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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裹室管理规定与物品管理(优质14篇)篇一
1、学生在校上课期间,一律不准私自出校门。
2、学生如有特殊情况必须出学校,必须凭班主任或任课教师批条,并在规定时间内按时返回学校。
3、学生翻越围墙进入校内者,一律按违纪进行处分。
4、工作期间,本校教师一律不得随意出入校门,如有事需外出办理,必须请假可出校门。
(二)外来人员进出校门规定。
1、外来人员来访,门卫要问清事由,及时与有关人员联络,填好来客登记表,并实行领入制。
2、外访人员进入学校,必须遵守学校有关规章制度,保证学校教学有序进行。
3、学生家长到校联系工作或了解学生情况要在传达室内等候,无特殊情况不得进入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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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裹室管理规定与物品管理(优质14篇)篇二
公司对物品领用要做好管理规定,加强公司办公用品管理,倡导勤俭节约的现代办公方式。下面是公司物品领用管理制度的内容,喜欢请点赞。
第一条:为更好的控制办公消耗成本,规范集团总部办公用品的发放、领用和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耐用办公用品的领用:
1、耐用办公用品包括:电话、计算器、订书机、文件栏、文件夹、笔筒、打孔机、剪刀、戒纸刀、直尺、起钉器。
2、耐用办公用品已于员工入职时按标准发放,原则上不再增补,若破损、残旧需更换的必须以旧换新。
第三条:易耗办公用品的领用:
1、易耗办公用品分为两部分:部门所需用品和个人所需用品。
2、部门所需用品包括:传真纸、复(写)印纸、打印纸、墨盒、碳粉、硒鼓、光盘、墨水、装订夹、白板笔。
3、个人所需用品包括:签字笔(芯)、圆珠笔(芯)、铅笔、笔记本、双面胶、透明胶、胶水、钉书针、回形针、橡皮擦、涂改液、信笺纸。
4、部门常用易耗办公用品月用量标准见附表。此标准为暂定数,可依据每月平均用量进行合理调整。
5、每月22日前,由各部门将次月《易耗办公用品需求计划表》填好(常用易耗办公用品不得超过每月用量标准),经部门经理初核,中心总监或副总复核,人力资源中心总监批准后交采购部统一采购。
6、发放时间:每月1-2号(如遇假期,顺延)。其余时间一般不予办理办公用品的领用手续。
7、领用方法:由各部门文员按发放日期统一到办公用品仓申领,填写《领料单》,经部门经理签字后交仓管员按《易耗办公用品需求计划表》发放,若部门领用超出需求计划的,须经人力资源中心总监批准后方可发放。
8、部分办公用品(油性笔、水彩笔、签字笔、白板笔、圆珠笔芯、圆珠笔、涂改液、各种电脑墨盒)实行以旧换新原则,传真纸领用时须以中间纸交换。
9、电脑耗材品(鼠标、墨盒、打印墨水碳粉、硒鼓等)由总经办电脑部经理审核,人力资源中心总监批准后方可领用,申领时须依旧换新。
9、本着节约与自愿的原则,可不领用或少领用的应尽量不领用或少领用。文秘资源网对于节俭成效突出的员工,公司将予以表扬。
第四条:未列入耐用及易耗办公用品的其它物品的申领,按集团相关制度执行。
第五条:本规定自签发之日起执行,以往如有与此制度相抵触者,以此为准。
2、范围:本公司全体员工
3、内容
3.1物品类别
3.1.1办公文具:包括纸、笔、笔记本、复写纸、计算器、订书机、胶水、回形针、透明胶、双面胶、尺、剪刀、美工刀、打孔机、日期印、证件套、证件小夹子、等公司出资购买的办公用品。
3.1.2日常用品:园林剪刀、水管、扫把、拖把、撮箕、洁厕液、长柄刷子、洗衣服、垃圾桶、小铁铲等物品。
3.2领用原则
3.2.1领用办公文具领用必须要课长级以上或专用指定人,应在《领用登记表》上填写好领取物品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项目名称、用途、领取人、领取时间后,方可发放物品。
3.2.2实行以旧换新原则。即:领用人必须凭已写完的笔芯和本子来领取,且要在领用登记表上签名确认领取的物品、数量。
3.2.3本着节约与自愿的原则,可不领用或少领用的应尽量不领用或少领用。公司对于节俭成效突出的部门或员工,将予以通报表扬。
3.2.4急需领用物品者,其《物资领用单》由行政部经理或总经理签字,并用单据注明,方可领用。
3.2.5宿舍日常用品的`领取务必要宿舍固定负责人来领取,应在《领用登记表》上填写好领取物品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项目名称、用途、领取人、领取时间后,宿舍管理员方可发放(拖把、扫帚的使用期限为3个月,未到期限,不可更换)
3.2.6物品属自然磨损者,则以旧换新;凡属人为损坏、遗失或被盗者,及时报行政部备补,并按原价赔偿。
3.3领(借)用制度
3.3.1办公用品使用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必须登记后方可领用或借用,一般不得私自任意拿用。
3.3.2领用各类易耗品原则上不再增补,若破损、残旧需更换的必须经各级领导审批后以旧换新。
3.3.3领用其他办公用品由领用人在办公用品台帐上登记
3.3.4凡领、借用物品价格在300元以上的,需填写“物资领、借用单”,并由本人签字确认借用。
3.3.5借用物资的使用期限为3个月(根据物品而定),自领日期开始,超时未还的,办公室有责任督促归还,仍旧未归还的,自督促当日起,赞助每天20元。
3.3.6借用物资发生损坏或遗失的,视具体情况照价或折价赔偿
4、附则
4.1新进人员到职时向行政部领用办公用品;人员离职时,必须向行政部办理归还手续,未行政部许可的,其他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离职手续。
4.2办公室有权控制每位员工的办公用品领用总支出。
4.3全体工作人员要加强对公用物资、办公用品的使用和保管。严格控制不必要的消耗和损坏,对不负责任而造成损失者要追究其责任或经济赔偿。
4.4行政部每月25日盘点库存物品(截止不可在领用办公、日常用品),盘点库存后,拟出下月采购清单,交行政部经理签字审批,在由财务部审核后,才能继续领用。
4.5各部门、车间负责人应督促本部门员工合理使用,不得浪费,不得从事私人业务。行政部不定期进行抽查盘点,违反者将予以重处。
本制度由人力行政中心负责解释与完善,总经理批准后生效
审批:
一、办公用品发放管理责任部门
办公用品发放管理统一归由公司综合办公室负责。做到办公用品发放统一管理,统一配发。严控指标,厉行节约。
二、办公用品
本制度所称办公用品为:办公耗材、易损配件、办公家具等。办公耗材包含:笔、刀、纸、墨水、笔记本、复写纸、胶水、钉书机(针)等;易损配件包含:墨盒、硒鼓、u盘、鼠标等;办公家具包含:办公桌、椅、沙发、文件柜等。
三、办公用品领用标准
办公用品分为两部分:个人所需用品和部门所需用品。
(一)个人所需用品
1、个人所需用品包括:签字笔(芯)、圆珠笔(芯)、铅笔、橡皮、文具刀、尺子、墨水、笔记本、双面胶、透明胶、胶水(胶棒)、钉书钉、回形针、大头针、燕尾夹、双面夹、橡胶手套等。
2、个人所需用品的领用标准
各部室工作人员每人每月按规定标准领用,如有所需,另行申报。
各部室工作人员物品领用时要求做到交旧领新;对于因个人原因造成的物品损坏,由个人负责。
(二)部室所需用品
1、部室所需用品包括:复印纸、打印纸、墨盒、硒鼓、鼠标、办公桌、椅、沙发、文件柜等。
2、部室领用标准
部室负责人每月按需要和规定标准领用向经理申报。
四、其它规定
1、部室使用的办公家具桌、椅、文件柜等应由个人负责保管,公用文件柜由使用部门指定专人管理,单位监督。综合办公室对在用办公家具负责统一检查管理,统一登记、存档。每年核对1次。
2、职工如有调动,所领办公用品不可随身携带,由接替人使用或由综合办公室收回;新安排或新调入的管理人员,提交申请方可办理领用手续。
包裹室管理规定与物品管理(优质14篇)篇三
3、 员工在入职时由行政部安排物品柜,一般情况下,每人限使用一个门柜。
9、 员工离职时须将物品柜原装钥匙退还行政部,行政部须对物品柜进行检验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如发现物品柜损坏,造成无法正常使用,当事人须赔偿50元。
根据工作岗位,公司为员工配置更-衣柜:员工使用更-衣柜时应遵
守以下规定:
1. 后勤部门负责更-衣柜的分配和管理
(1) 易燃易爆物品或违禁物品;
(2) 贵重物品(包括现金、存折等);
(3) 食品;
(4) 黄、赌、毒危险等有关物品;
4. 更-衣柜只限于本人使用,不得随意转让,调换或搬动。
7. 员工设施不得擅自允许外人使用(包括离职人员),非公司员工禁止入内。
8. 因公司工作需要,相关授权部门或人员有权对更-衣柜进行检查,请给予配合。
9. 员工更-衣室是员工上下班更-衣场所,工作时间或下班后,请勿逗留。
10. 更-衣室请保持安静,不得大声喧哗,嬉笑打闹,以免影响他人。
11. 爱护更-衣柜,请保持柜内外清洁,卫生,不得将个人物品置于更-衣柜外,不得在更-衣室内乱贴,乱画,乱扔杂物,不准随意吐痰,乱扔纸削。
12. 更-衣室内严禁吸烟。
13. 自觉爱护公物,请大家给予配合。创造一个舒适的环境。
包裹室管理规定与物品管理(优质14篇)篇四
为了提高公司员工素质、合理使用公司物品、维护公司财产,便于公司对人和物品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公司物品是指公司办公用品和机械设备,分为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两种形式,固定资产指:无论价值多少,使用或保修期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或数量较多,总值较大,而又集中管理者亦应列为固定资产,如打印机、维修设备等。低值易耗品(办公文具)指:笔、纸、本子、拉练袋、打印机耗材等固定消耗品。
1.1凡领用办公物品,各人须先至本部门负责人处申请报备,由部门责任人统计本部门申请物品的数量和种类后,于每月26日上报至行政部,下月初6号前由部门责任人至行政部一次性领取。原则上,行政部每月只发放一次办公物品,各部门不再额外多领计划外和办公文具配置标准外的办公物品。
1.2大件物品如文件柜,由行政部采购后直接安置到申购部门。
1.3领取办公物品时须做好领用登记手续,物品领用后将责任到人。
2.1固定资产。
保修期内,因个人原因损坏公司固定资产的,按照《公司经济损失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2.2低值易耗品(办公文具):
办公文具正常使用期限为2-6个月内的,使用中因保管不善遗失的,个人照价赔偿或自己添置,公司不再额外发放。使用中非人为损坏、由质量问题引起故障的办公文具可将故障的物品退还到行政部,以旧换新。
办公文具在正常使用期限内,使用中因保管不善遗失的,由当事人自行添置,公司不再额外发放。
使用过程中如发现有浪费行为的,行政部下月将不予审批新用品,并对其责任人从当月绩效成绩中扣除2分。
个人辞职时须归还所有领用的可重复使用的办公物品,方可办理辞职手续。
2.3行政部和财务部每年年底对公司固定资产进行盘点,清点公司物品,对固定资产按部门进行编号,编制《固定资产盘点表》。
3.1物品使用。
出现故障的,由行政部负责维修,公用固定资产因人为损坏并产生维修费用的、因保管不善丢失的,参照办公物品使用规则进行赔偿。找不到责任人的,由部门人员承担。并对其部门负责人扣除绩效成绩2分。
3.2物品借用。
借用公司证照、车辆或其他物品时须做好借用登记手续,注明归还时间。逾期未归还又未通知行政部者,将从当月绩效成绩中扣除2分;无论是否逾期,归还物品时未按要求做好归还登记手续,将从当月绩效成绩中扣除1分;若逾期未归还且丢失所借物品者,除照价赔偿借用物品(按物品购买时的价格根据使用年限折旧赔付)外,还将从当月绩效成绩中扣除4分。
所有借用的可重复使用的办公物品及证照,个人辞职时须归还。
4采购管理。
4.1行政部每个月26号根据各部门的采购请求制定采购计划,报总经理审批后方可进行采购。
4.2物品采购无论数量多少,发票至少有采购本人和本部门其他人签字,报总经理审核方可到财务部报销。
4.3行政部采购经办人应坚持“秉公办事,维护公司利益”的原则,本着质优价廉的原则,经过多方询价议价比价后形成《公司物品采购价格表》。
4.4行政部采购经办人应尽职尽责,不能接受供应商任何形式的馈赠、回扣或贿赂,若因严重失职或违反原则造成不当行为者,作辞退处理,情节特别严重者,公司通过司法程序追究其责任。
4附则及表单。
本办法由行政部制订并负责解释,经公司领导签字同意,自颁发日起开始执行。
附表:《文具领用表、《后勤用品领用表》、《物品借用表》、《固定资产盘点表》、《公司物品采购价格表》。
包裹室管理规定与物品管理(优质14篇)篇五
为保障公司上下信息传递及时畅通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二、值班时间。
节假日白天值班为8:30~17:00(夏季为17:30),夜间值班为17:00(夏季为17:30)~次日8:30。办公室将提前通知值班时间调整情况。
三、值班电话:
四、值班地点:公司2568室。
五、有关要求。
1、值班人员要按时交接班,原则上不准请假,但确有特殊情况的,事前要与其所在部室负责人请假,并在本部室内部调整换班人员。确实无法在本部室内部进行调整的,由所在部室负责人与办公室负责人进行沟通以便统一调整值班人员。如果到了交班时间,但接班人员未来接班时,交班人员需联系接班人员,并在接班人员到岗,并履行好交接手续后才能离开,杜绝出现空岗现象发生;如果接班人员接班时发现交班人员不在岗时,需及时联系交班人员和当值领导,并查明原因。在交接班时要做好值班交接记录。
2、值班人员需提前10分钟到岗,夜间值班人员(除节。
3、值班人员必须在值班室坚守岗位,不得在值班期间随意到值班室以外逗留,无故离开值班室15分钟以上视为脱岗。
4、除正常上班时间外,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保证值班电话24小时畅通,不得误接漏接来电。不得随意使用值班电话,不得随意将值班电话接转到其他电话上。接听值班电话时,需弄清来电意图,并进行及时妥善的处理,如把握不准的,及时向带班领导汇报。
5、夜间值班时应巡视24、25楼,确认各房间门已上锁,并关闭除电梯顶灯处所有灯光及空调,要确保安全无误。
6、值班期间应随时注意是否有陌生人进入公司,如有情况应及时巡视。
7、值班期间要认真落实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遇到紧急突发事件时,应立即汇报带班领导,并积极采取应急措施,要准确及时无误。
8、值班人员必须如实详细填写值班记录,不得遗漏、随意涂改、撕毁值班记录。
9、值班期间不按规定执行的,或因人为因素对值班期间发生的突发事件无法进行及时有效处理的,将视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情况,追究当班人员责任,并严肃处理。
10、带班领导须保持24小时电话畅通。
六、其它。
1、值班工作是确保政令畅通、信息传递及时准确的重要措施,值班人员要充分认识到值班工作的重要性,要以高度的责任心,严肃负责的态度共同把公司值班工作切实做好。
2、对值班人员给予每人一定的补助。由办公室每月进行汇总后,通知财务部按每人实际值班天数和标准发放值班补助。
3、办公室负责整个值班的安排和监督检查工作。并不定期的对检查值班情况进行通报。
4、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5、本规定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6、正大能源发展(中国)有限公司和实业公司参照执行。
烟台蓝天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二〇xx年十月九日。
包裹室管理规定与物品管理(优质14篇)篇六
为了提高公司员工素质、合理使用公司物品、维护公司财产,便于公司对人和物品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公司物品是指公司办公用品和机械设备,分为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两种形式,固定资产指:无论价值多少,使用或保修期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或数量较多,总值较大,而又集中管理者亦应列为固定资产,如打印机、电脑、照相、摄像等设备。低值易耗品(办公文具)指:笔、纸、笔记本、文件袋、打印机耗材等固定消耗品。
1、公司物品领用流程
(1)凡领用办公物品,各人须先至本部门负责人处申请报备,由部门责任人统计本部门申请物品的数量和种类后,于每月26日上报至行政部,下月初6号前由部门责任人至行政部一次性领取。原则上,行政部每月只发放一次办公物品,各部门不再额外多领计划外和办公文具配置标准外的办公物品。
(2)大件物品如文件柜、电脑等由行政部采购后直接安置到申购部门。
(3)领取办公物品时须做好领用登记手续,物品领用后将责任到人。
2、公司物品使用规则
(1)固定资产
保修期内,因个人原因损坏公司固定资产的,按照《公司经济损失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2)低值易耗品(办公文具):
办公文具正常使用期限为2—6个月内的,使用中因保管不善遗失的,个人照价赔偿或自己添置,公司不再额外发放。使用中非人为损坏、由质量问题引起故障的办公文具可将故障的物品退还到行政部,以旧换新。办公文具在正常使用期限内,使用中因保管不善遗失的,由当事人自行添置,公司不再额外发放。使用过程中如发现有浪费行为的,行政部下月将不予审批新用品,并对其责任人按照《公司经济损失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个人辞职时须归还所有领用的可重复使用的办公物品,方可办理辞职手续。
(3)行政部和财务部每年年底对公司固定资产进行盘点,清点公司物品,对固定资产按部门进行编号,编制《固定资产盘点表》。
3、公用物品的使用、借用和责任规定
(1)物品使用
办公室、会议室、客休区等地方的公用固定资产及低值易耗品,由各部门当天值班人员轮流监管。公用固定资产因质量问题物品出现故障的,由行政部负责维修,公用固定资产因人为损坏并产生维修费用的、因保管不善丢失的,参照办公物品使用规则进行赔偿。找不到责任人的,由部门人员承担。并对其部门负责人按照《公司经济损失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2)物品借用
借用公司相机、车辆或其他物品时须做好借用登记手续,注明归还时间。逾期未归还又未通知行政部者,将给予相关处罚;无论是否逾期,归还物品时未按要求做好归还登记手续,将给予相关处罚;若逾期未归还且丢失所借物品者,除照价赔偿借用物品(按物品购买时的价格根据使用年限折旧赔付)外,还将给予相关处罚,所有借用的可重复使用的办公物品及证照,个人辞职时须归还。方可办理辞职手续。
4、采购管理
(1)行政部每个月26号根据各部门的采购请求制定采购计划,报总经理审批后方可进行采购。
(2)物品采购无论数量多少,发票至少有采购本人和本部门其他人签字,报总经理审核方可到财务部报销。
(3)行政部采购经办人应坚持“秉公办事,维护公司利益”的原则,本着质优价廉的原则,经过多方询价议价比价后形成《公司物品采购价格表》。
(4)行政部采购经办人应尽职尽责,不能接受供应商任何形式的馈赠、回扣或贿赂,若因严重失职或违反原则造成不当行为者,作辞退处理,情节特别严重者,公司通过司法程序追究其责任。
4、附则
本办法由行政部制订并负责解释,经公司领导签字同意,自颁发日起开始执行。
包裹室管理规定与物品管理(优质14篇)篇七
1、办公室物品的摆放以整齐、整洁、有序为主。
3本),不得摆放其他物品。
3、台历摆放在办公桌中间,文件、书籍摆放在桌子前沿的最内侧,与邻桌的书籍连接摆放。
4、电脑桌上除电脑系统用品外,其它物品不得放在上面。
5、笤帚、畚箕放在门后。
6、纸篓放在办公桌的内侧靠墙处,垃圾及时倾倒。
7、窗台上可适量摆放花盆外,不得摆放其他任何物品。
8、办公室内墙面及所有办公设施不得私自张贴画报、随意涂鸦、嵌入铁钉等,不得破坏墙面美观。
9、影响整体美观的私人物品不允许出现在办公室内,办公室通道中不允许摆放任何物品。
10、
下班时,请将办公椅放在办公桌下的.空间处,椅背贴桌面平行,最后离开办公室时,须将饮水机、电脑、照明灯关闭,切断电源。
1、人离开办公室短时外出,座位半推进;
2、人离开办公室,超过四小时或休息,座位完全推进。
1、文件资料的摆放要合理、整齐、美观;
2、各类资料、物品要编号,并按类摆放。
3、保持柜内清洁整齐,随时进行清理、整顿。
1、办公桌要根据室内的情况合理设置摆放,体现整齐、统一、协调的原则。
2、办公桌上要分门别类,分出哪些物品常用,哪些不常用,哪些天天用;与工作无关的物品不要放在办公桌上。
3、物品摆放部位要体现顺手、方便、整洁、美观、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
包裹室管理规定与物品管理(优质14篇)篇八
1、出入按北进南出路线行驶。
2、进出行政中心内时速不得超过___公里/小时。
3、进出行政中心内严禁超车、鳴号。
4、进出行政中心车辆限载___吨。
5、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车辆进入行政中心院内。
6、进出行政中心车辆必须按路标行驶。
7、外单位车辆进入行政中心必须按物业安保员的指挥。
8、外单位车辆进入行政中心严禁占用本院内专用车位。
1、所有车辆按指定的`位置停放,自觉接受安保员的指挥,在规定区域或指定车位居中有序停放,保持车头朝向一致。
2、行政中心地下车库所有车位都由主管部门统一编号安排停放管理制度后对应停放,其余车辆一律不得驶入停放。
3、为保证行政中心车位停放数量利用最大化,需在本院停放的车辆,应优先停放在南北停车场。
4、所有车辆车主应加强安全防范意识,车内不得存放贵重物品,停车后及时关锁门窗;停车时避免与其它车辆发生碰擦,如有碰擦,应主动与对方车主或现场安保员联系,妥善处理。
包裹室管理规定与物品管理(优质14篇)篇九
为加强拾遗物品的管理,结合拾遗物品的实际情况,应如何制定拾遗物品的相关管理规定呢?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拾遗物品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拾遗物品的管理,维护财物失主的权益,表彰拾金不昧的好人好事,根据《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拾遗物品,是指单位和个人拾获单位或他人遗留的财物。
第三条 我市处理拾遗物品的主管部门是市公安局。市公安局的拾遗物品招领处,负责业务的指导和监督。区公安分局和县公安局及各单位人事保卫部门应负责其辖内拾遗物的收集、登记、保管、招领、上缴等工作。
第四条 凡拾获的遗失物品,按下列规定处理:
(四)凡拾获机密文件、资料、图纸、重要证件、军用物品(包括枪枝、弹药)、违禁物品以及其他危险物品的,应即送交当地公安机关处理。
第五条 旅馆业以及其他代客保管财物的单位,发现被保管的财物超过保管期限未能按期领取的,应继续妥为保管,逾期十天后仍未领取的,可作为拾遗物品,送市公安局拾遗物品招领处处理。
第六条 收到拾遗财物的单位,在将现款数额、物品的名称、数量、特征以及拾获的时间、地点等作详细造册、编号登记存放,并发给拾获人收据。
第七条 单位和个人遗失财物后,可按下列规定查询、认领:
明,方可认领;
(四)失主领回失物时,可以自愿以遗失物品价值百分之十的金额奖励拾金不昧的单位或个人。
第八条 市公安局拾遗物品招领处接到各单位送来的拾遗财物后,应继续公开招领九十天,逾期无人认领的,按市人民政府有关拍卖市场交易管理的规定,进行拍卖并将款项上缴地方财政。
第九条 拾遗物品如属食物或其他容易变质腐烂物品的,应及时拍卖处理,将拍卖款项妥善保存招领。到期无人认领的,应上缴地方财政。
第十条 对拾金不昧或者处理拾遗财物有显著成绩的按下列规定予以奖励:
(一)对拾金不昧的个人,可按拾获财物价值的百分之十的`金额给予奖励;
(二)对从事处理拾遗物品工作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表彰并可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第十一条 冒领、挪用、侵吞、损毁拾遗财物的,除返还原物或赔偿经济损失外,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市公安局拾遗物品招领处应加强对拾遗财物的管理,建立健全财务管理等制度,接受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管理拾遗物品的一切费用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一九八二年七月六日颁布《广州市拾遗物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尊敬的各位业主朋友:
您们好!
近期,服务中心接收到可敬的住户朋友或可爱的员工交来一些失物,大部分都已归还失主,但是还有以下一些物品因未能联系到失主,暂没有过来认领,下面所列的是物品的清单,请失主带备相关证件到物业服务中心取回您的物品:
护照1本,失主:z
驾驶证2本,失主:z、z
身份证、z市老年人优待证,失主:z
眼镜1副(带镜盒)、手机1部、邮政卡1张、银行卡两张、
钥匙若干串
四季苑是个文明的小区,每天都会涌现出许多拾金不昧的业主朋友或员工,他们将捡到东西交到物业服务中心而不肯留下姓名,他们的精神值得赞扬,花城服务中心衷心感谢这些拾金不昧的朋友!您们的精神值得我们学习!
万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二o一一年九月十一日
包裹室管理规定与物品管理(优质14篇)篇十
爆炸物品一听就知道的,是危险物品,下面是本站小编为你整理的爆炸物品管理规定,希望对你有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严格管理民用爆炸物品,预防爆炸事故的发生,防止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利用爆炸物品进行破坏活动,保障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民用爆炸物品,是指非军用的下列爆炸物品:
(二)黑火药、烟火剂、民用信号弹和烟花爆竹:
(三)公安部认为需要管理的其它爆炸物品。
民用爆炸物品名单,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公布。
第三条民用爆炸物品(以下简称爆炸物品)是一种危险物品。对爆炸物品的生产、储存、销售、购买、运输、使用,必须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实行严格管理。
第四条生产、储存爆炸物品的工厂、仓库,应当建在远离城市的独立地段,禁止设立在城市市区和其它居民聚居的地方及风景名胜区。厂、库建筑与周围的水利设施、交通要道、桥梁、隧道、高压输电线路、通讯线路、输油管道等重要设施的安全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的规定。在规定的安全距离内,不准进行爆破作业,不准增建任何建筑物和其它设施。
现有生产、储存爆炸物品的工厂、仓库的设置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由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召集有关部门和单位,认真研究,限期解决。
第五条生产、保管、使用和押运爆炸物品的职工,必须政治可靠、责任心强、熟悉爆炸物品性能和操作规程。新录用的人员,必须事先进行必要的技术训练和安全教育。
第六条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由各生产、储存、销售、运输、使用爆炸物品单位的主管领导人负责。
生产、储存、销售、运输、使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必须制定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安全岗位责任制,教育职工群众严格遵守,并根据需要设置安全管理部门或安全员。
第七条各级公安机关依照本条例规定,对管辖地区内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章爆破器材的生产。
第八条国家对爆破器材的生产实行严格管制。在国家的统一规划下,合理布局,归口管理,按照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有计划地组织生产。
第九条建立民用爆破器材的工厂,必须由其主管部门提请所在地省、市、自治区主管爆破器材生产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由兵器工业部根据国家计划审查批准,持批准文件和设汁图纸,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申请许可。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发给《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向所在地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方准生产。
生产爆破器材的工厂进行改建、扩建时,必须事先经兵器工业部批准和所在地县、市公安局以及有关部门许可,方可施工。竣上后,经其主管部门会同所在地省、市、自治区主管爆破器材生产的部门和公安机关以及有关部门检查验收。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方准投入生产。
任何单位未按照前款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一律不准生产爆破器材。严禁个人制造爆破器材。
第十条生产爆破器材工厂的厂房建筑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的规定,并根据所生产爆破器材的种类和性能,设置相应的通风、降温、防潮、防火、防爆、避雷—等安全设施,车间内必须设有适当的太平出口。易于发生危险的各生产工序之间,必须保持一定的距离。对拌药、碾药、烘药、晾药等特别容易发生危险的工序,应建立严格的操作制度,认真执行。生产成品必须随时入库,不得在生产车间存放。
第十一条生产爆破器材的工厂,必须建立严格的检验制度,保证产品质适合格。不合格的产品,不准出厂。
第十二条试验或试制爆破器材,必须在专门场地或专门试验室进行。严禁在生产车间或仓库内试验或试制。在生产爆破器材工厂外设置试验场地时,必须经所在地县、市公安局批准。
新产品必须经省、市、自治区主管爆破器材生产的部门技术鉴定合格,出兵器工业部批准,并向公安部备案后,才能正式生产。
氯酸盐类混合炸药,除经兵器工业部和公安部共同批准者外,严格禁止生产。
第三章爆破器材的储存。
第十三条爆破器材必须储存在专用的仓库、储存室内,并设专人管理,不准任意存放。严禁将爆破器材分发给承包户或个人保存。
第十四条储存、销售、运输、使用爆破器材的单位。设立专用爆破器材仓库、储存室时,必须凭县、市以上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及设计图纸和专职保管人员登记表,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申请许可。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发给《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方准储存。
第十五条使用爆破器材的单位。临时存放爆破器材时,要选择安全可靠的地方单独存放,指定专人看管,并报所在地县、市公安局批准。临时小量存放的,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备案。没有公安派出所的地方,向乡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六条储存爆破器材的仓库、储存室,必须做到:
(一)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收存和发放爆破器材必须进行登记,做到帐目清楚,帐物相符。
(二)库房内储存的爆破器材数量不得超过设计容量。性质相抵触的爆破器材,必须分库储存。库房内严禁存放其它物品。
(三)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严禁在库区吸烟和用火。严禁把其它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带入仓库。严禁在库房内住宿和进行其它活动。
(四)发现爆破器材丢失、被盗,必须及时报告所在地公安机关。
第十七条变质和过期失效的爆破器材,应及时清理出库,予以销毁。在销毁前要登记造册,提出实施方案。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备案。在县、市公安局指定的适当地点妥善销毁。
第四章爆破器材的销售和购买。
第十八条爆破器材属于国家计划分配物资。县级以上(包括县级,下同)厂矿企业单位需用爆破器材时,应当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向物资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物资主管部门按计划调拨分配和组织供应。按照国家分配计划签订的爆破器材供销。
合同。
必须经物资主管部门签证盖章方为有效。合同副本应及时送所在地县、市公安局以备查验。
严禁自由买卖,严禁企业自销,严禁用爆破器材换取其它物品。
第十九条县级以下厂矿企业和农村基层生产单位以及科研、文艺、医疗等单位需用爆破器材时,应当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购买证》,凭证向指定的供应点购买。
第二十条经销爆破器材的供应点,由物资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和有关单位协商定点,由所在地县、市公安局核发《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向所在地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方准销售。出售爆破器材时,必须验收公安机关签发的《爆炸物品购买证》。
第二十一条进口或出口爆破器材,必须经兵器工业部审核批准和所在地省、市、自治区公安厅(局)同意,向外贸部门申领进口或出口货物许可证,海关依法实行监管,凭进口或出口货物许可证查验放行。
第五章爆破器材的运输。
第二十二条运输爆破器材,由收货单位凭物资主管部门签证盖章的爆破器材供销合同,写明运输爆破器材的品名、数量和起运及运达地点,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运输证》,方准运输。
按照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购买爆破器材,需要运输的,应当在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购买证》的同时,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运输证》,凭证办理运输。
货物运达目的地后,收货单位或购买单位应当在运输证上签注物品到达情况,将运输证交回原发证公安机关。
在市内短途运输爆破器材时,可以免办《爆炸物品运输证》,但必须11:先通知市公安局,并严格执行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进口或出口爆破器材的运输,托运单位应当凭兵器工业部批准的文件和外贸部门签发的进口或出口货物许可证,向收货地或出境口岸所在地县、市公安同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运输证》,方准运输。
第二十四条承运单位凭《爆炸物品运输证》,按照运输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运输。需要派人押运的,托运单位应当派熟悉所运爆破器材性能的人负责押运。
第二十五条运输爆破器材时,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运载车、船必须符合因家有关运输规则的安全要求。
(二)货物包装应牢固、严密。性质相抵触的爆破器材不准混装在同一车厢、船舱内。装载爆破器材的车厢、船舱内,不准同时载运旅客和其它易燃、易爆物品。
(三)爆破器材应当在远离城市中心区和人烟稠密地区的车站、码头装卸。装卸爆破器材的车站、码头,由当地公安机关会同铁路、交通部门协商确定。
(四)装卸爆破器材,应当尽量在白天进行,要有专人负责组织和指导安全操作。装卸人员必须懂得装卸爆破器材安全常识;不懂安全常识的人。必须事先经过教育。装卸现场,应当设置警戒岗哨,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五)在公路上运输爆破器材时,车辆必须限速行驶,前后车辆应当保持避免引起殉爆的距离。经过人烟稠密的城镇,必须事先通知当地公安机关,按公安机关指定的路线和时间通行。
(六)运输爆破器材在途中停歇时,要远离建筑设施加人烟稠密的地方,并有专人看管、严禁在爆破器材附近吸烟和用火。
第二十六条严禁个人随身携带爆破器材搭乘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轮船、飞机。严禁在托运的行李包裹和邮寄的邮件中央带爆破器材。
第六章爆破器材的使用。
第二十七条使用爆破器材的单位,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持说明使用爆破器材的地点、品名、数量、用途、四邻距离的文件和安全操作规程,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申请领取《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方准使用。
第二十八条爆破作业,必须由经过考核合格的爆破员担任。
厂矿企业的爆破员,由所在单位负责审查和专业训练,所在地县、市公安局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由县、市公安局发给《爆破员作业证》。
对爆破员应进行定期考察,发现不适合继续从事爆破作业的,应收回《爆破员作业证》,停止其从事爆破作业的权利。爆破员因工作变动,不再从事爆破作业时,应将《爆破员作业证》交回原发证单位。
第二十九条进行爆破作业时,必须遵守爆破安全操作规程。要有专人负责指挥;在危险区的边界,设置警戒岗哨和标志;在爆破前发出信号,待危险区的人员撤至安全地点后,始准爆破。爆破后,必须对现场进行检查。
确认安全后,才能发出解除警戒信号。
第三十条进行大型爆破作业,或在城镇与其他居民聚居的地方、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进行控制爆破作业,施工单位必须事先将爆破作业方案报县,市以上主管部门批准,并征得所在地县、市公安局同意,方准爆破作业。
第三十一条使用爆破器材,必须建立严格的领取、清退制度。爆破员领取爆破器材,必须经班组长或现场负责人批准,领取数量不得超过当班使用量,剩余的要当天退回。
第三十二条禁止非爆破员进行爆破作业。农民如因盖房或其它用途确需进行爆破时,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审核同意,报乡、镇人民政府或公安派出所批准,委派爆破员代行购买爆破器材进行爆破。
第三十三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拿、私用、私藏、赠送、转让、转卖、转借爆破器材。严禁使用爆破器材炸鱼、炸兽。
第七章黑火药、烟火剂、民用信号弹和烟花爆竹。
第三十四条生产黑火药、烟火剂、民用信号弹和烟花爆竹的企业,必须按照隶属关系报经省、市、自治区主管部门批准,季节性生产烟花爆竹的作坊,必须经所在地县、市主管部门批准;凭批准文件,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申请许可,经审查,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的,发给《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然后向所在地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方准生产。
第三十五条严格控制用氯酸盐配制烟火剂。需用氯酸盐配制烟火剂和文艺、体育、狩猎、外贸出口等待需制品时,应当由省、市、自治区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经省、市、自治区公安厅(局)批准,指定专门工厂定量生产。
未经批准,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制造拉炮、摔炮、砸炮、打火纸等危险品。
第三十六条厂矿企业和农村基层生产单位需用黑火药、烟火剂时,海上运输、捕捞及其他作业船需用民用信号弹时,应当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购买证》,向指定的供应点购买。
第三十七条经销黑火药、烟火剂的供应点,由商业部门和公安机关协商定点,由所在地县、市公安局核发《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并向所在地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方准销售。出售黑火药、烟火剂时,必须验收《爆炸物品购买证》。
销售烟花爆竹的供应点,由商业部门和公安机关协商定点,由县、市公安同发给《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方准销售。
未经批准,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贩运和销售拉炮、摔炮、砸炮、打火纸等危险品。
第三十八条狩猎者需要的黑火药和火帽(底火),凭《猎枪证》和所在单位保卫部门或常住地公安派出所的证明,到指定供应点限量购买。销售单位应当将购买人姓名、住址、工作单位、《猎枪证》号码、销售数量及日期登记造册,以备公安机关查验。
第三十九条运输黑火药、烟火剂和民用信号弹,由购买单位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同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运输证》,方准运输。货物到达目的地后,购买单位应当在运输证上签注物品到达情况,将运输证交回原发证公安机关。
第八章惩处。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生产、储存、销售、运输、使用爆炸物品中,存在不安全隐患,经指出仍不改正的,公安机关有权责令限期进行整改或停业整顿。对屡教不改的,县、市公安局有权吊销其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局同时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非法制造、贩运、销售爆炸物品和私藏、私带、滥用、盗窃爆炸物品的,公安机关除没收其爆炸物品外,应视情节轻重。属厂个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警告、罚款、拘留处罚,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属于单位的,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生产、储存、销售、运输和使用爆炸物品中,发生爆炸物品丢失、被盗和其他事故,应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由于领导人不负责任,忽视安全,造成爆炸物品大量丢失、被盗和发生重大事故的,除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还应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在本条例公布前,已经从事生产、储存、销售、使用爆炸物品的单位,没有办理或者没有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均应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第四十四条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委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和管理规定,并向公安部备案。
第四十五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国务院批准、同年十二月九日公安部公布的《爆炸物品管理规则》同时废止。
1、小心检查或仔细观察包装情况,侧耳倾听有无秒针嘀哒声,确定是否爆炸物品。
2、如确定属爆炸物品,应立即通知领班报警,由警方派专员前来处理,同时做好警戒疏散周围所有人员。
3、如一时不可能爆炸,且用箱或桶等物品盛装爆炸物品,可小心地拿到大厦外围空阔地带放置,做好警戒疏散工作,待警方前来解除爆炸装置。
4、如属正在燃烧的导火线装置的炸药包,立即切断导火线;如属易于解除引爆装置的爆炸物品,立即小心解除引爆装置。
5、控制置放爆炸物品的嫌疑人员,交公安机关处理。
包裹室管理规定与物品管理(优质14篇)篇十一
第一条为了确保公司财物安全,维护公司利益,使出入公司人员、车辆、物品管理有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进出公司的人员、车辆及物品。
第三条工作胸卡的使用规定:
(一)员工进入公司,应提供工作胸卡以资识别。
(二)工作胸卡不得转借他人。
第四条打卡规定:
(一)员工上下班按时在门卫处刷卡。
(二)员工上下班须亲自刷卡,任何人不得代他人刷卡。
(三)员工上下班如忘记刷卡,应及时到门卫处登记。
(四)上班时间因事外出者,须向部门主管领导提出外出申请,经核准后,“员工出门证”交门卫处,门卫登记出入时间。因公事外出可不刷卡,因私事外出需刷上下班卡。
第五条外来洽谈业务人员出入公司时,填写“会客登记表”,以便于门卫管理。
(一)参观人员进入生产区域由相关部门接待,安排好陪同人员和参观路线。门卫登记参观人员出入时间。
(二)参观时间以日班的上班时间为限,事先通知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七条公司车辆出厂时,应持有供销副厂长签核的“汽车出差单”。如装运有关物资出厂时,按第四章物品出入管理处理。
第八条非本公司车辆出入按以下办理:
(一)入厂:
1.交货车辆凭“送货单”填写“会客登记表”。
2.提运公司各种货品车辆,填写“会客登记表”。
(二)出厂:
1.交货车辆卸货后出厂时,经门卫查验后签注出厂时间。如有他厂物品装载于同一车辆内者,须进入公司前在“会客登记表”中注明。
第九条任何人员禁止携带照相机、摄影机进入生产区。经办公室批准者不在此限,但须严加管制,不得逾越指定准许摄影的范围。
包裹室管理规定与物品管理(优质14篇)篇十二
物品管理规定(1)对所有入库物品都要妥善保管,防止损坏、变质、丢失。对食品及清洁用品定期检查保质期或有效期,防止过期失效。
(2)对常用物品要测定每月正常消耗量,保证正常储备量,及时提出补充计划,在保证合理需求的前提下,减少库存量,加速资金周转,防止物资积压。
(3)库存物品要定期盘点,每月25日对在用物品做一次清点,期初数加本期增加数减本期消耗数等于期末盘点数。检查消耗量是否合理,期末办理退库手续,以正确核算成本。
(4)对库存物品每月抽查(不少于10%),每季度进行一次全面盘点,要求做到账物相符,账账一致。在清查中发现临近保质期或有效期的物品要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5)工具、器具及低值易耗品、棉针织品要以旧换新。
(6)物品丢失要让责任者按质赔偿后方可补发。特殊情况由部门经理说明原因,总会计师审批后方能补领。单项价值超过500元的物品要经总经理批准。
(7)纪念品、礼品等交际应酬用的物品,领用时要经总经理或总经理授权人批准。
(8)物资保管员要严格遵守规章制度和工作程序,认真做好物品收货、保管、发放工作。对超计划领用、不符合报批手续的有权拒绝发货,并及时向部门经理汇报。
(9)工程及维修所用材料,考虑其品种多、需急用等特点,采购物资办完验收手续后,实物由工程部设专人保管,并建立实物账。
(10)每月末工程部库房管理人员要对所管物资与计财物资部三级明细账逐一核对,保证账物相符。工程部实物账与计财部三级账要做到账账一致。计财物资部有责任对工程部库房进行不定期抽查。每季度抽查物品品种不能少于30%,每半年进行一次大清点,年终进行全面盘点。
(1)工程项目及大、中修使用的材料、备件、设备等按工程预算及修理计划做好储备及供应。
(12)积压物资的管理。各类物资一年内无人领用,经使用部门确认一年内仍不需用的,除专用的市场短缺物资外,均可视为积压物资。计财部按上述条件每半年提供一次积压物资明细表,并说明造成积压的原因。凡因为个人原因造成物资积压的,要由责任者承担部分经济损失(视情节不同分别确定赔偿比例)。积压物资经总会计师审批后交有关部门统一处理。
包裹室管理规定与物品管理(优质14篇)篇十三
第一条为了严格管理民用爆炸物品,预防爆炸事故的发生,防止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利用爆炸物品进行破坏活动,保障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民用爆炸物品,是指非军用的下列爆炸物品:
(二)黑火药、烟火剂、民用信号弹和烟花爆竹:
(三)公安部认为需要管理的其它爆炸物品。
民用爆炸物品名单,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公布。
第三条民用爆炸物品(以下简称爆炸物品)是一种危险物品。对爆炸物品的生产、储存、销售、购买、运输、使用,必须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实行严格管理。
第四条生产、储存爆炸物品的工厂、仓库,应当建在远离城市的独立地段,禁止设立在城市市区和其它居民聚居的地方及风景名胜区。厂、库建筑与周围的水利设施、交通要道、桥梁、隧道、高压输电线路、通讯线路、输油管道等重要设施的安全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的规定。在规定的安全距离内,不准进行爆破作业,不准增建任何建筑物和其它设施。
现有生产、储存爆炸物品的工厂、仓库的设置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由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召集有关部门和单位,认真研究,限期解决。
第五条生产、保管、使用和押运爆炸物品的职工,必须政治可靠、责任心强、熟悉爆炸物品性能和操作规程。新录用的人员,必须事先进行必要的技术训练和安全教育。
第六条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由各生产、储存、销售、运输、使用爆炸物品单位的主管领导人负责。
生产、储存、销售、运输、使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必须制定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安全岗位责任制,教育职工群众严格遵守,并根据需要设置安全管理部门或安全员。
第七条各级公安机关依照本条例规定,对管辖地区内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章爆破器材的生产。
第八条国家对爆破器材的生产实行严格管制。在国家的统一规划下,合理布局,归口管理,按照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有计划地组织生产。
第九条建立民用爆破器材的工厂,必须由其主管部门提请所在地省、市、自治区主管爆破器材生产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由兵器工业部根据国家计划审查批准,持批准文件和设汁图纸,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申请许可。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发给《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向所在地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方准生产。
生产爆破器材的工厂进行改建、扩建时,必须事先经兵器工业部批准和所在地县、市公安局以及有关部门许可,方可施工。竣上后,经其主管部门会同所在地省、市、自治区主管爆破器材生产的部门和公安机关以及有关部门检查验收。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方准投入生产。
任何单位未按照前款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一律不准生产爆破器材。严禁个人制造爆破器材。
第十条生产爆破器材工厂的厂房建筑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的规定,并根据所生产爆破器材的种类和性能,设置相应的通风、降温、防潮、防火、防爆、避雷—等安全设施,车间内必须设有适当的太平出口。易于发生危险的各生产工序之间,必须保持一定的距离。对拌药、碾药、烘药、晾药等特别容易发生危险的工序,应建立严格的操作制度,认真执行。生产成品必须随时入库,不得在生产车间存放。
第十一条生产爆破器材的工厂,必须建立严格的检验制度,保证产品质适合格。不合格的产品,不准出厂。
第十二条试验或试制爆破器材,必须在专门场地或专门试验室进行。严禁在生产车间或仓库内试验或试制。在生产爆破器材工厂外设置试验场地时,必须经所在地县、市公安局批准。
新产品必须经省、市、自治区主管爆破器材生产的部门技术鉴定合格,出兵器工业部批准,并向公安部备案后,才能正式生产。
氯酸盐类混合炸药,除经兵器工业部和公安部共同批准者外,严格禁止生产。
第三章爆破器材的储存。
第十三条爆破器材必须储存在专用的仓库、储存室内,并设专人管理,不准任意存放。严禁将爆破器材分发给承包户或个人保存。
第十四条储存、销售、运输、使用爆破器材的单位。设立专用爆破器材仓库、储存室时,必须凭县、市以上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及设计图纸和专职保管人员登记表,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申请许可。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发给《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方准储存。
第十五条使用爆破器材的单位。临时存放爆破器材时,要选择安全可靠的地方单独存放,指定专人看管,并报所在地县、市公安局批准。临时小量存放的,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备案。没有公安派出所的地方,向乡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六条储存爆破器材的仓库、储存室,必须做到:
(一)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收存和发放爆破器材必须进行登记,做到帐目清楚,帐物相符。
(二)库房内储存的爆破器材数量不得超过设计容量。性质相抵触的爆破器材,必须分库储存。库房内严禁存放其它物品。
(三)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严禁在库区吸烟和用火。严禁把其它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带入仓库。严禁在库房内住宿和进行其它活动。
(四)发现爆破器材丢失、被盗,必须及时报告所在地公安机关。
第十七条变质和过期失效的爆破器材,应及时清理出库,予以销毁。在销毁前要登记造册,提出实施方案。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备案。在县、市公安局指定的适当地点妥善销毁。
第四章爆破器材的销售和购买。
第十八条爆破器材属于国家计划分配物资。县级以上(包括县级,下同)厂矿企业单位需用爆破器材时,应当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向物资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物资主管部门按计划调拨分配和组织供应。按照国家分配计划签订的爆破器材供销合同,必须经物资主管部门签证盖章,方为有效。合同副本应及时送所在地县、市公安局,以备查验。
严禁自由买卖,严禁企业自销,严禁用爆破器材换取其它物品。
第十九条县级以下厂矿企业和农村基层生产单位以及科研、文艺、医疗等单位需用爆破器材时,应当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购买证》,凭证向指定的供应点购买。
第二十条经销爆破器材的供应点,由物资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和有关单位协商定点,由所在地县、市公安局核发《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向所在地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方准销售。出售爆破器材时,必须验收公安机关签发的《爆炸物品购买证》。
第二十一条进口或出口爆破器材,必须经兵器工业部审核批准和所在地省、市、自治区公安厅(局)同意,向外贸部门申领进口或出口货物许可证,海关依法实行监管,凭进口或出口货物许可证查验放行。
第五章爆破器材的运输。
第二十二条运输爆破器材,由收货单位凭物资主管部门签证盖章的爆破器材供销合同,写明运输爆破器材的品名、数量和起运及运达地点,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运输证》,方准运输。
按照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购买爆破器材,需要运输的,应当在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购买证》的同时,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运输证》,凭证办理运输。
货物运达目的地后,收货单位或购买单位应当在运输证上签注物品到达情况,将运输证交回原发证公安机关。
在市内短途运输爆破器材时,可以免办《爆炸物品运输证》,但必须11:先通知市公安局,并严格执行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进口或出口爆破器材的运输,托运单位应当凭兵器工业部批准的文件和外贸部门签发的进口或出口货物许可证,向收货地或出境口岸所在地县、市公安同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运输证》,方准运输。
第二十四条承运单位凭《爆炸物品运输证》,按照运输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运输。需要派人押运的,托运单位应当派熟悉所运爆破器材性能的人负责押运。
第二十五条运输爆破器材时,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运载车、船必须符合因家有关运输规则的安全要求。
(二)货物包装应牢固、严密。性质相抵触的爆破器材不准混装在同一车厢、船舱内。装载爆破器材的车厢、船舱内,不准同时载运旅客和其它易燃、易爆物品。
(三)爆破器材应当在远离城市中心区和人烟稠密地区的车站、码头装卸。装卸爆破器材的车站、码头,由当地公安机关会同铁路、交通部门协商确定。
(四)装卸爆破器材,应当尽量在白天进行,要有专人负责组织和指导安全操作。装卸人员必须懂得装卸爆破器材安全常识;不懂安全常识的人。必须事先经过教育。装卸现场,应当设置警戒岗哨,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五)在公路上运输爆破器材时,车辆必须限速行驶,前后车辆应当保持避免引起殉爆的距离。经过人烟稠密的城镇,必须事先通知当地公安机关,按公安机关指定的路线和时间通行。
(六)运输爆破器材在途中停歇时,要远离建筑设施加人烟稠密的地方,并有专人看管、严禁在爆破器材附近吸烟和用火。
第二十六条严禁个人随身携带爆破器材搭乘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轮船、飞机。严禁在托运的行李包裹和邮寄的邮件中央带爆破器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2。
第六章爆破器材的使用。
第二十七条使用爆破器材的单位,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持说明使用爆破器材的地点、品名、数量、用途、四邻距离的文件和安全操作规程,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申请领取《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方准使用。
第二十八条爆破作业,必须由经过考核合格的爆破员担任。
厂矿企业的爆破员,由所在单位负责审查和专业训练,所在地县、市公安局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由县、市公安局发给《爆破员作业证》。
对爆破员应进行定期考察,发现不适合继续从事爆破作业的,应收回《爆破员作业证》,停止其从事爆破作业的权利。爆破员因工作变动,不再从事爆破作业时,应将《爆破员作业证》交回原发证单位。
第二十九条进行爆破作业时,必须遵守爆破安全操作规程。要有专人负责指挥;在危险区的边界,设置警戒岗哨和标志;在爆破前发出信号,待危险区的人员撤至安全地点后,始准爆破。爆破后,必须对现场进行检查。
确认安全后,才能发出解除警戒信号。
第三十条进行大型爆破作业,或在城镇与其他居民聚居的地方、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进行控制爆破作业,施工单位必须事先将爆破作业方案报县,市以上主管部门批准,并征得所在地县、市公安局同意,方准爆破作业。
第三十一条使用爆破器材,必须建立严格的领取、清退制度。爆破员领取爆破器材,必须经班组长或现场负责人批准,领取数量不得超过当班使用量,剩余的要当天退回。
第三十二条禁止非爆破员进行爆破作业。农民如因盖房或其它用途确需进行爆破时,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审核同意,报乡、镇人民政府或公安派出所批准,委派爆破员代行购买爆破器材进行爆破。
第三十三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拿、私用、私藏、赠送、转让、转卖、转借爆破器材。严禁使用爆破器材炸鱼、炸兽。
第七章黑火药、烟火剂、民用信号弹和烟花爆竹。
第三十四条生产黑火药、烟火剂、民用信号弹和烟花爆竹的企业,必须按照隶属关系报经省、市、自治区主管部门批准,季节性生产烟花爆竹的作坊,必须经所在地县、市主管部门批准;凭批准文件,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申请许可,经审查,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的,发给《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然后向所在地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方准生产。
第三十五条严格控制用氯酸盐配制烟火剂。需用氯酸盐配制烟火剂和文艺、体育、狩猎、外贸出口等待需制品时,应当由省、市、自治区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经省、市、自治区公安厅(局)批准,指定专门工厂定量生产。
未经批准,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制造拉炮、摔炮、砸炮、打火纸等危险品。
第三十六条厂矿企业和农村基层生产单位需用黑火药、烟火剂时,海上运输、捕捞及其他作业船需用民用信号弹时,应当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购买证》,向指定的供应点购买。
第三十七条经销黑火药、烟火剂的供应点,由商业部门和公安机关协商定点,由所在地县、市公安局核发《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并向所在地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方准销售。出售黑火药、烟火剂时,必须验收《爆炸物品购买证》。
销售烟花爆竹的供应点,由商业部门和公安机关协商定点,由县、市公安同发给《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方准销售。
未经批准,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贩运和销售拉炮、摔炮、砸炮、打火纸等危险品。
第三十八条狩猎者需要的黑火药和火帽(底火),凭《猎枪证》和所在单位保卫部门或常住地公安派出所的证明,到指定供应点限量购买。销售单位应当将购买人姓名、住址、工作单位、《猎枪证》号码、销售数量及日期登记造册,以备公安机关查验。
第三十九条运输黑火药、烟火剂和民用信号弹,由购买单位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同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运输证》,方准运输。货物到达目的地后,购买单位应当在运输证上签注物品到达情况,将运输证交回原发证公安机关。
第八章惩处。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生产、储存、销售、运输、使用爆炸物品中,存在不安全隐患,经指出仍不改正的,公安机关有权责令限期进行整改或停业整顿。对屡教不改的,县、市公安局有权吊销其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局同时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非法制造、贩运、销售爆炸物品和私藏、私带、滥用、盗窃爆炸物品的,公安机关除没收其爆炸物品外,应视情节轻重。属厂个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警告、罚款、拘留处罚,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属于单位的,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生产、储存、销售、运输和使用爆炸物品中,发生爆炸物品丢失、被盗和其他事故,应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由于领导人不负责任,忽视安全,造成爆炸物品大量丢失、被盗和发生重大事故的,除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还应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在本条例公布前,已经从事生产、储存、销售、使用爆炸物品的单位,没有办理或者没有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均应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第四十四条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委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和管理规定,并向公安部备案。
第四十五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五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国务院批准、同年十二月九日公安部公布的《爆炸物品管理规则》同时废止。
发现可疑爆炸物品处理方法。
1、小心检查或仔细观察包装情况,侧耳倾听有无秒针嘀哒声,确定是否爆炸物品。
2、如确定属爆炸物品,应立即通知领班报警,由警方派专员前来处理,同时做好警戒疏散周围所有人员。
3、如一时不可能爆炸,且用箱或桶等物品盛装爆炸物品,可小心地拿到大厦外围空阔地带放置,做好警戒疏散工作,待警方前来解除爆炸装置。
4、如属正在燃烧的导火线装置的炸药包,立即切断导火线;如属易于解除引爆装置的爆炸物品,立即小心解除引爆装置。
5、控制置放爆炸物品的嫌疑人员,交公安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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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裹室管理规定与物品管理(优质14篇)篇十四
1.0目的:
规定公司物品放行管理流程,杜绝可能存在的疏忽或漏洞,防止公司资产流失。
2.0范围:所有从公司出入的物品。
3.0职责:
相关直接责任单位提请物品的放行要求;
相关权责责任人负责对物品放行提请进行审批;
货仓负责对需放行物品进行登帐记录;
行政负责对放行物品的核实检查;
4.0内容:
4.1.1客户、工程承包商﹑协力厂商及其它业务上往来之厂商﹐或个人携带之工具﹑仪器﹑物品等应于进厂前在警卫处登记。
4.1.2外来物品出厂时,保安员应认真核对《外来物品出入登记表》,无误后方可放行。
4.1.3外来物品入厂时未进行登记,被访部门或员工须按公司物品办理放行手续,若外来物品没有提供充足证明,公司有权没收或交公安机关处理。
4.2公司物品的放行。
4.2.1物品出厂(包含成品﹑设备、材料﹑废料﹑员工私有物品﹑工具﹑用具等)均需填写《物品放行条》﹐经批准后方可放行。
4.2.2逢休息日、节假日需放行物品,可提前办理放行手续,提前办理的单据有效期为2个工作日(含填单日期)。
4.2.3《物品放行条》上须清楚填写出厂日期、品名、规格、数量、出厂原因、并须在备注栏注明是否需要返回工厂及计划返厂日期与时间,该栏确实无项目填写,则注明“无”字样,否则保安员不予放行。
4.2.4《物品放行条》不允许涂改,涂改为无效单据。
4.2.5.1贵重电子料、ic、塑胶原料、大件模具、套料、油漆、天那水等贵重物品的《物品放行条》必须由部门主管或该部门更高级别领导审批,主管职务代理人签名无效。
4.2.5.2至放行条最后批准完毕,4.2.6–4.2.10条款对应的相关单据应一直附后,以便各审批人依据审批。
4.2.5.4对于职务代理人的权责范围,各部门应有书面授权书,经部门最高领导核准后,交行政部备案,按职务代理人实际授权实行。
4.2.6批量成品放行的提请与放行。
4.2.6.2成品批量出库,仓库填写《成品出库单》经仓库主管审批,市场部主管批准,当市场部主管不在公司时,由厂长、厂务部副总经理、总经理批准,审批缺少任何一个签名都视为无效单。
4.2.6.3成品批量出厂时,仓库需提供审核手续齐全的《送货单》与《成品出仓单》交保安员检查放行。若出现《送货单》与《成品出仓单》审核手续不齐全或数量不一致时,保安员不予放行。
4.2.6.4成品放行的财务审核部份不设任何职务代理人。
4.2.7外协加工物料放行的提请与核准。
4.2.7.2pmc主管负责对整体生产进度的统筹;当确定公司产能不足或技术、设备不能支持时,沟通上级领导提醒需要外协作业。
4.2.7.3pmc主管对需外协产品以料号的形式提报工程部,由工程部对外协单价进行初步评估,将评估结果提交采购部参考。
4.2.7.4采购部根据评估参考,要求相关合格供应商报价,采购论价核准后录入erp系统。
4.2.7.5采购部完成上述动作后,将合格供应商及各供应商已核准外协生产的产品等信息提交pmc部,并随时更新;做为pmc部外协选择供应商的依据;同时留存货仓部,货仓部开具《出库单》时应予以核对。
4.2.7.6pmc根据合格供应商清单,和外协需求,开立《外协套料单》,由pmc主管或职务代理人核准,提交货仓部;由货仓部或其职务代理人对照合格供应商清单后,开立出库单。
4.2.8外协加工补料放行的提请与核准。
4.2.8.1外协供应商因实际情况损耗需要补料时,应开具我司之《补料单》,详细注明外协单号、产品品号、外协数量、补料数量等;向我司pmc提交。
4.2.8.2外协供应商因实际材料来料不良需要退换补料时,除按上述要求开单之外,应附上不良品先向我司iqc提交,iqc检验属实,不良品标注留存且由iqc组长以上人员核签后,再向pmc提交。
4.2.8.3外协供应商因实际生产超标损耗需要补料时,应开具我司之《超领单》,按上未款要求详细填写后向我司pmc提交。
4.2.8.4pmc应审查其正常补料数量是否超出我司规定损耗标准、来料不良补料有无iqc相关人员核签等,由pmc主管或其职务代理人核签后转货仓部。
4.2.8.5如外协辅料存在货款冲抵问题,则相应外协辅料一律以超领单形式由pmc开立,由pmc主管或其职务代理人核签后,转货仓部。
4.2.9外协加工之工装治具放行的提请与核准。
4.2.9.1外协加工需我司提供相关工装治具时,由pmc开具《物品放行条》交工程部工程师审核确实需要后,转交货仓部。
4.2.10物料退货放行的提请与核准。
4.2.10.1关于iqc验退品,由iqc发出《退货单》,交pmc主管或职务代理人核签,转交货仓部,同时由iqc知会采购部(可采有任何非口头方式:lotus、在退货单上加签、异常联络单等;erp完善后可不再知会,但应30分钟内录入系统)。
4.2.10.2关于生产退货品,由货仓发出《退货单》,由iqc加签,同时由货仓发单人知会pmc部(erp完善后可不再知会,但应4小时内录入系统)。
4.2.11其它物品放行的提请与核准。
4.2.11.1其它物品是指各种非生产性、与货仓无保管及登入责任的物品;如:研发工程打样物品、机器设备保修返厂品、市场付客样品等。
4.2.11.2其它物品由所属部门提请,该部门经理(注:厂务部不含厂务各部主管,仅为厂长、副总及其职务代理人)核准,以放行条行式由行政部经理批准。
4.2.11.3其它物品的出库与放行货仓部可不参予。
4.2.12物品出库与入库。
4.2.12.1`货仓部根据4.2.5-4.2.11所述条款符合后,对不可原物返回的开立出库单及放行条,对可原物返回的(如工装治具等)直接开立放行条;由货仓部主管或其职务代理人核签。
4.2.12.2货仓部开立出库单时,根据出库单性质需要冲抵或扣除货款时(各种外协超领单、验退单、退货单等),应提交对应单据交财务部处理。
4.2.12.3对于出库后应相应物品返回的`(加工后半成品、周转胶箱、工装治具等),货仓部应进行定期跟踪,至物品全部返回。
4.2.12.4出库单开立后,货仓部应开立相应放行条,将《出库单》及相应4.2.5-4.2.11条款所述的其它单据附后,由货仓部主管审核后由行政部经理批准。
4.2.12.5对于应返回品涉及货款项目的,以《入库验收单》为准进行财务核算。
4.2.12.6成品出货时应有qc检验合格标示,紧急出货特采放行时,《出库单》应有品质主管或厂长(含)以上管理人员加签。
4.2.13物品放行的检查与跟踪。
4.2.13.1物品放行时存在以下问题,保安员将不予放行物品出厂;。
a.货物出厂无《物品放行条》或货物与物品放行条不符合;
b.虽有物品放行条,但《物品放行条》未填写清楚数量及物品放行条未经相关领导签核;
c.《物品放行条》、《出库单》上有涂改;。
d.员工出厂携公司物品,放行条上无相关主管签核;
e.员工携带物品有放行条,但物单不符;
f.外厂物品与本司物品装卸在一车上。
4.2.13.2保安员应对外发物料、外修﹑外借资产类物品﹑进行详细登记。需要返回工厂的物品,物品返回时,携带者需提供公司放行物品时的《物品放行条》给保安员,保安员根据其所提供的单据及保安组《物品出入登记表》进行核对及记录返回情况。
4.2.13.3对于须返回工厂的物品,保安员需跟踪物品返回情况。
4.2.14废品、垃圾的放行,锡渣、线材、塑胶料、废铁等需过称出售的废料,需货仓、保安员、行政部代表三方在场方可出售,之后由货仓部开《物品放行条》。
4.3外来车辆、物品出入时间。
4.3.1出入时间:8:00am---21:00pm,其它时间严禁出入;
4.3.2超出规定时间,供应商车辆可以送货入厂,但不允许车上装有公司任何物品出厂。
4.3.3特殊情况,21:00后有外来车辆或物品出入厂,须经厂务副总或常务副总、总经理书面批准或电话通知。保安员收到该部门最高领导电话通知时,需做好详细记录,传达无效。电话通知放行物品的补签手续需24小时补回。
4.3.4成品批量出厂,有审批合格手续,可不受时间控制。
4.4保安组每天需将《物品放行条》送行政部备查。
4.5以上规定请各部门严格执行,因物品放行未遵守本规定,所造成的影响与责任,由出货单位承担,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