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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子女抚养合同(精选14篇)篇一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今天本站小编给大家分享一些离婚后子女抚原则,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探望权的立法基础在于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血缘关系和长久生活的感情。
新婚姻法第一次规定了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对子女有探望权,抚养方有配合的义务。这无疑是立法的重大进步。
在以往的实践中,很多不懂法的当事人认为:夫妻离婚后,孩子随一方生活,就可以永远割断与另一方的关系,有些人甚至以不要抚养费为条件,提出与另一方永久断绝关系。事实上,子女与父母的亲缘关系,是客观存在的,不能因为离婚而受到限制。探望权的行使正是基于亲属权而产生。
即便非抚养方与子女于实际上并没有血缘关系(收养子女、婚内非婚生子女等),也不能影响其探望权的行使,这是基于非抚养方与子女长期生活所产生的感情,这再次说明了立法的人性化。
离婚时双方最好能就探望子女事宜达成书面协议,约定何时何地以怎样的方式行使探望权,这样既可以避免抚养方不配合探望,又可以避免非抚养方频繁探望对子女成长造成不利影响。
抚养方拒不配合非抚养方行使探望权的,非抚养方可以提出探望权之诉。但对于探望权之诉的判决结果能否强制执行,法学界存在争议,这主要因为探望权属于人身权。例如,李某离婚后子女一直拒绝他的探望,为此他提出了探望权之诉,但由于子女不愿意被他探望,所以每月他行使探望权时都必须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这种做法违背了被探望人的意愿,所以法院最后中止了探望权的执行。
探望权一定要本着对子女有利的原则行使,如果子女愿意探望,不应阻止探望;如果子女不愿意探望,也不宜强制探望。当然这是指十周岁以上有一定辨别能力的子女。
《婚姻法》没有提出祖父母、外祖父母也有探望权,但是现实生活中祖父母、外祖父母要求探望权的事情还是不少的。
应该从父母的探望权行使中得以行使也就是说在非抚养方的父亲或母亲探望子女时一起探望。不宜单独以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名义提起探望权之诉。
姓氏权是公民的基本宪法权利,《婚姻法》也规定子女可以姓父姓也可以姓母姓。离婚后抚养方在办理子女户籍和入学事宜时,利用自己的抚养权,实际上使子女改变姓氏的事情时有发生。既然姓氏是子女自己的权利,那么无论是父亲还是母亲,随意改变子女的姓氏都是不对的。
抚养方将子女的姓氏改随自己,非抚养方不能因此就拒付抚养费。
在离婚时的子女抚养关系的处理上,还有很多边缘问题不能被上述五条所涵概,例如,涉及收养子女和非婚生子女的问题,应针对个案与您的律师商谈解决办法。
另一方应如何支付抚养费?如何要求变更抚养关系?
离婚后子女抚养合同(精选14篇)篇二
男方______与女方______现因______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自愿离婚,经双方商定,对有关事项达成以下协议:
一、双方婚生女________由男方抚养,女方每月_____日前支付共计____元人民币。女方每月逢双周周六上午九点到男方处接孩子探视,于当日下午七点之前送回男方住处。
二、双方共同财产分割方案如下:
夫妻双方共有的位于上海市___路___弄___号____室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系双方共同财产。现双方约定:
离婚后,该套房屋归男方所有,女方配合男方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因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所应支付的一切税费由男方承担。
为保障子女的居住和生活环境,女方放弃该套房产的共同财产分割折价。
三、女方自愿自筹______元人民币作为父母义务抚养子女期间的医疗费用,若以上钱款不足以支付以上医疗费用,超出______部分,由男方承担。
四、双方各自名下的其它财产归各自。
五、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无其它共同债权债务;个人名下的债权债务离婚后由各自享有和承担。
上述协议事项,双方保证切实履行;协议内容如有隐瞒、欺骗、责任自负。
立协议人:
男方:(签字)女方:(签字)。
x年x月x日。
最新的关于子女抚养权的离婚协议书例文。
离婚后子女抚养合同(精选14篇)篇三
合同双方:
甲方(父母):
乙方(子女):
合同日期:
鉴于甲方和乙方已经离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公正的原则,就抚养权和抚养义务达成如下协议:
1、乙方抚养甲方期间,甲方应承担必要的抚养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
2、甲方有义务按照约定的方式和时间向乙方支付抚养费用。
1、本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
2、本合同经乙方成年或甲方丧失抚养能力时,合同自动终止。
1、甲方如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乙方如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父母):
签字:
日期:
乙方(子女):
签字:
日期:
离婚后子女抚养合同(精选14篇)篇四
甲、乙双方于_________登记离婚,现就离婚后对子女_________的抚养事宜,依据《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自愿达成如下一致约定,以资共同遵守:
一、抚养权。
女儿/儿子_________现年_________岁,归_________方抚养。
二、抚养费、抚养期限和支付方式。
1、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由_________方每月付给_________方_________元作女儿/儿子_________的抚养费(直至十八岁)。
2、抚养费(不含大额医疗费及大额教育费)金额和支付方式:。
抚养费支付类型:_________________。
抚养费支付金额:_________________。
抚养费支付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
抚养费支付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
3、增加抚养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适当增加抚养费: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具体数额由双方协商约定。
三、探望权。
1、男(女)方________对孩子________享有探望权。
2、探望时间及方式:凡双休日、节假日,如无特别事宜,男(女)方均可对孩子进行探望。探望之前,必须先经与女(男)方电话联系。探望期间,要保证孩子的安全及身心健康、愉快。
3、每次探望结束,享有探望权的一方应当按时将未成年子女交回另一方。
四、如遇其它未尽事宜或应时事宜,按照一切有利于孩子的原则,互谅互让,协商解决。
五、望双方共同遵守,否则一切责任概由违约方负责。
此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一份,自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
离婚后子女抚养合同(精选14篇)篇五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经自愿协商,就子女抚养事宜达成协议,订立本合同:
1、甲方承诺对乙方的身体健康和正常履行为人,并支付乙方必要的.生活费、医疗费和教育费。
2、甲方有权探望子女,乙方应为甲方提供便利。
3、甲方应尊重乙方的合法权益,不得干涉乙方的生活。
第二条生活费、医疗费、教育费等相关费用的支付方式。
1、生活费:甲方应按月支付乙方生活费,标准为人民币________元/月,支付方式为银行转账。
2、医疗费:甲方应根据乙方医疗需要按月支付乙方医疗费,标准为人民币________元/月,支付方式为银行转账。
3、教育费:甲方应根据乙方教育需要按月支付乙方教育费,标准为人民币________元/月,支付方式为银行转账。
第三条协议变更和解除。
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
2、本合同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
3、若乙方在合同期间因病或因意外事故导致丧失劳动能力,甲方应继续支付乙方生活费直至乙方恢复劳动能力。
第四条争议解决。
1、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名):
乙方(签名):
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离婚后子女抚养合同(精选14篇)篇六
甲方(女):
乙方(男):
甲乙双方原本是夫妻,但因感情不和而离婚。
甲方应在股份有限公司购买以下保险:。
1.人寿至尊全寿险(分红型)[每期保费元,支付到期日(支付年度)合同到期日(支付年度),保险合同号:]及附加终身男性危重病保险(每期保费元,支付到期日,合同到期日,保单号:),合计人民币元。
保险合同的生效日期为(日)(月)(年)。
申请人和受益人为甲方。
2.甲方为1月甲乙双方婚姻期间出生的子女____________购买了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的人寿至尊全寿险(分红型)(每期保费元、付款到期日(付款年)、合同到期日、保险合同号:]和人寿成长娱乐加儿童大病保险(每期保费元、付款到期日、月日、合同到期日、保单号:否:),共计每期保费元。
保险合同的生效日期为(日)(月)(年)。
申请人和受益人为甲方。
离婚前,甲、乙双方及其子女的保险费已由甲方支付。
现在,甲、乙双方的离婚子女均由乙方赡养,甲方无义务为乙方支付保险费。
为解决甲、乙双方及其子女的保险费支付问题,经协商,特制定本协议:。
一、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保险费的支付方式是。
(1)乙方应在每次保险支付日前_____天向甲方支付乙方及其子女的保险费,甲方应继续为乙方及其子女支付保险费。
(2)乙方应协助甲方到银行办理甲乙双方的相关账户,乙方应将乙方及其子女的保费存入相关账户,并在保费支付日前_____天通知甲方,保费直接从银行账户中扣缴。
甲方收到乙方缴纳的保险费后,应及时开具收据,并及时为乙方及子女缴纳保险费。
如保险合同和保险单中包含保险责任,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甲方应协助乙方及时办理赔偿手续。
保险单到期后退还的保险金由甲方代表乙方收取,并在_____天内通知乙方。
儿童保险单到期后,儿童将获得保险福利。
二.违约责任:。
如果甲方在收到乙方的保费后未能及时支付保费,导致保险合同中止或终止,甲方应承担乙方及其子女的保险损失。
第一款、第二款所称保险损失,以保险公司根据与投保人签订的保险合同计算的金额为准。
除保险损失外,违约方还应赔偿另一方违约金_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
双方未涉及的事宜应友好协商。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乙方:。
离婚后子女抚养合同(精选14篇)篇七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过充分的协商,现就双方离婚后子女抚养权等相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被扶养人 ,现经双方协商同意自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被抚养人随乙方生活,其抚养权归乙方。
被扶养人的抚养费及支付方式。
1、生活费:从 ________年 __ _ 月 _ __日起由甲方按月支付乙方 _________ 元作为被抚养人的生活费,直至被抚养人大学毕业止。生活费按年在原有基础上增加_________%。
2、教育费:被抚养人的学杂费等由甲方承担,直至被抚养人大学毕业止。
3、医药费:被抚养人的医药费,由乙方先行垫付,凭票甲、乙双方各承担一半。
4、如发生除以上所列费用,凭票甲、乙双方各承担一半。
5、甲方应于每月5 号前将以上费用支付于乙方。
探视权。
1 、甲方对被抚养人享有探望权。
2 、探望时间及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 、探望之前,必须先经与乙方电话联系。探望期间,要保证被抚养人的安全及身心健康、愉快,不得影响正常生活、学习。
如遇其它未尽事宜或应时事宜,按照一切有利于孩子的原则,互谅互让,协商解决。
本协议一式叁份,双方签字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份交派出所办理孩子的户口迁移手续。
甲方: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离婚后子女抚养合同(精选14篇)篇八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
一、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
1.甲方应支付的抚养费为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每月支付人民币3000元。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均认为小孩的实际需要为逐年增加,为此双方同意每隔两年抚养费增加10%,至18周岁止。
2.抚养费每半年度支付一次,于每一次支付周期开始的前十五天内支付完毕。由甲方将款存入乙方指定的银行账号内。
3.甲方每月探望婚生女儿周小_____两次,具体方式为每月第二及第四个周五下午由甲方自行至学校将周小_____接回原告住处,周一上午自行送周小_____返校。
离婚后子女抚养合同(精选14篇)篇九
男方:,男,汉族,_____年___月___日生,住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
女方:,女,汉族,_____年___月___日生,住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
双方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在大连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因双方性格不和,无法共同生活,自愿离婚,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离婚协议如下:
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
二、现有的房产为婚前男方购买、归属男方。
三、房内家具、家电等设施归属男方。
四、婚前双方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男女双方各自私人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
五、双方确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发生任何共同债务,任何一方如对外负有债务的,由负债方自行承担。
六、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考虑到婚姻存续期间,女方对家庭有较大的付出,男方愿意补偿人民币万。男方承诺,上述款项在____年____月____日前一定付清。
七、除上述房屋、家具、家电外,并无其他财产,任何一方应保证以上所列婚内全部共同财产的真实性。本协议书财产分割基于前述财产为基础。任何一方不得隐匿、转移婚内共同财产或婚前财产。如任何一方有隐匿前述所列财产外的财产,或在签订本协议之前二年内有转移、抽逃财产的,另一方发现后有权取得对方所隐匿、转移的财产的全部份额,并追究其隐匿、转移财产的法律责任,隐匿、转移方无权分割该财产。
九、本协议一式三份,自婚姻登记处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男、女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
十、如本协议生效后在执行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女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男方:女方:
____年____月____日。
离婚后子女抚养合同(精选14篇)篇十
一个家庭的破碎,受伤害最大的,莫过于这个家庭中的子女。离婚家庭子女抚养问题的关键,在于怎样保护子女的健康成长权,在处理这一问题上,应该说婚姻法充分的体现了法律人性化的一面。其解决子女抚养问题的总原则是: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一、子女随父方还是母方生活协议处理。
离婚家庭的子女随父方生活还是随母方生活,可以由双方在离婚的时候协商决定。如果双方是协议离婚,应在离婚协议书上写明关于子女随哪方生活。
在离婚之诉中,如果双方就子女抚养问题达成协议,一般法院会尊重其协议,但是双方协议由父方或母方抚养子女对子女正常生活有严重不利的除外。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应该尊重双方协议。
子女不足两周岁。
如果离婚家庭有不足两周岁的子女,那么考虑到子女较小,更加需要母亲的照顾,有的可能尚处于哺乳期,所以法律规定离婚后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但如果母方有特殊原因,实际上不能或不愿抚养子女的可以随父方生活。特殊原因主要是指: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母方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等。
子女在两周岁以上。
离婚家庭的子女在两周岁以上,且双方同争子女抚养权的,法院应同等的考虑双方的情况,看子女随哪方生活更有利于其成长。
子女随父母中其中一方时间较长,对这一方较有感情,则孩子应随这一方生活;子女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中一方生活时间较长,或与之感情较深,也可以作为决定子女随父方还是母方生活的理由。法院在调节或判决的时候会考虑到这个因素,如果子女与祖父母关系较密切,那么一般判决随父方生活,相反,则随母方生活。当然这是在双方其他条件均等的情况下。
如果某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有吸毒、偷窃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那么子女自然不适于与之一起生活。
另外还要考虑父母双方哪方更需要孩子。例如,其中一方已做绝育手术或已经丧失生育能力,那么在这方抚养孩子无不利因素时,应优先考虑这一方;再如,一方没有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则应优先考虑前者。
子女在十周岁以上。
在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一定的辨别是非的能力,所以在离婚案件中,处理子女随谁生活的问题上,应考虑到子女的个人的意愿。但是这并不是说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可以随意选择随谁生活,法院一般在父方母方同争抚养权,且双方都具有抚养子女的条件时,才考虑子女个人的意见。
对于成年子女随哪方生活的问题,法院则会更多的考虑子女的意见。
依据以上法律,如果您有权要求子女随您生活,那么无论您是在协议离婚还是法院判决离婚时,都请针对实际情况与您的律师协商,以最大限度的争取您在子女抚养问题上的合法权利。
抚养关系可以变更。
子女的成长是一个长期的动态过程,离婚时协商或判决所依据的双方实际情况,可能会在子女成长过程中产生很大的变化,所以法律出于保证子女的健康成长考虑,允许离婚夫妇以协议或诉讼方式变更与子女的抚养关系。
离婚后,非抚养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双方无法协商一致的,非抚养方应另行起诉。
可以变更抚养关系的情况。
出现如下情况的,可以提起变更抚养关系之诉:
(1)原抚养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所以,当您的离婚子女现在的生活状况不利于她或他的成长时,希望您能及时向您的律师咨询,以法律手段解决变更抚养关系问题。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应向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支付抚养费。抚养费的给付方式一般有两种:按月给付和一次性给付。
按月给付是考虑到父母的收入一般是按月结算的,所以按月给付抚养费比较方便,而且按照生活周期给付有利于保障子女正常的生活。
一次性给付是在非抚养方的收入不稳定或居住地不固定,可能长期拖欠抚养费的情况下使用的一种支付方法。
离婚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协商决定抚养费给付方法,可以选择除上述两种方法以外的其他方法给付抚养费,例如按年给付,或按收入情况给付。
抚养费数额的确定。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的确定,要根据子女正常生活的实际需要。抚养费的数额应能维持子女的衣、食、住、行、学的正常需求。
除此之外还要考虑非抚养方的实际收入,一般每月抚养费应占非抚养方月收入的20%-30%,最高不超过50%。
抚养费数额的变更。
决定抚养费数额的客观因素可能会随时间的推移而发生变化,所以,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子女生活时,法律允许双方协议变更抚养费数额。就变更抚养费数额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提起变更抚养费数额之诉。
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子女生活的情况指:子女求学所需学费、生活费增长,或子女患病需要治疗费用等。
离婚后子女抚养合同(精选14篇)篇十一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均保证自己属于未婚或属于未再婚的单身,经过一段时间恋爱,彼此对对方都有了一定的了解。现双方自愿同居一段时间,一方面彼此在生活、经济和工作(学习)上、可以互相照顾,在精神上可以促进双方互相更深层次的沟通。而且两个人可以更容易多积累一些物质及金钱等财富,为双方最终步入婚姻殿堂打下坚实的物质基础。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公平、公正的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切实保证本协议能得到较好的履行,故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本协议签订之目的、意义:双方均把同居当成一件很严肃的事情,把结婚作为同居的最终目标。同居期间,双方均应尽最大的努力和耐心,谨慎地、小心地维护同居关系,应该互相尊重、互相忠诚、互相体谅、互相迁让,遇事要冷静处理,务必珍惜上天赐给彼此的这一缘分。
二、本协议有效期限。原则上至双方领取结婚证,二人成为合法夫妻之日起自行终止。非正常终止情形(双方没有共同步入婚姻殿堂结为夫妻,包括自签订之日起两年内双方没有结为合法夫妻之情形),下文有详细陈述。
三、本协议履行期间双方的权利义务:
1、各自保持财产独立,即各自的收入、购置的财产归各自,各自的支出由各自承担。
2、同居生活所需的住房租金,由男方承担(或男女双方按比例承担)。
3、同居生活期间购置生活必须品、家电家具以及生活费,由男方承担或者男方承担%,女方承担%(或按按双方收入比例承担);此款之费用由女方统一管理使用。且因此部分开销剩余款项形成的财产为双方共同共有。
4、在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均应采取严格、科学地避孕措施,确保同居期间不怀孕。如果避孕失败,男方应全额负责因采取终止怀孕而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包括女方的误工损失,并应按终止怀孕的次数赔偿女方身体损伤费元。因多次引产导致女方不能生育或习惯性流产,男方应与女方结婚或赔偿女方身体损伤费元。女方故意不采取避孕措施而导致怀孕,男方不承担女方的身体损伤费(真正签署本协议时,此句应去掉,因为从举证责任上来说对女方不利)。
5、双方均应保证彼此之间相互忠诚,双方均认可在本协议履行期间,对方是自己唯一的性伴侣,(如若出现任何嫖娼、情等与其他异性之间的性行为均应视为违约,且任何一方出现同性恋之情形亦属违约。)。
6、双方均有权提出提前终止本婚前协议,并按本协议清算同居期间财产,依法承担因违反本协议而产生的经济责任(即特别条款所指违约方应无偿赠与守约方人民币万元或等值有形财产)。
7、双方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有不同意见,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自行解决,禁止使用暴力,禁止到对方家庭及成员处、工作单位或学校处寻求帮助,否则视为违约。更不得于户外及公共场所处尾随对方而大吵大闹。同时在双方非正常终止本协议,且在双方妥善解决因本协议而产生的经济纠葛之后,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另一方的正常生活(包括在网站等媒体上公布二人同居之时的一些生活细节)。
8、因为双方的共同利益而造成一方人身伤害、失去工作或其它收入减少的情况,并致该方严重生活困难。在此期间另一方不得提出终止本协议,而且还应在经济上、生活上、精神上予以扶持和照顾,并最终结为合法夫妻,否则视为违约,并按特别条款予以解决。
9、本协议履行期间非因对方责任而是因第三方的原因造成另一方人身伤害、失去工作或其它收入减少的情况,受损害一方所得到各项赔偿金,归受损害人或其亲属。而且对方应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在经济上给予另一方必要的帮助。
10、本协议履行期间,一方非因另一方责任而因第三方之故导致死亡,另一方无财产继承权,而且还应给付死亡一方的直系亲属一定的精神安慰和礼节性的经济补偿。
四、违约责任:
1、违反忠诚义务的(即本协议第三条第5),另一方有权提出终止本协议,并要求违约方支付守约方经济补偿费元。
2、违反经济责任条款,经多次催促不改的,另一方有权提出终止本协议,并可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金额的(建议按30%)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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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违反本协议第三条第7之规定的另一方有权提出终止本协议,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金元;情节较为严重的,守约方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行政乃至刑事责任。
4、在按本条解决违约方应承担的责任后,守约方还有权选择按本协议特别条款的规定,处理本协议第四条所涉及的内容事项(即另行要求本协议的违约方承担因赠与条款生效而产生的赠与合同义务)。
五、特别条款。
鉴于本协议签订之目的系为双方共同步入婚姻殿堂而准备,正是因为该缘故,双方才有同居的行为,如最终因违约一方的原因双方没有步入婚姻殿堂,违约方在放弃同居期间共同财产归属守约方之外,还应无条件支付守约方人民币万元(也可是价值人民币万元的房产等有形财产,此为违约方在此情形下无偿赠与守约方的财产或金钱)。本条款在本协议非正常终止(即二人没有成为合法夫妻以外的情形)时生效。另外考虑一方有可能无限期的要求延长本协议,故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两年之内双方没有成为合法夫妻亦应自行终止,由不愿结婚的一方承担本条款约定的因附条件赠与条款生效而产生补偿守约方的经济责任。同时前述一、二、三、四条款有与本条款因理解上的原因而产生的冲突时,以本条为准。
六、案件管辖。因本协议发生纠纷,由法院管辖(不要违反法律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最好是守约方户籍地)。
七、附则:订立本协议时,双方根据意思自治,已充分了解双方各自的权利义务及签订本协议的法律后果,双方是在无任何外在压力、胁迫情况下签署的,本协议由双方共同签字后立即生效,不得反悔。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持一份。(本协议由双方选择是否去公证)。
男方:________________(签名并按指纹)。
女方:________________(签名并按指纹)。
离婚后子女抚养合同(精选14篇)篇十二
1、男女双方本着同等自愿的原则决定复婚,双方要做到互敬互爱、互相扶持,并保证无论任何情况下不能遗弃对方(无论重病伤残或其他情况。)。
2、男女双方必须共同承担起双方赡养老人和抚养孩子的责任,孝敬老人,往事不记。(老人:_________________男方父母女方爷爷奶奶)。
3、双方财产归共同所有,有房子一处,其房子所有权归男女双方及子女共同所有,用于居住和生活。买房和装修支出及债务也由双方共同负担。
4、男方保证无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殴打侮辱女方,不能让女方在精神和身体上受到任何伤害,女方毅如此。
5、在男女双方共同生活中,双方都不能在感情及行为上背叛对方不得分居,若一方背叛或分居导致离婚,背叛方必须放弃房屋所有权以及夫妻共同财产以及子女的抚养权以及探视权承担每月的子女抚养费。离婚期间未予支付的抚养费应一次性补足。
6、此协议一式两份男女各持一份,双方意思表示的结果并且都是自愿的,双方签字复婚后生效。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离婚后子女抚养合同(精选14篇)篇十三
立协议人:
男方: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
女方: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
双方自愿分手,本着对孩子负责的态度,两人经协商同意,决定将孩子交由______抚养,并达成如下协议:
1、孩子由乙方抚养,直至年满18周岁,负责其日常生活、健康和教育等方面的监护。18周岁以后,孩子可以自由选择随父、随母生活。
2、甲方选择以下种方法支付抚养费。
a:甲方则每月支付抚养费______元,不承担具体抚养工作,直至十八岁。十八岁后,孩子上学期间的抚养费,甲方仍应承担。
将来,甲方如没有收入来源而影响支付抚养费的,乙方可以请求甲方的父母先行支付孩子的抚养费;或甲方有相关债权的,在甲方的同意下,乙方也可以请求相关债权人先行支付抚养费,以保障孩子将来的生活。
b:甲乙双方达成一致,抚养费共计______(大写),暂时支付______(大写)付给乙方,剩余部分按月支付到乙方账户。
甲方的抚养费随着孩子的年龄增长、物价的上涨,应适当的增加,具体由双方另行协商。
3、甲方享有探望权,甲方每半年可以探望一次。或由双方协商。
4、孩子开始上学,产生的学杂费等相关教育费用,每年甲乙双方各交一学期(注:甲方上期,乙方交下期),直至交到孩子终止求学。
5、孩子的医药费,在_______元以内由抚养方先垫付,凭相关发票,甲、乙双方各承担一半,超过_______元,由乙方通知甲方,双方共同承担。
6、以上所列各项,立约人完全同意。
协议人签名:_______协议人签名:_______。
离婚后子女抚养合同(精选14篇)篇十四
协议离婚的夫妻双方关于子女抚养问题在协议离婚的时候可以协商决定,并在离婚协议中载明关于子女愿意随哪方生活。下面由小编为大家分享离婚后子女抚养要点,欢迎大家阅读浏览。
根据我国婚姻法关于抚养权的规定:协议离婚的夫妻双方关于子女抚养问题在协议离婚的时候可以协商决定,并在离婚协议中载明关于子女愿意随哪方生活。
我国《婚姻法》第36条第3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一) 子女不足2周岁的情况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3日颁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规定:“2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如果母亲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另外,父母双方协议2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二)子女2周岁以上的情况
子女在2周岁以上的,首先应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情况判决。如果双方均主张抚养权的.情况下,法院应同等的考虑双方的情况,看子女随哪方生活更有利于其成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上述《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的规定,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于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最高人民法院《若干具体意见》第4条规定: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三)子女已满10周岁的情况
如果子女是已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若干具体意见》第5条规定:父母双方对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在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一定的辨别是非的能力,所以在离婚案件中,处理子女随谁生活的问题上,应考虑到子女的个人的意愿。但是这并不是说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可以随意选择随谁生活,法院一般在父方母方同争抚养权,且双方都具有抚养子女的条件时,才考虑子女个人的意见。
(四)对于成年子女随哪方生活的问题,法院则会更多的考虑子女的意见。
(五)《若干具体意见》第6条规定: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