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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经营投资篇一
为加强和规范出资企业开展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优化工作机制,提高工作水平,总结经验,查找不足,省_组织出资企业就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流程、方法、案例等内容召开业务交流会议。
交流会上,龙煤集团、建投集团、产投集团、农投集团结合本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开展的实际情况,重点就责任追究工作开展情况,整改落实情况,与巡视巡查、纪检监察等部门协同,存在问题,工作建议等方面做了现场交流;其他出资企业做了书面交流。
会议指出,一年多来,各出资企业在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在制度建设、责任追究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
会议强调,在肯定成绩的同时,也要看到对于违规责任追究,企业还存在重视程度不够、认识不到位,追责力度不够深入,协同机制还未建立起来,上下贯通全覆盖的局面尚未形成等方面的问题。
会议要求,下一步要着重从五个方面抓好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一是顶层设计,提高站位,高度重视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二是上下贯通,横向配合,扎实开展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三是精心组织,落实责任,加大责任追究工作力度;四是加强整改,规范运营,促进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五是创新手段,利用信息化,建设违规追责工作平台。
省_责任追究领导小组有关同志,各出资企业负责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的领导以及承担责任追究工作部门的负责同志出席会议。
违规经营投资篇二
(一)对我支行网点的排查。
经排查,我支行不存在打着“金融创新”旗号,以“消费返利”“资金互助”“虚拟资产”等名义,没有可持续盈利模式的非法集资行为;我支行不存在以单位或集体名义代客户投资理财;我支行不存在以单位或集体名义为参与非法集资的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我支行不存在以单位或集体名义为民间借贷机构或组织提供资金或贷款;我支行不存在为非法集资组织开立银行账户;我支行不存在以单位或集体名义为明知是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的单位或个人提供转账结算或电子银行服务等行为。
(二)对我支行在职员工的排查。
经排查,我支行不存在利用职工将“易贷卡”或信用卡交与无亲缘关系的人使用,从中收取高额利息、佣金或其他费用;我支行不存在在职员工出借个人或近亲属银行账户替参与非法集资行为人过渡资金;我支行不存在在职职工近亲属参与非法集资;我支行不存在在职职工隐瞒身份在涉嫌非法集资的机构任职;我支行不存在在职职工充当“掮客”,引诱、劝导他人参与非法集资或非正常渠道融资等行为。
根据总行要求,我支行成立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和排查工作小组。我支行行长蔡茂同志担任小组组长负责宣传教育的具体实施和推进工作,其他人员为小组成员配合组长工作。
在小组组长的带领下,我支行对在职职工进行了非法集资排查,此次非法集资排查我支行共排查内部员工20人,组织员工谈心20人,对员工账户流水进行了排查,对部分可疑资金进行了进一步排查,经排查,无非法集资现象。
违规经营投资篇三
(一)对我支行网点的排查。
经排查,我支行不存在打着“金融创新”旗号,以“消费返利”“资金互助”“虚拟资产”等名义,没有可持续盈利模式的非法集资行为;我支行不存在以单位或集体名义代客户投资理财;我支行不存在以单位或集体名义为参与非法集资的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我支行不存在以单位或集体名义为民间借贷机构或组织提供资金或贷款;我支行不存在为非法集资组织开立银行账户;我支行不存在以单位或集体名义为明知是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的单位或个人提供转账结算或电子银行服务等行为。
(二)对我支行在职员工的排查。
经排查,我支行不存在利用职工将“易贷卡”或信用卡交与无亲缘关系的人使用,从中收取高额利息、佣金或其他费用;我支行不存在在职员工出借个人或近亲属银行账户替参与非法集资行为人过渡资金;我支行不存在在职职工近亲属参与非法集资;我支行不存在在职职工隐瞒身份在涉嫌非法集资的机构任职;我支行不存在在职职工充当“掮客”,引诱、劝导他人参与非法集资或非正常渠道融资等行为。
根据总行要求,我支行成立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和排查工作小组。我支行行长蔡茂同志担任小组组长负责宣传教育的具体实施和推进工作,其他人员为小组成员配合组长工作。
在小组组长的带领下,我支行对在职职工进行了非法集资排查,此次非法集资排查我支行共排查内部员工20人,组织员工谈心20人,对员工账户流水进行了排查,对部分可疑资金进行了进一步排查,经排查,无非法集资现象。
违规经营投资篇四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中央企业要高度重视违规责任追究工作,认真落实有关国企改革文件要求,切实加强党对责任追究工作的领导,企业党委(党组)要履行主体责任,加强对年度工作计划、重点任务等重要事项的研究和指导,审议重大问题线索核查结论、违规责任追究意见等,把党的政治优势、组织优势作为提升监督权威性、有效性的重要保证。要进一步强化董事会作用,推动完善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以相关专门委员会为抓手,部署和推动责任追究重点工作,不断提高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能力和水平。
(二)明确责任分工。各中央企业要主动作为,结合实际细化本通知重点任务,制定分工方案,提出可操作、可检验、可衡量的成果形式,明确时间节点、落实路径和责任主体。责任追究职能部门要承担工作主责,牵头做好重点任务的落地落细,加强与外部监督检查机构的沟通协调、与集团相关职能部门的协同配合、对所属企业责任追究工作的督促指导,推动解决“三不”问题。责任追究工作人员要以本领高强为目标,忠于职守,锤炼敢于较真碰硬的精气神,持续学习,不断提升责任追究工作能力水平,既要敢追责,又要善追责,为全面履职尽责奠定坚实基础。
(三)强化总结报告。各中央企业要做好重点任务落实情况的报告,除已明确报告形式及报告时限的单项任务外,其他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均纳入年度责任追究工作定期报告。要注重总结提炼责任追究工作的经验做法,形成的工作成效和创新成果及时报送_,遇到的问题及相关工作意见建议请沟通反映。
(四)深入指导交流。_将强化中央企业责任追究工作的指导督促,通过培训会议、座谈交流等形式对重点工作的落实情况开展调研检查,并就有关问题适时予以通报;按行业组建中央企业责任追究工作交流组,利用《国资工作交流》等信息载体推广先进典型经验,形成常态化的沟通交流平台。各中央企业要创新对所属企业责任追究工作的督促指导方式,抽查评估所属企业责任追究工作情况,重点关注违规问题线索“零报告、零查处、零追责”企业,以及已查处问题线索的办理质量,提高责任追究工作整体水平。
_办公厅
2022年3月3日
违规经营投资篇五
(一)做实违规问题线索初核工作。各中央企业要深化企业内部监督信息共享和协调联动,切实用好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做实做细违规问题线索初步核实工作,做到应核实尽核实、应立项尽立项、应追责尽追责。企业在接受出资人监督和纪检、巡视、审计等监督,以及开展内部监督工作中,要全面分析研判发现的违规问题线索,对其中造成资产损失风险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进一步开展初步核实,按照规定提出分类处置建议和核查追责计划。各中央企业在收到_财务决算审核、内控体系有效性抽查评价等有关专项监督检查,以及_经济责任审计、财务收支审计的整改通知或审计报告20个工作日内,要向_提交相关违规问题线索初步核实专项工作报告,反映初步核实工作开展情况,提出深入核查项目以及后续责任追究工作计划。
(二)严肃查处重大违规问题线索。各中央企业要着力办好_、_关注和_移交的违规问题线索,集中查办中央企业有关综合治理专项行动工作中发现的违规问题,加大对境外违规经营投资问题线索的查处力度,坚决防止“破窗效应”。中央企业集团公司要采取直接核查、联合核查、挂牌督办等方式,强化对所属企业违规责任追究工作的督促指导,重点查处明知故犯、屡查屡犯和长期违规等典型问题线索。各中央企业集团公司每年从直接核查或联合核查违规问题线索中选择典型案例向_报送。
(三)深化管理提升建议书推广运用。各中央企业要把查办违规问题、完善内部控制、强化规范管理贯通起来,在以前年度探索经验基础上,不断深化管理提升建议书推广工作,更好发挥责任追究工作“防未病”作用。管理提升建议书要重点反映企业存在的突出违规问题,深入挖掘违规问题背后的制度缺失和管理漏洞,针对性提出强化管理和制度建设的意见建议(参考格式见附件)。2022年,各中央企业将当年办结的一半以上核查项目形成管理提升建议书。
(四)健全完善责任追究工作机制。各中央企业要对标“稳、准、快”的核查追责工作要求,全面总结实践经验,健全责任追究相关工作机制。要创新违规问题线索核查方式,明确集团公司提级查办所属三级及以下子企业违规问题线索的情形,细化与所属企业开展联合核查的适用条件,有效发挥“以上查下”的监督权威。要研究建立责任追究简易程序,对违规情形单一、违规事实清楚,以及对违纪责任人追加违规处理等情形的问题线索,在确保责任追究质量前提下,优化核查追责程序,提升工作效率。对离职退休人员违规责任追究,损失认定、责任认定工作规范,以及境外、参股、金融类子企业责任追究工作等开展专题研究,做好相关制度机制储备。
(五)有效应用监督追责信息系统。各中央企业要持续加强监督追责信息系统建设,按照国资监管数字化智能化提升的目标要求,于6月底前全面建成监督追责信息系统,并与_系统完成对接。要促进信息化与监督追责业务有机融合,不断延伸穿透,丰富完善数据采集和统计分析的广度和深度,努力实现监督追责业务信息化监管全覆盖。要进一步推动业务数据在集团公司和所属企业间交互共享,实现业务数据的实时在线采集和定期汇总分析,不断强化业务数据集成,逐步提高监督追责数字化水平。
(六)强化违规责任追究报告工作。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定期报告是全面反映责任追究工作开展情况和取得成效的重要载体,各中央企业要按照时限要求,高质量报送定期报告。为进一步提高报告工作时效,_将探索依托监督追责信息系统实时收集中央企业责任追究工作情况,了解掌握企业责任追究相关违规问题线索受理、立项、核查等动态进展,精准督导和定向指导企业责任追究工作。各中央企业要根据后续工作要求,组织做好本企业责任追究报告工作,及时、准确反映企业违规责任追究工作情况。
(七)持续加强责任追究队伍建设。各中央企业要切实拿出有力措施,采取多种方式,配备与企业规模体量、所处行业特点、集团管控需要、问题发生频次等相适应的责任追究工作力量。集团公司和重要子企业应当明确责任追究工作机构和专门岗位,配齐配强专职工作人员,并持续加大培训力度。要研究组建可由集团公司统一调配的企业责任追究工作专业人才库,选择财务、投资、金融、内控、法律、合规等专业人员入库并参与违规问题核查,作为责任追究队伍的有效补充。要保证必要的经费投入,聘用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参与核查工作,充实核查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