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过得真快,总在不经意间流逝,我们又将续写新的诗篇,展开新的旅程,该为自己下阶段的学习制定一个计划了。通过制定计划,我们可以更好地实现我们的目标,提高工作效率,使我们的生活更加有序和有意义。下面我帮大家找寻并整理了一些优秀的计划书范文,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医院服务中心工作计划篇一
2. 给我一份信任,还您一身健康
3. 视人民为父母 待病人如亲人
4. 病人不明白就是工作失职,病人不放心就说明工作有差距
5. 奋勇争先 精诚合作 卫生系统树新风
6. 来,请握住我的手我们用心做最好
7. 情系健康,我们缔造完美生活
8. 爱心由我奉献 疗效请您验证
10. 是人民为父母 待病人如亲人
11. 带着感情下病房 想着病人开处方
12. 以奉献为快乐 以满意为宗旨
13. 常将人病当己病 常将他心比我心
14. 继承创新 团结奉献 严谨求实开拓进取
15. 宁可自己麻烦百次 不让患者麻烦一次
16. 一流的技术 一流的设备 一流的服务一流的环境
17. 质量建院 科学管院 勤俭办院从严治院
18. 脚踏实地 刻苦钻研 恪尽职守无私奉献
19. 用技术治疗患者伤 用温情治疗伤者痛
20. 为患者着想 替百姓服务白衣天使献爱心
21. 技术精湛 服务至上全心全意为病人
22. 奋发图强 开拓创新 建设医院新形象
23. 以我们的热心关心细心耐心让病人舒心放心安心欢心!
医院服务中心工作计划篇二
作为一名医生,为患者服务,既是责任,也是义务。我们医院对于内陆居民来说还是新生事物,要想在最短的时间内做强做大,我认为首先要提高服务质量,让每一个就诊的患者满意,并以此来扩大我院的知名度。参加工作以后,我努力提高自己的思想素质和业务道德水*,摆正主人翁的心态,急病人所急,想病人所想,竭尽全能地为患者服务;耐心对待每一位患者,不管自己多累,都不厌其烦地做好解释和沟通,争取将两好一满意工作落实到实处。
作为医院的一员,“院兴我荣,院衰我耻”,建言出力谋求医院更大的发展是义不荣辞的责任。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基础上,积极为科室的发展出谋划策,希望明年的工作量能够再上新高。
总结xx年,在医院领导和同事们的帮助下,我的各项工作完成地较为圆满,但是我不能有丝毫的松懈,因为以后的工作还会面临更大的挑战和机遇。同时与其它先进同事相比还有差距,在今后工作中,我要继续努力,克服不足,创造更加优异的工作成绩。
医院服务中心工作计划篇三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活动的各级各类机构及其人员应当遵守条例和本细则。
第三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实行国家指导与个人自愿相结合的原则。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时,有权了解自身的健康检查结果和常用避孕节育方法的作用机理、适应证、禁忌证、优缺点、使用方法、注意事项、可能出现的副作用及其处理方法,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指导下,负责任地选择适合于自己的避孕节育方法。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在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时应充分考虑服务对象的健康状况、劳动强度及其所处的生理时期,指导公民选择适宜的避孕节育方法,并为其提供安全、有效、规范的技术服务。对于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选择以长效为主的避孕方法。
第四条
国家保障公民获得适宜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权利,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免费提供的技术服务项目包括发放避孕药具;孕情、环情检查;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人工终止妊娠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输卵管结扎术、输精管结扎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诊治。
第五条
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设立专项经费予以保障,具体结算标准和结算形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国家向城市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发放避孕药具。城市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接受避孕、节育技术服务的,其费用解决途径为:参加生育保险、医疗保险和其它相关社会保险的,由社会保险基金统筹支付;未参加上述保险的公民,由所在单位或地方财政负担。具体办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对西部困难地区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第六条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管理全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与条例配套的规章和制度;
(五)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进行管理和监督;
(六)管理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各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的规划,应当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遵循布局合理、规模适当、广为覆盖的原则提出,并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区域卫生规划。
第八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坚持“面向基层,深入乡村,服务上门,方便群众”的工作方针。各级各类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要合理分工,密切协作,优势互补,围绕生育、节育、不育共同做好避孕节育和其他生殖保健服务工作。
第九条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并组织实施计划生育科学研究、技术发展、新技术引入和推广的总体规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推进与计划生育优质服务相关的科学研究、技术发展、新技术引入和推广项目。国内外企业、基金会、国际组织和社会团体,可以根据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申请承担或参与推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相关的科学研究、技术发展和新技术的引入和推广。
技术服务
第十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是指使用手术、药物、工具、仪器、信息及其他技术手段,有目的地向育龄公民提供生育调节及其他有关的生殖保健服务的活动,包括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以及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
第十一条
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包括下列内容:
(二)提供避孕药具,对服务对象进行相关的指导、咨询、随访;
(三)对施行避孕、节育手术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的,在手术前、后提供相关的指导、咨询和随访。
第十二条
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包括下列内容:
(五)病残儿医学鉴定中必要的检查、观察、诊断、治疗活动。
第十三条
因生育病残儿要求再生育而申请医学鉴定的,依照《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执行。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及其父母再生育指导,依照《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暂行标准及再生育指导原则》执行。
第十四条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断、鉴定和管理,依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执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中发生的医疗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在城乡基层开展涉及人群的计划生育科学技术研究项目和国际合作项目,应按规定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和工作方案,经实施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初审同意,报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查批准后实施。实施中接受项目实施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监督。
第十六条
发布涉及计划生育技术的广告,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再报同级广告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
(一)有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检查和治疗;
(三)临床试验性检查和治疗;
(四)需收费并可能对服务对象造成较大经济负担的检查和治疗。
第十八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及其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不得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因生育病残儿经鉴定获准再生育者,怀疑胎儿可能为伴性遗传病需进行性别鉴定的,由省级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确定,到指定的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鉴定;鉴定确诊后,要求人工终止妊娠的,应出具省级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的鉴定意见和处理意见。
服务机构
第十九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包括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依照条例规定取得执业许可、隶属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具有医疗保健性质、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非营利的公益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事业经费由各级财政予以保障。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是指已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又依照条例规定设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科(室),并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执业许可的医疗、保健单位。
第二十条
设置乡级以上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必须符合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的机构设置标准。
村级和城市社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标准和审批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一条
依照分级管辖原则办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许可审批和校验。
批准执业的,发给《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上载明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
第二十二条
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除可以开展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外,可根据《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设置标准》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评审基本标准》,申请开展避孕和节育的医学检查、放置和取出宫内节育器、绝育术、人工流产术以及与避孕、节育有关的临床技术服务;经设区的市级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逐项审查、批准,方可开展相应的服务项目。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增加技术服务项目。
第二十三条
医疗、保健机构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应当依照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的设置标准,内设计划生育科(室),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在其执业许可证上载明获准开展的服务项目。
第二十四条
乡、镇既有卫生院,又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的,各自在批准的范围内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乡、镇已有卫生院而没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不再新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但是,乡、镇卫生院内必须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科(室),专门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并接受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乡、镇卫生院内虽设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科(室),但无人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或不能满足计划生育工作需要的,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妥善解决;乡、镇既没有卫生院,又没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必须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
第二十五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条例规定的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项目之外的其他诊疗业务,应当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依法向卫生行政部门申办《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从事产前诊断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受理部门应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决定,书面通知申报单位,并向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作出许可决定的,在规定的时限内,将批准的单位同时上报卫生部和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备案。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应根据卫生部会同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的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管理办法申办服务项目申请。
获准开展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服务项目的机构和技术人员,应当按照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技术规范开展服务。
第二十七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执业许可和校验依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管理办法》执行。
申报新设置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参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的程序,取得设置批准书和执业许可证明文件。执业许可证上应注明获准开展的技术服务项目。
第二十八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需要变更名称、场所、法定代表人、主要技术负责人的,应到原发证部门登记变更。因歇业、转业而停止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必须向原发证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收回相应的许可证明,或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销相应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
原发证部门在收到变更、注销申请之日后30个工作日之内作出决定并函告申请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其执业许可证明文件遗失的,应当自发现执业许可证明文件遗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在所在地县级的报纸上刊登遗失证明后,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未申请补办的,视为无证。
第二十九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将执业许可证明、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悬挂于明显处所。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医疗技术常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规范及其他有关的制度。
第三十条
(一)参与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的评审;
(二)参与组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的考试、考核;
医院服务中心工作计划篇四
现介绍我们村的同志在__ _ _ _ _ _ _
服务对象的身份证号: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客户的生育状况:一胎和二胎
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村计划生育办公室
__年__月__日
医院服务中心工作计划篇五
为认真贯彻落实十七大精神、切实关注民生、推进医疗卫生体制的改革,全面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湖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进一步完善卫生应急机制,加强卫生应急管理体系、预案体系建设,切实落实各项部署,建设高素质卫生应急队伍,提高整体卫生应急能力,积极推进卫生应急工作全面有序开展。
应急法律法规是应急管理工作实践的总结和升华。宣传、贯彻、实施应急法律法规,有利于深入把握应急管理工作内在规律,使应急管理工作更加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通过举办现场咨询、发放宣传单张、举办专题培训班等形式,大力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湖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等法律法规,组织专题培训,组织《突发事件应对法》专题学习,对从事卫生应急工作人员进行系统培训。开展法规实施情况的专项检查。
认真贯彻《全国卫生部门卫生应急管理工作规范》,强化医疗卫生机构卫生应急职能,规范卫生应急职责,加强卫生应急业务技术能力建设,充分发挥医疗卫生机构在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作用。
建立组织机构:总指挥:胡永东
副指挥:杨远文贺立群
工作人员:刘兴华谢惠华陈永清谢蝉媛谢国新黄和平彭根华
(一)增强卫生应急意识,使卫生应急人员建立依法、科学应对突发事件的观念。
(二)充实卫生应急知识,提高卫生应急处置能力,使卫生应急人员掌握卫生应急处置的基本理论、基本方法和基本技能,具有将卫生应急方法和技能应用于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的能力。
医疗卫生机构中应急管理、处置和医疗救援相关人员。
根据卫生应急人员的组成特点和岗位要求,按照分类指导的原则,根据《卫生应急管理培训大纲》、《突发急性的传染病防控工作培训大纲》、《紧急医学救援培训大纲》等。具体培训的.内容包括应急工作概述与相关理论、卫生应急工作中的方法与技能、各类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处理等,强调卫生应急的基本理论、基本方法和基本技能。认真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切实做好卫生应急准备。按照卫生部《20xx-20xx年全国卫生应急工作培训规划》要求,以《卫生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培训系列教材》为基础,认真抓好应急培训工作,重点做好医疗一线医务人员、各级卫生应急队伍的全员培训。组织考核型应急演练,着重考核卫生行政和业务机构的卫生应急能力。不断完善卫生应急预案体系,建立卫生应急预案科学检验和动态更新修订机制。进一步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制度,加强重大传染病疫情和其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析评估预测工作。健全完善卫生应急物资储备目录,做好突发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监测报告,加强突发应急事件应急处理专业队伍的建设和培训,指定专人值班,通知突发事件现场的联络方式,通过各种形式把所需的物品以最快速度准确及时送到,对所发生的应急事件应急处理后,对整个过程认真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