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使用范围很广,按照上级部署或工作计划,每完成一项任务,一般都要向上级写报告,反映工作中的基本情况、工作中取得的经验教训、存在的问题以及今后工作设想等,以取得上级领导部门的指导。那么报告应该怎么制定才合适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报告范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甘肃省工作报告 甘肃省河道管理条例篇一
为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江河的综合效益,对江河、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和滞洪区的管理,各地出台了河道管理条例,下面是本站小编给大家介绍的甘肃省河道管理条例,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20xx年9月26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保护河道生态环境,发挥河道综合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河道的保护、治理、利用和管理等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河道包括江河、湖泊、水库库区、人工水道、行洪区。
第三条 河道的保护、治理和利用,应当服从防洪总体安排,遵循全面规划、严格保护、综合治理、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河道保护和治理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河道保护、治理和管理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河道管理实行按流域统一管理和区域分级管理相结合的体制。
流域管理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河道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河道管理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河道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河道管理的宣传教育,普及河道保护的相关知识,引导公众自觉遵守河道管理的相关规定。
村(居)民委员会可以制定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引导村(居)民自觉维护河道整洁。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河道整治、河道采砂、水域岸线保护等规划,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流域管理机构管理的河道,由流域管理机构负责编制,征求当地人民政府意见后,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实施。
编制航运、水力发电、渔业养殖等相关规划时,应当征求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意见。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河道管理档案,加强河道管理信息化建设。
第九条 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行洪区及两岸堤防、堤防背水面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
根据堤防的重要程度、堤基土质条件等,可以在河道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划定堤防安全保护区。
河道的管理范围和堤防安全保护区,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本省水利工程土地划界的有关标准划定,向社会公告并设立标志。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由流域管理机构会同当地国土、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划定方案。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河道管理和防洪的需要,组织河道清淤、疏浚,保持河道畅通。
第十一条 不得填堵、占用或者拆毁江河的故道、旧堤、原有工程设施等;确需填堵、占用或者拆毁的,应当科学论证,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城乡建设不得降低河道水系功能,不得将天然河道改为暗河(渠),不得擅自填堵、缩减原有河道沟叉、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堤岸;确需填堵、缩减或者废除的,应当科学论证,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城乡建设不得占用河道滩地,不得将河道滩地作为基本农田或者占补平衡用地。对于长期居住在河道滩地的群众,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外迁。
第十三条 河道管理范围内拦水、蓄水工程,应当按照调度方案运行,保证河道合理生态流量,保护河道生态环境。
第十四条 航道整治应当符合防洪安全和供水安全要求,并将航道整治方案或者疏浚计划送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求意见。
第十五条 在界河河道内修建取水、引水、排水、阻水、蓄水、排渣工程及河道整治工程,应当经毗邻各方协商一致,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 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河道资源利用应当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河道水产养殖的管理,合理确定水产养殖规模和布局,减少水产养殖污染。河道水产养殖不得妨碍行洪安全和水利工程运行安全。
第十八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其他跨河、穿河、跨堤、穿堤、临河、拦河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建设方案报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对需要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跨越河道空间或者穿越堤防、滩地、河床的建设项目,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项目位置和界限进行审查,项目施工应当按照审查批准的位置和界限进行。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河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位置、界限及相关措施落实的现场监督管理,并组织专项验收,专项验收合格后,建设项目方可投入运行。
第十九条 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水利工程设施的,应当采取功能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补偿。
第二十条 下列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四)跨市(州)的同一线性工程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
(五)大型水库及下游有城市的中型水库管理范围内的大中型建设项目。
石羊河、疏勒河、讨赖河干流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查。
前两款规定外的其他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由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第二十一条 河道采砂规划应当与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河道整治及航道整治等相关规划衔接。河道采砂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进行,并保证防洪、通航、渔业生产安全。
河道采砂规划中划定的禁采区、禁采期应当向社会公告。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禁采期、禁采区进行河道采砂活动。
在可采区、可采期内因度汛、供水、航运安全调度及应对河道管理紧急情况不宜采砂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可以临时采取禁采措施。
第二十二条 河道采砂许可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统一发放。
河道采砂应当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开采地点、期限、范围、深度、作业方式进行。
第二十三条 从事河道采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河道采砂许可证。
河道采砂涉及其他部门的,由其他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河道采砂许可证。
在界河河道内未经毗邻各方达成协议,不得单方面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 河道采砂应当随时转运或者清除砂石料、弃料堆体,随时复平采砂坑道,运输砂石的车辆按指定进出场路线行驶。汛期不得在河床堆放砂石料。河道采砂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平整河道。
在通航航道进行河道采砂活动应当服从航道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通航安全要求。
第二十五条 从事河道采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河道采砂管理费。河道采砂管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物价、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拦水、蓄水工程未按照调度方案运行保证河道合理生态流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将天然河道改为暗河(渠)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原状的,依照法律程序强制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在边界河道修建取水、引水、排水、阻水、蓄水、排渣工程及河道整治工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其他跨河、穿河、跨堤、穿堤、临河、拦河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其工程建设方案未经审查同意或者建设项目未按照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进行施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在河道采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规定的要求采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河道采砂结束后未及时清理、平整河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及河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根据管理权限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20xx年12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工作报告 甘肃省河道管理条例篇二
近日,省区市和部分部门单位“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工作座谈会召开,强调要进一步深入学习贯彻重要指示精神,以先进典型为标杆、以反面典型为镜鉴,认真查找解决不严不实突出问题,把“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引向深入。本网梳理近期中央领导同志对“三严三实”活动的新要求、新指示,提炼出八个主要方面,帮助广大网友更准确更深刻地学习领会中央精神。
要坚持以身作则,在修身养德、正风肃纪上下功夫。各级带兵人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带头践行“三严三实”要求,带头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带头反对腐败,树起好形象,立起好样子。作风建设永远在路上。对“四风”问题及其各种变异表现,必须保持高度警惕,继续保持高压态势,寸步不让,一抓到底。
——八一建军节前夕视察第16集团军时的重要讲话
做班子的带头人,带头讲党性、重品行、做表率,带头搞好“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带头抓班子带队伍,带头依法办事,带头廉洁自律,带头接受党和人民监督,带头清清白白做人、干干净净做事、堂堂正正做官,真正做到率先垂范、以上率下。
——6月30日,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会见全国优秀书记时的重要讲话
要结合“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抓好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看大局、明大势,深刻认识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意义,自觉站在改革全局的高度,正确看待局部利益关系调整,坚定改革决心和信心,形成推动改革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
——7月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四次会议上的重要讲话
要做好融入日常教育这篇文章,探索加强经常性教育的措施办法,边实践边总结,把好做法好经验固化下来。要贯彻从严从实的精神,认真落实领导责任,高标准严要求,重实际求实效,坚决防止形式主义、防止走过场。
——6月6日至8日,刘云山在福建调研时的讲话
开展“三严三实”专题教育,要深入学习贯彻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把学习教育贯穿始终,坚持从严从实、突出问题导向,坚持从自己做起、从点点滴滴做起,坚定理想信念,补好精神之钙,持续改进作风,勇挑重担、锐意改革、真抓实干,为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作出积极贡献。
——7月16日至18日,赵乐际在江苏调研时的讲话
要把学习贯彻在浙江和贵州考察、会见全国优秀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四次会议时,对开展“三严三实”专题教育、践行“三严三实”要求作出的重要指示精神作为专题学习研讨的重要内容。通过学习,使领导干部深刻领会关于领导干部要可信、做人干事都让组织放心的要求,努力成为党和人民信赖的好干部。
必须加快转变作风,更加注重按“三严三实”要求做好经济工作,精准分析和深入判断经济发展趋向、基本特征和各方面影响,提高政策质量和可操作性,扎扎实实把事情办好。
——7月30日,在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上的重要讲话
抓党建、改作风是为了增强发展动力和优势,要推动党员干部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弘扬改革创新精神,树立攻坚克难勇气,切实做好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
——6月6日至8日,刘云山在福建调研时的讲话
“三严三实”专题教育要突出问题导向,贯彻从严要求,既巩固和扩大从严治党成果,又有效解决党的建设面临的新问题。
——5月25日至27日,在浙江考察调研时的讲话
评价专题教育成效,关键看不严不实问题查出了多少、解决了没有。要强化问题导向,把自己摆进去,聚焦对党忠诚、个人干净、敢于担当,把问题查清楚、摆具体,不能大而化之。要坚持边学边查边改,继续向“四风”问题开刀,向不严不实问题叫板,尤其对群众反映强烈、影响面大的问题,要抓好专项整治。
要把握主题、聚焦问题,既巩固扩大从严治党的成果,又有效解决党的建设面临的新问题,解决领导干部能力不足、担当精神缺乏、不作为慢作为等问题,延展深化思想政治建设和作风建设。
——6月6日至8日,刘云山在福建调研时的讲话
推进“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关键是贯彻从严要求,紧扣主题、对准问题,在深入深化、务求实效上下功夫,不以一般性学习代替专题教育,不以解决一般性问题代替解决不严不实问题。要切实抓好专题学习研讨,重点学习系列重要讲话,学习党章和党纪党规,把学习与思考、学习与研讨结合起来,学而思、学而悟、学而改。要在解决突出问题上取得突破,让实践来检验、让基层来评判、让群众来打分,确保专题教育不虚不空。
——7月9日至11日,刘云山在宁夏调研时的讲话
整改思路要立足于推进改革,整改措施要有助于推进改革,整改成效要体现在推进改革,围绕解决与深化改革不相适应的思想观念、体制机制障碍等问题,引导领导干部看大局、明大势,坚定改革决心和信心,抓实问题、开实药方、提实举措,着力破解深层次体制机制问题,不断释放发展活力,让广大群众有更多获得感。
典型是最直接、最直观的教材,注重运用正反典型开展教育是加强党员干部教育的重要经验,也是党的'以来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和作风建设的鲜明特点。深化“三严三实”专题教育,要发挥好先进典型的引领作用和反面典型的警示作用,做到见贤思齐、见不贤而自省。从理想信念、纪律规矩、党性原则等方面剖析根源、汲取教训、引以为戒。要紧密联系自身实际,举一反三、检身正己,受警醒、明底线、知敬畏,真正在思想上、政治上、作风上严起来实起来。
学习践行“三严三实”,要以谷文昌为标杆、为镜子,把握先进典型的精神本质,照出差距和不足,正视和解决自身问题,努力做“四有”干部。先进典型是有形的正能量、鲜活的价值观,人人可学可为,要大力弘扬谷文昌精神,激励人们见贤思齐、向上向善。
——6月6日至8日,刘云山在福建调研时的讲话
在“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学习研讨中,以周永康、薄熙来、徐才厚、令计划、苏荣等严重违纪违法案件为反面教材,聚焦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深刻总结反思,汲取教训、引以为戒,真正在思想上、工作上、作风上严起来、实起来。
各级党委要把专题教育作为履行党建主体责任的重要方面,对专题教育组织不力、走了过场的要严肃追责;党委书记要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强化指导、严格把关;班子成员要认真履行“一岗双责”,切实抓好分管领域的专题教育。
开展“三严三实”专题教育,要强化责任落实,深化学习研讨,着力解决不严不实问题,防偏防空防虚,促使各级领导干部都严起来、实起来,攻坚克难、锐意进取,推进改革发展稳定各项事业。“三严三实”关键在实践,领导干部要自觉把人做好、把事做好,保持严和实的好作风、形成严和实的新气象。
——6月29日,赵乐际在中央组织部专题会议上的讲话
党委(党组)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对“关键动作”一个一个专题研究,在重要节点专门听取情况汇报。党委(党组)书记要切实履行第一责任,率先垂范、严格把关。组织部门要切实履行牵头责任,具体设计每个动作,督促落实每项要求,盯住盯紧薄弱环节,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齐抓共管合力,推动中央部署不折不扣落到位、见成效。
“三严三实”专题教育的对象是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每个对象都要把自己摆进去,紧扣思想、作风、工作实际,认真学习研讨、参加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查找和解决问题,真正把人做好,忠诚可信、干净廉洁、让组织放心;把事做好,立足本职、干事创业、奋发有为;把严和实作为终生追求,坚持不懈地自觉实践,像老一辈革命家和先进典型那样,忠诚一辈子、奉献一辈子,让党放心、让人民群众满意。
——7月16日至18日,赵乐际在江苏调研时的讲话
领导干部要把自己摆进去,把部门职能、岗位职责摆进去,把思想、工作和作风实际摆进去,剖析问题根源、落实改进措施,使推动改革的能力强起来,勇于担当的精神树起来,主动作为的行动实起来。
5月15日讯(记者朱婕 通讯员史永强)省检-察-院今天举行“三严三实”专题教育第一次党课辅导大会。省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路志强向省院机关和兰铁、林区、矿区检察分院全体干警作专题党课辅导报告,并就开展“三严三实”专题教育进行部署。
路志强在辅导中对“三严三实”的深刻内涵进行了详细讲解,他强调,要深刻认识开展专题教育的重大意义,针对“不严不实”突出问题,要进一步强化措施,自省自律,有效整改。要坚定理想信念,强化目标责任,充分释放制度实效,提高狠抓落实的能力。要强化实干精神,强化廉洁自律,激励干部干事创业、担当履职。要把握好主题、特点、信号,抓好理论武装,突出问题导向,坚持以上率下,将专题教育与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整改落实、日常性教育统筹兼顾起来,促进专题教育和常态教育互融共进,推动专题教育与完成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工作任务有机结合,以优良作风开创全省检察工作新局面。
5月22日上午,省纪检监察机关“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党课辅导报告视频会召开,这标志着全省纪检监察机关“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启动。
、省纪委书记张晓兰作专题教育党课辅导报告,并要求各地纪检监察机关强化组织领导、紧扣教育重点、注重统筹兼顾,把专题教育抓紧、抓严、抓实、抓好,确保专题教育有力有序有效开展。
第三巡视组组长白明,正厅级巡视专员俄振江和巡视组全体成员,、市纪委书记王洁岚及市纪委、监察局全体干部职工在酒泉分会场听取报告。
甘肃省政协机关召开有关工作会 推进“三严三实”专题教育#e#据甘肃日报报道(记者 朱婕)省政协机关党组今天召开落实党建主体责任暨“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工作会议,传达贯彻省直部门党组(党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座谈会精神,通报机关落实党建主体责任和开展“三严三实”专题教育进展情况,并对下一步工作进行安排部署。
省政协机关党组书记、秘书长石晶出席会议并讲话。
会议强调,要深化思想认识,不断增强政治自觉,认真履行好党建主体责任,严格按照“三严三实”专题教育的要求,认真完成好各项规定动作和党组的各项要求,切实把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融入到政协工作的方方面面。要唤醒党章意识,严格遵守党章党纪,把学习贯彻党章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和工作落实年等活动有机结合起来,进一步强化党性修养和党性观念。要认真贯彻中央、和省政协党组的部署要求,强化责任意识,全力做好各项工作,杜绝工作上的虎头蛇尾,确保和省政协党组的各项决策落到实处。
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梁明远近日以“法院干警如何紧扣中心工作,模范践行‘三严三实’专题教育”为主题,为全院干警作了专题辅导。
梁明远要求,全省法院要深刻领会“三严三实”的丰富内涵,在提高认识上下功夫,真正使自己的作风严起来、实起来,做忠诚、畏权、律己、担当的“四型”干部;要深刻认识开展“三严三实”专题教育的重大意义,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性把“三严三实”贯彻到司法体制改革全程,坚定不移地推进人民法院改革;要深刻践行“三严三实”专题教育要求,强化日常学习、党性观念、道德修养、廉洁教育,树立真抓实干、勤于修德、勇于担当的良好司法形象;要深刻把握“三严三实”重要内容,把握关键环节、做好规定动作,确保“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取得实效;要深刻查摆法院系统“不严不实”问题,坚持问题导向、坚持以上率下,以“三严三实”专题教育的实际成效,检验审判执行工作、队伍建设和司法体制改革成果。
甘肃省工作报告 甘肃省河道管理条例篇三
你们好。
张掖大佛寺源于汉晋,创于西夏,兴于元明,是古丝绸之路上的一座千年名刹。东晋时期,涅盘宗师昙无谶到河西走廊一带弘法,涅盘教义在张掖广为传播。
西夏时期,国师嵬咩在“迦叶如来寺”故址掘得古涅盘佛像,并在原址重修寺院,建大雄宝殿,塑涅盘佛像,形成大佛寺雏形。宋元之际,宋恭宗赵显降元后曾避祸大佛寺,元始祖忽必烈和元顺帝妥懽贴睦尔据传都出生在大佛寺,忽必烈的生母别吉太后死后曾奉安大佛寺。
明洪武、宣德、成化和万历时期对大佛寺进行了大规模的扩建和维修。当时的大佛寺主要建筑有前山门、牌楼、钟楼、东阳楼、西阳楼、金刚天王殿、卧佛殿、大乘殿、轮藏殿、弥陀千佛塔、后山门、内外圆殿、北庑、南庑及原迦叶如来寺遗存的建筑,仅东西中轴线上就有9座建筑,真正体现了“_之尊”的'皇家气魄。明正统年间,英宗朱祁镇将《大明三藏圣教北藏》(共收经1621部,6361卷)颁赐大佛寺。时任钦差镇守甘肃等处总兵、御马监兼尚宝监太监、鲁安公王贵以名贵绀青纸和金银粉书写600卷《大般若波罗蜜多经》一并入藏大佛寺。至此,大佛寺以大殿、大佛、大藏经名闻天下。
清康熙、雍正年间,张掖大佛寺虽屡有维修,但寺院已辉煌不再,开始走向衰败。著名诗僧卜舟于康熙末年重游大佛寺时感慨之余,写下了“那堪牲牧厂,驼马践苔斑”的诗句。
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改革开放和西部大开放的实施,张掖大佛寺迎来了新的发展机遇期。为切实加强大佛寺保护,从1985年开始,原张掖市在大佛寺原址先后修复牌坊一座、钟鼓楼两座、山门一座、金塔殿一座、南北配殿各一座、大成殿一座、藏经殿一座,并修复了因地震损坏的土塔塔顶,使张掖大佛寺这座历经千年的西夏国寺,得以重现历史原貌。1986年,张掖市被国务院公布为历史文化名城,1996年和20_年,张掖大佛寺先后被国务院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aaaa级旅游景区。
甘肃省工作报告 甘肃省河道管理条例篇四
榆林窟,俗称万佛峡,位于安西县城西南75公里的榆林河(亦名踏实河)畔,现存唐、五代、宋、西夏、元等朝代洞窟42个,分布在榆林河东、西两岸的悬崖峭壁上,东崖31个、西崖11个、壁画4200平方米,彩塑259身。由于自然和人为的原因,榆林窟的彩塑原作已所剩无几,现存彩塑多为后代重修或重塑。
作为莫高窟的姊妹窟——榆林窟,其内容、艺术风格以及彩塑、壁画的制作等方面,都与莫高窟有着密切的联系或相同之处,但在许多方面又存在着明显的差异,并具有自己独特的艺术风格。现存最早的洞窟,建于初唐的17、28、39窟,虽然都是中心柱窟,但与莫高窟北魏时期盛行的中心塔柱窟有着明显的不同。
唐前期第6窟23米高的大佛窟的型制与莫高窟的大佛窟也不尽相同,显示了榆林窟初创时期的个性特征。唐中期的第25窟是一个显密结合的大乘净土窟、壁画保存得非常完好,技艺精湛、艺术手法达到了炉火纯青的地步,莫高窟此时期洞窟中尚无可以与之相比的作品。榆林窟西夏、元时期的洞窟尤为精彩。
西夏第3窟的千手千眼观音手中所持物件多达140件,其中有冶铁、酿酒、铲、锯、双尾船等,还首次出现了拉弦乐器的鼻祖胡琴。文殊、普贤经变中的山水画一改以往背境装饰的陪衬作用而具有了明显的独立性、画面所气势磅礴、意境深远,是十分罕见的古代山水壁画精品。西夏第2窟的水月观音线描精致、设色富丽、意境高雅,令人赏心悦目、遐思神往。
元代第4窟藏密曼荼罗和多种度母、观音、文殊、普贤均以外来技法绘制、造型严谨,准确,色彩对比强烈、气氛神秘。特别是榆林窟和所属的东千佛明显绘制的6幅玄奘取经图,十分珍贵。除此之外,榆林窟西夏、元时期的供养人画像和装饰图案也有十分明显的民族特征。装饰图案除流行的花草、鸟兽、几何型外,还有以"天""王"等字变化成的图案,极富创意。
总之,榆林窟具有自身独特的艺术体系。特别是五代以后,莫高窟艺术呈显出明显的衰落趋势,而榆林窟无论从内容、绘画风格,还是艺术水准方面,都显示出其时代特征和独到的艺术魅力,从而更加充实了这座宝库的。
1961年,榆林窟被国务院列为第一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划归敦煌文物研究所管辖。
甘肃省工作报告 甘肃省河道管理条例篇五
我国消防工作经历了漫长的发展过程,但是,公众的消防安全意识依然有待进一步提高。下文是甘肃省消防条例,欢迎阅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体系。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根据消防工作的发展需要增加投入,保障预防火灾、灭火和抢险救援的实际需要。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予以协助;军事单位对外提供服务的宾馆、饭店、商场、医院、学校等人员密集场所及住宅的消防工作,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予以监督管理。
矿井地下部分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
铁路、民航、水上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负责并接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监督。
法律、行政法规对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每年11月9日为本省消防安全宣传日。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普及消防知识,增强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和消防法制观念。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危害消防安全的行为,都有检举、控告和制止的权利。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火灾预防和扑救、消防宣传教育、消防科研等工作中做出显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参加火灾扑救、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在消防训练中受伤、致残、牺牲的人员,按照规定给予生活保障、医疗、抚恤待遇;符合烈士条件的,按照国务院《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消防职责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责任制和考评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分析消防安全形势,协调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履行消防职责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驻地单位开展群众性消防活动。
第十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消防技术标准;
(二)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组织、指导消防安全培训;
(三)参与编制城乡消防规划,督促有关部门落实;
(四)对建设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
(五)对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六)确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实施监督抽查;
(八)指导专职、志愿等多种形式消防队的组织建设和业务训练;
(十)负责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
(十一)其他法定职责。
第十一条公安派出所对上级公安机关确定的单位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督促辖区内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编制、调整城乡规划时,应当同时规划消防安全布局和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
城乡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消防站建设用地。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已纳入城乡规划的消防站建设用地出租、买卖或者挪作他用。
消防供水的规划建设,应当充分利用江河湖泊等天然水源,并设置符合要求的消防车道和取水设施。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发展改革、城乡规划、财政、通信、消防等部门,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建设和维护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车通道、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
第十四条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消防产品生产、销售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教育、人力资源、司法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培训、普法内容。
新闻出版、文化、广播电影电视等部门应当履行消防宣传职责,普及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常识,发布消防公益广告。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团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发展消防志愿者。
第十六条环保、气象、地震、测绘、通信、供水、供电、供油、供气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无偿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可能影响消防安全、灭火和抢险救援工作的信息资料。
第十七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四)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组织扑救初起火灾,保护火灾现场,协助调查火灾原因;
(六)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七)对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安全负全面责任。
第十八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开展下列消防工作:
(一)宣传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普及消防常识;
(二)制定消防安全公约,督促居民、村民遵守;
(五)督促辖区单位制定落实消防安全制度。
第十九条公民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懂得必要的用火、用电、用油、用气和燃放烟花爆竹等消防安全常识,不乱堆、乱放可燃物,不堵塞公共通道,掌握防火、灭火和逃生方法,增强自防自救能力。
住宅装修应当符合防火要求。
第三章火灾预防
第二十条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设计单位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对消防工程施工质量负责,工程监理单位对消防工程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建设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不得要求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和人员降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产品来源证明和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型式认可证书或者强制检验报告等资料。
(三)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六)建筑总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一)设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所列的大型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四)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五)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第二十三条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文件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负责审批该工程施工许可的部门不得批准施工许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
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需要变更的,应当报经原审核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核准;未经核准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
第二十四条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特殊建设工程之外的其他建设工程,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单位应当自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进行抽查,不合格的责令停工整改。
(二)其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须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第二十六条建设工程需改建、扩建、内部装修以及变更用途的,应当按原程序报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竣工验收或者备案。
第二十七条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资质的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机构对自动消防设施进行技术检测。自动消防设施投入使用后,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技术检测。
检测机构应当如实出具检测报告并对检测报告负责。建设单位应当将检测报告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第二十八条建设工程的建设、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自职责,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严格火源、电源和易燃、可燃物品管理。
施工现场应当根据灭火需要设置临时消防给水设施,配备相应种类、数量的消防器材,保证消防通道畅通;需要采取保温、养护措施的,其保温、养护材料应为不燃或者难燃材料。
第二十九条古建筑、纪念建筑、博物馆、图书馆、文物收藏单位、宗教活动场所等建筑物内,禁止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设置公共娱乐场所。
禁止在民用建筑内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禁止在地下建筑内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第三十条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每年按产品项目抽取一定比例的消防产品,送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质量检验。
抽查检验不得收取费用。
(一)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三)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文件;
(四)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六)其他依法应当申报的材料。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对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检查合格后,该场所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十二条市政供水主管部门应当对市政消火栓定期进行检查、维护,保证灭火使用。
除灭火、救援、测试和消防演练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消防水源。
第三十三条电器产品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有关管理规定。
易产生静电且能引发火灾或者爆炸的场所及设施,应当采取防止产生静电或者导除静电的措施。
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场所、储存可燃物资仓库的电气设备,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测。
第三十四条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管路的敷设和管护,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改造、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擅自抽取管道燃气。禁止在卧室或者房屋过道安装燃气管道和使用燃气。
使用钢瓶燃气的用户,不得使用不合格、报废、超期未检的钢瓶,不得采用任何手段加热、摔砸、倒卧钢瓶,不得自行倒灌、排残和拆修瓶阀等附件,不得自行改换检验标记或者瓶体漆色。
第三十五条生产、储存或者销售易燃、可燃物品的场所,应当按火灾危险性划定禁火区域,设置明显标志。
禁火区域确需明火作业的,应当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并配备灭火器材,设专人监护,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第三十六条研制的易燃易爆新材料、新产品或者有火灾危险性的新设备、新工艺,在交付生产、使用或者技术转让时,研制单位和个人应当提出预防火灾的措施及灭火方法。生产、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落实火灾预防措施,确保消防安全。
第三十七条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
(一)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二)消防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维修人员;
(三)消防产品的检验维修人员和自动消防设施的操作人员;
(四)从事生产、储存、销售、运输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人员;
(五)电焊、气焊操作人员;
(六)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执业人员;
(七)从事建筑内部装修装饰的设计、施工技术人员。
自动消防设施的操作人员和电焊、气焊操作人员应当持有相应的上岗证书。
第三十八条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和易燃易爆场所,其管理单位应当利用远程监控等现代信息化技术、设备,建立科学的火灾预警机制,提高预防、抗御火灾和灭火救援快速反应能力。
消防控制室应当建立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确保及时发现并准确处置火灾和故障报警。
第三十九条从事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和维护、消防安全监测、电气检测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资格。
第四十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与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场地;
(三)具备相应的检验、检测设施、设备;
(四)具有相应数量的与服务项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十一条从事消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向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资质申请。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核实,对申请人具有的检验、检测场地和设施、设备进行核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核准。
(二)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的;
(四)违反消防技术标准在公众聚集场所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的;
(五)其他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
临时查封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逾期未消除火灾隐患的,不受查封期限限制。
第四十三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接到危害消防安全行为的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在十日内告知投诉人。
第四十四条鼓励、引导影剧院、歌舞厅、大型商场、宾馆、饭店等公众聚集场所和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物品的企业积极投保火灾公众责任险。
第四章 消防组织
第四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消防组织建设,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承担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消防站建设标准和车辆装备配备标准,建立公安消防队或者专职消防队。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或者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工作。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以外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可以依托治安联防、保安等组织建立兼职消防队或者志愿消防队,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鼓励、支持成年公民加入消防志愿者组织,开展消防志愿者活动。
第四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建立的专职消防队,其营房建设、车辆、器材、装备、队员工资福利等所需经费应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其他专职消防队所需经费由组建单位予以保障。
第四十八条专职消防队的建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
专职消防队的撤销应当向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专职消防队的执勤、灭火、训练,参照公安消防队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灭火救援
第四十九条任何人发现火灾,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发生火灾,必须立即组织扑救,临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居民住宅发生火灾,相邻居民应当协助扑救。
通信部门应当保障火警通信线路畅通。
第五十条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实行二十四小时执勤,接到火警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进行火灾扑救和抢险救援。
(一)气象、地质、地震等自然灾害;
(二)空难、爆炸、恐怖袭击事件;
(三)矿山、水上、环境污染、核与辐射等灾害事故;
(四)危险化学品泄漏、道路交通事故、建筑坍塌、安全生产事故、森林火灾、群众遇险以及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第五十二条公安消防队、政府组建的专职消防队扑救火灾、应急救援,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单位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扑救外单位火灾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由火灾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给予补偿。
第五十三条消防车(艇)赶赴火场途中,交通指挥人员应当保证其迅速通行,其他车辆(船舶)和人员必须避让;必要时消防车可以使用封闭或者限制通行的道路、空场;在紧急情况下,消防救援人员可以强行排除妨碍消防车(艇)通行或者影响灭火救援行动的障碍。
专、兼职消防队消防车在执行灭火、应急救援任务的往返途中免交过路费、过桥费、过隧道费。
第六章法律责任
(五)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场所、储存可燃物资仓库的电气设备,不按规定进行消防安全检测的。
(一)建筑面积超过一万平方米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建筑面积五千平方米以下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改建、扩建、内部装修以及变更用途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核、竣工验收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未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相应执业资质从事消防技术服务的;
(二)超出许可范围擅自从事消防技术服务的;
(三)不按照有关消防技术标准从事消防技术服务的。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管路的敷设、管护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特殊工种人员未依法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三)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改正的;
(六)违法实施处罚或者采取强制措施的;
(七)对危害消防安全的投诉,未及时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索要、接受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财物的;
(九)向被检查单位强行摊派各种费用的。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一条本条例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1999年1月21日省九届人大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0xx年6月4日省十届人大会第十次会议修正的《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同时废止。
火灾事故调查。《消防法》对火灾事故调查做出了明确规定,公安部还发布了《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对火灾事故调查的职责任务、工作程序和方法作出了明确规定。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认定火灾原因提供技术支持,成立了公安部消防局天津火灾物证鉴定中心和公安部消防局沈阳火灾物证鉴定中心。公安部成立了国家级火灾事故调查专家组,由多个学科的专家组成。其主要任务是受公安部指派或经公安部同意,协助、指导各地及有关部门的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对火灾原因提出鉴定意见;参与研究和制定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的发展规划、技术规范和标准;收集、研究国内外火灾事故调查信息;接受火灾事故调查技术咨询、培训等。
火灾统计。按照火灾分类标准,我国火灾分为特大火灾、重大火灾和一般火灾。具有下列标准之一的火灾为特大火灾:死亡10人以上(含本数,下同);重伤20人以上;死亡、重伤20人以上;受灾50户以上;直接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灾为重大火灾;死亡3人以上;重伤10人以上;死亡、重伤10人以上;受灾30户以上;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不具备有前两项情形的火灾为一般火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