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志愿者活动方案(5篇)

时间:2024-11-24 作者:储x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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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确保事情或工作得以顺利进行,通常需要预先制定一份完整的方案,方案一般包括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工作重点、实施步骤、政策措施、具体要求等项目。怎样写方案才更能起到其作用呢?方案应该怎么制定呢?以下就是小编给大家讲解介绍的相关方案了,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关于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志愿者活动方案一

今年全省公共机构节能宣传周活动于6月15日至21日举办。本次节能宣传周的主题为“践行节能低碳,建设美丽家园”。为了提高省科协干部职工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意识,在我会营造“绿色、低碳”的工作生活氛围,全力构建节约型机关,提出如下倡议:

一、6月17日为“全国低碳日”为了积极响应“低碳体验日”活动,倡议办公区域空调,公共区域照明、景观照明、装饰用灯等停开一天。工作人员通过减少办公设备待机能耗和一次性办公用品消耗,广大干部职工自觉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骑自行车或 步行上下班;当天,办公楼电梯分时段运行。

二、“反对奢侈,我倡议,我践行”,从我做起,从今天做起。提倡节俭,反对浪费,自觉抵制商品过度包装。

三、牢固树立“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思想观念,养成构建科学的节约习惯,树立节俭文明的生活消费理念。提倡勤俭节约的传统美德,形成“勤俭节约、人人有责”的良好风尚。

四、努力节约每一度电、每一滴水,每一张纸、每一升油,每一分钱;养成随手关灯、关紧水龙头,关闭电脑和电器的习惯,做到人走灯熄、人离水断 ,为建设节约型机关做出表率。

五、学习了解节能知识和方式,树立绿色办公理念,走进低碳生活方式,使人人讲节约,事事讲节约,处处讲节约,时时讲节约成为广大干部职工的自觉行动。

争做表率,节约是全社会形成节能风尚。节约能源需要每一个人的参与,每一个人的付出。从今天开始,让我们的体验争做绿色出行;从今天开始,让我们低碳生活,从今天开始,让我们珍惜宝贵的资源……让我们干部职工共同行动起来,从我开始,从现在开始,把节能理念转化为日常生活中的实践行动,为省科协事业可持续发展尽自己的一份力量。

为了大家的家园,为了我们共同的地球,节约能源,低碳生活,请从身边的每一件小事做起!

关于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志愿者活动方案二

全州各级公共机构及广大机关干部职工:

为深入贯彻落实《吉林省公共机构节能办法》,增强公共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节能意识,根据国家、省、州关于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要求,我州定于20xx年6月12日至18日,与全省同步组织开展全州公共机构节能宣传周活动。为此,我们建议:

全州公共机构节能宣传周主题是“节能领跑 绿色发展”。倡议机关干部职工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的有关要求,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认真做好节水、节电、节油、节汽和节材等宣传工作,积极倡导绿色发展、绿色办公和绿色出行,广泛宣传生态文明主流价值观,培育和践行节约集约循环利用的资源观,加快改善生态环境,提高节能管理水平和能源利用效率,加快节约型公共机构建设。

全州各级公共机构通过举办报告会、展览会、现场会、推介会,开展节能知识竞赛、科普展、主题讲座、作品征集活动,举办新能源汽车推广、能源紧缺体验、绿色低碳出行、废旧物品回收、抵制过度包装等主题宣传活动,加大节能低碳宣传力度,普及能源资源循环利用知识。

6月14日全国低碳日当天,全州公共机构同步开展以“携手绿色出行,乐享创新生活”为主题的能源紧缺体验和绿色低碳出行活动,倡导办公人员减少一次性用品消耗,减少待机能耗;开展停开空调和关闭公共区域照明等体验活动;鼓励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骑自行车或步行上下班,以低碳的办公模式和出行方式体验能源紧缺,支持节能减排。

全州各级公共机构均要自行制作低碳办公、节水节粮等内容的宣传展板和宣传标语条幅,在本单位办公区域或重点区域进行摆放和张贴、悬挂,同时利用电子屏、政务内网、宣传栏普及节能和低碳常识,进一步提高干部职工节能的责任意识和知识水平。各级公共机构主要领导要以身作则,积极参加能源体验日活动,充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用实际行动为社会节能做出表率。

让我们积极投入到节能宣传周活动中去,以建设资源节约型公共机构为目标,广泛传播节约能源资源和生态文明理念,积极发挥生态文化熏陶人、引导人、感染人、激励人、塑造人的作用,参与节能减排、践行绿色生活,采取多种形式普及节能常识,推广节能节水新技术,培养节能行为习惯,积极发挥公共机构的示范带头作用。

20xx年xx月xx日

关于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志愿者活动方案三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乡镇机构改革的各项任务,加快职能转变,总结改革经验,巩固改革成果,探索建立评估长效机制,不断提升机构编制管理整体水平,根据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对乡镇机构改革情况进行评估的通知》(x机编发〔20xx〕xx号)要求,现将我市乡镇机构改革情况评估报告如下:

xx市乡镇机构改革20xx年开展试点,通过探索乡镇政府职能转变,事业单位机制转换,理顺管理体制,精简、规范内部机构,分流超编人员,推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等项工作,乡镇发展经济、公共服务、社会管理的职能得到了进一步加强,事业单位服务“三农”的水平进一步提升,管理体制进一步理顺规范,乡镇党政机构由xx个减少为xx个,精简比例为xx%,普遍设置了为“四办一部”(党政综合办、经济发展办、社会发展办、计划生育办、武装部),事业单位由xx个减少为xx个,精简比例为xx%,普遍设置了“三所一站两中心”(财税所、法律服务所、计划生育服务所、经管站、农林牧服务中心、文化中心),领导职数由xx名减少为xx名,精简比例为xx%,人员编制实现了行政不超编,事业有结余的目标,乡镇事业单位经费全部实现了财政全额供给。20xx年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乡镇机构改革的意见》和省编委《关于乡镇机构设置的意见》下发后,我们紧贴xx实际,认真总结试点经验,全面推行乡镇机构改革,制定了《关于深化乡镇机构改革的意见》,对乡镇机构改革工作做了进一步安排部署,提出了具体要求,将原来乡镇机关和事业单位按照乡镇类别统一设置机构、核定编制和领导职数。一类乡镇五办六中心,行政编制xx名,事业编制xx名,领导职数控制在xx名以内;二类乡镇四办五中心,行政编制xx名,事业编制xx名,领导职数控制在x名以内;三类乡镇三办四中心,行政编制xx名,事业编制xx名,领导职数控制在x名以内。改革期间,市编办加强乡镇机构改革的指导,认真审查指导县(市、区)的改革方案,先后下发了《关于加强乡镇机构改革工作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推进乡镇机构改革工作的通知》,着重对乡镇机构改革的完成时限、方案报批、工作程序、工作纪律等方面,做了进一步明确和要求。同时,抽调人员,对七县(市、区)乡镇机构改革情况进行了专项督查,并对改革中出现的问题进行了分析研究,及时提出了解决办法,确保了改革的顺利进展。截至20xx年x月,我市乡镇机构改革工作全部完成,近期,市编办对乡镇机构改革和“三定”规定执行情况进行了全面的检查验收,我们认为,我市乡镇机构改革由于安排扎实,各级领导重视,工作目标明确,试点阶段各项基础工作到位,“三定”规定下发后,全市xx个乡镇都能不折不扣的贯彻落实,改革达到了预期的目的。

通过改革,各乡镇机关、事业单位职能配置更加合理、机构设置更加规范、编制和人员进一步精简,充分体现了乡镇机构改革的“四项”主要职能,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一)乡镇职责定位准确,职能转变明显。通过改革,有效地解决了乡镇过去存在的重管理、轻服务,重指标、轻市场,重形式、轻实效等现象,促进乡镇把主要精力集中到政策引导、典型示范、提供服务、营造发展环境和维护社会稳定上,实现了乡镇从直接抓招商引资、生产经营、催种催收等具体事务为主向对农户和各类经济主体进行示范引导、提供政策服务、为农村发展创造环境为主的转变,较好地实现了乡镇角色转换。一是强化社会管理和为“三农”服务的职能。明确县与乡镇的事权关系,把农村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农技推广、森林管护等职责上划县业务主管部门承担,乡镇配合,在政策资金等方面,县上予以支持。xx、xx两个少数民族牧业县的乡镇突出了动物疫情防治职能;xx区、xx市、xx市、xx县、xx县等五个农业县(市、区)突出培育发展第三产业职能;xx区、xx县注重突出农业产业化发展职能;xx市、xx县突出服务风电产业和移民工作职能;敦煌市突出旅游业发展职能。二是因地制宜带领农民调整产业结构。围绕“一特四化”目标,大力发展特色产业,不断提高农民收入。xx区城市周边乡镇以“菜篮子”工程为主,大面积种植大棚蔬菜;敦煌市阳关镇、xx镇、xx镇实施产业富民工程,建立了以葡萄为主的优质林果产业链,发展高效作物经济;阿克塞县乡镇实施了畜棚设施建设,修建高标准设施暖棚xx多座,坚持农牧结合,以牧补农的政策,支持农牧民创收。xx、xx、xx县抢抓xx通道经济发展机遇,积极开展劳务技能培训,有组织的为敦当公路、敦格铁路、周边油田、新疆输转劳务,拓宽增收渠道。三是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得到较大发展。农村公共文化体系建设基本完成,目前已基本建成市、县、乡、村四级公共文化网络体系,全市xx个乡镇中有xx个乡镇建成了标准高、设施全的文化活动站,xx个村建起了文化活动室和文化广场,农村书屋达xx家,覆盖了所有的村。同时,各乡镇加大向上争取资金力度,千方百计解决项目资金缺口,实施人畜饮水、民居改造、村级活动室、农村书屋等基础设施建设,增强了服务功能,促进了农村经济快速健康跨越式发展。四是服务意识明显加强。进一步规范了镇级职能,理顺了机构关系,明确了单位权责,工作效率和办事质量有了很大提高,机关作风有了很大转变,逐步从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同时,结合镇级财政管理方式改革,所有公益性服务事业机构在编人员工资经费全部纳入财政预算,由财政统一发放,保障机构正常运转,不再搞有偿经营服务,较好地解决了公益事业单位人员的工资待遇和工作条件,使事业单位人员有精力、有经费、有积极性,安心基层,全身心地投入到工作中去,服务意识明显增强,服务水平明显提高,为农民服务更直接、更具体、更富有成效,保障了公益性服务,促进了农村各项工作的开展,农民群众的满意度明显提升。

(二)乡镇机构设置规范,编制领导职数得到有效控制。根据省编办《关于乡镇机构设置意见》,我们结合xx实际,研究制定了《关于深化乡镇机构改革的意见》,采取“统一机构名称,统一机构个数,统一核定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的办法,科学合理的设置机构、核定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一是从严规范乡镇机构设置。结合xx区域特点和经济发展水平,合理设置了乡镇机构。将农机、农技推广、畜牧兽医、林业等职责任务相近的站所进行整合,设立农业综合服务机构;将文化、广播的职责进行归并,组建文化发展服务机构;针对移民乡镇的服务对象和管理重点,统一设立了农经财政服务中心、农业服务中心、计划生育服务中心、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改革后,我市一类乡镇机构设置为“五办六中心”,二类乡镇机构设置为“四办五中心”,三类乡镇机构设置为“三办四中心”,同时,将乡镇党政机构事业单位级别统一明确为股级。目前,全市乡镇机构正常运行,为新农村建设发挥着积极作用。二是人员编制得到控制。改革后,我市严格按照省、市编制管理要求,加强编制管理。首先,将省市下达乡镇的行政事业编制按规定标准及时核定到位。其次,严格执行控编通知单制度,严格控制乡镇机构编制和财政供养人员。再次,进一步落实编制“实名制”管理,做到编制、岗位、人员一一对应,确保对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和实有人员实施有效管理。通过对编制和财政供养人员的有效控制,守住了乡镇机构编制和实有人员“只减不增”的底线。三是严格控制了乡镇领导职数。将乡镇党委、人大、政府的领导职数严格控制在7-9名以内,适当扩大了乡镇党政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一类乡镇领导职数控制在9名以内,二类乡镇领导职数控制在8名以内,三类乡镇领导职数控制在7名以内。乡镇领导职数在“三定”规定中予以明确,扭转了乡镇领导配备过多,多头管理的现象。

(三)管理体制得到了创新,干部结构更加优化。通过改革,建立了干部管理考核新机制,对派驻乡镇的单位,实行派出部门和乡镇双重管理,以派出部门管理为主的管理模式。规范了对乡镇评比事项,探索对乡镇的考核办法,凡是主要由县(市、区)部门负责,乡镇协调配合的工作,除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一票否决”的事项外,县(市、区)一般不得列入对乡镇考核内容。建立了乡镇工作经费保障机制,加大了对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社会事业发展、城乡社会保障和农民生活的改善等公共领域的投入,增强了乡镇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探索建立了政务公开、一站式服务、岗位责任制管理等新的工作机制,大大方便的群众,提高了工作效能。乡镇机构改革后,各乡镇实行了竞争上岗,为能干事、会干事、能干好事的干部职工创造了一个施展才能的空间和平台,极大地调动了乡镇干部工作积极性,干部结构更加合理,人才资源进一步整合,有力地促进了全市经济健康协调快速发展。

一是乡镇财力缺乏。乡财县管以后,大部分乡镇在过去的修渠筑路、修建学校等公益性事业方面不同程度形成了一部分债务,再加上各县(市、区)对乡镇经济指标、项目考核任务重,使乡镇的正常运转经费偏紧。近几年,乡镇政府的主要精力还是用在化解债务,抓项目、抓钱,解决乡镇财力不足的问题上,对“三农”服务质量不高,不到位的问题仍很突出。

二是乡镇事业编制偏少。为了安排毕业生就业,20xx年以来,我市乡镇共招录占事业编制的进村就业毕业生xx名,一些专业不对口的毕业生补充到了乡镇事业站所,乡镇事业编制已经满员,现有人员的能力水平不能满足农民对技术服务的要求,农业生产一线所需要的专业技术人才无法得到及时补充。三是“条条干预”问题。乡镇机构改革期间以批资金、考核等为条件要求乡镇设立机构、加挂牌子的现象还时有发生。

关于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志愿者活动方案四

关于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自查报告 为迎接公共机构节能小组对我中心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考核,根据市委、市政府文件精神,我中心积极行动,认真落实,圆满完成了我市下达的公共机构节能任务指标,现将中心xxxx年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强化保障措施、确保节能目标实现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使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顺利开展,建立健全公共机构节能管理体系,充分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工作中的示范带头作用。根据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考核办法的要求,制定了《xxxx年公共节能工作实施方案》,并成立了由中心主任担任组长,副主任担任副组长,科室主任为成员的公共机构节能领导小组。做到目标明确、职责明晰,并不定期召开节能降耗工作会议,落实节能工作。也成立了相应的领导机构,做到了工作结构健全、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并对各科室建立相应的节能目标责任制和监督检查制,为有效推动中心办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顺利开展提供了政策保障。

(二)深入开展宣传培训

1.为提高能源综合利用效率,掌握国家能源政策,中心有针对性地组织单位人员开展节能技术和知识培训,发放宣传培训资料和教材,提高节能管理能力和操作运行水平。

2.经常性开展节能降耗宣传活动,在公共部位及应用设备旁张贴标语和条幅,大力开展节能减排宣传工作,从而提高广大干部职工

的资源忧患意识、节约意识和环境意识,增强社会责任感,将节能减排工作变为主动行为。

3.制定宣传培训计划,认真开展节能降耗培训,增强依法节约意识,使干部职工了解和掌握节能降耗相关法律、法规内容、要求和基本常识。

(三)狠抓节能管理

1.加强用电设备管理,合理使用照明、办公设备,要求中心全体干部职员下班后自觉关闭电脑、电灯、饮水机等用电设备。

2.加强用水设备管理,无“跑冒滴漏”及长流水等浪费现象。合理实施办公区绿地和景观浇灌,严禁采用漫灌方式。

3.严格控制公务用车编制和规模,淘汰高耗油、高污染车辆,加强车辆管理,实行定点加油、维修、保养和实现“一车一卡”加油制度,无公车私用现象,加强车辆用油定额管理和考核。

二、明确节能指标、落实工作责任

xxxx年,中心实现了公共机构节能目标:完成全年的能耗统计和报送工作,实现本年度的节水、节电、节油、节材、单位建筑能耗和人均能耗总体水平降低的目标任务。并积极推广使用高效节能照明灯。

三、采取有力措施、切实降低能耗

(一)加强节能技术改造

1.对本单位高能耗、高污染设备有计划实施技术改造。重点抓好照明、电热开水器、信息机房等耗能设施设备的节能改造。

2.积极应用节能技术,用水器具更换为节水器具。办公室推广使用节水型器具,杜绝跑冒滴漏和长流水现象。

3.采购通过政府招标的方式,对新购用能设备符合国家节电、节水和环保要求。

(二)抓好办公用品的利用

1.建立和落实办公用品采购、配备和领用制度。办公用品的采购和配备一般采购能耗低、优质、廉价的办公设备,不采购高能耗办公用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优先或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有关规定,加大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集中采购力度。并且对于配备的用品进行不定期的检查,领用物品时由办公室进行认真地统计,完善物品领用制度。

2.推进无纸化办公,纸张充分利用,双面使用纸张。积极推广使用环保再生纸,减少使用一次性用品,限制使用塑料购物袋,开展垃圾分类处理等专项活动,探索建立废旧灯具、电子产品和办公设备的集中回收处理机制。

3.减少一次性签字笔和纸杯的使用数量。办公室内基本不使用一次性签字笔,公务接待尽量使用瓷杯,严格控制一次性纸杯的使用数量,纸杯的使用基本是对于外来人员,单位里的工作人员自带水杯或茶杯。

四、今后努力方向

中心在下一年的工作中,要着力抓好以下几点:一是加大节能降耗监督检查力度。节能工作的领导小组要加强对中心的水电、办公用品的使用、公务用车的使用等进行监督和检查,落实目标责任制,实

现高能耗项目与节能降耗指标挂钩,切实控制高能耗资源的增长,逐步规范用能行为,走节约化、可持续发展的道路。二是加大节能降耗宣传力度。制定周密细致的宣传方案,围绕“依法节能 全民行动”这一宣传主题,切实搞好节能宣传日活动,采取多种形式向全体干部职工宣传节约能源的必要性、重要性,切实提我办工作人员的节能意识,营造浓厚的节能氛围。三是建立健全完善节能管理制度。健全办公用品、公务用车、用电用水设备等的使用制度,规范使用行为,明确使用目的、追究使用责任,使公共物品的使用有章可循。完善节能措施,把中心节能基础工作做的更加扎实,切实保证中心节能考核目标的全面完成。

关于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志愿者活动方案五

养老机构服务合同

甲方(养老机构)

法定代表人: 职务:

住所: 编码: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乙方(入住老年人)

姓名: 性别: 年龄:

居民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乙方监护人

(属于限制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入住老年人,须由监护人签字确认)

姓名: 与乙方关系:

居民身份号码: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丙方

丙方作为入住老人的:

□付款义务人 □连带责任保证人 □联系人 □代理人 □其他

丙方为个人的:

姓名: 与乙方关系:

居民身份号码: 联系电话:

经常居住地地址:

通讯地址: 编码:

工作单位: 电子邮箱:

丙方为单位的: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通讯地址: 编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电子邮箱:

通用条款

鉴于:

1.甲方是依法成立的养老机构,能够提供个人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养老服务;

2.乙方或乙方监护人经实地考察甲方,自愿入住甲方(养老机构名称) ,接受甲方提供的专业养老服务,并向甲方支付相应费用;

3.乙方或乙方监护人授权丙方作为乙方在紧急情况下的代理人、联系人,代为处理乙方或乙方监护人在本合同项下的相关事务,丙方同意接受乙方或乙方监护人授权。

为了营造温馨、舒适、安全的生活环境,满足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乐"的需要,切实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甲、乙、丙三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等法律规范,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提供养老服务事宜,自愿达成以下合同条款,供各方遵照履行。

第一条 服务地点及服务设施

1.1甲方提供养老服务的地点为: (写明养老机构的具体门牌号)。

1.2乙方或乙方监护人选择入住的房间类型为(在以下几种情况中选择一种):

?单间 ②双人间 ③三人间 ④多人间(四人以上,含四人)⑤其他 。

1.3乙方或乙方监护人选择的具体房间为: 。

乙方或乙方监护人基于正当理由要求调整房间的,甲方在条件许可的范围内应尽量满足。涉及房间变化,需要相应调整费用的,还应由各方协商一致书面确认后同时调整,如各方不能达成一致书面确认,则仍依本合同约定房间履行。

1.4甲方提供的服务设施除了住宿的房屋,还包括房间内设施及公共设施,具体明细见本合同附件《设施设备清单》。

第二条 服务内容

2.1根据乙方提供的《体检报告》(见本合同附件)及甲方对乙方进行护理等级的评价,经甲方与乙方或乙方监护人、丙方商定,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护理等级和服务项目详见本合同附件《护理等级与服务项目》。

2.2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或乙方监护人如果选择《护理等级与服务项目》以外的其他服务项目,经甲、乙(乙方监护人)、丙三方协商一致后另行签署书面补充协议确定。

2.3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国家、行业或地方强制性标准。

第三条 收费标准及费用的支付

3.1养老服务费用

3.1.1甲方提供的各种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应以 方式进行公示,并作为本合同附件。

3.1.2根据本合同第一条、第二条乙方所选择的房间及服务项目,乙方入住甲方的养老服务费为每月 元,其中包括 。

3.1.3乙方接受甲方除本合同约定外的其他项目服务的,应根据甲方公示的收费标准或者补充合同的约定交纳费用。甲方每月向乙方或乙方监护人、丙方提供《个人费用明细表》,乙方或乙方监护人、丙方应签字确认。乙方或乙方监护人、丙方如有异议,可在收到《个人费用明细表》后7日内书面提出,甲方应做出书面说明。对于双方无争议费用金额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时间支付,乙方或乙方监护人、丙方不得以异议费用拒绝支付其他费用,否则按本合同第9.2.2条约定处理。

3.1.4乙方或乙方监护人支付养老服务费的时间为 ,支付方式为 。

3.1.5甲方在收到款项后应向付款人开具等额收费凭证。

3.2押金(合同中有押金约定的适用本条,无押金约定的不适用本条)

3.2.1本合同签署生效后 日内,乙方或乙方监护人应向甲方支付押金,押金金额为: 。该押金可用于抵扣欠付的养老服务费用、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出现突发情况救治时需支付给医院的押金及相关费用等。

3.2.2合同期限内因3.2.1情形出现押金不足时,乙方或乙方监护人应在接到甲方通知之日起 日内补足。

3.2.3押金不计利息 □ 押金计利息 □ 计息标准为: 。

3.2.4甲方不得将押金挪作它用,在合同到期或合同提前终止、解除时,扣除应结清的相关费用后应于返还乙方或乙方监护人。

第四条 合同期限及合同期满的处理

4.1经协商,确定本合同期限为 年(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该日为合同到期日)止。

4.2合同期满前30日,乙方或乙方监护人可申请续签合同,也可由丙方代为申请续签。

4.3续签的养老服务合同内容应当由甲方、乙方或乙方监护人、丙方协商确定。

4.4如果乙方或乙方监护人未在合同期限届满前30日提出续签合同,或者乙方或乙方监护人虽在合同期限届满前30日提出续签合同申请,但各方未就合同续签达成一致,乙方应于合同到期日搬离甲方,办理离院手续并结清所有费用。

第五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5.1甲方的权利

5.1.1按照本合同约定收取相关费用。

5.1.2制订、修改养老机构的管理制度并按照公示的管理制度对乙方进行管理。

5.1.3为了乙方的健康和安全,在乙方出现紧急情况时,有权在通知乙方监护人或丙方的同时,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转送医疗机构,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或乙方监护人或丙方承担。

5.2.4有权依照本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解除合同。

5.2甲方的义务

5.2.1按合同约定向乙方提供符合服务质量标准的养老服务。

5.2.2按合同约定提供各项服务设施,确保服务场所、设施符合国家、行业或地方强制性标准。

5.2.3保证从事医疗、康复、社会工作等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持有关部门颁发的专业技术等级证书上岗,保证养老护理人员接受专业技能培训,能够满足岗位职责要求。

5.2.4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尊重乙方,尽力合理地保障乙方的人格尊严和人身、财产安全。

5.2.5当乙方发生紧急情况时及时通知乙方监护人、丙方或者其他紧急情况联系人;在乙方突发危重疾病时,及时通知乙方监护人、丙方或者其他紧急情况联系人并转送医疗机构救治;发现老年人为疑似传染病病人或者精神障碍患者时,依照传染病防治、精神卫生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5.2.6为乙方组织定期体检,建立个人档案。保存乙方的入住登记表、体检报告等健康资料以及日常经费开支情况等个人信息,建立各类信息资料档案的保管和使用制度,除向乙方、乙方监护人、丙方和其他有权部门(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养老服务行业主管机关因办案、监督、检查需要)提供查阅、允许复制外,不得对外透露。

5.2.7允许乙方监护人、丙方及经乙方许可的亲属和其他人员探视乙方并提供方便,但不得影响甲方对于乙方正常服务或管理,否则甲方有权拒绝。

5.2.8在解散清算前,依法妥善安置乙方。

5.2.9接受乙方、乙方监护人、丙方的合理建议和监督。

第六条 乙方及乙方监护人的权利、义务

6.1乙方的权利

6.1.1按照约定的服务项目获得甲方提供的符合服务标准的养老服务。

6.1.2对甲方的服务有批评建议的权利。

6.1.3对自身的健康状况、费用支出、入院记录等有知情权,有权查阅、复印甲方为其建立的个人档案。

6.1.4有权了解提供服务的人员是否经过专业培训,是否具备相应资质,有权要求甲方更换未经专业培训或不具备相应资质或提供服务不合格的人员。

6.1.5享有隐私权,人格尊严和人身、财产安全不受非法侵害。

6.1.6在突发急病的情况下有权获得及时、必要的医疗帮助。

6.2乙方监护人的权利

6.2.1对甲方的服务有批评建议的权利。

6.2.2对乙方的健康状况、费用支出、入院记录等有知情权,有权查阅、复印甲方为乙方建立的个人档案。

6.2.3有权了解提供服务的人员是否经过专业培训,是否具备相应资质,有权要求甲方更换未经专业培训或不具备相应资质或提供服务不合格的人员。

6.2.4对乙方有探视权,但不得影响甲方对于乙方正常服务或管理。

6.2.5遇紧急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乙方走失、身体健康状况出现紧急情况时,有权及时从甲方得到相关信息。

6.3乙方的义务

6.3.1如实告知甲方本人的健康状况、药品使用情况等信息,并如实填写《健康状况自我陈述书》。

6.3.2配合甲方做好持续评估,确认照护等级;配合甲方定期参加体检。

6.3.3配合甲方管理,并遵守甲方的管理制度,爱护甲方提供的各项服务设施。

6.3.4与其他入住老年人和谐相处。

6.3.5在接收甲方提供的养老服务期间,因疾病出现诊疗情形,应在治疗期间遵守医嘱,配合治疗。

6.3.6按照约定自行或与丙方共同支付养老服务费及相关费用。

6.3.7入住期间损坏甲方设施设备的,应当按照《设施设备清单》上标明的价格赔偿甲方损失。

6.3.8配合甲方提供的符合合同约定、法律规定的养老服务。

6.4乙方监护人的义务

6.4.1入住前要如实向甲方反映乙方的情况,如脾气秉性、家庭成员、既往病史、健康状况和药品使用情况等,协助乙方如实填写《健康状况自我陈述书》。

6.4.2劝导乙方入住后要自觉遵守养老机构的规章制度,接受管理,爱护甲方提供的各项服务设施。

6.4.3劝导乙方与其他入住老年人和谐相处。

6.4.4劝导乙方在接收甲方提供的养老服务期间,因疾病出现诊疗情形,应在治疗期间遵守医嘱,配合治疗。

6.4.5按照约定自行或与丙方共同支付养老服务费及相关费用。

6.4.6经常与乙方沟通,保持联络,满足乙方的精神需求。

6.4.7及时协助甲方处理乙方出现的紧急情况。

6.4.8家庭及单位地址、联系方式变更时,应及时通知甲方。

6.4.9对乙方造成甲方或第三方人身和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6.4.10乙方在养老机构去世的,应及时进行善后处理并支付相关费用。

第七条 丙方的权利、义务

7.1丙方的权利

7.1.1对乙方的身体健康状况、享受服务情况等有知情权。

7.1.2有权查阅、复制乙方在甲方的档案资料。

7.1.3遇本合同约定的紧急情况,有权及时从甲方得到相关信息。

7.1.4对乙方有探视权,但不得影响甲方对于乙方正常服务或管理。

7.1.5在本合同约定的紧急情况下有权代理乙方处理相关事宜。

7.2丙方的义务

7.2.1 经常与乙方沟通,保持联络,满足乙方的精神需求。

7.2.2家庭或者单位地址、联系方式变更时,应及时通知甲方。

7.2.3及时协助甲方处理乙方出现的紧急情况。

第八条 陈述与保证

8.1甲方保证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设立并依法登记的养老机构,具有提供本合同约定的养老服务的资格和能力。

8.2乙方或乙方监护人保证乙方不属于精神病、甲类或乙类传染性疾病等不符合入住养老机构疾病的老年人。

8.3乙方或乙方监护人、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乙方在本协议签署前一个月内在甲方所在地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进行体检的《体检报告》(体检项目包括:精神健康状况、传染性疾病及养老机构要求的其他体检项目等)(作为本合同附件)。

8.4乙方或乙方监护人、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乙、丙方共同签字的《健康状况自我陈述书》(作为本协议附件)是真实的,没有任何虚假或隐瞒。

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9.1合同的变更

9.1.1根据乙方健康状况的变化,甲方可以提出变更服务方案,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乙方监护人及丙方,经甲、乙或乙方监护人、丙三方协商一致,签署补充协议。

乙方或乙方监护人、丙方收到甲方变更服务方案的书面通知后 日内既不确认又不提出异议,但乙方实际接受甲方提供的相应服务的,视为甲、乙或乙方监护人、丙三方就合同约定的服务项目的变更达成了一致,乙方或乙方监护人有义务按照新的服务项目支付相应的服务费用。

如果根据乙方健康状况的变化,不调整服务项目将导致乙方的健康安全无法保障的,甲方提出变更的服务方案后,乙方或乙方监护人既不同意,也不接受实际服务,甲方和乙方或乙方监护人均有权解除本合同。

9.1.2当与甲方日常管理、服务直接相关的物价指数变动幅度超过10%时,甲方有权适当调整收费标准,并将价格调整的通知在调价前3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乙方监护人及丙方。

乙方或乙方监护人对价格调整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通知后15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解除合同;乙方或乙方监护人虽有异议但要求继续按照原收费标准履行合同的,甲方有权提出解除合同。

乙方或乙方监护人收到通知后15日内不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但拒绝根据调整后的价格支付相关费用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照原收费标准收取已提供服务的费用。

9.2合同的解除

9.2.1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下列情况下,乙方或乙方监护人可以单方解除本合同,并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1)甲方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经乙方或乙方监护人提出, 日内不改正的;

(2)因甲方或甲方工作人员的严重过错造成乙方人身或重大财产损害的;

(3)乙方因疾病或其他个人原因离院的,但乙方或乙方监护人不提出解除本合同而要求保留床位或房间的除外;

(4)乙方首次入住 日内不适应居住环境或管理方式的;

(5)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或乙方监护人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甲方并结清服务费用的。

9.2.2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下列情况下,甲方可以单方解除本合同,并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1)付款人无故拖欠各项费用超过 日,经甲方催告后 日内仍不交纳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书面通知乙方搬出养老机构。乙方或乙方监护人在甲方发出书面解除合同通知后 日内仍不搬出的,甲方有权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合同解除。付款人除应支付拖欠的服务费用、诉讼期间的养老服务费用以外,还应每逾期一天按逾期支付费用金额万分之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乙方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造成甲方难以履行对乙方的养老服务,或造成其他入住老人伤害或现实性伤害危险的。

(3)乙方或乙方监护人隐瞒重要乙方健康状况、患有须隔离治疗的传染性疾病或者患有精神疾病等其他不适宜在机构内集中生活的。

(4)发生不可抗力致甲方不能履行合同的。

(5)甲方因丧失养老机构执业资格等原因暂停、终止服务的。甲方应当于暂停或者终止服务60日前向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提交老年人安置方案,经批准后方可解除养老机构服务合同。

(6)乙方连续请假外出超过 天(不得少于30 天)。

第十条 特别约定

10.1突发疾病或出现事故等紧急情况的处理

10.1.1乙方在入住期间突发疾病或身体伤害事故,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监护人、丙方,及时联系120等医疗急救机构;如需到医疗机构急救,甲方应派人陪送至医疗机构。甲方不能及时联系上乙方监护人、丙方的,应尽早与本合同附件确定的其他联系人取得联系,通报情况。

甲方具有医疗资质的,在乙方生命垂危等紧急情况下应尽到合理诊疗义务,费用由乙方或乙方监护人、丙方承担。

10.1.2因乙方发生紧急情况产生的费用急救费用、治疗费用、住院押金等均由乙方或乙方监护人负担。甲方因此垫付费用的,乙方或乙方监护人应及时清偿。

10.2乙方去世的善后服务及相关费用

乙方在甲方服务期间去世的,甲方应及时与乙方监护人或丙方取得联系,乙方监护人或丙方负责善后处理并承担相关费用。无法与乙方监护人或丙方取得联系的,应及时联系殡仪馆,妥善保存遗体,发生的费用由乙方监护人或丙方承担。

10.3甲方与乙方监护人或丙方联系中断

因乙方监护人或丙方提供的联系地址、方式不准确或不详细或变更后未及时通知甲方,或其他客观原因致使甲方无法与乙方监护人或丙方及时联系,连续达一个月则视为联系中断。甲方与乙方或乙方监护人协商后,可以重新确定联系人。

10.4非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人身、财产损害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

10.5乙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但拒绝接收甲方提供服务,造成其自身人身、财产损害的,由乙方自行承担后果。

10.6本合同关于乙方、乙方监护人或丙方权利义务的约定,并不免除对乙方有法定赡养义务的其他人的法定责任。

10.7 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情形发生后及时通知合同其他相关方,本合同可依法解除,合同各方不承担解除合同的责任。乙方监护人或丙方应及时接回并妥善安置乙方。

甲方应提示乙方、乙方监护人或丙方重点注意上述特别约定内容,按照乙方、乙方监护人或丙方的要求,对上述特别约定内容进行说明,并请乙方、乙方监护人或丙方签字确认:

以上特别约定内容,在甲方提示下,乙方、乙方监护人或丙方均已认真阅读,充分知晓与了解。特此签名确认: 、 )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1.1因甲方及其工作人员的过错,损害乙方人身或财产权利的,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11.2甲方服务人员资质不合格、没有按约定提供服务或者提供的服务不合格,甲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为: 。由此造成乙方人身或财产损失的,甲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11.3甲方或其工作人员侵犯乙方、乙方监护人及丙方对甲方提供的养老服务的知情权的,乙方、乙方监护人和丙方有权要求甲方改正,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11.4本合同因 项解除的,甲方应向乙方或乙方监护人支付违约金 元。

11.5本合同因 项解除的,乙方或乙方监护人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元。

11.6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或第三人人身或财产损失的,乙方、乙方监护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11.7因乙方原因造成其自身损害的,由乙方、乙方监护人自行承担全部后果和责任。

第十二条 纠纷的解决方式及管辖

与本合同有关的或者因本合同引发的纠纷应尽量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应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第十三条 通知与送达

13.1在本合同首页中所标明的甲方、乙方、乙方监护人和丙方的地址和联系方式为各方各自有效的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一方变更通讯地址和联络方式应及时通知其他各方。

13.2以下情形,视为送达,但受送达人有证据证明其因客观原因未实际接收到通知的除外:

13.2.1以特快专递形式发送的,已经签收的,以签收日为送达日;未签收的,同城自发送之日起2日视为文件已经送达,异地5日视为送达,境外15日视为送达。

13.2.2手机短信发送的,发出之时即视为送达。

13.2.3电子邮件自发出进入收件方邮箱服务器视为送达。

13.2.4传真发送自发出对方传真机接收视为送达。

13.3因受送达人通讯地址或其他相关信息错误、不详或发生变更未及时通知其他各方造成无法送达的,由受送达人自行承担相关后果。

13.4乙方入住甲方期间,有关本合同的履行事宜甲方应以书面或数据电文形式通知乙方或乙方监护人、丙方,由乙方或乙方监护人、丙方确认签收;乙方或乙方监护人、丙方拒签的,书面通知在第三方见证下送至收件人地址的视为已通知或已送达,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接收系统的视为已通知或已送达。

第十四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其他内容

(约定内容可以另行附页)

第十五条 合同生效及附件

15.1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或乙方监护人丙方各执一份,自各方签字或盖章之日生效。

15.2下列文件为本合同附件:

(1)加盖甲方公章的甲方合法注册登记文件复印件

(2)乙方、乙方监护人、丙方(个人)身份证及户口本复印件,丙方(单位)加盖公章的丙方合法注册登记文件复印件及联系人信息

(3)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报告》(体检时间在一个月以内)

(4)乙方、乙方监护人及丙方签章的乙方《健康状况自我陈述书》及《入住登记表》

(5)甲方出具的、经乙方、乙方监护人、丙方签章认可的《老年人能力评估报告》

(6)房间、设备物品表

(7)公共设施、设备表

(8)甲方服务范围表

(9)乙方、乙方监护人、丙方选择的《护理等级与服务项目》

(10)甲方提供养老服务的各种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表

(11)经签署的《 养老机构入住须知》

(12)甲方制定并公示的规章制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3)其它联系人表

(14)其他附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5.3本合同附件系本合同组成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文以下无正文)

[以下无正文,为合同签署页]

甲方(公 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乙方监护人(签字、盖章、按手印):

丙方(签字、盖章):

签署日期:

签署地点:

专用条款

丙方为付款义务人的,应增加或替用以下专用条款:

3.1.4乙方(乙方监护人)和丙方支付养老服务费的时间为 ,支付方式为 。

3.2.1本合同签署生效后 日内,乙方(乙方监护人)和丙方应向甲方支付押金,押金金额为: 。该押金可用于抵扣欠付的养老服务费用、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出现突发情况救治时需支付给医院的押金及相关费用等。

3.2.2合同期限内因3.2.1情形出现押金不足时,乙方(乙方监护人)和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之日起 日内补足。

3.2.4甲方不得将押金挪作它用,在合同到期或合同提前终止时,扣除应结清的相关费用后应于合同终止时返还乙方(乙方监护人)和丙方。

7.2.4及时向甲方支付本合同项下的款项。

7.2.5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去世的,及时进行善后处理并支付全部费用。

8.5丙方保证对本合同项下款项承担支付责任。

9.1合同的变更

9.1.1根据乙方健康状况的变化,甲方可以提出变更服务方案,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乙方监护人)和丙方,经甲、乙方(乙方监护人)和丙方三方协商一致,签署补充协议。

乙方(乙方监护人)和丙方收到甲方变更服务方案的书面通知后 日内既不确认又不提出异议,但乙方实际接受甲方提供的相应服务的,视为甲、乙方(乙方监护人)和丙方三方就合同约定的服务项目的变更达成了一致,乙方(乙方监护人)和丙方有义务按照新的服务项目支付相应的服务费用。

如果根据乙方健康状况的变化,不调整服务项目将导致乙方的健康安全无法保障的,甲方提出变更的服务方案后,乙方(乙方监护人)和丙方既不同意,也不接受实际服务,甲方与乙方(乙方监护人)和丙方均有权解除本合同。

9.1.2当与甲方日常管理、服务直接相关的物价指数变动幅度超过10%时,甲方有权适当调整收费标准,并将价格调整的通知在调价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乙方监护人)和丙方。

乙方(乙方监护人)和丙方对价格调整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通知后15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解除合同;乙方(乙方监护人)和丙方虽有异议但要求继续按照原收费标准履行合同的,甲方有权提出解除合同。

乙方(乙方监护人)和丙方收到通知后15日内不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但拒绝根据调整后的价格支付相关费用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照原收费标准收取已提供服务的费用。

9.2.1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下列情况下,乙方(乙方监护人)和丙方可以单方解除本合同,并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1)甲方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经乙方(乙方监护人)和丙方提出, 日内不改正的;

(2)因甲方或甲方工作人员的严重过错造成乙方人身、财产损害的;

(3)乙方因疾病或其他个人原因离院的,但乙方(乙方监护人)和丙方不提出解除本合同而要求保留床位或房间的除外;

(4)乙方首次入住 日内不适应居住环境或管理方式的;

(5)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乙方监护人)和丙方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甲方并结清服务费用的。

10.1.2因乙方发生紧急情况产生的费用急救费用、治疗费用、住院押金等均由乙方(乙方监护人)和丙方负担。甲方因此垫付费用的,乙方(乙方监护人)和丙方应及时清偿。

11.5本合同因 项解除的,乙方(乙方监护人)和丙方应支付违约金 元。

11.6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或第三人人身或财产损失的,乙方(乙方监护人)和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11.7因乙方原因造成自身损害的,由乙方(乙方监护人)和丙方自行承担全部后果和责任。

丙方为连带责任保证人的,应增加或替用以下专用条款:

7.2.4乙方或乙方监护人未按照本合同及时支付款项的,自应付而未付之日起 日内代乙方或乙方监护人向甲方支付。

7.2.5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去世的,及时进行善后处理并支付相关费用。

8.5丙方保证系具有提供保证担保的民事行为能力之人,自愿就乙方或乙方监护人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8.6丙方为乙方或乙方监护人提供保证的期限为 。

9.2.3甲方、乙方或乙方监护人单独解除合同或者甲方、乙方或乙方监护人双方协商解除合同的,甲乙双方均应当及时通知丙方。

10.1.2因乙方发生紧急情况产生的费用急救费用、治疗费用、住院押金等均由乙方(乙方监护人)和丙方负担。甲方因此垫付费用的,乙方(乙方监护人)和丙方应及时清偿。11.8甲方有权选择起诉乙方(乙方监护人)和丙方各方或任意一方。

10.3甲方与乙方监护人或丙方联系中断

因乙方监护人或丙方提供的联系地址、方式不准确或不详细或变更后未及时通知甲方,或其他客观原因致使甲方无法与乙方监护人或丙方及时联系,此种情况连续达一个月则视为联系中断。甲方与乙方或乙方监护人协商后,可以重新确定联系人。联系中断不免除丙方的保证责任。

11.8甲方有权选择起诉乙方(乙方监护人)和丙方各方或任意一方。

丙方为合同履行联系人的,应增加或替用以下专用条款:

8.5丙方保证担任本合同履行过程的联系人,接收甲方的通知。

9.2.3甲方、乙方或乙方监护人单独解除合同或者甲乙或乙方监护人双方协商解除合同的,甲方均应当及时通知丙方。

10.3甲方与乙方监护人或丙方联系中断

因乙方监护人或丙方提供的联系地址、方式不准确或不详细或变更后未及时通知甲方,或其他客观原因致使甲方无法与乙方监护人或丙方及时联系,此种情况连续达一个月则视为联系中断。甲方与乙方或乙方监护人协商后,可以重新确定新的联系人担任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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