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在国民经济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对于一个国家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以下是一些精彩的建设工程总结范文,供大家阅读和参考。
优秀建设工程申请书(通用22篇)篇一
承包人:(以下简称甲方)。
分包人:(以下简称乙方)。
在周口市城管局、周口市东新区政府、周口市搬口办事处的协调下,经业主周口银龙水务公司的同意,中国水务集团渝泉水业有限公司将周口市南水北调东区水厂工程的围墙工程分包给双方就分包事项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1、分包人资质情况。
资质证书号码:
发证机关:
资质专业及等级:
复审时间及有效期:20年月日。
法人代表或授权委托人:
2、分包工作对象及提供劳务内容。
工程名称:周口市南水北调东区水厂工程。
工程地点:周口市东新区。
分包范围:水厂工程的围墙工程(仅限围墙)。
3、分包工作期限。
开始日期:(按政府要求)年月日,结束日期:年月日。(除黏贴花岗岩外,其余工作必须在20xx年4月20号之前完成)
4、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按国家现行的《建筑安装施工程工及验收规范》和《建筑安装工程质量评定标准》,本工作必须达到合格的质量评定等级。
5、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6、标准规范。
本合同标准规范如下:
(2)建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本合同;本合同附件及补充协议等相关约定;。
7、图纸。
7.1工程总承包人应在分包工作开工天前,向分包人提供围墙图纸套。
8、项目经理。
8.1工程总承包人委派的担任驻工地履行本合同的项目经理为,职务项目经理。
8.2分包人委派的担任驻工地履行本合同的项目经理为:职务:。
9、工程总承包人义务。
9.2向分包人提供相应的水准点与坐标点控制的位置;。
9.6按本合同约定,按时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款;。
10、分包人义务。
10.2分包人根据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向工程承包人提交施工计划,以及与完成施工计划相应的劳动力安排计划。
10.11分包人应为施工场地内自由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保险事故发生时,分包人有责任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分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与工程总承包人无关,由此造成对工程总承包人影响和损失的,均由分包人全额承担。
11、施工验收。
11.1分包人应确保所完成施工的质量,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分包人应按规范要求在隐蔽工程前及施工完毕,应向工程承包人提交隐蔽工程报告或完工报告,通知工程承包人验收;工程承包人应在收到分包人的上述报告后2天内告知监理及业主,要求业主、监理对分包人施工成果在7天内进行验收,验收合格或者在上述期限内未组织验收的,视作分包人已经完成。但隐蔽工程验收结果或工程竣工验收结果表明分包人施工质量不合格时,分包人应负责无偿修复,不延长工期,并承担由此导致的工程总承包人的相关损失。
11.2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在质量保修期内的质量保修责任仍由分包人承担。
12、工程的计价方式及支付方式。
12.2由于本分包工程的施工时间短,因此本工程无预付款,全部工作完成(包括资料的移交)。根据工程量、形象进度,乙方可向甲方借款(每次借款不超过已完成工程量的80%)。验收合格后7天内,分包方根据本合同及建筑工程的正式发票向工程承包人要求支付工程款,工程承包人在收到分包人的全部合格资料后7天内支付工程总价款的95%。余款5%作为工程保修金,质保期满后7天内付清(无息)。
12.3保修期内由于分包方不履行保修义务的而引起工程承包人发生的相关费用在质保金中扣除。
13、合同份数。
14、补充条款。
15、合同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优秀建设工程申请书(通用22篇)篇二
(监督机构名称):
我单位建设的(工程名称)的参建单位情况:
监理单位:
;施工单位:。
该工程于。
****年**月**日开工,已于。
****年**月**日完成了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内所有分部分项工程,施工现场所有起重机具设备已拆离现场,施工项目无任何工伤(亡)事故(施工项目工伤(亡)事故已经处置完毕)。
恳请完善安全竣工相关手续。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项目经理(签字):
施工单位(盖公章):
****年**月**日。
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
监理单位(盖公章):
****年**月**日。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
建设单位(盖公章):
****年**月**日。
优秀建设工程申请书(通用22篇)篇三
简要说明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批准单位及批准文号,批准的建设规模和投资概算(包括批准调整概算),建设项目的主要内容等。
1.项目开工及完工日期(如有延误和提前需说明原因);
2.项目主要参建各方简要介绍;。
3.项目建设规模、内容与批准情况对照分析(如有较大不同需说明原因与变更过程);。
4.项目各专项验收环节通过情况(验收时间、验收结论);。
5.项目试运行情况。
概算(修正概算)、预算执行情况与决算批复情况。
1.工程质量分析,对施工中发生的质量事故处理结果的情况说明;。
2.对工程技术档案的整理归档情况;。
3.对收尾工程的处理意见;。
4.项目建设的经验、教训及对今后工作的建议。
申请人:
日期:
优秀建设工程申请书(通用22篇)篇四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保障工程建设各方及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腾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土木工程、设备和管线安装、装饰装修等工程建设活动,适用本条例。
军事设施工程、抢险救灾工程及建筑面积六十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和农民自建自用的低层住宅,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是指对建设工程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维修等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施工规范和规程。
本条例所称专业工程,是指除工业与民用建筑和市政工程以外的建设工程。
第四条省、市、县(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主管部门。
政府有关专业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专业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监督管理。
第五条省、市、县(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质量实行监督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管理和监督;。
(二)负责对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建筑构配件等单位的资质审查;。
(三)对工程设计、施工进行监督检查;。
(四)组织或者参与建设工程质量验收;。
(五)查处建设工程质量违法行为;。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专业工程质量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会同有关专业部门进行。
第六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有关专业部门设立本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合称“质监机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质监机构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对其产资格进行考核确认后,负责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
质监机构的质量监督员必须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第七条建设工程质量实行分级分专业监督:
(三)除本条第(一)项以外的专业工程,由相应的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监督。
第八条建设过程中和保修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责任由质监机构鉴定。其鉴定结果可以作为调解、处理质量纠纷和质量问题的依据。
当事人对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提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重新鉴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答复。
(一)经批准的施工报建文件;。
(四)施工承包合同副本。
质监机构应当自收到上述文件、资料之日起七日内,指派负责该项工程的质量监督员,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第十条质监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省颁布的建设工程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质监机构在建设工程施工时应当在建设工程质量进行抽查,对建设工程的地基基础、主体和隐蔽部位进行跟踪监督,对有关事项做好记录。发现问题时,应当及时书面责令质量责任单位限期改正。
第十二条质监机构应当对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质量进行抽查。抽查不合格的,责令施工单位立即停止使用;已使用的,应当限期采取措施及时处理。
第十三条质监机构应当对竣工的建设工程质量按优良、合格、不合格进行等级核定。
质监机构自建设单位申请核定建设工程质量等级之日起三十日内,对于优良和合格的出具质量等级证书;对于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未经核定质量等级或者经核定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章质量责任。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选择符合资质等级的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承担相应的业务;委托资质等级相符的建设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实行监理,或者配备相应的专职技术人员进行监理。
建设单位应当在与选择和委托的各单位签订的书面合同中明确双方的工程质量责任。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应当体现优质优价的原则。对优良工程的具体优质优价办法,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施工承包合同中约定。
第十六条勘察、设计、施工和建设监理单位应当按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任务,并对其所承担的任务的质量负责,禁止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接任务。
第十七条禁止勘察、设计单位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质证书和设计出图专用章。
第十八条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
勘察、设计文件交付施工后,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原勘察、设计单位同意,不得更改。
勘察、设计文件经原设计单位同意更改的,设计单位应当及时通知质监机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建设监理单位。
设计单位应当向大中型建设工程、重点工程,以及采用新技术、新结构的工程的施工现场派驻设计人员。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施工规范、标准组织施工对所承包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分包工程的施工质量由分包单位向总包单位负责。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工程的规模和特点,配备相应的质检员。质检员应当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考核合,持证上岗。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按合同约定的工期组织施工,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随意改变约定工期。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使用经检验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施工设备。
第二十三条建设监理单位应当按合同约定履行监理职责,及时制止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
建设监理单位不得监理与其有隶属关系或者发生经营性业务关系的单位承包的工程或者供应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的工程。
第四章工程保修。
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建设工程保修期限从工程验收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工业与民用建筑和构筑物的土建工程为一年,其中屋面防水工程为三年;。
(二)建筑物的电气管线、给排水管线安装工程为六个月;。
(三)室外给排水管、城市道路和市政工程为一年;。
(四)其他建设工程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合同中约定。
商品房的保修由业主与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约定。
第二十五条建设工程因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不合格出现质量问题的,有关单位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质量责任:
(一)属于施工单位采购或者经其验收同意使用的,由施工单位承担质量责任;。
(二)属于建设单位采购的,由建设单位承担质量责任。
第二十六条在建设工程保修期内,建设单位发现工程质量问题,有权要求责任单位予以维修。责任单位自接到维修通知之日起,应当在七日内到达现场。责任单位朱按时到达,建设工程质量问题经质监机构鉴定属实后,建设单位自行维修的,所发生的费用由责任单位负责。
第五章社会监督。
第二十七条用户有权就工程质量问题向建设单位查询,可以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组织投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答复。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影响建设工程质量的行为,有关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对有功者予以奖励。
第二十九条建设待业的同业组织应当依照其章程督促其成员依法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
第三十条用户组织、消费者组织应当依法受理用户就工程质量问题的投诉,协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建设工程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对建筑面积一千平方米以上或者有纪念和观赏价值的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施工单位应当在其适当部位镶嵌注有工程名称和建设、设计、施工、建设监理单位名称的标志。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致使出现建设工程质量问题的,责任单位应当负责处理;造成损失的,责任单位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质监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未经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资格考核确认开展监督业务的,或者指派未经考核合格的人员进行监督的,建设单位有权拒绝接受监督;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建设单位违反第九条规定,不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擅自开工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停工,限期补办手续,并处以约定该建设工程投资预算千分之五的罚款。已施工的建设工程质量责任和停工造成的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三十五条质监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没收其所收质量监督费。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停止使用,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
质量监督员玩忽职守或者核定建设工程质量等级时弄虚作假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注销其上岗监督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并处以该项建设工程投资预算千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接施工任务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停工,并处以工程承包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勘察、设计,建设监理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相关业务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约定收费二倍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根据情节,降低其资质等级。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勘察、设计单位因勘察或者设计错误导致工程质量事故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以工程勘察或者设计费用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或者注销其勘察、设计资质;可对直接责任人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二款规定,施工单位不按设计要求施工,逾工减料,以次充好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进行整改直至工程达到设计要求;处以工程承包额百分之十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五以下的罚款;降低或者注销其施工资质;对直接责任人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不按照施工规范和标准组织施工的,或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并降低或者注销其施工资质。
第四十一条建设监理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玩忽职守或者与施工单位串通,损害建设单位利益,影响建设工程质量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监理单位处以建设监理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降低或者注销其资质;对直接责任人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施工单位的检测机构伪造检测数据或者检测结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降低或者注销其检测资质;对直接责任人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条例自1月1日起施行。
优秀建设工程申请书(通用22篇)篇五
xx有限公司。属于民营的股份制企业,该企业是20xx年在工商局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地址在扣河镇平安村,库大公路经此路过。主营滑子菇、香菇、双孢菇等食用菌的深加工企业,主要以食用菌腌制品为主。公司占地面积13万平方米。企业现有职工150人,其中技术人员25人。
项目改造前该企业20xx年资产总额为668万元,其中:固定资产净值526万元,流动资产39万元,净资产529万元,负债总额139万元,所有者权益478万元,年加工食用菌0.4万吨,年销售收入3396万元,净利润276万元,净资产收益率58.17%,资产负债率19.35%。
该企业现在生产设备落后,产品档次低仅能生产盐渍品,切产量低,现在年生产能力仅4000吨,为使产品达到出口标准,该项目主要新增加产品为食用菌速冻品、食用菌保鲜品、食用菌干品,项目改造后公司由一个产品品种增四个,即:速度品、烘干品,保鲜品、腌制品,年产能可达到1.5万吨,较改造前增加1.1万吨。今年2月份正式投产运营,经过4个月的运营,设备运行正常,达到了设计产能和产品质量指标,截止到20xx年5月30日该公司生产食用菌4500吨,实现销售收入3060万元,实现利润263万元。
该项目与20xx年3月获得了库伦旗发改委在备案批复,文号为:库发改字【20xx】45号,20xx年月13日由通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通辽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通发改产业字【20xx】521号文,转发自治区发改委、经信委内发改投字【20xx】2227号文《关于下达工业中小企业技术改造项目20xx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通辽市发改委【通发改产业字(20xx)199号《关于做好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专项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产品验收标准采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ccgf108.3—20xx)】“食用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该项目的设备通过政府采购中心进行招标,中标单位是平泉市食品包装机械有限公司,并于其签订了设备采购合同。
项目批准的目标及主要内容是:
1、主要建设目标。
该项目建设目标为年加工食用菌11000吨,详见下表:
2、主要建设内容。
根据生产工艺要求,本项目土建工程为3600平方米。
本项目设备为速冻生产设备,烘干生产设备、保鲜设备、化验设备。制冷设备、公共设施设备等,(详见设备采购合同)在项目的实施过程中没有做任何的变更。
1、项目建设内容完成情况,包括土建工程、设备购臵,公辅设施建设情况。
(1)土建工程,该项目土建工程总面积3600平方米,其中:低温库20xx平方米,保鲜库200平方米,制冷机房1400平方米,该项目的土建工程全部利用被扣河子镇合并的原平安乡政府的现有房屋,经过改造后,作为生产车间,原平安乡政府的现有房屋投资220万元,厂房改造投资50万元,该项目土建工程总投资270万元,较计划减少2万元。土建工程自20xx年4月开始改造,20xx年11月竣工。
(2)设备购臵。
该项目设备采用政府采购招标的形式进行设备采购,中标单位是平泉市食品包装机械有限公司,并于其签订了设备采购合同。采购内容包括:全部食用菌深加工专业生产线,全部公用和辅助设备,合同的主要内容为:设备的价款、设备运费,设备的安装和调试的交钥匙工程,设备采购运输、安装、调试自20xx年12月开始至20xx年12月竣工。该项目设备总投资939万元,和计划投资额一样。
2、项目投资完成和资产形成情况,包括中央预算内资金,地方配套资金,企业自筹资金,银行贷款使用情况。
该项目完成投资1230万元,形成固定资产1209万元,形成递延资产21万元。较计划建设投资的1357万元减少127万元,其中:土建投资减少2万元,项目前期费减少65万元,基本预备费节约60万元。
项目建设资金由两块筹措。一是中央预算内资金70万元,企业自筹1160万元,中央预算内资金70万元全部用在采购设备上。
3、项目工程建设质量,生产线或设备运行情况。项目土建工程是在原有房屋改造而成的,改造的同时也对原来的建筑进行了加固,工程达到优良的标准。设备通过招标,采取了交钥匙工程,生产线及设备经过4个月的运行,设备运行状态良好,达到了设计的产能和产品质量标准。
4、项目工程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执行情况。
因为该项目是以企业投资为主体,所以项目建设是项目单位法人为项目管理法人。企业组成专门的技改领导小组组织管理项目的建设。该项目的设备采购、运输、按装调试采用合同制。该项目的设备采购实行政府采购招标的形式进行设备采购,中标单位是平泉市食品包装机械有限公司。
5、项目投产(试运行)后,技术进步,工艺水平、产品质量、产能、节能环保、安全生产等情况。
项目投产经4个月的运行,技术进步,工艺水平、产品质量、产能、节能环保、安全生产等各项都达到了设计指标情。
6、环保、节能、消防、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三同时”情况及单项验收情况。
在项目建设时,建设单位就对环保、节能、消防、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做到了“三同时”。项目运行后,组织了各单项验收,环保、节能、消防、劳动安全卫生,都通过了验收。
7、需淘汰落后生产能力项目的产能淘汰情况。
该项目属于提高产品质量,没有淘汰落后生产能力项目。
8、竣工结算及审计情况,实际财务支出及用项,投资节约或超支情况及原因分析。
该项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的'财务审计,其结果是:该项目完成建设投资1230万元,形成固定资产1209万元,形成递延资产21万元。较计划建设投资的1357万元减少127万元,该项目土建工程总投资270万元,较计划减少2万元。该项目设备总投资939万元,和计划投资额一至。项目其他费用支出21万元,其中:前期费15万元,较计划数额减少65万元,减少单位管理费6万元,和计划数额一致,基本预备费为0元,较计划数额减少60万元,。
9、项目档案情况、
该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文件、资料都按国家相关要求建立了项目建设管理档案,档案完整、真实、系统。
通过本次技术改造为使产品质量达到了出口标准,项目改造后公司由一个产品品种增四个,即:速度品、烘干品,保鲜品、腌制品,年产能可达到1.5万吨,较改造前增加1.1万吨。今年2月份正式投产运营,经过4个月的运营,设备运行正常,达到了设计产能和产品质量指标,截止到20xx年5月30日该公司生产食用菌4500吨,实现销售收入3060万元,实现利润263万元。
通过此次改造,扩大了产能,为广大的菇农解决了销售的问题,增加了广大的菇农的生产积极性,为库伦旗食用菌产业的发展气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提高了农民收入,具有极大的社会效益.
通过此次技术改造,感触最深的是只有先进的设备才能生产出高质量的产品,该公司的改造,增加了较高级的.产品,产品的质量有一个飞跃的提升,产能得到了极大的提高,从而促使企业能提高最大的经济效益。
存在的问题,此次改造忽略了企业的网路信息建设。
该项目的建设完全按原设计规划执行的,从产能、产品质量等方面都达到了设计的目标,资金的使用也符合设计的要求。个方面的资料齐全。
20xx年6月,技术改造专家组对该项目进行了审计和验收,对项目实际情况,项目资金与中央预算内投资使用情况以及项目改造后的效果进行确认,投资到位情况和技改成果得到了技术改造专家人可。
20xx年6月22日,该项目通过了技术改造项目专家审查。
附技术改造项目竣工验收专家组人员名单。
专家组组长签字:
20xx年6月22日。
优秀建设工程申请书(通用22篇)篇六
站:
我单位施工的项目,于2018年3月29日已施工结束,我单位已组织施工、监理单位对工程终止施工的情况进行了确认,并组织施工、监理单位开展了现场安全检查,并确认已排除所有施工遗留的安全隐患。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和有关规定,特向你单位申请办理终止安全监督手续。
建设单位意见:
项目负责人(签字):
建设单位(公章)。
****年**月**日。
施工单位意见:
项目经理(签字):
施工单位(公章)。
****年**月**日。
监理单位意见:
项目负责人(签字):
监理单位(公章)。
****年**月**日。
注:本通知一式四份,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安监机构各一份。
优秀建设工程申请书(通用22篇)篇七
乙方(全称):东乡县赣东路桥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守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协商—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五府山镇甘溪村(分场)甘溪至上应青山公路砼路面建设工程。
工程地点:五府山镇甘溪村。
工程内容:按设计图纸施工。
资金来源:上级拨款(交通、危旧房配套)。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按设计图纸施工。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2014年6月26日
竣工日期:2014年12月30日
四、质量标准。
图纸施工说明书、设备说明书设计变更等技术文件为依据施工。
2、乙方投标自报的工程质量标准为合同约定条件,其质量等级符合甲方的招标要求。
3、如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条件的部分,甲方现场代表及监理—经发现,可要求乙方返工,直至达合同约定条件,并由乙方承担返费用。返工后仍达不到约定条件,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4工程实行监理制,甲方聘任对工程进行全过程监理,具体委派工程师对该工程的监理。
五、合同价款与支付。
1、合同价款。
乙方的投标价格即为中标价,中标价即为合同价。合同价款金额合计为人民币壹佰壹拾玖万捌仟玖佰伍拾陆元整(1198956元)。合同价款包含了税收、招标范围内施工图、工程量清单所有工程量的造价(按实际工程量决算,验收后予以结算)。
2、工程款支付方式。
1、乙方主要设备进场后支付预付款%。
2、承包人提供的当月已完成合同工程量报告经甲方审查确认按审定价款%支付工程进度款。
3、决算审计定案后,付清总价款的90%,其余10%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
六、合同工期和施工组织设计。
(一)进度计划。
1、乙方应根据甲方的工程日期,拟出可行性整体施工进度计划,交甲方批准。
2、乙方必须按标准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甲方代表和监理对进度的监督检查。工程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乙方应按甲方代表或监理工程师的要求作出整改。
(二)工期延误。
1、如果由于以下原因造成竣工日期的延误,经甲方确认后,乙方有理由延期完成工程,甲方同乙方商议后决定按时间延长期限。
a、额外的或饼加的工程数量。
b、甲方原因造成的延误,障碍,停止。
c、不可抗力。
d、可能出现,但不是乙方的过失或违约造成的。
2、非上述原因,乙方不能按合同工期完成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向甲方支付赔偿金。赂偿费支付办法为按合同工期每推延一天赔偿500元,依次累计。
甲方可以应向乙方支付的任何金额中扣除此项赔偿费,此赔偿费的支付并不能解决乙方完成工程的责任或合同规定的其它责任。
(三)、安全生产。
1、按省交通厅有关文件规定执行、计算安全生产费和安全保险费及意外伤害保险费。
2、乙方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修复的整个过程,应该充分关注和保障所有在现场工作的人员安全,严格执行国家及行业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条例、制度等,采取有效措施使现场和本合同实施保持有条不紊,以免上人员的安全受到威胁,实现无安全责任事故,人员伤亡率为零目标。
3、乙方在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及其缺陷修复的整个过程中若发生安全事故责任和费用均由乙方处理、承担。
(四)、缺陷责任。
1、质量缺陷期为交工后一年。
2、完成未完工程及修复缺陷:乙方在缺陷责任期内,应尽快完成未完工程及本工程缺陷病害的修复,达到甲方或监理工程师认为合格的要求。
3、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执行甲方指定的对本工程存在的缺陷、病害或其他不合格之处进行修补,重建以及修复,则甲方有权雇用其他人员从事这些工作,并支付报酬,所花费用及由此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可从乙方的保质金中扣除。
4、缺陷责任期内的缺陷修复费由乙方自行负责。
(五)、工程结算。
a、乙方需提供合格的、完整的竣工资料。
b、经甲方、监理工程师及上级单位对本工程进行实验,且实验合格公布后,进行工程结算,并送交审计。
(六)、材料设备供应:
材料设备均由乙方自行采购,但质量应得到甲方和监理工程师的确认。
(七)、技术规范:
1、采用的技术规范为:国家现行施工验收规范,国家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2、材料的质量和试验要求:
a、提交出厂合格证及技术指标试验资料。
b、钢材,水泥进场后必须作二次试验。
七、组成合同的文件。
2、中标通知书。
3、招投标标书及施工组织设计(正本)。
4、图纸、工程量清单、预算书。
5、通用合同条款。
6、廉政合同。
7、安全合同。
8、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9工程缺陷期保证书。
八、本合同未尽事宜:按招标文件中的通用合同和专用合同有关条款执行,若以上无规定的双方另行协议,协议书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如有争议,由交通主管部门、设计单位、监理公司和审计部门共同协商。
九、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
合同订立地点:五府山镇。
本合同双方约定:本同合一式伍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监理公司一份,自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委托代表人:
乙方: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监理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优秀建设工程申请书(通用22篇)篇八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
我单位在___修建的___(《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为:___),现已完成建设工程规划要求执行情况自查,特申请规划验收。
建设单位(公章):
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日。
优秀建设工程申请书(通用22篇)篇九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zz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请求事项。
1、裁决被申请人立即向申请人支付设计费万元。
2、裁决被申请人按每日发生的违约金为欠款总额的千分之二向申请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至为元,违约金总额从逾期付款之日计至实际付款日。
3、裁决被申请人承担全部仲裁费用。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年月日签订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下称“原合同”,见证据2),约定:被申请人委托申请人承担安置用房项目的工程设计。原合同对设计内容、收费标准、双方权利义务做出了规定,并规定了违约责任及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即原合同第7.2款:“每逾期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原合同第8.7款还约定: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同意由zz仲裁委员会仲裁。
原合同签订后,申请人依约履行了设计义务并将工程方案及工程施工图交付予被申请人,工程方案及工程施工图亦经相关主管部门及审查所审查合格。(见证据3)。
年月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工程设计补充协议书》(下称“补充协议”,见证据7)。补充协议表明:由于规划调整,主管机关将项目地块东面的用地划拨给被申请人,根据主管机关有关文件的要求及被申请人的意见,对新增用地设计的同时,需对原项目设计进行修改。补充协议规定:
1、设计取费:新增用地建筑面积平方米套用原合同收费标准,需增补设计费万元;本次设计需对原一期设计作重大调整,调整的工作量占原设计工作量的%,需增补设计费万元;补充协议修改及新增部分的总设计费合计万元;原合同仍按原约定履行。(见补充协议第一条)。
2、付款进度:补充协议签订后7日内,支付该协议总设计费的10%即万元作为定金;本次修改及新增部分(部分)的方案批复后7日内,支付总设计费的20%即万元;本次修改及新增部分的施工图提交后7日内,支付总设计费的65%即万元;本次修改及新增部分的工程竣工验收后7日内,支付总设计费的5%即万元。(见补充协议第三条)。
3、补充协议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未尽事宜参照设计合同执行。(见补充协议第四条)。
补充协议签订前,申请人即已根据被申请人的要求进行补充协议所规定的改扩建设计工作,包括:改扩建工程的设计方案已完成、交付被申请人并已经主管部门批复通过(见证据4),开始了施工图设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补充协议的签订,是对被申请人的委托设计内容、申请人已完成和应完成的改扩建设计工作、设计收费以及双方相关权利义务进行的书面补充和确认。补充协议签订后,申请人依约完成了补充协议规定的施工图并交付予被申请人,该工程施工图亦经zz市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所审查合格。(见证据6、证据8)。
依据补充协议第三条,就申请人已完成的全部设计工作,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设计费累计万元,为此,申请人于月日开具了两张总额为万元的设计费发票(见证据9)提交被申请人以催讨欠款。
迄今为止,虽经申请人多次催讨,但被申请人并未依约支付全部到期应付的设计费及其相关逾期付款违约金(见证据10)。
综上,被申请人拒不履行补充协议规定的付款义务,其行为已严重违约、损害了申请人的利益,应继续履行补充协议规定的付款义务并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申请人依法请求仲裁庭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裁如所请。
此致
zz仲裁委员会。
延展阅读:
委托单位(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设计单位(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北京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制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
填写合同须知。
一、凡在北京地区承担建设工程设计任务的单位,统一使用本合同;。
二、填写本合同时,必须使用正楷,字迹工整清晰,填写内容准确齐全;。
四、本合同不适用外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设计项目;。
五、本合同由北京市勘察设计管理处统一单位编号;。
六、本合同由北京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制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任何单位不得自行翻印。
委托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设计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以及北京市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并共同履行。
第一条工程项目。
甲方委托乙方承担以下工程设计任务:
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北京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文件:____________(见附件2);。
本工程的设计阶段、内容、规模、工程投资(见附件3)。
第二条设计资料、设计阶段及设计文件的提交。
本工程设计依次按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开展设计工作。设计进度依照建设部规定的设计周期,并考虑甲方对该项工程的实际要求以及乙方的可能,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约定如下:
(二)乙方按约定的时间提交下列设计文件:序号设计文件名称份数交付日期备注提交设计文件的份数以国家物价局和建设部的规定为准,超出部分另行收费。
(三)设计文件提交日期在双方签订合同时若不能确定,则可待设计工作进行到可确定时,甲乙双方另行签订《阶段设计协议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执行。
第三条设计收费及支付方法。
(一)本工程设计收费按照国家和北京市现行收费标准执行。甲方要求设计单位超出规定设计周期赶工提供设计图纸,设计单位可以收取最高不超过设计费的三分之一的赶工费,具体数额由甲乙双商定。
(二)本工程设计收费详见附件3“委托设计项目表”。本合同生效时甲方向乙方预付估算设计费总额的20%作为合同定金,设计工作完成后,定金抵做工程设计费。
(三)乙方向甲方提交初步设计文件时,甲方向乙方拨款付应付设计费总额的30%(不含定金)。
(四)乙方向甲方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时,甲方向乙方按设计概算结清全部工程设计费。
(五)对采用先进技术而节约投资、缩短工期或在建成后有显著经济效益的设计,经北京市城乡规划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确认后,可适当增收工程设计费。增收金额按北京市有关标准执行,未定具体标准的,由甲、乙双方商定。
(六)本合同在执行期间,如遇国家规定的设计收费标准调整时,甲乙双方已定的设计收费额应按新标准重新核定,并按核定后的设计收费额进行结算。
第四条双方责任。
(一)甲方责任。
1、如期向乙方提交本合同规定的有关建设文件和设计资料,并保证所提交资料质量达到工程设计要求。
2、按约定的日期和数量付给乙方定金和工程设计费。
3、负责本工程各阶段设计文件向规划设计管理部门的送审报批工作,并负责将报批结果正式书面通知乙方。
4、甲方要求乙方进行现场设计或派驻现场设计代表时,应向乙方正式发出邀请书,并且负责乙方必要的工作条件,所需费用由甲方负担,不计入工程设计费总额之中。
5、本工程建筑材料、设备的加工定货如需乙方设计人员配合时,所需费用由甲方承担。
6、在不增加工程设计费总额的情况下,甲方有责任就本工程设计中所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等项目,协助乙方办理技术合同中应由甲方办理的有关手续。技术合同可作为本合同的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二)乙方责任。
1、如期向甲方将付本合同规定的设计文件,并保证设计文件的质量符合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规范的'要求,符合甲方的建设使用要求。
2、负责本合同所列工程设计项目开工前的设计交底工作。负责该项目施工期间及时解决与设计有关的技术问题。按规定参加该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竣工的验收。
第五条工程设计,甲方有责任对此给予保护,不得将本工程的设计造型、设计文件、及有关数据进行修改、复制、描绘或提供给第三方使用,亦不得作为非本工程所属的其它工程建设之用。
第六条违约责任。
(一)由于甲方变更计划任务书、建设条件、施工技术条件、已选定的设计方案、已批准的初步设计、已提交的使用要求、文件和资料等,给乙方造成设计返工时,双方需重新商定提交文件的日期。甲方要按实际返工日向乙方支付费用,每日按_____元计算。如变更导致重新设计的,则按本合同第七条执行,结清应付设计费,结束本合同关系并重新签订合同。(二)甲方未在本合同第三条所约定的时间内交付工程设计费时,甲方从应付设计费的次日起计算,每延误一天,关系并重新签订合同。
(二)甲方未在本合同第三条所约定的时间内交付工程设计费时,甲方从应付设计费的次日起计算,每延误一天,向乙方按应付工程设计费的_____偿付违约金。
(三)由于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之约定,乙方有权向甲方提出偿付违约金的要求,违约金额为甲方向乙方应支付全部设计费的两倍,并承担违反政府有关规定及法律的责任。
(四)由于乙方原因而没有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交设计文件时,乙方从应提交日期的次日起计算,每延误一天,向甲方赔偿经济损失为该设计阶段设计费的_______违约金。
(五)由于乙方设计错误给甲方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时,乙方有责任在设计上继续采取补救措施,并酌情赔偿甲方因此而实际发生的部分经济损失,全部赔偿金额不超过该部分工程的全部设计费。
(六)甲方不履行合同时,乙方不返回定金,且按乙方实际完成工作量另付设计费。乙方不履行合同时,应双倍返还甲方定金,同时返还已收取定金外的全部设计费。
第七条合同生效、中止与结束。
(一)本合同需经甲乙双方加盖单位法人公章,并且要有双方单位法人代表或由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的签字(或盖章)方为有效。本合同生效日期以甲乙双方中最后一方签字(或盖章)的日期为准。
(二)甲乙双方因故需变更或终止本设计合同时,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对本合同中的遗留问题取得一致意见,形成书面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执行。未达成协议前,本合同继续有效。
(三)因甲方原因要求中途停止设计工作的,已付定金不退还;当设计工作进行相应设计阶段不足一半时,甲方应支付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设计工作进行到超过该设计阶段的一半时,甲方应支付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设计工作进行到超过该设计阶段的一半时,甲方应支付该阶段的全部设计费。同时,按本条第(二)款办理,结束本工程甲乙双方合同关系。(四)本合同以乙方向甲方提供本合同中规定的全部工程设计文件,甲方按本合同规定付清全部设计费之日起,结束本合同关系,本合同另有条款约定的除外。
第八条不可抗力。
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若发生不可抗力因素,使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部履行时,甲乙双方可协商解决,不受本合同有关条款的约束。
第九条合同纠纷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双方协商不成时,采取下列第____种方式解决:
1、向北京市城乡规划委员会申请调解;。
3、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4、其它解决方式: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未尽事宜与附加条款。
(一)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并形成书面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执行。
(二)本合同附加条款如下:
第十一条合同文本。
本合同正式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____份,甲方执____份,乙方执____份。
合同签订地点:xx市_____________区(县)。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
单位地址:______________单位地址:______________。
单位电话:______________单位电话: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
开户帐号:______________开户帐号:______________。
年月日年月日。
优秀建设工程申请书(通用22篇)篇十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涉及司法鉴定的相关工作流程,提高建设工程案件审判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等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鉴定的启动。
第一条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的启动以当事人申请鉴定为主,人民法院依职权委托鉴定为补充。
人民法院依职权委托建设工程司法鉴定一般应限于案件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第二条人民法院向当事人释明应当通过申请鉴定的方式进行举证,当事人未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鉴定申请,后又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民诉法解释》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予以训诫、罚款。
当事人在一审中经人民法院释明后未提出鉴定申请,在二审中对同一事项申请鉴定,鉴定对案件处理有实质性影响的,一般应当要求当事人按鉴定费标准交纳保证金,并将案件发回原审法院委托鉴定。案件发回后当事人在重审中又不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审理的需要依职权委托鉴定,鉴定费从保证金中扣除。
当事人在人民法院审查再审申请期间提出鉴定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第三条人民法院鉴定管理部门在确定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过程中应当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资质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相关资质材料移交审判部门复核。
第四条人民法院在鉴定开始前应向当事人告知鉴定人的身份及申请鉴定人回避的权利,并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鉴定人回避。
在鉴定过程中当事人发现鉴定人具有应当回避的情形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回避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鉴定人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第五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结合双方争议事项,依照《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决定是否启动鉴定并合理确定鉴定事项。
人民法院启动鉴定、确定鉴定事项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必要性原则。因争议事实涉及专门性问题,通过当事人的举证对争议事实无法达到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当事人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争议事实虽涉及专门性问题,但通过当事人的举证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的,不予鉴定。
(2)关联性原则。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查明待证事实的需要确定鉴定事项,鉴定事项应当与待证事实具有充分关联性,能够为查明待证事实提供依据。
(3)可行性原则。人民法院委托鉴定的事项应当属于能够通过司法鉴定得出鉴定意见的事项。
(4)鉴定范围最小化原则。人民法院在委托鉴定前应通过其他手段排除无争议项,只对有争议项进行鉴定。对于建设工程造价争议应先根据诉辩意见及当事人举证质证确定争议项,再对争议项进行鉴定。
第六条鉴定的启动和鉴定事项、鉴定思路的确定应当经过合议庭决定,出现以下情形应当提交法官会议讨论:
(1)合议庭存在重大分歧意见的;
(2)合议庭认为需要鉴定机构按照两种以上鉴定依据出具多种鉴定意见的;
(3)合议庭认为其他有必要提请法官会议讨论的。
法官会议的讨论意见供合议庭参考。经法官会议讨论仍存在重大分歧的,应当征求分管院领导意见。
第七条人民法院应当在鉴定开始前召开鉴定准备会,要求鉴定机构提交鉴定实施方案,组织鉴定人和当事人对鉴定事项和鉴定思路进行沟通和讨论,在充分听取鉴定人和当事人意见的基础上确定鉴定事项和思路,必要时可向专家咨询员咨询。
第八条人民法院应当严格限制重复鉴定,只有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才能允许重新鉴定。
第九条建设工程鉴定委托工作由人民法院相关审判部门和鉴定管理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能,分工协作完成。
审判部门主要负责以下事项:
(2)确定鉴定事项、依据、范围与鉴定思路;
(3)组织质证及确定鉴定资料;
(4)决定已选定的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是否回避;
(5)决定延长鉴定时间;
(6)决定撤回、暂缓、中止或者终结鉴定;
(7)对鉴定意见初稿进行预审查;
(8)对鉴定意见的审查、采信;
(9)其他应当由审判部门负责的事项。
鉴定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以下事项:
(1)选择确定鉴定机构并审查鉴定机构与鉴定人员的资质;
(2)办理委托手续并移送鉴定材料;
(3)对鉴定工作进行跟踪协调,了解鉴定相关情况,及时处理可能影响鉴定的问题;
(4)鉴定初稿和鉴定意见的送达工作;
(5)组织现场勘验;
(6)监督鉴定机构依法合理收取鉴定费用、按时完成鉴定;
(7)收集民事审判部门对鉴定意见和鉴定机构的评价;
(8)处理违法、违规的工程鉴定机构;
(9)协助审判部门在委托鉴定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二、鉴定资料的准备、质证与移交。
第十条鉴定事项确定后,对于常见鉴定事项应由人民法院鉴定管理部门先行向当事人出具基本鉴定资料准备清单,鉴定机构确定后应当在十日内由鉴定机构向当事人出具鉴定资料准备详单。
第十一条当事人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时间内提交鉴定资料,控制鉴定资料的一方当事人逾期不提供导致相关争议项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审理情况认定对方当事人主张的相关事实成立。
第十二条控制鉴定资料的一方当事人经释明后拒不提供资料,导致鉴定无法进行的,人民法院可以终结鉴定,由拒不提供资料的一方当事人承担相应不利后果;双方均有能力提供,经释明后均未提供的,由对相关争议事实承担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承担相应不利后果。
第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在鉴定资料移交鉴定机构前组织当事人进行逐项质证,经质证认可或经人民法院予以认定的资料可以移交鉴定机构使用。
受鉴项目资料较多的,人民法院可以先行委托鉴定机构对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资料进行核对,确定无争议的资料和有争议的资料后,由人民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对核对结果进行书面确认。对于有争议的资料,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进行逐项质证。
第十四条当事人提交鉴定资料时应附资料清单,资料经质证后,由人民法院审判部门组织当事人与鉴定机构进行交接,并由鉴定机构在资料清单上盖章签收。
三、鉴定过程中的工作衔接。
第十五条人民法院委托鉴定后,审判部门应当及时掌握鉴定工作进程,必要时可以向鉴定机构发出督促函,要求鉴定机构加快鉴定节奏。
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后未能在指定期限内出具鉴定意见的,审判部门可以会同鉴定管理部门要求鉴定机构说明理由,审判部门与鉴定管理部门认为理由不成立的,对该次鉴定的评价反馈按超期鉴定处理。
第十六条鉴定机构提出需要进行现场勘验的,审判部门应当及时会同鉴定管理部门组织当事人和鉴定人进行现场勘验。
当事人经人民法院通知拒不配合现场勘验导致争议项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审理情况认定对方当事人对争议项的相关主张成立。
第十七条鉴定过程中鉴定机构认为需要补充鉴定资料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当事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交,当事人未在指定期限内提交的,按照第十一、十二条处理。
四、鉴定意见的审查。
第十八条鉴定人完成鉴定初稿后应当通过人民法院向各方当事人送达,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法院向鉴定人提交书面异议和相关证明材料。
鉴定人应针对当事人的异议及相关证明材料对鉴定意见初稿进行核对与调整,并通过人民法院书面答复当事人。
第十九条鉴定初稿经审判部门审查认为结论明确、说理充分、符合委托鉴定要求后,人民法院鉴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知鉴定机构出具正式鉴定意见。
第二十条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在鉴定意见上署名的鉴定人员出庭作证。
鉴定人一审中已出庭作证,当事人在二审、再审中仍对鉴定意见提出相同异议,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当事人在二审、再审中对鉴定意见提出新的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
鉴定意见上署名的鉴定人员在接到人民法院出庭通知时已不在原鉴定机构执业,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原鉴定机构指派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人员出庭,回答当事人的质询。
第二十一条鉴定人经人民法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作证,经质证当事人对鉴定意见仍持异议,有异议的部分可以与无异议的部分进行区分且互不影响的,有异议的部分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不能区分或可能产生相互影响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可以申请一至两名专家辅助人出庭,代表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或者对案件事实所涉及的专业问题提出意见,该意见视为当事人的陈述。
当事人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应当在开庭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一方当事人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前通知另一方当事人。
当事人针对鉴定意见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的,一般应在一审程序中提出。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人民法院经审查确有必要的,可以准许。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专业机构或专家辅助人就鉴定问题出具的书面意见,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当事人申请该专业机构或相关人员出庭陈述相关专业意见,当事人不申请或相关人员拒不出庭的,人民法院对该书面意见不予采信。
五、鉴定费与鉴定人出庭费用。
第二十四条当事人申请鉴定的,鉴定费由提出申请的一方当事人全额预交。当事人申请鉴定后未按期全额预交鉴定费,人民法院应当催交并释明不按期交纳将导致鉴定程序终结的不利后果,经催交后当事人仍未按期全额交纳的,人民法院可以终结委托鉴定程序。
第二十五条鉴定人经人民法院通知拒不出庭作证,导致鉴定结论未予采信,或者鉴定意见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未被人民法院采信,当事人请求返还鉴定费用的,人民法院审判部门应商请鉴定管理部门责令鉴定机构退还。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申请鉴定时应向人民法院预交鉴定人出庭作证的费用,当事人未预交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第三项的规定确定费用数额并列明由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的一方当事人负担,双方均提出异议的,由双方平均分担。
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出庭,鉴定人以未收到出庭费用为由表示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其说明前款规定的内容,并向其释明如不出庭将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工程价款存在争议,既未达成结算协议,也无法采取其他方式确定工程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委托鉴定机构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
当事人申请工程造价鉴定,人民法院经审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准许:
(1)双方当事人就工程款数额已协商一致达成协议;
(2)合同约定按固定总价结算的合同内部分;
(5)人民法院根据双方提交的结算材料可以直接认定工程款数额的。
第二十八条经过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发包人和承包人另行订立的施工合同与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不论该中标合同是否经过备案,均应以中标合同作为工程造价鉴定的依据。
当事人违法进行招投标订立中标合同后,又另行订立施工合同,不论中标合同是否经过备案,均应以符合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并在施工中实际履行的施工合同作为工程造价鉴定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对于工程造价鉴定标准和方法,根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对于工程变更、增加项目的工程价款,合同或者签证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合同没有约定,采用固定单价合同的,按招投标文件的计价清单中有相同项目或可套用项目的价格计算,计价清单中无相同项目或可套用项目的,按照合同签订时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办法计价,并按计价清单体现的让利率折算;采用可调价合同按实结算的,按照合同履行期间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标准计价。
第三十条对于经过行政审计、财政评审的政府投资的项目,当事人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需要进行鉴定的,可以准许,双方当事人合同约定以行政审计、财政评审结论作为工程款结算依据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应当参照合同约定的结算方法进行鉴定。
对于发包人未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三无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应当参照合同约定的结算方法进行鉴定。
第三十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按照固定总价结算,合同履行过程中建设工程发生重大变更导致难以区分合同内工程量与变更部分工程量,一方当事人申请对建设工程全部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但鉴定结论应当计入固定总价体现的下浮水平。
第三十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工程由其他承包人继续施工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委托鉴定时依据工程交接记录向鉴定人明确承包人的实际施工范围;没有交接记录或依据交接记录不足以作出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其他施工资料及组织双方当事人勘验工地现场固定交接界面的方式,确定承包人的实际施工范围;采用上述方法仍不能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双方未能办理交接及工程未完工的原因等因素通过分配举证责任确定承包人的实际施工范围。
第三十四条因发包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审理的需要委托鉴定人对下列费用进行鉴定:
(1)合同解除日以前承包人所完成的永久工程的价款;
(2)承包人为受鉴项目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
(3)承包人为完成受鉴项目已发生而发包人未支付的费用;
(4)承包人为完成受鉴项目所建造的临时设施的摊销费用;
(5)承包人撤离施工场地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费用;
(6)承包人进场施工机械的停滞费用。
第三十五条因承包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审理的需要委托鉴定人对下列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的费用进行鉴定:
(1)合同解除日以前承包人所完成的永久工程的价款;
(3)承包人为完成受鉴项目已发生而发包人未支付的费用;
(4)承包人为完成受鉴项目所建造的临时设施的摊销费用。
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对工程价款有争议,承包人提供了单方竣工结算报告,发包人应当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反馈给承包人。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的期限内不予答复的,符合《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无需进行造价鉴定,按照约定或者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
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经审查需要通过鉴定确定的,应当向承包人释明,由承包人对异议部分申请鉴定。承包人坚持不申请鉴定的,对发包人主张的异议予以支持。
第三十七条当事人对施工合同效力、结算依据和标准、签证文件的真实性及效力、举证责任分配、应否下浮、奖惩、缴纳管理费等问题存在争议的,应由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并作出认定,法院未作出明确认定的,鉴定机构应当对该部分争议鉴定后列入鉴定意见的争议项,由法院判定。
第三十八条发包人主张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但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的,应由发包人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根据已有证据能够证明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承包人主张并非施工原因导致但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的,应当由承包人申请鉴定。
第三十九条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发包人以工程质量提出抗辩并要求对工程进行质量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但涉及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的除外。
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起诉或反诉主张工程质量不合格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并就质量问题有初步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第四十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对使用部分质量提出异议并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但涉及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的除外。
对于因缺乏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三无工程”,发包人主张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第四十一条应当提出鉴定申请的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工程材料,导致无法进行质量鉴定的,对其主张的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第四十二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高于国家规定的强制性标准,应当以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作为鉴定依据;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低于国家规定的强制性标准,应当依据国家规定的强制性标准进行鉴定。
第四十三条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鉴定,在确定鉴定事项时不应要求鉴定人作出质量合格或不合格的鉴定意见,应根据案件审理需要要求鉴定人对质量是否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以及相关标准、技术文件以及造成质量问题的原因和责任做出鉴定意见。
第四十四条对于工程存在质量缺陷,经有资质的鉴定机构确定修复方案后,鉴定机构可以根据鉴定时施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工程计价依据计算修复加固费用。
第四十五条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委托鉴定机构对窝工损失进行鉴定,应先根据当事人的举证确定因发包人责任导致工程暂停施工的期间,无法确定的应召开鉴定准备会征询鉴定人的意见,鉴定人认为鉴定不具备条件的,不予鉴定。
第四十六条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窝工损失进行鉴定,可以根据案件审理的需要,对下列费用委托鉴定:
(5)为暂停施工部分的工程复工所必需的准备费用。
第四十七条发包人向承包人主张迟延竣工违约责任,承包人以增加合同工作内容导致工期延长进行抗辩,但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的,应由承包人对工期申请鉴定。
九、附则。
第四十八条案件审理过程中进行委托鉴定的,审判部门应在案件结案后及时填写《委托鉴定案件评价表》,将鉴定机构的鉴定质量、效率、服务质量、鉴定意见采信以及鉴定人出庭等情况作出评价后反馈鉴定管理部门。
审判部门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有违规、违法情形,影响鉴定结果,损害当事人或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及时反馈本院鉴定管理部门。
优秀建设工程申请书(通用22篇)篇十一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zz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请求事项。
1、裁决被申请人立即向申请人支付设计费万元。
2、裁决被申请人按每日发生的违约金为欠款总额的千分之二向申请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至为元,违约金总额从逾期付款之日计至实际付款日。
3、裁决被申请人承担全部仲裁费用。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年月日签订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下称“原合同”,见证据2),约定:_________________被申请人委托申请人承担安置用房项目的工程设计。原合同对设计内容、收费标准、双方权利义务做出了规定,并规定了违约责任及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即原合同第7.2款:_________________“每逾期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原合同第8.7款还约定:_________________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同意由zz仲裁委员会仲裁。
原合同签订后,申请人依约履行了设计义务并将工程方案及工程施工图交付予被申请人,工程方案及工程施工图亦经相关主管部门及审查所审查合格。(见证据3)。
1、设计取费:_________________新增用地建筑面积平方米套用原合同收费标准,需增补设计费万元;本次设计需对原一期设计作重大调整,调整的工作量占原设计工作量的%,需增补设计费万元;补充协议修改及新增部分的总设计费合计万元;原合同仍按原约定履行。(见补充协议第一条)。
2、付款进度:_________________补充协议签订后7日内,支付该协议总设计费的10%即万元作为定金;本次修改及新增部分(部分)的方案批复后7日内,支付总设计费的20%即万元;本次修改及新增部分的施工图提交后7日内,支付总设计费的65%即万元;本次修改及新增部分的工程竣工验收后7日内,支付总设计费的5%即万元。(见补充协议第三条)。
3、补充协议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未尽事宜参照设计合同执行。(见补充协议第四条)。
补充协议签订前,申请人即已根据被申请人的要求进行补充协议所规定的改扩建设计工作,包括:_________________改扩建工程的设计方案已完成、交付被申请人并已经主管部门批复通过(见证据4),开始了施工图设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补充协议的签订,是对被申请人的委托设计内容、申请人已完成和应完成的改扩建设计工作、设计收费以及双方相关权利义务进行的书面补充和确认。补充协议签订后,申请人依约完成了补充协议规定的施工图并交付予被申请人,该工程施工图亦经zz市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所审查合格。(见证据6、证据8)。
依据补充协议第三条,就申请人已完成的全部设计工作,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设计费累计万元,为此,申请人于20__年月日开具了两张总额为万元的设计费发票(见证据9)提交被申请人以催讨欠款。
迄今为止,虽经申请人多次催讨,但被申请人并未依约支付全部到期应付的设计费及其相关逾期付款违约金(见证据10)。
综上,被申请人拒不履行补充协议规定的付款义务,其行为已严重违约、损害了申请人的利益,应继续履行补充协议规定的付款义务并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申请人依法请求仲裁庭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裁如所请。
此致
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 。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
优秀建设工程申请书(通用22篇)篇十二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男,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月出生,湖北省武汉市人,原_______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住_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住_______________。
仲裁请求:
1、裁令被申请人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应支付申请人加倍工资16100元;
2、裁令被申请人支付拖欠申请人20xx年6月的工资1610元;
3、裁令被申请人出具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4、裁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8855元;
5、裁令被申请人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应支付申请人赔偿金17710元;
6、裁令被申请人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缴费比例补办补缴申请人20xx年2月至20xx年6月养老保险,若补办补缴不能,则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补偿费22346。7元;补办补缴医疗保险,若补办补缴不能,一次性赔偿申请人医疗保险损失1442。6元;补办补缴失业保险,若补办补缴不能,一次性赔偿申请人失业生活补助费损失2887。5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xx年2月6日进入被申请人处工作。在工作期间,被申请人未与申请人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未依法为其办理各项社会保险,拖欠申请人20xx年6月份的工资。申请人多次要求被申请人为其办理各项社会保险,被申请人一直拒绝。20xx年6月期间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自己每月支付300元的社保费用为条件才为其办社保,申请人拒绝了被申请人的违法要求。同月29日被申请人以申请人拒绝其违法要求为由违法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合同。
现申请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贵委依法提起仲裁。恳请贵委依法裁决。
此致
_________________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
附:
申请书副本_________________份;
书面证据材料_________________页。
优秀建设工程申请书(通用22篇)篇十三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厦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请求事项。
1、裁决被申请人立即向申请人支付设计费万元。
2、裁决被申请人按每日发生的违约金为欠款总额的千分之二向申请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至为元,违约金总额从逾期付款之日计至实际付款日。
3、裁决被申请人承担全部仲裁费用。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年月日签订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下称“原合同”,见证据2),约定:_________________被申请人委托申请人承担安置用房项目的工程设计。原合同对设计内容、收费标准、双方权利义务做出了规定,并规定了违约责任及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即原合同第7.2款:_________________“每逾期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原合同第8.7款还约定:_________________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同意由厦门仲裁委员会仲裁。
原合同签订后,申请人依约履行了设计义务并将工程方案及工程施工图交付予被申请人,工程方案及工程施工图亦经相关主管部门及审查所审查合格。(见证据3)。
1、设计取费:_________________新增用地建筑面积平方米套用原合同收费标准,需增补设计费万元;本次设计需对原一期设计作重大调整,调整的工作量占原设计工作量的%,需增补设计费万元;补充协议修改及新增部分的总设计费合计万元;原合同仍按原约定履行。(见补充协议第一条)。
2、付款进度:_________________补充协议签订后7日内,支付该协议总设计费的10%即万元作为定金;本次修改及新增部分(部分)的方案批复后7日内,支付总设计费的20%即万元;本次修改及新增部分的施工图提交后7日内,支付总设计费的65%即万元;本次修改及新增部分的工程竣工验收后7日内,支付总设计费的5%即万元。(见补充协议第三条)。
3、补充协议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未尽事宜参照设计合同执行。(见补充协议第四条)。
补充协议签订前,申请人即已根据被申请人的要求进行补充协议所规定的改扩建设计工作,包括:_________________改扩建工程的设计方案已完成、交付被申请人并已经主管部门批复通过(见证据4),开始了施工图设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补充协议的签订,是对被申请人的委托设计内容、申请人已完成和应完成的改扩建设计工作、设计收费以及双方相关权利义务进行的书面补充和确认。补充协议签订后,申请人依约完成了补充协议规定的施工图并交付予被申请人,该工程施工图亦经厦门市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所审查合格。(见证据6、证据8)。
依据补充协议第三条,就申请人已完成的全部设计工作,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设计费累计万元,为此,申请人于20__年月日开具了两张总额为万元的设计费发票(见证据9)提交被申请人以催讨欠款。
迄今为止,虽经申请人多次催讨,但被申请人并未依约支付全部到期应付的设计费及其相关逾期付款违约金(见证据10)。
综上,被申请人拒不履行补充协议规定的付款义务,其行为已严重违约、损害了申请人的利益,应继续履行补充协议规定的付款义务并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申请人依法请求仲裁庭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裁如所请。
此致
厦门仲裁委员会。
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优秀建设工程申请书(通用22篇)篇十四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
请求事项:_________________(写明申请仲裁所要达到的目的)。
事实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写明申请仲裁或提出主张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包括证据情况和证人姓名及联系地址。特别要注意写明申请仲裁所依据的仲裁协议)。
此致
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签名或盖章)。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附:一、申请书副本_____份(按被申请人人数确定份数);。
二、证据__________份;。
三、其他材料__________份。
优秀建设工程申请书(通用22篇)篇十五
沙田镇规划建设办公室:
本单位承诺:
1、在本建筑与镇规划建设有冲突时,保证无偿、无条件、限时地按规划建设部门的要求拆迁全部建筑,将土地归还土地权属单位使用。
2、施工现场设置的办公室、宿舍、厨房、厕所、浴室等临时设施要采用混凝土硬底,砖砌墙体、轻钢屋架、压型钢板等临时房屋或活动板房、集装箱等形式的活动房屋。施工使用的外脚手架采用双排钢管搭设,立杆纵距最大不超过2米。否则,自觉接受贵办停工整改的处理。
3、使用阻燃的密目式安全网,做到平整、绷紧、不漏挂、松脱,用电采用tn-s系统,做到三级配电、两级保护。否则,自觉接受贵办停工整改的处理。
4、本单位并承诺,自年月日起,一年内办理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以东莞市规划局及东莞市建设局报建为准)的相关手续,若在此段时间内没办理好上述手续,将严格按照东府[1998]38号文《东莞市违法建设处罚规定》标准予以处罚。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签名(盖章):年月日。
建设单位法人签名(盖章):年月日。
村委会书记(或主任)签名(盖章):年月日。
优秀建设工程申请书(通用22篇)篇十六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公司,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董事长。
申请事项:
请求中止对________________物流有限公司与申请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的_____。
事实与理由:
________________物流有限公司(下称________公司)与申请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贵委正在_____中。
________公司的________请求:
责令申请人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该项_____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是申请人未能按约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前支付________元货款。
客观事实上,虽然《协议》约定:“申请人的拆迁队伍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左右(不能超过________月________日)进场前再付________元,余款________万元拆卸结束前一次性支付”。但由于________公司长期拖欠________集团的租金,港口集团在申请人与________公司签订协议后即告知申请人:该起重机已被留置,你公司不能拆走。
此致
________________委员会。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
特别授权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优秀建设工程申请书(通用22篇)篇十七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男,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月出生,湖北省武汉市人,原_______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住_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住_______________。
仲裁请求:
1、裁令被申请人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应支付申请人加倍工资16100元;。
2、裁令被申请人支付拖欠申请人20__年6月的工资1610元;。
3、裁令被申请人出具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4、裁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8855元;。
5、裁令被申请人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应支付申请人赔偿金17710元;。
6、裁令被申请人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缴费比例补办补缴申请人20__年2月至20__年6月养老保险,若补办补缴不能,则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补偿费22346.7元;补办补缴医疗保险,若补办补缴不能,一次性赔偿申请人医疗保险损失1442.6元;补办补缴失业保险,若补办补缴不能,一次性赔偿申请人失业生活补助费损失2887.5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__年2月6日进入被申请人处工作。在工作期间,被申请人未与申请人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未依法为其办理各项社会保险,拖欠申请人20__年6月份的工资。申请人多次要求被申请人为其办理各项社会保险,被申请人一直拒绝。20__年6月期间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自己每月支付300元的社保费用为条件才为其办社保,申请人拒绝了被申请人的违法要求。同月29日被申请人以申请人拒绝其违法要求为由违法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合同。
现申请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贵委依法提起仲裁。恳请贵委依法裁决。
此致
_________________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
附:
申请书副本_________________份;。
书面证据材料_________________页。
优秀建设工程申请书(通用22篇)篇十八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申请人如为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单位地址)。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被申请人如为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单位地址)。
请求事项:_________________(写明申请仲裁所要达到的.目的)。
事实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写明申请仲裁或提出主张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包括证据情况和证人姓名及联系地址。特别要注意写明申请仲裁所依据的仲裁协议)。
此致
敬礼!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签名或盖章)。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优秀建设工程申请书(通用22篇)篇十九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申请人如为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单位地址)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被申请人如为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单位地址)
请求事项:_________________(写明申请仲裁所要达到的`目的)
事实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写明申请仲裁或提出主张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包括证据情况和证人姓名及联系地址。特别要注意写明申请仲裁所依据的仲裁协议)
此致
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签名或盖章)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附:
一、申请书副本_____份(按被申请人人数确定份数);
二、证据__________份;
三、其他材料__________份。
优秀建设工程申请书(通用22篇)篇二十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公司(要求写全称,不可错一字)。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市**区__________路__________号。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系被申请人董事长(厂长,经理等)。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
仲裁请求:_________________。
1、请求裁决撤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_____________年_____月至_____________年_____月的工资_____________元。
事实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优秀建设工程申请书(通用22篇)篇二十一
1、计划部门核发的《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或主管部门批准的计划任务书;。
2、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国土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
4、符合项目设计资格设计单位设计的施工图纸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
5、人防办核发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许可证》;。
6、消防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7、防雷设施检测所核发的《防雷设施设计审核书》;。
8、地震办公室核发的《抗震设防审核意见书》;。
9、建设资金证明;。
10、工程预算书和造价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类别核定书》;。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二、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
要补充如下资料到招标办办理手续。
1、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或法定代表人委托证明;。
三、邀请招标的建设工程,
要补充如下资料到招标办办理手续。
1、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或法定代表人委托证明;。
4、工商部门签发的私营企业证明;。
5、法人营业执照;。
6、其他申请邀请招标理由证明。
四、直接发包的建设工程,
要补充如下资料到招标办办理手续。
1、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或法定代表人委托证明;。
2、建设单位申请安排建设工程施工单位报告;。
3、建设单位申请安排建设工程监理单位报告;。
4、工商部门签发的私营企业证明;。
5、法人营业执照;。
五、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
要提供如下资料到质监站办理手续。
1、《规划许可证》;。
2、工程施工中标通知书或工程施工发包审批表;。
3、工程监理中标通知书或工程监理发包审批表;。
4、施工合同及其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
5、监理合同及其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
6、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六、办理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要提供如下资料到安监站办理手续。
1、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
(1)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报告;。
(2)工程施工中标通知书或工程施工发包审批表;。
(3)工程监理中标通知书或工程监理发包审批表;。
(4)工程项目地质勘察报告(结论部分);。
(5)施工图纸(含地下室平、立、剖);。
(6)工程预算书(总建筑面积、层数、总高度、造价);。
2、施工单位提供的资料:
(1)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责任制;。
(2)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目标;。
(3)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和专项技术方案;。
(4)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检查制度;。
(5)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教育制度;。
(6)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复印件,安全员、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原件和复印件;。
(7)现场设施、安全标志等总平面布置图;。
(8)购买安全网的合格证、准用证发票原件和复印件;。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七、领取《施工许可证》,
除第(一)条规定提供的资料外,
要补充如下资料到建委办理手续。
1、工程施工中标通知书或工程施工发包审批表;。
2、工程监理中标通知书和工程监理合同;。
4、使用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或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现场搅拌的批文;。
5、质量监督申请安排表;。
6、安全监督申请安排表;。
9、施工许可申请表。
优秀建设工程申请书(通用22篇)篇二十二
商业用房装饰装修、改造、临时搭建审批项目施工承诺书为保证独山子区城市总体风貌的完好和安全,维护商户、市民的合法利益和公共场所设施的整洁美观,在进行装修施工期间承诺如下:
一、不擅自改变房屋建筑结构、设计用途和布局,需要改变水管、电线走向的需要提前申请批准。不对房屋建筑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楼板、露台进行违章凿拆、搭建。
二、不占用和损坏楼梯、通道、屋面、平台、道路、机动车位、非机动车位等公共部位、场所和设施。不擅自损坏、拆除、改造供电、给排水、供气、通讯、消防等公共设施。
三、不乱搭建、乱贴画。不进行有损于公共设施的工程,保证物业外观和公共装饰的美观和统一。建筑物外立面除门头牌匾外不张贴、搭建任何物品。
四、不使用有毒、有污染的装修材料。装修垃圾不抛撒乱放,并及时清运出场,运送过程中不影响环境的整洁。散落的垃圾要及时清理干净。施工材料、设备和施工人员按规定的出入口入场。施工人员每天做好入场登记,并不在施工现场留宿。
五、施工中不影响附近居民的休息和企业的正常办公,噪音较大的施工一律安排在双休日和上班后(9:30)和下班前(19:30)施工。
六、建筑垃圾、黄沙、水泥等散装材料必须装袋搬运,未经建设主管部门允许不得占用公共用地堆放建筑垃圾及材料。损坏公共设施的要照价赔偿。
七、对在施工中造成管道堵塞、漏水、停电、坠落和火警等造成公共设施、设备和他人利益损失的,要及时给予修复和赔偿。
八、装修现场必须合理封闭,降低粉尘和噪音。施工现场严禁用火和吸烟,施工中使用电焊时要向物业管理处提出申请。
九、装修过程中如有对附近居民及企业利益有所影响,应事先征求附近居民及企业意见,并将意见书递交建设主管部门;若发生附近居民及企业对装修事宜的投诉,则应立即停工整改。
十、保持门号标志牌的完好,不涂改、遮掩、移位、毁坏门号标志牌,做到门号标志牌与门牌证一致。改建、装修门面时,妥善保管门号标志牌,装修完毕后,将标志牌安装回原位。妥善看管门号标志牌,防止损坏或丢失,如有损坏、丢失时,及时报告区地名办公室(3688180)并办理补设手续(费用自理)。
十一、如遇城市规划、建设需要,则保证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进行拆除或修整。
十二、因申请方原因无法将所需资料提供完整的,后续发生相关问题由申请方自行负担与协凋解决。
十三、所申报的`信息、材料真实、准确,严格按照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并按照批准的方案实施,若违反承诺或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损失。
上述条款我单位(个人)已确认并保证遵守。若有违反,行政执法主管部门有权处理并限期改正和强制整改。包括停止供水、供电甚至禁止入场。直至停工整顿整改完毕方可施工。
承诺人:
承诺起始时: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