副代表备案书;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工作人员备案书;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章程变动备案书;其他材料。
(八)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年检文件材料: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年度工作报告书;其他材料。
(九)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注销登记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注销登记的文件;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注销登记申请书;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清算报告;其他材料。
(十)行政处罚文件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诉讼判决(裁定)书;其他材料。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文件材料归档范围。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的文件;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住所使用权证明;验资证明;拟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理事会负责人、执行机构负责人)基本情况及其身份证明;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表;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及其核准表;其他材料。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名称登记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名称的文件;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名称登记申请书;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名称登记申请表;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变更名称的文件;其他材料。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文件;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前任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的财务审计报告;拟任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况和身份证明;其他材料。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业务主管单位登记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业务主管单位的文件;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申请表;原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变更的文件;新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作为该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主管单位的文件;其他材料。
(五)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住所登记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住所的文件;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住所登记申请表;新住所证明(房产单位出具的证明或买卖合同复印件或租赁合同复印件);其他材料。
位变更开办资金登记申请表;验资证明;其他材料。
(七)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业务范围登记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业务范围的文件;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业务范围申请报告;其他材料。
(八)民办非企业单位备案材料:民办非企业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印章式样;银行开户证明(复印件);民办非企业单位内设机构备案表;民办非企业单位内设机构注销备案表;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变动申请表;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备案表;其他材料。
(九)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或合伙协议修订及其核准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或合伙协议核准文件;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或合伙协议;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修订后的章程或合伙协议及其修订说明;其他材料。
(十)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文件材料: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工作报告书;财务审计报告;其他材料。
(十一)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文件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的文件;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注销登记的文件;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注销申请表;民办非企业单位清算报告书;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清算报告;其他材料。
(十二)行政处罚文件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诉讼判决(裁定)书;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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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制度(模板17篇)篇九
20**年,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和省民政厅的精心指导下,我局高度重视社会组织建设,坚持培育发展和监督管理并重,不断加强和创新社会组织管理,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为“十二五”开好局、奠好基打下了坚实基础。现将有关情况。
总结。
如下:
一、xx市社会组织发展基本情况。
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我市社会组织发展迅速。截至12月31日,全市共登记社会组织2549家(社会团体945家,民办非企业单位1604家),备案社会组织617家,其中,xx市本级共登记社会组织669家(民办非企业单位223家,社会团体446家)。全市社会组织共有专职工作人员3.5万人,净资产达26亿。
2011年,xx市新增加登记注册社会组织227家(市本级34家),其中,新注册社会团体50家(市本级17家),新注册民办非企业单位177家(市本级17家),注销、撤销登记社会组织共51家。市民间组织管理局共办理行政许可120个,行政处罚21个,办理变更登记(包括变更法人、地址、注册资金等)共101项。
一是完善政策法规体系。2011年,我局结合xx市社会管理创新整体部署,出台了《xx市社会组织登记和监督管理办法》,编制了《xx市社会组织管理十二五规划》、《xx市社会组织管理创新三年行动规划》,采取推动政府购买服务、建立发展专项资金、落实税收优惠等多种方式,不断强化对社会组织的政策支持。
二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调研。今年共完成中央纪委、民政部等调研任务21次,组织座谈会18次,参与调研社会组织24家,实地考察社会组织12家,进行情况汇报24次,撰写调研报告5份。在市民政局网站刊登新闻稿28篇,《中国社会组织周刊》发表新闻稿3篇,论文1篇。通过调研,使我们思路更加开阔,工作更加有针对性。
三是创新登记管理体制。通过实行登记备案双轨制、降低注册登记门槛、简化行政审批程序等措施,创新社区社会组织和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登记管理体制,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参与基层自治的功能。在实行登记备案双规制后,全市基层社会组织快速增长,目前全市共登记农村专业经济协会122家,共备案社区社会组织617。
四是建立社会组织孵化基地。以购买服务的方式,引进湖南省义工协会为初创期符合社会需求、具有发展潜力的公益性社会组织,提供办公场地、小额补贴、人员培训、创业指导等孵化服务。目前,市孵化基地建设已经完成,拟明年年初投入使用。xx区成立了全省第一家社会创新孵化园,xx区随后成立了社会组织孵化基地。
五是开展社会组织评估工作。今年10月,颁布了《xx市社会组织评估实施办法》和《xx市行业协会商会评估指标体系》,成立评估委员会和复核委员会,召开了全市行业协会商会评估动员暨培训大会,正式对全市行业协会商会开展评估工作,逐步健全“年度检查、日常监督、评估机制、执法监察”四位一体的社会组织监督管理体系。
六是启动公益创投招投标。12月份举办全省首次公益创投招投标活动,在民政事业类社会组织中开展委托购买服务,积极探索向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实施委托购买服务的方式。
(二)规范管理,扎实有效开展年检。
一是积极宣传动员。创新年检通知方式,在邮寄送达、电话告知、业务主管单位转达之外,充分利用网站、qq等信息化手段,确保年检通知发放到位。2010年度年检期间,共邮寄送达400份,电话通知1000余次,短信告知1800条,qq消息3000余条,使2010年年检应检参检率达100%。
三、
五每天分别安排30家社会组织集中到民政局年检,将各社会组织参加年检的时间具体到天,合理避免了以往扎堆参检现象的出现。现场年检期间,带着年检、纪委清理规范、社会管理创新调研三项任务。
三是严格年检把关。总结过去年检事项,根据社会组织发展新形势,制定完善《年检报告书》,规范年检程序和年检内容。在年检过程中严格把关,对社会组织的年检报告书、财务审计报告、财务凭证和账册、工作总结、文书档案管理等实行一票否决制,有一项不合格则年检不合格。
四是严格年检整改。按照市清理整顿规范中介机构领导小组的要求,将年检工作与行业协会清理整顿工作有机结合,通过年检发现问题,边年检,边规范。年检对2010年度机构不健全、换届不及时、财务不规范等社会组织共下发整改通知130份,已完成整改130家,整改完成率100%。
五是确保年检实效。2010年xx市年检396个合格,43个基本合格,51个社会组织不合格。年检结果在xx市民政信息网和《湖南日报》上整版公布,同时对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连续三年不参加年检的社会团体依法进行撤销。各区县(市)也将年检结论在相关的媒体上进行了公告。
(三)依法行政,加强社会组织执法。
一是完善行政执法档案。会同xx市法制办,制定完善了《xx市社会组织行政处罚流程》和《xx市行政处罚示范文本》,进一步规范全市社会组织行政处罚程序和档案管理。我局行政许可档案在2011年xx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活动中又一次名列前茅。
二是丰富执法方式。通过约谈、执法监察等不断丰富执法方式,规范社会组织行为。2011年xx市本级共约谈社会组织法人35次,下发整改通知35份。依法对长沙电脑专修学院等21家社会组织予以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对xx市信用协会等11家社会组织进行注销登记,撤销、注销均在网站、《湖南日报》上公告。
三是开展小金库治理。今年以来,按照市纪委部署,持续开展全市社会组织小金库治理工作,结合社会组织资金来源、资金管理以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贯彻执行情况对市本级324家社会组织进行了重点检查,推进社会组织预防腐败工作。
四是开展全市幼儿园摸底调查。3月至5月,利用两个月的时间对全市776家民办幼儿园展开了摸底调查,撰写《关于我市民办幼儿园摸底情况的调研报告》,并下发《关于加强对民办幼儿园、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登记管理的通知》,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
五是严格执法打非。经过详细调查取证,今年5月及时取缔了非法社会组织“xx县退伍回乡军人互助会筹备小组”。11月通过实地调查发现了xx市穷孩子义学班和长大集团朝阳门诊部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违法违规行为,并敦促其改正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四)服务承诺,加强政风行风建设。
一是注重典型引路。召开了全市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会议,通过授予xx区民政局、xx区民政局和xx县民政局“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先进单位”称号,授予xx市民政局“社会组织执法监察工作先进单位”称号,进一步激励了各级登记管理机关规范管理和文明执法,提升了全市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水平。
二是提高窗口服务水平。强化窗口工作人员的业务和政治学习,发展工作人员为预备党员。今年以来,我局窗口连续4个季度被政务中心评为“文明窗口”,工作人员被评为“服务明星”,并得到人民日报、长沙晚报等多家媒体的充分肯定。
三是加强政风行风建设。作为市纪委重点监察单位,认真开展效能监察工作。结合全局“四治四求”作风建设整顿和基层群众“办事难”专项治理工作,召开自查自纠民主生活会。分管局长带领工作人员参加长沙新闻频道“热线001栏目”,向全市人民介绍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
四是加强社会组织人员培训。举办xx市社会组织负责人研讨班,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分开授课,分别就最新财税政策、社会组织涉法问题展开授课,xx市利慈医院、xx市温州商会等7家社会组织负责人进行了经验介绍与交流,通过集中组织培训,提升社会组织负责人业务水平。
(五)创先争优,加强社会组织党建。
一是浓厚舆论氛围。下发了《xx市社会组织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2011年工作要点》以及《关于组织开展推荐评选“好支部、好书记、好党员”活动的通知》,充分利用社会组织网络平台、短信平台资源推动社会组织创先争优活动向更宽更广更深发展。截至目前,全市社会组织共建立党组织395个,其中党委32个、党总支74个、党支部289个,党员6542人。
二是推进公开承诺。围绕“争创一流业绩,向建党90周年献礼”这一主题,指导各社会组织结合年度工作目标,同步制定全年公开承诺,并指导党员结合各自岗位提出承诺事项,将承诺内容纳入年终考评,由上级党组织定期组织检查考核和点评,使公开承诺工作真正落到实处。在全省公开承诺活动中,有6家社会组织和个人获得湖南省“三好”表彰,2家社会组织获市级“三好”,1人获市级优秀党员。
三是树立先进典型。6月28日,在市委集中表彰一批“三好”的基础上,召开了xx市社会组织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暨创先争优活动表彰大会。隆重表彰了xx市美容美发化妆品行业协会党支部等15个先进基层党组织代表、xx区天华寄宿制学校党支部书记黄和平等15个优秀党务工作者代表、xx市温州商会温兴绸等15个优秀共产党员代表,在社会组织中掀起创先争优活动高潮。
申请报告和进行了汇报。
2012年是实施“十二五”规划的关键之年,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组织管理工作的重要机遇期,按照建立“统一登记、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分级负责、依法监管”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体制的要求,坚持培育发展和监督管理并重,进一步明确社会组织在社会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
(一)健全培育扶持体系。
一是完善政策法规体系。按照《xx市民政局社会管理创新三年行动计划》的部署,出台《xx市社会组织孵化基地管理办法》、《xx市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办法》和《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社会组织发展的指导意见》。
二是开展社会组织孵化工作。完成xx市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建设,并引进专业团队管理,按照“申请—筛选—入壳—孵化—出壳—跟踪”的程序,完成两期社会组织孵化工作,每期孵化4个社会组织。
三是开展政府购买服务。争取市政府关于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政策与资金支持,通过项目招投标、财政补贴和委托服务等方式,在民政部门率先开展民政事业类购买服务试点,继续开展公益创投的招投标活动,并优先考虑3a及以上社会组织。
四是实行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在市本级开展工商经济、社会服务、社会福利和公益慈善4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管理,并制定直接登记实施细则,加强直接登记社会组织的管理。
五是扶持社区社会组织发展。降低社区社会组织和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登记门槛,简化登记审批程序,积极引导暂时达不到登记条件的社会组织进行备案管理,引导社会组织参与社区建设。
(二)完善监督管理体系。
一是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评估。在总结我市行业协会商会评估工作的基础上,制定民办非企业单位评估指标体系,开展市本级民办非企业单位评估工作。
二是扎实开展社会组织年检。重点把握社会组织财务运行状况,把年检工作与社会组织评估、诚信体系建设、清理整顿、小金库治理、执法监察有机结合起来,形成管理合力。
三是加大执法监察力度。建立由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及相关职能部门组成的服务管理联动机制,完善定期情况通报、联席会议、监管协作、联合执法等制度,加强社会组织监督管理。
四是建立社会组织激励机制。在政府转移和委托职能、购买服务、财政优惠、评选先进、年检程序简化等方面优先考虑获得3a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
五是建立社会组织退出机制。对长期不参加活动、不履行章程、财务混乱、违规营利和不接受行政监督及评估等级在1a级以下的社会组织,劝其注销。
一是建立分类管理制度。根据社会组织的不同种类、不同特点和不同作用,编制社会组织设立导向目录,实行分类指导和管理。对重点发展领域,加大扶持力度,严格控制业务宽泛、不易界定的社会组织。
二是加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积极争取成立社会组织党工委,探索社会组织党建工作与登记管理、年检等工作“同登记、同台帐、同年检、同换届、同考核”相结合的“五同”模式,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必须建立党组织,实现社会组织党的工作和党的建设两个全覆盖。
三是开展创先争优表彰总结。2012年是创先争优的全面总结阶段,要以创先争优为载体,不断推进党建工作。“七一”前夕对全市社会组织三年来创先争优成果进行集中展示,集中表彰一批先进党组织和优秀党员干部。
四是加强专职人员业务培训。开展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人员和业务主管单位联络员的业务知识培训,举办社会组织负责人研讨班,加强社会组织专业人才队伍建设。
一是建立网上办事大厅。推进电子政务,提高社会组织服务管理工作效能,逐步实现社会组织网上注册、网上年检、网上变更。
二是建设社会组织法人数据库。录入全市社会组织法人信息,实时更新,针对不同使用群体进行社会组织信息开发,方便公众进行社会组织信息查询,同时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社会监督。
三是加强宣传报道力度。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宣传社会组织政策,激发全社会关心、理解和支持社会组织发展,营造有利于促进社会组织发展的舆论环境。
四是建立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制度。在严格执行社会组织“七项制度”的同时,着重加强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制度建设,社会组织的服务项目、服务标准、收费情况等务必要向社会公开公示,接受捐赠及使用情况要及时披露,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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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制度(模板17篇)篇十
第六十四条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第六十五条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第六十六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七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六十九条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而未取得批准,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公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备案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条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按照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司在清算期间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第七十一条清算组不按照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
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退还公司财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二条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七十三条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四条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公司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处以所得收入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第七十五条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或者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六条公司登记机关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公司登记申请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七条公司登记机关的上级部门强令公司登记机关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或者对违法登记进行包庇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八条外国公司违反《公司法》规定,擅自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关闭,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九条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八十条分公司有本章规定的违法行为的,适用本章规定。
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附则。
第八十二条外商投资的公司的登记适用本条例。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对其登记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八十三条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编制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目录并公布。
第八十四条本条例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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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十条”内容2014年国家法定节假日放假安排。
《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送审稿)》。
专业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制度(模板17篇)篇十一
xxxx年上半年,在县委、县政府的坚强领导下,我中心牢固树立以人为本、为民解困的工作宗旨,在处理城镇居民住房产权历史遗留问题、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等工作领域均取得了明显成效。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工作开展情况。
(一)优化营商环境,不动产登记工作提速增效。
严格按照营商环境要求,紧紧围绕登记财产流程最优、耗时最短、费用最低、登记最便利等营商环境评价指标对标对表,采取一体化、集成化、一站式服务的办理模式,优化流程再造,不断优化提速,最大限度压缩要件,对前来办理首次登记的企业,热情服务,认真审核登记材料,提高办理工作效率,企业和群众的满意度和获得感显著提升。x—x月份,不动产登记窗口共办结不动产信息查询xxxxx件,不动产首次登记xxxx件,查(解)封xxx件,注销登记xxxx件,转移登记xxxx件,变更登记xxx件,更正登记xx件,预告登记xxxx件,补换证登记xxx件,继承公告xx件,作废公告xx件。已颁不动产证证书xxxx件,证明xxxxx件。
一是规范登记申请。不动产登记服务窗口严格按照相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将不动产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布。压减登记环节和资料,加强信息共享和应用。对于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证明、审核、备案、批准、核准、盖章等手续和材料,以及影响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前置事项,不要求当事人提供、不纳入登记流程,切实做到依法、快捷、准确财产登记申请。
二是优化工作流程。进一步优化不动产登记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等业务流程。在申请环节,积极推广网上(微信)预约、网上(微信)材料申报,申请、受理合并成一个环节;在审核登簿环节,通过增加工作人员、强化业务培训、两个环节内部流转、强化信息共享、优化联办平台等方式,提高办事效率。流程再造后变为两个环节;申请—领证。积极推进抵押窗口前置业务,把抵押窗口前置到银行,无需再到不动产登记大厅,实现“零跑腿”。目前,已与农业银行、邮储银行、农商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x银行、银行、中银富登村镇银行等共计x家银行签订抵押前置办理协议,且已正常受理相关业务。
三是压缩登记耗时。实现不动产查封、解押、地址变更、更名变更、异议等一般登记业务即时办结;非涉税抵押登记业务(不含需要税务部门联办的业务,不含在建工程抵押)、新建商品房转移登记业务即时办结;除非公证继承的转移登记及政府统一组织的不动产登记之外的其他业务x个工作日办结。在保证受理审核质量的前提下,要求全部受理岗位提交的办件无特殊情况下全部实现日清,部分业务实行提醒办结,即受理办结及时转件,并提醒下一环节人员及时处理,使所有登记环节形同一人,有效提高了办结率。
四是落实收费减免。按照《关于实施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减免告知承诺制的通知》(济自资规发〔xxxx〕xx号)要求,实施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减免告知承诺制。小微企业(资产总额xxxx万元以下,从业人数xxx人以下,应纳税所得额xxx万元以下)申请不动产登记时,填写《市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减免告知承诺书》,按照规定享受登记费免收政策。在不动产登记服务大厅明显位置要张贴、悬挂、摆放宣传材料,在收费窗口开展企业登记收费提醒服务,确保做到应免尽免。同时强化监管机制,在提升服务小微企业水平、保障小微企业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对失信违规企业予以公开曝光,充分营造公平公正的营商环境,防范行政收费流失。
五是加快实现“一网通办”。为切实抓好《关于做好全省不动产登记“一网通办”便民服务平台建设和对接工作的通知》(鲁自然资办字〔xxxx〕x号)的落实,实现有关数据与省、市政务外网的联通,我中心已根据要求,加大宣传力度,积极推广使用“爱”app,采取不动产登记“一网通办”平台网上申办。
六是优化“绿色通道”。对企业间转让非住宅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事项设置即时办结的“绿色通道”,提高登记财产服务企业和群众的能力,确保登记财产收取材料最简,办理流程最优,办结时限最短,服务态度最佳,做到在一个窗口办理、交一套材料、即时办结领证。
七是完善便民服务措施。针对老弱病残积极开展上门服务,严格执行一次性告知制度,要求受理人员要熟悉本岗位业务知识,坚持推行免费邮寄不动产证书服务,开展延时服务,为前来办理业务人员提供及时周到的服务。对于材料齐全,情况特殊的登记申请人,开展了提速办件,证书立等可取。
(二)认真做好信访调处化解工作。
加强培训,提升业务素质。立足我中心实际,围绕本年度重点工作,组织全体人员学习行政诉讼、处罚、听证、复议等法律常识,积极研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和《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提高法律素质和业务能力,适应新形势需要。开展多种多样的普法宣传活动。通过制作彩页、条幅、发放明白纸等形式,使广大群众真正了解不动产财产登记等方面的法律知识,为不动产登记工作创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积极做好行政复议、应诉和听证工作。根据科室职责和行政应诉工作的相关要求,积极做好有关资料准备和组织协调。我中心上半年共受理行政诉讼x起,已结案x起,信访热线交办件回复及时率xxx%。
(三)严格执行上级政策,全力做好城镇居民住房产权历史遗留问题化解工作。
为妥善解决我县国有土地上居民住房产权历史遗留问题,切实保护产权人合法权益,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我县已出台《县处理城镇居民住房产权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成立县处理城镇居民住房产权历史遗留问题工作专班,按照尊重历史,照顾现实,明确责任,分类施策,集中会商,一事一议,先易后难的工作原则,在专班各部门间形成工作合力,同时启动,并行办理,边办证、边追缴、边查处,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x—x月份,列入市督导考核台账的x个小区已全部完成首次登记,xxxx户具备办证条件。市督导考核台账之外,新完成xx个老旧小区首次登记,xxxx户群众具备办证条件。近日拟启动会签程序并行办理的小区x个,涉及户数约xxxx户,完善手续正在积极推进的小区x个,涉及户数约xxxx户。我县城镇居民住房产权历史遗留问题化解完成率xxx%,与泗水县并列全市第一位。
(四)认真开展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
为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全面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总要求,切实保障农民合法权益,我中心采取多项措施,全力开展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
全力做好宣传发动。县、镇、村层层组织宣传动员,突出房地一体“不动产权证”的重要性,让群众知晓政策、明白程序,积极参与农房调查工作,常年在外打工的村民主动回来配合,形成全社会关注、支持、参与的良好氛围。
举办专题业务培训。邀请技术专家对各镇街进行培训,系统阐述我县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流程、罗列各种类型宅基地及其房屋登记发证收件的材料清单,对登记发证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详细讲解。
加强镇街分中心窗口建设。各镇街在为民服务中心设置不动产登记发证窗口,负责日常登记工作。组织窗口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升业务熟练度,提高工作效率,让群众少跑腿。目前全县各镇街窗口人员已到位,正在购买办公设备及架设内网专线。
加大督导调度力度。强化作业过程中的质量监管,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避免下步工作中出现类似问题,减少返工量,有效推进工作进度。及时组织作业单位工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统一标准,提升工作效率,真正将这项工作办成让群众满意的民生实事。
x—x月份,全县各镇街外业调查已全部完成,共计xxxxxx户;权属数据库完成xxx个村、xxxxxx宗,公示及改错完成率xx%,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进度位居全市第五位。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多测合一测绘数据整合难度大。地籍、房产数据关联不紧密。地籍、房产成果数据无法相互关联,在土地数据中无法查到房产分层分户数据,图形档案无法关联,新旧档案数据整合不彻底,存在数据安全隐患。数据来源繁多,数据格式不统一。相关部门进行不动产权籍调查的内容、基本单位、所依据数据库格式及坐标等均存在差异,给基础数据登记整合工作带来较大困难。
(二)化解城镇居民住房产权历史遗留问题情况复杂。我县存在历史遗留问题的小区时间跨度长,材料缺失收集困难,开发企业或责任主体配合积极性不高,化解难度大。一些小区存在土地手续不全,超规划、超容积率建设,缺少竣工验收手续,存在土地抵押或房屋抵押情况。
(三)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量大面广。外业权籍调查数据库录入总量较少,质量不高。按照省、市要求,x月份各镇街要完成登记发证和验收工作,目前各镇街权籍调查数据库建立工作进度还比较滞后,剩余工作量还比较大,离全部完成还有较大差距。镇街调查登记进度不平衡。多数镇街仅完成了外业权籍情况和基础数据摸底统计,在村级公示和改错等方面进展不平衡。部分镇街对农房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还不够重视。部分镇街虽然成立了农房一体工作专班,但工作专班力量薄弱,又因镇街其他工作事务太多,专班人员靠不上。
三、下步打算及措施。
(一)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财产登记营商环境工作。
全面配合做好营商环境评价工作,主动下沉企业第一线,了解企业不动产登记需求,主动提供不动产登记业务咨询与指导。对于企业所遇到的问题进行政策性解释,并提供实际解决方案。建立企业不动产登记微信群,邀请企业代表入群,专人管理与解答,创新预审方式,运用微信与需要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的企业提前交流、预审材料,让网络为企业(群众)跑腿办事,为企业贴心服务。
(二)对标对表做好权籍测绘工作。
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把好权籍测绘成果审核关,积极为群众和房地产开发企业服务,缩短审核工作时限。做好不动产权籍数据库的更新、维护工作,不断提高操作技能。
(三)认真做好信访调处化解工作。
继续深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和《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学习,积极做好行政复议、应诉、听证及信访等工作。继续搞好不动产登记等方面法律法规的宣传,强化中心人员依法行政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通过多种形式宣传让广大群众深入了解不动产登记方面的有关流程和材料,为我县不动产登记工作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
(四)积极做好城镇居民住房产权历史遗留问题化解工作。
一是先登记后整改。对于有用地和规划许可手续,缺失规划验收和竣工验收手续的居民楼,采取职能部门签署会签意见,先行办理不动产登记,然后由职能部门责令开发单位进行整改。
二是先证后责。对于违反规划建设的居民楼,采取职能部门签署会签意见,先行办理不动产登记,然后由职能部门依法依规查处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行为,按照项目建设时的有关政策标准对项目责任主体进行违法处罚,追缴费用,完善规划手续等。
三是对拒不配合的建设单位进行联合惩戒。针对化解城镇居民住房产权历史遗留问题过程中拒不配合的房地产开发商采取联合惩戒措施,由化解工作专班提出拟开展联合惩戒的对象名单、县发改局对失信行为进行认定、联合相关部门共同实施联合惩戒,督促被惩戒对象履行义务。
(五)以人为本做好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
农房一体确权登记工作是全县重要民生工程,直接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是顺利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宅基地和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制度改革的基础,是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和农村和谐稳定的具体措施。要从讲政治的高度,进一步增强责任心、紧迫感,各镇街要明确各村村支部书记是农房一体确权登记工作的具体负责人,亲自指导村民完成四邻指界、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申请材料填报、村、镇“两级审核、两级公示”等具体工作,确保年底前完成确权登记工作任务。
专业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制度(模板17篇)篇十二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结案:
(一)行政处罚案件执行完毕的;。
(二)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
(三)作出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
(四)作出移送司法机关决定的。
第四十条结案后,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及时将案件材料整理归档:
(一)案卷应当一案一卷,案卷可以分正卷、副卷;。
(二)各类文书和证据材料齐全完整,不得损毁伪造;。
(三)案卷材料书写时应当使用钢笔、毛笔或者签字笔。
第四十一条卷内材料应当按照处罚决定书和送达回证在前、其余材料按照办案时间顺序排列的原则排列。
立案审批表等审批表和内部批件可以放入副卷。
卷内材料应当编制目录,并逐页标注页码。
第四十二条案卷归档后,任何人不得私自增加或者抽取案卷材料。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查阅案卷。
专业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制度(模板17篇)篇十三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房产税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和工矿区内征收。具体征税范围,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批准的城镇近期规划确定。
第三条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
第四条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房产不在一地的纳税人,按房产的座落地点,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房产税。
第五条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作为计税依据。没有房产原值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比照同类结构房产确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的计税依据。
第六条房产税的税率,以房产余值为计税依据的,税率为1.2%;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的,税率为12%。
第七条纳税人自建的房屋,从建成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纳税人在建成或办理验收手续之前已使用的房屋,从使用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第八条房产税按年征收,由纳税人于当年五月、十一月两次缴纳。纳税数额较小的,可于当年五月一次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确定。
第九条下列房产免予缴纳房产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武装部队自用的公务用房和生活用房;。
(二)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公务用房和生活用房;。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的非生产经营性房产;。
(四)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
(五)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六)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第十条对严重毁损的房屋和危险房屋,经有关部门鉴定或批准,从停止使用的次月起免征房产税。
房屋大修停用半年以上的,经纳税人申请,纳税人所在地税务机关核实,在大修停用期间可免征房产税。
第十一条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经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可以定期减征或免征。因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减征或免征的,由省税务主管机关审批。
第十二条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市区)和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产的建制镇(镇、区),不含市所属的乡和建制镇所属的村。
本实施细则所称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设置镇建制的条件,但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工矿区由县级人民政府报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确定。
第十四条本实施细则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四川省税务局解释。
第十五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专业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制度(模板17篇)篇十四
为促进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的规范化建设,加强对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的管理,充分发挥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的职能作用,更好地丰富广大社区居民文化娱乐生活,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1、文化服务中心的卫生保洁要做到制度化、经常化,要定时清理,始终保持清洁状态。
2、工作人员上午要上班前打扫室内外卫生,整理内务。节假日前要集中开展一次卫生突击活动。
3、文化服务中心墙壁上和室内通道不准随意乱贴乱挂。各功能活动室和办公室门窗及玻璃要干净、明亮,无灰尘、无污渍,窗台干净整洁,窗台外无杂物。
4、活动设备和器材、桌椅等处无灰尘、无污渍,干净整洁。
1、服务中心设备财物要进行登记造册,建立专人专档,妥善保管,统一登记、统一发放、统一管理,不得丢失。
2、服务中心内所有设备的使用管理,要实行专人保管制、损坏遗失照价赔偿制。
3、设备只能用于开展群众性公益活动所用,严禁私自另作他用,不准擅自外借或人为损坏,不得占为己有。否则,因外借、损坏、遗失的,严格追究责任,由保管人、当事人按原价赔偿,确因工作需要,须有负责人书面批准,才能办理有关手续。
三、文化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行为规范。
1、坚持为民服务宗旨,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提倡敬业奉献。
2、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更新知识,掌握本职岗位应具备的政策理论、文化知识和工作技能,适应工作的需要。
3、以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对待工作,不断改进工作方式和方法,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4、实行挂牌办公,服务热情周到,积极引导社会团体和广大群众参与各项文化娱乐活动。
5、保持文化站内外环境整洁、卫生,爱护公物,遵守值班制度,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6、认真执行关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做到严守法纪,秉公办事,不以权谋私。
7、行为仪表举止规范,提倡文明用语,做一个有较高素养的文化人。
1、保证服务中心正常开放运行,积极开展文化阵地活动,热情周到接待来访群众。
2、举办各类展览、讲座,普及科学文化知识,传递经济信息,为群众求知致富,促进当地经济建设服务。
3、根据社区群众的需求,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群众喜闻乐见的文体活动。
4、开展群众读书读报活动,为社区群众提供图书报刊借阅服务。
5、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展示、宣传活动,指导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
1、要结合自身功能特点和社区群众生产、生活、学习的规律和实际需要,保持经常性向公众开放,开放时间周一至周日:上午8:30——11:00,下午2:30——5:00。
2、重大节庆或传统节日开展的文化活动,要提前做好宣传,便于群众参与。
3、搞好服务中心内设施保障,积极开展文明、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
4、工作人员要恪守职责,热情接待,搞好服务。
1、管理人员要严守工作岗位,认真履行职责。
2、管理人员要把安全工作放在首位,预防和杜绝火灾、被盗、骚乱闹事等危及安全的事故发生。注意防火、防盗、防非法操作。
3、各套设备只能由站内工作人员使用,其他人员一律不得擅自操作。严禁私拉电线、乱接插座、私自安装其它电器设备。使用设备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不得超负荷运行。
4、管理人员要定期对音响、线路等电器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电器设备安全有效地工作,做到防患于未然。
5、每次开展活动,管理人员必须提前半小时到场,做好安全检查和准备工作后方可开放。对手续不全和没有事先安全教育的使用者,管理人员有权拒绝开放。
6、开展活动时,如发现安全意外情况,要及时组织人员撤离,同时启动应急程序,妥善处理。场地使用完毕后,管理人员要认真检查设施、设备,关好门窗,切断电源。
7、多功能厅所有设备一律不准外借,如有发现,管理者承担物品损坏或遗失造成的所有责任。
8、场内严禁吸烟和明火,严禁携带一切易燃品和危及安全的化学药品入内。
9、场内禁止吸烟,严禁随地吐痰、吐弃口香糖、乱扔瓜果皮壳等不文明行为,不听劝阻者,请其离开活动场地。
七、文体娱乐室管理制度。
1、保持室内良好的卫生环境,严禁在室内吸烟,严禁随地吐痰、乱扔任何杂物。
2、文明礼让,严禁大声喧哗、吵闹及争抢活动器材。3、要爱护公共设施,严禁违规使用器材,或将活动器材拿出室外运动,如有丢失,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照价赔偿。4、进入室内活动者,要妥善保管好自己的物品,如有丢失责任自负。
专业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制度(模板17篇)篇十五
社会组织是指在社会经济领域中,由个人或集体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法人实体。社会组织在社会服务、公益慈善、科学研究等领域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社会组织的注册登记工作一直是一个复杂而繁琐的过程。通过这段时间的工作,我深切感受到了社会组织登记工作的重要性,并取得了一些心得体会。
社会组织登记是对社会组织合法地进行公开、透明管理的一种重要手段。只有通过登记,社会组织才能够获得法人资格,并享受相应的权益。同时,登记工作也有助于社会组织在实施活动过程中更好地遵守法律法规,提高组织的信用度。通过参与登记工作,我深刻认识到了社会组织登记的重要性,以及在我工作中的责任和使命感。
第二段:了解社会组织登记的要求。
社会组织登记工作的最终目标是让社会组织合法合规地开展活动,因此对于登记的要求非常严格。在工作中,我通过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逐渐了解了社会组织登记的具体要求。具体而言,社会组织需要提交详细的申请材料,如组织章程、董事会成员名单、财务状况报告等,同时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如成立时间、业务范围等。了解了这些要求之后,我在工作中能够更有针对性地指导社会组织,帮助他们顺利完成登记。
第三段:规范流程,提高效率。
社会组织登记工作复杂繁琐,一个个申请材料需要经过多次审核、审批才能最终完成登记。因此,在工作中,我积极探索并总结了一套规范、高效的工作流程,以提高登记工作的效率。首先,我建立了一套详细的登记申请材料清单,帮助社会组织准备齐全材料,避免因缺少材料而耽误时间。其次,我与相关部门建立了密切的合作关系,加快了材料审核和审批的速度。通过这些努力,我成功地缩短了登记工作的周期,提高了工作效率。
第四段:加强宣传,提高社会组织登记意识。
虽然社会组织登记工作的重要性不可忽视,但在实际工作中,我也发现很多社会组织对登记意识的重视程度不高。为了提高登记意识,我积极开展了宣传工作。首先,我组织开展了一系列的宣讲会,向社会组织解释登记的意义和好处。其次,我利用各种渠道,如微信公众号、电子邮件等,向社会组织推送有关登记的政策和政策解读。通过这些宣传活动,我逐渐提高了社会组织的登记意识,引导他们积极参与登记工作。
第五段:持续学习,提高自身素质。
社会组织登记工作是一个复杂且变化快速的领域,需要不断学习和提高自己的素质。在工作中,我积极参加培训班和研讨会,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变化,不断更新自己的知识。同时,我也积极与同行交流,借鉴他们的经验和做法,不断提高自己的工作能力。通过这些努力,我不仅在工作中能够更好地应对各种问题,同时也为自己的职业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总结:通过这段时间的工作,我深刻认识到了社会组织登记工作的重要性,并在工作中积累了一些心得体会。了解要求、规范流程、加强宣传和持续学习都是提高登记工作效率和质量的关键。希望未来能够在社会组织登记工作中继续努力,为社会组织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专业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制度(模板17篇)篇十六
《江苏省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管理暂行办法》(苏民规[2014]1号)重点培育和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激发组织活力,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
但还是需要征询业务指导单位的意见,所以在社区社会组织登记的过程中,我们依然需要各镇(开发区、街道)出具的资格审查意见。
直接登记的四类社会组织,在符合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相关行政法规规定的基础上,可以适当放宽条件:(在这里我讲几点适合社区社会组织登记的内容,其他不涉及到的就不讲了)。
1、允许公益慈善类社会团体名称使用字号(比如我们现在已经有的星火爱心助学协会;爱益阳光助学协会。
2、降低会员数量标准。社会团体会员数量降低为20个以上个人会员或者10个以上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少于20个。
3、降低注册资金标准。成立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降低注册资金标准,其中城乡社区服务类的注册资金可以不作要求,但是要开设账户。(特别是公益慈善类组织一定要账务公开,另外,参加公益创投项目的单位也一定要有正式单位账户才能申请参与。
4、取消社会团体筹备审批环节。
5、简化验资手续。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在注册登记时,只需提供银行进账单或者其他合法的出资证明,无需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1、咨询。
发起人(举办者)向登记管理机关咨询成立条件、程序及需要提交的材料。
2、、申请。
发起人(举办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社会组织名称核准申请表》及相关材料。
3、名称核准。
登记管理机关受理名称核准申请,发给《社会组织名称核准受理通知书》,在15个工作日之内对拟成立的社会组织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登记的决定。同意的,发给《社会组织名称核准通知书》;不同意的,发给《不予社会组织名称核准通知书》。
申请名称核准需提供的材料a、社会组织名称核准申请表。b、社会组织成立登记可行性报告。内容包括拟成立社会组织名称;业务范围;成立的必要性、可行性、包括符合四类直接登记社会组织认定标准的说明,发起人(举办者、捐资方),拟任负责人、拟任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况等;c、社会组织章程草案。
d、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4、成立登记发起人(举办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并提交有关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受理成立登记申请,发给《社会组织登记受理通知书》,对成立登记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成立或者不准予成立的决定。准予成立的,发给《准予社会组织成立登记决定书》,颁发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不予成立的,发给《不予社会组织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d、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登记表、社会组织负责人备案表、社会组。
g、住所证明;
h、新注册社会组织组建党组织情况申报表。
(2)党政机关在职公务员和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3)民办非企业单位还需提交捐资承诺书。
5、公告社会组织登记后,由登记管理机关通过民政网站或者其他有关媒体进行公告。
6、备案。
社会组织办理组织机构代码、银行账号、税务登记、刻制印章后,须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存档。
申请变更登记需提供的材料a、名称变更。
资产清算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d、会议纪要。
e、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1、应具备下列条件(1)、有负责人;(2)、有规范的名称;
(3)、社会团体需有10人以上的会员,民办非企业需有与其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4)有一块牌子;
(5)可以有一室多用的场所。
2、需提交的材料。
(1)、《江苏省社区民间组织备案表》;(2)、《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
(3)、负责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社区社会团体还需提交会员名册;
(4)、相关章程(可以参照统一的版本,也可以自定,但决不能出现违反法规的语句和规定,必须是合理合法合情)。
(5)、办公场所证明。
注:所有材料一式三份,提交登记管理机关一份,交业务主管单位一份,社会团体留存一份。
专业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制度(模板17篇)篇十七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草原的保护、管理、建设和合理利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畜牧业的发展和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的繁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四川省境内的一切草原,包括天然草原、草山、草地和人工草场,均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草原工作实行加强保护、积极建设、合理利用的方针,鼓励开展草原科学研究,普及和提高草原科学技术。
第四条各有关人民政府应加强对草原管理工作的领导,把草原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计划。
各有关人民政府的农牧业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草原管理工作。
牧区县、半农半牧区县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草原监理机构。草原监理机构归农牧业部门领导。
第二章草原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五条草原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草原除外。
全民所有的草原,可以依法固定给集体所有制单位长期使用,具体办法由县级人民政府制定。
第六条全民所有制单位使用的草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集体所有的草原和集体长期固定使用的全民所有的草原,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第七条全民所有的草原、集体所有的草原和集体长期固定使用的全民所有的草原,可以由户、联户或者集体承包从事畜牧业生产,并签订承包合同,明确承包的期限、面积、界线和双方的权利、义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转包草原,应经发包方和原承包方同意,并重新签订承包合同。经发包方同意,承包的草原也可转让他人经营。
第八条禁止侵占、买卖或者非法转让草原。
草原的所有权、使用权和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对违法侵犯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监督、检举、控告。
第九条变更由集体长期使用的全民所有的草原的使用权,应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变更全民所有制单位的草原的使用权,应按隶属关系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遇有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调剂使用草原的,按照自愿、互利的原则,由双方协商解决,并签订合同或协议书,规定使用期限、范围等。
第十一条草原所有权和使用权发生争议,涉及到行政区划争议的,按国务院《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处理。草原所有权和使用权发生争议,不涉及行政区划争议的,当事人应本着互谅互让、有利生产、有利团结的精神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草原权属争议解决以前,当事各方应主动将人员和牲畜撤离争议地区,任何一方不得破坏草原、拆毁边界标记或者新建生产、生活设施。
第十二条处理草原权属争议,应签署协议、合同,并将附图等报上级人民政府备案。协议、合同一经签署,有关各方必须遵照执行。
各有关人民政府处理草原权属争议的决定、批复、文件和附图等资料,应及时送达争议各方和有关单位。
第十三条国家建设、乡村(镇)建设、农牧民建房需要征用、划拨和占用草原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四川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并妥善安置牧民的生产和生活。
国家建设在民族自治地方征用或者使用草原,应当照顾民族自治地方的利益,作出有利于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建设的安排。
第十四条国家建设临时使用草原,应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并与草原使用单位签订临时用地协议。在批准的范围内使用,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使用期满,用地单位应做好表层土壤回填,恢复植被,按期归还,并视其植被损害程度,按当地草原前三年单位面积平均畜牧业年产值逐年给予补偿;其草原植被损害程度较重,二至五年不能自然恢复的,按单位面积平均畜牧业年产值的二至五倍予以补偿。造成根本性破坏、无法自然恢复的,按国务院《土地复垦规定》办理。
国防或紧急抢险临时使用草原,可先行使用,同时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使用完毕须及时归还。
第三章草原保护与利用。
第十五条严格保护草原植被,禁止开垦和破坏。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草原使用者可少量开垦草原种植其它农作物。
已经开垦的草原,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县级人民政府限期封闭,责令恢复植被,退耕还牧:
(一)开垦后造成草原沙化、碱化、退化或严重水土流失的;。
(二)因土壤贫瘠、灌溉无法保证和气候不适宜等原因,致使农作物产量很低的;。
(三)开垦后给牲畜越冬度春造成严重困难的。
第十六条在草原上挖药材或野生植物、刮碱土、拉肥土、取沙土等,必须经草原使用者同意,报乡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在指定的时间和区域内限量采挖,做到随挖随填随培植。保留一部分植物的母株。
禁止在荒漠、半荒漠草原和沙化地区草原砍挖灌木、药材及其他固沙植物。未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不得采集草原上的珍稀野生植物。
第十七条各有关人民政府应对草原进行规划,因地制宜,合理开发利用。
第十八条县级人民政府应按照以草定畜、草畜平衡的原则和当地的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草原载畜量和放牧强度。
使用或承包经营草原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草原载畜量和放牧强度合理使用草原,过量放牧的应调整放牧强度,不得掠夺式超载滥牧。对使用的草原应划定季节放牧区和割草区,建立轮牧制度。
第十九条各有关人民政府和农牧业部门,应当采取防治草原鼠虫病害的措施,加强经常性的鼠虫病害预测、预报和防治工作,研究和推广综合防治的方法。
第二十条保护草原的生态环境,防治废水、废气、废渣和其他废弃物污染草原。在草原上开矿、筑路和进行其它建设,应当处理好废水、废气、废渣和其他废弃物,保护植被和水源。
第二十一条各有关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防治草原地区牲畜疫病和人畜共患疾病,保障人畜健康。
严禁猎取和捕杀草原益鸟益兽和珍稀濒危野生动物。经许可猎捕草原野生动物的,应当严格遵守当地人民政府关于预防疫病流行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机动车辆在草原上行驶,应注意保护草原。有固定路线的,不得离开固定路线行驶。
收购牲畜应当按指定的路线赶运和放牧,不得与牧民争用牧场和水源。
第二十三条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建立防火责任制,制定草原防火制度和公约,严防火灾。
每年十一月至第二年五月为草原防火期。必须严格执行野外用火规定,不准随意放火烧荒破坏草原。因生产或者发生自然灾害、疫病污染等需要焚烧草场时,必须报乡或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制定防火措施,建立毗邻地区防火的联防制度。
发生草原火灾,当地人民政府应当迅速采取措施扑灭,查明火灾原因和损失情况,及时处理。
第四章草原建设。
第二十四条各有关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草原资源普查工作,制定草原建设和畜牧业发展规划。并纳入国土整治规划和农业基本建设规划,逐步增加资金投入,有计划地建设围栏草场和人工改良草场。
第二十五条各有关人民政府应采取有效措施引导牧区从自然放牧向集约化放牧、从游牧半游牧向定居半定居方向发展。鼓励修建牲畜棚圈。加强草原水利建设,改善和保障人畜用水。
第二十六条草原由国家、集体和个人投资建设。各有关人民政府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多渠道筹集资金,建立育草基金。
鼓励、扶持集体和个人投资建设草原,谁投资建设谁受益。按有关规定变动草原使用者时,应对草原建设者的投资作合理补偿。
第二十七条各有关人民政府的农牧业部门应组织使用或承包经营草原的单位和个人,有计划地进行人工种草、飞播牧草、围栏育草、发展固沙植物和改良草场等建设,建立打贮草基地和商品草基地,防止草原退化,提高草原的载畜能力和抗灾能力。
第二十八条各有关人民政府的农牧业部门应组织使用或承包经营草原的单位和个人,积极推广优良牧草和先进放牧制度,推广行之有效的先进技术,提高牧民的科学素质。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九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各有关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奖励:
(一)草原保护、管理、建设成绩显著的;。
(二)草原科学研究、教育、资源勘查调查、规划和技术推广工作成绩显著的;。
(三)牧草品种选育、良种推广、种子检验检疫、建设饲草饲料基地成绩显著的;。
(四)合理利用草原,实行以草定畜、草畜平衡成绩显著的;。
(五)防治鼠虫病害、草原防火灭火成绩显著的;。
(六)治理草原沙化、碱化、退化和水土流失,保护益鸟益兽,改善草原生态环境成绩显著的。
第三十条草原的所有权、使用权和承包经营权受到侵犯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农牧业部门处理。有关农牧业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有权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被侵权人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开垦草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农牧业部门责令停止开垦,限期恢复植被;情节严重的,可并处恢复植被所需费用一至三倍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使草原植被遭受破坏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的农牧业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植被,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可并处其非法所得额一至二倍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超载滥牧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的农牧业部门批评教育,责令限期调整。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造成草原污染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违法捕猎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罚没处罚,必须出具财务专用收据。罚没收入上缴同级财政。
第三十七条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农牧业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作出的罚款或者赔偿损失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的农牧业部门申请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对有关罚款的决定,期满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八条草原监理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应佩章持证,廉洁奉公,忠于职守。对玩忽职守或者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根据本实施细则,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
第四十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各有关人民政府”,是指其行政区域内有草原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第四十一条本实施细则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四川省农牧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