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中小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汇总16篇)

时间:2025-01-25 作者:薇儿

节约资源是环保的重要手段之一,我们要养成节俭的生活习惯。环保的实践可以从加强环境教育和提高环保意识开始,如开展环保宣传、组织环保培训等。绿色出行方式的普及减少了车辆尾气排放。

热门中小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汇总16篇)篇一

一、凡在本单位从事直接为师生服务的所有食堂工作人员(包括管-理-员、厨师、采购员、库管员、清洁工等均应遵守本管理制度。

二、新参加或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应经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餐饮从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接受临时检查。

三、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不得从事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四、从业人员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五、食品安全管-理-员要及时对在本单位餐饮从业人员进行登记造册,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组织从业人员每年定期到指定查体机构进行健康检查。

六、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要随时掌握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并对其健康证明进行定期检查。

七、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应随身佩戴(携带)或交主管部门统一保存,以备检查。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师生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食堂(含伙房)是指设于学校(含托幼机构),供应学校学生、教职员工等集中就餐的提供者。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学校食堂。

第四条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实行属地管理。地方人民政府负总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承担监管责任,教育部门承担行政主管责任,学校承担主体责任。

第五条市(州)、县级人民政府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对下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进行目标考核。加大财政资金投入,改善学校食品安全基础设施条件。

第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依法实施餐饮服务许可,开展日常监管,查处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第七条教育部门负责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的行政主管工作,对下级教育部门和学校进行食品安全目标考核,全面落实学校食品安全责任。

第八条学校(含托幼机构)承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校长(托幼机构负责人)是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学校食堂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从事供餐活动,确保食品安全并符合营养要求。

第九条各地要建立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对玩忽职守、疏于管理,导致学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由相关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学校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职责的单位及人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

第十条学校食堂应当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学校应以校长为法定代表人申办学校食堂《餐饮服务许可证》,乡镇中心学校所辖的村小(含教学点)食堂应以中心学校校长为法定代表人申办《餐饮服务许可证》。

第十一条学校应设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学校首席食品安全官或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具体负责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的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学校应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度,包括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加工经营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洁、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台账记录制度,留样制度,关键环节操作规程,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投诉受理制度以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制度。

第十三条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含临时工作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和培训证明后方可从事餐饮服务。凡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含病原体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第十四条学校食堂应建立每日晨检制度,并做好记录。食堂从业人员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人员,应立即离开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第十五条食堂从业人员应当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操作过程中应保持手部清洁。操作时应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头发不得外露,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佩戴饰物。专间操作人员应戴口罩。

第十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对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员开展每年不少于40小时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学校应当组织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参加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其他食品安全知识,建立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自查及从业人员健康、培训等管理档案。

第十七条学校食堂食品处理区应设置在室内,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加工、半成品加工、成品供应的流程合理布局,并应能防止在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食品加工处理流程应为生进熟出的单一流向。

第十八条学校食堂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台账。米、面、油、蛋、奶等大宗食品及原辅材料,应通过公开招标、定点采购的方式确定供货商。

第十九条学校食堂应设置食品库房,食品库房应配置良好的通风、防潮、防鼠等设施。食品贮存应当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标识明显。

第二十条学校食堂在加工过程中应当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观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

第二十一条学校食堂烹饪的食品应烧熟煮透,烹饪后的食品应在备餐间存放。烹饪后至食用超过2小时的,应当在高于60℃或低于10℃的条件下存放。

第二十二条生熟食品的加工工具及容器应分开使用并有明显标识,设立固定区域或场所存放。直接入口食品与食品原料或者半成品应分开存放,半成品与食品原料应分开存放。

第二十三条高等院校制售凉菜,凉菜间做到专人负责、专间制作、工具专用、消毒专用和冷藏专用。

第二十四条分餐应当在备餐间或符合要求的加工经营场所内进行。供餐后多余的食品应冷藏,再次食用时,在确认没有变质的情况下,必须经高温彻底加热后方可供应食用。

第二十五条餐用具应按规定进行清洗、消毒,消毒后的餐用具应储存在专用的保洁设施内备用,保洁设施内不得存放其他杂物或私人物品。

第二十六条学校食堂不得超剂量、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存放应有固定的场所,标识“食品添加剂”字样,盛装容器上应标明食品添加剂名称,严格“专人采购、专人保管、专人领用、专人登记、专柜保存、专用称量”。

第二十七条学校食堂提供的每餐次食品成品必须留样,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专用密闭容器内,在专用冷藏设施中存放48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100g,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等。

第二十八条学校食堂餐厨废弃物应存放于标识清楚、密闭的容器中,并日产日清。餐厨废弃物应由经相关部门许可或备案的餐厨废弃物收运单位或个人处理,并与其签订合同,索取其经营资质等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建立餐厨废弃物处置台账。

第二十九条学校统一为学生订购学生餐的,应选择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b级以上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并对供餐单位的食品安全条件、供餐能力、运输车辆、检验室以及食品安全管理机构、人员配备和职责履行情况等进行实地查验。学校应提供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分餐和就餐场所。

第三十条学校食堂供餐需分送各班级就餐的,其送餐车辆、容器和工具应保持清洁卫生。每次运输食品前应清洗消毒,运输装卸过程中应密闭加盖。

第三十一条学校食堂用水应符合国家标准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规定。

第三十二条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食堂应由学校自主经营,统一管理,不得对外承包。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引入社会经营的食堂,应选择有资质能承担食品安全责任的餐饮单位,建立准入和退出机制。

第三十三条严禁高等院校以外的各类学校食堂加工制作冷荤凉菜;严禁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严禁违规加工制作野生毒蕈、发芽土豆、霉变红薯、鲜黄花菜等高风险食品;加工制作四季豆、豆浆等食品时必须烧熟煮透。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指挥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第三十五条学校食堂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事发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教育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按照应急预案及时做出反应,采取措施依法处置。

第三十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事故调查,有权向学校了解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情况,要求学校食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并采取以下措施:

(一)封存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并立即进行检验。

(二)封存被污染的食品工具及用具,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

(三)经检验,属于被污染的食品,予以监督销毁;未被污染的食品,予以解封。

第三十七条学校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当发生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事故时应采取下列措施:

(一)立即停止经营活动,在2小时内报告当地政府、教育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二)协助医疗机构救治病人;

(四)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样品;(五)落实各部门要求采取的其他措施,把事态控制在最小范围。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教育部门要建立学校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工作机制,加强信息发布前的沟通和论证,及时、客观、准确发布权威信息。

第三十九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对学校食堂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学校食堂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学校食堂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五)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第四十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人员对学校食堂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重点检查:

(一)餐饮服务许可情况;

(二)从业人员健康证明、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建立档案情况;

(四)餐饮加工制作、销售、服务过程的食品安全情况;

(七)餐具、饮具、食品用工具及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的清洗、消毒和保洁情况;

(八)用水的卫生情况。

第四十一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依法对学校进行监督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监督意见书》或者《责令整改通知书》等执法文书。

第四十二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对学校食堂全面推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

第四十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及变更情况、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

第四十四条地方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学校食堂建设规划和扶持政策,加强学校食堂标准化建设,会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逐步推行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远程视频监控。

第四十五条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业组织、家长和学生委员会成员、新闻媒体记者等成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员,鼓励全社会共同参与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第四十六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做好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举报受理、查处和反馈工作。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由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四川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2015年8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小学校校园食品、用品消费市场的监督、管理,维护教育消费市场秩序,确保校园食品、用品的安全与师生身心健康,构建服务至上、诚信可靠、安全和-谐的教育消费市场体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国办发[2015]57号)、《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育,工商、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行使对全省中小学校校园食品、用品安全的管理职能。对为学校提供食品、用品及服务的生产经营者,实行经营资格审查制度及备案管理方式。校园食品、用品经营主体采取招投标确定,经营模式以连锁配送经营为主。

第三条 县级以上工商管理部门负责校园内商店、食杂店等流通环节的食品、用品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校园内餐饮、食堂等消费环节的食品、用品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校园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组织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查处。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对校园内食品、用品履行以下管理义务:

(三)组织有关经营人员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并建档;

(四)督促经营者销售合格的食品、用品;

(六)禁止小摊点和无照无证经营者在校园内兜售食品、用品;

(八)配备专职、兼职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人员。

学校发现经营者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对因本市场销售的食品造成食品质量安全事故的,依法承担有关责任。

第二章 进入校园食品用品生产企业的基本要求

第四条 为学校提供食品,用品的生产企业,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具有一定规模、服务好、管理水平高,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企业代码证,卫生许可证等证照齐全。

第五条 从事《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重点产品目录》中食品生产加工的企业,必须具备《食品卫生许可证》。厂房、车间、仓库等须符合消防,卫生、安全和环保等部门的要求,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遵章守纪、无违规记录。

第六条 凡是使用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的企业,必须提供经过国家有关部门审查并取得市场准入资格的食品包装厂家的《生产许可证》。

第三章 食品用品连锁配送经营企业资格审查

第八条 省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省工商、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在湖北省食品安全

监管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共同组成资格审查及备案管理领导小组,对申请在学校

开展连锁经营的企业进行综合考察、评审,选择一批优秀企业作为在校园开展连

锁配送的遴选企业,并颁发资格证书。

第九条 第九条 经过资格审查的企业,根据其服务范围,须交纳一定的安全保证金,该

保证金同时也作为企业履约保证金。

第十条 第十条 经过资格审查的企业,均须接受省资格审查及备案管理领导小组组织的

年度诚信综合考评。已备案的企业每年考评一次。已进入校园经营的企业,在年

度考评中不合格者,两年内不得进入校园经营

第四章 食品进入校园的标准

第十一条 经过备案的企业和学校必须签订学生食品卫生安全责任书,规范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明确一旦发生食品卫生安全事故时经济赔偿责任及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学校校长是校园食品、用品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学校对校园食品、用品的生产、经营企业有监管责任,要定期检查产品质量。企业不得采购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产品。采购的产品标识应当符合进货验收制度的规定,堵塞市场上假冒伪劣商品的来源。

第十三条 销售的学生食品(含保健品)必须符合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和安全的国家强制性标准.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制定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食品的销售一律要查验“三证三票”、验明“三期”、严防“三无”,即查检验检疫证、质量合格证或认证认可证明、卫生许可证和销售发票、进货发票、信誉卡,验生产日期,保质期、时效期,严防无厂名、厂址、无qs标识、无识别条形码食品。

食品标签的内容必须真实,必须符合相应产品(标签)标准的要求,标明产品名称,厂名、厂址,配料表、净含量、生产日期或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和顺序号等。在最小销售单元的食品包装上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并加印(贴)食品市场准入标志。

没有取得国家准入资格的包装制品不能用于食品包装和生产。获得准入资格的产品应在包装或标签上注明“食品用”字样。应有产品说明书及产品标签,需注明使用方法、使用注意事项、用途,使用环境,使用温度、主要原辅材料名称等内容。对于标识“耐高温”、 “可蒸煮”等的产品,应提供相应的依据。

第十四条 食堂原(辅)料类准入企业必须为持有正规经营资质的经营单位,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和《产品检测报告》,并建立购货登记台帐。

肉类食品必须提供卫生检疫、检验证明或《产品合格证》、 《定点加工企业屠宰证》的复印件,或查看胴体上是否加盖畜牧检疫部门验讫印章。

农产品应为绿色无公害产品。农产品的采购应有相对正规、固定的渠道,并检测其合格证、

协议书、责任承诺书是否齐全,以保证其质量。

第五章 禁止采购及销售的食品

第十五条 不具备合法生产、经营资格者所生产、加工的食品(含无“三期”食品)。

第十六条 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食品。

第十七条 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食品。

第十八条 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微生物毒素超过国家限定标准的食品。

第十九条 未经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第二十条 病死、毒死或者来源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等及其制品。

第二十一条 容器包装污秽不洁、严重破损或者运输工具不洁造成污染的食品。

第二十二条 掺杂、掺假、伪造,影响营养、卫生的食品。

第二十三条 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或者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加工制作的食品。

第二十四条 过期或变质的食品。

第二十五条 为防病等特殊需要,卫生行政部门专门规定禁止出售的其它食品。

第六章 学生用品进入校园的标准

第二十六条 供学生使用的文化用品、服装服饰、床上用品、保健用品等,必须符合青少年生理、心理特征,确保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和安全。

第二十七条 不得销售超过国家规定铅、汞、砷等8种有害重金属限量标准的文具、用品,涂(修)改液、学生书包等文具用品和学生服装、被服等学生用品不得含苯,甲醛等对人体有害的化学成分。

第二十八条 不得销售影响学生视力的用品、用具,杜绝使用纸张白度过高、印刷物色彩反差过大的纸品。提倡使用有防近视功能的读本、抄本等学生用品。

第二十九条 杜绝销售和使用造型设计存在安全隐患的文具用品。学生用品不得使用有损学生身心健康的图案和造型。对可能危害儿童安全的文具应标注“请勿吞食”等警示标志。包装上应有合格证、有效期、厂名厂址、生产日期、执行标准号等标识。对塑料文具要检验合格证,严禁利用一次性注射器、含有毒化学物质的废旧塑料等为原料生产的产品流入校园。

第三十条 服装服饰、床上用品等学生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服装服饰有关标准。学生装的生产、加工、包装等有关要求应参照湖北省学生服装地方标准执行。

第七章 校园食品用品卫生安全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一条 生产和经营企业应主动配合和接受教育、工商、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学校的监督和管理,预防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市、州,县教育、工商、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成联合工作小组,负责定期对辖区内校园食品、用品的生产、经营企业进行安全监督。

第三十二条 进入校园进行广告宣传、产品促销的食品(合保健品)、用品,必须经省级教育,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湖北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发生食物中毒事故的单位应立即采取抢救措施,在规定的时限内向所在地卫生、教育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保护好现场,搜集可疑食品及患者排泄物以备检查。在情况未判明之前,禁止继续食用可疑食品。学校对已发生食物中毒事故或者有证据表明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并对已售出的有毒食品及时予以追回。学校有责任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事故的查处工作。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及《学生集体食物中毒事件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对造成食物(含学生用品)中毒等意外事故的企业、学校和个人,由相关行政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和经济处罚。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追究有关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的刑事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教育厅负责解释。各地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校为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市学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学校食品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以下范围:提供餐饮服务的驻淮大中专院校、普通中小学、职业技术学校、托幼机构、特殊教育学校学生食堂(以下简称“学校食堂”)及向学校供餐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向学校提供食品的供应商;校园内及校园周边200米范围内的食品店、餐饮店、食品摊贩及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校园周边食品经营者”)。

第二章 食品安全管理

第一节 大宗食品统一采购

第三条 由市教育局组织,定期招标选择米、面、肉、食用油等大宗食品的“三优”(即质量优良、价格优惠、服务优质)供应企业和优质品牌,并将招标结果汇编成供应目录予以公布。

第四条 学校须在供应目录中选择食品供应单位。学校在目录内选择供应单位时,可通过谈判等方式确定具体供应单位,并根据谈判确定的价格、服务标准等内容与之签订合同。

第五条 食品供应单位应认真执行食品采购合同,并严格执行下列规定:

(一)供应单位必须确保食品质量。米、面、油等食品来源、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生猪产品须经检验检疫,盖有检疫印戳,并附有检疫证明;所有食品必须按《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贮藏、包装、运输。

(二)供应单位原则上对所有学校实行按需供应,供应的食品价格不高于中标价。

(三)供应单位须保证各类证照齐全、有效;供应单位要诚实守信,依法经营,服从管理,积极配合学校工作,要制定《送货不达应急预案》《食物中毒应急预案》等;供应单位要做到热情服务,不拖拉、不推诿。

第六条 食品供应单位在学校食品供应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行政部门取消其供应资格;造成损失的,赔偿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触犯法律的,移送相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一)所供食品不符合国家标准,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

(二)违法违规经营,被行政处罚、且情节较重的。

(三)涉嫌垄断经营,故意串通哄抬价格,学校反映强烈的。履约服务差,学校投诉多,反映问题集中的;供应不及时,影响师生正常用餐,社会影响较大的。

(四)其他问题引起社会反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七条 学校对食品供应单位供应行为负有监督职责,发现供应单位不履行合同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及时指出并限时改正,拒不改正或改正不到位的,应及时向教育主管部门报告;学校发现供应单位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及时向相关监管部门举报。

确因供应单位原因导致无法正常满足一个县(区)学校食品供应的,经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另行组织招标重新选择供应单位。

第二节透明食堂统一标准

第八条 食品原料采购透明。

(一)教育行政部门应制定统一规范的采购制度,保证学校采购质优、价廉的食材和采购行为的透明规范。学校食堂米、面、油、肉等大宗食品在中标单位的中标品种中选择采购;其它食材可以根据用量规模,以保证质量、来源可溯和方便采购为原则,由县(区)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统一采购的方式。

(二)学校须建立食品采购索证索票制度,对供应单位供应的每批次食品必须索取食品质量合格证明,对不在招标范围之内的其他食品必须索证索票。

(三)学校必须建立食品查验、记录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九条 食品加工过程透明。

严格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制作、烹饪食品。在粗加工、切配、烹饪、餐饮具洗消等区域安装视频监控,操作环节全程接受监控,将监控信号接入学生就餐场所、校门口、校长室、教育行政部门等地方,接受监督;可设立食堂开放日,邀请学生家长参观评议。

第十条 人员管理透明。

学校食堂从业人员需取得健康证、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合格证方可上岗,对从业人员的信息要进行公示。各学校要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培训档案等管理档案,加强从业人员管理。从业人员上岗时要严格遵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量化分级透明。

统一学校食堂量化分级标准,a级学校食堂由各县(区)评定,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市教育行政部门联合抽查,一经发现不符合评定标准的学校,责令县(区)重新评定。学校食堂必须在显著位置悬挂量化分级公示牌,禁止私自摘下、更改、遮挡公示牌。

第十二条 透明食堂视频资料保存一个月,以备调取。

第三节校园周边食品经营者统一要求

第十三条 有关监管部门应依法监督管理校园周边食品经营者的经营活动,确保经营者符合本节规定的各项要求。

第十四条 校园周边食品经营者应亮证亮照经营,相关管理制度上墙。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标明:经营学生食品、保证食品经营合法合规,承诺接受监督和违规处罚。

第十五条 校园周边食品经营者在经营食品活动中,应当做到:

(一)严格审验供应商的主体资格,确保交易对象主体资格合法,不得从无资质的主体进货。

(二)进货应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及记录制度,确保购入食品质量合格和来源可溯。

(三)经营场地、服务设施、商品陈列等,应当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场所或者经营项目,应当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设置显著的警示标志。

(四)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有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加工设施设备,有相应的防雨、防晒、防尘、防鼠、防蝇设施。

(五)不买、不做、不卖变质、过期、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的食品,食物要生熟分离。

(六)保持环境卫生整洁,不占用校园门前和校门两侧的道路从事经营活动。

(七)定期参加体检,持健康证上岗从业。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对校园周边食品经营者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发现问题督促整改,拒不整改的报相关监管部门处理;学校应教育师生主动监督校园周边食品经营者,不到无证照或不符合要求的食品经营场所消费。

第四节 学校食品安全统一监管

第十七条 学校食品安全工作实行政府负总责、食品安全委员会综合协调、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学校和食品生产经营者是第一责任人、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十八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督促学校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校园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会同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制定保障校园食品安全的督查考核方案,并在市食品安全委员会领导下实施。

第十九条 对校园食品安全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应按照校园食品安全工作要求和督查考核方案制定具体的履职方案,确保尽职尽责。

第三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学校不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职责,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给予相关责任人员政纪处分,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予以组织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关责任人员行政降级以上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因教育行政部门或监管部门不正确履行职责,致辖区内多个学校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或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淮安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抄送:各部委办,市人大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淮安军分区。

2015年10月11日印发

1、出入依次排队,相互谦让,不拥挤起哄,举止文雅,礼貌用语。

2、餐后请将餐具送到指定地点,养成文明就餐习惯。

3、保持就餐环境清洁卫生,杂物入箱。

4、用餐时保持盯面整洁,剩余饭菜随餐具及时清理。

5、餐具按要求摆放在固定地点,不准随意摆放。

6、爱护公共设施,保持餐桌、椅整齐清洁。

7、勤俭节约,反对浪费。

8、尊重工作人员劳动,有建议及时与伙管会联系,或将书面建议投入意见箱内。

1、各校要建立完善的食品卫生工作领导小组,加强本校食品卫生管理,责任到人,杜绝校内发生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

2、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场所要依照《食品卫生法》要求到县卫生防疫站申领《食品卫生许可证》,并每年年审一次。要保持内外环境整洁,有相应的防蝇、防鼠、防尘、清毒、更-衣、盥洗、污水排放、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施。

3、食堂、小卖部从业人员应每年一次到当地卫生防疫部门进行健康体检,领取合格的《健康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平时应保持个人卫生,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销售直接入口食品时,必须使用售货工具。

4、所提供食品应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具有相应的色、味、美等感官性状。严禁购入腐-败生虫、过期变质、假冒伪或其他感官性状导常、可能对师生健康有害的食品原料。

5、用水必须符合国家现定的城乡生活饮用水的卫生标准。

6、学校食品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应当合理,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餐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必须清洗、消毒。

7、存放食品的仓库应当干燥、通风,采取消除苍蝇、老鼠、蟑螂和其它有害昆虫其孳生条件的措施,贮存食品的容器必须安全、无害,防止食品污染。

一、饮食卫生 

1、人员配置

根据需要设立合理、充分的岗位,所配置的工作人员必须有高度的安全责任感,必须要有卫生防疫部门签发的个人健康证和相关的技术、职称等级证书。

2、责任制度

建立健全食堂卫生岗位责任制度、从业人员的晨检制度、食品留样试尝制度、食物运输管理制度、采购管理制度、食物入库、出库管理制度、物品管理制度和资金管理制度。

3、操作规程

(1)食堂工作间和餐厅要通风、明亮、洁净,保持良好的卫生环境,做到地面无杂物脏物、无油污等。食堂功能区(生加工间、粗加工间、配菜间)要严格区分,在加工时,严格按食堂工艺流程进行操作,防止出现混岗、漏岗,避免食品交叉污染;三防(防蝇、防尘、防鼠)设施要完善,要充分发挥各功能区和设施、设备的有效作用。

食堂器具要做到生、熟分开,有明显标记,公用餐具要清洁、消毒。出售食品时,要使用售货工具,包括出售包子、馒头、油条等食品,不得用手接触,必须使用专门的器具。

(2)坚持按规定程序灭鼠、灭蝇、灭蟑螂,要采取恰当的措施放灭虫药物,未用完的药物要妥善保管。特别是灭鼠工作,必须按规定购买鼠药,由经过受训的专人投放,并做到晚投放、早清扫。

(3)食物采购,要严密把好采买、运输、验收入库三个环节,要坚持食品原料索证原则,坚持执行食品卫生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优质优价供货网点,采购食物做到“三不”:不采购无固定厂名厂址,无商业标签和无生产日期、保持期,无卫生许可证的各类食品饮料和半成品;不采购不新鲜的蔬菜;不采购有质量问题的大米、面粉、食油、佐料等。

(4)库房要通气、透气,进入库房的食物验收登记后,要分门别类存放,标记标识要清楚,要注意先进先出,防止过期失效、腐烂变质。保管人员要做到心中有数,在领取和发放食物时,保管人员对发放的食物种类、数量要作好登记,领取人员对食物要进行检查验收,对感观情况进行登记,双方都要作好登记,以保证食物安全进入食堂进行加工。

(5)食堂管理人员要坚持试尝菜肴,要实行成品菜留样,次日24小时后若无食物中毒事件发生才可将所留样品处理掉。

4、从业人员的卫生意识

(1)从业人员要做到“四勤”,即:勤洗澡、勤洗手、勤理发、勤剪指甲。上岗时要穿戴工作衣帽,不戴饰物上岗。上厕所前要摘去工作衣帽,置于换衣间,便后要用消毒液浸泡洗手后,再穿戴好工作衣帽。上岗期间,禁止吸烟,不要对着食物咳嗽、打喷嚏。

(2)加工食物时,不准用手抠鼻屎。烹调食物时,切勿用手指直接在汤汁中搅拌后,放入口中品味,切勿直接用汤勺或锅铲盛装汤汁对着口腔品尝。烹菜时,要将汤汁置入事先备好的碗勺内然后再进行品尝。

(3)在盛装食物时,不能用抹布和围裙擦拭盛装容器。盛装好的食物不能直接与地面接触,应放在规定的架子或操作台上,在出售前要加盖或加防蝇罩。在分发和出售食物时,不能用手直接接触食物,要戴上一次性手套。严禁从业人员穿拖鞋上岗,严禁赤膊上岗。

二、卫生防疫

1、学校饮水卫生

使用自来水的学校,要定时、定人清理水池、水管,以免污垢、杂质影响水的质量。

要建立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要有专人负责,要注意水源环境条件的变化,定期查验水质,加强水源管理。自来水必须烧开后才能供给师生饮用,必须用洁净的专用盛水器。

2、学生饮用水卫生

采购饮用水时,要核准供水商家提供的各种有效手续和卫生检疫部门出据的检疫报告及卫生指数。不采买不合格的饮用水,不采买不符合卫生指标的饮用水,不采买无证经营商贩提供的饮用水,不采买未取得生产经营许可权或未经生产厂家批准同意销售的不合格饮用水,不采买卫生条件不符合要求、无安全保障和生产设备设施不完善的饮用水具。

3、流行性传染病的防与治

(1)学校要坚持对学生进行卫生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行为习惯。要主动和当地卫生防疫部门取得联系,在卫生防疫部门指导下对校园环境进行整治。要定期组织学生参加体检,及时发现疫情,特别是在春、秋两季传染病多发季节,更要加大力度进行检查,将防与治结合起来。

(2)发现疫情后,处理要及时、果断,要立即将病员进行隔离,切断一切传染源和传播途径,及时与学生家长取得联系,告知家长,让家长了解学生的发病情况。再尽学校所能,组织救治的同时,迅速通知传染病预防急控中心和医疗卫生部门、当地政府,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学校要采取有力措施,动员一切力量控制疫情的发展,防止其蔓延。之后,对有关环境和病员接触过的物品进行全面消毒处理。

4、学生卫生习惯的养成教育

(1)要教育学生勤洗脸、洗头、洗手、洗脚、洗澡,勤剪指甲,每天早晚坚持刷牙,三餐以后清水漱口,要勤换衣服,着装整洁。

(2)要教育学生按时进餐,主餐要吃饱。要讲究饮食的科学、合理、均衡,多吃蔬菜、水果,多喝水,保证身体发育对各种维生素及微量元素的需求。不乱吃零食,特别注意不购买、不食用无证经营的食品和饮料,防止病从口入。

(3)要教育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各类大扫除,参加灭鼠、灭蝇、灭蚊、灭蟑螂等除害活动。不乱扔果皮、纸屑,不随地吐痰,保持洁净的环境,有效地防御各类病害。

(4)要注意生长发育期的生理和心理卫生,合理引导学生培养自理能力,保持良好的站姿、坐姿和睡觉、行走的姿势。认真做好广播操和眼保健操,要保持身体各种机能的正常运行,切忌过度疲惫。保护好嗓音,切忌大喊大叫。不要随意憋住大、小便,保持身体排泄的通畅。

(5)要注意运动卫生,参加体育运动不要过度疲劳,参加喜爱的活动也不要一味沉溺进去,要防止身体超负荷运转。

热门中小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汇总16篇)篇二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健康为宗旨,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为依据,做到科学合理、公开透明、安全可靠。

第三条  卫生部负责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

卫生部组织成立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评委员会),负责审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工作提供咨询意见。审评委员会设专业分委员会和秘书处。

第四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包括规划、计划、立项、起草、审查、批准、发布以及修改与复审等。

第五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  规划、计划和立项

第六条  卫生部会同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以及国务院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及其实施计划。

第七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及其实施计划应当明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近期发展目标、实施方案和保障措施等。

第八条  卫生部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及其实施计划和食品安全工作需要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

第九条  各有关部门认为本部门负责监管的领域需要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应当在每年编制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前,向卫生部提出立项建议。立项建议应当包括要解决的重要问题、立项的背景和理由、现有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依据、标准候选起草单位,并将立项建议按照优先顺序进行排序。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可以提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建议。

第十条  建议立项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二十条规定。

第十一条  审评委员会根据食品安全标准工作需求,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建议进行研究,向卫生部提出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的咨询意见。

第十二条  卫生部在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实施计划及制(修)订计划前,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十三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在执行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

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监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可以紧急增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

第三章  起  草

第十四条  卫生部采取招标、委托等形式,择优选择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单位承担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起草工作。

第十五条  提倡由研究机构、教育机构、学术团体、行业协会等单位组成标准起草协作组共同起草标准。

第十六条  承担标准起草工作的单位应当与卫生部食品安全主管司局签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委托协议书。

第十七条  起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为主要依据,充分考虑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客观实际的需要,参照相关的国际标准和国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

第十八条  标准起草单位和起草负责人在起草过程中,应当深入调查研究,保证标准起草工作的科学性、真实性。标准起草完成后,应当书面征求标准使用单位、科研院校、行业和企业、消费者、专家、监管部门等各方面意见。征求意见时,应当提供标准编制说明。

第十九条  起草单位应当在委托协议书规定的时限内完成起草和征求意见工作,并将送审材料及时报送审评委员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

第四章  审  查

第二十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按照以下程序审查:

(一)秘书处初步审查;

(二)审评委员会专业分委员会会议审查;

(三)审评委员会主任会议审议。

第二十一条  秘书处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进行初步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完整性、规范性、与委托协议书的一致性。

第二十二条  经秘书处初步审查通过的标准,在卫生部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为两个月。

第二十三条  秘书处将收集到的反馈意见送交起草单位,起草单位应当对反馈意见进行研究,并对标准送审稿进行完善,对不予采纳的意见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  专业分委员会负责对标准科学性、实用性审查。审查标准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出席。审查采取协商一致的方式。在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应当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表决。参会委员四分之三以上(含四分之三)同意的`,标准通过审查。

专业分委员会应当编写会议纪要,记录讨论过程、重大分歧意见及处理情况。

未通过审查的标准,专业分委员会应当向标准起草单位出具书面文件,说明未予通过的理由并提出修改意见。标准起草单位修改后,再次送审。

审查原则通过但需要修改的标准,由秘书处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专业分委员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对修改后的标准再次进行会审或者函审。

第二十五条  专业分委员会审查通过的标准,由专业分委员会主任委员签署审查意见后,提交审评委员会主任会议审议。

第二十六条  审评委员会主任会议审议通过的标准草案,应当经审评委员会技术总师签署审议意见。

审议未通过的标准,审评委员会应当出具书面意见,说明未予通过的理由。

审议决定修改后再审的,秘书处应当根据审评委员会提出的修改意见组织标准起草单位进行修改后,再次送审。

第二十七条  标准审议通过后,标准起草单位应当在秘书处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报批需要的全部材料。

第二十八条  秘书处对报批材料进行复核后,报送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第二十九条  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应当按照专业分委员会审查意见和审评委员会主任会议审议意见,对标准报批材料的内容和格式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秘书处。

审核通过的标准由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报送卫生部。

第三十条  遇有特殊情况,卫生部可调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并可直接由专业分委员会会议、审评委员会主任会议共同审查。

第三十一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按照规定履行向世界贸易组织(wto)的通报程序。

第五章  批准和发布

第三十二条  审查通过的标准,以卫生部公告的形式发布。

第三十三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自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卫生部网站上公布,供公众免费查阅。

第三十四条  卫生部负责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解释工作。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解释以卫生部发文形式公布,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章  修改和复审

第三十五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后,个别内容需作调整时,以卫生部公告的形式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修改单。

第三十六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实施后,审评委员会应当适时进行复审,提出继续有效、修订或者废止的建议。对需要修订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及时纳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修订立项计划。

第三十七条  卫生部应当组织审评委员会、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相关单位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评价。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以对标准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安排,并按照国家有关财经制度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管理。

第三十九条  发布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属于科技成果,并作为标准主要起草人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依据。

第四十条  食品中农药、兽药残留标准制(修)订工作应当根据卫生部、农业部有关规定执行。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编号工作应当根据卫生部和国家标准委的协商意见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修)订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师生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食堂(含伙房)是指设于学校(含托幼机构),供应学校学生、教职员工等集中就餐的提供者。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学校食堂。

第四条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实行属地管理。地方人民政府负总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承担监管责任,教育部门承担行政主管责任,学校承担主体责任。

第五条市(州)、县级人民政府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对下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进行目标考核。加大财政资金投入,改善学校食品安全基础设施条件。

第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依法实施餐饮服务许可,开展日常监管,查处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第七条教育部门负责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的行政主管工作,对下级教育部门和学校进行食品安全目标考核,全面落实学校食品安全责任。

第八条学校(含托幼机构)承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校长(托幼机构负责人)是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学校食堂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从事供餐活动,确保食品安全并符合营养要求。

第九条各地要建立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对玩忽职守、疏于管理,导致学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由相关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学校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职责的单位及人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

第十条学校食堂应当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学校应以校长为法定代表人申办学校食堂《餐饮服务许可证》,乡镇中心学校所辖的村小(含教学点)食堂应以中心学校校长为法定代表人申办《餐饮服务许可证》。

第十一条学校应设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学校首席食品安全官或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具体负责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的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学校应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度,包括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加工经营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洁、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台账记录制度,留样制度,关键环节操作规程,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投诉受理制度以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制度。

第十三条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含临时工作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和培训证明后方可从事餐饮服务。凡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含病原体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第十四条学校食堂应建立每日晨检制度,并做好记录。食堂从业人员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人员,应立即离开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第十五条食堂从业人员应当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操作过程中应保持手部清洁。操作时应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头发不得外露,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佩戴饰物。专间操作人员应戴口罩。

第十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对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员开展每年不少于40小时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学校应当组织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参加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其他食品安全知识,建立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自查及从业人员健康、培训等管理档案。

第十七条学校食堂食品处理区应设置在室内,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加工、半成品加工、成品供应的流程合理布局,并应能防止在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食品加工处理流程应为生进熟出的单一流向。

第十八条学校食堂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台账。米、面、油、蛋、奶等大宗食品及原辅材料,应通过公开招标、定点采购的方式确定供货商。

第十九条学校食堂应设置食品库房,食品库房应配置良好的通风、防潮、防鼠等设施。食品贮存应当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标识明显。

第二十条学校食堂在加工过程中应当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观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

第二十一条学校食堂烹饪的食品应烧熟煮透,烹饪后的食品应在备餐间存放。烹饪后至食用超过2小时的,应当在高于60℃或低于10℃的条件下存放。

第二十二条生熟食品的加工工具及容器应分开使用并有明显标识,设立固定区域或场所存放。直接入口食品与食品原料或者半成品应分开存放,半成品与食品原料应分开存放。

第二十三条高等院校制售凉菜,凉菜间做到专人负责、专间制作、工具专用、消毒专用和冷藏专用。

第二十四条分餐应当在备餐间或符合要求的加工经营场所内进行。供餐后多余的食品应冷藏,再次食用时,在确认没有变质的情况下,必须经高温彻底加热后方可供应食用。

第二十五条餐用具应按规定进行清洗、消毒,消毒后的餐用具应储存在专用的保洁设施内备用,保洁设施内不得存放其他杂物或私人物品。

第二十六条学校食堂不得超剂量、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存放应有固定的场所,标识“食品添加剂”字样,盛装容器上应标明食品添加剂名称,严格“专人采购、专人保管、专人领用、专人登记、专柜保存、专用称量”。

第二十七条学校食堂提供的每餐次食品成品必须留样,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专用密闭容器内,在专用冷藏设施中存放48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100g,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等。

第二十八条学校食堂餐厨废弃物应存放于标识清楚、密闭的容器中,并日产日清。餐厨废弃物应由经相关部门许可或备案的餐厨废弃物收运单位或个人处理,并与其签订合同,索取其经营资质等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建立餐厨废弃物处置台账。

第二十九条学校统一为学生订购学生餐的,应选择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b级以上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并对供餐单位的食品安全条件、供餐能力、运输车辆、检验室以及食品安全管理机构、人员配备和职责履行情况等进行实地查验。学校应提供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分餐和就餐场所。

第三十条学校食堂供餐需分送各班级就餐的,其送餐车辆、容器和工具应保持清洁卫生。每次运输食品前应清洗消毒,运输装卸过程中应密闭加盖。

第三十一条学校食堂用水应符合国家标准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规定。

第三十二条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食堂应由学校自主经营,统一管理,不得对外承包。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引入社会经营的食堂,应选择有资质能承担食品安全责任的餐饮单位,建立准入和退出机制。

第三十三条严禁高等院校以外的各类学校食堂加工制作冷荤凉菜;严禁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严禁违规加工制作野生毒蕈、发芽土豆、霉变红薯、鲜黄花菜等高风险食品;加工制作四季豆、豆浆等食品时必须烧熟煮透。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指挥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第三十五条学校食堂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事发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教育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按照应急预案及时做出反应,采取措施依法处置。

第三十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事故调查,有权向学校了解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情况,要求学校食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并采取以下措施:

(一)封存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并立即进行检验。

(二)封存被污染的食品工具及用具,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

(三)经检验,属于被污染的食品,予以监督销毁;未被污染的食品,予以解封。

第三十七条学校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当发生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事故时应采取下列措施:

(一)立即停止经营活动,在2小时内报告当地政府、教育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二)协助医疗机构救治病人;

(四)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样品;(五)落实各部门要求采取的其他措施,把事态控制在最小范围。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教育部门要建立学校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工作机制,加强信息发布前的沟通和论证,及时、客观、准确发布权威信息。

第三十九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对学校食堂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学校食堂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学校食堂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五)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第四十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人员对学校食堂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重点检查:

(一)餐饮服务许可情况;

(二)从业人员健康证明、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建立档案情况;

(四)餐饮加工制作、销售、服务过程的食品安全情况;

(七)餐具、饮具、食品用工具及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的清洗、消毒和保洁情况;

(八)用水的卫生情况。

第四十一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依法对学校进行监督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监督意见书》或者《责令整改通知书》等执法文书。

第四十二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对学校食堂全面推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

第四十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及变更情况、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

第四十四条地方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学校食堂建设规划和扶持政策,加强学校食堂标准化建设,会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逐步推行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远程视频监控。

第四十五条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业组织、家长和学生委员会成员、新闻媒体记者等成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员,鼓励全社会共同参与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第四十六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做好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举报受理、查处和反馈工作。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由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四川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2015年8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热门中小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汇总16篇)篇三

第一条 为保证进出口食品安全,保护人类、动植物生命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进出口食品的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

进出口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水果、食用活动物的安全管理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在国家质检总局的统一领导下,依法做好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实施注册管理,对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实施备案管理,对进口食品实施检验,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备案管理,对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实施备案管理,对出口食品实施监督、抽检,对进出口食品实施分类管理、对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诚信管理。

第五条 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诚实守信,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六条 检验检疫机构从事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人员(以下简称检验检疫人员)应当具有相关的专业知识,尽职尽责。

热门中小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汇总16篇)篇四

一、制定本单位保健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和岗位卫生责任制管理措施。

二、制定本单位保健食品经营场所卫生设施改善的规划。

三、按有关发放保健食品许可证管理办法,办理领取或换发保健食品许可证,无许可证不得从事食品经营。做到亮证、亮照经营。

四、组织本单位保健食品从业人员进行保健食品安全有关法规和知识的培训,培训合格者才允许从事保健食品流通经营。

五、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六、对本单位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总结、推广经验,批评和奖励,制止违法行为。

七、执行保健食品安全标准。

八、协助保健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监测。

一、制定本单位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和岗位卫生责任制管理措施。

二、制定本单位食品经营场所卫生设施改善的规划。

三、按有关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办理领取或换发食品流通许可证,无食品流通许可证不得从事食品经营。做到亮证、亮照经营。

四、组织本单位食品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有关法规和知识的培训,培训合格者才允许从事食品流通经营。

五、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六、对本单位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总结、推广经验,批评和奖励,制止违法行为。

七、执行食品安全标准。

八、协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实施食品安全监督、检测。

一、为健全食品安全保障制度,明确食品安全责任,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体贴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店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本店法定代表人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店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和监督管理责任制。食品安全管-理-员负责食品安全日常工作。

三、本店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并按国家法规要求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等经营食品的相关证件,其食品经营范围与环境应当符合国家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四、食品销售应当具备保障食品安全的设施设备和条件,远离污染源,并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标准。

五、禁止使用无品名、产地、厂名、生产日期、批号、规格、配方、保质期和食用方法等标识的预包装食品和食品添加剂加工食品。

1 公司全体员工均应保持经营场所的干净,整洁。

2 经营场所内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

3 经营场所内不得随地吐痰,乱丢果皮,杂物等。

4 任何员工不得将易燃,易爆等物品带入经营场所内。

5 个人办公区间物品应摆放整齐,办公台上不得摆放与办公无关的物品。 6 不得在经营场所内用餐,如需用餐需在公司统一规定的区域内。

7 注意个人卫生,不得穿背心,拖鞋进入办公区域。

8 灭蚊灯,老鼠夹,杀虫剂应保持有效状态,发现故障应及时报告卫生管-理-员,卫生管-理-员应立即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1 根据“按需购进,择优选购”的原则,依据市场动态,库存结构及质量部门反馈的信息编制购货计划,报国珍专营店批准后执行.要建立供销平衡,保证供应,避免脱销或品种重复积压以致过期失效造成损失。

2 严格执行企业制定的保健食品购进程序,确保从国珍专营店购进合法和质量可靠的保健食品。

3 要认真审查供货单位的法定资格,经营范围和质量信誉,考察其履行合同的能力,必要时会同质量管理部门对其进行现场考察,签订质量保证协议书,协议书应注明购销双方的质量责任,并明确有效期。

4 加强合同管理,建立合同档案.签订的.购货合同必须注明相应的质量条款。

5 质量管理部门要做好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的审核工作.向供货单位索取加盖企业印章的,有效的《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和《产品检验合格证》,以及保健食品的包装,标签,说明书和样品实样,执行《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的审核制度》。

6 购进保健食品应有合法票据,按规定做好购进记录,做到票,帐,货相符,购进记录保存至超过保健食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

7 严禁采购以下保健食品:(1)无《卫生许可证》生产单位生产的保健食品.(2)无检验合格证明的保健食品.(3)有毒,变质,被污染或其他感观性状异常的保健食品.(4)超过保质期限的保健食品.(5)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保健食品。

热门中小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汇总16篇)篇五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师生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食堂(含伙房)是指设于学校(含托幼机构),供应学校学生、教职员工等集中就餐的提供者。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学校食堂。

第四条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实行属地管理。地方人民政府负总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承担监管责任,教育部门承担行政主管责任,学校承担主体责任。

第五条市(州)、县级人民政府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对下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进行目标考核。加大财政资金投入,改善学校食品安全基础设施条件。

第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依法实施餐饮服务许可,开展日常监管,查处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第七条教育部门负责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的行政主管工作,对下级教育部门和学校进行食品安全目标考核,全面落实学校食品安全责任。

第八条学校(含托幼机构)承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校长(托幼机构负责人)是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学校食堂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从事供餐活动,确保食品安全并符合营养要求。

第九条各地要建立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对玩忽职守、疏于管理,导致学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由相关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学校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职责的单位及人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

第十条学校食堂应当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学校应以校长为法定代表人申办学校食堂《餐饮服务许可证》,乡镇中心学校所辖的村小(含教学点)食堂应以中心学校校长为法定代表人申办《餐饮服务许可证》。

第十一条学校应设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学校首席食品安全官或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具体负责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的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学校应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度,包括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加工经营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洁、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台账记录制度,留样制度,关键环节操作规程,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投诉受理制度以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制度。

第十三条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含临时工作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和培训证明后方可从事餐饮服务。凡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含病原体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第十四条学校食堂应建立每日晨检制度,并做好记录。食堂从业人员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人员,应立即离开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第十五条食堂从业人员应当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操作过程中应保持手部清洁。操作时应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头发不得外露,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佩戴饰物。专间操作人员应戴口罩。

第十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对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员开展每年不少于40小时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学校应当组织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参加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其他食品安全知识,建立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自查及从业人员健康、培训等管理档案。

第十七条学校食堂食品处理区应设置在室内,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加工、半成品加工、成品供应的流程合理布局,并应能防止在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食品加工处理流程应为生进熟出的单一流向。

第十八条学校食堂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台账。米、面、油、蛋、奶等大宗食品及原辅材料,应通过公开招标、定点采购的方式确定供货商。

第十九条学校食堂应设置食品库房,食品库房应配置良好的通风、防潮、防鼠等设施。食品贮存应当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标识明显。

第二十条学校食堂在加工过程中应当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观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

第二十一条学校食堂烹饪的食品应烧熟煮透,烹饪后的食品应在备餐间存放。烹饪后至食用超过2小时的,应当在高于60℃或低于10℃的条件下存放。

第二十二条生熟食品的加工工具及容器应分开使用并有明显标识,设立固定区域或场所存放。直接入口食品与食品原料或者半成品应分开存放,半成品与食品原料应分开存放。

第二十三条高等院校制售凉菜,凉菜间做到专人负责、专间制作、工具专用、消毒专用和冷藏专用。

第二十四条分餐应当在备餐间或符合要求的加工经营场所内进行。供餐后多余的食品应冷藏,再次食用时,在确认没有变质的情况下,必须经高温彻底加热后方可供应食用。

第二十五条餐用具应按规定进行清洗、消毒,消毒后的餐用具应储存在专用的保洁设施内备用,保洁设施内不得存放其他杂物或私人物品。

第二十六条学校食堂不得超剂量、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存放应有固定的场所,标识“食品添加剂”字样,盛装容器上应标明食品添加剂名称,严格“专人采购、专人保管、专人领用、专人登记、专柜保存、专用称量”。

第二十七条学校食堂提供的每餐次食品成品必须留样,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专用密闭容器内,在专用冷藏设施中存放48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100g,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等。

第二十八条学校食堂餐厨废弃物应存放于标识清楚、密闭的容器中,并日产日清。餐厨废弃物应由经相关部门许可或备案的餐厨废弃物收运单位或个人处理,并与其签订合同,索取其经营资质等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建立餐厨废弃物处置台账。

第二十九条学校统一为学生订购学生餐的,应选择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b级以上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并对供餐单位的食品安全条件、供餐能力、运输车辆、检验室以及食品安全管理机构、人员配备和职责履行情况等进行实地查验。学校应提供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分餐和就餐场所。

第三十条学校食堂供餐需分送各班级就餐的,其送餐车辆、容器和工具应保持清洁卫生。每次运输食品前应清洗消毒,运输装卸过程中应密闭加盖。

第三十一条学校食堂用水应符合国家标准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规定。

第三十二条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食堂应由学校自主经营,统一管理,不得对外承包。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引入社会经营的食堂,应选择有资质能承担食品安全责任的餐饮单位,建立准入和退出机制。

第三十三条严禁高等院校以外的各类学校食堂加工制作冷荤凉菜;严禁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严禁违规加工制作野生毒蕈、发芽土豆、霉变红薯、鲜黄花菜等高风险食品;加工制作四季豆、豆浆等食品时必须烧熟煮透。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指挥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第三十五条学校食堂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事发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教育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按照应急预案及时做出反应,采取措施依法处置。

第三十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事故调查,有权向学校了解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情况,要求学校食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并采取以下措施:

(一)封存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并立即进行检验。

(二)封存被污染的食品工具及用具,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

(三)经检验,属于被污染的食品,予以监督销毁;未被污染的食品,予以解封。

第三十七条学校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当发生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事故时应采取下列措施:

(一)立即停止经营活动,在2小时内报告当地政府、教育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二)协助医疗机构救治病人;

(四)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样品;(五)落实各部门要求采取的其他措施,把事态控制在最小范围。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教育部门要建立学校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工作机制,加强信息发布前的沟通和论证,及时、客观、准确发布权威信息。

第三十九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对学校食堂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学校食堂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学校食堂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五)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第四十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人员对学校食堂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重点检查:

(一)餐饮服务许可情况;

(二)从业人员健康证明、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建立档案情况;

(四)餐饮加工制作、销售、服务过程的食品安全情况;

(七)餐具、饮具、食品用工具及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的清洗、消毒和保洁情况;

(八)用水的卫生情况。

第四十一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依法对学校进行监督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监督意见书》或者《责令整改通知书》等执法文书。

第四十二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对学校食堂全面推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

第四十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及变更情况、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

第四十四条地方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学校食堂建设规划和扶持政策,加强学校食堂标准化建设,会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逐步推行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远程视频监控。

第四十五条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业组织、家长和学生委员会成员、新闻媒体记者等成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员,鼓励全社会共同参与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第四十六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做好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举报受理、查处和反馈工作。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由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四川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2015年8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四川省教育厅

2015年7月2日

热门中小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汇总16篇)篇六

第六条卫生部会同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以及国务院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及其实施计划。

第七条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及其实施计划应当明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近期发展目标、实施方案和保障措施等。

第八条卫生部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及其实施计划和食品安全工作需要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

第九条各有关部门认为本部门负责监管的领域需要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应当在每年编制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前,向卫生部提出立项建议。立项建议应当包括要解决的重要问题、立项的背景和理由、现有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依据、标准候选起草单位,并将立项建议按照优先顺序进行排序。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可以提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建议。

第十条建议立项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二十条规定。

第十一条审评委员会根据食品安全标准工作需求,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建议进行研究,向卫生部提出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的咨询意见。

第十二条卫生部在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实施计划及制(修)订计划前,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十三条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在执行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

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监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可以紧急增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

热门中小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汇总16篇)篇七

1餐饮用具的清洗消毒必须在洁净区内划定专门区域进行处理,其清洗消毒设施必须做到专用,严禁在餐饮具清洗消毒设施内洗涤或放置其他任何物品。

2 必须使用符合卫生标准的洗涤剂或消毒剂。

3 餐饮用具清洗消毒按以下要求处理:

a:采用物理法消毒(如煮沸、蒸汽消毒、红外线消毒等),应按照“一洗、二清、三消毒”的程序进行处理,消毒时应严格控制其温度、压力和时间。

b:采用化学消毒法消毒(如含氯制剂等化学药品 消毒)的,应按照“一洗、二清、三消毒、四冲洗”的程序进行处理,严格掌握消毒药液配制的浓度、浸泡的.方法和时间。

4 餐饮用具的清洗消毒应做到表面光洁、无油渍、无异味、无药液残留,符合卫生要求。

5 餐用具使用后应及时洗净,定位存放,保持清洁。消毒后的餐用具应贮存在专用保洁柜内备用,保洁柜应有明显标记。

1 贮存餐用具的保洁柜应贴上明显的标记。

2 经过清洗消毒贮存在保洁柜内的餐具,如果2天以上没有使用,需要使用时必须从新洗净消毒。

3 餐具保洁柜在不存取物品时,一定要关紧柜门,定期对保洁柜进行清洗,保持洁净。

4 严禁重复使用一次性餐、饮具。

5 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具应分开存放,保洁柜内不准存放其他物品。

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制度

1 采购食品添加剂时必须索取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和产品检验合格证明。

2 食品添加剂验收入库时,应查看是否有包装标识和产品说明书,包装标识是否符合食品添加剂标识规定。包装上必须标有“食品添加剂”字样。

3 存放食品添加剂应做到专柜、专架、专人保管,定期检查并及时清除过期、变质的食品添加剂。

4 使用前应认真阅读食品添加剂产品说明书,不得超范围使用。

5 使用时应准确计量,不准超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6 禁止以掩盖食品腐-败变质或掺杂、掺假、伪造为目的而使用食品添加剂。

1 对固定食品供应商,必须签定供货合同,保证供应的食品安全可靠。

2 索证范围包括所有购入的食品、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等。

3 审核固定供应商的工商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并索取其复印件。

4 向供应商按产品生产批次索取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由供应商签字、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

热门中小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汇总16篇)篇八

第三十五条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后,个别内容需作调整时,以卫生部公告的形式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修改单。

第三十六条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实施后,审评委员会应当适时进行复审,提出继续有效、修订或者废止的建议。对需要修订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及时纳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修订立项计划。

第三十七条卫生部应当组织审评委员会、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相关单位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评价。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看可以对标准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热门中小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汇总16篇)篇九

明确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具体负责人、管理人员及查验人员;进货查验的具体内容包括(食品供货者的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营业执照并保留相关证明的`复印件备查。查验食品品种和批次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质量检验合格报告、进口食品的商检证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文件并复印备查);为了提高食品安全水平也可以采取先进技术手段,记录法律、法规要求的记录事项。经营预包装食品应查验食品标签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保质期;贮存条件等内容并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内容、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等内容;经营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查验记录方式及时间;操作办法;制度落实人等。

主要内容:

1、食品贮存场所设专门区域,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同库存放;设有隔离地面10厘米以上的平台和层架,有良好的通风、防潮、防鼠设施;散装食品要有专用食品容器,并符合标签标注制度要求。

2、食品贮存场所、经营场所与经营品种、数量相适应;食品区和非食品区、食品区内预包装食品与散装食品、冷冻、冷藏、保鲜食品应具有明显区分或隔离标志(食品专柜)并保持清洁;严禁放置废弃物处理设施,以防止污染。

3、销售散装食品做好标签标注工作,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食品经营者销售生鲜食品和熟食制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所南非要的温度、空间隔离等特殊要求,防止交叉污染。盛放散装食品的容器和工具应符合国家标准,定期清洗,消毒。

主要内容:

食品经营从业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食品经营,其检查项目等事项应当符合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患有痢疾、伤害、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疾病的从业人员。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物工具。

主要内容:

1、聘请有关部门人员,不定期对食品从业人员进行专题讲座,学习有关卫生管理,卫生法律、法规,肠道传染病的预防等卫生知识,以提高员工的食品安全防护素质。

2、组织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参加食品安全法培训班学习,以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3、坚持每月对食品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对不能达到食品安全要求的人员实行停岗培训,待合格后再行上岗。经培训仍不合格者予以劝退。

4、对培训情况记入培训档案并保存。

主要内容:

1、商场、大型超市应当配备快速检测设备和检测人员,开展食品快速抽样检测。

2、禁止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经营。

主要内容:

明确食品经营贮存、运输、装卸等环节容器、工具和设备管理人员,在食品经营者贮存、运输和装缷食品时使用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定期清洗,消毒,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主要内容:

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要求: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食品退市制度。食品经营企业自检或根据有关部门的通报,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采取如下措施。

1、立即停止经营,下架单独存放。

2、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

3、立即清点不合格食品并登记造册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

4、将有关情况报告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5、按照工商部门的要求进行处理。

明确不合格食品下架存放地及具体操作人员及制度落实人员。

主要内容:

1成立机构、组成人员,明确各自责任;

2、定期检查本企业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

4、在处置食品安全事故中采取哪些措施;对食品安全事故不得隐瞒、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

主要内容:

1、坚决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承担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做到诚实守信,依法经营。

2、认真执行国家有关的质量、计量、食品安全等方面的规定,把好售前、售中、售后三个环节,为消费者提供安全、符合国家标准的食品。

3、严把食品市场准入关和食品进货渠道,按要求建立进货查验、购销台帐、食品退市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杜绝假冒伪劣食品、不合格食品进入本店,杜绝以次充好、缺斤少两,杜绝价格欺诈,不发布虚假广告、虚假信息欺骗误导消费者。

4、保证销售食品的质量,不销售《食品安全法》中规定的禁止销售的食品及失效、变质的食品。

5、保证销售的食品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有中文标明的食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6、不伪造食品产地,不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7、不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的食品,不欺诈消费者。

8、主动向消费者提供销售凭证,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履行更换、退货等义务。

9、本制度采用在店内显著位置张贴等承诺方式向社会公示,便于社会监督。

热门中小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汇总16篇)篇十

第三十八条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安排,并按照国家有关财经制度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管理。

第三十九条发布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属于科技成果,并作为标准主要起草人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依据。

第四十条食品中农药、兽药残留标准制(修)订工作应当根据卫生部、农业部有关规定执行。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编号工作应当根据卫生部和国家标准委的协商意见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修)订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热门中小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汇总16篇)篇十一

铁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具体承担铁路运营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均可向铁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举报铁路运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铁路运营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对在铁路运营食品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食品经营要求。

第六条铁路运营中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和铁路运营食品安全管理要求,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开展食品安全自查,改善食品生产经营环境,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和索证索票制度,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加强从业人员培训和健康管理,建立食品召回制度,不得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铁路站车及规模以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化管理系统,推行食品安全质量体系认证,开展诚信体系建设,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第七条铁路站车食品销售应当实行统一采购、统一进货制度,加强食品销售台帐管理,保持场所环境整洁,禁止销售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第八条铁路餐车应当实行集中统一进货制度,净菜、冷热链食品配送上车,食品分类冷藏、即时加工;物品定位存放,餐饮具洗消合格,环境卫生整洁,避免交叉污染;食品加工设备齐全、功能完好,保证食品安全。

第九条铁路运营站段职工食堂应当建立开办者第一责任人制度,做到设施设备齐全、功能完好,食品分类冷藏、即时加工和餐饮具洗消合格。落实食品贮存、食品加工、通风防尘、防鼠防虫、垃圾处理等风险控制要求,实施食品留样制度,保证食品安全。

第十条铁路运营集中加工快餐盒饭的食品经营企业应当达到厂房洁净、封闭加工、流程合理等控制要求,落实原料检验、半成品检验、成品出厂检验等检验控制要求,实施食品留样措施,做到全程可追溯。盒饭应当标注生产日期,配送应当达到贮运温度、时间等控制要求。

第十一条铁路站车生活饮用水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三章贮存与运输要求。

第十二条承运食品的车站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符合铁路货物运输规定,保持货场环境卫生整洁,实施食品定点货位存放,做好货品查验登记,保证食品可追溯。

第十三条承运食品的车站应当落实食品贮存通风、防潮、鼠虫害等风险控制要求,保证食品贮存货位达到贮存温度、湿度等食品安全标准,禁止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混放、混装。

第十四条承运食品的车辆应当符合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定,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标有清洗合格标识,禁止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运,防止食品交叉污染。

第十五条承运鲜肉类、水产品等易腐败变质食品,应当具有冷藏冷冻设施,并符合温度、湿度等食品安全控制要求。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铁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对辖区内铁路运营中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许可和日常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铁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凭执法证件在辖区内开展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八条铁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对食品进行抽样检验,公布检验结果,并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

第十九条铁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可以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食品进行抽查检测。

对抽查检测结果表明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进行检验。抽查检测结果确定有关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第二十条发生铁路食品运输污染、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单位,应当立即报告所属铁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

铁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制定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发生突发事件后,应当立即采取封存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及用具、设施设备等控制措施,会同有关部门、铁路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调查处理,做好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并按预案要求报告。

第二十一条铁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建立应急处置工作协调机制,必要时向相关部门通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

第二十二条铁路运营中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由铁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涉嫌食品安全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中的铁路站车是指铁路车站和铁路客货运列车。铁路车站范围指铁路车站主体站房前风雨棚以内、候车室、站台等站内区域。

本办法中的铁路运营站段包括直属车站、车务段、客运段、机务段、供电段、车辆段、动车段、工务段、电务段,以及行车公寓(招待所)、配餐基地等铁路基层单位。铁路运营站段范围指铁路运营站段所属单位围护设施结构以内的地域。

第二十四条铁路运营中的食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要求,本办法未规定的,参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相关要求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热门中小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汇总16篇)篇十二

第一条 为切实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食品安全法》,防止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事故的发生,确保广大职工的身体健康,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___________有限公司职工餐厅的管理。

第二章 卫生安全制度

第三条 餐厅环境要整洁有序。

1、采取有效措施,清除卫生死角,添设防蝇设施,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和其它有害昆虫及其囊生条件。

2、环境卫生坚持一餐一小扫,一天一中扫,一周一大扫,专职人员包干负责。做到墙角无蛛网,墙面无污迹,地面无灰尘。

3、按规定摆放所有设施,在使用方面的基础上,力求整齐美观。

4、仓库要保持阴凉、干燥。物品摆放应分类分架,离地、离墙,标有物品名称标志。

第四条 餐厅设备要洁净消毒。

1、各类设备在使用后都要擦抹干净,食品用具实行四过关:一洗二刷三冲四消毒。

2、保洁柜等大的存放设备定时用消毒液洗消毒,餐盘等小的餐具用消毒柜消毒。

3、板、刀具使用后要消毒存放好。

第五条 从业人员要健康卫生。

1、所有餐厅从业人员均要持证(健康证)上岗。

2、从业人员出现以下疾病或病症应立即调离工作岗位,查明病因并治愈后视情况重新确定是否能够从事职工餐厅工作岗位。

(2)凡出现有碍食品卫生安全的病症(咳嗽、腹泻、发热、呕

吐、烫伤、手外伤、咽喉痛等)是,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查明原因,治疗痊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3、从业人员具有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工作期间要穿戴好清洁的工作衣帽,并做到“四勤”(勤洗手和剪指甲,勤洗澡和理发,勤洗衣服,勤换工作服)和“两不”(不戴首饰、不抽烟喝酒)。

第六条 食品卫生要确保安全。

1、严格把好采购关。大宗食品采购时要定点采购,拒进过期、变质、有毒及其它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食品。

2、清洗食品一定要彻底,并分池清洗,分筐摆放。

3、加工时用具要消毒。

4、加工食品必须做到熟透。

5、存放时生、熟及半成品食物均应分桶、分柜。

6、所有餐具设专人负责消毒。

第七条 管理监督要严格有力。

1、监督协调小组负责对餐厅的卫生安全管理、监督。

2、严禁非餐厅人员随意进入灶房。

3、定时对餐厅人员进行职业道德和法制教育,并安排一定时间进行食品卫生知识和培养。

4、对餐厅卫生采取两套人马监督:一是公司监督管理部门组织人员不定期督查;二是物业公司领导和餐厅负责人对职工餐厅安全卫生情况进行互相督查,发现不符合要求的责令返工,并进行一定的处罚。

第三章 职工餐厅工作人员卫生要求

第八条 职工餐厅工作人员必须确保个人卫生要求:

1、应作好健康检查和培训,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

2、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坚持做好“四勤”(即勤洗手、勤剪指甲、勤洗衣服、勤换衣服)。

3、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便后均用肥皂及流动清水洗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之前先洗手消毒。

4、在操作间内必须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

分装食品、售菜时戴好口罩。

5、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销售间内吸烟,不留长指甲,不涂指甲油,不戴戒指。

6、在离开食堂或进入厕所前必须脱下工作衣帽,在外出回来时必须洗手方可进入食堂操作间。

7、不得面对食品打喷嚏、咳嗽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行为。

第四章 食品采购及验收要求

第九条 建立健全有序有食品采购、验收要求。

1、食品采购定人、定责、定岗,每天采购的食品都要有登记记录,注明名称、数量、价格、金额等事项。

2、应相对固定食品采购的场所,同时也要掌握定点不定价的原则,关注市场行情。

3、采购的食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与规定,必须新鲜、卫生、清洁。

4、严禁采购以下食物:

一是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被有毒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食品。

二是未经生猪产品卫生检验不合格珠肉类及制品

三是超过保质期或不符全食品标签的定型包装食品。

四是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要求的食品,包括半成品。

6、验收时由专职验收员和餐厅厨师双方验收,有验收记录,注明名称、数量、价格、额等项,并签意见和验收人的名字及日期。对肉类、乳制品、酒类、腐竹、调味品及食品添加剂等,必须向被购入方索取品检验合格证或食品卫生检验合格证,对不合格产品一律拒收。

第五章 餐饮具消毒卫生制度

第十条 建立严格的餐饮具消毒卫生制度。

1、餐饮具洗刷消毒要按“一刮二洗三冲四消毒五保洁”的程序操作。

2、餐饮具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未经消毒的餐饮具严禁使用。

3、洗刷餐饮具必须有专用水池,不得与清洗蔬菜、肉类等其他水池混用。

4、洗涤、消毒餐饮具所使用的洗涤剂必须符合食品洗涤剂、消毒剂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5、消毒后的消毒餐饮具必须储存在餐具专用保洁柜内备用。

6、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饮具应分开存放,并在餐饮具储存柜上有明显标记。

7、餐饮具消毒有专人负责,按照有关消毒方法进行操作,并作好每次消毒登记。

第六章 仓库巡检制度

第十一条 建立餐厅仓库储存食品定时巡检制度。

1、食品必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入餐厅仓库。

2、食品进入仓库必须登记齐全。

3、食品贮存应当整齐、有序、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定期检查,及时处理变质和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4、每种食品必须标挂食品标牌,并注明相应项目。

5、食品仓库应当保持清洁、防潮,无霉斑、鼠迹、苍蝇、蟑螂。

6、严禁在仓库内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和个人物品。并做好进出食品记录和卫生工作。

7、剩下食品必须冷藏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用于保存食品的冷藏设备,有标记,生、熟、半成品分柜存放一,定期清洗,保持清洁。

第七章 预防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规定,预防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1、职工餐厅不准出售腐烂变质的食品,如发现食品有异味、发酵、液体混浊等现象,一律予以销毁杜绝出售。

2、入口食物一律要烧熟煮透:

(1)肉类食品切块不要太大,烧煮时要上下翻动,保证食品受

热均匀;

(2)烧菜时不贪图生嫩,杜绝到外焦里生,油炸或烧烤类食品要防止大火过旺。

(3)防止烧煮时间过短,对外购熟食或隔餐隔夜食品,要回锅煮熟煮透。

(4)严格遵照食品的操作规程,不允许清洁食品被污染,特别对手工操作过程食品,对加工的刀、砧板、抹布、容器应生熟分开。

(5)工作前、便后应洗手消毒,操作食品时应做到“三白”(白帽子、白衣服、白口罩),尝味时不用勺子。

(6)严禁用塑料盆、铝盆盛装熟食。

(7)不允许从业人员带菌毒接触食品。

(8)夏季不做生凉拌菜、冷盆菜和裱花蛋糕等食品。

(9)不售未经检验及病死的牲畜肉。

(10)加工食品时杜绝使用国家明令禁用的食品添加剂(详见附件《禁用食品添加剂黑名单》);对于可使用食品添加剂在使用时要严格按照《gb_2760-2011_食品安全国家标准_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规定进行使用。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一、点餐厅、包间要保持整洁,餐具摆台后或顾客就餐时不得清扫地面口

二、发现或被顾客告知所提供的食品确有感官性状异常或变质时,餐厅服务人员立即撤换该食品,并同时告知有关备餐人员,备餐人员要立即撤换该食品和同类食品,作出相应处理,确保餐安全。

三、销售直接人口食品要使用专用工具。专用工具要消毒后使用,定位存放。

四、供顾客自取的调味品要符合相应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

五、必须使用消毒后的餐饮具,未经消毒的餐饮具不摆台上桌。餐具摆台超过当次就餐时间尚未使用的要回收保洁:

六、及时i故好台面调料、牙签、餐巾、茶水等清洁消毒工作。

七、端菜时手指不接触食品,分餐工具不接触顾客餐具,递小毛巾用夹具,用后及时收回清洗消毒,用过的餐饮具及时撤回,并揩净台面。

八、工作结束后,做好台面、桌椅及地面的清扫工作,保持整洁卫生。

九、服务人员工作时禁止戴戒指,手链,涂指甲。

为认真履行《食品安全法》,保证餐饮食品安全,特制定饮食品如下安全管理制度。

一、由本单位负责人刘洪任安全组长,全面负责食品安全法知识培训教育,食品管理人员秦开秀,具体负责食品安全管理、查验并检查食品的安全性。

二、饮食从业人员不能有《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四条所规定:消化道传染病和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我餐馆从业人员必须取得健康证明,方可从事本餐馆饮食行业。并第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三、不进质量不合格的饮食品和有问题的饮食品。

四、保持餐馆内外清洁、卫生、不与非饮食品混放,防止污染。

五、经常抽查饮食品、菜品、肉品是否变质、污染,或超过保持期,发现不合格的饮食品时,立即停业经营,下架。

六、由安全员检查内部工作人员上岗前工作服和个人卫生。

七、对本餐饮馆天天进行灭蝇灭蚊,做好清洁,以及对所有餐具消毒。

八、保持餐饮馆内卫生间通畅、无异味、定期消毒。

九、对涉嫌食品安全事故,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并主动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和处理。

渝北区龙溪街道龙桥餐旅馆

年 月 日

为规范餐厅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保持餐厅环境整洁。纱窗、纱门、纱罩、门帘、风幕、灭蝇灯等设施运转正常,鼠、苍蝇、蟑螂、蚊子密度不得超过国家有关要求。

二、必须使用消毒后的餐具,未经消毒的餐饮不得摆台上桌。做好台面调料、牙签、台布、餐巾、餐具等清洁卫生,及时更换破损的调料盒、台布、餐巾、餐饮具等。

三、供顾客自取的调料,应当符合相应的食品卫生标准和要求。并做到及时更换,防止过期、霉变。

四、摆台后或有顾客就餐时不得清扫地面,餐具摆台超时当次就餐时间尚未使用的餐具应收回清洁。

五、端菜时手指不得接触食品,分菜工具不接触客人餐具。

六、取冰块时应用工具,不用时应悬挂或放置于消毒水内。制冰机用水应经过净化处理。

七、客人用的小毛巾,必须及时收回清洗消毒,最好使用第一性。

八、刀、叉、茶杯、酒杯等不得用台布或抹布擦拭。

九、食品上桌距离开餐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十、当发现或被顾客告知所提供的食品确有感官性状异常或可疑

为了规范餐厅食品安全,严格按食品安全要求来执行,让餐厅的食品管理符合国家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采购索证索票制度

(一)严格审验供货商:包括物流进货(由物流采购部提供相关资质打印并留存)或者被许可的自采进货(由自采供应商提供采购所认可的相关资质并在采购部备案)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二)对自采的物料,必须报备营运部、采购部,索取并仔细查验供货商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或者流通许可证、标注通过有关质量认证食品的相关质量认证证书、进口食品的有效商检证明、国家规定应当经过检验检疫食品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上述相关证明文件应当在有效期内并在首次购入该种食品时之前提交采购部审验,通过审验后方可自采。

(三)自采时,索取供货商出具的正式销售发票;或者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索取有供货商盖章或者签名的销售凭证,并留具真实地址和联系方式;销售凭证应当记明食品名称、规格、数量、单价、金额、销货日期等内容。

(四)索取和查验的营业执照(身份证明)、生产许可证、流通许可证、质量认证证书、商检证明、检验检疫合格证明、质量检验合格报告和销售发票(凭证)应当按供货商名称或者食品种类整理建档备查,相关档案应当妥善保管,保管期限自该种食品购入之日起不少于2年。

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一)留存物流进货单,按日期整理,留存不少于2年。

货台账应当妥善保存,保存期限自该种食品购入之日起不少于2年。

(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订货经理、餐厅经理)定期查阅进货台账和检查食品的保存与质量状况,对即将到保质期的食品,应当在进货台账中作出醒目标注,并将食品集中储存或者向操作员工作出醒目提示;对超过保质期或者腐-败、变质、质量不合格等食品,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和销售,销毁处理,过期食品的处理情况应当在进货台账中如实记录。

三、库房管理制度

(一)食品与非食品应分库存放,不得与洗化用品、日杂用品等混放。

(二)食品仓库实行专用并设有防鼠、防蝇、防潮、防霉、通风的设施及措施,并运转正常。(必须放有防鼠板)

(三)食品应分类,分架,隔墙隔地存放。各类食品有明显标志,有异味或易吸潮的食品应密封保存或分库存放,易变质食品要及时冷藏、冷冻保存。

(四)贮存散装食品的.,应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五)建立仓库进出库专人验收登记制度,做到勤进勤出,先进先出,定期清仓检查,防止食品过期、变质、霉变、生虫,及时清理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

(六)食品仓库应经常开门通风,定期清扫,保持干燥和整洁。

(七)工作人员应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保持个人卫生。

四、制作区工作人员卫生制度

(一)制作区工作人员必须穿戴整洁的制服、佩戴一次性帽子、带口罩、洗手消毒后方可上岗,操作过程中禁止挠头、咳嗽,打喷嚏用纸巾捂口。

(二)操作直接入口的食品必须有完整的包装或防尘容器盛放。

(三)食品储存,要有防尘、防蝇、防污染储存措施。

(四)小包装及开封食品应标明厂名、厂址、品名、生产日期和保存期限(或保质期)等。(保存原标签)

五、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

(一)食品经营人员必须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不得超期使用健康证明。

(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工作,建立从业人员卫生档案,健康证统一留存管理。

(三)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六、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制度

(一)认真制定培训计划,定期组织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参加食品安全知识、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的培训以及操作技能培训。

(二)新参加工作的人员包括新员工、新员工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三)建立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档案,将培训时间、培训内容、考核结果记录归档,以备查验。

七、食品用具清洗消毒制度

(一)食品用具、容器、包装材料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

(二)食品用具要定期清洗、消毒,并留存清洁记录表

(三)食品用具要有专人保管、不同岗位不混用不乱用。

(四)食品冷藏、冷冻工具应定期保洁、洗刷、消毒,专人负责、专人管理。

(五)食品用具清洗、消毒应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对不符合食品

安全标准要求的用具及时更换。

八、卫生检查制度

(一)餐厅经理制定定期或不定期卫生检查计划,将全面检查与抽查、相结合,主要检查各项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餐厅管理人员负责各项卫生管理制度的落实,每天在营业后检查一次卫生,检查各岗是否有违反制度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指导改进,并做好卫生检查记录备查。每周1-2次全面现场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并提出限期改进意见,做好检查记录。

1、点菜厅、包间要保持整洁,餐具摆台后或顾客就餐时不得清扫地面。餐具摆台超过当次就餐时间尚未使用的要回收保洁。

2、发现或被顾客告知所提供的食品确有感官性状异常或变质时,餐厅服务人员应当立即撤换该食品,并同时告知有关备餐人员,备餐人员要立即检查被撤换的食品和同类食品,做出相应处理,确保供餐安全卫生。

3、销售直接入口食品要使用专用工具。专用工具要消毒后使用,定位存放。要做到货款分开,防止污染。

4、供顾客自取得调味品要符合相应食品卫生标准和要求。

5、必须使用消毒后的餐饮具,未经消毒的餐饮具不得摆台上桌。

6、及时做好台面调料、牙签、餐巾、茶水等清洁消毒工作。

7、端菜时手指不接触食品,分餐工具不接触顾客餐具,递小毛巾用夹具,用后及时收回清洗消毒,用过的餐饮具及时撤回,并揩净台面。

8、工作结束后,做好台面、桌椅及地面的清扫工作,保持整洁卫生。

热门中小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汇总16篇)篇十三

铁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具体承担铁路运营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均可向铁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举报铁路运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铁路运营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对在铁路运营食品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食品经营要求。

第六条铁路运营中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和铁路运营食品安全管理要求,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开展食品安全自查,改善食品生产经营环境,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和索证索票制度,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加强从业人员培训和健康管理,建立食品召回制度,不得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铁路站车及规模以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化管理系统,推行食品安全质量体系认证,开展诚信体系建设,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第七条铁路站车食品销售应当实行统一采购、统一进货制度,加强食品销售台帐管理,保持场所环境整洁,禁止销售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第八条铁路餐车应当实行集中统一进货制度,净菜、冷热链食品配送上车,食品分类冷藏、即时加工;物品定位存放,餐饮具洗消合格,环境卫生整洁,避免交叉污染;食品加工设备齐全、功能完好,保证食品安全。

第九条铁路运营站段职工食堂应当建立开办者第一责任人制度,做到设施设备齐全、功能完好,食品分类冷藏、即时加工和餐饮具洗消合格。落实食品贮存、食品加工、通风防尘、防鼠防虫、垃圾处理等风险控制要求,实施食品留样制度,保证食品安全。

第十条铁路运营集中加工快餐盒饭的食品经营企业应当达到厂房洁净、封闭加工、流程合理等控制要求,落实原料检验、半成品检验、成品出厂检验等检验控制要求,实施食品留样措施,做到全程可追溯。盒饭应当标注生产日期,配送应当达到贮运温度、时间等控制要求。

第十一条铁路站车生活饮用水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三章贮存与运输要求。

第十二条承运食品的车站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符合铁路货物运输规定,保持货场环境卫生整洁,实施食品定点货位存放,做好货品查验登记,保证食品可追溯。

第十三条承运食品的车站应当落实食品贮存通风、防潮、鼠虫害等风险控制要求,保证食品贮存货位达到贮存温度、湿度等食品安全标准,禁止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混放、混装。

第十四条承运食品的.车辆应当符合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定,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标有清洗合格标识,禁止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运,防止食品交叉污染。

第十五条承运鲜肉类、水产品等易腐败变质食品,应当具有冷藏冷冻设施,并符合温度、湿度等食品安全控制要求。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铁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对辖区内铁路运营中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许可和日常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铁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凭执法证件在辖区内开展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八条铁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对食品进行抽样检验,公布检验结果,并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

第十九条铁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可以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食品进行抽查检测。

对抽查检测结果表明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进行检验。抽查检测结果确定有关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第二十条发生铁路食品运输污染、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单位,应当立即报告所属铁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

热门中小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汇总16篇)篇十四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加强铁路运营食品安全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实行铁路运营食品安全统一综合监督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铁路主管部门共同建立铁路运营食品安全监督协调机制,具体工作由铁路食品安全监督机构承担。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铁路运营中食品经营活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铁路运营食品经营指铁路站车和铁路运营站段范围内的餐饮服务、食品流通、食品运输等活动。

铁路运营中的食品流通、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经铁路食品安全监督机构许可后,凭许可文件证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第四条 铁路食品安全监督机构按照食品安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有关标准、要求、规范对铁路运营中的食品流通、餐饮服务等进行许可和监管,采取《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措施,对铁路运营中的食品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第五条 铁路运营中的食品经营者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铁路运营安全管理要求,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不得从事禁止生产经营食品的经营活动。

铁路餐车使用餐料应当保持清洁,即时加工,隔餐食品必须冷藏。站车内供应的自制食品应当实行检测备案制度。专供旅客列车的配送食品应当符合保质时间和温度控制等食品安全要求。

第六条 食品运输车辆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标有清洗合格标识,防止食品污染。禁止承运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禁止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混放、混装、混运。

食品运输经营者发现可能受污染的食品,应当及时采取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铁路食品安全监督机构。

第七条 铁路食品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第八条 铁路食品安全监督机构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报告,应当立即核实情况,经初步核实为食品安全事故的`,要及时作出反应,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依法处置,并及时按照有关规定报告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和通报地方卫生行政部门。

第九条 铁路运营中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落实情况。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应当立即封存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及用具、设备设施,在2小时内向铁路食品安全监督机构报告并按照要求采取控制措施,配合事故调查处理,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

第十条 铁路食品安全监督机构负责管理铁路运营食品安全监督信息,定期向卫生行政、工商行政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铁路运营食品安全情况。

第十一条 有关法律法规对国境口岸及出入境列车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涉及的铁路运营食品经营活动包括国家、地方和合资铁路,以及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临管线和铁路多种经营企业。

铁路站车范围指铁路车站主体站房前风雨棚以内、候车室、站台等站内区域和铁路客货运列车。

铁路运营站段范围指与运输有关的机务、车务、工务、电务、车辆、行车公寓(招待所)、配餐基地等铁路所属站段(单位)围护设施结构以内的地域。

在铁路运营站段范围内专供铁路站车使用的食品的配餐生产,属于铁路运营食品餐饮管理范畴,由铁路食品安全监督机构负责监管。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铁路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热门中小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汇总16篇)篇十五

为规范食品流通秩序,加强食品流通的行业管理,规范食品经营行为,保障食品消费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场,是指从事食品交易活动的批发市场、零售市场(包括集贸市场、超市、百货店、仓储式会员店、便利店、食杂店等)。

本办法所称经销商,是指从事食品批发、零售、现场制作销售等活动的组织或个人。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流通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商务部负责全国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的行业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的行业管理,负责指导、督促市场建立保障食品流通安全的管理制度。

第五条。

市场和经销商应当取得营业执照等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的经营食品的相关证照,其食品经营环境应当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卫生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第六条。

市场应当设立负责食品安全的管理部门或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监控本市场的食品安全状况。

第七条。

市场应当建立以下管理制度:

(一)协议准入制度。市场应与入市经销商签订食品安全保证协议,明确食品经营的安全责任。

鼓励市场与食品生产基地、食品加工厂“场地挂钩”、“场厂挂钩”,建立直供关系。

(二)经销商管理制度。市场应当建立经销商管理档案,如实动态记录经销商身份信息、联系方式、经营产品和信用记录等基本信息。经销商退出市场后,其档案应至少保存二年。

禁止伪造经销商档案。

(三)索证索票制度。市场应当对入市经营的食品实行索证索票,依法查验食品供货者及食品安全的有效证明文件,留存相关票证文件的复印件备查。

(四)购销台账制度。市场应当建立或要求经销商建立购销台账制度,如实记录每种食品的生产者、品名、进货时间、产地来源、规格、质量等级、数量等内容;从事批发业务的,还要记录销售的对象、联系方式、时间、规格、数量等内容。

(五)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不合格食品,市场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记录在案。

发现在本市场销售的食品存在安全隐患,经具有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确认,市场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依法报相关部门处理。

第八条。

鼓励市场申请绿色市场认证,并使用相应的认证标志。

禁止冒用、使用伪造的`前款规定的认证标志。

第九条。

市场现场制作食品、散装食品及生鲜食品销售应当具备保障食品安全的设施设备和条件,远离污染源,并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标准。

鼓励市场现场制作食品在消费者可视范围内操作。

市场生、熟食品应分区销售,防止交叉污染。

第十条。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市场巡查制度,对市场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流通领域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管理,完善食品安全的市场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机制。

第十二条。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与食品流通行业中介组织建立沟通协作机制,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自律作用。

第十三条。

鼓励新闻媒体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任何单位或个人可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举报、投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

市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第十五条。

商务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不依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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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贮存与运输要求。

第十二条承运食品的车站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符合铁路货物运输规定,保持货场环境卫生整洁,实施食品定点货位存放,做好货品查验登记,保证食品可追溯。

第十三条承运食品的车站应当落实食品贮存通风、防潮、鼠虫害等风险控制要求,保证食品贮存货位达到贮存温度、湿度等食品安全标准,禁止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混放、混装。

第十四条承运食品的车辆应当符合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定,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标有清洗合格标识,禁止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运,防止食品交叉污染。

第十五条承运鲜肉类、水产品等易腐败变质食品,应当具有冷藏冷冻设施,并符合温度、湿度等食品安全控制要求。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铁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对辖区内铁路运营中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许可和日常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铁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凭执法证件在辖区内开展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八条铁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对食品进行抽样检验,公布检验结果,并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

第十九条铁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可以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食品进行抽查检测。

对抽查检测结果表明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进行检验。抽查检测结果确定有关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第二十条发生铁路食品运输污染、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单位,应当立即报告所属铁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

铁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制定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发生突发事件后,应当立即采取封存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及用具、设施设备等控制措施,会同有关部门、铁路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调查处理,做好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并按预案要求报告。

第二十一条铁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建立应急处置工作协调机制,必要时向相关部门通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

第二十二条铁路运营中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由铁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涉嫌食品安全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中的铁路站车是指铁路车站和铁路客货运列车。铁路车站范围指铁路车站主体站房前风雨棚以内、候车室、站台等站内区域。

本办法中的铁路运营站段包括直属车站、车务段、客运段、机务段、供电段、车辆段、动车段、工务段、电务段,以及行车公寓(招待所)、配餐基地等铁路基层单位。铁路运营站段范围指铁路运营站段所属单位围护设施结构以内的地域。

第二十四条铁路运营中的食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要求,本办法未规定的,参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相关要求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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