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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申请人仲裁答辩状(汇总18篇)篇一
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委托代理人:××。
对××劳动争议仲裁申诉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事实与理由:
向贵会申诉之我公司员工××,与其解除合同理由如下:
一、××。
二、××。
根据《劳动法》、《××省劳动合同条例》以及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我公司做出的决定合法合理,有根有据。
总之,一句话,敬请仲裁委员会充分考虑我公司之答辩,驳回申诉人提出的所有申诉要求。
××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年××月××日。
2023年申请人仲裁答辩状(汇总18篇)篇二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男,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出生、住址:_____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号,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__________律师。
申请事项。
一、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因未的双倍工资________________元(自20__________年_______月至20__________年_______月止)。
二、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违法的经济补偿金____________元。
三、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工资共计_____________元。
四、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缴自20__________年________月至20__________年________月的社会保险。
事实与理由。
20__________年_______月,申请人应聘进入被申请人质检部担任质检员一职,双方约定基本工资为_____________元。进入公司后,申请人即要求与公司订立书面,但被申请人的负责人让申请人先安心工作,以等段时间再签为由推脱,之后申请人多次要求与被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均未得到同意,在申请人工作期间,被申请人不仅安排申请人从事本职外的工作,而且工作时间严重超过法定标准,法定节假日加班也未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至今未给申请人办理任何社会保险,20__________年______月,申请人因其亲属意外身亡急需回家料理后事,便向被申请人请假一个月,但假期结束,申请人回去继续上班时,却被告知工作岗位已满,并拒绝为申请人安排其他岗位,此后,被申请人始终未给予正面答复,被申请人的行为已构成变相辞退申请人。
综上,被申请人已严重违反《_______________》等相关规定,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根据《^v^》之规定,特依法提起,请予支持!
__________劳动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
二0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2023年申请人仲裁答辩状(汇总18篇)篇三
用人单位名称:地址:
法定代表人:电话:销售部负责人:手机号:
申诉事由:
本人在x年xx月xx日进入x公司工作,职务为,月工资x元,用人单位在x年xx月xx日无理由辞退我,在该公司工作的x月期间,该公司未给我签劳动合同,也未给本人买社会保险(当时公司录用我工作约定是没有试用期也答应给买社保的),现本人要求按照国家新劳动法合同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
1.要求半个月工资的补偿金(单月工资*)元。
2.要求该单位补交xx个月的社会保险。
3.要求在职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补偿(单月工资*2)元。
提供证据:
本人提供xx银行(公司代办的银行工资卡)卡折对账单。
(提供工资条等,不涉及保密协议的证明文件,如打卡,签到等)工作介绍人:
由于公司发工资是通过银行发放,向公司索要工资条,公司不给。本人在公司工作期间有考勤记录——此用人单位掌握管理,需用人单位提供。本人已不能自行收集,现申请仲裁委员会参照《^v^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帮助我收集公司发放本人的工资记录和本人的考勤记录,以证明本人与该公司存在实事劳动关系而要求维护本人的合法权益。
申诉人:
时间:
2023年申请人仲裁答辩状(汇总18篇)篇四
根据目前劳动法律的规定及司法现状,在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中,并不针对诉前劳动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文书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仲裁程序的合法性与否、案件实体裁决结果是否合法等均不是人民法院在审判阶段所要审查的对象,人民法院审理的对象依然是劳动争议双方争议的劳动权利义务关系。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也只就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是否应予支持进行法律评判,而对劳动仲裁机构的仲裁程序和裁决结果是否合法不予审查、不予法律评判。
劳动仲裁虽是法定的诉前前置程序,但该程序设置的本意在于使劳动争议化解在诉前的仲裁阶段,而仲裁后的诉讼程序是对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结果时设置的救济程序。仲裁程序只是启动诉讼程序的前置条件,但其裁决结果对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并无法律上的约束力。故当事人完成了法定的仲裁前置程序后,即可依法诉至人民法院启动诉讼程序。
综上,本案原告已经完成了法定的仲裁前置程序,现其诉至贵院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要求,本案并不存在诉讼程序上的法律障碍。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查明案件事实,公正裁决案件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原告代理人:
陕西泓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2023年申请人仲裁答辩状(汇总18篇)篇五
申请人: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年龄_______,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
仲裁请求:
1.请求裁决解除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_______个月经济补偿金________元;。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诉人补缴________年________月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社会保险费.
事实与理由:
_______年_______月,申请人经录用进入________服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________公司)上班,工作内容主要为操作平车、特种车等。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公司提出劳动合同由其关联公司________用品有限公司(即被申请人)继续履行,除用人单位名称变更外,其余劳动合同内容包括劳动岗位、劳动报酬、劳动地点等一切照旧不变。劳动合同履行期间,被申请人曾数次侵犯申请人劳动权益,其中_______年_______月,因被申请人扣克申请人底薪工资数千元,申请人等人提出强烈反对,被申请人因此补发申请人人民币_______元草草解决此事。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签订期限为1年劳动合同。入厂至今,申请人勤勤恳恳、加班加点,奉献青春,被申请人却从未理会申请人今后的社会保障,逃避法律法规不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金,严重损害申请人劳动权益。_______年_______月份以来,被申诉人单方面擅自变更工作地点,将主要生产设备从广州市搬到往河源市,至今已基本搬迁完毕并要求申诉人跟随前往,申诉人则多次要求被申诉人补交社会保险金但遭拒绝。为维持自身权益,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同时,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相应经济的补偿金及补缴社会保险金,以上请求,请仲裁委支持。
_______________市劳动仲裁委员。
申请人: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2023年申请人仲裁答辩状(汇总18篇)篇六
申诉人:_________________杨,女,汉族,62岁,系退休职工,住。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系该公司董事长。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系该公司总裁。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
仲裁请求:_________________。
一、由二被诉人补发申诉人从1996年8月1日至庭审之日的岗位工资20250元并由第一被诉人*公司从庭审之日起每月如期向申诉人支付岗位工资。
二、由被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__。
申诉人原系第一被诉人下属单位*厂的职工,因当时的政策需要借调到*厂,在该厂一直在管理岗位,后期申诉人的岗位一直是该厂的第三产业乡镇企业负责人。在1996年8月申诉人到第一被诉人的下属单位办理内退手续,该单位却把申诉人按照待岗职工处理,按照下岗职工的岗位工资38元/月计发,不认可其应有的岗位工资。20__年12月办理正式退休手续时,也没有认可其正式岗位的岗位工资待遇。
申诉人在借调之前的工作岗位为批料员,在借调之后的工作岗位是乡镇企业的负责人。*厂现在是第二被诉人的下属单位。
综上所述,申诉人根据被诉人关于退休人员、其岗位工资在退休时应当享有的有关规定,申诉人享有仲裁请求所述的权利。为了维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特向你委申请仲裁,请依法公正裁决。
申诉人:_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2023年申请人仲裁答辩状(汇总18篇)篇七
住所地:水城县______________村。
负责人:______(办公室主任)电话:________________,0858——______________仲裁请求:
一、裁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解除劳动关系。
二、1、停工留薪工资4个月×元/月=元。
2、住院期护理费29天×104元/天=3016元。
3、住院期伙食补助费29天×10元/天=290元。
4、伤残补助金11个月×元/月=元。
5、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9个月×元/月=元。
6、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9个月×元/月=元。
共计:元。
事实和理由:
一、因申请人不能提供原工资相关证据,故上述第一、四项请求原工资标准只能按六盘水市上年度平均工资计算。
二、申请人于_____________年__月__日,在被申请人单位井下工作面工作时不慎掉入溜子将手指打伤,当天送到六盘水市________治疗,出院时该院诊断证明书为:
1、右手示中指中节指骨骨折;
2、右手示中指血管神经肌腱损伤;
3、右手环指末节指体缺失;
4、右手环指皮肤软组织挫裂伤。住院____天,康复期____天,经被申请人申请:于_____________年__月____日水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水劳工伤认字【________】第______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申请人为工伤,_____________年__月____日六盘水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__级伤残。
申请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贵委提出上述请求,希望给予支持。
敬礼!
____县劳动争议仲裁院。
申请人:
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2023年申请人仲裁答辩状(汇总18篇)篇八
xx年2月以来,被答辩人曾两次没有任何理由,就擅自离岗矿工数星期。答辩人从未向被答辩人提出解除双方劳动关系,故被答辩人称因答辩人无故解除劳动关系,要求答辩人支付经济补偿金毫无任何事实依据,也没有法律依据。一直以来,答辩人关心被答辩人,在被答辩人遇到困难的时候,答辩人曾伸出援手予以帮助。如今被答辩人的做法,实在令答辩人不解,也感到心寒。
鉴于被答辩人的所作所为,给答辩人声誉造成了影响,经济上带来了损失,答辩人将另案对被答辩人提起诉讼,追究被答辩人的责任。
综上所述,答辩人请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所有仲裁请求。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3年申请人仲裁答辩状(汇总18篇)篇九
答辩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_______市_______研究院申请仲裁设计合同,追索设计费,并赔偿损失纠纷一案,我方现答辩如下:
答辩事项:答辩人请求仲裁委员会依法驳回被答辩人不合理且不合法的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我公司与申请人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签订了《(______)设计合同》,根据合同条款即付申请人______万元定金(是设计总额的______%)。后因工程建设投资较大,我公司只能是入股经营,与我公司合资的另一方要求从设计到施工完全由他们负责。因此我公司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向申请人说明情况提出终止设计合同。事后双方经过多次磋商,由于申请人索取费用太高,双方未能达成协议,于是申请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申请人要求我公司赔偿经济损失______万元(施工图设计费______万元;逾期违约金______万元),这个请求是毫无根据的。
四、我公司与申请人在友好合作的基础上,接受申请人的要求,以设计赶工费的名义支付现金______元,作为资金使用,该示项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没有明文规定,我公司要求申请人如数返还。
以上意见,请求仲裁委员会公正裁决。
此致
_______市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附:答辩书副本_____份;
证据材料______份。
2023年申请人仲裁答辩状(汇总18篇)篇十
因xx县xx公司诉劳动纠纷一案,提出如下答辩:
答辩人与申诉人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是答辩人的过错,答辩人与申诉人签有劳动合同一份,其中对答辩人的职位有确定的约定xx销售经理,但是申诉人在___个月以后,没有与答辩人协商的情况下,自主地将答辩人调到其他部门任职,在没有取得答辩人的同意之前,申诉人的做法是违反了《劳动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申诉人变更劳动合同没有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而是强迫答辩人去其他部门报到,这种做法违背了答辩人的意愿,在申诉人违约在先的情况下,答辩人是被迫提出辞职的,申诉人提出答辩人违反了《劳动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这是没有根据的,由于是申诉人有错在先,答辩人迫于无奈才提出辞职的情况与《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况不相符。因此而造成的损失,不应该由答辩人承担。在答辩人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是没有承担此责任的义务的。
申诉人称答辩人在一与其有竞争的关系的公司工作,而给其造成了损失,要求答辩人承担赔偿责任是没有理由的。首先,答辩人的辞职是由于申诉人的过错,而且答辩人与申诉人之间并没有签订竞业禁止的协议,所以答辩人去哪家公司工作,都与申诉人没有关系,这是答辩人的自由择业的权利,其他人不得剥夺。
申诉人要求仲裁委员会责令答辩人继续履行合同,这也是没有根据的,双方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效力已经终止,答辩人也是按照法定的程序将劳动合同解除的,合同的解除符合法律的规定,因此,答辩人与申诉人之间已经没有劳动关系了,申诉人自然也就无从再要求答辩人履行劳动合同。
鉴于上述理由,答辩人已无法继续与申诉人履行劳动合同,希望仲裁庭支持正义,依法驳回申诉人仲裁请求。
此致
xxx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xxx。
xx年x月x日。
2023年申请人仲裁答辩状(汇总18篇)篇十一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答辩人诉答辩人劳动争议一案,答辩人根据本案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答辩人同意与被答辩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但是,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支付经济补偿金8000元没有依据。被答辩人自x年5月起在答辩人处工作,并签定了劳动合同。x年5月份起,答辩人为被答辩人缴纳社会养老保险,x年3月25日被答辩人发生工伤事故,答辨人积极为其支付了全部治疗费用,治疗期间停工留薪,工资照常发放。现被答辩人自愿要求解除劳动合同,按《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答辩人无需对被答辩人支付经济补偿。
二、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20xx元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67235元,于法无据。被答辩人出生于1965年1月2日,x年1月2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被答辩人即日起与答辩人解除劳动合同,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根据上述规定,答辩人不应为被答辩人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
另外,因答辩人已为被答辩人缴纳了工伤保险,被答辩人所应享受的工伤待遇,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综上,被答辩人要求解除劳动合同,被答辩人不存在《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当发放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加之被答辩人于今年1月2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被答辩人也无需为其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请仲裁庭查明事实真相,依法判决。
此致
x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餐饮限公司。
x年3月12日。
2023年申请人仲裁答辩状(汇总18篇)篇十二
答辩人因诉答辩人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报酬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于x年5月26日进入我公司工作,工作岗位为财务部会计,月薪人民币贰仟玖佰壹拾元。x年6月22日,称家中有事要求辞工并提交了辞工单,答辩人表示同意,但随后提出要答辩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答辩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拒绝了补偿要求,于是以再考虑为由将辞工单拿回。然而他在拿回辞工单后,却连续6天不回我公司上班(x年6月23日到x年6月28日)且不接听公司的任何电话,为了严肃公司纪律,答辩人于x年6月27日依据与答辩人签订的《劳动合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即合同双方均应遵守《x集团规章制度》(即职工手册)。《x集团职工手册》第二章第十四条第一款明确规定:职工没有请假,无故连续旷工3天、一月中累计旷工5天或一年中累计旷工7天,予以除名的规定,对作出了除名处理。
在答辩人作出除名处理通知后,x年6月29日回到了我公司并进行了工作移交,但他却既不同意交回辞工单,也不同意签收除名处理通知和领取工资,无奈我公司只能将其拒收、拒领情况及见证人见证的情况进行列明后对除名通知予以了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有权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而无须支付经济补偿。无故连续旷工5天,严重违反了我公司的规章制度,故我公司依照规章制度的规定依法解除与他的劳动关系是完全合法的,且事后也履行了通知的义务,因此要求我公司进行经济补偿的请求是没有依据的。
我司于x年6月27日作出的除名通知中,曾明确要求尽快回公司结清工资,故我司并没有拖欠其工资的故意,工资未能结算的原因是其本人拒领,故要求我司支付拖欠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是没有事实依据的。鉴于x年3月8日,曾以家中有事为由向我司借了人民币肆仟元,故应领取的工资中应扣除这肆仟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故要求支付x年5月到x年5月的未休年假工资的请求是没有依据的。
综上所述,申诉请求是没有任何法律和事实依据的,恳请仲裁委依法驳回相关申诉请求。
此致
x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x有限公司。
二x年x月x日。
2023年申请人仲裁答辩状(汇总18篇)篇十三
被答辩人(申请人):某某。
答辩人因与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仲裁一案(案号:),依据客观事实与法律规定,提交答辩意见如下:
一、没有证据证明申请人履行了支付定金的义务。
申请人申请称:xxx9年7月14日,申请人以银行转账的形式向被申请人支付了五万元定金。但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2——银行转账单,xxx9年7月14日给被申请人付款的是“广州市从化太平润财货运站”,根本就不是签订合同的甲方秦柱玉即本仲裁的申请人秦柱玉。
根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xxx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购车合同》,合同的甲方(购车单位)为秦柱玉,身份证号xxxxxxxxxxxx2;乙方为被申请人。故按约申请人即秦柱玉应支付本合同的定(订)金。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也只有合同一方当事人才享有合同权利并承担合同义务。如第三人广州市从化太平润财货运站自愿代为申请人履行支付定金的义务,应履行告知义务。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征得债权人的同意”。在本案中,首先申请人未能证明第三人广州市从化太平润财货运站的支付行为即代表其履行定金义务;其次,如申请人能证明第三人广州市从化太平润财货运站的支付行为实为申请人支付定金的行为,应当告知被申请人并征得被申请人的同意。而申请人及第三人至今未告知被申请人有以上事实。
直到我司于xxx0年7月15日收到仲裁委送达的仲裁资料及申请人的证据,仍然没有看到第三人广州市从化太平润财货运站替申请人支付定金的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二款“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是否履行支付定金的举证责任,显然应由申请人举证。现申请人并无证据证明其本人履行了支付定金的义务。其仲裁请求应予驳回。
二、第三人广州市从化太平润财货运站向我司支付的5万元不能认定为定金,该5万元的法律性质待定,故本案不能适用定金罚则进行处理。
如上所述,我司至今没有收到过广州市从化太平润财货运站的任何口头或书面的证明,证实其支付的5万元是替申请人秦柱玉缴纳的定金,在银行转账单上也无任何秦柱玉的信息。若该款是申请人秦柱玉缴纳的定金,申请人应在第三人付款后持第三人的书面证明来我司开具定金收据,以确认该款的性质。双方在购车合同上对5万元款项也约定不明,一处是写“定金”,一处是写“订金”(见合同第8~9行),因此,在仅有壹份第三人银行进账单,而无其他任何证据佐证的情况下,第三人所支付的'5万元不能认定为定金,不能适用定金罚则。
由于申请人秦柱玉主张的5万元系第三人广州市从化太平润财货运站所支付,该款的法律性质待定,本案的处理结果与广州市从化太平润财货运站具有利害关系,故我司要求追加广州市太平润财货运站为本案第三人。
双方签订的《xxx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购车合同》第二条约定:“顾客在缴纳定金后,交车之前需付清余款,否则本合同作废,本公司可自行处置本合同商品,定金不予退还”。根据以上合同的约定,被申请人履行交付货物的前提是申请人支付全部货款即305800元,而申请人并没有履行交付全部货款的义务,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及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合同的约定,被申请人可以拒绝向申请人履行交货的义务。
四、申请人主张律师费1万元没有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此致
广州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xxx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盖章:
日期:年月日
2023年申请人仲裁答辩状(汇总18篇)篇十四
法定代表人:马________,该公司经理。
被答辩人:_______市______设计研究院。
地址:______市_______区_____大街______号;。
法定代表人:王_______,该院院长。
_______市_______研究院申请仲裁设计合同,追索设计费,并赔偿损失纠纷一案,我方现答辩如下:
我公司与申请人于4月25日签订了《设计合同》,根据合同条款即付申请人4万元定金(是设计总额的20%)。后因工程建设投资较大,我公司只能是入股经营,与我公司合资的另一方要求从设计到施工完全由他们负责。因此我公司于208月1日向申请人说明情况提出终止设计合同。事后双方经过多次磋商,由于申请人索取费用太高,双方未能达成协议,于是申请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现就申请人提出的请求和理由作出如下答辩:
一、申请人要求我公司支付方案设计费6万元是没有法律根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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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设计单位预付设计费20%作为定金,初步设计完成后付30%,施工图完成后付50%。申请人向我方提交的《方案意见书》,并不是初步设计书,这是我们双方之间的分歧意见之一。根据规定,初步设计书应具有初步设计说明书,初步设计概算书及设备、结构、电器三个专业的图纸。而申请人只交付方案意见收由我公司审批,没有初步设计说明书、概算书及三个专业图纸,我公司认为申请人没有完成初步设计,因此不能按规定支付设计费。
另外,就我公司与申请人设计合同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方案设计完成后15天内,甲方即向乙方支付设计费6万元”。此合同之规定也是指初步设计书完成后付设计费6万元,并不是指“方案意见书”完成后即付6万元。作为申请人来说,他们完全懂得“方案意见书”和“初步设计书”的不同概念和内容。而申请人却把两个概念及内容混为一谈,向我公司追索6万元,既不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也不符合设计合同条款的规定。因此我公司拒绝申请人的请求是有道理的。据此,申请人请求我公司支付延期款0.3万元也是没有根据的。
二、申请人要求我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7万元(施工图设计费。
2.4万元;逾期违约金0.3万元),这个请求是毫无根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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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万元及其他经济损失。
三、根据《根据工程勘察设计条例》第七条规定:“按规定收取费用的勘察设计合同生效后,委托方应向承包方付给定金。勘察设计合同履行后,定金抵作勘探、设计费”。又规定:“委托方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依据以上条款规定,我公司与申请人签订合同后,按规定支付4万元定金,并且申请人也提交“方案意见书”,双方均在履行合同,所以申请人毫无理由扣我公司的4万元定金,天渊之别国收取方案设计费6万元。我公司认为该定金应抵作申请人所提供的“方案意见书”的设计费用。
四、我公司与申请人在友好合作的基础上,接受申请人的要求,以设计赶工费的名义支付现金3000元,作为资金使用,该示项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没有明文规定,我公司要求申请人如数返还。以上意见,请求仲裁委员会公正裁决。
此致
_______市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
(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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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申请人仲裁答辩状(汇总18篇)篇十五
仲裁答辩书,就是仲裁案件的被诉人为维护自己利益,针对申请人仲裁申请书所列事实和请求,进行答复和辩驳时出具的书面材料。
[格式一]适用于公民提交的仲裁答辩。
答辩人:
委托代理人:
答辩人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收到你会转来的申请人_________因与我方发生_________争议而提出的仲裁申请书。现提出答辩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
附:有关证据材料_______份。
[格式二]适用于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的'仲裁答辩。
答辩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电话:
委托代理人:
工作单位: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电话:
此致
_________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
附:有关证据材料_____份。
2023年申请人仲裁答辩状(汇总18篇)篇十六
委托代理人:刘某,男,汉族,1979年1月某日生。
事实和理由:
申诉人因物业费一案,现答辩如下:
一、荷兰小城物业公司的服务严重的质价不符;无视区住建局、市房管局、区物价局、区公安局1、区综合维稳、光耀集团及物业、业主代表等达成的协议,对物业费不积极作为;无视《荷兰小城管理规约》;无视业主即业委会的提出的物业问题。
2、20xx年6月29日,业主预缴20xx年7、8、9三月物业费;、20xx年7月份至现在,业主多次口头向业主代表/业委会反应物业存在的问题(见业主代表/业委会整理的书面材料)、20xx年4月份区住建局、市房管局、区物价局、区公安局、区综合维稳、光耀集团及物业、业主代表等召开《光耀荷兰小城若干问题协调会》(见证据5),达成协议:就物业服务质价严重不符,物业费解决方案于20xx年4月27日早上9点公布。但物业公司至今未公布。
3、20xx年3月1日,业委会发布《荷兰小城管理规约》,十二条明确规定“业主认为因物业管理不到位等方面原因暂时拒绝缴纳物业管理费时,应及时向物业管理企业或业主委员会提交书面材料阐述拒缴原因,并积极配合物业管理企业或业主委员会协商解决问题,一旦问题解决必须从欠缴之日起补交,具体补交时间和收费标准按业主大会表决结果执行”
4、20xx年3月10日,当事业主向业委会提出《关于暂时未交物业费的协商申请》。
5、20xx年3月16日,业委会整理广大业主意见,向物业发出《荷兰小城业委会光耀物业荷兰小城服务中心工作函》,要求对物业存在的问题整改。
7、20xx年4月25日,当事业主交清20xx年10月至20xx年7月管理费;20xx年5月24日,当事业主缴清20xx年8月至20xx年5月管理费。
8、20xx年6月3日,当事业主收到《仲裁通知书》。
三、自从20xx年6月29日与申诉人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以来,申诉人一直不按照协议要求履行责任,其服务更没有达到协议第三条规定的质量;服务态度也极其恶劣!申诉人导致整个小区破烂不堪环境恶劣,安全隐患层出不穷,甚至连政府规定的服务标准中的第三级都没达到,业主苦不堪言,非常气愤!
(一)申诉人违反协议第一条第二款第十项“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并将临时占用、挖掘的道路、场地,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会所旁本是篮球场,但是未经业主委员会同意,一直摆放废弃破旧的儿童设施达1年多。不仅影响环境,而且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
(二)申诉人违反协议第一条第二款第十二项“发生安全事故时,乙方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公安及消防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年4月30日刘某(3岁)被电,物业没有采取应急救助措施,并一直推卸责任;20xx年5月4日下午业主唐某在11栋被困电梯近1个小时;(前两位均是答辩人家属)对11栋中间电梯,答辩人多次提出轿厢内的电源盒坏掉,需要修护,但至今未修(见证据)!小区多处危险源。
(三)申诉人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协议第二条规定的物业管理服务内容:
1、房屋共用部位的维护和管理;如瓷砖掉落、消防门掉落等。
2、房屋共用设施设备及其运行的维护和管理;如:道路地砖破坏、照明路灯长期熄灭、消防门掉落等。
3、公共环境的维护:如公共场所的很多垃圾未及时清理,臭水,建筑小品破坏,花木枯萎等。
4、公共安全秩序维护:如未规范管理,未避免和控制外来人员出入。
(四)申诉人未达到协议第三条规定的物业管理服务质量:
1、房屋外观:大堂瓷砖掉落、大理石掉落。
2、设备运行:路灯长期熄灭;。
3、公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管理:道路破坏、景观破坏、臭水、环境卫生:小区很多垃圾。
4、绿化:花木长期枯萎。
5、安全秩序管理:电线裸露;。
6、消防:11栋一楼消防门掉落。
(五)申诉人违反协议第十二条第一款“乙方违反本协议,未达到服务质量约定目标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当事业主同业主代表/业委会多次向物业公司提出整改,但均未落实。
因此,提出以下答辩请求:
(一)大量证据证明,物业没有履行自己的职责;虽然连《关于调整惠城区仲恺高新区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的通告》)的3级服务都没达到,但是,现请求暂时按照三级服务每平米每月1、19元收费,而答辩人是按照1。98元缴费,退回答辩人多交的每平米每月0、78元的费用,共计1490、8元。
(二)大量事实证明,荷兰小城已经存在严重的质价不符行为,根据《关于调整惠城区仲恺高新区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的通告》的规定,请求仲裁委委托物价局和房管局等专业机构对荷兰小城的物业服务作出定级和核定收费标准。
(三)从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之后,答辩人即交3个月的物业服务费,履行义务(见证据);但是申诉人在物业管理上,根本没达到合同规定的要求及质量标准。因此,申诉人违约在先。
另,答辩人在5月24日交物业费时,申诉人要求交滞纳金;当时答辩人和申诉人协商好,如答辩人缴清物业费,就不收滞纳金。
因此,请求仲裁委驳回申诉人滞纳金的请求。
(四)答辩人一直等待根据政府要求的物业服务公司给出物业费解决方案,答辩人也根据《荷兰小城管理规约》十二条规定主动找业委会要求解决物业费问题,最后答辩人均缴清了物业费,但是申诉人依然要求仲裁,因此,请求本案的仲裁费等所有费用由申诉人自行承担。
综上:
小区交楼前是非常漂亮的,但不到2年,因管理不善,整个小区设施未维修,花草任其枯萎,湖水变成臭水,可爱的天鹅也不知去向;安全问题更是突出!因此,去年年底在政府的协助支持下,小区业委会已经成立!为维护我们业主的权益,不被申诉人的蹂躏,业主正准备更换掉现在的物业!
我们被开发商广告和物业公司联合误导下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交着1、98元全惠州最高的物业费,以为会得到第一太平戴维斯物管的服务,本想得到原本应有的服务和环境,但是申诉人全然不顾全体业主的建议和投诉,依然破罐子破摔,与业主敌对!鉴于申诉人的不作为以及恶劣行为,在本小区,基本所有业主现在都持此态度:既然物业不提供应有的服务,就暂时(只是暂时)不交物业费!
但是,答辩人还是寄希望申诉人有所改善,于4月份和5月份将物业费缴清;但是申诉人依然没有改进;故此,提出如上答辩。恳请仲裁庭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全部仲裁申请,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今天,申诉人专挑我几户来仲裁,相对申诉人专门的团队和律师,我们作为一般业主公民,不懂的专业来取证维护自己的权利,处于非常弱势一方;我们相信,仲裁委一定会公正合理的裁决,还小区的幸福和社区的安稳!
此致
xx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刘某。
20xx年6月2日。
2023年申请人仲裁答辩状(汇总18篇)篇十七
答辩人:珠海市xxx酒店有限公司(简称xxx酒店)。
被答辩人:刘x明(简称申请人)。
刘x明起诉珠海市xxx酒店有限公司动争议仲裁一案,现被申请人xxx酒店答辩如下:
一、申请人的除了要求支付未发工资的请求外,其余仲裁请求均无法律和事实依据。
二、申请人的九月工资3326元,发放时,申请人借口工资算不对等原因拒领。
三、申请人伪造证据《xxx酒店考勤表》。
因为公司在去年以前是用考勤表记录考勤情况,但是后来已经改用指纹打卡。但是公司还有未用完的空白《xxx酒店考勤表》。因此,申请人与人事文员梁x枫合作,偷偷的在私自拿出来的空白考勤表上自己乱填一通,并且让梁x枫签字确认。这是与事实不符的。因为公司的考勤统统用指纹打卡,一目了然。而根据公司的《员工手册》的第六章《奖罚制度》的规定“单独或与同事合谋伪造任何证明或文件,一律立即开除”。
四、xxx酒店辞退申请人是合法合理的。
司在事后因其过错行为而予以辞退,是符合公司规定和法律规定的。
五、关于不签劳动合同和购买社保。
公司多次要求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以便购买社保,但是申请人都以各种理由拖延。直到双方发生了劳动争议,也就没有签订合同,也就无法购买社保。
六、申请人提供虚假个人身份证明资料。
申请人前后办理了两个不同名字、不同出生日期和不同住址的身份证。在争议发生后,xxx酒店经过了解才知道,申请人隐瞒了其真实的身份情况。申请人到底是何人?干什么的?xxx酒店不得而知。根据公司员工手册的第二章第十四条,使用期内发现原申请表虚报资料,不符合录用条件者。因此,xxx酒店在发现申请人的情况后,又根据其平时工作表现,所以将其辞退。
综上所述,xxx酒店除了支付申请人拒领的工资外,请求仲裁庭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全部请求。
此致
珠海市金湾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珠海市xxx酒店有限公司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日。
2023年申请人仲裁答辩状(汇总18篇)篇十八
答辩人:x公司,住所地:xx市。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答辩人就贵委所受理的厦集劳仲案第001号王某某诉x公司劳动争议仲裁一案,结合事实和法律,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本案不属于劳动仲裁案件,贵委应当撤销案件或者直接驳回被答辩人的申请事项。
1、被答辩人并非我国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
(1)被答辩人未在大陆合法就业。被答辩人系台湾同胞,适用我国《就业规定》[1]第四条之规定“我国对台港澳地区在内地就业实行就业许可制度。经许可并取得就业证的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受法律保护。”但本案的事实上,被答辩人除了有于x6年9月20日向xx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办理的x6年9月1日至x7年8月31日的《就业证》,且该《就业证》已于x7年8月31日失效,此外并无其他的就业证,则意味着在x7年9月1日至x0年3月31日止,被答辩人在大陆的就业状态均属于非法就业,被答辩人并不具有就业的资格。根据《确立通知》[2]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的关系属于劳务关系,不适用劳动法。参照适用广东《适用劳动法律指导意见》[3]的十八条及北京《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纪要》[4]第十五条之规定,均确立:“外国人、港澳台居民未依法办理《外国人就业证》、《台港澳人员就业证》的,应认定有关劳动合同为无效劳动合同。外国人、港澳台地区居民已经付出劳动的,由用人单位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则可以确定被答辩人无法与答辩人形成劳动关系,至多就是劳务关系。
被答辩人与答辩人之间的争议只能适用合同法或民法通则等民事法律规定,而不能适用劳动合同法。我国目前合同法等民事法律并没有规定雇主与雇工之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需要支付双倍工资;解除合同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也未规定雇用单位需要为雇员办理社会保险之规定。
2、被答辩人并非劳动争议仲裁主体。
根据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5]第二条之规定,在我国提请劳动争议仲裁只是能是我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发生的劳动争议,也就是说劳动仲裁争议委员会受理的案件范围只能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纠纷。而被答辩人并非我国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更非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委所受理非范围。根据《劳动人事仲裁规则》的第二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6],仲裁委员会应当以被答辩人未办理《就业证》,非劳动法律关系,非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范围为由不予以受理,撤销案件。
3、从责任分配的层面看,被答辩人本身对未办理就业证有过错,且积极参与该行为的实施。
作为答辩人所聘请的高层管理人员被答辩人有使用公章的权限,对于是否签订劳动合同,是否为外籍人员办理《就业证》等事宜,有充分的决定权。同时,其本人也是积极地代表了答辩人实施了该侵权行为,不可能不知道其权利被侵害。
二、被答辩人已在中国台湾地区提起劳动争议诉讼,与贵委受理的劳动争议仲裁纠纷是冲突矛盾的。
被答辩人的重复诉讼违背了大陆法系的“一事不再理”诉讼原则。被答辩人已经在中国台湾地区提起了对模得发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基于确认劳动关系的给付薪资等劳动诉讼主张。这与贵委所受理的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诉求基础是一致的,但诉求事由却是相矛盾的,诉请事项是一致的。被答辩人在就同一时间的同一事项同时向两个用人单位主张劳动关系要求给付薪金及基于劳动关系产生的赔偿是不符合常理及法理的。
三、答辩人仲裁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1、被答辩人申请答辩人支付x8年2月1日至x0年3月31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240000元事项不成立。
(1)被答辩人的情形不适用《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7]第7条规定的情形。按被答辩人提交的《劳动合同》(被答辩人提交的证据2)证实了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曾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该情形并不属于《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7条规定的情形,不能适用该规定。
(2)“时间段计算”与法律不合。根据《劳动合同法》[8]第82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根据《劳动法合同法实施条例》第7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法律的规定,自首次用工之日起的一月“宽限期”内该签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超一个月满一年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给劳动者11月的双倍的工资,过一年后视同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而并非如被答辩人所主张的无限期的24个月底支付双倍工资。
(3)从责任分配角度来看,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责任在于被答辩人。根据被答辩人提交给贵委的由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签订于x6年9月15日的《劳动合同》(被答辩人提交的证据2)中的第一条“乙方的工种岗位为:厂务部经理”,及答辩人提交的通知及呈签(答辩人提交的证据4)证实被答辩人属于“台干”身份的事实,确认被答辩人是答辩人的管理层成员,公章由其管理,其享有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其提交的这份书面劳动合同就是证明其有权决定书面劳动合同的力证。从这个层面来讲,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责任在于作为主管人事主管的公司管理层被答辩人的责任,是其处心积地虑“钓鱼式”地将答辩人陷于违法境地。
(4)程序上,答辩人申请事项已超一年的仲裁时效。按《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第七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结合本案的事实,被答辩人在其申请事实与理由中陈述其入职时间为x3年8月1日,而并非x8年2月1日。自此,答辩人因未与被答辩人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超过一年而应支付惩罚性经济补偿金的请求,已经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退一步说,按答辩人的逻辑及提供的证据,被答辩人与答辩人自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时间点x8年2月1日的一年内,即至x9年1月31日止,不管距离其申请立案受理的时点“x1年1月4日”还是贵委所受理的时点“x1年3月9日”,都已经远超过1年得仲裁时效。且如前述,作为答辩人所雇请的管理人员积极地参与了该行为的实施,是不可能不知道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权利被侵害的事实的。
(5)结合本案的事实和相关法律,被答辩人所要求的“x8年2月1日至x0年3月31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240000元”不应得到支持。
2、被答辩人申请答辩人支付非因工负伤医疗期工资240000元不应当得到支持。
(1)被答辩人的应享有的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仅为6个月,而非24个月。根据《医疗期规定》[9]第3条之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根据《贯彻通知》[10]的第2条规定,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医疗期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具体延长的幅度,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确定。
根据上述法规之规定,并结合事实,被答辩人实际在答辩人的工作年限为6年6个月;且其并没有取得有效的延长医疗期的合法手续。所以,被答辩人可以享受的医疗期为6个月。
(2)被答辩人可得的医疗期的月工资为560元,而非10000元。根据《贯彻意见》[11]第59条之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按照x区x9年至x0年3月份的最低工资标准700元,则被答辩人所能主张的医疗工资为560元/月(700*80%),而非10000元/月。
(3)事实上,答辩人已经及时支付了病假工资。因顾念被答辩人在答辩人处已工作多年,答辩人已实际按月支付了不低于7000元的基本工资,被答辩人提交的证据4“联络单”中“按相关规定已支付6个月医疗期的病假工资……”证实答辩人已经认可了答辩人支付六个月病假工资的事实。且答辩人也多次派人慰问,且组织了公司里的员工为其募捐了善款。以上事实在证据6“银行账户明细”、证据7支付凭证及支付凭单均有体现。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主张240000元的医疗期工资是毫无法律依据,不应当得到仲裁委的支持。
3、答辩人不应当存在支付双倍的赔偿金及补偿金的义务。
(1)如前所述,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不存在劳动关系,没有解除对象;仅有劳务关系,并不存在基于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及补偿金请求权基础。
(2)如果存在劳动关系,事实上不存在解除的情况。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8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87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由此可知,主张赔偿金的前提是单位违法地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但事实上,被答辩人并未举证证明解除劳动关系。从证据的证明力看,被答辩人提供证据4“联络单”试图证明答辩人欲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但从其内容看,答辩人仅是咨询其是否如期复职,“若您无法如期复职……是否同意解除劳动关系”,而并非作为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而事实上,则是被答辩人未能如期复职,而其依法能享有的医疗期已届满,已不能享有医疗期间的病假工资,被答辩人并未能如期回单位复职严重影响到了单位的运营。
(3)退一步讲,若存在劳动关系,仅为事实劳动关系。答辩人解除的是事实劳动关系,被答辩人也不能因此享有赔偿金或补偿金。
第一,依据文意可知“解除”,是指劳动合同关系的一方当事人提出提前结束合同,故其中势必存在约定的期限,但是由于被答辩人的原因,导致了其未与答辩人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实际上是事实劳动关系,并没有约定明确期限(如前所述,事实上并未形成劳动关系,仅为劳务关系),因此,不适用有关赔偿金的规定。第二,《劳动合同法》第48条对于赔偿金适用条件说得很清楚,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非“违法解除事实劳动关系”,因此,解除事实劳动关系不适用有关赔偿金的规定。第三,对于无劳动合同的事实劳动关系,被答辩人已主张二倍工资,再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会使被答辩人获得过多非劳动性收入。第四,被答辩人至多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条之规定“……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要求单位在终止事实劳动关系时支付经济补偿金,而不是赔偿金。而不论用人单位是否违法解除。因此被答辩人的请求不当,不应得到支持。
(4)终止事实劳动关系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解除事实劳动关系是否支付经济补偿金问题的复函》[12]之规定,“该规定中的‘终止’,是指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劳动者和原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的是一种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而不等于双方按照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续签了一个新的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认定为终止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该复函一则明确“终止事实劳动关系”属于合法终止,不存在“违法解除”的说法;二则明确区分了“终止事实劳动关系”与“新劳动合同期满”的界限。从而否决了被答辩人依据《劳动合同法》46条第5款“劳动合同期满的”要求经济补偿金的权利基础。
综上所述,不论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结合事实和法律,被答辩人都没有权利向答辩人请求赔偿金及补偿金。
4、答辩人不存在支付医疗补助金义务。
(1)诚如上述,被答辩人已在中国台湾地区提出的基于患职业病的赔偿诉讼请求与其非因工负伤的医疗补助金的申请事项与是自相矛盾,此处被答辩人是不能自圆其说。
(2)医疗补助金是指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后,医疗期满后因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或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用于继续治疗的医疗补助金。可见,这个医疗补助金的前提:一、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终止或解除;二、劳动者确有需要继续治疗。
(2)诚如上述,并不存在答辩人并未与被答辩人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而是被答辩人未能如期复职,影响答辩人的公司的运营。退一步说,如前述,终止事实劳动关系并不存在解除劳动关系的说法。
(3)被答辩人并未举证说明其存在继续治疗的需要。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的情形并不符合适用《经济补偿办法》[13]的第6条及《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14]第22条规定的支付医疗补助费的条件。
5、答辩人并不存在为被答辩人补缴社会保险费的义务。
(1)诚如上述,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仅存在劳务关系,并不存在基于劳动关系的代缴社会保险费的义务。
(2)退一步讲,若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存在劳动关系,但由于基于社会保险的唯一性,答辩人不存在为其缴社会保险费用的义务。而被答辩人在x3年10月1日至x6年10月1日期间一直由中国台湾地区公司为其投中国台湾地区当地的社会保险;而于x6年10月后,被答辩人自行加保于中国台湾地区台北县推拿与民俗传统疗法职业工会。意味着在被答辩人所主张的补缴社会保险的时段x3年10月1日至x6年12月31日及x9年1月1日至x0年3月31日的内,被答辩人都有在中国台湾地区参与保险,答辩人不存在为其缴社会保险的义务,否则存在被答辩人获得额外过多的非劳动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一、根据《就业规定》之规定,被答辩人因为未办理有效的就业证,直接导致其在大陆非法就业,与答辩人无法形成有效的劳动合同关系,不存在请求未订书面劳动合同可得双倍工资,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工资,医疗补助金,补缴社会保险的诉求基础。二、因被答辩人已在中国台湾提起基于其与在大陆提起的诉请同样时段内其与中国台湾地区的模得发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纠纷的诉讼,有重复诉讼之嫌,妄图获取多重利益。三、其所主张的各项申请事项都不得事实和法律支持。因此,被答辩人的申请事项不应当得到仲裁庭的支持,应当由仲裁庭撤销案件,不予受理。
此致
xx市xx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x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