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情况汇报,我们可以向他人展示自己的工作态度、技能和成果,增强他人对我们的信任和认可。接下来是一些情况汇报的写作技巧和注意事项,大家不妨借鉴一下。
实用工会法实施情况汇报大全(15篇)篇一
区妇联:
按照《妇女发展纲要》和《儿童发展纲要》的要求,**区文化局根据自己的职责分工,对辖区内儿童教材教辅的'出版发行和文化娱乐场所加强了监管,开展了形式多样的文化活动,为全区妇女、儿童提供了健康向上的精神生活,净化了我区的文化环境。
一、加大力度,严厉打击侵害妇女、儿童权益的违法活动。
一方面,集中整治学校周边的文化环境。凡在学校周边设立书报亭、复印打字社、电子出版物经营店、游戏厅等,我们都严格把关,离学校不足200米,不符合条件的坚决不批。并且,在一些经营场所还设立了监督举报告示牌,让广大妇女儿童积极参与管理,提高社会监督的力度。同时,经常性的组织执法检查,对违法经营行为一经发现坚决查处,进一步改善了学校周边的文化环境,得到了学生家长和老师的一致肯定。
二、繁荣文化,创造有利于妇女、儿童全面发展的社会文化环境。
一方面,我们在全区各镇、办事处实行文化馆文化辅导员包片制度,并结合社区实际,帮助各社区培育、建立、完善了一批以妇女为中坚力量的文艺演出团体。推行社区文化辅导员注册登记和培训制度,对基层文化辅导员和文艺骨干经常组织岗位培训,因地制宜,因材施教,培训科目包括声乐、器乐、舞蹈、表演等多门类,切实的提高了基层群众的文艺表演水平。
另一方面,年内共组织市区“三下乡”活动启动仪式文艺表演、庆新春广场文艺演出、****歌咏会、***区第十五届广场纳凉晚会等各具特色的文艺演出共计60余场,吸引了千余名妇女参与了演出,进一步丰富活跃了全区妇女、儿童的业余文化生活。
实用工会法实施情况汇报大全(15篇)篇二
《失业保险条例》颁布后,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实施《条例》,立足于改革和稳定大局,配合国有企业改革,开展了多方面的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制度建设取得重大进展。
《条例》颁布后,针对工作需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和有关部门制定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管理、缴费申报管理、征缴监督检查、基金财务会计、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和失业保险统计制度,以及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调整基金支出结构的有关配套政策,一些地方也以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出台了地方的配套规定,一个基本完善的法规政策体系已初步形成。
(二)参保人数大幅度增加。
《条例》颁布以来,各地集中力量,明确重点,狠抓落实,扩大覆盖面效果十分明显。截至底,参加失业保险的人数达10408万人,比末增加2480万人。
(三)基金征缴成效显著。
1月,在颁布《失业保险条例》的同时,国务院还颁布了《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为做好失业保险基金征缴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两年来,劳动保障部门与有关部门密切合作,规范缴费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失业保险基金收入大幅度增加。19,全国失业保险基金收入125亿元,比19增收了57亿元。20,全国失业保险基金收入160亿元,比上年增收35亿元。
(四)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得到有效保障。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提高城市中低收入居民收入的决策,从年7月起,失业保险金标准提高了30,失业人员的待遇得到了较大改善。在改革力度加大、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人数逐月增加的情况下,各地做了大量工作,确保了失业保险金按时足额发放。
(五)加大了向再就业服务中心调剂资金的力度,有效地支持了两个确保工作。
在确保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的前提下,提取部分基金用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充分发挥失业保险基金“一金两用”的作用,积极支持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落实。按照“三三制”原则,1999年共向再就业服务中心调剂资金41亿元,占基金总支出的.45。年,向再就业服务中心调剂资金49亿元,占基金总支出的39。失业保险基金已成为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重要来源。
从总体上看,经过各方面的共同努力,贯彻《条例》工作取得了重大进展,有了良好开端。但受多种因素的影响,也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在制度建设方面,一些地方还没有完成相关配套政策的制定;在扩大覆盖范围和增加基金收入方面,距离制度设计的目标还有一定差距;地区之间工作进展不平衡;经办机构建设相对滞后,工作手段、工作条件还不适应形势发展和所担负任务的需要。
实用工会法实施情况汇报大全(15篇)篇三
第十八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以上的;。
(二)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按规定办理失业和求职登记的。
第十九条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一)单位及其职工没有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的;。
(二)从破产、撤销、关闭、改制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愿选择领取了一次性安置费的;。
(三)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单位及其职工自欠缴之月起一年内清缴了所欠失业保险费与滞纳金的,失业人员自清缴次月起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第二十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正在执行的;。
(六)无正当理由,六十日内不到户口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再就业情况的;。
(七)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八)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一条单位与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办理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书面告知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和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及档案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送失业人员户口所在区、县(自治县、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查。区、县(自治县、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于收到失业人员有关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单位能否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自原单位签发有关证件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户口所在区、县(自治县、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和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
第二十二条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起始时间自失业人员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三条失业保险金由户口所在区、县(自治县、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失业人员凭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
第二十四条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确定。具体划分为:
(一)累计缴费时间满一年不足两年的为三个月;。
(二)累计缴费时间满两年不足三年的为六个月;。
(三)累计缴费时间满三年不足四年的为九个月;。
(四)累计缴费时间满四年不足五年的为十二个月;。
(五)累计缴费时间满五年不足七年的为十五个月;。
(六)累计缴费时间满七年的为十六个月。以后累计缴费时间每增加一年,领取期限增加一个月,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其缴费的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应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第二十五条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低于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原则,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订并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对外公布。
第二十六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或患病需住院治疗的,报户口所在区、县(自治县、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并到劳动保障等行政部门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可给予一次补助。
第二十七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一次性发给六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丧葬补助金;有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发给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十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抚恤金。
第二十八条单位为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以上的农民合同工,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时,持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到单位投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生活补助金。
第二十九条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和职工在职期间跨统筹地区转换工作单位,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失业保险关系随之转迁,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或职工在职期间跨统筹地区转换工作单位的,失业保险关系应随之转迁。转出前单位及其职工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不转移,单位投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为转出单位或职工开具失业保险关系转迁证明。
(二)失业人员流动的,应办理失业保险费用转移手续。需划转的失业保险费用包括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其中,医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费按失业人员应享受失业保险金总额的50%计算。
第三十条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领取期限届满后,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可按规定在户口所在地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单位和职工失业保险登记、申报缴纳失业保险费基数的,由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损失的,由单位负责赔偿。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造成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损失的,由单位负责赔偿:
(二)单位不为职工办理跨统筹地区迁移参保关系转移手续的;。
(三)单位拒不提供办理失业保险登记、缴费基数的资料的。
第三十三条单位没有按时足额缴纳和代扣、代缴失业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缴纳,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欠缴额2‰的滞纳金,并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仍不缴纳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四条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五条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主管行政机关或行政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在规定期限内确认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资格和期限的;。
(二)单位或个人迁移,未按规定办理转迁手续或划转失业保险待遇所需资金的;。
(三)违反规定向失业人员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或者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单证的。
第三十六条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机关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主管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主管行政机关或行政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单位欠缴失业保险费不依法予以追缴和处罚的;。
(二)违反规定不如实核准单位工资总额的。
第三十七条挪用、侵占失业保险基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财政部门追回挪用、侵占的失业保险基金,没收违法所得,并入失业保险基金;并由主管行政机关或行政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八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行政机关或行政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失业保险基金损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税务机关追回损失的失业保险基金;给管理相对人造成经济损失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赔偿;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非法侵犯管理相对人人身、财产权利的;。
(二)滥用职权、索贿受贿、徇私舞弊,违反法定办事程序的;。
(三)无法定依据,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或者违反法定处罚程序处罚和滥施处罚的;。
(五)玩忽职守,严重失职的。
第三十九条失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部门和机构受理、办理举报工作的人员及其负责人,推诿、敷衍、拖延举报处理或徇私舞弊的,由主管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主管行政机关或行政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一条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因缴纳失业保险费发生纠纷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二条当事人认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未按规定为其审核、核定、调整失业保险待遇,对其享受的待遇有异议的,可以先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复查或依法直接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申请复查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于收到复查申请三十日内作出复查决定。当事人对复查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三条法律、行政法规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条例所称失业人员,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现用人单位依法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而未就业的人员,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除外。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职工是指:依法宣告破产的单位,破产程序终结后,未再就业的职工;濒临破产的单位在法定整顿期间被精简的职工;依法关闭和停产整顿单位被精简的职工;依法终止劳动关系或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以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依法被解聘、辞退、除名、开除的职工;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其他职工。
驻渝部队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是指军队机关事业单位中无军籍的所有职工。即:列入军队队列编制员额的职工和不列入军队队列编制员额的职工。
第四十五条本条例未作具体规定的有关办法和标准等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四十六条本条例自1月1日起施行。
实用工会法实施情况汇报大全(15篇)篇四
第一条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及其职工(依照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除外),必须依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参加失业保险:
(一)各类企业及其职工;。
(二)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
(四)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
(五)国家机关中事业编制人员、劳动合同制工人和其他工勤人员;。
(六)驻渝部队机关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七)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第三条单位及其职工有依法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义务;失业人员有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四条失业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分级管理。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失业保险调剂基金。
第五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的失业保险工作。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是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失业保险费的征收。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依法对失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每年至少向社会公布一次失业保险基金收支情况。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二章。
(一)单位和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三)按规定收取的失业保险费滞纳金;。
(四)财政补贴;。
(五)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八条单位必须按规定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单位和职工失业保险登记,申报缴纳失业保险费基数。
税务部门进行税务检查时,应检查单位参加失业保险登记情况。
第九条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
国家机关和驻渝部队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其他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按照本单位事业编制人员、社会团体专职人员、劳动合同制工人和其他工勤人员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其事业编制人员、劳动合同制工人和其他工勤人员或社会团体专职人员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
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按照上年度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缴纳失业保险费,其中雇主缴费比例为2%,雇工缴费比例为1%。
农民合同工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十条难以确认工资总额的单位,按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人数计算工资总额。
第十一条单位及职工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全额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个人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按月代为扣缴。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失业保险缴费记录,记载单位及职工实际缴费情况。单位和职工有权查询缴费记录。
第十二条解散、关闭或者被撤销的单位,清算人应自批准之日起十五日内通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参加清算。
依法宣告破产的单位,清算人应当自破产宣告之日起十五日内通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参加清算。
依法宣告破产或者被注销、撤销的单位,当月起停止缴纳失业保险费。原单位及其职工所欠缴的失业保险费和滞纳金按规定清偿和补缴。
第十三条失业保险基金直接划入国库,然后由国库划入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存入银行或购买国债等的失业保险基金,分别按照城乡居民同期存款利率或国债利率等获取孳息。
失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收支。
第十四条失业保险基金用于失业人员的下列支出: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门诊、住院医疗补助金;。
(三)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及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
(四)农民合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的一次性生活补助金;。
(五)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
(六)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十五条失业保险基金收支的预算、决算,由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复核,市财政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六条失业保险基金的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对有关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失业保险登记、申报缴纳失业保险费基数,没有按时足额缴纳和代扣、代缴失业保险费的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失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部门和机构进行检举。
第三章。
实用工会法实施情况汇报大全(15篇)篇五
一、明确目标任务,健全组织领导机制。
三、创新普法形式,深化学法用法活动。
四、围绕中心工作,落实法律保障措施。
五、推进依法行政,提升法治管理水平。
3、外来务工、拆迁暂住人员流动性强,组织学法培训难度较大。
一、在服务服从区委区政府中心工作,维护社会稳定上取得新突破。
二、在提高全民法律素质,特别是领导干部法律素质上取得新成绩。
三、在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优化区域投资环境上取得新进展。
四、在普治并举,推动基层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上取得新成效。
实用工会法实施情况汇报大全(15篇)篇六
各位领导、同志们:
这次全市实施新两纲工作会议,主要是总结前段实施纲要的经验,分析存在问题,进一步动员各级、各部门增强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大工作力度,狠抓措施落实,形成实施纲要的强大合力,确保纲要各项目标的完成,以此推动妇女儿童事业的全面健康发展。下面我代表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对前段工作的基本情况及今后工作的主要任务作一简要汇报。
自20xx——20xx年xx妇女发展纲要和xx儿童发展纲要实施以来,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协调各成员单位围绕两纲实施,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切实加强了组织领导,形成了实施纲要的组织体系和运行机制。
为了切实加强对妇女儿童工作的领导,市里及时调整充实了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各乡镇、市直大委也都相应地调整充实了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围绕市政府颂布的新两纲的全面实施,市妇儿工委办公室牵头制定下发了纲要目标责任分解意见,并召开会议进行了部署,各乡镇和市直各成员单位也根据任务指标和职责分工,及时制定了本单位工作计划和具体措施,把任务指标层层进行分解,做到了目标明确、任务明确、责任明确。为了切实加大实施力度,最近,我们调整充实了妇女儿童纲要监测评估领导小组、检查组和统计监测组,从运行机制上进一步保证了新两纲的顺利实施。
(二)广泛开展宣传活动,积极营造实施妇女儿童发展纲要的良好社会氛围。
把加大舆论宣传力度作为推动纲要顺利实施的重要手段,采取多种形式,搞好两纲的宣传。
亠是利用节日宣传。充分利用三八节、六一节、《妇女权益保障法》颁布纪念日等有利时机,通过举办三八节、六一节庆祝活动、实施中国小公民道德建设计划系列活动,组织儿童才艺大奖赛、小公民道德建设征文活动、演讲比赛、知识竞赛等活动,大力宣传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儿童优先原则和新两纲的目标、任务等,教育引导社会各界关心支持妇女儿童事业。
二是利用宣传月宣传。把每年的三月和六月作为实施纲要宣传月,通过上街发放妇女权益保障法、母婴保健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新婚姻法小册子、发放两纲宣传资料等形式,使两纲深入人心。
三是通过媒介促宣传。在报刊、电台、电视台常年开设《巾帼风采》、《家教园地》、《妇幼保健》等专栏,宣传“九五”纲要取得的巨大成绩及新两纲的主要内容、重大意义。今年三八节期间,在电视台、xx日报集中宣传第三届xx巾帼十杰、巾帼岗位明星,宣传她们在全市两个文明建设中做出的突出成绩,在社会上大力弘扬尊重妇女、保护妇女的良好社会风尚,使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更加深入人心,扩大了两纲的社会影响,促进了两纲目标的'落实。
(三)坚持齐抓共管,推动纲要深入实施。
妇女儿童发展纲要的实施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涉及范围广,任务重。纲要实施中,我们依靠社会的力量,齐抓共管,形成合力,以重点突破带动全面实施,重点抓了妇女儿童教育、保健、参与、维权四大系统工程,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是教育工程。就是多渠道、多层次抓教育,全面提高妇女儿童文化科技素质,从根本上推动妇女儿童事业的进步与发展。20xx年底,全市3——6周岁学前儿童入园率城市、农村分别达98%和85。随着九年义务教育的全面普及和“希望工程”、“春蕾计划”的实施,小学、初中入学率均保持在,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达96.77%。城乡妇女接受实用技术和岗位技能培训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89%的城镇职业妇女接受了职业培训,80%以上的农村妇女接受了实用技术培训。全市共有6832名农村妇女获得了绿色证书和农民技术员职称,其中276名妇女获得了中级职称,妇女儿童受教育程度进一步提高。
二是保健工程。就是抓好妇幼卫生保健,提高妇女儿童健康水平。全市共有26家爱婴医院、22所乡、镇妇幼保健机构,完成了“一无三配套”(无危房,人员、设备、房屋三配套)建设。全市乡以上妇幼保健机构达27所,进一步加强了全市妇产科的建设和管理,强化壮大了妇幼卫生队伍。充实健全并不断完善了市、乡、村三级妇幼保健网络。孕产妇管理得到加强,妇女享有良好的生殖保健服务。孕产妇系统管理率、新法接生率、农村住院分娩率等大幅提高。到目前,全市住院分娩率,孕产妇死亡率下降到21.02/10万,婴儿死亡率降至6.73‰,低于(上级市)市平均水平,孕产妇保健和儿童保健工作已全面走向正常化、规范化的轨道。
三是参与工程。就是抓好妇女就业和参与社会管理,不断提高妇女参与经济建设的程度和参政能力。各级党委、组织人事部门加强了对女干部的培养和提拔重用。到目前,全市机关女干部达到341人,市级班子中,市委、市政府、市政协各配备了一名女领导干部,市直党政部门领导班子中女干部的配备率达到45%。市、乡两级人大女代表的比例分别为23.3%和24.4%,政协女委员的比例为24%。女党员、女后备干部队伍不断发展壮大。全市有女党员7534人,占党员总数的11.43%,20xx年来新发展女党员356人,占新发展党员总数的21.04%。妇女劳动就业和特殊保护权利得到有效保障。妇女就业比例稳中有升,就业领域逐步拓宽。到目前,全市城镇从业人员中女职工23311人,占职工总数的42.3%。加快建立生育保险基金制度的步伐,进一步做好生育保险基金社会统筹工作。从去年8月份至今,全市共征缴生育保险费280万元,为898名女职工支付了生育保险金230万元。
实用工会法实施情况汇报大全(15篇)篇七
第一条为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和国家机关中的事业编制人员、劳动合同制工人(以下简称单位和职工),应按本条例规定参加失业保险。
第三条单位和职工应依法履行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义务;失业人员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省的失业保险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是承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失业保险费的征缴、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失业保险金的发放。
其他有关部门和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失业保险工作。
第五条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财务、审计制度,每年至少应向社会公布一次失业保险基金收支情况。
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依法对失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进行监督。
第六条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所需人员经费和业务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财政拨付。
第二章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使用。
第七条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失业保险登记,按月申报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1]数额,按月或按季缴纳失业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不得减免。
第八条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其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
社会团体按照本单位专职人员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其专职人员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
国家机关按照本单位事业编制人员、劳动合同制工人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其事业编制人员、劳动合同制工人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
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职工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单位从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九条难以确认工资总额的单位,按照单位所在市、州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人数计算工资总额。
单位职工平均工资或者职工本人工资低于所在市、州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按前两款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单位,其工资总额应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
第十条失业保险费应当以货币形式缴纳。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建立失业保险费缴费记录,记载单位及职工实际缴费情况。缴费单位、职工有权按照规定查询缴费记录。
第十一条解散、关闭、破产或者被撤销的单位,应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通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清算。
依法破产终结或者被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撤销法人登记的单位,当月起停止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十二条失业保险基金以设区的市为单位统筹;民族自治州可以州或县为单位统筹。实施统筹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依法设立省失业保险调剂金。各市、州应将当年依法应征缴的失业保险费总额的8%,按季度向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省失业保险调剂金。统筹地区失业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由省失业保险调剂金调剂,地方财政补贴。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省失业保险调剂金的上缴比例。
(二)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的医疗补助金、妇女生育补助金;。
(四)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
(五)农民合同制工人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一次性生活补助金;。
(七)国务院规定或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十五条职工失业后,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应当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在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的7个工作日内将失业人员名单报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将失业人员档案提交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
第十六条失业人员应持本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等有关材料,在60日内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领取有关证件。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15日内审核确认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资格和期限,并予以公布。
第十七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一)已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前款第(二)项所称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劳动合同终止的;。
(二)被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被单位解聘、辞退、除名或开除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二)按照国家或省的有关规定领取了一次性自谋职业安置费的;。
(三)被判刑监禁或劳动教养执行期间的。
第十九条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被判刑监禁或者劳动教养执行期间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为其介绍的工作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起始时间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失业保险金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失业人员凭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
第二十一条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确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以上不满2年的为3个月;2年以上不满3年的为6个月;3年以上不满5年的为12个月;5年以上不满8年的为15个月;8年以上不满的为18个月;10年以上的为24个月。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第二十二条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颁布前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已参加失业保险的单位及其职工缴纳失业保险费时间,与颁布后的缴费时间合并计算。
第二十三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国家机关中的事业编制人员以及财政补助经费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在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颁布前,从1986年起计算的单位的续存时间和职工的连续工龄视为该单位、职工缴纳失业保险费时间,与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颁布后所在单位和职工本人按照规定缴费的实际时间合并计算。
第二十四条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一般按照失业人员原单位所在地同期最低工资标准的70%执行;省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后,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还可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二十五条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10%发给门诊医疗补助金。未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患病需要住院治疗的,应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出院后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按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的70%给予住院医疗补助金,但累计补助金额不得超过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总和。住院期间停发门诊医疗补助金。
第二十六条女性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符合国家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未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可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生育补助金,经审核后可一次性发给其3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生育补助金。
第二十七条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死亡的,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向其家属一次性发给其10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丧葬补助金和10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抚恤金,以及死亡当月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因参与刑事犯罪活动而导致伤、残、亡的,不享受第二十五条和本条前款规定的待遇。
第二十八条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1年、本单位已连续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年以上、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其工作时间长短,发给一次性生活补助费。计算补助费的期限,为在该单位累计缴费时间内每满1年工龄发给1个月补助费,但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月补助费标准按照失业保险金标准的65%执行。
第二十九条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迁移,应办理参保关系转移手续,从迁移后的次月起按规定向迁入地缴纳失业保险费。迁出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30日内将迁出单位以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结余的50%划转给迁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单位成建制和职工个人跨省迁移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已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因工作变动跨统筹地区迁移的,原所在单位应为职工办理参保关系转移手续。
第三十条失业人员迁往统筹地区以外的,凭有关证明文件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由迁出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30日内按照下列标准向迁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划转失业保险金:(一)本人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总额;(二)按本人失业保险金总额的50%计算的医疗补助金、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费。
失业人员跨省迁移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职业培训机构、职业介绍机构为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的失业人员提供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服务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规定给予费用补贴。
第三十二条单位对办理失业保险登记、申报、缴费和失业人员对所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有异议的,可按规定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复查,或直接向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失业保险登记、申报失业保险费数额的,由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三十四条单位没有全额缴纳和代扣代缴失业保险费或者拖延缴纳的,由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并入失业保险基金。
单位逾期拒不缴纳失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并可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单位未按规定告知失业人员应当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失业人员名单、档案的,由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可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确认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资格和期限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
第三十七条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其退还;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以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未按规定上缴失业保险调剂金的,由上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其限期足额上缴;逾期仍拒不上缴的,对主要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行政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因单位和个人迁移,未按规定划转失业保险费和失业保险待遇所需资金的,由上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通知其限期划转;逾期拒不划转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
第三十九条财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挪用、侵占失业保险基金的,除追回挪用、侵占的失业保险基金外,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入失业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条例自10月1日起施行。
实用工会法实施情况汇报大全(15篇)篇八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供大家参考。
根据通知要求,下面,我就**贯彻实施《工会法》、《**实施〈工会法〉办法》、《**集体合同条例》、《**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和《**厂务公开条例》等“一法律四法规”有关情况向各位领导简要汇报如下:
近年来,我县坚持把学习贯彻实施“一法律四法规”作为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推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法律法规列入议事日程,采取多种有效形式,加大学习宣传普及力度,确保了“一法律四法规”的贯彻实施。
“一法律四法规”颁布实施以来,我县组织召开了有关部门负责人和社会各界人士参加的学习座谈会,并下发了通知,对深入学习贯彻实施“一法律四法规”进行了全面安排部署,要求全县各部门、各单位行动起来,迅速兴起学习贯彻“一法律四法规”的热潮。通过学习,明确了任务职责,增强了贯彻执行“一法律四法规”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年,经县委常委会议研究,确定把“一法律四法规”列入执法检查重点,同年5月,县人大常委会组织人大代表和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分四个检查组,深入乡镇、社区、部门和企业,采取听汇报、查资料、组织职工座谈等方式,对全县贯彻实施“一法律四法规”情况进行了督促检查,重点解决了一批企业建会难和职工维权难的问题,有力地推动了“一法律四法规”的贯彻实施。同时,切实加大干部职工“一法律四法规”学习培训力度,近年来,在县委党校举办干部培训班4期、培训领导干部480多人(次);在县电视台开辟了“一法律四法规”讲座宣传专栏4期,宣传普及80天;坚持开展“法律法规宣传月”活动,在县政府广场、文化广场等广场举办大型宣传活动20多场(次),印发“一法律四法规”宣传材料5万余份、摆放宣传展板160块、悬挂宣传横幅96条、发放宣传购物袋1万个、现场答复职工咨询256件。全县各部门、各单位不断创新活动载体,强化学习宣传效果,广泛深入地开展了形式多样、丰富多彩的“一法律四法规”学习宣传活动,全县共举办各类“一法律四法规”学习班、交流会441场(次),培训工会积极分子和职工代表共计3120多名;举办各类知识竞赛203场(次),参加职工5600多人(次);开展“一法律四法规”知识问卷调查151场(次),参与职工1万多人(次);刊出板报、墙报312起,悬挂横幅、张贴标语1314条(幅),在全县营造了学习宣传贯彻落实“一法律四法规”的良好社会氛围。
我县不断健全完善体制机制,为贯彻实施“一法律四法规”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县委常委会每年两次听取工会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一法律四法规”实施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县委将工会工作纳入基层。
当前隐藏内容免费查看党建目标责任与经济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督促和推进“一法律四法规”的贯彻实施。县委先后批转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工会工作的意见》、《关于开展创建“五好四有机关工会”和“六有五好企业工会”的意见》、《关于创建“五好”县县工会的实施方案》、《关于创建“工会工作先进县县”的实施方案》等文件,指导各部门、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一法律四法规”;县人大坚持每年通过开展视察、执法检查、听取专题汇报和参加工会开展的活动等形式,督促相关部门提高执法工作水平,推动落实“一法律四法规”;县政府健全完善了工会联席会议制度,不断强化各部门、各单位实施“一法律四法规”的工作职责,并坚持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联席会议,研究解决涉及职工利益及工会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68件。同时,健全完善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年,县政府办批转了《关于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的意见》,调整健全了劳动关系三方协调会议组成人员和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并将原来劳动关系三方协调会议“三方、三家”扩大到“三方、四家”(人社部门代表政府,工会组织代表职工,工信部门和工商联代表企业)。县劳动关系三方协调会议研究制订了《**劳动关系三方协调会议制度》,并先后召开三方协商会议63次,解决重大问题129件,有力地推动了“一法律四法规”的贯彻实施。
我县始终坚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方针,在加强党建工作的同时,不断加强工会组织建设工作,巩固和扩大党的执政基础。按照“先组建、后规范”的工作方式,突出建会重点、创新建会形式,使工会组建率、职工入会率稳步提高。理顺工会组织管理关系。按照管人、管事、管工会的原则,建立健全县总工会—乡镇、社县、系统、工业园县工会—所辖(所属)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会、行业工会、基层联合工会—工会小组为主线的四级工会组织网络。按照党组织隶属管理关系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实现了乡镇、工业园县所属企业工会由乡镇、工业园县工会管理,城县党组织隶属主管局、非公有制企业党工委的企业工会由主管局系统工会和县非公有制企业党工委工会管理,其余城县企业工会由社县工会管理的全覆盖管理体制,形成了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加大二级工会组织建设力度。各乡镇、社区、系统工会在工会管理体系中发挥着承上启下的重要作用,是推动基层工会组织建设的主体。**年,两办批转下发了《关于加强乡镇、街道工会工作的意见》,推动全县15个乡镇、20个社区和20个系统全部成立了工会组织。**年,15个乡镇、20个系统和17个社县(玉门油田生活基地街道的3个社县除外)全部成立了总工会,并明确二级工会组织负责所辖(属)企业工会组建、管理和推动工会工作的职责。同时,每年督促二级工会组织通过改选换届和补选工会委员会、工会主席等方式健全工会组织,为推动基层工会组织建设夯实了基础。加强基层工会组织建设工作。按照“两个普遍”的工作要求,以非公有制企业为重点,扎实开展“工会组织建设年”和“广普查、深组建、全覆盖”、“非公有制企业建会”两个集中行动,推动25人以上企业及有条件单独成立工会组织的企业全部单独建立了工会组织。同时,在做好试点工作的基础上,总结推广行业工会、一条街工会、市场工会、基层联合工会组建经验,推动在15个乡镇、20个社县、工业园县和非公有制企业党工委下属的4个城县党建工作站成立基层联合工会、一条街工会167个。至目前,全县建成基层工会组织561个,涵盖法人单位1363个,发展会员37362人,工会组建率、职工入会率分别达到了96.5%,94.3%。提升基层工会工作整体水平。以创建全省“工会工作先进县县”为目标,在深入广泛开展“五好四有机关工会”、“六有五好企业工会”和职工之家创建活动的同时,积极开展以健全“四牌三档两章”(即:工会委员会牌匾、工会主席门牌、工会组织架构及制度图板、职工之家牌匾,工会组织、工会工作、工会活动三类档案资料,工会主席胸章、工会委员会印章)为主要内容的基层工会规范化建设活动。目前,全县15个乡镇、20个社县工会和部分系统工会、规模以上企业工会基本达到了规范化建设要求。并创建全国模范职工之家1个、全国百家示范乡镇(街道)工会1个、**模范职工之家3个、**模范乡镇(街道)工会1个、**市模范职工之家42个、职工小家4个、**模范职工之家95个、工会工作示范点45个。
我县以贯彻实施“一法律四法规”为抓手,不断强化各部门、各单位工作职责,全力维护广大职工合法权益。积极推行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认真贯彻落实《**集体合同条例》,不断加大工会干部培训力度,有效提高了广大工会干部指导企业开展平等协商的能力和水平;修订完善了适合各类企业的《**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书》、《**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以下称“三项”集体合同)范本,并印发基层指导“三项”集体合同签订、续签工作。至目前,全县15个乡镇、20个社县、工业园县和10大行业商会全部签订了县域性、行业性“三项”集体合同;全县企业通过单独签订或由县域性、行业性“三项”集体合同覆盖等形式全部签订了“三项”集体合同。基层民主管理工作不断加强。根据《**厂务公开条例》、《**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的规定,县厂务公开领导小组制定下发了《关于加强厂务公开民主管理的意见》、《**厂务公开实施细则》(试行)》,坚持每年对企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厂务公开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全县事业单位和国有控股企业全部落实了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厂务公开制度,已建会非公有制企业职代会建制率和厂务公开推行面分别达到了95%和93%。推荐评选**厂务公开先进单位3个,**厂务公开先进个人1名,命名表彰“**厂务公开先进单位”43户,广大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得到了较好落实。认真调解处理职工侵权案件。县政府坚持每年对企业落实“一法律四法规”和《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开展农民工工资清欠行动、劳动争议调解和职工信访案件调解和处理。至目前,开展劳动法律法规专项检查8次,接待来访职工106批次、322人次,处理侵权案件78起,落实职工权益诉求216项,为职工挽回经济损失400多万元。扎实开展“安康杯”竞赛活动。累计“安康杯”竞赛和“安全生产月”活动8场次,今年5-6月份,县安委会按照初赛、预赛、复赛和决赛的程序,安排县安监局、县总工会、企业主管部门和各乡镇开展了全县企事业单位职工“安康杯”知识竞赛活动,全县较大型企业的2万多名职工参加了竞赛,较好地维护了职工生命健康权益。
我县高度重视职工技能素质提升工作,把提高职工技能素质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起来,大力实施“职工素质提升工程”,不断提高广大职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和水平。全面加强职工培训基地建设。在20个社县和15个乡镇工会建立了职工职业技能培训中心和农民工技能培训站,在**工贸中专建立了职工职业技能培训基地,为职工培训、提升技能搭建了平台。广泛开展职工职业技能培训活动。连续多年下发了《关于在全县企业职工中开展“职工素质提升”培训活动的通知》,发挥全县职工职业技能培训基地作用,采取由政府出资,企业确定培训课题、课时和时间的形式,聘请专业讲师,深入企业、乡镇、社县广泛开展以提高职工职业道德、强化职工责任精神、提升职工技术技能及团队合作能力为主要内容的“送课堂进基层”职工技能素质提升培训活动。至目前,已组织开展“送课堂进基层”活动165场次,举办各类职工职业技能培训活动300多场次,培训一线职工、失业人员和农民工5万余人次。扎实开展职工经济技术创新活动。围绕转型升级、节能降耗、提质增效和促进持续发展,在全县范围内广泛深入开展职工优秀技术创新成果征集推荐评选活动4场次,推荐评选职工优秀技术创新成果奖125项。深入开展全县职工技能大赛活动。每年在重点领域安排开展各类职工技能竞赛活动,先后举办全县“青年教学能手”、“带班育人能手”、电脑操作、汽车驾驶、电焊焊接、静脉输液等职工技能大赛145场次,参与职工3万多人,有效提升了广大职工的技术技能素质。深化工会创先争优活动。县委、县政府先后两次下发了《关于组织开展**“十大劳动模范”评选活动的通知》,组织开展了两届“**十大劳动模范”评选活动,评选表彰“**十大劳动模范”20名、**“十大行业标兵”20名。连续多年开展以创建“工人先锋号”、“工人先锋岗”,争做“优秀工会干部”、“优秀职工”为主要内容的“双创双争”活动,评选表彰**“工人先锋号”73个、“工人先锋岗”68个、优秀工会干部61名、优秀职工75名;评选表彰“**尊老敬老爱老好职工”30名。同时,研究推荐评选全国劳动模范1名、全国五一巾帼标兵岗1个、**劳动模范2名、**“五一劳动双奖”6个、**技术标兵1名、**服务明星3名、**市劳动模范5名、**市工人先锋号5个、**市“五一劳动双奖”10个、**市“五一巾帼奖”3名、**市“金牌职工”9名;推荐评选**职工节能减排先进个人1名、**百万职工技能素质提升活动技术标兵2名,并在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劳模先进的典型事迹,在全社会形成了劳动光荣,创造伟大,向先进学习,向先进看齐的良好社会风尚。扎实开展职工文体娱乐活动。县委、县政府举办劳模颁奖晚会2场,各部门、各单位开展“庆五一”、“庆七一”、“庆十一”等各类职工主题文体活动1200多场次,组织开展“送电影进企业”活动56场次,为企业职工免费放电影130场次,参与职工8万人次,职工凝聚力和工会组织活力不断增强。
我县高度关注民生,把改善民生作为全县工作的重中之重,采取多项有效措施帮助困难职工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加强帮扶中心建设。县困难职工帮扶中心达到了“有牌子、有场地、有人员、有设施、有经费、有活动”的六有标准,帮扶工作达到了体系网络化、资金常态化、渠道一体化、形式规范化、工作社会化的“五化”要求。建立健全困难职工档案。各部门、各单位坚持每年对全县困难职工及档案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和审核,不断强化困难职工档案的网络动态管理。止目前,全县共建立困难职工档案2696份。加大帮扶救助力度。扎实开展“两节四季”(两节:元旦、春节;四季:春雨助岗、夏季安康、金秋助学、冬日阳光)帮扶救助活动,积极帮扶救助困难企业、职工。近年来,共筹措各类帮扶资金400多万元,慰问困难企业35户次,慰问困难劳模、困难老党员、困难职工、农民工、单亲职工、病残职工6000多人次,“金秋助学”困难职工、单亲女职工和农民工子女160人次。加大就业帮扶力度。投入10万元资金,配套100万元国家专项资金,为120名困难职工家庭成员提供创业小额贷款500多万元,先后为400名困难职工家庭成员提供就业岗位。
工会经费是工会开展活动、服务基层职工的经济保障。我县不断强化措施,加强工会经费划拨、收缴工作,**年,将工会经费纳入地税代收,为工会经费收缴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坚持每年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工会经费税务代收工作,并按照规定划拨机关事业单位工会经费,全县工会经费收缴形成了工会经费财政划拨与税务代收双向推进的工作机制。近年来,财政划拨机关事业单位工会经费总额逐年递增,税务代征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会经费和建会筹备金力度不断加大,划拨、征收工会经费到位率逐年提高。**年,财务划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会经费129万元,税务代收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会筹备金、工会经费220万元。
近年来,我县在贯彻实施“一法律四法规”方面取得了一定成绩,但同时也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在:
有些企业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或签订后不按合同规定执行,随意解除劳动合同,随意裁员;有些建筑建材类等劳动密集型企业拖欠职工工资、延长劳动时间安排职工加班,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支付职工加班工资、落实职工休息休假制度、上报和处理工伤事故;有的企业不落实平等协商制度,不签订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和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有的建筑企业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差,存在较多的安全隐患。
在非公有制企业工会中,由于工会干部的雇佣身份,因此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上收到多方面限制,致使不敢大胆维权;有的非公有制企业经营者对开展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工作很冷淡,导致企业工会“一头热”或不敢说,造成了签订工作的被动局面。
一些工会干部和非公有制企业经营者认为,非公有制企业产权是私人的、工人是雇用的,没有必要像事业单位和公有制企业一样落实职工民主管理制度。有的非公企业没有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厂务公开制度,有的即便是建立了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厂务公开制度,但在实际操作中也只是浮于表面、流于形式,职工的主人翁地位和民主管理权利难以得到落实。
针对遇到的主要困难和问题,今后,我们将努力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进一步组织力量,采取多种形式和手段,在全社会深入持久地开展“一法律四法规”的学习宣传活动,特别是要通过宣传,使企业经营者、工会干部和广大职工群众都能掌握“一法律四法规”的基本规定,充分认识“一法律四法规”对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快速发展方面的重要意义,增强贯彻落实“一法律四法规”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以小微非公有制企业为重点,坚持不懈地开展集中建会行动,推动10人以上小微企业单独建立工会组织。一方面,通过党工共建的形式,推动有党组织的小微企业全部建立工会组织。另一方面,充分发挥税务代收工会经费在推动企业工会组建中的重要作用,未成立工会的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2%收取工会筹备金,单独成立了工会组织的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收取工会经费,推动10人以下小微企业全部单独成立工会组织。同时要求所有成立工会的企业职工全员入会,提高工会单独组建率和职工入会率。
坚持每年对非公有制企业贯彻落实“一法律四法规”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就工会组织建设和工会干部配备情况、劳动合同和“三项”集体合同(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的签订与履行情况、职工的劳动报酬、保险福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和职代会制度、厂务公开制度落实情况,以及其他劳动关系问题进行重点检查。对于落实不到位的企业和用人单位督促整改,对阻挠职工依法参加工会或者阻挠上级工会指导帮助职工筹建工会的企业和不签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实用工会法实施情况汇报大全(15篇)篇九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供大家参考。
根据通知要求,下面,我就**贯彻实施《工会法》、《**实施〈工会法〉办法》、《**集体合同条例》、《**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和《**厂务公开条例》等“一法律四法规”有关情况向各位领导简要汇报如下:
近年来,我县坚持把学习贯彻实施“一法律四法规”作为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推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法律法规列入议事日程,采取多种有效形式,加大学习宣传普及力度,确保了“一法律四法规”的贯彻实施。
社区部门和企业,采取听汇报查资料组织职工座谈等方式,对全县贯彻实施“一法律四法规”情况进行了督促检查,重点解决了一批企业建会难和职工维权难的问题,有力地推动了“一法律四法规”的贯彻实施。同时,切实加大干部职工“一法律四法规”学习培训力度,近年来,在县委党校举办干部培训班4期培训领导干部480多人(次);在县电视台开辟了“一法律四法规”讲座宣传专栏4期,宣传普及80天;坚持开展“法律法规宣传月”活动,在县政府广场文化广场等广场举办大型宣传活动20多场(次),印发“一法律四法规”宣传材料5万余份摆放宣传展板160块悬挂宣传横幅96条发放宣传购物袋1万个现场答复职工咨询256件。全县各部门各单位不断创新活动载体,强化学习宣传效果,广泛深入地开展了形式多样丰富多彩的“一法律四法规”学习宣传活动,全县共举办各类“一法律四法规”学习班交流会441场(次),培训工会积极分子和职工代表共计3120多名;举办各类知识竞赛203场(次),参加职工5600多人(次);开展“一法律四法规”知识问卷调查151场(次),参与职工1万多人(次);刊出板报墙报312起,悬挂横幅张贴标语1314条(幅),在全县营造了学习宣传贯彻落实“一法律四法规”的良好社会氛围。
我县不断健全完善体制机制,为贯彻实施“一法律四法规”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县委常委会每年两次听取工会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一法律四法规”实施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县委将工会工作纳入基层当前隐藏内容免费查看党建目标责任与经济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督促和推进“一法律四法规”的贯彻实施。县委先后批转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工会工作的意见》、《关于开展创建“五好四有机关工会”和“六有五好企业工会”的意见》、《关于创建“五好”县县工会的实施方案》、《关于创建“工会工作先进县县”的实施方案》等文件,指导各部门、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一法律四法规”;县人大坚持每年通过开展视察、执法检查、听取专题汇报和参加工会开展的活动等形式,督促相关部门提高执法工作水平,推动落实“一法律四法规”;县政府健全完善了工会联席会议制度,不断强化各部门、各单位实施“一法律四法规”的工作职责,并坚持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联席会议,研究解决涉及职工利益及工会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68件。同时,健全完善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年,县政府办批转了《关于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的意见》,调整健全了劳动关系三方协调会议组成人员和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并将原来劳动关系三方协调会议“三方、三家”扩大到“三方、四家”(人社部门代表政府,工会组织代表职工,工信部门和工商联代表企业)。县劳动关系三方协调会议研究制订了《**劳动关系三方协调会议制度》,并先后召开三方协商会议63次,解决重大问题129件,有力地推动了“一法律四法规”的贯彻实施。
我县始终坚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方针,在加强党建工作的同时,不断加强工会组织建设工作,巩固和扩大党的执政基础。按照“先组建、后规范”的工作方式,突出建会重点、创新建会形式,使工会组建率、职工入会率稳步提高。理顺工会组织管理关系。按照管人、管事、管工会的原则,建立健全县总工会—乡镇、社县、系统、工业园县工会—所辖(所属)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会、行业工会、基层联合工会—工会小组为主线的四级工会组织网络。按照党组织隶属管理关系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实现了乡镇、工业园县所属企业工会由乡镇、工业园县工会管理,城县党组织隶属主管局、非公有制企业党工委的企业工会由主管局系统工会和县非公有制企业党工委工会管理,其余城县企业工会由社县工会管理的全覆盖管理体制,形成了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加大二级工会组织建设力度。各乡镇、社区、系统工会在工会管理体系中发挥着承上启下的重要作用,是推动基层工会组织建设的主体。**年,两办批转下发了《关于加强乡镇、街道工会工作的意见》,推动全县15个乡镇、20个社区和20个系统全部成立了工会组织。**年,15个乡镇、20个系统和17个社县(玉门油田生活基地街道的3个社县除外)全部成立了总工会,并明确二级工会组织负责所辖(属)企业工会组建、管理和推动工会工作的职责。同时,每年督促二级工会组织通过改选换届和补选工会委员会、工会主席等方式健全工会组织,为推动基层工会组织建设夯实了基础。加强基层工会组织建设工作。按照“两个普遍”的工作要求,以非公有制企业为重点,扎实开展“工会组织建设年”和“广普查、深组建、全覆盖”、“非公有制企业建会”两个集中行动,推动25人以上企业及有条件单独成立工会组织的企业全部单独建立了工会组织。同时,在做好试点工作的基础上,总结推广行业工会、一条街工会、市场工会、基层联合工会组建经验,推动在15个乡镇、20个社县、工业园县和非公有制企业党工委下属的4个城县党建工作站成立基层联合工会、一条街工会167个。至目前,全县建成基层工会组织561个,涵盖法人单位1363个,发展会员37362人,工会组建率、职工入会率分别达到了96.5%,94.3%。提升基层工会工作整体水平。以创建全省“工会工作先进县县”为目标,在深入广泛开展“五好四有机关工会”、“六有五好企业工会”和职工之家创建活动的同时,积极开展以健全“四牌三档两章”(即:工会委员会牌匾、工会主席门牌、工会组织架构及制度图板、职工之家牌匾,工会组织、工会工作、工会活动三类档案资料,工会主席胸章、工会委员会印章)为主要内容的基层工会规范化建设活动。目前,全县15个乡镇、20个社县工会和部分系统工会、规模以上企业工会基本达到了规范化建设要求。并创建全国模范职工之家1个、全国百家示范乡镇(街道)工会1个、**模范职工之家3个、**模范乡镇(街道)工会1个、**市模范职工之家42个、职工小家4个、**模范职工之家95个、工会工作示范点45个。
我县以贯彻实施“一法律四法规”为抓手,不断强化各部门、各单位工作职责,全力维护广大职工合法权益。积极推行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认真贯彻落实《**集体合同条例》,不断加大工会干部培训力度,有效提高了广大工会干部指导企业开展平等协商的能力和水平;修订完善了适合各类企业的《**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书》、《**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以下称“三项”集体合同)范本,并印发基层指导“三项”集体合同签订、续签工作。至目前,全县15个乡镇、20个社县、工业园县和10大行业商会全部签订了县域性、行业性“三项”集体合同;全县企业通过单独签订或由县域性、行业性“三项”集体合同覆盖等形式全部签订了“三项”集体合同。基层民主管理工作不断加强。根据《**厂务公开条例》、《**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的规定,县厂务公开领导小组制定下发了《关于加强厂务公开民主管理的意见》、《**厂务公开实施细则》(试行)》,坚持每年对企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厂务公开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全县事业单位和国有控股企业全部落实了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厂务公开制度,已建会非公有制企业职代会建制率和厂务公开推行面分别达到了95%和93%。推荐评选**厂务公开先进单位3个,**厂务公开先进个人1名,命名表彰“**厂务公开先进单位”43户,广大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得到了较好落实。认真调解处理职工侵权案件。县政府坚持每年对企业落实“一法律四法规”和《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开展农民工工资清欠行动、劳动争议调解和职工信访案件调解和处理。至目前,开展劳动法律法规专项检查8次,接待来访职工106批次、322人次,处理侵权案件78起,落实职工权益诉求216项,为职工挽回经济损失400多万元。扎实开展“安康杯”竞赛活动。累计“安康杯”竞赛和“安全生产月”活动8场次,今年5-6月份,县安委会按照初赛、预赛、复赛和决赛的程序,安排县安监局、县总工会、企业主管部门和各乡镇开展了全县企事业单位职工“安康杯”知识竞赛活动,全县较大型企业的2万多名职工参加了竞赛,较好地维护了职工生命健康权益。
在全社会形成了劳动光荣创造伟大向先进学习向先进看齐的良好社会风尚。扎实开展职工文体娱乐活动。县委、县政府举办。
劳模。
颁奖晚会2场,各部门、各单位开展“庆五一”、“庆七一”、“庆十一”等各类职工主题文体活动1200多场次,组织开展“送电影进企业”活动56场次,为企业职工免费放电影130场次,参与职工8万人次,职工凝聚力和工会组织活力不断增强。
我县高度关注民生,把改善民生作为全县工作的重中之重,采取多项有效措施帮助困难职工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加强帮扶中心建设。县困难职工帮扶中心达到了“有牌子、有场地、有人员、有设施、有经费、有活动”的六有标准,帮扶工作达到了体系网络化、资金常态化、渠道一体化、形式规范化、工作社会化的“五化”要求。建立健全困难职工档案。各部门、各单位坚持每年对全县困难职工及档案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和审核,不断强化困难职工档案的网络动态管理。止目前,全县共建立困难职工档案2696份。加大帮扶救助力度。扎实开展“两节四季”(两节:元旦、春节;四季:春雨助岗、夏季安康、金秋助学、冬日阳光)帮扶救助活动,积极帮扶救助困难企业、职工。近年来,共筹措各类帮扶资金400多万元,慰问困难企业35户次,慰问困难劳模、困难老党员、困难职工、农民工、单亲职工、病残职工6000多人次,“金秋助学”困难职工、单亲女职工和农民工子女160人次。加大就业帮扶力度。投入10万元资金,配套100万元国家专项资金,为120名困难职工家庭成员提供创业小额贷款500多万元,先后为400名困难职工家庭成员提供就业岗位。
工会经费是工会开展活动、服务基层职工的经济保障。我县不断强化措施,加强工会经费划拨、收缴工作,**年,将工会经费纳入地税代收,为工会经费收缴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坚持每年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工会经费税务代收工作,并按照规定划拨机关事业单位工会经费,全县工会经费收缴形成了工会经费财政划拨与税务代收双向推进的工作机制。近年来,财政划拨机关事业单位工会经费总额逐年递增,税务代征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会经费和建会筹备金力度不断加大,划拨、征收工会经费到位率逐年提高。**年,财务划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会经费129万元,税务代收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会筹备金、工会经费220万元。
近年来,我县在贯彻实施“一法律四法规”方面取得了一定成绩,但同时也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在:
有些企业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或签订后不按合同规定执行,随意解除劳动合同,随意裁员;有些建筑建材类等劳动密集型企业拖欠职工工资、延长劳动时间安排职工加班,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支付职工加班工资、落实职工休息休假制度、上报和处理工伤事故;有的企业不落实平等协商制度,不签订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和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有的建筑企业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差,存在较多的安全隐患。
在非公有制企业工会中,由于工会干部的雇佣身份,因此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上收到多方面限制,致使不敢大胆维权;有的非公有制企业经营者对开展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工作很冷淡,导致企业工会“一头热”或不敢说,造成了签订工作的被动局面。
一些工会干部和非公有制企业经营者认为,非公有制企业产权是私人的、工人是雇用的,没有必要像事业单位和公有制企业一样落实职工民主管理制度。有的非公企业没有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厂务公开制度,有的即便是建立了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厂务公开制度,但在实际操作中也只是浮于表面、流于形式,职工的主人翁地位和民主管理权利难以得到落实。
针对遇到的主要困难和问题,今后,我们将努力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宣传活动,特别是要通过宣传,使企业经营者、工会干部和广大职工群众都能掌握“一法律四法规”的基本规定,充分认识“一法律四法规”对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快速发展方面的重要意义,增强贯彻落实“一法律四法规”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以小微非公有制企业为重点,坚持不懈地开展集中建会行动,推动10人以上小微企业单独建立工会组织。一方面,通过党工共建的形式,推动有党组织的小微企业全部建立工会组织。另一方面,充分发挥税务代收工会经费在推动企业工会组建中的重要作用,未成立工会的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2%收取工会筹备金,单独成立了工会组织的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收取工会经费,推动10人以下小微企业全部单独成立工会组织。同时要求所有成立工会的企业职工全员入会,提高工会单独组建率和职工入会率。
厂务公开制度落实情况,以及其他劳动关系问题进行重点检查。对于落实不到位的。
企业。
和用人单位督促整改,对阻挠职工依法参加工会或者阻挠上级工会指导帮助职工筹建工会的企业和不签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实用工会法实施情况汇报大全(15篇)篇十
下:
一、盛市二十项民生工程实施情况:
1、面向个人的`生活保障、教育资助类项目进展顺利。农村低保金、农村“五保”供养经费、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生活费、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金均按时发放,达到时序进度;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租金补贴,目前正处筛查摸底阶段;中职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金、水库移民后期直补金,待盛市补助资金到位后即行发放;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工作,在春季开学时已为全县义务教育阶段的在校生免除了学杂费、免费提供了教科书,并对贫困寄宿生发放了生活费补助。
2、工程建设类项目进展不平衡。从开文秘114 ***工率看,达到80%以上的有:城乡卫生服务体系建设项目、农村公路“村村通”工程、城镇廉租住房项目、重点地质灾害危险点防治工程。农村中小学d类危房改造、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进度均在80%以下。目前施工进度较快的有城乡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中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体系网络化建设。 二、县级五项民生工程实施情况:
1、二中新校区建设项目:已完成测绘、规划设计,教育园区初步规划方案已制定。目前正组织有关人员对规划用地进行勘界,核定权属。
2、中医院综合楼建设项目:住院大楼扩建已完成,骨伤大楼5月中旬动工,目前基础部分基本完工。
3、茶山公园建设配套项目:公园内道路正在修建,工作量已完成40%,晨练场尚在设计之中。
4、中心城区“三斜改造项目:石山坞改造已完工,东大街、北大街完成工作量的50%-60%,叶家巷、许家巷未开工。
下:
一、盛市二十项民生工程实施情况:
1、面向个人的生活保障、教育资助类项目进展顺利。农村低保金、农村“五保”供养经费、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生活费、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金均按时发放,达到时序进度;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租金补贴,目前正处筛查摸底阶段;中职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金、水库移民后期直补金,待盛市补助资金到位后即行发放;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工作,在春季开学时已为全县义务教育阶段的在校生免除了学杂费、免费提供了教科书,并对贫困寄宿生发放了生活费补助。
2、工程建设类项目进展不平衡。从开文秘114 ***工率看,达到80%以上的有:城乡卫生服务体系建设项目、农村公路“村村通”工程、城镇廉租住房项目、重点地质灾害危险点防治工程。农村中小学d类危房改造、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进度均在80%以下。目前施工进度较快的有城乡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中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体系网络化建设。 二、县级五项民生工程实施情况:
1、二中新校区建设项目:已完成测绘、规划设计,教育园区初步规划方案已制定。目前正组织有关人员对规划用地进行勘界,核定权属。
2、中医院综合楼建设项目:住院大楼扩建已完成,骨伤大楼5月中旬动工,目前基础部分基本完工。
3、茶山公园建设配套项目:公园内道路正在修建,工作量已完成40%,晨练场尚在设计之中。
4、中心城区“三斜改造项目:石山坞改造已完工,东大街、北大街完成工作量的50%-60%,叶家巷、许家巷未开工。
实用工会法实施情况汇报大全(15篇)篇十一
按照县卫生局《灌云县开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情况“回头看”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我院对卫生院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执行情况进行了自查。主要情况汇报如下:
1、做好人员培训工作和宣传工作分别组织全院医务人员和乡村医生进行了基本药物制度政策和基本药物合理应用的培训,并对《基本药物临床使用指南》和《基本药物处方集》进行了学习,基本能做到安全合理的使用基本药物。对国家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向群众进行宣传,使人民群众基本了解国家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政策。
2、基本药物采购情况:我院按规定从省平台中标的医药公司采购药品,对药品执行网上采购,采购流程合理,不存在弄虚作假、擅自采购非中标药品替代中标药品的现象。
3、基药执行情况:在诊疗工作中,我院严格执行上级领导部门制定的各项政策和规定,对采购的基本药物实行零差率销售,在药品配备上,基药品种占100%。加强对乡村医生用药的监督管理,要求乡村医生基本药物使用率为100%。
二、抗生素、激素等药品的合理使用情况掌握抗生素和激素的使用原则,在有明确用药指征时使用抗生素和激素。
三、国家医药费用收费标准执行情况各项收费标准严格按照发改委规定的收费政策执行,无乱收费和重复收费等问题存在。
四、新农合次均费用、限价收费等情况我院新农合次均费用严格控制在平均处方值门诊40元以下,住院费用控制在1000院以下。
五、存在的问题。
1、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后,卫生院门诊医生的用药习惯还没有完全改变。
2、在国家基本药物和省补充目录中,卫生院可以使用的药品种类受限制太大,无法满足老百姓的用药需求。
3、由于各种原因,卫生院人员使用抗生素和激素的标准和指征未严格掌握和执行,存在抗生素和激素使用过多的情况。
六、整改措施。
1、严格掌握抗生素和激素的使用指征,避免滥用抗生素和激素的不良现象发生。
2、多次培训学习,改变医生以前的用药习惯。
3、加强辖区内乡村医生的培训和管理,规范乡村医生的用药。
2012年5月15日。
实用工会法实施情况汇报大全(15篇)篇十二
4月17日,河北省科技厅在保定市组织召开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3mw海上风电设备研发”项目实施情况汇报会。河北省科技厅党组副书记、副厅长连小勇出席会议。
该项目是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重点项目。目前,项目已完成了3mw海上风电机组叶片、控制系统和变流器以及整机关键技术研究,成功开发出3mw海上风电机组样机。
与会领导视察了3家企业的生产现场,听取了项目及课题实施情况汇报,并就有关问题与企业进行了交流。
连小勇副厅长强调,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科技部要求,做好验收准备工作,省科技厅将积极指导和帮助企业协调解决验收过程中存在的有关问题,并以该项目的成功实施为契机,组织有关单位开展更高等级的风电机组关键技术及设备研制,推动河北省风电产业发展。
4月17日,河北省科技厅在保定市组织召开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3mw海上风电设备研发”项目实施情况汇报会。河北省科技厅党组副书记、副厅长连小勇出席会议。
该项目是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重点项目。目前,项目已完成了3mw海上风电机组叶片、控制系统和变流器以及整机关键技术研究,成功开发出3mw海上风电机组样机。
与会领导视察了3家企业的生产现场,听取了项目及课题实施情况汇报,并就有关问题与企业进行了交流。
连小勇副厅长强调,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科技部要求,做好验收准备工作,省科技厅将积极指导和帮助企业协调解决验收过程中存在的有关问题,并以该项目的.成功实施为契机,组织有关单位开展更高等级的风电机组关键技术及设备研制,推动河北省风电产业发展。
4月17日,河北省科技厅在保定市组织召开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3mw海上风电设备研发”项目实施情况汇报会。河北省科技厅党组副书记、副厅长连小勇出席会议。
该项目是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重点项目。目前,项目已完成了3mw海上风电机组叶片、控制系统和变流器以及整机关键技术研究,成功开发出3mw海上风电机组样机。
与会领导视察了3家企业的生产现场,听取了项目及课题实施情况汇报,并就有关问题与企业进行了交流。
连小勇副厅长强调,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科技部要求,做好验收准备工作,省科技厅将积极指导和帮助企业协调解决验收过程中存在的有关问题,并以该项目的成功实施为契机,组织有关单位开展更高等级的风电机组关键技术及设备研制,推动河北省风电产业发展。
实用工会法实施情况汇报大全(15篇)篇十三
县目督办:
根据县目督发〔2017〕2号《关于下达2017年度民生工程目标的通知》,下达民生行动农机目标任务,我局在2017年的农机工作中,创新思路,真抓实干,认真落实各项工作目标任务,现将1-9月民生行动实施情况汇报如下。
一、项目进展情况
(一)、机耕道建设
截止9月,已完成新修机耕道4条12公里,硬化机耕道道4条8.4公里。具体情况如下:
新修机耕道4条12公里
1、某某乡太一村11、12组机耕道3公里;
2、某某乡太二村13组机耕道4公里;
3、某某乡断七村3、5组机耕道3公里;
4、某某乡石机村12组-民丰组2公里。
硬化机耕路4条8.4公里
1、某某乡共有村小堰组机耕道1公里;
2、某某乡民全村机耕道3公里;
3、某某乡王家1组机耕道2.4公里;
4、某某乡虎成村机耕道2公里。
(二)、农机培训
我们以农机购置补贴项目为载体,通过开农机作业现场会,科技宣传、机手集中培训等形式,大力开展农机技术培训。以农机技术学校为主体,开展拖拉机驾驶员培训、电工、电焊工、农村修理工等培训。截止9月29日,已完成各类农机培训800人次,对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提高农民工技能起到积促进作用。
(三)农田水利建设
新增提水能力3.4万方,新增有效灌溉面积0.09万亩。
二、存在问题
今年的农村机耕道建设在省市都缺少项目支持,建设资金的来源主要是县农田水利基建资金。县财政拨付给农机上的农田水利基建资金要兼顾全县40处农村电力提灌站和机耕道建设,由于资金分散,投入不足,建设的质量及标准就只能因地制宜,造成一些机耕道的宽度不够,路面砼的标号不够等问题。
三、工作建议
加大对项目工作的'支持力度,以项目带动民生行动,高标准实施民生工程的机耕道建设。加大农民在农机技能培训的投入,特别是近年来微型耕整机的推广普及,全县已有各类耕整机400余台,同时联合收割机的拥有量在逐年增加,这就迫切需要对农民进行农机具维修、操作等培训,以保证农机具的安全、正常使用。建议县财政把农民的农机技能培训纳入预算。
2011年由我局牵头实施的民生工程有5项。其中工程类项目2项,分别是: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县社会(儿童)福利中心建设;非工程类项目3项,分别是: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城乡医疗救助、农村五保供养。根据文件要求,现将我县民政民生工程实施情况向督查组汇报如下:
一、实施情况:
一是工程类项目实施做到了有效提速。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今年省民政厅安排我县400张床位建设任务,3月份我局会同县财政局出台了《xx县2011年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实施方案》,根据乡镇要求和综合考虑,确定 6个乡镇为2011年敬老院建设项目乡镇。全县民政民生工程会议的召开,进一步加快了项目筹备建设进程。目前xx镇已开工建设;xx镇正式进入招标程序;xx完成选址、场地平整、立项等工作,正进入招标程序。
县社会(儿童)福利中心建设。由于我局坚持早计划、早启动,4月19日已完成了招投标工作, 5月6日已全面开工,目前已完成了主体工程基础。根据市反馈情况,我县社会(儿童)福利中心工程建设进度,目前在全市位居前列。
二是非工程类项目实施实现了稳步推进。
1、稳步实现了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自2017年10月开始,我局即部署了2011年城乡低保的审核、审批,农村五保的审核调整工作。经过本人或村(居)民小组申请,村(社区)初核,乡镇审核,县民政局审批且三榜公示无异议后,全县30343人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7034人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7066人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疗救助,资金将近期予以下拨。
3、稳步启动了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服务工作。城乡医疗救助“一站式”及时结算工程建设,具有公正性、便捷性、及时性特点。为确保今年6月底前完成结算服务平台建设。我局积极向县政府汇报,得到了县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各相关部门的鼎力支持。县政府已成立领导小组,组成相关部门赴岳西、和六安市裕安区考察学习,制定了《xx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和城乡医疗救助“一站式”及时结算工作实施方案》等4个文件。完成了与安徽晶奇公司服务平台的软硬件建设的协议签订。6月13日,召开了全县医疗救助“一站式”及时结算动员大会,安排部署了“一站式”各项工作,目前,在乡镇的努力下,五保对象和重点优抚对象的信息采集工作已全面完成并发送到省晶奇公司开始系统上传,预计能在6月底前开始实行“一站式”及时结算。
二、存在问题:
有一定专业水准,由于从事民政工作人员过去很少涉猎建设领域专业知识,造成了一定的“窝工”现象,而延误影响了工程实施进度。 2、医疗救助平台建设确保6月底启动还有很大工作量。目前尽管完成了平台建设的有关各项工作事宜,虽然农村五保和重点优抚对象完成了信息采集工作,下一步信息录入、修改、端口接入,仍有大量的细活、技术活在等着我们。特别是农村低保对象的信息采集工作工作量大、任务重,采集时间又处在村级换届选举时段,能否按时农村低保完成信息采集工作,将成为我县城乡医疗救助“一站式”及时结算能否全面按时启动的关键。
三、下步工作打算:
实施民政民生工程是、县政府坚持以民为本执政理念的具体体现,全面落实好今天民生工程调度会议精神是我们民政人神圣职责。为此,我们将从四个方面进一步加大今年实施民政民生工程力度。
一是进一步强化领导。继续强化民政局党组成员联系乡镇,联系重点工程项目责任制的落实力度。
二是进一步强化宣传。 在县民生办的统一协调下,依托有效的传媒方式,加大对民生工程实施的意义、政策、成效的宣传,千方百计提高群众的政策知晓率。
厅和民政厅文件要求,自7月1日起,开始实行城乡低保资金按月打卡发放;对农村敬老院、县社会(儿童)福利中心工程类建设项目,坚持百年大计,质量、安全第一的原则,确保项目实施到位。按照10月底前主体工程必须完工,12月底前必须完成设施配套的工程进度要求,倒排工期,制订好工程建设时间表,确保民政民生工程类项目顺利实施。
四是进一步强化督促检查。坚持督促检查不流于形式,坚持不同时间段有不同督查形式和内容的要求,合理制订督查方案。确保督查取得实效。
实用工会法实施情况汇报大全(15篇)篇十四
接县卫生局通知,本院于2013年5月20日起对本院及本院管辖的村卫生站基药实施情况展开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我院严格执行基药采购制度,从四川省基药采购网上采购,杜绝采购非基药。所有药品都从卫生局要求的几家配送公司进药,由于配送公司缺货等原因,造成供货不及时,个别药品无法从网上执行,所以基本药品存在少量进药不齐现象。购药订单能及时发货,药品能及时验收入库,货款能做到及时结算。
二、所有药品全部实行零差价销售。
所有基药验收入库时,严格按照基药网上价格录入医院划价系统,并且保证零差价销售,划价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三、专门召开了全体村医会议。
由院长**传达了县卫生局有关文件精神,与大家共同学习了关于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具体内容,着重强调了一般诊疗费的收费标准及注意事项,严格按照要求来执行。不管是住院还是门诊,在新农合紧张的形势下,认真耐心的做好病人的解释工作,不乱收,不多收,也不多个疗程合并收费,让老百姓明明白白消费,开开心心回家。
四、加强基本药物制度的宣传培训。
在全院通过自学,集中辅导,共同讨论等形势,加强对基本药物政策制度的认识和宣传。村医通过自学和一起参加培训,基本掌握了基本药物制度,对内容有深入了解。
五、不足及打算。
通过自查我们发现工作中仍然存在许多不足,如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政策的宣传力度不够,培训深度不够,内容也不够全面,村医对制度的出台认识不足等。基药采购网上有药品,但在公司配送中一些基本药物不全等。我们在今后期的工作中,一定严格要求自己,认真学习各种文件精神,加强宣传和培训工作。并及时与上级部门和配送公司沟通协调,尽力做到采购齐全基药品种,零差价销售药品。在今后的工作中取得更好的成绩。
安岳县两板桥镇卫生院。
2013年6月1日。
实用工会法实施情况汇报大全(15篇)篇十五
第四十二条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失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单位违反财务、会计、统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或者不设账册,致使失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除按照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征缴外,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向失业人员或者非失业人员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或者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单证,致使失业保险基金损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追回;未按规定兑现失业保险待遇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六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地方税务机关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失业保险基金损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地方税务机关追回损失的失业保险基金,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挪用、截留失业保险基金的,追回被挪用、截留的失业保险基金并补偿损失;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入失业保险基金;由主管部门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以失业保险基金平衡财政收支的,由上级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责令纠正,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八条单位和个人对有关失业保险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条本条例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应用解释。
第五十一条本条例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