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心得体会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自己的情感和思维方式。接下来是一些精选的心得体会范文,供大家在写作时参考。
优秀司法鉴定法律法规心得体会(通用12篇)篇一
《行政诉讼法》的颁布,具有划时代的里程碑意义,标志着当代中国“人治时代的终结”和“法治时代的开始”,不仅推动了行政诉讼实践的发展,更意味着一场“静悄悄的革命”。通过认真学习《行政诉讼法》,我受益匪浅,对行政诉讼法有了更深层次的理解。
所谓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院起诉,法院依法定程序审查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及相关争议的活动过程。我认为对行政诉讼法概念的把握,需要掌握以下几个要素:
1、行政诉讼的原、被告地位恒定。行政诉讼的主体包括原告、被告、其他诉讼参加人和法院。基于行政权的特性和行政诉讼的首要任务,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作为原告的只能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列为被告的,则必须是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两者地位不能交换。
2、行政诉讼的客体为行政行为。行政诉讼所要处理的,是由行政行为引起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之间的争议。行政机关非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审查对象。
3、行政诉讼的类型为主观诉讼。简单说就是诉讼程序的启动以存在主观上的权利侵害为前提。《行政诉讼法》第2条,有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表明了原告的起诉条件。
4、《行政诉讼法》中规定了有关受案范围、原告资格、举证责任、审理程序等具体制度的设计,目的是为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综合以上要素,《行政诉讼法》相对于我们行政执法人员而言,主要是做到“依法行政”。依法行政是现代法治国家普遍遵循的一项法治原则,也是当前我国行政工作的基本要求。近些年来,随着《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行政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和《行政许可法》等法律的相继颁布,我国的行政法律体系日渐完善,依法行政有了操作依据和行为规范;同时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对加强政府法制建设、提高公务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我国经济与世界经济的密切相融,要求政府必须依靠法治来行使管理社会的职能,实现从“人治”到“法治”的根本性转变。
作为一名路政执法人员,我们一定要依法行政,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案,在查处每一起案件中,都应该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秉公执法、不询私情。要通过不断学习加强自身业务水平和行政执法能力;要进一步转变传统观念,积极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
优秀司法鉴定法律法规心得体会(通用12篇)篇二
20xx年xx月xx日在临高县人民大会堂参加了法律法规讲座,讲座分为两个部分,上午主要就教师权利展开话题,下午则是对教师义务做主要介绍,这次培训使我受益颇深。
1、充分认识到了学法用法的重要性。作为人民教师,学法与用法要成为一个重要内容,必须要自觉学习法律知识,用法律来武装自己的头脑,在教育教学中做到依法施教、依法育人,遇到事情能够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能够帮助别人。平时积极宣传法律知识,不仅使自己知法守法,也要让身边的人知法守法。所以自觉地增强自己的法制观念、提高自身的法律素质是首要前提。知法才能懂法,懂法才能用法,用法也才能护法。
2、加强青少年法律法制教育,增强他们的法律意识尤为重要。从我国青少年犯罪率屡增不减这一情况看,这正是法制观念淡薄的结果,这无疑是教育的一大缺失。作为人民教师的我,深感愧疚,虽然我不能帮助所有学生了解法律常识,但至少我可以从身边的学生入手,向他们宣传法律知识,让他们知法、守法、用法、护法,这也许就是我做为一个教师所应尽的也是必尽的责任之一。
3、在教育教学过程中,想方设法完成自己的教育教学任务。在工作中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不断丰富自身学识,努力提高自身能力和业务水平,严格执行师德师规,坚持做到“为人师表”,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有关规定,以身作则,洁身自好,以身立教,为学生树立起楷模的形象应作为我的最终奋斗目标。
4、注重职业道德修养,真正做到职业道德规范所规定的六条内容是基本。教育教学中严格落实规范内容,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关爱和尊重学生,以学生为本,认真完成学校所给予的工作和任务,积极做好教育教学工作,使自己满意、学校满意、学生满意、家长满意、社会满意。
作为教师,知法是重要的权利义务,学法是重要的必修课程,守法是重要的师德内容,用法是重要的基本功架,护法是重要的基本职责。我会以此次学习为契机,力争做一名合格的人民教师。
优秀司法鉴定法律法规心得体会(通用12篇)篇三
“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纠”的问题仍较普遍存在,乱扣滥罚、重费轻管、以权谋私等问题也时有发生。这些问题的存在,直接影响了交通行政机关的形象,如何从根本上解决交通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就这个问题谈谈我的一点体会。
行政执法是我们交通行政机关最重要的经常性的工作,它关系到交通管理活动是否能有秩序的正常运转,关系到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和经济的发展。因此,交通行政执法必须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使交通行政执法活动合法、有效、准确、高效。
合法。合法要求我们交通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必须注意五个环节。
首先自身必须合法,即主体资格合法,必须是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规定的行政机关;
第三,行政执法的对象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如不能随意给被管理者设置障碍;
第五,行政执法的程序必须合法,手续必须完备,不能随心所欲。
合理。合理性是交通行政执法必不可少的补充。
第二,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必须公正,不能受不相干的因素影响;
第三,行政执法决定必须尊重事实,不能作出无法执行的行政行为;
第四,在坚持合法性的原则下应当充分考虑管理对象的意志,使多数管理对象能够接受、理解和支持。
准确。准确是确保案件正确的关键。首先是适用法律必须准确,不能张冠李戴;第二,认定事实必须准确,证据必须确凿,不能有任何脱节、含糊之处;第三,行政执法文书的叙述必须准确,必须能真实地表述交通行政机关的意图,要明确易懂,不能产生歧义。
高效。交通行政执法工作有很强的时效性。
首先,国家交通有关实体法和执法程序法都对时间有明确的时间规定,这些必须严格遵守;
第三,作出的行政执法(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逾期拒不履行的,必须即时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所以,交通行政机关必须提高效率,克服官僚主义,保证反应灵敏,决策果断,指挥权威,处事迅速。
在加强和完善交通行政立法,严格依法行政的同时,还必须健全以交通行政执法责任为核心的监督检查体系。没有健全的监督检查制度作保证,交通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则难以实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相对人采取具体的直接影响其权利和义务的行政行为。这种行政行为的对象,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是行政机关对自身内部。为了确保行政执法行为有准则,好坏有奖惩,在严格执法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两个方面起到保障作用,必须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就是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确定的交通行政机关各项执法职责,建立起以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核心的执法责任体系,并把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交通行政机关内部各执法单位各层级和各个执法人员岗位,明确责任范围、职责、权限、执法目标,制定考核标准和奖惩办法,将考核的结果与执法人员的任用结合起来的一种制度。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是行政机关内部对执法活动的直接监督检查,是关系行政执法责任制能否得到全面实施的重要保障措施。鉴于行政执法包括了内外部两个方面入手。那么,交通行政机关如何开展好有效地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呢?我们认为可以采取以下六种方式。
一是由上级交通行政机关组织检查组,对本级和下一级交通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定期检查就是上一级交通行政机关根据需要每年确定一批重点的法律、法规、规章,有计划、有步骤地根据预定的时间进行检查。不定期检查是为了了解某个法规的执法情况,临时组织检查组进行检查。检查一定要深入调查了解,不能走过场、严防流入形式,对检查出来的问题要严肃处理及时纠正。
二是建立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情况报告制度。下级交通行政机关对其负责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执行情况,定期以书面形式报告上一级交通行政机关,上一级交通行政机关对实施中的问题要组织深入调查,解决存在的问题。这样,有利于法律、法规的进一步实施,促进行政执法工作的深入进行。
三是建立行政执法监督员制度。主要是从交通局机关选出几名监督员,监督行政执法活动,这样可以督促交通行政机关及时纠正违法失职的具体行政行为。
优秀司法鉴定法律法规心得体会(通用12篇)篇四
____年7月4日,县教育研究培训中心组织我们学习了教师的各项法律法规,还给我们邀请到了省教育厅政策法规处副处长韩小雨给我们做了一场生动的、受益匪浅法律讲座。在学习的过程中,又一次让我们的思想和心灵受到了净化,得到了提升。法律法规的制定为我们从教者指明了前进的方向,提出了努力实现的目标。最重要的是,让我们老师对教育事业充满了激情、斗志与信心,现在,我想谈谈我今后的努力方向:
1、作为一名教育工作者。我们一定要牢记教书育人的神圣天职,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实施素质教育,着力提升层次,提高质量,精心教书,潜心育人。要想当好一名教师,最根本的就是要把教书育人当成自己的天职。做到在教书中全面提升自己的素质,在育人中不断净化自己的灵魂。提升自己的品味,自己在这方面还有很多欠缺,今后要努力通过各种途径来充实自己,以便更好的完成教书育人的重任。
2、让法律法规时刻警醒自己。对学生要平等对待的原则。品读条文,对照自己,觉得自己能够按照相关规定指导自己的实践,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教育教学中努力做到平等对待每一个学生,为学生营造了既宽松又有序,既民主又自主的学习、生活氛围,让学生在快乐与幸福中得到发展。在教育教学实践中,始终牢记法律法规的条文,充分做到尊重学生人格,不歧视学生,对学习或平时存在问题的学生,要多方面想办法树立其信心,但有时也有耐心不够的时候,今后要学会寻找孩子身上的闪光点,用显微镜看其不足,我们彼此一定都会多得许多快乐。
3、视学生为己出,处处关爱学生。没有爱就没有教育。热爱一个学生等于塑造一个学生。而厌弃一个学生则无异于毁坏一个学生。学生正处于人生观和世界观形成的重要时刻,在成长的道路上,难免会遇到各种困扰和问题。需要我们去帮忙引导。如果说教师的人格力量是一种无穷的榜样力量,那么教师的爱心是成功教师的原动力。那么如何爱心去打开学生心灵的窗户?首先就要了解他们。了解学生的爱好和才能,了解他们的个性特点,了解他们的精神世界。只有了解了每个学生的特点,了解他们的精神世界,才能引导他们成为有个性、有志向、有智慧的完整的人。热爱每一个学生,我要热爱我的每一个学生,我觉得教师不只是教给学生知识,还要教会他做人。还要关爱他,时时刻刻让他感觉到集体的温暖。让每个学生都能在这个集体中茁壮、健康的成长,这就是我的目标。也是我的责任。
4、活到老,学到老。社会的飞速发展,对教师的要求不断提高。其中,最大的问题就是知识的更新非常快,原有的知识已不能很好的完成教育教学任务。所以要求教师要不断学习,扩充知识量,为实现优良教学效果提供保障!
通过学习,我深知作为人类灵魂的工程师,必须具有高尚的道德品质,对学生要有慈母般的爱心,且不断更新、充实自己的.知识,做到与时代同步,才能培养出符合社会发展需要的人才,挑好肩上这付教书育人的重担。
优秀司法鉴定法律法规心得体会(通用12篇)篇五
人类社会发展到今天,法律法规已成为社会生活的基石。准确理解和遵守法律法规是每一个公民的责任和义务。在工作中,我深深体会到了法律的权威和法规的重要性。今天,我想分享我的心得体会,希望可以对大家有所帮助。
作为工作中的从业者,我们都需要了解相关的法律知识,因为这涉及到我们的职责和工作范围。比如,在我所从事的银行工作中,信贷业务涉及到很多法律法规,如果我们不了解这些规定,就很容易犯错,甚至涉及到违法行为。同时,了解法律法规也可以避免我们的权益受到侵害,提高对法律的自我保护意识。
在工作中,我们要时刻承担一种责任感和义务感,尤其是要保护他人的合法权益。这就需要我们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免导致经济损失、法律纠纷或信任危机的发生。而当今的法律环境日益复杂,不遵守法律法规会受到严格的处罚和惩罚,损失也因此加大。因此,遵守法律法规不仅是一种义务,也是保护自己和他人的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正义的必要举措。
第四段:如何遵守法律法规。
了解法律法规是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和基础。首先,我们应该积极学习和了解法律法规的相关知识,不断提高自己的法律素养和自我保护意识。其次,我们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不得有偷逃税款、收受好处费、侵占他人合法权益等违法行为。最后,我们要注意法律法规的更新和改变,及时更新自己的知识,避免由于法律法规的更改而发生违法行为。
第五段:结论。
法律法规是社会发展的必要条件,也是维护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在工作中,我们要尊重法律,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在以后的工作和生活中,我们要时刻提高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做到正常经营和守法经营。同时,国家也应该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加强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和惩罚,保障每一个公民的合法权益。只有大家共同遵守法律法规,实现良好的社会环境和公平正义,才能推动社会的进步和繁荣。
优秀司法鉴定法律法规心得体会(通用12篇)篇六
近期,车间女工委组织学习了有关妇女权益保护的有关条款,通过学习对一些条款有了进一步了解,增强了自身依法维权、科学维权的意识和能力。学习之余也对平常一些挂在嘴边上的维权术语进行了更深一步的学习。
“妇女享有的人身权利”包括生命健康权、人身自由权、名誉权、荣誉权、姓名权、肖像权、亲权、监护权以及著作权、发明权等等。这些看似普通的字眼真要实施起维权保护来还真有一定的讲究。就拿“亲权”来说吧,“亲权”是指以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以教养保护为目的,在人身和财产方面权利义务的统一。“人由于有父母子女的关系,从而发生各种各样法律上的效力。但是,父母子女关系最重要效力,而且是与其他亲属关系有本质不同的父母子女关系的特殊效力,恐怕是父母应该处于对未成年子女进行哺育、监护、教育的地位。”由此可见,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哺育、监护和教育是亲权制度的核心内容。
我们身边有的家长一味地工作、赚钱,认为只有给孩子提供富足的物质条件才是对孩子好,至于学习、教育,认为那是学校的事,自己管好孩子的吃穿住行就一切ok了,殊不知家庭教育越来越被社会所认可,与物质条件相比,富足的精神给予才是无价的财富;还有的家长一味地溺爱,对孩子的一切大包大揽,对孩子的关照可谓无微不至,虽然如此的“孩奴”目前已成为一种流行和时尚,可这些家长在无意中打着爱的旗号剥夺了孩子成长的权利和自由,他们用爱束缚了孩子的手脚、折断了孩子搏击的翅膀,严格意义上来讲,他们在用自己的爱亵渎了亲权的真正含义。另外一种,我们常听身边一些离异的母亲咬牙切齿地说“哼!这辈子别想让孩子喊他一声爸!想见孩子——没门!”都说家是爱的港湾,可在稳固的港湾也会有航船搁浅的时候,即便是两夫妻离异,可孩子与父母之间的这种血缘关系是永远割不断的。抚养孩子的一方拒绝另一方探视、教育也都属侵犯亲权的范围之列。
在《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对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称等方面中尽管有如下规定:“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歧视妇女。”可在现实生活中,科级、副科女干部所占比例依然达不到所占比例要求,在副处、处级干部中女工更是凤毛麟角,很多时候并非女干不不具备势力,而是扮演家庭、工作、社会三重角色的女工在赡养老人、教育孩子方面的责任感的确让女干部力不从心。二十四五岁结婚生子,三十四五岁赡养老人,好不容易熬到四十岁可以脱开身了,提干的标准又都卡在了40岁以下,其实,40-50间的女性正处于人生、事业的第二高峰期。
四个案例分析分别从《婚姻法》的财产继承、《合同法》的免责条款、《女工劳动保护规定》的劳动合同和《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生育权四个方面进行了分析和总结,案例实践性强,与生活密切相关。这让我想起了邻居李某家的财产纠纷:李某的儿子担心父亲再婚后财产遭受侵犯,要求父亲进行婚前财产公证,其父被爱情冲昏了头脑,直说“人都嫁给我了,还分什么你我。”李某再婚近四年,夫妻二人在同一屋檐下生活的日子屈指可数,女方常以伺候孙女为由与自己的儿媳同住,期间,李某每月只留几百元做生活费,其余的全部“上缴”,为讨女方欢心,李某生活拮据,与儿子们断绝了来往。后在单位领导出面协助下,为确保李某的合法权益,随将房屋过户给了儿子。一年前,在李某患病瘫痪在床之际,女方果断地与李某办理了离婚手续,李某治病期间皆有其子女照顾。令人气愤的是女方在离婚协议上竟然签署了“一楼院子连同院中小房(35平方米,价值15万元)归女方所有,如李某出售房屋,院子则折价赔偿女方。”当时李某的儿子很是生气,后来通过法律咨询,了解到一楼院子本是房屋的附属品,那女方感到无利可图也就弃之而去。
种.种事例让我感受到生活中与法律相连的事情无处不在,只有学法、懂法才能不断增强自己的法律意识,更好地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优秀司法鉴定法律法规心得体会(通用12篇)篇七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电气设备已经成为我们生产和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然而,电气设备的使用也随之带来了一定的安全风险,电气事故时有发生。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我国出台了一系列电气法律法规。在长期的学习和工作中,我深深体会到它们强制性、权威性和实用性,以下是我的心得体会。
一、了解法规是必须的。
作为一名从事电气工作的人员,我们必须熟练掌握《电气安全条例》、《电气安全规范》、《电力工程施工和质量管理规定》等电气法律法规,了解它们的条款和具体要求。这是因为这些法规不仅保障了人民群众的基本生命财产安全,而且涉及到电气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标准。如果我们不遵守或者不熟悉相关的法规,就有可能造成工作中的事故以及对自身的安全造成风险。
二、遵守法规是应尽的义务。
法规的意义在于规范人们的行为,使人们在工作中克服惯性和依赖性,从而形成更加良好的工作习惯。因此,我们应当站在法规的高度,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在日常工作中,我们必须认真维护电气设备,按照规定进行检查和维修,确保设备的正常工作。在废弃电气设备或者不符合要求的情况下,应及时进行处理。只有遵守规定,才是最基本的职业道德。
三、法规对于预防事故有着重要作用。
《电气安全条例》等法规对于预防发生电气事故有着重要的作用。例如,在电气安全规范中规定了各种电气设备的使用和维修等条款,为电气设备的安全运行保驾护航。同时,新版的《电气安全规范》还对于电气设备的维护保养和设备选型等作出了细致的解释。在使用方面,它还规定了各种电气设施的使用场所和环境温度、电流参数等方面的要求,以确保电气设施的正常运行。
四、法规对于工作标准的制定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电力工程施工和质量管理规定》等法规对于电气工程的施工、验收标准有着严格的要求。我们在施工工作中,应按照规定要求进行操作,依照施工细节和工艺流程逐步推进工程,严格按照质量验收标准检查核验。除此之外,法规还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和掌握各种电气设备的安装操作要领,从而更好地安装和维护电气设备,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五、法规对于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权益具有现实意义。
电气设备是人们在生产和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保障其正常运转,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命财产安全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新版的《电气安全规范》着重规定了电气设备的检测、维修、更换等方面的相关规定,不断完善法律法规,进一步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因此,我们应该尽自己最大的努力,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和义务,为电气事故的发生做出自己的贡献。
总之,在日常的工作中,我们必须时刻牢记电气法律法规的重要性,并根据实际工作的需要,结合具体工作实际加以遵守。只有这样,我们工作中的来之不易的成果才能够得到保障,从而实现人们的生产、生活、学习等各种需求。同时,我们也应在具体实践中不断总结和完善电气工作经验,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优秀司法鉴定法律法规心得体会(通用12篇)篇八
第一条为规范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加强对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的管理,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诉讼、仲裁等活动的顺利进行,保障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国务院《司法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国办法〈1998〉90号),制定本办法,司法鉴定法律法规。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以下简称司法鉴定机构)是指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和其他组织或当事人的委托,有偿提供司法鉴定服务的组织。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司法行政机关核准登记,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方可从事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活动。
司法鉴定机构是司法鉴定人的执业机构。司法鉴定机构统一接受委托,依法收取费用。
第三条司法行政机关是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的行业主管机关,对司法鉴定机构及其鉴定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盛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是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履行对司法鉴定机构实施检验、行政处罚等职责。
未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任何单位不得从事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活动。
第四条司法鉴定机构依法独立进行司法鉴定工作,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司法鉴定机构不得超越其被核准的鉴定业务范围从事鉴定活动。
第六条司法鉴定机构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机构章程组织司法鉴定人开展业务工作,对于因违法违纪不适宜继续执业的司法鉴定人,予以解聘或除名。
第二章登记事项。
第七条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司法鉴定人、注册资产数额、鉴定业务范围等。
第八条司法鉴定机构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除经管理机关批准外,司法鉴定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
第九条司法鉴定机构的住所是司法鉴定机构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的住所只能有一处。
第十条司法鉴定机构的注册资产是指设立登记时在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各项资产。
第三章设立登记。
第十一条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社会团体、其他组织或机构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自已的名称、场所和章程;。
(二)有与所开展的司法鉴定业务相适应的仪器设备;。
(三)有不少于人民币50万元的注册资产;。
(四)有6名以上取得司法鉴定人资格或符合相应条件的人员,其中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不少于3名。
第十二条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实行申请登记制。
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表;。
(二)章程;。
(三)资产证明;。
(五)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实行初审和复审制度。
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的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地的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30日内初审完毕并上报省级司法行政机关。
中央国家机关及其直属单位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向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行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国务院司法行政机关。
第十四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之日起30日内审查完毕。对于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设立登记的决定,颁发《司法鉴定许可证》;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设立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五条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其名称由登记管理机关预先核准。司法鉴定机构的名称中不得含有“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
第十六条《司法鉴定许可证》应当载明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业务范围。
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业务范围,应当根据国务院司法行政机关制定的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鉴定仪器设备和司法鉴定人员的情况确定。
第十七条申请人持登记管理机关批复文件及《司法鉴定许可证》办理开展业务的有关事宜。
第十九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同一地区同一专业司法鉴定机构的数量。
第四章变更登记。
第二十条司法鉴定机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鉴定业务范围等登记事项的,应当到原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二十一条司法鉴定机构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二条司法鉴定机构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
第二十三条司法鉴定机构申请变更注册资产数额的,不得低于本办法规定的最低注册资产数额。
第二十四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司法鉴定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准予变更或不准予变更登记的决定。对于不准予变更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五章注销登记。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向原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不申请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予以注销:
(一)自愿解散的;。
(三)因人员变动等原因导致该机构不符合设立条件,在限期一年内仍未达到设立条件的;。
(四)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登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注销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司法鉴定机构被注销后,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收回《司法鉴定许可证》。
第六章检验与公告。
第二十七条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对司法鉴定机构实施检验。检验的时间为每年二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
第二十八条司法鉴定机构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以下检验材料:
(一)检验报告书;。
(三)经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报表;。
(五)仪器设备变更情况;。
(六)司法鉴定人员参加专业继续教育培训的情况;。
(七)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九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根据司法鉴定机构提交的检验材料,对与登记事项有关的情况进行审查,以确认其继续执业的资格。对于通过检验的司法鉴定机构,予以注册;对于未通过检验的司法鉴定机构,予以暂缓注册,暂缓注册期间不得继续执业。
第三十一条司法鉴定机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检验等由登记管理机关在省级以上主要报刊上予以公告。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未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擅自设立司法鉴定机构或擅自面向社会开展司法鉴定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人民币3万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对于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设立登记的,除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注销外,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人民币3万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人民币3万元。
(一)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二)未按规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
(三)违反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制度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第(三)、(四)、(五)、(七)项规定对司法鉴定机构实施行政处罚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及规章实施。
第三十六条司法鉴定机构对司法鉴定人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行业鉴定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工作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司法鉴定许可证》由司-法-部统一制作。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司-法-部解释。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行政处罚种类: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2000年8月14日司-法-部令第63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人员的职业资格和执业活动,提高司法鉴定质量,保障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国务院《司-法-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国办发〈1998〉9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人(以下简称司法鉴定人),是指取得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在司法鉴定机构中执业,运用专门知识或技能对诉讼、仲裁等活动中涉及的专门性技术问题进行科学鉴别和判定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司法行政机关是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的行业主管机关,对司法鉴定人的职业资格和执业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司法鉴定人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执业证书制度,司法鉴定《司法鉴定法律法规》。
第五条国务院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司法活动及司法鉴定工作的实际需要,确定实施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制度的领域。
第六条在已实施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制度的领域内,未取得相应司法鉴定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相应的司法鉴定活动。
第七条在已实施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制度的领域外,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或其他组织等委托,临时聘请从事特定事项的司法鉴定人员为专聘司法鉴定人。
专聘司法鉴定人在接受临时性委托从事司法鉴定时,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参照实施职业资格制度领域内的司法鉴定人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司法鉴定人执业实行登记名册制。
第九条司法鉴定人应当在一个司法鉴定机构中执业,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的司法鉴定机构中执业,但可以接受其他司法鉴定机构的聘请,从事特定事项的司法鉴定活动。
司法鉴定人不得私自接受委托,不得私自收费。
第十条司法鉴定人执业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遵循科学、客观、独立、公正的原则,恪守司法鉴定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十一条司法鉴定人执业必须依法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
第十二条司法鉴定人依法执业受国家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十三条司法鉴定人执业实行回避、保密、时限和错鉴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四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司法鉴定人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
第二章职业资格管理。
第十五条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根据鉴定业务的性质不同,划分为不同类型。
第十六条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的取得和授予,实行全国统一的考试和考核制度。
第十七条申请参加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考试、考核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遵守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品行端正;。
(三)具有高等院校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经国务院司法行政机关认可的司法鉴定专业培训,或具有高等院校司法鉴定相关专业专科以上学历并有两年以上专业实践经历。
现已在司法鉴定机构从事司法鉴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在行业鉴定机构从事行业鉴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申请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的,经考核可授予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
具体考试、考核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授予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
(一)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授予职业资格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的,由原颁发证书的司法行政机关确认其职业资格无效,并予公告。
第三章执业证书管理。
第二十条取得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的人员申请执业,经其拟执业或拟聘任的司法鉴定机构同意后,向盛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盛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颁发或不予颁发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
(一)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授予执业证书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编取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的,由原颁发证书的司法行政机关确认其执业证书无效,并予公告。
第二十三条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每年注册一次,未经注册的不得继续执业。
第二十四条司法鉴定人申请司法鉴定执业证书注册,应当向原颁发执业证书的司法行政机关(以下简称检验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执业报告;。
(三)参加专业继续教育培训的证明;。
(四)检验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五条对符合注册条件的,检验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注册材料之日起30日内,予以注册公告。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验机关应当予以暂缓注册,并通知其所在的司法鉴定机构:
(一)因违反鉴定人执业纪律受到停业处罚,处罚期未满的;。
(二)所在的司法鉴定机构处于停业整顿,处罚期未满的;。
(三)未按要求参加专业继续教育培训的;。
(四)暂时不能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其他情形。
暂缓注册的原因消失后,本人提出申请的,检验机关应当准予注册。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验机关不予注册:
(一)违反司法鉴定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
(二)违反-社-会公德,品行不端,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四章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八条司法鉴定人执业,享有下列权利:
(一)查阅与鉴定有关的案卷材料,询问与鉴定事项有关的当事人、证人等;。
(二)应邀参与、协助委托人勘验、检查和和模拟实验;。
(三)要求委托人补充鉴定材料;。
(四)委托人提供虚假情况或拒不提供鉴定所需材料的,有权拒绝鉴定;。
(五)拒绝解决、回答与鉴定无关的问题;。
(六)与其他司法鉴定人意见不一致时,有权保留意见;。
(七)获得执业报酬;。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九条司法鉴定人执业,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时完成鉴定任务;。
(二)依法主动回避;。
(三)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四)依法按时出庭;。
(五)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司法鉴定人有违反本办法规定情形的,由执业证书颁发机关给予警告,同时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的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人民币3万元。
第三十一条对司法鉴定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三)、(四)、(五)、(七)项规定的行政处罚的,由执业证书颁发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及规章实施。
第三十二条司法鉴定人违法执业或因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司法鉴定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司法鉴定机构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的司法鉴定人追偿。
第三十三条未取得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和执业证书的人员,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由鉴定活动所在地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责令其停止非法执业;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人民币3万元。
第三十四条司法鉴定人在鉴定活动中有犯罪行为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证书》和《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由司-法-部统一制作。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司-法-部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第八条行政处罚种类:
(三)没收违反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登记受理制度,规范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依据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和《江苏省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司法行政机关是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的行业主管机关,对司法鉴定机构及其鉴定活动进行管理、指导和监督。
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的核准登记工作由市司法行政机关初审,报省司法行政机关核准登记并颁发《司法鉴定许可证》。
未经核准登记,任何机构不得从事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业务。
第三条申请设立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的主体主要是国有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以及有鉴定能力的其他性质的单位。
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立可分为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所(室)。
第四条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司-法-部和省司法厅要求的名称和章程;。
2、有固定的执业场所;。
3、有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的注册资产;。
6、所开设的鉴定业务必须在五项以上,且从事每项鉴定业务的专业人员在3名以上。
1、有符合司-法-部和省司法厅规定要求的名称和章程;。
2、有固定的执业场所;。
3、有不少于人民币50万元的注册资产;。
5、拟担任司法鉴定所(室)主任的人员应当有3年以上从事司法鉴定或行业鉴定工作的相关经历。
第五条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实行申请登记制。
申请设立司鉴定机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材料目录;。
(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定机构验资报告;。
(九)执业场所证明、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等;。
(十)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工作流程图及相关的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原申请机构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机构年检、人员注册复印件;。
(十二)原申请机构的章程、管理制度、批准文件、收费标准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
(十四)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以上申报材料一式三份,统一使用a4纸。
第六条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实行初审和复审制度。
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向市司法行政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初审,上报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审核中发现申请材料不全的,应通知申请单位在15日内补齐,审查时限从收到补充材料之日起重新计算。
县(市)司法鉴定机构的申请设立既可直接向市司法行政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也可以向所在地的县(市)司法行政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县(市)司法行政机关在申报材料齐全后,上报市司法行政机关初审。
第七条申请设立的司法鉴定机构,其名称实行预先核准制度,并按《江苏省司法鉴定机构名称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八条经核准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登记的范围内开展司法鉴定业务。
第九条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缴纳登记费和工本费,登记费和工本费收费标准另行规定。
第十条司法鉴定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业场所、司法鉴定机构的分立、合并,应向市司法行政机关提交申请报告和有关变更文件。市司法行政机关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报省司法行政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一条司法鉴定机构申请变更登记,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变更有关证明材料;。
(四)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司法鉴定机构修改章程,由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后报省级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三条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原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不申请的,登记管理机关应予注销。
(一)自愿解散;。
(三)因人员变动等原因导致机构不符合设立条件,在限期6个月内仍未达到设立条件;。
(四)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登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注销的情形。
第十四条未尽事项按司-法-部、省司法厅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优秀司法鉴定法律法规心得体会(通用12篇)篇九
通过此次教育法律的学习,使我较为准确地理解了教育法律的精神实质,有利于我们增进守法护法的意识,树立依法维权的观念,自觉落实依法治教的行为。在教育教学工作中,一定要以教育法规为依据,坚持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依法享有“教育教学、学术活动、管理学生、获得劳动报酬、民主管理、进修培训”等权利,并自觉履行“遵纪守法、履行聘约、教育学生、关爱学生、制止侵害、自我提高”等义务。
我认为要很好地履行教师的义务,首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不断丰富自身学识,努力提高自身能力、业务水平,严格执行师德师规,有高度的事业心、责任心、爱岗敬业。坚持“一切为了学生,为了学生的一切”,树立正确的人才观,重视对每个学生的全面素质和良好个性的培养,不用学习成绩作为唯一标准来衡量学生,与每一个学生建立平等、和谐、融洽相互尊重的关系,关心每一个学生,尊重每一个学生的人格,努力发现和开发每一个学生的潜在优秀品质,坚持做到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而且我们作为人民教师,在教育学生在学会知识的同时,我们还要教会学生什么?我们不光要培养出知识能力优秀的人才,我们还要对学生进行思想道德建设教育,还要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和中华民族精神教育。在教育的过程中,一定要平等地对待每一个学生,用真心去关爱他们,发现学生的优点,发展学生的长处,使他们能感受到父母般的温暖,享受到学习的快乐和满足,过一种幸福的学习生活。因为我们教育的目的是让每一个学生都能够健康快乐的成长,都能成为社会做所需的多层次人才,让学生享受公平的教育资源,而不是仅为了那几个优秀生。应该把教育办成发现人才、培养人才的场所,而不是淘汰人才的地方!
未成年人处于身心发育的特殊阶段,决定了其始终处于一种被抚养、被监护、被教育、被保护的地位。在生活中,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常常受到监护人、教师及其他成年人的侵犯,严重伤害了未成年人的人格和自尊心。如:在一些学校里,侵犯学生权利、伤害学生自尊心的现象时有发生,或多或少存在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行为。如有时罚站,有时一个学生违纪全班同学挨批,优待尖子生,有时对后进生态度粗劣等。这些做法不仅违背了有关法律的规定,严重危害了学生的身心健康。
因此,我们教师要全面准确地理解自身的权利和义务,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的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杜绝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已逐步成为全社会的共识。然而,社会各方面的保护和帮助还要通过未成年人的配合才能收到良好的效果。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家长、教师和社会不可能时时刻刻呵护着未成年人,未成年人只有自己长本事,才能有效防范来自社会生活中的侵权侵害,应该让他们懂得,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自我保护最有效的措施是求助法律。依法维权不仅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而且是维护法律的尊严。所以,在加强来自家庭、学校、社会保护的同时,增强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自我保护的能力,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则十分必要。
为全面提高本行人员的综合素质和法制观念、法律意识,更好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证全行各项业务的健康发展。我行充分利用“四法”颁布和实施的契机,有针对性地开展全系统员工的培训活动,重点学习和贯彻银行业“三法”;认真学习银监会颁布的文件和规章;结合自身的改革,完善公司治理和内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并组织全行人员学习。从贯彻落实的情况来看,取得了明显的效果。
自从修改后的《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行政许可证法》颁布以来,我行从自身实际出发,研究制定详细的学习方案,并采取多种措施确保学习效果。从总行到支行、从宣传到学习、从学习到考核全方位地对本行全体职工进行系统的法制培训,使全体员工真正做到学法、懂法、守法、执法,全面增强依法治行的意识和自觉性。首先,我行把银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分发到各部门科室和支行,特别是《银监法》、《商业银行法》做到全系统干部员工人手一册,做到人人都是制度的执行者和贯彻者。其次是结合创建学习型联社和学习型机关、学习型信用社的要求,开展学习和辅导。总行每周组织星期二和星期四两个晚上进行法律法规的学习和辅导,并安排适当时间进行银行法的问题讨论活动;各支行也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安排适当的时间进行系统的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在学习过程中,领导干部都能认真做到先学一步,率先垂范,为全体员工起好带头作用。三是加强考核力度。在学法的基础上,为了检验学习的效果,总行在7月份组织了一次《商业银行法》知识的笔试,机关人员都能进行认真的准备和复习,考试情况良好,达到了考试的目的,加强了对法律法规知识的理解和掌握,同时也为基层行作出了榜样。各支行根据实际情况在三季度组织员工进行了各种形式的测试,使员工系统地掌握金融相关法律规定,以便更好地履行工作职责。
法律法规的能否正确落实,关键要靠每个员工能否在心里深处形成一种认同感。为了把法律法规的学习活动日常化、经常化,我行在开展大规模的集体学习和培训的同时,积极引导员工开展自学和自我教育。我行制定的《内部管理制度汇编》已经成为每个员工最受欢迎的读物,本行员工通过长期来的学习形成了一种良好的习惯,那就是时不时地要翻一翻制度汇编,查一查自己的工作得失。有些领导同志甚至随时放在案头或身边,作为解决问题的必备工具。员工通过学习,互相交流自己的心得并通过职工会议反应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写学习体会已经成为时下基层员工的一个普遍共识,有的学习体会还在本行的简报上进行了刊登,作为员工经验交流的范本。通过交流和自我教育加深了他们对法律的理解和自我监督。学法、知法、守法、用法,已成为我行员工的自觉行为。
结合三法的实施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我制订和完善了会计方面内控制度管理制度并组织全体员工学习。并组织员工学习典型案例,通过典型案例剖析,分析违法违纪、经济纠纷造成损失的原因,增强员工学法守法的自觉性。并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对每种违规操作和违法行为制定了相应的奖惩措施,做到有据可依。通过各种活动的开展,在全体员工中形成浓厚的学习风气。我部员工积极利用所学法律知识为客户解答不同的业务法律问题。
每一个银行员工都应树立感恩的理念:感谢客户给银行带来的利润、效益和业务发展机会,感谢客户与我结缘,让我获得为他服务的机会,使我获得建功立业创收的机会;同时,也应感谢银行为员工提供展示自我的服务平台。只有树立感恩理念常存感激客户心态,才能真正从内心深处做好规范化文明服务,才能树立“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宗旨,才能真正做到用心为客户服务,才能真正地服好务。服务文化是以服务价值观为核心、以客户满意为目标、以形成全员共同的价值认知和行为规范为内容的文化。文化建设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要经过长期的沉淀和融合长成。招商银行经常组织员工开展一系列服务文化灌输活动,促使员工通过参加这些活动建立习惯性的服务行为方式。活动的内容包括系列服务培训、银行内部的服务活动等。这些活动既建树了服务理念,又使员工身体力行其中,培养了服务意识,养成了服务行为习惯。把服务要求升华为服务自觉,把服务做法升华为服务制度,把服务行为升华为服务习惯,把服务品牌升华为服务品质。让文化变成员工的行为风格,让服务核心价值深入人心,同时不断吸收其他行业、金融同业的先进理念和做法,经过长时间的锤炼,使这样的服务文化成为员工一致的思想与行动。
优秀司法鉴定法律法规心得体会(通用12篇)篇十
近段时间我一直在认真地学习《劳动合同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办法》,感到受益匪浅,增加了对这部法律的认识和理解,感觉一部好的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则,也是一场革命,它是国家进步的支撑点,也是社会前行的铺路石。
首先,关于《劳动合同法》
在中国的劳动关系中,不签劳务合同,劳动合同短期化,劳动者随意离岗,劳资双方冲突不断加剧,劳动争议数量近十几年间上升20倍以上,群体行争议、上访、信访案件每年多达六千万至八千万以上,贫富差距大,社会安定程度呈下降趋势,农民工的权益受剥夺、受侵犯。而《劳动合同法》恰恰是在总结了我国的立法经验,借鉴国外的成熟做法,根据劳动关系中的突出问题,开门立法,所以,它是一部切合实际的好法。《劳动合同法》的主要亮点:
一是强化了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强资本,弱劳工是最最典型的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保护的正是劳动者、弱者的权益,但也绝对不是但方面的`保护和过度保护,而是通过恰当、适度调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关系,在劳动关系双方面都保护的同时,倾斜保护劳动者。
二是扩大了劳动合同的适用范围。将民办非企业纳入,对事业单位做了灵活处理,规范了劳动合同的形式,强化了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定立中的责任,对事实劳动关系作了明确的处理。在劳动合同期限上遏制了劳动合同的短期化,进而解决了因劳动合同不稳定,造成劳动者心态不稳、素质低、质量低、用人单位不愿培训等弊端,从根本上解决了劳资双方的矛盾关系,对于推动企业以及社会朝着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都有着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的深远的历史意义。
以上就是我通过学习《劳动合同法》的心得体会。
然后,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办法》 道德是由一系列法律和细节技术保证的。如果一个国家更依赖法律和专业机构来保护普通人,好心人才会越来越多。事实上轻易指责一个社会的道德滑坡过于武断,助人为乐、见义勇为的事在我们的社会每天都会发生,因为救助他人而牺牲的人更是不胜枚举。尤其当时的心态,他们都会说这没什么,换了谁都会这样做,这就是人类的一种天性。我们的法律规则中对助人为乐、见义勇为的行为有着明确的褒奖条例,对助人为乐、见义勇为的人员也有着详细的保护措施,只有这样,才会使得助人为乐、见义勇为的事迹越来越多地延续下去。
优秀司法鉴定法律法规心得体会(通用12篇)篇十一
我从事了十七年的教育工作,但关于《教育法律法规》这方面的知识,我自己认为还是需要进一步学习提高。经过这段时间的学习,我获益良多,对教师这个职业有了更深一层的了解。最让我印象深刻的就是关于教师基本修养与师德。谈到修养与师德,其实每一个职业都要求具备一定的职业修养与道德。但是对于教师这个职业而言,就显得尤为重要。因为作为一名教师,一言一行都是学生眼中的榜样和标准。教师在学生心目中的地位是很高的,所以必须具备良好的修养与师德,这一点非常重要。
在学习的过程中,我不仅清楚地了解到自己的法律地位,而且还更新了自己对法律的认识。我知道不管是老师还是学生都有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同时我也更清楚地认识到作为教师所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与我们教师相关的法律法规还有很多,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等,这些都是我们最应该好好学习的。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是我国教育工作的根本方法,要求我们做到: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老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这是我们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我们每位教师必须认真贯彻这一方针。
作为一名教师该履行的义务和遵守的行为规范。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基本内容,让我知道在今后的教育工作中,要让学生喜欢,家长满意,校长认同,就必须规范自己的思想和行为,做到不体罚、不挖苦、不讽刺、不威胁学生等等,要时刻关心后进生,公平对待每一位学生,发现他们的闪光点大胆鼓励,做到因材施教。
教师的工作是神圣的,也是艰苦的,教书育人需要感情、时间、精力乃至全部心血的付出,这种付出是要以强烈的使命感为基础的。一个热爱教育事业的人,是要甘于寂寞,甘于辛劳的,必须受得住挫折,将自己的所有精力全身心地投入到教学实践中去。
师批评时讥讽、损伤学生,伤害学生的自尊心。因此在日常生活的教育工作中,我们应掌握批评的“度”,变“忠言逆耳”为“忠言悦耳”。
优秀司法鉴定法律法规心得体会(通用12篇)篇十二
暑期在学校领导的组织带领下,我认真学习了《教师法》、《义务教育法》以及《未成年人保护法》后,心中不由得产生一种对教育事业强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做为一名教师,我们应集中精力、集中力量承担起培养下一代人的责任,塑造为人师表的良好形象。
一、爱岗敬业,乐于奉献。
爱岗敬业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实现人生价值的重要途径,更是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的重要基石。一位老师只有具备了高度的责任感和强烈的事业心,才会在教育实践中,全身心地投入,潜心钻研业务,努力掌握现代科学理论知识,广泛搜集最新教育信息,不断改进教学方法,树立正确的教育观。我想,既然我选择了教育事业,那就要对自己的选择无怨无悔,积极进取,开拓创新,无私奉献。因此,在工作中,我力求干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尽职尽责地完成每一项学校安排的工作,不求最好,但求更好,不断地挑战自己,超越自己。
人们常说:“要给学生一杯水,教师就要有一桶水。”诚然,在基础教育教学改革的今天,我认为“一桶水”是远远不够的,而应该是“源头活水”,如果你经常计较个人利益,把教书当成一种索取,就难以引导学生在知识的海洋里遨游。对此,我始终把无私奉献融入到教育教学工作中,作为一种崇高的信念,自参加工作以来,从没因事耽误学生一节课,认真备好上好每一节课,并且每节课都进行检查,反馈学生的学习情况,认真分析学生不足的原因,及时查找在备课和上课中的不足,反思自己的教学。八年教学教育工作,虽不算很长,但我知道对于一个深爱自己事业的人来说,必须把学生放在第一位,把自己的事业放在第一位,时时刻刻为自己的事业奉献着。八年来,每每想到一批批学子成长进步,我感到无比骄傲和自豪,真正体验到人生的价值,奉献的可贵。
二、爱上学生,安于教学。
有句俗话说:“谁爱孩子,孩子就爱他,只有爱孩子的人,他才能教育孩子。”因此,教师应用自己博大的爱去温暖每一位学生。教师只有热爱学生、尊重学生,才能去精心地培养学生,只有爱得深,才能更认真、更耐心、更细心地对学生进行教育。
教育学生,最重要的是要倾注爱心。教师没有深切的爱就难以收到理想的教育效果。用爱心架起师生心灵的桥梁,注意寻找他们身上的闪光点,及时给予表扬,增强学生学习的自信心。热爱学生、关心学生的生活,及时了解学生的思想状况,及时排解学生的思想困惑,公平地处理学生之间的矛盾纠纷。理解“差生”,从不冷嘲热讽,而是耐心地帮助他们找差距,给他们安排适当的角色,让他们找到自己的位置,感觉到自己存在的价值。对于他们的一点点进步及时给予鼓励,使他们感到自信。
三、爱生上进,严于律己。
“教师要给学生一杯水,自己就要成为一条常流常新的小溪。”这就向老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老师必须不断提高自身素质,不断完善自己,以求教好每一位学生。于是我不断勤奋学习《新课程标准》及新理论,积极参加各种学习培训和听课、讲座等活动,与同组老师们共同探讨教学中的每一个困惑,结合本组的实际情况认真钻研教材,备好每一堂课,尽量做到理论和实践互动,努力成为一名乐学善思的学习型老师。
作为培养人的专门工作者,应廉洁从教,坚持高尚情操,自觉抵制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其品德操行有着巨大的社会影响性和对学生的熏染性。学生无所不在消息无所不通,教师言行上的任何不检点,人格上任何不完善,都会影响到自己的学生,并会影响教师的教学效果。在学生眼中,教师是偶像的代名词,他们不容自己的偶像有任何的瑕疵。应以身作则,注重身教,为人师表。人常说:“无德不成师”、“有其父必有其子”都阐明了这浅显而又深刻的道理。要有好的学生必须要有好的老师,只有教师的言行正直高尚,才能用自己的道德思想逐渐感染并逐渐支配学生的思想感情。让我们从自身做起,给学生一个美好的印象吧!严格按照《规范》中的要求去做,保持廉洁自律,坚持高尚情操,努力促进道德认识,不断地自我评价、自我约束、自我调控,及时矫正和调整教师行为中失误,抵制不良风气和腐朽思想的侵蚀,保持行为的端正廉洁。
通过这次学习,使我更进一步认识到,在今后的学习和工作中,要以宽容的心态去对待学生的每一次过失;用渴望的心态去期待学生的每一点进步;用欣赏的眼光去关注学生的每一个闪光点;用喜悦的心情去赞许学生的每一个成功,完成好时代赋给我们的任务,做好党交给我们的教育教学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