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中医药法心得体会(通用16篇)

时间:2025-03-05 作者:紫薇儿

培训心得是对培训过程进行思考和回顾的一种方式,有助于提高自我反思能力。以下是一些同学撰写的感悟与总结,他们用文字记录下了军训时的酸甜苦辣,让我们一起来读一读吧。

实用中医药法心得体会(通用16篇)篇一

随着我国中医药事业的快速发展,中医药法的执法规范也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焦点。作为中医药从业人员,我积极参与中医药法的执法工作,并有幸亲身经历了其中的种种挑战与收获。在这个过程中,我深刻领悟到了中医药法执法规范的重要性,也积累了一些宝贵的心得与体会。

第一段:了解与学习中医药法的重要性。

中医药法的执法规范对于维护中医药行业的良好秩序和人民健康至关重要。通过深入学习中医药法,我了解到法律、法规对于中医药行业的管理要求和禁止行为、合规操作等内容,帮助我在实践中更加严谨、规范地运用中医药。在学习中医药法的过程中,我更深刻地认识到,法律是保障公平正义的基石,只有遵守法律规定,才能保证中医药事业的长远发展。

第二段:规范执法带来的积极影响。

中医药法的执法规范给中医药行业带来了明显的积极影响。首先,规范的执法让中医药行业的从业者更加自律,提高了行业的整体素质。其次,通过严格执法规范,迅速查处违法行为,让不法分子无所遁形。这不仅使行业更加公平竞争,也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此外,执法规范的执行也提高了中医药行业的公信力,促进了其在国际舞台上的影响力。因此,我深信,中医药法执法规范的运行将为中医药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第三段:中医药法执法规范所面临的挑战。

然而,中医药法的执法规范在实施过程中也面临着一些困难和挑战。首先,中医药行业的特殊性使得执法难度加大,需要深入理解中医药行业的特殊性质和效果,才能正确应用法律条款。其次,中医药行业的发展速度很快,执法规范需要时刻跟进才能适应行业的需求。此外,中医药法的宣传力度还需加大,以提高从业者对法规的理解和遵守意识。面对这些挑战,中医药行业和执法部门需要紧密合作,共同应对,以确保中医药事业的良性发展。

第四段:加强执法团队建设的重要性。

要正确认识中医药法执法规范的意义,加强执法团队建设是至关重要的。一方面,执法人员应该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增强法律专业能力,不断学习和掌握中医药法的最新动态。另一方面,执法部门应加大对中医药法执法团队的培训力度,提高整体执法水平和执行力度。此外,应完善中医药法执法的宣传和监督机制,确保执法部门的公正性和透明度。只有通过全民共治,才能建立起健康、安全、繁荣的中医药行业。

第五段:个人的体会与展望。

作为一名中医药从业者,参与中医药法执法活动让我受益匪浅。通过接触与学习中医药法,我不仅更加了解了自己的权益和责任,也能更好地为患者提供合规、安全的医疗服务。同时,中医药法执法也提醒我要不断学习与提高,坚守医德,严格遵守法规,以更好地推动中医药事业的发展。未来,我期待着中医药法执法能够进一步规范,为行业带来更好的发展环境,同时也希望中医药从业人员能够更加自觉地遵守法规,在执业中充分发挥中医药的独特优势,造福社会。

实用中医药法心得体会(通用16篇)篇二

近年来,中医药在我国的地位和影响力日益增强,为了更好地保护和传承中医药文化,我国也出台了一系列的中医药法规。在参与中医药法普及的过程中,我有了一些值得分享的心得体会。首先,中医药法的普及对于传统中华文化的保护至关重要。其次,中医药法的普及有助于保障中医药行业的正常运行。再次,中医药法的普及可以提高公众对中医药的认知与了解。最后,中医药法的普及需要政府、学校和医疗机构等各方合力推进。

首先,中医药法的普及对于传统中华文化的保护至关重要。中医药作为中国古代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渊源源远流长,代代相传。中医药法的出台和普及,确保了中医药传统知识的传承和发展。这不仅有利于中医药博大精深的文化内涵的保护,也有助于中医药理论的深入探索和发展。通过中医药法的普及,我们能够更好地将中医药的价值观念传播给更多的人,让中医药文化在当代社会中绽放独特的光彩。

其次,中医药法的普及有助于保障中医药行业的正常运行。中医药作为一门医学科学,其在临床实践和医疗技术方面拥有独特的优势和特色。然而,中医药的正常发展和传承也面临着一些困扰和挑战。通过加强中医药法的普及,我们能够建立起一套完善的中医药规范和标准,确保中医药行业的有序发展。这不仅有助于规范中医药市场的行为,也能够保护中医药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提升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再次,中医药法的普及可以提高公众对中医药的认知与了解。一直以来,中医药在我国的普及程度相对较低,很多人对中医药的认知仍然停留在模糊和片面的阶段。通过中医药法的普及,我们可以向公众普及中医药的基本知识和理念,解答公众对中医药常见的疑问,增加其认知与了解。这有助于改变公众对中医药的误解和偏见,提高公众对中医药的接受度和认可度。

最后,中医药法的普及需要政府、学校和医疗机构等各方合力推动。中医药法的普及涉及广泛的社会领域,需要政府、学校、医疗机构等各方共同参与,形成合力。政府应加大对中医药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广大公众对中医药法律法规的认知;学校应加强中医药法的教育,培养更多的中医药法律专业人才;医疗机构应加强中医药法规的落实,提高中医药临床实践的规范性和科学性。

总之,中医药法的普及对于中医药的保护、发展和推广至关重要。通过中医药法的普及,我们能够保护和传承中华传统文化,确保中医药行业的正常运行,提高公众对中医药的认知与了解。然而,中医药法的普及需要各方合力推动,形成一种社会共识和行动共鸣。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推动中医药事业的蓬勃发展,让中医药为保障人民健康作出更大的贡献。

实用中医药法心得体会(通用16篇)篇三

第一段:引言(约200字)。

中医药法规是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为核心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这些法规规定了中医药行业的管理制度和规范要求,包括中药材采购、制剂的生产管理、临床医疗等方面。对于从业人员来说,掌握中医药法规知识,不仅可以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和合规意识,还能保证中药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在这次学习中医药法规的过程中,我深刻认识到了其重要性,并养成了良好的法规意识。

中医药法规是建立在我国《中医药法》的基础上的,它包括了一系列法规、规章、标准、政策等方面的内容。中药行业在遵守这些法规的同时,还需遵循企业管理的规定以及市场经济的规律。尤其对于从事中药材采购、生产、流通等环节的企业,掌握中医药法规知识,不仅可以了解相关业务和市场动态,还能精准把握时机和优化企业发展。

中医药行业的发展已经成为了国民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这一“望云之变”为国民经济的发展带来了新的动力源。中药材、中药制剂等中医药行业的产品质量和安全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学习中医药法规是保障中药行业质量安全的必要途径。首先,掌握中医药法规可以提升从业人员和企业的法律意识和合规意识,从而规范企业内部的管理、生产和流通等环节。其次,中医药法规是企业经营发展的保障,严格遴选原材料,规范药品生产,严控产品质量,则更能保证产品质量和安全。

学习中医药法规的最佳途径是自学和培训。此外,还需适当调整自己的思维和工作方式。首先,要积极查阅相关的权威文献,加强课堂教育和实践培训。其次,不断加强与学术专家的对话,积极参加日常的学术和行业会议,从中了解业界动态和信息,建立对法规的敏锐意识。最后,加强自身的实践经验,积极探索中医药行业的发展动态和未来趋势。

第五段:总结(约200字)。

通过这次对中医药法规的学习,我对中医药行业的发展和趋势有了更清晰的认知,也对规范管理、安全生产、提升企业竞争力等方面有了更深刻的理解。作为一个中医药行业的从业人员,在日常生产和管理工作中,我将更加注重质量和安全,严格遵守中医药法规,同时还要不断学习和探索,将中医药行业发展推向一个更高的水平。

实用中医药法心得体会(通用16篇)篇四

近年来,随着人们对中医药的认可度不断提高,不法分子也趁机从中寻找商机,进行各类违法违规的行为。我国《中医药法》对中医药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保障作用,对于那些违法违规行为施以打击。然而,仍有一些人为私利而违法违规,给中医药行业及广大人民群众带来了不小的损失。

段二:案例分析。

一、涉嫌虚假广告。

某中医院在宣传时标榜的治疗效果并没有科学依据,对疑似中风患者进行欺骗性的宣传,导致一些患者盲目就医,浪费时间和金钱,同时也给患者的身体健康带来了一定风险。

二、非法销售有毒有害药物。

在网络上,有一家所谓的中药店,销售的药物中含有大量的重金属和有害物质,对购药者的身体造成了巨大伤害。这不仅是对购药者的一种欺诈行为,更是对健康的公然践踏。

三、非法行医。

一名没有医师资质的人冒充中医师,以价格低廉为幌子,在社区中提供所谓的中医治疗服务。然而,他没有受过专业训练,任意开出药方,并对患者进行不合规范的治疗,给很多人带来了损失和伤害。

段三:案例反思。

一、增强监管意识。

通过这些案例可以看出,一些违法行为之所以能够长期存在,与缺乏监管密切相关。有关部门应加强对中医药行业的监管,对于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以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

二、加强法律宣传教育。

许多人对于中医药的认识还停留在模糊的阶段,缺乏科学的知识。因此,应将中医药的法律宣传教育工作做深入、做细致,提高人民群众对合法权益的认识,杜绝违法行为的发生。

三、加强专业技能培训。

非法行医者之所以能够顺利开展违法行为,与他们不合格的技能悄然相关。为了遏制此类违法现象的发生,有关部门应该加强对从业者的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能力,防止一些不法分子的冒充骗局。

段四:改进对策。

一、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

应该从立法上给予中医药行业更严格的法律保护,明确规定违法违规行为的性质、处罚力度,加大对于违法行为的制止和治理力度。

二、加强执法监管。

有关部门应加强对中医药行业的执法监管力度,对涉嫌违法违规的机构和个人进行严厉处罚,以警示后人。

三、加强行业协会建设。

行业协会要发挥自律引领作用,加强对从业者的管理和监督,提升整个行业的规范化水平。

段五:总结。

中医药作为中华民族的瑰宝,需要我们共同保护和传承。在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的同时,我们也应该提高中医药行业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加强对从业者的培训和管理,让中医药行业更好地为人民群众的健康服务。通过相关部门的共同努力,我们相信中医药行业一定能够焕发更加璀璨的光芒。

实用中医药法心得体会(通用16篇)篇五

中医药历史悠久,具有独特的理论体系和治疗方法,在中国和世界各国都有着广泛的应用。然而,在实践中,由于法规规章不当或者实施不到位,也会出现一些不良现象,给患者带来危害。因此,了解和学习中医药法规,对于规范中医药市场秩序、保障患者权益、推广优秀中医药文化具有重要意义。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分享我学习中医药法规的心得体会。

中医药法规的存在,不仅是为了规范中医药市场,保障患者的权益,而且更为重要的是它对于中医药事业的发展起着积极的促进作用。比如,中医药法规对中药的质量要求、生产流程和质管要求进行详尽的规定,有利于提高中药质量和安全性。此外,中医药法规还对中医执业进行了明确规定,维护了中医药师的执业权益和患者权益,保障了患者的健康和安全。

中医药法规的学习方式有多种途径,例如阅读国家颁布的中医药相关法律和法规、参加有关中医药法规的专业培训等。其中,我认为参加专业培训课程可以更好地帮助我们理解和掌握中医药法规的实质和内容。通过课堂讲解、案例分析、互动交流等形式,能够更深入地了解中医药法规与实践的结合,并对其应用有更全面的认识和了解。

通过学习中医药法规,我深刻认识到,中医药法规不仅提高了中药品质的安全性,也维护了中医药师的执业权益和患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中医药法规的贯彻执行也促进了中医药行业的良性发展。同时,我认为,学习中医药法规的一个重要的方面是要把握中医药法规发展的进程和趋势,不断更新自己的知识,以适应中医药市场的需求。

第五段:结语。

总之,学习中医药法规对于中医药事业的发展具有不可忽视的重要意义。我们应该认真阅读中医药法规相关文件,了解和贯彻中医药法规,以促进中医药事业健康发展、提高中医药的质量和安全,以及保障患者的权益,为推广优秀的中医药文化作出积极的贡献。

实用中医药法心得体会(通用16篇)篇六

近年来,中医药在我国的发展日益壮大,但随之而来的也是不少违法案例的出现。这些案例的发生对中医药行业造成了严重的损害,也进一步突显了中医药法的不完善和执行力的不足。通过对中医药法违法案例的研究和分析,我深刻认识到了中医药法规的重要性,也体会到了加强中医药法规完善与实施的迫切性与必要性。

首先,在根据中医药法违法案例进行思考时,我意识到法律的约束力和规范引导作用是不可或缺的。中医药法是我国对中医药行业的管理和规范工作的集大成者,它对于中医药行业的发展和整体治理具有重要的意义。然而,一些中医药机构和从业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对中医药法的理解和贯彻不到位,致使一些不合规范和违法行为频发。这要求我们更加重视中医药法规知识的普及和宣传,提高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和纪律观念,推动中医药行业的正规化和合法化发展。

其次,中医药法违法案例也让我意识到了监管体系的不完善和缺失之处。一些中医药机构及从业人员之所以敢于违法行事,部分原因是监管力度不足。中医药监管部门应加强对中医药行业的监管力度,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同时也要加强与其他执法部门的合作,形成多部门协同配合的工作机制。只有形成全方位立体化的监管体系,才能有效地杜绝违法行为的发生,推动中医药行业经济稳定健康发展。

再次,中医药法违法案例也反映出了中医药行业自身的问题和不足。一些中医药机构和从业人员因为缺乏科学素养和职业操守而招致违法行为。这要求中医药行业的从业人员在专业知识的学习和掌握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精神修养,增强职业道德和专业操守。只有提高中医药行业的整体素质和水平,才能树立行业的良好形象,赢得社会的认可与尊重。

最后,中医药法违法案例虽然给中医药行业带来了不少困扰和挑战,但也令人看到了相关治理工作的进步与希望。中医药法违法案例的曝光表明了社会舆论已经对中医药行业的规范要求和管理态度发生了积极改变,这是对中国传统医药理念与价值的重视和肯定。随着中医药行业的发展,中医药法规也在不断完善和强化,这为我们进一步提升我国传统医药行业在全球的地位和影响力提供了契机。

综上所述,中医药法违法案例不仅是中医药行业发展过程中的阶段性问题,也是对法规完善与执行力的考验。通过研究和分析中医药法违法案例,我们应当引以为戒,加强中医药法规的普及与宣传,完善监管体系,强化从业人员的职业素养和道德操守。只有在全社会共同的努力下,中医药行业才能迎来更加繁荣和健康的发展。

实用中医药法心得体会(通用16篇)篇七

作为一名中医药行业的从业者,我有幸参与了中医药法的执法工作,并在此过程中有了一些心得体会。中医药法是对中医药行业进行管理和规范的法律法规,它的出台对于保障中医药行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在执法过程中,我深刻体会到了中医药法的执法规范性、公正性和科学性,这些都是我们在中医药行业中应该始终秉持的原则。

首先,中医药法的执法规范性让我深感其权威性和规范性。中医药法明确了中医药行业的管理标准和执业规范,对中医药机构、从业人员和中药材的管理都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在执法过程中,我们严格按照中医药法的规定进行操作,确保了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中医药法的规范性让中医药行业摆脱了发展时期的无序竞争,保障了中医药行业健康、有序的发展。

其次,中医药法的执法注重公正性,保障了中医药行业的公平竞争环境。在执法过程中,我们要坚持依法公正、严格执法、公正裁判的原则,对涉及中医药行业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和处罚。中医药法的执法注重的是公平、公正,不偏袒任何一方。这样的执法机制可以遏制不法分子的违法行为,维护中医药行业的公平竞争环境。

第三点是中医药法的执法具有科学性和专业性。中医药法对从业人员的资质要求进行了明确规定,要求从业人员具有相应的中医药专业知识和技能。在执法过程中,我们要依靠科学、严密的证据,结合中医药法的规定和相关标准,对涉嫌违法的行为进行判断和处理。中医药法执法工作需要具备扎实的中医药学科知识和法律法规知识,这使得中医药法执法具有科学性和专业性。

第四点是中医药法的执法需要与社会大众进行有效的沟通和宣传。中医药法的出台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中医药行业的发展,但是在实施过程中还需要广大中医药从业者、中医药机构和公众的共同配合。中医药法执法机构需要积极与社会各界进行沟通和宣传,向公众普及中医药法的相关知识和优势,增加公众的中医药认知,提高公众的法治意识。

最后,中医药法的执法需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监管。中医药执法工作的高效和规范需要有专业的从业人员来保障,因此我们要加强对中医药法的培训,提高中医药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法规素养。同时,在执法过程中,我们还要加强对中医药机构和从业人员的监督和管理,对不符合规定的行为进行纠正和处罚,确保中医药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总之,中医药法的执法规范性、公正性和科学性是我在执法工作中得出的最重要的体会。中医药法的出台和实施为中医药行业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也为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提供了保障。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继续坚持中医药法的原则和要求,以更加严谨、公正的执法态度,为中医药行业的健康发展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实用中医药法心得体会(通用16篇)篇八

通过一个学期的学习,我才发现原来食疗是有这么悠久的历史文化背景的。《黄帝内经》强调“饮食有节”、“五味调和”的养生方法,以补精益气,防止早衰。唐代名医孙思邈《千金方食治篇》中明确指出:“为医者当洞查病源,知其所犯,以食治之,食疗不愈,然后命药。”“食能排邪而安脏腑,若能用食平疴,释情遗疾者,可谓良工。”由此可见,中医食疗的确是具有很深的历史文化底蕴的。

食疗,在我国至少有三千年的历史。从西周到明清历代都有大量的药膳食疗著作,论述十分精辟,形成了相当完整的理论体系,构成了我国在这一领域的优势,在中医药学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甚至放在药疗、针灸等疗法之首。历代医家都非常重视药膳食疗在治疗中的应用。

与我而言,从一个不专业的角度去理解,药膳,它把中药跟食物(甚至有些材料既是中药又是食物)混合在一起烹调,“寓医于食”,既将药物作为食物,又将食物赋以药用,药借食力,食助药威;既具有营养价值,又可防病治病、保健强身、延年益寿。

在课程设置方面,我比较喜欢每次课第二部分,也就是视频教学的部分。在这个部分,每次都介绍很多家常药膳的做法,让我们有机会去试试。这应该是对我最大的吸引力了,我是一个很喜欢吃东西的人。而老师深入浅出的讲解,以及视频的演示,极大地勾起了我的动手欲望。平常在宿舍会自己煮简单的“药膳”和同学们一起分享。

上次端午回家,我做了一道“泥鳅炖豆腐”,就是根据老师上课演示的视频做法来做的。但是比较遗憾的是,老妈买回来的`泥鳅,是在摊子上已经宰杀好的,因此可能会影响口感和新鲜度吧。

当我炖好端给老爹老妈的时候,心里别提多高兴了。

中医食疗是一门很深奥的学科来的,单单只以一个学期的学习是不够的。虽然我现在所接触到的只是一点儿皮毛,但足以引起了我极大的兴趣,尤其我是一个很喜欢吃东西的人,中医食疗让我对“食”这个观念又有了一个新的转变。”

我真的很感谢中医食疗学这门课,感谢李恩庆老师,激发我产生了这个想法。根据我自己上课的上些感受,我想给李恩庆老师提几点建议,希望能对李恩庆老师以后的教学工作有所帮助:

1、希望xx老师以后能多讲一些跟男生日常有关的一些知识。在这个学期,老师讲了很多女生生理时期等等的保健方法,我在女朋友生理期的时候熬汤水给她,很感激您呢。但是关于男生的知识,貌似比较少。

2、对于北方的同学而言,很多人都不适应南方的水土和饮食,希望李恩庆老师有机会能讲讲有关于南方饮食的问题,比如说在南方吃什么东西容易上火,有什么药膳可以改善水土不适应的症状等等。

3、希望李恩庆老师能多讲一些利用宿舍条件就可以制作的膳食,因为我经常感到总有冲动想在下课后就做一下在课堂上学到的药膳,但是由于宿舍烹饪条件的简陋,而只能纸上谈兵。

4、希望李恩庆老师能够加强每节课跟同学的互动。每次上课,第一节课您一直在传授知识,第二节课进行视频教学,作为学生总觉的自己参与度不够。希望老师能够创造机会让我们更好地参与到课堂中来。

最后,感谢李恩庆老师的细心教导,相信很多同学都会对这门课程受益终生的。

实用中医药法心得体会(通用16篇)篇九

尊敬的xx老师:

您好!本学期我选修了《中医药膳食疗法》这门课程。这门课程是同学推荐选读的。她说,老师是一个很幽默的人,又能够学到东西,而且不点名(嘻嘻)。

通过一个学期的学习,我才发现原来食疗是有这么悠久的历史文化背景的。《黄帝内经》强调“饮食有节”、“五味调和”的养生方法,以补精益气,防止早衰。唐代名医孙思邈《千金方〃食治篇》中明确指出:“为医者当洞查病源,知其所犯,以食治之,食疗不愈,然后命药。”“食能排邪而安脏腑,若能用食平疴,释情遗疾者,可谓良工。”由此可见,中医食疗的确是具有很深的历史文化底蕴的。

食疗,在我国至少有三千年的历史。从西周到明清历代都有大量的药膳食疗著作,论述十分精辟,形成了相当完整的`理论体系,构成了我国在这一领域的优势,在中医药学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甚至放在药疗、针灸等疗法之首。历代医家都非常重视药膳食疗在治疗中的应用。

在课程设置方面,我比较喜欢每次课第二部分,也就是视频教学的部分。在这个部分,每次都介绍很多家常药膳的做法,让我们有机会去试试。这应该是对我最大的吸引力了,我是一个很喜欢吃东西的人。而老师深入浅出的讲解,以及视频的演示,极大地勾起了我的动手欲望。平常在宿舍会自己煮简单的“药膳”和同学们一起分享。

当我炖好端给老爹老妈的时候,心里别提多高兴了。

1、希望xx老师以后能多讲一些跟男生日常有关的一些知识。在这个学期,老师讲了很多女生生理时期等等的保健方法,我在女朋友生理期的时候熬汤水给她,很感激您呢。但是关于男生的知识,貌似比较少。

2、对于北方的同学而言,很多人都不适应南方的水土和饮食,希望李恩庆老师有机会能讲讲有关于南方饮食的问题,比如说在南方吃什么东西容易上火,有什么药膳可以改善水土不适应的症状等等。

3、希望李恩庆老师能多讲一些利用宿舍条件就可以制作的膳食,因为我经常感到总有冲动想在下课后就做一下在课堂上学到的药膳,但是由于宿舍烹饪条件的简陋,而只能纸上谈兵。

4,希望李恩庆老师能够加强每节课跟同学的互动。每次上课,第一节课您一直在传授知识,第二节课进行视频教学,作为学生总觉的自己参与度不够。希望老师能够创造机会让我们更好地参与到课堂中来。

最后,感谢李恩庆老师的细心教导,相信很多同学都会对这门课程受益终生的。

实用中医药法心得体会(通用16篇)篇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继承和弘扬中医药,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保护人民健康,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中医药,是包括汉族和少数民族医药在内的我国各民族医药的统称,是反映中华民族对生命、健康和疾病的认识,具有悠久历史传统和独特理论及技术方法的医药学体系。

第三条中医药事业是我国医药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大力发展中医药事业,实行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建立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管理制度,充分发挥中医药在我国医药卫生事业中的作用。

发展中医药事业应当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坚持继承和创新相结合,保持和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运用现代科学技术,促进中医药理论和实践的发展。

国家鼓励中医西医相互学习,相互补充,协调发展,发挥各自优势,促进中西医结合。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中医药管理体系,统筹推进中医药事业发展。

第五条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中医药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医药管理有关的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中医药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医药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六条国家加强中医药服务体系建设,合理规划和配置中医药服务资源,为公民获得中医药服务提供保障。

国家支持社会力量投资中医药事业,支持组织和个人捐赠、资助中医药事业。

第七条国家发展中医药教育,建立适应中医药事业发展需要、规模适宜、结构合理、形式多样的中医药教育体系,培养中医药人才。

第八条国家支持中医药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鼓励中医药科学技术创新,推广应用中医药科学技术成果,保护中医药知识产权,提高中医药科学技术水平。

第九条国家支持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促进中医药的国际传播和应用。

第十条对在中医药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医疗机构建设纳入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举办规模适宜的中医医疗机构,扶持有中医药特色和优势的医疗机构发展。

合并、撤销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或者改变其中医医疗性质,应当征求上一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二条政府举办的综合医院、妇幼保健机构和有条件的专科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应当设置中医药科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增强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提供中医药服务的能力。

第十三条国家支持社会力量举办中医医疗机构。

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在准入、执业、基本医疗保险、科研教学、医务人员职称评定等方面享有与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同等的权利。

第十四条举办中医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医疗机构管理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遵守医疗机构管理的有关规定。

举办中医诊所的,将诊所的名称、地址、诊疗范围、人员配备情况等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中医诊所应当将本诊所的诊疗范围、中医医师的.姓名及其执业范围在诊所的明显位置公示,不得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拟订,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发布。

第十五条从事中医医疗活动的人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规定,通过中医医师资格考试取得中医医师资格,并进行执业注册。中医医师资格考试的内容应当体现中医药特点。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由至少两名中医医师推荐,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实践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后,即可取得中医医师资格;按照考核内容进行执业注册后,即可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以个人开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机构内从事中医医疗活动。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中医药技术方法的安全风险拟订本款规定人员的分类考核办法,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发布。

第十六条中医医疗机构配备医务人员应当以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为主,主要提供中医药服务;经考试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可以在执业活动中采用与其专业相关的现代科学技术方法。在医疗活动中采用现代科学技术方法的,应当有利于保持和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以及有条件的村卫生室应当合理配备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并运用和推广适宜的中医药技术方法。

第十七条开展中医药服务,应当以中医药理论为指导,运用中医药技术方法,并符合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的中医药服务基本要求。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展中医药预防、保健服务,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其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统筹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挥中医药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中的作用,加强中医药应急物资、设备、设施、技术与人才资源储备。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疾病预防与控制中积极运用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

第十九条医疗机构发布中医医疗广告,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未经审查批准,不得发布。发布的中医医疗广告内容应当与经审查批准的内容相符合,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医药服务的监督检查,并将下列事项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

(一)中医医疗机构、中医医师是否超出规定的范围开展医疗活动;。

(二)开展中医药服务是否符合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的中医药服务基本要求;。

(三)中医医疗广告发布行为是否符合本法的规定。

中医药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第三章中药保护与发展。

第二十一条国家制定中药材种植养殖、采集、贮存和初加工的技术规范、标准,加强对中药材生产流通全过程的质量监督管理,保障中药材质量安全。

第二十二条国家鼓励发展中药材规范化种植养殖,严格管理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使用,禁止在中药材种植过程中使用剧毒、高毒农药,支持中药材良种繁育,提高中药材质量。

第二十三条国家建立道地中药材评价体系,支持道地中药材品种选育,扶持道地中药材生产基地建设,加强道地中药材生产基地生态环境保护,鼓励采取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等措施保护道地中药材。

前款所称道地中药材,是指经过中医临床长期应用优选出来的,产在特定地域,与其他地区所产同种中药材相比,品质和疗效更好,且质量稳定,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中药材。

第二十四条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并加强对中药材质量的监测,定期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做好中药材质量监测有关工作。

采集、贮存中药材以及对中药材进行初加工,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管理规定。

国家鼓励发展中药材现代流通体系,提高中药材包装、仓储等技术水平,建立中药材流通追溯体系。药品生产企业购进中药材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中药材经营者应当建立进货查验和购销记录制度,并标明中药材产地。

第二十五条国家保护药用野生动植物资源,对药用野生动植物资源实行动态监测和定期普查,建立药用野生动植物资源种质基因库,鼓励发展人工种植养殖,支持依法开展珍贵、濒危药用野生动植物的保护、繁育及其相关研究。

第二十六条在村医疗机构执业的中医医师、具备中药材知识和识别能力的乡村医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自种、自采地产中药材并在其执业活动中使用。

第二十七条国家保护中药饮片传统炮制技术和工艺,支持应用传统工艺炮制中药饮片,鼓励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开展中药饮片炮制技术研究。

第二十八条对市场上没有供应的中药饮片,医疗机构可以根据本医疗机构医师处方的需要,在本医疗机构内炮制、使用。医疗机构应当遵守中药饮片炮制的有关规定,对其炮制的中药饮片的质量负责,保证药品安全。医疗机构炮制中药饮片,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根据临床用药需要,医疗机构可以凭本医疗机构医师的处方对中药饮片进行再加工。

第二十九条国家鼓励和支持中药新药的研制和生产。

国家保护传统中药加工技术和工艺,支持传统剂型中成药的生产,鼓励运用现代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传统中成药。

第三十条生产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来源于古代经典名方的中药复方制剂,在申请药品批准文号时,可以仅提供非临床安全性研究资料。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

前款所称古代经典名方,是指至今仍广泛应用、疗效确切、具有明显特色与优势的古代中医典籍所记载的方剂。具体目录由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会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三十一条国家鼓励医疗机构根据本医疗机构临床用药需要配制和使用中药制剂,支持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支持以中药制剂为基础研制中药新药。

医疗机构配制中药制剂,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委托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的药品生产企业、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其他医疗机构配制中药制剂。委托配制中药制剂,应当向委托方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医疗机构对其配制的中药制剂的质量负责;委托配制中药制剂的,委托方和受托方对所配制的中药制剂的质量分别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二条医疗机构配制的中药制剂品种,应当依法取得制剂批准文号。但是,仅应用传统工艺配制的中药制剂品种,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后即可配制,不需要取得制剂批准文号。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备案的中药制剂品种的不良反应监测,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报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备案的中药制剂品种配制、使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中医药教育应当遵循中医药人才成长规律,以中医药内容为主,体现中医药文化特色,注重中医药经典理论和中医药临床实践、现代教育方式和传统教育方式相结合。

第三十四条国家完善中医药学校教育体系,支持专门实施中医药教育的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发展。

实用中医药法心得体会(通用16篇)篇十一

《中医药法》是我国第一部全面、系统体现中医药特点和规律的基本性法律,是中医药领域的根本大法,在中医药事业发展中具有基础性和全局性的作用,是开展中医药工作的基本遵循和依据。《中医药法》将党和国家的'中医药方针政策上升为国家意志,将各级政府发展中医药的职责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为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提供了坚实保障。是中医药事业发展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

中医药是中华民族的瑰宝,中国有中医是人民健康的福音,中西医并重给我国人民带来了双重健康福祉。《中医药法》的颁布实施,给中医药事业振兴发展带来“天时、地利、人和”的大好时机,内外部环境都十分有利,战略机遇前所未有。各地、各单位要牢牢把握中医药振兴发展的战略机遇,狠抓落实,找准中医药在健康中国建设中的着力点,把各种机遇和条件转化为实实在在的工作成效。

为认真做好《中医药法》的学习宣传贯彻工作,市卫生计生委根据省卫生计生委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学习宣传贯彻《中医药法》“十个一”系列活动方案。各地、各单位要把实施《中医药法》的各项准备工作作为当前一项重要任务来抓,作为全面落实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精神的具体行动,结合实际,制定方案,认真组织好学习宣传贯彻和普及工作。各县(市、区)卫生计生局、市直卫生计生单位贯彻落实情况,于6月底前书面报我委中医与科技教育科,上报材料包括宣传总结、具体活动的照片、统计数据、调研报告或调研论文。

实用中医药法心得体会(通用16篇)篇十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是第一部全面、系统体现中医药特点的综合性法律,以下是详细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继承和弘扬中医药,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保护人民健康,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中医药,是包括汉族和少数民族医药在内的我国各民族医药的统称,是反映中华民族对生命、健康和疾病的认识,具有悠久历史传统和独特理论及技术方法的医药学体系。

第三条中医药事业是我国医药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大力发展中医药事业,实行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建立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管理制度,充分发挥中医药在我国医药卫生事业中的作用。

发展中医药事业应当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坚持继承和创新相结合,保持和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运用现代科学技术,促进中医药理论和实践的发展。

国家鼓励中医西医相互学习,相互补充,协调发展,发挥各自优势,促进中西医结合。

第四条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将中医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中医药管理体系,统筹推进中医药事业发展。

第五条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中医药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医药管理有关的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中医药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医药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六条国家加强中医药服务体系建设,合理规划和配置中医药服务资源,为公民获得中医药服务提供保障。

国家支持社会力量投资中医药事业,支持组织和个人捐赠、资助中医药事业。

第七条国家发展中医药教育,建立适应中医药事业发展需要、规模适宜、结构合理、形式多样的中医药教育体系,培养中医药人才。

第八条国家支持中医药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鼓励中医药科学技术创新,推广应用中医药科学技术成果,保护中医药知识产权,提高中医药科学技术水平。

第九条国家支持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促进中医药的国际传播和应用。

第十条对在中医药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将中医医疗机构建设纳入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举办规模适宜的中医医疗机构,扶持有中医药特色和优势的医疗机构发展。

合并、撤销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或者改变其中医医疗性质,应当征求上一级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二条政府举办的综合医院、妇幼保健机构和有条件的专科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应当设置中医药科室。

县级以上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增强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提供中医药服务的能力。

第十三条国家支持社会力量举办中医医疗机构。

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在准入、执业、基本医疗保险、科研教学、医务人员职称评定等方面享有与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同等的权利。

第十四条举办中医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医疗机构管理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遵守医疗机构管理的有关规定。

举办中医诊所的,将诊所的名称、地址、诊疗范围、人员配备情况等报所在地县级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中医诊所应当将本诊所的诊疗范围、中医医师的姓名及其执业范围在诊所的明显位置公示,不得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拟订,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发布。

第十五条从事中医医疗活动的人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规定,通过中医医师资格考试取得中医医师资格,并进行执业注册。中医医师资格考试的内容应当体现中医药特点。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由至少两名中医医师推荐,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实践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后,即可取得中医医师资格;按照考核内容进行执业注册后,即可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以个人开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机构内从事中医医疗活动。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中医药技术方法的安全风险拟订本款规定人员的分类考核办法,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发布。

第十六条中医医疗机构配备医务人员应当以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为主,主要提供中医药服务;经考试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可以在执业活动中采用与其专业相关的现代科学技术方法。在医疗活动中采用现代科学技术方法的,应当有利于保持和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以及有条件的村卫生室应当合理配备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并运用和推广适宜的中医药技术方法。

第十七条开展中医药服务,应当以中医药理论为指导,运用中医药技术方法,并符合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的中医药服务基本要求。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发展中医药预防、保健服务,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其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统筹实施。

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发挥中医药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中的作用,加强中医药应急物资、设备、设施、技术与人才资源储备。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疾病预防与控制中积极运用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

第十九条医疗机构发布中医医疗广告,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未经审查批准,不得发布。发布的中医医疗广告内容应当与经审查批准的内容相符合,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医药服务的监督检查,并将下列事项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

(一)中医医疗机构、中医医师是否超出规定的范围开展医疗活动;。

(二)开展中医药服务是否符合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的中医药服务基本要求;。

(三)中医医疗广告发布行为是否符合本法的规定。

中医药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第三章中药保护与发展。

第二十一条国家制定中药材种植养殖、采集、贮存和初加工的技术规范、标准,加强对中药材生产流通全过程的质量监督管理,保障中药材质量安全。

第二十二条国家鼓励发展中药材规范化种植养殖,严格管理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使用,禁止在中药材种植过程中使用剧毒、高毒农药,支持中药材良种繁育,提高中药材质量。

第二十三条国家建立道地中药材评价体系,支持道地中药材品种选育,扶持道地中药材生产基地建设,加强道地中药材生产基地生态环境保护,鼓励采取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等措施保护道地中药材。

前款所称道地中药材,是指经过中医临床长期应用优选出来的,产在特定地域,与其他地区所产同种中药材相比,品质和疗效更好,且质量稳定,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中药材。

第二十四条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并加强对中药材质量的监测,定期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做好中药材质量监测有关工作。

采集、贮存中药材以及对中药材进行初加工,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管理规定。

国家鼓励发展中药材现代流通体系,提高中药材包装、仓储等技术水平,建立中药材流通追溯体系。药品生产企业购进中药材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中药材经营者应当建立进货查验和购销记录制度,并标明中药材产地。

第二十五条国家保护药用野生动植物资源,对药用野生动植物资源实行动态监测和定期普查,建立药用野生动植物资源种质基因库,鼓励发展人工种植养殖,支持依法开展珍贵、濒危药用野生动植物的保护、繁育及其相关研究。

第二十六条在村医疗机构执业的中医医师、具备中药材知识和识别能力的乡村医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自种、自采地产中药材并在其执业活动中使用。

第二十七条国家保护中药饮片传统炮制技术和工艺,支持应用传统工艺炮制中药饮片,鼓励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开展中药饮片炮制技术研究。

第二十八条对市场上没有供应的中药饮片,医疗机构可以根据本医疗机构医师处方的需要,在本医疗机构内炮制、使用。医疗机构应当遵守中药饮片炮制的有关规定,对其炮制的中药饮片的质量负责,保证药品安全。医疗机构炮制中药饮片,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根据临床用药需要,医疗机构可以凭本医疗机构医师的处方对中药饮片进行再加工。

第二十九条国家鼓励和支持中药新药的研制和生产。

国家保护传统中药加工技术和工艺,支持传统剂型中成药的生产,鼓励运用现代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传统中成药。

第三十条生产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来源于古代经典名方的中药复方制剂,在申请药品批准文号时,可以仅提供非临床安全性研究资料。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

前款所称古代经典名方,是指至今仍广泛应用、疗效确切、具有明显特色与优势的古代中医典籍所记载的方剂。具体目录由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会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三十一条国家鼓励医疗机构根据本医疗机构临床用药需要配制和使用中药制剂,支持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支持以中药制剂为基础研制中药新药。

医疗机构配制中药制剂,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委托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的药品生产企业、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其他医疗机构配制中药制剂。委托配制中药制剂,应当向委托方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医疗机构对其配制的中药制剂的质量负责;委托配制中药制剂的,委托方和受托方对所配制的中药制剂的质量分别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二条医疗机构配制的中药制剂品种,应当依法取得制剂批准文号。但是,仅应用传统工艺配制的中药制剂品种,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后即可配制,不需要取得制剂批准文号。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备案的中药制剂品种的不良反应监测,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报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备案的中药制剂品种配制、使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中医药教育应当遵循中医药人才成长规律,以中医药内容为主,体现中医药文化特色,注重中医药经典理论和中医药临床实践、现代教育方式和传统教育方式相结合。

第三十四条国家完善中医药学校教育体系,支持专门实施中医药教育的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发展。

中医药学校教育的培养目标、修业年限、教学形式、教学内容、教学评价及学术水平评价标准等,应当体现中医药学科特色,符合中医药学科发展规律。

第三十五条国家发展中医药师承教育,支持有丰富临床经验和技术专长的中医医师、中药专业技术人员在执业、业务活动中带徒授业,传授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培养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十六条国家加强对中医医师和城乡基层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的培养和培训。

国家发展中西医结合教育,培养高层次的中西医结合人才。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中医药继续教育,加强对医务人员,特别是城乡基层医务人员中医药基本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所在机构应当为其接受继续教育创造条件。

第五章中医药科学研究。

第三十八条国家鼓励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企业等,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和传统中医药研究方法,开展中医药科学研究,加强中西医结合研究,促进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的继承和创新。

第三十九条国家采取措施支持对中医药古籍文献、著名中医药专家的学术思想和诊疗经验以及民间中医药技术方法的整理、研究和利用。

国家鼓励组织和个人捐献有科学研究和临床应用价值的中医药文献、秘方、验方、诊疗方法和技术。

第四十条国家建立和完善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科学技术创新体系、评价体系和管理体制,推动中医药科学技术进步与创新。

第四十一条国家采取措施,加强对中医药基础理论和辨证论治方法,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和重大疑难疾病、重大传染病的中医药防治,以及其他对中医药理论和实践发展有重大促进作用的.项目的科学研究。

第六章中医药传承与文化传播。

第四十二条对具有重要学术价值的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省级以上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组织遴选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医药学术传承项目和传承人,并为传承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传承人应当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收集整理并妥善保存相关的学术资料。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有关规定开展传承活动。

第四十三条国家建立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数据库、保护名录和保护制度。

中医药传统知识持有人对其持有的中医药传统知识享有传承使用的权利,对他人获取、利用其持有的中医药传统知识享有知情同意和利益分享等权利。

国家对经依法认定属于国家秘密的传统中药处方组成和生产工艺实行特殊保护。

第四十四条国家发展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支持社会力量举办规范的中医养生保健机构。中医养生保健服务规范、标准由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加强中医药文化宣传,普及中医药知识,鼓励组织和个人创作中医药文化和科普作品。

第四十六条开展中医药文化宣传和知识普及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对中医药作虚假、夸大宣传,不得冒用中医药名义牟取不正当利益。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开展中医药知识宣传,应当聘请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进行。

第七章保障措施。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政府应当为中医药事业发展提供政策支持和条件保障,将中医药事业发展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政策、药物政策等医药卫生政策,应当有中医药主管部门参加,注重发挥中医药的优势,支持提供和利用中医药服务。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定价格管理权限,合理确定中医医疗服务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体现中医医疗服务成本和专业技术价值。

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将符合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将符合条件的中医诊疗项目、中药饮片、中成药和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第五十条国家加强中医药标准体系建设,根据中医药特点对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制定标准并及时修订。

中医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制定或者修订,并在其网站上公布,供公众免费查阅。

国家推动建立中医药国际标准体系。

第五十一条开展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与中医药有关的评审、评估、鉴定活动,应当成立中医药评审、评估、鉴定的专门组织,或者有中医药专家参加。

第五十二条国家采取措施,加大对少数民族医药传承创新、应用发展和人才培养的扶持力度,加强少数民族医疗机构和医师队伍建设,促进和规范少数民族医药事业发展。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未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的,由本级政府或者上级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中医诊所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的,由所在地县级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执业活动。

中医诊所被责令停止执业活动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在医疗机构内从事管理工作。医疗机构聘用上述不得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管理工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或者由原备案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经考核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超出注册的执业范围从事医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证书。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举办中医诊所、炮制中药饮片、委托配制中药制剂应当备案而未备案,或者备案时提供虚假材料的,由中医药主管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向社会公告相关信息;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或者责令停止炮制中药饮片、委托配制中药制剂活动,其直接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中医药相关活动。

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未依照本法规定备案,或者未按照备案材料载明的要求配制中药制剂的,按生产假药给予处罚。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的中医医疗广告内容与经审查批准的内容不相符的,由原审查部门撤销该广告的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该医疗机构的广告审查申请。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中医医疗广告有前款规定以外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在中药材种植过程中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六十条中医药的管理,本法未作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军队的中医药管理,由军队卫生主管部门依照本法和军队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六十一条民族自治地方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本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促进和规范本地方少数民族医药事业发展的办法。

第六十二条盲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资格的,可以以个人开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机构内提供医疗按摩服务。

第六十三条本法自207月1日起施行。

实用中医药法心得体会(通用16篇)篇十三

近年来,中医药学备受关注,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并逐渐接受中医药治疗。作为一名对中医药学有着浓厚兴趣的学生,我也积极参与其中,并从中获得了许多宝贵的经验和体会。以下将分五段来总结和分享这些心得体会。

第一段:认识中医药学的重要性。

中医药学作为中华文明的瑰宝,积淀着中华民族千百年来对生命和健康的智慧总结。在西方医学的高速发展的今天,中医药学的独特理论和治疗方法也得到了越来越多的认同。从中医的角度来看,人体是一个完整的整体,每个器官和系统之间都相互关联。通过调节人体内的阴阳平衡,中医药能够触及疾病的本质,从而治疗疾病和保持健康。正因为如此,中医药学不仅是一门学科,更是一种生活方式。

第二段:学习中医药学的方法和策略。

中医药学,尤其是中药学习起来非常有挑战性。在学习过程中,我发现了一种有效的方法和策略来提高学习效果。首先,了解中医药学的理论基础和基本原理,这有助于全面理解中医药学的核心概念。其次,积极参与实践活动,例如观察和记录临床案例,亲自尝试制作中药等。这些实践活动能够帮助我理解中医药学的实际应用和操作技巧。最后,不断扩展和更新知识,通过参加学术研讨会、阅读专业文献等方式保持与最新发展的接轨。

第三段:中医药的疗效和优势。

在我对中医药学的深入学习和实践中,我逐渐认识到中医药的疗效和优势。首先,中药以其天然成分和草药的组合,具有相对较少的副作用和毒性,使其特别适用于慢性疾病的治疗。其次,中医的辩证施治方法可以根据疾病的不同病因病机,针对性地选择药物和治疗方法,从而达到更为精确的治疗效果。此外,中医注重调节人体内的阴阳平衡,通过整体调理的方法,增强人体的自愈能力和免疫力。这些特点使中医药成为一种追求综合治疗和个体化治疗的治疗选择。

学习和应用中医药学不仅可以改善自身的健康状况,还可以对个人生活产生积极影响。在我个人的实践中,我发现中医药学的思维方式和养生原则能够帮助我更好地管理自己的生活和调节身心状态。例如,我学会了定期调理自己的饮食和起居习惯,以保持身体的平衡。此外,中医药学还强调心态的平和和情绪的稳定,我学会了通过中医养生的方法调节自己的情绪和压力,提高自身的抗压能力。中医药学的这些养生理念和方法为我打开了一扇全新的生活门户,让我更加健康地生活。

第五段:传承和发展中医药学的责任与使命。

作为一名学习者,我深感传承和发展中医药学是一项重要的使命和责任。中医药学所涵盖的知识和智慧是我们中华民族的瑰宝,也是人类发展的宝贵财富。我相信,只有通过广泛的学习和积极的实践,我们才能更好地理解和运用中医药学。同时,我们也要积极参与中医药学的推广和发展,让更多的人认识和了解中医药学的价值和优势。我们应该成为中医药学传承和发展的推动力量,为人类健康事业做出贡献。

总结起来,学习和应用中医药学是我近年来的一大收获。通过对中医药学的学习和实践,我不仅从中获得了健康,还改变了自己的生活方式。我相信随着中医药学的不断发展和传承,中医药学将为人类的健康事业做出更大的贡献。而我,作为一名中医药学的学习者,将担负起传承和发展中医药学的责任和使命,为中医药学的繁荣和壮大尽自己的努力。

实用中医药法心得体会(通用16篇)篇十四

我于7月24日——8月5日有幸来到辽宁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进修学习,首先感谢院领导给我们提供这次难得的学习机会和为我们搭建与上级医院交流的平台,这次学习让我受益匪浅、感受颇深,为期两周的学习让我深切感受到该院先进的管理模式、良好的护患关系及浓郁的中医药文化气息等诸多值得我们学习的内容,现将学习中的所见所得汇报如下:

我在第一周的周一至周三护理部派我在针灸病区学习了三天,这三天里让我感受最深的就是护理人员的服务态度,每天护理人员在查房或接待新入院的患者时都会对患者有一个亲切的称呼,比如“张阿姨!攥住我的手!看看肌力恢复的怎么样了”、“李大爷昨晚睡的好吗?”等等,在更换液体的闲暇时护理人员便和患者及家属像亲朋好友一样的沟通和指导,叮嘱并协助他们一定要两小时就翻身拍背、多活动患者的肢体和按摩、清洁等工作。其实一个简单的称呼便可以拉近护患的关系!也同样可以取得患者的好感和信任以及口碑!这样良好的氛围必定可以促进沟通、减少护患矛盾,赢得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都具有重要作用。

在学习期间,和护理部的各位老师去各科室查房的过程中,看到各科室的护理人员规范的言行举止及得体的`仪容仪表我很受启发,礼仪能表达护理人员的文化素质,间接反应一个医院的文化底蕴,打造护士完美社会形象可树立医院行业口碑,护理服务已经不仅仅局限于打针、输液、发药等单纯的护理工作,而是越来越注重为病人提供全身、全方位的优质护理服务,护士各种服务除行业技术外,言行举止也是充分体现对病人的关心、照顾的重要体现。

在学习期间,看到护理部设专职的督导老师在认真的完成院内的各项培训,全院护理人员均积极参与,科内的专科培训科室护士长也认真完成,不应付,实效性强,我也很受感动,要想提高医院的软实力,就必须注重人才培养、梯队建设。

该院各科室护理人员配备相对充足,全院三十多个科室均开展了责任制整体护理,患者住院期间的整个过程都会有一名固定的责任护士负责各项护理,让患者感觉到我有问题该找谁,让责任护士明白我的患者我负责的一种服务模式。

护理部是由13人组成的工作团队,三级层级管理、分工明确、职责清晰、工作状态精神饱满。

通过学习之后我下一步的工作打算:

1、加强护理人员礼仪沟通方面的培训,注重培训实效,监督各科室严格落实。

2、加强内涵建设,对各层级护理人员中西医基础理论及技能严格培训考核,监督各科室科内专科培训的落实,培养护理人员学习热情,为护理人员积极创造各种外出学习机会。

3、积极和院方沟通,逐年增加一定数量的护理人员,争取各科室均能开展责任制整体护理,以满足临床工作需要,推进优质护理服务更好的开展。

4、协助并督促各科室在科内原有开展中医护理技术的基础上在开展1,2项中医护理技术。

5、加强自身学习,提高各方面素质,用所见所学的联系本院实际情况带动护理队伍快速健康发展。

实用中医药法心得体会(通用16篇)篇十五

为了进一步加强医院内涵建设,坚持以中医药为主的办院方向,保持和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提高临床疗效和学术水平,使医院得到了快速的发展,综合实力持续强劲提升,医院门诊量80万人次、出院病人2万人次、自制制剂年销售1500万元。

在保持和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方面,我院确立了以重点中医临床专科建设为龙头,以名牌带动中医药发展的战略;以二级分科建设为拓展,树立做精做优中医专科的理念;以专病建设为特色,继承与创新相结合的发展途径。在现有肛肠、针灸、心内、皮肤四个省级重点专科的基础上,加大妇科、骨科、内分泌、微创外科等科室的建设,近年来,我们加强“神农堂”建设,做实中医继承工作,把以人为本、人与自然和谐的理念融入于医院建筑与环境建设中,将神农堂作为中医药文化继承和创新、展示和传播的重要场所。医院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努力,造就了一批名老中医,他们深厚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临床经验是医院最宝贵的财富,我们组织力量充分挖掘整理继承名老中医学术经验,通过名医带徒、跟师学习,继承了名老中医独具特色的治疗方法和手段,制定了一批协定处方,开发了专科制剂,不断丰富中医药学术理论,提高科研水平,近四年,医院在学术科研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先后承担国家级课题4项,省、市级课题18项。另一方面,加强技术协作,推广适宜技术,不断引进吸取现代科学技术(包括现代医学)的新经验、新思想、新成果,坚持依靠科技进步,促进中医药理论创新和技术创新,每年举办针灸、推拿、敷贴、手法正骨等简、便、验、廉适宜技术培训班十期以上,不仅提高了中医药防病治病能力,更突出了中医药特色和文化特色。

目前我院有一批具有中医特色的专科专病门诊。每个病区都建立了单病种中医的诊疗常规。辨证论治优良率、中医治疗率逐年上升。中医的.康复中心、亚健康治疗中心为功能障碍性病人的恢复期、康复期治疗有着显著的效果。随着医院整体实力的提高,医院把重心放在多发病、疑难病、急危重病等病种上,在临床治疗中倡导“先中后西,能中不西,中西医结合”的治疗原则,提高中医药在治疗中的参与率,医院制订了中医干预政策,明确规定了外科在收治病人过程中要有中医治疗方法和手段,对病人的会诊、术前讨论都要请中医人员参加等。同时医院重点加强制剂中心建设,使制剂中心成为医院发挥中医药特色的显著特征,目前已生产二十种剂型,94个品种使医院真正形成了“院有专科、科有专病、病有专药”的新格局,不仅为临床提供了可靠的保障,也促进了中医药特色优势可持续发扬。

由于近年来医院整体实力的增加,中医的急诊技术也得到很大的提高,成为市内的120急救分站,在急诊工作中充分发挥中医药对一些疑难病例疗效特独之优势,逐步改变了中医“慢郎中”的形象。提高了医院的声誉和知名度。对于肺心病急性发作期的病人,采用以整体观念为指导,以辨证论治为核心,以中药扶正,益气健脾利湿、养阴、活血等方法,配合西药治疗。对于上消化道出血的病人,采用自拟的“祛瘀生新止血方”治疗,疗效显著。生脉注射液、清开灵注射液、鱼腥草注射液、脉络宁注射液、丹参注射液等中药制剂在急症病人中的使用,明显提高了临床疗效。

医院不断完善中医护理常规和操作作规程,加强中医护理质量的管理和提高。对护理队伍进行中医基础理论和技能的学习与培训。西医院校毕业的护士都进行不少100学时的中医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在重点中医专科和整体护理病区开展了独具特色的中医护理。在各病区将中医护理知识编入《病员手册》,作为康复和辅助治疗的指导。

实用中医药法心得体会(通用16篇)篇十六

第一条为了继承和弘扬中医药,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保护人民健康,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中医药,是包括汉族和少数民族医药在内的我国各民族医药的统称,是反映中华民族对生命、健康和疾病的认识,具有悠久历史传统和独特理论及技术方法的医药学体系。

第三条中医药事业是我国医药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大力发展中医药事业,实行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建立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管理制度,充分发挥中医药在我国医药卫生事业中的作用。

发展中医药事业应当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坚持继承和创新相结合,保持和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运用现代科学技术,促进中医药理论和实践的发展。

国家鼓励中医西医相互学习,相互补充,协调发展,发挥各自优势,促进中西医结合。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中医药管理体系,统筹推进中医药事业发展。

第五条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中医药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医药管理有关的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中医药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医药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六条国家加强中医药服务体系建设,合理规划和配置中医药服务资源,为公民获得中医药服务提供保障。

国家支持社会力量投资中医药事业,支持组织和个人捐赠、资助中医药事业。

第七条国家发展中医药教育,建立适应中医药事业发展需要、规模适宜、结构合理、形式多样的中医药教育体系,培养中医药人才。

第八条国家支持中医药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鼓励中医药科学技术创新,推广应用中医药科学技术成果,保护中医药知识产权,提高中医药科学技术水平。

第九条国家支持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促进中医药的国际传播和应用。

第十条对在中医药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医疗机构建设纳入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举办规模适宜的中医医疗机构,扶持有中医药特色和优势的医疗机构发展。

合并、撤销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或者改变其中医医疗性质,应当征求上一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二条政府举办的综合医院、妇幼保健机构和有条件的专科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应当设置中医药科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增强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提供中医药服务的能力。

第十三条国家支持社会力量举办中医医疗机构。

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在准入、执业、基本医疗保险、科研教学、医务人员职称评定等方面享有与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同等的权利。

第十四条举办中医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医疗机构管理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遵守医疗机构管理的有关规定。

举办中医诊所的,将诊所的名称、地址、诊疗范围、人员配备情况等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中医诊所应当将本诊所的诊疗范围、中医医师的姓名及其执业范围在诊所的明显位置公示,不得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拟订,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发布。

第十五条从事中医医疗活动的人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规定,通过中医医师资格考试取得中医医师资格,并进行执业注册。中医医师资格考试的内容应当体现中医药特点。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由至少两名中医医师推荐,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实践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后,即可取得中医医师资格;按照考核内容进行执业注册后,即可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以个人开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机构内从事中医医疗活动。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中医药技术方法的安全风险拟订本款规定人员的分类考核办法,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发布。

第十六条中医医疗机构配备医务人员应当以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为主,主要提供中医药服务;经考试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可以在执业活动中采用与其专业相关的现代科学技术方法。在医疗活动中采用现代科学技术方法的,应当有利于保持和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以及有条件的村卫生室应当合理配备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并运用和推广适宜的中医药技术方法。

第十七条开展中医药服务,应当以中医药理论为指导,运用中医药技术方法,并符合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的中医药服务基本要求。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展中医药预防、保健服务,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其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统筹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挥中医药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中的作用,加强中医药应急物资、设备、设施、技术与人才资源储备。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疾病预防与控制中积极运用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

第十九条医疗机构发布中医医疗广告,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未经审查批准,不得发布。发布的中医医疗广告内容应当与经审查批准的内容相符合,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医药服务的监督检查,并将下列事项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

(一)中医医疗机构、中医医师是否超出规定的范围开展医疗活动;。

(二)开展中医药服务是否符合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的中医药服务基本要求;。

(三)中医医疗广告发布行为是否符合本法的规定。

中医药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第二十一条国家制定中药材种植养殖、采集、贮存和初加工的技术规范、标准,加强对中药材生产流通全过程的质量监督管理,保障中药材质量安全。

第二十二条国家鼓励发展中药材规范化种植养殖,严格管理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使用,禁止在中药材种植过程中使用剧毒、高毒农药,支持中药材良种繁育,提高中药材质量。

第二十三条国家建立道地中药材评价体系,支持道地中药材品种选育,扶持道地中药材生产基地建设,加强道地中药材生产基地生态环境保护,鼓励采取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等措施保护道地中药材。

前款所称道地中药材,是指经过中医临床长期应用优选出来的,产在特定地域,与其他地区所产同种中药材相比,品质和疗效更好,且质量稳定,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中药材。

第二十四条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并加强对中药材质量的监测,定期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做好中药材质量监测有关工作。

采集、贮存中药材以及对中药材进行初加工,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管理规定。

国家鼓励发展中药材现代流通体系,提高中药材包装、仓储等技术水平,建立中药材流通追溯体系。药品生产企业购进中药材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中药材经营者应当建立进货查验和购销记录制度,并标明中药材产地。

第二十五条国家保护药用野生动植物资源,对药用野生动植物资源实行动态监测和定期普查,建立药用野生动植物资源种质基因库,鼓励发展人工种植养殖,支持依法开展珍贵、濒危药用野生动植物的保护、繁育及其相关研究。

第二十六条在村医疗机构执业的中医医师、具备中药材知识和识别能力的乡村医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自种、自采地产中药材并在其执业活动中使用。

第二十七条国家保护中药饮片传统炮制技术和工艺,支持应用传统工艺炮制中药饮片,鼓励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开展中药饮片炮制技术研究。

第二十八条对市场上没有供应的中药饮片,医疗机构可以根据本医疗机构医师处方的需要,在本医疗机构内炮制、使用。医疗机构应当遵守中药饮片炮制的有关规定,对其炮制的中药饮片的质量负责,保证药品安全。医疗机构炮制中药饮片,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根据临床用药需要,医疗机构可以凭本医疗机构医师的处方对中药饮片进行再加工。

第二十九条国家鼓励和支持中药新药的研制和生产。

国家保护传统中药加工技术和工艺,支持传统剂型中成药的生产,鼓励运用现代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传统中成药。

第三十条生产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来源于古代经典名方的中药复方制剂,在申请药品批准文号时,可以仅提供非临床安全性研究资料。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

前款所称古代经典名方,是指至今仍广泛应用、疗效确切、具有明显特色与优势的古代中医典籍所记载的方剂。具体目录由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会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三十一条国家鼓励医疗机构根据本医疗机构临床用药需要配制和使用中药制剂,支持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支持以中药制剂为基础研制中药新药。

医疗机构配制中药制剂,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委托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的药品生产企业、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其他医疗机构配制中药制剂。委托配制中药制剂,应当向委托方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医疗机构对其配制的中药制剂的质量负责;委托配制中药制剂的,委托方和受托方对所配制的中药制剂的质量分别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二条医疗机构配制的中药制剂品种,应当依法取得制剂批准文号。但是,仅应用传统工艺配制的中药制剂品种,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后即可配制,不需要取得制剂批准文号。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备案的中药制剂品种的不良反应监测,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报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备案的中药制剂品种配制、使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中医药教育应当遵循中医药人才成长规律,以中医药内容为主,体现中医药文化特色,注重中医药经典理论和中医药临床实践、现代教育方式和传统教育方式相结合。

第三十四条国家完善中医药学校教育体系,支持专门实施中医药教育的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发展。

中医药学校教育的培养目标、修业年限、教学形式、教学内容、教学评价及学术水平评价标准等,应当体现中医药学科特色,符合中医药学科发展规律。

第三十五条国家发展中医药师承教育,支持有丰富临床经验和技术专长的中医医师、中药专业技术人员在执业、业务活动中带徒授业,传授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培养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十六条国家加强对中医医师和城乡基层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的培养和培训。

国家发展中西医结合教育,培养高层次的中西医结合人才。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中医药继续教育,加强对医务人员,特别是城乡基层医务人员中医药基本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所在机构应当为其接受继续教育创造条件。

第三十八条国家鼓励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企业等,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和传统中医药研究方法,开展中医药科学研究,加强中西医结合研究,促进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的继承和创新。

第三十九条国家采取措施支持对中医药古籍文献、著名中医药专家的学术思想和诊疗经验以及民间中医药技术方法的整理、研究和利用。

国家鼓励组织和个人捐献有科学研究和临床应用价值的中医药文献、秘方、验方、诊疗方法和技术。

第四十条国家建立和完善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科学技术创新体系、评价体系和管理体制,推动中医药科学技术进步与创新。

第四十一条国家采取措施,加强对中医药基础理论和辨证论治方法,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和重大疑难疾病、重大传染病的中医药防治,以及其他对中医药理论和实践发展有重大促进作用的项目的科学研究。

第四十二条对具有重要学术价值的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组织遴选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医药学术传承项目和传承人,并为传承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传承人应当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收集整理并妥善保存相关的学术资料。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有关规定开展传承活动。

第四十三条国家建立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数据库、保护名录和保护制度。

中医药传统知识持有人对其持有的中医药传统知识享有传承使用的权利,对他人获取、利用其持有的中医药传统知识享有知情同意和利益分享等权利。

国家对经依法认定属于国家秘密的传统中药处方组成和生产工艺实行特殊保护。

第四十四条国家发展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支持社会力量举办规范的中医养生保健机构。中医养生保健服务规范、标准由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中医药文化宣传,普及中医药知识,鼓励组织和个人创作中医药文化和科普作品。

第四十六条开展中医药文化宣传和知识普及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对中医药作虚假、夸大宣传,不得冒用中医药名义牟取不正当利益。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开展中医药知识宣传,应当聘请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进行。

第七章保障措施。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为中医药事业发展提供政策支持和条件保障,将中医药事业发展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政策、药物政策等医药卫生政策,应当有中医药主管部门参加,注重发挥中医药的优势,支持提供和利用中医药服务。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定价格管理权限,合理确定中医医疗服务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体现中医医疗服务成本和专业技术价值。

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将符合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将符合条件的中医诊疗项目、中药饮片、中成药和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第五十条国家加强中医药标准体系建设,根据中医药特点对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制定标准并及时修订。

中医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制定或者修订,并在其网站上公布,供公众免费查阅。

国家推动建立中医药国际标准体系。

第五十一条开展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与中医药有关的评审、评估、鉴定活动,应当成立中医药评审、评估、鉴定的专门组织,或者有中医药专家参加。

第五十二条国家采取措施,加大对少数民族医药传承创新、应用发展和人才培养的扶持力度,加强少数民族医疗机构和医师队伍建设,促进和规范少数民族医药事业发展。

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未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中医诊所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执业活动。

中医诊所被责令停止执业活动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在医疗机构内从事管理工作。医疗机构聘用上述不得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管理工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或者由原备案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经考核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超出注册的执业范围从事医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证书。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举办中医诊所、炮制中药饮片、委托配制中药制剂应当备案而未备案,或者备案时提供虚假材料的,由中医药主管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向社会公告相关信息;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或者责令停止炮制中药饮片、委托配制中药制剂活动,其直接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中医药相关活动。

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未依照本法规定备案,或者未按照备案材料载明的要求配制中药制剂的,按生产假药给予处罚。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的中医医疗广告内容与经审查批准的内容不相符的,由原审查部门撤销该广告的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该医疗机构的广告审查申请。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中医医疗广告有前款规定以外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在中药材种植过程中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中医药的管理,本法未作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军队的中医药管理,由军队卫生主管部门依照本法和军队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六十一条民族自治地方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本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促进和规范本地方少数民族医药事业发展的办法。

第六十二条盲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资格的,可以以个人开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机构内提供医疗按摩服务。

第六十三条本法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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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生重要时刻,致辞能够向亲友、老师或合作伙伴表达真挚的情感。在致辞致谢过程中,我们可以结合具体的经历或事例,让致谢更富有情感和真实感。下面是一些令人感动的致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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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学金申请书是用来申请财政机构或学校的资助金,以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的一种书面材料。奖学金申请书范文可以为我们提供一些实例和参考,让我们更好地撰写自己的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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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心得应该客观、真实地反映实习期间的工作状态和个人表现,以便他人了解自己的能力和特长。下面是一些同学在军训中所写的优秀心得,让我们借鉴他们的经验和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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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兴演讲和即兴创作都需要一定的经验和技巧,通过不断的练习和尝试,才能逐渐提升自己的即兴能力。在即兴中,我们应该保持自信和乐观的心态,相信自己能够应对任何突发情况
培训心得可以是一篇感悟、一次反思,它能够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和应用培训中所学到的内容。接下来是一些精选的工作心得样例,希望能给大家在写作工作心得时提供一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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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文的范文陈述了如何运用语言文字表达自己的想法和观点。写作范文范本时,要结合具体案例和实际情境进行思考和表达。这些范文范本可以帮助我们了解各种语言风格和文体形式
撰写贫困申请书可以是对困境的正视和面对,同时也是对未来改善生活状况的一种行动。在下面的总结范文中,大家可以找到一些写作技巧和表达方式,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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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范文是在整理、概括一段时间内的学习、工作或生活表现的文章。写一个完美的总结应该注意语言的简练和表达的准确性,要尽量避免冗长和啰嗦。以下是一些典型的总结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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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心得的写作是一个总结过去、展望未来的过程,通过总结过去的工作经验,我们可以更好地规划和设定未来的工作目标。工作心得的撰写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和技巧?以下是一些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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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心得是对实习单位和导师的感谢和反思,是对实习期间收获和感悟的总结与展望。通过工作心得的总结,我明确了自己未来的职业发展目标和计划。我将制定详细的职业规划,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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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期总结可以帮助我们明确下一个学期的目标和计划。下面是一些学习总结的参考资料,希望能给大家带来一些启发和帮助。伴随着中国xx银行的改制和成功上市,工行正在发生着
学习心得是一个对学习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惑进行总结和思考的机会,通过写作可以更好地解决问题。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读书心得的优秀范文,希望能够给大家带来一些写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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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计划范文是对工作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总结和反思的重要材料,它可以帮助我们找出不足并改进工作方法。大家不妨来看看下面这些行政管理的典型范例,或许能给你一些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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