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优论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论文(汇总16篇)

时间:2023-11-05 作者:HT书生最优论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论文(汇总16篇)

知识产权的保护有助于鼓励创新和技术进步,为社会带来更多福祉。下面是一些著名学者对知识产权保护的研究成果和观点,希望对大家的学术研究有所启发。

最优论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论文(汇总16篇)篇一

未来世界的`竞争,就是知识产权的竞争。随着中国经济全球化和知识经济发展进程加快,如何进行知识产权的开发、利用、保护已成为凝聚和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途径。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和中央制定的“十一五”规划建议,都从国家发展战略的高度,强调了自主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对我国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大意义。

手机行业作为高科技行业,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显得更加重要而迫切。知识产权的保护与经营已经成为整个手机行业保护企业自身利益、维护企业竞争力的最重要手段之一。同时,对于手机企业来说,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并不意味着只是一种单纯的法律权利,而是应作为一种竞争工具和商业策略加以广泛运用,成为增强企业技术实力、竞争能力和获利能力的法律筹码。

手机圈作为手机产业链价值创新报道唯一专业媒体,有义务、也有责任与企业一起承担起为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责任,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增强共识,统一行动,为推动我国手机行业知识产权保护事业的发展,现向全国所有的手机企业发出如下倡议:

一、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遵守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关国际公约和我国法律法规,信守企业间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合同、承诺。既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也注重对自己知识产权的保护。

二、加大研发投入,完善企业自主创新机制,积极开展自主创新活动。只有大力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技术和核心技术,拥有企业所在领域的更多的自主知识产权,才能摆脱受制于人的弱者地位,才能形成自身的核心竞争力,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主动地位。

三、重视对知识产权的经营。要加大力度促进手机行业知识产权自主创新成果的产业化,为提升企业竞争力做出贡献。

四、加快制定企业知识产权发展战略,将知识产权工作纳入企业经营管理,提高企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和保护的能力。

五、积极参与宣传保护知识产权的社会活动,与社会各界共同致力于知识产权事业的健康发展。认真履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社会责任,营造和谐、友好的知识产权发展环境,增强整个手机行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为切实推进手机产业知识产权事业的发展做出贡献。

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企业的劳动成果,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企业的竞争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障整个手机产业的最大利益。让我们手机行业携起手来,加强沟通与联系,齐心协力,为保障手机行业的健康、持续、稳定发展,营造和谐的知识产权环境奉献自身的力量!

最优论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论文(汇总16篇)篇二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知识产权在经济、科技和国际贸易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知识和智力资源的创造、占有和运用,拥有知识产权的数量和质量,已成为一个国家和地区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成为参与经济全球化竞争的重要基础。

保护知识产权是加强技术创新的重要手段,是增强区域经济竞争力的有效途径,是鼓励创新的前提和保障;是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的迫切需要;是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提高核心竞争力的迫切需要;是扩大对外开放,实现互利共赢的迫切需要。

知识产权相关部门是知识产权的管理者,是知识产权保护的主要力量,有义务、有责任承担起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历史使命,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增强共识,统一行动,共同携手,在“尊重知识、尊重劳动、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氛围中,努力提高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进一步掀起“保护知识产权,促进创新发展”新高-潮。为此,我们向全社会发出倡议:

1、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遵循国际贸易通行规则,维护市场经济秩序。让我们自觉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遵守职业道德,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建立健全自主创新机制,积极开展自主创新活动。鼓励创造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技术、知名品牌,加快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战略推进,提高知识产权创造、管理、运用和保护的能力。

3、在行政执法中,严格依法办事。规范知识产权管理,完善监管制度,建立长效机制。健全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监督体系,切实严把质量关,从源头上切断侵权产品进入流通领域的途径。确保不侵权,不制造、不经销假冒的侵权产品。

4、加强知识产权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让我们用创新的理论,创新的精神,创新的技术积极参与保护知识产权的社会活动,鼓励企事业单位开展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创建活动,使保护知识产权成为全社会共同的行动。

让我们携起手来,努力营造全社会关注、支持、参与知识产权保护的'浓厚氛围。在我区形成一种创新理论、一种创新文化、一种知识产权文化,使“劳动光荣、知识崇高、人才金贵、创造伟大”成为大家共同的追求。

最优论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论文(汇总16篇)篇三

所谓的知识产权其实指的就是那些自己所发明和创造的东西单独属于自己的专有的权利,但却是只仅仅是在所要求的具体的时间内有效,像那种充满智力的发明,像一些发明、艺术和文学上的创造等等,还有的就是在商标中使用的一些名称、设计以及商标的标志和图像等等,这都是可以被某些组织和自己所具备的知识产权。

我国的法律是有着明确的关于知识产权的法律范围的,它主要就是包含着商标的权利、发明的专利权、自己的著作权以及所创造的劳动成果权等等,知识产权的本身就是一种非物质形态的独有的财产,但是它的自身却是没有办法根据它自己所具有的能力而规定,但是却可以给予一些独特的法律限制。对于著作权的所明确的保护范围主要就是与作者所具有的思想而表现出的内在的情感联系,专利权所规定的法律保护,对申请专利权的规定就是要在所拥有的权利范围内进行选择,对于商标权的所保护的范围内容还是与商标和商品有关系的,这在法律范围中也是有着明确的规定的。

(一)行政和司法保护之间缺乏相应的协调。

在以往的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中,行政机关的都是各自为政,执法人员和司法人员之间的工作都是缺乏相互合作的,并且这种现象还是较为严重的,并且对于司法机关人员的保护知识产权的效果也是快速的下降,这最主要的原因就是这些机关部门之间缺乏相应的沟通和合作,在出现问题的时候还是相互推卸责任的现象。

从很早的时候就已经开始,知识产权当中所包含的民事的案子以及刑事和行政等的案件都是被机关上的民庭和刑庭以及行政庭等的管理的,但由于它们所应用的诉讼程序是不一样的,这就导致了一种程序上的差异,就致使了早审判当中出现的种种弊端,浪费了大量的资源,司法权威就会因此受到影响,给诉讼人员带来了很多的不便,像这种司法机关的“三审分立”的情况,就致使了知识产权的保护的最大的障碍。

就像是广东省发动的知识产权的“三打两建”工作,这次的工作主要就是以严厉打击群体、重复和恶意对专利进行侵权以及假冒伪劣的侵害专利权等的行为,对于那些情节较为严重的和反应强烈的地区为主要的突破点,最终的目的就是为了打击专利权的假冒伪劣的违反法律的行为。

(三)对侵权行为打击力度较弱。

(一)协调执法和司法。

在我国行政人员在执法时,由于行政执法人员以及司法机关部门在工作时没有达成一致的合作,在很多的时候就总是会因为一些不同的影响因素的而把知识产权的案件当作为仅仅只是一般的刑事案件进行处理,有时候也仅仅只是通过对一些侵权人员进行一些罚款而就草草了事,这就给我国的社会是造成了很不好的影响的,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更是做不到具体的保护作用。在我国就应该是坚决的杜绝这种以罚款而代替处罚的违规现象,建立这种最有效的行政方法就是要加强司法部门和行政部门的相互之间的合作机制,共同协调,再建立一个相对应的监督机制。如果行政部门在例行执法时就应该是在发现类似于侵害产权的时候为刑事部门的司法机关提供一些相对应的线索,对于某些行政机关不能确定的案件时就可以去申请公安部门进行相应的帮助调查,对于那些能够构成犯罪的案件就应该及时的送法申办,构不成侵权案件的行政部门也应该是要及时的做出相应的惩罚措施。

(二)构建一个科学的审判机构。

现在的知识产权的最重要的一个步骤就是建议统一的执法标准,因此我国行政机关就应该逐渐的加强改善刑事、民事、行政三位,三者为一体的法律制度,完成同样或者是类似案件的裁判结果就会与社会效果基本一致,使知识产权得到切实的保护。在知识产权民事救济和行政执法之间加强沟通与合作,充分发挥典型案件的指导和示范作用,实现知识产权案件信息共享,统一执法标准,避免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使用多渠道的方法对法院的审判活动和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并给予相应的监督,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以及行政机关“以罚代刑”的行为,使审判机制能够充分的发挥出“三审合一”的效率优势,实现审判程序的高效运行。

(三)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

可以选用一个惩罚性的赔偿原则,惩罚性的赔偿原则是具有补偿和惩罚的作用,是能够对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有一个威慑的作用,因此这就是已经成为了必然的趋势。再者就是降低我国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处罚的“刑事门槛”,减少对应领域的惩罚标准,将会有更多的侵权行为被依法处罚。从我国来看,盗版和假冒商标的犯罪行为是最为多的,对权利人和社会的影响也是非常多的,就是由于这类犯罪的法律风险较低的、成本小、收益高等的因素形成的。

五、结语。

现在知识经济的发展是非常迅速的,对于知识经济之间的争端也是愈发的激励的,这对于牵涉的最多的知识产权的竞争机制也是多发起来,因此说只有帮助其给予一个较好的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环境,才可以更好的发展我国的知识产权,并且还可以提升我国的国际形象。

最优论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论文(汇总16篇)篇四

知识产权是关于人类在社会实践中创造的智力劳动成果的专有权利。下面是小编推荐给大家的知识产权保护的论文,希望大家有所收获。

随着改革开放,市场自由化,知识产权在国内越来越受重视,且慢慢转变成为衡量一个产品、一个企业的价值的重要砝码。文章在大量参考各类文献的基础上,重点从知识产权的立法、执法、保护现状等方面进行研究分析。

二十一世纪是人类社会经济、技术、科学和社会各方面高速发展的年代,是知识经济时代。这个依靠科技进步和知识创新作为经济增长的主推动力的全新经济形态中,知识是一种重要的资源。因此,保护知识产权,促进知识成果的转化与应用,便成为知识经济有效运行的基础。近年来,我国知识产权取得了长足发展,但在实践中,尤其是在知识产权的行政和司法方面,仍然存在不少问题与不足之处,有待提高。要吸引跨国公司的先进技术和投资,还必须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特别是加大执法力度。

中国用短短20年的时间就走完了发达国家100多年知识产权立法的历程,成绩举世瞩目。目前,中国已经基本建立起比较完备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在保护内容、保护期限、保护方式、管理制度等方面与国际规范基本保持一致。在执法方面,中国根据国情采取了司法保护与行政执法“两条途径、协调运作”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

在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向美国国会提交的2002年度中国履行wto承诺情况报告中,美国政府与美国产业界都认为:“中国在知识产权领域所作的立法修改是重要进步,使中国在大多数关键领域总体上符合了国际标准。”这些都说明,中国政府20年来,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所做出的努力和取得成果,已经得到了包括美国在内的绝大多数国家的认同。

根据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的承诺,世贸组织将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前8年内对中国进行年度的过渡性审议。2002年9月17日,世贸组织知识产权理事会对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以来执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和加入议定书中有关承诺的情况进行了一次过渡性审议。审议前,中国向世贸组织提交了14项包括中国知识产权方面法律法规在内的通报,并回答了美国、欧盟、日本、澳大利亚等6个世贸组织成员向中国提出的101个书面问题。世贸组织成员对中国知识产权方面取得的成果,特别是加入世贸组织以来履行承诺所做的努力予以了积极评价。

从过去一般的政策到现在的立法层面,这意味着我国在逐步完善促进自主创新的制度。广东省作为改革开放的前沿阵地立法推创新,首推出《广东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这是国内第一个省份从立法的角度促进自主创新的做法,覆盖了创新全过程。从科研人员的奖励、投入增长、政府采购等方面,都有一个量化的规定。比如,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研发机构,以技术转让或股权形式对创新成果进行产业化的,可从技术转让所得的净收入或股权中提取20%到70%一次性奖励相关研究人员。《条例》规定,地级以上市政府可以设立创投或风投,引导社会资金投向成长前期的科技型企业。县级以上政府应当通过无偿资助、贷款贴息、补助资金、保费补贴和创业风险投资等方式,支持自主创新成果转化与产业化。

除此之外,国家和广东省还陆续颁布实施了一系列有关知识产权的政策。2010年12月,《广东省专利条例》经省人大常委会颁布后正式施行。2011年10月,我国第一个集专利、商标、版权等各知识产权门类的《国家知识产权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印发。2012年1月,广东省委、省政府颁布《关于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省的决定》。同年10月,《广东省展会专利保护办法》正式实施,12月,广东省知识产权局等九部门联合出台《关于加快推进广东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的若干意见》。知识产权政策法规措施的不断完善,为我国提高自主创新能力、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营造了良好的政策环境。

为改善营商环境、优化创新环境,五年来,我国长期坚持日常执法与专项行动相结合,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断加大。根据国务院和国家知识产权局的部署,要求相关部门重点抓好“双打”、“三打两建”、“护航”等专项行动,着力加强广交会等重要会展知识产权保护,取得了显著成效。2008年至2012年,广东省共立案处理各类专利纠纷案件1198件,结案950件;立案查处假冒专利案件745件,结案622件;通过指导各类会展和行业协会解决专利纠纷5720宗。该省“双打”专项行动成效得到国务院督查组和全国“双打”办“认识有高度,工作有力度,整治有广度,打击有深度,成效显著,多项工作走在全国前列”的高度评价。广东省六个维权援助中心有效发挥服务作用,建成了全国第一个单一行业知识产权快速维权机构——中国中山(灯饰)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

从对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来看,由于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的'程序、责任制度不够完善,行政执法机关的组织机构不够健全和稳定,导致在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一些工作中存在疏于主动查处、安于消极行政的现象;执法中缺乏必要的执法手段和得力措施,致使一些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往往得不到及时处理,或者处理了往往因为处罚力度不够,对侵权行为起不到震慑和严惩的作用;普遍存在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机关人员少、力量不足的问题;在现有的人员中,由于知识产权专业性、法律性较强,对执法人员的素质要求较高,队伍素质总体上还不能满足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的要求。另外,在一些地方,由于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或者不能完全打破部门分割,从而使一些地方和部门严重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活动屡禁不止。

从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来看,由于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往往比较复杂,限于法官对知识产权知识的了解及案件审判经验的积累,难免会造成不同的法院甚至同一法院的不同法官,对相同的案件会作出不同的处理结果的现象,给知识产权的保护带来了很大障碍。例如,各地的立案标准不统一,当事人提供有关事实材料在一法院能够立案,在另一法院依据相同的事实材料却不能立案;不同法院作出的判决结果也难以做到统一,这极大地影响了法律的权威。此外,各地法院判决中,对被侵权人的赔偿数量偏低。

实践中,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不够顺畅,行政机关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消极对待的情况多有发生。要注意的是,由于受传统习惯的影响,当发生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时,受害方一般向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控告,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查处后,即使发现构成犯罪的,极少移送公安进行刑事立案侦查。行政执法部门往往将大量应当移送公安机关作为刑事案件处理的案件,只作一般行政违法案件结案,“以罚代刑”现象仍较普遍。这种以罚代刑现象的存在,使得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屡禁不绝,结果是许多构成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案件未得到彻底追究。

最优论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论文(汇总16篇)篇五

刑法作为保护知识产权三大手段之一,要与其他的民事和行政保护手段相结合,注重刑法保护的谦抑性和及时性,发挥好刑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作用。

知识产权是一项个人或组织的重要财产权利,她具有无形性,是一种虚拟的物权。由于侵犯知识产权难以界定,因此,侵权很难得到有效保护。知识产权刑法保护,是通过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立法规定为犯罪,根据实际情况给以定罪,进行刑罚调整和制裁的方式,对知识产权所有人和组组进行保护。

当前,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知识产权保护显得更加重要。我国知识产权保护还很不完善,存在很多不合理的现象,现状主要表现在如下:

1.侵犯著作权方面。一是保护对象过窄。我国刑法对著作权的保护仅限于《刑法》第217条第四款,该条款与署名相关,但具体是保护作者的姓名权还是署名权,学界一直存在争议。二是行为规定过于简单。《刑法》第217条、218条,共规定五种著作权犯罪行为,但范围太窄。三是主观要求过于严格。《刑法》第217条、218条规定,著作权犯罪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侵权人必须是以营利为目的,否则构不成犯罪。对此类不以营利为目的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实践中常见,但却不能以犯罪予以处理。

2.侵犯商标权方面。一是保护对象过窄。我国规定的保护对象是已注册的商标,而未注册或者商标注册已到期未续期或被注销的,刑法则不在保护之列。《刑法》第213条,规定假冒注册商标罪,只是限于商品商标,而不包括服务商标。二是犯罪行为规定简单。刑法对侵犯商标犯罪规定三个罪名,该规定过于简单,同时,调整的犯罪过于单一化,不利于保护商标专有人的权利。

3.侵犯专利权方面。一是保护欠缺。《刑法》第216条对有关专利权的犯罪有相关明确规定,在实践中侵犯专利的手法更是多种多样。但刑法却没有将其他非法实施专业的情形纳入刑法保护范围之中,保护不全面。二是犯罪行为规定单一。《刑法》第216条规定了假冒他人专利的一种犯罪行为,刑法却未将专利权纳入刑法保护的对象,我国专利法保护的实用新型与发明专利权人的权利,但刑法却没有保护。三是缺乏主观方面的规定。对行为人主观故意并有及其严重的专利侵权行为,未经权利人许可,而非法实施专利的行为,刑法均没有纳入保护范畴。

4.侵犯商业秘密方面。一是该类犯罪对象有待完善。对于国外商业秘密的保护,现行刑法没有规定,立法上依旧是空白。二是商业秘密难以操作认定。具体哪一个部门来鉴定和评估商业秘密及价值,是现实中争议比较大的问题。惯例是由被害方委托专家进行鉴定,但由被害人一方自主鉴定的,在司法实践中却难以被采纳。三是完善商业秘密犯罪定性。我国法律只规定了一个商业秘密犯罪,国际上却对商业秘密犯罪作了不同形式和内容的规定。

1.知识产权犯罪刑事立法中客体地位轻重错置。在我国,社会经济秩序是知识犯罪侵犯的主要客体。知识产权犯罪侵害的客体是一种复合客体,即知识产权拥有者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利益。这两种客体地位之争,实质上就是知识产权刑事法律保护的价值之争,即秩序优先还是权利本位。

2.知识产权刑事司法和行政执法衔接不足。知识产权刑事法律保护,是指公诉人代表国家或者其他享有知识产权权利人,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人,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以追究侵犯人的刑事责任。在我国,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是两条路径并行动作,这是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打击知识产权两个违法犯罪的两个基本手段。但在实践中却存在着对知识产权案件行政查处多,而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却少之又少。

3.刑罚结构体系不合理。从知识产权刑罚结构来看,虽然采取了罚金和自由刑相结合的模式,但是却存在两个明显不合理之处,罚金刑地位低,更没有设置资格刑;偏重自由刑,且自由刑刑期较长。因此,在知识产权犯罪的刑罚配置上,采取罚金刑、短期自由刑相结合的模式,但更加偏重罚金刑运用,同时辅助使用资格刑。

由于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对专利人的侵害较大,用刑法对严重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进行调整和严厉打击,已成为知识产权保护的最后防线和方法,知识产权刑法保护显得非常必要。

(一)适应经济全球化和刑事立法的需要。

运用刑罚打击和遏制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已经加入了许多世界条约中。条约要求缔约国和参加国运用刑法调整知识产权犯罪行为。如:1991年10月29日,日内瓦缔结的《保护录音制品作者防止未经授权复制其制品公约》中,第3条规定:“通过刑事制裁的方式(对知识产权)加以保护列入公约。因此,加强对我国知识产权刑法调整的立法,已成为当前主要任务。

(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

知识产权犯罪进行刑法保护,是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需要,也是保护权利人、鼓励智力成果开发的重要举措。当今社会,知识的作用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高度重视,知识的价值也越来越得到体现,知识在作为一种财产,他因该受到法律保护。市场上,各种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屡禁不止,乃至达到非常猖獗的程度,严重地破坏了我国市场经济秩序。因此,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尤其是知识产权领域的秩序,是当前的一项艰巨任务。

由于智力成果的创造,需要知识专利权利人付出大量的艰辛劳动,但成果很容易被复制和利用。相对于财产掠夺暴力犯罪,知识产权犯罪属隐形的白领犯罪,被害方的抵抗力小,犯罪实现难度很低。为了调整知识产权犯罪的低成本和高收益之间的矛盾,客观、公正、平等地护市场主体权益,必须控制严重的侵权行为,刑罚保护则是最为直接、严厉且最为有效的手段。

(一)利益衡平原则。

利益平衡原则是根据定罪情节标准、追诉模式、司法实践三个方面来考虑权利受害人的利益。在定罪情节标准上,将侵权行为程序和社会危害性程度,作为侵权犯罪的标准,便于定罪。认定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犯罪数额可以用“侵权数额”来代替“违法所得数额”。追诉模式有公诉和自诉两种方式,追诉方式的多样,有利于知识产权全方位的保护。在司法实践中,将没收财物交由被害人或权利所有者进行处理,用于对被侵权人进行经济补偿,避免犯罪人无力赔偿。

(二)及时原则。

及时原则是在知识产权受到侵害时能够快速定罪,其方法有增设侵犯知识产权新罪、修改充实犯罪罪状。增设新罪可借鉴国外做法,在中国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进行犯罪化,设立新罪。修改充实犯罪罪状可以修改刑法条文,扩大知识产权犯罪的`适用范围,便于及时定罪。如: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将注册服务商标也纳入犯罪范围。

(三)谦抑性原则。

刑法的谦抑性是基于刑罚这一手段的特殊性,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可以表现为罪之谦抑和刑之谦抑,合理地划定犯罪圈是为罪之谦抑;强调刑罚手段的补充性则为刑之谦抑。谦抑性原则有知识产权刑事立法谦抑原则和知识产权刑事司法谦抑原则两个方面。立法谦抑原则,是在考虑刑罚的手段的时候,根据侵权发生的经济、社会原因,尽量以行政、民事手段解决问题,而不要考虑刑罚手段,以和谐手段达到目的。这样,社会成本相对较低。司法谦抑原则在司法过程中,侵权行为界限模糊时,根据有利于被告的原则,不首先考虑构成犯罪,如果情节严重,则定为犯罪。

(一)统一不同法律规定,构建完整保护体系。

知识产权刑法保护体系是以刑法为主体,以商标法、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著作权法以及系列司法解释为补充的一整套法律体系。由于不同法律对同一侵权行为往往规定不一致,这给司法带来了很大的难度。如:著作权侵权行为,《刑法》规定只有4种具体行为表现。但是,《著作权法》则规定了8种侵权行为。在具体刑法适用时,如何衔接相关规定,这是需要切实解决的问题。

(二)调整刑罚结构,完善权刑事法律保护制度。

对刑法的结构进行调整,不断完善各种法律制度,加强刑事司法打击力度,使知识产权刑法保护更为有效。

1.降低刑事责任门槛,减轻自由刑。对自由刑期,进行明确细致的规定,降低刑事责任门槛,调低刑罚法定标准,以保证刑法保护有效实施。

2.加大罚金刑的适用。对此类犯罪应加大罚金刑的适用,让该类犯罪分子得不偿失,自发或自觉抑制再犯的可能性,起到预防再次该类犯罪的发生。同时,加大罚金刑的适用,亦应在法律规定的幅度范围内,更不能超越法律的规定,走向另一个极端。

3.创造资格刑。从国际上看,一些国家将资格刑的适用,广泛地运用到知识产权类犯罪中。如:禁止担任一定职务,从事一定职业,剥夺一定权利。法国《工业、商业或服务标记法》规定:“刑罚对犯罪分子可以在不超过的一定期间内,另行剥夺其参加法庭及工商业联合会、农会和劳资委员会的选举权”。

(三)实行执法资源共享机制,形成打击知识产权犯罪的合力。

知识产权作为私权的一种,要更多运用私法予以保护。要加强国民尊重知识产权的意识,防止侵权行为转化为犯罪,应保护行政执法常态化,不能搞一阵风式的运动。同时,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查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时,严格行政执法范围内行使职权,对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不能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司法。

最优论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论文(汇总16篇)篇六

xx世界园艺博览会(以下简称“xx世园会”)是xx市继奥帆赛之后举办的规格最高、影响最大的一次国际性盛会。为实现举办一届“世界一流、中国时尚、xx特色、xx品牌”盛会的承诺,切实维护xx世园会标志(会徽、吉祥物、中英文主题、中英文全称及简称等)知识产权以及赞助企业的品牌权益,有效防范侵权行为的发生,20xx年xx世界园艺博览会执行委员会(xx世界园艺博览局)向全社会郑重呼吁:

一、自觉遵守国家有关知识产权保护和商业竞争等法律法规,遵循公平合理、诚实信用原则,不损害xx世园会组织者、赞助企业等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为xx世园会知识产权保护营造规范、健康、有序的社会环境。

二、在经营活动中规范行为,不擅自使用xx世园会标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经营活动中需使用xx世园会知识产权的,应事先获得权利人许可并在许可范围内规范使用世园会标志。

三、在经营过程中保持自律,切实防范和杜绝隐性营销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授权不应从事或者使他人误认为从事与xx世园会之间存在关联关系的营销活动;不从事各种方式的、与xx世园会赞助企业品牌和商业权益相冲突的经营行为,并应以谨慎的从业态度防止为他人的上述行为提供任何形式的帮助。

四、广告经营单位恪守职业道德,不提供、不制作搭xx世园会“顺风车”、打xx世园会“擦边球”的创意和广告,不干扰xx世园会赞助企业的合法市场营销活动。

五、媒体经营单位在刊发非xx世园会赞助企业的广告时要严格审查,避免出现任何与xx世园会相联系的内容。对于涉嫌隐性市场行为的广告,应及时停播、修改或撤播,并尽最大努力消除不良影响。

xx世园会知识产权保护和反隐性营销工作是xx世园会成功举办的重要保障。让我们积极行动起来,自觉遵守xx世园会宣传和市场秩序,抵制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共同防范侵犯xx世园会标志知识产权的宣传广告,营造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为xx世园会的成功举办贡献力量!

最优论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论文(汇总16篇)篇七

为了克服传统电子商务的交易时间,地域的限制,大大提高了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达到。为消费者带来全新的购物体验。提供大量的商品和服务的空间。使消费者足不出户就可以购买便宜的,各种各样的商品和服务。中国的市场经济已经成为了一种新兴的交易,但是。我们也看到消费者在电子商务环境中处于被动地位。

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的狗已经通过互联网电子商务的巨大的影响改变了消费者的态度,其价格便宜,品种,最新的信息和各种优势吸引越来越多人进入电子商务的同时电子商务消费者的问题日益突出。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是:产品质量的不安全感,假货泛滥,网上商品描述与实物相符,虚假广告,在线消费者欺诈,支付不安全,卖方发送接收延迟付款后,货物,服务的空缺,霸王侵权方面,商品配送问题,返回的困难,投诉很难解决各种消费者密切接触的权利之间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行为也可能损害几个消费者权益。

消费者知情权受到侵害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和科学技术成果转化率的提高。新商品和服务为人类带来了极大的舒适和便利。与此同时。新产品的复杂性和危险性也越来也难以被消费者认知南于竞争的激烈性。使得经营者通常只会将对自己有促进作用的信息公诸于众。而对产品的缺陷和瑕疵的相关信息,则不愿意公布专业知识和技术水平的缺乏使得消费者与经营者、制造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情况越来越严重。

最优论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论文(汇总16篇)篇八

2017xx世界园艺博览会(以下简称“xx世园会”)是xx市继奥帆赛之后举办的规格最高、影响最大的一次国际性盛会。为实现举办一届“世界一流、中国时尚、xx特色、xx品牌”盛会的承诺,切实维护xx世园会标志(会徽、吉祥物、中英文主题、中英文全称及简称等)知识产权以及赞助企业的品牌权益,有效防范侵权行为的发生,2017年xx世界园艺博览会执行委员会(xx世界园艺博览局)向全社会郑重呼吁:

一、自觉遵守国家有关知识产权保护和商业竞争等法律法规,遵循公平合理、诚实信用原则,不损害xx世园会组织者、赞助企业等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为xx世园会知识产权保护营造规范、健康、有序的社会环境。

二、在经营活动中规范行为,不擅自使用xx世园会标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经营活动中需使用xx世园会知识产权的,应事先获得权利人许可并在许可范围内规范使用世园会标志。

三、在经营过程中保持自律,切实防范和杜绝隐性营销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授权不应从事或者使他人误认为从事与xx世园会之间存在关联关系的营销活动;不从事各种方式的'、与xx世园会赞助企业品牌和商业权益相冲突的经营行为,并应以谨慎的从业态度防止为他人的上述行为提供任何形式的帮助。

四、广告经营单位恪守职业道德,不提供、不制作搭xx世园会“顺风车”、打xx世园会“擦边球”的创意和广告,不干扰xx世园会赞助企业的合法市场营销活动。

五、媒体经营单位在刊发非xx世园会赞助企业的广告时要严格审查,避免出现任何与xx世园会相联系的内容。对于涉嫌隐性市场行为的广告,应及时停播、修改或撤播,并尽最大努力消除不良影响。

xx世园会知识产权保护和反隐性营销工作是xx世园会成功举办的重要保障。让我们积极行动起来,自觉遵守xx世园会宣传和市场秩序,抵制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共同防范侵犯xx世园会标志知识产权的宣传广告,营造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为xx世园会的成功举办贡献力量!

xx世界园艺博览会执行委员会。

2017年4月22日。

文档为doc格式。

最优论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论文(汇总16篇)篇九

2017xx世界园艺博览会(以下简称“xx世园会”)是xx市继奥帆赛之后举办的规格最高、影响最大的一次国际性盛会。为实现举办一届“世界一流、中国时尚、xx特色、xx品牌”盛会的承诺,切实维护xx世园会标志(会徽、吉祥物、中英文主题、中英文全称及简称等)知识产权以及赞助企业的品牌权益,有效防范侵权行为的发生,2017年xx世界园艺博览会执行委员会(xx世界园艺博览局)向全社会郑重呼吁:

一、自觉遵守国家有关知识产权保护和商业竞争等法律法规,遵循公平合理、诚实信用原则,不损害xx世园会组织者、赞助企业等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为xx世园会知识产权保护营造规范、健康、有序的社会环境。

二、在经营活动中规范行为,不擅自使用xx世园会标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经营活动中需使用xx世园会知识产权的,应事先获得权利人许可并在许可范围内规范使用世园会标志。

三、在经营过程中保持自律,切实防范和杜绝隐性营销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授权不应从事或者使他人误认为从事与xx世园会之间存在关联关系的营销活动;不从事各种方式的'、与xx世园会赞助企业品牌和商业权益相冲突的经营行为,并应以谨慎的从业态度防止为他人的上述行为提供任何形式的帮助。

四、广告经营单位恪守职业道德,不提供、不制作搭xx世园会“顺风车”、打xx世园会“擦边球”的创意和广告,不干扰xx世园会赞助企业的合法市场营销活动。

五、媒体经营单位在刊发非xx世园会赞助企业的广告时要严格审查,避免出现任何与xx世园会相联系的内容。对于涉嫌隐性市场行为的广告,应及时停播、修改或撤播,并尽最大努力消除不良影响。

xx世园会知识产权保护和反隐性营销工作是xx世园会成功举办的重要保障。让我们积极行动起来,自觉遵守xx世园会宣传和市场秩序,抵制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共同防范侵犯xx世园会标志知识产权的宣传广告,营造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为xx世园会的成功举办贡献力量!

xx世界园艺博览会执行委员会。

2017年4月22日。

最优论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论文(汇总16篇)篇十

知识产权,又称智力成果权,是指公民或法人通过自己的劳动而取得的创造性的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权利。日常生活中怎样才能保护好知识产权法律?下面是百分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希望大家喜欢!

知识产权,又称智力成果权,是指公民或法人通过自己的劳动而取得的创造性的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权利。包括:关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权利;关于表演艺术家演出、录音和广播的权利;关于人们在一切领域的发明权利;关于科学发现的权利;关于外观设计的权利;关于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和标记的权利;关于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以及有工业、科学、文学和艺术领域里一切其他来自智力活动的权利。

知识产权具有的法律特征:

二是智力成果是创造人发挥自己的智力、智慧和艰苦劳动的成果;

三是知识产权具有专有性、时间性和地域性的特征。专有性,即排他性,是作者、发现人、发明人对自己的智力成果享有的专有性、排他性的权利。如果法律没有特别规定,非经本人同意,任何人不得占有、使用他的智力成果。时间性是法律保护知识产权的有效期限,期限届满即丧失效力。地域性是知识产权的有效的地区范围,任何一个国家所确认的知识产权,只在本国领域内有效,在其他国家或地区不发生效力。这种严格的地域性特征是由智力成果极易传扬,又可利用而取得巨大经济效益的特殊性所决定的。

对于公民来讲,知识产权主要涉及专利法和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

知识产权的特征概括起来有以下几个:

1.无形财产权。

2.确认或授予必须经国家专门立法直接规定。

3.双重性:既有某种人身权(如签名权)的性质,又包含财产权的内容。但商标权是一个例外,它只保护财产权,不保护人身权。

4.专有性:知识产权为权利主体所专有。权利人以外的任何人,未经权利人同意或者法律的特别规定,都不能享有或者使用这种权利。

5.地域性:某一国法律所确认和保护的知识产权,只在该国领域内发生法律效力。

6.时间性:法律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规定一定保护期限,知识产权只在法定期限内有效。

知识产权制度的作用:

1.有利于实现我国经济与国际经济接轨;

2.有利于鼓励发明创造,促进技术创新;

3.有利于引进国外先进技术;

4.有利于吸引境外投资;

5.有利于开拓国际市场。

知识产权制度的国际化发展

知识产权制度的国际化发展是指世界各国知识产权制度在实质内容和申请审批程序上逐步简化一致和统一,日趋国际化。

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无形性和易传播性,一方面使得本国产生的智力成果在国外不能取得当然的'保护;另一方面,由于传播媒体、通讯工具的迅速发展和国际交流的日益频繁,大量的智力成果十分容易越过国界而进入他国。如果不对这些智力成果进行有效的国际保护,势必会影响、阻碍国际贸易及科学技术和文化的正常交流与合作。知识产权制度的国际化发展,反映了科技和经济国际化发展的客观要求。正因为如此,1883年世界各国就在巴黎缔结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并于1884年正式生效。我国于1985年3月19日正式加入了《巴黎公约》。此外,我国目前已加入的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性公约还包括:《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专利合作条约》等。

根据《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我国海关保护的知识产权应当是与进出口货物有关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专利权。具体来说,包括以下范围:

(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

(2)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注册并延伸至我国的国际注册商标;

(4)《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成员国的公民或者组织拥有的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此外,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和《世界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的规定,我国海关也对奥林匹克标志和世界博览会标志实施保护。

1贯标启动

成立企业贯标工作小组,制定企业贯标工作计划,召开企业贯标启动大会,对主要参与部门、人员进行贯标相关培训。

2调查诊断

调查企业基本信息、组织架构、相关制度,诊断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现状。

3体系构建

制定企业知识产权方针、目标,策划企业知识产权职能架构,构建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

4手册编写

编写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手册,编制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控制程序、记录表单。

5发文宣贯

颁布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手册、制度、程序、表单,开展企业知识产权宣贯培训,指导各个部门、人员正确理解和执行。

6实施运行

运行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填写体系运行记录,定期进行体系运行监测。

7内部审核

企业对其自身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进行审核,并对审核中的不合格项采取纠正和改进措施。

8管理评审

企业最高管理者就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的现状、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以及方针和目标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评审。

01模拟认证

聘请外部专家,依照第三方审核认证的标准流程对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进行模拟审核认证,并针对企业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02认证申请

依照第三方审核认证的要求,准备审核认证所需的材料,向第三方认证机构提交认证申请。

03通过认证

应对第三方审核认证机构对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的文件审核和现场审核,直至认证机构作出通过认证的决定。

企业会成长,在产品初期保护知识产权成本较低,一旦产品竞争进入一定阶段,面对大的竞争企业时,花费代价会大得多。尤其中小科技企业、出口型企业更应尽早申请贯标,为企业后期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打下基础。

最优论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论文(汇总16篇)篇十一

1.星晨机床,创造今天,创新未来。

2.星晨,与理想零距离!

3.星晨机床——为成功而转!

4.星晨:新世界承接未来。

5.星晨,创造美好前景!

6.星辰机床:从来不留遗憾!

7.天工开物,丝丝入扣。

8.星晨机床,坚强每一刻。

9.星晨,可望也可及。

10.敢与日月争光——星晨机床。

11.诚心于技术,用心于品质!

12.星晨,照赢我们的未来。

13.星晨,始终领先一步。

14.星辰就是一个个太阳,在黑夜里指明方向。

15.心诚则灵,标件之星。

最优论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论文(汇总16篇)篇十二

1.星辰,真诚永恒。

2.星晨,机械科技晨星。

3.星晨机床,启动你的光芒。

4.晨星,成就源自努力!

5.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星辰。

6.好机床,星晨创。

7.星辰,成就未来。

8.星晨——支撑中国的力量,

9.精益求精,星晨机床!

10.星晨机床:斗转星移,变换世间传奇。

最优论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论文(汇总16篇)篇十三

(法人单位用)。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公司(公司全称)。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

现委托上述受托人就我公司增资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为:_________________就__________单位向我公司(或我公司向__________单位)增资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为:_________________就__________单位向我公司(或我公司向__________单位)增资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委托人(盖章):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__________。

___年___月___日。

最优论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论文(汇总16篇)篇十四

当前,中国经济面临转型的紧要时期,经济转型能否成功关键在于企业的创新能力。而对企业创新能力的保护也就是知识产权的保护是能否激励主体创新积极性的关键因素。《专利法》、《商标法》等法律法规对知识产权的保护非常明确,虽然在司法实践以及当前的社会环境,对知识产权作为财产权加以保护的法律文化在不断强化和形成,但在现实的执行过程中,甚至在司法保护环节却面临如下困境:

1、专利案件审理期限过长。虽然民诉法规定,一审审理期限6个月,二审3个月,但通常从立案起到生效判决,大部分都在两年以上。其原因大致如下:法院审判人员缺乏,尤其是知识产权法官,每个法官每年100多宗案件,导致结案率低下;很多案件都经过管辖权异议、因提起无效而申请中止诉讼以及司法鉴定环节,导致延长时限。由于专利权保护本身有时限性,如果案件审理期限过长,不利于专利权的保护,正所谓迟来的正义不是正义。

2、确定专利权人损害赔偿额的依据过于狭窄。依照专利法及其司法解释,专利权人损害赔偿额的确定依据为:专利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额,或者侵权人因其侵权获利的数额,或者专利权许可转让的数额,这三方面都没有证据证明时,法院在100万元以下确定损失额。但通常情况下专利权人对于上述三方面的举证都存在困难,而笼统地按100万元以下数额对专利权人又不公平,能否放宽参照依据,比如,参照专利权的评估价值确定损失额。另外,法院通过加大力度向税务机关、海关等调取证据,或者扣押侵权人的财务帐册的方式取证,来获得侵权人因其侵权获利的数额。

3、专利侵权案件执行力度不够。专利侵权案件生效后,侵权人通常依照裁判文书应当赔偿专利权人的损失,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但往往是专利权人的赔偿都很难实现,对于侵权人继续生产、销售侵权产品,法院的执行力度也不够,有时要拖延一、两年之久,这时专利本身也已无实际价值。

4、专利权刑法保护的门槛很高,一般要提供侵权人生产、销售的数量或获利额,且通常限于假冒专利的行为,对于未经许可擅自实施他人专利的,一般不予受理。

董明珠认为,知识产权保护现在面临的法律困境是遇到侵害时,不能够及时得到保护,也很难得到足够的赔偿。这导致侵害人的违法成本很低,权利人投入大量人力物力的知识产权根本得不到有效保护,无疑是对创新精神的巨大打击。

为此,董明珠建议:1、重视知识产权法官队伍建设,简化程序。成立专门、相对独立的知识产权法庭,培养专业的法官队伍,提高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水平。对于清晰明了的案件,应当简化程序,对于审理时间过长的案件,应该强化侵权人的'时间成本。

2、对于赔偿金额的认定,应该赋予法院的取证责任和能力。过分的强调专利权人自行取证或者申请法院取证,但法院一般不依职权取证,会使专利权损害赔偿额的确定不科学,当然专利权的保护就不充分。

3、强化侵权人的刑事责任。一旦在调查过程中发现触犯刑法的,可以中止民事程序,转由刑事程序。

最优论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论文(汇总16篇)篇十五

我国“十一五”规划明确提出: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按照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方针,加快建设国家创新体系,不断增强企业创新能力,加强科技与经济、教育的紧密结合,全面提高科技整体实力和产业技术水平。年初召开的全国科学技术大会,进一步绘制了未来的蓝图:要用的时间,即到,使我国的自主创新能力显著增强,进入创新型国家行列,为在本世纪中叶成为世界科技强国奠定基础。由此可见,自主创新被提高到国家战略的高度。

在技术创新过程中,自主创新的对立面不是“开放创新”,自主创新不是“闭门造车”式的创新,它不排斥开放与集成,集成技术也可有自主创新,自主创新业不是鼓励从头做起,将引进的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业是自主创新的组成部分。所谓自主创新是指通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或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拥有一批自主知识产权,从而提高了创新主体自身市场竞争力的创新活动。自主创新中“自主”应该是宏观意义上的自主——国家层面上,只要是在一个国家范围内进行的创新活动,不论这种创新活动是原始性创新,还是合作性创新,还是引进消化吸收的二次创新,只要创新主体在一个国家范围内,知识产权归我们所有,都应属于自主创新的范畴。对此,要使各项制度、机制和资源配置更有利于原始创新,使之涌现出更多的科学发现和技术发明;要加强集成创新,使相关科技成果有机融合,形成具有市场竞争力的产品与产业;在引进国外先进技术的基础上消化吸收进行二次创新。

进行自主创新的主要角色是政府和企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是创新环境和创新政策的主要提供者,政府应该是一个公共型的政府,为自主创新提供完善的公共服务,政府参与自主创新活动,往往是缺乏监督的,是低效的,而真正的创新主体应为企业。企业是进行自主创新最活跃的力量,他们通过自主创新可以获得超额利润和相对的竞争优势,而这恰恰是企业进行自主创新的内在动力,也可以说是最原始的冲动。没有利润可言企业是绝对不可能进行创新活动的,企业不是慈善机构,追逐利润才是他们进行经营活动最根本的目标。这种自主创新的内在动力必须在合适的外部环境中培育形成。

就外部环境而言,首先政府导向明确,因为基础研究的保障、产业共性知识的提供、创新基础设施的建设和完善以及涉及国家安全和政治地位的创新行为等,有赖于政府的组织和引导。特别是自主创新法制环境的建设必须依赖强有力的政府职能;再就是要有完善的自主创新要素交易市场,自主创新要素是指人、机会、环境和资源等,在自主创新过程中伴随着资源的大量投入。企业往往在创新的起始阶段资源投入较少,随着创新过程的展开,要求投入越来越多。正由于很多企业难以保证创新过程中资金投入的持续性,造成了许多技术创新活动的梗阻或中断。一个不成熟的自主创新要素市场会使自主创新速度缓慢或者成本增高、风险增大,甚至使自主创新无法进行,削弱企业的自主创新动力;其次就是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导致企业自主创新动力受阻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市场缺乏公平性,整个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对于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来说,由于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够,就有可能发生创新成果被仿冒或盗用的侵权行为,这就会严重挫伤企业自主创新的积极性,削弱其创新的动力,最终会影响企业的竞争力和社会经济的发展。

对于知识产权保护对自主创新的影响还存在不同的看法,认为知识产权保护有利于自主创新观点的学者指出知识产权保护不仅是维护发明者的权益,促进研究开发和技术扩散的有效工具(harperandrow,1950),而且是经济增长的重要决定因素;反对者则认为,知识产权垄断科学研究的`自由,是影响出口的障碍(,),知识产权保护阻碍了技术的合理扩散和应用,造成了社会福利的损失(cavescrookelkilings,1993)。无论是赞成还是反对,一个不可否认的事实就是:上世纪90年代以前的日、韩通过较弱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帮助国内企业模仿国外技术,从而极大促进了技术进步。毕竟现在我国所处的国内外环境与当时的日、韩所处的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我国为了建立公平的市场环境,吸引外资,扩大对外贸易以及美国、欧盟等国家给予我国政府的政治压力,迫切需要我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大多数自主创新成果具有“难开发易复制”的特点,例如一张正版软件几百块,而盗版仅仅几块钱就可以买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如果对创新成果不进行保护,不赋予其财产权,这些成果一旦被研发出来,其他人可以低成本甚至无成本的获得,从而造就了一大批“搭便车者”。创新主体在投入大量的资金和劳动,并承担了创新的不确定性等各种风险之后,而并没有达到其预想的收益,其进行再创新的内在动力就会受到严重的挫伤。据美国研究机构调查统计,如果没有专利保护,60%的药品发明,38%化学发明都不会研究出来。

相反,如果国家对创新成果赋予创新主体(如企业)以一定时期的垄断权,这样创新主体就可以通过成果的商业化、许可等方式获得合理的回报,对再创新给予了资金支持,这样就进入了创新的良性循环。

联合国经济合作发展组织(oecd)在的《科技政策概要》中指出,技术创新是指发明的首次商业化应用。从此意义上说,如果一项技术发明,仅仅停留在实验室阶段,而没有走向市场,那么可以说还没有实现技术创新。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中的专利制度赋予专利权人在一定期限内的资产垄断权,就是要专利权人积极的将其创新成果推广应用。专利权人为维持自己的专利有效,需要每年按时向国家缴纳专利费,且逐年递增。同时,若专利权人在一定时期内没有实施、利用其专利技术,他不仅不能获得商业上的回报,而且其专利权会受到限制,如专利权的强制许可,这些压力的存在就迫使专利权人想方设法积极推广应用其创新成果,甚至通过技术转让的方式,尽可能快的实现其创新成果与市场结合,从而激励了创新成果现实生产力的转化。

在美国,已经建立起这样一个共享系统,一项新的创新成果可以立即加入到这个系统里来。这样如果其他人再进行相同领域的研究,就可以便捷的查阅前人研究的最新成果,避免了重复研究,大大节约了资源。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统计,在创新活动中,利用好专利文献可以节约40%的科研经费及60%的研究开发时间,如北大的王选教授就是在查阅了大量的专利文献的基础上,发明了世界领先的“激光照排技术”。

由此看来,我们必须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提高全民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使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贯穿于企业自主创新过程的每一个阶段。

1、构思和研发立项阶段。

首先进行文献的检索,综合各方面的技术信息,避免可能与已获得授权的专利发生冲突,规避侵权风险,避免低水平的重复研究,提高研究开发的起点和水平,合法的借鉴、利用已有的创新成果。

2、研究开发阶段。

要密切跟踪与项目有关的知识产权动态变化的状况,密切关注竞争对手的开发进展。现在有这种趋势,更多的创新人员在进行发明创造实物的展示前就未雨绸缪,事先提出专利申请,这叫做“预期性专利申请”,相对于在发明创造完成之后才考虑申请专利更有进攻性。只有及时进行专利申请,使创新成果获得法律保护,才能有效保障新技术、新产品开发的安全进行。

3、创新成果产业化和商品化阶段。

一项新产品要想最大限度的占领市场,获取高额的利润回报,就必须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如果进入市场的新产品尚未获得知识产权的保护,就极有可能失去大量的市场份额。当获得了知识产权的保护,一旦受到侵权行为的损害,就可以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利益。

在经济、科技日益全球化的今天,自主创新与知识产权保护越来越密不可分了。企业在重视自主创新的同时,必须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将知识产权保护贯穿于自主创新的每一个阶段。只有这样,才能激励企业的创新,不断提升企业的竞争力。

【参考文献】。

[1]王瑞金、徐汉明:开放经济中的中国自主技术创新能力培育[j],辽宁师范大学学报,(5).

[2]彭纪生、刘伯军:模仿创新与知识产权保护,科学学研究,(4).

[3]郑成思、李祖明:知识产权需要创新保护和运用[n],日报,(4).

[4]周寄中、张黎、汤超颖,:关于自主创新与知识产权之间的联动,管理评论,2005(11).

[5]陈瑜:企业技术创新的知识产权保护[j],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

[6]王冰清:试论知识产权与企业自主创新[j],太原科技,2006(3).

[7]赵爱云、何英、王建兰:国内外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趋势[j],电气技术,2005(8).

[8]张亚斌、易先忠、刘智勇:后发国家知识产权保护与技术赶超[j],中国软科学,2006(7).

最优论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论文(汇总16篇)篇十六

隨着科学技术的日新月异,各种智力成果不断涌现,为了保护权利人的知识产权不被非法侵犯,我国于2008年出台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该纲要的颁布标志着国家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已经上升到国家战略层面。高校作为我国人才培养的主要场所,集中了国家主要的信息、智力等各种资源,使其在科技创新方面拥有一般企事业单位无法比拟的优势。由于高校在产学研方面得到国家的全力支持,每年产生大量包括著作权、专利权以及各种邻接权在内的知识产权。这些新的知识产权有利于增强我国的科技实力,大幅度提升综合国力,但是,由于我国许多高校在知识产权管理方面没有给予必要的重视,造成这些高校在知识产权管理方面出现不少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阻碍了新旧知识产权迅速转化为生产力,造成了科技资源的不必要浪费。

当前,我国高校普遍存在重研发不重管理和应用的怪现象。很多高校进行科学研究的目的仅仅是为了完成任务,相关管理部门没有重视新旧知识产权的管理和应用,具体表现如下:

其一,我国高校现行知识产权管理至今没有实现体系化。我国高校领导阶层对知识产权的研发普遍比较重视,但是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应用常常缺乏战略意识。指导思想的偏差往往造成领导层过多关注本校每年有多少论文发表,至于这些论文有没有应用价值以及对有应用价值的知识产权如何去保护缺少宏观上的把握。造成这种思想认识偏差的重要原因在于传统理念影响了高校领导层,使许多管理者的理念仍然停留在计划经济时代,缺乏市场经济条件下运用知识产权实现科技创新和促进社会生产力的现代科技理念。同时,高校领导层普遍对知识产权作为一种重要的无形资产存在严重的认识不足,这种不足直接导致众多管理者忽视了我国高校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化对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

其二,我国许多高校的知识产权管理普遍缺少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规章制度。目前,在国内许多高校都成立了科技处(室)或科研办,通常情况下,由科技处(室)或科研办负责本校的知识产权管理,学校领导层认为必要时才从社会上聘请专业律师协助处理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的事项。科技处(室)或科研办的组成人员大都没有法律专业知识背景,他们可能属于某一学科的科研尖兵,但也可能对高等学校的知识产权保护一无所知。纵观我国高校,管理部门在管理过程中,往往侧重于科研成果的统计、科研津贴的核查、科研奖励的发放等方面,对专业性极强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往往因缺乏专业知识而有意无意地选择回避。

最后,我国高校现行的知识产权管理模式缺乏良好的激励机制和科学的评估体系。在我国高校现行的知识产权管理模式中,虽然广大科研人员的。科研成果较多,但由于相关管理部门往往将其科研成果认定为职务行为,除给予少量奖励外,没有其它相应的激励方法,这就使相当多的科研人员普遍认为其科研成果是否应申报知识产权应由科研管理部门来决定,科研成果能否转化为经济效益应由领导来牵头解决,自己的任务就是进行科研活动,无需过多过问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管理。

鉴于我国现行的高校知识产权管理模式尚且不尽如人意,我们有必要研究和借鉴国外一些发达国家的经验,为构建有中国特色的高校知识产权管理模式提供参考。

2.1美国高校的知识产权管理模式。

2.2德国高校的知识产权管理模式。

德国高校的知识产权管理模式主要采取“分散管理模式”。该模式是一个由日常行政与决策、检查与监督、执行与协调、以及争议解决等部分组合而成的一个严谨的管理模式。在该模式下,管理的主要内容是技术转移,其管理的范围随着科技的进步不断扩展。德国高校设有专门的行政机构负责管理本校的知识产权,相关政策亦由该机构负责制定并付诸实践。该机构有权对科研经费的发放、课题的审定、技术转移中所涉及的权利归属、所得收益的分配和科研人员的奖励等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从美国和德国高校知识产权管理模式的特点来看,美、德二国高校知识产权的管理和营销都形成了成熟、稳健的运营机制,值得我国高校深化知识产权管理模式改革时借鉴。

鉴于我国高校现行知识产权管理模式过于粗放,既不利于维护广大科研人员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调动科研人员的科研积极性,还导致大量的科研成果没有及时推向市场,造成科研资金的大量浪费,我们有必要结合美、德两国高校知识产权管理的成功经验,重构我国新型高校知识产权管理模式,具体如下:

其一,要树立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化管理意识,努力探索符合我国高校校情的管理模式。长期以来,我国高校知识产权保护模式运行效果不尽如人意的主要原因之一在于高校领导阶层没有足够重视本校知识产权的保护。实际上,知识产权的保护客观上需要领导层将其纳入本校发展规划,需要建立和完善高校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实现规范化、法制化。从美国和德国知识产权保护发展的历程来看,高校知识产权保护是一项非常专业的工作,它不仅需要管理类的人才参与,还需要大量法律类、经济类等其它专业的人才参与。考虑到我国高校的领导层大都没有法律专业知识背景,树立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化管理意识已经成为当务之急。此外,从美国和德国的经验来看,高校知识产权的保护一定要形成体系,单一部门管理很难达到预期效果。目前,我国高校设置知识产权管理机构主要采取了挂靠式的管理机构和独立式的管理机构两种模式。[2]以挂靠为主要特征的管理模式分工过于简单,职权分别属于不同的职能部门负责,很难在处理具体事宜时形成合力。实践中,如果出现责任事故,各部门惯用的方法就是推卸责任,最后导致无人承担责任,损失不了了之的后果。

笔者认为,从美国和德国高校的知识产权管理模式来看,德国的“分散管理模式”比较适合我国国情。我们可以参照德国的“分散管理模式”来重构我国高校的知识产权管理模式。我国未来的高校知识产权管理模式应由知识产权的申报、评估、检查与监督、市场推广和纠纷解决等几个部分组成。高校可以考虑设立科研处(室)来负责本校知识产权的一般性管理(主要是成果管理、科研经费的发放、课题的审定、所得收益的分配和科研人员的奖励)。至于是否为本校的智力成果申报知识产权,则应成立由法律、经济、财务、管理等各种专业人士组成的專家委员会来决定。

其二,科学合理的知识产权管理模式应包括完善的规章制度。高校知识产权的保护应坚持依法保护的原则,在该原则下,首先要完善相应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使校内知识产权的保护有法可依。负责制定政策的人员应认真学习《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领会其实质精神。拟实施的规章制度既要符合纲要的精神,还要根据每个高校的具体情况,考虑是否能激发广大科研人员的科研积极性,使他们能多出具有较强应用价值和市场前景的智力成果。校内规章制度的制定要围绕科研的立项、科技攻关、科研成果的产生、科研成果的知识产权申报、市场前景的评估、知识产权的市场营销等过程进行全方位的规范。对每个环节的规定应尽可能细化,避免因相关规定过于原则而缺乏实际可操作性。

最后,建立良好的激励机制是完善我国高校知识产权管理模式的重要途径。要使我国高校知识产权管理模式规范化、科学化,其重要途径之一就是建立良好的科研激励机制。知识产权激励措施就是用资助、奖励和利益分配为手段,激发、鼓励、诱导与知识产权管理有关的各方面主体,把重视知识产权与重视自己的利益联系在一起,发挥知识产权创新的积极性,研发和推动大量高质量的技术成果的产出及转化,形成自主知识产权。[3]笔者认为,我们可以采取专利许可、校企合作、合办科技中心、产学研结合等方法来筹集资金。知识产权是一种财产权,学校将获取的专利许可社会使用并收取一定的使用费是最常见的筹资方法。在这种交易模式下,学校无需动用任何财政拨款即可获得大量的额外资金。此外,校企合作是时下最流行的一种资源共享模式。在该模式下,学校将自己拥有的知识产权进行评估定价,再入股有实力的高新企业,获取相应的收益。

总之,建立良好的以奖励、股份共有、资助和市场效益分配为主要内容的激励机制,能最大限度地调动广大科研人员的科研积极性,这是完善我国高校知识产权管理模式的重要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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