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的记忆力会随着岁月的流逝而衰退,写作可以弥补记忆的不足,将曾经的人生经历和感悟记录下来,也便于保存一份美好的回忆。相信许多人会觉得范文很难写?下面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优秀范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上海经济运行篇一
对客户投诉处理工作采取“统一管理、分级处理、专人负责、逐级上报”的管理模式。建立来电、来函、来访等多种形式,对处理流程进行了明确规定,要求做到“投诉必受理、结果必反馈、责任必追究”,在最短的时间内对客户投诉进行化解。
在金融消费者办理金融业务、接受金融服务时,要求经办人员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三是宣传普及金融知识,积极在居住区、商务区等宣传金融知识,开展针对性的咨询服务,特别做好中老年客户、文化程度较低等人群的银行服务安全与风险宣传。
上海经济运行篇二
农信手机银行,你交易,我送礼
20xx年xx月xx日—20xx 年xx月xx日
签约农信系统手机银行的客户
活动期间,每个月使用手机银行办理交易3笔以上,就有机会获得农信社、农商银行送出的礼品(具体奖品以各行社对外宣传内容为准)。奖项由电脑系统产生,中奖信息通过公告、电话或短信通知客户。
(一)提高手机银行客户覆盖率,促进睡眠户激活。
(二)提高手机银行动户率,提升客户忠诚度。
1、短信
通过96xxx短信平台向辖内所有持卡客户发送活动信息,短信内容如下:xx农信系统客户在20xx年8月—12月期间,每个月使用农信系统手机银行办理交易3笔以上,就有机会中奖,详询xx(福建农信)
中奖短信:您使用(某某联社)手机银行办理交易,获得由(某某联社)送出的价值(200元)左右的精美礼品,请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某某联社)营业部领取奖品。
上海经济运行篇三
由于公司业务发展迅速,用工需求增大,现号召全体员工向公司推荐优秀人才,公司给予推荐员工奖励,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公司全体人员(人事部除外)
1、被介绍进公司的新员工只能有一名介绍人;
2、奖励费以现金或随同次月工资发至工资卡的形式给予;
3、被介绍人通过公司面试正式上班满1个月,给予介绍人(在职员工)奖励费的50%;
4、被介绍人上班满3个月,给予介绍人(在职员工)奖励费的50%。
转播工程师1000元,销售代表/主管20x元,研发工程师/经理、销售总监:3000元。
2、人事部按照本方案,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介绍人(在职员工)办理奖金领取手续;
3、财务部按本方案发放相应奖金。
1、直接向人事部推荐公司所需优秀人才,福利待遇请至公司面谈。
2、介绍人在推荐应聘者时,请提示应聘者在《应聘登记表》填写推荐人姓名,以便人事部核实并发放介绍奖励。
望全体员工发挥人脉优势,踊跃推荐,为公司发展贡献一份力量。
上海经济运行篇四
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上市公司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依据《xxx公司法》、《xxx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股权激励是指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进行的长期性激励。
上市公司以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及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上市公司实行的股权激励计划,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得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实行股权激励计划中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第四条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本办法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为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出具意见的专业机构,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保证所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任何人不得利用股权激励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和进行证券欺诈活动。
第七条上市公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计划:
(二)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三)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但不应当包括独立董事。
下列人员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一)最近3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最近3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三)具有《xxx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股权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上市公司监事会应当对激励对象名单予以核实,并将核实情况在股东大会上予以说明。
第九条激励对象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上市公司应当建立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以绩效考核指标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条件。
第十条上市公司不得为激励对象依股权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第十一条拟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据本公司实际情况,通过以下方式解决标的股票来源:
(一)向激励对象发行股份;
(二)回购本公司股份;
(三)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第十二条上市公司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
非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批准,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所称股本总额是指股东大会批准最近一次股权激励计划时公司已发行的股本总额。
第十三条上市公司应当在股权激励计划中对下列事项做出明确规定或说明:
(一)股权激励计划的目的;
(二)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五)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权日、可行权日、标的股票的禁售期;
(九)公司授予权益及激励对象行权的程序;
(十)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十二)股权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
(十三)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四条上市公司发生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时,应当终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不得向激励对象继续授予新的权益,激励对象根据股权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使的权益应当终止行使。
在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出现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的,上市公司不得继续授予其权益,其已获授但尚未行使的权益应当终止行使。
第十五条激励对象转让其通过股权激励计划所得股票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六条本办法所称限制性股票是指激励对象按照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从上市公司获得的一定数量的本公司股票。
第十七条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应当在股权激励计划中规定激励对象获授股票的业绩条件、禁售期限。
第十八条上市公司以股票市价为基准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在下列期间内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
(一)定期报告公布前30日;
(二)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
(三)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
第十九条本办法所称股票期权是指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份的权利。
激励对象可以其获授的股票期权在规定的期间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上市公司一定数量的股份,也可以放弃该种权利。
第二十条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第二十一条上市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股票期权计划,决定一次性授出或分次授出股票期权,但累计授出的股票期权涉及的标的股票总额不得超过股票期权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额。
第二十二条股票期权授权日与获授股票期权首次可以行权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1年。
股票期权的有效期从授权日计算不得超过10年。
第二十三条在股票期权有效期内,上市公司应当规定激励对象分期行权。
股票期权有效期过后,已授出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
第二十四条上市公司在授予激励对象股票期权时,应当确定行权价格或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行权价格不应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一)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一个交易日的公司标的股票收盘价;
(二)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30个交易日内的公司标的股票平均收盘价。
第二十五条上市公司因标的股票除权、除息或其他原因需要调整行权价格或股票期权数量的,可以按照股票期权计划规定的原则和方式进行调整。
上市公司依据前款调整行权价格或股票期权数量的,应当由董事会做出决议并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或者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
律师应当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本办法、公司章程和股票期权计划的规定向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
第二十六条上市公司在下列期间内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一)定期报告公布前30日;
(二)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
(三)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
第二十七条激励对象应当在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布后第2个交易日,至下一次定期报告公布前10个交易日内行权,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
(一)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
(二)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
第二十八条上市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股权激励计划草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建立完善的议事规则,其拟订的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九条独立董事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发表独立意见。
第三十条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独立董事意见。
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至少应当包括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至(八)项、第(十二)项的内容。
第三十一条上市公司应当聘请律师对股权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至少对以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
(一)股权激励计划是否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二)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已经履行了法定程序;
(三)上市公司是否已经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五)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第三十二条上市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上市公司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股权激励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以及对股东利益的影响发表专业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至少对以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
(一)股权激励计划是否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二)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可行性;
(三)对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的核查意见;
(四)对股权激励计划权益授出额度的核查意见;
(五)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财务测算;
(六)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股东权益的影响;
(七)对上市公司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核查意见;
(八)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九)上市公司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的合理性;
(十)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第三十三条董事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计划后,上市公司应将有关材料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同时抄报证券交易所及公司所在地证监局。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备案材料应当包括以下文件:
(一)董事会决议;
(二)股权激励计划;
(三)法律意见书;
(四)聘请独立财务顾问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五)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依照规定需要取得有关部门批准的,有关批复文件;
(六)中国证监会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四条中国证监会自收到完整的股权激励计划备案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上市公司可以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审议并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在上述期限内,中国证监会提出异议的,上市公司不得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审议及实施该计划。
第三十五条上市公司在发出召开股东大会通知时,应当同时公告法律意见书;聘请独立财务顾问的,还应当同时公告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第三十六条独立董事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第三十七条股东大会应当对股权激励计划中的如下内容进行表决:
(一)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权益数量、所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来源和数量;
(二)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四)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标的股票禁售期;
(五)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权的条件;
(八)股权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
(九)对董事会办理有关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授权;
(十)其他需要股东大会表决的事项。
股东大会就上述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三十八条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上市公司应当持相关文件到证券交易所办理信息披露事宜,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事宜。
第三十九条上市公司应当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设证券账户,用于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
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以及不得转让的标的股票,应当予以锁定。
第四十条激励对象的股票期权的行权申请以及限制性股票的锁定和解锁,经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的机构确认后,上市公司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行权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已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及时注销。
第四十一条除非得到股东大会明确授权,上市公司变更股权激励计划中本办法第三十七条所列事项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四十二条上市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情况,包括:
(一)报告期内激励对象的范围;
(二)报告期内授出、行使和失效的权益总额;
(三)至报告期末累计已授出但尚未行使的权益总额;
(六)因激励对象行权所引起的股本变动情况;
(七)股权激励的会计处理方法。
第四十三条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财务报告中披露股权激励的会计处理。
第四十四条证券交易所应当在其业务规则中明确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信息披露要求。
第四十五条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在其业务规则中明确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登记结算业务的办理要求。
第四十六条上市公司的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的,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自该财务会计文件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应当返还给公司。
第四十七条上市公司不符合本办法的规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中国证监会责令其改正,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罚;在责令改正期间,中国证监会不受理该公司的申请文件。
第四十八条上市公司未按照本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披露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责令其改正,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九条利用股权激励计划虚构业绩、操纵市场或者进行内幕交易,获取不正当利益的,中国证监会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对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市场禁入等措施;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第五十条为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出具意见的相关专业机构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所发表的专业意见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对相关专业机构及签字人员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整改等措施,并移交相关专业机构主管部门处理;情节严重的,处以警告、罚款等处罚;构成证券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含义:
高级管理人员:指上市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标的股票:指根据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权获授或购买的上市公司股票。
权益:指激励对象根据股权激励计划获得的上市公司股票、股票期权。
授权日:指上市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日期。授权日必须为交易日。
行权:指激励对象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在规定的期间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上市公司股份的行为。
可行权日:指激励对象可以开始行权的日期。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
行权价格:上市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时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购买上市公司股份的价格。
授予价格:上市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获得上市公司股份的价格。
本办法所称的“超过”、“少于”不含本数。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股票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上海经济运行篇五
1.优秀员工奖
所有正式任用员工参与,每月评选一次,名额按公司总人数的10%评选,奖金xxx元;
2.优秀管理者奖
3.总经理特别嘉奖
4.全勤奖
员工连续一年未请病、事假或迟到早退者,经审查后授予全勤奖。奖金x元;
5.优秀集体奖
以部门为单位,全公司评选一个部门,由各部门申报材料,经总经理办公室评议,每年度评选一次,奖金xxx元。
1、推行目标明确制,使公司任务指标层层落实,明确部门的任务目标,再落实到每个员工月度目标。
2、以周为单位作出工作计划,每周周例会进行总结,对超额完成任务的员工给予表扬。员工充分感受到有压力又有奖赏,产生强烈的动力,努力完成任务。
使用公司内部竞争上岗制度,遵循的是“优胜劣汰”原则。符合条件的员工都可以参加,通过能力测试,层层选拔,对于想要竞争更高职位的内部员工而言不仅能够激发潜能,还能够调动工作积极性,使他们变得更加优秀。
2、根据年前6个月的个人绩效考核系数进行年终奖发放;
3、绩效考核具体内容见附表(工作考评表及员工绩效考核参考项目表) 。
每季度行政人事部征求各部门员工意见,以“创新”主题,组织一次文化沙龙,提前准备好需要讨论的课件,员工之间相互交流,各抒己见,探讨想法。可以增进同事间的感情,在学习中得到快乐。
对新员工进行企业文化的培训和组织员工的娱乐活动,给员工以家的温暖。
1、设立公司年节福利;
2、每个月组织一次员工生日会,大家一起聚餐,并为当月过生日的员工送上礼物;
3、每季度全部员工小聚一次或者共同学习、拓展活动,以加强沟通,相互勉励,共同为公司未来的发展献计献策。
上海经济运行篇六
针对员工出现的做事散漫、凝聚力差、工作效率低。以个人角度提出以下建议:
1. 车间主任每个星期天上交下周的工作计划(包含每天的生产合同号,甚至涵盖每个工序的每天的工作任务)
2. 车间主任上交完工作计划由厂长和总经理审批。审批完召开一次下周生产计划会议(参加会议人员:总经理、厂长、供应部、各车间主任、各班组长)商讨下周工作可能会遇到的问题及解决方案。(会议时间1小时)
3. 每周一召开上周总结会,分析上周完成的情况或未完成的原因,总结经验避免下周犯类似的问题。
1. 车间主任带领班组长召开每周会议,每周每个班组如若完成任务奖励 元,如若完不成罚款 元。
2. 对于连续4周完成任务的直接上光荣榜(每月全体会议上总经理给班组长颁发礼品)
3. 车间之间进行pk,每个车间主任制定好任务(任务必须经过厂长和总经理批阅后方可生效),输者请赢者吃中午饭。
4. 对于每月完成任务的车间可以搞团建一次,增强车间每个员工的干劲。
1. 现在夏季炎热,调整作息时间是必须的。早上6点上班,中午11点半下班吃饭。下午2点上班,晚上8点半下班。员工得到充分休息,可以提高作业效率,同时减少事故的发生。每周末晚上时间可以调整。(当然这是在完成每日任务的基础上,车间主任可以根据本车间的情况自己设置时间)
对于炎热天气下午2点上班可以继续让厨房提供一些绿豆水降暑,或者买一些雪糕降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