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得体会的写作可以让我们更加深入地理解所学知识或者经验的内涵,加深对事物的认识和理解。走进这些心得体会范文,你会发现不同人的不同观点和感悟,或许会给大家带来一些新的思考和思路。
最优社会保障制度的心得体会大全(14篇)篇一
国家公务员局相关负责人日前表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公务员制度改革的方向和重点已经明确,即健全和完善中国特色公务员制度,建设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公务员队伍。
这位负责人表示,今后,我国将完善公务员考试录用和从基层遴选制度,进一步优化领导机关公务员来源结构和经历结构,要继续加大从基层一线选拔公务员力度,进一步优化公务员队伍结构,建立健全从村(居)党支部书记、大学生村官和工人、农民等基层一线人员中考录公务员制度。到2012年,中央机关和省级机关录用公务员,除部分特殊职位外,均要从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中考录。
我国还将完善公务员考核、奖惩、辞退、问责等制度,加大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力度,褒奖先进、鞭策落后,加强基层公务员教育培训,帮助基层公务员掌握新知识、新技能、新本领,提高正确执行政策、依法办事、做好群众工作、解决实际问题和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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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优社会保障制度的心得体会大全(14篇)篇二
第一段:引言(150字)。
日本社会保障制度在国际上被公认为是非常完善和先进的。经过近一个世纪的发展,该制度为日本民众提供了全方位的保障,从基本医疗到失业救济,从养老金到住房补贴,使每个公民在生活中都能享受到一定程度的安全感。在深入了解和体验这个制度后,我对日本社会保障制度有了更深的理解和体会。
第二段:基本医疗保障(250字)。
基本医疗保障是日本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之一。通过日本的医疗制度,我体会到了公平和普惠的深刻意义。每个人都能享受到医疗保险的覆盖,无论是企业雇员还是自由职业者。医疗保险的制度不仅包括住院和门诊费用的报销,还包括药品费用的承担。无论是小病还是重大疾病,人们都能得到合理和适时的治疗,减轻了大部分家庭的负担,为社会的发展增加了动力。
第三段:养老金制度(250字)。
日本的养老金制度有助于保障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在退休后,每个公民都可以获得养老金的领取,用于支付生活费用和医疗开支。养老金制度的可持续性是非常重要的,因此,人们在工作的同时每月缴纳一定比例的工资作为养老金积累。这种制度的好处是,老年人可以在退休后生活得更好,不需要完全依赖子女的养老金,提高了老年人的尊严和自主性。
第四段:失业救济与培训(250字)。
日本社会保障制度还包括失业救济和培训机会的提供,为失业者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当一个人失业后,可以获得一定期限的失业救济金,以减轻经济压力。同时,失业者还可以通过参加各种培训计划来提升自己的技能,并增加重新就业的机会。这种制度为失业者提供了希望和活力,鼓励他们积极面对困境,重新融入社会。
第五段:结论(300字)。
综上所述,日本社会保障制度在为公民提供全方位的保障方面是非常出色的。基本医疗保障的实施使人民享受到了公平和普惠的医疗服务,而养老金制度则保障了老年人的基本生活质量。失业救济和培训机会的提供则为失业者提供了希望和重新就业的机会。然而,我也意识到日本社会保障制度在面临人口老龄化和经济压力增加等挑战时,仍然需要进行改革和完善,以保证制度的可持续性和公平性。总之,通过对日本社会保障制度的深入了解和体会,我对社会保障的重要性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并深信只有建立一个全面、公平和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才能确保人民的福祉和社会的稳定。
最优社会保障制度的心得体会大全(14篇)篇三
目标:
1、知识目标:识记社会保障制度的含义、内容和作用,理解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原则和重要意义。
2、能力目标:通过本框知识的学习,提高阅读理解、综合分析和认识问题以及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
3、觉悟目标:通过学习逐步增强权利和义务意识、改革意识和国家观念。
教学重点:
教学难点:
最优社会保障制度的心得体会大全(14篇)篇四
社会保障是现代社会的一个重要制度,它可以帮助人们预防风险并在意外发生时得到相应的帮助和保护。同时社会保障也涵盖了医疗、养老等方面,可以为人们提供安全和稳定的生活。在实际操作中,我总结了一些社会保障安全的心得体会。
第一部分:提前准备。
在选择社会保障方案之前,应该多了解一些相关信息和政策,在此基础上进行选择,才能更好地实现社会保障的目的。另外,为避免在发生意外时无法及时领取保障金,个人信息应该及时更新和核实。如果有特殊情况或是疑问,可以向保障机构或相关部门咨询,提前做好准备,是保障安全的第一步。
第二部分:积极参与。
社会保障是国家为了维护公民的基本权益而建立的制度,每个人都应该积极参与其中,做好自己的保障工作。这不仅包括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障计划,还包括及时缴纳社保费用和参与社会保障相关活动。只有积极参与,才能更好地实现个人和社会的保障安全。
第三部分:树立保障意识。
保障意识是指在日常生活中,对自身安全和保障问题的认识和重视程度。在社会保障方面,每个人都应该树立保障意识,了解自己的风险和保障需求,以及相应的保障产品和服务。同时,保障意识也包括在生活中注意防范风险,尽可能减少人身和财产损失,并及时向保障机构申报。
第四部分:维权意识。
在享受社会保障服务时,可能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和困难。此时,维权意识就显得尤为重要。个人应该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并及时向保障机构反映及投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积极参与社会监督,保障和改善全民的保障服务水平。
第五部分:持续改善。
社会保障是一个动态的过程,需要不断地改进和优化。因此,保障机构和政府部门应该加强对社会保障的管理和监督,不断提高保障服务的质量和效率。此外,个人也应该持续改善自己的保障计划,及时更新和调整保障方案,以更好地适应自身需要和变化。
总之,社会保障是维护公民基本权益的必要制度,也是人们安全和稳定生活的重要保障。在实际操作中,我们应该树立保障意识和维权意识,积极参与,持续改善,以实现更好的保障安全。
最优社会保障制度的心得体会大全(14篇)篇五
社会保障局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负责履行社会保障政策和维护社会保障权益。作为在社会保障局实习生,我有幸亲身体会了其工作内容和运行机制。在这段时间里,我深感社会保障局在社会保障领域的重要性和不可或缺。在与同事们的相处和工作经历中,我也对社会保障局的运行机制和工作方式有了更深的了解,并从中获得了一些宝贵的体会。
社会保障局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核心部门,承担着维护社会保障权益、保障社会稳定和公平的重要使命。社会保障局负责制定和执行社会保障政策,确保社会保障福利的公平分配和合理提供。它不仅仅是政府部门,更是千家万户社会保障的守护者。在这段时间中,我亲身参与了社会保障局的日常工作,包括办理社会保障卡、核查社会保险资金等工作。通过这些实际操作,我对社会保障局守护人民权益的重要性有了更深的认识。
社会保障局的运行机制主要体现在政策制定和执行上。首先,社会保障局与其他相关部门共同制定社会保障政策,通过立法、政策制定和规划等方式,确保社会保障政策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其次,社会保障局负责制定社会保障经费的投入和使用计划,合理分配社会保障经费,确保保障对象的基本生活需要。此外,社会保障局还与相关部门合作,共同承担社会保险制度的管理和监督工作,确保社会保障资金的安全和合法。
社会保障局的工作主要表现在资金管理、政策执行和服务保障上。资金管理方面,社会保障局负责确保社会保障资金的监管和管理,防范和打击社会保障资金的滥用和挪用行为。政策执行方面,社会保障局通过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确保社会保障福利的落地和实施。服务保障方面,社会保障局与相关部门合作,提供多样化的社会保障服务,确保保障对象享受到应有的权益。
作为一名社会保障局的实习生,我深感自己的责任和使命。在参与社会保障局的实际工作中,我不仅学到了专业知识和技能,更意识到社会保障局在保障人民权益方面的重要性。在与同事们的相处过程中,我感受到了他们的敬业和奉献精神,深受感动。我也明白了自己在未来的职业道路上,需要保持专业素养和责任心,为人民服务、保障社会稳定和公平做出自己的贡献。
在社会保障领域,社会保障局肩负着重大的责任和使命。在未来的发展中,我希望社会保障局能够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提高社会保障福利的覆盖面和水平,确保更多的人民享受到合法和公平的社会保障待遇。与此同时,我也希望社会保障局能够加大对社会保障资金的监管力度,确保社会保障资金的安全和合法,预防和打击滥用和挪用行为。只有这样,我们的社会保障制度才能更好地为人民服务,保障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通过实习体验和与同事们的交流,我对社会保障局的意义和作用有了更深入的理解。未来,我将继续努力学习,为社会保障工作做出贡献。
最优社会保障制度的心得体会大全(14篇)篇六
社会保障作为一个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活福祉和社会的稳定发展。作为社会保障局的一员,我有幸参与了这个重要工作,从中深感到社会保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下面将从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保障对象覆盖、政策落地、服务质量以及改革创新方面阐述我的心得体会。
首先,社会保障局在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社会保障制度是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需求而建立的一套保障机制。社会保障局作为制度的执行者,深入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积极推进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和完善。通过制定和修改相关的规章制度,社会保障局为保障对象提供法律依据和政策支持,确保他们的权益得到保障。
其次,社会保障局努力扩大保障对象的覆盖范围。在过去,社会保障的对象主要是城乡居民以及企事业单位职工。然而,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保障对象的范围也在不断扩大。社会保障局积极开展宣传工作,扩大保障对象的知晓率和参保率,让更多的人享受到社会保障的政策红利。例如,社会保障局组织了一系列的宣传活动,向广大群众宣传社会保障政策的重要性和优势,提高认识和参保意识。
第三,社会保障局努力将政策落地生根。社会保障政策的制定是为了解决人民群众实际困难和问题,而政策的实施是为了让群众真正受益。在这个过程中,社会保障局承担了重要的角色。由于社会保障政策种类繁多,涉及范围广泛,社会保障局必须加强政策的宣传和解读,确保各项政策得以落地生效。社会保障局加大了对缴费单位和参保个人的宣传工作,提供全面的政策咨询和指导服务,确保政策的正确理解和有效执行。
第四,社会保障局注重提高服务质量。服务质量是社会保障工作的重要标志,关系到人民群众的满意度和可信度。社会保障局通过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工作水平和服务能力,注重服务态度和效率,不断提高服务质量。例如,在办理社会保障业务时,社会保障局开设了绿色通道,提供快速便捷的服务,缩短办理时间,给予参保人员更多的便利。
最后,社会保障局积极引导改革创新。社会保障工作不断面临新的挑战和问题,需要不断进行改革创新,以适应社会的变化和需求。社会保障局积极推动制度变革,大力推进信息化建设,提高社会保障系统的运行效率和管理水平。同时,社会保障局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合作和协调,形成合力,共同解决涉及社会保障的各类问题,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好的服务和保障。
综上所述,社会保障局作为社会保障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推进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提高保障对象的覆盖、落实政策、提高服务质量以及引导改革创新的重要使命。在这个过程中,我深切感受到社会保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也深感社会保障工作的厚重和责任。希望社会保障局能够继续发挥积极的作用,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好的社会保障服务。
最优社会保障制度的心得体会大全(14篇)篇七
日本社会保障制度是为了保障民众权益和提高社会福利而实施的一套制度。通过对日本社会保障制度的学习和了解,我深刻感受到了它的优势和不足。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分别从社会保险制度、医疗保险制度、养老保险制度、雇佣保险制度和福利制度五个方面进行探讨,并提出自己的一些体会以及对其改进的建议。
首先,日本的社会保险制度是为了解决日本社会中各个群体的不同需求而设计的。社会保险制度分为劳动者保险和国民保险两部分。劳动者保险包括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雇佣保险,主要是保护劳动者在工作中的权益。国民保险则包括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和福利保险,旨在保障所有公民的基本需求。这种分层的保险制度能够更好地满足人们的需求,提高社会福利。
其次,日本的医疗保险制度是十分完善的。通过细致的规划和管理,日本能够为每个公民提供高质量的医疗保障。医疗保险制度实行的是社保共渡制,即医疗费用由公民个人、社保机构和政府共同承担。这种模式能够保障每个人都能够享受到医疗服务,减轻了个人负担,并且保证了医疗资源的合理分配。此外,医疗保险制度还提供了长期护理保险,保障了那些需要长期康复和照顾的人们的权益。
然而,日本的养老保险制度还存在一些问题。虽然养老保险制度有利于维护老年人的生活,但是随着人口老龄化问题的加剧,资源短缺和养老金不足成为了主要的难题。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日本政府提出了一系列的政策,如延长退休年龄、提高养老金征收比例等,但是这些措施并不能彻底解决问题。日本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如提高养老保险费率、促进私人养老金的发展等,来提高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性。
此外,雇佣保险制度是保护劳动者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日本的雇佣保险制度主要包括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为失业者提供了一定的失业金,帮助他们渡过难关。工伤保险则保障了在工作过程中发生意外的劳动者的利益。这些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地提高劳动者的福利,增加他们对工作的满意度和忠诚度。
最后,对于福利制度的改进,我认为日本应该更加关注弱势群体的权益。例如,对于那些无法参加社会保险的人们,政府应该提供更多的福利保障,保证他们的基本生活需求。此外,日本还可以加大对教育、培训等方面的支持,提高人们的整体素质和能力。这样不仅能够提高就业率,也能够更好地促进社会发展。
总之,日本社会保障制度是一个与时俱进的系统,能够为公民提供全面的保障。然而,制度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通过对日本社会保障制度的思考和探讨,我们可以更好地了解和应用它,从而提高人们的生活质量和社会福利。
最优社会保障制度的心得体会大全(14篇)篇八
作为一个富有特色和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日本的社会保障制度给予了公民很高的保障和福利。通过深入了解和体验,我对日本的社会保障制度有了更多的认识,形成了以下的心得体会:首先,日本的社会保障制度注重全民保障和公平公正;其次,该制度具有广泛的覆盖范围;第三,社会参与和个人责任被高度重视;第四,该制度持续不断地进行改革创新;最后,日本注重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的提供,并注重老龄化问题的处理。通过深入了解和体验,我对日本的社会保障制度有了更多的认识,也深刻体会到了其中的优势和不足之处。
首先,日本的社会保障制度注重全民保障和公平公正。无论是公务员还是私人雇员,无论是正式工还是临时工,所有的公民都能够享受到相应的社会保障待遇。这种保障不仅包括医疗保险、养老金、失业保险等基本社会保险,还包括对贫困家庭、残疾人和老年人的救助。这种全民保障的理念使得日本社会呈现出较低的贫富差距,让每个人都能够平等地享受到社会资源。
其次,日本的社会保障制度具有广泛的覆盖范围。不仅包括了基本的社会保险,还提供了丰富多样的社会福利服务。例如,日本的社会福利机构积极组织社区活动,为失业人员提供培训就业的机会,为贫困家庭提供食品和住房援助。这种广泛的覆盖范围,使得社会保障制度能够更好地满足不同群体的需求,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
第三,日本的社会保障制度高度重视社会参与和个人责任。在享受社会福利的同时,公民也需要积极参与社会活动和义务。例如,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需要积极参与求职,接受培训;领取救助金的人需要履行义务,为社会作出贡献。这种社会参与和个人责任的要求,增强了公民的自我意识和社会责任感,促进了整个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第四,日本的社会保障制度持续不断地进行改革创新。随着社会变革和人口老龄化问题的日益突出,日本政府不断对社会保障制度进行调整和改革。例如,在医疗保险方面,日本政府推出了“健康保险制度改革”,通过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效率,降低医疗费用,提升了医疗保障的可持续性。此外,还通过增加工作年限、提高退休年龄等措施,应对养老金压力的增加。这种持续不断的改革创新,使得日本的社会保障制度能够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保持其稳定性和可持续性。
最后,日本注重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的提供,并注重老龄化问题的处理。在医疗保险方面,日本政府为公民提供了普遍且优质的医疗服务。无论是常见疾病还是特殊病症,公民都能够得到及时和有效的治疗。此外,日本还通过推行养生保健教育和社会化养老服务,积极应对老龄化问题。这种注重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的态度,使得整个社会保持了健康稳定的发展。
综上所述,日本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现了全民保障和公平公正、广泛的覆盖范围、社会参与和个人责任、持续不断的改革创新、注重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等特点。通过深入了解和体验,我对于这个制度有了更加清晰的认识。尽管日本的社会保障制度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但其优势和成就仍值得我们借鉴和学习。希望通过不断改进和创新,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能够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提供保障和福利,实现社会的全面进步。
最优社会保障制度的心得体会大全(14篇)篇九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是我国未来半个世纪的奋斗目标。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实行城乡分割的二元社会保障制度,使得以社会救助、养老保险、合作医疗制度为主要内容的农村社会保障,始终处于社会保障的边缘。国家对农村的支出,很少有用于农村扶贫和社会救济,而在农民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上,国家承担的责任也较小,这直接导致了我国农村社会保障的严重不足,我市的情况也不例外,具体表现在:
1、现行的对农村贫困人口的社会救济救助工作,主要是针对部分五保户和特困人口的生活救助,虽然我市已建立了农村医疗救助制度,但惠及的人群不到5%,根本谈不上治病、养老、儿童求学等方面的普遍救助。
2、政府公共财政支付力度不够,农村养老保险推行缓慢。
3、尽管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在我市全面推行,取得了显着成效,但农村乡镇卫生院、卫生所基础设施及技术力量仍不适应新形势要求。
4、外出务工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没有得到解决。
建议:
一是政府应加大公共财政支付向农村倾斜的力度,市、县(区)、镇(乡)三级财政要从资金上对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给予适当支持。
二是政府相关部门要完善制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有关政策法规,通过试点,逐步扩大与推行广覆盖、强制性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三是要拓宽农保资金的运营渠道,实现其保值增值。政府要出台有关拓宽农村养老保险基金运营渠道方面的法规,为依法操作提供法律依据;要以市级为管理,汇集基金投向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建议发行农村养老基金彩票,向社会募集基金。
四是应要求凡在规定年限,具有劳动能力的农村人口,必须参保。征收土地时,应视农民丧失土地的比例而替农民一次性缴纳与其比例相同的养老保险费用,以解除农民的后顾之忧。
五是要加大社会保险的宣传力度,使农村居民对社会保险有一个清楚的认识。
2、逐步完善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首先要建立一个合理的卫生筹资机制,逐年加大上级财政对农村卫生转移支付力度。市、县(区)、镇(乡)三级财政也应从资金上给予支持,确保筹资渠道的畅通。要对农村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建设加大投入,改善乡镇医院的设施条件,引进医疗技术人才,提高医护人员素质和医疗服务质量,使县、乡、村三级医疗服务网络进一步完善,有条件的可与省级甚至国家级重点医院建立远程网络咨询与会诊体系,做到“小病不出村,大病不出乡和县”。另外,农村医疗卫生机构也要更新服务观念,转变服务模式,积极支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发展。在农村居民短时间还不能被医疗保险覆盖的情况下,政府应采取有力措施控制医疗服务价格和药品价格,形成一种在低价位上运行的农村医疗体系,解决现实的农村医疗卫生问题。
3、完善农村社会救济救助制度。可在我市目前已经建立的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的基础上,扩大救济对象和救济范围,对农村贫困弱势群体(无收入者、低收入者、疾病、伤残者、自然灾害受难者),通过农村社会救济救助制度给予适度扶助。在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通过试点后可逐步扩大。对即将建立的农村社会救济救助制度,在筹资方面可采取政府投入一点、社会募集一点、福利彩票分割一点“三点式”集资方法。在管理方面采取市(县)级统筹,专款专用;个人申报,乡镇审批,补助公示;定期公布救济基金的收入情况,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4、建立农村外出务工人员社会保障制度。我市目前的社会保障缺乏对外出务工农民的制度安排。由于打工农民常年在外,几乎很难享受到如新型合作医疗、社会救济救助等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惠,而现行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针对的是城镇职工,打工农民没有被纳入其中,这就使打工农民的社会保障严重缺乏。所以,建立农村外出务工人员社会保障制度,让他们同城市居民一样享受到社会保险待遇已势在必行。除了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五大险种之外,还应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确保农民工的基本权益不受侵害。
最优社会保障制度的心得体会大全(14篇)篇十
按照城乡统筹原则建立新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是实现城乡一体化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举措,也是实现社会分配公平的重要方面。而在新型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立过程中,有一个如何认识农地的社会保障功能和如何正确处理实现农地社会保障功能与建立新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关系问题。对此,有的学者认为农地虽然是农民的生存保障,但与把土地作为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来设计绝不是一回事;有的人认为土地是农民的社会保障,因此建立农民的社会保障就要农民以土地来换取,在实践中就出现了一些地方的“土地换社保”的试点,将新型社会保障作为对土地社会保障作用的替代;还有些主张土地私有化的人认为土地与农民的社会保障无关,应当废除集体所有制还权于农民私有。因此,不解决这些认识和实践问题,就不能正确处理实现农地社会保障功能与建立新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关系,从而直接影响农地社会保障功能的实现和新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为此,本文拟在认识农地社会保障功能的基础上,分析农地社会保障与新型农村社会保障的关系,提出在建立新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同时,完善农地社会保障功能实现的法律制度的建议。
(一)农地是农民的生存保障。
土地是土地上的万物生长和存在的首要条件。人类的生存离不开土地,土地是人类生存的必要的保障。农村土地直接作为农民的生存保障是土地的自然属性决定的。农地对农民的生存保障功能体现在:
1.农地是农民的食物来源。民以食为天。农民要生存首先得有饭吃。只要农民有土地,在自己的土地上劳动,就能解决农民的吃饭问题。农民集体为本集体成员提供了土地并保护其土地不被剥夺,在集体所有制下再穷的人都有一份土地,就可以为自己生产所需的粮食,从而解决生存的第一需要。
2.农地是农民的基本就业条件。农民以从事农业生产为基本职业,农业生产的基本生产资料就是土地,农民拥有了土地就可以实现就业,它不需要更多的技术、资金和设备的投入。一个普通的农民,即使经济上贫穷,文化程度不高,缺少技能训练,但只要有土地就能实现就业。就业不仅是农民获得收入的途径,而且劳动本身就是人区别于其他动物的基本需要。
3.农地是农民的基本收入来源。农民不仅依靠土地解决吃饭问题,还要依靠土地收入满足生活的各种需要。农民不仅自己经营土地取得收入,而且可以将土地作为资产依法流转取得资产收益。例如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取得转让金,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入股取得分红等。土地收入是农民的首要的、基本的收入来源,农民有了收入才能解决穿衣吃饭、保健疗病、文化教育等各种生活问题。
4.农地是农民养老育幼的基础。农民对子女的养育由家庭来完成,在尚未建立社会养老保险的情况下,农民养老也主要是依靠家庭来完成的。子女尚未成年但从其出生一般就可以获得承包地,父母就可以利用子女的承包地的产出和收入养育子女直至其经济上完全独立。农民年老丧失劳动能力的,其承包的土地就可以由其子女继续经营,并以土地产出和收入维持基本生活。宅基地也为农民提供了基本的生活居住条件。
5.农地是农民的失业保障。农民不仅从事农业生产,也可以兼营或者独立经营其他事业,例如,经商、打工等。土地不仅为其从事其他职业提供了条件,而且以土地为基础的农业生产为农民分解其他职业风险提供了条件,是其失业的保障。例如农民在城市打工,遇到经济危机被迫返乡后就能依靠土地获得基本生活保障,不至于陷入困境。
以上各个方面都表明土地是农民的基本生存保障。认识农地对农民的生存保障作用是农地生存保障功能的一个层次;从更高的层次来讲,土地是人类生存的保障,任何人的衣食住行等基本需要都是依靠土地来满足的,无论农村人还是城市人都是一样的。因此,土地不仅仅是对农民的生存保障,而且是对于全社会成员的生存保障。土地保持在农民手中,由农民生产出满足整个社会成员基本需要的农产品,从而就保障了全社会成员的生存和发展。但从社会成员的不同部分来讲,土地对其生存保障的作用是不同的,至少存在着直接和间接的区分。在我国目前存在的城乡二元结构模式下,社会成员被分为农村人(即农民)和城市人(即市民)。农民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直接依靠土地的产出和收入获得生存的条件,土地直接成为其生存的保障。市民则不直接从事农业生产,不直接依靠土地产出获得生存条件,而是通过其他职业获得收入再去交换生存所需的农产品,因此,土地对其生存的保障作用是间接的。
(二)农地集体所有是对农民的最基本社会保障。
我们强调农地对农民生存保障的重要性,这是从土地的自然属性而言的,对此没有不同的认识,但从土地保障功能的社会属性而言,农地对农民的生存保障是否属于社会保障则有不同的观点。主流的观点认为,我国农民集体土地是农民最基本的社会保障。例如,3月召开的全国十届人大二次会议举行的记者招待会上,当时的劳动社会保障部长就指出:“当前,农民的社会保障最重要的是要确保农民的耕地,这是农民最基本的保障”。但有学者认为,“‘土地作为生存保障手段’与把土地制度作为社会保障制度设计绝不是一回事,而目前的‘土地福利化’思路中的确包含了后一内容。……在东部富裕地区农民的社会保障在很大程度上不太依靠土地(土地在这里更多的是资本),而西部贫困地区土地也无法提供社会保障(土地在这里更多地成了负担)。换言之,无论历史还是现实,无论现实中的富裕地区还是贫困地区,‘土地社会保障论’都是难以成立的。”“社会保障这个概念从来不能解释为某个经济要素的作用。……土地、资金、技术、劳力都是生产要素,本身是不承担保障功能的。”更有主张土地私有化的人认为农地与农民的社会保障无关,应当废除集体所有制还权农民私有。对这一问题,笔者赞成土地是农民的社会保障的主流观点。
土地是农业生产的基本条件,土地是财富之母,拥有了土地就不仅拥有了生存的资源,而且多占有土地也是获得更多财富的源泉。土地又是稀缺的资源,必然发生社会成员对土地的竞相占有并引发社会成员之间对土地占有的社会关系冲突。由此,决定了土地对人的生存保障不仅是土地自然属性的反映,而且是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实现的。人们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如何得到土地的保障,反映了人们不同的社会地位及其不同的社会关系性质。土地对于社会成员个体的生存的极端重要性决定了土地不应当为部分成员所垄断,而应当由社会做出安排。
国家作为社会的管理中心通过法律制度安排土地资源的配置。国家采取什么样的法权制度来安排土地保障社会成员的生存和发展需要,取决于社会统治者的意志,由此也决定着社会和国家的不同性质。不同社会的土地法权制度设计无非有两种:土地私有制和土地公有制。在土地私有制的社会中,土地对人的生存保障是私人自我实现的,是通过土地的交易实现的,有能力占有了较多土地的成员不仅获得了生存保障,而且控制了其他成员的生存条件。由此形成部分社会成员控制土地的制度,失去土地的社会成员也就失去了生存的保障,只能依附于土地所有者受其剥削求得生存。在土地公有制的条件下,土地所有权属于社会,不得为任何个人所有,由国家或者集体享有土地所有权,由国家或者集体将土地的使用权配置给社会成员,从而将土地对成员的生存保障由个体获取的保障变为社会保障。将对农民具有生存保障作用的农村土地作为社会保障正是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立法政策依据。我国农村土地为农民集体所有,目前主要采取由集体成员平等承包的方式将土地配置给集体成员的个人,使每个集体成员个人都能够平等地取得土地的保障。因此,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是集体成员生存的社会保障,集体成员对集体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是其享有或者实现社会保障的一种方式。
前述有的学者的观点区分了土地的生存保障手段与社会保障制度设计的不同,指出二者绝不是一回事,这显然是正确的,但其仅仅认为土地是农民的生存手段,而否认我国农民集体土地是农民的社会保障,并认为这与土地是否私有无关,则有失偏颇。该论者认为在东部富裕地区农民的社会保障不太依靠土地,土地更多的是资本,西部贫困地区土地更多的是农民的负担就得出土地不是农民社会保障的结论。在这里我们首先要说明的是所谓土地是农民的社会保障,与社会保障制度所要建立的社会保障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土地是农民的社会保障是指农民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为本集体的成员平等、公平地提供土地,确保每个集体成员,特别是弱势的成员都能拥有平等的土地权利,依靠土地的产出和财产价值保障其生存,是集体社会提供给其成员个人的基本保障。从这一意义上讲,即使东部富裕地区的农民生存和收入来源不再主要依靠土地产出,也并不意味着东部农民都不依靠土地,土地对东部农民没有保障作用。除非东部地区完全非农化,没有了农民,或者已经有效地建立了替代土地保障的其他社会保障,否则,只要农民仍然是从事农业的农民或者遇到经济危机就要回到农业的农民,在没有其他有效替代土地保障的社会保障的情况下,土地仍然是农民的最终保障。只要这种保障是由社会也即集体提供而不是私人自我获取的,它就是社会保障。如果土地已经资本化、私有化,对于失去土地的农民只能说他失去了土地的社会保障,不能反过来说土地就不是农民的社会保障。依靠土地私有享有的土地保障才是私人保障,不是社会保障。
否认集体土地所有权对农民的社会保障作用,主张土地私有化的观点是错误的。土地私有化的主张是与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相违背的。在土地私有的情况下农民可以流转土地,但也可能导致土地兼并和一部分农民永久失去土地,在市场风险和自然风险的双重打击下成为破产农民。土地作为农民的生存保障条件由社会掌控,才能确保公平地分配于受保障的社会成员个人。社会保障是社会提供社会成员的保障,而不是成员自己对自己的保障。农村土地是农民的生存保障,如果实行土地私有制,私人所有的土地是自我保障,而不是社会保障,拥有土地的地主享有土地保障,没有土地的贫雇农就没有保障,社会不拥有土地的所有权也就不能为其成员提供土地保障。这是我们必须清楚的。同时我们还必须清楚社会保障是对穷人的保障,是解决穷人的问题的。有学者指出:“社会保障的首要目的是为穷人提供保障,原因在于穷人无力靠自我积累获得保障所需的资金,并且容易受到不利冲击的影响。土地是一种‘廉价’的生产投入,在土地上生产食物要求的其他互补要素很少,少到只要一个受过有限训练的劳动力就足够了。这样一来,土地作为一种保障手段对穷人更重要,因为他们通常没有足够的收入去购买现金保险,也没有足够的人力资本从事其他非农工作。穷人拥有了一定量的土地,至少可以为自己生产足够的食物。而且土地本身作为一种资产,可以通过土地市场带来收入。就算是那些丧失了劳动能力的人,尤其是老人,也可以靠出租土地获取足够的租金(通常是实物形式)以维持基本生活。可见,土地可以作为农村失业和养老保障的基础。这为中国利用土地分配来实现集体保障提供了有力的理论依据。”土地私有基础上的自由流转必然导致穷人减少或失去土地,使土地向富人集中。因此,土地社会保障与土地的农民集体所有并不是不相干的,而是具有内在一致性的。我国农民集体土地所有制是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生产资料的经济制度,是农民集体享有土地所有权的法权制度,更为重要的是农民获得基本社会保障的制度。
(三)农地社会保障功能的局限性——建立新型农村社会保障的理由。
集体所有的土地作为农民的社会保障具有重要性——是农民的基本生存保障,但也具有局限性,仅仅依靠集体土地解决不了农民的全部社会保障问题。集体土地社会保障功能的局限性体现在:
1.受农业生产风险的局限。为了社会公共利益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一般农民集体土地只能用于农业生产。集体所有的土地仅仅保障农民获得了从事农业生产的条件,但土地本身并不等于农业生产的效果,农民在承包土地上从事农业生产,仍然面临着各种风险。农业生产本身就是面临着巨大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的弱势产业,农民一旦遇到自然灾害或者市场变化就可能陷入穷困,在其又没有资金购买商业保险的情况下,社会救助的保障对农民就十分必要。
2.受农业生产力和农业效益比较低的局限。农业产业在很大程度上是受自然力作用的自然生产过程,其生产的周期性、季节性都很强,即使农民愿意在土地上投入更多的劳动和其他生产要素,但地力有限,农民要取得更多的收入就要扩大土地规模,而受人多地少的制约和土地均等分配的影响,个人不可能占有更多的土地。因此,从事农业的农民是低收入者,在正常年景,可以解决其温饱,但不可能富裕,不可能积累更多的财富或资金,以备养老、治病等。一旦遇到重大疾病、伤残就会陷入困境。因此,即使土地能够保障农民的吃饭问题,也解决不了农民的其他社会生活风险问题。
3.受农民自身劳动力丧失的局限。土地是财富之母,劳动是财富之父。农民拥有土地,必须与其劳力和其他生产要素结合才能创造财富,而农民年老失去劳动能力这是自然规律,如果农民年老失去劳动能力,土地也不能当然地为其提供生活保障。虽然他也可以出租土地获得租金收入,但微薄的租金往往不足以养老。
4.受承包地分配的局限。农民集体土地以承包方式分配给集体成员后,在一轮承包有效期间内,本集体的新增人口不能取得承包地,也就享受不到集体的土地保障。
5.受农民因各种原因失去土地的局限。农民集体成员以承包方式取得集体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后,也可能因自然灾害或者因国家征收土地等原因致使农民失去承包地,从而也就失去了土地的社会保障。
因此,我们务必将土地是农民的社会保障的特定含义与社会法上所谓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加以区分,不要因为土地保障不同于社会法上的社会保障制度,就不承认土地是农民的社会保障;也不要因为农民集体土地对集体成员发挥了社会保障的作用,就认为建立农民社会保障没有必要。明确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及设立其上的农户承包经营权对农民的社会保障功能,就是认识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民个人承包经营权对农民的极端重要性,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剥夺农民的土地,即使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农民集体的土地,也必须补偿被征土地对农民的社会保障利益。承包土地对农民的社会保障利益最为直接的就是保障农民的就业条件,因此,国家征收土地致使农民失地也就意味着农民失业,必须建立失地农民的失业社会保险。集体土地对于农民集体成员的社会保障功能的局限性决定了它不可代替社会法上农民的社会保障。即使农民集体为农民集体成员提供了承包土地的社会保障,也应当按照城乡一体的原则建立农民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例如,养老社会保险、合作医疗社会保险、困难救助等等,以弥补土地保障的不足。
最优社会保障制度的心得体会大全(14篇)篇十一
当今社会,谁生活压力感最大?谁感觉最良好?社会仇富情绪到底有没有你想的那么严重?……日前,一份由复旦大学发布的《中国网络社会心态报告》(以下简称《报告》)通过数据调查,一定程度上回答了这些问题。《报告》从社会议题、社会情绪、群体认同与网络行动、社会思潮四个部分,全面系统地深度呈现了当前中国网络的社会心态。
90后最“自我”,九成人上网为“娱乐”与“分享”
90后不经常参与网络行动,尤其是网络抗议。数据显示,70.1%的90后从未响应过网络行动号召;此外,其对政务微博、媒体微博、大v等各类微博的@频率均是五大群体最低。
“娱乐”仍是90后上网的关键词,在微博上“记录生活”、“分享心情”、“消遣娱乐”的用户皆超过90%,均为五大群体同比例最高。90后社会心态也相对轻松,但其“生活压力感”、“被剥夺感”却相对突出,57.5%的90后感受到生活压力,认为自己是“穷矮矬”、“被剥夺者”的90后占群体总数24.6%,比例为五大群体最高。但90后仍然相信“梦想”和“希望”:数据显示,90后中仅有3.4%的人认为自己生活得“不幸福”。
80后优越感差,最善于用互联网“做生意”
80后是最善于利用互联网进行社交的代际群体,也最善于利用互联网进行营销,其网络行动主要集中在个人经济利益上。所参与的“个人维权”频率为五大群体最高,对“公司企业”的抗议频率较大,近2.8%的80后对“公司企业”进行过网络抗议,这是70后相关比例的三倍。
80后对收入分配关注度较高,满意度却较低,34.5%的80后关注“收入分配”,但对现有收入分配表示满意的比例却为0。80后的“相对剥夺感”突出,6.6%觉得“不幸福”,45%表现出“不公平感”,36.4%认为自己处于社会的“中下”或“下”层,仅有14.5%有生活“优越感”。
70后热衷学习,最容易出现“极端情绪”
70后是“情绪有点沉重,愤懑、进取的‘中坚一代’”。50.8%对改革开放表示肯定;但另一方面,70后对体制的评价却明显负面:50.2%的70后对体制持负面态度,其中,持“非常负面”态度的占6.4%,极端情绪出现的频率亦为五大群体最高。
70后用户不经常在微博上消磨“闲暇”时光,但热衷在微博上搜集资料进行学习,41.1%表现出自我提升的倾向。70后群体发布线下活动信息的频率也最高(14.0%),他们也是最支持网络言论的群体,支持比例高达96.7%。71.4%的70后具有良好的发展效能感,31.5%具有社会优越感,但同时也是负面社会情绪的主要持有者,51.2%表现出或强或弱的“不公平感”。
60后喜欢@网络大v,最不倡导“网络言论自由”
60后在网络抗议中与其他微博账户互动最为频繁,其@意见领袖、政务微博、媒体微博、其他阶层微博的频率均居于五大群体之首。60后的网络“攻击性”较强,10.1%的60后曾经在微博中与他人进行“骂战”,是不同年代人中最高的。
尽管60后在网络抗议中表现如此活跃,但其却是五大群体中最不倡导“网络言论自由”的。数据显示,60后认为自己生活舒适安逸的比率最低(52.7%),但优越感却最强(42.3%),该数据在90后、80后、70后、50后群体中的比例分别为16.7%、14.5%、31.5%、10.7%。
50后关注网上的“社会议题”,最关心“养老”
50后对社会议题的提及率、关注度较高,满意度最低,尤其表现在与其生活密切相关的“养老”议题上。同时,50后的生活安逸有余,优越不足:85.7%认为自己的生活稳定安逸,但只有10.7%表现出生活的优越感,除此之外,23.7%认为自己处于社会“下”层,50.0%感到“社会不公”。此外,相对年轻人而言,60后、50后及年龄更大的人群中,“有一点”不安全感的人数分别占到32.7%和43.1%,比例高于年轻群体。
最优社会保障制度的心得体会大全(14篇)篇十二
改革开放20多年来,是我国在建设小康社会的道路上不断前进的历程,到上个世纪末,我国人民生活水平总体上基本达到小康,按有关部门确定的16个指标进行测算,全国平均实现程度为96%。但目前的小康还只是一种低水平的、不全面的、发展很不平衡的小康。我国农村还有3000万人没有解决温饱,城镇有近万人生活在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有相当一部分人口虽然解决了温饱但距离比较富裕的小康生活还有较大差距。因此,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的任务还相当艰巨。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推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任务,首先取决于国民经济能否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市场经济运行总是伴随着不稳定性,这是由市场经济内在规律作用决定的,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造成经济不稳定性的因素主要包括:
(1)信息的不完备。在高度专业化分工的社会化大生产条件下,在瞬息万变的市场竞争中,在一定的经济活动时限内,无人能够具备全部必要的信息,人们接受信息、传递信息和应用信息的能力总是有限的。信息不完备,就可能导致经济决策失误,造成竞争失败。
(2)竞争机制作用。竞争机制是市场经济的内在机制,是价值规律作用的实现形式。企业无一例外必须参与产品技术、成本、质量、服务和价格等激烈的竞争,必然承受残酷的优胜劣汰。上轮竞争的大浪淘沙,形成这一轮的市场均衡,又为下一轮竞争和实现新的均衡开辟道路。任何企业都不敢保证自己永远是赢家,相反,在竞争中被淘汰的企业却屡见不鲜。企业的关闭、破产,关系到劳动者的命运,直接影响人们的收入状况和生活境况,必然造成经济不稳定性。
(3)投资跟进陷阱。当一种商品或服务在市场供不应求时,价格上涨,利润丰厚,企业会自动跟进先期投资者,把资本向这一领域转移。在当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生产力的迅猛发展,扫除了大规模、大范围配置资源的障碍,企业为了抢占先机,获得更大的利润,促使这种经济跟进行为更加迅速,更加集中。过去一种商品的兴衰周期是十几年、几十年,现在一种新产品刚面市,就会有大量投资跟进,迅速集聚生产资料和劳动力要素,不断扩大生产规模,更新换代,几年内就走完了从供不应求到供求平衡再到供过于求的路程。金融市场更为典型,一些金融产品的行情周期只能以小时为计,竞争便尘埃落地。在这个过程中,隐含着扩张的盲目性,在造就创业成功者和投机胜出者的同时,也使相当一批盲目投资者跌入“跟进陷阱”,被淘汰出局。
(4)科技革命带动的结构调整。以信息技术为先导的新科技革命蓬勃发展,在经济增长中日益发挥着实质性的作用。科技革命大大推动了产业结构调整和企业组织结构调整,充满弹性的资本、技术和劳动力市场是结构调整的基础和前提。这意味着工人在经济风险面前更加脆弱。技术革命带动劳动生产率提高,其趋势是力争用越来越少的人力生产出越来越多的产品。技术或市场变化甚至一夜之间就能毁掉公司的赢利地位,劳动者也不能置身于这个过程之外,使一部分人处于结构性失业,陷入困境;一部分人虽然报酬较高,但工作并无保障;还有一部分人由于自身条件的局限,被排斥在竞争之外,成为长期贫困人口。
(5)外部突发事件。来自经济系统外部的一些因素,往往起到推动经济不稳定性增强的作用。如严重自然灾害、政府决策失误、他国金融危机、战略性物资和产品进口价格上涨、战争以及突发性政治事件等等,都可能激发一国内的经济不稳定,进而对世界经济产生冲击。
(6)经济全球化进一步加剧了经济不稳定性。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不断加快,使得各类经济资源打破地域、民族和国家的界限,在世界范围内自由、频繁、大量的流动,力求得到最佳配置,寻找更广阔的市场。各国之间的经济活动日益相互开放,相互依存,这种紧密联系的经济运行交汇为世界经济潮流,又反过来制约着各国经济的发展,导致世界经济更为激烈的竞争。国际融资发展迅速,跨国持有股票和债券的现象越来越普遍。国际金融市场波动增加了国际金融业的敏感性和脆弱性,一国的股市或汇市的跌宕起伏,马上波及其他国以至产生全球效应,甚至引发一场经济风暴。至的亚洲金融危机,下半年以来美国受“9·11”事件影响,经济不景气,就引起整个世界经济增长下滑。因此,一个国家想游离于世界市场之外独立独行的时代已一去不复返了。
可见,经济不稳定性不仅仅是由于经济外部的原因导致的,它们还内在于追求经济增长的过程中。增长的主要来源中的大多数因素同样也是不稳定性的根源,随着不稳定性的增长,创新和赢利的机会也在增加。也就是说,经济增长和经济不稳定性是同根生长、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的对立统一关系,是伴随着市场经济发展进程中的必然现象。
经济不稳定性影响人们的理性选择。作为“经济人”,从自身利益最大化出发,会自动采取规避和抵制经济不稳定性的行为。作为消费者,面对目前和即将需要支付的生活需求不断增加,一般会强化储蓄倾向,把收入中更多的部分积攒起来,为应付未来的生活所需;强化流动偏好,在手头上保存更多的现金,以防止突然来临的风险。作为投资者,由于投资回报收入的不确定性增强,投资行为更加谨慎,造成投资增长缓慢或下降。经济人对抗经济不稳定性的行动汇合,对整个社会经济运行过程产生直接的影响。一是减少了即期消费和投资,使得有效需求不足,产品相对过剩。企业开工不足,裁减员工,造成大量失业。进一步形成对经济稳定增长的压力。二是引起调控失灵。在经济不稳定性比较突出的情况下,国家宏观调控的效果不佳。尽管中央银行连续降息,国家采取积极的财政政策,发行国债,兴建公共设施,期望启动消费和带动社会投资。但事实上银行储蓄仍然只增不减,消费市场依然疲软,私人消费支出和私人投资尚未成为带动增长的主要力量。三是如果经济不稳定性状态得不到改善,经济就会在低迷状态下运行,被竞争淘汰的失业人员和社会贫困人口急剧增加,社会矛盾尖锐,甚至会酿成经济危机和社会动荡。这种情况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都曾经发生过。有的专家认为,由于社会保障改革,所以人们不敢花钱。这个观点不全面。实质上是由于经济不稳定性,人们不敢花钱;恰恰由于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人们就更不敢花钱了。
在现代市场经济发展中,着力于效率的市场机制和着力于公平的稳定机制同等重要,缺一不可。没有效率就没有公平的基础,没有公平就没有效率的实现。市场机制的手自发地挥舞,稳定机制却需要宏观调控,以达到有效需求与供给的均衡。什么样的公共政策能够促进这样的均衡呢?这就必须根据经济人抑制经济不稳定性行为的规律性,综合运用分配政策、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增强收人增长的不确定性,使人们恢复和保持有效需求的合理增长。其中一个直接和有效的稳定机制就是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是经济增长的内在稳定机制。
首先,社会保障制度在社会基本生活层面上保证收入的稳定性,推动有效需求适度增长。社会保障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看作是各个经济人抑制经济不稳定行为的集合。通过国民收入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积累社会保障资金,形成个人收入不确定部分的补充,当人们担忧自己失业、退休、生病和出现事故伤残时所需求的支出没有或缺少收入来源时,社会保障提供了相对比较稳定的收入,来满足基本需要,从而恢复和保持有支付能力需求的适度增长。社会保障制度传递了经济增长稳定性的信息,改善了人们的收入预期,有利于扩大消费需求,刺激投资需求,拉动公共和私人部门增加投资。其次。社会保障运行过程是一个巨大的经济变量,年运行资金3100亿元,其中养老、失业基金2300亿,财政支出800亿。社保基金的一收一支,可以调节供求失衡,使经济步入良性发展轨道。再次,市场竞争机制作用不会自动帮助那些因各种无法抵御自然灾害和市场风险的困难群体,不能自动消除贫困。社会保障制度弥补了“市场失灵”,通过转移支付调节社会收入,改善收入差距悬殊状况,缓解市场竞争的不良后果,促进社会公平。
二、健全社会保障制度是维系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
一方面,从长远看,本世纪前既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机遇期,也是进入老龄化社会的风险期。我国老龄化社会具有高龄、少子、大基数、高速度的特殊性。我国现在超过60岁的人口接近全国人口的10%。预计明年我国60岁以上人口将达到1.4亿人,占总人口的10.2%,当年净增1300万。到2030年达到21.9%,占全世界老龄人口的29%。65岁老人比例从7%上升到14%。法国用1,瑞典用85年,德国、英国用45年,我国将只用26年(——2029)。我国是在刚刚进入低水平的小康社会情况下,在人均国民收入远低于发达国家的阶段最先进入老龄化社会的发展中国家。而这一时期又是以独生子女劳动力为就业者主力军的阶段。养老、医疗等保障制度是代际分配关系,如何协调处理好经济可持续发展、社会可持续发展、社会保障可持续发展的关系,是国家长治久安的大问题。
另一方面,从目前看,在体制转型时期,稳定问题尤为突出。社会保障制度能够帮助陷入生活困境的社会成员摆脱生存危机,使得大多数人能够分享经济增长的好处;大多数人能够承受体制转型的压力。有了这“两个大多数”,才能够防范和化解社会成员因生存困难引发社会秩序混乱与失控的风险,避免社会矛盾冲突,巩固国家政权。在这一点上,发达国家从来就开宗明义地把社会保障制度作为调整利益集团关系的手段。西方学者和政要普遍认为,在制度层面,近百年来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社会保障制度无疑在一定程度上拯救了资本主义。在我国经济主体多元化和利益多元化的今天,也丝毫不可忽略社会保障制度的巨大政治功能。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不仅要看经济增长的速度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也不仅要看经济结构、政治运作和社会环境的改善,还要看人的全面发展程度。马克思有句名言: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与他们的利益有关。生存权利是人的首要权利,是实现人的全面解放和充分发展的必要条件。社会保障制度为社会成员提供基本生活的安全感,维护了人格尊严,保障人的生存权利。通过建立医疗保障制度、社会救助贫困学生、实施失业者职业技能培训等措施,保障人的发展权利。社会保障制度还拓展了人的社会发展空间。人的发展必将经历从“家庭人”、“单位人”向“社会人”的过渡,进入市场经济,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打破了固定的身份,人越来越成为“社会人”。加之人们生活方式的社会化和家庭结构的小型化,人们已经不能完全依靠单位和家庭来保障自己的生存和发展。人的社会化呼唤建立健全新型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障制度不论贫富,不论强弱,包容了社会各阶层人员,充分体现人的社会性,成为沟通社会成员的纽带和桥梁。
第一,加快社会保障制度立法,社会保障制度具有规范性和强制性的特点,各国都是先法而后行。目前,我国还主要依靠行政法规,已经很不适应。尤其是养老、失业、医疗和低保这“四保”,迫切需要基本成熟一个就出台一个,逐步在实施中完善。
第二,遏制退休低龄化趋势,世界趋势是逐步延迟退休年龄,我们不能逆行。应把领取养老金年龄与退休分开,严控提前退休,适当时机延迟退休年龄。
第三,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障资金。强化征缴,堵塞漏洞;制定法定预算,不搞分光吃净,形成财政社会保障资金积累;开设个人限额养老储蓄,免征利息税,作为社会养老的补充;国有资本出售收益归入社会保障基金;规范彩票收入使用,彩票属于国家垄断资源,应当统一规范发行,按需调剂使用,避免成为部门所有;其他收入,如利息税积累、放开护照申领收费等。
第四,建立社会保障支出的合理增长机制。社保资金支出具有刚性,上去容易下来难。社会保障支出应主要与物价指数挂钩,而不应主要与工资增长挂钩,如果形成与工资挂钩的增长定式,就难以解决工资与养老金轮番增长,且人们心理仍相互攀比不满意的怪圈。
第五,妥善解决当前的难点问题,如企业裁员处理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问题、特殊困难人员再就业问题、贫困家庭的医疗救助问题、社会保障制度的二元结构以及农村扶贫救济问题等,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有力的推进器和稳定的安全网。
最优社会保障制度的心得体会大全(14篇)篇十三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我省属经济欠发达地区,多灾、贫困面大。截止__年底,全省还有__万贫困人口,其中年人均收入在__元以下的特困人口还有__万人,一般年景下需要救助的贫困户和灾民在__万人左右。我省能否完成国家“八七”、我省“五七”扶贫攻坚计划,归根到底主要取决于这部分人能否脱贫致富,能否跟上奔小康的步伐。为了贯彻党的国家关于“到本世纪末基本解决农村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帮助贫困户尽快脱贫致富、奔小康,必须在全省加快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推动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
我省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工作目标是:到本世纪末,在全省农村地区初步建立起以社会救济、社会养老保险、优抚安置、社会福利和社会互助为主要内容的层次不同、标准有别的社会保障制度。逐步建立健全以县(区)为龙头、乡镇为主体、村为基础,以实体为依托,协调配套的救灾扶贫、优抚安置、老年人保障、残疾人保障、婚丧改革服务等5个社会保障服务网络。到20__年,基本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为实现这一目标,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是坚持社会保障水平与各地农村生活水平相适应的原则。保障项目、保障办法、保障水平要切实可行,要从需要与可能出发,既与本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又能有效地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
二是坚持自我保障与国家、社会扶持相结合的原则。以自我保障为主,国家、集体给予相应的政策扶持和资金投入。要强化农民自我保障意识,特别是要充分发挥家庭的自我保障功能。
三是坚持循序渐进、因地制宜的原则。正确处理改革、完善和新建的关系,一手抓改革、完善,一手抓新建。对农村已经建立的一些行之有效的保障办法,应予继承、改革、完善和加强,使其在新的社会保障制度中更好地发挥作用。
四是坚持公平与效率、权利与义务兼顾的原则。要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在社会保障工作中的关系。要在国家的支持、帮助下,依靠社会力量发展社会保障事业,进一步推进社会保障社会化。个人既有享受社会保障服务的权利,也有承担社会保障责任的义务,必须充分体制公平与效率的原则。
五是坚持物质保障与服务保障、救济生活与扶持生产并举的原则。既要搞好物质上的基本生活保障,又要大力开发社会服务,特别要积极发展社会公益服务和社会福利服务;既要扎扎实实地搞好生活救济,更要扶持灾民、贫困户生产自救,发展生产,脱贫致富。
(一)社会救济制度。积极推广“兴平经验”,加快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设步伐。要在20__年全省确定的13个试点县和关中灌区25个县(市、区)率先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基础上,加大工作力度,争取到底有50个以上的县(市、区)启动实施。变救济为保障,争取本世纪末在完成扶贫攻坚任务的同时,把全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全面建立起来,要坚持低起点、低标准、多渠道筹集保障资金,并纳入社会保障基金专户进行管理,专项储存、专款专用。加快建立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经费分级负担的救灾工作新体制,各级财政都要根据财力状况增加对农村社会救济费的投入,并按规定救济储备粮制度,建立村民互助储金会、储粮食,确保灾民和特困户的生活口粮。
(二)养老保险制度。加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力度,提高投保率,力争本世纪末全省所有县(市、区)都健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体制。同时要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管理制度,适应国家财政金融制度改革,逐步建立基金保值增值和安全运营机制,根据政事分开的原则,各负其责,规范管理,稳步发展。
(三)优抚安置制度。坚持“思想教育、扶持生产、群众优待、国家抚恤”的工作方针,全面落实抚恤优待政策,逐步提高地方补助标准,改革群众优待方式,全面推行社会统筹,即由现行的乡镇农民统筹向社会统筹方式转变,在全省逐步形成优待抚恤与国民经济的发展相适应,标准与人民群众生活水平同步提高的机制,保证优抚对象的生活水平达到或略高于当地群众的生活水平;积极开发使用农村退伍兵军地两用人才,关中地区军地两用人才开发使用率达到85%,陕南陕北达到80%,扶持和帮助回乡退伍军人发展生产,充分发挥他们在乡镇企业和农村基层组织中的作用。
(四)社会福利制度。全面落实五保供养工作,逐步提高集中供养的比例,完善“五保”供养费用统筹机制,逐步提高供养标准。集中供养的标准要达到本地农民人均收入的70%以上,分散供养的标准要达到本地农民人均收入的60%以上。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快农村敬老院建设,有计划、有重点地改建、扩建现有的敬老院,进一步提高敬老院入院率,积极开展自费托老、养老服务,把敬老院建成设施齐全、环境优美、服务良好的老年人服务中心。巩固和发展农村社会福利企业、农村生产福利院,安置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就业。
(五)社会互助制度。积极开发多层次、多形式的扶贫济困送温暖活动,建立社会捐赠接收机构和接收网点,加强宣传力度,提高社会成员的社会互助意识,开展向贫困地区和灾民捐赠衣被的经济性活动。继续大力开展社会福利有奖募捐活动,建立农村慈善组织,发展农村慈善事业,为集体福利事业筹集资金,提供服务。组织开展对口帮扶等多种形式的活动,并逐渐形成制度。
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完善社会救济制度的重大改革,也是落实党的__大关于“到本世纪末基本解决农村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的实际行动。目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内,要把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设作为重点工作来抓。在确定保障标准时,以保障基本生活、维持劳动力再生产为原则,坚持低标准起步,小范围实施,首先保证特困群众最低层次的需求,使他们不受冻,不挨饿。要多渠道筹集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省、地(市)、县级财政都要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专项基金,用于对民政救济对象比例较大的县、乡的初步。为减轻保障对象的实际负担和各级筹集保障资金的压力,各地还要制定相关配套措施,例如减免保障对象的医疗费、子女学杂费、劳动积累工和农村义务工、口粮田承包费及各项集资(包括统筹)等。
社会保障的突出特点是依法保障,社会保障管理的法制化是社会保障最有力的保证。要加快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社会统筹等方面的法规建设。认真调查研究,总结经验,适应“两个根本性转变”后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草案,力争在全省尽快形成一个比较完善的农村社会保障法规体系。
四、切实加强对农村社会保障工作的领导。
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是关系改革、发展与稳定全局的一件大事。各级人民政府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农村社会保障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各级人民政府都要建立由政府主管领导人负责,以民政部门为主,吸收计划、财政、卫生、工商、税务、教育、劳动人事、农业、粮食等部门参加的农村社会保障委员会,负责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指导和协调工作。各级民政部门是政府管理农村社会保障工作的职能部门,根据职责权限和社会保障委员会的决定,负责农村社会保障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行政村设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和服务小组,负责对社会保障重大问题的决策、协调工作,并健全有关制度和章程,明确职责和任务。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积极参与和支持社会保障工作。
最优社会保障制度的心得体会大全(14篇)篇十四
第一条为规范社会保险费的申报和缴纳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用人单位进行缴费申报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社会保险费,是指由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
第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缴费申报、核定等工作。
盛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依法征收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在规定期限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申报事项包括:
(一)用人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地址及联系方式;。
(二)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户名及账号;。
(三)用人单位的缴费险种、缴费基数、费率、缴费数额;。
(四)职工名册及职工缴费情况;。
在一个缴费年度内,用人单位初次申报后,其余月份可以只申报前款规定事项的变动情况;无变动的,可以不申报。
第五条职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为申报。代职工申报的事项包括:职工姓名、社会保障号码、用工类型、联系地址、代扣代缴明细等。
用人单位代职工申报的缴费明细以及变动情况应当经职工本人签字认可,由用人单位留存备查。
第六条用人单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申报有困难的,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可以邮寄申报。邮寄申报以寄出地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有条件的地区,用人单位也可以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规定进行网上申报。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如实申报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所列申报事项。用人单位申报材料齐全、缴费基数和费率符合规定、填报数量关系一致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出具缴费通知单;用人单位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的,退用人单位补正。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开展社会保险稽核工作过程中,发现用人单位未如实申报造成漏缴、少缴社会保险费的,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用人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第九条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缴费申报的,可以延期申报;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应当立即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缴费通知单在规定的期限内采取下列方式之一缴纳社会保险费:
(一)到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缴纳;。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用人单位可以与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签订协议,委托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出的托收凭证划缴用人单位和为其职工代扣的社会保险费。
第十一条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干预或者拒绝。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代缴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缴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职工承担滞纳金。
第十二条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应当存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开设的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将收到的基金存入依法开设的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第十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已征收的社会保险费,根据用人单位实际缴纳额(包括代扣代缴额)和代扣代缴明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记账。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职工本人。
用人单位应当每年向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通报或者在本单位住所的显著位置公布本单位全年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
第十五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的缴费情况,并将缴费情况定期告知用人单位和职工,管理制度《公司社保费用管理制度》。用人单位和职工有权按照《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等规定查询缴费情况。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至少每年一次向社会公布社会保险费征收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处理。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于查明欠缴事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出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通知,责令用人单位在收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补缴,同时告知其逾期仍未缴纳的,将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一)未按规定申报且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二)申报后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三)因瞒报、漏报职工人数、缴费基数等事项而少缴社会保险费的。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期限补缴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向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
第十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根据查询结果向所属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联系方式;。
(二)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户名及账号;。
(三)申请划拨的事实、理由及依据;。
(四)申请划拨的社会保险费数额;。
(五)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接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划拨申请后,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及时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决定,并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予以划拨。
第二十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的划拨社会保险费决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送达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二十一条经查询,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或者划拨后用人单位仍未足额清偿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以抵押、质押的方式提供担保。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可的评估机构对其抵押财产或者质押财产进行评估,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对能够足额清偿社会保险费的,双方依法签订抵押合同或者质押合同;需要办理登记的,应当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或者质押登记。
第二十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用人单位签订抵押合同或者质押合同后,应当签订延期缴费协议,并约定协议期满用人单位仍未足额清偿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参照协议期满时的市场价格,以抵押财产、质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延期缴费协议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提供担保并签订延期缴费协议的,其职工在延缴期间按照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经责令仍未补缴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扣押、查封、拍卖用人单位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滞纳金:
(二)经划拨,用人单位仍未足额清偿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且未签订担保合同的;。
(三)延期缴费协议期满,因担保财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权利状况发生变化,用人单位仍未足额清偿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
第二十六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强制执行申请书;。
(二)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及加收滞纳金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限期补缴通知;。
(四)用人单位的意见;。
(五)用人单位有本规定第二十五条所列情形时的相关材料;。
(六)申请强制执行的用人单位财产情况;。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人民法院要求的其他材料。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人签名,加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印章,并注明日期。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决定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由上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决定的;。
(三)决定划拨的社会保险费数额错误的;。
(四)向当事人泄露信息影响划拨社会保险费的;。
(五)有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其他行为的。
第二十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相应处分:
(一)未按照本规定第八条核定或者确定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
(二)对已征收的社会保险费未按照国家规定记账的;。
(三)未依法责令欠缴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限期补缴社会保险费、加收滞纳金的;。
(四)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不符合规定的;。
(五)签订担保合同和延期缴费协议不符合规定的;。
(六)未按照规定审核、处置担保财产的;。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擅自更改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费率,导致少收或者多收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其追缴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或者退还不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条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缴费申报或者未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依法查处。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未按月将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明细情况告知职工本人,或者未按照规定通报、公布本单位全年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职工有权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举报、投诉。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社会保险费由税务机关征收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将用人单位和职工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提供给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用人单位和职工的缴费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