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新的物业管理条例(汇总12篇)

时间:2025-01-27 作者:字海

辩论是培养思辨能力和口头表达能力的一种有效方式。在辩论中,我们要注重逻辑推理和对对方观点的反驳。在下面的范文中,您可以看到一些优秀的辩论表达和思维方式,希望能够给大家一些灵感。

最新新的物业管理条例(汇总12篇)篇一

第三十六条前期物业管理阶段的住宅物业,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并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总建筑面积不超过五万平方米的住宅物业,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分期开发的物业划定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应当由同一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于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报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十七条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载明由物业买受人交纳的前期物业服务费的时间、标准和方式。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前期物业服务费标准,应当按照政府指导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少于物业管理区域总建筑面积千分之二的比例,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物业服务用房,最低不少于五十平方米,最高不超过三百平方米;其中,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最低不少于十平方米,最高不超过六十平方米。分期开发建设的物业,建设单位应当在先期开发的区域按照不少于先期开发房屋建筑面积千分之二的比例配置物业服务用房。

物业服务用房应当为地面以上的独立成套装修房屋,具备水、电使用功能;没有配置电梯的物业,物业服务用房所在楼层不得高于四层。

物业服务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全体业主,专用于物业管理服务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按前条规定明确物业服务用房的位置和面积。建设单位应当在商品房预售时予以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办理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在房地产登记簿中注明物业服务用房面积和房号以及物业的其他共有部分。业主有权查询。

第四十条建设单位在交付物业前,应当对物业服务用房、共用场地、共用设施设备配置独立的水电气计量器具。

第四十一条物业买受人应当在建设单位交付物业后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物业管理区域尚未出售或者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其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按照该物业区域同类物业的标准全额交纳。

建设单位出售物业时,不得承诺或者约定减免物业服务费用。建设单位已经承诺或者约定减免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四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

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

(二)设施设备买卖合同复印件及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四)物业管理区域内各类建筑物、场地、设施设备的清单;

(五)物业及配套设施的产权清单;

(六)物业服务用房的清单;

(七)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必需的其他资料。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泄露业主资料,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将业主资料用于与物业管理服务无关的活动。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前款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四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听取业主、物业使用人对物业管理服务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处理业主投诉,改进物业管理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不及时处理业主的投诉的,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协调处理;对物业服务企业损害业主、物业使用人合法权益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期整改。

最新新的物业管理条例(汇总12篇)篇二

第五条 业主依法享有对物业共有部分和共同事务进行管理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业主的主要权利是:

(一)参加业主大会;

(二)享有业主委员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表决通过业主公约和业主委员会章程;

(四)决定有关业主利益的重大事项;

(五)监督业主委员会的管理工作。

业主的主要义务是:

(一)执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有关决议、决定;

(二)遵守业主公约;

(三)遵守有关物业管理的制度、规定;

(四)按时交付分摊的物业管理、维修等费用。

第六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定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公安、民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定办法,具体划定本辖区内每个物业管理区域的范围。

第七条 物业已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已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三十以上不足百分之五十、且使用已超过一年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召开首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物业所在地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业主召开首次业主大会。

第八条 召开业主大会应当有过半数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出席。业主大会的决定,应当有过半数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同意才能通过。决定通过后应当予以公布。

业主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业主大会。

第九条 业主的投票权,住宅按每户计算表决权;工业厂房、商业用房按物业建筑面积计算表决权。

第十条 业主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撤换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二)通过业主公约和业主委员会章程;

(三)批准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四)决定有关业主利益的重大事项;

(五)决定物业管理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成立后,业主大会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召集,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经有百分之二十以上投票权的业主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在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应当召开临时业主大会。

第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业主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不得少于五人。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

业主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二年,可以连选连任。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遵纪守法、热心公益事业、处事公正、责任心强的人员担任。

业主委员会成员名单应当报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对业主大会负责,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草拟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草案或者修订草案并报业主大会通过,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

(四)听取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服务活动;

(五)监督共用设备、设施、场地的使用和维护。

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定期召集,召开会议必须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决定须经过半数委员同意。

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布。

第十四条 业主公约是由业主共同订立的有关物业的共有部分和共同事务管理的协议,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十五条 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时,应当将业主公约作为物业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的附件,对受让人或者承租人具有同等约束力。

转让人或者出租人应当自物业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物业转让或者出租的情况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

第十六条 业主公约和业主委员会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

最新新的物业管理条例(汇总12篇)篇三

第二十二条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市容环境卫生、环境保护、房屋管理、消防管理、治安管理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业主、使用人使用房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

(三)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四)利用房屋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正当权益的活动。

业主、使用人不按房屋使用说明书使用房屋造成的后果,由其自负。

第二十四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践踏、占用绿地;

(二)损毁树木、园林;

(三)占用通道等共用场地;

(四)乱抛乱堆垃圾、杂物;

(五)发生超出规定标准的噪音;

(六)排放有毒、有害等污染环境的物质;

(七)在建筑物、构筑物上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及业主公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 业主或者使用人装修物业,应当遵守房屋使用说明书和业主公约,并事先告知物业管理公司。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将有关注意事项告知业主或者使用人,业主或者使用人应当遵守。

第二十六条 建筑物共有部分的维修责任,按下列规定承担:

(一)毗连部分,由毗连部分的业主共同承担;

(二)建筑物本体共用部分,由该建筑物所有业主共同承担;

(三)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设施、设备、场地,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

出租物业维修责任的承担,应当在租赁合同中约定。

最新新的物业管理条例(汇总12篇)篇四

第七十条本条例所称共用部位,是指属于业主共有共用的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面等)、走廊通道、楼梯间、电梯井、物业服务用房,以及房屋外墙面等。

本条例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区域内供排水管道、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照明设施、供电线路、煤气(天燃气)管道、消防设施、沟渠、池、井、公益性文体等设施设备。

第七十一条本条例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最新新的物业管理条例(汇总12篇)篇五

第四十四条业主大会成立后,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或者续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签订合同时,业主委员会应当出具业主大会选聘或者续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决定和业主委员会的合法有效证明。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范围、物业管理服务事项、服务标准、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服务用房的使用、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管理使用、合同期限、物业服务企业的退出、资料的移交、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于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物业服务合同报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四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为业主提供服务,并配合政府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社区服务和社区文化活动。

第四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明码标价,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服务报酬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四十七条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物业产权转移时,业主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结清物业服务费用。

第四十八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服务到最终用户,并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第四十九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酬金制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业主大会或者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并每年不少于一次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业主委员会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对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公布共用场地、共用设施设备产生的水电用量、单价、金额,按照实际费用和约定的方式向全体业主合理分摊。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分摊。

业主或者业主大会对公布的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以及共用场地、共用设施设备产生的水电费的分摊情况提出异议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答复。

第五十条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三个月前,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决定选聘或者续聘物业服务企业,并将决定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决定不再续签物业服务合同的,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三个月前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

业主大会决定续聘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一个月前与物业服务企业续签物业服务合同。

业主大会决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退出物业管理区域。

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业主大会没有作出选聘或者续聘决定,原物业服务企业自愿按照原合同约定继续提供服务的,物业服务合同自动延续至业主大会作出选聘或者续聘决定为止。

第五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退出时,应当向业主委员会移交其合法占有的下列资料和财物,并配合新的物业服务企业做好交接工作:

(一)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资料;

(二)物业服务用房;

(三)物业管理服务期间改造、维修、保养有关物业形成的技术资料;

(四)物业管理服务期间配置的固定设施设备;

(五)其他应当移交的财物、资料。

第五十二条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做好物业管理服务,协调、处理业主、物业使用人对物业管理服务的投诉。

业主、物业使用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对于物业管理服务有争议的,可以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申请协调处理。

业主、物业使用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对有关物业服务收费有争议的,可以向物业所在地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协调处理。

最新新的物业管理条例(汇总12篇)篇六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管理,明确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公司的权利和义务,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组成业主委员会对其物业的共有部分和共同事务委托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管理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

本条例所称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和其他实际使用物业的人。

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已建成并交付使用的住宅、工业厂房、商业用房等建筑物及其附属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公司,是依法设立的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物业管理向社会化、专业化发展,提高物业管理水平,改善人民生活和社会环境。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的物业管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本省各级人民政府的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有关工作。

最新新的物业管理条例(汇总12篇)篇七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范围为基础,并考虑建筑物规模、共用设施设备、社区建设等因素。

分期开发建设或者两个以上建设单位开发建设的物业,其配套设施设备是共用的,应当划定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配套设施设备能够分割并独立使用的,可以划定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

第九条。

建设单位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商品房现售备案前,应当持房地产项目开发经营权证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和地名核准文件等资料,向物业主管部门申请划分物业管理区域。

物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在征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等单位的意见后进行划分登记,并告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将划定的物业管理区域向物业买受人明示。

第十条。

物业管理区域划定后,确需调整的,由物业主管部门按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进行划分登记,但应当经相关物业管理区域内已入住面积且已入住户数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业主同意。

第二节配套建筑与设施设备。

第十一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各类配套建筑与设施设备,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住宅小区规划、设计规范和工程标准进行建设。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配套建筑应当依法办理权属登记手续,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第十二条。

物业服务用房的配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二)具备水、电、采光、通风等正常使用功能。

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从物业服务用房中调剂,其建筑面积不低于二十平方米。

物业服务用房由建设单位无偿提供,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第十三条。

住宅小区内城管执法、治安管理等政务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积不低于五十平方米;住宅小区内的社区居民委员会用房,应当按照规划要求进行配套建设。

住宅小区内按照规划配套建设的政务管理用房、社区居民委员会用房和承担义务教育的中小学校,属于政府所有,建设投资由政府承担,具体投资来源应当在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中载明。

第十四条。

按照规划要求在住宅小区内配套建设的会所、幼儿园的归属,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约定属于建设单位所有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供产权归其所有的证明文件,并优先为业主提供服务。

第十五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库(包括专用车库和共用车库内的车位,下同)的归属,由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属于建设单位所有或者相关业主共有。约定属于建设单位所有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供产权归其所有的证明文件,并可以附赠、出售或者出租给业主。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建设单位不得销售。

第十六条。

住宅小区内的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由专业经营单位负责设计、建设、维护和管理。建设单位应当协调配合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施工,并承担相关管沟、设备用房等土建工程的配套建设。

住宅小区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分户计量装置或者入户端口以外设施设备的各类建设资金,统一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含综合开发费),并根据公用事业价格改革和调整情况逐步核减,交由专业经营单位专项用于住宅小区内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投资建设。住宅小区内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归专业经营单位所有。具体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收取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合理确定。

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包括变电、二次供水、换热、燃气调压等设施设备及相关管线和计量装置。

第十七条。

本条例实施前建设的住宅小区内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由业主大会决定移交给专业经营单位,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接收。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八条。

专业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履行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责任,按照与业主签订的服务合同服务到最终用户,保证服务质量。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专业经营单位的监督管理,督促专业经营单位履行投资、建设和维护管理义务。

第十九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封闭运行的太阳能热水、中水处理、直饮水、地源热泵、区域锅炉等设施设备,属于相关业主共有,但由经营单位投资经营的除外。

第二十条。

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和设计审查时,应当就住宅小区配套建筑及设施设备的配置、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建设标准征求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等部门和专业经营单位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通过招标的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

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十日前,持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招标文件等有关资料,向物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鼓励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提前介入项目的开发建设,对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配套设施建设、工程质量控制、设备运行管理等事项,提出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建议。

建设单位组织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和分户验收时,应当通知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参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商品房现售备案前,应当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住宅小区配套建筑和设施设备的清单及其产权归属等资料报物业主管部门备案,并在商品房销售时将上述资料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内容。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及收费起始时间、合同终止情形等内容进行约定;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其约定应当一致。

第二十四条。

新建住宅小区的配套建筑及设施设备符合下列条件后,建设单位方可办理物业交付手续:

(一)生活用水纳入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并安装分户计量装置;。

(二)雨水、污水排放纳入城市雨水、污水排放系统;。

(三)小区用电纳入城市供电网络,并安装分户计量装置;。

(六)按照规划要求完成消防供水、消防自动报警装置、消防车通道等共用消防设施建设;。

(七)小区道路与城市道路或者公路之间有直达的道路相连;。

(九)按照规划要求完成绿化建设及车库、车位的配置;。

(十)住宅小区分期建设的,已建成的住宅周边场地与施工工地之间设置有效的隔离设施;。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专业经营单位按照前款规定,对住宅小区进行综合验收,接受房地产开发、城乡规划、物业管理等有关部门的监管,并向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办理综合验收备案手续。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住宅小区综合验收合格之日起三十日内,与相关专业经营单位办理专业经营设施设备接收管理手续,并协助物业买受人与相关专业经营单位分别签订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服务合同。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交付住宅物业时,应当向业主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等资料。

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业主提供物业服务手册,并可以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协助建设单位办理住宅物业交付的有关具体事宜。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监督下,按规定向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下列资料:

(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四)业主名册;。

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将物业服务用房及有关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鼓励建设单位为其开发的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提供部分经营用房或者给予资金支持。

第三章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

第一节业主大会筹备组。

第二十八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建设单位或者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业主入住情况及时报告物业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一)业主已入住面积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

(二)业主已入住户数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

(三)自首位业主入住之日起满两年且已入住户数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第二十九条。

符合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条件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三十日内组建业主大会筹备组。

筹备组由七人以上单数组成,由建设单位、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等派员组成,其中业主所占比例不得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将其成员名单和工作职责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书面公告。

第三十条。

筹备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内容;。

(二)草拟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

(三)确认业主身份,确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

(四)提出首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条件、名单和选举办法;。

(五)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对前款规定的内容,筹备组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并书面通知全体业主。业主对业主身份和投票权数等提出异议的,筹备组应当予以复核并告知异议人复核结果。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第二节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全体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职责。

第三十二条。

业主大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及管理规约;。

(二)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筹集和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

(六)决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其他物业管理事项。

业主大会对业主投票权的计算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未作约定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按照业主户数计算的,一户计算为一票;建设单位未售出的专有部分,计算为一票;。

(二)按照建筑面积计算的,每一平方米建筑面积计算为一票;建筑面积不足一平方米的按一票计算。

业主身份以及建筑面积的确认,以不动产登记簿或者其他能够证明其权属的合法有效文件为依据。

第三十四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应当将征求意见书送交每一位业主;无法送达的,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不参加投票业主的投票权数是否计入已表决的多数票数,由管理规约或者临时管理规约规定。

第三十五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多的,可以以幢、单元、楼层为单位,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前,应当事先书面征求其所代表的业主意见,并将经业主本人签字的书面意见在业主大会会议上如实反映。

第三十六条。

业主大会会议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召集,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召集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有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提议的;。

(二)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业主委员会不履行召集义务的,经业主申请,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业主召开业主大会。

第三节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业主大会的授权开展活动。

业主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并主持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决定;。

(五)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六)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由三人以上单数组成。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担任,每届任期不超过五年,可连选连任。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日内召开首次会议,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主任、副主任和执行委员,主任、副主任可以兼任执行委员。

执行委员负责业主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工作,经推荐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进入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任职。

第三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资料向物业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一)业主大会会议决议;。

(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四)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和基本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物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资料之日起十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发给业主委员会备案证明,并出具业主委员会刻制印章证明。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刻制、使用、管理印章和开立账户。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业主委员会委员发生变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告知物业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第四十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及议事规则召开会议。

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者执行委员负责召集,可以邀请社区居民委员会派人参加会议。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作出决定时应当经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业主可以查阅业主委员会会议资料,并有权就涉及自身利益的事项向业主委员会提出询问,业主委员会应当予以答复。

第四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六十日前,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

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将业主委员会印章、档案资料以及属于全体业主的财物等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不及时移交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调督促其移交。

第四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决定是否终止其委员资格:

(一)以书面方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职请求的;。

(二)拒不履行委员职责的;。

(三)业主委员会过半数委员或者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提议撤销其委员资格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适合继续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第四十三条。

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经费及执行委员、委员的报酬,从业主共有部分的收益中提取或者由全体业主承担,具体办法与标准由业主大会决定。

第四章物业的使用与业主自治管理。

最新新的物业管理条例(汇总12篇)篇八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动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的物业管理。

新建住宅区和配套设施齐全的原有住宅区,应当实行物业管理。

配套设施不全的原有住宅区,由各区人民政府组织整治,逐步创造条件,实行物业管理。

配套设施齐全的大厦、工业区等其他物业,推行物业管理。

第三条南京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各区房产管理部门按照规定职责负责本辖区物业管理的行政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市政公用、市容、环保、园林、工商行政、价格、公安、民政等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及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物业管理工作。

第四条物业管理行业应当逐步建立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机制,提高物业管理水平。

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市场的监督检查,依法建立健全物业管理的各项制度。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遵循有偿服务、自负盈亏的原则自主经营,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第三产业的优惠政策。

第五条业主通过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物业实施自治管理。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人数少于五人的,物业管理的组织形式可以由业主决定;业主人数多于一百人的,可以按幢或者单元推选代表组成业主代表大会(以下统称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区域的范围,由各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物业以及共用设备设施的相关情况划定,原则上以封闭的住宅小区、大厦、工业区予以确定。

第六条业主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业主大会,对有关业主利益的重大事项进行表决;。

(二)业主委员会委员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六)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业主承担下列义务:

(二)遵守业主公约;。

(三)遵守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有关决定;。

(五)按照有关规定交纳维修基金;。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业主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修改、通过业主公约和业主委员会章程;。

(二)选举、撤换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三)审议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四)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改变或者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五)审议批准业主委员会选聘或者解聘物业管理企业的报告;。

(六)决定有关业主共同利益的重大事项。

第八条业主大会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召集,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拥有物业管理区域内百分之三十以上投票权数的业主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在接到提议后十五日内应当就所提议题召开业主大会。

业主的投票权数,住宅实行一户一票;非住宅按其总建筑面积除以相应的业主总数得出的平均数为一票,每增加一个平均数增加一票;业主拥有的物业建筑面积不足平均数的计一票。

召开业主大会应当有过半数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出席。业主大会决定事项,应当由参加会议的业主进行投票,超过投票权总数一半以上的,视为通过。

第九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或者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三十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使用已超过一年的,应当由所在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召开首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物业所辖区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指导和监督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

第十条业主委员会是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的组织,对业主大会负责。业主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

(二)拟定业主公约草案、业主委员会章程草案及其修订草案并报业主大会通过;。

(四)经业主大会批准,负责维修基金的管理、使用和续筹;。

(五)审定物业管理企业提出的年度工作计划和物业管理重大措施;。

(七)执行业主大会的有关决定;。

(八)接受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九)督促业主和使用人遵守业主公约和有关规定;。

(十)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成立业主委员会可以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二)所在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该物业管理区域符合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条件后,应当指导业主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组织召开业主大会,投票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第十二条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人数应当是五至十五名的单数,其组成人员不得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实施管理的物业管理企业中兼职。业主委员会成员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业主委员会可以选举产生主任一名和副主任若干名,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者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召开会议必须有过半数委员出席,所作决定须经业主委员会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

第十三条首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在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确认。登记确认日期为业主委员会成立日期。业主委员会申请登记确认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业主委员会登记确认表;。

(二)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三)业主大会会议纪要及选票。

业主委员会登记的有关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业主委员会终止的,应当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四条业主委员会不得从事经营活动,业主委员会的会务活动经费、活动场所由业主大会决定。

第十五条业主公约是业主共同订立的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及公共利益等方面的行为守则,业主公约对全体业主和使用人具有约束力。

业主公约和业主委员会章程自业主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应当在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报所在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栏或者其他显著位置予以公布,并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和使用人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该决定无效。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并通告全体业主和使用人。

第十七条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接受投诉。

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投诉后,应当在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答复。对决定受理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处理意见回复投诉人。

投诉人对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复核要求。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要求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复核意见回复投诉人。

第十八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自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材料到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对备案的企业核定资质等级后,物业管理企业方可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申请物业管理资质应当交验下列材料:

(三)营业执照;。

(四)建设部颁发的物业管理企业经理岗位证书、从业人员岗位证书和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证书。

已领取国家统一制发的物业管理等级资质证书的外地物业管理企业,在本市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应当到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合同的约定,制定物业管理工作制度;。

(三)制止违章搭建或者其它侵害业主公共利益的行为;。

(四)选聘专业公司承担专项经营业务;。

(五)拒绝任何形式的摊派;。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一)执行物业管理行业规范、服务标准;。

(二)履行物业管理合同,提供质价相符的物业管理服务,维护业主利益;。

(三)接受业主、业主委员会的监督;。

(四)定期公布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和维修基金的收支帐目,接受质询和审计;。

(五)接受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条新建物业出售前,建设单位应当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承担物业出售后至业主委员会正式签订物业管理合同前的物业管理服务。

新建物业出售时,建设单位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与物业购买人签订前期物业管理协议。

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应当及时续聘或者重新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并签订物业管理合同。

第二十一条物业管理当事人应当就以下物业管理服务事项进行约定:

(一)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和管理;。

(二)物业管理区域内日常环境卫生、绿化管理;。

(三)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安全防范、消防、交通等协助管理事项;。

(四)物业装饰装修的安全性能、垃圾清运等管理服务;。

(五)应业主要求进行的室内特约维修服务;。

第二十二条供水、供电、供气、邮政、电信等单位开展维修施工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予以协助。

任何单位不得强行要求物业管理企业代收代缴有关费用。确需委托的,应当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委托合同,实行有偿服务。

第二十三条物业管理行业应当建立和完善市场竞争机制。鼓励建设单位或者业主委员会通过招标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

第二十四条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提供公共服务的费用及提供代办服务、特约服务的费用。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与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原则。

普通住宅的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物业的公共服务费由当事人在前期物业管理协议或者物业管理合同中协商确定。物业管理企业应业主的要求,提供代办服务和特约服务的费用,应当与业主协商确定。

物业管理服务实行等级评定,物业管理服务等级依据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安全护卫、绿化、环境卫生、多种经营与社区文体活动、服务质量效果等内容综合评定。

第四章物业的使用和维护。

第二十五条新建物业在规划建设时,应当建设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等必要的物业管理配套设施,制定物业管理实施方案,并报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成后,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物业管理配套设施验收,未经物业管理配套设施验收的,不得实施物业管理。

新建物业的物业管理配套设施验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二)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三十日内进行验收,并给予书面答复。对验收合格的,发给物业管理配套设施验收证明。

开发建设单位在移交住宅区时,应当按照住宅区总建筑面积千分之三至千分之四的比例,无偿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用房,其产权属全体业主共有,并由受托管理的物业管理企业使用。

配套使用的附属设施、附属设备、共用部位属全体业主所有。

第二十六条物业管理企业接管物业时,应当与委托方按照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接管验收办法进行接管验收。物业接管验收办法主要包含接管验收的程序、资料、内容及交接双方的责任等内容。

第二十七条物业管理区域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坏房屋承重结构,擅自改变房屋用途;。

(二)占用或者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擅自移动共用设施设备;。

(三)私搭乱建;。

(四)侵占绿地、毁坏绿化;。

(五)随意倾倒或者丢弃杂物、垃圾;。

(七)未经批准摆摊设点;。

(八)无序停放车辆;。

(九)在建筑物和构筑物上乱悬挂、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

(十)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或者侵害他人正当权益的活动;。

(十一)在消防通道上设置路障,损坏或者挪用消防设施;。

(十二)违反规定饲养家禽、家畜或者种植蔬菜;。

(十三)法律、法规和业主公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八条业主或者使用人装修房屋,应当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及承重结构和擅自移动煤气管道等装饰装修的有关规定和注意事项书面告知业主或者使用人。物业管理企业发现业主或者使用人有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劝阻,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九条业主应当按照设计用途使用物业。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物业使用性质的,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物业安全的要求,并报规划、房管等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条利用物业设置广告等经营性设施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委员会的书面同意后,由物业管理企业向有关部门办理报批手续。经批准设置的经营性设施的收益,在扣除物业管理企业代办费用后,应当将收益的百分之三十用于补贴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收益的百分之七十纳入维修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维修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时,相关的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配合。因阻挠修缮造成物业损坏或者财产损失的,责任人应当负责修复或者赔偿。

因修缮、装修及使用不当造成相关业主自用部位、设施设备损坏和财产损失的,责任人应当修复或者赔偿。

第三十二条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市政、供水、供电、供气、市容、环卫、电信、绿化、消防、交通、有线电视、邮政等共用设施设备,按照规定应当由相关部门维修养护的,原有职责和养护渠道不变。相关部门委托物业管理企业代为维修养护的,应当支付维修养护费用。

第三十三条房屋的维修责任按照下列规定划分:

(一)房屋室内部分(不含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由业主自行维修;。

(二)房屋的外墙面、楼梯间、通道、屋面、上下水管道、公用水箱、水泵、机电设备(不含电梯)、共用天线、消防设施等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由物业管理企业根据合同的约定定期维修养护。

电梯维修更新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四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两个以上业主的,应当建立物业管理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简称维修基金),专项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的中修、大修、更新。

维修基金归业主所有,管理实行专户储存、政府监管、规范使用的原则。

第五章罚则。

第三十五条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和物业管理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一方可以向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业主、使用人未按照物业管理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催交,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按每日万分之五加收滞纳金。收缴率达不到百分之五十的,连续三个月以上,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向业主委员会提出解除合同。如果两个月内仍收缴不到百分之五十,物业管理企业可以自行退出。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新建物业建成后,未经物业管理配套设施验收擅自实施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违反本办法规定,依法应当由工商行政、价格、市容、规划、财政、公安等部门处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当事人对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市各县物业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南京市房产管理局可以根据本办法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20xx年四月一日起施行。南京市人民政府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发布的《南京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获审议通过,再吸纳70条代表意见。

业主交纳物业费情况将在小区公示。

刚刚闭幕的市xx届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待报省人大会审议批准后施行。记者采访了解到,代表们在审议中共提出了149条意见和建议,其中70条意见被吸纳到条例当中,涉及29个条文的修改。

对实名投诉、举报实行限时回复。

根据汪旭东等代表意见,政府相关部门受理登记投诉举报事项、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不应当限于实名。但对于实名投诉举报的,要建立限时回复制度,并对实名投诉举报人予以保密。

条例第五条采纳了这一意见,并作出相应调整:“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布投诉、举报受理方式,按照职能分工履行职责,及时受理业主和相关单位的投诉、举报,依法调查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对实名投诉、举报实行限时回复,并对实名投诉、举报人予以保密。”

物业保修金交存期由8年改为5年。

草案第三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在房屋产权初始登记之前,应当按照物业建筑安装总造价百分之二的比例交存物业保修金,作为物业保修期内维修费用的保障。物业保修金交存期为8年。

江劲松、严菲、徐珺等代表提出,草案规定物业保修金交存期8年过长。经过论证,条例将物业保修金的交存期限改为5年,以更好地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制度相衔接。

第三方评估机构无法协商产生,由物业管理主管部门随机抽取。

根据草案第三十八条,已交付使用物业业主总人数百分之十以上的业主,因对建设单位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质量不满意,要求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其与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协商选定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对物业服务企业的履约情况进行评估。

胡道才等代表提出,草案规定各方协商开展第三方评估,应补充协商不成的处理情形。为此,条例修改为“协商不成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随机抽取第三方评估机构。”

第三方评估实行市场化运作。

闵一峰等代表提出,第三方机构要保证公平公正公开,物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第三方机构的指导。

“条例已授权制定第三方评估活动管理办法,对第三方评估机构的具体条件、运作程序等会在授权政府制定的细则中规定。”相关人士回应说,第三方评估实行市场化运作,第三方评估机构是完全的市场主体。对评估工作,政府放权,交给市场。在具体运作中,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将加强对第三方评估机构的指导和监管,强化其依法公正进行评估。

业主对物业费调整有异议,可向物价部门投诉。

陈高峰、汪敏等代表提出,草案第三十九条规定业主对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调整有异议的,直接提起诉讼不妥。为此,条例修改为“业主对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调整有异议的,可以向物业所在地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投诉;认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调整违反程序的,可以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投诉。”

物管企业不按约定履行合同,将录入信用档案。

针对韩荣照等代表意见,条例第四十三条增加保护业主权益的内容,并进一步体现公平性,对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约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同样进行征信管理。

条例明确,业主依法享有的正当权益和根据物业服务合同享有的权利,应当受到保护。物业服务企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损害业主权益的,业主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仲裁裁决或者司法判决确认后仍不履行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录入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

业主交纳物业费、公共水电分摊费情况要公示。

草案第四十四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下列信息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等;电梯、消防、监控等专项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保养单位的名称、资质、联系方式和应急处置方案等。

根据徐祥等代表意见,物业服务企业公示的内容要进一步细化。为此,条例修改为“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公共水电分摊费用情况,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所得收益。”

不得擅自在楼道等业主共有区域堆放物品。

根据草案第五十五条,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损坏或者擅自改变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和门窗位置,超荷载存放物品;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或者将卫生间改在下层住户的厨房、卧室、起居室、书房的上方;违反市人民政府有关房屋出租规定等。

针对毛新平、朱赫等代表的意见,该条款新增一项内容,不得“擅自在楼道等业主共有区域堆放物品”。

业主对财务收支有异议,可查询账簿。

汪旭东等代表提出,草案应增加相关内容,体现业主对住宅小区财务管理的知情权,保护业主权益。条例增加规定,业主对有关财务收支有异议的,“可以要求查询有关财务账簿。”

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业主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所得收益、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有异议的,可以要求查询有关财务账簿;经已交付使用物业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二十以上且占总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大会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将审计报告通报全体业主。

将制定保修金管理办法明确使用、监管问题。

针对严菲、徐珺等代表提出要保证物业保修金的安全管理问题,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相关人士表示,条例中已授权市政府制定保修金管理办法,其中将明确使用、监管、返还等具体问题。资金监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建筑安装造价情况,测算并公布按照建筑面积缴纳保修金的具体标准。

已着手搭建统一信用平台。

周文松代表建议,物业服务企业出现严重失信行为,物业行政部门不将其纳入招投标平台的举措应该更加具体。在下一步工作中,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招投标平台的建设和引导,充分运用信用成果,发挥市场调节机制。

据悉,目前,政府相关部门已着手搭建统一的信用平台,在各相关部门间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确保这一制度能够落地。同时,进一步细化纳入失信名单的标准和情形,确保公正公开,督促物业管理各方培养诚信意识。

最新新的物业管理条例(汇总12篇)篇九

1、              车棚值班员着装整齐,佩戴整齐,精神饱满,遵守作息时间。车棚工作时间为:早班7:00—18:00,晚班8:50—20:00.两班制,每一个半小时倒班一次;每周调班一次。

2、              早班值班员早7:00上岗前,首先到监控中心领取车棚钥匙开启车棚,认真检查过夜停放在车棚的情况,点清数量,是否与上班交接-班记录相符,对车棚卫生及时清理,保持良好的工作环境,7:00从值班室内拿出车牌站立在车棚前发放车牌,客户车辆停放车棚内,外来车辆停放在车棚外指定区域,并对其收取看车费;同时指挥车辆通行,防止堵车。

3、              监督客户按规定把车停放在规定区域,摆放整齐、落锁。不定时对车棚进行巡查,发现有未锁车的情况及时报告主管,并对车辆登记,车主认领时认真做好记录(车主姓名、联系电话、工作单位、证件号码等),预防错领给客户造成损失。

4、              遵守交接-班制度,在接-班员未到之前不得离岗,认真填写交-班记录,详细向接-班员说明当班情况及处理结果。

5、              接-班人员认真听取上班工作情况,查看交接-班记录,检查各区域停放和摆放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通知主管,杜绝乱停乱放。

6、              早、晚班除车棚工作外,要协助管理车棚周围停放的各种车辆顺利通行,对外来车辆停放整齐,杜绝一车占多位并及时填写计时凭条,如发现车辆有损伤及时告知车主并在计时凭证上填写清楚。对于在车棚周围发生的的事情如:刮碰车辆及时通知车主并报告主管,保护现场作好记录。

7、              协助地下车库值班员管理好地下车库,看管好送货车专位,避免发生的堵车现象。

8、              17:00站在车棚前收取车牌,如客户走时车牌丢失,根据《车棚管理办法》进行处理,做好相关记录(车主姓名、联系电话、工作单位、证件号码等)防止他人二次取车,造成损失。20:00下班后对车棚认真检查过夜车辆情况,清点数量,做好登记,检查有无安全隐患,锁好车棚把报警器通上电源,查看无误后,车棚钥匙送监控中心。

追问:我要露天停车管理! 不是这个!回答:

1、          着装整齐,按规定上岗交接-班,上岗前必须进行整理着装,在岗上要以忠于职守,在岗时不得与其他无关人员聊天。

2、          在工作中要使用文明礼貌用语。

3、          负责外来车辆检查,对不符合要求进入广场的.车辆进行礼貌劝阻,对可疑情况提高警惕,及时汇报,确保安全。

4、          外来车辆或没有停车证的车辆进入广场要发给《计时凭证》(填写进入时间和车辆号码),离去时收回《计时凭证》,并校对车辆号码,根据时间收费。收费时要做到敬礼先行,:“您好、谢谢、慢走”紧随后。

5、          负责保管好停车费发票,按时向主管交纳停车费。

7、          提醒业主或客人停车前关好门窗,带走车上贵重物品。

8、          保证停车场内无加油、修车、式刹车及学习驾驶车辆的现象。

9、          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剧毒危险品及漏水、漏油的车辆进入停车场。

10、     保持良好的形象及精神状态,注意仪表仪容,礼貌礼节。

11、     熟悉客户车辆的基本情况,如:车牌号码、车型、颜色等。

12、     保证广场上的车辆无丢失,碰坏情况。

13、     保证广场上无踢足球、滑冰、打架斗殴等现象。

14、     严禁收买、推销、小贩等闲杂人员进入大厦内,不准装修队擅自进入大厦自找“生意”。严禁危险品进入广场。

15、     车辆内出现治安纠纷或交通事故要及时报告,疏导和处理。

16、     积极配合保洁、维修等其它服务,制止违章行为,防止破坏,不能制止解决的向值班经理或主管报告(制止违章要先敬礼)。

17、     认真、如实做好值班记录表。

  完成上级领导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和遵守公司规章制度。

最新新的物业管理条例(汇总12篇)篇十

1.1 所有员工在入职时均获物管公司行政人事部签发的员工证。

1.2 员工证必须当值时按规定佩戴,不得挂于腰际或以其他外衣遮盖,违者以不配戴论处。

1.3 员工须注意爱护员工证,人为损坏或遗失,除按规定及时到行政人事部补办手续外,将视实际情况可能给予一定的纪律处分。

1.4 离职员工必须将员工证完整交回。

2、更-衣柜、钥匙

2.1 员工更-衣柜不能随便与他人调换,不能私装别锁和私配钥匙,不能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不要存放贵重物品,物管公司/管理处不负任何私人财物损失的责任。

2.2 物管公司/管理处有权随时选派两名行政人员检查更-衣柜。

2.3 员工离职时须将更-衣柜清理干净。

2.4 物管公司内部钥匙由行政人事部统筹管理、复制。领用人领用钥匙后,需在物料单上注明确认。

2.5 钥匙保管人应遵守下列条件,否则所发生损失由保管人负担责任,并按情节轻重论处或依法究办:

2.5.1 离职时应将钥匙交回行政人事部。

2.5.2 钥匙遗失时,应立即向行政人事部报备。

2.5.3 不得复制或任意借予外人使用。

3、电脑使用管理

3.1电脑操作应按一定的规程进行。启动时应先开显示器、打印机等外部设备,后开主机;关闭时应先取出磁盘或光盘关闭主机,后关闭显示器,打印机等外部设备。

3.2在电脑运作过程中,若发现异常声音或怪味时,应立即切断电源,并通知行政助理及供应商检查机件;若发生突然断电的情况,应立即将主机所有资料存档及关闭所有电脑机件。

3.3各使用部门设有专人操作电脑,每台电脑均具有开机密码及荧屏保护密码,每个电脑操作员必须对密码保密,并对自己的一切电脑操作负责。严禁他人在未经电脑操作员允许下,使用电脑。

3.4为了预防电脑病毒,使用磁盘及光盘前必须进行病毒检测,严禁员工在未征得管理处主任批准下私自安装外来软件、程序,一经发现将会按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3.5任何时间严禁员工利用电脑玩游戏,甚至上网或联网玩游戏,同样严禁非公务情况下上网浏览,一经发现将会按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3.6各使用部门应保证电脑设备在良好环境下使用,不得在设备上放置杂物,并做好电脑设备的防尘、防潮、通风工作。

4、复印机使用管理

4.1 复印机必须由各部门指定人员负责操作,其他人员非必要请勿使用复印机。

4.2 员工在每次复印完后必须即时在《复印机使用薄》上如实登记(双面复印当2张),及清理遗留的物件及废纸。

4.3 使用复印机只限于复印管理处有必要复印的文件,禁止复印私人文件。

4.4 当连续复印文件数量达100张,必须暂停2分钟,禁止将沾有未干涂改液或胶水等文件进行复印。

4.5 行政助理负责复印机维保工作,及监督复印机的使用状况。

5、传真机使用管理

5.1 所有文件的传真工作由各管理处指定行政助理或前台接待文员负责操作。

5.2 传真文件统一由指定人员负责接收及发出的登记工作,禁止其他人员私自取走未经登记的文件。

5.3 传真机操作人员必须尽快将已发出或接收到的文件登记后及时分派到各部门负责人。

5.4 使用传真机只限于传真管理处文件,禁止传真私人文件。

5.5 行政助理负责传真机维保工作,及监督复核传真机的收发记录。

6、办公费用控制

6.1 文具

更多精品来自简历

时同样要求返还整套非易耗文具。

6.1.2 每月文具领用原则上只是添置易耗材料,如纸薄类、笔类等,或添置必要的文件夹类。

6.1.3 行政助理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各部门提交的文具申请中的数量和品种作相应的控制、调整,并视进度给予发放。

6.1.4 本着环保、节约的原则,公司建议各管理处善用资源,采取适当措施控制不必要的花费,如适当使用可换笔芯循环再用的笔类,使用二次用纸等。

6.2 电话

6.2.1 任何情况下,严禁接驳信息台,在非紧急情况下,不得使用公司电话作私人用途。否则,公司有权对非公务使用的电话费作出追讨。

6.2.2 任何非公务情况下,严禁上网浏览、玩游戏。

6.2.3 各管理处主任应有效对办公电话的费用作出控制和监督,理论上办公电话费用将根据各管理处的实际情况定出定额指标加以控制。

6.2.4 行政助理要做好电话费用的核准报销工作。

6.3 纸张再用

6.3.1 内部文件都应尽量使用再用纸

6.3.2 影印机、打印机附近设置了存放再用纸的纸箱

6.3.3 对于已无用或旧的文件,员工应将印有文字的一面用圆珠笔划去,放入存放再用纸的纸箱,使其空白背面可再获利用。

6.3.4 为确保再用纸的.纸张不载述任何具敏感题材和机密资料,各员工应负责决定是否该纸的再次使用。

7、制服管理规定

为统一物管公司及辖下各管理处的对外形象,加强员工的归属感,促进公司的业务和管理水平,公司均为各岗位的员工订制制服,现特制定相关的员工制服管理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7.1一般规定

7.1.1员工入职时可获发两套工作制服。

7.1.2每位员工当值时,必须穿整齐制服,下班后应将制服放回更-衣柜,工作服要整洁,钮扣要扣齐,不允许敞开外衣,非工作需要不允许将衣袖、裤管卷起,不允许将衣服搭在肩上;。

7.1.4员工应保管及爱护好制服,除集中换洗外,员工应勤洗勤熨,时刻保持制服清洁。

7.1.5任何人为损坏或遗失,员工需负责赔偿制服之费用,同时亦将会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严重者将由公司管理层作出裁决。

7.1.6员工离职前需将制服交还,若制服有损坏者按规定折旧率作出赔偿,若未能交还制服者按全额赔偿。

7.1.7遇下雨天,保安部可统一不戴贝雷帽。

7.1.8因保安制服分冬装和秋装两款,保安部可根据天气情况统一穿着其中一款,原则上以温度摄氏22度为穿着标准,22度以上的统一穿秋装,反之穿冬装,但一切视实际情况而定,各班组必须统一着装。

7.1.9员工不得在制服的任意部位标记个人标识,只能在制服的腰线及裤头部位标记员工工号以作识别。

7.2折旧标准

7.2.1 男、女西装之折旧

按两年时间折旧,即每年的折旧率为50%。

7.2.2 男、女衬衫、西裤、西裙之折旧

按两年时间折旧,即每年的折旧率为50%。

7.2.3 保安服、帽之折旧

按两年时间折旧,即每年的折旧率为50%。

7.2.4工程服之折旧

由于工程部技工所穿着之工程衣磨损较大,且一年四季只有两套服装,所以按一年时间折旧。

7.2.5工鞋之折旧

1)皮鞋类按一年时间折旧;布鞋类按半年时间折旧;

2)涉及个人卫生问题,员工离职时一律采用工鞋折旧方法,工鞋不予回收。

7.2.6 其他用品之折旧

如女门童使用的保暖长袜等,一般按半年时间折旧,离职时不予回收。其他如保安精神带等配饰,一般按一年时间折旧,或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决定。

7.3 工衣换洗

7.3.1 工衣清洁原则上由员工自行负责,但管理处也会提供必要的换洗服务,集中换洗一律由公司行政部指定统一由一家合标准之洗涤服务商进行,各管理处均按统一标准执行。

7.3.2 各管理处的行政助理负责工衣交收、检查及费用核算工作,并于月底统一上报公司行政部,由行政部统一向洗涤服务商结算。

7.3.3 换洗周期:(根据目前各管理处的经营状况,暂定以下标准)

品种类别次数/月适用部门

西装干洗1-2客户、行政管理人员

西裤干洗1-2客户、行政管理人员

西裤湿洗2-4保安

衬衫湿洗2-4除工程部外

西裙湿洗2-4女职员

工程衣裤湿洗2-4工程部

7.4 制服的保管

7.4.1 各管理处行政助理/仓管员负责制服的进出仓、保管工作。

更多精品来自简历

.2 员工离职时,行政助理/仓管员应仔细检查制服,将破损情况决定回收或折旧报废,并将具体情况在员工离职手续清单上标明,如需要折旧或赔偿的,须及时通知财务部门计算费用。

7.4.3制服缴仓后,行政助理/仓管员须及时送厂商洗涤, 做好保洁工作。

7.4.4行政助理/仓管员于每次集中换洗时,要仔细检查制服的使用情况,对破损情况要做好相应记录,除向洗涤厂商跟进修补外,对造成制服破损的员工及时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应及时向管理处主任汇报。

注:查看本文相关详情请搜索进入安徽人事资料网然后站内搜索物业员工管理条例。

最新新的物业管理条例(汇总12篇)篇十一

(2003年6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国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条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最新新的物业管理条例(汇总12篇)篇十二

为了规范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安全、舒适、文明、和谐的工作和生活环境,制定了深圳市物业管理条例,下面就跟小编一起来了解下20xx年深圳市物业管理条例,希望大家喜欢!

广东省深圳市人大常委会。

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五十七号。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20xx年10月17日颁布,20xx年1月1日实施)。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经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xx年9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xx年10月17日。

(20xx年9月25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规范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安全、舒适、文明、和谐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三条物业管理实行业主自治、专业服务与政府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物业管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市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二)研究拟定或者制定物业管理相关政策措施;。

(四)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职责。

区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市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市、区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街道办事处在区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组织、协调业主大会成立及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工作,指导、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活动。

社区工作站协助街道办事处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街道办事处可以委托社区工作站办理物业管理相关事务。

第六条深圳市物业管理协会(以下简称市物业管理协会)是物业服务行业自律组织,应当积极规范行业经营行为,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负责制定并监督实施物业服务规范,促进物业服务企业依法、诚信经营,并组织物业服务行业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调解行业内部争议等。

第七条建立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处理物业管理的重大问题。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制定。

第八条物业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中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并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九条物业管理区域应当依法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较少的,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全体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职责。

业主大会通过业主大会会议和业主委员会行使职权。

第十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会议由业主委员会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组织召开。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时,应当邀请物业所在地社区工作站派员列席。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召集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提议;。

(二)发生重大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

(三)本条例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业主提议召集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委员会应当核实提议人的业主身份。

第十二条业主委员会不按规定召集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可以请求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召集;逾期仍未召集的,由街道办事处组织召集。

第十三条业主大会会议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议题、时间、地点、方式以及表决事项等予以公告,并同时抄送全体业主。

第十四条业主大会会议与会业主所持有的投票权超过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投票权半数,且与会业主人数超过全体业主人数半数的,业主大会会议方为有效。

前款所称与会,是指业主在会议签到表签字确认;采用或者同时采用书面形式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包括业主在表决票上或者选举票上签字确认并按照规定方式交回表决票或者选举票。

业主投票权数按业主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计算,物业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计算为一票,不足一平方米的按四舍五入计算。

第十五条业主可以自行投票,也可以委托他人投票。

委托他人投票的,应当出具书面。

委托书。

载明委托事项和投票权数。受委托人投票时应当出示委托书以及委托人和本人身份证明。

一个独立产权单位登记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所有权人的,应当自行确定一名投票人。

第十六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采用记名投票的方式。

一个独立产权单位拥有一个表决票或者选举票,每张表决票或者选举票上应当标明该产权单位的投票权数。

第十七条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应当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二分之一以上和与会业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多数同意。

业主大会作出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续筹方案,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决定,应当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三分之二以上和与会业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同意。

第十八条业主大会依法作出的决定,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业主大会作出决定三日内,将决定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并抄送全体业主。

第十九条物业管理区域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通过管理规约、制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等:

(一)物业出售且已经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物业总建筑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二)首套物业出售并交付使用满二年的。

物业管理区域符合前款条件后六十日内,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书面告知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业主也可以书面告知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

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收到书面告知后一个月内,负责核实并组织、协调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

第二十条筹备组由五至七名成员组成,其中社区工作站负责人一名、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代表一名、业主代表三至五名。筹备组组长由社区工作站负责人担任。筹备组中的业主代表由社区工作站在愿意参加筹备工作,且有一定人数业主推荐的业主中确定。筹备组成员不得担任首届业主委员会委员。

建设单位应当提供筹备工作所需要的物业和业主相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业主委员会由委员和候补委员组成。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业主委员会从委员中选举产生。

候补委员列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不具有表决权。

业主委员会可以聘请执行秘书,负责处理业主委员会日常事务。执行秘书的工作职责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

第二十二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业主委员会委员津贴和执行秘书薪酬,从物业服务费中按照市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专款专用。

业主委员会委员津贴和执行秘书薪酬标准由业主大会决定。候补委员不领取津贴。

第二十三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候选人应当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自然人业主或者单位业主授权的自然人代表,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履行业主义务,未欠交物业服务费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三)遵纪守法,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较强的公信力和组织能力;。

(五)书面承诺积极、及时、全面履行工作职责。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候选人由筹备组推荐,十名以上业主也可以联名推荐委员和候补委员候选人各一名。筹备组应当审查委员、候补委员候选人资格并确定候选人名单。

第二十四条业主委员会由五至十七名委员组成,组成人数为单数,具体人数由筹备组根据该物业管理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候补委员人数按照委员人数的百分之四十设置。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实行差额选举,差额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按照预定名额和候选人得票顺序当选。

第二十五条业主委员会委员职务终止时,经业主委员会决定,从候补委员中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递补,并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二十六条未能依法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集体辞职的,经区主管部门确认后,由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及时组织召集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除业主委员会和街道办事处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召集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委员会和街道办事处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时,物业服务企业、物业使用人以及相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第二十八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成立情况向区主管部门备案。

区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情况书面通报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站、公安派出所和物业服务企业等相关单位。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业主委员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变更情况向区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和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副主任召集和主持。

经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应当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主任、副主任无正当理由不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的,由街道办事处指定一名委员召集和主持业主委员会会议。

业主委员会委员不得委托他人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邀请物业所在地社区工作站派员列席。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决定时应当经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一名委员拥有一票表决权。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将会议情况以及决定事项以书面形式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三十条以业主委员会名义发布信息,应当经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并加盖业主委员会印章。

第三十一条业主委员会就下列事项作出决定,应当经全体委员过半数签字同意:

(一)提请业主大会决定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二)提请业主大会决定调整物业服务费;。

(三)提请业主大会决定物业服务企业选聘方式;。

(四)提请业主大会批准物业服务合同;。

(五)召集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六)终止委员职务以及将候补委员递补为委员;。

(七)中止委员职务并提请业主大会罢免委员职务;。

(八)涉及业主重大利益的其他决定。

第三十二条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书面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并加盖业主委员会印章。

第三十三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不得作出与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不得组织、参与任何经营性活动。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物业所在地的区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业主委员会超越职权作出决定,或者作出与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由签字同意该决定的委员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收受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有利害关系业主提供的利益或者报酬;。

(三)收受可能妨碍公正履行职务的其他利益。

第三十五条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经业主委员会会议通过后中止其委员职务,并提请下次业主大会会议审议决定:

(一)不履行业主义务、不遵守管理规约,情节严重且拒不改正;。

(二)一年内三次无故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

(四)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

业主委员会中止委员职务时,应当允许该委员提出申辩并记录归档。

第三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其委员、候补委员职务自行终止:

(二)因疾病或者其他原因丧失工作能力;。

(三)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辞呈;。

(五)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

第三十七条业主委员会委员缺员,全体候补委员递补为委员后,仍缺员超过百分之四十的,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增补。

第三十八条业主委员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区主管部门决定予以解散: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严重侵害业主合法权益;。

(二)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严重影响社区安定及公共秩序;。

(三)不按规定履行业主委员会职责,情节严重。

区主管部门解散业主委员会的,应当通知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依法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九条分期开发的物业,可以在分期开发期间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新一期物业的业主入住后,应当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但增补后的业主委员会委员总人数不得超过十七人。

第四十条业主委员会委员职务中止和自行终止,候补委员递补为委员时,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并向区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一条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委员、候补委员可以连选连任。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六个月,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换届选举,并报告区主管部门和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换届选举应当在任期届满前三个月完成。

在任期届满前三个月尚未完成换届选举的,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或者监督业主委员会组织换届选举,并在上届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后,不得继续履行职责。

第四十二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任期届满后三个工作日内,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印章、档案资料以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财物等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第四十三条业主委员会解散的,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应当在区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下,做好有关财物清算和资料清理工作,并在宣布解散后三个工作日内移交给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代为管理。

第四十四条业主可以查阅业主委员会所有会议资料,并有权就涉及自身利益的事项向业主委员会提出询问,业主委员会应当予以答复。

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将工作情况通过公告等形式向全体业主报告。

第四十五条业主应当遵守临时管理规约和管理规约。

临时管理规约和管理规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物业管理区域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和维护规则;。

(二)业主合理使用物业专有部分的权利和义务;。

(三)物业天面、外墙、门窗及户外设施保洁和装修规则;。

(四)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公共秩序的权利和义务;。

(五)业主分担物业管理区域各类费用的方式;。

(六)违反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四十六条临时管理规约由建设单位负责编制,报区主管部门备案。建设单位应当将备案后的临时管理规约在物业销售场所公示。

业主在入住时,应当签署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在业主大会通过后生效。

第四十七条业主认为临时管理规约和管理规约的内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显失公平的,可以请求区主管部门予以撤销;区主管部门可以撤销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显失公平内容,也可以决定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中对特定业主显失公平的内容对该特定业主无效。

第四十八条管理规约正本由业主委员会保管,并于通过后三日内,将副本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并在十五日内抄送全体业主。

第四十九条业主大会通过的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由业主委员会在通过后十五日内报区主管部门备案。

业主委员会依法刻制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后,应当在十五日内报区主管部门备案。

业主委员会应当制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使用管理规定和档案管理规定,并建立活动档案供业主查询。

经业主大会作出决定的,方可使用业主大会印章。

第五十条建设单位有权根据本条例规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前期物业服务,并以未出售物业业主身份享有相关权利。

第五十一条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中承担下列义务:

(二)依法参与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工作,协助成立业主大会;。

(三)依法提供物业服务用房;。

(四)以未出售物业业主身份承担相关义务;。

(五)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无偿提供物业服务用房,包括物业服务设备用房、物业服务办公用房和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

物业服务设备用房面积根据设备安装、使用、维护实际需要提供。

物业服务办公用房面积按照下列标准提供:

(二)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总建筑面积超过二十五万平方米的,除按照二十五万平方米的千分之二提供外,超过部分按千分之一的标准提供。

业主委员会的办公用房从物业服务办公用房中调剂,建筑面积应当不少于二十平方米。

第五十三条物业服务用房应当有独立产权并具有正常使用功能。

物业服务用房产权属该物业管理区域全体业主所有,权属资料由业主委员会保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物业服务用房的用途。

第五十四条建设单位申请房屋预售许可证、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提交物业服务用房房号、面积等相关资料。

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在核发房屋预售许可证和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核查并注明物业服务用房房号。

第五十五条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依法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第五十六条从事物业服务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物业服务企业的名称中应当标示“物业”字样。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设立独立核算的服务机构。

第五十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

物业服务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五十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取得资质证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加入市物业管理协会。

本条例实施前已取得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应当自本条例实施后三个月内加入市物业管理协会。

异地物业服务企业在特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之日起三个月内应当加入市物业管理协会。

第五十九条市物业管理协会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服务从业人员的自律性监管,建立诚信档案和诚信风险预警公告制度。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行业规范,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应当要求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应当给予警告、业内通报批评或者公开谴责等制裁。

受到市物业管理协会公开谴责的物业服务企业,二年内不得参加物业服务招标投标,业主大会可以提前解除与其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

受到市物业管理协会公开谴责的物业服务从业人员,物业服务企业二年内不得聘用其从事应当由取得物业服务相关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的工作。

市物业管理协会给予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服务从业人员警告、业内通报批评和公开谴责的,应当报区主管部门备案;给予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服务从业人员公开谴责的,应当向社会公告。

第六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聘请专业机构承担机电设备维修养护、清洁卫生、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等专项服务,但不得将该物业管理区域全部物业服务一并委托或者转交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第六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不得转让或者以出租、挂靠、外借等形式变相转让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

第六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物业服务标准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

物业服务标准由市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另行制定和发布。业主大会对物业服务有特殊要求的,由物业服务合同约定。

第六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区主管部门报送季度、年度统计报表和其他相关统计资料。具体办法由市主管部门制定。

第六十四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应当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统一提供物业服务。物业管理区域内地上以及地下建筑物、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不得分割管理。

分期开发的物业,前期建成部分已确定物业服务企业的,后期建成部分应当由同一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服务。

第六十五条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并遵循相对集中、便于管理的原则。具体划分方法如下:

(三)不同物业管理区域地理上自然连接的,经各自的业主大会同意后,可以合并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划分物业管理区域有争议的,由区主管部门会同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处理。

第六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服务,应当与建设单位或者业主大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服务的计费方式、收费标准、服务内容、服务期限等。

关于物业服务内容约定不明的,依照市主管部门发布的物业服务标准执行。

第六十七条物业服务收费可以按照国家规定采取酬金制或者包干制的计费方式。

酬金制计费方式,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费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金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其余部分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各项支出,结余部分归业主所有,不足部分由业主承担的计费方式。

包干制计费方式,是指由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盈余归物业服务企业所有,亏损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计费方式。

第六十八条采用酬金制计费方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的,酬金的计提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与建设单位或者业主大会根据企业资质、服务内容与水平等因素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六十九条物业服务合同期限为二年至五年。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具体期限由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约定,最长至业主大会与其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开始提供物业服务之日止。

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时,业主大会尚未成立或者未依法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原合同可以继续履行至新的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开始提供物业服务之日止。

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时,应当明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向业主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的名称、办公场所、联系方式和资质等级等。

第七十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物业相关资料,并同时移交业主相关资料。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将前款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大会新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

禁止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泄露业主资料。

第七十一条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服务企业除应当向业主委员会或者新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移交本条例第七十条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同时移交下列资金、资料和物品:

(一)采用酬金制计费方式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结余;。

(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结余;。

(四)提供物业服务期间形成的有关物业及设施设备改造、维修、运行、保养的有关资料;。

(五)采用酬金制计费方式收取物业服务费的企业,用物业服务费购置的资产及物品。

第七十二条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采用招标的方式进行。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逐步实行统一委托招标代理机构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制度。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制定。

第七十三条物业服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住宅物业服务招标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方式。

由政府财政性资金支付物业服务费的物业,其管理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时,相关标准和程序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四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一)物业属于单个业主,或者业主人数少于十人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的;。

(二)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后,业主大会决定续聘原物业服务企业的;。

(四)公开招标的投标人少于三人的。

符合前款第(三)、(四)项条件的住宅物业,建设单位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经区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选聘行为无效。

第七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物业服务合同副本报区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遵守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制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安全防范。

应急预案。

对突发性自然灾害供水、供电和供气事故物业安全事故公共卫生事件治安及刑事案件等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处置进行具体规定并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物业管理区域的安全管理工作。

安全防范应急预案应当报区主管部门备案,区主管部门应当对安全防范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实施给予必要的指导。

发生安全事故或者其他紧急事件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并按规定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七十七条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退出物业管理区域,并配合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接管。

第七十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物业装修施工进行监督。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应当要求行为人及时整改;行为人未按要求整改的,应当及时报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七十九条物业服务企业从事物业维护、修缮、装修监督等工作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提供方便。

需要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提供方便的,应当事先通知,并就相关具体事项与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协商。

第八十条物业保修期届满后,物业全体共有部分的维修责任由全体业主承担,物业部分共有部分的维修责任由部分共有的业主承担;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由业主负责。共有物业遭人为损坏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要求责任人负责修复或者赔偿。

公用事业以及通讯、有线电视等经营单位,应当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责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十一条物业天面、外墙和楼梯间等设施,应当保持安全、整洁,每五年至少修缮或者粉刷一次,费用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中支出。

业主自有空调架、防盗网等外观设施,应当每三年至少检修或者粉刷一次,费用由业主承担。

第八十二条物业影响市容美观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业主或者业主大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修缮或者改造。

对影响市容美观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物业未及时修缮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请求区主管部门责成业主或者业主大会限期修缮;逾期不修缮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代为修缮,修缮费用由业主或者业主大会承担。

第八十三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相结合的原则。具体办法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主管部门制定。

物业服务费的具体标准,由当事人根据前款规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八十四条业主入住前的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承担,业主入住后的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承担。建设单位出售物业时,不得向物业买受人承诺减免物业服务费。

前款所称入住是指在房屋。

买卖合同。

约定的时间内,业主收到书面入住通知并办妥相关入住手续。业主收到书面入住通知后,在通知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办理相关入住手续的,视为入住。建设单位没有事先书面通知的,以业主实际办妥相关入住手续为准。

第八十五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有两个以上独立产权单位的,应当设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包括首期归集的专项维修资金和日常收取的专项维修资金。

首期归集的专项维修资金由建设单位按照物业项目建筑安装工程总造价的百分之二,在办理该物业项目初始登记前一次性划入指定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日常收取的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在交纳物业服务费时一并交纳,由物业服务企业按月存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日常收取的专项维修资金交纳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主管部门制定。

市政府应当根据物业不同类型,分别制定各类物业建筑安装工程总造价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十六条市主管部门应当在银行设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收取、存储、使用、增值和查询等进行统一监督管理。各个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应当存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遵循按幢立账、专户存储、核算到户、专款专用、业主决策、拨付快速、手续便捷的原则。

市主管部门可以在代管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增值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以支付相关单位的代收、代管等费用。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制定。

第八十七条物业保修期满后,由业主大会决定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

物业部分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改造需要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经该共有物业建筑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但不得与业主大会对物业全体共有部分作出的决定相抵触。

第八十八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二)物业部分共有部分所需费用,由该部分共有物业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的物业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比例共同承担。

物业共有部分遭人为损坏的,其修缮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八十九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超过首期归集专项维修资金金额百分之七十的,业主大会应当续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续筹的资金应当不低于首期归集的专项维修资金数额。

第九十条业主转让物业时,其名下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余额随物业一并转让;因拆迁或者其他原因造成物业灭失的,应当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余额退还业主。

业主未缴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市房地产主管部门不予办理该物业的转让和抵押登记手续。

第九十一条本条例实施前,建设单位未按照《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划拨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的,应当按照该条例有关规定继续缴交。未按照规定缴交的,由区主管部门予以追缴。

按照前款规定收取与追缴的公用设施专用基金,应当存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第九十二条本条例实施前,业主按照《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缴纳的住宅维修基金,应当由该物业的管理单位按户设账,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全额存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本条例实施前,业主未按照《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缴纳住宅维修基金的,应当按照该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补足。

第九十三条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业主大会决定支付物业服务费、交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承担有关分摊费用。

第九十四条业主转让物业时,应当缴清物业服务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以及应当承担的有关分摊费用。

物业被依法拍卖的,拍卖机构应当在拍卖前明示物业服务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和相关分摊费用支付和交纳情况。

第九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采用酬金制计费方式收取物业服务费的,应当按季度公布物业服务费收支情况。业主委员会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对物业服务费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审计费用从物业服务费中支出。审计报告由业主委员会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

第九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至少每半年公布一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收支情况。

第九十七条物业服务应当依法实行明码标价。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将服务内容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予以公示。

第九十八条业主委员会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有关规定的,由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责任人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九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未将临时管理规约报区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的,由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以下罚款。

第一百条建设单位未按照本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提供物业服务用房的,由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三个月内提供;逾期未提供的,由区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按照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市场平均售价和规定的物业服务用房面积,向业主大会支付专款,存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专项用于承租、购置物业服务用房,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零一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擅自处分依法属于业主的共有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由区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并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零二条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服务的,由区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责令退还所收取的物业服务费,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零三条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未加入市物业管理协会的,由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一个月内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逾期月数每月处以一万元罚款。

第一百零四条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聘用受到公开谴责的物业服务从业人员的,由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零五条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服务一并委托或者转交给他人的,由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主管部门吊销或者提请吊销其资质证书。

第一百零六条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转让或者以出租、挂靠、外借等形式变相转让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由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零七条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不按时报送统计报表和相关资料,或者提供虚假报表和相关资料的,由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不按时报送统计资料的,处以五千元罚款;对提供虚假统计资料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零八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和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不提供或者移交相关资料的,由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第七十一条规定,未在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将有关资料、财物等移交给新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的,由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主管部门吊销或者提请吊销其资质证书。

第一百零九条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七十条第三款规定,故意泄露业主资料的,由区主管部门处以二万元罚款,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千元罚款。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或者执行秘书故意泄露业主资料的,由区主管部门处以一万元罚款。

第一百一十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由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违反本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由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应当负责的业主委员会委员处以一万元罚款。

第一百一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未将物业服务合同报区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五千元罚款。

第一百一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七十七条规定,拒不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的,由区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退出;逾期仍不退出的,由区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逾期所收取的物业服务费,并按月处以五万元罚款;逾期三个月仍不退出的,由市主管部门吊销或者提请吊销其资质证书。

第一百一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八十一条规定,未保持物业天面和外墙等设施安全整洁的,由区主管部门责令业主、业主大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修缮、粉刷,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一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不履行代收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义务的,由区主管部门责令其追收;非业主原因而拒不执行的,由区主管部门责令物业服务企业代为缴纳。物业服务企业代为缴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后,有权向未缴纳的业主收取。

物业服务企业逾期未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专户的,由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存入,并按逾期月数每月处以一万元罚款。

第一百一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有关规定,侵占或者挪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区主管部门依法追回被侵占或者挪用的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被侵占或者挪用资金金额两倍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六条建设单位不按照本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缴交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经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交后拒不履行的,由区主管部门按应交款项逾期天数处以每日万分之五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主管部门吊销或者提请吊销其相关资质证书。

第一百一十七条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拒不移交住宅维修基金的,由区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移交;逾期仍不移交的,按逾期月数每月处以五万元罚款。

第一百一十八条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未按季度公布物业服务费收支情况的,由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千元罚款;业主委员会违反本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未将审计报告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的,由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直接责任人五千元罚款。

第一百一十九条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九十六条规定,未按期公布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收支情况的,由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千元罚款。

第一百二十条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九十七条规定,未实行明码标价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一百二十一条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不及时移交相关资料和财物,或者不按照约定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经区主管部门依法处罚后仍拒不改正的,由区主管部门提请公安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处罚。

第一百二十二条本条例对物业管理相关事项未作规定的,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二十三条未依法成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区,可以由区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在征求该住宅区业主或者使用人意见并取得过半数书面同意后,指定物业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代行本条例规定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一百二十四条市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物业服务合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等示范文本。

第一百二十五条本条例要求市政府或者市有关主管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示范文本的,市政府或者市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本条例实施后十二个月内制定。

第一百二十六条本条例规定罚款处罚的,市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具体实施标准,与本条例同时施行。

第一百二十七条本条例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1994年6月18日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xx年6月25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正的《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猜你喜欢 网友关注 本周热点 精品推荐
在实习过程中,我们会遇到各种挑战和困难,但这正是我们成长和进步的机会。接下来是一些同学的军训心得分享,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学习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心得体会学习中
学习心得是学习的成果之一,也是对自己学习过程的一个反思和总结。以下是小编精选的一些培训心得范文,供大家一起学习借鉴。在过去的一年里,我有幸在一家领先的制药公司担
通过实践报告,我们能够回顾和评价自己在实际操作中的表现,为今后的工作提供借鉴和改进的方向。通过阅读实践报告范文,我们可以了解到实践活动在不同领域的应用和实践成果
在商业领域,诚信是企业树立品牌形象和吸引客户的核心要素。作为一名学生,我们该如何在考试中遵守诚信原则?诚信是社会发展的基石,以下是一些诚信教育的案例分析,供大家
申请转专业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决定,包括相关的学习和实践经历。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党员转正申请书范文,供大家参考。尊敬的老师:您好:我申请我不上晚自
致辞致谢是交际的一种方式,在表达感谢的同时也可以传达出我们对他人的尊重和关注。要使致辞致谢生动有趣,我们可以运用一些修辞手法和个人的真实经历来打动听众的心。在下
入党申请书是党组织了解党员候选人的政治觉悟和组织纪律性的重要依据。在这里,我们为您提供一些助学金申请书的参考范文,希望可以给您带来启发和帮助。本文介绍人身损害赔
梦想是生活的动力,让我们充满激情和动力去追求自己的目标。探索自己的梦想路径,需要我们有勇气和毅力去面对困难和挑战。梦想是激励我们向前进取的力量和动力,实现梦想需
教师总结是教师在教学工作中对自身教学经验和成果的总结和反思。阅读以下学期总结范文,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总结的重要性和写作技巧。作为一名当代大学生的我,希望在进
一个优秀的编辑能够提供有针对性的建议,并帮助作者将思想和观点表达得更加准确和流畅。培养批判性思维和分析能力是成为一名优秀编辑的核心能力。阅读优秀的编辑作品可以帮
通过制定教师工作计划,教师可以更好地借助各种资源,提升自己的教育教学水平。护师计划的开展需要全社会的重视和支持,共同努力为患者提供更优质的医疗护理服务。
环境污染不仅影响我们的健康,还严重威胁到整个生态系统的平衡。环保宣传应该利用多种媒体形式,提高传播效果。在这里,我们将为大家推荐一些环保宣传活动的具体操作方法和
环保不仅仅是一个节约资源的问题,更是一种人类文明的追求。结合自身的观点和经验,提出对环保问题的个人建议和看法。推荐阅读一些优秀的环保经验分享和案例分析,可以对环
实习心得是对实习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解决方案以及自身成长的自我反思和总结。接下来是一些学生在军训中思考和反思后的心得分享,希望可以给大家带来一些思考和启示。
青春是斗志满满的时期,我们应该燃起内心的激情,追求自己的人生价值。青春期是个人发展的关键时期,我们应该如何发展自己的潜力。下面是一些青春期问题解决的办法和经验,
通过工作心得的写作,我们可以反思自己在工作中的优点和不足。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了一些工作心得范文,供大家共同学习和交流。作为一个联络员,我参与了许多重要的会议和活
好的游戏策划能够吸引玩家并提升游戏的可玩性。现在,让我们一起来欣赏一些精彩的广告策划实例,看看它们是如何成功传递信息和营销产品的。第28个全国爱牙日即将来临,口
工作心得是对我们自身工作的一种自省和反思,是迈向更高评价和更好职位的必经之路。教学反思范文五:通过对学生课堂表现的观察,我发现学生在课堂讨论环节中表现出不够积极
辞职报告是一个机会,可以向公司上级详细交代自己在工作期间所做的工作和取得的成绩。以下是一些优秀的开题报告样例,通过阅读这些范文,我们可以更好地理清自己的研究思路
有创意的企业标语能够让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脱颖而出。简单可行:标语不仅要有吸引力,还要在实际应用中可行。通过创新科技和卓越质量,我们助力客户实现从成功走向卓越
装修合同是指在装修工程进行之前,双方达成共识并签署的一份法律文件。接下来是一些关于借款合同的实例,供大家参考学习。乙方:_______________订立本协议
请示是有效沟通的重要途径,能够减少误解和不必要的纠纷。针对不同的问题,我们需要设计具体的请示方式和内容,以确保信息的准确传达。请示是优秀员工的重要素质之一,以下
教师总结是一种专业素养的培养过程,可以增强教师的教学自信和专业能力。小编整理了一些教师总结范文,供大家参考,希望对您的写作有所帮助。通过社会实践,让我深切地明白
学期工作计划是对整个学期内要完成的任务、目标和计划进行统筹安排,以保证我们能够在规定时间内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编辑心得和经验分享,希望能够启
即兴可以是一种释放压力和调节情绪的方式,让我们在放松和享受中找到自我。如何在即兴表演中克服紧张情绪和应对变化?以下是几个应对紧张的有效方法,希望对你有用。即兴音
竞聘对于个人的成长和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它能够让我们更加深入地认识自己和职业定位。在竞聘信中,我们需要重点突出自己的优势和特长,并举出具体的事例和成果来支持我们
实习心得是进一步提升自己工作能力和职业素养的必要过程。教师需要更注重课堂管理的细节和细致入微的观察,以提高课堂纪律和学习秩序。小学书法,是培养学生良好写字习惯和
整改措施需要根据问题的具体情况和原因来制定,以确保解决方案的有效性和可行性。下面是一些成功游戏的策划案例,希望能给大家带来一些关于游戏策划的新的思考方式。
承包合同是提供给业主和承包商之间的约束,确保工程进展和质量的准确性和效率。以下是一些租赁合同的参考文本,供大家修改和适用。依据印花税方面的规定,财产租赁合同包括
导游词需要准确传递信息,同时也要注意掌握讲解的艺术技巧。首先,我们应该对待导游词的撰写持有认真的态度。以下是一些深受游客喜爱的导游词示范,为您带来别样的旅行体验
奖学金申请书是申请人展示自己求学动机和学术能力的一种方式。下面是一些经过筛选和整理的学生会申请书范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孝南区教育局:按照《孝南区教育局关于申报教
总结能够促使我们思考、反思并提升自我。写一个完美的总结,首先要明确总结的目的和对象,确定要突出的重点和要传达的信息。过去一年,我参与了多个志愿者活动,通过帮助他
写一篇培训心得可以让我们更好地记住培训内容,将所学技能应用到实际工作中。我们精心整理了一些教学反思的范文,供大家参考和借鉴。感恩是一种美德,是一种对生活、对他人
范文范本是通过模范作品来示范某种写作风格或表达技巧的一种资源,它们可以为我们提供写作的参考和借鉴。在写总结时,我们要注重语言的准确性和流畅性,使用恰当的词语和句
通过不断总结知识点,我们可以更好地应对学习和工作中的挑战和问题。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军训总结范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中共中央政治局12月4日召开会议
转让合同是指在合法的条件下将特定的权利或财产转让给他人的一种法律文件。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整理的离婚协议案例,供大家研究分析。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是用人单位的用工
实习心得是对上级领导和同事合作默契度、沟通能力和团队合作等方面进行评估和总结的一种方式。对于写实习心得感到困惑的同学,不妨看看下面这些实习心得范文,或许有所帮助
年会策划需要根据不同的需求和目标制定不同的方案和活动内容。这是一些成功的广告策划案例,希望能给大家带来灵感和借鉴。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府办
正确的请示方式可以增进团队合作,促进上下级之间的良好沟通。在请示中,我们还应该学会从上级的请示中汲取经验和教训,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能力和素质。请示不仅发生在工作
感恩是一种温暖,让我们在寒冷的日子里感受到心灵的温暖。首先,写感恩的总结要真实,真实的感受能够让读者产生共鸣。来看看以下精选的感恩文摘,或许能够给你一些新的感悟
读书心得是我们与书籍对话的过程,通过回顾和总结,我们可以从书中获得更多的智慧和启示。我们一起来看看以下这些工作心得范文,或许可以给大家一些新的思路和写作技巧。
教学反思可以使教师更加了解学生的学习需求和困难,有针对性地进行教学调整。借助这些范文,我们可以深入了解教学反思的具体内容和步骤,提升教学质量。作为一名法官,不正
人生没有过不去的坎,只有不能逾越的心态。只要我们积极面对,一切都能变得更好。什么样的励志方法和技巧可以有效地提升个人的自信和成功率?每一次的尝试都是前进的动力,
通过制定规划计划,我们可以规避风险并做好应对措施,提高项目的成功率。大家可以参考以下职业规划范文,了解如何制定合理的职业目标和规划。本班大部分学生聪明好学,上进
奋斗是一种积极向上的心态,是对自己和他人负责的态度。如何在奋斗中培养自己的专业技能和能力?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奋斗心得分享,希望可以给大家一些启发与思考。
读书心得是对读书过程中的收获进行总结和归纳,从而加深对书中思想和观点的理解。如果你正为写学习心得而困扰,那么不妨参考以下的范文,或许能够给你一些启示。
婚礼策划需要从场地选取、主题设计、婚礼流程、婚车布置等方面进行详细规划。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项目策划范文,希望对大家编写项目策划有所帮助。退休后不久,该县关工
实践报告是对实践活动的一种回顾和总结,可以帮助自己更好地认识自己在实践中的成长和变化。小编在下面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实践报告范文,希望能够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实践报告
在现代社会,更多申请书已经成为了人们获取各种机会和实现个人目标的重要手段。小编整理了一些感人至深的贫困申请书范文,希望它们能唤起社会对贫困者的关注与支持。
承包合同是一种约束双方义务和责任的合同,用于规定工程项目的执行细节。以下是一些关于竞业协议的典型案例和法律裁定,供您参考和了解。供方:需方:开户行:开户行:
整改报告的编写是对我们过去工作的一次自我检视,也是对我们未来发展的一种规划。接下来是一些优秀辞职报告的范文供大家参考,希望能给大家以启发。近期,xx县委宣传部成
辩论可以促使人们深入思考问题的不同方面和维度,达到全面、客观地认识问题的目的。在辩论中,要注重与对方的对话和交流,积极展开辩论,吸引读者的注意力。辩论赛可以锻炼
和解协议的签署需要各方自愿,并且必须经过仔细的权益分析和法律风险评估,以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附近是一些精心制作的运输合同样本,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修改。
经典作品是永恒的财富,给我们带来了深远的影响和启示。经典的创作过程充满挑战,需要不断迭代和改进。请大家看看下面这些精选的经典作品,或许能够给你们带来一些新的视野
辞职报告是在离职之前向公司或上级汇报辞职原因和离职计划的一种书面材料,它可以展示职业发展规划,传达个人的离职意愿。以下是一些值得借鉴的报告范文,它们反映了不同领
制定调研方案需要综合考虑时间、人力、物力等方面的因素。以下是一些调研方案范文,希望能为你的调研工作提供一些借鉴和参考。1、准备活动,全身活动(或慢跑步)10分钟
人生是一个舞台,我们每个人都是演员,面对着各种不同的角色和挑战。在写人生总结时,要抓住关键点,突出重点,避免冗长和啰嗦。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搜集整理的人生总结范文,
通过学习总结,我们可以看到自己的学习进步和成长。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一些教师总结范文,其中包含了教学过程中的经验、教学方法的改进和学生学习情况等方面的内容,希
在现代社会,条据书信在商业交易、法律纠纷和个人通信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它是信息记录和证明的重要依据。撰写条据书信需要注意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以便为读者提供可信的
人生的道路上经常会出现挫折和困难,而励志可以帮助我们战胜困难,不断超越自己。总结应该具有针对性和实用性,能为今后的发展提供借鉴和启示。总结是在一段时间内对学习和
典礼是社会交往和人际关系中不可或缺的一环,能够增进人们之间的亲近和合作。在典礼中,有时需要运用一些仪式感强烈的仪式道具,以增加仪式的庄重感和仪式感。希望这些典礼
自行车出行是一种环保健康的代步方式,可以减少对空气的污染。环保总结可以通过列举一系列环保措施和效果来体现个人的环保贡献。请大家注意,范文只是参考,写作时要根据具
教学反思能够激发教师的创新思维和教育理念,推动教育教学的改革与发展。创业过程中的宝贵心得初看《和教师的谈话》这本书,觉得它很枯燥,没兴趣没什么耐心去看。但是为了
环保标语应该具有普遍适用性,能够引导人们从小事做起,共同关注环境保护。创作环保标语要符合人们的需求,能够引起他们的共鸣和关注。环保标语有助于宣传环保观念,以下是
实习心得是对实习期间所面临的挑战和困难的总结和思考。阅读下面的范文,可以感受到作者对书中情节和人物的生动描绘和感悟,也可以从中体会到作者对书中主题和观点的思考和
在学习过程中,一个好的学习计划能够帮助我们有效地安排时间、提高学习效率。请大家看一下小编整理的几篇优秀大学规划范文,希望能给大家在规划个人发展方面提供一些启示。
决议是实现个人和组织发展的关键一步。决议的执行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和挑战有哪些,我们应该如何应对和化解?小编为大家收集了一些成功决议的范文,希望能够给大家提供一些启
随着实习的结束,我觉得写一份实习心得对我个人的成长和职业发展是非常重要的。小编为大家收集了一些读书心得的范文,希望能够给大家在写作方面提供一些灵感和思路。
通过写培训心得,我们可以深入挖掘培训过程中的亮点和问题,为今后的学习和发展提供参考和借鉴。好的培训心得范文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写作的结构和内容要点。
工作心得是在工作中获得的宝贵经验的总结,它能提供给我们更好的指导和借鉴。接下来是一些教师们总结归纳的教学反思要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去年夏天,我实习刚刚开始就遇
助学金申请书需要对申请者的个人背景、经济困难情况等进行总结和概括,以便申请者能够清晰、有力地向评审机构传达自己的信息。以下是一些常见的离婚申请书例子,供你参考和
教学反思是教师专业发展的重要环节,可以促进教师的自我成长和专业发展。以下是一些实习心得的实用范文,希望对实习生们能够起到一定的借鉴和指导作用。第一段:引入公安教
实习心得是我们在实践中的收获和感悟的结晶,对于我们个人的成长和职业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下面是一些经典读书心得范文,希望能够给大家带来一些启发和思考。
工作心得是在一段时间内对工作中的经验、教训、成果以及感悟进行总结和概括的一种书面材料,它可以帮助我们思考、进步和成长。我想我们可以写一份工作心得来反思和总结我们
标语有着概括、醒目、言简意赅等特点,能迅速激发人们的共鸣和兴趣。选择恰当的词语和表达方式是创作标语的重要环节,要力求简单明了却又能引发共鸣。现在,就让我们来看一
今天,我们迎来了一众嘉宾的莅临,真是荣幸之至!欢迎词的撰写需要事先对来宾的身份和背景进行充分的了解。接下来,我为大家准备了一些欢迎词的范文,希望对你们有所启发。
辞职报告需要提前与上级沟通,以确保离职手续的顺利办理。如果你正在寻找一些实践报告的写作范例,那么不妨看看以下的实践报告,或许可以帮到你。(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
承包合同的失效、解除或修订需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以保护合同各方的合法权益。如果您需要参考一份完整的运输合同范本,可以看下面的案例。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合伙协议的签订可以明确各合作方的权益,并为未来的发展提供可行的解决方案。请看以下劳动合同范文,希望对您有所帮助。甲乙双方进过洽谈,针对课程等问题,签订合同,如下
开场白应该简洁明了,引人入胜。写总结时,我们可以运用一些技巧和方法,使其更生动有趣。希望这些范文能够给大家一些灵感和启发。第一段:引言(100字)随着现代社会生
根据法律规定,某些交易、行为或事件必须使用特定形式的条据来进行记录和证明。学习正确填写条据书信对于提高自己的文字表达能力和沟通技巧来说非常重要,下面是我整理的一
读书心得是我们对书籍的一种思考和总结,通过写作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和运用书中的知识。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学习心得范文,希望能给大家的学习提供一些借鉴。
学习心得是对自己在学习过程中的心理体验和收获的总结,它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和应用所学知识。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一些军训心得范文,供大家参考和学习。
青春是一段注定要留下美好回忆的时光,让我们珍惜每一刻,创造属于自己的精彩。青春是人生中的一个重要阶段,我们要珍惜时光,避免虚度年华。青春是拼搏奋斗的时期,应该勇
决议是一种对于当前情况进行分析和思考后做出的明智选择,它可以帮助我们在日常生活中作出正确的决策。决议的写作要注意结构的合理性和信息的连贯性,使读者能够迅速理解和
培训心得是培训学习的一个重要环节,也是对培训效果的一种评估和总结。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工作心得范文,供大家参考学习。这学期,我们全镇教师专业成长读本是华南师范
教学反思是教师在完成教学任务后对教学过程与效果进行思考和总结的重要环节。这里整理了一些实习心得的精选范文,供大家参考和学习。当今社会,竞争越来越激烈,无数的人们
实习心得是对实习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困惑和挑战进行深入思考和总结的机会,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和应对工作中的各种情况。接下来,小编为大家带来了一些同学们的军训心得
经过一段时间的活动,我们可以进行一次对少先队活动的总结。接下来,我们邀请你一起阅读一些优秀的少先队工作总结范文。月日,我正式踏上了工作岗位,成为了这个大家庭中的
理想是人们人生航程中的明灯,指引着前进的方向。如何分享理想?要积极传播和交流自己的理想,与他人分享成长的经验。接下来,请大家阅读一些写得很好的理想总结范文,希望
知识点总结是对所学知识进行整理和归纳的重要方式。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一些知识点总结案例,希望对大家的学习有所助益。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供大家参考。同志们
竞聘报告是一个能够反映我们专业素养和个人能力的重要材料,它是我们向招聘方传达自己的机会。小编整理了一些辞职报告的模板,供大家参考和使用。尊敬的北仑区人民政府:你
教学反思要求教师在教学过程中保持开放的心态,接受不同意见和建议,并能够将其转化为教学改进的动力。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搜集的实习心得,希望能给在实习中的同学们提供一些
反思能够帮助教师更好地理解学生,建立良好的师生关系,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和积极性。具体的军训心得因人而异,以下范文只是为大家提供一个参考,希望能够激发大家在写作时
贫困申请书可以帮助申请人展示自己的真实处境,借助社会力量改变自身的困境。对于特定行业或争议类型,也可参考相关行业或领域的劳动仲裁申请书样本。申请人:______
连日来,由碧江区环卫部门组织河道工开展的清理作业仍在继续中,记者跟随环卫工巡河发现,通过日常的'打捞作业,河面清洁卫生,河水清澈,无明显白色垃圾等漂浮物。近年来
读书计划是制定在一定时间内阅读和学习书籍的计划,它有助于提高我们的知识水平和阅读能力。以下是一些教学计划的教学实践和反思,供大家参考和思考。本学期环境创设主要分
企业标语要简洁明确,言简意赅地表达企业的核心理念。如何创造一个令人难以忘怀的企业标语,需要经过深入研究和多次实践的积累。在这里,我为大家整理了一些独特而有效的企
安全标语是提醒我们防患于未然,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方式。怎样利用创意和幽默的手法设计安全标语,吸引人们的注意和共鸣?希望大家通过阅读以下的安全标语范文,能够
欢迎大家光临!我期待今天能够与大家一起探索新的思路。在写总结的时候,我们要注重客观评价,不要过于主观。以下是几篇备受好评的开场白范文,供大家参考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