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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商标侵权申请书(案例15篇)篇一
被告:***。
原告不服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第147号判决,现向提出上诉。
诉讼请求:要求在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第147号判决的基础上再赔偿5万元。
事实与理由:
***年***月,上海xx咖啡食品有限公司经国家商标局核准,从海南xx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受让了“xx”图文组合商标,核准类别包括食宿旅馆、咖啡馆等。此后,原告经xx咖啡公司授权获得了在湖北省、湖南省、江西省范围内及上海浦西范围内的独占使用商标许可权。
***年***月***日,原告与案外人万春签订《上海xx特许经营合同》,约定万春可使用“xx”图文组合商标在新余市长青北路经营xx咖啡店,期限3年,并约定加盟合同可续签,续签为3年一期,续约金为***万元。此后,被告在工商部门登记成立,并依据《上海xx特许经营合同》开展经营服务。合约期限届满后,原告发现被告在未续签合同的情况下继续使用“xx”图文组合商标,与其协商未果后,遂于***年***月***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停止使用“xx加图形”商标,并赔偿损失***万元。
法院认为,xx咖啡公司依法取得“xx加图形”商标专用权及原告依法取得的在湖北省、湖南省、江西省范围内及上海浦西范围内独占使用权,均受到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通过万春与原告签订加盟合同的方式取得“xx加图形”商标在其经营场所的使用权,被告在加盟约定的期限内使用该商标及相关文字、标识,属正常使用。但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后,被告未与原告续签合同,也未拆除相关标识及文字,仍继续使用“xx”商标。因此,被告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原告对“xx”商标在江西省范围内的独占许可使用权。被告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关于损失,法院综合考虑被告的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的数额、被告的主观过错以及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损害的大小等因素,酌情确定为5万元,根据《商标使用法》第21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至少要赔偿0万元”条例规定,原告的行为具有法律依据,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特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在原判决的基础上再赔偿原告5万元。
此致
xx省xx市高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上海xx餐饮连锁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年***月***日。
优秀商标侵权申请书(案例15篇)篇二
答辩人:
被答辩人:
因被答辩人诉答辩人商标侵权纠纷一案【案号(20__)东一法民五初字第号】,现就被答辩人提出的诉讼请求作如下答辩,请法院予以采纳。
答辩人不同意被答辩人的所有诉讼请求,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没有任何依据,请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所有诉讼请求。
一、答辩人所被诉请的涉案产品销售有合法来源,答辩人没有侵权故意,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答辩人被起诉的涉案产品有合法来源,答辩人是通过正规合法的途径从、购进。根据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可知,答辩人没有侵犯被答辩人苏泊尔商标专用权的故意,无需承担任何侵权责任。至于被答辩人提交的证据,其并不能当然作为认定答辩人商标侵权故意的依据。民事商标侵权则需要有当事人的主观故意为前提。因答辩人的涉案手机有合法来源,答辩人没有商标侵权故意,因此无需承担商标侵权责任。
二、被答辩人诉请答辩人赔偿人民币30000元损失没有任何依据,依法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一方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第七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被答辩人开口即要求答辩人赔偿50000元侵权损失费用,但并未提供任何依据说明其损失赔偿额是如何计算而来,因此,其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50000元的损失赔偿费用因没有任何依据而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另一方面,根据《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被答辩人不能证明其自称的因答辩人商标侵权所遭受到的损失,那么,商标侵权赔偿数额就应带按照被答辩人所认为的因答辩人侵权所得利益进行赔偿。即使答辩人真若构成被答辩人认为的销售侵犯其商标专用权的手机,答辩人的侵权所得利益只有300元,根据商标法的规定,答辩人的侵权赔偿数额也只有300元。但被答辩人却信口开河,没有任何根据的漫天要价30000元的侵权赔偿额完全是借诉讼之手段谋取暴利之目的。所以,请求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无理要求。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也是没有任何依据。
优秀商标侵权申请书(案例15篇)篇三
原告:广东xx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xx工业园,法定代表人:xxx。
被告:xx公司,住所地:xx,法定代表人:xx。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侵犯原告第xx号“xx”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经济损失xxx元;。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公证费xxx元。
以上共计:人民币xxx万元。
事实与理由:
原告广东---股份有限公司,-所使用的“xxx”商标在-xxx年被国家工商总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原告为保全证据,在被告处公证购买了侵犯了原告知识产权的玩具,其中一件是xxx,侵犯了原告第xxx号注册商标“xxx”的专用权。
被告故意销售侵犯原告上述权利的'商品,获取非法利益,该行为已构成对原告知识产权的侵犯。
被告故意销售侵犯原告上述权利的商品,获取非法利益,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据此,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据此,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具状人:xxx。
二零一xx年xx月xx日。
优秀商标侵权申请书(案例15篇)篇四
答辩人:_________________赵__________,男,19__________年_____月4日,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_______________区__________镇__________村__________组__________号,现为“嘉善县_________________食品店”业主,经营地址嘉善县_______________镇__________村_______________路_______________号。
被答辩人: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提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请求事项:
1、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2、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侵权行为事实上已不存在。
答辩人对被答辩人在起诉状中诉称的侵权事实无异议,但答辩人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和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先后共两次从海宁_____________所购进的“208克雕牌透明皂”,每箱48块,共96块,在不知该产品为侵权产品的情况下已于原告起诉前售完,且其后并不再购进涉案产品进行销售。因此侵权行为事实上已不存在,被答辩人要求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的诉请无实际意义。
二、依据相关事实及法律,答辩人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答辩人尊重被答辩人的知识产权,但其销售涉案产品的行为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实施的,无主观过错。首先,涉案产品在外观上一般人很难辨别其是否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其次,答辩人从未因销售涉案产品受到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罚;最后,被答辩人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取证后,在明知答辩人存在侵权行为的情况下,也没有及时发出要求答辩人停止侵权行为的警告或请求,也并没有及时到法院起诉,因此答辩人的行为完全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实施的。此外,答辩人所销售的涉案产品是其从海宁_____________所购进的,依据《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答辩人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答辩人请求贵院依法公断。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
优秀商标侵权申请书(案例15篇)篇五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被答辩人: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答辩人因收到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转来_____________公司关于“_____________商标侵权”一案,现依法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答辩事项:
答辩人不同意被答辩人的所有诉讼请求,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没有任何依据,请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所有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
1、答辩人被起诉的涉案产品有合法来源,答辩人是通过正规合法的途径从_____________购进。根据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可知,答辩人没有侵犯被答辩人_____________商标专用权的故意,无需承担任何侵权责任。至于被答辩人提交的证据,其并不能当然作为认定答辩人商标侵权故意的依据。民事商标侵权则需要有当事人的主观故意为前提。因答辩人的涉案_______________有合法来源,答辩人没有商标侵权故意,因此无需承担商标侵权责任。
2、被答辩人诉请答辩人赔偿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元损失没有任何依据,依法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此致
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
优秀商标侵权申请书(案例15篇)篇六
答辩人:王_______________,男,汉族。
章_______________,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
答辩人王_______________、章_______________因原告____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诉答辩人商标侵权纠纷一案,现针对其《起诉状》中的诉讼请求及所叙述的事实和理由作如下答辩:_________________。
郑州市________________配件商行的业主和实际经营者均为章_______________,王_______________只是个业务员。故,原告起诉王_______________没有明确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二、答辩人章_______________不知道所销售的产品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权。
答辩人尊重原告的知识产权,但是答辩人销售涉案产品的行为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实施的,主观上并无过错。
三、答辩人章_______________所销售的涉案侵权产品是有合法的来源渠道,答辩人没有侵权故意,无需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答辩人所销售的涉案侵权产品是通过正规合法的途径,由________________商贸有限公司提供的,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目前已经到庭,可以出庭作证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64条之规定,答辩人没有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故意,无需承担任何侵权赔偿责任。民事商标侵权则需要有当事人的主观故意为前提,故,原告提交的证据,并不能当然作为认定答辩人商标侵权的依据。
四、不能证明涉案商标的产品构成侵权,涉案商标的产品是否为假冒产品,没有权威机构予以认定。
至于涉案商标的产品是否为假冒产品,原告只有自己单方证明于法无据。因此不能证明涉案商标构成侵权。
五、原告诉请答辩人承担损失赔偿四万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涉案产品的销售价格仅为人民币290元,原告却诉答辩人承担四万元的经济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答辩人只是一个小个体工商户,现在生意已非常惨淡,几乎面临关闭状态,根本就再经不起任何轻微的经济冲击。答辩人没有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故意,并且涉案产品有正规合法的来源渠道,不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请求贵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____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优秀商标侵权申请书(案例15篇)篇七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答辩人因收到________人民法院转来___________公司关于_________商标侵权一案,现依法提出如下答辩意见:答辩事项:答辩人不同意被答辩人的所有诉讼请求,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没有任何依据,请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所有诉讼请求。风险提示:
制作民事答辩状时,应当围绕原告在民事起诉状中叙述的事实和理由进行。答辩人有权否认对自己不利的不能成立的和无证据证明的事实。进而有取舍地阐述对自己有利的,及对方当事人没有提及的事实,特别在一些双方当事人存在混合过错或都有违约行为的案件,答辩人更应当注意如何承认、如何反驳及如何确立自己的观点。从而达到以自己的事实和理由和对方的事实和理由相抗衡。事实和理由:
一、答辩人被起诉的涉案产品有合法来源,答辩人是通过正规合法的途径从________购进。根据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可知,答辩人没有侵犯被答辩人_________商标专用权的故意,无需承担任何侵权责任。至于被答辩人提交的证据,其并不能当然作为认定答辩人商标侵权故意的依据。民事商标侵权则需要有当事人的主观故意为前提。因答辩人的涉案______有合法来源,答辩人没有商标侵权故意,因此无需承担商标侵权责任。
二、被答辩人诉请答辩人赔偿人民币__________元损失没有任何依据,依法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一方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第七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被答辩人开口即要求答辩人赔偿__________元侵权损失费用,但并未提供任何依据说明其损失赔偿额是如何计算而来,因此,其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__________元的损失赔偿费用因没有任何依据而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另一方面,根据《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被答辩人不能证明其自称的因答辩人商标侵权所遭受到的损失,那么,商标侵权赔偿数额就应带按照被答辩人所认为的因答辩人侵权所得利益进行赔偿。即使答辩人真若构成被答辩人认为的销售侵犯其商标专用权的______,答辩人的侵权所得利益只有__________元,根据商标法的规定,答辩人的侵权赔偿数额也只有__________元。但被答辩人却没有任何根据的漫天要价__________元的侵权赔偿额。所以,请求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无理要求。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没有任何依据,请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所有诉讼请求。
此致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答辩书副本_____份;证据材料______份。
优秀商标侵权申请书(案例15篇)篇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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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东xx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xx工业园,法定代表人:xxx。
被告:xx公司,住所地:xx,法定代表人:xx。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侵犯原告第xx号“xx”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经济损失xxx元;。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公证费xxx元。
以上共计:人民币xxx万元。
事实与理由:
原告广东---股份有限公司,-所使用的“xxx”商标在-xxx年被国家工商总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原告为保全证据,在被告处公证购买了侵犯了原告知识产权的玩具,其中一件是xxx,侵犯了原告第xxx号注册商标“xxx”的专用权。
被告故意销售侵犯原告上述权利的商品,获取非法利益,该行为已构成对原告知识产权的侵犯。
被告故意销售侵犯原告上述权利的商品,获取非法利益,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据此,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据此,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具状人:xxx。
二零一xx年xx月xx日。
原告:,性别:,民族:,身份证号:,现住。电话:
被告一:,性别:,现住。
被告二:浙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系公司,住所:,电话:
诉讼请求:
1、确认两被告侵犯原告第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2、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行为;。
3、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连带赔偿原告合理费用支出及损失额共计*万元;。
5、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申请注册的第号商标,于*年*月*日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予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第25类):鞋(脚上的穿着物);服装;游泳衣;足球鞋;帽;袜;手套(服装);围巾;婴儿全套衣;雨衣。该商标经原告投入大量广告宣传,在服装市场上享有较高知名度与美誉度。
被告二经营的淘宝网为提供商品或服务电子交易平台的网络服务营运商,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为浙,并为买卖双方提供支付宝、消费者保障等盈利服务。被告二疏于履行法律规定的审查义务,致使淘宝网上存有高达数百家未经原告许可擅自销售、许诺销售涉嫌侵权产品的网络店铺(经南方公证处证据保全),实质上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52条第4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0条第2项规定---------为实施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属于共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经南方公证处证据保全的侵权网络店铺----“”未经原告许可,大肆销售、许诺销售含有服装。侵权结果发生地在广州越秀区中山四路广州市南方公证处,该案贵院有管辖权!
原告先后于*年*月、*年*月*日将第号商标许可给林伟璇、武梅、魏木生、汝凤玲广东省内使用,三年许可费总额为万,足以折射出该商标市场价值!原告并将上述商标使用许可。
合同。
向商标局提交备案,并先后获得商标局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
通知书。
(赔偿额参照)。
()南公证内字第。
公证书。
记录的“东京著衣”网店侵权销售额一个月达*元,按照*年*月*日计算至*月*日止共计按照*个月统计,侵权销售总额为*元。而该份公证书记录的“xx著衣”网店侵权库存总数为件,分别按照展示的价格统计库存总额为*元。加之公证费*元、律师费*元,购物费*元,故原告请求*万元赔偿于法有据!
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其相关规定,请求法院判决两被告承担停止侵权、赔偿原告损失等民事责任。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3
上诉人(一审被告):温州鞋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状元镇三期工业区11号四楼。
法定代表人:潘,董事长。
代理人:杨,北京市洪范广住律师事务所律师。
电话: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福建)鞋服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梅山镇鼎诚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傅维锦,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侵犯商标专用权一案,不服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泉民初字第487号民事判决书,特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泉民初字第487号民事判决书;。
2、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事实和理由:
一、一审法院超出被上诉人诉讼请求范围作出判决,无法律依据。
在本案中,被上诉人在诉讼请求中主张两被告(包括上诉人)停止在其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等商业活动中使用“bluecat”等文字,而一审法院在判决中则超出被上诉人诉讼请求范围,判令上诉人停止使用“bluecatshoes”文字。
诉讼请求作为法院判决的具体事项,制约着判决的具体范围,一审法院超越当事人诉讼请求范围进行施判,无法律依据。事实上,上诉人对“bluecat”文字商标享有独占许可使用权,被上诉人主张上诉人在网站中使用该文字构成商标侵权无任何依据。
二、上诉人温州x公司在其网站上使用“鞋业”、“鞋博士”等文字与被上诉人福建x公司“”商标并不构成“商标近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答》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商标近似”的构成要件有二:其一,是涉讼文字标识与权利人的注册商标文字近似,其二,是“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权利人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字面意义上是指“蓝颜色的猫”,实际指称《淘气x问》中的一个卡通形象,“”则无此含义。“鞋博士”中的“”同样做此含义,另外“鞋博士”系由五个汉字构成、“”则由两个字构成,二者字型不同;“鞋博士”意指鞋质量好、品位高,而“”二字显然无此含义。
“bluecat”与“”同样不构成文字近似:“bluecat”系由英文字母组成,而“”由汉字构成,二者字型不同;“bluecat”中的“blue”意指“蓝色”,而“”中的“兰”指“兰花”、“兰草”或姓氏之意,无此含义;“bluecat”做“”解释,同样出自《淘气x问》中的一个卡通形象,“”则无此含义。更重要的是,“bluecat”做为上诉人具有独占许可使用权的商标,被上诉人当然有权利在其网站中使用。
由此可见,上诉人网站中使用的“”、“鞋博士”以及“bluecat”与“”文字直接进行比较,并不构成文字近似。
(二)上诉人网站中使用的“鞋业”、“鞋博士”、“bluecat”文字更不会造成误导公众、混淆商品来源。
最高法司法解释规定“商标近似”认定中,除对商标间直接进行文字、图案比对外,还应当对是否造成“误导公众”、“混淆商品来源”进行认定。商标法立法宗旨就是要制止“混淆”,仅有商标间文字近似,不能造成误导公众、混淆商品来源的,不能认定构成商标侵权。
而认定是否“误导公众”、“混淆商品来源”,应当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能力为标准、要遵循整体观察的原则。被上诉人既然主张上诉人网站中使用的文字构成商标侵权,而涉讼文字又是做为网站整体内容的组成部分,那么,认定涉讼文字是否会造成与被上诉人商品来源的混淆误认,就不能将其与网站整体内容相割裂,而应将涉讼文字放在整个网站中与被上诉人商标进行比较,进而认定是否会造成混淆误认。
作为《淘气x问》的授权生产厂家,上诉人的网站被深深的打上了该部卡通片的烙印:网站上的全部卡通形象均来源于该部卡通片,而且被控所谓侵权文字旁边均配有“”、“咖喱”、“淘气”等卡通形象:如“鞋博士”文字左侧配有和咖喱的卡通形象、“bluecat”文字左侧是全家福的图片、“鞋业”文字的左侧则是形象。上诉人在网站显著位置均注明:“温州鞋业有限公司是大型卡通片《淘气x问》唯一授权的童鞋和书包生产厂商”、“淘气3000问授权产品”字样。这一切无不昭示,本网站宣传的童鞋、书包商品均与《淘气x问》有关,“”、“鞋博士”、和“bluecat”均指《淘气x问》中的“”,并非其他的“”,更非被上诉人的“”。上诉人将“”、“鞋博士”、“鞋业”等文字与《淘气x问》中的卡通形象结合在一起使用,足以将其网站中宣传的产品与被上诉人的“”商品相区分。
一审法院将涉讼文字与网站整体内容相割裂,从涉讼文字与被上诉人商标简单比对中,直接得出误导公众、混淆商品来源的结论,进而认定上诉人构成侵权,既不符合“商标近似”构成要件规定,又不符合“整体观察”和“相关公众一般注意能力”原则。
综上,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有误,请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予以改判,以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温州鞋业有限公司。
优秀商标侵权申请书(案例15篇)篇九
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工作单位、职业、住址、联系方式。
被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工作单位、职业、住址、联系方式。
请求事项:(写明向法院起诉所要达到的目的)。
事实和理由:(写明起诉或提出主张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包括证据情况和证人姓名及联系地址)。
此致
××××人民法院。
原告人:(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
附:1.本诉状副本×份(按被告人数确定);。
2.证据××份;。
3.其他材料××份。
民事上诉状【2】。
上诉人xx县xx农村信用合作社。
住所地:xx县xx镇xx村。
法定代表人马xx,主任。
被上诉人xx县xx镇xx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戴xx,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
被上诉人牛xx,男,195x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xx县xx镇xxx村。
被上诉人王xx,男,196x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xx县xx镇xxx村。
被上诉人戴xx,男,196x年3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xx县xx镇xxx村。
被上诉人刘xx,男,194x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xx县xx镇xxx村。
被上诉人马广x,男,195x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xx县xx镇xxx村。
被上诉人温x,男,195x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xx县xx镇xxx村。
被上诉人马xx,男,194x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xx县xx镇xxx村。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2004)x民初字第105号民事判决书;。
2、依法改判或者发回xx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3、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二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不服xx县人民法院(2004)x民初字第165号民事判决书,现提起上诉,具体上诉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牛松定等七被上诉人辩称,其只是证明人,而非担保人,但其七人在借款合同上保证人处签章,这一事实已足以认定七人为本案担保人。
在无证据支持和信用社不予认可的情况下,仅仅凭七人陈述,就作出以贷还贷的认定,与民事证据规则并不符合。
一审法院引用债权人与债务人串通骗取保证人保证的条款,本案的事实是,牛松定等七被上诉人均属时任和现任村干部,信用社假如要与村委会串通,势必要通过村干部也即牛松定等七被上诉人进行,即使本案属于以贷还贷,七人亲自参与合同签订,不可能对所谓的借款用途不知,不存在所谓的信用社欺诈!
二、一审判决判决理由错误且与判决结果互相矛盾。
一审法院通过所谓的以贷还贷认定,从而得出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无效民事行为!对于以贷还贷行为,从最高人民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到xxx市中级人民法院,从司法解释、最高院和省高院及其他法院众多判例,均不认定以贷还贷违法,不知道xx县人民法院从何处得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结论!一审法院在认定合同无效的情况下,作出的判决结果却也与合同有效时的判决结果毫无二致,令人百思不得其解。
三、一审法院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由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判决理由错误且与判决结果互相矛盾,从而很自然地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判决理由错误且与判决结果互相矛盾、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当予以撤销!
此致
x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xx县xx农村信用合作社。
二xxx年x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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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商标侵权申请书(案例15篇)篇十
答辩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男,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___日,汉族,户籍所在地_________________省_____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_____区__________镇__________村__________组__________号,现为“_________________食品店”业主,经营地址_________________县_______________镇__________村_______________路_______________号。
被答辩人:______________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省__________市_________________号。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董事长。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提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1、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2、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一、侵权行为事实上已不存在。
答辩人对被答辩人在起诉状中诉称的侵权事实无异议,但答辩人于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日和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日先后共两次从海宁_____________所购进的“_____________”,每箱48块,共96块,在不知该产品为侵权产品的`情况下已于原告起诉前售完,且其后并不再购进涉案产品进行销售。因此侵权行为事实上已不存在,被答辩人要求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的诉请无实际意义。
二、依据相关事实及法律,答辩人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答辩人尊重被答辩人的知识产权,但其销售涉案产品的行为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实施的,无主观过错。首先,涉案产品在外观上一般人很难辨别其是否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其次,答辩人从未因销售涉案产品受到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罚;最后,被答辩人于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日取证后,在明知答辩人存在侵权行为的情况下,也没有及时发出要求答辩人停止侵权行为的警告或请求,也并没有及时到法院起诉,因此答辩人的行为完全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实施的。此外,答辩人所销售的涉案产品是其从_____________所购进的,依据《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答辩人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答辩人请求贵院依法公断。
此致
_______________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优秀商标侵权申请书(案例15篇)篇十一
诉讼请求:
1、确认两被告侵犯原告第***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2、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行为;。
3、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连带赔偿原告合理费用支出及损失额共计***万元;。
5、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申请注册的第***号商标,于***年***月***日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予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第25类):鞋(脚上的穿着物);服装;游泳衣;足球鞋;帽;袜;手套(服装);围巾;婴儿全套衣;雨衣。该商标经原告投入大量广告宣传,在服装市场上享有较高知名度与美誉度。
被告二经营的淘宝网为提供商品或服务电子交易平台的网络服务营运商,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为浙***,并为买卖双方提供支付宝、消费者保障等盈利服务。被告二疏于履行法律规定的审查义务,致使淘宝网上存有高达数百家未经原告许可擅自销售、许诺销售涉嫌侵权产品的网络店铺(经南方公证处证据保全),实质上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52条第4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0条第2项规定---------为实施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属于共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经南方公证处证据保全的侵权网络店铺----“***”未经原告许可,大肆销售、许诺销售含有服装。侵权结果发生地在广州越秀区中山四路广州市南方公证处,该案贵院有管辖权!
原告先后于***年***月***、***年***月***日将第***号商标许可给林伟璇、武梅、魏木生、汝凤玲广东省内使用,三年许可费总额为***万,足以折射出该商标市场价值!原告并将上述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向商标局提交备案,并先后获得商标局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通知书(赔偿额参照)。
(***)南公证内字第***公证书记录的“东京著衣”网店侵权销售额一个月达***元,按照***年***月***日计算至***月***日止共计按照***个月统计,侵权销售总额为***元。而该份公证书记录的“xx著衣”网店侵权库存总数为***件,分别按照展示的价格统计库存总额为***元。加之公证费***元、律师费***元,购物费***元,故原告请求***万元赔偿于法有据!
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其相关规定,请求法院判决两被告承担停止侵权、赔偿原告损失等民事责任。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上诉人(一审被告):温州xxx鞋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状元镇三期工业区11号四楼。
法定代表人:潘xx,董事长。
代理人:杨xx,北京市洪范广住律师事务所律师。
电话:xxxxxxxxxx。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xxx(福建)鞋服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梅山镇鼎诚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傅维锦,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侵犯商标专用权一案,不服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xxxx)泉民初字第487号民事判决书,特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xxxx)泉民初字第487号民事判决书;。
2、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事实和理由:
一、一审法院超出被上诉人诉讼请求范围作出判决,无法律依据。
在本案中,被上诉人在诉讼请求中主张两被告(包括上诉人)停止在其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等商业活动中使用“bluecat”等文字,而一审法院在判决中则超出被上诉人诉讼请求范围,判令上诉人停止使用“bluecatshoes”文字。
诉讼请求作为法院判决的具体事项,制约着判决的具体范围,一审法院超越当事人诉讼请求范围进行施判,无法律依据。事实上,上诉人对“bluecat”文字商标享有独占许可使用权,被上诉人主张上诉人在网站中使用该文字构成商标侵权无任何依据。
二、上诉人温州xxx公司在其网站上使用“xxx鞋业”、“xxx鞋博士”等文字与被上诉人福建xxx公司“xx”商标并不构成“商标近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答》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商标近似”的构成要件有二:其一,是涉讼文字标识与权利人的注册商标文字近似,其二,是“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权利人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xxx”字面意义上是指“蓝颜色的猫”,实际指称《xxx淘气x问》中的一个卡通形象,“xx”则无此含义。“xxx鞋博士”中的“xxx”同样做此含义,另外“xxx鞋博士”系由五个汉字构成、“xx”则由两个字构成,二者字型不同;“xxx鞋博士”意指xxx鞋质量好、品位高,而“xx”二字显然无此含义。
“bluecat”与“xx”同样不构成文字近似:“bluecat”系由英文字母组成,而“xx”由汉字构成,二者字型不同;“bluecat”中的“blue”意指“蓝色”,而“xx”中的“兰”指“兰花”、“兰草”或姓氏之意,无此含义;“bluecat”做“xxx”解释,同样出自《xxx淘气x问》中的一个卡通形象,“xx”则无此含义。更重要的是,“bluecat”做为上诉人具有独占许可使用权的商标,被上诉人当然有权利在其网站中使用。
由此可见,上诉人网站中使用的“xxx”、“xxx鞋博士”以及“bluecat”与“xx”文字直接进行比较,并不构成文字近似。
(二)上诉人网站中使用的“xxx鞋业”、“xxx鞋博士”、“bluecat”文字更不会造成误导公众、混淆商品来源。
最高法司法解释规定“商标近似”认定中,除对商标间直接进行文字、图案比对外,还应当对是否造成“误导公众”、“混淆商品来源”进行认定。商标法立法宗旨就是要制止“混淆”,仅有商标间文字近似,不能造成误导公众、混淆商品来源的,不能认定构成商标侵权。
而认定是否“误导公众”、“混淆商品来源”,应当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能力为标准、要遵循整体观察的原则。被上诉人既然主张上诉人网站中使用的文字构成商标侵权,而涉讼文字又是做为网站整体内容的组成部分,那么,认定涉讼文字是否会造成与被上诉人商品来源的混淆误认,就不能将其与网站整体内容相割裂,而应将涉讼文字放在整个网站中与被上诉人商标进行比较,进而认定是否会造成混淆误认。
作为《xxx淘气x问》的授权生产厂家,上诉人的网站被深深的打上了该部卡通片的`烙印:网站上的全部卡通形象均来源于该部卡通片,而且被控所谓侵权文字旁边均配有“xxx”、“咖喱”、“淘气”等卡通形象:如“xxx鞋博士”文字左侧配有xxx和咖喱的卡通形象、“bluecat”文字左侧是xxx全家福的图片、“xxx鞋业”文字的左侧则是xxx的形象。上诉人在网站显著位置均注明:“温州xxx鞋业有限公司是大型卡通片《xxx淘气x问》唯一授权的童鞋和书包生产厂商”、“xxx淘气3000问授权产品”字样。这一切无不昭示,本网站宣传的童鞋、书包商品均与《xxx淘气x问》有关,“xxx”、“xxx鞋博士”、和“bluecat”均指《xxx淘气x问》中的“xxx”,并非其他的“xxx”,更非被上诉人的“xx”。上诉人将“xxx”、“xxx鞋博士”、“xxx鞋业”等文字与《xxx淘气x问》中的卡通形象结合在一起使用,足以将其网站中宣传的产品与被上诉人的“xx”商品相区分。
一审法院将涉讼文字与网站整体内容相割裂,从涉讼文字与被上诉人商标简单比对中,直接得出误导公众、混淆商品来源的结论,进而认定上诉人构成侵权,既不符合“商标近似”构成要件规定,又不符合“整体观察”和“相关公众一般注意能力”原则。
综上,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有误,请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予以改判,以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温州xxx鞋业有限公司。
优秀商标侵权申请书(案例15篇)篇十二
本律师接受生物有限公司(下称辉瑞公司)委托,就贵行来函声称xx公司侵犯控股有限公司商标专用权事宜进行处理,现就有关事项函告如下:
贵行来函中,声称有关行为人使用了来函附件2中的calcium钙尔康?、善维等商标,已经侵犯了“钙尔奇”、“钙尔奇d”、“善存”等注册商标专用权。本律师认为,判断商标侵权行为是否成立,关键视乎于行为人使用的商标与他人的注册商标是否相同或近似。
1、关于“钙尔奇”、“钙尔奇d”注册商标。
calcium钙尔康?与注册商标“钙尔奇”、“钙尔奇d”均系由三个或者三个以上汉字或外文构成,但“钙尔奇”与钙尔康有一个汉字不同,钙尔康商标中文与calcium外文同时使用,二者在形式上明显不同,且在整体上含义有显著区别,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故calcium钙尔康?商标与“钙尔奇”、“钙尔奇d”注册商标不构成相同或近似。
2、关于“善存”注册商标。
根据我国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审查判断标准与实践,在商标仅由二个汉字构成的情况下,如果仅有一个汉字相同,则一般不判定为近似商标。善维商标与“善存”注册商标均由二个汉字构成,但有一个汉字不同,且二者字音、形、义均有显著区别,故善维商标与“善存”注册商标不相同或近似。
3、关于“善存彩色柱条图案”注册商标。
本律师留意到,“善存彩色柱条图案”的商标专用权期限为20xx年1月14日至20xx年1月13日,故在20xx年1月14日之前,该商标专用权不受法律保护。而现今时间是20xx年12月,“善存彩色柱条图案”商标尚未开始受法律保护,故无须再作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审查判断。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由于calcium钙尔康?、善维等商标与“钙尔奇”、“钙尔奇d”、“善存”等注册商标不构成相同或近似,有关行为人使用calcium钙尔康、善维等商标不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公司所提供的情况是,该公司是在中国注册成立的'合法营业机构,在经营过程中,一直注重遵守《商标法》及有关法律之规定,从未有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贵行来函附件中所提及的文件,均系传真件或复制件,文件中并无辉瑞公司工作人员的签名或公司印章,无法辨别这些文件的真实性,故根据中国大陆法律,这些文件不能证明辉瑞公司有宣传、销售附有calcium钙尔康、善维等商标的钙片或维他命保健商品的行为。如有其他公司或个人冒用辉瑞公司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一经查实,公司将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但公司作为一个负责任的营业机构,深明侵犯知识产权的危害性及后果的严重性,公司之前没有实施商标侵权行为,也保证将来不会有宣传、销售附有calcium钙尔康、善维这些争议性商标的保健商品的行为。辉瑞公司认同贵行及贵行委托人的举动,但建议贵行向真正的商标侵权行为人主张权利,如贵行愿意,公司愿就贵行打击商标侵权行为的行动提供线索。
xx律师事务所。
20xx年xx月xx日。
优秀商标侵权申请书(案例15篇)篇十三
律师事务所接受a公司委托,指派本律师处理b先生与委托人商标侵权纠纷相关事宜,针对b先生未经委托人授权而擅自使用“”品牌字号的行为,结合相关事实和法律规定,致函如下:
“”品牌由委托人创办,属委托人所有并持续使用,并于x年x月依法申请商标专利,现已经批准并公告。x年x月,b先生曾表示有意向加盟委托人“”品牌,并与委托人进行了初步沟通。后又与委托人再次洽谈加盟事宜,详细了解了委托人公司加盟条件及其他合作事宜。后因加盟合作方式,双方未达成共识,加盟事宜未果。
x年x月,委托人与另外一意向客户c先生就加盟事宜,达成合作意向,并签订了加盟协议,授权c先生在xx地区加盟经营“”品牌。委托人于近日获悉,b先生未经委托人授权,已经私自在xx市开办了“”店,并以“”名义对外招聘,已严重影响了委托人声誉和正常经营活动,将委托人置于违约的法律风险当中。
鉴于上述事实,b先生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委托人合法的商标权益,应按照民法及商标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请b先生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停止一切使用“”品牌的行为,自接函之日起三日内与本律师或者委托人联系,协商处理相关事宜。否则,委托人将有权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其合法权益。届时,b先生不仅要停止侵权行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承担所有侵权法律责任,对b先生声誉和日后经营都会有很大影响。
特此函告,望b先生慎思,以免诉累!
律师事务所。
律师:xx。
xx年xx月xx日。
优秀商标侵权申请书(案例15篇)篇十四
答辩人:
被答辩人: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xx号,法定代表人:xx。
因被答辩人诉答辩人商标侵权纠纷一案【案号(20xx)东一法民五初字第xx号】,现就被答辩人提出的诉讼请求作如下答辩,请法院予以采纳。
答辩人不同意被答辩人的所有诉讼请求,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没有任何依据,请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所有诉讼请求。
一、“oppo”手机商标并非知名品牌商标。
根据被答辩人提交的材料可知,“oppo”商标最初是由蓝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在开曼群岛注册所拥有,注册有效期限从4月28日至4月27日。
东莞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是于月28日受让蓝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oppo”注册商标,并于同年12月29日变更为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至8月份,被答辩人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对注册商标“oppo”的使用时间不到一年,相关公众对此商标不甚了解。
因此,从被答辩人对“oppo”手机商标的使用时间即可推知其在还构不成品牌商标。
二、答辩人所被诉请的涉案手机销售有合法来源,答辩人没有侵权故意,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答辩人被起诉的涉案手机有合法来源,答辩人是通过正规合法的途径从xx太平电子城购进,对此事实,有被答辩人提交的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工商长处字第9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反证。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可知,答辩人没有侵犯被答辩人“oppo”商标专用权的故意,无需承担任何侵权责任。
至于被答辩人提交的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其并不能当然作为认定答辩人商标侵权故意的依据。
行政处罚是不以当事人的主观故意取向如何而作出,而民事商标侵权则需要有当事人的主观故意为前提。
因答辩人的涉案手机有合法来源,答辩人没有商标侵权故意,因此无需承担商标侵权责任。
三、被答辩人诉请答辩人赔偿人民币50000元损失没有任何依据,依法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一方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第七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
被答辩人开口即要求答辩人赔偿50000元侵权损失费用,但并未提供任何依据说明其损失赔偿额是如何计算而来,因此,其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50000元的损失赔偿费用因没有任何依据而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另一方面,根据《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被答辩人不能证明其自称的因答辩人商标侵权所遭受到的损失,那么,商标侵权赔偿数额就应带按照被答辩人所认为的因答辩人侵权所得利益进行赔偿。
根据被答辩人提交的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工商长处字(2009)第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的内容可知,涉案21台手机进货价均为450元/台,而售价仅为520元/台,售出的.涉案手机仅为三台,销售收入只有1560元,利润也仅有210元。
因此,即使答辩人真若构成被答辩人认为的销售侵犯其商标专用权的手机,答辩人的侵权所得利益只有210元,根据商标法的规定,答辩人的侵权赔偿数额也只有210元。
但被答辩人却信口开河,没有任何根据的漫天要价50000元的侵权赔偿额完全是借诉讼之手段谋取暴利之目的。
被答辩人为达到谋取暴利的目的,甚至通过不正当关系,将一年前的自称是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行政处罚资料复印出来当作起诉商标侵权的证据材料,并在珠三角及其它地区大范围地起诉手机零售商,非常明显,被答辩人所谓维权只是幌子,伙同他人恶意维权,借以谋取高额暴利才是其真正目的。
所以,请求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无理要求。
四、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在《东莞日报》和《南方都市报》上刊登所谓的包含承诺不会再次侵权的道歉声明于法无据。
如上所述,答辩人根本未对被答辩人的商标构成侵权,故无需承担任何侵权责任。
假若构成侵权,侵权情节也非常轻微,未对被答辩人的声誉构成任何影响,赔礼道歉属人身侵权的范围,而本案根本没有构成人身损失。
答辩人无需在《东莞日报》和《南方都市报》上刊登所谓的包含承诺不会再次侵权的道歉声明。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也是没有任何依据。
答辩人只是一个小个体工商户,现在生意已非常惨淡,几乎面临关闭状态,整个店铺价值甚至也不过区区几万元,根本就再经不起任何轻微的经济冲击。
所以,请求法院综合考虑上述事实以及构建社会和谐大局的基础上,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所有诉讼请求。
此致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答辩人:广东尚智和律师事务所:田发园律师。
20xx年3月日。
优秀商标侵权申请书(案例15篇)篇十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六部门联合发布的《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xx年秸秆禁烧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将20xx年秸秆禁烧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我市辖区内实行全面禁烧,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在露天场地焚烧秸秆。
二、各乡镇、街道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制定详细方案,层层落实责任。要集中力量开展拉网式检查,特别要加大重点时段、重点区域的巡查力度,及时制止焚烧行为。
三、加强部门联动,公安、城管、环保、农业、林业、交通、公路等部门要加强联系、密切配合,组织开展联合执法和巡逻检查,对违反规定,露天焚烧秸秆的,责令立即停止,并对直接责任人进行教育或处罚;造成重大大气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四、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做好秸秆禁烧的宣传教育和引导工作,切实提高广大农民群众的环保意识和守法意识,增强秸秆禁烧的自觉性。
五、市政府将适时组织开展现场督查,对工作不力、措施不当,发生秸秆焚烧现象的乡镇(街道)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行政问责。
六、群众发现焚烧秸秆现象,可拨打举报电话:。
禹城市人民政府。
20xx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