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精选15篇)

时间:2025-01-03 作者:QJ墨客

保险合同是一种重要的经济合同,对于保险双方的利益保护具有重要意义。下列是小编整理的一些保险合同的样本,希望能给大家提供一些实际操作的参考。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精选15篇)篇一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投保范围。

第二条在依法成立的学校或者幼儿园注册,身体健康,能正常学习和生活的大、中、小学学生和幼儿,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须由其父母作为投保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残疾或烧伤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上所载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身故前已领有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的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为扣除已给付保险金后的余额。

(二)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一》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裸位金石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给付表一》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本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之残疾,如合并以前因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残疾,可领取《给付表一》所列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者,保险人按较严重的项目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以前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

(三)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二》)所列烧伤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对应的烧伤程度及卞列约定给付意外伤害烧伤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烧伤或残疾的,无论是否发生在身体同一部位,保险人仅按给付金额较高的一项给付保险金。

2.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且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时,险人给付其中较高一项的烧伤保险金,即:后次烧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应扣除前次已给付的保险金;前次烧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保险人不再给付后次的烧伤保险金。

3.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且发生在身体的不同部位时,保险人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但给付金额总数以保险金额为限。

责任免除。

第四条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烧伤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二)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三)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

(四)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

(五)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六)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者;

(七)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污染或辐射。

第五条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以致身故、残疾或烧伤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恐怖活动或其他类似的武装叛乱期间;

(二)被保险人从事非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期间;

(三)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

(五)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期间;

(六)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几,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的活动期间。

保险金额。

第六条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本保险合同最低保险金额为3000元,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保险期间。

第七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费。

第八条保险费按年度计算。投保人应在订立合同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投保人义务。

第九条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险人提出的询间,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且不退还保险费。对于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且足以影响保障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并在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仅按约定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第十条投保人应在订立合同时或按双方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第十一条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一投保人未通知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发送给投保人。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第十二条发生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日内通知保险人。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未通知或通知迟延致使保险人因此而增加的勘查、调查等费用,应由被保险人承担。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未通知或通知迟延致使必要的证据丧失或事故性质、原因无法认定时,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

第十三条索赔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于合理期限内提交作为索赔依据的证明和材料。被保险人未及时提供有关单证,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单证的真实性及其记载的内容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精选15篇)篇二

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一、凡持有效机票乘坐客运航班班机的旅客,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者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第三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1.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2.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3.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同一原因身体残疾的,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的规定,按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者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4.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在本公司指定或者认可的医院住院治疗所支出的、符合被保险人住所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本公司在保险金额的10%的限额内,按其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给付医疗保险金。

5.本公司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其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四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支出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

3.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5.战争、冲突、暴乱或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被保险人乘坐非本合同约定的航班班机遭受意外伤害;。

8.被保险人通过安全检查后又离开机场遭受意外伤害。

第五条保险期间。

一、本合同保险期间自被保险人持本合同约定航班班机的有效机票到达机场通过安全检查时始,至被保险人抵达目的港走出所乘航班班机的舱门时止。

二、被保险人改乘等效航班,本合同继续有效,保险期间自被保险人乘等效航班班机通过安全检查时始,至被保险人抵达目的港走出所乘等效航班班机的舱门时止。

第六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一、保险金额按份计算,每份保险金额为人民币400,000元。同一被保险人最高保险金额为人民币2,000,000元。

二、保险费由投保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一次交清,每份保险费为人民币20元。

第七条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一、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二、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

三、投保人指定或者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或者其监护人书面同意。

四、残疾保险金、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或者变更。

第八条保险事故的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第九条保险金的申请。

一、被保险人身故,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受益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3.公安部门或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故证明书;。

5.由承运人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

6.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7.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被保险人残疾,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被保险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3.由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医师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鉴定书;。

4.由承运人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

5.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三、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被保险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3.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和医疗费用原始收据;。

4.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四、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第一、第二或者第三款所列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五、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第一、第二或者第三款所列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以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六、如被保险人在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受益人应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三十日内退还本公司已支付的保险金。

七、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一、本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在本合同约定的航班班机起飞前申请要求解除本合同。但在本合同约定的航班班机起飞后,或被保险人因故未乘坐本合同约定的航班班机,在该航班起飞三十日以后,投保人不得要求解除本合同。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提出解除合同申请,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投保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3.被保险人未乘坐本合同约定的航班班机的有效证明(若被保险人因故未乘坐本合同约定的航班班机)。

三、解除合同时,本公司在扣除所交保险费10%的手续费后退还所交的保险费。

第十一条争议处理。

本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2.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保险单签发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释义。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等效航班:是指由于各种原因由航空公司为约定航班所有旅客调整的班机或被保险人经航空公司同意对约定航班改签并且起始港和目的港与原约定航班相同的班机。

战争:是指国家与国家、民族与民族、政治集团与政治集团之间为了一定的政治、经济目的而进行的斗争,以政府宣布为准。

冲突:是指国家或民族之间在一定范围内的对抗,以政府宣布为准。

暴乱:是指破坏社会秩序的骚动,以政府宣布为准。

甲方:

乙方:

时间: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精选15篇)篇三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投保范围。

第二条在依法成立的学校或者幼儿园注册,身体健康,能正常学习和生活的大、中、小学学生和幼儿,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须由其父母作为投保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残疾或烧伤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上所载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身故前已领有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的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为扣除已给付保险金后的余额。

(二)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一》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裸位金石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给付表一》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本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之残疾,如合并以前因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残疾,可领取《给付表一》所列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者,保险人按较严重的项目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以前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

(三)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二》)所列烧伤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对应的烧伤程度及卞列约定给付意外伤害烧伤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烧伤或残疾的,无论是否发生在身体同一部位,保险人仅按给付金额较高的一项给付保险金。

2.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且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时,险人给付其中较高一项的烧伤保险金,即:后次烧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应扣除前次已给付的保险金;前次烧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保险人不再给付后次的烧伤保险金。

3.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且发生在身体的不同部位时,保险人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但给付金额总数以保险金额为限。

责任免除。

第四条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烧伤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二)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三)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

(四)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

(五)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六)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者;。

(七)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污染或辐射。

第五条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以致身故、残疾或烧伤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恐怖活动或其他类似的武装叛乱期间;。

(二)被保险人从事非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期间;。

(三)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

(五)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期间;。

(六)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几,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的活动期间。

保险金额。

第六条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本保险合同最低保险金额为3000元,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保险期间。

第七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费。

第八条保险费按年度计算。投保人应在订立合同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投保人义务。

第九条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险人提出的询间,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且不退还保险费。对于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且足以影响保障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并在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仅按约定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第十条投保人应在订立合同时或按双方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第十一条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一投保人未通知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发送给投保人。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第十二条发生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日内通知保险人。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未通知或通知迟延致使保险人因此而增加的勘查、调查等费用,应由被保险人承担。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未通知或通知迟延致使必要的证据丧失或事故性质、原因无法认定时,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

第十三条索赔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于合理期限内提交作为索赔依据的证明和材料。被保险人未及时提供有关单证,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单证的真实性及其记载的内容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被保险人因意外身故,索赔申请人应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给保险人: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单;。

3.受益人的身份证明;。

5.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6.若申请人为代理人,应提供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7.保险人所需的其他与本项索赔相关的证明和资料。

(二)被保险人意外残疾或烧伤的,索赔申请人应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给保险人: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单;。

3.受益人身份证明;。

4.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残疾或烧伤鉴定诊断书;。

5.若申请人为代理人,应提供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6.保险人所需的其他与本项索赔相关的证明和资料。

(三)索赔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上述证明的,应提供法律认可的其他有关的证明资料。

第十四条保险人在收到索赔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和第十三条所列的相关证明和资料后,应及时做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在与索赔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向索赔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而给付保险金数额不能确定的,保险人应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支付,并在最终确定给付数额后作相应扣除。

第十五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在事故发生日起失踪,后经人民法院宜告死亡的,保险人应根据该判决所确定的死亡日期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索赔申请人应于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支付的身故保险金。

第十六条索赔申请人对保险人请求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受益人的指定及变更处理。

第十七条订立本保险合同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将享有相等的受益权。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形式申请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若发生法律上的纠纷,保险人不负任何责任。

被保险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指定或变更受益人须经其监护人同意。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本保险合同残疾或烧伤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保险人不受理其他指定或者变更。

争议处理。

第十八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解除合同。投保人解除本保险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1.解除合同通知书;。

2.保险单;。

3.保险费交付凭证;。

4.投保人身份证明。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的,自保险人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的当日24之时起,本保险合同的效力终止。保险人收到上述证明文件和资料之日起30日内退还被保险人未满期净保险费。

根据本保险合同,索赔申请人已领取过任何保险金的,投保人不得解除合同。

第二十条在保险期间内,经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约定,可以采用附加条款或批单的方式变更本保险合同的有关内容。这种附加条款或批单是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本保险合同条款与附加条款或批单不一致之处,以附加条款或批单为准,附加条款或批单未尽之处,以本保险合同条款为准。

第二十一条本保险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二十二条释义。

本保险合同具有特定含义的名词,其定义如下:

保险人:指与投保人签订本保险合同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各分支机构。

索赔申请人:指就本保险合同的身故保险金而言,是指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依法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其他自然人。就本保险合同残疾或烧伤保险金而言是指被保险人。

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计算基础。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意外伤害: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烧伤: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事故导致的机体软组织的烧伤,烧伤程度达到m度,ui度烧伤的标准为皮肤(表皮、皮下组织)全层的损伤,涉及肌肉、骨骼,软组织坏死、结痴、最后脱落。烧伤的程度及烧伤面积的计算均以保险人、被保险人双方约定的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为准。

肢:指人体的四肢,即左上肢、右上肢、左下肢和右下肢。

部位:指本保险合同所附《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约定的人体部位,即人体分为两个部位:头部、躯干及四肢部。

无有效驾驶执照:指驾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无驾驶证或驾驶车辆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下驾车。

艾滋病(aids)或艾滋病病毒(hiv):按世界卫生组织所订的定义为准。若在被保险人的血液样本中发现上述病毒的抗体,则认定被保险人已被艾滋病毒感染。

医疗事故:指医疗机构及其医疗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伤害的事故。

潜水: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活动。

攀岩运动:指以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武术比赛: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探险活动: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特技: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

未满期净保费(一年期保险单)计算公式:

未满期净保费一保险费x〔1一(保单已经过天数/365)]x(1一20%)。

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精选15篇)篇四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年满16周岁至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自然人,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均可作为投保人。单位投保时,其投保人数必须占在职人员的75%以上,且投保人数不低于8人。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残疾或烧伤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上所载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身故前已领有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的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为扣除已给付保险金后的余额。

(二)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表》(简称《给付表一》)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给付表一》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本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之残疾,如合并以前因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残疾,可领取《给付表一》所列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者,保险人按较严重的项目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以前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

(三)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二》)所列烧伤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对应的烧伤程度及下列约定给付意外伤害烧伤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烧伤或残疾的_,无论是否发生在身体同一部位,保险人仅按给付金额较高的一项给付保险金。

2.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且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时,保险人给付其中较高一项的烧伤保险金,即:后次烧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应扣除前次已给付的保险金;前次烧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保险人不再给付后次的烧伤保险金。

3.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且发生在身体的不同部位时,保险人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以保险金额为限。

第四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烧伤、残疾、身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二)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三)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

(四)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

(五)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六)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者;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精选15篇)篇五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投保范围

第二条年满3周岁至70周岁、身体健康的自然人,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须由其父母作为投保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效客票踏人乘坐的合法营运交通工具人口,在交通工具内因交通事故导致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自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上所载的相应交通工具所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交通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内因同一原因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一》)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相应交通工具所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

如治疗仍未结束,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交通事故导致《给付表一》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

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本次意外交通事故所致之残疾,如合并以前因意外交通事故所致的残疾,可领取《给付表一》所列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者,保险人按较严重的项目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以前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

(三)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乘坐同一类别交通工具所负的给付上述各项保险金的责任,以该类别交通工具所对应的保险金额为限。

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类交通工具的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乘坐该类别交通工具的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

第四条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残疾、身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二)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三)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

(四)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

(五)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六)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污染或辐射。

第五条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以致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恐怖活动或其他类似的武装叛乱期间;

(二)被保险人因从事非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期间;

(三)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五)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期间。

保险金额

第六条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保险金额按份计算,每份保险的累计保险金额为人民币110万元,其中各类交通工具所对应的保险金额如下:

(一)飞机:人民币50万元;

(二)火车(含地铁、轻轨):人民币30万元;

(三)汽车(含电车、有轨电车):人民币10万元;

(四)船舶:人民币20万元;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但同一被保险人最多只可投保4份本保险。

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保险费

第七条保险费为每份人民币88元,投保人应于投保时交清全部保险费。

保险期间

第八条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投保人义务

第九条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险人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且不退还保险费。

对于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精选15篇)篇六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章投保范围。

第二条在依法成立的学校或者幼儿园注册,身体健康,能正常学习和生活的大、中、小学学生和幼儿,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须由其父母作为投保人。

第三章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残疾或烧伤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上所载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身故前已领有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的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为扣除已给付保险金后的余额。

(二)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一》)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给付表一》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本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之残疾,如合并以前因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残疾,可领取《给付表一》所列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者,保险人按较严重的项目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以前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

(三)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二》)所列烧伤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对应的烧伤程度及下列约定给付意外伤害烧伤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烧伤或残疾的,无论是否发生在身体同一部位,保险人仅按给付金额较高的一项给付保险金。

2.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且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时,保险人给付其中较高一项的烧伤保险金,即:后次烧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应扣除前次已给付的保险金;前次烧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保险人不再给付后次的烧伤保险金。

3.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且发生在身体的不同部位时,保险人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但给付金额总数以保险金额为限。

第四章责任免除。

第四条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烧伤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二)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三)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

(四)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

(五)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六)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者;。

(七)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污染或辐射。

第五条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以致身故、残疾或烧伤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恐怖活动或其他类似的武装叛乱期间;。

(二)被保险人从事非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期间;。

(三)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

(五)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期间;。

(六)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的活动期间。

第五章保险金额。

第六条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本保险合同最低保险金额为3000元,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第六章保险期间。

第七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第七章保险费。

第八条保险费按年度计算。投保人应在订立合同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第八章投保人义务。

第九条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险人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且不退还保险费。对于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且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并在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仅按约定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第十条投保人应在订立合同时或按双方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第十一条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通知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发送给投保人。

第九章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第十二条发生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日内通知保险人。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未通知或通知迟延致使保险人因此而增加的勘查、调查等费用,应由被保险人承担。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未通知或通知迟延致使必要的证据丧失或事故性质、原因无法认定时,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

第十三条索赔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于合理期限内提交作为索赔依据的证明和材料。被保险人未及时提供有关单证,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单证的真实性及其记载的内容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被保险人因意外身故,索赔申请人应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给保险人: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单;。

3.受益人的身份证明;。

5.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6.若申请人为代理人,应提供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7.保险人所需的其他与本项索赔相关的证明和资料。

(二)被保险人意外残疾或烧伤的,索赔申请人应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给保险人: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单;。

3.受益人身份证明;。

4.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残疾或烧伤鉴定诊断书;。

5.若申请人为代理人,应提供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6.保险人所需的其他与本项索赔相关的证明和资料。

(三)索赔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上述证明的,应提供法律认可的其他有关的证明资料。

第十四条保险人在收到索赔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和第十三条所列的相关证明和资料后,应及时做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在与索赔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向索赔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而给付保险金数额不能确定的,保险人应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支付,并在最终确定给付数额后作相应扣除。

第十五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在事故发生日起失踪,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应根据该判决所确定的死亡日期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索赔申请人应于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支付的身故保险金。

第十六条索赔申请人对保险人请求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章受益人的指定及变更处理。

第十七条订立本保险合同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将享有相等的受益权。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形式申请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若发生法律上的纠纷,保险人不负任何责任。

被保险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指定或变更受益人须经其监护人同意。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本保险合同残疾或烧伤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保险人不受理其他指定或者变更。

第十一章争议处理。

第十八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章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解除合同。

(一)投保人解除本保险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1.解除合同通知书;。

2.保险单;。

3.保险费交付凭证;。

4.投保人身份证明。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的,自保险人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的当日24之时起,本保险合同的效力终止。保险人收到上述证明文件和资料之日起30日内退还被保险人未满期净保险费。

(三)根据本保险合同,索赔申请人已领取过任何保险金的,投保人不得解除合同。

第二十条在保险期间内,经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约定,可以采用附加条款或批单的方式变更本保险合同的有关内容。这种附加条款或批单是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本保险合同条款与附加条款或批单不一致之处,以附加条款或批单为准,附加条款或批单未尽之处,以本保险合同条款为准。

第二十一条本保险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二十一条本保险合同具有特定含义的名词,其定义如下:

保险人:指与投保人签订本保险合同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各分支机构。

索赔申请人:指就本保险合同的身故保险金而言,是指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依法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其他自然人。就本保险合同残疾或烧伤保险金而言是指被保险人。

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计算基础。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意外伤害: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烧伤: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事故导致的机体软组织的烧伤,烧伤程度达到度,山度烧伤的标准为皮肤(表皮、皮下组织)全层的损伤,涉及肌肉、骨骼,软组织坏死、结痂、最后脱落。烧伤的程度及烧伤面积的计算均以保险人、被保险人双方约定的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为准。

肢:指人体的四肢,即左上肢、右上肢、左下肢和右下肢。

部位:指本保险合同所附《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约定的人体部位,即人体分为两个部位:头部、躯干及四肢部。

无有效驾驶执照:指驾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无驾驶证或驾驶车辆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下驾车。

艾滋病(aids)或艾滋病病毒(hiv):按世界卫生组织所订的定义为准。若在被保险人的血液样本中发现上述病毒的抗体,则认定被保险人已被艾滋病毒感染。

医疗事故:指医疗机构及其医疗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伤害的事故。

潜水: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活动。

攀岩运动:指以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武术比赛: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探险活动: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特技: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

未满期净保费(一年期保险单)计算公式:未满期净保费=保险费×[1-(保单已经过天数/365)]×(120%)。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精选15篇)篇七

这篇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是文书帮特地为大家整理的,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第一章 保险对象

第一条 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所在单位向保险公司集体办理投保手续。

第二章 保险期限

第二条 保险期限为一年,自起保日的零时起到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期满时,另办续保手续。

第三章 保险金额

第三条 保险金额最低为壹仟元,最高为五仟元。在此限度内,一个单位选定一个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第四章 保险责任

第四条 本保险为定期意外伤害保险。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或残废的,保险公司按下列各款规定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1.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2.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又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两肢永远完全残废:或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同时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3.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半数。

4.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本条二、三两款以外的伤害以致永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身体机能,或永久丧失部分劳动能力、身体机能的,按照丧失程度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第五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不论由于一次或连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保险公司均按第四条的规定给付保险金。但给付的累计总数不能超过保险金额全数。给付金额累计总数达到保险金额全数时,保险效力即行终止。

第五章 除外责任

第六条 由于下列原因所致被保险人的死亡或残废,保险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的自杀或犯罪行为;

2.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的故意或诈骗行为;

3.战争或军事行动;

4.被保险人因疾病死亡或残废。

第七条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残所支出的医疗和医药等项费用,保险公司不负给付责任。

第六章 保险费率

第八条 保险费率根据行业(工种)或工作性质分别订定。

第七章 保险手续和保险费的缴付

第九条 投保时,投保单位应填写投保单一份和全体被保险人名单一式三份,经保险公司核定承保后签发保险单。

第十条 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可以指定受益人,如果没有指定受益人,以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

第十一条在保险单有效期间,投保单位如因人员变动,需要加保或退保,或因被保险人要求变更受益人,应填写变动通知单一式三份,送交保险公司据以签发批单,作为保险单的附件。

被保险人中途离职,不论已否办理批改手续,均自离职之日起丧失保险效力,保险公司应退还已缴的未到保险费。

第十二条 投保单位应在保险起保日一次缴清保险费。有特别约定的可分期缴费。保险公司于收到保险费后,保险单开始生效。

分期缴费的,如在约定期限内不能交付时,保险单即行失效。

第八章 保险金的申请和给付

第十三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或残废时,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应通过投保单位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并提供下列单证:

1.保险单证及投保单位的证明;

2.被保险人死亡时,应提供死亡证明书;

3.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残废时,应提供治疗医院出具的残废程度证明。

保险公司接到申请后,经过调查核实,按规定给付保险金。如果从伤亡事故发生日起经过二足年不提出申请,即作为自动放弃权益。

团体(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暂行条款

兹经被保险人(或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约定:本保险单承保的团体(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按照以下规定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1.保险金额以壹仟元至壹万元为限。保险费依照团体(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档次,加收一倍。

2.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发生意外伤害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致伤,需要治疗时,其实际支付的医疗、医药费,五元以下的保险人不负责,五元以上的(含五元)保险人全数负责。其给付累计总额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3.除外责任

(1)被保险人因患疾病所支付的医疗、医药费用;

(2)按公费医疗规定应自费购买的.药品;

(3)整容费及安装假肢、假牙、假眼的费用;

(4)挂号费、护理(陪住)费、取暖费、误工费、停尸费;

(5)私人诊所、康复医院、气功治疗的费用。

4.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医疗、医药费给付时,须向保险人提供保险单证、投保单位或有关部门的事故证明,街道(乡)以上公立医院的治疗诊断证明及医疗、医药费原始凭证。

5.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申请给付保险金过程中如有欺诈行为,保险人除追回已给付的保险金外,有权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追偿因调查核实过程中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6.本条款其他未尽事宜,按照本公司团体(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规定办理,其规定内容与本条款规定有抵触的,应以本条款规定为准。

附件一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投保单

保险单号码:__________

投保单位

被保险人人数

人(另附被保险人名单一式三份)

被保险人的受益人

按所附被保险人名单中所填明的受益人为依据

保险金额总数

人民币(大写)……………………

保险费率

每年每仟元 元 角

保险费

人民币(大写)……………………

保险期限

自年月日零时起至年月日二十四时至

被保险人从事主要工种

备 注

每一被保险人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 元。

投保单位签章: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附件二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单

保险单号码:__________

本公司根据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和投保单的各项内容,承保被保险人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特订立本保险单。

投保单位

被保险人人数

人(详附被保险人名单)

保险金额总数

人民币(大写)……………………

保险费率

每仟元 元 角

保险费

人民币(大写)……………………

保险期限

自 年 月 日零时起至 年 月 日二十四时止

特别约定

投保单位签章: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附件三

团体(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简介

保险目的

为了适应经济体制改革和承包责任制的需要,进一步增进社会福利,安定人民生活,使参加保险的人一旦遭遇到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事件,保险公司可为其提供经济保障。

1.保险对象:本保险主要对象是在职人员、专业承包户、个体劳动者,临时就业人员,也可以参加。凡参加保险的人必须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和劳动,年龄在十六周岁到六十五周岁之间。

2.保险期限:一般为一年,特殊需要,可投保短期保险。

3.保险金额:每人保险金额最低为壹仟元,最高为伍万元。在此限度内,一个单位选定一个保险金额。

4.保险费率:根据行业(工种)或工作性质分别订定。(详见附表一)投保短期险应先按被保险人所从事行业(工种)或工作性别确定费率档次后,上浮一档,再按短期费率表比例计收保险费。

5.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或者残废的,保险公司负责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给付金额的累计总数不能超过保险金额全数。(详见附表二)

6.除外责任:

(1)被保险人的自杀或犯罪行为;

(2)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的故意或诈骗行为;

(3)战争或军事行动;

(4)被保险人因疾病死亡或残废;

(5)被保险人因意外伤残所支出的医药等项费用。

7.保险手续:

(1)投保单位应填写投保单一份和全体被保险人名单一式二份,经保险公司核定承保后签发保险单。

(2)投保单位或被保险人应在起保日一次交清保险费。有特别约定的,可分期交费。保险公司于收到保险费后,保险单开始生效。个人投保的,发给保险凭证。

8.保险金的申请和给付: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或残废时,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应通过投保单位向保险公司申请保险金,并提供下列单证:

(1)保险单证及投保单位的证明;

(2)被保险人死亡时,应提供死亡证明书;

(3)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残废时,应提供区、县以上公立医院出具的残废程度证明。保险公司接到申请后,经过调查核实,按规定给付保险金。如果从伤亡事故发生日起经过足二年不提出申请,即作为自动放弃权益。

9.团体意外伤害保险被保险人名单(交费清单)

投保单位________________

投保险别________________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精选15篇)篇八

第一条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所在单位向保险公司集体办理投保手续(个人也可以投保)。

第二章保险期限。

第二条保险期限为一年,自起保日的零时起到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期满时,另办续保手续。

第三章保险金额。

第三条保险金额最低为壹仟元,最高为壹万元。在此限度内,一个单位选定一个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第四章保险责任。

第四条本保险为定期意外伤害保险。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或残废的,保险公司按下列各款规定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2.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双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两肢永久完全残废,或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同时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3.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半数。

4.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本条二、三两款以外的伤害以致永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身体机能,或永久丧失部分劳动能力、身体机能的按照丧失程度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第五条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不论由于一次或连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保险公司均按第四条的规定给付保险金。但给付的累计总数不能超过保险金额全数。给付金额累计总数达到保险金额全数时,保险效力即行终止。

第五章除外责任。

第六条由于下列原因所致被保险人的死亡或残废,保险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的自杀或犯罪行为;。

2.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的故意或诈骗行为;。

3.战争或军事行动;。

4.被保险人因疾病死亡或残废。

第七条被保险人因意外伤残所支出的医疗和医药等项费用,保险公司不负给付责任。

第六章保险费率。

第八条保险费率根据行业(工种)或工作性质分别订定。

第七章保险手续和保险费的缴付。

单。

第十条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可以指定受益人,如果没有指定受益人,以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

第十一条在保险单有效期间,投保单位如因人员变动,需要加保或退保,或因被保险人要求变更受益人,应填写变动通知单一式三份,送交保险公司据以签发批单,作为保险单的附件。

被保险人中途离职,不论已否办理批改手续,均自离职之日起丧失保险效力,保险公司应退还已缴的未到期保险费。

第十二条投保单位应在保险起保日一次缴清保险费,有特别约定的可分期缴费。保险公司于收到保险费后,保险单开始生效。

分期缴费的,如在约定期限内不能交付时,保险单即行失效。

第八章保险金的申请和给付。

第十三条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或残废时,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应通过投保单位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并提供下列单证:

1.保险单证及投保单位的证明;。

2.被保险人死亡时,应提供死亡证明书;。

3.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残废时,应提供治疗医院出具的残废程度证明。

保险公司接到申请后,经过调查核实,按规定给付保险金。如果从伤亡事故发生日起经过足二年不提出申请,即作为自动放弃权益。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精选15篇)篇九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投保范围。

第二条在依法成立的学校或者幼儿园注册,身体健康,能正常学习和生活的大、中、小学学生和幼儿,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须由其父母作为投保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残疾或烧伤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上所载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身故前已领有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的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为扣除已给付保险金后的余额。

(二)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一》)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给付表一》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本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之残疾,如合并以前因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残疾,可领取《给付表一》所列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者,保险人按较严重的项目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以前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

(三)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二》)所列烧伤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对应的烧伤程度及下列约定给付意外伤害烧伤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烧伤或残疾的,无论是否发生在身体同一部位,保险人仅按给付金额较高的一项给付保险金。

2.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且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时,保险人给付其中较高一项的烧伤保险金,即:后次烧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应扣除前次已给付的保险金;前次烧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保险人不再给付后次的烧伤保险金。

3.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且发生在身体的不同部位时,保险人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但给付金额总数以保险金额为限。

责任免除。

第四条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烧伤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二)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三)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

(四)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

(五)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六)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者;

(七)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污染或辐射。

第五条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以致身故、残疾或烧伤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恐怖活动或其他类似的武装叛乱期间;

(二)被保险人从事非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期间;

(三)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

(五)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期间;

(六)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的活动期间。

保险金额。

第六条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本保险合同最低保险金额为3000元,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保险期间。

第七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费。

第八条保险费按年度计算。投保人应在订立合同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投保人义务。

第九条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险人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且不退还保险费。对于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且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并在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仅按约定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第十条投保人应在订立合同时或按双方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第十一条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通知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发送给投保人。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第十二条发生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日内通知保险人。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未通知或通知迟延致使保险人因此而增加的勘查、调查等费用,应由被保险人承担。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未通知或通知迟延致使必要的证据丧失或事故性质、原因无法认定时,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精选15篇)篇十

第一条?本_____合同由_____条款、投保单、_____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_____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章?投保范围。

第二条?在依法成立的学校或者幼儿园注册,身体健康,能正常学习和生活的大、中、小学学生和幼儿,可作为本_____合同的被_____人。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_____人本人或对被_____人有_____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被_____人为未成年人,须由其父母作为投保人。

第三章?_____责任。

第三条?在_____期间内,被_____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残疾或烧伤的,_____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_____金:

(一)被_____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的,_____人按_____单上所载的人身意外伤害_____金额给付意外身故_____金,对该被_____人的_____责任终止。

被_____人身故前已领有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的_____金的,身故_____金为扣除已给付_____金后的余额。

(二)被_____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造成本_____合同所附《人身_____残疾程度与_____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一》)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_____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_____金额给付残疾_____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_____金。

1.被_____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给付表一》一项以上残疾时,_____人给付各项残疾_____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_____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_____金。

2.被_____人本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之残疾,如合并以前因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残疾,可领取《给付表一》所列较严重项目的残疾_____金者,_____人按较严重的项目给付残疾_____金,但应扣除以前已给付的残疾_____金。

(三)被_____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本_____合同所附《意外伤害事故烧伤_____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二》)所列烧伤程度之一者,_____人按该表所对应的烧伤程度及下列约定给付意外伤害烧伤_____金。

1.被_____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烧伤或残疾的,无论是否发生在身体同一部位,_____人仅按给付金额较高的一项给付_____金。

2.被_____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且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时,_____人给付其中较高一项的烧伤_____金,即:后次烧伤_____金的金额较高的,应扣除前次已给付的_____金;前次烧伤_____金的金额较高的,_____人不再给付后次的烧伤_____金。

3.被_____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且发生在身体的不同部位时,_____人给付各项_____金之和,但给付金额总数以_____金额为限。

第四章?责任免除。

第四条?因下列原因造成被_____人身故、残疾或烧伤的,_____人不承担给付_____金责任:

(一)投保人、被_____人、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二)因被_____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三)被_____人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

(四)被_____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

(五)被_____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六)被_____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者;

(七)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污染或辐射。

第五条?被_____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以致身故、残疾或烧伤的,_____人也不承担给付_____金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_____、_____活动或其他类似的武装_____期间;

(二)被_____人从事非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期间;

(三)被_____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五)被_____人患有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_____(hiv)期间;

(六)被_____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的活动期间。

第五章?_____金额。

第六条?_____金额由投保人、_____人双方约定,并在_____单中载明。本_____合同最低_____金额为3000元,_____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_____金额是_____人承担给付_____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第六章?_____期间。

第七条?除另有约定外,_____期间为一年,以_____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第七章?_____费。

第八条?_____费按年度计算。投保人应在订立合同时一次交清_____费。

第八章?投保人义务。

第九条?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_____人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_____人有权解除本_____合同,且不退还_____费。对于本_____合同解除前发生的_____事故,_____人不负给付_____金的责任。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且足以影响_____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_____费率的,_____人有权解除本_____合同;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_____事故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并在本_____合同解除前发生的_____事故,_____人不负给付_____金责任,仅按约定退还未满期净_____费。

第十条?投保人应在订立合同时或按双方约定交付_____费。_____费交付前发生的_____事故,_____人不承担_____金给付责任。

第十一条?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_____人。投保人未通知的,_____人按本_____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发送给投保人。

第九章?_____金的申请与给付。

第十二条?发生本_____合同_____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后,投保人、被_____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_____事故发生之日起5日内通知_____人。

投保人、被_____人或受益人未通知或通知迟延致使_____人因此而增加的勘查、调查等费用,应由被_____人承担。

投保人、被_____人或受益人未通知或通知迟延致使必要的证据丧失或事故性质、原因无法认定时,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三条?索赔申请人向_____人申请赔偿时,应于合理期限内提交作为索赔依据的证明和材料。被_____人未及时提供有关单证,导致_____人无法核实单证的真实性及其记载的内容的,_____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负给付_____金责任。

(一)被_____人因意外身故,索赔申请人应填写_____金给付。

申请书。

并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给_____人:

1._____金给付申请书;

2._____单;

3.受益人的身份证明;

5.被_____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7._____人所需的其他与本项索赔相关的证明和资料。

(二)被_____人意外残疾或烧伤的,索赔申请人应填写_____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给_____人:

1._____金给付申请书;

2._____单;

3.受益人身份证明;

4._____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残疾或烧伤鉴定诊断书;

5.若申请人为代理人,应提供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6._____人所需的其他与本项索赔相关的证明和资料。

第十四条?_____人在收到索赔申请人的_____金给付申请书和第十三条所列的相关证明和资料后,应及时做出核定。

对属于_____责任的,_____人应在与索赔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_____金数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_____金义务;对不属于_____责任的,_____人应向索赔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_____金。

通知书。

;对确定属于_____责任的而给付_____金数额不能确定的,_____人应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支付,并在最终确定给付数额后作相应扣除。

第十五条?在_____期间内,被_____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在事故发生日起失踪,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_____人应根据该判决所确定的死亡日期给付身故_____金。但若被_____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索赔申请人应于知道被_____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_____人支付的身故_____金。

第十六条?索赔申请人对_____人请求_____金的权利,自其知道_____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章?受益人的指定及变更处理。

第十七条?订立本_____合同时,投保人或被_____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_____金受益人。身故_____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的,各身故_____金受益人将享有相等的受益权。

投保人或被_____人可以变更身故_____金受益人,但需书面形式申请通知_____人,由_____人在本_____合同上批注。身故_____金受益人变更若发生法律上的纠纷,_____人不负任何责任。

被_____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指定或变更受益人须经其监护人同意。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的,应经被_____人书面同意。

本_____合同残疾或烧伤_____金的受益人为被_____人本人,_____人不受理其他指定或者变更。

第十一章?争议处理。

第十八条?因履行本_____合同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提交_____单载明的_____机构_____。_____单未载明_____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_____协议的,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章?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本_____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书面形式通知_____人解除合同。

(一)投保人解除本_____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1.解除合同通知书;

2._____单;

3._____费交付凭证;

4.投保人身份证明。

(三)根据本_____合同,索赔申请人已领取过任何_____金的,投保人不得解除合同。

第二十条?在_____期间内,经投保人与_____人双方约定,可以采用附加条款或批单的方式变更本_____合同的有关内容。这种附加条款或批单是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本_____合同条款与附加条款或批单不一致之处,以附加条款或批单为准,附加条款或批单未尽之处,以本_____合同条款为准。

第二十一条?本_____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二十一条?本_____合同具有特定含义的名词,其定义如下:

_____人:指与投保人签订本_____合同的中国人民_____公司各分支机构。

索赔申请人:指就本_____合同的身故_____金而言,是指受益人或被_____人的继承人或依法享有_____金请求权的其他自然人。就本_____合同残疾或烧伤_____金而言是指被_____人。

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计算基础。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意外伤害: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烧伤:指被_____人在_____期间内因意外事故导致的机体软组织的烧伤,烧伤程度达到度,山度烧伤的标准为皮肤(表皮、皮下组织)全层的损伤,涉及肌肉、骨骼,软组织坏死、结痂、最后脱落。烧伤的程度及烧伤面积的计算均以_____人、被_____人双方约定的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为准。

肢:指人体的四肢,即左上肢、右上肢、左下肢和右下肢。

部位:指本_____合同所附《意外伤害事故烧伤_____金给付比例表》约定的人体部位,即人体分为两个部位:头部、躯干及四肢部。

无有效驾驶执照:指驾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无驾驶证或驾驶_____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下驾车。

医疗事故:指医疗机构及其医疗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伤害的事故。

潜水: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活动。

攀岩运动:指以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武术比赛: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探险活动: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特技: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

未满期净保费(一年期_____单)计算公式:未满期净保费=_____费_________[1-(保单已经过天数/365)]_________(1?20%)。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精选15篇)篇十一

一、保险金额以一千元至一万元为限。保险费依照团体(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档次,加收一倍。

二、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发生意外伤害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致伤,需要治疗时,其实际支付的医疗、医药费,五元以下的保险人不负责,五元以上的(含五元)保险人全部负责。其给付累计总额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三、除外责任。

1.被保险人因患疾病所支付的医疗、医药费用;

2.按公费医疗规定应自费购买的药品;

3.整容费及安装假肢、假牙、假眼的费用;

4.挂号费、护理(陪住)费、取暖费、误工费、停尸费;

5.私人诊所、康复医院、气功治疗的费用。

四、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医疗、医药费给付时,须向保险人提供保险单证、投保单位或有关部门的事故证明,街道(乡)以上公立医院的治疗诊断的证明及医疗、医药费原始凭证。

五、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申请给付保险金过程中如有欺诈行为,保险人除追回已给付的保险金外,有权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追偿因调查核实过程中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六、本条款其它未尽事宜,按照本公司团体(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规定办理,其规定内容与本条款规定有抵触的,应以本条款规定为准。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精选15篇)篇十二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章投保范围。

第二条年满3周岁至70周岁、身体健康的自然人,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须由其父母作为投保人。

第三章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效客票踏人乘坐的合法营运交通工具人口,在交通工具内因交通事故导致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自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上所载的相应交通工具所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交通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内因同一原因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一》)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相应交通工具所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交通事故导致《给付表一》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本次意外交通事故所致之残疾,如合并以前因意外交通事故所致的残疾,可领取《给付表一》所列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者,保险人按较严重的项目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以前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

(三)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乘坐同一类别交通工具所负的给付上述各项保险金的责任,以该类别交通工具所对应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类交通工具的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乘坐该类别交通工具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四章责任免除。

第四条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残疾、身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二)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三)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

(四)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

(五)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六)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污染或辐射。

第五条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以致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恐怖活动或其他类似的武装叛乱期间;。

(二)被保险人因从事非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期间;。

(三)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

(五)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期间。

第五章保险金额。

第六条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金额按份计算,每份保险的累计保险金额为人民币110万元,其中各类交通工具所对应的保险金额如下:

(一)飞机:人民币50万元;。

(二)火车(含地铁、轻轨):人民币30万元;。

(三)汽车(含电车、有轨电车):人民币10万元;。

(四)船舶:人民币20万元;。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但同一被保险人最多只可投保4份本保险。

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第六章保险费。

第七条保险费为每份人民币88元,投保人应于投保时交清全部保险费。

第七章保险期间。

第八条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第八章投保人义务。

第九条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险人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且不退还保险费。对于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且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并在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仅按约定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第十条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通知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发送给投保人。

第九章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第十一条发生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日内通知保险人。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未通知或通知迟延致使保险人因此而增加的勘查、调查等费用,应由被保险人承担。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未通知或通知迟延致使必要的证据丧失或事故性质、原因无法认定时,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上述规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

第十二条索赔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提交作为索赔依据的证明和材料。被保险人未及时提供有关单证,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单证的真实性及其记载的内容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被保险人意外身故,索赔申请人应填写保险金给付通知书,并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给保险人:

1.保险金给付通知书;。

2.保险单;。

3.受益人的身份证明;。

4.交通事故证明;。

6.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7.若申请人为代理人,应提供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8.保险人所需的其他与本项索赔相关的证明和资料。

(二)被保险人意外残疾的,索赔申请人应填写保险金给付通知书,并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给保险人:

1.保险金给付通知书;。

2.保险单;。

3.受益人身份证明;。

4.交通事故证明;。

5.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残疾鉴定诊断书;。

6.若申请人为代理人,应提供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7.保险人所需的其他与本项索赔相关的证明和资料。

(三)索赔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上述证明的,应提供法律认可的其他有关的证明资料,以提出索赔申请。

第十三条保险人在收到索赔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通知书和第十二条所列的相关证明和资料后,应及时做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在与索赔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向索赔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而给付保险金数额不能确定的,保险人应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支付,并在最终确定给付数额后作相应扣除。

第十四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交通事故且在事故发生日起失踪,后经人民法院宣告为死亡的,保险人将根据该判决所确定的死亡日期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受益人应于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支付的身故保险金。

第十五条索赔申请人对保险人请求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章受益人的指定及变更处理。

第十六条订立本保险合同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享有相等的受益权。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申请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若发生法律上的纠纷,保险人不负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指定或变更受益人须经其监护人同意。

本保险合同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保险人不受理其他的指定或变更。

第十一章争议处理。

第十七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章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不得解除合同。

第十九条本保险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二十条释义。

本保险合同具有特定含义的名词,其定义如下:

保险人:指与投保人签订本保险合同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各分支机构。

索赔申请人:指就本保险合同的身故保险金而言,是指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依法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其他自然人,就本保险合同残疾保险金而言是指被保险人。

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计算基础。

乘坐:从乘客双脚踏入机舱、车厢或甲板时开始,至乘客离开机舱、车厢或甲板时终止。

交通工具:指飞机、火车(含地铁、轻轨)、汽车(含电车、有轨电车)、船舶。

交通事故:指交通工具倾覆、出轨、坠落、沉没、起火、爆炸、与其他物体碰撞。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事实。

意外伤害: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肢:指人体的四肢,即左上肢、右上肢、左下肢和右下肢。

艾滋病(aids)或艾滋病病毒(hiv):按世界卫生组织所订的定义为准。若在被保险人的血液样本中发现上述病毒的抗体,则认定被保险人已被艾滋病毒感染。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精选15篇)篇十三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投保范围。

第二条年满3周岁至7周岁、身体健康的自然人,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须由其父母作为投保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效客票踏人乘坐的合法营运交通工具人口,在交通工具内因交通事故导致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一)被保险人自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18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上所载的相应交通工具所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二)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交通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内因同一原因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一》)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相应交通工具所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按第18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交通事故导致《给付表一》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2.被保险人本次意外交通事故所致之残疾,如合并以前因意外交通事故所致的残疾,可领取《给付表一》所列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者,保险人按较严重的项目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以前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三)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乘坐同一类别交通工具所负的给付上述各项保险金的责任,以该类别交通工具所对应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类交通工具的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乘坐该类别交通工具的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

第四条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残疾、身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故意行为;(二)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三)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四)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五)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六)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污染或辐射。

第五条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以致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一)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恐怖活动或其他类似的武装叛乱期间;(二)被保险人因从事非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期间;(三)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四)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五)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期间。

保险金额。

第六条保脸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金额按份计算,每份保险的累计保险金额为人民币11万元,其中各类交通工具所对应的保险金额如下:飞机:人民币5万元;火车(含地铁、轻轨):人民币3万元;汽车(含电车、有轨电车):人民币1万元;船舶:人民币2万元;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但同一被保险人最多只可投保4份本保险。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保险费。

第七条保险费为每份人民币88元,投保人应于投保时交清全部保险费。

保险期间。

第八条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投保人义务。

第九条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险人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且不退还保险费。对于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且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并在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仅按约定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第十条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通知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发送给投保人。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第十一条发生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日内通知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未通知或通知迟延致使保险人因此而增加的勘查、调查等费用,应由被保险人承担。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未通知或通知迟延致使必要的证据丧失或事故性质、原因无法认定时,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上述规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

第十二条索赔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提交作为索赔依据的证明和材料。被保险人未及时提供有关单证,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单证的真实性及其记载的内容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被保险人意外身故,索赔申请人应填写保险金给付。

通知书。

并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给保险人:

1.保险金给付通知书;‘。

2.保险单;。

3.受益人的身份证明;。

4.交通事故证明;。

8.保险人所需的其他与本项索赔相关的证明和资料。

1.保险金给付通知书;。

2.保险单;。

3一受益人身份证明;。

4.交通事故证明;。

5.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残疾鉴定诊断书;。

6.若申请人为代理人,应提供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7.保险人所需的其他与本项索赔相关的证明和资料。

(三)索赔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上述证明的,应提供法律认可的其他有关的证明资料,以提出索赔申请。

第十三条保险人在收到索赔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通知书和第十二条所列的相关证明和资料后,应及时做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在与索赔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1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向索赔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而给付保险金数额不能确定的,保险人应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支付,并在最终确定给付数额后作相应扣除。

第十四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交通事故且在事故发生日起失踪,后经人民法院宣告为死亡的,保险人将根据该判决所确定的死亡日期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受益人应于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日内退还保险人支付的身故保险金。

第十五条索赔申请人对保险人请求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受益人的指定及变更处理。

第十六条订立本保险合同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享有相等的受益权。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申请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若发生法律上的纠纷,保险人不负任何责任。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指定或变更受益人须经其监护人同意。本保险合同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保险人不受理其他的指定或变更。

争议处理。

第十七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不得解除合同。

第十九条本保险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二十条释义本保险合同具有特定含义的名词,其定义如下:保险人:指与投保人签订本保险合同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各分支机构。索赔申请人:指就本保险合同的身故保险金而言,是指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依法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其他自然人,就本保险合同残疾保险金而言是指被保险人。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计算基础。乘坐:从乘客双脚踏人机舱、车厢或甲板时开始,至乘客离开机舱、车厢或甲板时终止。交通工具:指飞机、火车(含地铁、轻轨)、汽车(含电车、有轨电车)、船舶。交通事故:指交通工具倾覆、出轨、坠落、沉没、起火、爆炸、与其他物体碰撞。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事实。意外伤害: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肢:指人体的四肢,即左上肢、右上肢、左下肢和右下肢。艾滋病(aids)或艾滋病病毒(hiv):按世界卫生组织所订的定义为准。若在被保险人的血液样本中发现上述病毒的抗体,则认定被保险人已被艾滋病毒感染。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精选15篇)篇十四

第一条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所在单位向保险公司集体办理投保手续。

第二章保险期限。

第二条保险期限为一年,自起保日的零时起到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期满时,另办续保手续。

第三章保险金额。

第三条保险金额最低为壹仟元,最高为五仟元。在此限度内,一个单位选定一个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第四章保险责任。

第四条本保险为定期意外伤害保险。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或残废的,保险公司按下列各款规定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1.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2.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又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两肢永远完全残废:或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同时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3.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半数。

4.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本条二、三两款以外的伤害以致永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身体机能,或永久丧失部分劳动能力、身体机能的,按照丧失程度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第五条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不论由于一次或连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保险公司均按第四条的规定给付保险金。但给付的累计总数不能超过保险金额全数。给付金额累计总数达到保险金额全数时,保险效力即行终止。

第五章除外责任。

第六条由于下列原因所致被保险人的死亡或残废,保险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的自杀或犯罪行为;。

2.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的故意或诈骗行为;。

3.战争或军事行动;。

4.被保险人因疾病死亡或残废。

第七条被保险人因意外伤残所支出的医疗和医药等项费用,保险公司不负给付责任。

第六章保险费率。

第八条保险费率根据行业(工种)或工作性质分别订定。

第七章保险手续和保险费的缴付。

第九条投保时,投保单位应填写投保单一份和全体被保险人名单一式三份,经保险公司核定承保后签发保险单。

第十条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可以指定受益人,如果没有指定受益人,以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

第十一条 在保险单有效期间,投保单位如因人员变动,需要加保或退保,或因被保险人要求变更受益人,应填写变动通知单一式三份,送交保险公司据以签发批单,作为保险单的附件。

被保险人中途离职,不论已否办理批改手续,均自离职之日起丧失保险效力,保险公司应退还已缴的未到保险费。

第十二条投保单位应在保险起保日一次缴清保险费。有特别约定的可分期缴费。保险公司于收到保险费后,保险单开始生效。

分期缴费的,如在约定期限内不能交付时,保险单即行失效。

第八章保险金的申请和给付。

第十三条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或残废时,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应通过投保单位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并提供下列单证:

1.保险单证及投保单位的证明;。

2.被保险人死亡时,应提供死亡证明书;。

3.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残废时,应提供治疗医院出具的残废程度证明。

保险公司接到申请后,经过调查核实,按规定给付保险金。如果从伤亡事故发生日起经过二足年不提出申请,即作为自动放弃权益。

兹经被保险人(或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约定:本保险单承保的团体(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按照以下规定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1.保险金额以壹仟元至壹万元为限。保险费依照团体(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档次,加收一倍。

2.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发生意外伤害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致伤,需要治疗时,其实际支付的医疗、医药费,五元以下的保险人不负责,五元以上的(含五元)保险人全数负责。其给付累计总额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3.除外责任。

(1)被保险人因患疾病所支付的医疗、医药费用;。

(2)按公费医疗规定应自费购买的药品;。

(3)整容费及安装假肢、假牙、假眼的费用;。

(4)挂号费、护理(陪住)费、取暖费、误工费、停尸费;。

(5)私人诊所、康复医院、气功治疗的费用。

4.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医疗、医药费给付时,须向保险人提供保险单证、投保单位或有关部门的事故证明,街道(乡)以上公立医院的治疗诊断证明及医疗、医药费原始凭证。

5.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申请给付保险金过程中如有欺诈行为,保险人除追回已给付的保险金外,有权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追偿因调查核实过程中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6.本条款其他未尽事宜,按照本公司团体(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规定办理,其规定内容与本条款规定有抵触的,应以本条款规定为准。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精选15篇)篇十五

第一条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所在单位向保险公司集体办理投保手续(个人也可以投保)。

第二章保险期限。

第二条保险期限为一年,自起保日的零时起到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期满时,另办续保手续。

第三章保险金额。

第三条保险金额最低为壹仟元,最高为壹万元。在此限度内,一个单位选定一个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第四章保险责任。

第四条本保险为定期意外伤害保险。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或残废的,保险公司按下列各款规定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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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大班是让孩子们建立学习兴趣和自信心的重要时期。掌握幼儿园大班教学的核心要点,能写出一份优秀的教育总结。活动目标:1、通过游戏,巩固幼儿对交通规则的认识,引
培训计划可以帮助我们监控和评估学习过程,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通过学习培训计划的范文,我们可以掌握一些培训课程设计和培训效果评估等技巧。为进一步增强教师素质,推动
幼儿园工作计划的制定需要与家长进行沟通和协商,确保家园合作。以下是针对幼儿园工作计划的范文集锦,希望能够为广大教师提供一些好的教学思路和方法。学校安全是一项长期
通过撰写技术工作总结,我们可以对自己在技术工作中的成长和不足有更深入的认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写技术工作总结,下面是一些精选的总结范例,供参考。学期即将结束,在
范文范本是一种简洁明快、内容充实的文本,它可以帮助我们了解不同题材和风格的写作特点。下面是一些精选的范文范本,供大家参考和学习写作技巧。性别:_________
年度总结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了解自己的能力和潜力,为未来的发展规划提供依据。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年度总结范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给大家提供一些思路和启发。
工作汇报是在一段时间内对工作进展和成果进行总结和概括的一种书面材料。工作汇报是对一段时间内的工作成果和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和概括的一种书面形式,它可以帮助我们发现工
充分发挥学生会成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激发工作激情,全力以赴完成工作计划。各位同学,以下是一份学生会工作计划,希望大家认真审阅并提出宝贵意见:本学年,我校将认真学
在服务月期间,我们将积极主动地关注客户需求,以更好地满足他们的期望。服务月总结范文三:在这一个月的服务过程中,我结识了许多志同道合的朋友,我们一起实现了社区服务
教师总结是一种重要的教学评价方式,既可以让教师对自己的教学工作进行客观评价,也能为学校和家长提供参考依据。小编整理了一些优秀的教师总结范文,供大家参考和学习。
在座的各位领导、嘉宾和亲爱的同事们,大家上午好/下午好/晚上好!借助一些精心准备的主持词范文,我们能够更加游刃有余地进行主持,下面是一些参考材料供您参考。
销售合同是商业交易的法律依据,通过合同的订立,双方可以建立起法律关系,保护各自的权益。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销售合同的要点,希望对您有所启发。产品价格:_____
活动总结可以激励我们持续改进,提高活动的效果和质量。活动总结范文:在活动中,大家积极参与,共同解决了很多难题和困难,为活动的成功做出了重要贡献。学校领导非常重视
参考范文范本可以帮助我们发现自己写作中存在的不足和需要改进的地方。特别为大家准备了一些行业领域的总结样本,欢迎大家浏览和使用。1.培养良好的听说习惯,学会倾听、
年终总结是一种能够帮助我们审视、分析和评估过去一年工作表现的重要工具。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年终总结范文,希望能给大家提供一些写作的参考和灵感。1.虽然自己在
公司的合作伙伴关系和供应链管理对其运营效率和竞争力有重要影响。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搜集的公司团建活动策划方案,希望能给大家提供一些好的建议。一、为不断提高员工的整体
服务月活动涵盖的范围广泛,可以包括环境保护、教育支持、健康关怀、帮扶困难群体等多个领域。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服务月活动范例,希望能给大家一些启发和参考。
贫困申请书是对个人或家庭贫困状况的概括,便于申请者向相关部门展示自身困境。您可以参考下列贫困申请书样本,以了解不同写作风格和结构的应用。xxx职业学院:____
活动方案的执行需要有相应的监督和评估机制,以及及时调整和改进方案的能力。下面是一些优秀的活动方案的参考,希望能够给大家的活动策划提供一些思路和灵感。
办公室工作总结是对一段时间内的工作情况进行回顾和总结的一种重要材料。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办公室工作总结范文,供大家参考分析。做好公司后勤事务的管理。包括文印工
爱岗敬业的人懂得不断学习和提升自己,保持自身的竞争力,为工作注入新的活力。以下是小编为大家精心收集的爱岗敬业范文,供大家参考和学习。尊敬的老师:大家好!今天我演
月工作总结可以帮助我们清晰地认识到自己在工作中的价值所在,发现自身的优点和不足。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一些优秀的月工作总结范文,供大家参考学习,希望能为大家的写
通过学期工作计划,我们可以有计划地提高自己的学术水平和综合素质。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学期工作计划范文,希望能给大家提供一些启示和参考。制定工作计划的过程是个思
即兴可以是一种突发奇想,也可以是对特定主题或情境的反应。这里为大家推荐一些受欢迎的即兴表演作品,一起欣赏吧。尊敬的老师、亲爱的同学们:大家好!今天,很荣幸能够站
通过制定策划方案,可以有效地避免冲突和不必要的资源浪费。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策划方案范例,供大家参考和学习。为了深入贯彻落实《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在
制定活动方案的同时,我们还需要预留一定的余地,以应对突发情况的发生。小编整理了一批成功的活动方案,希望对你在制定方案时有所启发。中一班之“食尚寿司”坊主题设想:
一年级教案需要考虑学生的学习特点和兴趣,以便提供个性化和有效的教学。教案的质量和教学实效是评价教师教学水平的重要标准之一。教材说明中,告诉我们:《日月明》是一篇
总结工会工作,可以帮助我们发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的方向和措施。让我们一起来看看下面这些工会工作总结范文,或许会给你带来一些新的思路。在院党委正确领导和
汽车的设计和制造需要考虑到安全、环保和舒适性等多个方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汽车技术参数和性能分析,希望对大家了解汽车的性能有所帮助。实习目的:1、巩固和加强
签订合同协议有助于减少合作风险和纠纷的发生,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合同协议的范本可以提供给我们在起草合同时参考,以确保协议的准确和合法性。诗人a出生于河北省邢台市
合同协议是一种具有约束力的文书,在法律上具备强制执行的效力。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合同协议范文,供大家参考使用。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通过月工作总结,我们可以及时发现和应对工作中的挑战和困难。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搜集的一些成功的月工作总结范文,希望能够给大家在写作总结时提供一些灵感和借鉴。
在写月工作总结时,要尽量客观、详细地记录自己的工作内容和成果。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准备的一些优秀的月工作总结范文,供大家参考和借鉴。安全的现代意义在于它伴随着人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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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完善的合同协议能够有效预防纠纷,保证双方的合法权益。小编精心挑选了一些优秀的合同协议案例,希望能够给大家提供一些写作思路和参考素材。双方于_____年___
工作方案的落实需要有明确的时间节点和阶段性目标,使整个工作过程有序进行。想要写一份优秀的工作方案,不妨看看以下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一些典型范例,相信能够给大家提供一
通过制定学期工作计划,我们能够合理安排时间和资源,提高工作效率。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学期工作计划范文,希望能够启发大家制定自己的计划。2009第一学期一(2)
月工作总结是对过去一个月内工作情况的回顾和总结,有助于发现问题和改进工作方法。以下总结范文涵盖了不同行业和岗位的工作总结,相信其中一定有适合你的参考之处。
撰写检讨书有助于我们审视自己的过去行为,认识自己的问题,并积极改进改过。这些检讨书范文涵盖了不同的行业和领域,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了解专业性的检讨书写作要求。
读后感是将自己与作者对话的过程,通过文字将心中的思考与触动表达出来。下面是一些读者写的精华读后感,希望能给大家带来一些启示和思考。专心致志:形容做事情的时候一心
在教学工作总结中,我们可以反思教学过程中的亮点和不足之处。在下面,小编给大家整理了一些教学工作总结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作为一名高中数学教师来说不仅要上好
六年级教案是教师根据教学要求和学生特点,科学设计的一份教学指导书,有助于教师系统安排和指导教学活动。掌握好教案的编写方法,能够提高教学效果和学生的学习兴趣。
社会实践是一种重要的学习方式,可以让学生在实践中学习知识和技能。社会实践是一种锻炼学生综合素质和培养实际能力的重要方式,我们应该积极参与。如何在社会实践中发展自
教学工作计划是教师实施教学的有力工具,能够帮助教师全面把握教学内容和进度。如果你不知道如何开始制定教学工作计划,不妨先参考以下范文,看看其他教师是如何做的。
规章制度是组织或团体为了维护秩序和规范行为而制定的具有强制力的规则和规定。它们可以帮助管理者实施有效的管理和监督,同时也能保护员工的权益和利益。下面是一些地方政
教学计划可以帮助教师合理分配学生的学习任务,保证教学进度。请大家关注以下教学计划的内容,可能对于你们的教学工作会有所启发。一、学情分析(待完善)。因为二年级新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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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暑假期间,我们可以利用时间充足的优势,兼顾娱乐和学习。接下来,让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小编为大家准备的暑假计划范文,希望能给大家一些灵感和启示。提高教师的整体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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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好的月工作总结,可以为未来的发展和晋升打下基础。随着工作的结束,我整理了一些月工作总结范文,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过去的一年里,在中心领导的正确领导下和同志
辞职信是告知雇主离职意愿的正式文书,需要遵循一定的写作格式和礼仪规范。最后,这里有一些辞职信的范本,供大家学习和参考,希望能在撰写辞职信时提供一些帮助和参考。
教学工作计划是教师在一段时间内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进行安排和规划的重要文件,它是指导教师教学活动的基础和依据。每个学期开始之前,教师都需要认真制定教学工作计划。看
领导讲话稿是领导在特定场合向人们讲话的文稿,其目的是传达领导的思想、政策、指示和要求,激励人们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亲爱的朋友们,欢迎大家参加本次庆典活动,让我们
高中教案可以帮助教师在备课时更好地把握教学要点和教学步骤,提高教学效果。这些范文中的教案设计思路新颖,教学方法独特,可以帮助教师更好地引导学生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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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计划的编写需要多方面的考虑,包括学科知识的重要性、难易程度、学生的学习兴趣等。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教学计划范本,供大家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提高教学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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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运动会上,学生们可以跨越年级和班级的界限,共同展示个人的才华和团队的实力。看完以下这篇运动会总结,相信你会对写作有一些新的认识和思考。老师:各位家长您好,现在
合同协议是双方在达成交易或合作关系时所制定的法律文件,旨在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接下来,我们将为您呈现一些著名企业的合同协议样本,供您参考和研究。合同双方当事
教研是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通过调查研究、交流讨论和经验总结,以提高教学质量和教学水平的一种具体形式。接下来是一些教研成果的展示,希望能给大家带来一些启示。
在租赁合同中,应明确租赁物的规格、数量、质量等重要信息,避免争议和纠纷的发生。欢迎大家参考以下租赁合同范文,并结合自身需要进行合理修改和补充。出租方(简称甲方)
通过月工作总结,可以衡量自己在一个月内的工作进展和成果,为未来的发展提供参考。这些月工作总结范文都是经过精心筛选和整理的,希望能够为大家提供一些写作上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