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优中国法制史心得体会大全(14篇)

时间:2023-11-08 作者:QJ墨客最优中国法制史心得体会大全(14篇)

心得体会是对所做过的事情的回顾和总结,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发现自身的优势和不足。在这里,小编为大家找到了一些优秀的心得体会范文,供大家阅读和学习。

最优中国法制史心得体会大全(14篇)篇一

大约两年前,一位考上政法系统公务员的朋友推荐了这本书,虽然看得费劲,但终究还是看完,没有半途而费。他推荐的理由也很特别:好玩,而这个理由已足够吸引我看下去。

确实,书里很多案例用今人眼光看,足够新奇,有的甚至可以说足够怪诞。不过,可能这才是传统中国社会的本来面目吧,而且通过一些最日常真实却也最具代表性的案例来表现,既反映社会日常运行的规绳,也反映这种运行的微观面目。如此,以前对中国传统社会的了解,似乎有大而化之之嫌,了解的是作为整体的人们在当时如何怎样,但这个整体形象却往往缺少个体际遇作为支撑,缺少现场感和真实感。再对照这本书,理论的探讨和描述是建立在一个个真实生动的案例之上,显然说服力更强、论据更充分,读者也更容易形成概念。于是想到,所有研究中国传统社会的人其实都应该重视法制史方面的史料,而不仅仅局限治法制史的人,著名学者黄忠智先生早年几本著作在这方面其实就已经做了很好表率。

读这本书,形成的概念有几个方面,其实从前也从理论上有所了解,但显然还没成为脑海中的“概念”:

其一,父权、夫权的权威,以及士大夫与庶人贵贱之别超过想象;。

其二,容隐是一种原则;。

其三,复仇是一种责任;。

其四,妾的地位如此之低;。

其五,官吏与官吏家属的特殊地位原来古今同一;。

其六,法律对行巫蛊之术者处之极重;。

其八,德治衍为人治。

最优中国法制史心得体会大全(14篇)篇二

一、法制史研究需要总体把握与多角度相结合。法制史的是非常复杂的、深邃的,不能简单化。恩格斯曾经说过:“历史好像是一个圆,但截取每一段都可能是直线。”直线只是历史的一部分,不是整体,不是真实的全部的发展历程。历史又像是一座大厦,任何光源也不可能照彻每个角落,所以需要从多角度进行研究。只有总体把握与多角度相结合没,才有可能揭示中国法制史的一般规律和特殊规律。

二、注意历史上法律调整功能的多样性。法制历史是复杂的,它所反映的社会关系也是复杂的,因此,法律调整的功能、方式也是多样的。在阶级社会中,法制自然拥有对敌对阶级反抗进行专政的功能,否则法典中对反、逆、叛等大罪的严厉制裁就成为无对象的了。过去,把阶级社会法制的功能唯一归结为阶级专政是不全面的,忽略了法律对社会的调整功能,但不能因此把阶级社会的法制史说成人类自身解放的历史。

三、法制史学的任务在于弘扬中华传统法文化,科学的总结历史经验。中华法文化是悠久的,内容是丰富的。其中不乏跨越时空的民族性因素,需要从正面加以肯定、阐发,这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文化内涵。而为现实的民主法制建设提供历史借鉴,是法制史学生命力之所在。1986年我在为中央书记处讲授法律课,题目就是《谈谈中国法制历史的借鉴问题》,1995、1998年我为人大所作的法学讲座中也都贯穿这一主线。提供历史借鉴,绝不是简单庸俗的古为今用,关键是在“科学”二字狠下工夫。比如“依法构建和谐社会”的问题,中国法制历史是有丰富历史经验可循的。

四、凡能揭示中国法制历史真实进程和规律性的方法,都可以采用。1987年第2期《科研信息》发表了我撰写的《谈谈法学研究中的几个问题》,其中第一次提出用比较的方法研究中国法制史。稍后我在1987年10月27日《光明日报》上发表《开展比较法制史的研究》,1988年《政法论坛》第六期和1989年《政法论坛》第一期连续发表《中外法制历史比较研究刍议》,意在推动比较法制史研究,为此还进行了长期的组织工作。须要指出:比较的研究方法,建国初期是受到批判的方法,因为最高类型的社会主义法制同西方法制是没有可比性的。所以我在1987年把比较的方法引入法史研究是认识上的再一次否定之否定。当然从历史实际出发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唯物辩证方法,仍然是我多年研究中国法制史的基本依循。目前,许多学者运用各种历史的、社会的、系统的、比较的方法去研究中国法制史,是可喜的现象,并且取得了值得肯定的成绩。

五、注意理论与史料的统一。改革开放以来,各种思潮纷至沓来,马克思主义理论已不再一枝独秀,出现了多元的百家争鸣,这是可喜的,但却缺乏强有力的理论支持和应有的理论深度。当然,马克思主义不是教条,也是需要发展的,而理论分析也不是空发议论,而是有的放矢,揭示本质和其规律性。西方的理论,也值得学习,但要弄懂弄通,真正发挥它的作用。理论要与史料统一,重视史料但不“唯史料论”而是发挥它在实证法制历史中的价值。

六、使命感与开拓进取。发展中国法制史学,使中国法制史学的中心牢固地建立在中国,仍是法制史科研队伍应负的历史使命,当然不因此而漠视外国学者的贡献。为了实现这一历史使命,七十几位学者用了十九年的时间编出了《中国法制史》多卷本。为了推进法史学的研究水平,需要积极开拓法制史学的研究领域,保持旺盛的活力和进取心。

七、谦虚谨慎,自强不息。古人说:“一谦而四益”。面对博大精深的法制史,确实需要谦虚谨慎,实事求是,自强不息。要承认自己的不足,才有可能前进。当然谦虚谨慎绝不等于缺乏自信,而是更加理性地对待已有的成就和持之以恒地进取。更不因此而忽略对中青年学者成就的充分肯定。目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法制史学无论在中国在世界,都有不同程度被边缘化的迹象,这就须要总结我们已走过的道路和经验,更加努力创造新的成就。所谓中心绝不是一枝独秀,而是要发挥法史界整体研究力量的作用,使法律史这门基础学科在培养年轻学子和司法干部中发挥重要的影响力,并对当前构建和谐社会等一系列重大问题提供真实的历史借鉴,这是中国法制史学生命力的所在。

最优中国法制史心得体会大全(14篇)篇三

中国法制史是传统文化的载体,凝聚着厚重的文化积淀和丰富的人文精神。以下文书帮小编为你带来关于学习中国法制史课程心得体会,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通过本学期的学习,让我体会到中国法制史这门课程讲述的内容虽然是过去的、古代的,与今天的部门法或现在的现行法律的确相差很远,有一点需要我们稍做思考:我们今天的法律从何而来,它的历史渊源又是什么?现今的法制建设是否受到历史的影响,受到影响大还是小?也许很多同学都会说,现今的很多习惯、思想、行为都是古代的或者说都受传统深刻的影响,我们并没有完全摆脱过去的一些东西。

也是学习这门课程的意义和价值所在。

我们面对今天的社会发现很多的问题,要进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肯定要排除很多障碍,这些障碍很多来自于传统习惯,要排除他们,我们肯定要回头看一看它存在的根源。

探其之其然,也要知其所以然,这就是学习这门课程的意义。

首先一定要怀着开放的心情去接受这门课程。

如果你把你的心紧闭,根本不容这门课程的话,肯定学不好。

如果你把心打开去容纳它,不管有用没用、好学还是不好学,你去接纳它,我想它会成为你知识体系的重要部分。

第二就是要将中国的历史的发展脉络分清楚。

中国历史有它发展的规律性,学习中国法制史首先要掌握的就是历史发展规律。

第三点方法是掌握每一个人类社会的法律制度的特点,知道它所包含的朝代有哪些。

第四个学习方法就是要了解各个朝代在中国历史上所处的历史地位。

比如说,要知道第一个奴隶制社会是夏朝,它是从原始社会进化而来的。

第五个学习方法是要求我们运用对比的学习方法。

这个方法在学习这门课程中还是比较好用的。

这个对比的对象可以是不同朝代的法律制度,可以是古今的对比,也可以是中外的对比。

它的对比的对象(范围)是比较大的,这样对比起来我想大家学习起来相对来说印象会非常深第六个学习方法是在学习过程中,要思考一些问题,要讨论一些问题,要交流一些问题。

如何学习中国法制史,取得好的考试成绩,这是每个学生都十分关心的问题,也是经常提出的问题。

许多同学在学习中国法制史时,反映这门课程难度极大,并提出如何把这门课学习好、考出好成绩等问题。

关键就是要全面掌握和领会教科书和教学大纲的内容,因为这是学好这门课的基础。

只要有这个基础,方法又得当,就能考出好成绩。

一、如何学习中国法制史

学习中国法制史必须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对中国历史上的法律制度进行分析研究,才能给我国几千年法制发展的历史以批判的总结,正确地认识中国历史上法制发展的现象与本质,正确地解决历史与现实的关系,正确地贯彻“古为今用”的原则。

但是,中国法制史就时间说上下几千年,就内容说也相当广泛,同时又是一门边缘学科,即它是法学的一个分支,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又是历史学中的一门专史。

这是中国法制史这门课程所具有的特点。

了解这一点,对我们学习中国法制史这门课程很有必要,它要求同学们既要有法学的基础知识,又要具有一定的历史知识。

(一)要掌握中国法制史发展的几个阶段

中国法制史的发展,经历了奴隶制时期、封建制时期和半殖民地半封建时期以及社会主义时期。

这四个时期是不同社会性质的四个历史阶段。

这是学习中国法制史首先应该掌握的。

然后,进一步弄清楚,在这几个大的历史阶段中,每一个阶段又包括哪几个朝代、时期和不同类型的法制。

比如,我国从夏代开始进入阶级社会,历经商、周、春秋时期,这一时期的法是奴隶制类型的法.到战国开始进入封建社会,自秦始皇建立了统一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封建国家以后,历经西汉、东汉、三国、两晋、南北朝、隋取代北周,统一了全国。

唐取代隋。

唐以后又出现了分裂局面,就是五代十国,然后由北宋统一,后来北方出现西夏、辽、金、元,北宋被迫南迁,是为南宋。

以后北方由元统一,元灭南宋统一全国。

元为明所代替。

明为清所代替。

这就是整个封建制时期存在的各朝代的更替顺序。

这一时期的法是封建类型的法。

1840年鸦片战争后,中国社会逐渐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

这一时期情况比较复杂,在同一社会即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时期,存在着不同类型的法制,有代表地主官僚买办阶级利益的法制,即清末王朝、北洋政府和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制;有代表农民阶级利益的法制,即太平天国的法制;有代表民族资产阶级利益的法制,即南京临时政府的法制;有代表人民大众利益的法制,即各革命根据地的人民民主法制。

]949年,随着中国人民革命的伟大胜利,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从而开始建立了社会主义法制。

从法产生以后,就法律制度自身发展的历史而言,也是与上述历史发展阶段相一致的。

(二)要掌握每个历史时期法律制度的特点

首先,要明确这一时期法律制度是建立在什么经济基础之上,是代表哪个阶级利益的。

只有这样,才能够进一步了解这一时期法律制度的阶级本质。

例如,有的学生把奴隶社会的法制作为地主阶级意志来分析,还有的把封建社会法说成是代表奴隶主阶级利益的。

出现这种情况,就是大的历史阶段末弄清,因为划分不同的历史阶段,主要是根据经济基础的不同。

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主要是为其经济基础服务的,反映代表生产关系的那个阶级的意志。

例如,夏、商、周、春秋这一历史阶段是奴隶制的经济基础,法律制度也是奴隶制的法律制度,从战国进入封建社会到公元1840年,封建社会延续了二干多年,虽然其间经历了各个王朝,但这时的法律制度都是封建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

这一时期随着王朝的更替,法制指导思想及法律的形式、体例和内容都不断发生变化,就封建法典而言,战国时期魏国李悝作《法经》六篇,商鞅在秦国变法也是以《法经》为蓝本,改法为律在此基础上又进一步增损。

汉初在秦律六篇基础上又增加了三篇,发展为《九章律》,同时过去的五刑制度开始发生变化,墨、劓、刖(制)等刑罚,逐渐由笞所代替。

三国时曹魏的《新律》十八篇,在体例上又作了调整,在篇章上增加了九篇,而且把带有“总则”性的《具律》改为“刑名”列于篇首,将《周礼》中的“八辟”改为“八议”,正式列入律典。

到明清时期,律典的体例和内容又发生更大的变化,但就其阶级本质而言都是代表封建地主阶级意志的,都是作为封建地主阶级专政的工具的。

大家掌握了这一点,在分析这一历史时期的法律制度时,就能抓住其阶级实质,就能进一步了解这一时期法律制度变化的原因和在当时所起的作用。

同时,大家按朝代顺序,把每个朝代有代表性的律典都记住,在答题时就不会由于把朝代弄错,出现“张冠牵戴”的情况。

(三)掌握每章的主要内容

如果说上面谈的两点是从纵向历史发展阶段,从朝代更替这一线索来掌握法律制度发展的沿革,而现在要谈的则是从横向掌握每一章的主要内容。

教材中有的就是一个朝代设一章,如秦、汉、隋唐(实际讲唐)、明、清。

近代部分更是如此。

每一章的结构安排,大体上是立法指导思想、立法概况、法律形式、法律内容、司法制度等几个方面。

在学习时,根据这几部分,前后进行比较,发生了哪些变化,哪部分容易出现客观性试题,哪些容易出现名词解释,哪些部分容易出现简答题和论述题。

在立法概况部分,要注意每个朝代曾经颁布过几部律典。

以汉朝为例,先后颁布过约法三章、九章律、越宫律、朝会律、傍章、沈命法、左官律、酎金律等。

因为这些法律都未冠以朝代名,不像魏律、北齐律、宋刑统、明律、清律那样,一看就知道是哪个朝代的.律典。

而对未冠以朝代名称的律典,在过去的试卷中,学生因辨别不出是哪个朝代的,从而在客观性试题中容易丢分;而在名词解释题或简答题中,有时把内容能够答出来,但对朝代则容易弄错,如学生会把《左官律》回答是秦朝的等等。

二、正确理解重点章与非重点章的关系

教材的重点章为第三、五、六、、八、十、十一、十三、十四共八章,其余各章皆非重点章。

每份试卷所考核的内容,大体重点章占60%左右,非重点章占40%左右。

既然重

点章是要求考生掌握的主要内容,所以,这部分考试题比较集中,希望大家结合以往考试的题型,对重点章详细阅读。

特别是对一些可能出现的论述题,自己试着归纳总结。

一般说来,大家对重点章是重视的,但是,根据过去的试卷情况看,许多同学往往在非重点章上丢分.大家知道非重点章并不是不考,它不过是在整个试卷中所占比例略小而已。

如果非重点章丢分过多,重点章考得又不理想则很难达到及格线,更不能考出好成绩。

如第一章、第二章和第四章是非重点章。

第一、二章是中国法制史的开端,主要了解法的起源问题和夏、商奴隶制法制的基本情况。

如中国法的起源的特点,以及夏商法律的内容。

许多法律上的名词在这里都是第一次出现。

第四章是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这时期是社会大变革时期,即由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过渡时期。

大家要把握住这次变革的性质,因为这是分析这时期法制变革的依据。

春秋时期大家主要掌握成文法的公布,如成文法公布的时间及此间的几件法制历史事实,还有邓析的“竹刑”。

不论出现何种题型,只要把这些事实记清楚,就能够作出准确的答案。

战国时期,按照教材是中国封建社会的开端,当时的法律制度已是地主阶级意志的表现,就是说法律的阶级本质与过去不同了,这点大家要掌握.这—章主要是新兴地主阶级的法制原则和李悝《法经》以及商鞅法制改革的内容和战国时期法制的变化。

把这些问题弄懂了,无论出现什么题型,都能拿到一定的分。

第七章是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就是中国法制发展史上承上启下的一个时期。

在这时期,法律制度变化很大,出现了许多新制度。

这时的曹魏律、晋律、北魏律、北齐律与秦汉律比较都发生了很大变化。

篇章由简到繁,再由繁到简,改《具律》为《刑名》列于诸篇之首。

“八议”入律,“官当”以及“重罪十条”出现;在东魏《麟趾格》、北周的《大统式》,“准五服以制罪”,礼法进一步结合;张斐、杜预为晋律作注,在法理学方面的重大发展;等等,这些都是中国法制史上的新事物,所以各类题型中都可能出现。

第九章是宋辽金元的法律制度。

这两章有几个问题应引起注意,《宋刑统》全称为《宋建隆重详定刑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雕版印刷的封建法典。

《宋刑统》与《唐律》内容大体相同,但又有不同。

此外,宋有编敕、条法事类等法律形式,设《盗贼重法》和“重法地法”,在刑罚上立折杖制,刺配与陵迟入律。

在诉讼方面制定了《务限法》。

辽、金、元是契丹、女真、蒙古族建立的政权,因此,除注意他们颁布的法规外,还要注意他们的法制特点。

第十二章介绍太平天国农民政权,要注意这个政权所颁布的法律是反映农民阶级意志、维护农民利益的。

在其统治期间前后曾颁布过两个纲领性文件。

这两个文件的主要内容,以及刑法、婚姻法方面的主要特点,这些问题在各类题型中也是可能出现的。

三、如何正确回答中国法制史试题

经过认真复习,大多数学生在考试中取得了理想成绩。

主要经验有两点:

(一)端正学习态度,具备好的应试心理

进考场入座后,要冷静下来,心理上不要紧张,如果紧张来能够回答的题目,也会想不起来.拿到考卷后,先从头到尾看一遍,做到心中有数.然后先回答容易的,后回答较难的。

这样,就不是按顺序依次回答,所以注意不要漏掉题目。

如果有不会做的题目,也不要紧,要冷静地回忆。

一般地说,只要认真地复习过,把教材中的难点、疑点都弄清楚,通过冷静的回忆,在头脑里一幕一幕地“过电影”,是能回忆起来的,即使不够全面,但也能够拿到一定的分。

但是,如果考生本来就有押题的思想,遇到上述情况,则可以肯定是回忆不起来的.有这种情形,有的学生,把考过的试题都收集起来,凡是在试题上出现过的题目他就在教材上划个记号,表示排除不再复习。

结果拿到考卷以后.有些题目根本没有一点印象,因此丢了许多分。

有许多考生提出这样的问题:考过的题目还会不会再出现?按照以往的经验,是不排除重复出现的。

因次学生要认真地全面复习,掌握这门课程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才能考出好成绩。

(二)如何正确回答各类试题

中国法制史新建题库的题型分六类,每一类题型对答题都有不同要求。

如何按照各类题型的要求作出正确回答,对取得好的成绩是不容忽视的问题。

这六类题型如从其性质而言,可分为两大类:一是客观性试题(填空题、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主要考查考生掌握本门课程的知识面和记忆、理解能力.二是主观性试题(名词解释、简答题、论述题),主要考查考生掌握本门课程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

1.对填空题回答要严格准确,不能有丝毫任意性。

2.单项选择题是考查考生对所学内容的理解、记忆能力。

单项选择题有a、b、c、d四个备选答案,但其中只有一个是正确答案。

如 “对盗贼罪加重惩罚的‘重法地法’制

定于( )。

”备选答案是;a.宋神宗年间,b.宋太宗年间,c。

宋仁宗年间,d.宋英宗年间。

正确选择只能是“c”。

但如果复习时不认真,则很难选对。

所以,请大家在复习时对一些重要法律颁布的时间和在什么情况下制定的也要记住。

3,多项选择题有四到五个备选答案,但其中有二至五个是正确的。

多项选择题的要求是;将应选答案都选出来才能给分,也就是说,必须是两个以上。

按评分标准规定,选错、多选、少选都不给分。

因此,多项选择题难度较大。

这就要求考生对中国历史的立法事件、名词概念、朝代时间应全面掌握,否则容易丢分。

错误的,最后分析对比选出两个以上正确答案。

4.名词解释题属于主观性试题。

主要要求考生回答名词所含的概念,即回答“是什么”的问题。

它是属于概念性的问题,对中国法制史来说又有朝代、时间的特点。

弄清楚

这些,对回答其他题型的题目也有很大帮助,希望引起大家注意。

5.简答题属于主观性试题。

它考查考生的识记能力和对所学内容的理解、运用能力。

要求考生不仅回答是什么,而且对问题要加以简略说明,但不要求作过多发挥.但简答到什么程度最合适呢?主要根据试题的要求来确定。

例如:“简述《唐律》十恶制度的基本内容”一题。

首先就要回答什么是“十恶”制度,即惩罚严重危害封建政权,违背封建伦理纲常的十种重大犯罪的制度;其次说明“十恶”的内容;最后进一步说明“十恶”犯罪是《唐律》打击的重点,量刑从重(举例),而且为“常赦所不原”。

这样就可以了。

回答简答题要求概念清楚、回答全面,有的还要说明意义。

因为是法制史,所以有的还要说明颁布的时间等。

6.论述题多用“试论”、“试述”词语表示。

论述题是主观性试题的代表,它集中地考查考生对本门学科基本知识掌握的广度和深度,运用基本理论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文字表达和逻辑思维的能力。

答好中国法制史的论述题应做到史实清楚(有的还要注意不要把朝代、时间弄错),概念明确,对历史上的法律制度进行分析论述,要史论结合,根据具体历史事实论述,不能空泛议论.例如:“试述1947年《中华民国宪法》的主要内容和特点”,要求答出该宪法公布的时间,在什么情况下公布的,然后以该宪法公布的具体条文的规定为依据,通过对其主要内容加以评论,指出其特点,揭示其阶级本质。

总之,只要大家认真阅读教材,把不懂的问题记下来,通过看辅导材料和查阅辞书,尽量把它弄懂,做到胸有成竹,然后充满信心地走进考场。

拿到考卷后,详细审题,弄清题意,一时想不起来的也不要紧张,要冷静下来反复思考,细心琢窘,力争按照题目要求做出全面回答。

这样,就一定能够学好法制史,考出好成绩。

 

中国法制史这门课程的内容丰富、材料浩繁,给大家的学习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但是,学习这门课程可以运用恰当的方法或者称之为技巧,将难转化为易。

在此,向大家提供六种学习方法。

(一)掌握中国法制史发展的历史阶段性

学习中国法制史首先要了解中国历法制史发展的几个历史阶段,便于掌握我国法制发展的脉络,了解各个历史阶段不同类型法律制度产生的历史背景、经济基础以及其阶级本质。

中国法制史大致分四个历史阶段。

从夏朝进入奴隶社会,历经商朝、西周、春秋时期都属于奴隶制法制。

到战国,开始进入封建社会,自从秦始皇统一全国以后,直到鸦片战争以前的清朝,经过了延续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这一时期各王朝所建立的法制都是封建法制。

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中国社会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在这一时期又出现了代表不同阶级利益的不同类型的法制。

1949年随着中国人民革命的伟大胜利,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从而开始建立了社会主义法制。

(二)掌握法律制度本身的连续性和因革关系

法律产生以后,有它自身的发展历史,这种历史发展变化的原因,主要是由于经济基础的变革与发展、敌对阶级的矛盾与斗争、统治阶级内部矛盾与斗争,都会引起法律制度的发展变化。

但是在同一经济基础上的法律变化,并不影响其阶级本质,只是在原有的基础上对内容和体例作些调整,使其更能符合新情况的需要。

因此每个王朝建立后,在进行新的立法时,总是在前朝原有的法律基础上,“有所损益”。

所谓“损”,就是去掉过失的;“益”,就是增加现时需要的新的内容。

内容的变化,也往往引起体例的变化。

从法律制度本身的历史发展来看,法律制度正是由于历朝历代不断损益因革,随着统治者立法经验的积累,法制建设也不断成熟与完善。

以汉律前后的变化为例谈律典的因革演变关系。

汉律是从战国《法经》发展而来的。

商鞅在秦国变法,就是在《法经》六篇基础上改“法”为“律”,制定秦律六篇,汉律又在秦律基础上增加户律、兴律、厩律三篇,这就是汉朝的《九章律》。

三国时,魏律又在汉律九篇基础上增加九篇,共十八篇,并把《法经》以来的《具律》改为《刑名》列于篇首,《具律》是总则性的一篇,《法经》置于最后,《九章律》置于中间,而《魏律》置于律首。

这次在体例上所做的调整,从律典体例上说更为合理。

(三)抓住每一历史时期法律制度的特点。

我们以法律思想为例来说明如何抓住每一历史时期法律制度的特点。

夏商的立法指导思想大体一致,都是神权思想,具体表现在“天命”、“天罚”。

发展到西周,出现“明德慎罚”思想,它包含神权思想,同时强调德的作用。

这一思想奠定了我国古代法律思想的基础。

总体上,奴隶制时期法律思想是神权法思想。

到了春秋时期,儒家吸收了“明德慎罚”思想,并进一步完善。

在两汉时期儒家思想地位独尊,具体表现为德刑并用、顺天行刑。

那么儒家思想成为我国两千年来封建立法的指导原则。

在战国时期,法家思想一度作为各诸侯国的立法指导思想,并延续到秦朝。

教材中所列的战国和秦朝的立法指导思想就是法家的具体体现。

清末我国进入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这时的法律指导思想表现为两面性,一方面极力维护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另一方面又保护帝国主义在化的的利益。

这样一分析,我们就能够清晰、准确、快速地把握教材中需要掌握的所有立法指导思想。

我们用一个表格更能清晰地表现出我国古代法律指导思想的历史演变。

(四)按照专题理出学习线索。

我们以民事立法为例。

因为夏朝刚刚从原始社会发展演变而来,当时的生产力非常低下,所以夏朝的民事法律关系非常简单,教材没有介绍。

到了商朝,由于史料缺乏,教材只谈了商朝的婚姻家庭和王位继承制度。

随着私有制的进一步发展,各种民事法律关系逐渐丰富。

这些变化在课本中都有反映。

西周的民事法律制度就增加了所有权、契约关系,再加上已有的婚姻家庭和继承制度。

两汉时期又出现了类似现代民法中行为能力的相应规定。

以后各章的民事法律制度就在此基础上有所增损。

以专题形式进行学习同样适用于刑事立法、诉讼立法、行政立法和司法制度等。

(五)使用前后对比的方法。

中国法制史教科书在编写体例上有一定的规律,每章大致包括立法概况、法律形式、立法指导思想、法律内容等几部分。

阅读教材时,有意识地找出前后有哪些变化,每一项制度有它产生、发展的过程,有延续性。

但是随着社会发展,当统治阶级认为不适应需要时,往往就制定新的制度而取代旧的制度。

大家通过对比,便知道前一个王朝与后一个王朝的法制发生哪些变化,即便同一王朝前后不同时期也有变化。

通过前后对比,就能加深记忆。

以立法指导思想为例,西周时期是以“明德填罚”为立法思想。

战国、秦朝立法指导思想,各提出三点,这两个时期有些类似,因为都是以法家思想为指导,但也有不同点,即秦朝强调法令统一。

汉朝又有所不同,汉初是以“约法省禁”为指导,汉武帝以后则以“德刑并用”为指导。

对比之后,就容易记了。

(六)以点带面、以面含点。

点指概念、名词。

具体的名词和概念就是浓缩的一个知识点,往外扩充就成为简答题、论述题的内容。

比如《法经》,最基本的情况包含在名词当中,围绕基本情况稍作展开就是简答的内容,再加上说明和评价就是论述题的内容。

所以,万变不离其宗,宗可以说就是名词、概念。

以点带面可以帮助大家在复习时发现教材中的考核点。

在教材里每一章节都存在大大小小的考核点,大家在复习时要注意并善于发现其中的考核点。

大的考核点可能是简答题或论述题,小的考核点可能是填空题、选择题或名词解释。

最优中国法制史心得体会大全(14篇)篇四

瞿同祖先生的《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一书对于学习和研究中国法律史的人来说可谓是不可不读之经典著作。笔者初入法律之门时,曾读过梁治平先生的《法辨》一书,先生在《身份社会与伦理法律》一文中归纳了他读此书时归纳的两个命题:“第一,中国古代社会是身份社会;第二,中国古代法律是伦理法律。”在阅读前述书籍和文章的基础上,谈谈我对阅读该书后的一些认识。

一、本书论点。

《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一书主要从社会学的角度分析了家族、父权、教令权、财产权、身份权,推及到婚姻的禁忌、缔结、解除、妻子的权利义务,再延伸到社会生活中的饮食、衣饰、房舍、舆马、婚礼仪式、丧葬、祭祀差别,阐明了贵族特权,人的良贱、主奴之分,之后讲到了巫术宗教对法律的影响,最后对儒法两家思想进行了释明,得出中国古代法律的家族主义和阶级两个特征。该书分六章,前两章写家族、婚姻,之后写阶级,再后写巫术与宗教,最后上升到意识形态方面的儒法两家思想。家族主义的核心在于父权,作为一家之主的父有对子女的教令权,有对财产的处置权,能够决定子女的婚姻状况,在亲属相犯的事件中,作为尊亲属的父和依托父权产生的其他尊亲属都享有一些优越的权利。代刑、缓刑、免刑的得利者仍是尊亲属,复仇案中也多是子女报父仇。而关于婚姻,更多的是保障夫权,上事夫家宗庙,下继夫家香火。女子归入夫宗后,其权利是从属于丈夫的,夫殴妻减刑,妻殴夫加刑,妻对于夫之尊亲属有诸多义务,遇离婚,妻又处于劣势地位。父权和夫权正是家族主义的体现。阶级的差别体现在饮食、衣饰、房舍、舆马、婚礼仪式、丧葬、祭祀等社会生活的诸多方面。人有良贱、主奴之分,贵族及其亲属享有诸多特权。阶级、种族有不平等性。巫术宗教与法律的功能存在着相当密切的关系。古人相信神喜欢正直无罪的人,官吏常因疑狱不决而求梦于神,人君常因天降灾异而重理冤狱,又有官吏因福孽报应而为受刑者开脱。秋冬行刑,遇祭祀日停刑,可见法律受神与宗教影响。而害人之巫术又为法律所禁止。意识形态方向上的儒法两家思想,儒家主张伦常纲记以及礼影响下的贵贱、尊卑、长幼、亲疏之别,法家则主张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儒家主张德治,法家主张重刑。自汉以后,以礼入法,法律儒家化逐渐形成。

二、读书感悟。

人的家族身份和社会阶级身份的学理支撑在于儒家思想中的礼,礼的实质在于求异,故在家族中产生贵贱、尊卑、长幼、亲属之别,在社会阶级上产生贵族、官吏、平民、贱民的划分。古人常言:“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简言之,礼的适用对象主要是贵族、官吏,刑的主要适用对象是平民。统观全书不难发现,家族、婚姻两章中,作者在阐述观点时,清之前多扼要简述,清代则多引用《刑案汇览》中的案牍。观察这些案牍,主体多系平民,对这些犯罪的平民,刑是不可避免,礼的应用只是调节刑罚轻重的依据。而在阶级两章中,犯罪之贵族、官吏适用“八议”、上请、官当,至于死刑亦多能全其体面,而主犯奴、良犯贱,罪要轻很多。此皆赖于身份之取得,维护身份的又恰恰是礼。

三、婚姻略论。

读《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时常会想到曹雪芹先生的《红楼梦》一书。更兼瞿同祖先生在论及丧葬礼制时对秦可卿与贾母的丧事进行比较,更激起笔者通过《红楼梦》中的人物、故事来简要论证中国古代社会中的婚姻。“婚姻者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事。”贾、王、史、薛四大家族。贾政与王夫人结为夫妻,王熙凤又嫁于贾琏,这种被费孝通先生在《江村经济》中称为“上山”型的婚姻,确实使贾府一度达到鼎盛。林黛玉父母的亡故,其自身的体弱多病,“回乡”型婚姻的不利,使得宝黛很难实现木石前盟。相反薛宝钗条件要好很多,薛姨妈与王夫人是亲姐妹,薛家本身又是四大家族之一,在贾薛两家日渐衰微之际,两家依婚姻关系的结合在当时情况下是不二之选,金玉良缘已是注定。至于其中涉及明清律禁姑舅两姨姊妹为婚,弛其禁,清代以例废律,听从民便,该律条之禁忌成为具文。婚姻缔结中父母有绝对主婚权。早期中国法律中对阶级婚姻的禁止,常使笔者联想到古印度法中的种姓制度,婆罗门、刹帝利、吠舍、首陀罗四大种姓的禁止通婚。与之相比,中国古代阶级婚姻文明很多。综上可见:中国古代法律与社会,受礼教影响之深。

最优中国法制史心得体会大全(14篇)篇五

任何一门学科的发展和完善,都经历了长期的不断探索的过程。回顾多年来法史研究走过的路程,人们不难看到,影响法史开拓研究、古为今用的症结,多是与如何认识中国传统法制、法律文化及相关的一些重大问题有关。因此,正确对待传统法律文化,科学地认识和阐述中国法制发展史,是推动法律史学走向科学必须解决的关键问题。

一、正确看待和评价中国传统法制。

如何看待中国传统法制和法律文化?从理论上讲,似乎这个问题已经解决了,人们都认同对其应持批判、继承的态度,取其精华,去其糟粕。然而,时至今日,人们在论及中国传统法制和法律文化有哪些优良传统时,仍是泛泛而论、空洞无物,而在说到其消极因素时却生动具体,给人一种传统法律文化“糟粕大于精华”的感觉,好像一部中国法律史除君主专制、刑罚残酷、控制和镇压人民之外,没有多少积极意义。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状况?除了对基本的法律资料了解和研究不够外,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囿于先入为主的框架,还没有完全按照实事求是的认识论去审视中国法律史,对传统法律文化的精华与糟粕还没有给予恰当和充分的阐述。

新中国成立五十多年来,在如何对待传统法制和法律文化的问题上,经历了曲折的历程。从20世纪五十年代初到七十年代末,受法律虚无主义、“阶级斗争为纲”等左的思想影响,传统法律被说成是封建主义的毒瘤,属于被肃清的对象,受到全面的否定。“文化大革命”中,“四人帮”为篡党夺权,批孔批儒,中国历史被全面歪曲,更谈不到传统法律文化有什么优良传统。进入改革开放的新的历史期以后,随着民主和法制建设的加强,法史研究取得了重大进展。近二十多年来法史研究的实践表明,凡是有建树的学术成果,其成功之处都在于能够实事求是地对待和评析传统法文化,注重依据大量的史料得出研究的结论。但也应当看到,在法史研究中,一些非科学的认识论和研究方法论仍有市场。

表现在脱离历史实际,把中国传统法制视为现代法治的对立物,割裂二者的传承关系,简单地以现代法学理念为尺度,凡是古代法制不符合现代法学理念的地方,就不加分析地予以否定;受旧的“以论代史”研究方法的影响,不是论从史出,而是摘录史籍中的只言片语去证明自己预设的、批判传统法制的观点。受这种非科学的思想方法论的影响,就很难对中国传统法制做出恰如其分的评价。要科学地认识和阐述中国法制史,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认识论。实事求是是治学的基本原则,也是研究中国法制史的基本方法。把实事求是原则运用于法史研究,就是要以历史实事为根据,客观地再现中国法制史的面目,探讨它发展的内在规律性。

而要做到这一点,必须克服两种错误倾向:一种是历史虚无主义。历史虚无主义无视古代法制在推进中华文明进程中的作用,认为中国传统法制漆黑一团,都是落后的、反科学和反民主的东西,不值得研究。另一种是苛救古人,无视古今法制的概念、内容及其他方面是否相同,以现代法治的理念套用、描绘和拔高古代法制。这两种倾向都不符合实事求是的精神,因而不能正确地阐述中国法制史,也无法区分古代法制的精华与糟粕,达不到研究中国法制史的目的。在这两种倾向中,前一种倾向是主要的,应特别注意予以克服。

以实事求是的认识论研究中国法制史,要求我们必须按照科学的发展观和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正确评价传统法制和法律文化。其一,要全面地而不是片面地去评价中国传统法制。中国古代法制既是中华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维护和推动当时社会文明的法律保障。尽管古代法制与现代法治在许多方面理念不同,在今天看来也存在不少消极因素,但它总体上是同当时的社会、经济状况和历史进程相适应的。中华法系曾在相当长的一个历史时期内,较之世界其他法系更为发达,并对周边国家法制产生了重大影响。全面评析中国古代法制,应该说其在历史上的积极作用是主要的。

其二,要以科学的发展观而不是形而上学的观点去认识中国法制史。在中华文明发展史上,社会在进步,法制也随着不断完善,后一代法制都是在吸收前一代法制建设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既使当代中国的法制,也与历史上的法制在许多方面有着传承关系。因此,我们不能苛求古人,不能割断历史,更不能以今天的进步否定古人的贡献。而应当以科学的发展观,对历史上的法制产生的原因、社会作用、功过是非作出客观的评价。

其三,要用辩证的而不是绝对的观点去研究中国法制史。对于中国古代法制的积极因素和消极因素,应以事实为依据,进行科学的分析。有些在我们今天看来属于消极的部分,在当时可能也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也应实事求是地做出评价。古代法律注重礼教,维护等级制度,致使法有等差,这是我们今天应该抛弃的。但是,礼教中的仁恕之道和慎刑原则,亲属相容隐不为罪的原则,仍有借鉴的价值,不能因其属于礼教范畴一概否定。总之,只有实事求是地分析和评价古代法制,才能使本学科的内容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上,正确地区分古代传统法制的精华与糟粕,更好地发扬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服务于当代法制建设。

二、全面认识中国古代法律体系。

要科学地阐述中国法制发展史,必须对中国古代法律体系有一个全面认识。在中国古代法律体系中,律典是国家的刑法典,其内容是对有关违反国家和社会基本制度以及侵犯他人人身、财产犯罪行为进行刑事处罚的规定。律典属于刑事法律的范畴,只是诸多法律中的一种。从古代法律的立法形式看,不仅名目繁多,有关法律形式的名称以及各朝注重的法律形式也不尽一样。如秦有律、命、令、制、诏、程、式、课等;汉有律、令、科、品、比;晋为律、令、故事;唐有律、令、格、式;宋于律令、格、式之外,重视编敕、又有断例和指挥;元有诏制、条格、断例;明、清两代于律和各种法律形式的单行法外,广泛适用例等。此外,历朝还颁布了多种法律形式的地方法规。每一种法律形式都有其独特的功能。以唐代为例,“律”是有关犯罪与刑罚的规定,“令”是指国家组织制度方面的规定和行政命令,“格”是皇帝临时颁布的各种单行敕令、指示的汇编,“式”是国家机关的公文程式的办事细则,各种法律形式共同组成唐朝的法律体系。我们在了解中国古代法制的面貌时,不能只偏重刑事法律,而忽视其他形式的法律。

中国古代法律如按内容分类,是由行政、经济、刑事、民事、军事、文化教育、对外关系等方面的法律共同构成的法律体系,其中行政法律是大量的。各种形式的法律,其体例结构既有综合性编纂方式,也有大量的各类单行法律法规。以明代为例。除《大明律》、《问刑条例》和一些单行刑事法律外,有关行政方面的单行法规有数十种之多,如《诸司职掌》、《六部条例》、《吏部条例》、《宪纲事类》、《宗藩条例》等。明代还制定了不少经济、军事、学校等方面的单行法规,制定了《教民榜文》这类民间诉讼和乡里管理的单行法律,县以上地方长官或衙门还以条例、则例、禁约、告示等形式颁行了大量的地方法规。要全面地认识中国法制的全貌或某一朝法制的全貌,必须对各种形式的法律有一个全面的了解。虽然我们不可能对每一种法律都进行深入研究,但起码应做到不能把中国古代法律仅仅理解为刑事法律,不能把古代法制仅仅理解为是打击犯罪。

在学习和研究中国古代法律体系时,应充分评估少数民族建立的王朝对中华法系的贡献。如北魏拓跋氏创立的《北魏律》,宗承汉律,并柔和了南朝各律而成,其结构体系和基本内容都为隋唐律奠定了基础,唐律实际上是各民族法文化的综合体。又如,《大明律》的分目不少与元代的条格相同,说明明初修律时曾吸收了元代的立法经验。满族入关前的一些民族习惯和行为规则,也融进了大清律、例。对于少数民族贵族集团建立的王朝的法律制度及在中华法系中的地位,应该予以恰如其分的评价。

三、客观地论述中国古代的社会矛盾与法律的功能。

中国历史上任何一种法律和法律制度,都有其形成的深层社会原因,都是为了解决某些社会矛盾,适应时局的发展而制定的。因此,研究中国古代法制必须正确分析社会矛盾。传统观点在阐述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形成的历史条件时,往往把当时的社会矛盾概括为阶级矛盾。然而,无论是古代还是近、现代社会,并非只存在阶级矛盾,还有大量的并不属于阶级斗争范畴的各类社会矛盾,有统治集团内部的矛盾,平民与平民之间的矛盾等。由少数民族建立的王朝,还存在严重的民族矛盾。在社会矛盾之外,还存在着人与自然的矛盾。不同历史时期、不同的朝代进行的各种立法活动,所面临和需要解决的社会矛盾并不完全相同,每次立法的针对性也是很具体的。在分析古代社会矛盾时,应当采取实事求是的态度,对那些用于解决阶级矛盾、镇压劳动人民反抗的法律,自然可以运用阶级分析的观点予以评判。但对于那些用于行政、经济、文化和其他社会生活管理以及处理民族矛盾和一些对外关系方面的法律,就应当按照历史实际客观地阐述当时的社会矛盾和立法的背景。

历史上的各种类型的法律,因其内容不同,发挥着不同的功能。如西晋的《晋令》,南北朝时期的《梁令》,隋朝的《开皇令》、《大业令》,唐代的《贞观令》,宋代的《天圣令》等,其内容都是以行政法律为主,详细规定了国家的各种基本制度,属于令典性质,是治理国家的基本法典。而宋代的《吏部条法》、明代的《诸司职掌》、清代的《钦定吏部则例》,其内容是有关国家官制及其职掌的规定,是吏治方面的单行行政法律。至于行使国家经济管理职能方面的法律,内容也十分丰富,其内容涉及到农业、手工业、商业、对外贸易、财政税收、货币金融等各个方面。就保障国家财政收入的法律而言,汉以后各朝,都制定了盐法、茶法,禁止私人经营,实行国家专卖。唐代的两税法、均田法,明清的一条鞭法,也都是为了简化税制、减轻人民负担,确保国家财政收入而制定的。至于明清两代颁行的“里甲法”、“保甲法”,其功能是为了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及时处理民间纠纷,维护社会治安。可以说,历朝颁行的上千种法律,每一种法律都有特定的内容和功能,这些法律共同发挥着维护统治集团的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实行社会经济生活管理、协调社会各阶层人们的相互关系和权益等各种功能,因而具有阶级性和社会性两种属性。只有正确地认识和区分法律的属性和功能,才能正确地评价不同形式、不同内容法律的历史作用。

传统观点由于只肯定法律的阶级性而否定法律的社会性,所导致的后果不仅是许多著述忽视了对大量的刑事以外的其他形式法律的研究,还在评价律典与其他形式法律的相互关系和历史作用时,把两者对立了起来。如在对宋代的编敕、元代的条格、明清的条例等论述和评价方面,多是不加分析地对后者采取贬低或否定态度。事实上,律典的刑事职能,并不能包罗万象般地替代古代国家的行政和社会经济生活管理的多种职能。律典颁行后,因在较长时间内保持相对稳定,历代为了适应社会发展和时局变化的需要,有针对性地解决社会生活和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的问题,往往是通过各种形式的立法以补充律典的不足。离开了其他形式的法律,律典在司法实践的许多方面也很难操作。因此,我们绝不能贬低律典以外的其他立法的作用。以明清两代为例。虽然在某一时期也曾出现过“以事制例”、“条例浩繁”的弊端,但从现知的数百种条例来看,基本上是按照“例以补律”的立法原则制定的,与律文和律义冲突的条例极其罕见,这就要求我们应当重新审视以前的研究结论是否正确。

四、科学地阐述中国法制发展的基本线索和规律。

在中国古代社会里,法律作为历朝治理国家和管理经济、社会生活的工具,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变革和完善的。由于历史的发展是曲折复杂的,法律在其发展的进程中因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也呈现出极其纷杂的现象。但纵观两千多年的中国法律发展史,从总体上说,“因时变革,不断发展、完善”是法律制度演进的主旋律。法律条文从表面上看是静态的,而法律的制定过程和实施历来都是动态的。即便是在国家政局比较稳定的时期,法律也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司法活动的实践,在逐步发展和完善,并未处于停顿状态。因此,我们应当用发展的、动态变化的观点去论证和阐述中国法制史。

最优中国法制史心得体会大全(14篇)篇六

本学期,通过学习中国法制史的课程,让我懂得中国法制史主要讲述的是中国法律制度的历史发展,也就是说,是研究我国有史以来的各个历史时期法律制度的本质、内容、体系、原则、特点和社会活动中的作用及其产生、发展、演变过程和基本规律。中国法制史是法学科学的基础学科之一,学好这门课程有利于为日后其他课程打下坚实基础。我认为要学好中国法制史,必须从以下几方面努力:

一、条理清晰,重点明确。《中国法制史》课程的体系是:以中国历史断代为经,以主要部门法为纬,按照中国历史的发展顺序分为17章。这17章,按照法的历史类型的标准,可以分为:奴隶制法、封建制法、半殖民地半封建法、革命根据地法四种。中国法制史的发展相应地也可以划分为:奴隶制法阶段、封建制法阶段、半殖民地半封建法阶段、革命根据地法阶段四个阶段。从更大的发展阶段来说,奴隶制法、封建制法是古代法,1840年以后的半殖民地半封建法和革命根据地的法是近代法。这是我们学习《中国法制史》这门课首先应该搞清楚的。接着要进一步掌握:在这四个发展阶段中,每一个阶段又包括哪几个朝代、时期,各自属于什么历史类型的法。课本上的内容经过梳理、整合、归纳后不再纷繁复杂,我们就会学习到一部脉络清晰、重点明确的中国法律制度发展史。

二、循序渐进,不断深入。在我们对这门课程有了初步的认识并且培养了浓厚的兴趣以后,还需要在理论上作更深层次的分析,要掌握每个阶段、每个历史时期法律制度的特点,也就是要进一步把握每一个阶段、每一个历史时期的法律制度是建立在什么样的经济基础上的,是代表哪个阶级利益的,是在什么法制指导思想指引下形成的。只有这样,才能够进一步掌握这一阶段或这一时期法律制度的阶级本质,并进而把握其特点。

三、旁征博引,纵横前后。法制史虽然是以法律制度为主,但是要想更好地理解这些法律制度,是需要对相关的人文、社会等背景进行了解。这又需要我们向有深厚的历史知识积淀和较高的古文功底的老师请教,分析了解更多的历史背景知识,使我们对法制史的把握更为清晰和准确。

四、博古通今,紧扣实际。学习法制史不仅是要了解过去的法律制度,更要树立“以史为镜,可以知兴替”、“学以致用”的实证思想。比如:在学习明太祖朱元璋颁布《明大诰》、用重典开展雷厉风行的反贪运动时,不仅要客观地对其得失进行分析,还要联系我们当代的反腐状况,将古今制度进行对比,提炼出自己的独特观点。

最优中国法制史心得体会大全(14篇)篇七

要对中国法制史的教学模式作必要的调整,从培养学生的理论修养和实践能力上下功夫,才能适应现代法学教育的需要。

《中国法制史》课程是教育部规定的法学专业14门核心课程之一,也是法学专业的五门专业基础课程之一。

中国法制史是现代中国法律制度寻根溯源之学科,是事关传统法律文化继承或弘扬之关键学科,是反省传统文化弊端并领悟现代法治要义之关键学科。

学好中国法制史是我们理解和把握中国今日法律制度体系和精神的关键,因而在高校法学教育内容体系中有着无比重要的意义。

通过该课程的学习,使学生对中国传统法律文明有一个基本了解,特别是在与近现代西方法制对比的基础上有一个清晰的认识,帮助学生识别现实法制中的传统的封建主义的糟粕,理解和把握中国今日法律制度体系和精神,提升法律理论素养,增强以法治的眼光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所以在教学中我们要掌握科学的教育方法和认识论,挖掘其内在的发展规律,引导、激发学生对本课程的学习兴趣。

中国法制史是历史学与法学的一个交叉学科,它既是历史学的一个分支,也是法学专业中一门重要的专业基础课程。

国家教育部早在就将该门课程确定为全国法学学科本科教学14门必修的核心课程之一,,司法部又将其增列为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应试科目,这些都反映出国家对于这门纯理论性的法学学科的重视程度。

与此同时应当看到,从实际教学效果来看,目前中国法制史教学中仍存在诸多不尽如人意之处,国内法学教育中日益凸显的功利化、职业化特征给中国法制史教学带来不小的冲击,再加上中国法制史时间跨度广,上下几千年,内容庞杂,背景知识要求多,以及学科具有双重性,致使教与学的难度相对较大。

中国法制史课程在实际中却远未得到应有的重视:一是国家级的资格考试和入学考试中,中国法制史或是没有列入考试范围,或是分值明显偏低,这种状况无形中给学生造成中国法制史不重要或不甚重要的误导;二是在强调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应用能力的同时,忽视了中国法制史在教学中对学生能力的培养,片面地认为能力的培养不是基础理论学科的任务,而是由解决实际案件和纠纷的部门法学来完成。

学生更多地专注于民法、刑法、商法等这些与实际生话和社会实践更多联系的学科,认为中国法制史“没什么用”,甚至在个别学生中存在着中国传统法律虚无主义的错误观念。

(二)教材体例存在问题。

自1982年我国第一部《中国法制史》统编教材问世以来,截止到目前为止,国内所出版的一、二百部同类教材的编撰体例一般都采用了“断代式”体例,就是以朝代或历史时期的先后顺序作为基本线索,从夏朝开始,依次更迭,直至新民主主义革命政权时期。

在每一朝代或历史时期的法律当中,分别拟设法律思想与立法概况、民、刑、经济、行政、司法诉讼等部门法制方面的内容。

在晚清变法修律之后的近代法制各章中则增加“宪法”一节。

以这种“条”(以历史朝代为章)、“块”(以各部门法制为节)结合的方式来编撰中国法制史教材,其优点在于体例结构相对简单,能够较为完整的描述各个朝代或历史时期的法制内容,使人能在较短时间内对传统法制的整体特征及其在历史长河中的纵向发展过程有一个较为全面系统的认识。

但这种编排方式在教学中其缺陷是很明显,并不能完全适应法学教学的需要。

这种体例安排使教学显得非常琐碎、重复,加剧了中国法制史教学中普遍存在的课时少、内容多的矛盾。

法学学科所具有的实践性、应用性特征使包括中国法制史在内的纯理论性课程不可能占有太多的学时,这也决定了中国法制史教学无法做到面面俱到,只能在有限的学时内将本门课程的基本理论、主要发展线索阐释清楚。

在这一“断代式”体例下,有多达二十余个朝代或历史时期的法制内容需要加以讲解、介绍,进一步增加了授课教师对于讲授内容的取舍难度以及学生的学习难度,影响了学生的学习兴致。

(三)教学方法不够灵活。

由于中国法制史课程教学内容起自夏朝,终于现代,上下纵横几千年,时间跨度长,涵盖内容广,专有名词多,所涉及历史典籍资料浩繁久远,对学生来说,字难认,书难读,重点问题抓不住。

一直以来,中国法制史课堂教学以讲授为主,学生被动接受知识灌输。

传统的教学方法是手写口说,这种“粉笔+嘴巴+黑板”的教学模式,不但限制了学生主观能动性的发挥,也限制了课堂教学信息量的扩大。

在中国法制史课程教学过程中,如何才能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以便更好地完成中国法制史课程所确定的教学任务,就必须对中国法制史课程的教学体系进行改革。

(一)传统讲授方法的推陈出新。

基于中国法制史学科的背景重现难度大,时间跨度大,知识点分散,古文资料多,讲授方法在培养学生体系性认识方面的功能尚无法被其他教学方法取代,讲授方法的.推陈出新是传统教学方法生命更新的关键。

首先,是更新讲授的内容体系。

中国法制史传统教学中主要以时间序列为线索向学生讲述法制历史的源流,法制的时代特性较为显著,但与部门法教学不能相对应,致使教学内容的体系性方面常有缺憾。

如果能以部门法史对之作补充,则有利于通过纵横结合,使学生对知识的定位更加准确,加强和深化与现代部门法之间对比了解。

其次,是更新讲授的方式。

法制史学科也可以结合自身特点引入一些其他学科的方法。

例如法制源流可以用图表方法直观展示,利用社会学中的统计方法对法制的背景做探讨,利用人类学方法对传统社会的共通性特点作概括。

讲授中国法制史,应当坚持传统的教学手段与现代的教学手段相结合的方法,采用现代化的多媒体技术可以将文字、图片、动画、声音、视频等结合起来,给学生形成强烈的视觉刺激,能更加生动、形象、直观的再现中国法制史的有关内容。

这样就能从平面到立体、从一元到多元,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兴趣,利用网络课程增加课堂教学信息量,使枯燥的中国法制史课程变得生动活泼,给学生留下更加深刻的印象。

古老科学和现代化的技术相结合,必将引起一场教学方法的革命,这样能适合现代学生的心理需求也能在法制史的厚重中添上一份青春与活跃的元素,提高课堂教学的水平。

同时也不能忽视传统的教学方法的作用,仍然要利用好手中的粉笔,把传统和现代化的教学手段结合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二)合理安排教学内容。

妥善处理好中国法制史教材体例中的“条”、“块”分割问题,围绕中国法制历史发展的主要线索合理组织教学内容。

近年来,中国法制史学科无论从课程体系、课程内容、学术观点、资料文献等都不断有新的成果出现;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的内容也极为丰富,可以从多角度、多方位探寻和总结其规律,认识其价值,推进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的改革,合理构建课程内容和学科体系,在精选知识、交叉融合上下功夫,搞好整体优化,形成内容丰富、材料全面、体系合理、理念科学,适合教与学的精品教材。

随着大学生就业难局面的出现,国家开始将大学生就业率与专业设置、招生指标结合起来,都使高等法学院校不得不直面学生的就业问题,在培养方案、课程内容方面进行相应的改革。

为此,中国法制史课程内容的讲授过程中也应当结合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应试要求,根据教学目的与教学任务,适当参考司法考试中国法制史科目的考试大纲,合理安排教学内容。

(三)中国法制史课程全程引入案例分析教学法。

中国法制史课程全程引入案例分析教学法,即是指借鉴其他法学课程的案例教学方法,在整个中国法制史课程的教学活动中,运用调查法搜集来的系统的典型历史案例(整理的或历史判例)进行分析教学,通过“案例简介”、“提示思考方向”、“列举当时的法律规定”、“问题解答与学理分析”等步骤,使学生在教学活动中,对这些历史案例现象进行思考、判断,认识事例的本质,帮助无实践经验的学生从这些历史案例分析中,由法理与法制感性认识提高到理性认识,形成完整的中国法制史知识体系。

中国法制史课程全程引入案例分析教学法教学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

案例分析教学法在中国法制史课程中全程运用,可以激发学生的学习自觉性,改变学生的学习态度,使学生从“要我学习”变成“我要学习”。

中国法制史上历朝各代法律制度变化纷繁复杂,与现实的距离遥远,这就使学生在学习这门课的过程中有了较大的难度,这种情况客观上造成了教师难以突破传统的“以教师为主体”的教学模式,每每落入“满堂灌”的“窠臼”。

由于教师讲课过于追求“系统”,追求“完整”,没有给学生留下充分的思维空间和余地,无法从根本上打破学生听讲的被动状态,很难引起学生求知和思考的兴趣,直接影响着学生的听课效果。

改变教学方法,全程引进案例分析教学法就能正确解决这一问题,它能使该门课程在教学过程中既不陷于枯燥又不流于肤浅,能较全面地调动起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使学生从“要我学习”转变为“我要学习”。

案例分析教学法在中国法制史课程中的全程运用,可以提高学生的法律职业素养。

在任何一门法学教育课程中,也包括其他专业的所有课程,都得十分强调该门课程的讲授必须理论联系实际,必须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中国法制史也不例外,中国历史上的法制情况怎样?历史上的案例即能反映一二。

教师通过对历史上的案例分析,可以使学生与“历史上的法制”这个“实际”、“实践”有机地联系起来,可以使学生明了历史上办案的方式、分析案件的思路与方法、适用法律的过程、支持判决的理由,以及案例的意义,等等,养成学生良好的法律思维方式和善于、勇于分析解决法律问题的思想。

在案例分析教学中,首要的工作是选择案例。

作为中国法制史课程教学使用的案例,必须根据相关理论和教学目的的需要进行选择与整理。

中国法制史课程案例分析教学中选择与整理案例必须要突出“三性”:一是典型性。

在案例分析教学中,所选案例是否恰当,直接影响教学效果。

因此,在案例选择中,必须选择中国各个历史时期的“最具典型意义”的历史案例,所谓“最具典型意义”,即选择最具有鲜明独特的个性又能反映一定社会本质、最具集中性又带有普遍性、最具丰富的社会意义、最能起到深刻的社会认识作用和思想教育意义的历史案例。

二是系统性。

即在整个教学活动中,所选择的历史案例必须是按照教学理论和教学内容形成的相对完整的体系性教学案例。

三是启示性。

即选择的历史案例对学生来说,必须“开其意”、“达其辞”,也就是说,能指点学生,使其能有所“悟”。

只有这样,所选择的案例才能够为特定的教学目的服务,才能够收到最佳的教学效果。

参考文献。

[1]张永芳.反思教学模式在成人教育中的应用[j].中国远程教育.

最优中国法制史心得体会大全(14篇)篇八

最近因私事被惊扰,恰逢要翻译法律史的文章,颜老师就推荐了瞿同祖的《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给我,读完了结合生活有一些感悟,记录下来:

1、中国古代的社会结构完全是建立在一种严谨稳健的等级制度之上,这一制度以血缘关系为纽带,以父权为核心,不断向外延伸,形成家族内部的伦理秩序。家族内部的等级制度构成了法律适用的微观前提,同时也是法律维护与保障的对象。如亲属间的侵犯,侵犯者与被侵犯者之间的辈分关系则尤为重要,以尊犯卑,处分较轻,以卑犯尊,则处罚由重。法律之适用取决于血缘之亲疏,而该亲疏关系则以服制为中心,形成一条长幼有序的数列,蜿蜒数千年,为中国古代等级制度以及法律制度奠下基石。

2、婚姻关系成为联结着一个个长幼有序的家庭之间的纽带,“婚姻者合两姓之好”,建立在“两姓”关系上的婚姻制度昭示着代表家族之间的结合关系。无论是婚姻关系的缔结还是解除,其核心问题都是家族利益。婚姻关系联结了不同的家族,但同样需要注意的是,在这一以父权为核心的家族等级结构中,一个家族与其妻族的关系极为疏薄,婚姻关系更多是在社会意义而非法律意义上影响两个家族的关系。婚姻中较有意义的或许是妻的地位问题,在一夫一妻多妾制下,妻虽有“与己其者”之名义上的平等地位地位,实际上还是隶属于夫的权威。在中国古代社会,女性仅为家族的附属品,出嫁之前从于父,出嫁以后从于夫,断无多少权利可言。而妾的地位更是卑微,“聘则为妻,奔则为妾”,妾并非家庭的一员,故非“合两姓之好”,女子在中国古代社会的地位可见一斑。

3、跳出以血缘关系为核心的家族与婚姻的藩篱,阶级便成为在社会层面上划分等级秩序的'标准。家族内部划分长幼有序的标尺扩张到整个社会,便成为尊卑有别的砝码。不同的阶层有着不同的生活方式,细化至饮食、衣饰、房舍、车马,均可以以法律作出强制规定。阶级间的通婚成为禁止,以维护血统的纯正和阶级的尊贵。法律针对不同阶级作出了区别性的规定,亦有一根体现阶级间差序格局的数列蜿蜒而下,精准地对不同身份、地位的人作出度量。家族是个体的,在各个家族中以父权为核心形成一个以血缘为度量的同心圆以确认家族内部的秩序,而婚姻关系则使得各个独立的同心圆之间形成交集。在家族之上,整个社会则是由阶级构成,形成一种差序格局。每个个体在这一社会结构中都有自身的位置,或尊或卑,或主或从,或良或贱,每个人都有一个专属自身社会地位的烙印。针对这一社会结构,中国古代法律也相应地形成一种不对等的规范体系,它建立在长幼有序、尊卑有别的基础之上,小至于家,大至于国,“等级”二字成为构筑中国社会之核心所在,“法”与“礼”结合,成为维护这一有序的等级结构的工具。

4、在现代活成封建大家庭的代价太大,不一定一荣俱荣,但必然一损俱损,因为归因模式已经变化。中国曾经的家庭是父权家长制,父祖是统治的首脑,又因为重视祖先崇拜,且无论是察举制还是科举制,考试内容又比较固定,所以曾经的子孙成就往往要归咎于所谓家风血脉。但独立意志是现今做学问或者做事业的前提,家风已经很难成为承继良好品质的介质,往往是固守的传承,在一个大环境里互相不断强化,专注于自己的感受。若不想反思,每一个人就要不停扮演长辈曾扮演的角色,循环往复不停成为对方影子的复刻,互相维护彼此然后亲亲与共,将底色不停固定渲染。而对于权利的贪恋往往会造成许多中国当今父母对于曾经父权家长制的追忆,在这种情况下往往亲子关系里父母会太入戏,将这个头衔看作皇帝与官位,要有威权与帝王术要高高在上,孩子要在手下噤若寒蝉隐忍不发积郁成劳,反过来对外宣称孩子懂事乖巧听话,往往太平表象之下已有祸根埋下。

5、要了解舆情,可以不接受一些基于此的规则,但要看透这些规则为什么暗暗盛行,然后不反驳不回应不服从。因为种种社会心理根本改变不了,即使现在已经缺少这样的土壤,也不能骤然稀释。环境的捆绑远远超出人们的想象,不要企图期待一个人会与他生长的环境截然不同,除非能够不停跳脱不停反思诸己,才有一线可能。

6、不要尝试去改变任何人,若有人做了攻击伤害自己的事也不要急于反击。不提醒不告知不报复不陷入情绪更不累及无辜孩子,一来脏了自己的手,二来是自己心胸不宽阔的表现。要相信身边人的认知和格局,从来挨骂的都不是丢人的,骂人的才是。静观其变,不阻止任何人帮助曾攻击自己的人,也不阻止任何将他们推下悬崖的双手。公道自在人心,把自己该做的礼数做全,可以向身边人袒露自己的脆弱,相信他们的选择,接受他们的安慰与支持。

7、往往一个人如何指责别人便体现了他如何看待自己,很多时候对他人的愤怒往往是出于从别人身上看到了自己的映射,人性最深刻的恐惧便是对自我的厌恶。

8、永远不要害怕承认自己的错误也不要害怕别人指出自己的错误,无论是因为观念差别还是自己陷入情绪鲁莽,要能推己及人冷静分析因果,了解到自己对他人造成的伤害而不是囿于自己的感受大为光火,能够跳出风俗习惯格局放宽,对学术观点的包容要从对生活观点的包容开始。

最优中国法制史心得体会大全(14篇)篇九

从魏晋开始,是儒家思想进入法典的时期。具体表现有曹魏新律的八义制度,西晋的“准五服以制罪”,南北朝的官当、重罪十条以及存留养亲(亲亲得相匿首)制度的形成,这种礼法合一制度,成为以后隋唐法律制度的模版。

三.鼎盛时期:隋唐时期的法律制度。

宋以后至清末是中国封建法制进一步深化时期。由于处于封建社会的末期,统治者为加强王权将封建法制发展到极至。直至清末的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时,才开始引主民主宪政理念,逐步去除了法律中的儒家精神,并开始将法律分门别类。

由于中国古刑与法通,民刑不分,而在君主专制政体下又重刑轻民、重公权轻私权,因此历代的法律都是刑法为中心。

最优中国法制史心得体会大全(14篇)篇十

中国法制史的发展,经历了奴隶制时期、封建制时期和半殖民地半封建时期以及社会主义时期。这四个时期是不同社会性质的四个历史阶段。这是学习中国法制史首先应该掌握的。然后,进一步弄清楚,在这几个大的历史阶段中,每一个阶段又包括哪几个朝代、时期和不同类型的法制。比如,我国从夏代开始进入阶级社会,历经商、周、春秋时期,这一时期的法是奴隶制类型的法.到战国开始进入封建社会,自秦始皇建立了统一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封建国家以后,历经西汉、东汉、三国、两晋、南北朝、隋取代北周,统一了全国。唐取代隋。唐以后又出现了分裂局面,就是五代十国,然后由北宋统一,后来北方出现西夏、辽、金、元,北宋被迫南迁,是为南宋。以后北方由元统一,元灭南宋统一全国。元为明所代替。明为清所代替。这就是整个封建制时期存在的各朝代的更替顺序。这一时期的法是封建类型的法。

1840年鸦片战争后,中国社会逐渐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这一时期情况比较复杂,在同一社会即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时期,存在着不同类型的法制,有代表地主官僚买办阶级利益的法制,即清末王朝、北洋政府和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制;有代表农民阶级利益的法制,即太平天国的法制;有代表民族资产阶级利益的法制,即南京临时政府的法制;有代表人民大众利益的法制,即各革命根据地的人民民主法制。]949年,随着中国人民革命的伟大胜利,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从而开始建立了社会主义法制。从法产生以后,就法律制度自身发展的历史而言,也是与上述历史发展阶段相一致的。

(二)要掌握每个历史时期法律制度的特点。

首先,要明确这一时期法律制度是建立在什么经济基础之上,是代表哪个阶级利益的。只有这样,才能够进一步了解这一时期法律制度的阶级本质。例如,有的学生把奴隶社会的法制作为地主阶级意志来分析,还有的把封建社会法说成是代表奴隶主阶级利益的。出现这种情况,就是大的历史阶段末弄清,因为划分不同的历史阶段,主要是根据经济基础的不同。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主要是为其经济基础服务的,反映代表生产关系的那个阶级的意志。例如,夏、商、周、春秋这一历史阶段是奴隶制的经济基础,法律制度也是奴隶制的法律制度,从战国进入封建社会到公元1840年,封建社会延续了二干多年,虽然其间经历了各个王朝,但这时的法律制度都是封建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这一时期随着王朝的更替,法制指导思想及法律的形式、体例和内容都不断发生变化,就封建法典而言,战国时期魏国李悝作《法经》六篇,商鞅在秦国变法也是以《法经》为蓝本,改法为律在此基础上又进一步增损。汉初在秦律六篇基础上又增加了三篇,发展为《九章律》,同时过去的五刑制度开始发生变化,墨、劓、刖(制)等刑罚,逐渐由笞所代替。三国时曹魏的《新律》十八篇,在体例上又作了调整,在篇章上增加了九篇,而且把带有“总则”性的《具律》改为“刑名”列于篇首,将《周礼》中的“八辟”改为“八议”,正式列入律典。到明清时期,律典的体例和内容又发生更大的变化,但就其阶级本质而言都是代表封建地主阶级意志的,都是作为封建地主阶级专政的工具的。大家掌握了这一点,在分析这一历史时期的法律制度时,就能抓住其阶级实质,就能进一步了解这一时期法律制度变化的原因和在当时所起的作用。同时,大家按朝代顺序,把每个朝代有代表性的律典都记住,在答题时就不会由于把朝代弄错,出现“张冠李戴”的情况。

(三)掌握每章的主要内容。

如果说上面谈的两点是从纵向历史发展阶段,从朝代更替这一线索来掌握法律制度发展的沿革,而现在要谈的则是从横向掌握每一章的主要内容。教材中有的就是一个朝代设一章,如秦、汉、隋唐(实际讲唐)、明、清。近代部分更是如此。每一章的结构安排,大体上是立法指导思想、立法概况、法律形式、法律内容、司法制度等几个方面。在学习时,根据这几部分,前后进行比较,发生了哪些变化,哪部分容易出现客观性试题,哪些容易出现名词解释,哪些部分容易出现简答题和论述题。在立法概况部分,要注意每个朝代曾经颁布过几部律典。以汉朝为例,先后颁布过约法三章、九章律、越宫律、朝会律、傍章、沈命法、左官律、酎金律等。因为这些法律都未冠以朝代名,不像魏律、北齐律、宋刑统、明律、清律那样,一看就知道是哪个朝代的律典。而对未冠以朝代名称的律典,在过去的试卷中,学生因辨别不出是哪个朝代的,从而在客观性试题中容易丢分;而在名词解释题或简答题中,有时把内容能够答出来,但对朝代则容易弄错,如学生会把《左官律》回答是秦朝的等等。

最优中国法制史心得体会大全(14篇)篇十一

要科学地阐述中国法制发展史,必须对中国古代法律体系有一个全面认识。在中国古代法律体系中,律典是国家的刑法典,其内容是对有关违反国家和社会基本制度以及侵犯他人人身、财产犯罪行为进行刑事处罚的规定。律典属于刑事法律的范畴,只是诸多法律中的一种。从古代法律的立法形式看,不仅名目繁多,有关法律形式的名称以及各朝注重的法律形式也不尽一样。如秦有律、命、令、制、诏、程、式、课等;汉有律、令、科、品、比;晋为律、令、故事;唐有律、令、格、式;宋于律令、格、式之外,重视编敕、又有断例和指挥;元有诏制、条格、断例;明、清两代于律和各种法律形式的单行法外,广泛适用例等。此外,历朝还颁布了多种法律形式的地方法规。每一种法律形式都有其独特的功能。以唐代为例,“律”是有关犯罪与刑罚的规定,“令”是指国家组织制度方面的规定和行政命令,“格”是皇帝临时颁布的各种单行敕令、指示的汇编,“式”是国家机关的公文程式的办事细则,各种法律形式共同组成唐朝的法律体系。我们在了解中国古代法制的面貌时,不能只偏重刑事法律,而忽视其他形式的法律。

中国古代法律如按内容分类,是由行政、经济、刑事、民事、军事、文化教育、对外关系等方面的法律共同构成的法律体系,其中行政法律是大量的。各种形式的法律,其体例结构既有综合性编纂方式,也有大量的各类单行法律法规。以明代为例。除《大明律》、《问刑条例》和一些单行刑事法律外,有关行政方面的单行法规有数十种之多,如《诸司职掌》、《六部条例》、《吏部条例》、《宪纲事类》、《宗藩条例》等。明代还制定了不少经济、军事、学校等方面的单行法规,制定了《教民榜文》这类民间诉讼和乡里管理的单行法律,县以上地方长官或衙门还以条例、则例、禁约、告示等形式颁行了大量的地方法规。要全面地认识中国法制的全貌或某一朝法制的全貌,必须对各种形式的法律有一个全面的了解。虽然我们不可能对每一种法律都进行深入研究,但起码应做到不能把中国古代法律仅仅理解为刑事法律,不能把古代法制仅仅理解为是打击犯罪。

在学习和研究中国古代法律体系时,应充分评估少数民族建立的王朝对中华法系的贡献。如北魏拓跋氏创立的《北魏律》,宗承汉律,并柔和了南朝各律而成,其结构体系和基本内容都为隋唐律奠定了基础,唐律实际上是各民族法文化的综合体。又如,《大明律》的分目不少与元代的条格相同,说明明初修律时曾吸收了元代的立法经验。满族入关前的一些民族习惯和行为规则,也融进了大清律、例。对于少数民族贵族集团建立的王朝的法律制度及在中华法系中的地位,应该予以恰如其分的评价。

三、客观地论述中国古代的社会矛盾与法律的功能。

中国历史上任何一种法律和法律制度,都有其形成的深层社会原因,都是为了解决某些社会矛盾,适应时局的发展而制定的。因此,研究中国古代法制必须正确分析社会矛盾。传统观点在阐述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形成的历史条件时,往往把当时的社会矛盾概括为阶级矛盾。然而,无论是古代还是近、现代社会,并非只存在阶级矛盾,还有大量的并不属于阶级斗争范畴的各类社会矛盾,有统治集团内部的矛盾,平民与平民之间的矛盾等。由少数民族建立的王朝,还存在严重的民族矛盾。在社会矛盾之外,还存在着人与自然的矛盾。不同历史时期、不同的朝代进行的各种立法活动,所面临和需要解决的社会矛盾并不完全相同,每次立法的针对性也是很具体的。在分析古代社会矛盾时,应当采取实事求是的态度,对那些用于解决阶级矛盾、镇压劳动人民反抗的法律,自然可以运用阶级分析的观点予以评判。但对于那些用于行政、经济、文化和其他社会生活管理以及处理民族矛盾和一些对外关系方面的法律,就应当按照历史实际客观地阐述当时的社会矛盾和立法的背景。

历史上的各种类型的法律,因其内容不同,发挥着不同的功能。如西晋的《晋令》,南北朝时期的《梁令》,隋朝的《开皇令》、《大业令》,唐代的《贞观令》,宋代的《天圣令》等,其内容都是以行政法律为主,详细规定了国家的各种基本制度,属于令典性质,是治理国家的基本法典。而宋代的《吏部条法》、明代的《诸司职掌》、清代的《钦定吏部则例》,其内容是有关国家官制及其职掌的规定,是吏治方面的单行行政法律。至于行使国家经济管理职能方面的法律,内容也十分丰富,其内容涉及到农业、手工业、商业、对外贸易、财政税收、货币金融等各个方面。就保障国家财政收入的法律而言,汉以后各朝,都制定了盐法、茶法,禁止私人经营,实行国家专卖。唐代的两税法、均田法,明清的一条鞭法,也都是为了简化税制、减轻人民负担,确保国家财政收入而制定的。至于明清两代颁行的“里甲法”、“保甲法”,其功能是为了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及时处理民间纠纷,维护社会治安。可以说,历朝颁行的上千种法律,每一种法律都有特定的内容和功能,这些法律共同发挥着维护统治集团的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实行社会经济生活管理、协调社会各阶层人们的相互关系和权益等各种功能,因而具有阶级性和社会性两种属性。只有正确地认识和区分法律的属性和功能,才能正确地评价不同形式、不同内容法律的历史作用。

传统观点由于只肯定法律的阶级性而否定法律的社会性,所导致的后果不仅是许多著述忽视了对大量的刑事以外的其他形式法律的研究,还在评价律典与其他形式法律的相互关系和历史作用时,把两者对立了起来。如在对宋代的编敕、元代的条格、明清的条例等论述和评价方面,多是不加分析地对后者采取贬低或否定态度。事实上,律典的刑事职能,并不能包罗万象般地替代古代国家的行政和社会经济生活管理的多种职能。律典颁行后,因在较长时间内保持相对稳定,历代为了适应社会发展和时局变化的需要,有针对性地解决社会生活和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的问题,往往是通过各种形式的立法以补充律典的不足。离开了其他形式的法律,律典在司法实践的许多方面也很难操作。因此,我们绝不能贬低律典以外的其他立法的作用。以明清两代为例。虽然在某一时期也曾出现过“以事制例”、“条例浩繁”的弊端,但从现知的数百种条例来看,基本上是按照“例以补律”的立法原则制定的,与律文和律义冲突的条例极其罕见,这就要求我们应当重新审视以前的研究结论是否正确。

四、科学地阐述中国法制发展的基本线索和规律。

在中国古代社会里,法律作为历朝治理国家和管理经济、社会生活的工具,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变革和完善的。由于历史的发展是曲折复杂的,法律在其发展的进程中因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也呈现出极其纷杂的现象。但纵观两千多年的中国法律发展史,从总体上说,“因时变革,不断发展、完善”是法律制度演进的主旋律。法律条文从表面上看是静态的,而法律的制定过程和实施历来都是动态的。即便是在国家政局比较稳定的时期,法律也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司法活动的实践,在逐步发展和完善,并未处于停顿状态。因此,我们应当用发展的、动态变化的观点去论证和阐述中国法制史。

中国法制史是法学的基础学科,它阐明了法学各个分科历史发展的源流关系,因而较之法学分科的内容更加丰富。中国法制史又是历史学的一个分支,属专门史,因而较之一般的历史学尤为深邃。因此决定了研究中国法制史不仅需要文史哲方面的知识还需具备法学的功底,因而是一门艰深的学问。从古到今研究中国法制史的学者代有人出,相关的文献、著作汗牛充栋。

自汉以来正史中大多列有刑法志专章。《汉书》刑法志阐述的中国法律起源论,尽管不够科学,但对后世有着深远的影响。而成书于唐代盛世的《晋书》刑法志,不仅记载了针对汉末律例杂乱无章所进行的带有总结性的立法工作,并且阐述了律学的成就,及其对立法、司法的重要指导作用。尤其是在论证“画一之法”与君主“临事以制”二者的关系上着墨颇多,反映了汉魏以来“法者,天子与天下共之”的理念。历代刑法志可以说基本上是一部含法制通史与断代法制史;法制史与法律思想史于一体的法律史学专著。由于中国古代“刑”与“法”通,所谓“刑,法也”,而在君主专制政体下又重刑轻民、重公权轻私权,因此无论是上溯法律的沿革,还是叙述本朝的立法过程,都以刑法为中心。这种将刑法史与法律史等同起来的叙史方式,无疑是不全面的,不符合中国法制历史的实际。历代刑法志的这个根本缺陷,向我们提出了研究中国古代法律体系的课题。目前,我承担的编写《清史刑法志》课题便将“刑法志”改为“法律志”,并得到清史典志组专家的的认同。

进入20世纪以后,日本法学家以中国法制历史为研究对象,创造了内容较为宽泛的中国法制史的框架、体例,对于此后半个世纪的中国法制史学的发展起了重要的影响。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以马克思主义的历史观、国家观、法律观为指导,着手创建新的法制史学。1950年9月中国人民大学招收第一批四位法制史学研究生(外法史二位:胡大展,厦门大学教授,关子健,已经过世;中法史二位,孙炳珠改教宪法,只有我固守中国法制史,在第二批研究生中,留在人大的是张希坡,第三批研究生,留在人大的是高树荫,不久改行外调,留在人大的第四批研究生是邱远猷,不久外调,此后除1962年招收法制史研究生刘海年等四人外,迄至改革开放前,人大再未招收法制史研究生),1951年2月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成立了国家与法权历史教研室。当时在“一面倒”学习苏联的历史背景下,以苏联学者编写的国家与法权通史、苏维埃国家与法权历史为基本教材,和编写中国国家与法权历史的范式。苏联学者认为没有国家就没有法权,所以国家与法权的历史不应分割,只讲法权史是不科学的。基此,清末以来法律学堂开设的中国法制史的课程,一律改为中国国家与法权历史,至于30—40年代的中国法制史著作均被视为资产阶级的法学著作,而在图书馆尘封起来。1956年有人提出改国家与法权的历史为中国法制史,由是在小范围内讨论,究竟采用中国国家与法权历史的名称还是中国法制史的名称,即所谓定名之争。但在当时也只能采用前者,这次争论没有引起重视和影响,最后不了了之。

经过整风反右等一系列运动以后,1961年初提倡大兴调查研究之风、稳定教学秩序,这时人民大学国家与法权历史教研室开始编写《中国国家与法权历史》讲义,并于1963年出版了《中国国家与法权历史讲义》,共三卷,我负责编写第一卷“古代部分”,曾宪义、范明辛(已故)编写第二卷“近代部分”;张希坡编写第三卷“解放区部分”。这套讲义在名称上虽仍沿袭中国国家与法权历史的名称,但在体例上却有显著的改进。按苏联教材的结构分为四部分:一、历史概况;二、阶级结构;三、国家制度;四、法权,通称为“四段论法”,(61年以前,我们编写的教材大多仿此),但在这次编写的讲义中,我们打破了四段论的机械排列,较大地加重了法律部分。这部教材在“”前曾起了相当的作用。

1979年在法学研究进入新的历史时期之际,成立了中国法律史学会。在这个会上集中讨论了法制史学的研究对象问题,我提出“要严格审定研究的对象和研究的范围,改进过去存在的对象不清,内容庞杂的倾向”。经过讨论,明确了法制史学的研究对象只能是法制而不是国家与法,并与此同时恢复中国法制史的名称。在研究方法上我提出:“不仅要从典章文献入手研究法制史,而且要从国家活动中去把握法制的本质与规律……中国法制史也要见人、见思想。”在这里反映了我在研究方法上力求改变静态研究的传统,使静态研究与动态研究结合起来,既见人物、见思想;也见事件、见活动,还法制历史生动的本来面貌。

在法制史料问题上,我提出:“须要大力发掘、整理、编纂中国法制史的史料,使文献资料、地下文物、社会调查、历史档案、私家笔记等等结合起来,其中也应包括农民起义中发布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檄文、告示、口号、规约、教义、军律等。在浩瀚的中国法制史的史料中,有些需要重新辨伪审定,有些需要酌加注释,因而也是一项不可等闲视之的科研工作。如果从甲骨文中有关法律问题编起,可以想见其卷帙的繁博。因此,必须组织力量,通盘规划,分工合作,积极落实。这项工作对于推动中国法制史研究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我始终认为不以丰富的史料为依据的法史研究是空的,但是徒有史料缺乏正确的理论加以分析、运用,也难以发挥史料的价值。

在编写《中国法制史》多卷本的问题上,我提出:“要以坚实的专题研究为基础”,并设计了十个专题:“(1)中国国家和法起源的具体途径;(2)封建专制主义的政治制度二千多年来螺旋上升的基础、历史作用与深远影响;(3)儒家(包括宋明理学家)提倡的纲常名教对于立法与司法的影响;(4)以保障家长统治权为中心的家法、族规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地位;(5)民刑不分,诸法合体的成因与它所反映的社会关系;(6)法治、人治、礼治、德治的相互为用;(7)中央政府对少数民族地区司法管辖的深入,对巩固统一多民族国家的作用;(8)明清刑名书吏对诉讼的操纵;(9)西方资产阶级法制的影响及其在中国的变种;(10)社会主义法制发展的道路和特点;等等。”

为了编成《中国法制史》多卷本,我呼吁法史界同仁,以历史的使命感来对待。“如果说三十年代汉学的中心在德国,那么今天研究中国法制历史,其中包括断代史、专史最活跃的是日本。外国学者热心研究中国法制史是值得欢迎的,对他们的成果应予重视。但我们自己更应感到肩上担子的份量,激起奋发图强的雄心。三十年代我国爱国的历史学家为了夺回汉学中心,曾经付出了极大的努力,取得了辉煌的成果,造就了一代卓越的史学家。今天面对尖锐的挑战,如果我们只满足于前人的成果,甚至让我们的后代向外国学者学习中国法制史,那岂不是一种罪过!因此,编写出中国法制史多卷本,是时代的需要,斗争的需要,是义不容辞的责任!”我的这个呼吁是有感而发的,1978年美国教授兰德彰告诉我:“此前,世界召开过三次中国法制史国际研讨会,但都未请大陆学者,因为我们只知道杨鸿烈,可是他已过世了。”

以上就是七十年代末我对于中国法制史研究对象、方法、资料、前景的反思。这个反思是经过“”之后痛定思痛的结果,也是在法学春天到来时,在认识上的否定之否定的一种经历。1981年我撰写出版了《中国法制史》(第一卷)和1982年我主编的《中国法制史》统编教材,就是当时认识的产物。与此同时,我感到还没有完全摆脱以刑法涵盖诸法的束缚。

1983年8月在西安召开了法史学会第一届年会,我对中国古代法律体系作了发言,提出“民刑不分,诸法合体的提法应改为‘民刑有分,诸法并用’……过去梅因的‘古代中国无民法’的观点影响很大,实际上,古代统治者对财产关系是很重视的,这在立法上也有表现,至少从西周就是这样,到了宋代则更为重视。清朝的户部则例就是民法性质的单行法。过去说民事用刑法解决,但许多问题事实上不用刑法,而是用调处解决。然而也应看到,中国古代的确没有独立的民法典。”“……中国古代法律体系,到唐代已形成以律为主,并与格、令、式、典、敕、例等形式互相结合,反映了法律调整的多样性,标志着封建法制的成熟。但我们过去对这方面研究还很不够……法制史研究要开创新的领域,如行政法史、经济法史都应研究,道家与释家对法律的影响也是值得我们研究的。对少数民族的法制史,也应重视。”

西安年会上我的发言有的还不够准确,更不充分,但它反映了我要根据中国古代法律体系来研究法制史的想法,力图打破传统的“诸法合体、民刑不分”的思想束缚。此后,我在一系列论著中,详细分析了法律体系与法典体例的不同,并在实践中致力于法律体系的研究。1992年出版了由我撰写的《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一书,就是体现这一认识的成果。此外,还组织撰写了《中国刑法史稿》、《中国刑法史新论》、《中国行政法史》、《中国民法史》、《清代民法综论》、《中国民事诉讼制度史》、《中国司法制度史》等专著。

在这个过程中由于一时找不到确切的词语来概括中国古代的部门法史,因而,只能借用现代部门法的名称,难免给人以削足适履之感,这是我一直思考的问题。最近在编写清史法律志时,我将清代民法改为“民事制定法与民事习惯”;经济法改为“经济体制与运行管理法”,行政法改为“行政管理与职官法”等等。这种改变也不一定科学,但觉得更能贴近中国古代法制历史的实际。这可以说是我在认识上又一次否定之否定的经历。

下面谈谈我对于进一步发展中国法制史学的几点看法:

一、法制史研究需要总体把握与多角度相结合。法制史的是非常复杂的、深邃的,不能简单化。恩格斯曾经说过:“历史好像是一个圆,但截取每一段都可能是直线。”直线只是历史的一部分,不是整体,不是真实的全部的发展历程。历史又像是一座大厦,任何光源也不可能照彻每个角落,所以需要从多角度进行研究。只有总体把握与多角度相结合没,才有可能揭示中国法制史的一般规律和特殊规律。

二、注意历史上法律调整功能的多样性。法制历史是复杂的,它所反映的社会关系也是复杂的,因此,法律调整的功能、方式也是多样的。在阶级社会中,法制自然拥有对敌对阶级反抗进行专政的功能,否则法典中对反、逆、叛等大罪的严厉制裁就成为无对象的了。过去,把阶级社会法制的功能唯一归结为阶级专政是不全面的,忽略了法律对社会的调整功能,但不能因此把阶级社会的法制史说成人类自身解放的历史。

三、法制史学的任务在于弘扬中华传统法文化,科学的总结历史经验。中华法文化是悠久的,内容是丰富的。其中不乏跨越时空的民族性因素,需要从正面加以肯定、阐发,这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文化内涵。而为现实的民主法制建设提供历史借鉴,是法制史学生命力之所在。1986年我在为中央书记处讲授法律课,题目就是《谈谈中国法制历史的借鉴问题》,1995、我为人大所作的法学讲座中也都贯穿这一主线。提供历史借鉴,绝不是简单庸俗的古为今用,关键是在“科学”二字狠下工夫。比如“依法构建和谐社会”的问题,中国法制历史是有丰富历史经验可循的。

四、凡能揭示中国法制历史真实进程和规律性的方法,都可以采用。1987年第2期《科研信息》发表了我撰写的《谈谈法学研究中的几个问题》,其中第一次提出用比较的方法研究中国法制史。稍后我在1987年10月27日《光明日报》上发表《开展比较法制史的研究》,1988年《政法论坛》第六期和1989年《政法论坛》第一期连续发表《中外法制历史比较研究刍议》,意在推动比较法制史研究,为此还进行了长期的组织工作。须要指出:比较的研究方法,建国初期是受到批判的方法,因为最高类型的社会主义法制同西方法制是没有可比性的。所以我在1987年把比较的方法引入法史研究是认识上的再一次否定之否定。当然从历史实际出发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唯物辩证方法,仍然是我多年研究中国法制史的基本依循。目前,许多学者运用各种历史的、社会的、系统的、比较的方法去研究中国法制史,是可喜的现象,并且取得了值得肯定的成绩。

五、注意理论与史料的统一。改革开放以来,各种思潮纷至沓来,马克思主义理论已不再一枝独秀,出现了多元的百家争鸣,这是可喜的,但却缺乏强有力的理论支持和应有的理论深度。当然,马克思主义不是教条,也是需要发展的,而理论分析也不是空发议论,而是有的放矢,揭示本质和其规律性。西方的理论,也值得学习,但要弄懂弄通,真正发挥它的作用。理论要与史料统一,重视史料但不“唯史料论”而是发挥它在实证法制历史中的价值。

六、使命感与开拓进取。发展中国法制史学,使中国法制史学的中心牢固地建立在中国,仍是法制史科研队伍应负的历史使命,当然不因此而漠视外国学者的贡献。为了实现这一历史使命,七十几位学者用了十九年的时间编出了《中国法制史》多卷本。为了推进法史学的研究水平,需要积极开拓法制史学的研究领域,保持旺盛的活力和进取心。

七、谦虚谨慎,自强不息。古人说:“一谦而四益”。面对博大精深的法制史,确实需要谦虚谨慎,实事求是,自强不息。要承认自己的不足,才有可能前进。当然谦虚谨慎绝不等于缺乏自信,而是更加理性地对待已有的成就和持之以恒地进取。更不因此而忽略对中青年学者成就的充分肯定。目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法制史学无论在中国在世界,都有不同程度被边缘化的迹象,这就须要总结我们已走过的道路和经验,更加努力创造新的成就。所谓中心绝不是一枝独秀,而是要发挥法史界整体研究力量的作用,使法律史这门基础学科在培养年轻学子和司法干部中发挥重要的影响力,并对当前构建和谐社会等一系列重大问题提供真实的历史借鉴,这是中国法制史学生命力的所在。

1.谈谈我对中国法治的认识。

2.大学依法治国演讲稿。

3.依法治国心得体会。

4.弘扬法治精神演讲稿。

最优中国法制史心得体会大全(14篇)篇十二

通过学习中国法制史,我深深体会到了中国古代传统文化中的儒家精神。

西周的法律制度的特点是礼法一元化,礼就是法,法律的精神就是儒家的,尽管此时儒家并未真正出现。

而至春秋战国,由于法家思想更符合现实,因此法家实际上取得了立法主导思想的地位,法律的精神主要在这一时段主要是法家。

中国古代的法律儒家化肇始于汉代,汉武帝之前的法律是法家化的法律以及黄老思想指导下的法律,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确立了儒家的官方地位,并通过春秋决狱,将儒家思想引入了司法领域。

而其后的引经注律更是以儒家经典注释律文,使法律儒家化。

从魏晋至唐,是儒家思想进入法典的时期,这个时期通过立法行为,儒家思想进入了法典,具体表现有曹魏新律的八议制度,西晋的“准五服以制罪”,南北朝的官当、重罪十条以及存留养亲制度的形成,这种礼法和一在唐律中正式形成,形成了“一准乎礼”的《唐律疏议》。

宋以后至清末是中国法制的进一步深化,此时儒家精神在中国法律中已经定型,法律的演进也就限于形式上的演化,直至清末近代化才开始引发新的变化,打破原有“诸法合体,民刑不分”结构,引入民主宪政理念,逐步去除了法律中的儒家精神。

任何一门学科的发展和完善,都经历了长期的不断探索的过程。

回顾多年来法史研究走过的路程,人们不难看到,影响法史开拓研究、古为今用的症结,多是与如何认识中国传统法制、法律文化及相关的一些重大问题有关。

因此,正确对待传统法律文化,科学地认识和阐述中国法制发展史,是推动法律史学走向科学必须解决的关键问题。

一、正确看待和评价中国传统法制

如何看待中国传统法制和法律文化?从理论上讲,似乎这个问题已经解决了,人们都认同对其应持批判、继承的态度,取其精华,去其糟粕。

然而,时至今日,人们在论及中国传统法制和法律文化有哪些优良传统时,仍是泛泛而论、空洞无物,而在说到其消极因素时却生动具体,给人一种传统法律文化“糟粕大于精华”的感觉,好像一部中国法律史除君主专制、刑罚残酷、控制和镇压人民之外,没有多少积极意义。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状况?除了对基本的法律资料了解和研究不够外,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囿于先入为主的框架,还没有完全按照实事求是的认识论去审视中国法律史,对传统法律文化的精华与糟粕还没有给予恰当和充分的阐述。

新中国成立五十多年来,在如何对待传统法制和法律文化的问题上,经历了曲折的历程。

从20世纪五十年代初到七十年代末,受法律虚无主义、“阶级斗争为纲”等左的思想影响,传统法律被说成是封建主义的毒瘤,属于被肃清的对象,受到全面的否定。

“文化大革命”中,“四人帮”为篡党夺权,批孔批儒,中国历史被全面歪曲,更谈不到传统法律文化有什么优良传统。

进入改革开放的新的历史期以后,随着民主和法制建设的加强,法史研究取得了重大进展。

近二十多年来法史研究的实践表明,凡是有建树的学术成果,其成功之处都在于能够实事求是地对待和评析传统法文化,注重依据大量的史料得出研究的结论。

但也应当看到,在法史研究中,一些非科学的认识论和研究方法论仍有市场。

表现在脱离历史实际,把中国传统法制视为现代法治的对立物,割裂二者的传承关系,简单地以现代法学理念为尺度,凡是古代法制不符合现代法学理念的地方,就不加分析地予以否定;受旧的“以论代史”研究方法的影响,不是论从史出,而是摘录史籍中的只言片语去自己预设的、批判传统法制的观点。

受这种非科学的思想方法论的影响,就很难对中国传统法制做出恰如其分的评价。

要科学地认识和阐述中国法制史,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认识论。

实事求是是治学的基本原则,也是研究中国法制史的基本方法。

把实事求是原则运用于法史研究,就是要以历史实事为根据,客观地再现中国法制史的面目,探讨它发展的内在规律性。

而要做到这一点,必须克服两种错误倾向:一种是历史虚无主义。

历史虚无主义无视古代法制在推进中华文明进程中的作用,认为中国传统法制漆黑一团,都是落后的、反科学和反民主的东西,不值得研究。

另一种是苛救古人,无视古今法制的概念、内容及其他方面是否相同,以现代法治的理念套用、描绘和拔高古代法制。

这两种倾向都不符合实事求是的精神,因而不能正确地阐述中国法制史,也无法区分古代法制的精华与糟粕,达不到研究中国法制史的目的。

在这两种倾向中,前一种倾向是主要的,应特别注意予以克服。

以实事求是的认识论研究中国法制史,要求我们必须按照科学的发展观和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正确评价传统法制和法律文化。

其一,要全面地而不是片面地去评价中国传统法制。

中国古代法制既是中华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维护和推动当时社会文明的法律保障。

尽管古代法制与现代法治在许多方面理念不同,在今天看来也存在不少消极因素,但它总体上是同当时的社会、经济状况和历史进程相适应的。

中华法系曾在相当长的一个历史时期内,较之世界其他法系更为发达,并对周边国家法制产生了重大影响。

全面评析中国古代法制,应该说其在历史上的积极作用是主要的。

其二,要以科学的发展观而不是形而上学的观点去认识中国法制史。

在中华文明发展史上,社会在进步,法制也随着不断完善,后一代法制都是在吸收前一代法制建设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既使当代中国的法制,也与历史上的法制在许多方面有着传承关系。

因此,我们不能苛求古人,不能割断历史,更不能以今天的进步否定古人的贡献。

而应当以科学的发展观,对历史上的法制产生的原因、社会作用、功过是非作出客观的评价。

其三,要用辩证的而不是绝对的观点去研究中国法制史。

对于中国古代法制的积极因素和消极因素,应以事实为依据,进行科学的分析。

有些在我们今天看来属于消极的部分,在当时可能也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也应实事求是地做出评价。

古代法律注重礼教,维护等级制度,致使法有等差,这是我们今天应该抛弃的。

但是,礼教中的仁恕之道和慎刑原则,亲属相容隐不为罪的原则,仍有借鉴的价值,不能因其属于礼教范畴一概否定。

总之,只有实事求是地分析和评价古代法制,才能使本学科的内容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上,正确地区分古代传统法制的精华与糟粕,更好地发扬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服务于当代法制建设。

二、全面认识中国古代法律体系

要科学地阐述中国法制发展史,必须对中国古代法律体系有一个全面认识。

在中国古代法律体系中,律典是国家的刑法典,其内容是对有关违反国家和社会基本制度以及侵犯他人人身、财产犯罪行为进行刑事处罚的规定。

律典属于刑事法律的范畴,只是诸多法律中的一种。

从古代法律的立法形式看,不仅名目繁多,有关法律形式的名称以及各朝注重的法律形式也不尽一样。

如秦有律、命、令、制、诏、程、式、课等;汉有律、令、科、品、比;晋为律、令、故事;唐有律、令、格、式;宋于律令、格、式之外,重视编敕、又有断例和指挥;元有诏制、条格、断例;明、清两代于律和各种法律形式的单行法外,广泛适用例等。

此外,历朝还颁布了多种法律形式的地方法规。

每一种法律形式都有其独特的功能。

以唐代为例,“律”是有关犯罪与刑罚的规定,“令”是指国家组织制度方面的规定和行政命令,“格”是皇帝临时颁布的各种单行敕令、指示的汇编,“式”是国家机关的公文程式的办事细则,各种法律形式共同组成唐朝的法律体系。

我们在了解中国古代法制的面貌时,不能只偏重刑事法律,而忽视其他形式的法律。

中国古代法律如按内容分类,是由行政、经济、刑事、民事、军事、文化教育、对外关系等方面的法律共同构成的法律体系,其中行政法律是大量的。

各种形式的法律,其体例结构既有综合性编纂方式,也有大量的各类单行法律法规。

以明代为例。

除《大明律》、《问刑条例》和一些单行刑事法律外,有关行政方面的单行法规有数十种之多,如《诸司职掌》、《六部条例》、《吏部条例》、《宪纲事类》、《宗藩条例》等。

明代还制定了不少经济、军事、学校等方面的单行法规,制定了《教民榜文》这类民间诉讼和乡里管理的单行法律,县以上地方长官或衙门还以条例、则例、禁约、告示等形式颁行了大量的地方法规。

要全面地认识中国法制的全貌或某一朝法制的全貌,必须对各种形式的法律有一个全面的了解。

虽然我们不可能对每一种法律都进行深入研究,但起码应做到不能把中国古代法律仅仅理解为刑事法律,不能把古代法制仅仅理解为是打击犯罪。

在学习和研究中国古代法律体系时,应充分评估少数民族建立的王朝对中华法系的贡献。

如北魏拓跋氏创立的《北魏律》,宗承汉律,并柔和了南朝各律而成,其结构体系和基本内容都为隋唐律奠定了基础,唐律实际上是各民族法文化的综合体。

又如,《大明律》的分目不少与元代的条格相同,说明明初修律时曾吸收了元代的立法经验。

满族入关前的一些民族习惯和行为规则,也融进了大清律、例。

对于少数民族贵族集团建立的王朝的法律制度及在中华法系中的地位,应该予以恰如其分的评价。

三、客观地论述中国古代的社会矛盾与法律的功能

中国历史上任何一种法律和法律制度,都有其形成的深层社会原因,都是为了解决某些社会矛盾,适应时局的发展而制定的。

因此,研究中国古代法制必须正确分析社会矛盾。

传统观点在阐述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形成的历史条件时,往往把当时的社会矛盾概括为阶级矛盾。

然而,无论是古代还是近、现代社会,并非只存在阶级矛盾,还有大量的并不属于阶级斗争范畴的各类社会矛盾,有统治集团内部的矛盾,平民与平民之间的矛盾等。

由少数民族建立的王朝,还存在严重的民族矛盾。

在社会矛盾之外,还存在着人与自然的矛盾。

不同历史时期、不同的朝代进行的各种立法活动,所面临和需要解决的社会矛盾并不完全相同,每次立法的针对性也是很具体的。

在分析古代社会矛盾时,应当采取实事求是的态度,对那些用于解决阶级矛盾、镇压劳动人民反抗的法律,自然可以运用阶级分析的观点予以评判。

但对于那些用于行政、经济、文化和其他社会生活管理以及处理民族矛盾和一些对外关系方面的法律,就应当按照历史实际客观地阐述当时的社会矛盾和立法的背景。

历史上的各种类型的法律,因其内容不同,发挥着不同的功能。

如西晋的《晋令》,南北朝时期的《梁令》,隋朝的《开皇令》、《大业令》,唐代的《贞观令》,宋代的《天圣令》等,其内容都是以行政法律为主,详细规定了国家的各种基本制度,属于令典性质,是治理国家的基本法典。

而宋代的《吏部条法》、明代的《诸司职掌》、清代的《钦定吏部则例》,其内容是有关国家官制及其职掌的规定,是吏治方面的单行行政法律。

至于行使国家经济管理职能方面的法律,内容也十分丰富,其内容涉及到农业、手工业、商业、对外贸易、财政税收、货币金融等各个方面。

就保障国家财政收入的法律而言,汉以后各朝,都制定了盐法、茶法,禁止私人经营,实行国家专卖。

唐代的两税法、均田法,明清的一条鞭法,也都是为了简化税制、减轻人民负担,确保国家财政收入而制定的。

至于明清两代颁行的“里甲法”、“保甲法”,其功能是为了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及时处理民间纠纷,维护社会治安。

可以说,历朝颁行的上千种法律,每一种法律都有特定的内容和功能,这些法律共同发挥着维护统治集团的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实行社会经济生活管理、协调社会各阶层人们的相互关系和权益等各种功能,因而具有阶级性和社会性两种属性。

只有正确地认识和区分法律的属性和功能,才能正确地评价不同形式、不同内容法律的历史作用。

传统观点由于只肯定法律的阶级性而否定法律的社会性,所导致的后果不仅是许多著述忽视了对大量的刑事以外的其他形式法律的研究,还在评价律典与其他形式法律的相互关系和历史作用时,把两者对立了起来。

如在对宋代的编敕、元代的条格、明清的条例等论述和评价方面,多是不加分析地对后者采取贬低或否定态度。

事实上,律典的刑事职能,并不能包罗万象般地替代古代国家的行政和社会经济生活管理的多种职能。

律典颁行后,因在较长时间内保持相对稳定,历代为了适应社会发展和时局变化的需要,有针对性地解决社会生活和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的问题,往往是通过各种形式的立法以补充律典的不足。

离开了其他形式的法律,律典在司法实践的许多方面也很难操作。

因此,我们绝不能贬低律典以外的其他立法的作用。

以明清两代为例。

虽然在某一时期也曾出现过“以事制例”、“条例浩繁”的弊端,但从现知的数百种条例来看,基本上是按照“例以补律”的立法原则制定的,与律文和律义冲突的条例极其罕见,这就要求我们应当重新审视以前的研究结论是否正确。

四、科学地阐述中国法制发展的基本线索和规律

在中国古代社会里,法律作为历朝治理国家和管理经济、社会生活的工具,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变革和完善的。

由于历史的发展是曲折复杂的,法律在其发展的进程中因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也呈现出极其纷杂的现象。

但纵观两千多年的中国法律发展史,从总体上说,“因时变革,不断发展、完善”是法律制度演进的主旋律。

法律条文从表面上看是静态的,而法律的制定过程和实施历来都是动态的。

即便是在国家政局比较稳定的时期,法律也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司法活动的实践,在逐步发展和完善,并未处于停顿状态。

因此,我们应当用发展的、动态变化的观点去论证和阐述中国法制史。

最优中国法制史心得体会大全(14篇)篇十三

1.作为单行法规的敕,最发达的是(d)。

a.秦朝b.汉朝c.唐朝d.宋朝。

2.唐律中大致相当于现今刑法总则篇的是(a)。

a.《名例》b.《刑名》c.《法例》d.《具律》。

3.西周中期,穆王命吕侯制作了(b)。

a.《禹刑》b.《吕刑》c.《九刑》d.《汤刑》。

4.工农民主政权最具代表性的土地立法是(c)。

a.《井冈山土地法》b.《兴国土地法》。

c.《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d.《中国土地法大纲》。

5.汉代最初下诏废除肉刑的皇帝是(a)。

a.文帝b.武帝c.惠帝d.景帝。

6.秦代法律形式中具有法律解释性质的是(c)。

a.廷行事b.决事比c.法律答问d.式。

7.西周时期,“争罪曰狱”,而“争财”称为(c)。

a.狱b.刑c.讼d.辞。

8.轻罪重罚思想源于(a)。

a.法家b.儒家c.道家d.墨家。

9.将《法经》中的《具律》改为《刑名》并置于全律之首的律典是(c)。

a.《九章律》b.《晋律》c.《魏新律》d.《北齐律》。

10.汉律予以犯罪人及其家属后代终身不得作官的处罚称为(a)。

a.禁锢b.顾山c.罚金d.充军。

11.在《法经》中,类似于今天刑法典总则的篇目是(b)。

a.杂法b.具法c.盗法d.捕法。

12.秦简《法律答问》是一种(a)。

a.法律解释b.法律汇编c.行政法典d.特别法。

13.汉代初年,在立法上强调(b)。

a.轻罪重罚b.约法省刑c.法令由一统d.法随时变。

14.中国法制史上第一部系统的行政法典是(b)。

第1页(共6页)。

a.《周礼》b.《唐六典》c.《大明会典》d.《大清会典》。

15.公元前501年,郑国执政驷颛继续使用竹刑,却杀害了(b)。

a.子产b.邓析c.赵鞅d.荀寅。

16.西周在刑法学上表示“过失”的概念是(a)。

a.眚b.非眚c.惟终d.非终。

17.最早将“准五服以制罪”入律的是(c)。

a.《北齐律》b.《开皇律》c.《晋律》d.《永徽律》。

18.第一次集中地将危害国家、社会的重罪组合起来,并冠名为“重罪十条”的是(c)。

a.《晋律》b.《新律》c.《北齐律》d.《北魏律》。

19.北宋前期设立于禁中的特别审判机构称为(d)。

a.大宗正府b.大理寺c.廷尉d.审刑院。

20.隋唐时期的监察机关是(c)。

a.六科给事中b.都察院c.御史台d.中书省。

21.1906年,清政府改刑部为法部,主要职责是(d)。

a、审判b.复核c.律令的解释d.全国司法行政事务。

22.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将死刑判决分为立决和监候的是(d)。

a.宋朝b.元朝c.明朝d.清朝。

23.廷杖盛行于(c)。

a.宋朝b.元朝c.明朝d.清朝。

24.奸党罪始设于(c)。

a.《唐律疏议》b.《宋刑统》c.《大明律》d.《大清律例》。

25.宋代为加强对地方的司法监督,在各路设置的司法派出机构称为(a)。

a.提点刑狱司b.提刑按察司c.审刑院d.宗人府。

26.“贿选宪法”的正式名称是(c)。

a.《中华民国约法》b.《中华民国宪法草案》。

c.《中华民国宪法》d.《中华民国临时宪法》。

27.宋初凡大理寺审判的案件,经刑部复核后,须送(b)详议。

a.大理寺b.审刑院c.御史台d.都察院。

28.秦律确定刑事责任年龄的标准是(a)。

a.身高b.年龄c.性别d.胖瘦。

29.清代秋审对案情属实,危害不大,可留待下年秋审再作决定的案子一般归为(b)。

a.情实b.缓决c.可矜d.可疑。

二.多项选择题。

1.中古时期,适用于官僚贵族减免刑罚的特权原则有(abc)。

a.八议b.官当c.上请d.重罪十条。

2.春秋时期最早公布成文法的两个诸侯国是:(ad)。

a.郑国b.鲁国c.齐国d.晋国e.楚国。

3.古人经常兵刑并提,兵即是战争,刑起于兵说的是(ad)。

a.刑与战争分不开b.兵起于刑。

c.刑与战争无关d.司法与兵政的掌管者一身二任。

4.清末“预备立宪”活动中颁布的主要宪法性文件包括:(ab)。

a.《钦定宪法大纲》b.《十九信条》c.《天坛宪草》d.《五权宪法》。

5.以下哪些属于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制定的宪法性文件:(abc)。

a.《中华民国宪法》b.“五五宪草”

c.《训政时期约法》d.《五权宪法》。

6.孙中山在前期的革命生涯中,曾提出了“建国三时期”,这三个时期是(acd)。

a.军政时期b.圣政时期c.宪政时期。

d.训政时期e.党政时期。

7.以下法典中属于元代编制的是(abcd)。

a.《至元新格》b.《风宪宏纲》c.《至正条格》d.《元典章》。

8.秦朝中央设置的三公中有(ace)。

a.太尉b.廷尉c.御史大夫d.奉常e丞相。

9.为了维护封建尊卑、主奴关系,秦律将诉讼分为(ac)。

a.非公室告b.官告c.公室告d.州告。

三.名词解释。

1.保辜:是唐朝规定的在被伤人伤情未定的情况下,给予一定的期限,责令加害者为伤者治疗,期满之日视被害人是否已故或其伤情,来决定加害人刑事责任的制度。

3.马锡五审判方式:抗日民主政权创立的一种将群众路线的工作方法运用于司法审判工作的审判方式,即依靠群众调查研究,解决案件。

4.领事裁判权:是鸦片战争之后外国侵略者在强迫清政府签定的不平等条约中规定的一项司法特权,是对中国司法主权的侵犯。

5.文字狱:是指古代文人学士因文字著作引起统治者不满而被锻炼成狱。

6.明大诰:明太祖时期编撰的一部刑事特别法,主要内容是惩治贪官污吏的一些案例。

7.秋审号称“秋审大典”,是清朝的一种会审制度,对象是全国上报的斩、绞监候案件。

8.大清会典:是清朝的一部行政法典,历经康熙、雍正、乾隆、嘉庆、光绪五朝而完成。

9.五听:西周时期所创立的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的方法。即法官在审讯中要察言观色,注意当事人的表情,称为五听,包括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10.六法全书:长期以来,人们在习惯上把国民党政权的法律制度简称为“六法全书”或“六法”。国民党政权的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是由“六法”即六大类基本法典所构成的。

四.简答题。

1.简述“准五服以治罪”的含义。

“准五服以制罪”实质上是“同罪异罚”原则在家族范围内的体现:亲属相犯,以卑犯尊者,处罚重于常人,关系越近,处罚越重;若以尊犯卑,处罚轻于常人,关系越近,处罚越轻。是汉代“礼律融合”以来封建法律儒家化的又一重大发展,并被后世法典所沿用。

2.简述元朝法律的主要特点。

(2)定罪量刑上的民族差别:蒙古人与汉人犯罪实行同罪异罚,蒙古人享有一系列司法特。

(3)维护僧侣特权地位的法律规定。

(4)保护奴隶制残余,佃户身份低下。

3.明律与唐律相比在量刑方面的特点是什么?并请简要解释。

“重其重者,轻其轻者”。

即对于危害到封建统治秩序的犯罪,明律的处罚比唐律重,而对于违反伦理纲常的犯罪,明律的处刑比唐律轻。

4.简述西周时期关于婚姻解除方面的有关规定。

婚姻的解除方面主要是“七出三不去”制度。

(2)三不去”:是对七出的限制。“有所娶而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

五、论述题。

1.试论商鞅变法的内容及意义。

商鞅变法的主要内容:(1)改“法”为“律”,扩充了法律内容(2)运用法律手段推行“富国强兵”的措施(3)用法律手段剥夺旧贵族的特权(4)全面贯彻法家的“以法治国”和“明法重刑”主张,强调轻罪重刑、不赦不宥、刑用于将过、鼓励告奸、实行连坐。

商鞅变法的意义:商鞅变法是一次极为深刻的社会变革,在深度和广度上都超过了这一时期其他诸侯国的改革。这次变法不仅给秦国守旧势力以沉重打击,而且为秦国政治、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秦国的封建法制也在变法过程中得以迅速发展与完善。秦国经过商鞅变法,一跃成为七国之首,为秦始皇统一中国奠定了基础。

2.论唐朝刑罚适用的基本原则。

(1)区分公、私罪,公罪从轻,私罪从重。

(2)老幼废疾减免刑罚,依年龄不同承担不同的刑事责任:

(3)同居相隐不为罪原则。比汉代的“亲亲得相首匿”原则规定的更加系统完备。

(4)自首减免刑罚的原则:“犯罪未发而自首者,原其罪。”

(5)共犯罪区分首从原则:唐律规定二人以上为共同犯罪,要区分首从,首犯依法处断,从犯减一等处罚。

(6)关于数罪的处理:“二罪以上俱发,以重者论;等者,从一”

(7)类推原则:“诸断罪而无正条,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应入罪者,则举轻。

以明重。”

(8)化外人有犯原则:“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

3.论述周礼及礼与刑的关系。

(一)礼的概念:礼是中国文化史上一个内涵极为广泛的范畴。所谓“礼”,是中国古代社。

会长期存在的,旨在维护血缘宗法关系和宗法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和言行规范的总称。

(二)礼的内容。

1.抽象的精神原则:“亲亲”、“尊尊。

2.具体的礼仪形式:“五礼”:

—吉礼:祭祀之礼。

—宾礼:迎宾之礼。

—嘉礼:冠婚之礼。

—军礼:行军作战之礼。

—凶礼:丧葬之礼。

(三)礼与刑的关系。

1.联系:西周时期,礼与刑都是当时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规则,二者相辅相成,互为。

表里,共同构成了西周社会完整的法律体系。

2.礼与刑的区别。

(1)礼是积极、主动的规范,目的在于防患于未然;刑是消极的处罚。“礼者,禁于将然之前,刑者,禁于已然之后。”

(2)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出礼则入刑。

(3)礼—礼有差等;刑—刑无等级。

4.试述文景帝时期刑制改革的内容及历史意义。

(1)改革的内容。

文帝时期:a:用徒刑、笞刑、死刑等取代肉刑;b:确定了劳役刑的刑期。

景帝时期:

a:两次下诏减少笞数:b:改革所用刑具和刑罚方法—颁布《箠令》。

(2)改革的意义。

正式废除了肉刑,顺应了历史潮流,同时为封建制五刑奠定了基础。

最优中国法制史心得体会大全(14篇)篇十四

学时数:2学时。

教学目的和要求:掌握中国法制史的概念,了解中国法制发生、发展的基本线索,以及中华法系的概念和基本特点;掌握本课程的学习方法及其意义。

索。

知识结构:中国法制发生、发展的基本线索,各种类型主要法制基本内容、主要特点。创新精神的培养:掌握法制方面的中国国情与历史经验教训,从中领悟社会主义系统工程法制文化建设的重要作用。

教学方法:讲授。

教学过程和内容。

一、概述。

中国法制史是研究中国法律的起源与历史上各种类型和各个阶段的法律制度的实质、特点、作用及其发展演变过程和规律的科学。

从中国法制史发展阶段来看,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时期:

1、夏商周三代时期,这一阶段属于奴隶制度的历史类型时期,是中国法制的最早雏形;

2、战国至秦汉时期,这一阶段是中国封建法制的奠基时期;

3、魏晋南北朝时期,这阶段是中国封建法制的发展时期;

4、隋唐时期,这是中国封建法制的完备成熟阶段;

5、宋元明清时期,这是中国法制进一步发展并趋于解体的阶段;

6、近现代化法制时期,这主要包括清末的法制,中华民国的法制,以及人民民主政权的法制。

二、中华法系及其主要特征。

1、中华法系的概念。

法系是指建立在同一历史传统文化以及相同法律体制基础之上具有共同特征的多国法律群体。中华法系,指一个发展于夏商至于清,以唐律为代表,以礼法结合为根本特征,其影响及于东亚诸国的法律体系。

2、中华法系的主要特征。

以儒家学说作为法制的指导思想和理论依据;引礼入法,社法结合;皇帝是最高立法者及审判官;以刑为主,诸法合体;融合了以汉民族为主体的各民族法律文化;重视成文法的制定。

3、中华法系的成因。

外界因素及地理因素;经济因素;国情及政治因素。

以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指导;注意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理论知识;着重法律制度与社会土壤的关系的思索,掌握相关学科知识;掌握一定的古汉语知识。

1、有利于继承和发扬中国优秀传统法律文化;

2、加深对于法学基本理论的理解和掌握;为学习部门法学提供必要的历史知识。思考题。

1、何谓中华法系?中华法系有哪些主要特征?

《九朝律考》程树德撰。

商务印书馆1925年版《历代刑法志》。

群众出版社1988年版《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瞿同祖著。

中华书局1981年版《中国法律发展史》杨鸿烈著。

上海商务印书馆1975年版《中国官僚政治研究》王亚南著。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版《中华法系》(上)李钟声著。

台湾华欣文化事业中心1985年版《大陆法系》[美]约翰·亨利·梅利曼著。

知识出版社1984年版《中国刑法史》蔡枢衡著。

广西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古代法》[英]梅因著。

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

第一章。

夏商的法律制度。

学时数:2学时。

教学目的与要求:理解中国法的起源及其依据;了解夏朝与商朝法律制度的特点。

重点难点:重点掌握中国国家和法起源及其依据;夏商的神权法及其思想,夏商刑法的主要内容。难点主要在于中国国家和法起源的理解。

知识结构:国家与法起源的一般理论;中国国家和法起源的理论依据;中国法起源的数种观点;夏代的法律制度;商代的法律制度。

创新精神的培养:思索国家与法起源的一般规律;理解奴隶制法的共同特征,在夏商神权法知识的基础上,为认识西周法治思想的变化作准备。

教学方法:讲授,讨论辅之。

教学过程和内容。

第一节。

一、国家与法起源的一般理论。

二、中国国家和法起源及理论依据。

三、中国法起源的数种观点。

(一)法源于天说。

(二)刑起于兵说。

(三)法源于苗民说。

(四)皋陶造律说。

(五)法源于定分止争说。

(六)法源于习惯说第二节。

夏朝的法律制度。

一、奉“天”罚罪的神权法思想。

二、《禹刑》。

(一)《禹刑》的由来。

(二)《禹刑》的主要内容。

三、夏朝的军法。

四、夏朝的监狱。

第三节。

商代的法律制度。

一、商代法律思想的发展。

(一)“率民以事神”

(二)以天命、祖命宣布王命。

二、《汤刑》及商朝的主要法律形式。

(一)商朝的立法概况。

1、《汤刑》。

2、《汤之官刑》。

3、“弃灰之法”

(二)商代的主要法律形式。

三、主要罪名及刑名。

(一)主要罪名。

1、不吉不迪。

2、颠越不恭。

3、暂遇奸究。

4、不孝。

5、巫风。

6、弃灰于公道。

(二)刑名。

1、文献记载所见商代的刑罚。

2、甲骨文所见商代的刑罚。

四、商代的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与审判活动。

(二)监狱思考题。

1、简述中国国家和法的起源及其依据。

2、夏代刑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叶孝信主编中国通史有关部分,版本自选。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第二章。

西周的法律制度。

学时数:4学时。

教学目的和要求:了解西周初年的法制指导思想;主要的法律形式,礼的性质、作用和礼与刑的关系;西周法律的主要内容及司法制度;掌握西周法律制度对后世的影响。

重点难点:重点掌握西周法制的指导思想;西周主要法律形式;礼的性质、作用及礼与刑的关系。西周刑法的主要内容;西周民事法律的主要内容。西周的司法制度;难点主要在于礼的性质、作用的认识,以及礼与刑关系的理解。

知识结构:周初法制的指导思想;西周主要法律的形式;西周礼的渊源、性与作用;西周的刑法制度,西周的民法制度,西周的司法制度。

创新精神的培养:使学生充分认识周初统治者的法制指导思想以及据此制定的主要原则、制度。培养学生认识周初的礼制,对于西周法制的确立和发展具有的重大意义,以及对后世封建法制的深远影响。

教学方法:讲授。

教学过程和内容。

第一节。

周初法制的指导思想。

一、“敬天保民”、“明德慎罚”

二、“亲亲”、“尊尊”第二节。

西周的主要法律形式。

一、立法概况。

1、周文王之法“有亡荒阅”

2、《九刑》。

3、《吕刑》。

4、周公制“礼”

二、主要法律形式。

1、礼。

2、刑。

3、誓。

4、诰。

5、命第三节。

西周的礼与刑。

一、礼的渊源、性质与作用。

二、礼与刑的关系第四节。

西周的刑法制度。

一、西周的刑罚制度。

(一)五刑。

(二)“五罚”

(三)“五过”

二、西周的主要罪名。

(一)不孝不发罪。

(二)寇攘奸究罪。

(三)杀人越货罪。

(四)群饮罪。

(五)“贼”“藏”“盗”“奸”罪。

(六)诽谤罪。

(七)不从王命罪。

(八)违背誓言罪。

三、西周主要刑法原则。

(一)区分过失与故意,惯犯与偶犯。

(二)严禁错杀无辜。

(三)罪疑从轻。

(四)同罪异罚。

(五)宽严适中。

第五节。

西周的民法制度。

(一)所有权关系。

(二)契约关系。

二、西周的婚姻继承制度。

(一)婚姻关系的缔结。

(二)同性不婚的原则。

(三)“六礼”

(四)“七出”“三不去”

(五)继承。

第五节。

西周的司法制度。

一、主要司法机关。

二、诉讼制度。

(一)起诉。

(二)审理。

(三)判决。

三、监狱制度思考题。

1、简述西周立法的指导思想。

2、简析礼与刑的作用和关系。

3、简述西周的刑法原则。

4、简述西周民事法律的主要内容。

5、简述西周的司法制度学习文献。

曾宪义主编。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中国法制史》第二章。

叶孝信主编。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中国通史有关部分。

版本自选。

第三章。

学时数:2学时。

教学目的与要求:了解春秋时期公布成‘文’法的争论及意义,战国时期法制的指导思想;商鞅变法及各国变法,掌握这一时期法制改革的意义。

重点难点:重点掌握春秋时期郑国和晋国“铸刑书(鼎)”事件及其所引起的争论;《法经》的结构、主要内容及其历史意义;战国时期法律制度的变化及其原因;商鞅变法的主要内容及其影响。难点在于这一时期法律变革的背景把握以及商鞅“改法为律”法律形式的变化发展。

知识结构:春秋时期成文法公布的背景及意义;儒法学派的主要法律思想;各国立法概况,战国时期封建法律制度的发展及《法经》的制定,商鞅在秦国的法制改革。

创新精神的培养:通过本章的学习,使学生认识随着社会制度的变迁,与其紧密联系的法律制度也必将发生重大变革,从而进一步认识我国改革开放中,法律制度变革的重大意义。

教学方法:讲授。

教学过程和内容。

第一节。

社会变迁与儒、法学派的主要法律思想。

一、春秋以后的社会变迁及其影响。

(一)经济上的变迁;政治上的变迁;思想、文化、意识形态上的变迁;

(二)影响。

二、儒家学派及其主要法律思想。

(一)儒家的主要代表人物。

(二)儒家法律思想的基本点。

三、法家学派及其主要法律思想。

(一)主要法律思想。

(二)法家的主要流派。

第二节。

成文法的公布及各国立法概况。

(一)郑国成文法立法。

(二)晋国成文法立法。

(三)楚国成文法立法。

二、公布成文法所引起的争论。

(一)叔向的主要观点。

(二)孔子的主要观点。

三、成文法公布的历史意义。

第三节。

战国时期封建法律制度的发展及《法经》的制定。

(一)战国时期的成文法运动。

(二)各诸侯国法律制度的转型。

法律性质的转变。

法律内容的变化。

司法组织及其变化。

一、《法经》的制定。

(一)《法经》的体例与主要内容。

(二)《法经》的历史地位第四节。

商鞅在秦国的立法制改革。

一、商鞅变法及其主要内容。

二、商鞅变法的历史价值思考题。

1、简述儒、法两家学派的主要法律思想。

2、试述《法经》的结构、主要内容及其历史意义。

3、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发生了什么变化?为什么?

4、简述商鞅变法的主要内容及其影响。学习文献。

曾宪义主编。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中国法制史》第三章。

叶孝信主编。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中国通史有关部分,版本自选。

第四章。

秦朝的法律制度。

学时数:2学时。

教学目的和要求:了解秦朝法制的指导思想,秦朝行政法规的主要内容,秦朝刑事法律的基本内容,以及秦朝经济法规的主要内容和司法制度。

重点难点:重点掌握秦朝法制的指导思想,秦朝的行政法规范,秦朝的刑法原则与刑罚体系,秦朝经济法规的主要内容,难点在于秦朝法制主要特点的理解。

知识结构:秦朝法制的指导思想,秦朝的行政法律规范,秦朝的刑事法律,秦朝的民事,经济法律规范,秦朝的司法制度。

创新精神的培养:在掌握秦朝法律内容及法律制度特点的基础上,充分理解“无德帷刑”的治国模式:即暴秦速亡的哲理。

教学过程和内容。

第一节。

立法概况。

一、秦朝法制的指导思想。

(一)刑赏兼备,重刑轻罪。

(二)法令由一统。

二、云梦秦简与法律形式。

(一)云梦秦简。

(二)法律形式。

律、令。

廷行事。

法律答向第二节。

行政法律。

一、行政立法概况。

二、行政法律的主要内容。

国家机构及官吏的设置。

官吏的条件。

官吏的责任官吏的考核。

行政强制。

行政处罚第三节。

刑事法律。

(一)关于责任年龄。

秦以身高确定责任年龄。男六尺五寸,女六尺三寸成为成年人,达到此身高开始负刑事责任,否则不负刑事责任。

二、区分有无犯罪意识。

有无犯罪意识,也是认定是否构成犯罪的标准,对有犯罪意识的行为从重处罚,对无犯罪意识的行为可免予处罚。

三、区分故意与过失。

泰律中称故意为“端”,过失称为“不端”。故意从重,过失从轻。

四、自首从轻。

自首,秦律中称为“自发”,在秦律中,自首者可以略为减轻罪刑。

五、共犯加重。

为重大犯罪。

六、并合论罪。

所谓并合论罪,是指数罪并发的情况下,将数罪合并在一起处刑的原则。

七、诬告反坐。

诬告,秦律称为“诬人”,诬告罪的成立,必须是端告,即故意捏故事实,向司法机关控告他人使无罪者入于罪,或使轻者入于重罪。

二、刑罚体制。

(一)死刑制度。

具五刑。

族诛。

枭首。

弃市。

(二)内刑制度。

所谓“肉刑”,是摧残人的肉体的刑罚。秦代继续沿用奴隶制时期的墨(黥)、劓、非、宫、笞肉刑,并且把劳役刑结合起来使用,如黥劓城旦等等。

(三)劳役刑。

强制犯人劳动的刑罚,主要有城旦舂,鬼薪、白粲、司寇、罚作、复作。

(四)财产刑。

财产刑是剥夺犯罪财产的刑罚,秦代的财产刑主要是赀、赎、没和收等几种。

(五)身份刑。

身份刑是剥夺犯法者的爵位、官职等政治身份的刑罚,其刑名有“寺爵”、“废”等。

(六)流放刑。

流放刑是判处犯人去指定地区服役的刑罚。流放刑的刑名在秦代叫“迁”。

(七)耻辱刑。

耻辱刑是一种带有侮辱性质的刑罚,在秦代主要指髡、耐等象征肉刑的刑罚。

三、主要罪名。

(一)不敬皇帝罪。

(二)诽谤妖言罪。

(三)盗窃罪。

(四)贼杀伤罪。

(五)以古非今罪。

(六)非所立言罪。

(七)妄言罪。

第四节。

秦代的民事、经济法律规定。

一、主要民事制度所有权。

婚姻与家庭关系。

二、主要经济法律规范。

农业生产管理的规定。

官营手工业管理的规定市场贸易管理的规定。

自然资源保护的规定第五节。

地方司法机关。

二、诉讼制度。

诉讼形式。

诉讼程序。

审判程序。

思考题。

1、简述秦代法制的指导思想。

2、试述秦代行政法的内容。

3、试述秦代的刑法原则。

4、秦代是如何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的?学习文献。

《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秦律通论》,粟劲著,山东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

曾宪义主编。

叶孝信主编中国通史有关部分。

版本自选。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第五章。

汉代的法律制度。

学时数:5学时。

教学目的和要求:了解汉代初年法制指导思想的转变;了解汉代法律形式,法律的主要内容及特点,掌握文景帝刑期改革的内容及其意义,了解汉代“春秋决狱”的审判特色。

重点难点:重点掌握汉代法律思想的演变及其法律的儒家化,汉代的主要法律形式,汉代刑法的基本内容及其刑法原则的发展,汉代的司法制度;难点在于汉代法律儒家化的理解。

知识结构:汉代法制的指导思想,汉代的法律形式,汉代的行政法律,汉代的刑事法律及刑罚改革,汉代民事、经济法律规范,汉代的司法制度。

教学方法:讲授为主,讨论为辅。

教学过程与内容。

第一节。

立法概况。

一、立法的指导思想。

黄老“无为而治”的思想。

独尊儒术的思想。

二、立法的活动。

汉律六十篇的制定。

西汉武帝及西汉中期的立法东汉时期的立法。

比第二节。

行政法律。

一、行政管理体制。

中央行政管理体制。

职官管理制度第三节。

刑事法律。

上请原则。

恤刑原则。

亲亲得相首匿原则。

二、刑罚体制。

汉初的刑罚制度。

汉中期文景帝的刑罚改革。

改革后的刑罚制度。

三、主要罪名。

民商法律。

一、民事法律。

傅籍制度。

所有权制度。

债权制度。

婚姻家庭制度。

二、商事法律。

农业管理方面立法。

手工业管理方面的立法市场交易与商事立法。

金融财政立法第五节。

地方司法机构。

二、诉讼审判制度。

诉讼制度。

审判制度。

《春秋》决狱。

三、监狱制度。

监狱设置。

监督管理。

录囚制度思考题。

1、试述汉初立法思想的转变。

2、汉初主要的立法活动有哪些?

3、试述汉代的主要法律形式。

4、试述文景帝的刑制改革。

5、试析汉代的刑罚原则。

6、汉代的行政、民事和经济制度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7、简述汉代的司法制度。学习文献。

曾宪义主编。

叶孝信主编。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0年版中国通史有关部分。

版本自选。

第六章。

学时数:4学时。

教学目的和要求:了解各封建王朝的主要立法活动及成果,认识这一时期法制的形式体例,内容的演变,以及对于后世法制的影响。

重点难点:重点掌握各王朝主要的立法活动,法律形式及封建律学的发展,“八议”制度、重罪十条、“五服制罪”以及封建刑罚制度的形成与发展,掌握这一时期的司法制度发展变化。

教学过程与内容。

第一节。

立法概况一、三国的立法。

曹魏立法。

蜀汉立法。

东吴立汉。

二、西晋立法。

《泰始律》。

“张杜律”与晋代律学。

三、东晋南朝立法。

东晋及宋、齐循西晋旧制。

梁、陈立法无新建树。

四、北朝立法。

北魏《魏律》。

《北齐律》。

北周《大律》第二节。

法律内容。

一、行政法律。

中枢机构的演变。

地方行政机构。

九品中正制。

二、刑事法律。

“八议”、“官当”、重罪十条、“准五服以制罪”

(二)刑罚制度。

曹魏的刑罚制度。

晋代的刑罚制度。

南朝的刑罚制度。

北朝初定封建“五刑”制。

(三)主要罪名。

侵犯君主及危害封建统治秩序的犯罪。

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

侵犯财产权利的犯罪。

三、民商法律。

(一)民事法律。

所有权。

契约。

婚姻家庭。

(二)经济法律。

土地立法。

赋税制度。

手工业管理第三节。

魏晋南北朝的司法机构。

北朝的司法机构。

二、诉讼制度的发展。

死刑奏报制度的建立。

刑讯制度的发展“登闻鼓”直诉制度的建立思考题。

1、概述三国两晋南北朝各主要法典。

2、论述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礼与律进一步融合的表现。

3、评述从“具律”到“名例律”的演变。

4、《北齐律》的特点及历史地位?

5、论述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刑罚制度的逐步完善。

6、试论南北朝法律,“北优于南”。学习文献。

第七章。

隋唐的法律制度。

学时数:5学时。

教学目的和要求:了解隋唐时期的法制概况,隋代法制的指导思想和隋《开皇律》及其历史地位,唐初法制的指导思想,唐朝法律的主要内容及特点,《唐律疏议》的历史地位,唐代的司法制度。

重点难点:重点掌握隋代的法制概况,《开皇律》及其历史地位,唐初立法的指导思想。唐代主要的立法活动及其成果,唐代的法律形式,《唐律疏议》的主要内容、基本特点以及历史地位,唐代的司法制度,难点在于唐律的特点,主要是“一准乎礼”的理解。

教学过程和内容。

第一节。

隋代的法制概况。

取适于时,留意宽简。

注重司法实践,锐意改革“既为天下,事须割情”

二、隋朝的立法概况。

开皇律的制定。

大业律的制定第二节。

唐代的立法概况。

一、唐初立法的指导思想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立法宽简,划一,稳定。

强调执法严明。

二、唐代的立法活动。

《武德律》的制定。

《贞观律》的制定。

《永徽律疏》的制定。

《唐六典》的编纂。

《大中刑律统类》。

三、唐代主要的法律形式律。

式第三节。

行政法律。

一、行政法规的主要形式与行政立法。

二、主要内容。

官吏的选拔。

官吏的任用。

官吏的考课官吏的奖惩。

官吏的监督。

官吏的休致第四节。

刑事法律。

一、以《唐律》为核心的刑法体系。

唐律的十二篇。

二、主要内容。

(一)定罪量刑的主要通例。

八议等特权规定。

刑事责任年龄及矜老怜幼原则区分故意与过失的原则。

共同犯罪区分首、从原则划分公罪私罪的原则。

累犯加重的原则。

数罪并罚的原则。

自首的原则同居相隐不为罪的原则。

类推原则涉外案件的处理原则。

(二)刑罚制度。

封建五刑制度的确立。

唐中后期的刑罚制度。

(三)主要罪名。

十恶。

侵犯皇权罪。

迷信纲常名教罪。

违害人身安全罪。

侵犯官私财产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

妨害管理秩序罪。

职务上的犯罪第五节。

民商法律。

一、民事法律。

所有权。

契约。

家庭与婚姻。

二、经济法律。

土地制度。

赋役制度。

手工业立法。

商业立法第六节。

地方司法机构。

二、诉讼制度。

告诉程序与责任。

告诉的限制。

三、审判制度。

司法官的责任。

上诉复审及死刑复奏。

四、监狱管理。

第七节。

唐律的特点及历史地位。

一、唐律的特点。

一准乎礼。

用刑持平。

立法完善。

二、历史地位。

对后世封建法律的影响。

对东亚诸国的影响思考题。

1、简答隋初法制的指导思想。

2、《开皇律》的主要内容及历史意义。

3、简述唐初立法的指导思想。

4、简答唐律四种主要法律形式的内容。

5、论述《唐律疏议》中规定的主要刑法适用原则。

6、简论唐代以法治官的行政法和主要内容。

7、试论唐律定罪量刑的主要通例。

8、“十恶与“重罪十条”有何不同点?为什么?

9、唐律是如何维护贵族官僚等级特权的?

10、如何理解唐律“一准乎礼”的特点?

11、论述唐律的历史地位。学习文献。

《唐律疏议》长孙无忌等撰,刘俊文点校。

中华书局1983年版《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陈寅恪著。

上海古籍出版社。

1982年版。

《中国法律在东亚诸国之影响》杨鸿烈著。

台湾商务印书馆。

1975年版《唐律初探》杨延福著。

天津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

曾宪文主编。

叶孝信主编。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0年版中国通史有关部分。

版本自选。

第八章。

宋辽金元的法律制度。

学时数:4学时。

教学目的和要求:了解两宋法制的指导思想,宋辽金元立法的主要内容及特点:以及宋元司法制度的特点。

重点难点:重点掌握两宋的法律思想,宋辽金元立法的主要内容及特点,《宋刑统》与《元典章》的结构特点,宋元刑罚制度的发展变化,宋代《盗贼重法》与《重法地法》的作用与影响,宋代民商事法律规范的发展。元代的四等人制度及其在刑法中的体现,宋元司法制度的特点、难点在于宋代法律的发展变化以及元代法律内容特点的理解。

知识结构:宋代的立法概况,宋代的行政法律,刑事法律,民商法律及司法制度,辽金的立法概况及特点,元代的立法概况,法律的主要内容和特点,元代的司法制度。

创新精神的培养:有宋一代,是胡适先生称为“中古的革新世纪”,在西方和日本学者中,也有不少人主张宋代是中古历史上文艺复兴和经济革命的时代,通过宋代这一主要内容的学习,掌握宋代法律的发展变化,特别是敕律之变化发展,从而使我们掌握宋代法律的发展变化中的经验与教训。

教学方法。

讲授中讨论。

教学内容与过程。

第一节。

宋代的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况。

立法思想。

立法概况。

二、行政法律。

行政管理体制。

职官管理制度。

行政监察制度。

三、刑事法律。

(一)刑法原则“止水思源”,综合治本的原则。

“严法禁”,综合为治的原则重典治“贼盗”的原则。

(二)刑罚制度。

折杖法。

配役。

凌迟。

管置。

(三)主要罪名。

谋反大逆罪。

“造妖书妖言”罪。

贪墨罪强盗罪。

窃盗罪。

三、民商法律。

(一)民事法律。

所有权。

债与契约。

婚姻法。

继承法。

禁榷律法。

四、宋代的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构。

地方司法机构。

二、诉讼审判制度。

(一)诉讼制度。

(二)审判制度。

法官责任。

证据制度。

审判制度第二节。

一、辽代的立法概况及特点。

二、金代的立法概况及特点第三节。

一、元代的立法概况。

(一)主要法律。

《至元新格》。

《风宪宏纲》。

《大元通制》《元典章》。

《至正条格》。

(二)法律的基本形式条格。

断例。

二、元代法律的主要内容特点。

(一)维护民族间的不平等。

(二)定罪量刑的民族差别。

(三)维护僧侣特权和农业人制残余。

(四)特殊的刑罚制度。

(一)司法机构。

地方司法机构。

(二)诉讼制度的特点思考题。

1、简答宋代的立法思想。

2、宋代“以敕代律”、“引例破法”的原因及后果。

3、简述折杖法的主要内容。

4、略论宋代的法官选拔。

5、简述宋代的“翻异别勘”制度。

6、略论《元典章》。学习文献。

《宋刑统》窦仪等撰。

吴产翊如点校。

中华书局1984年版。

曾宪义主编。

叶孝信主编。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中国通史有关部分。

版本自选。

第九章。

明代的法律制度。

学时数:4学时。

教学目的和要求:了解明朝初年法制的指导思想,明朝的立法活动及其沿革,明代刑罚制度,民商立法的发展变化,明代的司法制度特点。

重点难点:重点掌握明初的立法思想及大明律的修订,《明大诰》与《明会典》的结构特点,明代刑罚制度的发展变化,明代民商立法的发展变化,明代司法机构的变化与“厂卫”和“会审”制度。难点在于明朝法制对于前朝法律的继承与发展所表现出来的联系与比较上。

知识结构:明代的立法概况,行政法律,刑事法律,民商法律,司法制度。

创新能力的培养:明代是中国封建社会中后期封建社会继续发展的一个重要朝代,通过明代法律制度的内容,以了解明朝法制对于社会政治,经济发展的影响。

教学方法:讲授。

教学内容与过程。

第一节。

明代的立法概况。

一、立法思想。

礼法结合明刑弼教。

刑乱国用重典。

二、立法概况与法律形式。

《大明律》。

《大明令》。

《大诰》。

《问刑条例》。

《大明会典》第二节。

行政法律。

一、内阁与六部。

内阁及其权限。

六部机构设置。

二、通政使司和廷议制度通政使司。

廷议制度。

三、地方省、府、州、县制度省。

四、官吏的管理。

科举与选官。

考核与致仕第三节。

刑事法律。

等级不平等原则。

法定罪刑与有限类推并存原则连带责任原则。

二、刑罚制度的变化。

凌迟。

充军。

迁徙。

枷号。

刺字。

廷杖。

三、主要罪名。

侵犯皇权罪。

危害人身安全罪。

侵犯财产。

危害公共安全罪。

妨害管理秩序罪。

职务上的犯罪第四节。

民商法律。

一、民事法规。

土地所有权的形成土地买卖形式和租佃制土有所有权的变更。

婚姻与继承。

二、经济法规。

赋役制度。

专卖制度。

矿冶制度。

海外贸易制度第五节。

地方司法机构。

“厂”“卫”特务司法机关。

二、诉讼制度。

严厉制裁诬告行为。

严禁越诉。

军官军人诉讼一般不受普通司法机构管辖。

三、审判制度。

逐级复审制度。

会审制度思考题。

1、简述明初立法的指导思想。

2、简述《大明律》和《明大浩》的主要内容。

3、试述明太祖朱元璋对赃吏的惩治。

地域管辖强调。

以民间半官方组织调解“息讼”

4、论明律“重其所重,轻其所轻”的原则。

5、简述明代的司法机构。学习文献。

《唐明律合编》薛允升撰。

上海商务印书馆1922年版。

曾宪义主编。

叶孝信主编。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中国通史有关部分。

版本自选。

第十章。

清朝的法律制度。

学时数:2学时。

教学目的和要求:掌握清朝法制的发展概况和主要内容:了解清朝法制的时代特点,以及清朝统治者法制指导思想的时代特性。

重点难点:重点主要掌握清代“详译明律,参以国制”的立法指导思想,《大清律例》的制定与清代主要立法,清代的律例关系,清代的少数民族地区立法,清代法律内容的发展,清律对旗人特权的法律保护,以及清代的司法机构与会审制度的发展,难点在于清朝法制的朝代特点的把握上。

知识结构:明代的立法概况,行政立法,刑事立法,民事立法,司法制度。

创新精神的培养:清朝是中国传统法制走向解体的时期,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学习,使学生认识清朝法制的时代特点,进而认识固步自封,因循守旧必然落后,只有不断革新图强,才能赶上世界浩浩荡荡潮流的道理。

教学方法:讲授。

教学过程和内容。

第一节。

立法概况。

“参汉酌金”的立法思想。

“详译明律,参与国制”的指导思想。

二、立法概况。

《大清律集解附例》的制定。

从《刑部现行则例》到《大清律例》清朝的律例关系。

《大清会典》的制定。

少数民族法规的制定第二节。

行政法律。

一、行政组织的法律制度。

内阁。

军机处。

总理衙门。

六部、寺、院、监、府等机构。

二、职守管理的法律制度。

官吏的选拔。

官吏的考核。

官吏的监督第三节。

刑事法律。

除“五刑”以外,仍存在多种刑罚方法。迁徙、充军、发遣、枭首、凌迟、刺字、枷号、戮尸暂监候与绞监候。

二、主要罪名。

侵犯皇权和危害国家安全的罪名。

侵犯人身权的罪名。

侵犯财产权的罪名危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罪名。

官吏渎职方面的罪名。

第四节。

民事法律。

一、所有权的法律制度。

二、债权的法律制度。

三、婚姻、家庭与继承的法律制度第五节。

一、清代的司法机关。

地方司法机构。

特别司法机构。

二、清代会审制度的发展九卿会审。

秋审和朝审。

热审思考题。

1、简述清代立法的指导思想。

2、简述清朝主要法典的制定及其特点。

3、简答清朝职官管理的法律制度。

4、说明清朝少数民族立法及其意义。

5、试述清朝会审制度的发展。学习文献。

叶孝信主编中国通史有关部分。

版本自选。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0年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第十一章。

清末的法律制度。

学时数:2学时。

学习的目的和要求:了解清末“预备立宪”的性质及过程;了解清末新政时期修订法律活动的内容,了解领事裁判权及司法制度的变化。

重点难点:重点掌握清末法律变迁的社会背景,预备立宪法活动及宪法文件,各部门法的修订,修律的特点和影响,以及清末司法制度的变化。难点于清末法律制度变革的社会背景的理解。

知识结构:清末法制变革概况,变法修律的主要内容,清末司法制度的变化。

创新能力的培养:使学生通过清末变法修律内容、实质的学习,认识中国近代法律制度极不平坦的道路,更加珍惜改革开放以来不易的法律制度环境。

教学方法:讲授。

教学过程和内容第一节。

清末法律变革概况。

一、清末变法的社会背景。

二、变法修律的立法活动。

三、变法的指导思想及主要特点。

变法的指导思想、变法修律的特点。

变法修律的影响第二节。

清末变法修律的主要内容。

一、清末的“预备立宪”与宪法文件。

主要活动。

《钦定宪法大纲》与《十九信条》。

二、“官制改革”与行政法的制定官制改革。

行政法的制定。

三、清末刑律的修订。

《大清现行刑律》《大清新刑律》。

关于“礼法之争”

四、清末民商律的修订。

《大清民律草案》。

清末的商事立法第三节。

一、司法制度半殖民地化的主要标志领事裁判权。

会审公廨。

二、司法机关的调整与诉讼审判制度的改革司法机构的调整。

诉讼审判制度的改革。

思考题。

1、简述清末变法修律的社会背景。

2、简评清末预备立宪的主要活动及宪法文件。

3、简述清末修律的指导思想。

4、清末修律中的礼法之争简评。

5、评述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制度。

6、评述清末司法改革。

关于“暂行章程”

学习文献。

曾宪义主编。

叶孝信主编。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中国通史有关部分。

版本自选。

第十二章。

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的法律制度。

学时数:2学时。

教学目的和要求:了解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和立法思想与主要立法活动及其内容,以及临时政府的司法制度。

重点难点:重点掌握孙中山“三民主义”立法思想和“五权宪法”理论,《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的主要内容和特点,《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基本内容和历史地位,以及临时政府诉讼审判制度的改革;难点在于孙中山五权宪法性质及其权能分治理论的理解。

知识结构:临时政府的立法概况,临时政府的司法制度。

创新能力的培养:通过《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等法令的学习,认识南京临时政府法律制度的进步性及局限性,从而总结出有益的经验及教训。

教学方法:讲授。

教学过程和内容。

第一节。

立法概况。

一、主要的立法思想。

“三民主义”的立法指导思想。

“五权宪法”与“权能分治”理论。

二、主要立法活动。

宪法性文件。

其他法律法规第二节。

普通司法机关。

军事司法机关。

一、诉讼审判制度的改革。

禁止刑讯、体罚。

审判公开及陪审制司法独立。

律师与法官考试制度思考题。

1、简述南京临时政府主要的立法思想。

2、《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3、试述《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性质、基本内容和历史地位。

4、试述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诉讼审判制度的改革。学习文献。

《辛亥革命资料》中国史学会编。

上海人民出版社会1957年版。

曾宪义主编。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2000年版《中国法制史》第十四章。

叶孝信主编。

北京大学出版社会2000年版中国通史有关部分。

版本自选。

第十三章。

学时数:2学时。

教学目的和要求:了解北洋政府制宪活动的内容与特点,北洋政府法律制度的一般特点。重点难点:重点掌握:北洋政府宪政立法的性质和主要内容,北洋政府法律制度的特点,北洋政府的司法机构和特点。难点在于北洋政府法制性质的掌握。

知识结构:立法概况及立法的主要内容,司法制度。

创新精神的培养:培养学生认识北洋政府的法律制度的封建性,买办性的特点,使学生深刻理解当代民主制度的真正理念。

教学方法:讲授。

教学过程和内容。

第一节。

立法概况和立法的主要内容。

一、立法思想及原则。

沿袭清末立法。

粉饰专制独裁统治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二、主要内容。

(一)宪法性文件。

《中华民国约法》。

(二)部门法律的修订。

法律原则与特点。

行政法律的修订刑事法律的修订。

民商法律的修订诉讼法律的修订。

军事刑法与军人诉讼第二节。

普通法院组织。

兼理司法法院特别法院。

平政院。

二、诉讼审判制度。

运用判例和解释例。

四级三审制。

县知事兼理司法军事审判取代普通审制。

思考题。

1、简述北洋政府“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的主要特点。

2、简评“袁记法法”。

3、简述北洋政府《民律草案》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4、简述北洋政府的司法机构。学习文献。

第十三章。

曾宪义主编。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第十五章。

叶孝信主编。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版中国通史有关部分。

版本自选。

第十四章。

学时数:4学时。

教学目的和要求:了解南京国民政府的立法体制及原则,掌握“六法全书”的法律体系及其主要内容;了解南京国民政府司法机构的组织。

重点难点:重点掌握南京国民政府的立法体制与“六法全书”体系,《中华民国宪法》的主要内容与特点,行政法律的基本内容,民商法及其编制特色,刑事立法的基本内容,司法机构及司法活动的特点。难点在立法体制的理解。

知识结构:

立法概况。

主要法律内容。

创新精神的培养,培养学生进行深入分析这一时期的法律内容在什么方面大量吸取西方国家的立法精神,哪些地方则又保留许多封建的法律传统。

教学方法:讲授及提示性教学。

教学过程和内容。

第一节。

立法概况。

一、立法概况。

立法体制。

立法体系。

立法阶段第二节。

主要法律内容。

一、宪法。

《训政纲领》。

《训政时期约法》《中华民国宪法草案》。

《中华民国宪法》。

二、行政法。

《国民政府组织法》。

单行法规。

三、民法。

编制体例。

民法结构及内容。

《中华民国刑法》。

特别刑事法规。

五、民事诉讼法。

立法概况。

内容特点。

六、刑事诉讼法立法概况。

内容特点第三节。

普通法院系统。

特种刑事法庭兼理军法司法院。

二、普通法院诉讼审判制度。

三级三审制。

公开审判制。

陪审与辩护制审检分署制。

三、特务机构及其活动主要组织。

活动特点思考题。

1、简述国民党的立法体制。

2、何谓“六法全书”?

3、简述《中华民国宪法》的基本内容和特点。

4、简述南京国民政府的民法内容。

5、简述南京国民政府刑事法律的内容及其特点。

6、简述南京国民政府普通法院诉讼审判制度的主要内容。学习文献。

罗志渊著。

正中华书局。

曾宪义主编。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中国法制史》第十六章。

叶孝信主编中国通史有关部分。

版本自选。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第十五章。

新民主主义时期人民民主政权的法律制度。

学时数:2学时。

教学目的和要求:了解人民民主革命各历史时期人民民主政权法制和发展概况;认识革命根据地法治的经验教训及重要历史意义。

重点难点:重点掌握《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的内容、特点及意义,《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与《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的主要内容,根据地时期的婚姻、继承立法的主要内容及特点、意义。根据地时期刑事立法的主要内容及其特点、意义,“五四指示”和《中国土地法大纲》的主要内容。根据地时期司法机构的发展变化与诉讼,调解制度的主要内容,难点主要表现在这一时期各方面政策的发展变化上。

创新精神的培养:通过掌握革命根据地法制的发展概况,总结经验,深刻认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曲折性,培养学生建立起为现代法制建设而努力奋斗的信念。

教学方法:讲授。

教学过程与内容。

第一节。

工农民主政权的法律制度。

一、宪法性文件和政权组织。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苏区的政权组织。

二、土地法规的制定。

土地法的三个发展阶段主要内容和意义。

三、刑事立法法。

立法概况与立法原则。

犯罪种类。

刑罚制度。

四、劳动立法。

五、婚姻立法。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的制定。

婚姻的主要内容。

婚姻法的意义。

司法体制。

审判原则。

审级制度第二节。

抗日民主政权的法律制度。

一、宪法性文件和政权组织。

《施政纲领》和《人权条例》的制定及意义。

二、土地立法。

主要土地法规。

主要内容。

三、刑事立法。

刑法主要内容。

四、婚姻立法。

主要婚姻立法。

主要内容。

五、劳动立法。

主要法规。

主要内容。

司法机构。

诉讼与审判制度。

第三节。

解放区人民民主政权法律制度。

一、宪法性文件和民主政权的建设宪法性文件。

地方人民政府的成立。

三、刑事立法。

犯罪种类。

主要任务及原则。

刑罚制度的变化。

四、经济立法。

人民法院的建立。

1、《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的内容、特点及意义。

2、《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与《陕甘宁边区保障人权财权条例》的主要内容。

3、根据地时期婚姻立法的主要内容及其特点意义。

4、《中国土地法大纲》的主要内容。

5、马锡王审判方式与人民调解制度的主要内容。学习文献。

《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法制文献选编》。

韩延龙,常兆儒编。

中国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81年版。

曾宪义主编。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中国法制史》第十七章。

叶孝信主编。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中国通史有关部分。

版本自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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