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法制工作报告 司法考试中国法制史复习资料(通用5篇)

时间:2024-12-18 作者:XY字客

报告,汉语词语,公文的一种格式,是指对上级有所陈请或汇报时所作的口头或书面的陈述。优秀的报告都具备一些什么特点呢?又该怎么写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最新报告范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法制工作报告 司法考试中国法制史复习资料篇一

(一) 契约法规。

1、买卖契约。西周的买卖契约称为“质剂”。这种契约写在简牍上,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份。

“剂”,是买卖兵器,珍异等小件物品使用的较短契券;

(2)“质”、“剂”由官府制作,并由“质人”专门管理。

(2)“别”,是在简札中间写字,然后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半,札上的字为半文。

(二)婚姻制度

注意:

(1)男子可以有妾有婢,但法定的妻子只能有一个;

(1)纳采:男家请媒人向女方提亲;

(3)纳吉:卜得吉兆后即与女家定婚;

(4)纳征:男方送聘礼至女家,故又称纳币;

(5)请期:男方携礼至女家商定婚期;

(6)亲迎:婚期之日男方迎娶女子至家——婚姻最终成立。

——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恶疾去、多言去、盗窃去。

其中:

(1)不顺父母(公婆)是“逆德”;

(2)无子是绝嗣不孝;

(3)淫是乱族;

(4)妒是乱家,

(5)有恶疾不能共祭祖先;

(6)口多言会离间亲属;

(7)盗窃则是反义。

注意:夫家不能离异休弃的情形:女子若有“三不去”的理由,夫家既不能离异休弃——有所娶而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

其中:

(3)“前贫贱后富贵”是指娶妻时贫贱,但以后变的富裕。按礼制夫妻应为一体。贫贱时娶之,富贵时休之,义不可取,故不能休妻。

——“七出”、“三不去”制度是宗法制度下夫权专制的典型反映。西周婚烟立法的原则和制度多为后世法律岁继承和采用,成为中国传统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继承制度:“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

(1)王位的继承必须是妻所生长子,无论其贤与否;

(2)如妻无子,则不得不立贵妾之子,不管其年龄如何。

注意:这种继承主要是王、贵族政治身份的继承,土地、财产的继承是其次。

法制工作报告 司法考试中国法制史复习资料篇二

答:清政府立宪举措:

1、考察西洋宪政

2、设立专职机构

3、改革官制

4、制定新法

5、颁布《钦定宪法大纲》

6、成立资政院和咨议局

7、颁布十九信条,实行君主立宪

意义:

直接从西方移植了一批近代化的法律。

确立了宪法指导下诸法分立的近代化法律体系。确立了民主宪政的发展趋势。

中华法系“诸法合体”是如何走向“诸法分立”的?

答:清末变法修律导致中华法系走向解体。从制定大清现行刑律开始,清政府分别制定了大清新刑律、大清民律草案、商律草案等实体法,又制定了刑事民事诉讼律草案等程序法以及宪法大纲等法律文件,随着修律过程中这些新的法典法规的出现,中国封建法律制度的传统格局开始被打破,延续几千年的中华法系开始解体。传统的中华法系发生了重大变化,法典的“诸法合体,以刑为主”体例被西方式的由多个部门法共同组成的体系所取代;晚清政府新制定的法律,均参照了西方国家尤其是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结构模式,从而彻底改造了传统中华法系的法律结构。辛亥革命推翻了满清王朝,清廷的法制改革不了了之。但是,中国法制“诸法分立”的进程没有停止。民国时期,中国法制“大陆法系化”的进一步发展,基本形成了 “大陆法系化”的“六法全书”。

3.孙中山南京临时政府在法制建设上的建树。

答:南京临时政府法制建设建树颇多:

颁布革命法令。(1)保障人权废除封建等级特权制度。如解除“贱民”身分,禁止买卖人口;提高女权;取消官僚特权与革除官厅陋习。(2)发扬“国魂”革除封建陋习。禁烟禁赌;劝禁缠足;发布《晓示人民一律剪辫文》。(3)整饬吏治任人唯贤。

建立了新型的司法制度。(1)建立新型的司法机关。为贯彻三权分立,实现司法独立的资产阶级法制原则,中央设“临时中央裁判所”,后改称“法院”;地方审判机构称作“审判厅”,实行四级三审制。法官独立审判,不受上级官厅干涉。(2)改革审判制度。仿效西方文明的审判方式,颁布《禁止刑讯文》、《禁止体罚文》,废除封建的刑讯体罚制度。

(3)采用律师制度。为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草拟《律师法草案》,实行律师辩护制度、公审制度、陪审制度。

4.如何认识国民党的《六法全书》

答:从1928年到1936年,国民党政府集中进行频繁的立法,最终建立起“六法”体系,形成了南京国民政府法律制度的基干。所谓《六法全书》简称《六法》,狭义是特指宪法、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广义是指上述六大法典及其它附属法规和判例解释例,亦即整个法律体系的通称。就其内容而言,除搬用资产阶级的一些法律原则外,也继承了清末和北洋政府具有封建性的法律传统。

答:宪法性文件主要有:《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人权条例》。

法制工作报告 司法考试中国法制史复习资料篇三

一、名词解释(本大题共3小题,每小题5分,共15分)。

1、刑罚世轻世重

《吕刑》规定“刑罚世轻世重,惟齐非齐,有伦有要。”其大意是说,对于刑罚的适用,在各个不同的历史时期,其轻重程度是各不相同的。就是讲根据不同时期犯罪的不同情况,应当依照客观形势的需要,制定出不同轻重的刑罚,使其符合于各个不同时期同犯罪作斗争的实际需要;正确执行轻重不同的刑罚,才能有区别有分析地去适当用刑,以求得安定社会秩序的一致需要。这种思想和制度,既是对刑罚适用的历史总结,又反映出适用刑罚的客观规律性。自其形成以后,即受到历代统治者和思想家的普遍重视。

2、黄老思想

中国战国时的哲学、政治思想流派。尊传说中的黄帝和老子为创始人,故名。黄老之学始于战国盛于西汉,假托黄帝和老子的思想,实为道家和法家思想结合,并兼采阴阳、儒、墨等诸家观点而成。《史记·乐毅列传赞》称其代表人物有河上丈人、安期生等。黄老之学继承、改造了老子“道”的思想,认为“道”作为客观必然性,“虚同为一,恒一而止”,“人皆用之,莫见其形”。

3、“六杀”

唐《斗讼律》中,“六杀”的含义:“谋杀”是指预谋杀人;“故杀”是指事先虽然没有预谋,但是情急杀人时已经有杀人的意念;“斗杀”指的是在斗殴中过于激愤而失手将人杀死;“误杀”是指由于种种原因错置了杀人对象:“过失杀”,指“耳目所不及,思虑所不至”,即出于过失杀人;“戏杀”指的是“以力共戏”而导致杀人。

二、简答题(本大题共3小题,每小题15分,共45分)。

(1)“八议”入律。“八议”是指封建贵族富僚中的八种人犯罪后,须“议其所犯”,对他们所犯罪行实行减免刑罚的制度,表现出封建法律特权思想的鲜明特征。“八议”制度源于西周的“八辟之议”主张,曹魏时期“八议”正式入律。“八议”是指:“议亲”(皇亲国戚)、“议故”(皇帝故旧)、“议贤”(有封建德行与影响的人)、“议能”(有大才能的人)、“议动”(有大功勋的人)、“议贵”(贵族官僚)、“议勤”(为封建国家勤劳服务的人)、“议宾”(前朝皇室宗亲)。自营魏以后,“八议”遂成为历代封建法律的重要内容。

(2)“富当”入律。“官当”是指封建社会允许官吏以官爵折抵徒罪的一种特权制度,正式规定在《北魏律》与《陈律》中。“官当”制度的形成,表明封建特权法的进一步发展。

(3)“准五服以制罪”的确立。《晋律》首立“准五服以制罪”的制度。“服制”本是中国古代以丧服为标志,规定亲属之间亲疏远近的一种制度。此时被纳入法典,成为确定亲属相犯时刑罚轻重施用的原则。它规定,在刑法适用上,凡服制愈近,以尊犯卑,处罚愈轻;以卑犯尊,处罚愈重。凡服制愈远,以尊犯卑,处罚变重;以卑犯尊,处罚变轻。“准五服以制罪”制度的确立,是封建法律儒家化的重要标志之一,其影响广远,壹至明清。

(4)“重罪十条”罪名的确立。所谓“重罪十条”,是指危害地主阶级根本利益的十种重大犯罪的总称。把它作为严厉打击的对象,并强调“犯此十者,不在八议论赎之限”,是儒家“三纲”精神在法律中的具体体现。“重罪十条”经过《开皇律》的改造,形成了“十恶”制度,为后世封建各朝代所沿用。

2、简述清末的司法机构进行了哪些改革。

清末司法改革主要分为两个方面:一是司法机构的改革,二是诉讼审判制度的改革。

(1)司法机构的改革

司法组织机构改革分为司法行政管理机关改革、审判机关改革、检察机关改革。(1)设立司法行政管理机关——法部。改革后的司法行政管理机关为法部,即原来的刑部。官制改革后的法部,则成为专门的司法行政机关,管理监狱、执行刑罚、监督各级审判机构和检察厅的工作。清末法部的职权范围较西方国家的司法行政机关更宽,兼有部分司法审判职能,如复核大理院和高等审判厅判决的死刑案件,核实秋审、朝审等。(2)设立审判机关——大理院。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互为制约,互不统属,相互独立是西方宪政制度的一个基本标志。晚清政府决意仿行宪政,进行改革,并把宪政归结于“实由官制之预备得宜:诚以未改官制以前,任人而不任法;即改官制以后,任法而不任人。”而“中国非急采立宪制度,不足以国强。”[3]因此,分设大理院可以说是清末官制改革的重心。大理院的前身是大理寺,它正式成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它的出现,标志着中国几千年传统的官审制度的结束。(3)设立检察机关——检察厅。检察厅是清末从国外引进,在中国史无前例的一个机构。它附设于各级审判机关内,负责调查取证,对刑事案件进行公诉,对审判机关实行监督,调度司法警察。按照《大理院审判编制法》和《法院编制法》,检察厅设在相应的审判机关之内。但与审判机关不同的是审判机关上下级无隶属关系,而各级检察厅则“联为一体,不论等级之高下,管辖之界限,凡检察厅应行职务,均可由检察厅之命委托代理。”[4]检察厅的职权范围有刑事提起公诉,收受诉状请求,预审及公判,指挥司法警察官逮捕犯罪者等。清末的检察官机构虽然尚未完全独立于审判系统之外,但作为一种司法审判的监督、制约机关,它的出现和存在,具有积极和进步作用。

(2)诉讼审判制度的改革

诉讼采取告核程式、检察提起公诉、自由公证、原被告待遇平等、审判公开、当事人无权处分、干涉主义、四级三审等重要原则和制度。该草案沿袭了日本的先进诉讼制度,可以说是清末司法诉讼改革的标志,但不久辛亥革命爆发,该草案被废止。三是《民事诉讼草案》,1911年8月,《民事诉讼律草案》分为审判衙门、当事人、普通诉讼程序、特别诉讼程序四部分。这部标志性的草案弥补了上述两部草案的不足,在上述四个部分尤其是诉讼程序方面,对后世产生着巨大的影响。这三部草案引用了一系列的西方近代诉讼制度、诉讼原则和具体诉讼程序来改造我国旧有的封建司法审判制度。具体表现在:首先,在诉讼制度上,采用了刑事案件公诉制度、公诉附带私诉制度、民诉案件自诉制度及代理制度、证据制度、保释制度、陪审制度和律师制度等;其次,在审判原则上,实行合议原则、审判公开原则、辩论原则和回避原则等现代诉讼原则;再次,在审级制度上,实行四级三审终审制;最后,还规定了管辖、诉讼的普通程序和特别程序,规定了预审、合议、公判、复判等审判程序,使法律操作程序更趋规范、公正、合理。所有这些规定无疑都是冲破了旧的法律传统,使得中国的审判制度开始向现代化迈进。

3、简述《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一)《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的主要内容

《临时政府组织大纲》共四章21条,其主要内容是:

临时政府由临时大总统、副总统、行政各部、参议院和临时中央审判所组成。

临时大总统、副总统、行政各部是行政机关。临时大总统、副总统由各省都督府代表选举产生,每省有一票权。临时大总统是国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脑,有统治全国,统率海陆军之权;得参议院的同意有宣战、媾和、缔约,设立临时中央审判所之权;临时大总统得制订官制及任免国务员、外交专使,但须参议院之同意。临时大总统下分设各部,部长为国务员,辅佐临时大总统办理各部事务,并对其负责。

参议院,由各省的都督府委派三名参议员组成,是行使立法权的机关。其职权有议决暂行法律、预算、税法、币制、发行公债、检查政府出纳、宣战媾和、缔约和设立中央审判所之权,对临时大总统行使任免国务员和外交专使职权时有承诺权;议决临时大总统交议事件,答复临时大总统咨询。参议院由议员选出议长、副议长主持院务。一般的议案,以到会议员过半数同意为有效,而对宣战媾和及缔约等重大事项,则须到会议员之三分之二同意,才能议决。

《临时政府组织大纲》还规定,临时中央审判所为行使司法权的机关。

(二)《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的特点

《临时政府组织大纲》规定其“施行期限,以中华民国宪法成立之日为止”,可见它是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政府组织法。其特点是:以美国的国家制度为蓝本,确立临时政府为总统制共和政府,政府机关实行三权分立的原则。

《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仿效美利坚合众国的政治制度,规定中央行政机关实行总统制,不采用内阁制。即总统不仅是国家元首,而且是政府首脑,总统虽然由参议院选举产生,执行职权得经参议院同意,但实际上不对参议院负责,而且对参议院的议决有交令复议权。《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资产阶级共和政体的诞生,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三、论述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20分,共40分)。

1、论述清律与唐明律在刑罚适用原则上有何发展变化。

当时世界的最高水平,反映唐代确立的封建的政治经济制度和社会基本格局的唐律,也是封建法律自《法经》之后,经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和隋的发展之后的集大成之作。而明代是继唐之后又一个国力比较强盛、文化比较发达的朝代,无论在政治体制还是法律制度上,它都在唐宋的基础上有所发展和变化,在中国封建社会后期占有比较重要的地位,并对清代产生了相当重要的影响。因此,自唐明律分别产生后,历代律学家和法律史学家对它们都给予了高度的关注,对唐明律的评价也就成为了中国法律史学的一个重要课题。晚清时期,中国社会发生了深刻的历史变化,中国传统法律史学开始走向现代法律史学,在这一特定的历史时期中的唐明律研究与评价,已超出了学术的影响范围,和当时的社会变革,尤其是法制变革相互影响,具有了广泛的社会意义。

谓皆出自政治学方面的考量,这也是传统中国政治渗透社会的明证。

同西方的“法治”相比,中国“礼治”观念在形成发展的脉络、崇尚的基本价值等方面存在着诸多的差异。就其形成的基础而言,中国古代的“礼治”是建立在宗族伦理观念之上的等级秩序和权力崇拜,而西方“法治”是建立在自然权利观念之上的平等秩序和权力制衡。就治国模式而言,中国古代的“礼治”强调以人情为核心,以道德为基础,强调统治者道德表率作用于立法建制。中国古代设法立制的最终目的在于建立和谐社会,可以说政、法是治标,德、礼才是治本,对社会的治理是由里而及表。而西方“法治”是以理性为中心,以制度为基础,社会治理由表及里。在当今社会,“礼治”中所浸淫的“天人合一、礼让和谐”的道德精神和“治人治其心”的治国理念是推进国家精神文明建设乃至法治文明建设的不竭动力,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而言,礼治在当代仍然具有一定的进步意义,但是,决不能因此认为“礼治”具有普世之价值。更重要的是,礼治秩序中对人情的关怀和对等级的维护构成了中国迈向法治的社会的巨大障碍,法治社会所倡导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往往会因为受传统观念之“讲人情、不讲规则”和“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的影响而如履薄冰、寸步难行。儒家内核之“礼治”观念同现代政治文明的大体相悖则成为学者在文化层次上否定“中体西用”论的主要依据。在由中国传统社会迈向现代社会的进程中,建立在小农经济基础上的“礼治”观念总体上终将“皮之不存,毛将焉附”,但是其中所浸淫的道德理念将分别渗透于“法治”和“德治”的价值之中。

法制工作报告 司法考试中国法制史复习资料篇四

学时数:2学时

教学目的和要求:掌握中国法制史的概念,了解中国法制发生、发展的基本线索,以及中华法系的概念和基本特点;掌握本课程的学习方法及其意义。

索。

知识结构:中国法制发生、发展的基本线索,各种类型主要法制基本内容、主要特点。创新精神的培养:掌握法制方面的中国国情与历史经验教训,从中领悟社会主义系统工程法制文化建设的重要作用。

教学方法:讲授

教学过程和内容

一、概述

(一)中国法制史的概念

中国法制史是研究中国法律的起源与历史上各种类型和各个阶段的法律制度的实质、特点、作用及其发展演变过程和规律的科学。

(二)中国法制史内容概述

2、战国至秦汉时期,这一阶段是中国封建法制的奠基时期;

3、魏晋南北朝时期,这阶段是中国封建法制的发展时期;

4、隋唐时期,这是中国封建法制的完备成熟阶段;

5、宋元明清时期,这是中国法制进一步发展并趋于解体的阶段;

6、近现代化法制时期,这主要包括清末的法制,中华民国的法制,以及人民民主政权的法制。

二、中华法系及其主要特征

1、中华法系的概念

法系是指建立在同一历史传统文化以及相同法律体制基础之上具有共同特征的多国法律群体。中华法系,指一个发展于夏商至于清,以唐律为代表,以礼法结合为根本特征,其影响及于东亚诸国的法律体系。

2、中华法系的主要特征

以儒家学说作为法制的指导思想和理论依据;引礼入法,社法结合;皇帝是最高立法者及审判官;以刑为主,诸法合体;融合了以汉民族为主体的各民族法律文化;重视成文法的制定。

3、中华法系的成因

外界因素及地理因素;经济因素;国情及政治因素。

三、中国法制史的学习方法和学习意义

(一)学习中国法制史的方法

以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指导;注意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理论知识;着重法律制度与社会土壤的关系的思索,掌握相关学科知识;掌握一定的古汉语知识。

(二)学习中国法制史的意义

1、何谓中华法系?中华法系有哪些主要特征?

《九朝律考》程树德撰

商务印书馆 1925年版 《历代刑法志》

群众出版社 1988年版 《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瞿同祖著

中华书局 1981年版 《中国法律发展史》杨鸿烈著

上海商务印书馆 1975年版 《中国官僚政治研究》王亚南著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81年版 《中华法系》(上)李钟声著

知识出版社1984年版 《中国刑法史》蔡枢衡著

广西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 《古代法》[英]梅因著

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

第一章

夏商的法律制度

学时数:2学时

教学目的与要求:理解中国法的起源及其依据;了解夏朝与商朝法律制度的特点。

重点难点:重点掌握中国国家和法起源及其依据;夏商的神权法及其思想,夏商刑法的主要内容。难点主要在于中国国家和法起源的理解。

知识结构:国家与法起源的一般理论;中国国家和法起源的理论依据;中国法起源的数种观点;夏代的法律制度;商代的法律制度。

创新精神的培养:思索国家与法起源的一般规律;理解奴隶制法的共同特征,在夏商神权法知识的基础上,为认识西周法治思想的变化作准备。

教学方法:讲授,讨论辅之

教学过程和内容

第一节

中国法的起源

一、国家与法起源的一般理论

二、中国国家和法起源及理论依据

三、中国法起源的数种观点

(一)法源于天说

(二)刑起于兵说

(三)法源于苗民说

(四)皋陶造律说

(五)法源于定分止争说

(六)法源于习惯说 第二节

夏朝的法律制度

一、奉“天”罚罪的神权法思想

二、《禹刑》

(一)《禹刑》的由来

(二)《禹刑》的主要内容

三、夏朝的军法

四、夏朝的监狱

第三节

商代的法律制度

一、商代法律思想的发展

(一)“率民以事神”

(二)以天命、祖命宣布王命

二、《汤刑》及商朝的主要法律形式

(一)商朝的立法概况

1、《汤刑》

2、《汤之官刑》

3、“弃灰之法”

(二)商代的主要法律形式

三、主要罪名及刑名

(一)主要罪名

1、不吉不迪

2、颠越不恭

3、暂遇奸究

4、不孝

5、巫风

6、弃灰于公道

(二)刑名

1、文献记载所见商代的刑罚

2、甲骨文所见商代的刑罚

四、商代的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与审判活动

(二)监狱 思考题

1、简述中国国家和法的起源及其依据。

2、夏代刑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曾宪义主编《中国法制史》第一章

叶孝信主编中国通史有关部分,版本自选。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第二章

西周的法律制度

学时数:4学时

教学目的和要求:了解西周初年的法制指导思想;主要的法律形式,礼的性质、作用和礼与刑的关系;西周法律的主要内容及司法制度;掌握西周法律制度对后世的影响。

重点难点:重点掌握西周法制的指导思想;西周主要法律形式;礼的性质、作用及礼与刑的关系。西周刑法的主要内容;西周民事法律的主要内容。西周的司法制度;难点主要在于礼的性质、作用的认识,以及礼与刑关系的理解。

知识结构:周初法制的指导思想;西周主要法律的形式;西周礼的渊源、性与作用;西周的刑法制度,西周的民法制度,西周的司法制度。

创新精神的培养:使学生充分认识周初统治者的法制指导思想以及据此制定的主要原则、制度。培养学生认识周初的礼制,对于西周法制的确立和发展具有的重大意义,以及对后世封建法制的深远影响。

教学方法:讲授

教学过程和内容

第一节

周初法制的指导思想

一、“敬天保民”、“明德慎罚”

二、“亲亲”、“尊尊” 第二节

西周的主要法律形式

一、立法概况

1、周文王之法“有亡荒阅”

2、《九刑》

3、《吕刑》

4、周公制“礼”

二、主要法律形式

1、礼

2、刑

3、誓

4、诰

5、命 第三节

西周的礼与刑

一、礼的渊源、性质与作用

二、礼与刑的关系 第四节

西周的刑法制度

一、西周的刑罚制度

(一)五刑

(二)“五罚”

(三)“五过”

二、西周的主要罪名

(一)不孝不发罪

(二)寇攘奸究罪

(三)杀人越货罪

(四)群饮罪

(五)“贼”“藏”“盗”“奸”罪

(六)诽谤罪

(七)不从王命罪

(八)违背誓言罪

三、西周主要刑法原则

(一)区分过失与故意,惯犯与偶犯

(二)严禁错杀无辜

(三)罪疑从轻

(四)同罪异罚

(五)宽严适中

第五节

西周的民法制度

一、西周的民法制度

(一)所有权关系

(二)契约关系

二、西周的婚姻继承制度

(一)婚姻关系的缔结

(二)同性不婚的原则

(三)“六礼”

(四)“七出”“三不去”

(五)继承

第五节

西周的司法制度

一、主要司法机关

二、诉讼制度

(一)起诉

(二)审理

(三)判决

三、监狱制度 思考题

1、简述西周立法的指导思想。

2、简析礼与刑的作用和关系。

3、简述西周的刑法原则。

4、简述西周民事法律的主要内容。

5、简述西周的司法制度 学习文献

《中国法制史》第二章

曾宪义主编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中国法制史》第二章

叶孝信主编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中国通史有关部分

版本自选

第三章

春秋战国的法律制度

学时数:2学时

教学目的与要求:了解春秋时期公布成‘文’法的争论及意义,战国时期法制的指导思想;商鞅变法及各国变法,掌握这一时期法制改革的意义。

重点难点:重点掌握春秋时期郑国和晋国“铸刑书(鼎)”事件及其所引起的争论;《法经》的结构、主要内容及其历史意义;战国时期法律制度的变化及其原因;商鞅变法的主要内容及其影响。难点在于这一时期法律变革的背景把握以及商鞅“改法为律”法律形式的变化发展。

知识结构:春秋时期成文法公布的背景及意义;儒法学派的主要法律思想;各国立法概况,战国时期封建法律制度的发展及《法经》的制定,商鞅在秦国的法制改革。

创新精神的培养:通过本章的学习,使学生认识随着社会制度的变迁,与其紧密联系的法律制度也必将发生重大变革,从而进一步认识我国改革开放中,法律制度变革的重大意义。

教学方法:讲授

教学过程和内容

第一节

社会变迁与儒、法学派的主要法律思想

一、春秋以后的社会变迁及其影响

(一)经济上的变迁;政治上的变迁;思想、文化、意识形态上的变迁;

(二)影响

二、儒家学派及其主要法律思想

(一)儒家的主要代表人物

(二)儒家法律思想的基本点

三、法家学派及其主要法律思想

(一)主要法律思想

(二)法家的主要流派

第二节

一、各国成文法立法概况

(一)郑国成文法立法

(二)晋国成文法立法

(三)楚国成文法立法

二、公布成文法所引起的争论

(一)叔向的主要观点

(二)孔子的主要观点

三、成文法公布的历史意义

第三节

一、战国时期法制发展概况

(一)战国时期的成文法运动

(二)各诸侯国法律制度的转型

法律性质的转变

法律内容的变化

司法组织及其变化

一、《法经》的制定

(一)《法经》的体例与主要内容

(二)《法经》的历史地位 第四节

商鞅在秦国的立法制改革

一、商鞅变法及其主要内容

二、商鞅变法的历史价值 思考题

1、简述儒、法两家学派的主要法律思想。

2、试述《法经》的结构、主要内容及其历史意义。

4、简述商鞅变法的主要内容及其影响。学习文献

《中国法制史》第三章

曾宪义主编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中国法制史》第三章

叶孝信主编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中国通史有关部分,版本自选

第四章

秦朝的法律制度

学时数:2学时

教学目的和要求:了解秦朝法制的指导思想,秦朝行政法规的主要内容,秦朝刑事法律的基本内容,以及秦朝经济法规的主要内容和司法制度。

重点难点:重点掌握秦朝法制的指导思想,秦朝的行政法规范,秦朝的刑法原则与刑罚体系,秦朝经济法规的主要内容,难点在于秦朝法制主要特点的理解。

知识结构:秦朝法制的指导思想,秦朝的行政法律规范,秦朝的刑事法律,秦朝的民事,经济法律规范,秦朝的司法制度。

创新精神的培养:在掌握秦朝法律内容及法律制度特点的基础上,充分理解“无德帷刑”的治国模式:即暴秦速亡的哲理。

教学过程和内容

第一节

立法概况

一、秦朝法制的指导思想

(一)刑赏兼备,重刑轻罪

(二)法令由一统

二、云梦秦简与法律形式

(一)云梦秦简

(二)法律形式

律、令

廷行事

法律答向 第二节

行政法律

一、行政立法概况

二、行政法律的主要内容

国家机构及官吏的设置

官吏的条件

官吏的责任 官吏的考核

行政强制

行政处罚 第三节

刑事法律

一、刑法原则

(一)关于责任年龄

秦以身高确定责任年龄。男六尺五寸,女六尺三寸成为成年人,达到此身高开始负刑事责任,否则不负刑事责任。

二、区分有无犯罪意识

有无犯罪意识,也是认定是否构成犯罪的标准,对有犯罪意识的行为从重处罚,对无犯罪意识的行为可免予处罚。

三、区分故意与过失

泰律中称故意为“端”,过失称为“不端”。故意从重,过失从轻。

四、自首从轻

自首,秦律中称为“自发”,在秦律中,自首者可以略为减轻罪刑。

五、共犯加重

为重大犯罪。

六、并合论罪

所谓并合论罪,是指数罪并发的情况下,将数罪合并在一起处刑的原则。

七、诬告反坐

诬告,秦律称为“诬人”,诬告罪的成立,必须是端告,即故意捏故事实,向司法机关控告他人使无罪者入于罪,或使轻者入于重罪。

二、刑罚体制

(一)死刑制度

具五刑

族诛

枭首

弃市

(二)内刑制度

所谓“肉刑”,是摧残人的肉体的刑罚。秦代继续沿用奴隶制时期的墨(黥)、劓、非、宫、笞肉刑,并且把劳役刑结合起来使用,如黥劓城旦等等。

(三)劳役刑

强制犯人劳动的刑罚,主要有城旦舂,鬼薪、白粲、司寇、罚作、复作。

(四)财产刑

财产刑是剥夺犯罪财产的刑罚,秦代的财产刑主要是赀、赎、没和收等几种。

(五)身份刑

身份刑是剥夺犯法者的爵位、官职等政治身份的刑罚,其刑名有“寺爵”、“废”等。

(六)流放刑

流放刑是判处犯人去指定地区服役的刑罚。流放刑的刑名在秦代叫“迁”。

(七)耻辱刑

耻辱刑是一种带有侮辱性质的刑罚,在秦代主要指髡、耐等象征肉刑的刑罚。

三、主要罪名

(一)不敬皇帝罪

(二)诽谤妖言罪

(三)盗窃罪

(四)贼杀伤罪

(五)以古非今罪

(六)非所立言罪

(七)妄言罪

第四节

秦代的民事、经济法律规定

一、主要民事制度 所有权

婚姻与家庭关系

二、主要经济法律规范

农业生产管理的规定

官营手工业管理的规定 市场贸易管理的规定

自然资源保护的规定 第五节

秦代的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构

中央司法机关

地方司法机关

二、诉讼制度

诉讼形式

诉讼程序

审判程序

思考题

1、简述秦代法制的指导思想。

2、试述秦代行政法的内容。

3、试述秦代的刑法原则。

4、秦代是如何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的? 学习文献

《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秦律通论》,粟劲著,山东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

《中国法制史》第四章

曾宪义主编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0年版 《中国法制史》第四章

叶孝信主编 中国通史有关部分

版本自选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0年版

第五章

汉代的法律制度

学时数:5 学时

教学目的和要求:了解汉代初年法制指导思想的转变;了解汉代法律形式,法律的主要内容及特点,掌握文景帝刑期改革的内容及其意义,了解汉代“春秋决狱”的审判特色。

重点难点:重点掌握汉代法律思想的演变及其法律的儒家化,汉代的主要法律形式,汉代刑法的基本内容及其刑法原则的发展,汉代的司法制度;难点在于汉代法律儒家化的理解。

知识结构:汉代法制的指导思想,汉代的法律形式,汉代的行政法律,汉代的刑事法律及刑罚改革,汉代民事、经济法律规范,汉代的司法制度。

教学方法:讲授为主,讨论为辅。

教学过程与内容

第一节

立法概况

一、立法的指导思想

黄老“无为而治”的思想

独尊儒术的思想

二、立法的活动

汉律六十篇的制定

西汉武帝及西汉中期的立法 东汉时期的立法

三、法律形式

比 第二节

行政法律

一、行政管理体制

中央行政管理体制

职官管理制度 第三节

刑事法律

一、法律原则

上请原则

恤刑原则

亲亲得相首匿原则

二、刑罚体制

汉初的刑罚制度

汉中期文景帝的刑罚改革

改革后的刑罚制度

三、主要罪名

民商法律

一、民事法律

傅籍制度

所有权制度

债权制度

婚姻家庭制度

二、商事法律

农业管理方面立法

手工业管理方面的立法 市场交易与商事立法

金融财政立法 第五节

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构

中央司法机构

地方司法机构

二、诉讼审判制度

诉讼制度

审判制度

《春秋》决狱

三、监狱制度

监狱设置

监督管理

录囚制度 思考题

1、试述汉初立法思想的转变。

2、汉初主要的立法活动有哪些?

3、试述汉代的主要法律形式。

4、试述文景帝的刑制改革。

5、试析汉代的刑罚原则

6、汉代的行政、民事和经济制度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7、简述汉代的司法制度。学习文献

《中国法制史》第五章

曾宪义主编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0年版 《中国法制史》第五章

叶孝信主编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0年版 中国通史有关部分

版本自选

第六章

学时数:4学时

教学目的和要求:了解各封建王朝的主要立法活动及成果,认识这一时期法制的形式体例,内容的演变,以及对于后世法制的影响。

重点难点:重点掌握各王朝主要的立法活动,法律形式及封建律学的发展,“八议”制度、重罪十条、“五服制罪”以及封建刑罚制度的形成与发展,掌握这一时期的司法制度发展变化。

教学过程与内容

第一节

立法概况 一、三国的立法

曹魏立法

蜀汉立法

东吴立汉

二、西晋立法

《泰始律》

“张杜律”与晋代律学

三、东晋南朝立法

东晋及宋、齐循西晋旧制

梁、陈立法无新建树

四、北朝立法

北魏《魏律》

《北齐律》

北周《大律》 第二节

法律内容

一、行政法律

中枢机构的演变

地方行政机构

九品中正制

二、刑事法律

(一)刑法原则

“八议”、“官当”、重罪十条、“准五服以制罪”

(二)刑罚制度

曹魏的刑罚制度

晋代的刑罚制度

南朝的刑罚制度

北朝初定封建“五刑”制

(三)主要罪名

侵犯君主及危害封建统治秩序的犯罪

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

侵犯财产权利的犯罪

三、民商法律

(一)民事法律

所有权

契约

婚姻家庭

(二)经济法律

土地立法

赋税制度

手工业管理 第三节

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构

魏晋南北朝的司法机构

北朝的司法机构

二、诉讼制度的发展

死刑奏报制度的建立

刑讯制度的发展 “登闻鼓”直诉制度的建立 思考题

1、概述三国两晋南北朝各主要法典。

2、论述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礼与律进一步融合的表现。

3、评述从“具律”到“名例律”的演变。

4、《北齐律》的特点及历史地位?

5、论述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刑罚制度的逐步完善。

6、试论南北朝法律,“北优于南”。学习文献

《中国法制史》第六章

曾宪义主编《中国法制史》第六章

第七章

隋唐的法律制度

学时数:5学时

教学目的和要求:了解隋唐时期的法制概况,隋代法制的指导思想和隋《开皇律》及其历史地位,唐初法制的指导思想,唐朝法律的主要内容及特点,《唐律疏议》的历史地位,唐代的司法制度。

重点难点:重点掌握隋代的法制概况,《开皇律》及其历史地位,唐初立法的指导思想。唐代主要的立法活动及其成果,唐代的法律形式,《唐律疏议》的主要内容、基本特点以及历史地位,唐代的司法制度,难点在于唐律的特点,主要是“一准乎礼”的理解。

教学过程和内容

第一节

隋代的法制概况

一、隋初法制的指导思想

取适于时,留意宽简

注重司法实践,锐意改革 “既为天下,事须割情”

二、隋朝的立法概况

开皇律的制定

大业律的制定 第二节

唐代的立法概况

强调执法严明

二、唐代的立法活动

《武德律》的制定

《贞观律》的制定

《永徽律疏》的制定

《唐六典》的编纂

《大中刑律统类》

三、唐代主要的法律形式 律

式 第三节

行政法律

一、行政法规的主要形式与行政立法

二、主要内容

官吏的选拔

官吏的任用

官吏的考课 官吏的奖惩

官吏的监督

官吏的休致 第四节

刑事法律

一、以《唐律》为核心的刑法体系

唐律的十二篇

二、主要内容

(一)定罪量刑的主要通例

八议等特权规定

共同犯罪区分首、从原则 划分公罪私罪的原则

累犯加重的原则

数罪并罚的原则

自首的原则 同居相隐不为罪的原则

类推原则 涉外案件的处理原则

(二)刑罚制度

封建五刑制度的确立

唐中后期的刑罚制度

(三)主要罪名

十恶

侵犯皇权罪

迷信纲常名教罪

违害人身安全罪

侵犯官私财产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

妨害管理秩序罪

职务上的犯罪 第五节

民商法律

一、民事法律

所有权

契约

家庭与婚姻

二、经济法律

土地制度

赋役制度

手工业立法

商业立法 第六节

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构

中央司法机构

地方司法机构

二、诉讼制度

告诉程序与责任

告诉的限制

三、审判制度

司法官的责任

上诉复审及死刑复奏

四、监狱管理

第七节

唐律的特点及历史地位

一、唐律的特点

一准乎礼

用刑持平

立法完善

二、历史地位

对后世封建法律的影响

对东亚诸国的影响 思考题

1、简答隋初法制的指导思想。

2、《开皇律》的主要内容及历史意义。

3、简述唐初立法的指导思想。

4、简答唐律四种主要法律形式的内容。

5、论述《唐律疏议》中规定的主要刑法适用原则。

6、简论唐代以法治官的行政法和主要内容。

7、试论唐律定罪量刑的主要通例。

8、“十恶与“重罪十条”有何不同点?为什么?

9、唐律是如何维护贵族官僚等级特权的?

10、如何理解唐律“一准乎礼”的特点?

11、论述唐律的历史地位。学习文献

《唐律疏议》长孙无忌等撰,刘俊文点校

中华书局1983年版 《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陈寅恪著

上海古籍出版社

1982年版

《中国法律在东亚诸国之影响》杨鸿烈著

台湾商务印书馆

1975年版 《唐律初探》杨延福著

天津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

《中国法制史》第七章

曾宪文主编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0年版 《中国法制史》第七章

叶孝信主编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0年版 中国通史有关部分

版本自选

第八章

宋辽金元的法律制度

学时数:4学时

教学目的和要求:了解两宋法制的指导思想,宋辽金元立法的主要内容及特点:以及宋元司法制度的特点。

重点难点:重点掌握两宋的法律思想,宋辽金元立法的主要内容及特点,《宋刑统》与《元典章》的结构特点,宋元刑罚制度的发展变化,宋代《盗贼重法》与《重法地法》的作用与影响,宋代民商事法律规范的发展。元代的四等人制度及其在刑法中的体现,宋元司法制度的特点、难点在于宋代法律的发展变化以及元代法律内容特点的理解。

知识结构:宋代的立法概况,宋代的行政法律,刑事法律,民商法律及司法制度,辽金的立法概况及特点,元代的立法概况,法律的主要内容和特点,元代的司法制度。

创新精神的培养:有宋一代,是胡适先生称为“中古的革新世纪”,在西方和日本学者中,也有不少人主张宋代是中古历史上文艺复兴和经济革命的时代,通过宋代这一主要内容的学习,掌握宋代法律的发展变化,特别是敕律之变化发展,从而使我们掌握宋代法律的发展变化中的经验与教训。

教学方法

讲授中讨论

教学内容与过程

第一节

宋代的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况

立法思想

立法概况

二、行政法律

行政管理体制

职官管理制度

行政监察制度

三、刑事法律

(一)刑法原则 “止水思源”,综合治本的原则

“严法禁”,综合为治的原则 重典治“贼盗”的原则

(二)刑罚制度

折杖法

配役

凌迟

管置

(三)主要罪名

谋反大逆罪

“造妖书妖言”罪

贪墨罪 强盗罪

窃盗罪

三、民商法律

(一)民事法律

所有权

债与契约

婚姻法

继承法

禁榷律法

四、宋代的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构

中央司法机构

地方司法机构

二、诉讼审判制度

(一)诉讼制度

(二)审判制度

法官责任

证据制度

审判制度 第二节

辽金法制概况

一、辽代的立法概况及特点

二、金代的立法概况及特点 第三节

元代法律制度

一、元代的立法概况

(一)主要法律

《至元新格》

《风宪宏纲》

《大元通制》 《元典章》

《至正条格》

(二)法律的基本形式 条格

断例

二、元代法律的主要内容特点

(一)维护民族间的不平等

(二)定罪量刑的民族差别

(三)维护僧侣特权和农业人制残余

(四)特殊的刑罚制度

三、元代的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构

中央司法机构

地方司法机构

(二)诉讼制度的特点 思考题

1、简答宋代的立法思想。

2、宋代“以敕代律”、“引例破法”的原因及后果。

3、简述折杖法的主要内容。

4、略论宋代的法官选拔。

5、简述宋代的“翻异别勘”制度。

6、略论《元典章》。学习文献

《宋刑统》窦仪等撰

吴产翊如点校

中华书局1984年版

《中国法制史》第八章

曾宪义主编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0年版 《中国法制史》第八章

叶孝信主编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中国通史有关部分

版本自选

第九章

明代的法律制度

学时数:4学时

教学目的和要求:了解明朝初年法制的指导思想,明朝的立法活动及其沿革,明代刑罚制度,民商立法的发展变化,明代的司法制度特点。

重点难点:重点掌握明初的立法思想及大明律的修订,《明大诰》与《明会典》的结构特点,明代刑罚制度的发展变化,明代民商立法的发展变化,明代司法机构的变化与“厂卫”和“会审”制度。难点在于明朝法制对于前朝法律的继承与发展所表现出来的联系与比较上。

知识结构:明代的立法概况,行政法律,刑事法律,民商法律,司法制度。

创新能力的培养:明代是中国封建社会中后期封建社会继续发展的一个重要朝代,通过明代法律制度的内容,以了解明朝法制对于社会政治,经济发展的影响。

教学方法:讲授

教学内容与过程

第一节

明代的立法概况

一、立法思想

礼法结合明刑弼教

刑乱国用重典

二、立法概况与法律形式

《大明律》

《大明令》

《大诰》

《问刑条例》

《大明会典》 第二节

行政法律

一、内阁与六部

内阁及其权限

六部机构设置

二、通政使司和廷议制度 通政使司

廷议制度

三、地方省、府、州、县制度 省

四、官吏的管理

科举与选官

考核与致仕 第三节

刑事法律

一、刑法原则

等级不平等原则

二、刑罚制度的变化

凌迟

充军

迁徙

枷号

刺字

廷杖

三、主要罪名

侵犯皇权罪

危害人身安全罪

侵犯财产

危害公共安全罪

妨害管理秩序罪

职务上的犯罪 第四节

民商法律

一、民事法规

土地所有权的形成土地买卖形式和租佃制 土有所有权的变更

婚姻与继承

二、经济法规

赋役制度

专卖制度

矿冶制度

海外贸易制度 第五节

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构

中央司法机构

地方司法机构

“厂”“卫”特务司法机关

二、诉讼制度

严厉制裁诬告行为

严禁越诉

军官军人诉讼一般不受普通司法机构管辖

三、审判制度

逐级复审制度

会审制度 思考题

1、简述明初立法的指导思想。

2、简述《大明律》和《明大浩》的主要内容。

3、试述明太祖朱元璋对赃吏的惩治。

地域管辖强调

以民间半官方组织调解“息讼”

4、论明律“重其所重,轻其所轻”的原则。

5、简述明代的司法机构。学习文献

《唐明律合编》薛允升撰

上海商务印书馆1922年版。

《中国法制史》第八章

曾宪义主编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0年版 《中国法制史》第八章

叶孝信主编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中国通史有关部分

版本自选。

第十章

清朝的法律制度

学时数:2学时

教学目的和要求:掌握清朝法制的发展概况和主要内容:了解清朝法制的时代特点,以及清朝统治者法制指导思想的时代特性。

重点难点:重点主要掌握清代“详译明律,参以国制”的立法指导思想,《大清律例》的制定与清代主要立法,清代的律例关系,清代的少数民族地区立法,清代法律内容的发展,清律对旗人特权的法律保护,以及清代的司法机构与会审制度的发展,难点在于清朝法制的朝代特点的把握上。

知识结构:明代的立法概况,行政立法,刑事立法,民事立法,司法制度。

创新精神的培养:清朝是中国传统法制走向解体的时期,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学习,使学生认识清朝法制的时代特点,进而认识固步自封,因循守旧必然落后,只有不断革新图强,才能赶上世界浩浩荡荡潮流的道理。

教学方法:讲授

教学过程和内容

第一节

立法概况

一、清初法制的指导思想

“参汉酌金”的立法思想

“详译明律,参与国制”的指导思想

二、立法概况

《大清律集解附例》的制定

从《刑部现行则例》到《大清律例》 清朝的律例关系

《大清会典》的制定

少数民族法规的制定 第二节

行政法律

一、行政组织的法律制度

内阁

军机处

总理衙门

六部、寺、院、监、府等机构

二、职守管理的法律制度

官吏的选拔

官吏的考核

官吏的监督 第三节

刑事法律

一、刑罚制度

除“五刑”以外,仍存在多种刑罚方法。迁徙、充军、发遣、枭首、凌迟、刺字、枷号、戮尸暂监候与绞监候。

二、主要罪名

侵犯皇权和危害国家安全的罪名

侵犯人身权的罪名

侵犯财产权的罪名 危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罪名

官吏渎职方面的罪名

第四节

民事法律

一、所有权的法律制度

二、债权的法律制度

三、婚姻、家庭与继承的法律制度 第五节

司法制度

一、清代的司法机关

中央三法司

地方司法机构

特别司法机构

二、清代会审制度的发展 九卿会审

秋审和朝审

热审 思考题

1、简述清代立法的指导思想。

2、简述清朝主要法典的制定及其特点。

3、简答清朝职官管理的法律制度。

4、说明清朝少数民族立法及其意义。

5、试述清朝会审制度的发展。学习文献

《中国法制史》第八章

曾宪义主编《中国法制史》第八章

叶孝信主编中国通史有关部分

版本自选。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0年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第十一章

清末的法律制度

学时数:2学时

学习的目的和要求:了解清末“预备立宪”的性质及过程;了解清末新政时期修订法律活动的内容,了解领事裁判权及司法制度的变化。

重点难点:重点掌握清末法律变迁的社会背景,预备立宪法活动及宪法文件,各部门法的修订,修律的特点和影响,以及清末司法制度的变化。难点于清末法律制度变革的社会背景的理解。

知识结构:清末法制变革概况,变法修律的主要内容,清末司法制度的变化。

创新能力的培养:使学生通过清末变法修律内容、实质的学习,认识中国近代法律制度极不平坦的道路,更加珍惜改革开放以来不易的法律制度环境。

教学方法:讲授

教学过程和内容第一节

清末法律变革概况

一、清末变法的社会背景

二、变法修律的立法活动

三、变法的指导思想及主要特点

变法的指导思想、变法修律的特点

变法修律的影响 第二节

清末变法修律的主要内容

一、清末的“预备立宪”与宪法文件

主要活动

《钦定宪法大纲》与《十九信条》

二、“官制改革”与行政法的制定 官制改革

行政法的制定

三、清末刑律的修订

《大清现行刑律》 《大清新刑律》

关于“礼法之争”

四、清末民商律的修订

《大清民律草案》

清末的商事立法 第三节

清末司法制度的变化

会审公廨

诉讼审判制度的改革

思考题

1、简述清末变法修律的社会背景。

2、简评清末预备立宪的主要活动及宪法文件。

3、简述清末修律的指导思想。

4、清末修律中的礼法之争简评。

5、评述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制度。

6、评述清末司法改革。

关于“暂行章程”

学习文献

《中国法制史》第八章

曾宪义主编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0年版 《中国法制史》第八章

叶孝信主编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中国通史有关部分

版本自选

第十二章

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的法律制度

学时数:2学时

教学目的和要求:了解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和立法思想与主要立法活动及其内容,以及临时政府的司法制度。

重点难点:重点掌握孙中山“三民主义”立法思想和“五权宪法”理论,《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的主要内容和特点,《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基本内容和历史地位,以及临时政府诉讼审判制度的改革;难点在于孙中山五权宪法性质及其权能分治理论的理解。

知识结构:临时政府的立法概况,临时政府的司法制度。

创新能力的培养:通过《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等法令的学习,认识南京临时政府法律制度的进步性及局限性,从而总结出有益的经验及教训。

教学方法:讲授

教学过程和内容

第一节

立法概况

一、主要的立法思想

“三民主义”的立法指导思想

“五权宪法”与“权能分治”理论

二、主要立法活动

宪法性文件

其他法律法规 第二节

普通司法机关

军事司法机关

一、诉讼审判制度的改革

禁止刑讯、体罚

审判公开及陪审制 司法独立

1、简述南京临时政府主要的立法思想。

2、《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3、试述《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性质、基本内容和历史地位。

4、试述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诉讼审判制度的改革。学习文献

《辛亥革命资料》中国史学会编

上海人民出版社会1957年版

《中国法制史》第十二章

曾宪义主编

叶孝信主编

北京大学出版社会2000年版 中国通史有关部分

版本自选

第十三章

学时数: 2学时

教学目的和要求:了解北洋政府制宪活动的内容与特点,北洋政府法律制度的一般特点。重点难点:重点掌握:北洋政府宪政立法的性质和主要内容,北洋政府法律制度的特点,北洋政府的司法机构和特点。难点在于北洋政府法制性质的掌握。

知识结构:立法概况及立法的主要内容,司法制度。

创新精神的培养:培养学生认识北洋政府的法律制度的封建性,买办性的特点,使学生深刻理解当代民主制度的真正理念。

教学方法:讲授

教学过程和内容

第一节

立法概况和立法的主要内容

一、立法思想及原则

沿袭清末立法

粉饰专制独裁统治 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二、主要内容

(一)宪法性文件

《中华民国宪法草案》

《中华民国约法》

(二)部门法律的修订

法律原则与特点

行政法律的修订 刑事法律的修订

民商法律的修订 诉讼法律的修订

军事刑法与军人诉讼 第二节

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构

普通法院组织

兼理司法法院 特别法院

平政院

二、诉讼审判制度

运用判例和解释例

四级三审制

县知事兼理司法 军事审判取代普通审制

思考题

1、简述北洋政府“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的主要特点。

2、简评“袁记法法”。

3、简述北洋政府《民律草案》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4、简述北洋政府的司法机构。学习文献

《中华法制史》

第十三章

曾宪义主编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中国法制史》

第十五章

叶孝信主编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版 中国通史有关部分

版本自选

第十四章

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律制度

学时数:4学时

教学目的和要求:了解南京国民政府的立法体制及原则,掌握“六法全书”的法律体系及其主要内容;了解南京国民政府司法机构的组织。

重点难点:重点掌握南京国民政府的立法体制与“六法全书”体系,《中华民国宪法》的主要内容与特点,行政法律的基本内容,民商法及其编制特色,刑事立法的基本内容,司法机构及司法活动的特点。难点在立法体制的理解。

知识结构:

立法概况

主要法律内容

司法制度

创新精神的培养,培养学生进行深入分析这一时期的法律内容在什么方面大量吸取西方国家的立法精神,哪些地方则又保留许多封建的法律传统。

教学方法:讲授及提示性教学

教学过程和内容

第一节

立法概况

一、立法概况

立法体制

立法体系

立法阶段 第二节

主要法律内容

一、宪法

《训政纲领》

《训政时期约法》 《中华民国宪法草案》

《中华民国宪法》

二、行政法

《国民政府组织法》

单行法规

三、民法

编制体例

民法结构及内容

四、刑法及其关系法

《中华民国刑法》

《中华民国新刑法》

特别刑事法规

五、民事诉讼法

立法概况

内容特点

六、刑事诉讼法 立法概况

内容特点 第三节

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构

普通法院系统

特种刑事法庭 兼理军法司法院

二、普通法院诉讼审判制度

三级三审制

公开审判制

陪审与辩护制 审检分署制

三、特务机构及其活动 主要组织

活动特点 思考题

1、简述国民党的立法体制。

2、何谓“六法全书”?

3、简述《中华民国宪法》的基本内容和特点。

4、简述南京国民政府的民法内容。

5、简述南京国民政府刑事法律的内容及其特点。

6、简述南京国民政府普通法院诉讼审判制度的主要内容。学习文献

《近代中国法制演变研究》

罗志渊著

正中华书局

《中国法制史》第十四章

曾宪义主编

叶孝信主编 中国通史有关部分

版本自选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第十五章

新民主主义时期人民民主政权的法律制度

学时数:2学时

教学目的和要求:了解人民民主革命各历史时期人民民主政权法制和发展概况;认识革命根据地法治的经验教训及重要历史意义。

重点难点:重点掌握《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的内容、特点及意义,《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与《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的主要内容,根据地时期的婚姻、继承立法的主要内容及特点、意义。根据地时期刑事立法的主要内容及其特点、意义,“五四指示”和《中国土地法大纲》的主要内容。根据地时期司法机构的发展变化与诉讼,调解制度的主要内容,难点主要表现在这一时期各方面政策的发展变化上。

创新精神的培养:通过掌握革命根据地法制的发展概况,总结经验,深刻认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曲折性,培养学生建立起为现代法制建设而努力奋斗的信念。

教学方法:讲授

教学过程与内容

第一节

工农民主政权的法律制度

一、宪法性文件和政权组织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苏区的政权组织

二、土地法规的制定

土地法的三个发展阶段主要内容和意义

三、刑事立法法

立法概况与立法原则

犯罪种类

刑罚制度

四、劳动立法

五、婚姻立法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的制定

婚姻的主要内容

婚姻法的意义

六、司法制度

司法体制

审判原则

审级制度 第二节

抗日民主政权的法律制度

一、宪法性文件和政权组织

《施政纲领》和《人权条例》的制定及意义

二、土地立法

主要土地法规

主要内容

三、刑事立法

刑法原则的发展

刑法主要内容

四、婚姻立法

主要婚姻立法

主要内容

五、劳动立法

主要法规

主要内容

六、司法制度

司法机构

诉讼与审判制度

第三节

解放区人民民主政权法律制度

一、宪法性文件和民主政权的建设 宪法性文件

地方人民政府的成立

三、刑事立法

犯罪种类

主要任务及原则

刑罚制度的变化

四、经济立法

五、司法制度

人民法院的建立

法制原则 思考题

1、《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的内容、特点及意义。

2、《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与《陕甘宁边区保障人权财权条例》的主要内容。

3、根据地时期婚姻立法的主要内容及其特点意义。

4、《中国土地法大纲》的主要内容。

5、马锡王审判方式与人民调解制度的主要内容。学习文献

《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法制文献选编》

韩延龙,常兆儒编

中国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81年版

《中国法制史》第十五章

曾宪义主编

叶孝信主编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中国通史有关部分

版本自选

法制工作报告 司法考试中国法制史复习资料篇五

一、名词解释:

1、“六礼”[p29] “六礼”是西周婚姻成立的条件,依次包括纳采(男方请媒人向女方送礼品求婚)、问名(男方请媒人问女子名字、生辰,卜于宗庙,请示吉凶)、纳吉(卜得吉兆后即定婚期)、纳征(又称纳币,男方使人送聘礼到女方)、请期(商请女方择定婚期)、亲迎(男子奉父命亲去女家迎接,男先归,候于门外)。

3、“五听”[p30] 西周时期法官审讯的一种方法,通过察言观色,以注意当事人表情,分为“辞听”(理屈则言语错乱)、“色听”(理屈则面红)、“气听”(无理则喘息)、“耳听”(理亏则法官话听不清)、“目听”(无理则双目失神)五种,故称之为“五听”。

4、《法经》[p51] 《法经》共有六篇,分别为《盗法》、《贼法》、《网法》、《捕法》、《杂法》、《具法》,是当时最完备的封建成文法典,也是秦、汉律的蓝本。

5、“廷行事”[p71] “廷行事”即法庭成例,实际上为判例法,既可补法律文件之不足,又可修改法律规定,是秦朝的一种独立的法律形式。

6、乞鞫[p88] 乞鞫即要求重新审判,当事人不服判决的,可在法定时间内请求复审,起源于秦,继承与汉的案件复审制度,汉代以三月为限。

7、“亲亲得相首匿”[p116] “亲亲的相首匿”是指在直系三代血亲之间和夫妻之间,除犯谋反、大逆外,均可相互隐匿犯罪行为,而且可以减免刑罚。

8、《张杜律》[p124]《晋律》颁行后,张斐、杜预两大律学家为之作注,经朝廷批准,颁行天下,与《晋律》具有同等效力,称之为《张杜律》。

9、“准五服以制罪”[p128]即对于亲属之间的相互犯罪,根据五种丧服所表示的远近亲疏关系来量刑定罪。即服制愈近,对以尊犯卑者处罚愈轻,对以卑犯尊者处罚愈重;服制愈远,则与此相反。

10、“翻异别勘”[p194]是指罪犯翻供时,该案即不得再由原审法官审理,而必须更换法官。不仅如此,回避的范围不仅限于法官,原审官署亦必须回避,甚至原羁押场所也要回避。

11、《大诰》[p220] 《大诰》是一部以惩治官吏犯罪和豪强犯罪为主要内容的刑事特别法,是朱元璋“重典治世”的产物。朱元璋在位期间,坚持律、诰并行的方针,后又将《大诰》重要条目载入律中,使《大明律》的处刑明显加重。直到明中叶,才将律后附诰废而不用。

体现。

13、“朝审制度”[p251]

审由中央各部院长官负责进行,时间略迟于秋审,于每年霜降后十日进行,冬至前复审完毕。

藻掩盖军阀专政的实质,并以中央与地方分权为借口,平衡军阀之间的关系。

15、平政院[p314]

大总统之下设平政院,为北洋政府设置的行政法院,审理行政官吏之违法或不正当行为,就行政诉讼法及纠弹事件行使审判权,设院长1人,评事15人,不设地方相应机构。

16、六法体系[p321]

相关判例、解释例等。

17、“马锡五审判方式”[p370]

“马锡五审判方式”是一种革命根据地的诉讼方式,体现了实事求是、严格依法办案的精神,深入群众调查研究,依靠群众办案的精神,对新中国的法制建设产生了深远影响。

二、简答:

1、西周的婚姻家庭制度:[p27]

(1)设立婚姻管理机关

(2)限定最迟结婚年龄

(3)实行形式上的一夫一妻制

(4)遵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5)经过“六礼”

(6)贯彻“同姓不婚”原则

(7)规定休妻和限制休妻的条件

些原则。

特点:

一、《法经》以保护封建私有财产为首要任务。

二、《法经》是维护和巩固封建政权的工具。

三、《法经》体现了重刑主义的精神。

四、《法经》维护了新的封建等级。

五、《法经》在编纂体系上开创了编纂完整的成文法典的新体系,改变了过去单项诏令、法规重叠不齐、规范不一的局面。

基本任务等特点。

3、文景刑罚改革的意义[p104]

文景时期的刑罚改革是封建法律制度发展进步的产物,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

首先,正式废除了肉刑。肉刑作为奴隶制时期主要刑罚制度,是一种极其野蛮的酷刑,文景时期的刑罚改革不仅使刑罚制度由极端野蛮向相对人道转变,消除了奴隶制法律制度的残余影响,推动了封建法律制度的发展,而且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与经济的恢复。

其次,明确规定了劳役期刑与笞刑刑制。汉朝的法定刑罚主要为财产刑、劳役刑、笞刑及死刑,缩短了劳役期刑,减轻了笞刑强度。这不仅使刑罚制度进一步向宽缓方向发展,也为后世封建五刑制度的确立奠定了基础。

总之,西汉文景时期的刑罚改革,是我国社会从奴隶制过渡到封建制之后在法律制度上的一次重要改革,也是我国社会从奴隶制过渡到封建制之后在法律制度上的一次重要改革,也是封建刑罚由残酷向文明转化的重要标志,是刑罚制度发展史上的巨大进步。尽管改革有争议和反复,但改革逐步实现了其目标,总的趋势还是前进了一大步。

4、“亲亲得相首匿”原则内容及特点:[p116]“亲亲得相首匿”,是指在直系三代血亲之间和夫妻之间,除犯谋反、大逆外,均可相互隐匿犯罪行为,而且可以减免刑罚。

“亲亲得相首匿”是贯彻儒家法律思想的直接结果,对其后的封建刑事立法产生了重大影响,为此后历代封建法典所继承。

5、“准五服以制罪”的含义及原则[p128]“准五服以治罪”即对于亲属之间的相互犯罪,根据五种丧服所表示的远近亲疏关系来量刑定罪。即服制愈近,对以尊犯卑者处罚愈轻,对以卑犯尊者处罚愈重;服制愈远,则与此相反。在这里,实际体现了儒家所提倡的三纲五常的道德观念,反映了“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的父权、夫权思想,强调了上下尊卑、贵贱、亲疏的封建等级秩序。因此,它是刑罚确立的标准。以及整个法律制度进一步儒家化的重要表现,并对后世隋、唐、宋、元、明、清各代的封建制度产生了重要影响。

6、唐律中“类推”与明朝相比有何异同[p155]唐律中“类推”,就是对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的犯罪行为,可以按照最类似条款比照定罪的规定。《名例律》云“诸断罪而无正条,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应入罪者,则举轻以明重”,意思为在免除刑事责任时,可以举重罪以比照轻罚,对轻罪之处理办法自然明确;在决定应负刑事责任时,可以举出轻罪已比较重罪,对重罪之处自然明确。

而明律中《大明律》规定:“若断罪无正文,引律比附。应加,应减,定拟罪名,转达刑部议定奏闻”,明确确立了“比附”类推的原则,这是对唐律的一个发展。

7、“同居相隐不为罪”的内容及意义[p156]

唐《名例律》规定:“诸同居者,若大功以上亲,及外祖父母,外孙,若孙之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为隐;部曲奴婢为主隐,皆勿论。即泄露其事及语消息,亦不坐。”即相互之间可以隐瞒其罪行而不予追究,就是为罪犯通风报信,令其隐蔽逃亡时,亦不负刑事责任。

同居相为隐的目的在于维护封建宗法制度和伦理道德,并进而巩固以专制家长为首的封建家庭。

8、唐涉外案件的处理与明有何异同[p156]唐《名例律》规定:“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依法律论。”《疏议》曰“化外人,谓蕃夷之国,别立君长者,各有风俗,制法不同。”体现了唐朝在处理涉外案件时使用属人主义和属地主义相结合的原则。

而明朝《大明律》规定:“凡化外人犯罪者,并依律拟断。”体现了明朝在处理涉外案件时采取的仅是属地主义原则。

9、《钦定宪法大纲》内容及评价:[p262] 内容:

《钦定宪法大纲》包括两部分内容,分别为君上大权和臣民权利义务。

“君上大权”主要包括:

一、皇帝行使对帝国的最高统治权;皇帝的神圣尊严不可侵犯。

议会之权,总揽司法权等。

三、皇帝拥有统帅海陆军的权利和外交权等

“臣民权利义务”概括性的规定了民众享有的权利以及应承担的义务。其权利包括:任命文武官吏和议会议员的权利;言论、著作、出版及集会、结社权;诉讼权;财产不受无故侵犯权;非按照法律规定不受逮捕、监禁及处罚。其义务包括依法纳税、服兵役、遵守国家法律等。

评价:

《钦定宪法党纲》所确立的君主立宪政制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不失民主政治的成分,对当时人们思想起了不小的冲击。但其未给人民带来民主权利,只是使君权宪法化,因而激起朝野的不满,立宪派也大失所望。

它虽带有浓厚的封建性,与旧有的传统法典不同,打破了中华法系的传统结构,使宪法作为根本大法独立于刑法、民法等普通法之外,规定了国家与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

10、《中华民国民法》的特点:[p328]

《中华民国民法》为实体法,采用大陆法系的立法方式,共分为总则编、债编、物权编、亲属编及继承编五编,直接规范人民私权利之各种法律要件及法律效果,而非程序性的法律,采用“民商合一”编订体系,在提倡“国家本位”维护私有财产的同时,又竭力维护礼教纲常。

三、论述:

1、唐律的主要特点及其历史地位

主要特点:

(一)“一准乎礼,而得古今之平”

所谓“一准乎礼”,即完全以儒家礼教纲常作为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定罪量刑的理论依据。唐律实现了“礼”与“法”的合流,为封建纲常法典化的典型代表。其具体表现有三,其一,以礼为立法依据;其二,以礼为量刑标准;其三,以礼注释经典。由于唐律使礼与律密切结合在一起,所以使西汉以来经久不衰的引经决狱之风因失去存在的必要而基本终结。

(二)以形为主,诸法合体。

中国法典自《法经》始,经秦汉发展一直到隋唐一直是以刑法为主要内容,同时包括民事、婚姻、继承以及行政诉讼等方面法律法规。《唐六典》制定后,虽然将行政法规作为独立法典,但由于刑法典和行政法典相互重复和渗透,再加上民事、婚姻、诉讼仍作为刑法典的部分内容,所以唐律仍然是以刑为主,诸法合体的结构特点。

(三)科条简要,繁简适中,立法技术完善。

规范,逻辑严谨,疏议明确,立法技术空前完善。

历史地位:

唐律不仅是唐朝实行统治的重要工具,而且对以后各封建王朝的立法也产生了深远影响。五代沿用唐律,宋朝的《宋刑统》是唐律的翻版,明朝的《大明律》以唐律为蓝本,清朝的《大清律》基本上也与唐律相同。

唐律的影响不仅限于中国国内,而且还扩大到亚洲的许多国家。朝鲜《高丽律》的篇目、内容与唐律相似。日本在公元761年编纂的《大宝律令》以唐律为蓝本。越南在公元1024年颁布的《刑书》和公元1401年制定的法典,也都大量吸收唐律的内容。此外,硫球和西域的古代立法也都受到唐律的影响。

由于唐律的内容科学、完善及其在中外法制史中具有重要的地位,所以唐律是中国封建法典的楷模。

2、《临时约法》主要内容、特点及意义

主要内容:

1)关于国体的规定。《临时约法》确定中华民国为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规定:“中华民国由中华人民组织之”;“中华民国主权属于国民全体”。这两条规定确定了人民在国家中的主权地位,否定了几千年一贯的封建专制制度。约法第三条规定,“中华民国领土为二十二行省,内外蒙古、西藏、青海”,明确了中华民国的主权范围,这条规定反对帝国主义的侵略政策和国内反动势力的分裂活动,维护中国的独立、统一和领土完整。

2)关于政体的规定。确立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国家机构,《临时约法》根据资产阶级的三权分立原则规定:“中华民国以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国务员、法院,行使其统治权”;参议院由各地方所选派之参议员组成,行使决议全国法律、预算、决算、税法、币制、公债等立法权并有弹劾大总统和国务员之权;临时大总统、副总统由参议院选举产生,临时大总统行使总揽全国政务、公布法律、发布命令、统帅军队等行政权;法院由临时大总统和司法总长分别任命的法官组成,行使审理民、刑诉讼等司法权。

3)关于人民民主自由的规定。规定人民民主自由权利,《临时约法》规定:“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人民享有人身、家宅、财产、营业、言论、著作、刊行、集会、结社、通讯、居住、迁徙、新教等自由;人民享有请愿、陈诉、诉讼、考试、选举、被选举等权利;人民有依法纳税和服兵役之义务。

4)关于保护和发展资本主义经济的规定。确认保护私有财产和发展资本主义的方针,《临时约法》规定:“人民有保护财产及营业之自由”,从而宣告了私有财产的不可侵犯性和人民经营资本主义商业的自由。

主要特点:

1)实行责任内阁制。《临时约法》规定:总统任命国务员须得参议院之同意,“国务员辅佐临时大总统负其责任”,“国务员于临时大总统提出法律案、公布法律及发布命令时,须副署之”,以便用内阁牵制袁世凯对临时大总统权利的行使。

2)扩大参议院权利,相对缩小临时大总统的权利。《临时约法》规定:大总统在行使宣战、媾和、缔结条约、任命国务员等重大权利时,必须得到参议院的同意,参议院有弹劾临时大总统,以便用参议院限制袁世凯对临时大总统权利的行使。

3)规定严格的修改程序。《临时约法》规定:“本约法由参议员三分之二以上或临时大总统之提议,经参议员五分之四以上出席,出席员四分之三之可决,得增修之。”这种严格的修改程序是为了防止袁世凯擅自更动和破坏《临时约法》。

重要意义:

《临时约法》是中国历史上仅有的一部资产阶级共和国宪法性质的文件。他肯定了辛亥革命的胜利成果,宣判了中国几千年来封建帝制的死刑,反映了资产阶级的愿望和利益,确立了资产阶级共和国的各项原则和制度,代表了中国社会发展的趋势,顺应了人民群众的民主主义要求,所以是一部民主的进步的革命的法律。

四、案例分析

分析“春秋决狱”判决案件

附:春秋决狱佚文评析

附:《论文景帝刑制改革的思想渊源与历史价值》

《试述唐律的历史地位及其在吏治方面的实践》

《试评临时约法的历史地位及其影响》

《春秋决狱佚文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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