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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吊装作业安全管理制度(通用15篇)篇一
经过双方友好协商,就_____________(以下称“甲方”)委托乙方吊装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责任。
1.甲方每次委托乙方吊装时应以书面或电话形式提前通知乙方次日的作业安排,具体内容包括:装/卸货的时间、地点、联系人、联系方式、运价以及其他特殊要求。
2.如甲方装卸计划变更或取消,甲方应在乙方作业前通知。
3.甲方负责提供必要的作业环境,安排相关人员指挥、协助吊装作业。
4.提供具备吊装场地,场地要求必须平整、坚实及能保证安全施工。
5.提供吊装安排设想、现场指挥人员并即时与吊装人员沟通。
6.监督吊装作业规范进行,发生不规范行为有权制止。
7.确保吊车顺畅进出施工现场、调头及会车。
8.甲方不再负担协议外的任何费用,不可抗力依据国家政策执行。
第二条乙方责任。
1.乙方车辆出车前应根据甲方提供的具体的发车时间和预计抵达时间,对于不能按时到达或发生意外情况,应及时通知甲方和客户协商解决,如因未能及时组织运力而引起客户投诉,乙方将被视为违约,对于造成严重后果的,甲方保留向乙方追偿损失的权利。
2.负责安全吊装作业,并及时与甲方沟通配合。
3.在工程施工过程中,除了合同条款所规定的施工风险外,乙方应对现场气候以外的可能遇到外界障碍或条件进行必要的预见。并且应当认为甲方提交的协议中已在费用和时间方面进行了完全的考虑。
4.乙方应保护工程免受损害和损失,乙方必须采取必要的措施以保证工程和公众的安全。如不按此规定,甲方可拒绝向乙方付款直到其改正为止。
5.乙方应按本合同规定加强安全技术管理。由于乙方管理不善或因作业者过失造成的人身伤亡、设备和工程质量事故、工地火灾以及其它人为事故,其全部责任由乙方自负。
6.乙方有权拒绝存在不安全因素的吊装作业要求。有义务提醒和指出甲方吊装中的安全缺陷。
7.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完成送货及装卸的与货主对货物的签收工作,同时必须将所有签收文件按时送给甲方。
8.乙方不得擅自改变甲方事先安排好的作业计划,如有违背,所有责任由乙方承担。
9.作业价格按照价格表统一计价。
10.费用的结算由甲方每月底审核对账,上报财务以后支付给乙方。
第三条双方安全责任。
1.施工现场必须由甲、乙双方各派一位现场生产人员,以确保施工安全。
2.由于甲方提供物体重量不准确、规格不完整的吊装错误信息、提供场地未能够达到吊装要求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并全额赔付。
3.由于乙方设备损坏问题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并全额赔付。
4.由乙方起重人员统一指挥,如导致物体滑落、摆放不准确导致侧滑、侧滑中造成设备损坏等原因,由乙方负责全部赔偿。
5.现场生产中,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
第四条其它。
1.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适用《民法典》以及相关的其他法律或规定。
2.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应共同协商解决;达成的补充规定经双方签字确认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3.在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一方或双方无法履行的情况下,该方有解除合同的权力,由于一方的故意行为致使合同的另一方无法履约的情况下,另一方有解除合同并保留追索的权力。
4.本协议一式贰份,双方各持壹份。
5.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____年____月____日,在此期间内节假日为正常工作日。
实用吊装作业安全管理制度(通用15篇)篇二
第一条为加强起重吊装作业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起重吊装过程中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起重吊装作业是指利用各种机具将重物吊起并使重物位置发生变化的作业过程。
第三条起重施工可按工作划分为以下三个等级一大型100吨以上二中型40至100吨三小型40吨以下。
第四条用定型起重机械如履带起重机汽车起重机门桥式起重机等进行吊装时除应遵守本制度外还必须遵守该定型起重机的操作规程。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工程建设检维修作业及其它起重施工作业。
第二章职责。
第一条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布置各项吊装作业并对安全负责做好相应的安全技术交底。
第二条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现场起重吊装作业安全监督检查。
第三章起重作业安全技术要求。
第一条起重机、卷扬机的操作人员必须通过培训责任心强对机械性能了解并通过考试合格取得特殊工种操作证方可操作。
第二条起重工对吊装作业必须熟练持证上岗。
第三条参加起重作业人员要明确分工听从指挥严禁多头指挥通常由起重工中一人指挥。
第四条指挥人员司索工所用手势、旗哨时必须按国家标准统一制度进行发出信号要准确、清晰禁止喊话代替指挥用步话机指挥除外。
第五条指挥信号不明或有错误时起重机和卷扬机司机有权拒绝操作并及时通知指挥者。
第六条在五级或五级以上风力时不得进行大型设备吊装否则应考虑风力影响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六级以上风力时严禁吊装作业。
第七条夜间照明不足雾、雪、雨等恶劣天气看不清指挥信号时不得进行吊装作业。
第八条吊车严禁超负荷进行吊装。
第九条起重机每二年经相关部门进行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进入吊装现场进行作业。
第十条严格禁止使用吊车吊装埋在地下的物件。
第十一条起吊重物上有人或悬浮物起重臂吊钩或吊物下面有人不能起吊。
第十二条起吊作业前必须进行试吊检查吊车各部件是否灵活好用绑扎绳索有无异常。
第十三条在基础上吊装设备时起吊前有关人员必须对基础进行检查发现尺寸不匹配基础承重不够或其他缺陷时严禁吊装。
第十四条双机抬吊或大型吊装吊装前必须由施工单位专业人员编制出吊装方案经相关机动、安全管理部门审批后方可吊装作业。
第十五条起吊的物件有特殊要求保护光洁度、不能倒位保护保温层、不能损坏平台等必须明确指出写出书面要求双方签署后生效。
第十六条大件进行吊装时机动、安全管理部门要同起重单位负责人、指挥人员、技术员一起对绳扣、索具、滑轮、拉绳进行全面检查合格后方准起吊。
第十七条起吊作业用的绳索不得拴绑架在生产设备及管线上也不得穿越交通要道公路、铁路和中高压电线的上方并不得与电线交叉相混。
第十八条在厂内通道或消防通道上进行起重作业时必须事先向消防或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九条夜间在通道上进行起重作业必须在道路两端设红灯及标志牌。
第二十条在地面上的钢丝绳与电焊机导线交叉时必须有绝缘保护措施防止漏电烧坏钢丝绳和触电事故发生。
第二十一条起吊作业现场所有工作人员必须戴安全帽高处作业系好安全带。
第二十二条起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各级安全监督人员的检查施工人员应掌握应急事故预案严格执行和落实安全措施。
第二十三条在停工或休息时不得将吊物、吊篮、吊具和吊索悬在空中。
第二十四条吊物捆-绑、吊挂不牢或不平衡而可能滑动吊物棱角与钢丝绳之间未加衬垫时不得进行起重操作。
第二十五条起重机械任何部位作业时靠近运行的高、低输电线路时没有足够的安全距离不得进行操作。
第二十六条在起重机械工作时不得对起重机械进行检查和检修不得在有载荷的情况下调整起重机构的制动器。
第二十七条吊物下放时严禁使用快速落钩不得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
第二十八条高空吊装体积较大的物体时应捆-绑溜绳。
第二十九条吊物捆-绑必须牢靠且吊装重心应在同一垂直线上。
第三十条吊具承载不得超过额定起重量吊索不得超过安全负荷。
第三十一条高空吊装时任何人不得攀沿拖拉绳或其它绳索上下。施工人员所带工具应拴上保险绳防止脱手坠落。高空作业区内严禁抛物件只能用绳索拴系传递。
第三十二条在已投产的厂区施工时应告知生产单位在工作时不得排放有毒、刺激性的气液体。
第三十三条吊装时应在吊装范围以外设好警示标志施工人员不得在工件下面、受力索具附近及其它有危险的地方停留。
第三十四条多机抬吊时必须动作平稳启、停动作协调一致避免振动或摆动。
第三十五条起重机必须在坚实平整的地面用垫木或路基箱调整平稳进行作业。
第一条使用起重机械移送人员必须使用固定的吊篮进行。
第二条使用吊篮作业必须填写吊篮作业票并经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作业。
第三条使用吊篮作业时吊篮必须经检查确认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四条高空使用吊篮吊人时必须由专业起重工指挥。
第五条吊篮上作业人员的安全带及吊篮的钢丝绳必须同时与钩体相连接不能脱钩确保安全使用。
第六条使用的起重机械性能必须安全可靠避免滑钩现象。
第七条起重司机操纵要平稳听从指定人员指挥避免误操作。
第八条吊篮在使用时起重机械司机不得离开操作室。
第九条吊篮中的施工人员所持工具设备必须采用相应的固定措施以防滑落。
第五章起重作业各作业人员应遵守规定第一条起重指挥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
1.必须按规定指挥信号进行指挥。
2.及时纠正对吊索或吊具的错误选择。
3.正式起吊前应进行试吊试吊中检查全部机具、地锚受力情况发现问题应先将工件放回地面故障排除后重新试吊确认一切正常方可正式吊装。
4.吊装过程中任何岗位出现故障必须立即向指挥者报告没有指挥令任何人不得擅自离开岗位。
5.指挥吊运、下放吊钩或吊物时应确保下部人员、设备的安全。重物就位前不得解开吊装索具。6.对可能出现的事故应及时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
第二条起重作业中起重机司机起重操作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
1.必须按指挥人员中间指挥人员所发出的指挥信号进行操作。对紧急停车信号不论任何人发出均应立即执行。
2.当起重臂、吊钩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有浮置物时不得进行起重操作。
3.严禁使用起重机或其它起重机械起吊超载或重量不清的物品和埋置物件。
4.在制动器、安全装置失灵吊钩螺母防松装置损坏、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等情况下禁止起重操作。
5.吊物捆-绑、吊挂不牢或不平衡而可能滑动、吊物棱角与钢丝绳之间未加衬垫时不得进行起重操作。
6.无法看清场地、吊物情况和指挥信号时不得进行起重操作。
7.起重机械及其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缆风绳和吊物不应靠近高低压输电线路。必须在输电路线旁作业时必须按规定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不能满足时应停电后再进行起重作业。
8.在停工或休息时不得将吊物、吊笼、吊具和吊索悬在空中。
9.在起重机械工作时不得对起重机械进行检查和检修。不得在有载荷的情况下调整起升机构的制动器。
10.下放吊物时严禁自由下落溜。不得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
11.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钢丝绳应保持垂直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各起重机械所承的载荷不能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80。
12.遇六级及六级以上大风或大雪、大雨、大雾等恶劣天气时不得从事露天作业。
13.无下降极限位置限制器的起重机吊钩在最低工作位置时卷筒上的钢丝绳必须保持有设计规定的安全圈数。
第三条起重作业中司索人员起重工应遵守以下规定。
1.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并及时报告险情。
2.根据重物的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吊具与吊索。不准用吊钩直接缠绕重物不得将不同种类或不同规格的吊索、吊具混在一起使用。吊具承载不得超过额定起重量吊索不得超过安全负荷起升吊物应检查其连接点是否牢固、可靠。
3.吊物捆-绑必须牢靠吊点和吊物的重心应在同一垂直线。捆-绑余下的绳头应紧绕在吊钩或吊物之上。多人绑挂时应由一人负责指挥。
4.禁止随吊物起吊或在吊钩、吊物下停留。因特殊情况进入吊物下方时必须事先与指挥人员和起重机司机起重操作人员联系并设置支撑装置。不得停留在起重机运行轨道上。
5.吊挂重物时起吊绳、链所经过的棱角处应加衬垫。吊运零散的物件时必须使用专门的吊篮、吊斗等器具。
6.不得绑挂、起吊不明重量、与其它重物相连、埋在地下或与地面和其它物体粘结在一起的重物。
7.人员与吊物应保持安全距离。放置吊物就位时应用拉绳或撑竿、钩子就位。
8.高空吊装体积较大的物件时应捆-绑拖拉绳。
a.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80t时,为一级吊装作业;
c.吊装重物的质量小于40t时,为三级吊装作业。
b.二级吊装作业为中型吊装作业;
c.三级吊装作业为一般吊装作业。
1、项目单位负责人认真填写《吊装安全作业证》各项内容,交施工单位负责人批准。对施工作业中的吊装作业,必须编制吊装方案,并将填好的《吊装安全作业证》与吊装方案一并报机动部门负责人批准。《吊装安全作业证》批准后,项目负责人应将《吊装安全作业证》交作业人员。作业人员应检查《吊装安全作业证》,确认无误后方可作业。
2、吊装作业之前必须先办理作业许可和吊装作业票,进车票。
(三)编制吊装施工方案的范围。
吊装质量大于等于40t的物体和土建工程主体结构,应编制吊装施工方案。吊物虽不足40t,但形状复杂、长径比大、精密贵重,施工条件特殊的情况下,也应编制吊装施工方案。吊装施工方案经施工主管部门和安全技术部门审查,报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实施。
(四)起吊作业前应检查和确认的内容:
e.检查吊具与吊索是否选择适当,其质量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
f.确认吊装方案和安全预案;
g.明确指挥人员、作业人员、监护人员的职责分工;
h.基础周围回填土夯实情况和天气预报情况;
i.起吊现场已拉警戒绳,无关人员离开起吊范围内。
1、各种吊装作业前,应预先在吊装现场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施工人员禁止入内。悬吊重物下方严禁站人、通行和工作。
2、吊装作业中,夜间应有足够的照明,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六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
3、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做吊装锚点。未经机动、建筑部门审查核算,不得将建筑物、构筑物作为锚点。
4、任何人不得随同吊装重物或吊装机械升降。在特殊情况下,必须随之升降的,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经过现场指挥人员批准。
5.吊装作业时,必须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吊具、索具经计算选择使用,严禁超负荷运行。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吊装能力时,应检查制动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平稳吊起。吊装作业现场的吊绳索、揽风绳、拖拉绳等应避免同带电线路接触,并保持安全距离。
6.在起重作业时必须明确指挥人员,指挥人员应佩戴鲜明的标志或特殊颜色的安全帽。起吊作业必须明确统一信号。
7.在采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吊运同一重物时,施工前,所有参加施工人员必须熟悉吊装方案,尽量选用相同机种、相同起重能力的起重机并合理布置,同时明确吊装总指挥和中间指挥,统一指挥信号。
起重指挥人员、司索人员(起重工)和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学习并接受安全技术培训,经国家或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地方主管部门签发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后,方可从事指挥和操作,严禁无证操作。
1、起重指挥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
a.必须按规定指挥信号进行指挥;
b.及时纠正对吊索或吊具的错误选择;
d.吊装过程中,任何岗位出现故障,必须立即向指挥者报告,没有指挥令,任何人不得擅自离开岗位设施。
2、起重机司机(起重操作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
f.无法看清场地、吊物情况和指挥信号时不得进行起重操作;
h.在停工或休息时,不得将吊物、吊笼、吊具和吊索悬在空中;
j.下放吊物时,严禁自由下落(溜)。不得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
k.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钢丝绳应保持垂直;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各起重机械所承的载荷不能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80%。
3、司索人员(起重工)应遵守以下规定:
a.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并及时报告险情;
h.高空吊装体积较大的物件时,应捆-绑拖拉绳。
(七)起重作业结束应注意的事项。
起重作业完毕,作业人员应做好以下工作:
b.对在轨道上工作的起重机,应将起重机锚定住;
e.对起重机械进行维护保养时,切断主电源并挂上标志牌或加锁。
(八)不准吊装作业的情况。
在吊装作业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吊装:
a.指挥信号不明;
b.超负荷或物体质量不明;
c.斜拉重物;
d.光线不足、看不清重物;
e.重物下站人;
f.重物埋在地下;
g.重物紧固不牢、绳打结、绳不齐;
h.棱刃物体没有衬垫措施;
i.重物越人头;
j.安全装置失灵。
k.遇六级及六级以上大风或大雪、大雨、大雾等恶劣天气时,不得从事露天作业。
实用吊装作业安全管理制度(通用15篇)篇三
4.5.1.1一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100吨;。
4.5.1.2二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等于40吨至小于等于100吨;。
4.5.1.3三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小于40吨。
4.5.2作业前的安全检查吊装作业前应进行以下项目的安全检查:。
4.5.2.1应对从事指挥和操作的人员进行资质确认。
4.5.2.2进行有关安全事项的研究和讨论,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确认。
4.5.2.3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对起重吊装机械和吊具进行安全检查确认,确保处于完好状态。
4.5.2.4实施吊装作业单位使用汽车吊装机械,要确认安装有汽车防火罩。
4.5.2.5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对吊装区域内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包括吊装区域的划定、标识、障碍)。警戒区域及吊装现场应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作业人员禁止入内。
4.5.2.6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在施工现场核实天气情况,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6级以上大风时,不应安排吊装作业。
4.5.3.1吊装作业时应明确指挥人员,指挥人员应佩戴明显的标志。
4.5.3.2应分工明确、坚守岗位,并按规定的联络信号,统一指挥。指挥人员按信号进行指挥,其他人员应清楚吊装方案和指挥信号。
4.5.3.3正式起吊前应进行试吊,试吊中检查全部机具、地锚受力情况,发现问题应将工件放回地面,排除故障后重新试吊,确认一切正常,方可正式吊装。
4.5.3.4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做吊装锚点。未经有关部门审查核算,不得将建筑物、构筑物作为锚点。
4.5.3.5吊装作业中,夜间应有足够的照明。
4.5.3.6吊装过程中,出现故障,应立即向指挥者报告,没有指挥令,任何人不得擅自离开岗位。
4.5.3.7起吊重物就位前,不许解开吊装索具。
4.5.3.8利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械所承受地载荷不得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80%。
4.5.4操作人员应遵守的规定。
4.5.4.1按指挥人员所发出的指挥信号进行操作。对紧急停车信号,不论由何人发出,均应立即执行。
4.5.4.2司索人员应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并及时报告险情。
4.5.4.3当起重臂吊钩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时,不得进行起重操作。
4.5.4.4严禁起吊超负荷或重物质量不明和埋置物体;不得捆挂、起吊不明质量,与其他重物相连、埋在地下或与其他物体冻结在一起的重物。
4.5.4.5在制动器、安全装置失灵、吊钩防松装置损坏、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等情况下严禁起吊操作。
4.5.4.6应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吊具、索具经计算选择使用,严禁超负荷运行。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吊装能力时,应检查制动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平稳吊起。
4.5.4.7重物捆绑、紧固、吊挂不牢,吊挂不平衡而可能滑动,或斜拉重物,棱角吊物与钢丝绳之间没有衬垫时不得进行起吊。
4.5.4.8不准用吊钩直接缠绕重物,不得将不同种类或不同规格的索具混在一起使用。
4.5.4.9吊物捆绑应牢靠,吊点和吊物的中心应在同一垂直线上。
4.5.4.10无法看清场地、无法看清吊物情况和指挥信号时,不得进行起吊。
4.5.4.11起重机械及其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缆风绳和吊物不得靠近高低压输电线路。在输电线路近旁作业时,应按规定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不能满足时,应停电后再进行起重作业。
4.5.4.12停工和休息时,不得将吊物、吊笼、吊具和吊索吊在空中。
4.5.4.13在起重机械工作时,不得对起重机械进行检查和维修;在有载荷的情况下,不得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
4.5.5作业完毕作业人员应做的工作。
4.5.5.1将起重臂和吊钩收放到规定的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应放到零位,使用电气控制的起重机械,应断开电源开关。
4.5.5.2对在轨道上作业的起重机,应将起重机停放在指定位置有效锚定。
所有外来吊装作业必须办理《作业证》,由施工车间负责办理,吊装人员、指挥人员签字,单位班(组)长确认安全措施,单位负责人初步审核,公司分管安全员再次审核后,三级吊装由安全环保科负责人批准,一、二级吊装应由生产主管或安全环保部负责人批准,必要时由公司总工程师批准。施工完毕后由安全环保科保存作业证。
实用吊装作业安全管理制度(通用15篇)篇四
第一条特殊吊装作业:吊装20t以上重物、土建工程竹梯结构、吊装重物量不够20t但形状复杂、长经比大,刚度小的设备及精密贵重仪器、吊装条件特殊的吊装作业。
第二条一级吊装作业:介于特殊和二级之间的吊装作业。
第三条二级吊装作业:吊装5t以下的设备(行车和电动葫芦作业除外)的吊装作业。
第四条对于特殊吊装作业,作业单位要编制吊装预案,经设备、技安部门审查,由总工程师或分管厂领导审批。
第五条一级吊装作业,由吊装作业单位负责人审查后,设备部门会同技安部门审批。
第六条二级吊装作业,由吊装作业单位负责人或吊装作业负责人确认,并落实到位相应的安全措施和现场监护人,由吊装作业单位负责人审批,方能进行吊装作业。
第七条各车间的行车和电动葫芦吊装作业,必须是持有吊装作业证的人员进行作业,并现场有监护人。
第八条吊装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考核合格后,持有特殊工种操作证,才准予上岗操作。
第九条吊装作业前,应预先在吊装现场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施工人员禁止入内。吊装作业时,严禁在已吊装物下通行或站人。
第十条吊装作业人员必须佩带安全帽,安全帽应符合gb2811的规定,高处作业应遵守《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中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吊装作业前,应对起重设备、钢丝绳、揽风绳、链条、吊钩和安全装置等各种机具进行检查,必须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运行。
第十二条吊装作业前,必须分工明确,坚守岗位,并按gb5082规定的联络信号,统一指挥,听到紧急停车信号,不论何人发出,都立即执行。
第十三条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做吊装锚点,未经设备、建筑部门审查核算,不得将建筑物、构筑物作为锚点。
第十四条吊装作业前,必须对各种起重吊装机械的运行部位、安全装置以及吊具、索具进行详细的安全检查,吊装设备的安全装置应灵敏可靠。吊装前必须试吊,确认无误方可作业。
第十五条任何人不得随同吊装重物或吊装机械升降,在特殊情况下,必须随之升降的,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经过现场指挥人员批准。
第十六条吊装作业现场如须动火时,应遵守《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吊装作业现场的吊绳索、揽风绳、拖拉绳等应避免同带电线路接触,并保持安全距离。
第十七条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量时,吊运前应检查制动器并用小高度(200~300mm),短行吊后,再平稳地吊运。吊运有毒有害液、易燃易爆物品时,也必须先进行小高度、短行程试吊。
第十八条汽车起重机工作前应按要求平整停机场所,牢固可靠打好支脚。
第十九条重物不得在空中悬停时间过长,且起落速度要平稳,非特殊情况不得紧急制动和急速下降。
第二十条吊装作业的项目单位,必须指定作业监护人,监护人必须熟悉吊装作业现场环境及重要物料管线、设备。作业单位也应落实相应现场监护人。作业单位的现场监护人必须对作业相关的安全措施进行检查、落实。作业单位和项目单位监护人必须坚守现场,并作好应急处理。
第二十一条在吊装作业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吊装:
1、指挥信号不明;
2、超负荷或物体质量不明;
3、斜拉重物;
4、光线不足,看不清重物;
5、重物下站人;
6、重物埋在地下;
7、重物紧固不牢,绳打结、绳不齐;
8、棱刃物体没有衬垫措施;
9、重物越人头;
10、安全装置失灵。
第二十二条吊装作业项目承包给有资质的单位后,企业应向承包单位提出遵守本制度的建议。
第二十三条有资质的外单位在企业所属区域进行吊装作业,若其作业对企业构成影响、危及安全,应及时制止。
第二十四条《吊装安全作业证》由技安部门负责管理。《吊装安全作业证》式样见〈附件八〉,作业证一式两份,作业单位或作业人保存一份,技安处留存一份。
第二十五条特殊吊装作业、一级吊装作业,必须办理《吊装安全作业证》,由吊装作业单位填写各项内容,特殊吊装作业应附吊装方案,经技安、设备部门审查后,由总工程师或分管厂长批准。一级吊装作业,由吊装作业单位负责人审查后,技安部门会同设备部门批准。
第二十六条《吊装安全作业证》批准后,作业负责人应将《吊装安全作业证》交作业人员。作业人员应检查《吊装安全作业证》,确认无误后方可作业。
第二十七条必须按《吊装安全作业证》上填报的内容进行作业,严禁涂改、转借《吊装安全作业证》,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
第二十八条对吊装作业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条本制度解释权属技安处。如有争议时由厂安全生产委员会仲裁。
实用吊装作业安全管理制度(通用15篇)篇五
第一条特殊吊装作业:吊装20t以上重物、土建工程竹梯结构、吊装重物量不够20t但形状复杂、长经比大,刚度小的设备及精密贵重仪器、吊装条件特殊的吊装作业。
第二条一级吊装作业:介于特殊和二级之间的吊装作业。
第三条二级吊装作业:吊装5t以下的设备(行车和电动葫芦作业除外)的吊装作业。
第四条对于特殊吊装作业,作业单位要编制吊装预案,经设备、技安部门审查,由总工程师或分管厂领导审批。
第五条一级吊装作业,由吊装作业单位负责人审查后,设备部门会同技安部门审批。
第六条二级吊装作业,由吊装作业单位负责人或吊装作业负责人确认,并落实到位相应的安全措施和现场监护人,由吊装作业单位负责人审批,方能进行吊装作业。
第七条各车间的行车和电动葫芦吊装作业,必须是持有吊装作业证的人员进行作业,并现场有监护人。
第八条吊装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考核合格后,持有特殊工种操作证,才准予上岗操作。
第九条吊装作业前,应预先在吊装现场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施工人员禁止入内。吊装作业时,严禁在已吊装物下通行或站人。
第十条吊装作业人员必须佩带安全帽,安全帽应符合gb2811的规定,高处作业应遵守《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中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吊装作业前,应对起重设备、钢丝绳、揽风绳、链条、吊钩和安全装置等各种机具进行检查,必须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运行。
第十二条吊装作业前,必须分工明确,坚守岗位,并按gb5082规定的联络信号,统一指挥,听到紧急停车信号,不论何人发出,都立即执行。
第十三条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做吊装锚点,未经设备、建筑部门审查核算,不得将建筑物、构筑物作为锚点。
第十四条吊装作业前,必须对各种起重吊装机械的运行部位、安全装置以及吊具、索具进行详细的安全检查,吊装设备的安全装置应灵敏可靠。吊装前必须试吊,确认无误方可作业。
第十五条任何人不得随同吊装重物或吊装机械升降,在特殊情况下,必须随之升降的,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经过现场指挥人员批准。
第十六条吊装作业现场如须动火时,应遵守《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吊装作业现场的吊绳索、揽风绳、拖拉绳等应避免同带电线路接触,并保持安全距离。
第十七条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量时,吊运前应检查制动器并用小高度(200~300mm),短行吊后,再平稳地吊运。吊运有毒有害液、易燃易爆物品时,也必须先进行小高度、短行程试吊。
第十八条汽车起重机工作前应按要求平整停机场所,牢固可靠打好支脚。
第十九条重物不得在空中悬停时间过长,且起落速度要平稳,非特殊情况不得紧急制动和急速下降。
第二十条吊装作业的项目单位,必须指定作业监护人,监护人必须熟悉吊装作业现场环境及重要物料管线、设备。作业单位也应落实相应现场监护人。作业单位的现场监护人必须对作业相关的安全措施进行检查、落实。作业单位和项目单位监护人必须坚守现场,并作好应急处理。
第二十一条在吊装作业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吊装:。
1、指挥信号不明;。
2、超负荷或物体质量不明;。
3、斜拉重物;。
4、光线不足,看不清重物;。
5、重物下站人;。
6、重物埋在地下;。
7、重物紧固不牢,绳打结、绳不齐;。
8、棱刃物体没有衬垫措施;。
9、重物越人头;。
10、安全装置失灵。
第二十二条吊装作业项目承包给有资质的单位后,企业应向承包单位提出遵守本制度的建议。
第二十三条有资质的外单位在企业所属区域进行吊装作业,若其作业对企业构成影响、危及安全,应及时制止。
第二十四条《吊装安全作业证》由技安部门负责管理。《吊装安全作业证》式样见〈附件八〉,作业证一式两份,作业单位或作业人保存一份,技安处留存一份。
第二十五条特殊吊装作业、一级吊装作业,必须办理《吊装安全作业证》,由吊装作业单位填写各项内容,特殊吊装作业应附吊装方案,经技安、设备部门审查后,由总工程师或分管厂长批准。一级吊装作业,由吊装作业单位负责人审查后,技安部门会同设备部门批准。
第二十六条《吊装安全作业证》批准后,作业负责人应将《吊装安全作业证》交作业人员。作业人员应检查《吊装安全作业证》,确认无误后方可作业。
第二十七条必须按《吊装安全作业证》上填报的内容进行作业,严禁涂改、转借《吊装安全作业证》,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
第二十八条对吊装作业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条本制度解释权属技安处。如有争议时由厂安全生产委员会仲裁。
实用吊装作业安全管理制度(通用15篇)篇六
第一条为确保桥梁工程高处作业施工安全,防止高处坠落、物体打击等生产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安全与健康。
第二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劳动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制定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桥梁工程高处作业符合国家标准《高处作业分级》(gb3608-83)“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的规定,重点针对作业高度在15m(三级)以上高处作业及特殊高处作业中的悬空高处作业。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集团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的在建桥梁工程项目。
第五条目标责任
(一)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必须结合工程施工特点,制定桥梁工程高处作业安全技术方案和发生紧急情况的事故应急处理预案;项目经理部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贯彻落实;如变更须按变更程序审批,特殊情况下采取紧急措施,遏制事故发生,避免损失。
(二)项目经理部必须实行高处作业安全目标管理,并建立相应的安全保证体系和管理网络,机构健全,人员到位,责任到人。
(三)项目经理部必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项目经理对桥梁施工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要逐层落实到人。
(四)高处作业施工中应运用现代管理技术,推行现代先进管理方法,编制科学的安全施工程序,标明安全技术关键点,合理组织施工,确保安全生产。
第六条人员
(一)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按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要求,经专门培训,持证上岗。
(二)高处作业人员须经体检合格后方可上岗,并要定期进行体检,凡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癫痫病、精神病、严重贫血病、恐高症、严重关节炎等疾病及其他不适合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得从事高处作业。
(三)高处作业人员必须进行高处作业安全知识培训;在高处施工采取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和新设备时,要提前对相关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与交底。
(四)作业人员从事高处作业必须戴安全帽,系安全带,穿防滑鞋,不得穿拖鞋、硬底鞋等。
(五)在高处作业时,作业人员必须配备工具袋,防止各种工具、零件等物料坠落伤人。
(六)严禁酒后、过度疲劳登高作业。
(七)水上作业必须穿救生衣。
第七条施工现场
(一)施工现场必须有完备可靠的安全防护设施和安全警示标识牌,注明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设施尽量做到定型化,防护栏杆以黄黑(或红黑)相间的条纹标示,盖件等以黄或(红)色标示。安全设施由项目分管负责人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
(二)高处作业所用物料,均应合理分散堆放,平稳、牢固,不可放置在临边或升降机口附近,也不得妨碍通行和装卸。拆除下的模板及余料等物件应及时清理运走,不得随意乱置,严禁向下丢弃物料,传递物件时,不得抛掷。
(三)运送作业人员和物件的电梯、升降机、塔吊等必须有可靠的安全装置,调试后报所在地有关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使用期间应定期检修。运行时严禁人货混装。
(四)高处作业与地面联系,应有专人负责,并配备通讯工具。施工现场一旦有险情发生,必须立即报告项目负责人。
(五)高处作业场所的所有安全防护设施和安全标志等,任何人不得毁损或擅自移位、拆除。确因施工需要须暂时拆除或移位的,要报经负责人审批,批准后才可拆移,工作完毕后要即行复原。发现缺损,及时恢复。
(六)遇有六级(含六级)以上大风、浓雾、雷雨、冰雪等恶劣天气,不得进行露天高处作业。雷雨、台风、大雪过后,应及时对高处作业安全设施逐一加以清扫、检查,发现有松动、变形、脱落和损坏现象时,应立即进行修理加固,隐患消除后方可继续作业。
第八条现场施工设施要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高处作业的挂篮、支架、托架以及操作平台等应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单项设计,其设计计算书、图纸、操作规定、技术交底须上报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必要时要进行前期试验。
第九条在高处进行预应力作业前,必须搭置可靠的工作平台,若在雨天作业,还应架设防雨棚,张拉钢筋的两端要设置安全挡板,并在张拉施工平台上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禁止非操作人员在张拉时进入施工平台。
第十条操作平台
(一)操作平台要按设计方案架设,经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二)操作平台四周必须按要求设置防护栏杆,防护栏杆的按相应标准进行设置,强度满足作业安全要求。
实用吊装作业安全管理制度(通用15篇)篇七
(一)丙烷气库房和作业间属重点防火防爆部位,必须设置醒目的“严禁烟火”标志,库房和作业间严禁吸烟或动用明火,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内。
(二)丙烷气库房和作业间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仓库内不得有地沟、暗道,严禁明火和其他热源,仓库内应通风、干燥、避免阳光直射。
(三)库房和作业间应采取整体防火防爆安全措施,库房内电源体应符合防爆要求,电闸、开关应安装在库房外,室内通风必须良好。工作结束后,切断电源,关好门窗,方可离开。
(四)库房存放的气瓶严禁横放,空瓶与满瓶应分开摆放,并有明确标识,且不得超过规定用量。库房和作业间严禁存放各种化学危险物品、油类、易燃可燃物品及杂物。
(五)作业间工作人员必须经过消防安全培训,严格遵守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熟悉灭火应急预案。
(六)禁止敲击、碰撞、抛掷、滚滑气瓶。瓶阀冻结时,禁止用火烘烤,禁止油类接触,瓶内气体不能全部用完,必须留有0.2帕的余压气体。
(七)所有的`气瓶不得靠近明火热源,应与明火热源相距10米以上,如采取隔热措施,但不得小于5米。
(八)气瓶作业系统上必须安装回火防止器,其它安全附件应灵敏可靠。
(九)相关人员对气瓶、气体管道要经常检查,防止泄露。气瓶间内装有可燃气体泄露报警器,若出现报警,作业人员应立即寻找泄露点并采取安全有效的处理措施。
(十)库房和作业间安装有六氟丙烷自动灭火器,工作人员应经常查看灭火器的红色玻璃球是否完好,如有异样及时联系保卫科。
(十一)工作人员必须会正确使用消防器材,掌握扑救火灾的基本方法,对配备的消防器材和设施必须妥善保管,自觉维护和保养。
实用吊装作业安全管理制度(通用15篇)篇八
第一条电气工作人员必须认真遵守和执行以下规程:
1、电子工业部1987年1月颁发的《电气安全工作规程》。
2、水利电力部1978年6月颁发的《电气防火规程》。
3、能源部1991年9月颁发的《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4、本公司制定的各种有关电气安全规程、电气设备拆修标准工艺等。
第二条电气作业人员的基本条件
1、电工属特种作业,必须年满十八岁以上,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2、身体健康,没有妨碍本工种作业的禁忌等疾病和生理缺陷。
3、工作认真负责具有本专业所需安全生产专业技术知识及实践经验。
4、必须经过有关部门专业培训,经考试合格后取得操作证者,方可操作。
5、凡对电气设备进行安装修理、拆除工作,必须由持有操作证的电工严格按照电气安全技术规程规定进行工作。
第三条电气人员工作必须遵守下列事项:
1、特种作业操作证必须随身携带,随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特种作业操作证不准涂改和转借他人,丢失应立即声明,向安全生产监察部申请补发。
2、未经电力主管单位批准,电气人员不得私自改装或安装电气设备。
3、各单位调入电气工作人员时,必须查清是否有电工特种作业操作证,如有还必须在所从事电气作业岗位上跟老师傅学习半年以后,方准独立从事电气作业,否则不准从事电气工作。
第四条凡电气工作人员不准从事下列违章作业:
1、私自设置临时用电设备或不经批准架设用电线路。
2、让电器带病异常运行或使用不合乎安全要求的器材。
3、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冒险作业、不听劝阻或唆使他人违章作业,用低压测验器具测试高压设备电源或线路。
4、存在各种事故隐患、漏洞,经有关主管部门提出整改意见后仍拖延不改。
5、值班时未经领导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6、擅自动用变电间、低压间的安全防护用具和灭火工具。
7、在变电间、低压间内存放易燃、易爆油类及长、大及无关物品。
8、对保护装置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起封、起印、私自调动。
9、不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单人巡视高压,进入高压遮拦以及单人执行配电室开关和线路停、送电操作或倒闸操作。
10、安装手持式电动工具和安装临时配电箱不装或装不符合要求的漏电保护器。
11、不严格履行停送电手续、不进行检查确认而随意送电。
第五条架设的临时线路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临时线路必须保证绝缘性能良好,使用负荷正确,接头处包扎完好,全线无裸露。架设高度必须符合安全要求。
2、采取悬架或沿墙架设时,户内离地面高度不得低于2.5米,户外不得低于3.5米。架设时需要设专用电杆或专用瓷瓶固定,禁止在顶棚、楼上、脚手架上或其他不安全的地方挂线,严禁在有高压线、易燃、易爆、刺割、腐蚀、浇铸、辗压等场地架设临时电气线路。
3、临时线一般不得任意拖地,如确实需要拖地应加装可靠的安全套管,以防止移动磨损、辗压或割断电线。
4、临时线与设备水管、门窗等安全距离应保持0.3米以上,跨越交通路口不得低于6米,并用电杆和瓷瓶固定。临时线地面架设需要跨越交通道路时,必须在外面加钢管埋置地面以下。
5、安装好的临时线路,未经技术管理部、安全生产监察部同意,任何部门和人员不得擅自改动或搭接其它临时线。
第六条电气安装检修安全规定
1、电气检修工作一般应停电进行。如特殊情况必须带电作业时,应有妥善的安全措施,并须经所在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在电气技术人员的监督下方可带电作业。
2、在停电、送电时,应严格按用电规程规定执行。
3、全部停电和部分停电的电器检修工作前,应安装防护装置(挂警告牌和临时接地线)。在拆装接地线时,应按电气安全技术规程规定执行。
4、对高压电气设备检修和维护工作必须贯彻执行工作票制度,同时严格按照专用规程执行。
5、高空作业时,必须系安全带,戴好安全帽,穿好防护鞋等个人防护用品,确保人身安全,人体与带电体必须保持安全距离。
6、检修机电设备时,应先由电工填写《检修工作票》,履行停电手续,在验电、放电确认无误,做好封地后再拆电源,且必须在电闸手柄上挂“有人检修不准合闸”的警示牌,防止有人误合电闸送电发生人身事故。
7、检修生产设备时,必须首先由岗位工履行停电手续,将需要检修的电源确认,并断开电源开关,挂好“有人工作,禁止合闸”停电牌。经电工检查确认无误,由岗位工打好闭锁,方可作业。
8、巡视或维修电源线路时,无论电源线停电与否,均应视为有电或随时有来电的可能;对线路故障点必须当有电对待,必须制止任何人靠近线路断落点,在8米以外留专人看守并迅速报告上级妥善处理。
9、现场接检修电源时,必须明确责任人,一种电气开关只能控制一台电气设备,严禁一闸多用。
实用吊装作业安全管理制度(通用15篇)篇九
第一条特殊吊装作业:吊装20t以上重物、土建工程竹梯结构、吊装重物量不够20t但形状复杂、长经比大,刚度小的设备及精密贵重仪器、吊装条件特殊的吊装作业。
第二条一级吊装作业:介于特殊和二级之间的吊装作业。
第三条二级吊装作业:吊装5t以下的设备(行车和电动葫芦作业除外)的吊装作业。
第四条对于特殊吊装作业,作业单位要编制吊装预案,经设备、技安部门审查,由总工程师或分管厂领导审批。
第五条一级吊装作业,由吊装作业单位负责人审查后,设备部门会同技安部门审批。
第六条二级吊装作业,由吊装作业单位负责人或吊装作业负责人确认,并落实到位相应的安全措施和现场监护人,由吊装作业单位负责人审批,方能进行吊装作业。
第七条各车间的行车和电动葫芦吊装作业,必须是持有吊装作业证的人员进行作业,并现场有监护人。
第八条吊装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考核合格后,持有特殊工种操作证,才准予上岗操作。
第九条吊装作业前,应预先在吊装现场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施工人员禁止入内。吊装作业时,严禁在已吊装物下通行或站人。
第十条吊装作业人员必须佩带安全帽,安全帽应符合gb2811的规定,高处作业应遵守《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中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吊装作业前,应对起重设备、钢丝绳、揽风绳、链条、吊钩和安全装置等各种机具进行检查,必须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运行。
第十二条吊装作业前,必须分工明确,坚守岗位,并按gb5082规定的联络信号,统一指挥,听到紧急停车信号,不论何人发出,都立即执行。
第十三条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做吊装锚点,未经设备、建筑部门审查核算,不得将建筑物、构筑物作为锚点。
第十四条吊装作业前,必须对各种起重吊装机械的运行部位、安全装置以及吊具、索具进行详细的安全检查,吊装设备的`安全装置应灵敏可靠。吊装前必须试吊,确认无误方可作业。
第十五条任何人不得随同吊装重物或吊装机械升降,在特殊情况下,必须随之升降的,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经过现场指挥人员批准。
第十六条吊装作业现场如须动火时,应遵守《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吊装作业现场的吊绳索、揽风绳、拖拉绳等应避免同带电线路接触,并保持安全距离。
第十七条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量时,吊运前应检查制动器并用小高度(200~300mm),短行吊后,再平稳地吊运。吊运有毒有害液、易燃易爆物品时,也必须先进行小高度、短行程试吊。
第十八条汽车起重机工作前应按要求平整停机场所,牢固可靠打好支脚。
第十九条重物不得在空中悬停时间过长,且起落速度要平稳,非特殊情况不得紧急制动和急速下降。
第二十条吊装作业的项目单位,必须指定作业监护人,监护人必须熟悉吊装作业现场环境及重要物料管线、设备。作业单位也应落实相应现场监护人。作业单位的现场监护人必须对作业相关的安全措施进行检查、落实。作业单位和项目单位监护人必须坚守现场,并作好应急处理。
第二十一条在吊装作业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吊装:。
1、指挥信号不明。
2、超负荷或物体质量不明。
3、斜拉重物。
4、光线不足,看不清重物。
5、重物下站人。
6、重物埋在地下。
7、重物紧固不牢,绳打结、绳不齐。
8、棱刃物体没有衬垫措施。
9、重物越人头。
10、安全装置失灵。
第二十二条吊装作业项目承包给有资质的单位后,企业应向承包单位提出遵守本制度的建议。
第二十三条有资质的外单位在企业所属区域进行吊装作业,若其作业对企业构成影响、危及安全,应及时制止。
第二十四条《吊装安全作业证》由技安部门负责管理。《吊装安全作业证》式样见〈附件八〉,作业证一式两份,作业单位或作业人保存一份,技安处留存一份。
第二十五条特殊吊装作业、一级吊装作业,必须办理《吊装安全作业证》,由吊装作业单位填写各项内容,特殊吊装作业应附吊装方案,经技安、设备部门审查后,由总工程师或分管厂长批准。一级吊装作业,由吊装作业单位负责人审查后,技安部门会同设备部门批准。
第二十六条《吊装安全作业证》批准后,作业负责人应将《吊装安全作业证》交作业人员。作业人员应检查《吊装安全作业证》,确认无误后方可作业。
第二十七条必须按《吊装安全作业证》上填报的内容进行作业,严禁涂改、转借《吊装安全作业证》,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
第二十八条对吊装作业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条本制度解释权属技安处。如有争议时由厂安全生产委员会仲裁。
实用吊装作业安全管理制度(通用15篇)篇十
一、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济南热电有限公司明湖热电厂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内容:。
2、有限空间分为三类:。
(三)地上有限空间:如储藏室、发酵池、垃圾站、温室、料仓等。
4、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作业单位须严格执行“先检测、后作业”的原则,根据作业现场和周边环境情况,检测有限空间可能存在的危害因素。检测指标包括氧浓度值、易燃易爆物质(可燃性气体、爆炸性粉尘)浓度值、有毒气体浓度值等。未经检测,严禁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
5、在作业环境条件可能发生变化时,作业单位应对作业场所中危害因素进行持续或定时检测。作业人员工作面发生变化时,视为进入新的有限空间,应重新检测后再进入。
6、实施检测时,检测人员应处于安全环境,检测时要做好检测记录,包括检测时间、地点、气体种类和检测浓度等。
7、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作业单位应根据检测结果对作业环境危害状况进行评估,制定消除、控制危害的措施,确保整个作业期间处于安全受控状态。
8、在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和作业过程中,可采取强制性持续通风措施降低危险,保持空气流通,严禁用纯氧进行通风换气。
9、作业人员应配备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通风设备、检测设备、照明设备、通讯设备、应急救援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当有限空间存在可燃性气体和爆炸性粉尘时,检测、照明、通讯设备应符合防爆要求,作业人员应使用防爆工具、配备可燃气体报警仪等。防护装备以及应急救援设备设施应妥善保管,并按规定定期进行检验、维护,以保证设施的正常运行。
10、凡进入有限空间进行施工、检修、清理作业的,作业单位应实施作业审批工作制度。作业单位或负责部门提出申请,经生技处和安教处审批同意,并办理工作票后方可工作。未经审批,任何人不得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11、作业单位应在有限空间进入点附近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并告知作业者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和防控措施,防止未经许可人员进入作业现场。
12、有限空间作业现场应明确作业负责人、监护人员和作业人员,严禁在没有监护人员的情况下作业。
13、厂委托承包单位进行有限空间作业时,应严格承包管理,规范承包行为,不得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并与承包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存在多个承包单位时,应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
承包单位应严格遵守安全协议,遵守各项操作规程,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14、作业单位应制定有限空间作业应急救援预案,明确救援人员及职责,落实救援设备器材,掌握事故处置程序,提高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
15、有限空间发生事故时,监护者应及时报警,救援人员应做好自身防护,配备必要的呼吸器具、救援器材,严禁盲目施救,导致事故扩大。
三、考核:。
按厂综合考核细则执行。
实用吊装作业安全管理制度(通用15篇)篇十一
1.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内的作业安全管理,用以控制和消除生产作业过程中的潜在风险,实现安全生产。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厂内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临时用电作业、高处作业、设备检维修作业、高温作业等危险作业。
2.术语、定义。
2.1厂内动火作业:在公司内进行的电焊、气焊、气割、切割、磨光等产生明火的作业。
2.2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进入设备内部;进入专用管道、地沟、地井、烟道;进入专用贮料仓、库等,进行清堵、检测、维修、养护等。
2.3临时用电作业:公司内一切临时用电的作业。
2.4高处作业:公司内一切超过2米的登高作业。
2.5高温作业:公司内部涉及高温岗位的作业活动。
3.职责。
3.1安全办公室职责。
2
---真理惟一可靠的标准就是永远自相符合。
3.1.1安全办公室为作业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作业安全管理。
3.2相关作业部门职责。
3.2.1负责各项危险作业的实施,协助主管部门监督各项作业中的安全工作。
3.2.2认真贯彻执行本制度,保障各项作业安全实施。
4.管理内容及方法。
4.1。
特种作业必须办理安全作业许可证。
4.1.1申办厂内安全作业许可证的程序。
4.1.1.1由作业或被作业部门提出指定专人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4.1.1.2安全作业许可证由安全办公室或相关部门签发并进行监督,注重时效性。
4.1.1.3安全作业证一式两份安全办公室、作业部门各一份。
4.1.2安全作业许可证的内容。
4.1.2.1安全作业许可证应注明作业内容和作业的起止时间。
3
---真理惟一可靠的标准就是永远自相符合。
4.1.2.2应规定具体的防范措施和作业区域。
4.1.2.3需通知的相关部门和具体的防护要求。
4.1.2.4作业负责人和作业监护人。
4.1.3安全作业许可证的使用要求。
4.1.3.1严格遵守作业的起止时间,如超时应及时补办相应手续。
4.1.3.2对作业区域应有明确的警戒标识。
4.1.3.3防范措施应告知所有作业人员,并按规定穿戴和使用防护用品。
4.1.3.4作业监护人应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和做其他工作。
4.1.3.5作业完成后应及时按防范标准清理作业现场,通知相关部门撤除警戒标识,并及时向主管部门汇报作业完毕。
4.1.4作业涉及到企业关键装置和重点部位时应进行风险评价和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
4.2动火作业。
按照《动火作业管理制度》相关要求执行。
4.3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4
---真理惟一可靠的标准就是永远自相符合。
4.3.1作业单位要做好严密的劳动组织工作,分工明确,责任到人。由设备所属单位对将进入设备人员进行必要的技术交底和安全教育。
4.3.2进入设备作业前,由设备所属单位进行可靠的置换冲洗,确保清除干净。符合安全要求后由安全办公室或相关部门办理安全作业许可证。
4.3.3特殊情况需在不置换的情况下进入设备短时间作业,必须由设备所属单位第一负责人在安全作业许可证上签字并亲临现场加强监护,使用防爆工具,佩戴长管防毒面具或空气呼吸器以及其它劳动保护用品。使用前应仔细检查,确保防毒面具、空气呼吸器完好。
4.3.4禁止用氧气吹风。进入有腐蚀性、窒息、易燃、易爆、有毒物料的设备内作业时,必须穿戴适用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防毒面具。
4.3.5设备内作业必须设作业监护人,监护人应由有经验的人员担任,监护人必须认真负责,坚守岗位,并与作业人员保持有效的联络。
4.3.6设备内应有足够的照明,照明电源必须是35v以下的安全电压,如在潮湿场所内,照明灯具的电压不得超过12v。
4.3.7严禁在作业设备内向外投掷工具及器材。
4.3.8作业完工后,经检修人、监护人、使用部门负责人共同检查,确认设备内无人、工器具等,方可封闭设备孔。
4.4临时用电作业。
5
---真理惟一可靠的标准就是永远自相符合按照《临时用电管理制度》相关要求执行。
4.5。
高处作业。
4.5.1高处作业的定义。
4.5.1.1高处作业是指凡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其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称为高处作业。
4.5.1.2坠落高度基准面是指从作业位置到最低坠落着落点的水平面。
4.5.2.1从事高处作业的单位必须经安全办公室办理登高安全作业许可证,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施工。
4.5.2.2登高安全作业许可证审批人员应赴高处作业现场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后,方可批准高处作业。
4.5.2.3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经安全教育,熟悉现场环境和施工安全要求。对患有职业禁忌证和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佳及酒后人员等,不准进行高处作业。
4.5.2.4高处作业前,作业人员应查验登高安全作业许可证,检查确认安全措施落实后方可施工,否则有权拒绝施工作业。
6
---真理惟一可靠的标准就是永远自相符合。
4.5.2.5高处作业人员应按照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作业前要检查,作业中应正确使用防坠落用品与登高器具、设备。
4.5.2.6高处作业应设监护人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监护,监护人应坚守岗位。
4.5.3.1高处作业前,施工单位应制定安全措施并填入登高安全作业许可证内。
4.5.3.2不符合高处作业安全要求的材料、器具、设备不得使用。
4.5.3.3高处作业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必须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持物。不准投掷工具、材料及其它物品。易滑动、易滚动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坠落。
4.5.3.4在化学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或附近有放空管线的位置作业时,应事先与区域负责人取得联系,建立联系信号,并将联系信号填入高处作业许可证备注栏内。
4.5.3.5登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作业时,必须铺设牢固的脚手板,并加以固定,脚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4.5.3.6高处作业与其他作业交叉进行时,必须按指定的路线上下,禁止上下垂直作业,若必须垂直进行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
4.5.3.7高处作业应与地面保持联系,根据现场情况配备必要的联络工具,并指定专人负责联系。
7
---真理惟一可靠的标准就是永远自相符合。
4.5.3.8在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进行带电高处作业时,必须使用绝缘工具或穿均压服。
5.
检查与考核。
5.1检查。
5.1.1安全办公室负责对公司内所有危险作业安全作业证的监督检查。5.1.2相关部门协助安全办公室负责对安全作业证落实的检查。
5.2考核。
5.2.1凡未按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执行的部门安全办公室将按公司安全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5.2.2安全管理规定中未涉及的部分将对部门负责人进行50元罚款。
6.
报告和记录。
6.1动火安全作业证。
6.2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证。
6.3临时用电作业证。
实用吊装作业安全管理制度(通用15篇)篇十二
为加强江西建工集团公司指挥部施工机械安装(拆卸)、运输、使用、维修、检测的规范化管理,使各环节的工作有章可循,确保施工机械在施工过程中的安全使用,提高机械使用率,特制定本规定。
适用于江西建工集团指挥部所有的施工机械在安装(拆卸)、运输、使用、维修、检测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无
1.《机械管理工作程序》gpec/ltc/s1/02。
3.《起重工具管理程序》gpec/ltc/s1/06。
4.《吊机防风工作程序》gpec/ltc/s3/01。
6.《大件吊装、运输工作程序》gpec/ltc/s2/02。
1.工程技术部是江西建工挥部施工机械管理部门。
2.工程技术部负责江西建指挥部配置的所有施工机械的安装(拆卸)、运输、使用、维修、检测工作,负责建立“四支队伍”并确保其安全可靠运作。
3.工程技术部负责、塔吊、物料提升机的日常保养及指挥部外租机械的管理。
4.主要分承包商负责自身配置的施工机械安全管理。
5.安全科对指挥部施工机械管理进行安全监督。
6.1.施工机械进、退场。
6.1.1.进入江西建工利字街棚改工程工地的机械必须是具有设计许可证的单位设计,具有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制造,具有出厂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合格证书,指挥部外租机械须提供防书面防风措施,并在合同中明确。
6.1.2.施工机械进、出江西建工利字街棚改工地,必须填写江西建工利字街棚改工地《起重机械进、出场申报表》报总包。
6.2.施工机械安装、拆卸。
6.2.1.施工机械安装拆卸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并在合同中明确。
6.2.2.施工机械在安装或拆卸前,必须编写起重机安装拆卸作业指导书,作业指导书必须按规定的审批程序执行,并报监理存档。
6.2.3.施工机械在安装或拆卸应配足各工种人员,并必须经过劳动部门专门培训并取得相应有效证件。
6.2.4.施工机械在安装或拆卸前必须办理危险施工安全作业票并按规定的审批,对安装或拆卸人员进行该施工机械安装或拆卸工作的安全技术措施交底和签证工作,安装拆卸人员应按该施工机械的安装或拆卸作业指导书中的要求进行作业。
6.2.5.对新装、拆迁、大修或改变重要技术工况性能的施工机械,在使用前应根据施工机械实际安装工况、现场条件、吊装作业要求来决定试验负荷和试验工况。
6.2.6.施工机械在安装完毕后应按规定进行试吊,试吊合格后方可进行移交,并做好交接手续。
6.2.7.对施工机械拆下的部件、附件、配套备用设备、专用工具、专用油料和备品,要分类妥善安全保管,并定期进行检查、保养、翻新。
6.3.施工机械使用。
6.3.1.施工机械操作人员与指挥人员、起重工必须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证后方可上岗。
6.3.2.根据工程施工的不同阶段、不同作业(如:大件设备吊装、大型吊机装拆、大型设备运输等)的各类危险因素,进行超前管理,控制危险因素。组织专业人员对危险因素进行分级划分,其次制订危险因素预防控制的具体方案,再对方案、安全措施进行交底,落实专人负责并明确责任,使危险因素真正在施工现场得到有效控制。
6.3.3.建立施工机械台帐和单机档案,随着工程施工进度对施工机械的需求及时更新施工机械台帐。单机档案包括:设备及机组人员,操作人员上岗证,本机安全检验合证,进、出场登记表,吊机防风方案卡,安全操作规程,起重作业十不吊,吊机安装、改工况作业指导书(危险作业票、技术、安全措施交底签证表、安装记录、试验记录及报告等),机械月度检查记录、机械月度保养记录,检修记录、运行记录。
6.3.4.施工机械使用时,司机应严格执行该吊机的安全规程,工作前应做好吊机各项目检查,同时确认环境、地质、气象是否达到吊机作业要求,工作完毕应正确填写行车日记,如工作需要连班必须做好交接班工作。
6.3.5.起吊重量达到施工机械额定负荷的95%及以上,或两台及两台以上施工机械抬吊同一重物,在高压线路下方或其附近工作时和其他特种吊装作业时,必须办理安全施工作业票,并应有施工负责人在现场指导。
6.3.6.加强大型吊机的防风工作,确保大型吊机在大风季节的施工安全,应针对吊机的特点和防风要求制定吊机防风方案卡,确定防风通道、防风场地、防风材料和辅助吊机、防风作业人员、防风作业程序等。
6.3.7.起重作业应遵守以下“十不吊:。
指挥信号不明,重量不明不吊;”
吊索和附件捆绑不牢,不符合安全要求不吊;。
吊车吊重物直接进行加工不吊;。
斜拉斜吊不吊;。
工件上站人或工件上有活动物不吊;。
氧气瓶、乙炔瓶等危险物品无安全措施不吊;。
带棱角、刃口物件未垫好不吊;。
埋地下或冻在地下的物件不吊;。
有连接的物件不分开不吊;。
非起重人员指挥或无证人员操作不吊。
6.4.施工机械检查、维护保养。
6.4.1.制定施工机械的月度检查、保养计划,为防止出现缺保、漏检现象,工程技术人员实行跟踪检查和监督,并对检查、保养情况进行记录,对查出的安全隐患和故障,发出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6.4.2.大型施工机械由专人负责每月进行一次例行保养,每日进行一次日常保养,大修或装、拆后进行一次专项保养;每月按检查表进行一次专项检查。以上检查和保养工作必须保存相关记录,工程技术部负责监督检查实施情况。
6.4.3.施工机械发生故障需要检修时,必须由维修人员进行仔细的检查以确定检修项目,在检修工作之前对检修人员进行安全技术措施交底并签证,检修人员应按该起重机的检修作业指导书或方案的要求进行检修作业。
6.4.4.施工机械检查、维护保养发现的不符合情况分别由指挥部、工程技术部及各部分负责消缺。
实用吊装作业安全管理制度(通用15篇)篇十三
第一条特殊吊装作业:吊装20t以上重物、土建工程竹梯结构、吊装重物量不够20t但形状复杂、长经比大,刚度小的设备及精密贵重仪器、吊装条件特殊的吊装作业。
第二条一级吊装作业:介于特殊和二级之间的吊装作业。
第三条二级吊装作业:吊装5t以下的设备(行车和电动葫芦作业除外)的吊装作业。
第四条对于特殊吊装作业,作业单位要编制吊装预案,经设备、技安部门审查,由总工程师或分管厂领导审批。
第五条一级吊装作业,由吊装作业单位负责人审查后,设备部门会同技安部门审批。
第六条二级吊装作业,由吊装作业单位负责人或吊装作业负责人确认,并落实到位相应的安全措施和现场监护人,由吊装作业单位负责人审批,方能进行吊装作业。
第七条各车间的行车和电动葫芦吊装作业,必须是持有吊装作业证的人员进行作业,并现场有监护人。
第八条吊装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考核合格后,持有特殊工种操作证,才准予上岗操作。
第九条吊装作业前,应预先在吊装现场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施工人员禁止入内。吊装作业时,严禁在已吊装物下通行或站人。
第十条吊装作业人员必须佩带安全帽,安全帽应符合gb2811的规定,高处作业应遵守《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中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吊装作业前,应对起重设备、钢丝绳、揽风绳、链条、吊钩和安全装置等各种机具进行检查,必须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运行。
第十二条吊装作业前,必须分工明确,坚守岗位,并按gb5082规定的联络信号,统一指挥,听到紧急停车信号,不论何人发出,都立即执行。
第十三条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做吊装锚点,未经设备、建筑部门审查核算,不得将建筑物、构筑物作为锚点。
第十四条吊装作业前,必须对各种起重吊装机械的运行部位、安全装置以及吊具、索具进行详细的安全检查,吊装设备的安全装置应灵敏可靠。吊装前必须试吊,确认无误方可作业。
第十五条任何人不得随同吊装重物或吊装机械升降,在特殊情况下,必须随之升降的,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经过现场指挥人员批准。
第十六条吊装作业现场如须动火时,应遵守《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吊装作业现场的吊绳索、揽风绳、拖拉绳等应避免同带电线路接触,并保持安全距离。
第十七条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量时,吊运前应检查制动器并用小高度(200~300mm),短行吊后,再平稳地吊运。吊运有毒有害液、易燃易爆物品时,也必须先进行小高度、短行程试吊。
第十八条汽车起重机工作前应按要求平整停机场所,牢固可靠打好支脚。
第十九条重物不得在空中悬停时间过长,且起落速度要平稳,非特殊情况不得紧急制动和急速下降。
第二十条吊装作业的项目单位,必须指定作业监护人,监护人必须熟悉吊装作业现场环境及重要物料管线、设备。作业单位也应落实相应现场监护人。作业单位的现场监护人必须对作业相关的安全措施进行检查、落实。作业单位和项目单位监护人必须坚守现场,并作好应急处理。
第二十一条在吊装作业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吊装:
1、指挥信号不明;
2、超负荷或物体质量不明;
3、斜拉重物;
4、光线不足,看不清重物;
5、重物下站人;
6、重物埋在地下;
7、重物紧固不牢,绳打结、绳不齐;
8、棱刃物体没有衬垫措施;
9、重物越人头;
10、安全装置失灵。
第二十二条吊装作业项目承包给有资质的单位后,企业应向承包单位提出遵守本制度的建议。
第二十三条有资质的外单位在企业所属区域进行吊装作业,若其作业对企业构成影响、危及安全,应及时制止。
第二十四条《吊装安全作业证》由技安部门负责管理。《吊装安全作业证》式样见〈附件八〉,作业证一式两份,作业单位或作业人保存一份,技安处留存一份。
第二十五条特殊吊装作业、一级吊装作业,必须办理《吊装安全作业证》,由吊装作业单位填写各项内容,特殊吊装作业应附吊装方案,经技安、设备部门审查后,由总工程师或分管厂长批准。一级吊装作业,由吊装作业单位负责人审查后,技安部门会同设备部门批准。
第二十六条《吊装安全作业证》批准后,作业负责人应将《吊装安全作业证》交作业人员。作业人员应检查《吊装安全作业证》,确认无误后方可作业。
第二十七条必须按《吊装安全作业证》上填报的内容进行作业,严禁涂改、转借《吊装安全作业证》,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
第二十八条对吊装作业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条本制度解释权属技安处。如有争议时由厂安全生产委员会仲裁。
实用吊装作业安全管理制度(通用15篇)篇十四
第一条动土作业是指挖土、打桩、地锚入土深度在0.5m以上的;地面堆放负重在50kg/cm2以上;使用推土机、压路机等施工机械进行填土或平整场地的作业。
第二条动土作业的范围:生产区域和生活区域由企业组织实施的动土作业。
第三条有资质的外单位在企业所属区域进行动土作业,若其作业对企业构成影响、危及安全,应及时制止。
第四条动土作业前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必须办理《动土安全作业证》,获得批准后,方可作业,没有《动土安全作业证》不准动土作业。
第五条动土作业前,项目负责人应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施工负责人对安全措施进行现场交底,并督促落实。
第六条动土作业施工现场应根据需要设置护栏、盖板和警告标志,夜间应悬挂红灯示警。施工结束后应及时回填土,并恢复地面设施。
第七条动土作业必须按《动土安全作业证》的内容进行。对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的,施工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第八条严禁涂改、转借《动土安全作业证》,不得擅自变更动土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地点。
第九条动土中如暴露出电缆、管线以及不能辩认的物品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妥善加以保护,报告动土审批部门处理,经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动土作业。
第十条动土临近地下隐蔽设施时,应轻轻挖掘,严禁使用铁棒、铁镐或抓斗等机械工具。
第十一条挖掘坑、槽、井、沟等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1、挖掘土方应自上而下进行,不准采用挖底脚的办法挖掘,挖出的土石不准堵塞下水道和阴井。
2、在挖较深的坑、槽、井、沟时,严禁在土壁上挖洞攀登,必须铺设跳板。作业时必须戴安全帽。坑、槽、井、沟上端边沿不准人员站立、行走。
3、根据土壤性质、湿度和挖掘深度设置安全边坡或固壁支架。挖出的泥土堆放处和堆放的材料至少应距坑、槽、井、沟边沿0.8m,高度不得超过1.5m。
4、对坑、槽、井、沟边坡或固壁支撑架应随时检查。特别是雨、雪后和解冻时间期,如发现边坡有裂缝、松疏或支撑有折断、走位等异常危险征兆,应立即停止工作,并采取措施。
5、作业时应注意对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测,保持通风良好。发现有毒有害气体时,应采取措施后方可施工。
6、在坑、槽、井、沟的边缘,不能安放机械、铺设轨道及通行车辆,如必须时,应采取有效的固壁措施。
7、在拆除固壁支撑时,应从上而下进行,更换支撑时,应先装新的,后拆旧的。
8、所有人员不准在坑、槽、井、沟内休息。
第十二条上下交叉作业应戴安全帽,多人同时挖土应相距在2m以上,防止工具伤人。作业人员发现异常时,应立即撤离作业现场。
第十三条在化工危险场所动土时,涉及跨区域作业应填写跨区域安全作业表,落实安全责任人,当发生突然排放有害物质时,应立即通知动土作业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现场。
第十四条动土作业时规划部门必须派人到现场落实相关的安全措施,并经常进行巡检。设备部门进行现场督促、检查。化工危险场所的项目单位应派人进行监护,遇有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作业人员撤离。
第十五条作业前必须检查工具,现场支护是否牢固、完好,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第十七条动土作业涉及断路时,应按规定办理《断路安全作业证》。
第十六条动土作业项目承包给有资质的单位后,企业应向承包单位提出遵守本制度的建议。
第十八条《动土安全作业证》由技安部门负责管理。《动土安全作业证》式样见〈附件九〉。
第十九条动土申请单位(规划部门)填写相关内容后,由技安部门会同设备、生产部门,对作业所要采取的安全措施进行检查、落实后。方可办理作业证。
第二十条动土作业审批人员到现场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后,方可签发《动土安全作业证》,技安部门留存一份,施工单位保存一份。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解释权属技安处。如有争议时由厂安全生产委员会仲裁。
实用吊装作业安全管理制度(通用15篇)篇十五
(1)可靠隔离进进罐内作业的设备必须和其他设备、管道可靠隔离,尽不答应其他系统中的介质进进检验的罐内。
(2)切断电源有搅拌机机械装置的设备,进进罐内作业前应把传动带卸下,启动机械的电机电源断开,如取下保险丝、拉下闸刀等,并上锁使在检验中不能启动机械装置,再在电源处挂上“有人检验,禁止合闸”的警告牌。上述措施采取后应有人检查确认。
(3)空气置换凡用惰性气体置换过的设备,人罐前必须用空气置换惰性气体,并对罐内空气中的含氧量进行测定。罐内动火作业除了罐内空气中的可燃气体含量符合动火规定外,氢含量应在18%~21%的范围。若罐内介质有毒,还应丈量罐内空气中有毒物质的浓度。
(4)罐外监护罐内作业一般应指派两人以上作罐外监护。监护人应了解介质的理化性能、毒性、中毒症状和火灾、爆炸情况;监护人应位于能经常看见作业罐内全部操纵职员的位置,眼光不得离开操纵职员;监护人除了向罐内作业职员递送工具、材料外,不得从事其他工作,更不准擅离岗位;发现罐内有异常时,立即召集急救职员,想法将罐内受害职员救出,监护人应从事罐外的急救工作;假如没有代理监护人,即使在非常时候,监护人也不得自己进进罐内;凡进进罐内抢救的职员,必须根据现场的情况配备防毒面;具或氧气呼吸器及安全带等防护用具。决不答应不采取任何个人防护而冒险人罐救人。
(5)用电安全罐内作业照明使用的电动工具必须使安全电压在干燥的罐内不大于36v,在湿润环境或密闭性好的金属容器内不大于12v;若有可燃性物质存在时,还应符合防爆要求。悬吊引灯时不能使导线承受张力,必须用附属的吊具来悬吊;引灯的防护装置和电动工具的机架等金属部分应该用三芯软线或导线预先可靠接地。
(6)个人防护罐内作业前应使罐内及其四周环境符合安全卫生的要求。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才戴防毒面具人罐作业,这时防毒面具务必事先作严格检查,确保完好,并规定在罐内停留时间,严密监护,轮换作业;罐内空气中含氧量和有毒有害物质浓度均符合安全规定时才能进行作业,还应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罐内作业职员必须穿着好工作帽、工作服、工作鞋;衣袖、裤子不得卷起,作业职员的皮肤不要露在外面;不得穿着沾附着油脂的工作服;有可能落下工具、材料及其他物体或漏滴液体的场合,要戴安全帽;有可能接触酸、碱、苯酚之类腐蚀性液体的场合,应戴防护眼镜、面罩、毛巾等保护整个面部和颈部;罐内作业一般穿中筒或高筒橡皮靴,为了防止脚部伤害,也可以穿翻毛牛皮靴等工作鞋。
(7)急救措施根据罐的`容积和外形、作业危险性大小和介质性质,作业前做好相应的急救预备工作。对直径较小,通道狭窄,一旦发生事故进进罐内抢救困难的作业,下罐前作业职员就应系好安全带。安全带以备有腰带(胸带)及肩带,用肩胛骨中心的铁环吊起来的构造为好,以便把罐内受害者以站立的姿势拉上来。操纵职员在罐内作业时,监护人应握住安全带的一端,随时预备好把操纵职员拉上来。罐外至少预备好一组急救防护用具、如隔离式面具、苏生器等,以便在缺氧或有毒的环境中使用。罐内从事清扫作业,有可能接触酸、碱等物质时,罐外预先预备好大量的净水,以供急救用。
(8)升降机具罐内作业用升降机具必须安全可靠。使用的吊车或卷扬机应严格检查,安全装置齐全、完好,并指定有经验的职员负责操纵;在罐内使用梯子时,最好将其上端固定在罐壁上,下端应有防滑措施,根据情况也可采用吊梯。
资金制度 超市制度 跟单制度
车辆制度 车间制度 车队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