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案例分析报告模板(8篇)

时间:2024-11-27 作者:储x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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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案例分析报告模板一

b公司――欧洲著名汽车设计企业

案例背景:

a公司是国内某著名商用车公司,在进行某款商用车开发时,要进行整车外流场仿真设计(cfb),但公司没有cfb分析工程师,也缺乏分析的软件与硬件设施,但这项工作事关整车产品的性能,必须要做。因此a公司产品开发经理开始在国内外寻找有能力的cfb分析合作方,并展开了多家设计咨询公司的多轮谈判,从技术谈判开始,最终筛选出两家企业,期间历时半年。技术方案与实施方案谈判完成后,进入最后的商务谈判阶段。

b公司虽然在欧洲享有盛誉,但从来没有在中国市场实施过项目,因此a公司担心项目花费巨资后达不到预期效果。由此,a公司希望在与b公司的首次合作中,b公司能免费给a公司做一次cfb分析,如果首次合作效果良好,则考虑与b公司进行长期合作。而b公司在金融危机的环境,急用拓展中国新业务以缓解企业财务危机,摆脱破产的风险,因此b公司想凭借自己在cfb丰富的经验和口碑在中国第一个项目希望有较高的利润。谈判就在这样的背景下进行了。

谈判过程:

第一轮价格谈判,会议地点为a公司会议室。b公司开价300万欧元,a公司无法接受。a公司坚持首次合作是尝试性合作,b公司应该放眼长远利益,双方各持己见,达不成统一意见。

第二轮谈判,会议地点改在某五星级酒店,会议前派技术部副经理开gl8商务车亲自前往机场接机,并安排外方所有参会人员入住该酒店,会议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机票和酒店)均由a公司承担。会议前一天,a公司的总经理亲自宴请b公司所有谈判人员,当晚餐桌上,双方相谈甚欢乐。第二天,谈判开始,外方调整报价,由原先的300万欧元调整为250万欧元。a公司见此报价心生不爽,但还是面带笑容,坚持首次合作为尝试性合作,双方仍坚持不下。谈判间歇,a公司的翻译向b方解释,250万这个报价不符合中国国情,并且“250”在中文中的深刻含义。b方对中国的国情有所了解,但可能是顾及在欧洲一贯的高姿态,此轮他们他们仍然坚持报价,不做让步。

第三轮谈判,由a方提出邀请,选择在青岛谈判。一方面a企业在青岛有厂房,另一方面正值青岛啤酒节。b公司的谈判代表多数为德国人,对啤酒有深厚的感情。一下飞机,b方代表团就被直接带到啤酒节现场,加之青岛很多地方仍然保留当年租借地的风格建筑,谈判地点也被安排在一个具有德式风格的酒店里,b方代表显然很高兴。此轮谈判a方最高领导人与b方最高领导人同时出席,谈判还请来当地政府的一些官员亲临现场。谈判当天上午,a企业带着b方代表团参观青岛的工厂车间。下午谈判正式开始,不等b方报价,a方领导人首先发言,表示此次合作是在当地政府官员的见证下的友好合作,希望做一次成功的项目,a方愿意承担由此项目b方代表往来于中国的全部费用,希望b企业考虑将来在中国顺利开展业务,有诚意得与中方合作。并表示首次合作一旦成功,将会与其签署5年的合作合同,价格按照国际惯例支付。最后,b方领导人决定:免费为a企业做一次cfd分析,但是硬件由双方一起采购,并同意培养中方工程师为cfd工程师,但是此次合作的成果,双方共享,b方有权利将相关项目信息作为后续的宣传资料。最后双方在青岛主管工业的官员见证下,签订了友好合作协议。

案例分析:

经过商务谈判课程的学习,我发现此谈判历经三个回合,最终签订合同归根溯源是符合谈判宝典的八项基本准则。

首先,对于a公司来说,batna就是寻找其他合作伙伴。事实上,在第一轮谈判失败后,a公司已经在与另外一家美国公司洽谈,寻找合作的机会。当然,a公司的第一选择是b公司。其次,谈判的关联方。第三轮谈判,a公司请来了当地的政府官员,旨在表现出此项目是由政府支持的,让b公司对a公司更加信任,并且暗示b企业今后在中国的发展有政府作为靠山,前景光明。至于双方的首要利益,我认为,a企业的首要利益是寻求长期合作伙伴,并回避第一次合作的风险。而对于b方来说,其首要利益是寻求新的合作对象,摆脱破产的威胁。a方的谈判代表带b方去参观厂房,让政府官员做签订合同的见证人,让b方意识到a方是个有实力的企业,让b方感觉到虽然第一次可能没法赚钱,但只要项目开展成功,长远利益远大于眼前利益。

谈判还有个成功的关键在于,经过几轮的谈判,双方进行了足够的沟通。b企业作为一个完全没有在中国开展过业务的企业,初次谈判对中国的国情与文化相当不了解,以至于报出了“250w”这样一个数字。而经过几个回合的交流,ab企业一起吃饭,一起到啤酒节,双方都有了进一步深入的了解,b企业对中国的国情也有了更深入的认识。即使这次合同谈不下来,但是双方员工也慢慢建立起了友谊。最后一轮谈判,a公司派出了最高领导人,更显a公司对b公司的尊重及殷切希望与b公司合作的愿景。事实证明,a公司采取的这一系列方法,正是促使谈判成功的重要因素。第三轮谈判不像第一轮谈判这个机械,一上来就谈价钱,而是在相互信任的基础上展开的。在第三轮谈判中,明显感觉到b公司对此次合作的诚意,这也是源于a公司所表现出来的真诚。

b企业在最后一轮谈判中愿意接受中方提出的第一次免费为a企业做设计的合作方式,但是硬件的资金要a企业承担。这也是谈判的一个创新点。b企业由于金融危机,资金有限,能为a公司免费设计一次已属于比较大的让步,这在b企业与其他国家的合作中是从未有过的,这样的让步充分体现了b企业的诚意。虽然提出了要去a企业承担硬件的要求,但这个要求也合情合理,一方面b企业目前资金确实有限,另一方面硬件设备属于可反复利用的设备,a企业购买硬件,所有权属于a企业,因此这样的提议是一个双赢的提议,a企业没有拒绝的理由。

总结:

这次谈判是个双赢的谈判,对于a企业来说,能够得到外放的技术支持,并通过项目锻炼队伍;而外方也能借助这次合作进入庞大的中国汽车开发市场,为未来的发展奠定基层。谈判之所以经历了三轮才取得成功,原因在于之前双放没有对对方的文化没有进行了解,一上来就谈价格,必定注定失败。之后a方及时调整策略,扭转局势,这也跟a方采取的先建立关系再谈判的策略密不可分。总之,商务谈判是一个讲究双赢的游戏,不是彼消此长、你死我活,而是追求共同的利益,彼此成长。在涉外谈判中,谈判方要知道自己的优劣势,运用关系手段,把建立良好人际关系作为谈判的重要环节。这个案例也证实了一个原则:千万不要一上来就谈价格!

精选案例分析报告模板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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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案例分析及答案   1. 2001年3月,某厂45岁的机关干部龚某因患胃癌(亲属因怕其情绪波动,未将真实病情告诉本人)住院治疗手术后出院,并正常参加工作.8月24日,龚某经吴某推荐,与之一同到保险公司投保了简易人身险,办妥有关手续.填写投保单时没有申报身患癌症的事实.   2002年5月,龚某旧病复发,经医治无效死亡.龚某的妻子以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到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在审查提交有关的证明时,发现龚某的病史上,载明其曾患癌症并动过手术,于是拒绝给付保险金.龚妻以丈夫不知自己患何种病,未违反告知义务为由抗辩,双方因此发生纠纷. 保险公司应如何处理    答:在本案中,龚某不知自己已患有胃癌.仅从其没有声明自己患胃癌的角度看,并不算违反告知义务.但是,龚某对自己几个月前住过院,动过手术的事实(这一事实对保险人来说无疑是很重要的)是不可能不知道的,他却没有加以说明,问题的关键恰恰在这里.   因为根据保险法的一般理论,告知义务要求告知内容是对事实的陈述,而非准确地阐明观点.它并不苛刻地要求投保人的告知完全准确无误,只要在投保人认知范围内他尽最大可能地履行了这项义务即可.也就是说,在被保险人确不清楚自己到底患何种病的情况下,倘若他对病情作了感知性陈述,尽管这种陈述不一定与事实相符(如患有胃癌,家属等善意地告诉他得的是胃病,他申报患过胃病)他在义务履行上是绝无瑕疵的,但是如果他隐瞒或虚假陈述了就医或治疗等方面的事实,则犯有未适当告知重要事实的过错,应当承担违反告知义务的不利后果.  保险人是有正当理由拒绝赔偿的.保险人因此获得抗辩权,拒绝给付保险金 2. 衡阳市某公司职工熊某,通过保险公司业务员陈某为其59岁母亲王某投保8份重大疾病终身险.陈某未对王某的身体状况进行询问就填写了保单.事后陈某也未要求王某做身体检查.2002年7月,王某不幸病逝,熊某要求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以投保时未如实告知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因“帕金森综合症“住院治疗的事实为由,拒绝理赔.熊某遂上诉法院,要求给付保险金24万元. 判决结果如何  答:根据保险法第16条的规定: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但同样是该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分析上述条文可以认为:如实告知并不是主动告知.本案中业务员陈某未对被保险人,投保人进行任何询问,就填写了保单中有关被保险人病史内容.事后陈某也未要求被保险人王某做身体检查.不能认定被保险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所以保险公司应予赔付.   投保人是否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关系到保险公司的理赔决定.尽管本案中保险公司最后赔付了保险金,但对广大投保人来讲,投保时,千万不要抱侥幸心理.应尽量如实告知.当然如果保险公司没有询问,也没有必要主动告知.  3.某年春节,李某为其刚满8岁的儿子买了价值200元的烟花爆竹.某日,李某与其妻出门访客.其子独自在家感觉无聊,遂将李某藏的烟花爆竹翻出,在屋内玩耍,不慎引起火灾,造成衣服,被褥,家点,家具等均有有不同程度的损坏.损失约为30000元.所幸,李某投保了家财险,遂向保险公司索赔. 保险公司是否赔付    对于这样一起火灾,保险公司认为,火灾是李某之子故意行为造成的,而根据家庭财产保险条款规定,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引起的财产损失,属于除外责任.保险公司不应赔付.而李某认为,其子并非故意纵火,不应视为被保险人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保险公司应该赔付.  本案的争论焦点在于对“故意行为“的认定.   根据法理解释,“故意“是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引起一定的损害结果,仍然希望该结果发生或者放任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显然,故意总是与行为人的“明知“和“有意“有关.   本案中行为人是刚8岁的儿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不满10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8岁的儿童应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本谈不上故意或非故意的问题,对其行为后果不负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民事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李某及其妻在出门之前将烟花爆竹藏起来,说明他已尽了责任,但将未成年的孩子单独留在家中,将有可能产生一些难以预料的不良后果,对此,李某及其妻应该想到,但却因疏忽而未想到.即便如此,也只能说李某及妻子有过错,但决不是“故意“.结论:既然本案的财产损失不是被保险人及其家属的故意行为造成的,保险公司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4.2003年4月,某乡政府为该乡农户向当地保险公司投保了家庭财产保险.保险费为每户7.5元,保额为每户2500元,并且保险双方特别约定:保费分两次交付,11月份交清.保险公司遂向乡政府签发了保单并加盖了公章.后来,保险公司曾多次向乡政府催讨保费未果.当年7月,一场历史罕见的特大洪灾冲垮了该乡的防洪大堤,淹没了全乡的农田和房屋,农户损失惨重.灾情发生后,乡政府迅速向保险公司索赔,而保险公司则以该乡未交保费为由予以拒赔.由于事关重大,乡政府上诉到法院,法院最终该如何判决.   本案争论的焦点在于,投保人按约定交纳保费是否为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前提条件.财险合同属于承诺性合同,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保险合同即告成立,保险人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但如果法律有明确规定或者合同有特别约定的,则必须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的特别约定执行.在通常情况下,保险合同一经订立,合同双方就产生了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其中最主要的是投保人负有支付保费的义务,保险人负有承担保险标的遭受损害补偿的义务.《保险法》第13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纳保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本案中,保险公司向乡政府签发了保单,保险合同即告成立,合同所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应受法律保护,乡政府应按约定交纳保费,对投保人拖欠保费的,保险人可通过索讨或诉讼的方式追讨.但是,本案双方当事人并没有对合同何时生效,即保险人何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作出特别约定,只是在保单中注明,保费分两次交付,11月份交清.故乡政府是否按约定交付保费不是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的前提条件,除非在保单上特别约定:“保单自交费之日起生效“.这样,即使投保人分文未交,保险人也必须承担保险责任.因此,本案保险合同成立时,应视为合同签订时开始生效,保险人便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例  田某为其妻子钱某投保了一份人寿保险,保险金额为10万元,田某为受益人。半年后田某与妻子离婚,离婚次日钱某意外死亡,死亡前未变更受益人。对保险公司给付的10万元保险金,钱某的父母提出,田某已与钱某离婚而不再具有保险利益,因此保险金应该由他们以继承人的身份作为遗产领取。您认为这种说法正确吗?为什么?  答:①人身保险合同订立时要求投保人必须具有投保利益,而发生保险事故时,或发生保险事故给付时,则不追究具有保险利益。原因在于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生命和身体,同时人寿保险具有储蓄性。②保险金应为受益人田某。   第3例  王某因父母病故,妻子与其相处不和,带着儿子另住别处。后王某投保了意外伤害保险,并指定其妹妹为受益人。不久王某不幸煤气中毒死亡,王妹也在其中毒死亡前半月病故。现王某的妻子与王妹的儿子都向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问保险公司应如何处理?    答: 根据受益权的特点,如果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时,由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领取保险金,并作为遗产处理。在本案例中,受益人王妹在被保险人王某中毒死亡前半月已经病故。因此,保险金只能由王某的法定继承人即其妻儿作为遗产领取。

第4例  某车主投保机动车辆保险,保额为40万元。在保险期内先后发生数次保险事故,第一次车辆受损15万元,第二次受损20万元,第三次受损8万元,第四次受损45万元,第五次受损6万元。在前三次保险事故发生并获得赔偿后,投保人补充到了40万元的保额。问保险人应如何赔偿?  答: 因为机动车辆保险的历次赔偿金额不累加,只有当某一次保险事故的赔偿金额达到保险金额时保险合同才终止。在本案中,保险人在第一次事故后赔偿15万元,在第二次事故后赔偿20万元。这两次的赔偿金额均未达到保险金额不进行累加,所以在第三次事故后赔偿8万元。但第四次保险事故损失45万元,超出了保险金额,保险人赔偿40万元后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对第五次事故损失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第5例  某建筑公司以进口奔驰轿车向某保险代办处投保机动车辆保险。承保时,保险代理人误将该车以国产车计收保费,少收保费482元。合同生效后,保险公司发现这一情况,立即通知投保人补缴保费,但被拒绝。无奈下,保险公司单方面向投保人出具了保险批单,批注:“如果出险,我司按比例赔偿。”合同有效期内,该车出险,投保人向保险公司申请全额赔偿。此案该如何赔偿呢?  答: 保险代理人误以国产车收取保费的责任不在投保人,代理人的行为在法律上应推定为放弃以进口车为标准收费的权利。保险人单方出具批单的反悔行为是违反禁止反言的,违背了最大诚信原则,不具法律效力。保险人单方出具批单变更合同,是一种将自己意志强加于投保人的行为。批单不是协商一致的结果,不可能成为合同有效组成部分,不影响合同的履行。而且保险公司不得因代理人承保错误推御全额赔付责任。《保险法》规定:“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人承担责任。”据此,本案应全额赔偿。

第6例  赵某投保了一份终身寿险险合同,2001年1月5日赵某应缴费而未缴费,问:赵某的合同在2002年1月还有效吗?如果已无效,还能恢复合同吗?      答:  已无效,因为已经过了宽限期。还能恢复,须填写复效申请书,提供可保证明书,付清欠缴保费及利息,付清保单贷款本金及利息。

    第7例  李某投保了一份普通终身寿险,受益人指定为他的儿子。采取的是分期缴费的形式,2001年6月13日,李某应缴费而未缴费,7月5日,李某遇车祸不幸身亡,请问李某的儿子还能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金吗?理由是什么?  答: 能。根据宽限期条款和保费自动垫缴条款,保险合同仍然有效,因为宽限期为60天。

   第8例  某汽车投保了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期间为一年,责任限额为15万元,在保险期间先后发生两次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分别为9万元、23万元。保险人按保单约定第一次赔偿9万元后,应对第二次责任事故赔偿多少,此险种是否还有效?   答: 应对第二次责任事故赔偿15万元,在保险期间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仍然有效。

第9例  某个体户经批准合资经营了一个小煤矿,该矿与工人签定了雇佣合同,其中规定,如果工人在采矿中发生意外事故致死时,由矿方给付丧葬费、抚恤金1万元。考虑到工人意外伤害风险的客观存在,矿方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保险合同,以工人在受雇期间的意外伤害赔偿为保险责任,每人保险限额为1万元,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均为矿方。在保险有效期内,因发生瓦斯爆炸而致5名工人窒息死亡,其家属纷纷向矿方和保险公司提出索赔。根据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1)本案的险种属于什么险种?   (2)保险合同关系存在于哪两个当事人之间? (3)受害人家属对被保险人的索赔是否有效?      (4)受害人家属是否能向向保险人索赔?  (5)各受害人家属最终可以获得的保险赔偿额为多少?  答:(1)本案的险种属于雇主责任保险(2)保险合同关系存在于雇主与保险人之间(3)受害人家属对被保险人的索赔完全有效   (4)完全不可以(5)因为矿方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保险合同,以工人在受雇期间的意外伤害赔偿为保险责任,每人保险限额为1万元,所以各受害人家属最终可以获得的保险赔偿额为1万元。

第10例   一企业为职工投保团体人身保险,保险费由企业支付。职工老张指定妻子为受益人,半年后老张与妻子离婚,谁知离婚次日老张意外死亡。对保险公司给付的2万元保险金,企业以老张生前欠单位借款为由留下一半,另一半则以张妻已与老张离婚为由交给老张父母。问企业如此处理是否正确?  答: 根据受益权的特点,受益权只能由受益人独享,具有排他性,其他人都无权剥夺或分享受益人的受益权。同时,受益人领取的保险金不是遗产,不用抵偿被保险人生前债务。在本案中,张妻是受益人,应该领取全额保险金,即不用偿还老张生前欠企业的借款,也不和老张父母分享保险金。所以企业的处理方式是错误的,应予以纠正,将扣留的1万元退还给张妻。  第11例   用户张某在2000年8月购买了一台n公司价值2 500元的电热水器。该用户按照说明书的要求使用不到两个月,一次因热水器漏电造成戴某在洗澡中意外身亡,热水器损失2000元,事后修理热水器花去500元。n公司曾向h保险公司投保了产品质量保证保险,保险期限自2000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止。此外,张某所在单位曾集体向z人寿保险公司投保了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限自2000年6月1日至2001年5月31日止,每人保险金额为100 000元。分析此案例,并回答下列问题:   (1)张某的损失属于上述哪个保险险种的保险责任?   (2)对于修理热水器的损失,张某的家人可以索赔的对象有哪些?  (3)h保险公司负责张某的损失赔偿,保险人应赔偿多少?  (4)承保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公司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是多少?   (5)如该热水器厂家,在向h保险公司投保产品质量保险的同时又投保了产品责任保险,经裁定,人身死亡给付150 000元,则保险人h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是多少?     (6)张某的受益人总共可向h和z保险公司索赔多少元?  答:  (1)意外伤害保险的责任范围     (2)h保险公司 、 z人寿保险公司 、 生产热水器的厂家。  (3)因为电热水器价值2 500元,所以应赔偿2 500元。  (4)张某所在单位曾集体向z人寿保险公司投保了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限自2000年6月1日至2001年5月31日止,每人保险金额为100 000元。所以应赔偿100 000元 。  (5)因为事后修理热水器花去500元,所以共赔付150 500元。    (6)张某的受益人总共可向h和z保险公司索赔 100000+15500=250 500元。    第12例  2000年3月,刘某向一家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家庭财产保险,保险金额为3万元,保险期间为五年。同年7月,因连降暴雨,刘某住房进水约1米深,财产损失1万元,保险公司勘查定损后,根据合同约定赔偿了刘某1万元的保险金。2001年3月,刘某又续保了家庭财产保险,后来,保险公司在例行的夏季防洪检查中发现,刘某住房进水的直接原因是其住房地势太低,于是及时向刘某发出了在住房周围构筑防洪墙的通知,但刘某对此并没有理会。2001年夏天,在连降了几天暴雨后,刘某的住房又进水1米多深,财产损失达1.2万元。刘某又象上次一样,向保险公司报了案,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员勘查现场后,作出了拒赔的决定。请根据案情,回答如下问题:  ①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是什么?②保险公司拒赔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①刘某没有履行防灾防损义务。②《保险法》
第13例  小学生张某,男,11岁。2000年初参加了学生团体平安保险,保险期限为当年3月1日至次年2月28日。当年10月5日张某在家附近的一幢住宅楼施工工地玩耍,被突然从楼上掉下的一块木板砸在头上,当即气绝身亡。有人认为保险公司先给付张某的死亡保险金,然后向造成这起事故的施工单位索要与此等额的赔偿金。这种说法对吗?为什么?本案该如何处理?  答:这种说法错误。人身保险合同不适用代位求偿原则。在本案中,张某的继承人可向保险公司索赔,同时还可向施工责任方索赔。     第14例  某企业于2001年9月28日为全体职工投保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保险公司当即签发了保险单并收取了保险费,但在保险单上列明,保险期限自同年10月1日起到第二年9月31日止。投保后两天即9月30日,该企业一职工工余时间去海上钓鱼,不慎坠崖身亡。保险公司负不负保险责任?为什么?       答:不负赔付保险金责任。保险人仅对保险期限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义务,因保险责任尚未开始(或保险合同尚未生效)。

第15例   某企业在一次寒流袭击下,由于施工人员的疏忽,导致该企业一套刚安装完毕己试通水的进口净水设备受损,通水管道冻裂,损失金额分别为38000美元和22000美元。保险单规定的自然灾害每次事故免赔额为5000美元,其他风险每次事故免赔额为500美元。保险人应赔偿多少美元?  答: 保险人应赔偿  38000+22000-5000=55000美元   第16例  王某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保险金额10万元。他在保险期内不幸遭受三次意外事故:第一次事故中,造成他一目失明,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5万元;
第二次事故中,他被折断一指,保险公司又按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1万元;
第三次事故中,他丧失左腿。则保险人应如何履行给付责任?  答:被保险人王某在第三次事故中丧失左腿。如无前面两次事故则保险公司应支付保险金5万元。但在本案中,保险人总共已支付保险金6万元,而保险金额为10万元。根据“无论一次还是多次赔偿或给付保险金,只要保险人历次赔偿或给付的保险金总数达到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时,并且保险期限尚未届满,保险合同均终止。”的原则,保险人在第三次事故发生后只要支付保险金4万元保险合同就终止。因此,保险人只给付4万元保险金,而且保险合同终止。

第17例  1996年2月30日,某中外合资石化公司向某保险公司投保平安福寿险。徐女士是该公司的职工,受益人为徐女士的丈夫。1998年5月1日晚上,徐女士与丈夫发生争吵,最后被丈夫扼死。徐女士新婚不久,无子女,父母均健在。第二天,犯罪嫌疑人自首。问徐女士的继承人能否领取保险金及如何分配? 答:根据《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者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丧失受益权。”从这个规定可以看出,只要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保险人就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因此在本案中,徐女士的丈夫作为受益人故意杀害被保险人,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保险责任,徐女士的丈夫丧失受益权。同时,保险公司应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也就是被保险人的父母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

第18例   王某,男,24岁。2000年12月1日他的姐姐王艳为其在县保险公司投保了5份简易人身保险,保险期限为30年,保险金额为3950元,指定受益人是王艳。投保时王艳在投保单中被保险人身体状况一栏中填写“健康”二字,投保后,王艳每月按时交费。后发现,王某于上年10月曾经在县人民医院就诊,医生诊断他患有癌症,后经转入某肿瘤医院进行激光放射性治疗,病情得到缓解。此案如何处理?  答: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第19例  a国外贸公司甲为b国进口商乙申请了10万美元的信用限额。但该公司向甲方出口了20万美元的货物,由于a国与c国发生战争导致甲公司损失15万美元。则保险公司在赔偿时最多能赔多少?  答:由于出口信用保险赔偿时,以信用现额为准,所以保险公司最多能赔10万美元。   第20例  某公司总资产为4000万元,该公司仅将价值1200万元的房屋投保了火灾保险,在保险期限内,该公司遭受了一场大火,灾害造成的损失达200万元,其中房屋损失186万元,其他财产损失14万元。在救火抢险过程中发生施救费用1万元。分析此案例,并回答下列问题:     (1)保险人应对该次火灾事故负责赔偿的项目应该有哪些?       (2)保险人采取什么赔偿方式?       (3)保险人应该支付的保险赔款是多少?    (4)某公司应该自负的财产损失是多少?   答:(1)保险人应对该次火灾事故负责赔偿的项目应该是房屋损失与部分施救费。(2)比例赔偿方式  (3)保险人应该支付的保险赔款是186万元。        (4)因为其他财产损失14万元,所以某公司应该自负的财产损失是14万元。

第21例   于某投保了一份保额10万元的意外伤害保险。一天,于某到某名山旅游时不幸被车撞死。事后肇事司机赔偿8万元,有人认为根据代位原则,这笔赔款应该归保险公司,您认为这种说法正确吗?为什么?  答:不正确。人身保险合同不适用代位求偿原则。因为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额是根据投保人支付保险费的能力与保险人双方约定的,在发生保险事故时根据约定的保险金额进行给付。其保险价值无法衡量,只存在保险金的给付。

    第22例  某毛织厂女工朱某,因恋爱受刺激两次自杀未遂被及时发现而救下,经医生诊断为“抑郁性精神病”。出院后的朱某,并无异常行为,只是变得更加抑郁寡欢,常流露出悲观厌世的情绪。一日,朱谋乘母亲外出买菜时,悬梁自尽了。3年前朱谋投保了20年期简易人身保险10份,保险金额4000元,其间并无欠缴保险费的记录。朱谋死后,其母亲以受益人的身份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4000元的死亡保险金。问保险公司是否给付保险金,说明理由。      答: 自杀属于一般除外责任,既不是疾病也不是意外伤害,而是可以人为抑制的行为。属于“不可保风险”。但也有例外。我国保险法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成立之日起满两年后,如果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给付保险金。朱某的死亡不是为谋取保险金而故意自杀,且保单生效已超过两年,保险公司应该对这样的案件给付赔偿。

第23例  某企业在阿富汗投资100万美元,向某保险公司投保投资保险,保额为投资额的90%。在保险期间,因美国轰炸阿富汗导致该企业损失80万美元,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并提供了财产证明。6个月后,保险公司应赔偿该被保险人多少?  答:保险公司应赔偿该被保险人  80*90%=72万美元    第24例   1998年11月5日,王某通过某保险公司的保险代理人黄某,投保了养老保险及附加重大疾病保险和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缴费方式为年缴。1999年1月4日,由于缴费时间快超过了条款规定的宽限期,王某第二天又要到外地出差,就将保险费交给了黄某,委托他代缴。不巧的是,黄某的父亲病危,他必须立即回老家,缴费时间耽误了两天,王某的保单刚好过了规定的宽限期,处于失效的状态。黄某想等王某出差回来,向王某解释一下,由自己垫付保费利息,再办理保单复效手续。真是“天有不测风云”,王某出差返回途中遭遇车祸,经抢救治疗,王某痊愈出院,但住院期间,王某花费了2万多元医疗费用,遂向保险公司索赔。请根据案情,回答如下问题: 1、王某主要依据所投保的什么险种进行索赔。  2、如果你是保险公司理赔人员,你对该案如何处理。

 答:1.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2.先按条款规定,承担对王某的保险赔偿责任;
再依据保险代理合同,追究对代理人黄某的赔偿责任  第26例  某企业于1999年5月28日为全体职工投保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保险公司当即签发了保险单并收取了保险费,但在保险单上列明,保险期限自同年6月1日起到第二年5月31日止。投保后两天即5月30日,该企业一职工工余时间去海上钓鱼,不慎坠崖身亡。保险公司负不负保险责任?为什么  答:保险公司不负保险责任。因为保险合同成立的时间与保险责任开始的时间并不是一回事,保险责任的开始时间应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限而定。保险期限是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负给付责任的时间段。保险事故在此期限内发生,保险人负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反之,则不负义务。虽然保险合同成立于1999年5月28日,但保险责任却始于6月1日,所以5月30日发生的事故,保险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第27例   某建筑公司在承建某工业局主管的工厂进行技术改造时,对扩建的四车间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金额560万元,按工程概算总造价投保金额应为800万元。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天气变化,连续3天降大雨,致使扩建工程的地基下陷,厂房倒塌损失金额为200万元,机器损失100万元。请分析该案例,并回答下列问题:  (1)根据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规定,地基下陷应属于意外事故还是自然灾害?  (2)该建筑工程保险的被保险人可以为谁? (3)在工程保险中,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的方式有哪些?   (4)若按专家在查勘后得出的结论,地陷原因为该地区地质构造形成岩溶坍塌所致。若免赔率为2%,则保险人负责的损失是多少?   (5)如果损失原因为该厂抽用地下水过量,致使沙土流失严重,再加上连降大雨导致地基下陷,你认为保险人应的责任是什么?                                               答:(1)地基下陷应属于自然灾害。  (2)该建筑工程保险的被保险人可以为建筑公司、工厂。  (3)在工程保险中,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的方式有修复重置 、现金。 (4)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200+100)*560/800*(1-2%)=205.8万元    (5)两者均不负责赔偿 第28例   1998年5月,投保人王某向保险公司为自己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10000元。在受益人的项目内,王某填写的受益人为“法定”。1999年5月,其妻张某因家庭纠纷将王某杀害,王某的父母向保险公司提起索赔。保险公司经审查,形成了两种截然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被保险人是被其妻故意杀害,是违法犯罪行为,不属于意外伤害。退一步说,即使是意外伤害,也属于免责的范畴。第二种意见认为,被保险人被其妻故意杀害,是违法行为,但对于被保险人来说属于意外伤害,应承担赔偿责任。你认为哪种意见正确,说明理由。  答:第二种意见是正确的。因为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本案中,对被保险人来说,完全是一种外来的、突然的、不能预料的客观事件,符合意外伤害的定义和特征,属于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的范围。同时,《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者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丧失受益权。”因此,保险公司是否承担保险责任,需要确定其妻张某是否为受益人。在《保险法》中受益人均是指定的,不存在法定受益人的概念,因此,应认定被保险人把受益人填写为“法定”是无效的,等同于未指定。所以,其妻张某不是受益人,保险公司应承担保险责任。

29 张某有配偶李某和儿子张甲,2004年1月,张甲经与张某协商取得其书面同意,为张某办理了人寿保险,期限为三年,张某指定受益人为其妻李某。保险合同约定张某死亡后保险公司一次性向李某支付保险金2万元。2004年4月,张某突感身体不适,经查为肝癌晚期,6月5日,张某死亡。李某根据张某的临终交代,向其子张甲索要保险单,张甲此时才告诉李某:他向同事许某借款1万元,将保险单质押给了许某。李某遂找许某索要保险单,许某则以保险单是质押物为由拒绝返还。李某诉至法院请求许某归还保险单。许某则称,只有李某还他1万元,才能将保险单交出。法院受理后,通知张甲参加诉讼,张甲提出,是他为张某投的人寿保险,保险费也是他交的,2万元的保险金应属张某的遗产,他有权继承其中的1万元用于还债。  问:(1)张甲与保险公司所订立的保险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4分)     (2)李某能否要回保险单,为什么?(4分)  (3)张甲的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5分)  答案:1、该保险合同有效:首先,张甲与张某系父子关系,有可保利益,因此张甲可以做为投保人为张某投保人寿保险;
其次,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险公司已经经过作为被保险人的张某的书面同意。以上两点均符合保险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该保险合同有效  2李某可以要回保险单:作为该保险合同指定身故受益人,在被保险人身故前拥有的是期待权,在被保险人身故符合保险合同给付条件后,已经转化为可以实现的权利,李某按保险法和保险合同的规定可以享受身故保险金,不受他人干涉;
  3张某的主张不成立:李某作为张某指定的身故受益人,在张某身故后,已经符合保险合同的给付条件,应当享有身故保险金,指定受益人的身故保险金不是遗产,张甲无权要求继承。

30 甲于2003年5月20日经其婆婆乙同意后为乙购买了一份简易人身保险,指定受益人为乙之孙、甲之子丙,丙当时10岁。保险费从甲的工资中扣交。交费2年后,甲与乙之子丁离婚,法院判决丁享有对丙的抚养权。离婚后甲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交纳保险费的义务。2005年12月10日乙病故,2006年1 月甲得知后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甲主张:自己是投保人,一直交纳保险费,而且是受益人丙的母亲;
与此同时,丁提出:被保险人是自己的母亲,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是丙,自己作为丙的监护人,这笔保险金应由他领取;
保险公司则以甲因离婚而对乙无保险利益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     1.甲要求给付保险金的请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不合理,因为保单有受益人——丙,而丙的扶养权是丁,所以作为甲要求给付保险金是不合理的。    2.丁要求给付保险金的请求是否合法?为什么?     合法。因为丙未满18岁,其扶养人丁享有监护权,所以丁请求给付保险金是合法的。    3.保险公司拒付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不成立。因为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的要求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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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案例分析报告模板三

1989年4月4日,香港m公司向g公司在港的代理商k公司发来出售鱼粉的实盘,并规定当天下午5时前答复有效。该公司实盘的主要内容是:秘鲁或智利鱼粉,数量10000吨,溢短装5%,价格条款:m&g上海,价格每公吨483美元,交货期:1989年5-6月,信用证付款,还有索赔以及其他的条件等。当天k公司与在北京的g公司联系后,将g公司的意见以传真转告m公司,要求m公司将价格每公吨483美元减少至当时的国际市场价480美元,同时对索赔条款提出了修改意见,并随附g公司提议的惯用的索赔条款,并明确指出:“以上两点若同意请速告知,并可签约”。

4月5日香港m公司与g公司直接通过电话协商,双方各做让步,g公司同意接受每公吨483美元的价格,但坚持修改索赔条款,即:“货到45天内,经中国商检机构检验后,如发现问题,在此期限内提出索赔”。结果,m公司也同意了对这一条款的修改。至此,双方在口头上达成了一致意见。4月7日,m公司在电传中,重申了实盘的主要内容和双方电话协商的结果。同日g公司回电传给m公司,并告知由g公司的部门经理某先生在广交会期间直接与m公司签署合同。4月22日,香港m公司副总裁来广交会会见g公司部门经理,并交给他m公司已签了字的合同文本,该经理表示要阅后才能签字。4天后(4月26日)当m公司派人去取该合同时,部门的经理仍未签字。m公司副总裁即指示该被派去的人将g公司仍未签字的合同索回。5月2日,m公司致电传给g公司,重申了双方4月7日来往的电传的内容,并谈了在广交会期间双方接触的情况,声称g公司不执行合同,未按合同条款规定开出信用证所造成m公司的损失提出索赔要求,除非g公司在24小时内保证履行其义务。

5月3日,g公司给m公司发传真称:该公司部门经理某先生4月22日在接到合同文本时明确表示:“须对合同条款做完善补充后,我方才能签字。”在买卖双方未签约之前,不存在买方开信用证的问题,并对m公司于4月26号将合同索回,g公司认为m公司已经改变主意,不需要完善合同条款而作撤约处理,没有必要在等我签字生效,并明确表示根本不存在要承担责任问题。5月5日m公司只电传给g公司,辩称,该公司索回合同不表示撤约,双方有约束立的合同仍然存在,重申要对所受损失保留索赔的权利。

5月6日,g公司作了如下答复:

(1)买方确认卖方的报价,数量并不等于一笔买卖最终完成,这是国际贸易惯例。

(2)4月22日,我方明确提出要完善,补充鱼粉合同条款时,你方只是将单方面签字的合同留下,对我方提出的要求不做任何表示。

(3)4月26日,未等我方在你方留下的合同签字,也不提合同条款的完善,补充,而匆匆将合同索回,也没有提任何意见。现在贵公司提出要我开证履行,请问我们要凭其开证的合同都被你们撤回,我们怎么开证履约呢?

上述说明,你方对着笔买卖没有诚意,多日后又重提此事,为此,我们对你方的这种举动深表遗憾。因此,我们也无需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5月15日,m公司又电传给g公司,告知该公司副总裁将去北京,并带去合同文本,让g公司签字。

5月22日,m公司又电传给g公司,称:因m公司副总裁未能在北京与g公司人员相约会见,故将合同文本快邮给g公司,让其签字。并要求g公司答复是否签合同还是仍确认双方不存在合同关系,还提出如不确认合同业已存在,要g公司同意将争议提交伦敦仲裁机构仲裁。5月23日,g公司电传答复m公司,再次重申该公司5月3日和6日传真信件的内容。

6月7日,m公司又致电传给g公司,重述了双方往来情况,重申合同业已成立,再次要求g公司确认并开证。6月12日,g公司在给m公司的传真信件中除重申是m公司于4月26日将合同索回,是m公司单方面撤销合同。并告知,g公司的用户已将订单撤回,还保留由此而引起的损失提起索赔的权利。同时表示,在是隔一个多月后,g公司已无法说服用户接受m公司的这笔买卖,将m公司快邮寄来的合同文本退回。

6月17日和21日,m公司分别电告g公司和k公司,指出g公司已否认合同有效,拒开信用证等,m公司有权就此所受损害,费用,损失要求赔偿。双方多次的协商联系,均坚持自己意见,始终未能解决问题。

1989年7月26日,香港m公司通过律师,向香港最高法院提起诉讼,告g公司违约,要求法院判令g公司赔偿其损失。

案例分析

在这一则案例中,由于双方对合同条款争执不下,最终不得不诉诸法律。而在此之前,双方根本就没有对合同条款进行协商,也没有仔细的研究共同存在的问题。

在签署合同的时候应当注意:

◆ 草拟合同时把握自己的优势。草拟合同的一方有巨大的优势,因为你起草合同,你会想起口头谈判时没有想到的一些问题。如果你草拟合同,你可以拟写对自己有利的条款。对方看到合同的时候,他们会绞尽脑汁地想怎么跟你谈判这些条款。

◆ 谈判的时候记笔记。在你认为应该包括在最后协议中的条款旁边做记号,它会提醒你不要忘掉。而且,你不会认为这些内容在谈判中已经谈过了,就不必再写进去了。

◆ 如果你们是谈判团,让你们的人过目你的笔记。你急于达成协议,可能猜测对方会同意他们实际上不同意的东西。

◆ 签合同以前,必须从头到尾阅读当前的文本,对方可能趁你不注意已经对合同做了一些变动。

应当注意,不得随意变更或者解除合同,除非有一个不得已的前提条件,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时候已具一定的法律条件,造成损失时,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提议变更和解除合同一方,应给对方重新考虑所需要的时间,在新的协议未签订之前,原来的合同仍然有效。

精选案例分析报告模板四

商务谈判策略案例分析

在谈判中可以适时提出一两个很高的要求,对方必然无法同意,我们在经历一番讨价还价后可以进行让步,把要求降低或改为其它要求。这些高要求我们本来就没打算会达成协议,即使让步也没损失,但是却可以让对方有一种成就感,觉得自己占得了便宜。下面第一范文网小编整理了商务谈判策略案例分析,供你阅读参考。

q品牌出身浙江义乌,是个相对成熟的皮具品牌。20xx年秋,q牌男装正式启动上市。我当时恰在q牌休闲男装任区域经理一职,负责横贯东西七省的业务。在市场调研以后的叁个月里,我始终没有出差,只是礼节性地电话回访和寄邀请函,力图获得以静制动的效果。其实在市场调研过程中,我已经拜访过了各地比较好的服饰代理商,并建立了初步友谊。20xx年11月23日,品牌发布会暨招商会正式召开。

公司将会议搞得很隆重,请中央级官员来现场指导,请咨询师上课,请形象代言人,还请了广东一家文化传播公司负责服饰秀。会议地点安排在邻近y市的一家度假山庄。会议当天晚上是欢迎酒会,为意向客户接风。酒会上,很多区域经理都特意将同一个市场的意向客户座位分开,严格保密。我则相反,有意无意将同一个区的意向客户安排在一起,并逐一介绍。表面上看,这顿饭吃得有些尴尬,但效果却出奇的好,因为第二天下午就有几位客户要与我谈。第二天,品牌研讨,政策说明,参观公司,答谢晚宴,时间非常紧张。

晚饭刚过,山东的z先生与陕西的l先生就已经站在我的商务房门前。这两个客户是我非常看好的。山东的z先生是个天生的商人,他与l一见面,就如胶似漆地跟着,用他的话说,l先生做q牌,他就做q牌。到底该以什么样的方式与他俩谈判呢?我心里也没个底,只是不断思忖,希望找到良策。索性先拖延一下时间。泡好茶,寒暄几句,说:“我先去和其他客户打个招唿,然后我们再详谈好不好?”征得同意后,我就去了几个重要客户那里,对每个人都说晚上有点忙,过半小时后来详谈。大约40分钟后,我回到商务房,他们二位已经等急了。谈判很快就开始了。首先我抛出自己的想法,“我只是一个区域经理,真正有权签约者是营销副总c,我们今天只是谈谈,山东与陕西来的客户比较多,公司还是要有所选择的……当然,在我个人心目中,你们二位是最优秀的。

你们做不好的市场,别人也不可能做得好。”山东z先生说,“以我们的市场经验,我们做不好的市场,恐怕别人也很难操作。今天我们也看了q牌产品,说实话,产品缺陷还是比较大的,时尚的太前卫,常规的太保守,价格又高,而且你们的政策一点都不优惠……不过,既然我们来了,而且和您也很投机,所以如果条件宽松,还是可以考虑做一下的。”陕西l先生马上附和,并举了两个福建品牌的例子,大致是条件多优惠。 q牌这次产品组合得确实不是很成功,但这些都已经是不能更改的。顺着他们的话题谈下去,势必会把自己逼进死胡同。于是我岔开话题,“你们认为加盟一个品牌,是一季产品重要、优惠政策重要,还是品牌的可持续发展重要?”他们没有话说,最后达成了对我方有利的合同

从以上的案例我们可以看到谈判双方在谈判中使用的一些具有重要意义的策略和技巧。首先是招商主办方把握开场,努力营造开场气氛。此例中公司不惜成本地将招商会议开得非常隆重,并不是没有头脑的做法,他们是想借此抬高自己的身价,提高己方在谈判中的地位。同时主办方还有意将同一个区的意向客户安排在一起,这会造成一种竞争的氛围,相当于在外部环境中给客户形成压力和动力。欢迎会后很快就有客户主动提出商谈说明这样的造势成功了。

第二,两个客户一起上门来找“我”谈判,想用两个市场进行“围剿”,以争取最有利的合作条件。这是一种结盟战略,当一方处于相对弱势时,可以用这种办法增加自己与强势一方平等对话的筹码。而同时面对两个客户,是招商谈判中的大忌,这就升高了情势,置强势一方于不利的地位。第叁,处在被动状态时,一定要想办法给自己一个调整的时间和空间。此例中这位区域经理表面上是说去与其它客户商谈,其实是在时间安排上做了伏笔,好为与l和z先生谈判做准备。这也是一种以逸待劳的战术,等对方已经疲劳了或者不耐烦时再与之进行谈判,会增加对方犯错的几率,也会提高我方胜出的可能性。这位区域经理让对方苦等了40分钟,对方已经迫不及待要开始谈判了,这对己方最有利。

第四,己方代表不要被授予全权,就算已经被授予也不能让对方知晓。此例中,这位区域经理明明有签署此项业务的权力,却告知对方“我只是一个区域经理,真正有权签约者是营销副总c……”这种佯称自己没有全权的做法一方面给自己留了煺路,万一事后觉得不行还有反悔的余地,另一方面也降低了对方的警惕,有可能使之犯错或摊出底牌。第五,凡事不能急于求成。虽然己方希望尽快达成协议,但在与对方谈判时,这位区域经理说:“我们今天只是谈谈,山东与陕西来的客户比较多,公司还是要有所选择的……”

这种以煺为进的策略,是要告知对方,我并不急于签约,以给他们一个压力,但同时又捧一下对手,让他们感到舒心,放松警惕。第六,给对方制造麻烦。客户说“今天我们也看了q牌产品,说实话,产品缺陷还是比较大的,时尚的太前卫,常规的太保守,价格又高,而且你们的政策一点都不优惠……”这其实是在给对方挑刺,以便让对方觉得自己的产品确实有不妥之处,这样就达到了让谈判对手降低期望的目的。最后,这位区域经理即使岔开话题,没有顺着对方的思路往下走,是运用了扬长避短的战术,这也是在借用实力迫使对方让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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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生上班途中遇车祸身亡 单位被判免责案例介绍:学生在实习期间遭遇不测,到底应该是由实习单位负责,还是学校负责呢?日前,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判实习单位免于担责。

女实习生车祸去世

周某是广州市一家中专的女学生,正常的毕业时间是20xx年7月。20xx年3月16日,周某与广州市一家公司、学校三方签订《实习协议书》,约定周某进入公司的收费员岗位实习,每月由该公司发津贴1300元,实习期间,由该公司根据单位有关规定对其进行管理。同时约定,“发生工伤意外,经劳动部门鉴定属公司的责任的由公司负责;属周某责任由其本人负责”。

在实习还没到一个月,20xx年4月8日17时30分,周某从家中出发前往仓头收费站上班,不幸被车撞死。

处理完女儿的后事,周某的父亲向公司提出了赔偿的要求,遭到拒绝后。周父向广州市越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被仲裁委员驳回申诉请求。

实习单位免于担责

周父随即又将女儿的实习公司告上法院。法庭上,周某认为,女儿已经与学校、公司共同签订《实习协议书》,确立了相关的权利义务,并且他女儿当时已经配戴了统一的收费员证,与正式的收费员一样,由此可见,他女儿与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对于女儿的死,公司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

公司答辩称,周某的身份是在校学生,上述《实习协议书》已明确约定其为实习生,实习期至20xx年6月30日止,在此期间享受的是实习期津贴而非工资,故其死亡时止双方从未建立过劳动关系,至于所称的工作证,实际上是由广州市物价局统一颁发的收费员证,与其单位正式员工的工作证完全不同,不能作为确定双方劳动关系的依据。

该案历经两级法院审理后,法院认为:周某虽在广园路建设公司处实习,但其隶属管理关系仍在校,因此不能视为周某已经就业,故驳回周父的赔偿请求。

法官:单位有监管责任

广州中院审理此案法官认为,像此类案件目前较为普遍,学生与实习单位之间并没有建立劳动法律关系。实习单位对其进行管理和指导,帮助学生为进入劳动力市场作好准备,而非已经建立劳动关系。实习生因其实习产生的餐费、交通费的补贴,均不属于劳动法所调整的对象,与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工资在本质上有所不同

精选案例分析报告模板六

一、案例与论文的区别

从文体和表述方式上来看,论文是以说理为目的,以议论为主的;而案例则以记录为目的,以记叙为主,兼有议论和说明。也就是说,案例是讲一个故事,是通过故事来说明道理。因此,从写作的思路和思维方式上来看,二者也有很大的区别。论文写作一般是一种演绎思维,思维的方式是从抽象到具体,而案例写作是一种归纳思维,思维的方式是从具体到抽象。

二、教学案例的分析

教学案例分析是在记叙事件的基础上,评价分析案例反映的主题和内容。通过对案例教育教学指导思想、行为、过程、结果的反思,梳理利弊得失,总结成败的原因和教育教学的规律,揭示事件的启示意义及其价值。

评析可以从不同的理论角度(如教育学、心理学、社会学等)切入,进行理论阐述,也可以有感而发,就事论事。同一件事,可以引发不同的思考。比如同样一个“差生”转化的事例,我们可以从教育学、心理学、社会学等不同的理论角度切入,揭示成功的原因和科学的规律。评析贵在具有独到的思考,能够从纷繁复杂的教育现象中发现问题、提出问题、解决问题,道出人所欲知而不能言者。

1.分析教学案例中的理论要素

要注重从教学案例中分析出理论观点,要认真研究哪些教学行为体现了怎样的教师观、质量观、学生观,哪些教学行为注重了从认知的角度或从知识结构的角度去展开教学。要把教师课堂教学的经验、行为提升到“说清其理论依据”的层面上。

2.分析教学案例对教学的启示

要注重从教学案例情景中归纳出问题并进行分析,分析要着重于其对教学的启示,即有何成功之处,闪光点是什么;不足又在哪里,问题的根源又是什么?使得在今后的教学实践活动中可以有效地运用这种逐步培养起来的思维方法来观察、分析和解决问题。要关注案例中教师的创造能力以及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发展脉络,而不仅仅是获得那些固定的原理、规则。

3.提出对案例中教学工作的改进意见

分析只是一种手段、一种过程,其目的在于通过分析寻找解决问题的最佳方

案。因此,要对案例中的教学设计进行认真的分析、研究,提出教师独到的改进意见,这应该成为教学案例分析的一项重要内容。因为,教师一旦将这种认识表达出来,可以增进教师的自我理解,而自我理解的更新,又是教师改进教育教学观念和教育教学方式的基础,并以此达到理解这些教学案例背后更为深远的教育教学意义的目的。

三、教育案例及分析举例

[案例一]有人认为在课堂中,师生保持“零距离接触”,学生回答教师的问题,做教师要求做的事,只要有这种共同活动就是师生互动。

问题:你认为这种说法对吗?为什么?

[参考答案]显然,这种认识是肤浅的,这将使师生互动流于形式。作为一种特殊的人际交往,师生互动旨在让学生积极主动地思维起来,不仅要让他们“在思维”,更要让他们“会思维”。认知心理学指出,有问必答,有求必应,有时是积极思维的表现。由此可见,师生互动并不仅仅是一种教学形式,其实质是教学原则和教学思想的体现。因此,广义地讲,凡是能调动学生积极思维来完成认识上两个飞跃的各种教学活动和措施都可以看成是师生互动。

[案例二]一次公开课过后,我把课堂上用过的精美卡片作为奖励发给同学们,然后对他们课堂上踊跃的表现给予表扬。从这以后,我渐渐发现我班注意力不集中的宋振铭同学在课堂上的听课状态有了明显的好转。一个偶然的机会,他母亲说:“自从你给了他那个‘特殊的奖励’后,他对自己的要求严格了。”通过询问,我才知道,我奖励给同学们的卡片中仅有一张是最大的,在我按顺序发的时候,恰好这张被宋振铭得到了,他回家后对母亲说:“老师可能觉得我这节课表现最好,所以把最大的一张送给我”。现在这张卡片还贴在他的床头,谁都不准碰。他说那是“特殊的礼物”。这位老师一次无意中的举动,却造成了一个“美丽的误会”。

问题:请你就此案例谈谈你的看法。

[参考答案]一个肯定的目光,一句激励的话语,一次赞美的微笑,都会为孩子的生命注入无穷的动力,甚至为他的一生奠基。一次美丽的“误会”,改变了孩子的学习态度,这份“特殊的礼物”在孩子的美好心灵里是一份至高的荣誉,这份

荣誉也将一直激励着他,成为他前进的动力。

新课标中强调对学生的评价方式,这种新的评价倾注了更多的情感与人文色彩。这样一种发自内心的评价更容易被学生接受。

[案例三]王老师是一位青年教师,工作热情非常高,他对学生的要求十分严格,他经常要求学生不要讲脏话;不要乱扔废纸„„而这位教师讲课情急时,常常”笨猪“,”死脑子“不绝于耳。吸烟后,随手将烟蒂抛在课桌下面„„教育后的班级会怎样呢?虽然王老师没少用嘴皮子,没少用各种惩罚手段。但是班上说脏话、粗话连篇,纸屑杂物随处可见。王老师百思不得其解。

问题:请你帮助分析一下,王老师教育的班级为什么会产生这样的后果,做一名班主任应怎样教育学生才能有良好的效果?

[参考答案]:有三个原因:

第一是王老师“身教”不利,没有“身教”,“言教”就显得苍白无力。“身教”即可以增加“言教”的可信性和感染力,而且还能像春雨润物一样起着细微的、不易觉察的耳濡目染、潜移默化的作用。班主任只有严格要求自己,随时把自己置身于“榜样”和“镜子”的位置,事事从自我做起,才能顺利地“内化”为学生的需要。

第二是言教不服。“言教”必须以理服人,否则无教育可言。学生中出现问题,一味的“管、卡、压”,固然不行,只有言之以理,以理服人,才能达到教育效果。否则一切教育都是徒劳的。

第三是心教不诚。教育不过是为了不让学生弄清楚什么是对的,什么是错的,错在什么地方,怎样去改正,而不应该把学生的错误化成 给学生的理由。如果这样学生会产生对立情绪,对教师产生戒备和反感,甚至会“背道而驰”。由此可见,班主任在教育学生时,必须抱着关心、帮助、谅解、鼓励的态度,用“心”去爱学生,让学生明白'老师是爱你,才教育你”。让学生感到你的“爱心”和“诚意”,乐于接受你的教育,才会有效果。

[案例四]课堂中的吵闹

作为一名中学信息教师,我热爱我的工作,注意在学习中激发学生的学习兴

趣,让他们主动参与到教学过程中来。但是,我真的感觉学生有的时候实在是太吵闹了。在讲课过程中,有的学生会在下面说话或插话进来;在自学或做练习时,有的同学会在那里窃窃私语或很自由地讨论问题;在课堂讨论的时候更是难以把握,学生会吵闹不休;在课间休息时更是乱作一团„„。

问题:如果你是这位老师,对于课堂吵闹的现象,你的基本态度和常规做法是什么?

[参考答案]基本态度:课堂确实需要纪律,但课堂气氛更加重要。课堂纪律要有助于营造一个良好的课堂气氛,符合学生的生理和心理发展特点,容纳儿童的不同个性。学生的动作与声音(言为心声)是学生成长的一部分,学校应适应学生的发展,允许学生比较自由地参与。动作和语言是学生情绪、情感的伴随物,在激烈的讨论中学生可以表达自己内心的喜悦、愤怒、遗憾和沮丧。教师要与学生分享这种情感。

常规做法:不追求课堂的绝对安静,保持稍稍的喧闹。改变课堂的权威结构和主体定位,即由教师作为权威的主体和偏向于教师的权威结构向以学生为学习的主体、师生民主平等的权力结构转变。

精选案例分析报告模板七

凡客诚品的网络营销成功案例分析

现在随着互联网络的普及与网民在线购物的大幅度提升情况下,除了有一个网站宣传外b2c电子商务网站日益完善,涛飞科技在与很多企业初期进行网站建设时也经常拿一些成功的网络营销案例一起分析控讨。

就拿vancl凡客诚品来讲,它是国内的这段时间比较突出的时尚服装品牌,它在中国市场出现的时间相比要比其他品牌要晚很多,而对于时尚服装营销而言,想在一个新市场当中抢得一席之地,即使大量的营销投入,也未必完全可以实现目标。相比vancl凡客诚品的营销策略,应该说他们很懂市场,他们所做的事情,完全符合市场切入的需要与开展营销的必要元素。

关注体验营销和整合营销的这些环节。可以对其所作的策略进行深入的洞察。

一、网络病毒营销

互联网是消费者学习的最重要的渠道,在新品牌和新产品方面,互联网的重要性第一次排在电视广告前面。

采用广告联盟的方式,将广告遍布大大小小的网站,因为采用试用的策略,广告的点击率也是比较高,因为采用了大面积的网络营销,其综合营销成本也相对降低,并且营销效果和规模要远胜于传统媒体。

二、体验营销

一次良好的品牌体验(或一次糟糕的品牌体验)比正面或负面的品牌形象要强有力的多。采用“vancl试用啦啦队”,免费获新品bra——魅力bra试穿写体验活动的策略,用户只需要填写真实信息和邮寄地址,就可以拿到试用装。当消费者试用过产品后,那么就会对此评价,并且和其他潜在消费者交流,一般情况交流都是正面的(试用装很差估计牌子就砸掉了)。

三、口碑营销

消费者对潜在消费者的推荐或建议,往往能够促成潜在消费者的购买决策。铺天盖地的广告攻势,媒体逐渐有失公正的公关,已经让消费者对传统媒体广告信任度下降,口碑传播往往成为消费最有力的营销策略。

四、会员制体系

类似于贝塔斯曼书友会的模式,订购其凡客诚品商品的同时自动就成为会员,无需缴纳任何入会费与年会费。还可获赠dm杂志,成为与会员之间传递信息、双向沟通的纽带。采用会员制大大提高了消费者的归属感,拉近了与消费者之间的距离。

从以上的分析而言,互联网对凡客诚品最大的促进有三方面:

1、降低了营销成本。

2、大幅度提高了品牌占有市场的速度。

3、消费者通过互联网对潜在消费者有效的口碑。从此数据和案例我觉得可以引

起很多的思考,一方面是传统企业如何针对消费者的心态,利用互联网新媒体工具进行有效的营销推广。

另外一方面,消费者的心态 和消费交流的欲望,本身也是一种非常有价值的需求,进而商业的转化也是十分便利,帮助品牌凝聚精准用户产品的应用,必然会受到商业的青睐。也许这就是社会化商务应该做的事情,只是一个时间问题。

精选案例分析报告模板八

某公司秘书小陈一向喜欢名牌服装。有一次,领导让他陪同去见一位重要的新客户。那天,他专门穿上精心挑选的名牌西服。结果见面时,被新客户误认为他是领导,与其寒暄了几句,这使得一旁的领导十分尴尬与恼火。

结合秘书服饰礼仪中的着装要求。分析小陈在上述案例中所犯的错误,并提供着装建议。

【分析】

1.小陈在上述案例中所犯的错误是其穿着与客户和在场领导不协调,衣着过于“突出”,颠倒了“主从关系”,不符合秘书身份。

2.小陈的着装应遵循展示个性、简洁大方、整体和谐的要求。然而,在公共社交场合,秘书人员在展示个性中要把握好以下四点:

第一,不要与同伴穿一模一样的衣服,以免引起别人去比较谁好谁差。

第二,不要穿与同伴服饰反差太大的衣服。

第三,在服饰款式、色调、质地上要尽量与客户和在场领导协调,切忌衣着太突出。

第四,尽量避免穿戴与自己形体不协调的服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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