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书是一种正式和系统化的书面材料,它需要清晰地表达我们的目的、理由和期望。以下是一些经过精心编写的申请书范文,可以提供给你一些写作上的启示和思路。
优秀精神损害赔偿申请书(通用16篇)篇一
于年月日时在发生xxxxx交通事故。未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现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进行调解。请求事项:请求调解涉及交通事故的所有赔偿费用。
申请人(签名或捺指印):xxx。
优秀精神损害赔偿申请书(通用16篇)篇二
申请人:
身份证号:
住址: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建材有限公司。
地址:
法定代表人:
1、请求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办2009年3月至劳动终止日的社会保险。
2、请求被申请人立即支付给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医疗费、鉴定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停工留薪工资、欠发工资、二次手术等费用共计338187元。
申请人于2009年3月1日到被申请人处从事驾驶员工作,并于上班当天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但两份合同都被被申请人拿走,工作至合同解除,被申请人都没按法律规定为申请人办理社会保险事宜,2010年4月10日中午时分,申请人在驾驶被申请人的苏g825××号货车往开发区中粮直属库送货途中,行至某某大道与某省道路交叉路口处时,被一辆苏g863××号重型自卸货车撞到,并经交通巡逻支队开发区大队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致申请人受伤,后申请人被送到解放军一四九医院治疗,期间花费医疗费等费用近60000元,被一四九医院诊断为:右股骨干骨折,右胫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导致申请人不能独立正常生活,需要专人照料日常生活,至今腿脚还行动不便,病情稳定后申请人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处申请了工伤认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处依法作出了××人社工认字[2010]第x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申请人受伤部位及伤情为工伤,2012年5月17日连云港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某劳鉴通【2012】xxx号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认定申请人为八级伤残。由于被申请人没有为申请人办理社会保险事宜,致使申请人在受伤后不能得到相关保险待遇,为此申请人找被申请人多次协商具体赔偿事宜,可惜至今申请人仍没有得到被申请人一点应有的赔偿。综上,被申请人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特向贵委提起仲裁申请,请求支持申请人的全部请求。
此致
××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
优秀精神损害赔偿申请书(通用16篇)篇三
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16条的规定,包括以下项目: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康复费、后续治疗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精神损害抚慰金。
财产损失赔偿标准,以交通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来确定赔偿数额。
原则上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对于局部可修复的车辆、设施和物品,应当赔偿维修费;因局部损失导致贬值的,还应当赔偿贬值部分的损失;对于无法修复的,应当赔偿其实际价值。
受害人因交通事故遭受的间接损失,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例如,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
精神损害是一种外人无法计量的无形伤害,对于精神损害的大小和程度一般无法用物质尺度来衡量,因此,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只能依据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包括地区经济环境,当事人的身份,当事人的家庭背景,当事人在案件中责任的大小,社会影响力等由法官依据自由裁量权在一个类似客观合理适当的范围内进行确定。
优秀精神损害赔偿申请书(通用16篇)篇四
国家统计局公布数据:
1、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6955元。
2、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达到18023元/年。
3、上年度全国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达到8896元/年。
4、上年度全国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达到9453.6元/年。
5、上年度全国职工平均工资:45676元/年。
6、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职工年平均42452元。
7、全国城镇私营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24556元。
优秀精神损害赔偿申请书(通用16篇)篇五
我国最新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是怎样的?当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伙食费、营养费等都是应当赔偿的,其中医药治疗费的赔偿标准,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治疗费、住院费的单据或病历、处方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具体标准如下:
一、医疗费。
医药治疗费的赔偿,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治疗费、住院费的单据或病历、处方认定。必要时,可以委托法医予以鉴定。
所在地治疗医院,一般是指距离受害人住所或侵权行为发生地较近的医院。
受害人先后到数个距离基本相等的医院治疗的,一般应认定最先就诊医院的医疗费,但该医院治疗失误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的除外。
应经医务部门批准而未获准擅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一般不予赔偿。
受害人重复检查同一科目而结果相同的,原则上应仅认定首次的检查费用,但治疗医院确需再行检查的除外。如检查结果不一致,确诊之前的检查费用均应认定。
受害人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品或治疗其他疾病的,其费用不予赔偿。
受害人确需住院治疗或观察的,其费用应予赔偿。但出院通知下达后故意拖延,或治疗与损害无关的疾病而延长住院时间的,其延长期间的住院费不予赔偿。
受害人进行与损害有关的必要的补救性治疗的费用,应予赔偿。
在诉讼过程中,治疗尚未结束的,除对已经治疗的费用赔偿外,对尚需继续治疗的费用,经有关医疗机构证明或者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的,可以一次性给付;也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告知受害人在治疗结束后另行起诉。
二、误工费。
受害人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法医鉴定或者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等认定。
受害人的实际误工日期少于休假证明的,应以其实际的误工日期认定;实际误工日期多于休假证明的,一般应当根据休假证明认定。
受害人确需休养但无休假证明的,可在征求法医或治疗医院的意见后酌情处理。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的赔偿应当按照其收入的实际损失计算。
固定收入,包括工资、资金及国家规定的补贴、津贴,但不包括特殊工种的补助费。
奖金,以受害人上一年度本单位人均奖计算,超出奖金税计征起点的,以计征起点的,以计征起点为限。受害人受害前由于自身原因无奖金收入的,其次奖金不予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或者受害人是承包经营户或个体工商户的,其误工费的赔偿,可以参照受害人前一年的平均收入或者当地同行业、同工种、同等劳动力的平均收入酌定。如依法应向税务机关纳税的,应以税单为据。
受害人依法从事第二职业的,其实际减少的收入,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是另谋职业的离、退休人员的,其误工费的赔偿可以区别以下情况处理:
(1)符合政策法律规定的,其实际减少的收入应予赔偿;。
(2)违反政策法律规定的,其赔偿要求不予支持。
受害人无劳动收入而要求赔偿误工费的,不予支持。如果受害人是家务劳动的主要承担者,因受害确实无法从事家务劳动造成其他家庭成员负担过重的,可酌情予以经济补偿。
受害人的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计算。
优秀精神损害赔偿申请书(通用16篇)篇六
交通事故赔偿项目,是指交通事故当中肇事者给予受害者的赔偿所包含的项目,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
医疗费。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数额,按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误工费。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护理费。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
交通费。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住宿费。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营养费。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残疾赔偿金。
一级。
基数×年限×100%。
多个伤残等级的计算方法:
多个伤残等级中最高的伤残赔偿指数+伤残赔偿附加指数1+伤残赔偿附加指数2+……伤残赔偿附加指数n伤残赔偿附加指数从10%到%1,即:
一级伤残10%;
二级。
基数×年限×90%。
二级伤残9%;
三级。
基数×年限×80%。
三级伤残8%;
四级。
基数×年限×70%。
四级伤残7%;
五级。
基数×年限×60%。
五级伤残6%;
六级。
基数×年限×50%。
六级伤残5%;
七级。
基数×年限×40%。
七级伤残4%;
八级。
基数×年限×30%。
八级伤残3%;
九级。
基数×年限×20%。
九级伤残2%;
十级。
基数×年限×10%。
十级伤残1%;
残疾辅助器具费。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被扶养人生活费。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康复费及后续治疗相关费用。
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赔偿标准一般以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定残后护理费。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丧葬费。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注:1、受害人因伤致残或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赔偿“因伤致残”或“受害人死亡”栏内的项目外,尚需支付“一般受伤”栏目内的医疗费等相关费用。
2、受害人因伤致残或死亡的,赔偿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但提起刑事附带民事的,不能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
3、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4、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5、本表适用于一般人身损害赔偿,也适用于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人身故损害损偿还需根据责任大小确定赔偿责任系数。
优秀精神损害赔偿申请书(通用16篇)篇七
《江苏省高院、公安厅关于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八条因交通事故遭受精神损害的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向主持调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时,一般不宜超过5万元。
法律快车知识延伸:
赔偿项目及标准。
人身损害是指交通事故中对受害人的人身造成的损害,需要就医治疗或休息而支付各种费用。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7条的规定,人身损害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计算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根据各个类别的特性以及法律相关规定,单独计算。比如医疗费的计算标准,按照受害人的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或者法医鉴定等进行认定。
对于上述人身损害赔偿请求,赔偿义务人应予以赔偿,有异议的,有赔偿义务人承担举证责任,举证不能的,有赔偿义务人承担不利后果。
因交通事故致残的,根据伤残认定的等级不同,也会有不同的赔偿标准,但一般均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
比如,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应当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死亡赔偿项目和标准。
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无疑应归为严重交通事故一类,虽然生命的价值无法用金钱来衡量,但一条鲜活生命的逝去并不是人生的终结,随之而来还有殡葬、被抚养人生活等事宜亟待解决,因此,需要全面了解死亡赔偿项目与相关标准。
受害人死亡的,除了赔偿人身损害造成的各类费用之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标准,应特别注意被抚养人的年龄与劳动能力。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28条的规定。
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即适用于受害人的人身遭损害致残或死亡,不适用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性物件损毁等,比如宠物狗遭受交通事故死亡的,即使其主人将宠物狗视为家人也不能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优秀精神损害赔偿申请书(通用16篇)篇八
在我国处理交通事故的时候是可以选择调解进行的,也就是我们所说的不走法律程序,在我国如果要进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是要调解申请书的',下面大家就跟小编一起来看看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申请书怎么写吧。
****交警队:
于****年****月***日***时***分,在************发生交通事故,未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现请求贵队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进行调解。
请求事项。
1......................................................
2......................................................
3.......................................................
申请人****。
年***月***日***。
xx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当事人李xx,男,1967年生,身份证号5110231967xxxxx,车辆牌号云lxxxxx,联系电话138872xxxxx,四川省安岳县人,住四川省安岳县八庙乡xx村xx组,于2010年06月24日2时20分在祥宁线k18+300m处发生交通事故,至张xx当场死亡,目前未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现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该交通事故涉及张xx死亡损害赔偿部分进行调解。
请求事项:请求调解涉及张xx死亡损害赔偿部分的所有赔偿费用。
申请人:李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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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精神损害赔偿申请书(通用16篇)篇九
甲方:
乙方:
事故原因:20____年____月____日甲方驾驶________________致乙方________受伤,甲方当即把乙方送往医院观察治疗,20____年____月____日乙方经治疗观察无大碍出院,甲乙双方经协商,在平等自愿基础上,达成一次性赔偿协议,现依据国家法律和相关规定,对具体的赔偿事项和双方权利义务明确如下,双方须谨遵恪守:
一、甲乙双方依据交通事故处理的一般原则达成一次性赔偿协议,甲方一次性赔偿给乙方赔偿金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包括先前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人民币。
二、乙方在收取甲方一次性损害赔偿金时,不得以赔偿项目缺失、身体伤害严重、后续治疗发生其它并发症等等理由,向甲方继续索要赔偿或者提起诉讼索取赔偿。
三、本协议的所有条款均是双方共同协商议定,非合同法所指明的一方所制定的格式文本,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按手印后立即成立生效,双方均承诺且确认本协议是合法、真实、不可解除、不可撤销的民事合同,受法律保护,是一次性解决双方因交通事故所发生的法定各项损害赔偿纠纷的法律文书,双方在协议中的承诺不能违背,如有违背,则违约方须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四、本协议甲乙双方已全文阅读并理解无误,甲乙双方完全明白本协议内容所涉及后果,甲乙双方均对此表示理解并尊重本协议所达成目的,甲乙双方对此处理结果完全同意。
五、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两份均是协议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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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精神损害赔偿申请书(通用16篇)篇十
[论文摘要]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我国婚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是实行婚姻自由以及依法保护婚姻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依据。通过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特征、构成要件以及未来建议进行了分析,它所表达的人道主义精神,以及对婚姻中无辜受害的弱者所给予的深切同情和真诚帮助,无不折射出法律和道德的深度追求。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我国婚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有着重要的里程碑意义。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改的《婚姻法》在我国首次确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该制度是通过对夫妻中无过错一方被侵害的婚姻权利的救济,给予受害的无过错方必要的保护和赔偿。确立该制度的举措,不仅强化了婚姻法的精神,完善了我国婚姻制度的立法体例,而且也赋予了当事人明确的、可寻求救济的法律依据。
由于当时的立法技术水平有限和立法者一些观念的受制,该制度中有不少规定值得商榷,很多学者也密切关注该制度的适用,并且针对其完善和更科学化提出很多有益的见解。笔者也试图通过对该制度的价值阐述和理论探究,提出自己的一点浅见,以期望对该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发展做一份贡献。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通常是指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致使婚姻关系破裂,过错方应对无过错方的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予以赔偿的法律制度。我国20《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1.法定性。
首先离婚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是法定的,离婚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只能是离婚当事人中的无过错一方。此处“无过错”不能做扩大解释,应指权利主体无《婚姻法》第46条所列情形。再者可以请求赔偿的事由也是法定的,即事由只能是《婚姻法》第46条所列举的四种情况。还有,权利主体只能向夫妻中的过错方请求赔偿,不能向过错方以外的任何第三人请求。
2.救济性。
救济功能是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主要特征之一。通过获得损害赔偿,使无过错方的实际财产损失可以得到填补,虽然人的精神伤害难以用财产补偿,但财产毕竟是有价值的,能在一定程度上使受害的无过错方得到经济补偿和些许的精神安慰。被损害的利益因此得到救济和补偿,也减缓无过错方所受到的财产和精神伤害。
3.惩罚性和预防性。
离婚损害赔偿具有惩罚违法行为的功能,而任何赔偿制度在惩罚的同时也会对其他婚姻当事人起到预防警醒的功能。“我国的离婚制度采取的是绝对的、积极的破裂主义。在该主义的影响之下,离婚原因已不再能制约当今社会婚姻当事人日益上涨的离婚意愿,致使离婚本身不再具有惩罚的功能。”但若不追究婚姻过错方的违法行为,则是对婚姻无过错受害方的极其不公也是对行为人的放纵,这就会背离法律的公平、正义的理念。
1.可以更好地约束夫妻双方的婚姻义务。
公民有选择是否结婚的权利,但一旦缔结婚姻,就要求当事人负载着厚重的法律义务与责任。当夫妻一方违背这些法律义务,使婚姻关系破裂时,法律则要求过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不仅维护婚姻义务的权威性和严肃性,还实现对无过错方的物质和精神损失的救济,体现婚姻法律规制的公平与正义。
2.可以完善婚姻家庭法,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所谓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婚姻家庭的稳定是社会稳定的基础。如果夫妻一方不履行夫妻义务,既伤害了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又破坏了婚姻家庭的秩序状态,致使婚姻关系破裂而离婚。因此,要加强我国婚姻家庭领域里的法治建设,保护婚姻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就必须引入离婚损害赔偿责任机制。
3.可以更公平的配置离婚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法律已明确分配好婚姻中夫妻双方的权利义务,若一方严重违反其应遵守的义务给无过错方造成伤害的,法官在依法分割财产和衡量子女抚养权时必然会依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有一些倾斜。因此,确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能更好地明晰离婚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完整,公平的保护婚姻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
(一)婚姻当事人一方有法定的过错违法行为。
婚姻当事人一方实施了重婚,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四种违法行为中的一种或几种,致使其配偶的配偶身份权受损。除此以外的任何导致离婚的行为都不适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二)存在损害事实。
损害事实是指因配偶一方实施了法定违法行为而导致离婚,无过错方因此受到的损害后果。这是对实施行为危害性的要求。事实损害应该由两部分组成:一是财产损害。财产损害是指因实施法定违法行为致使无过错的配偶现有的财产利益减少及为恢复损害而造成的财产利益损失等。
如拒不履行家庭义务,造成配偶一方现有财产利益或夫妻共同财产利益减少,或者配偶一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造成无过错配偶身体上遭受伤害所付出的治疗费、就诊费等。二是精神损害。精神损害往往比财产损害来得严重,难以确定。精神损害是指配偶一方的违法行为侵害了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导致婚姻破裂,离婚时给无过错方带来精神利益的损害和创伤,过错配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三)实施的违法行为与离婚的发生有因果关系。
过错方的违法行为必须是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的直接原因,即只要确认行为人有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的行为和无过错方因此行为而请求离婚的事实,就可确认构成因果关系。“也就是说如果婚姻当事人的婚姻本来就由于其他的原因导致要离婚的,例如在离婚协议书拟定期间或者已经分居满两年后过错方发生如上情形,该制度就不适用。”
(四)婚姻当事人一方主观有过错而另一方无过错。
过错的基本形式是故意和过失两种。有学者认为作为离婚损害赔偿责任构成要件的过错不同于一般侵权责任的过错要件,即认为实施违法行为的主观意志必须是出于故意。毕竟对于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和遗弃家庭成员这四种严重的违法行为来说都有一定的时间持续性,过失在时间上就不符合这一个要求,所以主观意志无疑应该是故意的。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我国立法对于离婚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一种权利救济制度,该制度在我国成立的十年来为保护婚姻家庭关系,促进社会稳定和谐发展产生了积极的作用。但该制度在实际的应用中也遇到了不少问题,制度本身的不完善也在实际操作中逐渐体现出来。我们深知任何制度的完善都不可能一步到位,对很多问题的认识和理解也是多样的,要寻找到一个最适合国情的.解决方式也不是容易做到的。因此笔者对该制度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思考并提出一点粗浅的建议,希望能对该制度的完善和发展做一份贡献。
我国《婚姻法》第46条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规定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对该制度的适用范围都做了严格限制,只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并且采用的是列举式立法,也就意味着除以上四种外,其他导致离婚的情形都不适用该制度。虽然采用列举式让法律适用起来比较的明了,但同时也存在一个问题:就是该法条不能与时俱进适应新的情况,解决新的问题,而且适用起来也缺乏灵活性。而这个问题也给该制度的实际应用带来了不少麻烦和限制了该制度价值的应有发挥。
现今我国社会变化很快的,很多社会新情况层出不穷,该制度狭窄的适用范围会致使制裁力度受到限制,并会使该制度在适用上受到挑战和阻碍。如果把这么多严重破坏婚姻的行为排除在承担赔偿责任之外,就难以实现确立该制度的立法意图了。
举证责任在诉讼中占据着核心地位,但同时也是司法实践中较为复杂的问题。由于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属于民事诉讼的范畴,适用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为了维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伸张正义,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可减轻受害配偶一方的举证责任,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或者受害配偶提供线索,申请人民法院取证;还可以借鉴美国的一些做法,降低对证据采纳的门槛。
关于离婚损害赔偿一个较为敏感的话题就是赔偿的数额,而法定的四种情况中除了过错方实施家庭暴力和虐待家庭成员给无过错方造成一定的身体伤害和物质伤害可以较为准确的计算损害赔偿数额以外,像重婚、与他人同居给无过错方造成的物质损害的赔偿数额微乎其微。所以对无过错方而言,更重要的是获得精神损害赔偿。
因此在未来的司法实践中建议精神赔偿数额的确定可以依据一定的判例,因为判例是已经被实践化的理论,具有一定的准确性。当然确定数额的关键还是法官的自由裁量,因此应对法官的裁量权进行限制和约束,做到公正、公平审判,并有做到效的监督。
司法解释规定《婚姻法》第46条的四种情况必须是造成离婚的直接原因才可以适用该制度。这就是说这四种情况不是直接导致离婚的原因也不适用该制度。
因此认为,法定的四种情况只要是离婚的原因就可以了,不一定要求是直接原因,如果是间接原因,应该也适用该制度的。因为双方因其他原因离婚,但过错方实施法定的四种严重违法行为,对无过错方同样是造成了伤害,过错方也同样违反了婚姻的义务。是否可以使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与四种违法行为是否为离婚的直接原因没有必然关联。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我国修订《婚姻法》的一个重要发展,这是实行婚姻自由以及依法保护婚姻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需要。让无过错配偶一方在离婚时得到物质上的补偿,充分体现了新《婚姻法》对受害一方的关注和保护。因过错方违反婚姻义务而实施侵权行为导致婚姻关系破裂,造成对无过错配偶一方精神伤害的,依法使其承担对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责任,制裁其侵权行为。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我国婚姻法的立法上是一个里程碑,它所表达的人道主义精神,以及对婚姻中无辜受害的弱者所给予的深切同情和真诚帮助,无不折射出法律和道德的深度追求。相信随着更多的人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伦理的深入研究和司法实践的不断发展,我们会看到该制度必将愈加完善,必将能充分发挥其应有的法律功能。
优秀精神损害赔偿申请书(通用16篇)篇十一
1、普遍与特殊关系原则。
精神赔偿应普遍适用一切人身损害赔偿之中,但是因交通事故的特殊性,受害人、社会对事故行为人加害人的宽容及立法习惯人们已普遍接受一般赔偿原则。因此,只宜在超出一般赔偿的后果给受害人造成特殊的精神损害时,才能特殊使用。
2、坚持社会信任原则,兼顾事故行为人的主观违法性和事故的严重性。
事故行为人虽造成事故是过失的,但其违章则是故意的,对严重违章如酒后驾车、肇事逃逸、驾驶制动不和格的车辆等造成严重人身损害的如重伤残疾等,对这种严重违章造成人身严重损害有必要加大精神赔偿的赔偿数额,但不能以“惩罚”判付赔偿。
精神赔偿是随社会发展进步而产生发展的,它的赔偿应充分考虑社会的认同。精神赔偿应在生命权及健康权被侵害到一定程度达到社会认同的足以单独请求精神赔偿的程度才能请求。
4、适当补偿、限制原则。
由于精神损害是一种无形损害,很难用物质尺度来衡量其不含直接物质损失内容的相应价值,依据一般的侵权损害赔偿原则难以正确处理,赔偿数额的确定只能是一种补偿性的,而不是等价性的,只能是适当补偿受害人所受到的精神损害,期望通过对受害人的经济补偿,使受害人感情上的痛苦得到减轻或消除,从而起到抚慰作用。这也是精神损害赔偿的性质所决定的。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20条的规定,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方式有“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非财产性责任方式和“赔偿损失”财产性责任方式五种。对精神损害赔偿适用金钱赔偿的,应对赔偿范围和赔偿数额作出适当的限制,灵活处理,防止“只抚不赔”和“只赔不抚”两个极端,对于加害程度较轻,影响不大时,也可以采取其他承担责任的方式,如赔礼道歉、定期看望,从而正确发挥我国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责任的功能。
5、公平合理原则。
这是处理民事案件普遍适用的原则。其涵义是指适用金钱赔偿的精神损害时,应从案件的具体情况出发,综合各方面的因素,公平、合理确定一个适当精神损害赔偿金额。具体要求是一方面考虑金钱赔偿的民事制裁作用,不让侵权人占到便宜,另一方面要从实际出发,给受害人以适当的赔偿金,以弥补其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不使受害人吃亏。
6、确定法官有限度的行使自由裁量权原则。
法官判案的自由裁量权,是法律赋予法官或合议庭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经过一定的造法活动,对赔偿数额灵活确定的权力。由于精神损害与物质赔偿之间没有内在的比例关系,涉及到受害人生理、心理、意志、精神的损失,是一些目前科学技术无法采用金钱精确计算的客体,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很难在法律上限定一个标准数额幅度或者确定一个最高的赔偿限额。所以应赋予法官或合议庭拥有自由裁量权,适用自由心证原则进行处理。在审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涉及精神损害赔偿时,法官或合议庭应根据《民法通则》以及最高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根据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审判实践经验,结合具体的案情,当事人本身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情况,对赔偿数额进行取舍、增减,以确定一个相当或适当的赔偿数额。适用这一原则应当注意,法官或合议庭自由行使裁量权,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授权范围内,不能完全自由行使,毫无限度,使赔偿数额要么偏高,要么偏低。从我国目前侵害“四权”的精神损害赔偿案件来看,赔偿数额的确定普遍偏低。过低的赔偿数额导致片面强调象征性,而过高的赔偿数额可能导致片面强调惩罚性,有人格商品化之嫌。
优秀精神损害赔偿申请书(通用16篇)篇十二
乙方:,性别,民族,年月日出生,职业,现住,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如一方为企事业应写明企事业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晚上点,甲方因******,致使乙方******受伤,后乙方在***医院治疗。现甲、乙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经充分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二、乙方今后出现其他问题甲方在承担相应的责任。(或写明不在追究、放弃。)。
三、年后,乙方xx不再因此事追究甲方的任何责任。
四、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见证人:
优秀精神损害赔偿申请书(通用16篇)篇十三
身份证编号:xxxxxxxxxxxxx联系手机:xxxxxxxxxxx。
被申请人:陈男21岁xx人、
家庭住址:xx县xx镇xx村154号。
身份证编号:xxxxxxxxxxxx。
复核请求:请求依法撤消xx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xx公交认字[xxxx]第00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事实与理由:
xxxx年1月17日1时许,申请人驾驶浙xxxxxx号大型卧铺车,从福建省石狮开往xxx方向,途径104国道线xx县xx镇xxxxx路段,在车辆临近被申请人大约2米距离时遇被申请人突然自左向右横穿公路,造成采取无法避及无法预见事故的紧急措施后,仍以致被申请人受伤送往医院抢救无效而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申请人认为:xxxx年1月17日1时许,该起发生的交通事故全部责任在于被申请人突然加速横穿公路的行为,被申请人它的违法之处是: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节行人和乘车人通行规定第七十五条:“行人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从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上通过,没有人行横道的,应当观察来往车辆情况,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不得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很显然,本次事故是被申请人在有意识地在横穿公路时,是在车辆临近行人距离约2米时突然加速横穿公路而导致申请人采取措施来不及,车头碰撞到被申请人而发生的`事故。而被申请人的行为严重地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是严重的违法行为,是发生本起事故的主要引起的原因。
(2).申请人在本起事故中没有过错,并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7条第二款“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应当避让”。的规定,因为这条规定是在车辆车辆可控制的安全区行驶的情况下适用,而并不适用行人在车辆临近时突然横穿的行为。被申请人在车辆临近时突然横穿这是任何人是无法预见的,也是无法避让和无法克服的,并不是申请人思想麻痹而导致的,所以xxx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给申请人套上这一条法律是错误的。
(3).申请人没有超速行驶,是在规定的正常的行驶速度,当时发生事故准确时间是xxxx年1月17日1:05:07,这是当时车辆上gps卫星定位系统测出的,当时行驶速度是65.95公里/小时。(附:提供原始当时在xxxx集团信息中心测试的卫星定位数据库资料作为证据)。申请人并没有违反交通法律法规,而事实上车辆正常行驶即速度在65.95公里/小时,车辆可控制非安全区内应大于2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典型交通事故形态车辆行驶速度技术鉴定》的标准推算:车辆以80公里/小时的速度行驶时,停车距离(包括反应距离和制动距离)约为56米,车辆以60公里/小时的速度行驶时,停车距离(包括反应距离和制动距离)约为42米,而被申请人在车辆临近时2米突然横穿公路,根据计算行驶速度65.95公里/小时,(包括反应距离和制动距离)应是45米,显然是无法躲避和采取任何措施能避免的。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原则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申请人认为本起事故的过错完全在于被申请人在车辆临近时突然横穿公路,是具有严重的过错,而申请人在本次事故中完全没有过错,不应当认定为主要责任。这是完全颠倒黑白的事故认定,申请人请求上级公安机关本着事实求是,依法公正的执法理念,依法撤消xx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xx公交认字[xxxx]第00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本起事故重新作出责任认定。
此致
xxx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申请人:林xx。
相关知识:
交通事故发生后,也可以要求调解解决。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4、95条规定,只有双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才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l0日内书面提出调解申请,等待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办理丧葬事宣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期限为10天。达成协议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调解书,并送达各方当事人。该调解书在双方当事人共同签字后方为生效,然后按照规定履行赔偿。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权利人、义务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损害赔偿的,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调解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予调解。
当事人在申请中对检验、鉴定或者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调解。
优秀精神损害赔偿申请书(通用16篇)篇十四
内容摘要:配偶权反映了婚姻关系的实质,是直接标志和象征婚姻关系的法律范畴,在调整婚姻家庭关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是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得以建立的法律基础。完善我国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有必要在《婚姻法》中明确规定配偶权,并对配偶权所派生身份权的范围、配偶权是绝对权且受民法保护做出具体规定。围绕配偶权拓宽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权主体和赔偿义务主体范围,主要考虑两个方面:一是受到离婚过错损害的家庭成员可成为提起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权主体;二是侵害配偶权的第三者也应成为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赔偿义务主体。在离婚精神损害赔偿中对离因损害和离婚损害作出划分是必要的,离婚本身应成为提起损害赔偿的情形,而离因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形主要有:婚外性行为、危害家庭的不良行为、侵害配偶生育权、不承担家庭义务等侵权行为。从配偶权和司法实践的角度确定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应考虑的因素,一是双方结婚时间的长短,受害人对配偶或家庭的贡献;二是侵权人的侵权原因、主观动机、过错程度和具体情节;三是受害人非财产上损害的程度和后果,离婚后对受害人生活的影响;四是当地经济状况和赔偿义务人的经济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下称《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下称《解释(一)》)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规定确立了我国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但现有法律规定不具体、赔偿范围狭窄等立法缺陷,使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存在不足,在这一制度确立之初,法律界就有争鸣。笔者试从《婚姻法》保护配偶权的本质出发,对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权主体、赔偿义务主体、赔偿范围和赔偿数额等问题谈一些看法。
一、在《婚姻法》中明确规定配偶权。
配偶权在我国是一项有争议的权利,理论界对配偶权是什么,还没有最终的定论,但是随着《婚姻法》和《解释(一)》的出台,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离婚案件中基于配偶权由过错方对无过错方进行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例越来越多。由此笔者认为,配偶权这种因男女合法结婚而形成的客观权利,与离婚精神损害之间有着必然的内在联系,要完善我国的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就必须在《婚姻法》中明确规定配偶权。
(一)、配偶权概念。
配偶权是由英美法系国家提出的概念,在他们看来,配偶权是指配偶之间要求对方陪伴、钟爱和帮助的权利(1)。我国民法专家杨立新教授认为,配偶权是指夫妻之间互为配偶的身份利益,由权利人专属支配,其他任何人均负不得侵犯的义务(2)。也有人认为,配偶权是“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对妻以及妻对夫为配偶的一种身份权(3)”。目前,国内外对配偶权的概念虽然没有形成共识,但是,对配偶权法律属性的'认识是基本相同的。首先,配偶权的主体是法律认可的夫妻双方,范围有限并且双方平等享有;其次,配偶权的客体是配偶之间的基于夫妻关系形成的身份利益,不包括夫妻之间的财产权、继承权以及离婚自由权;再次,配偶权作为一种平等的身份利益支配权,支配的是配偶的共同身份利益;最后,配偶权是绝对权,任何人侵害配偶权,都应当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
(二)、配偶权与离婚精神损害之间的关系。
结合《婚姻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给离婚精神损害下个定义,即离婚精神损害是指合法夫妻因一方重大过错离婚时,无过错方因对方过错行为而受到的非财产上损害。这里,非财产上损害,指不表现为财产上损毁的精神痛苦和肉体痛苦,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精神损害”(4)。这种非财产上损害其实质就是过错方的侵权行为对另一方配偶权的侵害,并因配偶权的侵害给无过错方造成了较严重的精神痛苦和肉体痛苦。由此,笔者认为配偶权与离婚精神损害之间具有密切关系,具体表现为:
[1][2][3][4][5]。
优秀精神损害赔偿申请书(通用16篇)篇十五
永登县交警大队:
当事人:姓名:xxx,性别:男,年龄:40岁身份。
车牌号:xxx,联系电话:xxx现住址或单位:永登县民乐乡清泉村孙家湾社。
于20xx年10月18日16时30分,在永尧路23公里+300米处发生交通事故,未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现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进行调解。请求事项:治疗终结和做完伤残鉴定以后,同意由交警队调解。
申请人:xxx。
20xx年11月15日。
优秀精神损害赔偿申请书(通用16篇)篇十六
衡量某种风险是否可保,主要看它是否符合以下四条标准:。
(一)风险为纯粹风险,即只有损失机会,而无获利可能。精神损害不可能使任何人获利,满足这一条是不言而喻的。
(二)有大量同类或相似风险存在。精神损害案件的日益增多,已是当今社会不争的事实。就以交通事故为例,据统计今年1―10月全国共发生交通事故33万余起,致死6.7万人,致伤23万多人,平均每一小时就有40人因此受伤、致残,造成不同程度的肉体痛苦与精神伤害。如此众多的精神损害现象足以满足大数法则的要求,为保险人提供充分而准确的损失资料。
(三)风险的发生是可测定的。尽管每件具体的精神损害是否发生、何时何地发生、发生后造成的损失程度如何是偶然的、不确定的,但其总体损失概率我们却可以用概率论与数理统计方法等科学的手段予以测定。事实上,在国外,公民的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早已成为可保标的,人们可以根据需要自由投保,用经济而非法律的手段来保障自己的正当权益,正是因为保险具有如此强有力的补偿功能,才被誉为“社会的稳定器”、“家庭的保护伞”。所以我们完全可以比照国外相似险种的设置,通过保险精算测定出精神损害发生的概率,使之可保化。
(四)风险造成的损失可以用货币来估计。由于精神损害是无形的,其后果难以用金钱来数量化、具体化,加之我国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法规尚属空白,因此精神损害的'赔偿额很难核定,这成为精神损害可保的一大难题,也是其难以市场化为一险种的现实原因。实际业务中,可参照实质损害赔偿的标准进行,即按照医疗费、营养费、抚恤费、丧葬费、误工费及收入减少补偿等实质损害赔偿的总和的一定比例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额,具体额度根据精神损害的严重性、恢复原状的时间和难易程度等在10%―200%之间核定。
总之,无论在理论还是实践上,开展精神损害赔偿保险都有其现实可行性,而且会带来良好的社会效益。在精算充分的前提条件下,保险公司若能适时推出这一险种,相信应当会有广阔的市场前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