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劳动合同制人员管理办法(通用20篇)

时间:2023-11-07 作者:笔尘热门劳动合同制人员管理办法(通用20篇)

劳动合同的内容应当明确,不能含有违法、不合理的条款。以下是一些劳动合同的范文,供您在撰写劳动合同时参考和借鉴。

热门劳动合同制人员管理办法(通用20篇)篇一

第一条为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结合我公司的实际情况,建立一套适应本公司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业技术人员,系指按照专业技术(备注:不做学历限制)编制在生产、质量和技术部门的相应岗位的从事专业技术及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本公司成立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小组,包括生产质量负责人(专门负责生产的副总)、生产、质量、研发和行政部的相关人员组成,其中生产质量负责人负责管理,行政部负责协调和实施。

第四条人员配置应和所开展的工作相适应,应事先明确该项工作的设计任务,同时预测其难度和工作量,这样可以基本做到不浪费人才,充分发挥实验技术人员的作用。

第五条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小组在定员、定编基础上,确定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合理比例;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推荐;专业技术人员的聘用;专业技术人员的年度及任届期满考核工作的审查。

第六条各部门提出技术人员补充计划,经人事部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小组评审后,报公司相关领导审定。

第七条技术人员必须参加部门每年一度的考核。

第三章专业技术职务管理。

第八条专业技术职务,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置的有明确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并需要具备相应的业务知识和技术水平才能担负的专业技术工作岗位。

第九条各部门应制定专业技术职务的岗位职责,各级职务均应具备指导下级职务工作的能力,负有为公司培养人才的职责,任期内应具体负责指导一名下一级职务人员的工作和业务学习。

第十条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设置,根据所承担工作任务的不同,按照四级进行分类管理。他们是:高级工程师(高级实验师)、工程师(实验师)、助理工程师(技术员)、技术工人。各岗位的任职资格由聘任小组审查确定,专业技术人员通过参加考试、评审等形式获取的各级各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含国家政策规定范围内通过考试获取的和职称聘任可以挂钩的职业、执业资格获得者)都可以作为参考。

(一)高级工程师(高级实验师)岗位职责:

1.具有较系统和坚实的基础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对本专业有较深入的研究、掌握本专业发展前沿状况。

2.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能解决工作的复杂问题,成绩显著。

3.主持或组织实验课题的研究,及时更新实验内容和改革实验方法,指导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解决本学科实验技术中的疑难问题。

(二)工程师(实验师)岗位职责:

1.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了解本专业学科技术动态,结合实际制定研究技术计划,规划,能发现工作中的问题,进行分析和总结。

2.在高级技术人员的指导下,负责所开展项目一个方面的实验技术工作。根据项目研究和试验任务,不断更新实验内容,改革实验方法,提高研究质量。

3.参加新开实验方案的制订和设计,开展预备实验,并写出详细的实验报告。

4.负责实验室的日常管理工作;积极主动地完成实验室交给的各项任务。

(三)助理工程师(技术员)岗位职责:

1.比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对本专业的一般技术工作进行总结分析,在工作中做出一定成绩。

2.在中、高级技术人员的指导下,根据研究任务,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参加实验的预做,并写出实验报告;并对实验结果进行常规分析和处理和各种报表的统计工作。

(四)技术工人岗位职责。

1.初步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能承担本专业一般的技术工作。

2.在有关技术人员的指导下,了解本实验室有关实验的原理和技术,负责一般性技术管理工作。

第四章考核。

第十一条对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平时考核与晋升考核、年度考核与聘期届满考核相结合的考核办法。

第十二条按照公司的要求,定期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人事部门存档,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评审、晋升、奖惩的主要依据。

第十三条对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由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小组和各部门共同负责,要注意听取各方面的意见,提高考核工作的透明度。

第十四条对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分为月度考核和年度考核。月度考核内容包括专业(技术)人员的出勤、履行岗位职责等,月度考核由专业(技术)人员所在部门负责,和本月的浮动及效益工资挂钩。

年度考核以月度考核为基础,着重对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绩效进行考核,对其专业水平进行评估。年度考核由管理小组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所在部门具体实施。

第十五条考核以专业技术人员履行岗位职责的工作业绩为主要内容,实行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根据不同专业的工作特点确定考核指标,制定考核标准,重点考核工作数量、质量、效果、实绩、成果及所反映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

第十六条考核方法。

根据不同的工作性质,至少实行一年一聘用,半年一考核。聘任原则上每年安排一次,一般在专业技术人员上年度考核的基础上,于次年的上半年进行。

(一)考核原则:注重实绩,客观、公正、公开性原则。

(二)考核范围:已被聘任,任命的各系列专业技术人员。

(三)考核目标:专业技术人员聘任、任命到相应岗位后的工作优劣,贡献大小。

(四)考核内容:

业绩(定量)考核和工作表现(定性)考核,其中定量考核占80%,定性考核占20%。从德、能、绩、勤四个方面进行考核,即履行岗位职责,完成专业技术任务的数量、质量,实绩,效益,补充新的专业技术知识,以及工作态度,敬业精神。

(五)考核标准:以百分制计算,思想品德10分;全面履行了岗位职责20分,完成专业技术任务60分,通过各种途径补充专业技术知识10分。

(六)考核程序:自我总结,被指导人评价,群众评议,部门评价和考核小组评价。

(七)考核结论:95分以上为优秀,80—94为称职,60---79分为基本称职,59分以下为不称职。

(八)聘期管理:打破聘任终身制,凡考核结论为不称职者,将对其实行低聘或解聘,没有受聘或受聘后又被解聘者,均不享受相应的职务工资待遇。

第十七条考核结果处理。

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3个等次,其中“优秀”等次的比例一般为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10~15%。

对专业(技术)人员的激励分为物质激励和非物质激励,物质激励包括提高岗位工资、职务/岗位工资等;非物质激励包括提供培训机会、带薪休假等。

考核为优秀的专业技术人员,按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还提供包括荣誉性疗养与体检、职务消费(指差旅费补助)等。

第十八条公司每年进行一次先进个人的评选活动,以鼓励在工作做出突出成绩的个人。

第五章待遇。

第十九条受聘担任各级各类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享受相应岗位的工资、福利等有关待遇,如社保、医保等。

第二十条工资。本公司工资主要由以下三部分组成工资构成:岗位基本工资、职务/岗位工资和效益工资。其中工龄工资、社保医保、医疗补贴、交通住房、午餐补贴另计。详见:专业技术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医疗。公司每1~2年对专业技术人员作一次全面身体健康检查。

第二十二条住房。本公司不直接提供住房(或宿舍),会根据不同的岗位,发放不同的住房补贴,工作期满1年且考核合格后,会为其购买住房公积金。特别优秀的,另行解决。

第二十三条休假。在尽可能不影响工作的情况下,各部门应采取措施,保证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法定的休假时间,同时参照本公司《员工手册》安排带薪年休假等。

第六章继续教育。

第二十四条继续教育可根据不同的培训对象和培训内容,采取不同形式,多层次、多渠道地进行。如参加国内外有关高校或培训基地的进修、培训和各种学术会议等,鼓励专业技术人员业余自学。

第二十五条凡申请参加培训的专业技术人员,须热爱本职工作,且在本岗位上至少工作满一年,经所在部门同意,报技术人员管理小组批准后方能报名或报考参加学习、培训。

第二十六条凡批准参加学习培训的人员,必须遵守培训单位的规章制度,认真学好规定的课程。学习成绩表、鉴定表、结业证明(复印件)等材料应及时送交认识部门存入本人业务档案,以作为今后业务考核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七条继续教育的费用若由公司提供,则应和公司签订书面协议,协议应当规定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后回单位服务的最低年限和违反合同所应承担的责任。受教育人员必须服从需要,安心本职工作,至少在实验技术岗位上工作三年(含三年)以上。凡不满三年要求辞职的员工,应一次性返回相应数额的培训费,方能办理有关手续。

第七章流动。

第二十八条试用人员经试用考核合格后,可转为正式员工,并根据其工作能力和岗位重新确定职务等,享受正式员工的各种待遇;员工转正后,试用期计入工龄,试用不合格者,可延长其试用期或决定不予聘用,对于不予聘用者,不发任何补偿费,试用人员不得提出任何异议。

第二十九条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

不同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由各部门根据岗位设置和考核情况,从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中择优聘任。

(一)对国家教委承认的正规全日制院校毕业生(不含“五大”毕业生)见习期满,经考核合格即可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上述各类毕业生应由部门对其德、能、勤、绩进行全面考核,认为合格后方可聘任。

(二)专业技术职务的聘期一般不超过1年,如工作需要,考核合格可以续聘。

第三十条对聘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解聘或低聘:

(一)不履行岗位职责,不完成任务,经教育不改者;。

(二)考核不称职者(个人主观原因不参加考核者,按不合格对待);。

对被解聘、低聘的人员,应按新岗位重新核定其工资等待遇。

第三十一条兼职人员的管理。由于工作需要,本公司需外聘一些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公司业务工作。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1.不应聘任与本单位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其它可能影响公正办事的人员。

2.兼职人员应认真做好工作或者积极承担本单位分配的任务。

3.兼职人员不得承担本单位的科技攻关或本单位重要任务。

4.兼职人员应遵守公司的一切规定照章办事。

第三十二条辞职。辞职需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程序办理手续,不得擅自离职,否则按自动离职处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专业技术人员,其辞职必须经过批准:

1.承担公司重点科研项目的负责人和业务骨干。

2.与所在单位订有合同,而未能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三十三条辞退。

(一)单位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经教育无效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辞退:

2.违犯工作规定或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

3.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的;。

4.损害单位经济权益,造成严重后果以及严重违背职业道德,给单位造成极坏影响的;。

5.部门进行撤并或缩减编制需要减员,本人拒绝组织安排的;。

6.其它。

(二)专业技术人员在下列情况下,单位不得辞退:

1.因公负伤、致残,丧失劳动能力的;。

2.妇女在孕期、产假及哺乳期内的;。

3.享受休假待遇的人员在休假期间的;。

4.患绝症、精神病及本专业职业病的;。

5.符合国家规定其他条件的。

(三)辞退专业技术人员,由部门负责人领导提出书面意见,说明辞退理由和事实依据,按人事管理权限办理辞退手续。

第八章退、离休管理。

第三十四条专业技术人员退休,是指工作到一定年限,达到规定年龄,按规定退出现职,由公司给予适当的生活保障金,并妥善安置和管理。

第九章优秀专业技术人才管理。

第三十五条优秀或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是指特定的时间段,对公司新产品研究、生产工艺完善等做出突出贡献,且经过验证,取得很高经济效益的工作人员。

第三十六条优秀专业技术人员应由公司人事部统一管理,其所在部门负责对日常管理,落实应享受的待遇,了解他们的工作、学习、生活等方面的情况,及时向公司汇报意见和要求,帮助他们解决存在的具体问题和困难等。

第三十七条享受公司特殊津贴人员的管理。经公司批准享受特殊津贴的专业技术人员。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停发或取消特殊津贴:

1.未经公司同意,长期不归者,停发特殊津贴;。

2.丧失或违背享受特殊津贴所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者,取消特殊津贴。

停止或取消特殊津贴,应由技术人员管理小组提出处理意见,报公司人事部门审批。

第三十八条学术和技术带头人。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技术人员管理小组负责统一管理,所在部门负责其日常管理。凡涉及学术和技术带头人的工作调动、奖惩和健康状况等重大变化情况,其所在部门应及时向技术管理小组汇报。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各部门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条本规定未尽事项,按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今后公司若有新的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本规定由公司技术人员管理小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热门劳动合同制人员管理办法(通用20篇)篇二

为了配合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全员聘用合同制度的推行,规范事业单位编外自主用人,根据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和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编办《关于推进市事业单位机构和人事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事业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本市各类事业单位(不含财政经费全额供给的事业单位)根据一定时期工作任务及业务延伸发展的实际需要,在核定的编制以外,自主聘用6个月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的前提是不增加市财政支出经费,受聘人员的工资和各种福利,由聘用单位自筹解决。同时,要坚持“机构优化、按需聘用、手续完备、用工规范”的原则和回避制度,根据岗位要求择优聘用。

被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具备拟聘岗位所需的学历、职称和能力水平。

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一律实行聘用合同制,聘用合同一年一签,聘用合同期最长不超过三年,合同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或解聘。聘用合同由应聘人员与聘用单位双方签订,使用市人事局统一印制的聘用合同书。

聘用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都必须到市人才服务中心办理鉴证手续。解聘人员和聘用合同期满不再续聘人员可到市人才市场自主择业或自谋职业。

编外聘用人员的工资及各种福利待遇,可参照聘用单位同等条件编内工作人员的标准执行,也可由双方议定,但不得低于全市最低工资标准。其档案工资由人事代理部门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核定,聘期内由聘用单位按国家政策规定为期办理养老保险等手续。

编外聘用关系一经确立,受聘人员的.人事档案关系统一由市人才服务中心实行人事代理,受聘人员参加所在事业单位的年度考核,考核结果由市人才服务中心归入本人档案,作为用人单位续聘、解聘、奖惩的重要依据。

实行人事代理的编外聘用人员,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由人才服务机构代为申报职称评审、考试,实行评聘分开。聘期内发生人事争议,可向聘用单位的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调解,也可依据有关规定向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调解和仲裁。

事业单位需要编外聘用人员,可先向市人才服务中心提出,经研究同意,再签订聘用合同,办理人事代理手续。人事代理部门按规定提供有关服务事宜。

热门劳动合同制人员管理办法(通用20篇)篇三

2.1为规范公司待岗员工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2.待岗员工范围

2.1珠海红塔仁恒纸业有限公司前山工厂与高栏工厂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由于以下原因而造成暂时中止工作的:

2.1.1 按照公司绩效考核管理制度,在部门内月工作业绩连续三次考核不合格或全年累计四次考核不合格的中层管理人员以下的员工。

2.1.2在公司聘任周期内,年终综合工作业绩考核不能达到公司要求的中层管理人员。

2.1.3在原岗位上被竞聘落聘的中层管理人员。

3.职责分工

3.1 待岗员工原所在部门:负责对需待岗的员工做出工作考核评价以及处理意见。

考核评价,做出是否胜任岗位要求的结论。

3.3 人力资源部:负责待岗员工处理程序整个过程的协调、实施并监督考核的管理工作。

3.4运营管理部:负责在待岗员工处理过程中提供相关的法律事务支持。

4.待岗员工处理程序

4.1 待岗员工申报:由待岗员工所在部门填写《待岗审批表》(附件一),经待岗员工本人签字后向人力资源部申报。

4.2 待岗员工确认:人力资源部对用人部门申报的待岗员工,需要进行了解调查核实其情况,完成审批程序后以书面通知(见附件二)的形式通知其待岗员工到人力资源部报到(依据通知书上的报到时间报到,若过期未报到者,则按照公司《员工奖惩条例》处理)。

4.3 待岗员工培训:人力资源部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待岗员工专业特长和岗位意向制定短期的内部再培训计划(培训时间、培训内容、培训的其它事项等详见培训计划书)。

4.4 待岗员工试岗推荐:待岗员工培训结束后,人力资源部负责为其寻找意向接收部门。

4.5 试岗:找到意向接收部门后,人力资源部应安排待岗员工试岗(试岗期限不超过三个月),并办理转岗手续。(如果待岗员工不接受新的岗位工作安排,则解除劳动关系)。

理:

4.6.1 对于待岗员工经培训与试岗后仍不能胜任工作岗位的,则按照国家有关劳动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关系。

4.6.2对于待岗员工经培训与试岗后胜任工作岗位的,则安排正式上岗。

注:待岗员工可在公司内相关部门自行联系工作岗位,但必须执行4.5、4.6的步骤。

5.待岗员工待遇

5.1 待岗培训期间和试岗期间

5.1. 待岗培训期间和试岗期间:不再保留待岗员工原岗位工资待遇,只发放原工资总额中的岗位工资(需扣除其绩效工资等部分),但绝对数额最低不低于珠海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水平(个人应缴交的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的部分由其本人缴交),其岗位工资不参与绩效考核。

5.1.2 待岗员工工资以外应享受的福利待遇与在岗员工一致,公司仍承担员工社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的.缴费。

5.1.3 待岗员工原专业技术职务、行政职务随之解聘,胜任新岗位工作后重新进行定义。

5.2 试岗期满合格后

5.2.1试岗期满胜任工作岗位的,根据重新评聘后的专业技术职务或行政职务重新评定工资级别。

6.相关规定

6.1 待岗员工必须按时上、下班,刷卡考勤。

6.2无故不出勤、不参加待岗培训和按公司要求试岗者,按照公司《员工奖惩条例》处理。

6.3 待岗员工在待岗期间必须遵守公司的一切规章制度。

7.附则

7.1本办法作为《员工退出管理实施办法》的支持性文件。

7.2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和制订与修订。

第一条待岗员工范围

待岗员工系指与公司有劳动关系并在失去岗位时劳动合同期未满的员工。

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实行待岗:

(二) 在竞聘中未能上岗的员工;

(三)因违纪或绩效考核不合格等各种个人原因但又未达到解除劳动合同条款的员工。

劳动模范、现役军人家属、单独抚养子女的单亲家庭、夫妻双方已有一方下岗(或失业)的员工或在集体合同中有明确规定不下岗的,从其规定。但因严重违纪或考核不合格等个人原因的除外。

第二条待岗员工人事关系管理

员工被确定为待岗的次月起,其人事关系转入存续公司。公司人力资源部为待岗员工提供上市公司内部岗位缺员信息和根据缺员岗位需要提供定向转岗培训等机会。

第三条办理待岗的程序

(一)  确定员工待岗,均应履行以下程序:

批准待岗后,由人力资源部门办理员工待岗相关手续。

2、  已确定待岗的员工如不同意待岗,可申请解除劳动合同。

(二)  各级人力资源部应及时组织待岗员工填写《北京市分公司员工待岗登记表》,并按管理权限与待岗员工签订《北京市分公司员工待岗协议书》,签发《北京市分公司员工待岗通知书》。在每月月底前将人员变动情况、面谈表、登记表等各项相关材料及时上报公司人力资源部。

(三)  以上所有程序,均应严格采用书面形式并有甲乙双方签字。

(四)  待岗员工应持《北京市分公司员工待岗通知书》在5个工作日内到存续公司报到。

第四条 待岗期间收入待遇

自员工签订《北京市分公司员工待岗协议书》的次月起,兑现待岗待遇。

(一)员工待岗期间,洗理费、书报费、住房提租补贴按原标准发放;技术津贴、交通费、通信费、餐补停发。

(二)员工待岗第一年,岗位工资、年功工资按原标准发放,奖金停发。

(三)员工待岗一年以上,按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发放生活费;年功工资按原标准发放。各项发放金额合计,扣除“四险一金”后,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到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

第五条 待岗员工重新上岗

(一)各单位应及时将缺员岗位、缺员人数、上岗条件等以书面形式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待岗员工可根据上市公司公布的岗位缺员情况,采取自愿报名的方式,经过竞聘上岗进入试工岗位工作。

(二)待岗员工竞聘上岗后试工期为3个月(含转岗培训时间),试工期满,考核合格纳入上市公司在岗员工管理。待岗员工经过试岗后,用人单位认为不符合岗位要求(含转岗培训考试不合格)的,仍按原渠道管理,待岗期限合并计算。用人单位应将其不符合岗位要求的情况(考试或考核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公司人力资源部。

(三)试工期间的岗位由试工单位人力资源部确认。岗位工资执行试工岗位的岗位工资标准;各种津贴、补贴均按试工岗位标准发放;需要经考核兑现的各种奖金在试工期满后按同岗位奖金标准考核发放。

(四)试工期满,考核合格,执行正式岗位工资标准。由各单位人力资源部提出,报公司人力资源部薪酬保险部审定。

第六条 待岗员工转岗培训

(一)  公司人力资源部将从岗位缺员情况出发,组织培训课程,为待岗员工提供两次培训机会。

(二)  待岗员工应积极参加公司提供的转岗培训,并在待岗期间针对自己的薄弱点主动参加社会的有关技能培训和取得技能证书。

(三)  员工自原岗位直接进入转岗培训的,转岗培训期间基本工资、年功工资、技术津贴、交通费补贴、通信费、餐补、洗理费、书报费、住房提租补贴维持原标准不变;奖学金按原岗位奖金标准的50%发放(各岗位的奖金标准为2004年4月28日公司人力资源部下发的“关于执行过渡性奖金标准指导意见的通知”)。

(四)  员工由待岗进入转岗培训的,转岗培训期间的待遇按本文第四条执行。其中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1.5倍的,按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1.5倍执行。

第七条 员工待岗期间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一)员工待岗期限最长为2年(本文下发前待岗时间合并计算)。在此期间人力资源部为员工提供不少于两次的上岗机会。对于待岗满2年仍未实现上岗的员工、待岗期间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员工,公司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按《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三十八条给予经济补偿。

(二)符合《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三十三条的,公司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三)员工在待岗期间提出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可以免交违约金(含未到期的“定期服务协议书”中的培训费),按有关规定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四)员工在待岗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合同自然终止不再续订,各种专项协议书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同时自然终止。

(五)员工在待岗期间符合内部退养条件的,在内部退养政策停止使用前,可以按有关规定办理内部退养手续。

第八条 其它

(一)员工在待岗期间应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纪律的规定。对于在待岗期间属于严重违纪的员工,按《劳动法》和公司关于员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员工在待岗期间,因参与北京市通信公司以外的其他单位组织的各类活动而发生伤亡事故,公司不负责进行工伤认定,也不承担相关责任。

(三)员工在待岗期间,因参与原工作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组织的各类活动而发生各种纠纷(含劳动纠纷),公司不负责解决,也不承担相关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原《北京市电信管理局富余职工安置与分流管理试行办法》(电信人发[1996]872号)同时停止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国家和北京市的法律法规及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整时从其规定。

热门劳动合同制人员管理办法(通用20篇)篇四

随着现代企业要快速发展,内部凝聚力是十分重要的,而有效的人员管理则是保证公司内部凝聚力的重要方法,那么,以下是本站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人员管理办法,供大家阅读参考。

第一条制定目的。

为加强本公司销售管理,达成销售目标,提升经营绩效,将销售人员之业务活动予以制度化,特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适用范围。

第三条凡本公司销售人员之管理,除另有规定外,均依照本办法所规范的体制管理之。

第四条权责单位。

1、总经办负责本办法制定、修改、废止之起草工作。

2、总经理负责本办法制定、修改、废止之核准工作。

销售人员应依照本公司【员工手册】之规定,办理各项出勤考核。但基于工作之需要,其出勤打卡按下列规定办理:。

第六条原则上,销售人员每日需按时上班后,由公司出发从事销售工作,公事结束后返回公司处理当日洽谈业务,但长期出差或深夜返回者除外。

第七条工作职责。

销售人员除遵守本公司各项管理规定外,应善尽下列之工作职责:。

1、销售主管人员。

1)负责推动完成所辖区域之销售目标;。

2)执行公司所交付之各种事项;。

3)督导、指挥销售人员执行任务;。

4)控制销售单位之经费预算。

5)随时稽核各销售人员之报表。

2、销售人员。

1)基本事项。

a.应以谦恭和气的态度和客户接触,并注意服装仪容之整洁;。

c.不得无故接受客户之招待;。

d.不得有挪用所收货款之行为。

2)销售事项。

a.客户资料的整理,档案的建立;。

b.公司生产及产品性能、规格、价格之说明。

c.客户抱怨之处理;。

d.定期拜访客户并汇集下列资料:。

a、产品品质之反应。

b、价格之反应。

c、消费者使用量及市场之需求。

d、竞争品之反应、评价及销售状况。

e、有关同业动态及信用。

f、新产品之调查。

3、货款处理。

公司收款方式主要以汇款方式处理,遇特殊状况需收取现金或票据,销售人员应当做到以下几点:。

a、收到客户货款应当日缴回;。

b、不得以任何理由挪用货款;。

c、不得以其他支票抵缴收回之现金;。

d、不得以不同客户的支票抵缴货款。

e、货品变质可以交换,但不得退货或以退货来抵缴货款。

第八条销售计划。

第九条执行计划。

第十条拜访作业。

1、拜访计划。

销售人员每月底前提出次月【客户拜访计划表】,呈部门主管审核;。

2、客户拜访前准备。

(1)拜访前应事先与拜访单位取得联系;。

(2)确定拜访对象;。

(3)拜访时应携带物品的申请及准备。

3、拜访后续作业。

(1)每日应将当日拜访的工作内容,详细填入【客户拜访报告】,呈部门主管;。

(2)拜访过程中答应的事项或后续处理的工作应即时进行跟踪;。

(3)将新开发的客户资料输入客户档案资料中;。

第十一条薪资构成及待遇。

1、业务员的薪资由底薪、提成组成。

2、发放月薪=底薪+其它补贴+业务提成。

第十二条薪资设定。

底薪1800元/月。

公司实行任务制月薪,业绩任务额度为10000元/月,月薪1800元/月;。

第十三条月薪发放。

月薪发放日期为每月10号,遇节假日或公休日提前或推迟至最近的工作日发放;

第十四条基本指标任务。

2、销售人员如连续三个月完不成公司设定的指标任务,公司有权解除协议。

第十五条业务提成设定。

1、业务提成分为两阶段:。

2)第二阶段:为业务员发展的加盟代理商从第二次开始所下的订单,提成按进货金额的第二阶段比例计算(详如第二阶段业务提成比例表)。

2、第一阶段业务提成比例表:(单位:万元)。

月进货金额(万元)。

提成率(%)。

1万以上--2万。

1.5%。

2万以上-5万。

3%。

5万以上-10万。

4%。

2、第二阶段业务提成比例表。

月进货金额(万元)。

提成率(%)。

50万以内。

1.5%。

50万以上。

2.5%。

本管理办法经公司最高主管总经理核准通过后公布实施,修正时亦同。

:为了提高研究中心的研究水平和工作效率,优化队伍结构,增强活力和竞争能力,中心除一名行政管理人员和图书资料员以外,全体专兼职研究人员均不设固定编制,而实行流动式管理。同时实行优胜劣汰的聘任制。

专兼职研究人员总体规模一般控制在三十人以下,以校内专兼职人员为主体。其中校内专兼职人员不少于十五人,校外兼职人员应控制在十人以下,六人以上。

:中心专兼职研究人员的聘任,一般聘任期为三年,聘任条件主要是近五年的科研成果及其在本学科领域的影响力。年龄一般不超过六十五岁。对已聘任人员通过考核其任期三年的业绩来确定是否续聘。

:本中心还实行客座研究员制度。欢迎并聘请省内外及境外知名专家学者担任客座研究员,不定期到本中心作短期学术研究和讲学。

:鼓励并欢迎校外人员自带项目和经费前来与本中心合作。本中心将尽可能提供良好的环境和条件,并予以相应的配套资助。

:规定中心专兼职研究人员必须有一定的从事与中心研究内容范畴内相关课题(问题)的研究工作的时间。原则上专职人员每年不少于六个月,校内兼职人员每年不少于三个月,校外兼职人员每年不少于二个月。

对本中心研究人员实行考核与奖励制度。对在权威期刊发表学术论文、在资深的国家级出版社出版高水平的学术专著、获得省部级二等奖以上奖项、国家三等以上获奖者,均予以奖励。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热门劳动合同制人员管理办法(通用20篇)篇五

一、业务单位承包本公司业务项目时,应提供相关资质证明,并保证提供的资质证明是合法的、正式的、有效的和完整的。公司发包部门不得业务发包给无相关资质的公司做,承包前承包单位需要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证件:

1.法人资格证书复印件(盖单位红章,复印件下同);。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行业资质证书复印件和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4.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5.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二、公司发包部门要与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协议书》,并及时到公司安全主任处进行备案。合同生效后方可进入我公司作业。

三、公司发包部门负责向承包公司宣讲公司相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与重点危险点。

四、业务承包单位在施工或操作中会影响他人安全的,需要地作业现场设置相应的安全防护设施和醒目的安全标志牌。

五、业务承包单位对应对其工作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发放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并且还要对其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并把其工作人员已进行过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常识教育的承诺书在其工作人员进公司前交人事行政部。

六、承包单位进厂作业前需要提供其工作人员名单和身份证复印件交公司人事行政部门存档后。在务工过程中人员发生变动时,承包单位应及时将人员变动情况告知公司发包部门,并将新进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交公司人事行政部存档。

七、承包单位工作人员凭身份证进出公司。

八、承包单位工作人员只能在合同约定的区域内活动。

承包单位工作人员违反公司有关规章制度时,及时告知其所在承包单位,由其承包单位在三天内到公司交纳罚。

热门劳动合同制人员管理办法(通用20篇)篇六

第一条为了加强保安队伍的管理工作,保障本公司的正常工作秩序,搞好人员接待和车辆、物品出入登记的管理,保安人员值勤执行任务有所依据,当好企业卫士,确保公司人员、财产、治安、消防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认真做好保安管理工作,自觉服从上级管理人员的工作安排,主动提供配合,做好交接班记录。

第三条保安人员代表本公司执行相关规章制度,公司其它部门员工应配合保安人员工作。

第四条公司保安勤务应每日24小时执行不间断,其各班各岗值勤时间,由后勤主管进行合理安排。

第五条维持公司办公场所内外区域的正常工作秩序、治安秩序,消除隐患于萌芽状态,防患于未然,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六条对来访客人热情、有礼、耐心文明问询和主动引导,维护公司良好形象。

第七条保安应除负责门卫室日常清洁卫生工作外,还应按《办公楼卫生管理制度》落实卫生情况。

第八条工作态度。

1.对工作具有责任心、热情、敬业精神和职业道德。

2.对自身的责任心:钻研业务、工作认真、上进心。

3.同事之间的协作力、包容、配合、团结。

4.对本职工作负责:不拖沓、不积压、不抱怨、不挑拣。

5.对待来访人员的态度:谦和、礼貌、诚恳、友善、不卑不亢。

第九条日常行为规范。

1.爱护公司公共财产、不随意破坏、挪为私用;。

2.及时清理、整理个人工作用具,保持工作环境的干净整洁;。

3.办公桌上不放与工作无关的用品;。

4.未经同意不得翻看他人文件、资料或他人个人物品。

第十条工作纪律。

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和对公司及员工人身财产安全负责的原则,保安员严格禁止下列行为:

1.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或者侮辱、殴打他人;。

2.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

3.阻碍依法执行公务;。

4.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

5.删改或者扩散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

6.侵犯个人隐私或者泄露公司商业秘密。

7.仪容不整,言语行为轻浮、粗暴无礼。

8.值班时间聚众赌博、下棋、喝酒、看小说报纸、看电视录像,打瞌睡等。

9.对群众、来宾故意刁难或挟怨报复。对员工、来宾或送货人员索取好处及贪小便宜。

10.脱岗、漏岗、睡岗,迟到、早退。夜班值班人员睡觉被发现每次罚款50元。

11.未经许可擅自调班。

12.暴行犯上,不服从指挥。

第十一条访客人员及车辆的管理规则。

对于外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拒绝进入公司。

1.携带易燃易爆及危险物品的人员及车辆。

2.不明身份,衣冠不整及明显带有恶意的人员。

3.推销产品、商品及收购废品的人员及车辆。

4.非洽公人员及车辆且拒绝登记和检查者。

5.来访人员报不清受访部门及受访人者。

6.来访人员不能出示有效证件者。

第十二条外来车辆人员所乘车辆,一律按指定位置依序停放,不按规定者,保安人员应即时纠正。

第十三条除实际需要,禁止员工携带易燃易爆及危险物品进入公司。

第十四条火警事件处理。

1.保安人员应熟记办公楼内各处之水、电、燃料、开关、门锁及消防器材的地点,以免临急慌乱,定期对消防水管进行检查登记,如有发现有失效的应立即通知保安队长。对重要的电灯、门窗等有缺损时,应及时上报主管部门处理。

2.发现火灾应立即赶到失火现场查看,若发生火苗应即以灭火器将火源熄灭,若已使用灭火器仍然无法将火势扑灭时立即向119火警台报案,且通知相关领导至现场,保安仍然坚守岗位,指挥员工及来宾向安全地区疏散,保持高度警戒,严防小偷趁机窃取公司财务。火势熄灭后应清查人员及物品所害情形,并保持完整现场,以供警方处理。

第十五条打劫被盗事件处理。

1.保安值班要高度戒备,加强对重点部位的治安防范,加强防盗活动,及时发现可疑人和事,并进行妥善处理,保安当值班期间发现可疑情况或发现纠纷事件应及时与相关领导联系。

2.对于正在发生的刑事案件或可疑情况应及时制止并对可疑人员进行查问,情节严重的可直接拨打110并上报公司领导。

第十六条不良分子前来滋事处理。

1.保安人员不得与不良分子对打。

2.关闭大门和所有出入口,勿使不良分子进入寻讯滋事。

3.通知后勤人员和公司领导前来支援处理。

4.认清来着容貌、特征、人数、有无携带枪支、刀具、坐车种类以及车牌号码、滋事原因等,作为警方侦查处理的依据。

5.将状况报告公司领导并随时保持联络,若下班以后应立即通知派出所并电话联络相关领导。

第十七条纠纷事件处理。

1.对纠纷事件,保安员应稳定事态的发展,并对当事人双方进行劝阻,以制止事态的扩大。

2.发生打斗,应迅速予以制止,将当事人交由公司领导处理为原则,如当事人不听制止时,可与值班保安或公司的其他人员合力制止。

3.打斗现场若有其他员工围观时,为防止围观者鼓噪起哄或使现场复杂化,应将肇事者带离现场再行处理。

4.事态有愈超严重态势,应立即请派出所协助处理。

5.注意立场要保持公正,千万不可偏袒打斗当事人任何一方或加入战局,丧失理智。

1.员工急病,即刻通知办公室或救护员,及时派人送医院治疗。

2.请救护车随带医生。

3.及时报备领导。

第十九条本准则如有未尽事宜,得随时以命令形式补充或修正。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20xx年12月1日起实施。

热门劳动合同制人员管理办法(通用20篇)篇七

为加强本公司销售管理,达成销售目标,提升经营绩效,将销售人员之业务活动予以制度化,特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适用范围。

第三条凡本公司销售人员之管理,除另有规定外,均依照本办法所规范的体制管理之。

第四条权责单位。

1、总经办负责本办法制定、修改、废止之起草工作。

2、总经理负责本办法制定、修改、废止之核准工作。

销售人员应依照本公司【员工手册】之规定,办理各项出勤考核。但基于工作之需要,其出勤打卡按下列规定办理:。

第六条原则上,销售人员每日需按时上班后,由公司出发从事销售工作,公事结束后返回公司处理当日洽谈业务,但长期出差或深夜返回者除外。

第七条工作职责。

销售人员除遵守本公司各项管理规定外,应善尽下列之工作职责:。

1、销售主管人员。

1)负责推动完成所辖区域之销售目标;。

2)执行公司所交付之各种事项;。

3)督导、指挥销售人员执行任务;。

4)控制销售单位之经费预算。

5)随时稽核各销售人员之报表。

2、销售人员。

1)基本事项。

a.应以谦恭和气的态度和客户接触,并注意服装仪容之整洁;。

c.不得无故接受客户之招待;。

d.不得有挪用所收货款之行为。

2)销售事项。

a.客户资料的整理,档案的建立;。

b.公司生产及产品性能、规格、价格之说明。

c.客户抱怨之处理;。

d.定期拜访客户并汇集下列资料:。

a、产品品质之反应。

b、价格之反应。

c、消费者使用量及市场之需求。

d、竞争品之反应、评价及销售状况。

e、有关同业动态及信用。

f、新产品之调查。

3、货款处理。

公司收款方式主要以汇款方式处理,遇特殊状况需收取现金或票据,销售人员应当做到以下几点:。

a、收到客户货款应当日缴回;。

b、不得以任何理由挪用货款;。

c、不得以其他支票抵缴收回之现金;。

d、不得以不同客户的支票抵缴货款。

e、货品变质可以交换,但不得退货或以退货来抵缴货款。

第八条销售计划。

第九条执行计划。

第十条拜访作业。

1、拜访计划。

销售人员每月底前提出次月【客户拜访计划表】,呈部门主管审核;。

2、客户拜访前准备。

(1)拜访前应事先与拜访单位取得联系;。

(2)确定拜访对象;。

(3)拜访时应携带物品的申请及准备。

3、拜访后续作业。

(1)每日应将当日拜访的工作内容,详细填入【客户拜访报告】,呈部门主管;。

(2)拜访过程中答应的事项或后续处理的工作应即时进行跟踪;。

(3)将新开发的客户资料输入客户档案资料中;。

第十一条薪资构成及待遇。

1、业务员的薪资由底薪、提成组成。

2、发放月薪=底薪+其它补贴+业务提成。

第十二条薪资设定。

底薪1800元/月。

公司实行任务制月薪,业绩任务额度为10000元/月,月薪1800元/月;。

第十三条月薪发放。

月薪发放日期为每月10号,遇节假日或公休日提前或推迟至最近的工作日发放;

第十四条基本指标任务。

2、销售人员如连续三个月完不成公司设定的指标任务,公司有权解除协议。

第十五条业务提成设定。

1、业务提成分为两阶段:。

2)第二阶段:为业务员发展的加盟代理商从第二次开始所下的订单,提成按进货金额的第二阶段比例计算(详如第二阶段业务提成比例表)。

2、第一阶段业务提成比例表:(单位:万元)。

月进货金额(万元)。

提成率(%)。

1万以上--2万。

1.5%。

2万以上-5万。

3%。

5万以上-10万。

4%。

2、第二阶段业务提成比例表。

月进货金额(万元)。

提成率(%)。

50万以内。

1.5%。

50万以上。

2.5%。

本管理办法经公司最高主管总经理核准通过后公布实施,修正时亦同。

热门劳动合同制人员管理办法(通用20篇)篇八

:为了提高研究中心的研究水平和工作效率,优化队伍结构,增强活力和竞争能力,中心除一名行政管理人员和图书资料员以外,全体专兼职研究人员均不设固定编制,而实行流动式管理。同时实行优胜劣汰的聘任制。

专兼职研究人员总体规模一般控制在三十人以下,以校内专兼职人员为主体。其中校内专兼职人员不少于十五人,校外兼职人员应控制在十人以下,六人以上。

:中心专兼职研究人员的聘任,一般聘任期为三年,聘任条件主要是近五年的科研成果及其在本学科领域的影响力。年龄一般不超过六十五岁。对已聘任人员通过考核其任期三年的业绩来确定是否续聘。

:本中心还实行客座研究员制度。欢迎并聘请省内外及境外知名专家学者担任客座研究员,不定期到本中心作短期学术研究和讲学。

:鼓励并欢迎校外人员自带项目和经费前来与本中心合作。本中心将尽可能提供良好的环境和条件,并予以相应的配套资助。

:规定中心专兼职研究人员必须有一定的从事与中心研究内容范畴内相关课题(问题)的研究工作的时间。原则上专职人员每年不少于六个月,校内兼职人员每年不少于三个月,校外兼职人员每年不少于二个月。

对本中心研究人员实行考核与奖励制度。对在权威期刊发表学术论文、在资深的国家级出版社出版高水平的学术专著、获得省部级二等奖以上奖项、国家三等以上获奖者,均予以奖励。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热门劳动合同制人员管理办法(通用20篇)篇九

1、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以及铲车、叉车、电瓶车、手扶拖拉机等限于厂企区内使用的机动车辆。

2、特种作业人员,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及管理人员。包括电工、焊接工、切割工、电梯司机和行、吊车司机及司索员、指挥员厂企区内使用的机动车辆驾驶员、锅炉司炉工、锅炉水处理工、压力容器操作人员等,及其相关管理人员。

3、本办法适用于特种设备的购置、安装、使用、维修、检验、日常维护保养、改造、报废,以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持证上岗和复审等。

所购置的'特种设备,其设计、生产单位必须是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取得许可的单位。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境外制造的特种设备,必须符合我国有关特种设备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性标准及技术规程的要求。

1、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通过合同委托、同意的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取得许可资格的单位进行。

经确认由使用单位与施工单位签署安全责任书后,方可施工。安装结束后,施工单位应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进行校验和调试,并且向具有特种设备检测检验资格的机构申请检验。检验合格后,使用单位应当在30日内,到规定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且将安全合格标志固定在特种设备显著位置,方可以投入正式使用。

3、特种设备的维修、日常维护保养,在签订合同前,应先将维修、维护保养单位资质证书、维修、维护保养合同文本内容、维修人员的资质证书等材料报设备处安全办审查。经审核同意后,签署生效。

热门劳动合同制人员管理办法(通用20篇)篇十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外派人员的管理,更大程度发挥外派人员的能力,统筹调配人力资源,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外派人员是指由公司统一派遣,派驻现工作地之外所属企业或派驻单位工作的员工。不包括户籍所在驻地、已婚的外派人员其配偶所在驻地、未婚的外派人员其父母所在驻地的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的外派人员管理。

第四条外派员工的选拔和确认,本人可申请或公司选派,结合员工工作表现和工作业绩进行综合考察,必要时需经过面试、笔试等环节进行遴选,最终确定外派名单。外派名单确认后,经所在部门、拟派驻单位、公司人事部明确意见后报公司领导批准后派出。

第五条根据公司的业务发展需要,员工无特殊原因应服从公司外派安排。

第六条外派员工的劳动合同、工资和社保关系暂由公司统一管理,待外派期满一年后,其劳动关系、工资和社保关系由派驻单位承担。

第七条外派人员需服从派驻单位的管理,严格遵守纪律,爱岗敬业。

第八条外派人员离职,应提前一个月提出申请逐级审批,在派驻单位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后,按照公司员工离职程序办理离职手续。

第九条考虑到工作的有序开展,会提前安排外派人员的食宿。对于有条件安排食宿的派驻单位,由派驻单位统一解决。对于没有食宿条件的派驻单位,按公司相关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条公司将为外派人员提供外派补贴,具体标准如下:

1、外派员工为派驻单位副总级以上人员发放外派补贴3000元/月;

3、其他人员发放外派补贴1000元/月;

第十一条外派人员外派期间职务和职级有调整的,外派补贴按新职务和职级执行。

第十二条对于北京周边地区的派驻单位,公司将提供一周一次的往返北京的`班车,同时依据员工的个人情况,可选择住在派驻单位,也可选择通勤的方式,对于通勤的人员,公司将提供1000元/月/人的交通补贴。

第十三条对于非北京周边地区的派驻单位,且出发地与目的地乘坐高铁在6小时以内可到达的,要优先乘坐高铁,乘坐高铁超出6小时之外的,可选择乘坐飞机经济舱,派驻单位承担往返交通费,超出部分由个人承担。

第十四条外派人员除享有上述福利待遇外,其他休假待遇均按公司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外派人员按照派驻地公司考核管理办法进行考核。

第十六条外派人员外派期满后,征求外派人员和派驻单位意见后,可选择留任或调回公司,调回公司的外派人员由公司妥善安排,结束外派的员工薪酬待遇按新的岗位薪酬标准重新核定。

第十七条外派人员调回公司工作的,会优先晋级、晋升或调薪,并会在年度绩效考核中酌情加分。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公司人事部负责解释。

热门劳动合同制人员管理办法(通用20篇)篇十一

第一条 为了妥善安置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增强企业活力,提高企业经济效 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安置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中的富余职工,应当遵循企业自行安 置为主、社会帮助安置为辅,保障富余职工基本生活的原则。

第三条 企 业安置富余职工应当依照本规定采取拓展多种经营、组织劳务活动、发展第三产业、综合利 用资源和其它措施。 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和工会组织应当指导、帮助和支持企业做好富余职工 安置工作,积极创造条件,培育和完善劳务市场,开辟社会安置渠道。

第四条 企业为安置富余职工而兴办的从事第三产业的独立核算企业,自开业之日起两年免征 、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五条 企业开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应当承担安置本企业富余职工的任 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在资金、场地、原材料和设备等方面给予 扶持。

第六条 企业组织本企业富余职工依法兴办的独立核算企业,可以承担本企 业中原由外单位承包的技术改造或者劳务项目。

第七条 企业可以对富余职工实行待岗和转业培训,培训期间的工资待遇由 企业自行确定。

第八条 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并报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企业可 以对职工实行有限期的放假。职工放假期间,由企业发给生活费。孕期或者哺乳期的女职 工,经本人申请,企业可以给予不超过2年的假期,放假期间发给生活费。假期内含产假的 ,产假期间按照国家规定发给工资。

第九条 职工距退休年龄不到5年的,经本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可以退出 工作岗位休养。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由企业发给生活费。已经实行退休费用统筹的 地方,企业和退出工作岗位休养的职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退出工 作岗位休养期间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 养期间视为工龄,与其以前的工龄合并计算。

第十条 职工可以申请辞职 。经企业批准辞职的职工,在办理辞职手续时,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一次性生活 补助费。

第十一条 按照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发放的生活费在企业 工资基金中列支,生活费标准由企业自主确定,但是不得低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规定的最低标准。

第十二条 企业因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变化,必须裁减职工的,对劳动合同制 职工,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可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 义务;合同没有约定的,企业对被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按照其在本企业工作的年限, 工龄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本人1个月标准工资的补偿费。

第十三条 各级 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和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富余职工的社会安置和调剂工作,鼓励和帮 助富余职工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企业之间调剂职工,可以正式调动,也可以临时借调 ;临时借调的,借调期间的工资和福利待遇由双方企业在协议中商定。

第十四条 富余职工由企业自行安置有困难到社会待业的,在待业期间,依 法享受待业保险待遇。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创造条件,帮助职工再就 业。

第十五条 企业依照本规定兴办的独立核算企业安置的职工,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纳入新办企业的职工人数和经济指标的统计范围。

第十六条 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有大中型企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e#

一、关于国有企业改制分流中劳动关系处理工作

(一)国有大中型企业实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企业(以下简称“改制企业”)应当在工商登记后30日内,与原主体企业分流到本单位的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二)对分流到国有法人绝对控股改制企业的职工,应当采取原主体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改制企业签订新劳动合同的方式变更劳动合同,由改制企业继续与职工履行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权利与义务。

改制企业与职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就劳动合同期限不能协商一致的,应当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中尚未履行的期限;原劳动合同未履行期限短于3年的,应延长至3年。

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职工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三)对分流到非国有法人控股改制企业的职工,原主体企业应当与其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改制企业应当与职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由改制企业与职工协商确定,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应不短于3年。

(四)对分流到国有法人绝对控股改制企业的职工,  改制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时,对符合支付经济补偿金条件的,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年限应当将职工在原主体企业的工作年限与到改制企业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时,支付生活补助费的办法按照《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废止后有关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生活补助费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280号)执行。

(五)企业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按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的规定,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对从其他国有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调入本单位的职工,其在国有单位的工龄可计入本单位工作年限。

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其中,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计发;职工月平均工资超过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不高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3倍标准计发。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也应按照上述办法执行。

(六)企业改制分流时,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符合内部退养条件的职工,原主体企业或国有法人控股的改制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实行内部退养。

职工在改制前已经办理内部退养手续的,一般由原主体企业继续履行与职工的内部退养协议。由改制企业履行原内部退养协议的,应当在改制分流总体方案中明确。

(七)企业改制分流时,已经与原主体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不能再回原主体企业参加改制。

(八)企业改制分流时,原主体企业要妥善处理好拖欠职工的工资和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等债务。具体办法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企[2002]313号)执行。

(九)国有法人控股的改制企业再改制为非国有法人控股时,符合《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适用范围的,有关职工劳动关系的处理,按照本办法执行。

二、关于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国有企业改制分流方案工作

(一)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和《关于中央企业报送主辅分离改制分流总体方案基本内容和有关要求的通知》(国经贸厅企改[2003]27号)的有关要求,对国有大中型企业实施改制分流的方案进行审核备案。

(二)审核备案范围包括:国有大中型企业利用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和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改制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法人经济实体。

(三)国有大中型企业向劳动保障部门报送审核的内容:

1.国有大中型企业确定的实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工作原则,主要措施;改制企业的人员状况及分流安置意见。

2.吸纳原主体企业富余人员情况。包括:  改制后企业职工总数,分流的富余人员数及占职工总人数的比例。

3.劳动关系处理情况。包括:  改制为国有法人控股的企业与职工变更劳动合同情况(人数及劳动合同期限);改制为非国有法人控股的企业与职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情况(人数及劳动合同期限),原主体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情况(人数、支付经济补偿金标准、总额及资金来源)。

(四)国有大中型企业报送劳动保障部门备案的内容:

1.债务偿还情况。包括:原主体企业拖欠分流安置富余职工工资、医药费等债务情况及偿还办法。

2.原主体企业偿还欠缴分流安置富余职工的社会保险费情况。

3.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情况。包括:原主体企业为分流的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改制企业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情况。

4.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包括:有关部门同意改制的批复,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分流安置人员方案的决议。

(五)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备案办法:

1.中央企业所属企业改制分流总体方案经国资委、财政部和劳动保障部联合批复后,由集团公司组织实施。中央企业在组织实施中涉及向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备案的内容,由企业所在地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并备案。其他国有大中型企业改制分流方案中涉及向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备案的内容,由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制定相应办法。

2.省级劳动保障部门收到中央企业实施改制分流的具体方案后,应当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出具审核意见书。

3.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向中央企业出具的审核意见书一式两份,一份交被审核企业,一份报劳动保障部备案。

三、有关要求

(一)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富余人员过程中劳动关系处理工作的指导,对企业制定职工分流安置方案中存在的问题,应及时与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进行协调,指导和帮助企业完善安置方案。

(二)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指导改制企业按照劳动法律法规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规范用工行为,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完善劳动合同内容。

(三)劳动保障部门要与有关部门积极协调,制定和完善本地区的政策规定,充分发挥工会和企业组织的积极性,为企业和职工提供咨询和建议,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保持社会稳定。

热门劳动合同制人员管理办法(通用20篇)篇十二

一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令,和国家有关规定。坚持科学,反对邪教。

二  尊重社会公德,尊重他人。树立团队意识,以团队为重。遵守院校规定,在校学生优先保证学业。

(1)树立健康形象,尊重别人健康权,不劝酒少吸烟。

(2)不要破坏别人的家庭,并尊重他人隐私,剧社成员之间不许建立新的恋爱关系。

(3)不要与社员发生不正确的金钱关系,不提倡社员之间借钱和手机。

(4)不要编造和传播消极言论。

(5)吃饭,聚会,出行等活动需要个人付费时实行aa制。

三  以剧社名义进行活动时应自觉维护剧社荣誉和安全。

(1)未经三拓旗剧社事务部的许可,不得擅自以剧社名义进行任何活动。

(2)凡以剧社名义进行活动时,参与活动的社员与非社员都应遵守三拓旗的有关  管理条例。注重仪表,自觉维护剧社的形象和安全。并接受剧社监督和管理。

a) 剧社社员以剧社名义活动时,一律使用剧社事务部统一设计印制的名片或证件。为统一剧社形象和避免不必要的浪费,禁止社员单独设计印制和使用剧社名片。

b) 三拓旗剧社的英文名为:theatre santuoqi。英文的简写方法有两种:theatre stq和tstq。剧社中文名称和英文名称可根据不同情况使用。

(3)剧社原创剧目及其视觉创意等知识版权,参与创作社员应该根据要求履行保密义务。

四  剧社的人事和组织制度。

(1)剧社的加入制度。

a)  剧社实行双向选择,新人自愿申请加入的原则,是否准入由剧社事务部组织民-主讨论,并做最终决定,其他个人无权招收社员。

常规道德的人士(社内核心三人以上认定)。

人士应该在自愿的前提下申请加入剧社。

(2)剧社的.退出制度。

a)  剧社实行自愿退社,剧社劝退和开除的制度。由剧社事务部组织民-主讨论,并做最终决定,其他个人无权劝退和开除社员。

b)  由于个人原因欲退出剧社,请先向剧社事务部申请告知,由事务部组织讨论后回复。

c)  由于个人原因长期不参加不关注剧社演出活动,两年未履行缴纳社费义务,连续两次未参加剧社年初(上半年)拓展会议的社员,剧社事务部将给予劝退。

d)  由于个人违反管理条例或触犯国家刑法,由事务部决定给予开除,取消档案,在剧社网站上发表公告。 其他人士无权以剧社名义开除社员。

(3)剧社的组织制度。

a)剧社内分工将根据社员所学专业优先安排的原则。具体实施根据活动统一安排。剧社允许跨专业实践。

社进行日常维护。由于个人原因,一段时间内无法参加剧社例会或演出活动的,但能可以履行基本义务的社员将被划为二线进行组织,他们无法行使剧社投票权,但保留知情权。

一线二线的社员将根据客观情况进行上下调整,由事务部负责管理。

c)社外人士参与剧社活动,需由项目人向事务部告知情况,得到允许后社外人士方可进行活动。社外人士也需遵守三拓旗剧社的管理条例。

员需到场参加。剧社内部的重要会议只有正式社员才能参加。

五  剧社创作核心制度。

(1)剧社戏剧创意排演工作,由剧社聘选的创作核心组承担。其主要负责工作为剧目视觉和文本部分。

(2)创作核心组成员聘选的标准。

(a) 一线并且专业优秀社员。

(b) 社外长期合作的优秀专业人士。

(3)创作由导演召集和领导,剧目管理由指定制作人负责。

(4)创作组成员每年选聘一次,优秀成员可继续留任。

(5)演出结束后,创作核心组应进行总结和讨论会。

(6)剧社将优先重点培养和推广创作核心组。

六  三拓旗剧社社费的收取,分为社员定期缴纳年费,以及按比例提取社员收入的两种方式。

(1)社员应履行缴纳会费的基本义务,剧社每年缴费一次,每人收费五十元人民币。主要缴纳方式为年初(上半年)拓展会议上收取,辅助手段为银行转缴。

(2)剧社组织的商业活动,剧社将提取参与社员个人收入的百分之八,作为社费。

(3)如还需额外缴费,由具体负责人向社员告知用途,并组织不少于十人的社员进行举手表决,超过三分之二赞成票方可通过。

(5)剧社所收取的社费,主要用于新剧目的创作排演,社员观摩集训以及剧社运行维护等的支出。

本条例适用于三拓旗剧社所有正式社员以及参与剧社活动的社外人员。

(1)条例制定和修改,应根据剧社发展方向,建社原则以及客观情况,按照民-主集中制度进行完善。

剧团想要发展并获得成功离不开有高-瞻远瞩高层管理。思想超前,想法独到的幕后制作,企划人员。完善的后勤整体。优秀的演绎人员。

具体管理措施可参照以下几点意见:

一:优秀的高层管理。

(1) 掌握管人的技巧:提高自己本身的素质,展现自己独到的管理方法,让下属信服你,做出什么决策一定要沉着,冷静,果断,让你的下属看出你是一个具有非凡领导能力的人。避免犹犹豫豫,武断,让下属怀疑你的能力,从而不能信服你。会为以后的工作带来不可料想的内部麻烦。

(3) 为下属做示范榜样:作为上司,吃苦在前,享用在后。示范在前,管人在后。创造团队精神,而不是单打独斗。我们剧院是个整体,领导要做到,剧院是大家庭,在这个家庭里每个成员都要努力使这个家庭取得更好的成绩。不要把情绪带到工作上,不要以老板的架势来压人,及时跟员工沟通感情,积极听取来自各放的意见,建议,不论其什么地位。

(4) 处理下属关系:领导者要做到公平,对待每一个员工都要公平,奖惩分明,纪律严明,。尽量避免直接当面指责下属(人人都有自尊心,换一种方式,使他知道错了并改进,而且感激你给他留有面子的举动,使其更卖力的为你工作)多听听下属的不满。

(5) 积极激励下级努力工作:作为领导不可过于小气,不与员工有金钱上的小事斤斤计较,使员工觉得你是一个非常大度的领导,让他们觉得愿意跟着一个“大方”的老板做事。多多在公众场合表扬员工,使员工觉得老板重视他,他有很大价值。

(7) 外联:--

二:幕后团队

(1) 原创制作:就是说打造自己的原版作品

(2) 翻版改编:把流行歌曲,传统二人转,明星模仿,著名作品(比如西方童话,名家名著)进行改编成另类,搞笑情景小短剧。

(3) 舞台策划:包括灯光,舞台设计,准备工作

(4) 培养艺人:按剧中需要挑选各种艺人尽情培训

(5) 拉拢观众:对外打出特色,招揽劲可能大的观众群,培养优秀的宣传人员

(6) 售票:普通售票,会员积分(可对经常观看的观众采取会员积分制,当积分到达一定数目时候,升级为vip会员或适当奖励)

(7) 接受外来作品:定期或长期接受外部作品的征集

(8) 观众参与评选:在一场演出结束后,可让观众退场后,对喜爱的节目加以投票,观众对剧团有什么意见或建议可留言到我们的专栏上,观众可参与选出下期节目希望看到什么表演。

三:员工管理

(2) 薪资待遇:员工的薪资待遇要考虑员工的实际情况,按劳分配(当今社会高速发展,以前那他靠吃大锅饭的方法已经老套,淘汰了。员工按自己的努力程度对剧团所做的贡献大小来拿取相应的待遇。领导做到公平起见。员工做到积极努力赚取更多的薪水。)

(3) 招聘解雇:领导要做到积极保留优秀的演员,积极引进新的人才。对于以前做过贡献后又不思进取,或犯大过错的员工,给予警告后,给时间监督改进,如果改进很好,要继续保留使用,并且要向以前一样对待,不可一次犯过错,而领导者心存芥蒂,不给予充分发挥其才能的机会。相反,经过警告后还是老样子的员工,领导应该毫不由于的将其解雇。不要碍于情面一拖再拖,这样的人显然是团体发展的绊脚石,如不及时移开,也会给其他员工造成或多或少的影响,从而阻碍了发展。

再者有个特殊情况,这个员工很努力,又没触犯纪律,但是他就是很平庸,没有发展的潜力,对于这样的员工,我们给予他工作肯定之后,找个恰当的机会将心比心劝说其离职。因为现代企业不会养闲人,道理就这么简单,对剧团没有发展必备条件的人我们不要。

四:财务管理

(1) 资金筹集:--(不了解情况)

(2) 流动,固定资金:保证流动资金满足我们各项活动,准备,宣传经费的需要(尽量减少流动资金的占用数量。因为流动资金过于太多,就会提高我们的成本,从而使利润空间减小。必须加强经济核算,严格责任制度。说白了就是把好花钱这一关,要把钱花在刀刃上,花最少的钱,做最充分的准备)保证储备一定数量的固定资金,而这部分资金是作为我们剧团的基石,稳固我们剧团的坚实后盾。

(3) 成本和费用的管理:

a :成本的计划:根据我们演出的计划,要准备相关的硬件,软件。详细的列出帐目单。按计划行事,做到不浪费一毛钱来办最周全的事(这不是不可能的,只要计划得当,完全可以做的很好,可以省出一部分资金,从而降低我们的成本)

b :费用的管理:在准备期间的管理,只要按提前做好的相关预算来做,严格控制一分一毛钱。

(4)利润管理:所有所得收入-投资费用=净利润

净利润的分配(详细剧团领导拟订)

(4) 员工工资:简单几句话1按时发放2按功发放3公正,公平,公开(做到帐目明了,染员工知道我这钱是怎么挣来的)

热门劳动合同制人员管理办法(通用20篇)篇十三

四、冲突的原因分析 

(一)目标差异 

(四)资源短缺 

五、冲突的管理策略 

(一)个人冲突控制策略, 

1.分析冲突原因 

2.充分了解冲突当事人 

3.选择自己的立场 

(二)组织冲突的管理策略 

1.改变组织结构 

2.重塑组织(企业)文化 

热门劳动合同制人员管理办法(通用20篇)篇十四

第一条根据中央《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关于深化事业单位机构和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辽委办发[1999]23号),为推进局直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加快过渡,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局人事处是主管人事调配管理的'职能处室,人员编制、计划、考评、调动等项工作,均由人事处负责办理。

第三条新进人员一律实行聘用合同制。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聘用人员,特指接收应届毕业生和系统外专业人员调入。

第五条聘用人员的基本原则。

1、事业单位用人以接收应届毕业生为主;

2、考试考核;

3、择优录用。

第六条聘用人员的基本条件:

2、具备所聘岗位需要的专业知识和能力;

3、男女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

4、品行端正,无违纪违法记录;

5、身体健康。

第七条聘用程序。

1、聘用单位需在省人事厅下达的增人计划内聘用专业人员;

2、条件、资格审查。对应聘者的条件和有关证件进行审查,以确定其资格。

4、择优录用。经考试、考核后,对拟聘用人员进行综合评价,经局党组研究通过,方能履行聘用手续。

第八条本办法自局党组讨论通过之日起执行。

热门劳动合同制人员管理办法(通用20篇)篇十五

为加强困难职工帮扶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帮扶资金)管理,确保帮扶资金管理规范、使用安全、效用明显,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5]468号)、《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暂行)》(总工发〔2015〕36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工会用于帮扶困难职工(含困难农民工,下同)的资金。

第二条帮扶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中央财政拨付帮扶中心的专项资金;?

(二)各级地方财政配套的专项用于帮扶中心开展帮扶工作的资金;?

(三)各级工会从本级留成经费中安排的帮扶资金;

(四)接受社会各界捐助的帮扶资金;?

(五)设立帮扶资金专户的利息收入;?

(六)企业职工互助资金;

(七)其他合法来源。?

第三条帮扶资金的使用范围:?

(二)各级地方财政配套的专项帮扶资金、各级工会从本级留成经费中安排的帮扶资金、社会各界捐助的帮扶资金、企业职工互助资金等项资金,除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使用范围外,可以按照地方政策规定、工会的有关制度、互助资金章程及捐款单位(人)的意愿,确定资金的使用范围。

第四条帮扶资金帮扶对象:?

(一)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经政府救助后生活仍然困难的职工。?

(二)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150%及以下的,因患重大疾病当年医疗费个人自负、自理部分超过本人年养老金的退休职工。

(三)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150%,但由于疾病、子女教育或意外灾难等原因,不能维持基本生活的困难职工。

(四)因各类自然灾害或重大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困难职工。?

(五)因劳动经济等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需要援助的困难职工。

(六)关爱春节留当地过年的外来员工,吃年夜饭、送年货慰问活动。

第六条 帮扶资金使用手续

(一)生活救助、医疗救助、子女助学(包括“两节”送温暖和金秋助学)报批手续:帮扶对象填报《特困(困难)职工情况调查表》及提供相关资料,所在单位工会和上级工会盖章,帮扶中心负责调查核实并根据当地帮扶标准提出具体帮扶意见,市、县(市、区)工会保障部审核,工会分管领导审批,帮扶中心发放资金,受帮扶人在实名制汇总表上签字领取(特殊情况下需代签的,由最终领取人补签回单证明)。企业职工互助资金帮扶,由职工个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工会小组证明,工会班子依据《章程》集体讨论决定。

(二)培训资金使用手续:帮扶中心委托有资质的培训机构对困难职工、农民工进行就业技能培训,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协议中必须明确培训人数、时间、工种、要求、参训人均费用标准、建立学员培训档案等内容。帮扶中心根据培训协议及培训机构提供的费用祥单、培训人员签字名册原件、培训计划完成情况,向培训机构划拨帮扶资金。

(三)职业介绍资金使用应提供招聘会相关资料。

(四)法律援助帮扶资金主要用于律师代理仲裁和代理诉讼费用,援助对象应填报个人帮扶申请表,代理律师代理费用清单、代理情况说明,代理情况说明需受援助人签字确认。

第七条帮扶资金的管理。建立帮扶资金使用、管理、监督相互制约的内控机制。工会保障部门负责编制帮扶资金分配方案和确定帮扶对象,工会财务部门负责财务管理,工会经审部门负责帮扶资金使用管理的审计监督。

第八条帮扶资金纳入市、县(市、区)总工会预算、决算统一管理,执行全国总工会预算管理办法。

(一)市总工会保障部根据中央、省、市财政拨付的专项资金、工会经费投入和社会捐助预算,编制帮扶资金分配方案和使用计划。帮扶资金分配方案和使用计划由市总工会班子集体审议决定。

(二)帮扶资金按照《工会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

(三)强化帮扶资金预算管理。各级工会要按照工会年度预算、决算编报要求,编制帮扶资金收支预算、决算,上报上级工会。

第九条帮扶资金(含帮扶资金存储利息)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不得改变资金用途,不得扩大开支范围,不得用于帮扶中心建设开支、工作经费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等。

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根据预算于当年使用,不得结转下年。地方财政配套帮扶资金,根据当地财政批复执行。

第十条帮扶资金的发放使用,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做到账账、账款、账物相符。

第十一条帮扶资金的监督检查。工会保障、财务和经审部门要加强对帮扶资金发放、使用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发现违纪违规行为,对有关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工会经费审部门要把对帮扶资金管理使用的审计监督纳入审计范围,同级工会经审部门对帮扶资金每年审计一次。市总工会对各县(市、区)总工会进行不定期审计。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应接受国家和地方审计部门审计监督,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由绍兴市总工会负责解释。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帮扶基金的来源和帮扶对象

第三章帮扶基金的用途和审批程序

第四章帮扶基金的管理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帮助我市困难职工解决就业和生活中的困难,广泛筹集、科学管理、合理使用帮扶困难职工基金(以下简称“帮扶基金”),根据国家基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帮扶基金是依靠各级政府支持,广泛吸取社会各界资助,以帮扶困难职工为主要目的而建立的公益性、互济性、群众性的社会基金。

第三条帮扶基金的宗旨是为困难职工排忧解难,密切党与职工群众的关系,稳定职工队伍,促进我市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顺利发展。

第二章帮扶基金的来源和帮扶对象

第四条帮扶基金的主要来源:

1.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各界的`捐款;

2.市财政拨付的一定数额专项资金;

3.社会公益活动的募集;

4.基金的增值;

5.其他资金。

第五条帮扶基金的帮扶对象是: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三资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和事业单位的下岗职工、失业人员中,虽享受郑州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但家庭生活仍有特殊困难的职工。

第三章帮扶基金的用途和审批程序

第六条帮扶基金的主要用途:

1.为困难职工提供生活救助。

对因大病或其他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职工提供500元以内的救助,每户每年累计救助最高额不超过2000元。

2.对困难职工进行技能培训、帮助再就业。

每年为困难职工举办5~6期免费技能培训班。

因再就业需要借款的困难职工可一次提供2000元以内的无息借款,借款期限为1年。

因再就业需要贷款的困难职工,由个人向商业银行申请,对被批准者每户可提供10000元以内贷款的一年贴息。

3.对困难职工提供法律 援助。

对因劳动争议造成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需要律师 进行代理诉讼的困难职工,可提供50%的律师费用。

第七条帮扶对象个人应向所在单位工会提出书面申请,由所在单位工会审核同意后,经上级产业工会核准,报郑州市总工会审批。

第八条对因再就业需要借款或向商业银行贷款的困难职工,在提出书面申请的同时,还应提交立项的可行性报告。

第四章帮扶基金的管理

第九条郑州市帮扶困难职工活动领导小组委托郑州市总工会负责帮扶基金的收缴、管理、使用,建立健全帮扶基金筹集、管理、使用制度,保证帮扶基金的规范完整,合理使用。

第十条帮扶基金设立专门账户,专款专用,独立核算。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挤占或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定期公开帮扶基金使用情况,自觉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和社会监督。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解释权属郑州市总工会。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热门劳动合同制人员管理办法(通用20篇)篇十六

1.由商采中心联系各品牌厂家,每月20日制定次月厂家帮扶人员到店的人员明细表。对到店的人员名称、到店店名、在店时间进行统计,制订《月度厂家人员到店帮扶明细表》交由营运中心。运营中心根据商采提供的厂商帮扶名单,重新进行人员的合理调配,按照厂商安排40%运营中心安排60%的原则。具体帮扶时间由厂商安排,帮扶的指定门店由运营中心安排。厂家须服从安排(向莱州、莱阳、栖霞等新区域重点倾斜)。

2.门店管理部核对确认帮扶明细后,制定《厂家人员到店帮扶签字表》。门店管理部在每月月底下发给门店次月的《月度厂家人员到店帮扶明细表》《厂家人员到店帮扶签字表》。

3.门店每月需按照到店帮扶明细落实厂家人员是否准时到位,如未准时到位、或延迟到位、中途长时间离开的情况,及时与门店管理部联系,并在帮扶签字表上记录到位时间。由门店管理部将情况第一时间汇总给商采部门进行解决。

4.月度结束后根据门店帮扶明细统计被帮扶门店销售增长情况,对有到店帮扶的门店销售或针对品牌品类无增长的,店长需阐述原因书写情况说明。

5.制定门店帮扶销售提升绩效考核制度,门店管理部对长期有厂家帮扶的门店进行考核,对无明显业绩增长的门店进行问责并减少厂商帮扶人员,合理调配资源。对无出现不到岗、迟到、早退的给予激励。

6.厂家业务到店必须持14天内有效的核酸检测阴性报告,如被职能部门检查到,所产生的所有处罚由厂家承担。

一、岗位职责:

2、协助店员做好厂家自身品牌商品的上架检查、商品退货、订货等日常营业工作;

3、保障商品销售,及时对端架、堆头和货架上的商品进行补货;

4、保证厂家自身品牌所销售的商品与价格签或pop对应无误;

5、保持区域内的卫生(包括货架、商品),保持通道的顺畅,及时清除空卡板、垃圾等;

8、在店检查自身品牌的商品质量以及生产日期,同时按照批次确保符合先进先出的原则;

(一)营业前。

(3)检查促销、调价商品的标价签是否已更换,pop海报是否悬挂妥当;

(二)营业中。

1、顾客服务。

当顾客询问厂家商品位置时,应回答顾客商品的.准确位置;

对顾客提出的关于商品问题按照话术应给予正面、合适的解释,确保顾客的满意;

根据商品的特点,如实向顾客介绍商品的卖点,商品推荐介绍时,可以对自身品牌进行主推,严禁对其他品牌商品进行质量诋毁或拦截顾客购买其他竞品。

2、销售要求。

在销售高峰期厂家帮扶人员定点促销,但是要避免相互的干扰;

(三)营业后。

整理货架商品,对空位、缺货的商品做好补充;

检查自身品牌商品调价标价签是否对位,促销商品与促销海报是否摆放正确;

整理销售区域的卫生;

做好商品及购物车、篮的还原工作;

离店前填写《厂家人员到店帮扶签字表》,需本人签字,门店员工、店长不得进行代签;

热门劳动合同制人员管理办法(通用20篇)篇十七

为了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确保事业单位新聘用人员的基本素质,根据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江苏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以及《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内,聘用6个月以上,大专以下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政策性安置的退役士兵以及工勤人员。

机关、事业单位的后勤事务原则上实行社会化管理,部分尚未实行后勤事务社会化管理的单位,要逐步过渡。

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考试与考核的办法进行公开招聘。

坚持总量控制与调整结构相结合的原则,在单位职位空缺的前提下,经市政府批准,每年有计划地组织招聘。

坚持回避制度的原则,从事招聘工作的人员以及报考者有《国家公务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暂行办法》第二条所列亲属关系之一的,在招录和聘用过程应当回避。

机关、事业单位有职位空缺,需要补充人员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采取公开招考或选聘的方式招聘。

应聘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

(二)符合职位说明书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三)身体健康;

(五)岗位聘用人员原则上在市内户籍居民中招聘;市内人才紧缺的职位,可面向市外招聘,但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确因职位特殊,需放宽学历招聘的,须报市人事部门批准)。

岗位聘用人员的招聘工作由用人单位和市人事局共同负责。市人事局主要负责增人计划的下达,招聘方案的审批,招聘对象资格的审查,综合基础知识的考试,招聘人员结果的审定,聘用合同的审核备案、人事代理,并对招聘全过程进行指导,会同纪检、监察部门共同搞好监督;用人单位和主管部门负责招聘方案的制订、报名、专业知识的考试、考核、体检和招聘人员的初审。

公开招聘人员,由市人事局统一发布招聘公告。

因保密需要不宜公开招考的职位或因专业特殊难以形成竞争的`职位,经市人事部门核准,可通过个别选考方式聘用。

对通过全日制高等教育取得硕士学位的人员和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也可通过个别选考方式聘用,但须事前报市人事局进行资格审查。

受聘人员占编不进编,实行岗位工资,以岗位工资投保,列入统一的岗位管理。

岗位聘用人员的岗位工资标准:试用期内管理、专业技术岗位800元;工勤岗位:驾驶员700元、打字员600元、服务员500元。试用期满管理、专业技术岗位900元;工勤岗位:驾驶员800元、打字员700元、服务员600元。

退伍士兵安置人员的工资标准:三级士官800元、二级士官750元、一级士官700元、士兵650元。

具有初级工等级技术资格的加15元、中级工等级技术资格的加30元、助级职称或高级工技术等级资格的加45元、中级职称或技师资格的加60元。

岗位聘用人员的相关福利,由用人单位结合单位经济效益,提出初步方案,并在聘用合同中注明,报市人事局审核后生效。

聘用合同存续期间,不得增加岗位工资,聘用合同期满续聘时,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经济发展状况和本人表现,重新确定岗位工资,报市人事局审核。

单位应以岗位工资为基数,按本市规定的比例为聘用人员缴纳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

根据招考简章要求和报考者的考试、考核及体检结果,择优确定聘用对象,办理聘用手续。

聘用人员一律实行岗位聘用合同制,岗位聘用合同可一年一签,聘用合同期最长不超过三年。聘用单位与新进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合同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或终止。采取市人事局统一印制的聘用合同书,聘用合同由应聘人员与聘用单位双方签订。

聘用合同的签订、变更应在30日内到市人事局办理审核备案手续。解(辞)聘人员和聘用合同期满不再续聘人员可到市人才市场自主择业或自谋职业。

岗位聘用人员因合同到期、正常流动或因提前解聘而离开单位的,用人单位应于岗位聘用人员离岗后十个工作日内报市人事局备案。合同到期后需继续聘用的,应报市人事局审核备案。

岗位聘用人员的日常管理由用人单位具体负责。聘。

用关系一经确立,受聘人员的人事档案关系统一由市人。

才交流服务中心实行人事代理,受聘人员参加所在单位的年度考核,考核结果由市人才服务中心归入本人档案,作为用人单位续聘、解聘、奖惩的重要依据。

岗位聘用人员在事业单位之间相互流动的,允许同类型单位之间的顺向流动。同类型单位之间的顺向流动由市人事局、编办研究确定;特殊情况需逆向流动的,由市编委会研究确定。流动人员与新单位建立聘用关系后,与原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自行解除。

岗位聘用人员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由市人才服务中心或系统人才服务分中心代为申报职称评审、工人技术等级考核、考试,实行评聘分开。

聘期内发生人事争议,可向聘用单位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调解,也可依据有关规定向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和仲裁。

对未经审批擅自聘用的人员,组织人事部门一律不予认可。用人单位必须自行清退,对不清退的,由组织人事部门对违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领导责任,限期改正。

对在考试、体检中舞弊或在考核中欺骗组织的报考人,除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外,3年内不准参加招聘考试。

本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市事业单位新进人员管理办法》(邮政发[20xx]43号)、《市事业单位新进人员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邮政发[20xx]83号)、《机关工勤人员实行岗位聘用管理的办法》(邮办发[20xx]87号)、《市机关(乡镇)事业单位录用退役士兵实行岗位聘用管理的办法》(邮人[20xx]44号)予以废止。

热门劳动合同制人员管理办法(通用20篇)篇十八

川大人[20xx]2号为了积极应对世界金融危机带来的社会就业困难,同时抓住这一契机深化改革,加快建立与现代研究型大学相适应的人事管理制度,学校决定实施“四川大学项目制工作助理”这一新的人员聘用制度。为了规范管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四川大学项目制工作助理是指在学校各单位的教学(含实验教学)、科研及管理工作中,根据专项任务的需要,在一定范围内选聘符合条件的工作人员,并支付劳动报酬的用人制度。基本特点是用人岗位由项目负责人(或单位)自主提出;聘期视项目任务需要可长可短;受聘人员以毕业且未就业的本科生、研究生为重点;受聘人员在聘期内专门从事聘用主体提出的工作任务,并享有与资历相当的合理劳动报酬和其它应有的合法权益。聘用双方采用聘用合同进行管理。

1.项目制教学助理人员,简称项目制教助。项目制教助是指根据学校本科生及研究生教学任务需要,由各学院从当年暂未就业的应届毕业生中择优选聘专职教学助手,专门从事单项教学辅助工作,例如,承担某一班级某门课程作业批改、答疑等工作。

2.项目制科研助理人员,简称项目制研助。项目制研助是指根据某一科研项目研究工作需要,由项目负责人自主聘用的`专职科研助手,专门完成项目负责人指定的单项研究内容或该项目涉及的某一项实验工作。

3.项目制管理助理人员,简称项目制管助。项目制管助是指根据校内各单位管理工作需要,由单位负责人从当年暂未就业的应届毕业生中择优选聘的专职管理助手,完成管理工作中涉及的阶段性单项工作任务。

4.项目制医生助理人员,简称项目制医助。项目制医助是指根据我校医疗工作需要,在门诊与住院医疗工作中,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进行询问病史、普通查体、病史信息的录入等医疗文书的撰写及医疗数据的采集。

5.四川大学项目博士后研究人员。该类型的项目制人员是指以国家和四川省有关博士后政策为指导,根据学校科研项目工作需要,由四川大学自主聘用的博士后专职科研工作人员。

1.项目制教助和项目制管助选聘范围:原则上限于本校毕业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且在毕业当年12月31日前暂未就业的应届毕业生。

2.项目制研助、项目制医助及项目制博士后选聘范围:面向海内外相关专业人士招聘,同等条件下可优先选聘本校应届毕业的学士及以上学位获得者(项目制博士后必须具有博士学位)。

1.项目制教助,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提出用工申请,经校教务处或研究生院初审,人事处审核并报学校审批;用人单位根据学校选聘程序相关规定进行公开、择优选聘,选聘结果报学校人事处,学校批准后,双方需正式签署相应聘用合同(附件5)。

2.项目制管助,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提出用工申请,报人事处审核并报学校审批;用人单位根据学校选聘程序相关规定进行公开、择优选聘,选聘结果报学校人事处,学校批准后双方正式签署相应聘用合同(附件5)。

3.项目制医助,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提出申请,经相关附属医院初审,医管处审核并报学校审批;用人单位根据学校选聘程序相关规定进行公开、择优选聘,选聘结果报学校医管处,经授权批准后,与聘用人员签署聘用合同(附件5)。

4.项目制研助及项目制博士后,由相关科研项目负责人(课题组),根据科研任务需要,自主决定聘用人数及聘用标准(项目制博士后由学校人事处进行基本条件审核),用人课题组参照学校有关选聘程序规定,公开、择优选聘、签署聘用合同,并报学校人事处、科研处、社科处备案。

1.项目制教助和项目制管助的报酬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1000元,项目制教助的报酬由学校支付60%,用人单位支付40%;项目制管助报酬由学校支付40%,用人单位支付60%。用人单位承担的部分可从本单位非预算内项目经费中支付。

2.项目制研助、项目制医助及四川大学项目制博士后,原则上在每人每月700元—3000元的标准范围内,由课题组从该项目的科研经费中支付。其中纵向科研项目从项目人员费用中支付,总额原则上不超过项目经费的20%(国家有新的规定,按国家规定执行)。由聘任双方根据受聘人员条件及在科研项目中的贡献决定具体报酬标准。

3.由于此类合同系项目制聘用关系,社保由受聘人员本人按政府有关规定自行办理。

4.项目工作助理制聘用人员的报酬支付方式,可与受聘人员协商,按月支付或按照项目工作量进展情况分期支付,并在项目结束时支付完毕。

5.项目工作助理制聘用人员的待遇标准不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并根据国家政策和学校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项目制聘用人员的聘用期限,应根据项目工作需要、本人意愿及表现综合考虑,项目制教助及项目制管助的聘用期限以项目完成时间为准;项目制研助及项目制医助可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适当延长聘用期限;四川大学项目博士后的聘用期限以项目完成时间为准,原则上不得超过两年。

项目制工作助理聘用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的规章制度。由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并负责日常管理,协议内容由双方当事人协商。项目制工作助理人员协议期满或中止协议,用人单位应及时上报学校人事处,停止发放劳动报酬。

热门劳动合同制人员管理办法(通用20篇)篇十九

第一条 为加强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管理,促进保险公司建立健全风险防范机制,规范相关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其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审计,是指对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所进行的经营管理活动进行审计检查,客观评价其依据职责所应承担责任的审计活动。包括任中审计、离任审计和专项审计。

任中审计是指按照规定的间隔期限,对在任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的阶段性审计。

离任审计是指对因任期届满、工作调动、辞职、免职、撤职、退休等原因离开工作岗位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其在本岗位任职期间的职务行为进行的评价性审计。

专项审计是指因公司出现重大违规、财务异常或舞弊等情形,对可能负有责任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的特定审计。

第三条 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审计对象包括下列人员:

(一)董事长及其他执行董事;

(二)总公司管理层成员;

(三)省级分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

(四)分公司或中心支公司总经理;

(五)具有与上述人员相同职权的其他人员。

鼓励保险公司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或关键岗位管理人员进行审计。

第四条 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审计内容主要包括审计对象在特定期间及职权范围内对以下事项所承担的责任:

(一)经营成果真实性;

(二)经营行为合规性;

(三)内部控制有效性。

鼓励保险公司在完成以上审计内容的同时,对审计对象进行经营决策科学性和经营绩效评价。

第五条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本办法要求,制定本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审计实施细则,加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审计规划,合理配置审计资源,避免重复审计和审计遗漏。

保险公司应当将审计结果与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任用、奖惩挂钩,提高审计工作的权威性。

第二章 审计的组织与实施

第六条 对保险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和审计责任人进行审计,应当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实施。其中,对保险集团公司下属保险子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进行审计的,可以由其集团公司审计部门组织实施。

对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计,由保险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或外部审计机构组织实施。

未实行审计集中制的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下审一级的原则确定具体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七条 实施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审计的外部审计机构应当由保险公司董事会负责选聘。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出具书面意见。

第八条 受聘进行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审计的外部审计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足够数量熟悉保险业务和保险监管规定、胜任该项审计工作的专业人员; 

(二)与审计对象没有利害关系;

(三)有良好的职业声誉,最近3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处罚;

(四)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保险公司应当制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中审计年度计划。对高管人员实施任中审计的间隔时间不得超过三年。

离任审计应当根据人员变动情况及时进行,原则上实行先审计后离任的原则。确有理由不能事先审计的,应当在审计对象离任3个月内完成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聘用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审计的,可适当延长审计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专项审计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审计时间和时限。

第十条 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中审计现场部分结束后3个月内出现需要进行离任审计情形的,可以不再单独组织实施离任审计。

对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计时,其他审计项目已经审计过的内容,原则上可以借鉴其审计结论,不再重复审计,但有线索表明原有审计工作可能存在瑕疵的除外。

第三章 审计报告

第十一条 审计结束后,审计机构应当出具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计依据、审计对象及其职责范围、审计人员;

(二)审计的范围、内容、方法;

(三)审计结果,主要指审计发现的问题及责任界定。

审计机构出具审计报告之前,应当征求审计对象的意见。审计对象的反馈意见作为审计报告的附件。

审计机构应当对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客观性负责。

第十二条 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审计报告应当区分审计对象的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

直接责任是指审计对象对其职权范围内发生下列行为时应承担的责任: 

(一)直接实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保险公司内部管理规定行为的;

(二)强令、指使、授意、纵容、包庇下属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

(三)失职、渎职的;

(四)其他直接违法违规行为。

领导责任是指审计对象在其任期内对其职权范围内负有直接责任以外的管理责任。

第十三条 对总公司董事长和管理层成员的审计报告,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限提交公司董事会,并同时提交监事会。审计报告经董事会审议后,在20个工作日内报中国保监会。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审计报告应当按照《关于向保监会派出机构报送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内部审计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5〕56号)规定的程序和时限报所在地保监局。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应当将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审计报告列入审计对象的人事信息管理,作为对其考核、任用、奖惩的重要依据。

对审计发现的问题,保险公司应当按规定程序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及时组织整改。

第十五条 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将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审计报告纳入高级管理人员信息系统进行归档管理。

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查时,可以要求其原任职保险公司提交最近任职岗位的离任报告,也可以参考其过往任职期间审计报告的审计结论。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保险公司、外部审计机构及相关人员在进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审计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五)审计对象及其所在保险机构拒绝、阻碍审计,或者转移、隐匿、伪造、毁弃审计所需的资料或者证明材料,或者打击报复审计工作人员、检举人、证明人或者资料提供人。

保险公司及相关人员发生上述行为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依照《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及其它监管规定予以处罚。

外部审计机构发生前款第(四)项所列情形的,中国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可以向其主管部门予以通报,并在行业内公布该审计机构名称,其他保险公司不得委托该审计机构实施审计。

第十七条 对于审计报告揭示的违反监管规定的问题,或者认为保险公司提交的审计报告未真实反映被审计对象问题的,中国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予以查明:

(一)要求审计机构进行说明;

(二)听取审计对象的陈述;

(三)委托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复核审计,审计费用由保险公司承担;

(四)立案调查。

第十八条 对于审计报告揭示的违反监管规定的问题,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在调查取证后,依照《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采取以下方式处理:

(一)违规行为较轻,没有造成危害的,免于处罚;

(三)配合监管机构查处违规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四)对审计发现问题不追究责任或不认真组织整改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保险集团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适用本办法。

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适用本办法,但涉及董事会或董事长的有关规定除外。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体系及船员管理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员管理规定#e#

  为了规范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体系及船员管理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员(以下简称“审核员” )的管理,建设公正、廉洁的审核队伍,保证审核质量,促进质量管理体系健康、有效,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从事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体系及船员管理质量管理体系外部审核工作的人员及审核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负责本规定实施的主管机关,负责审核员的培训、考试、发证与管理。

  审核员分为审核员和高级审核员。持有高级审核员证书者,具有担任审核组组长的资格。

  申请审核员资格者,须满足下列条件:

(一)年龄未满58周岁,身体健康;

(四)参加主管机关组织的审核员培训并考试合格。

申请高级审核员资格者,须满足下列条件:

(一)年龄未满58周岁,身体健康;

(三)具备审核员资格满三年,同时具有不少于六次的审核经历;

(四)参加主管机关组织的高级审核员培训并考试合格。

  申请审核员或高级审核员资格者,应向主管机关提交《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体系及船员管理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员申请表》。

  完成审核员培训并经考试合格者,具备见习审核员资格。参加不少于一次外部审核后,经审核组考核称职,主管机关可为其签发审核员证书。

完成高级审核员培训并经考试合格者,主管机关可为其签发高级审核员证书。

审核员证书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满前应进行证书再有效。

满足以下条件,主管机关可为审核员证书进行再有效:

(一)五年内至少参加过三次相应的审核工作;

(二)考核结果称职;

(三)参加再有效培训,考试合格。

申请审核员证书再有效者应向主管机关提交审核员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体系/船员管理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员证书再有效申请表》。

经审查,符合再有效条件者,主管机关给予再有效签注。

审核员职责

(一)遵守审核规定,自觉维护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工作的信誉;

(二)有效地履行审核任务;

(三)向受审核单位及关人员阐明审核内容和方法;

(四)在确定的范围内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公正地进行审核;

(六)编制审核文件,按要求提交文件,并确保特定文件的保密性;

(七)服从审核组长指挥,与整个审核组协调地开展审核工作。

审核组长职责

审核组长主要负责领导审核的实施,合理安排审核过程,统筹协调与被审核单位的沟通,包括以下职责:

(一)组织审核组内部会议,批准审核计划;

(二)向被审核单位宣布审核纪律、审核计划和审核结果;

(三)向被审核单位和有关人员阐明要求;

(四)组织与被审核单位的沟通;

(五)监督审核组其他成员的审核工作,组织审核员考核;

(六)审批不符合项报告和建议项;

(七)主持编制审核报告。

审核组秘书职责

审核组秘书还具有以下特定职责:

(一)备齐审核工作文件;

(二)与被审核方就审核事务进行协调;

(三)根据审核组长安排,编制审核计划;

(四)主持首次会议、末次会议;

(五)编制建议项清单;

(六)整理审核资料。

  每次审核结束,审核组全体成员均需经过考核。

审核组长组织对审核员进行考核,并填写《审核员工作登记和考核表》。

主管机关根据上报的审核文件、审核评价意见等对审核组长进行考核,并填写《审核员工作登记和考核表》。

  考核结果分为称职、不称职。

审核员审核工作进行监督。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主管机关取消其审核员资格:

(一)对无任何正当理由不服从调派;

(二)考核结果不称职;

(三)审核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或审核结论出现严重偏差;

(四)违反审核纪律或被审核单位举报有不正当行为并查证属实的。

审核员违反审核纪律,给审核工作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主管机关将责成审核员所在单位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主管机关建立审核员档案,对审核员培训、考试、考核及审核员证书签发、签注、注销、吊销等管理活动进行记载,以保证档案能真实反映审核员完整的审核资历和工作水平,并具可追溯性。

主管机关通过组织研讨、培训等方式,保持审核员的审核能力,提高审核员的审核水平。

  审核员证书由审核机构统一印制。

  内审员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热门劳动合同制人员管理办法(通用20篇)篇二十

第一条为了规范北京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提高执业律师的素质,北京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北京市律师协会章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申请律师执业前参加实习的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其实习活动的管理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本协会根据律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定位,按照“政治坚定、法律精通、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培养目标和本办法的规定,组织管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指导律师事务所做好实习人员的教育、训练和管理工作,严格实施实习考核标准和考核程序,确保实习质量。

本协会对实习活动的管理,接受北京市司法局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期为一年。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应当参加本协会组织的集中培训和律师事务所安排的实务训练,遵守实习管理规定,实习期满接受本协会的面试考核。

对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管理工作由本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管理考核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申执委)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申请实习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品行良好,无不宜从事律师职业的不良品行;。

(五)未受过刑事处罚(过失犯罪除外);。

(六)无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记录。

第六条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所称“不宜从事律师职业的不良品行”,包括下列情形:

(二)因违法违纪行为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辞退的;。

(三)因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行业主管机关或者行业协会吊销职业资格或者执业证书的;。

(四)因涉及道德品行等违法行为被处以治安行政拘留或者采取强制性教育矫治措施的;。

(五)因弄虚作假、欺诈等失信行为被追究法律责任的;。

(六)有其他产生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的。

前款所列不良品行发生在申请实习人员十八周岁以前或者发生在申请实习登记五年以前,且申请实习人员证明其不良品行确已改正的,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以及至少二名执业十年以上、未受过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的当地资深律师为其出具的品行评价和推荐书,经律师协会设立的品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同意,可以准予实习登记。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接收实习人员实习:

(一)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经营状况不良的;。

(二)无符合规定条件的实习指导律师的;。

(三)不能为实习人员提供固定办公场所和必要办公条件;。

(四)受到停业整顿以下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未满一年的;。

(五)受到停业整顿行政处罚,处罚期届满后未逾三年的;。

(六)受到禁止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行业惩戒,惩戒期限未满的;。

(七)目前正在接受投诉处理,且有充分理由认为可能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的。

第八条接收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实习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和《实习协议》。

第九条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指导律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的专职律师;。

(二)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执业水平;。

(三)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素养;。

(四)执业过程中未受到过行政处罚和通报批评及其以上行业处分;。

(五)五年内未受过训诫行业处分。

实习指导律师同时指导的实习人员不得超过二名。

第十条实习人员应当按照本协会公布的程序和要求申请实习,通过拟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提交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复印件(外省户籍需另附暂住证或居住证复印件);。

(二)《律师资格证书》或者《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符合本市司法行政机关要求的人事档案关系存放证明;。

(四)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无刑事处罚证明原件;。

(六)《实习协议》复印件;。

(七)实习人员与申请实习所在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八)本协会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十一条本协会将在收到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递交的全部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进行审核,并向审查合格的申请实习人员颁发《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

第十二条实习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协会撤销实习登记,收缴实习证,已进行的实习无效:

(一)申请实习人员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实习登记的;。

(二)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实习人员准予实习登记或者违反规定程序准予实习登记的。

申请实习人员因有前款第(一)项情形被撤销实习登记的,应当同时给予其二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其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

第十三条集中培训由本协会或其委托的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进行。集中培训时间不少于一个月。

第十四条集中培训内容包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律师执业管理规定、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规范、律师实务知识和执业技能等。通过集中培训,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应当熟悉律师职业道德的基本内容,确立良好的律师职业道德观念,自觉遵守律师执业规范,了解律师实务知识。

第十五条集中培训采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的培训大纲和指定的教材。本协会可根据本市的实际情况增加其他教学材料。

第十六条本协会可根据培训内容需要,选聘执业律师、专家、学者和司法工作人员担任授课教师,但应当以执业律师为主。

第十七条受聘担任授课教师的执业律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执业五年以上,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

(二)在某一领域有突出的业务专长;。

(三)品行良好,无不良执业记录;。

(四)关心律师行业发展,热心律师教育事业;。

(五)具有良好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六)本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实习人员在集中培训期间应当遵守本协会及培训机构的有关规定,按规定时间到培训地点参加学习。

第十九条集中培训考核合格的,由本协会颁发《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考核不合格的,应当重新参加集中培训,所需时间不计入实习时间。

第二十条《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的有效期为两年。

第二十一条实习人员的实务训练,由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负责安排。

第二十二条律师事务所在接收实习人员实习时,应当按规定为实习人员进行实务训练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且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实习人员收取费用。

第二十三条实习指导律师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实习人员进行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

(二)指导实习人员学习掌握律师执业管理规定;。

(三)指导实习人员学习掌握律师执业业务规则;。

(四)指导实习人员进行律师执业基本技能训练;。

(五)监督实习人员的实习表现,定期记录并作出评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六)在实习结束时对实习人员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业务素质、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的情况出具考评意见。

第二十四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对实习活动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定期或者适时召开会议,通报实习人员的实习情况,研究改进实习工作的措施;。

(三)对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的表现及实习效果进行监督和考查,并在实习结束时为其出具《实习鉴定书》。

第二十五条实习人员接受实务训练,应当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独自承办律师业务;。

(二)以律师身份在委托代理协议或者法律顾问协议上签字,或对外签发法律文书;。

(三)以律师名义在法庭、仲裁庭上发表辩护或者代理意见;。

(四)以律师名义印制名片及其他相关资料;。

(五)以律师名义洽谈、承揽律师业务;。

(六)不服从律师事务所、指导律师的监督管理;。

(七)擅自中断实习活动;。

(八)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或者故意损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

(九)其它损害律师职业形象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实习人员应当在实习指导律师的指导下办理律师业务,接受刑事案件辩护及代理、民事和行政案件代理、非诉事务代理、担任法律顾问、法律咨询以及代书法律文书等技能训练,掌握律师业务基本程序和执业规则。

第二十七条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的实务训练,应达到如下要求:

(一)在实习指导律师指导下参加接待当事人活动;。

(二)在实习指导律师指导下参与诉讼、仲裁或者非诉法律事务代理工作;。

(三)在实习指导律师指导下进行案卷整理归档工作。

第二十八条实习人员实习期满,完成实务训练项目并被实习指导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考评、鉴定合格,且没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应当签发实习鉴定,并按要求向本协会提交该实习人员的实务训练考核材料。

第二十九条实习人员因指导律师生病、离职等原因中断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在十五日内为实习人员重新安排符合条件的指导律师,并将变更后的指导律师报本协会审查,已进行的实习有效。

第三十条实习人员实习期间不得转所,但所在律师事务所发生终止、合并、分立等变更事项的除外。

实习期间转所的,应当注销其原实习登记,交回实习证,并重新办理实习人员登记手续。

实习人员申请注销实习登记的,应在其取得实习证满三个月后提出申请。

第三十一条实习人员应当在实习期满两年内申请参加本协会组织的面试考核,逾期未申请的应当重新申请实习。

第三十二条实习人员申请面试考核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

(二)《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

(三)《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鉴定书》;。

(四)本协会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三十三条实习人员应当按照本协会的统一安排参加面试考核。面试考核时间安排在本协会网站公布,实习人员须按照考核时间安排准时参加。

第三十四条面试考核应当对实习人员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实务训练情况、执业基本技能掌握情况、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实习纪律的情况以及语言表达能力、仪容仪表等进行全面考核,据实出具考核意见。

考核人员将根据实习人员的应答情况,按照评分标准独立进行评分,作出考核评价。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将在面试考核结束后七日内,在本协会网站公示面试考核合格的实习人员名单,公示期为十日,在公示期满后公布实习鉴定合格的实习人员名单,核发《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鉴定意见书》。

第三十六条对于面试考核不合格的实习人员,本协会将以书面形式告知考核意见。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应当对在公示期内收到的投诉或者举报进行调查。对有证据证明通过面试考核的实习人员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本协会应当撤销对该实习人员的面试考核合格意见,并书面通知本人及所在律师事务所。

第三十八条实习人员对面试考核不合格结果或被撤销面试考核合格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自收到书面考核结果或被撤销面试考核合格意见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所在律师事务所以书面形式向本协会申请复核。本协会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通知本人及所在律师事务所。

第三十九条实习人员面试考核不合格的或被撤销面试考核合格意见的,本协会可做出给予延长实习期三至九个月的决定。实习人员可在按照延长期限完成实务训练后,重新提交面试考核申请。

第四十条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协会给予训诫、通报批评或者公开谴责;情节严重的,同时停止其实习指导工作,并给予二年内禁止接收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的行业惩戒:

(一)不履行或者懈怠履行实习管理职责的;。

(四)为实习人员出具不实、虚假的《实习鉴定书》、考评意见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的;。

(五)与实习人员签订虚假劳动合同的;。

(六)以为实习人员进行实务训练提供办公条件等理由向实习人员收取费用的;。

(七)为实习人员安排指导律师,一名实习指导律师同时指导的实习人员超过二名的;。

(八)有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第四十一条实习指导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协会给予训诫、通报批评或者公开谴责;情节严重的,同时停止其实习指导工作,并给予二年内禁止指导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的行业惩戒:

(一)不履行或者懈怠履行实习指导职责的;。

(二)指使或者放任实习人员违反实习纪律或者从事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为实习人员出具不实、虚假的《实习鉴定书》、考评意见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的;。

(五)以为实习人员进行实务训练等理由向实习人员私自收取费用的;。

(六)一名实习指导律师同时指导的实习人员超过二名的;。

(七)有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第四十二条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律师事务所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并报告本协会。本协会应当给予该实习人员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实习,收缴实习证,并给予其二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

(二)不服从律师事务所及实习指导律师监督管理的;。

(三)不能按规定完成集中培训和实务训练项目的;。

(四)擅自中断实习活动的;。

(五)有其他违反实习管理规定或者损害律师职业形象行为的。

第四十三条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发生本规则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及时向本协会报告。经查证属实的,本协会应当责令其停止实习,收缴实习证,并给予其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

第四十四条实习人员凭不实、虚假的《实习鉴定书》、考评意见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材料,或者采取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面试考核的,由本协会撤销对该实习人员出具的考核合格意见,已进行的实习无效,并给予二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

前款规定情形的处理发生在实习人员已获准律师执业之后的,本协会同时将处理决定通报北京市司法局。

第四十五条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在本市申请律师执业的实习组织管理工作,依据本规则执行;司法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所指“日”均以工作日计算。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由本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由本协会理事会通过并于20xx年11月1日起施行。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所具备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

(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

(四)品行良好。

另外,根据其他法规规定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无违法犯罪记录。

(三)向申请执业所在地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四)有相应的律师事务所接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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