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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不动产登记总结报告(模板13篇)篇一
对可能存在权属争议,或者可能涉及他人利害关系的登记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单位进行调查。
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实地查看或者调查时,申请人、被调查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第二十二条登记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二)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的;。
(三)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登记信息共享与保护。
第二十三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
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的信息应当纳入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确保国家、省、市、县四级登记信息的实时共享。
第二十四条不动产登记有关信息与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林业、海洋等部门审批信息、交易信息等应当实时互通共享。
不动产登记机构能够通过实时互通共享取得的信息,不得要求不动产登记申请人重复提交。
第二十五条国土资源、公安、民政、财政、税务、工商、金融、审计、统计等部门应当加强不动产登记有关信息互通共享。
第二十六条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不动产登记信息保密;涉及国家秘密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安全保密措施。
第二十七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询、复制与调查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第二十八条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个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说明查询目的,不得将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用于其他目的;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泄露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或者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进行虚假登记,损毁、伪造不动产登记簿,擅自修改登记事项,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伪造、变造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收缴;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或者个人违反国家规定,泄露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或者利用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进行不正当活动,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条例施行前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和制作的不动产登记簿继续有效。
不动产统一登记过渡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条例实施细则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十五条本条例自203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前公布的行政法规有关不动产登记的规定与本条例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条例规定为准。
专业不动产登记总结报告(模板13篇)篇二
1、抵押登记、转移登记:
你是否结婚?申请登记的房地产是否夫妻共有?
注:如果共有应夫妻共同申请;如果非共有应提交非共同所有的证明材料。
2、在建工程抵押:
是否已经取得了预售许可?截至目前已经预售了几套商品房?是否在房管机关进行了备案?
注:在建工程抵押登记时:1)请房管部门提供是否取得预售许可证,如果取得,应提供以备案的合同。
3、异议登记:权利人是否不同意更正登记?是否已知悉异议不当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注:《物权法》19条: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
3、在建工程抵押登记:是否已经取得预售许可证?已经预售几套房屋?
(二)实地查看【房屋登记办法】19条;[规程】p10。
1、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因房屋灭失导致的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2、实地查看资料:实地查看表、现场照片。
3、实地查看内容:
1)在建工程的坐落与证明材料记载的信息一致;2)申请抵押的部分已建造。
4、实地查看人员:由2名登记人员负责,至少一名登记官。
(三)申请人单方申请:【技术规程】p6。
1、首次登记;
2、因继承、受遗赠取得房地产权力;
3、因生效的法律文件;
5、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7、权利人申请不涉及房地产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更正登记。
注意:夫妻共有的,必须夫妻双方共同申请。
(四)通知和公告。
1、通知权利人:
2、公告:【技术规程】p101)公告的情形:集体土地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权属证书或证明公告作废;补发集体土地上房屋的权属证书或证明;查封建议公告【司审】p138。
2、法人身份证明:【规程】p27境内企业法人应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境内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团法人应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境内经营型其他组织应提交营业执照;境内非经营性其他组织应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境外企业法人应提交其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境外其他组织应提交其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外国驻华使馆、领馆和外国驻华办事机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应提交该使馆、领馆、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出具的身份证明。
【房屋登记收件】p16:香港、澳门法人、台湾法人及外国法人公证认证的规定。
【房屋登记办法】15条:外国组织提交外文身份证民的,应当同时提交经过公证或认证的该身份证明的中文译本。
3、权利人名称、身份证明类型变更登记:【收件】p381)自然人:
4、抵押登记或转移登记权利人的证明材料。
5、公证的情形:
1)【收件】p47:转移登记,约定由某一方当事人单方申请的买卖合同或作价入股合同应当进行公证。
2)【收件】p71:转移登记,因离婚约定某一方所有或第三方所有的,协议经过公证或法院确认、经婚姻登记机关确认的其与存档档案一致的,且载明房屋申请人的,可以单方面申请。
3)【收件】p52:涉外涉港澳台的房屋买卖合同和房屋作价入股合同应当公证。
4)【规程】p29:。
1、因继承、受遗赠实施申请相关房地产登记的继承文书、受遗赠文书,但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相关房地产的继承、受遗赠事实的除外。
2、境外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房地产登记的委托书。
3、父母之外其他人处分未成年人的房地产申请登记的,应提供对未成年人享有监护权的证明,但法院制定监护除外。
4、境外出具的公证材料应经转递或认证,并附中文译本。
(二)代理登记注意事项。
2、自然人处分不动产,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应当与当事人共同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现场签订授权委托书,但授权委托书经公证的除外。
3、境外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公证或者认证。
1、共有的不动产,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共有人应当书面约定共有方式;按份共有的,还应当明确共有人各自占有的份额。夫妻共同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提交婚姻关系证明。
2、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不动产份额,应当与受让人共同申请转移登记;受让人属于共有人以外的,应当同时提交其他共有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证明。按份共有人抵押其不动产份额的,应当与抵押权人共同申请登记。
3、确定共有人的情形及证明材料【《房屋登记行政行为及司法审查》p20】。
(4)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以合伙企业的房地产转让、抵押的,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9)。
(四)监护人代为申请注意事项。
1、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身份证明、有权机关出具的监护关系等证明材料;因处分不动产而申请登记的,还应当提供为被监护人利益的书面保证。
3、以下材料可作为监护关系证明使用:户口簿、婚姻关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的生效判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指定监护人的证明文件;证明监护关系的公证书;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指定监护人的证明文件。
(三)其他。
1、申请材料注明提交原件的,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申请材料未注明提交原件的,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材料复印件,并提供申请材料原件供登记部门核验。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申请人不能提交原件的,可以提交出具该原件的机关或者法定存档机构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或者公证机构公证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明。
2、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应当由申请人(代理人)签字确认。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申请人是自然人的,由申请人(代理人)签字。
3、申请人应当就有关事项接受登记部门询问并如实回答,在确认询问结果后,在询问笔录上签署姓名和日期。代理人代为接受询问的,代理人应当明确代某个申请人接受询问。
4、因继承或者受遗赠申请不动产登记的,申请人自愿公证的享有不动产权利的证明,可以作为登记原因证明材料。
一、其他材料。
1、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房屋登记司法审查】p87:在建工程抵押: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首次登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及规划核实意见书(超出规划的)。
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报告【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34、55条。
2、房屋竣工证明。
1)【房屋登记司法审查】p88: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竣工备案证明。2)【房屋登记收件】p20:房屋竣工证明主要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部门出具的竣工验收备案表;建设单位组织相关部门对竣工房屋综合验收形成的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合格证;城建单位或个人出具的房屋已经竣工的证明;房屋所有权人出具的房屋已经竣工的保证,或证明房屋已经竣工的照片。
注:
1、依据《建筑法》村民自建民宅,无需取得对竣工验收报告的备案,申请人出具房屋已竣工的证明。
2、《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5、公证:
涉外涉港澳台的房屋买卖合同和房屋作价入股合同应当公证。【收件】p52。
8、房屋地址证明(原件);【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c.1.1】。
9、保障性住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应提交批准文件;【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13、反担保人的资格要求:反担保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企业法人。自然人须是党政机关、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与盈利的国有大中型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及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共同认可的其它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职工;企业法人可以是申请贷款企业的主办企业,也可以是其他独立法人企业。自然人只能为个人提供反担保。企业法人可以为符合贷款条件的企业或个人提供反担保。
15、抵押权实现的种类:抵押物拍卖、抵押物变卖、抵押物折价。【收件】p139。
18、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尚未确定的证明:抵押权人做出的声明或承诺、记载有在全确定其间的登记簿打印件或复印件(原件);【收件】p153(1)债权确定期间届满的证明:抵押合同中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约定不明确或未约定的,自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两年;【收件】p168【收件】p215:预告登记的权利消灭的证明材料:1)当事人协商解除合同的证明:接触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协议;生效的民事调解书、仲裁调解书。2)商品房买卖合同被法院、仲裁机构解除、撤销或宣告无效: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裁决书。3)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被生效的法律文书确认无效。
20、法人被撤销或宣告破产的,清算组织为权利人。
一、境外机构、个人购房的有关规定:
1、境外机构、个人购房的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管理的通知】个人:1)在境内只能购买一套用于自主的住房。
2)有关部门出具的境外个人(不含港澳台居民和华侨)在境内工作超过一年的证明;港澳台居民和华侨在境内工作、学习和居留的证明。
3)境外个人名下在境内无其他住房的书面承诺。
机构:1)有关部门出具的在境内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
2)境外机构所购房屋是实际办公所需的书面承诺。
2、【收件】p52:《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第四条:有关房产所有权转移的涉外和港澳台的法律行为,必须办理公证证明,然后由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登记等行政事宜。
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才具有效力。
24、因公司合并发生转移登记的,应提供被解散(被合并或兼并)公司的工商注销登记资料。
25自然人变更姓名的,应提供户籍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企业法人名称变更的,应提供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变更核准证明材料及税务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免税凭证。涉及国有企业的,还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的证明材料,涉及集体企业的,还应提交上级管理部门的证明材料;社团法人名称变更的,应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地址变更的,应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26、查封或预查封未解禁之前不得办理:所有登记。异议登记期间:除查封或预查封外所有登记不得办理。
转移登记:抵押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地役权权利人、共有人书面同意。
变更登记:异议权利人。
抵押登记:预告登记权利人、地役权权利人、共有人书面同意。
二、什么是认证:【民事讼诉法】240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才具有效力。
问题:【赣州市登记指南】。
1、立项批文。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用地红线图。
3、建设工程规划验收资料: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验收单。
4、物业用房证明。
5、由社区服务用房的,须提交移交协议。
6、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附总平面图。自己问题:
1、几栋房屋的,其中一栋登记,如何识别符合规划?
2、保障性住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应提交批准文件;是否需要?
3、有地下室的,须提交非人防证明;??????
6、集体房屋抵押是否先办理土地抵押,如何办理》》》???
7、商品房抵押,过户问题?
8、申请书自填还是签字?
10、如何分清,某栋楼是否符合规划?
11、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业务多吗?
12、担保范围、履行期限是否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13、抵押权预告登记转化为房屋抵押权登记如何操作?
14、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如何保障其为合法建造???
15、规划许可证的内容及附件?????
16、订立一个夫妻共有的实际操作规程。
问题:
1、以一层为单元登记,楼道部分是否为公有部分?
3、房地产首次登记时,是否就一套为单位编码,包括车库、地下室吗?
4、如何保障单位编码不重复,商品房登记不出现一房二登记?
5、[司审]127:抵押要件增加共有房屋须提交《房屋共有权证》和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
6、p168:司审,在建工程抵押的询问?
7、在建工程抵押,收件应增加是否取得预售许可证,是否进行了预售。
8、异议登记,询问中应告知申请人权利、义务。15日,法院起诉。
9、地籍调查结果审核意见有谁签字?
10、土地预告登记是否可行??????????
重点:以红头文件的形式下发地籍调查规程。
公证汇总:。
1、【细则】11条,父母、法院指定以外的监护人代为申请,监护关系应公证。
2、【收件】p52:《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第四条:有关房产所有权转移的涉外和港澳台的法律行为,必须办理公证证明,然后由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登记等行政事宜。
3、继承、受遗赠材料必须公证。【细则】14条。
4、【细则】12条,境外申请人委托,授权委托书应经公证或认证。
流程再造问题。
1、如何使用电子签章?
2、测绘公司应提供电子测绘图、界址点坐标。
专业不动产登记总结报告(模板13篇)篇三
(一)中国古代的土地登记制度中国以土地为中心的登记制度源远流长,从一开始就与土地税赋息息相关。据学者考证,中国古代以土地交易为中心形成的登记制度,肇始于周朝中后期。唐代以后,中国在土地管理方面出现了立契、申碟或过割制度。土地买卖必须通过官府,进行书面申报和登记,才能发生效力。否则,不仅交易无效,而且还要受到严厉的制裁。
从中国古代土地登记制度的历史演变可以看出,它主要是伴随土地税赋制度而存在的,乃税赋制度的衍生物,其最主要目的是便于税赋征收。地契作为田地所有人或使用人的权利证明只是其附带性的作用,并不能作确权证书。更为重要的是,地契资料由官府掌握,且对外保密,普通百姓不能查询相关资料,与现代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公示要求相去甚远。因此严格地说,中国在民国以前的历史上并没有真正形成以公示为目的的登记制度。
就中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形成与发展过程来说,中国在民国时期继受西方法制,已经正式建立了不动产登记制度,然而该制度却主要是为土地私有制服务的。建国初期,我们也曾建立起了不动产登记制度,但随着社会主义改造的完成,中国在经济体制方面实行全面的公有制,登记制度失去了存在的基础,使该制度在中国一度中断30多年,改革开放以后,特别是土地管理法颁布以后才逐渐恢复和发展。因此可以说,登记制度在中国虽然有着悠久历史,但真正意义上的作为物权公示手段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却起步较晚,且一开始就服务于不动产行政管理的目的,带有浓厚的行政色彩,使该制度未能在维护交易便捷与安全方面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从中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建立与发展来看,中国的登记制度存在诸多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4)登记机关的责任赔偿制度阙如。
关于如何完善中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学者们见仁见智,针对登记制度的诸多弊端从不同角度提出了很好的建议,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了物权法,该法设专节规定了不动产登记制度。它在总结中国不动产登记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借鉴西方国家先进立法经验,对不动产登记的法律效力、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程序、登记类型及登记错误的赔偿责任等重要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确立了中国不动产登记的基本结构,为将来不动产登记法的制定,提供了整体架构和思路,标志着中国统一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正式确立。
(5)规范了登记当事人和登记机关的赔偿责任。
专业不动产登记总结报告(模板13篇)篇四
一、外业测量:由拥有林业测量资质的单位进行现地测量、乡(镇)林业站、村民委员会代表、边界毗邻人到林地认定。
二、到国土资源局落图确认林地权属。(由市林业局林政科、林业测量资质单位、申请权利人).
三、
林业测量资质的单位出具《宗地图》,签定《边界毗邻协议书》并出具边界毗邻身份证复印件(边界毗邻身份证复印件上本人签写边界清楚,无争议并签字按手印)。
四、1.权属为国有林地的应与乡(镇)林业站签署林地承包合同。
2.权属为集体林地的应与村民委员会签定林地承包合同。
五、到林地所在地进行公示并有公示照片(公示期为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
六、上报市林业局林政科由林政科进行组建不动产权登记(林木)登记档案。组建档案其中包括1.林业调查申请表。2.造林承包合同。3.不动产权地籍调查表。4.毗邻认定书。5造林验收证明(由所在地签署)6.林地林木权属证明。7.林业测绘成果表。8.承诺书。9.公示照片。10.申请权利人身份证复印件。11.毗邻人身份证复印件。12.林业测量资质单位出具《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证书》复印件;集体林地应提交村民代表大会会议纪要、介绍信等相关材料。注:(退耕还林应提交退耕还林证复印件)。
七、由申请人到林地所在地盖相关公章签字等。
专业不动产登记总结报告(模板13篇)篇五
我省召开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建设推进电视电话会。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孙金献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在郑州分会场收听收看。
会议传达了国家、省关于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建设精神,通报了全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进展情况。会议指出,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是中央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对建立健全归属清晰、责权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提高政府治理效率和服务水平具有重要意义。会议要求,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加强协作,做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建设的各项工作,建立申请方便、内容清晰、程序简洁、结果规范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专业不动产登记总结报告(模板13篇)篇六
一年来,我县在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在市局的大力支持和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积极做好与各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完成了职责机构整合、人员划转、数据移交、平台建设、流程再造、窗口改造等工作,并于2016年8月30日正式开始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经过2个多月来,不动产登记工作开展基本顺利,各项业务衔接顺畅,到12月6日至,我县各类不动产登记共收17922件,登簿17273件,发放不动产权属证书6798本,证明发放7693本,查询8767件,到现在全市各县市区平阳发证量居全市第三,这是我们全体不动产登记人努力取得成绩。经过2个多月的磨合期,我们局决定在11月1日起对抵押首次登记提速,由原来承诺6个工作日缩短3个工作日,抵押注销当场办结,这也是全市首创,解决了时下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但还是存在诸多问题,比如岗位设置、业务培训、业务水平、人员不足、硬件设备缺少,档案管理、不动产登记与交易衔接、信息共享、办理时限、数据稳定性等诸多问题,现将今年不动产登记工作总结如下:
一、前期准备工作(6到位)。
1、机构职能到位:2015年11月13日,我县编办下发了《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有关事项的通知》,还有在2016年3月31日县政府下发《关于平阳县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这两个文件主要是对我们不动产登记中心职责、内设机构(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县中内内设4个职能科室、办公室、登记科、权籍调查科、档案科、下设6个分中心、)、人员编制(原住建人员划转30名、林权2名目前还没到位)。
2、资料移交到位:按照我们县编办文件规定,整合前不动产登记资料由原住建部门管理,统一登记后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由县国土局承担,但原住建部门登记资料影像数据已在登记整合之前分2次全部移交给我们。
3、流程再造到位:我们对原有各类不动产登记职责分散在不同的登记机构的表单进行梳理、调整、归类,形成了统一的不动产流程和收件标准目录,印发了《不动产登记服务指南》,发放到各个分中心。
4、系统建设到位:我们委托技术开发单位是臻善公司,从目前的运行来看,总体还行,但还是存在许多问题,目前公司也正在修改和完善中。
5、人员培训到位:利用双休日时间,我们对登记人员集体培训,包括业务培训、不动产登记系统实战培演练。
6、舆论宣传到位:2016年8月15日平阳县政府下发了《关于实施不动统一登记的公告》,连续10天在平阳县报刊上该公告,向社会宣传不动产统一登记的相关政策和具体办理事项。
二、存在问题(4困难)。
1、人员不足问题:根据平编(2015)140号文件,原住建从事房屋登记工作人员划转30到不动产登记中心,但原住建从事房屋登记工作总86人,国土部门从事土地登记40多人,现成立不动产登记中心后,从事不动产登记共76人,从全市各县市区来看,除文成、泰顺外,我县从事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是最少的,因为文成、泰顺全县只有一个不动产登记中心,而我县有6个分中心2个办证点,业务量全市第三,目前从事登记一线人员紧缺,窗口设置太少,群众排队过长,意见很大,我们已经向贵办打报告要求增加临聘人员15名,目前市登记中心也正在招临聘人员80名。
2、档案管理问题:经过2个多月,我县共发证6798件,目前各类档案正在扫描和装订中,但由于原来国土档案室太少,已经无法存放不动产登记档案,大厦13楼原计划作为档案室,经技术人员现场勘查后,原来设计承载力每平方米300公斤,而档案室要求设计承载力1200公斤,需要进行加固。目前各类档案只能暂时存放在各分中心,不方便群众查询及管理。
3、业务培训问题:由于时间紧,任务重,不动产登记首发之前,我们只对工作人员进行一次业务培训,各经办人员对不动产统一登记后各项业务还不是很熟练,导致收件速度很慢,排队时间过长,群众意见很大。
4、历史遗留问题:不动产统一登记过程中,发现房产证已过户,土地未过户;土地审批与规划审批不一致;房产证上建筑占地面积与土地证上土地面积不一致;属地基过户,但房产证已办等诸多历史留问题有待妥善解决。
三、明年工作计划(8计划)。
1、探索历史遗留问题解决方案,创设疑难问题会审机制。
2、邀请知名专家加强不动产登记人员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其理论素养、技术能力和管理服务水平。
3、努力打造不动产信息平台开发和建设,推进不动产信息数据与法院、税务、金融等有关部门实时共享。
4、进一步优化办事流程,缩短办证时限,提高办事效率。
5、开通网上不动产登记进度查询业务,昆阳、敖江、水头三大分中心在大厅显要位置设立自助查询终端,方便群众办事,减少排队等候时间。
6、明年初争取增加15名临聘人员,使窗口设置更加合理科学,力争不动产所有权登记三审制(目前二审制),减少行政风险。
7、力争明年初档案室装修落实到位,各分中心及时对各不动产所有权登记档案进行影像扫描和装订到位,及时移交县档案室整理上架,方便群众查询。
8、坚持开辟“绿色通道”,为老弱病残、工业企业提供上门服务和预约服务,专设批量业务受理窗口,开展延时服务等一系列便民利民措施。
专业不动产登记总结报告(模板13篇)篇七
“房屋登记证明”估计是经辖区房屋登记机构登记备案的证明,这样你就大可放心,根据有关规定,房屋竣工后,办理房屋登记应当登记到你朋友名下,你朋友也应当成为最终权利人。至于如何办理房产证,得根据辖区房屋登记机构的要求情况来办理。最坏情况你还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房屋产权确认,凭法院确认书向辖区房屋登记机构申请房屋登记,取得房产证。
我国实行房地产申报登记制度,意即,凡涉及到房地产产权的事项(例如预售、预租、抵押、租赁、产权转移、权利人变更等等),当事人都应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登记机构申报,取得登记证明。只有取得证明,登记的事项才受法律保护。至于房产证,那只是房屋经初始登记或转移登记后取得的成果,是代表已经完成“产权登记”该事项的形式。
《房屋登记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房屋登记,是指房屋登记机构依法将房屋权利和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与房屋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按照《物权法》的要求,登记簿首次现身房屋登记。所谓“登记簿”,是法律规定的不动产物权登记机构管理的、记载当事人不动产权利的特定簿册。由此,房产证不再是房屋唯一合法凭证,如果说“房产证”是房子的身份证,那么“登记簿”就是房子的户籍。这表明“登记簿”比“房产证”更具有权威性和法律效力。因为房产证可以造假,但登记信息由监管部门直接把关,是唯一的。新的《房屋登记办法》已于7月1日开始实施,其最大的变化是将以“房产证”为准的原则改为以“登记簿”为准,房屋到底属于谁,以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为准。
《房屋登记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根据房屋登记簿的记载,缮写并向权利人发放房屋权属证书。”因此,登记簿在房产证产生之前就存在了。房产证对外证明房屋权属,如果出现“一房两证”的情况,登记簿就起决定性作用了。基于登记簿的法律依据地位,权利人如果遗失房屋所有权证需要补办,就不用像原来那样公告6个月后再补办,只要刊登遗失申明后就能到登记机关申请补办,而登记机关将按“登记簿”记载的内容予以补办。
《房屋登记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房屋登记簿是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根据,由房屋登记机构管理。”这一款是按照《物权法》要求确定的,它强调了登记的效力。比如:甲与乙订立买卖合同,将自己的房产转让给乙,乙按合同规定预付房款,同时约定1个月后双方一起到房管部门办理房产转移登记手续。又有不知情的丙与甲协商欲买甲的房产,价格比乙略高,甲转而将房产卖给丙,并与丙一起办理了房产过户登记,领取了房产证。根据相关规定,法律保护丙对该房产的所有权,而乙对该房产不享有所有权,他只能根据购房合同请求甲承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此,签了合同还必须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不办理登记,即使已经占有或使用了所买卖的房屋,也不能取得所有权。
房屋登记簿制度执行以后,将对房产交易安全起到保护作用。当交易双方初步达成一致准备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一方当事人不应只根据对方房产证的记载就与之订立合同,而应当到房地产管理部门查阅房屋登记簿,以了解对方是否为真正的房屋所有权人、该房屋上是否设定了抵押等情况,因为只有登记簿上的记载才是具有公信力的权利归属证明。
房屋登记的生效时间。《房屋登记办法》规定办理房屋登记,按照申请、受理、审核、记载于登记簿、发证的程序进行。在整个程序中,记载于登记簿的时间就是申请人取得该房屋物权效力的时间,因此,登记机构受理了申请,并不代表申请人已经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在记载于登记簿之前,申请人还可以撤回登记申请。
专业不动产登记总结报告(模板13篇)篇八
近日,人社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重点工作的通知》,要求全力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加强对各类就业困难和长期失业毕业生的就业援助;稳妥做好去产能职工安置工作,推动职工安置与去产能任务确定、奖补资金安排等工作同考虑、同部署。
今年以来,怀化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在去年不动产登记工作取得各项成果的基础上,注重便民、狠抓落实,积极推进全市不动产登记工作深入开展。
一是强化服务意识,做到履职尽责。坚持“群众为先,服务至上”的`工作理念,做到热情接访、耐心解疑、有惑必解、务实清廉;坚持“明确职责,分工协作”的工作方法,做到职责明晰,细心履职,协调配合,服务到底;坚持“遵守规则,遵守底线”的规矩思路,严禁索、卡、要,杜绝脸难看,严禁吃、拖、慢,杜绝事难办。
二是抓好窗口建设,做到便民利民。加强一站式办证制度的建设,杜绝多次交件办理的情况发生;继续加大对电脑设备、内部网络等不动产发证信息平台的设施投入,加强岗位培训,完善咨询台、流程引导等相关便民设施建设。
三是加快资料整合,避免法律风险。加快推进国土资源与房管、林业、农业等部门的电子资料交接,实现数据整合,确保不动产登记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避免漏登、误登,规避法律风险。
四是主动宣传公关,做到家喻户晓。做好宣传工作,确保不动产登记有序开展。将继续通过多种途径宣传不动产登记的法律、政策、规定,对现有各类不动产权利证书继续有效、逐步替换等问题做好宣传解释,及时把不动产登记的受理地点、办理程序、办理时限、登记类型及需要的材料、收费标准等告知企业和群众;减少办理环节,不增加群众负担,把不动产登记工作真正做成一项实实在在的便民工程。
专业不动产登记总结报告(模板13篇)篇九
一、加强领导,全面推进不动产登记机构职责整合。成立以县长任组长,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为常务副组长,分管副县长为副组长,县直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建立由分管国土资源工作副县长担任召集人的不动产登记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印发《来凤县不动产信息管理平台建设总体方案》《来凤县不动产登记资料移交方案》,促进不动产登记规范有序开展。县编委及时下发《关于不动产登记证职责整合工作的通知》,成立县不动产登记局,组建不动产登记中心,整合相关机构职责。
二、创新举措,全面提升不动产登记工作水平。以信息化为抓手,坚持流程再造,全面提高不动产登记工作服务效率。坚持“会商制”,重大事项召开不动产登记工作领导小组会议、部门联席会议。坚持实行一支队伍、一块场地、一套设备、一套系统、一套流程、一个标准、一张图、一个方案。实行以城镇地调数据库与房产登记数据融合为基础,以1:2000航摄影像为依托,以外业实地调查测量为补充,确保落宗位置精确、数据准确,有力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三、注重建设,全面提升为民服务能力。从县住建局划转2名同志负责业务把关,为不动产登记中心配置财政全额拨款事业编制人员26名。在行政服务中心开设不动产交易、登记工作窗口,实行不动产登记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等“一条龙”服务。倡导工作五心,即热心接待群众、诚心倾听诉求、耐心解释政策、细心办理业务、贴心服务群众。
专业不动产登记总结报告(模板13篇)篇十
【论文摘要】本文对作为物权法重要内容的不动产登记制度进行了粗浅的探讨,主要目的是要解决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建立我国新的不动产登记制度时的立法体例的选择等问题。
论文正文划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从纵向不动产登记法律关系和横向不动产登记法律关系两个方面,介绍了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法律关系;第二部分通过对不动产登记经济背景的对比即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两种经济体制下不动产登记的不同要求的对比。
针对我国现行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缺陷,归纳出建立我国新的、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客观要求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并就新制度建立时应当注意的一些问题发表自己的见解,对如何完善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提出若干建议。
应用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程序和制发统一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发表了自己的意见,对如何完善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提出了完善措施。
不动产是与动产相对称的物的概念。
所谓不动产是指依自然性质或法律的规定不可移动的物,包括土地、土地定着物、与土地尚未脱离的土地生成物,因自然或人力添附于土地并且不能分离的其他物(1)。
不动产登记则是指登记申请人对不动产物权的设定、转移在专门的登记机关依据法定的程序登记(2)。
它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法定公示方法,是因法律行为发生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也是不动产物权获得法律承认与保护的基本依据。
不动产登记制度作为一项法律制度,从逻辑结构上分为行为制度和效力制度,行为制度以登记行为为规范的对象,规定不动产登记行为类型、程序以及行为主体的权利义务;效力制度以登记的法律效力为规范的客体,规定不动产登记的法律后果。
本部分将通过对不动产登记的内在法律关系的探讨,进一步认识不动产登记制度。
不动产登记法律关系,是在不动产登记过程中形成的法律关系总和。
从主体上看,不动产登记内在法律关系可以分两类,登记机构与登记申请人之间的纵向法律关系和登记申请人之间的横向法律关系。
一般而言,纵向法律关系具有行政管理性质,是登记机构与相对人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
横向法律关系具有民事属性,是平等主体的登记申请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纵、横向的登记法律关系相互衔接,共同构成不动产登记法律关系的整体。
所以,不动产登记法律关系具有行政关系与民事关系交叉的双重性质。
纵向的不动产登记法律关系,是不动产登记申请人对登记机构为登记行为过程中形成的,发生于登记申请人与登记机构之间,具有明显的行政管理性质,登记机构的登记职权、登记人的申请权与登记义务均体现了主体权利义务的行政性。
在德国不动产登记机构为属于地方法院的土地登记局;在日本为司法行政机关法务局、地方法务局及其派出所;在瑞士多为各州的地方法院。
这种做法,是以不动产物权登记直接决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故登记建立与司法系统的直接联系。
如在德国,不动产物权的争议直接进人诉讼程序,当事人在此程序中不必起诉,而是向上级法院直接上诉;我国历史上制定民法之初也曾采用法院统一登记不动产的做法。
后来因民国初期的司法混乱而改为属于行政机构的地政局统一登记,这一做法在我国台湾地区沿用至今(3)。
另一为形式上的审查权,这是对不动产名义权利进行审查的权力,实行登记对抗制度的国家采用此法,如法国、日本,《日本民法典》177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取得、丧失及变更,除非依登记法规定进行登记,不得以之对抗第三人(4)。
登记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主要体现为登记申请权和登记义务。
登记申请权是不动产利害关系人申请登记的权利,与登记机关受理登记的义务相对应。
登记申请权发生有两个前提:一是申请权利人与不动产有一定的利害关系;二是申请人的利益需要通过登记的方式得到保护。
登记申请人的登记义务是指登记申请人对登记机构所负有的、对与之存在利害关系的不动产进行登记的义务,与登记机构的登记权限相对应,是一种行政义务,登记义务的行政性在不动产标示登记中得到最充分的体现。
横向的不动产登记法律关系是指在平等主体的登记权利人和登记义务人之间,在登记申请过程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存在于登记申请人之间,在性质上属于民事法律关系。
不动产登记申请在不动产事实上的权利状态与不动产登记薄上的记载不一致的场合,需要真实的权利人和名义上的权利人这两类当事人共同完成,登记利益对于这两类申请人是不同的。
事实上的权利人因登记取得名义上的权利,因登记而受益;名义上的权利人因登记丧失名义上的权利,因登记而受损。
因此,登记申请权对两类申请人的意义明显不同,对前者是积极的申请权,对后者是消极的合作义务,基于这一原因,不动产登记理论将前者称为登记权利人,将后者称为登记义务人。
所谓事实上权利状态与不动产登记薄不符,主要指两种情况,一是不动产权发生了实质的物权变动,即发生了所有权转移或附设权利,如地上权抵押权的设定、变动、取消,新权利人所享有的真实权利与不动产登记薄上记载内容相脱节;二是指虚伪登记。
在这种情况下,登记薄上记载的是错误的权利、或已丧失的权利、或实际存在但已被涂销的权利,而与事实的权利状态不符。
横向不动产登记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表现为登记权利人的请求权和登记人的允诺义务。
两者设置的目的.都是为了保障登记顺利进行,实现真正权利人的利益,其权利义务具有目的同一性、内容对应性,因此,本部分仅对登记请求权进行详细探讨。
登记请求权与登记申请权不同,它是登记权利人享有的、请求登记义务人为登记申请行为的权利,从性质上看是一种民事权利,不能由权利登记人本身予以强制实现,而应通过法院裁决实现强制性保障。
登记请求权发生的原因,一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事实,二是事实上的权利状态与登记的权利状态不一致,据此,登记请求权可以分为债权登记请求权和物上登记请求权。
债权登记请求权基于不动产物权变动的事实产生,源于不动产物权变动当事人的债权契约,是与由从债务人交付义务派生的附随义务相对应的权利,无须在债权契约中约定,为法定权利。
物上登记请求权的产生,基于权利的事实状态与不动产登记薄上的记载相互脱节,源于真实权利人享有的物权效力,本质上看是排除妨碍请求权的延伸。
由上观之,登记请求权是一种法定权利,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发生,因其可诉性而具有强制性的效力.
不动产登记制度作为一项法律制度,从来就不是孤立的,其内容取决于社会经济制度。
不动产作为重要的生产、生活资料是任何社会不可缺少的调整对象。
不同社会经济制度对不动产登记制度有着不同的要求。
基于这一原因,研究不动产登记制度的一般性规律,就需要对其社会经济背景作以分析。
社会经济制度有两层含义,一为社会财产所有制形式,一为社会经济运行机制。
财产所有制形式是社会根本经济制度,反映一个社会财产利益的最终归属状态,有公有制和私有制两种基本形式;社会经济运行机制,是社会经济运行的方式,在现代社会中也有两种主要形式,一为计划机制,一为市场机制。
社会财产所有制虽然本质上决定社会财产制度,但其具体操作的内容,往往是社会经济运行机制影响的直接后果。
本文所称社会经济背景,是指社会经济运行机制,具体地讲,是探讨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对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影响。
计划经济体制,在一个相当时期曾一度是我国所采用的基本运行机制,虽然经过经济体制改革,市场经济已蓬勃发展。
但在体制的转制改造过程中,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仍不容忽视。
此外,对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不动产登记制度进行研究,也有助于我们用历史的眼光分析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不动产登记制度。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不动产由国家直接行使支配权,不动产的开发利用由国家统一调控,不动产物权的取得由国家无偿划拨或分配,不动产的流转也需要国家行政调配完成。
国家意志以行政决策的形式左右着不动产运行的全过程。
国家对不动产的计划管理,须依赖于系统的不动产产籍资料,以权威的产籍资料为依据才能确保宏观调控的合理性,避免调控行为的重复和冲突,取得秩序上的稳定。
国家为确保产籍资料的准确性,通常将登记规定为不动产使用权取得的强制性程序。
登记虽然具有不动产得以使用的要件功能,但在此情形下却不具备实际的要件意义。
首先,不动产使用权在获得管理机关的正式批文后即已取得。
其次,登记仅为对批准文件形式上的复核,没有实质内容。
据此可认为,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不动产登记,只是不动产使用者应当履行的行政手续,或者说仅是一种产籍管理方式,对不动产物权的取得、变更不具备实际的和法律的效力。
市场经济体制下,不动产及附设其上的权利始终以商品的身份、依权利人的意志而不是依国家的意志在市场上自由流通。
即不动产权利人对不动产及附设其上的权利的支配权必须明确,否则,流通主体必将耗以相当的时间和成本确认此种关系,有碍流通、交易的效率;其三,流通的标志必须明确,否则权利转让与否第三人无从认定,交易的安全无从保障。
但不足以公示不动产的流转,需要具有法律权威的方式公示不动产物权的设立、流转和消灭,将不动产物权状态公布于众,帮助第三人获得相关信息和判定是否为有关行为。
可见,以登记的权威来明确不动产产权关系、公示产权的流转、保障权利人利益和交易安全,是不动产市场运行机制的客观要求。
不动产市场是我国最为重要的市场,也是人民群众最为重要的经济活动集中的领域,必须有一套符合物权公示原则的不动产登记制度。
但从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历史变迁可以看出,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强调行政管理功能,忽视和弱化了其自身的公示作用,并且在法律依据、登记机关、登记效力等方面尚未达成统一,不动产登记发生作用的范围也未涉及农村,这充分体现出过去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立法与当今市场经济体制需求的脱节。
专业不动产登记总结报告(模板13篇)篇十一
不动产是指依自然性质或法律规定不可移动的土地、土地定着物、与土地尚未脱离的土地生成物、因自然或者人力添附于土地并且不能分离的其他物。下文是不动产登记的请示范文,欢迎阅读!
目前,困惑我们的问题是:《担保法》第四十二条“以城市房地产或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政府规定的部门”的规定,是否继续施行,如施行,是否违背《物权法》中关于“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的规定;经过政府授权的工商机关,是否能继续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
国土资源部:
你部《关于建立不动产登记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有关问题的请示》(国土资发〔20xx〕1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同意建立由国土资源部牵头的不动产登记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不刻制印章,不正式行文,请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认真组织开展工作。
国务院。
20xx年2月24日。
我区于20xx年5月18日正式启动不动产登记工作,经过近三个月的不断摸索和学习,逐渐完善不动产统一登记业务流程,规范操作登记程序,基本实现便民高效的登记要求。但是在我区不动产登记运行过程中,也暴露出了原来分散登记中的弊病,导致了部分不动产统一登记严重滞后,大大影响了我区不动产登记中心的受理和形象,故特向上级反馈存在的问题,恳请给予指导。现将问题反馈如下:
问题一:办理了房屋登记,但没有办理土地登记,查询房屋登记资料只有土地权属证明。
20xx年之前,金安区各乡镇普遍存在由当地土管建设所为登记申请人开具土地使用证明,证明的基本内容是申请人所占土地属于国有土地,界址清晰,面积准确,无权属纠纷、土地证正在办理之中等,申请人仅凭借该证明就进行房屋登记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但土地一直没有登记,其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不明确,四至模糊,面积未实测。
问题二:办理了房屋登记,但没有办理土地登记,查询房屋登记资料也没有土地权属证明。
金安区早期房屋登记中不需要土地登记或土地证明,但房屋登记材料中写有土地证书号(经查没有土地登记资料),其土地性质集体、国有不清晰,划拨、出让不明确,也无土地使用权的任何信息,但已经办理了房屋登记并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现在办理不动产,无法鉴定土地使用权性质。
问题三:办理了土地登记但没有办理房屋登记。
金安区于20xx年已完成“三权”登记发证工作,但因乡镇规划等原因,特别是农村宅基地没有建房部门颁发的《规划许可证》,房屋信息不能记载,无法实现不动产统一登记。
特此请示。
20xx年8月30日。
专业不动产登记总结报告(模板13篇)篇十二
国土资源部:
你部《关于建立不动产登记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有关问题的请示》(国土资发〔20xx〕1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同意建立由国土资源部牵头的不动产登记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不刻制印章,不正式行文,请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认真组织开展工作。
国务院。
20xx年2月24日。
专业不动产登记总结报告(模板13篇)篇十三
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制定与发布,标志着我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已经起步。就我国当前的体制来讲,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实施依旧存在着各个方面的阻力,房地产作为不动产中的典型,在不动产登记执行过程中受到的影响最为明显。
不动产登记指的是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据当事人的申请与自身职权,将不动产的自然、权利等状况在不动产登记簿中进行记载并公示。不动产包括土地、房屋、草原、林地等,本文中所提到的不动产仅仅指房地产。不动产登记的主要原因是不动产具有不可移动性,而且其权利归属非常的复杂,需要对其产权关系进行明确。对于房地产而言,不动产登记的目的与职能并不是降低房价,两者之间并不存在直接的关系。房价的主要影响因素为房地产供求关系,其他因素所发挥的都是间接影响,通过对供求关系的影响来影响房价。不动产登记并不是单纯地为了征收房产税,两者之间虽然存在内在的逻辑关系,但不动产登记的目的并不是单一的房产税征收。不动产登记仅仅是房产税的技术准备与支撑。不动产登记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基础——土地登记、核心——权属、目的——物权保护、表达形式——空间信息、法律特征——勘验取证、时态特点——现势性强、作用——多用途性。实现不动产登记,首先能够对房地产权人的权益进行保护。不动产登记能够从根本上解决不动产权属问题,从法律层面给与不动产权利人以保护,同时还能够对交易安全与交易秩序进行维护。其次,能够刺激二手房房源的增加,降低房屋的空置率,实现房屋本身的社会价值。最后,为政府的宏观管理提供基础,促进房地产经济的健康发展。
从房价的角度进行分析,人们所关注的并不是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内容与实施,而是在不动产登记基础上房地产政策的调整状况。房价的决定因素主要包括市场、人口、收入、货币供应等几个方面,在对住房资源进行调节的过程中,保有环节房产税具有非常关键的作用。不动产登记的主要功能并不是对房价进行调控,而是实现制度长远性的设计与改进,促进有序、规范的房地产市场秩序的形成,降低住房交易双方的产权风险,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平稳运行。从短期市场冲击方面来讲,不动产登记为个人住房房产税的征收奠定了坚实的技术基础,在一定程度上会对购房者的市场预期造成影响。从这个方面来讲,不动产登记条例的颁布确实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房价下行的压力。但是,不动产登记与房价下降之间并不存在必然的关系,不动产登记主要的目的`是对产权进行明晰登记。不动产登记对于居民不动产的影响包括两个方面:第一,老房子、旧房子的继承问题,在房地产市场化之前存在着很多历史遗留问题;第二,市场供需变化,部分只有多套住宅的人担心房产税推出,从而倾向于抛售房产。但这部分人数量有限,对房地产经济的冲击也是有限的。
不动产登记并没有将房地产调控中作为其主要的目标,在短期内对房地产市场的影响也是有限的。不动产登记的主要目标是对多个部门的工作进行统一,建立全国统一的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实现审批、申请流程等方面的简化。当前,不动产登记条例的执行对象中并未涉及到存量房地产,购房者在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平台全面运行之前会保持观望状态,投资性购房者很少会出现大量抛售的情况。因此,不动产登记对房地产经济的影响更多的体现在未来市场运行规范方面。不动产登记条例的实施确实对二手房市场产生了一定的冲击,条例中并未提及自然人为条件对其名下的房产状况进行查询,但是能够通过地址对房产持有人进行推导,打破了传统的房产信息查询的瓶颈,可能会引发投资性购房者的抛售行为,高端二手房供应量可能会出现增加的情况,有利于平抑二手房市场价格。从短期进行分析,不动产登记对房价的影响是有限的,对二手房房源的增加可能产生更大的影响,但是对于大中城市来讲,二手房房源并不会对一手房产生较大的影响作用。从长期进行分析,不动产登记为房产税的征收奠定了基础,二房产税的征收必然会对房价产生较大的影响。因此,不动产登记的长期影响较为显著。不动产登记实施之后,政策对房价的影响将会逐渐体现出来,调控将更加精准。总体来讲,不动产登记对于房价过快上涨并不存在明显的抑制作用,不动产登记条例的实施将增加二手房房源,但是并不会对楼市供应产生巨大的“倾向力”。
不动产登记在短期之内都是利空的,这会对市场成交心理造成一定的影响,导致大众在心理上倾向于少买房。但是这种利空影响仅仅是短期内的,不动产登记实现全面贯彻落实需要3-4年的时间才能够完全实现,对市场真实的影响并没有想象中的那么大。国家在政策出台的背后更多的关注房地产行业的市场化运行,不会对市场运行进行过多的政化操作。对于整个房地产行业来讲,不动产登记政策是有利的,通过计算机技术能够进一步实现行业信息分享机制的完善,解决行业内存在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使房地产企业能够实现自由竞争。此外,通过不动产登记平台的创建,能够为未来房产税的实施提供更多的有利影响,税收改革将使得房地产行业更加成熟,消除非理性投资需求。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可能给楼市带来的改变包括投资者数量降低、商品房短期供给量增加、楼市回归理性等。从楼市的调控方面来讲,不动产登记实际上就是通过计算机实现个人住房信息登记与联网,个人住房信息系统的建立与完善能够通过针对性的措施对楼市的分类、存量等进行有效的调节,从而影响城市楼市的供求关系,对于楼市的健康、长期发展具有积极意义。因此,不动产登记工作的不断落实与发展对房价产生的影响当前仅仅局限在心理层面,并没有过多的实质性影响。即使实现了不动产登记与房产税政策的相互结合,其最大的效用与最终的目标也是实现不动产的精确管理与监控,促进房产使用效率的提高,对于房产价格的影响非常有限。
不动产登记符合我国当前的国情,对房地产经济有着重要的影响,促进了房地产企业进一步的发展与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