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效执行规章制度是组织获得成功的重要保障,它提供了统一的标准和准则。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规章制度范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燃气安全管理制度(优秀15篇)篇一
1、锅炉及附属设备应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未经登记、检验、有严重缺陷或“三无”产品,不准私自投入运行。
2、锅炉房应绘制设备平面布置图和系统管网图,并张贴上墙。
3、锅炉房炉前、压力表、温度表、水泵、配电柜、控制柜、巡回检查走道应有足够的照明。
4、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锅炉房要做好分工,由专人负责本锅炉房的.安全保卫工作。
5、锅炉房应地面平整,走道通畅,保持所有设备整齐清洁,不准在锅炉房内搭晾衣物等。
6、消防器材应合格有效,放在明显处由专人管理,并定期检查,保证其有效。
7、备品备件堆放整齐,不得存放与锅炉设备无关的物品。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危险品。
8、锅炉房内严禁吸烟、使用打火机等产生明火的行为。运行期间要严格执行动用明火报告制度,经批准后方可施工。
9、锅炉房门前应注明“锅炉房重地,闲人免进”的字样。除主管部门人员外,其他人员联系工作时,须经当班负责人允许方可入内。运行期间,不准锁住或封住通往室外的门。
10、外来人员未经主管领导批准不准进入锅炉房。学习参观人员须由有关人员陪同,进行登记,不准乱动阀门和运行操作设备,不经允许不得测绘、摄影、抄录等。
11、外来人员在锅炉房活动期间遇有特殊紧急情况,要听从锅炉值班人员的指挥.
燃气安全管理制度(优秀15篇)篇二
学校使用燃气的场所,目前为食堂,用于食品加工烹饪。不作他用。为实现燃气使用的安全,现制定以下条例:
二、严格执行年检制度,接受有关部门对学校安全用气进行定期检查,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消除。
三、燃气使用场所,配备专业防护用品、消防器材等设备,制定各类突发事故的抢险抢修预案。
四、不得擅自拆卸、安装、改装燃气计量装置和燃气设施;改变燃气用途或者私自安装、改装、拆除固定的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的,应当到燃气经营企业办理相关手续。
五、应当落实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门的操作人员。其操作维护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燃气安全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六、燃气场所内未经批准不得动用其它明火作业。
燃气安全管理制度(优秀15篇)篇三
xxxxxxxxx编制。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切实保障员工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xxxxxxx(以下简称“公司”)及所属各部室、车间(以下简称“部门”)。
第三条公司应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基本方针和贯彻“诚信、创新、业绩、和谐、安全”的核心经营理念,实施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健全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监督机制,采用先进适用安全技术、装备,抓好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坚持安全生产检查,妻保证安全生产投入,加大事故隐患整改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力度,全面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四条公司应建立并推行健康、安全、环境管理体系,在基层组织实施安全管理体系作业指导书、作业计划书、现场检查表,加强风险管理,有效减少和防止各类事故。
第五条公司要加强基层安全建设,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加强生产运营作业昀过程管理,按照标准、规范组织生产,努力做到作业现场标准化、岗位操作标准化、基层管理标准化。
第六条公司应切实保障员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各项权利。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为员工创造安全作业环境,提供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工具。员工应履行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各项义务和安全承诺,在生产作业过程中遵守劳动纪律,落实岗位责任,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
第七条公司行政正职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公司成立以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为主任的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统一协调指导公司生产安全、消防安全、交通安全、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等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其职责是:
(一)审定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并督促落实;
(二)监督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督促落实安全生责任制;
(三)组织、协调安全生产大检查,组织、协调调查处理安全事故;
(四)组织重大事故隐患评估,并督促立项整改;
(五)审查重大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
(六)审核实施安全管理体系运行计划和hse管理方案;
(七)提供满足安全生产所需的资源;
(八)讨论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决定应采取的措施;
第八条公司安委会下设办公室,具体设在安全部,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其职责是:
(一)拟订安全生产工作计划,提交安委会审定;
(二)协调、督促相关部门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监督检查安全生产安全工作计划的的落实情况;
(五)负责考核领导干部定点联系安全生产关键装置和要害部位的联系工作情况;
(六)按安全管理权限对事故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报上级安全部门审批;
(八)负责工业生产、伤亡、火灾、交通事故汇总,并向上级部门报告;
(九)完成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九条公司法人代表或行政正职(以签订责任书为准)是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十条公司所属部门应成立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协调指导公司生产安全、消防安全、交通安全、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等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任主任(组长),其他成员由相关人员组成。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完成公司安委会安排的安全生产任务;
(二)审定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并督促落实;
(三)监督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五)审查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
(六)审核实施安全管理体系运行计划和安全管理方案;
(七)按安全管理权限对事故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报上级安全部门审批;
(九)审核各部门向公司安委会汇报的安全工作情况及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公司应设置安全总监岗位,安全总监宜专职。安全总监和安全监督管理按集团公司《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执行。安全总监和安全监督的工作应遵循集团公司《安全监督工作规则》要求。所属部门应设置安全监督岗位。
第十二条公司应设置相对独立的专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是具备资质的专业人员。
第十三条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宜频繁调动。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因工作需要岗位变动,应先征求上级安全部门意见。
第十四条公司应制定各级领导干部、管理人员、岗位员工和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应覆盖本单位所有部门和人员,实施动态管理。做到“一职一责,一岗一责”。
第十五条安全生产责任制应简练、实用,符合岗位要求,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第十六条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公司各级领导干部、管理人员、岗位员工和部门必须认真履行各自的安全职责。
第十七条公司把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内容纳入安全考核体系中,定期进行考核奖惩。推行各级领导、机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述职报告制度,将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列为干部考核等核的重要内容。
第十八条公司应建立健全生产运营管理制度,为本单位生产运营的安全管理提供可靠的制度保障。第十九条公司须建立健全基层一线作业现场操作规程,对重要操作岗位应制定安全管理岗位作业指导书(卡)。
第二十条公司实行危险作业安全许可制度。在生产作业中,燃气设施的停气、降压、动火及通气等各种危险作业应按作业管理规定制定安全管理作业计划书(作业方案)、办理作业票,并按危险作业的相关管理规定实施有效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所属部门应加强城镇燃气设施的运行与维护管理工作,明确管理界面。确保生产安全。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加强城镇燃气设施的抢修管理,建立三级维抢修体系,并把事故抢修纳入公司应急管理体系中。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根据液化石油气特点,特别加强生产运行设施的维护和针对牲的抢修工作。
第二十四条公司应制定有关用户安全使用燃气规则,向用户传授安全用气常识,对用户安全使用燃气进行指导。
第五章安全技术(技术标准)。
第二十五条公司要重视安全科技工作,组织科技专题立项,加强安全技术研究与开发,提升安全技术水平。
第二十六条公司要积极开展安全生产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加快先进生产安全技术的引进、消化、吸收和自主创新;要大力推广和应用先进适用的安全科技成果,积极推广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和新材料;依据国家行业法规和标准,加大技术改造力度,及时淘汰危及安全的落后工艺技术和设备,提高本质安全。
第二十七条公司应严格执行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工程)的安全生产“三同时”管理要求,按规定进行安全、环境预评价和安全、环境验收评价。
第二十八条公司应按规定对在役生产装置、重要和特种,设备定期进行安全评价和评估,及时解决存在问题。要按照设备监测和检验制度,定期维修保养,保证设备符合安全技术生产条件。
第二十九条公司要鼓励和引导员工积极参与安全技术革新,广泛开展小改小革和提合理化建议活动。
第六章安全教育培训。
第三十条公司应采取多种措施,通过各种途径,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技术素质,保证员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技能和防范事故的能力。未竟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合格和取得岗位操作证的员工,不得上岗作业。公司对作业场所一线员工应实施通过能力认证,核发证制度。
第三十一条公司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公司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和管理能力,应按规定培训取得相应安全资格证书。
第三十二条公司实行新入厂员工的“三级安全教育”和转岗工人的二、三级安全教育,建立健全安全教育档案,做到“一人一卡”。新入厂员工的“三级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40学时,转岗工人的二、三级安全教育不得少于24学时。
第三十三条公司应加强安全培训、考核工作,对临时雇人员的安全教育按新员工要求执行。公司及作业现场要加强来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并记录备案。
第三十四条公司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并按规定进行复审。
第三十五条公司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使用新设备前,要组织对相关人员进行专门的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一线操作人员要经考核合格后方可进行使用和操作。
第三十六条一线作业现场要加强员工的安全继续教育,不断提高员工的操作技能和防范事故的能力。
第三十七条公司应利用报纸、电视、网络、广告等载体,采取不同形式,做好用户等相关方安全用气、节绚用气知识的宣传工作。
第七章安全检查。
第三十八条公司应制定安全检查制度,坚持日常检查,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公司每年至少进行三次综合安全检查,并组织不定期的专项检查,公司每月至少进行一次综合安全检查,场站(库)、班组等一线作业层要落实岗检、巡检、交接班检查。检查应使用检查表。
第三十九条公司应根据季节变化、节假日生产特点,以及特殊作业要求,组织开展专项安全检查或专业安全检查。第四十条公司应建立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联系点,按照公司《领导人员定点联系关键生产装置和要害部位(单位)管理规定》要求,每季度对关键生产装置和要害部位(单位)安全生产联系点进行安全检查和指导。
第四十一条公司应完善安全检查手段,依据标准、规范及安全检查表进行检查。对通用检查表不能满足要求的可以自行编制检查表。检查人员应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做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检查人员应将检查情况记录在案,并向上级报告。整改情况应有回执记录。
第四十二条公司应加大对违章检查、监督和处罚力度。按照公司《反违章管理规定》要求,对检查中发现的“三违”行为(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应当场予以纠正或要求限期改正,对严重违章行为要从严惩处,绝不姑息。
第四十三条公司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按照《安全隐患管理规定》要求处理。
第四十四条公司要加强对危险源的管理,明确对危险源检查的频次。公司每月对重大危险源进行检查,并按照《重大危险源管理规定》的要求,建立重大危险源管理档案和动态监测数据台账,配备必要的监测、检测仪器和设备,对重大危险源定期检测、评估和监控,确保重大危险源处于受控状态。同时对于虽然不是重大危险源,但具有较大安全风险,一旦发生事故能够造成较大影响的应建立危险源管理档案,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坚强监控和管理。
第四十五条公司对当地政府和上级单位安全监督检查人员依照法律和相关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八章安全投入。
第四十六条公司要保证用于安全生产方面的资金投入。在编制预算时,要优先保证安全费用,按规定和实际需要列支事故隐患治理和安全技术措施项目经费。
(四)安全技术措施和事故隐患治理计划实行项目管理,财已经完成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隐患治理项目,由公司规划计划和安全管理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
第四十七条安全技术措施计划项目的主要范围包括:
(四)宣传教育:包括安全技术、劳动保,护的研究与实验工作及其所需的工作仪器;为公司员工建立的“安全教育室”;购置或编印安全技术、劳动保护管理所使用的辅助器材、书籍、刊物、画片、规章制度宣传材料、幻灯片、电影拷贝、录像带等。
第四十八条公司所属各部门应加强本部门内部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整体部署。
第四十九条公司应按照《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要求,明确消防依托单位和部门,同时建立各级组织和义务消防队伍,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加强消防宣传教育,组级开展防火检查,确保消防装备和设施完善、可靠,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第五十条公司的燃气储配库、城市燃气门站、高中压调压站、分输计量站、阀室、cng站、lng站、lpg站、压缩机房等危险区域应进行封闭式管理,落实防火防爆禁令;禁止在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明火作业的,必须严格执行工业动火管理规定,办理审批手续,采取可靠、完善的消防安全措施,并实施现场监督;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人员和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且要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储存、运输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保管员、驾驶员、押运员、装卸员,必须持有公安消防部门核发的证件。
第五十一条公司应加强内部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将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安全生产工作的整体部署。
第五十二条公司应按照《交通安全管理规定》要求,强化对驾驶人员的管理,定期组织学习,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员工交通安全意识,遵守交通安全法规,保证交通安全。
第五十三条公司应强化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客车、特种车辆、分散车辆、租赁车辆的管理与控制,建立车辆档案,安装gps定位系统,保证交通安全。
第十一章职业健康和劳动防护。
笫五十四条公司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健康和劳动防护法规政策,建立完善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健康检查,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员工健康监护档案,做好职业健康监护工作。
第五十五条公司应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和特种作业人员,按规定的检查项目和周期,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及离岗期时的职业健康检查。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病的人员从事其所紧急的作业。
第五十六条公司应按照《职业健康管理规定》要求,定期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和评价,下断改善工作条件严格饮食、饮用水、环境卫生管理,做好传染病、地方病等疾病预防,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产生。
第五十七条工作场所和员工宿舍应设有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达到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通畅的安全通道;生产经营、储存及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宿舍在同一建筑物内,并保持安全距离;在有较大危险的产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第五十八条工作场所和员工宿舍应保持清洁卫生,并有防潮、防寒、防热辐射和消毒等设施。其道路、采光照明饮用水和排污道均应符合国家规定,并根据需求设置卫生辅助设施。
第五十九条根据国家及公司有关规定,按照《劳动保护管理规定》要求,公司应为上岗员工提供满足安金生产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劳动防护服装应符合公司安全管理要求。公司对特殊防护用品应定期进行捡查,严格按规定使用、保养、报废。
第六十条公司必须做好女工特殊劳动保护工作。改善女职工的劳动保护设施,做好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更年期的特殊保护工作。
第六十一条公司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金。
第十二章承包、租赁和供货商安全管理。
第六十二条公司应加强承包、租赁经营的安全管理。在发包和签订的各种承包(含承包任务书)或租赁合同中,必须明确相关方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也不得租赁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场所和设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十三条公司应根据国家、行业规定对施工队伍实行市场准入和安全许可制度。作业者(或建设单位)与承电单位,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应在签订工程技术服务经济合同的同时,应签订《工程技术服务安全生产合同》依法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监督人员进行安全检查监督和协调。施工单位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服从建设单位安全监督管理。
建设项目有多个承包、承租单位的,建设单位应当与各承包单位、承租单位分别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协议,建设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第六十四条发包方或出租方必须为承包方或租赁方提供器出租场所和设备的相关资料,承包方或租赁方必须在满足发包方或出租方安全生产要求的条伴下,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第六十五条公司要加强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督。在重大危险的关键施工工程项目,作业者(或建设单位)或承包单位应派驻安全监督,负责施工作业现场的安全监督工作。建设工程项目,作业者(或建设单位)必须派驻专职安全监督。第六十六条公司对供货商实行安全资质准入制度。对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及其附件,对消防器材、可燃气体和有毒有害气体报警监测器材等安全设备设施,对劳动保护用品和呼吸器、防火服等安全防护物资严格采购程序进行采购,确保安全可靠。
第六十七条公司要按照公司《处置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规定》要求,贯彻“以人为本”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基本方针,敛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第六十八条公司应健全重大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建立专业化应急救援队伍,提高救援装备水平,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储备物资。加强与当地政府、周边相关方的j勾通,建立起预警、接警、救援和恢复的联动机制,增强应对各类突发事件和重大事故的应急抢险救援能力。
第六十九条公司应分类、分级编制专项事故应急预案。应急预案的重点是针对事故灾难(燃气泄漏、储配库(站)、特种设备、燃气管道、站场、用户户内、交通事故、污染事故)、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各类突发险情。应急预案内容应详细、齐全,要充分考虑对周边地区相关方造成的危害,与当地政府、周边相关方建立预警救援机制,并按规定搞好应急预案培训和演练。
第七十条公司制订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上报给抢险救援的相关部门及其他相关方,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备案,一旦发生突发亭件,要立即按程序启动应急预案。
第七十一条应对重大突发事件要坚持“所属单位负责、区域联动、属地管理、分级落实”的原则,自觉接受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和检查。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要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努力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规定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处置突发事件要做到“反应迅捷、职责明确、指挥统一、救人优先”,把事故造成的危害减小到最低限度。
第十四章事故管理。
第七十二条公司应按照公司《安全事故管理规定》要求,加强事故管理工作。对发生的各类安全事故均应报告,并按照规定统计。第七十三条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公司负责人。公司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态扩大,减少人员伤亡。
第七十四条各类事故都必须及时逐级上报。发生重、特大事故,各部门必须立即按照管理权限,上报公司,并按照规定报当地政府安全生产主管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销毁有关证据。
公司应建立事故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电子邮件地址,并及时受理和按规定处理。
第七十五条发生事故后,应按照分管权限成立事故调查组,及时认真的调查事故。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准确查清事故原因,重点查找设施设备、工艺技术,规章制度缺陷、安全管理漏洞等方面的原因,明确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意见和防范措施,并依据有关规定,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根据事故分类和分级,由公司及有关部门、人员向上一级单位或主管部门汇报事故情况,并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汇报。
第七十六条按规定时间做好事故的结案工作,并建立健全事故管理档案。
第十五章考核与奖惩。
第七十七条公司实施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按以《安全生产责任书》形式下达安全生产考核指标。公司应依照管理层次,对考核指标层层进行目标分解,落实安全责任。
第七十八条公司实施安全生产考核评比。按照公司《安全生产考核评比细则》规定,对部门进行达标考核认证;对安全生产考核达标中的优秀部门,经推荐评审,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授予“公司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符号,发给奖牌、奖金。第七十九条公司员工在安全管理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经推荐评审,公司授予“安全生产先进个人”称号,由公司发给证书和奖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事故,减少火灾事故危害,保护员工人身、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大连东然管道安装中心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大连东然管道安装中心(以下简称“公司”)及所属各部室、车间(以下简称“部门”)。
第三条司须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法律、法规的规定,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建立健全消防组织领导机构,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消防安全工作的任务:贯彻消防安全工作方针,研究和分析生产经营活动中消防安全工作的特点和规律:教育广大员工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作好日常消防工作;发现和解决消防安全存在的问题,检查整改火险隐患;编制灭火预案,组织消防演习;加强消防队伍的业务建设,提高灭火作战能力;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调动员工群众的消防安全工作积极性,确保本单位生产、生活和公共场所的安全,实现公司安全生产整体目标。
第二章消防组织管理。
第五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行政正职是公司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公司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分菅安全工作的副职是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公司的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对公司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严格落实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公司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公司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公司的消防安全情况;
(二)将消防工作与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消防工作计划;
(三)为公司的消防安全提供专项经费和组织保障,确保消防投入资金落实到位;
(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公司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五)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六)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组织建立义务消防队;
(七)组织制定符合公司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第七条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拟订消防安全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三)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四)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玫工作;
(五)组织实施对公司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消防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六)组织管理义务消防队;
(八)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九)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条公司应在安全生产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总体工作之中。可分设消防安全委员会(或消防工作领导小组),协调指导公司消防安全工作。
第九条消防安全委员会(或消防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二)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和培训,提高全员消防意识;
(三)组织编制重、特大火灾灭火和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实施演练;
(四)监督公司的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执行情况;
(五)及时分析消防安全工作情况,每年组织召开一次防火安全委员会(或消防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解决存在的重大问题。
(一)安全部职责。
2.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普及消防常识,督促部门组织和训练义务消防队伍;
3.参与公司新建、改建、扩建及安技措重大工程消防设计的“三同时”审查和验收;
5.参与公司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并统计上报火灾事故。6.负责建立和健全本单位消防档案。
(二)公司安全部职责。
6.参与公司新建、改建、扩建及安技措工程消防设计的“三同时”审查和验收;7.监督工业动火管理、审查动火措施,并检查和指导措施的落实;8.参与公司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并统计上报火灾事故;9.负责建立和健全公司消防档案。
第十二条公司应依据国家、地方、集团公司和的有关规定,建立义务消防队。第十三条义务消防队伍主要职责:
(一)学习宣传贯彻执行消防法规,制止和劝阻违反消防安全规章制度的行为;
(三)掌握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开展演练,提高灭火技能;
(五)灭火后,担任现场警戒,防止死火复燃。
第三章火灾预防。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将消防规划(主要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纳入公司总体规划,落实消防经费,做到专款专用;对消防设施、消防装备定期进行检查和校验,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
第十五条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或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必须执行国家、地方和集团公司有关消防安全的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装置、罐区、栈台、码头、仓库和泵房、充装站、供应站、门站、调压站、分输计量站、阀室、cng站、lng站、lpg站、输送管道等应当按照技术规范要求设置在合理的位置,符合防火防爆要求;按照gb15630-1995《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安放明显的安全标志;防雷、防静电装置、火灾报警系统及拿自动灭火系统等装置应按规定定期检测。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结合关键生产装置及要害生产部位安全管理的规定,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员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部位,确定为公司的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或安全重点部位)。
第十八条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所属部门除应当履行第二章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建立防火档案,设置防火标志,确定火灾危险源(点),实行严格管理。
(二)结合岗位职责,实行防火巡检,做好巡检记录。
(三)定期对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四)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专项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第十九条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和城市燃气门站、高中压调压站、分输计量站、阀室、cng站、lng、lpg站、压缩机房等危险区域要进行封闭式管理,非本单位人员出入要进行消防安全提示并登记造册;禁止携带火种和无关人员、车辆入内;储存、运输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保管员、押运员、装卸员,必须持有公安消防部门核发的证件。
第二十条禁止在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明火作业的,必须严格执行工业动火管理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采取可靠、完善的消防安全措施。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人员和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且要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禁止使用未经国家检验机构检验的消防产品。
公司内部修建道路以及停水、停电、截断通信线路等有可能影响消防灭火救援时,必须事前通知公司安全部;,经办理有关手续并经消防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二条举办(举行)会议、文艺演出、文化体育等现场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举行)。
第二十三条建筑物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公司应签订消防安全合同,与当事人订立合同中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第二十四条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建立完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定期进行安全消防检查。
第四章消防安全培训教育。
第二十五条公司应当按照消防法律法规的规定,把消防安全纳入员工培训教育计划。对新上岗和转岗的各类员工,须进行防火教育和岗位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管理部门应通过报刊、电视、网络广泛宣传防火和灭火常识,提高广大员工和用户的消防安全意识。
第二十六条公司应当采取办培训班、组织灭火演习、印发宣传材料、剖析典型火灾案例等方式,对员工开展消防宣传培训教育。培训主要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二)本单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预防措施;
(三)本单位配备的消防设施和器材的基本原理、正确使用、基本维护保养知识;
(四)初起火灾的扑救方法及自救知识;
(五)报火警的方法及程序;
(六)其他需要培训的消防知识。培训时间要求:
(一)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岗位)全体员工每半年至少;
(二)其它单位(岗位)员工每年至少一次;
(三)培训要做到内容、人员、时间三落实,并有记录。
第二十七条公司应制定灭火和应急硫散专项预案。其主要容包括但不限于: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助的程序和措施;
(六)生产工艺应急处置措施;
(七)恢复生产组织。
第二十八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对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组织一次演练,其它单位应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演练。
第五章重大风险部位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九条公司的员工文体活动室、员工食堂、员工宿舍等人员密集场所,要求全体人员应熟知相关消防安全知识,达到“三懂、四会”(懂工作岗位火灾危险性、懂预防火灾措施、懂灭火的基本方法;会报火警、会使用灭火器、会补救初期火灾、会疏散自救)的要求。
第三十条人员密集场所安全疏散设施必须达到下列条件:
(二)安全出口、疏散走道、楼梯等部位保持畅通,不得堆放物品;
(五)设置符合标准的消防应急照明灯,应急照明供电时间不得少于30min;
(六)疏散指示标志应醒目、准确、完整;
(七)设置安全疏散线路指导图,工作人员应当熟悉安全疏散路线;
(九)高层建筑应在电梯门的进出口处,设置醒目的“发生火灾时,禁止搭乘电梯”标志;
(十)各类安全疏散设施应保持完好、有效。
第三十一条公司人员密集场所用电、用火必须符合下列消防安全条件:
(一)不得超负荷用电,不得擅自拉接临时电线;
(二)定期对电器设备进行检测维护,保证电器设备完好有效;
(四)禁止在人员聚集时间进行设备检修、电气焊(割)、油漆粉刷等施工、维修作业;
(五)使用蜡烛等照明时,须采取非燃材料器具保护;
(六)禁止焚烧可燃物品和燃放烟花爆竹;
(七)禁止使用电炉等易引起明火隐患的器具;
(八)高层建筑内禁止吸烟;
(十)符合国家、地方、公司其它有关用火用电规定。第三十二条公司人员密集场所室内、外消火栓应当有明显的标志。周围不得堆放物资;防盗门窗等附属设施和设置的厂告牌必须符合有关消防瑟安全要求,不得影响人员疏散和灭火救援。
第三十三条公司餐厅、厨房防火管理:
(一)不得乱拉乱接临时线路;
(二)餐厅摆放餐桌等,应保证疏散通道畅通;
(三)厨房离人时必须关闭炉灶的开关,角阀,和户内供气管线上的阀门;
(四)炉灶与供气管土的连接不应采用软胶管,如必须使用时,其长度不应超过2m;
(五)油炸食品时.锅内的油不应超过2/3;
(六)使用炉灶时,不能离人;
(七)每半年应对烟道清洗1次,保持抽油烟视等清洁无油污;
(八)严禁非专业人员擅自更换或拆迁燃气管道、阀门、计量仪表等供气设备;第三十四条公司下属气库、门站、燃气调压站、分数计量站。阀室,cnc站lng站。lpg站等易燃易爆场所等级范围划分应按gb50058-92《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cb50160-1008《石油化工企业没汁防火规范》、和gb50156-2002《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公司应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易燃易爆危险化学物品的使用、储存、运输或者销毁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十六条在易燃易爆场所禁止使用汽油等易燃液体清洗装置、设备或地坪等;油污垢等可燃物应及时清除,现场应保持干净整洁。
第三十七条各易燃易爆场所应结合各自的实际,加强火源管理。按照规定划分禁火区域,设置醒目的防火标志,落实入厂、站、库内防火防爆禁令。
第三十八条禁止机动车辆进入易燃易爆场厂、站、库区内,如工作需要进入的机动车辆,必须安装符合安全标准的防火罩。禁止在易燃易爆厂、站、库区内修理产生故障的机动车辆。如有故障需要修理应拖出厂、站、库外再进行修理和故障排除。
第三十九条在易燃易爆厂、站、库区内有可能泄漏燃气的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配置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器,且不少于两具。
第四十条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管理应执行以下规定:
(二)可燃气体报警装置检测气体的种类和安装方式要与现扬可燃气体的性质相符合;
(三)应对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使用操作人员进行培训;
(四)按照产品使用说明书要求,加强日常维护管理;
(五)按照有关规定或产品说明书,对报警装置定期标定,并记录存档。第四十一条储罐区防火堤设计应执行gb50351-2005《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防火堤应保持密闭,不得随意开挖或拆穿管线。如生产需要应按照程序报安全、消防部门审批。
第四十二条液化石油气、天然气储罐区消防管理除执行本章有关条款外,还应执行下列规定:
(二)储罐区设置的排水管线在防火堤外应安装控制阀;
(四)储罐投用前不得选用可燃气体置换的方式,应采用氮气或水置换;
(五)储罐投用前应进行严格的安全设施检查和分析。
第四十三条铁路装车栈桥的作业平台、作业线、集油管鹤管、车挡、安全疏散、消防供水等设计和安装均应符合国家相关建设消防标准。
第四十四条加气站建筑设计应符合《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等规定。第四十五条cng、lng撬车等危货运输车辆应达到下列条件:
(一)储瓶应符合标准,按时强检;
(二)储瓶组应安装国家标准的安全阀、温度表和压表;
(三)设有静电接地装置;
(四)应设置“危险品”标志;
(五)车辆应具有危险化学品准运证;
(六)配置两具mf/abc8型干粉灭火器。第四十六条危货运输车辆行驶中应符合下列消防安全要求:
(一)尽可能选择宽阔平坦的道路;
(二)不得搭乘无关人员;
(三)车上禁止吸烟:
(四)中途停车时15m内不得有明火和建筑物。第四十七条危货运输车辆停车场的车辆停放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车场距离本单位内部民用建筑、明火或明火散发点防火距离不应小于25m;。
(二)车辆在停车场应分组分排停放,保持一定的防火间距:(1)每组不超过5辆;(2)每排不超过4组;(3)组与组之间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m;(4)排与排之间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5m;(5)车头应朝出口方向,鱼贯停放。
(三)停车场周围任一侧面应设有消防车道。
第四十八条建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对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全面的管理和监督责任,并应遵守下列规定:
(四)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资料应真实、有效、完整和合法;
(五)确保工程消防质量,做到不留建筑消防隐患,并通过消防验收合格。第四十九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消防设计图纸施工安装,不得擅自改动。第五十条消防设施的施工安装单位必须具备省级以上建设机构颁发的建筑消防设施施工安装调试资质。第五十一条建筑工程施工安装中所使用到的消防产品(设备和器材),必须具有型式认可证、3c认证、国家消防产品质量检测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中一种。同时,在采购前,建设(或施工)单位应当将所选消防产品的技术性能、供货(或生产)厂家资质等资料进行技术及资格审查,经审查合格后方可采购。产品供货到场后,经消防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施工安装。
第五十二条含有自动(或固定)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在工程竣工后.必须委托具备资质的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单位进行技术测试。
第五十三条消防设施的施工安装、消防设施技术检测单位的相关资质应当上报消防部门审查和备案,经审查合格后方可施工。
第五十四条工程项目的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地方、集团公司有关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对消防设施的施工安装严格监督,施工安装不符合标准的,不予签字。
第五十五条建筑工程完工后,工程项目的管理单位(或部门)应当按照政府消防监督机构的规定和程序,提出工程消防验收申请。消防验收不合格的,施工单位不得交工,建筑物的使用单位不得接收使用。
第五十六条建筑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施工单位全面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施工单位应确定一名施工现场负责人为防火负责人;
(四)重点和规模较大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应组建义务消防队;
(七)施工材料的存放、保管应符合防火安全要求;
(八)重点或大型建设工程应设置消防通道,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保证一定的消防水源;
(九)现场的消防设施和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或挪作他用;
(十)工程项目的管理单位(或部门)应督促施工单位做好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七章消防设施、器材的配置与管理。
第五十七条消防设施的范围主要包括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火灾应急广播系统、室内外消防供水系统、防排烟系统、防火分隔设施等。
消防器材的范围主要包括消防水带、消防水枪、灭火器、消防镐、消防锨、消防毡、消防砂等。
第五十八条消防设施、器材应按照gb50016-2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2004《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石油化工企业没计防人规范》等消防技术规范配置。
第六十条公司办公楼、食堂、员工宿舍、人员聚集场所等民用建筑室内(a类火灾)灭火器配置宜选用mf/abc5;型或mf/abc4型干粉灭火器;计算机房、通讯机房、贵重仪器等不适应于干粉灭火器扑救的场所,宜选用mt3型或mt5型c02灭火器;易燃易爆气(液)体场所(b、c类火灾)宜选用mf/abc8型和mft/abc35型bc干粉灭火器。
第六十一条设置有消防设施单位的维护保养管理工作除《执行国家、地方有关消防安全规定外,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二)消防设施必须时刻处于运行和备用状态;
(五)建立消防设施检测、维护保养档案资料。
第六十二条设置有消防泵房或自动消防设施的消防控制(值班)室的单位(部位),除遵守国家、地方有关消防安全规定外,还应执行下列规定:
(一)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建立健全每日消防设施巡查制度;
(三)保证全天24小时有人值班;
(四)值班人员应经专门培训,须持证上岗;
(六)对熟练掌握消防设施操作技能并取得专门培训上岗证的值班人员应保持岗位相对稳定。
第六十三条公司消防设施、器材采购属于招投标范围的,招标管理部门在发布招标公告前,将消防设施、器材清单报交消防部门进行前期技术规格审查;招标时应安排消防专业技术人参加招投标,负责产品技术性能、用途的审核把关;消防产品到场后,消防部门参与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六十四条各种型弓的灭火器应按照国家维修标准送专业灭火器维修充装站(点)进行检查测试、重新充装。
第六十五条公司每月对灭火器检查一次,并填写检查卡,谁检查,谁填写,谁负责。
第六十六条消火栓应有明显的标志,室外消火栓周围5m内不得堆放物资和停放车辆。
第六十七条消防水池、水泵、给水管道、水箱和灭火器等设施器材,严禁擅自挪用、拆除、停用、埋压;寒冷季节应对消防设施、设备、器材采取防冻措施。
第六十八条消防设施和灭火器等消防器材应建立档案资料,登记配置类型、数量、检查维修(单位)人员等有关情况。
第八章防火检查与隐患整改。
第六十九条公司消防安全重点部门和各类施工现的消防检查和重大施工、节假日和火灾多发季节的专项检年至少一次。
第七十条公司应根据各自的生产经营和防火特点,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检查,落实防范措施。公司每月部门检查一次,所属部门每每周一次;岗位(班组)每天一次。
第七十一条消防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一)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
(二)易燃易爆危险化学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实情况;
(三)消防设施的配置及有效情况;
(四)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值班情况和设施记录情况;
(五)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六)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
第七十二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岗位)应当落实每班防火巡查制度。巡查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一)各类容器设备装置平稳运行情况,有无泄漏;
(二)压力表、安全阀、温度计、液位计等各类安全附件是否完整有效;
(三)消防车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四)灭火器、消火栓、防火堤、低倍数泡沫产生器等消防设施和器材是否完整有效;
(五)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第七十三条消防检查和防火巡查应当填写检查表并记录,记录的内容应包括:检查时间、检查部位、检查内容、存在问题、整改措施、复查验收、巡查情况以及检查人员等相关内容。
第七十四条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应及时予以消除。
第七十五条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应当责令有关人员当场改正:
(一)违章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和重点危险区域的;
(二)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接打手机等违反禁令的;
(三)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四)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五)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六)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七)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八)其他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第七十六条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消防安全管理部门或者消防管理人员应跟据本单位的管理分工及时将存在的火灾隐患向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提出整改意见;消防安全管理人或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确定整改的方案、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第七十七条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安全;对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装置、部位停产停业整改。
第七十八条火灾隐患整改完毕经验收合格后,将火灾隐患整改记录报请消防安全责任人及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七十九条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而不能自身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以及本单位确无能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九章灭火救援。
第八十条公司以及在单位工作、生产区域内工作、学习、生活的单位和个人发现火灾时,都应当立即报警,同时单位应立即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专项预案,组织力量控制和扑救火灾,按照应急程序迅速上报。
第八十一条公司在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时,现场应急救援总指挥有权根据扑灭火灾的需要,决定下列事项:
(一)使用各种水源;
(二)截断电源可燃气体和液体的输送,限制用水用电;
(三)划定警戒区,实行局部交通管制;
(四)利用临近建筑物和有关设施;
(七)向当地政府、公安消防部门和医疗机构等单位请求增援;
第八十二条起火单位应当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囊供火灾情况;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应按要求协助公安消防机构进行事故调查。火灾事故发生后,单位应按照《突发事件信息报送管理办法》等规定,及时准确的报送火灾事故信息。
第八十三条火灾事故调查、上报、处理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奖惩。
第十四条公司消防安全管理考核要纳入安全生产考核管理中,对在消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集体)和个人,由公司给予表彰、奖励。发生火灾事故的单位当年不得评为安全生产先进单位。
第八十五条对违反本规定的所属部门按照公司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一章附则。
第八十六条所属部门消防安全管理除执行本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消防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
第八十七条本规定由公司安全部。
燃气安全管理制度(优秀15篇)篇四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燃气的安全管理,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燃气,是指供给城市中生活、生产等使用的天燃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煤制气、重油制气)等气体燃料。
第三条 城市燃气的生产、储存、输配、经营、使用以及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燃气用具的生产,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根据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设部负责管理全国城市燃气安全工作,劳动部负责全国城市燃气安全监察,公安部负责全国城市燃气消防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建、劳动(安全监察)、公安(消防监督)部门按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共同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燃气的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和使用,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高度重视燃气安全工作。
第六条 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应当指定一名企业负责人主管燃气安全工作,并设立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车间班组应当设立群众性安全组织和安全员,形成三级安全管理网络。
单位用户应当确立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明确专人负责。
第七条 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安全规定及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二章城市燃气工程的建设
第八条 城市燃气厂(站)、输配设施等的选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消防安全等要求。在选址审查时,应当征求城建、劳动、公安消防部门的意见。
第九条 城市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第十条 城市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按照国家或主管部门的有关安全的标准、规范、规定进行。审查燃气工程设计时,应当有城建、公安消防、劳动部门参加,并对燃气安全设施严格把关。
第十一条 城市燃气工程的施工必须保证质量,确保安全可靠。竣工验收时,应组织城建、公安消防、劳动等有关部门及燃气安全方面的专家参加。凡验收不合格的不准交付使用。
第十二条 城市燃气工程的通气作业,必须有严格的安全防范措施,并在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和公安消防部门的监督配合下进行。
第三章城市燃气的生产储存和输配
第十三条 城市燃气生产单位向城市供气的压力和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无臭燃气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加臭处理。在使用发生炉、水煤气炉、油制气炉生产燃气及电捕焦油器时,其含氧量必须符合《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的规定。
第十四条 对于制气和净化使用的原料,应当按批进行质量分析;原料品种作必要变更时,应当进行分析试验。凡达不到规定指标的原料,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 城市燃气生产、储存和输配所采用的各类锅炉、压力容器和气瓶设备,必须符合劳动部门颁发的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按要求办理使用登记和建立档案,并定期检验;其安全附件必须齐全、可靠,并定期校验。
凡有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的城市,必须设置液化石油气瓶定期检验站。气瓶定期检验站和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同时规划、同时建设、同时验收运行。气瓶定期检验工作不落实的充装单位,不得从事气瓶充装业务。气瓶定期检验站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气瓶检验工作。
第十六条 城市燃气管道和容器在投入运行前,必须进行气密试验和置换。在置换过程中,应当定期巡回检查,加强监护和检漏,确保安全无泄漏。对于各类防爆设施和各种安全装置,应当进行定期检查,并配备足够备用设备、备品备件以及抢修人员和工具,保证其灵敏可靠。
第十七条 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系统的动火作业应当建立分级审批制度,由动火作业单位填写动火作业审批报告和动火作业方案,并按级向安全管理部门申报,取得动火证后方可实施。
在动火作业时,必须在作业点周围采取保证安全的隔离措施和防范措施。
第十八条 城市燃气生产、储存和输配单位应当按照设备的负荷能力组织生产、储存和输配。
特殊情况确需强化生产时,必须进行科学分析和技术验证,并经企业总工程师或技术主管负责人批准后,方能调整设备的工艺参数和生产能力。
第十九条 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和管理部门必须制定停气、降压作业的管理制度,包括停气、降压审批权限、申报程序及恢复供气的措施等,并指定技术部门负责。
涉及用户的停气、降压工程,不宜在夜间恢复供气。除紧急事故外,停气及恢复供气应当事先通知用户。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在城市燃气管道及设施上修筑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确需在城市燃气管道及设施附近修筑建设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时,必须符合城市燃气设计规范及消防技术规范中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凡在城市燃气管道及设施附近进行施工,有可能影响管道及设施安全运营的,施工单位须事先通知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经双方商定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施工过程中,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应当根据需要进行现场监护。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严禁明火,保护施工现场的燃气管道及设施。
第二十二条 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应当对燃气管道及设施定期进行检查,发现管道和设施有破损、漏气等情况时,必须及时修理或更换。
第四章城市燃气的使用
第二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使用城市燃气必须向城市燃气经营单位提出申请,经许可后方可使用。
城市燃气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用户档案,与用户签订供气、使用合同协议。
第二十四条 使用城市燃气的单位和个人需要增加安装供气及使用设施时,必须经城市燃气经营单位批准。
第二十五条 城市燃气经营单位必须制定用户安全使用规定,对居民用户进行安全教育,定期对燃气设施进行检修,并提供咨询等服务;居民用户应当严格遵守安全使用规定。
城市燃气经营单位对单位用户要进行安全检查和监督;并负责其操作和维修人员的技术培训。
第二十六条 使用燃气管道设施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改、迁、装燃气设施和用具,严禁在卧室安装燃气管道设施和使用燃气,并不得擅自抽取或采用不正当手段使用燃气。
第二十七条 用户不得用任何手段加热和摔、砸、倒卧液化石油气钢瓶,不得自行倒罐、排残和拆修瓶阀等附件,不得自行改换检验标记或瓶体漆色。
第五章城市燃气用具的生产和销售
第二十八条 城市燃气用具生产单位生产实行生产许可制度的产品时,必须取得归口管理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其产品受颁证机关的安全监督。
第二十九条 民用燃具的销售,必须经销售地城市人民政府城建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检测中心(站)进行检测,经检测符合销售地燃气使用要求,并在销售地城市人民政府城建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城市燃气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督下方可销售。
第三十条 凡经批准销售的燃气用具,其销售单位应当在销售地设立维修站点,也可以委托当地城市燃气经营单位代销代修,并负责提供修理所需要的燃气用具零部件。城市燃气经营单位应当对专业维修人员进行考核。
第三十一条 燃气用具产品必须有产品合格证和安全使用说明书,重点部位要有明显的警告标志。
第六章城市燃气事故的抢修和处理
第三十二条 城市燃气事故是指由燃气引起的中毒、火灾、爆炸等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事故后,必须立即切断气源、采取通风等防火措施,并向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报告。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对于重大事故,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消防、劳动部门和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并立即切断气源,迅速隔离和警戒事故现场,在不影响救护的情况下保护事故现场,维护现场秩序,控制事故发展。
第三十四条 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必须设置专职抢修队伍,配齐抢修人员、防护用品、车辆、器材、通讯设备等,并预先制定各类突发事故的抢修方案,事故发生后,必须迅速组织抢修。
第三十五条 对于城市燃气事故的'处理,应当根据其性质,分别依照劳动、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重大和特别重大的城市燃气事故,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尽快做好善后工作,由城建、公安、劳动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查清事故原因,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向上报告。
第七章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六条 对于维护城市燃气安全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城市人民政府城建行政主管部门或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七条 对于破坏、盗窃、哄抢燃气设施,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有权加以制止,并限期拆除违章设施和要求违章者赔偿经济损失。
第三十九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二十四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的,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有权加以制止,责令恢复原状,对于屡教不改或者危及燃气使用安全的,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可以报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采取暂停供气的措施,以确保安全。
第四十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做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会同劳动、公安部门根据本规定制订实施细则,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一、必须定期检查燃气设备的运转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检修,严禁带故障工作
二做好设备的维修保养工作,对重要设备要分类编号,登记立卡,有计划地维修和管理。
三对陈旧设备功能降低,线路老化破损带来不安全因素要及时予以更新。
四建立岗位责任制,做好设备的正常管理工作。
五、安装、维护电器设备须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要求进行,不得违章操作。如因违章安装、维护电气设备而造成火灾事故,将根据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所在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及管理人进行处罚。
六、卖场设备部要定期对全卖场的燃气、电器设备以及防雷、防静电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并做好记录。发现隐患要及时通知相关部门进行整改。
燃气安全管理制度(优秀15篇)篇五
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切实保障员工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股份公司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所属各单位应遵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基本方针和贯彻“诚信、创新、业绩、和谐、安全”的核心经营理念,实施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健全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监督机制,采用先进适用安全技术、装备,抓好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坚持安全生产检查,保证安全生产投入,加大事故隐患整改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力度,全面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三条。
建立并推行健康安全环境(hse)管理体系,认真组织实施hse作业指导书、作业计划书、现场检查表(即“两书一表”),统一协调指导施工与生产、环保、消防、交通安全和职业健康等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加强风险管理,有效减少和防止各类事故。
第四条。
加强生产作业的过程管理,按照标准、规范组织生产,努力做到施工现场标准化、岗位操作标准化、基层管理标准化。
第五条。
保障员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各项权利,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为员工创造安全作业环境,提供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工具。员工应履行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各项义务,在生产作业过程中遵守劳动纪律,落实岗位责任,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六条。
所属各单位行政正职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定期召开由主管安全工作领导主持的安全形势分析会。分析安全形势,查找存在不足和薄弱环节,研究解决安全问题。
第七条。
所属各单位应设置相对独立的安全管理机构或专职安全管理岗位,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基层站、队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八条。
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宜频繁调动。其部门负责人因工作需要变动岗位,应征得上级安全管理部门同意。
第九条。
1、制定各级领导干部、管理人员、岗位员工和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应覆盖本单位所有组织和人员,做到“一职一责,一岗一责”。安全生产责任制应简练、实用,符合岗位要求,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2、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领导干部、管理人员、岗位员工和部门必须认真履行各自的安全职责。
3、在对员工年度综合考核时,要把安全生产责任制执行情况作为主要考核内容,并作为奖惩依据。
第十条。
安全监督。
1、所属各单位设置相应岗位对安全生产进行监督。
2、健全各项管理规定,完善监督责任体系。
第十一条。
安全技术。
1、所属各单位应积极开展安全生产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加快先进生产安全技术的引进、消化、吸收和自主创新步伐;大力推广和应用先进适用的安全科技成果,推广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和新材料;依据国家行业法规和标准,加大技术改造力度,及时淘汰危及安全的落后工艺技术和设备,提高本质安全。
2、严格执行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工程)的安全生产“三同时”管理要求,按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
3、应按规定对在役生产装置、重要和特种设备定期进行安全评价和评估,及时解决存在问题。要坚持设备监测和检验制度,定期维修保养,使之符合安全技术生产条件。
4、要鼓励和引导员工积极参与安全技术革新,广泛开展小改小革和提合理化建议活动。
第十二条。
安全投入。
1、所属各单位要保证用于安全生产方面的资金投入。在编制年度预算时,要优先保证安全费用,按规定和实际需要列支事故隐患治理和安全技术措施项目经费。
2、应将安全技术措施经费和事故隐患治理计划纳入预算,落实资金投入。
3、安全技术措施和事故隐患治理计划由主管安全负责人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和汇总,需要报请公司投资的整改项目,经公司相关部门核实汇总报公司hse管理委员审定或领导研究同意后,计划财务部门单独编制计划下达。
4、安全技术措施计划项目的主要范围包括:
(1)安全技术:各种机器设备的防护、保险、信号、报警装置;安全启动和紧急停车设施;生产区域内危险场所的指示及警告标志;采用新技术、推广新工艺、新成果;有毒有害、易燃易爆作业点的检测、检查仪器;以及对繁重费力或人工操作有危险的作业所采取的辅助机械化措施等。
(2)职业健康:生产厂房的通风换气和采光照明装置;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粉尘或烟雾等生产过程的机械化、密闭化或空气净化设施;生产场所为防止辐射热危害的隔热防暑设施;为减轻或消除工作中的噪声、震动及辐射等的防护设施;工作厂房或辅助房屋内应增设或改善的防寒取暖设施等。
(3)辅助房屋及设施:女工较集中车间的女工卫生室,车间或工作场所的休息室、用膳室、更衣室及其相应的设施。
(4)宣传教育:包括安全技术、劳动保护的研究与实验工作及其所需的工作仪器;为企业员工建立的“安全教育室”;购置或编印安全技术、劳动保护管理所使用的辅助器材、书籍、刊物、画片、规章制度宣传材料、幻灯片、电影拷贝、录像带、有关安全网络维护费等。
第十三条。
1、所属各单位应加强内部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工作的整体部署,落实各级组织防火安全责任制。
2、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加强消防宣传教育,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3、按规定配置消防装备和设施,加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检验,确保消防装备和设施完善、可靠。
4、加强对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的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工业动火票(或作业许可)制度,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落实现场监护,确保工业动火施工安全。
5、加强公众聚集场所的安全管理与防火检查,制定公共安全应急预案,严格监护措施,防止群体伤亡事故发生。
6、建立义务消防队伍,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做到会报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使用防护器具和会自救互救。
第十四条。
1、所属各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地方和上级有关交通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内部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将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安全生产工作的整体部署。
2、对驾驶人员的管理,强化驾驶人行车安全和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高驾驶人员安全意识。
3、建立完善的用车申请、派车单制度。要加强对车辆的维护保养,保持车况良好。强化客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特种车辆、分散车辆、租赁车辆的管理与控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交通事故。
4、加强内部交通安全检查,落实节假日“三交一封”制度(交车辆钥匙、交行车证、交准驾证,定点封存车辆)。
5、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教育全体员工提高交通安全意识,遵守交通安全法规,保证交通安全。
6、行车中必须保证安全,司乘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遵守交通法规,重视季节和环境变化,按规定限速标志行驶。
7、冬季行车,遇冰雪路,复杂地形的山路,多转弯路,驾驶车辆要正确运用方向与判断,避免急打方向急刹车,行驶中最高车速不得超过30km/小时。
8、夏季天气炎热,驾驶人员易困乏,要妥善安排休息时间,防止疲劳驾驶。雨天行车能见度在20米以下时,各种车辆最高时速不得超过30km/小时,能见度不足5米时,必须停驶。
9、雾天能见度低,视觉差,易造成判断失误,行车中必须保持低速行驶。能见度不足5米时,各种车辆必须停驶。
10、车辆必须配备灭火器,并定期更换,确保安全。坚持行车安全检查,每次行车前检查车辆,发现问题及时排除,确保车辆运行。
11、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应及时报警,通知车辆主管部门,并视事故轻重程度决定是否上报保险公司。
12、驾驶员要衣着整洁、礼貌待人、热情服务。执行任务后,车辆必须归场停放,严禁乱停乱放。
13、做好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保持车辆常年整洁和车况良好。严格车辆例保制度,按照行驶里程进行逐级保养。
14、做到小故障不过夜,严禁带“病”行车。
15、驾驶员“十不准”原则。
(1)不准驾驶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车辆。
(2)不准酒后或服用带镇静剂的药物后驾车。
(3)不准开英雄车、赌气车。
(4)不准违章拉运易燃、易爆及危险化学品。
(5)不准下坡熄火空挡滑行。
(6)不准强超、抢会。
(7)不准私拉私运假公济私。
(8)不准擅自绕道回家探亲访友。
(9)不准私自将本车交于他人驾驶。
(10)不准持无效驾驶证件驾驶车辆。
第十五条。
职业健康和劳动防护。
1、所属各单位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健康和劳动防护法规政策,建立完善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员工健康监护档案,做好职业健康监护工作。
2、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和特种作业的人员,按规定的检查项目和周期,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及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病症的人员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3、定期对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和评价,达不到国家卫生标准的应采取措施进行治理,不断改善工作条件,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产生。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应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竣工验收前应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效果评价。
4、加强对施工单位的职业健康管理,施工单位应进行健康风险识别及评价。改善施工作业中医疗健康保障条件,严格饮食、饮用水、环境卫生管理,做好传染病、地方病等疾病预防。
5、对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应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在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设置警示标牌、操作规程及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6、工作场所和员工宿舍应设有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达到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通畅的安全通道;生产、经营、储存及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建筑物内,并保持安全距离;在有较大危险的生产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7、工作场所和员工宿舍应保持清洁卫生,并有防潮、防寒、防热辐射和消毒等设施。其道路、采光照明、饮用水和排污均应符合国家规定,并根据需求设置卫生辅助设施。
8、按照国家及上级有关规定,为上岗员工提供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劳动防护服装应符团公司“四统一”(统一性能、款式、颜色、标识)的要求。
9、做好女工特殊劳动保护工作。
10、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金。
第十六条。
1、所属各单位应加强承包、租赁经营的安全管理。在发包和签订的各种承包(含承包任务书)或租赁合同中,必须明确相关方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也不得租赁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场所和设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2、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应在签订工程技术服务经济合同的同时,签订《工程技术服务安全生产合同》,依法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和协调。
3、施工单位应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安全监督管理。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管理。
4、建设项目有多个承包单位的,建设单位应当与各承包单位分别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协议。并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5、生产经营项目、场所由多个承租单位的发包方应于承租方签订安全生产协议。出租方必须为租赁方提供出租场所和设备的相关资料,租赁方必须在满足发包方安全生产要求的同时,方可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
应急管理。
1、制定处置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制度,应急管理要贯彻“以人为本”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基本方针,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2、建立健全重大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及抢维修专业化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储备物资。加强与当地政府、周边相关方的沟通,建立起预警、接警、救援和恢复的联动机制,增强应对各类突发事件和重大事故的应急抢险救援能力。
3、分类、分级编制事故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内容应详细、齐全,要充分考虑对周边地区相关方造成的危害,与当地政府、周边相关方建立预警救援机制,并按规定搞好应急预案培训和演练。
4、对重大突发事件要坚持“企业负责、区域联动、属地管理、分级落实”的原则,自觉接受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和检查。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要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努力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规定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处置突发事件要做到“反应迅捷、职责明确、指挥统一、救人优先”,把事故造成的危害减小到最低限度。
第十八条。
事故管理。
1、所属各单位应加强事故管理工作。对发生的各类安全事故应及时、如实报告并按照规定统计。
2、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态扩大,减少人员伤亡。
3、各类事故都必须及时逐级上报。发生重、特大事故,各单位必须立即按照管理权限逐级上报,并按照规定报当地政府安全生产主管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销毁有关证据。
4、发生事故后,应按照分管权限成立事故调查组,及时认真的调查事故。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责任追究不到位不放过,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职工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准确查清事故原因,重点查找设施设备、工艺技术、规章制度缺陷、安全管理漏洞等方面的原因,明确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意见和防范措施,并依据有关规定,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根据事故分类和分级,由事故单位向公司主管领导和委员办公室汇报事故情况,并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汇报。按规定时间做好事故的结案工作,并建立健全事故管理档案。
第十九条。
1、严禁在站内吸烟。
2、严禁在站内进行车辆检修等易产生火花的作业。
3、严禁机动车辆在站内不熄火加气。
4、严禁在站内穿脱、拍打能产生静电的服装。
5、严禁在站内使用手提电话机、寻呼机及非防爆电器。
6、严禁在站内就地排放易燃、易爆物料及化学危险品。
7、严禁在站内用汽油、易挥发溶剂擦洗设备、衣物、工具及地面等。
8、严禁行人、自行车在站内穿行。
9、严禁非本岗位操作人员操作加气机作业。
10、严禁驾驶员远离加气车辆。
燃气安全管理制度(优秀15篇)篇六
1、每班必须填写锅炉运行,附属设备,交接班、水处理,设备检修保养和单位主管领导管理人员的检查等各项记录。
2、定时填写锅炉压力、温度,燃气数字,水位计水位,给水泵出口压力,排烟温度是否正常,并记录冲洗水位计和排污的时间和压力等。
3、做好交接班记录,对运行锅炉情况做好记录,对进行设备保养的同时填写好各类设备的维修保养记录。
4、水质化验由化验员认真填写软化水,给水及锅炉的监测数据,填写好每天的`化验报告等。
5、做好领导检查或外来人员参观时接待情况的记录。
6、发生事故时,应及时处理并及时填写事故处理记录,发现问题时,应及时处理,并向上级领导汇报。
7、按规定时间认真填写各种记录并向接班人员交清本班运行期间所存在的问题和有关注意事项。
燃气安全管理制度(优秀15篇)篇七
为了人身和财产安全,规定如下:
(1)应按规定正确安装、使用燃气设备,相关人员必须经必要的培训。各类设备均需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效合格证明并经维修部确认后方可投入使用定期进行检查(至少每月一次)。
(3)不得擅自改变燃气用途;
(4)不得在设有燃气管道设施的房间内放置炉火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5)不得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电器设备的接地导体;
(6)不得使用明火检查泄露;
(7)不得将装有燃气表、燃气管道的房间作为卧室或临时搭铺睡人;
(8)不得施工、装修时将燃气管道、燃气设施包裹在内;
(10)不得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或拆除管道燃气设施统一标志。(11)不得有其它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烟台城乡建设学校。
燃气安全管理制度(优秀15篇)篇八
在充满活力,日益开放的今天,接触到制度的地方越来越多,制度泛指以规则或运作模式,规范个体行动的一种社会结构。那么制度的格式,你掌握了吗?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燃气安全管理制度,欢迎大家分享。
第一条为了加强燃气管理,规范燃气市场,保障燃气的正常供应和安全使用,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燃气工程的建设,燃气的储存、输配、经营和使用,燃气设施的保护,燃气器具的经营、安装、维修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是本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
新城、碑林、莲湖、雁塔、未央、灞桥等城六区以外的区、县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公安、消防、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各自职责,负责燃气管理工作。
第四条燃气发展坚持统一规划、协调发展、公平竞争、方便用户的原则。
燃气经营坚持特许经营、安全第一、保障供应、诚信服务的原则。
第五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燃气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部门编制本市燃气管网、站点规划,并征求建设、消防、安全生产监督、环境保护等部门意见,按法定程序报批后实施。
第六条城市新区开发、旧城区改建应当按照燃气管网、站点规划,配套建设相应的燃气设施;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预留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预留的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规划,不得改变用途。
第七条新建、扩建、改建燃气工程项目,应当符合本市燃气管网、站点规划,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依法办理相关建设审批手续。
经批准的燃气工程在施工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燃气工程的消防及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与使用。
第八条从事燃气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依法承揽燃气工程。
燃气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规定,确保燃气工程质量。
第九条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燃气工程验收合格后二十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将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部门出具的验收合格文件报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整理燃气工程项目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燃气工程项目档案,及时向市城建档案馆和有关部门移交燃气工程项目档案。
第十一条本市对燃气特许经营权实行安全经营许可证管理制度。
燃气经营企业必须取得西安市燃气安全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站点设置符合燃气管网、站点规划;
(二)有固定的、符合安全规定的经营场所;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金;
(四)有符合标准的储存、输配、充装设施;
(五)有具备国家规定相应资格的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六)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安全责任制度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抢修人员和设备;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从事燃气经营的企业必须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领取燃气安全经营许可证。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批准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燃气特许经营权可以通过公开招投标、拍卖的方式取得,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四条燃气安全经营许可证实行年审制度。
燃气安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需要延期的,应当于经营期限届满一个月前向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延期申请。
第十五条瓶装液化气供应站点,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建筑耐火要求不低于二级,不得用可燃材料装修,电器、照明设施按防爆要求设置;
(三)瓶库面积不少于十五平方米,不得存放其他物品,并保持通风;
(四)配有足够的消防器材。
瓶装液化气供应站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予以取缔。
第十六条进行瓶装燃气充装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按规定的质量、计量和压力标准充装燃气;
(二)向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钢瓶充装燃气;
(三)向超过残液量标准的钢瓶充装燃气;
(四)用槽车直接向钢瓶充装燃气或者用钢瓶相互倒灌燃气。
第十七条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质量、计量和压力标准向用户供气。
管道燃气设施因施工、检修等原因需要降压或者停气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三日前通知用户,并按规定的时间恢复供应;因突发事故降压或者停气的,应当及时告知用户。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在六十日前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八条燃气价格及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按照价格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燃气价格的确定与调整,应当实行听证制度。
第十九条燃气计量表及计量表前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由燃气经营企业或者产权所属单位负责维护和更新,用户应当给予配合;燃气计量表后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由用户负责维护和更新。
第二十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对用户安全用气给予技术指导,每两年免费对燃气计量表后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应当书面通知用户。
第二十一条用户应当依照安全用气规定使用用气设备及其附属设施。
燃气经营企业发现用户违反安全用气规定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提出改正意见。对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的用气行为或者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未按要求改正的,燃气经营企业报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采取暂停供气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二十二条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到燃气经营企业查明地下燃气设施的相关情况,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三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与燃气经营企业协商,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并在专业人员的监督下施工。
因建设工程施工需要改装、迁移或者拆除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燃气经营企业制定施工方案,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第二十三条建设工程竣工后,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及时接通输气管道,保障正常供气,不得违法收取费用。
第二十四条在燃气输配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建造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二)堆放物品或者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
(三)擅自开挖沟渠、挖坑取土或者种植深根作物;
(四)擅自动用明火作业;
(五)擅自打桩或者进行其他作业;
(六)其他损坏燃气设施或者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在燃气输配管道的上下或者两侧埋设其他地下管线的,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并遵守管线工程规划和施工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在本市经营的燃气器具,必须经具备法定资格的检测机构抽样进行气源适配性检测,检测结果由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公布。
燃气器具经营企业应当在燃气器具的明显位置标注气源适配性检测标志。
在本市经营燃气器具的,应当设立安装、维修售后服务站点。
第二十六条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对燃气的工程建设、工程质量、经营、使用、设施保护、消防安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限期消除。
第二十七条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和投诉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箱,受理有关燃气安全、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的举报和投诉,并及时予以处理。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事故或者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向燃气经营企业或者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报告。
燃气经营企业接到事故或者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抢险抢修,并同时报告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等部门应当建立燃气安全预警联动机制,接到事故或者事故隐患报告后,立即处理。
第二十九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制定燃气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报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备案。发生燃气事故时,应当根据应急救援预案,采取相关的安全措施,及时组织抢修。
第三十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安全检查、安全防护、维修保养、事故抢险、抢修等制度,有关的情况应当有书面记录。燃气设施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发生故障的,应当及时排除,确保燃气设施安全运行和正常供气。
第三十一条燃气经营企业必须安装燃气泄漏报警、消防报警和紧急切断装置,并按规定与公安消防报警系统联网。
本市非居民用气单位应当在安装天然气设施和设备的地下室、半地下室、设备层等区域或者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安装燃气泄漏报警、消防报警和紧急切断装置,并按规定与公安消防报警系统联网。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确认上述场所安装的燃气泄漏报警、消防报警和紧急切断装置工作正常后,方可供气。燃气经营企业、非居民用气单位应当对燃气泄漏报警、消防报警和紧急切断装置委托专业检测机构定期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新。
第三十二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对燃气设施进行日常巡查,并在重要的燃气设施上设置明显统一的安全警示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损坏、覆盖、移动、涂改燃气安全警示标志。
第三十三条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定,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用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二)进行危害室内燃气设施安全的装饰、装修活动;
(三)擅自拆卸、安装、改装燃气计量装置和燃气设施;
(四)加热或者在使用时倒卧燃气钢瓶;
(五)倾倒燃气钢瓶残液;
(六)擅自改换燃气钢瓶检验标志和漆色;
(七)在地下建筑、高层建筑、古建筑、文物保护单位以及人员密集的场所使用钢瓶燃气;(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未取得燃气安全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燃气安全经营许可证未经年审或者年审不合格的,由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燃气经营企业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销燃气安全经营许可证,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在降压或者停气时未提前公告或者未及时通知用户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燃气器具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及物品,并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未安装燃气泄漏报警装置、消防报警装置、紧急切断装置或者安装后不能正常运行的,以及未按规定与公安消防报警系统联网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并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燃气经营企业未设置明显统一的安全警示标志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处2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百元以上2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燃气泄漏事故的,处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对个人处5千元以上罚款,对燃气经营企业处5万元以上罚款、停止经营或者吊销安全经营许可证的,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七条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八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二)燃气设施是指燃气生产、储运、输配、供应的各种设备及其附属设施和计量装置;
(三)燃气工程是指燃气设施和燃气供应站点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四)燃气器具是指燃气灶具、燃气烘烤器具、燃气热水和开水器具、燃气取暖器具、燃气报警器具,液化石油气钢瓶及调压阀和燃气表等。
燃气安全管理制度(优秀15篇)篇九
关于燃气安全这个问题,我还是有一些安全知识心得的,就拿我家里来说吧。
首先是燃气安全。外婆因为年纪大了,记性不好,经常炉子上烧着东西就去干其他事情,最后东西烧糊了,锅子烧焦了,家里都是烟雾,这样很危险,容易引起火灾。
其次是电源安全。电视机电脑使用后都应当关闭电源开关,及时断电,不能长时间处于通电状态。吹风机等小家电用完后也应当及时拔掉插头,否则也会造成短路,家里无人时这些通电的小家电也会引发火灾。再一个就是出门一定要检查门窗是否关好,上锁。尤其是窗户,不仅要关上并且锁好,否则小偷轻轻一推就能移开。
还有家里不能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如烟花爆竹,废旧纸板盒,春秋季天气比较干燥,万一火灾,这些东西会助燃。夏天开吊扇时,爬椅子上去拿东西应当注意上方的电风扇,开台式扇时,手不能伸进去,也不能扔杂物进去,这样都很危险。
另外炒菜时,妈妈通常在起油锅时让我远离灶台,说油溅起来时也很危险,不小心时会伤害到皮肤,而且也容易着火。夏天烧开水灌暖瓶时也要用抹布垫着把手,要不然把手温度过高也会伤害到手部皮肤。这些都是家庭安全防患小知识,我从平时的书本上和老师的教导中都深深的记在脑海里了,我一定会当好家庭安全的小卫士的。
燃气安全管理制度(优秀15篇)篇十
西安市秦华天然气有限公司:
为确保我公司“西安市宏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商业及公司职工食堂,天然气的顺利接通。我公司正重承诺:在天然气施工期间,由我公司办理工程所需的规划,市政相关手续。
西安市宏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4.1。
燃气安全管理制度(优秀15篇)篇十一
1、老师按教学规范程序指导学生实验、实习,教育学生爱护。
仪器设备。
2、学生必须在老师的指导下按操作规程进行实验,不准随便。
摆弄设备和药物。
3、搬动沉重设备注意手脚安全,使用有毒药品注意做好防护。
工作,事先穿戴好防护用具,事后要清洗消毒,防止发生中毒事故。
4、实验室内严禁违章带入火种,不准任何人在实验室内吸烟。
5、使用电器时要注意人身安全,正确使用电器设备,严防触。
电事故发生。
6、任何人不得私自将有毒物品带出实验室,违者造成后果应。
负一切经济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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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安全管理制度(优秀15篇)篇十二
(1)值班人员不准擅离值守。禁止在工作岗位上吸烟、饮酒、会客、睡觉等,禁止将火种带入机房。
(2)严禁交接班制度,认真办理交接手续,对本班次设备出现的问题,要交代清楚,接班人验收后,交班人方可离开。
(3)当班期间应经常检查仪表、设备是否正常,如发现问题立即解决,解决不了的,要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4)必须安装安全报警装置,配备专用维修工具,其照明、仪表设备要具有防爆性能,防止因燃气泄漏引发爆炸事故。
(5)经常对调压站内、外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处理,并上报有关部门。
(6)值班人员应熟知单位报警程序及机房消防器材的存放位置和使用方法,严禁将消防器材挪做他用。
(7)保证应急照明装置正常运行。
燃气安全管理制度(优秀15篇)篇十三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燃气的安全管理,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燃气,是指供给城市中生活、生产等使用的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煤制气、重油制气)等气体燃料。
第三条 城市燃气的生产、储存、输配、经营、使用以及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燃气用具的生产,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根据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设部负责管理全国城市燃气安全工作,劳动部负责全国城市燃气的安全监察,公安部负责全国城市燃气的消防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建、劳动(安全监察)、公安(消防监督)部门按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共同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燃气安会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燃气的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和使用,必须贯彻“安全
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高度重视燃气安全工作。
第六条 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应当指定一名企业负责人主管燃气安全工作,并设立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车间班组应当设立群众性安全组织和安全员,形成三级安全管理网络。单位用户应当确立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明确专人负责。
第七条 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安全规定及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二章 城市燃气工程的建设
第八条 城市燃气厂(站)、输配设施等的选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消防安全等要求。在选址审查时,应当征求城建、劳动、公安消防部门的意见。
第九条 城市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第十条 城市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按照国家或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的标准、规范、规定进行。审查燃气工程设计时,应当有城建、公安消防、劳动部门参加,并对燃气安全设施严格把关。
第十一条 城市燃气工程的施工必须保证质量,确保安全可靠。竣工验收时,应当组织城建、公安消防、劳动等有关部门及燃气安全方面的专家参加。凡验收不合格的,不准交付使用。
第十二条 城市燃气工程的通气作业,必须有严格的安全防范措施,并在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和公安消防部门的监督配合下进行。
第三章 城市燃气的生产、储存和输配
第十三条 城市燃气生产单位向城市供气的压力和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无臭燃气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加臭处理。在使用发生炉、水煤气炉、油制气炉生产燃气及电捕焦油器时,其含氧量必须符合《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的规定。
第十四条 对于制气和净化使用的原料,应当按批进行质量分析;原料品种作必要变更时,应当进行分析试验。凡达不到规定指标的原料,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 城市燃气生产、储存和输配所采用的各类锅炉、压力容器和气瓶设备,必须符合劳动部门颁布的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按要求办理使用登记和建立档案,并定期检验;其安全附件必须齐全、可靠,并定期校验。
凡有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的城市,必须设置液化石油气瓶定期检验站。气瓶定期检验站和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同时规划、同时建设、同时验收运行。气瓶定期检验工作不落实的充装单位,不得从事气瓶充装业务。气瓶定期检验站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气瓶检验工作。
第十六条 城市燃气管道和容器在投入运行前,必须进行气密试验和置换。在置换过程中,应当定期巡回检查,加强监护和检漏,确保安全无泄漏。对于各类防爆设施和各种安全装置,应当进行定期检查,并配备足够的备用设备、备品备件以及抢修人员和工具,保证其灵敏可靠。
第十七条 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系统的动火作业应当建立分级审批制度,由动火作业单位填写动火作业审批报告和动火作业方案,并按级向安全管理部门申报,取得动火证后方可实施。在动火作业时,必须在作业点周围采取保证安全的隔离措施和防范措施。
第十八条 城市燃气生产、储存和输配单位应当按照设备的负荷能力组织生产、储存和输配。特殊情况确需强化生产时,必须进行科学分析和技术验证,并经企业总工程师或技术主管负责人批准后,方能调整设备的工艺参数和生产能力。
第十九条 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和管理部门必须制定停气、降压作业的管理制度,包括停气、降压的审批权限、申报程序以及恢复供气的措施等,并指定技术部门负责。涉及用户的停气、降压工程,不宜在夜间恢复供气。除紧急事故外,停气及恢复供气应当事先通知用户。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在城市燃气管道及设施上修筑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确需在城市燃气管道及设施附近修筑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时,必须符合城市燃气设计规范及消防技术规范中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凡在城市燃气管道及设施附近进行施工,有可能影响管道及设施安全运营的,施工单位须事先通知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经双方商定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施工过程中,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应当根据需要进行现场监护。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严禁明火,保护施工现场中的燃气管道及设施。
第二十二条 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应当对燃气管道及设施定期进行检查,发现管道和设施有破损、漏气等情况时,必须及时修理或更换。
第四章 城市燃气的使用
第二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使用城市燃气必须向城市燃气经营单位提出申请,经许可后方可使用。城市燃气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用户档案,与用户签订供气、使用合同协议。
第二十四条 使用城市燃气的单位和个人需要增加安装供气及使用设施时,必须经城市燃气经营单位批准。
第二十五条 城市燃气经营单位必须制定用户安全使用规定,对居民用户进行安全教育,定期对燃气设施进行检修,并提供咨询等服务;居民用户应当严格遵守安全使用规定。城市燃气经营单位对单位用户要进行安全检查和监督,并负责其操作和维修人员的技术培训。
第二十六条 使用燃气管道设施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改、迁、装燃气设施和用具,严禁在卧室安装燃气管道设施和使用燃气,并不得擅自抽取或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使用燃气。
第二十七条 用户不得用任何手段加热和摔、砸、倒卧液化石油气钢瓶,不得自行倒罐、排残和拆修瓶阀等附件,不得自行改换检验标记或瓶体漆色。
第五章 城市燃气用具的生产和销售
第二十八条 城市燃气用具生产单位生产实行生产许可制度的产品时,必须取得归口管理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其产品受颁证机关的安全监督。
第二十九条 民用燃具的销售,必须经销售地城市人民政府城建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检测中心(站)进行检测,经检测符合销售地燃气使用要求,并在销售地城市人民政府城建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城市燃气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督下方可销售。
第三十条 凡经批准销售的燃气用具,其销售单位应当在销售地设立维修站点,也可以委托当地城市燃气经营单位代销代修,并负责提供修理所需要的燃气用具零部件。城市燃气经营单位应当对专业维修人员进行考核。
第三十一条 燃气用具产品必须有产品合格证和安全使用说明书,重点部位要有明显的警告标志。
第六章 城市燃气事故的抢修和处理
第三十二条 城市燃气事故是指由燃气引起的中毒、火灾、爆炸等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事故后,必须立即切断气源,采取通风等防火措施,并向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报告。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对于重大事故,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消防、劳动部门和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并立即切断气源,迅速隔离和警戒事故现场,在不影响救护的情况下保护事故现场,维护现场秩序,控制事故发展。
第三十四条 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必须设置专职抢修队伍,配齐抢修人员、防护用品、车辆、器材、通讯设备等,并预先制定各类突发事故的抢修方案,事故发生后,必须迅速组织抢修。
第三十五条 对于城市燃气事故的处理,应当根据其性质,分别依照劳动、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重大和特别重大的城市燃气事故,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尽快做好善后工作,由城建、公安、劳动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查清事故原因,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向上报告。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六条 对于维护城市燃气安全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城市人民政府城建行政主管部门或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七条 对于破坏、盗窃、哄抢燃气设施,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的,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有权加以制止,并限期拆除违章设施和要求违章者赔偿经济损失。
第三十九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
第二十一条、二十四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的,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有权加以制止,责令恢复原状,对于屡教不改或者危及燃气使用安全的,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可以报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采取暂停供气的措施,以确保安全。
第四十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做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会同劳动、公安部门根据本规定制订实施细则,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一年五月一日起施行。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相抵触的,均按本规定执行。
燃气安全管理制度(优秀15篇)篇十四
一、制定本单位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和岗位卫生责任制管理措施。
二、制定本单位食品经营场所卫生设施改善的规划。
三、按有关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办理领取或换发食品流通许可证,无食品流通许可证不得从事食品经营。做到亮证、亮照经营。
四、组织本单位食品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有关法规和知识的培训,培训合格者才允许从事食品流通经营。
五、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六、对本单位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总结、推广经验,批评和奖励,制止违法行为。
七、执行食品安全标准。
八、协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监测。
一、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日常食品安全监督检查。
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坚持落实每天检查各部门、各岗位的卫生状况和岗位责任制的执行情况,并作好登记。
三、每日组织一次卫生检查,单位负责人每月组织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工作。
四、每次检查,都必须有记录。
五、发现问题,应有人跟踪改正。
六、检查内容应包括食品储存、销售过程;陈列的各种防护设施设备,冷藏、冷冻设施卫生和周围环境卫生。
七、对损坏的卫生设施、设备、工具应有维修记录,确保正常运转。
八、各类检查记录必须完整、齐全,并存档。
燃气安全管理制度(优秀15篇)篇十五
可用肥皂水,涂抹在胶管的.连接处,如果有气泡,说明燃气正在泄漏。
二、必须早处置。
燃气设施,以及连接的胶管,都是有使用年限的,绝对不能超期服役;平时应检查胶管是否老化、破损,一旦发现存在上述问题,要及时更换;闻到家中有燃气泄漏的味道,要第一时间关闭总阀门,并打开门窗通风换气。在这个过程中,禁止使用明火,也不能碰触电器开关。要立刻撤离到安全地带,同时拨打燃气公司电话。
三、必须小心用。
在厨房熬粥、炖汤、烧水时,不能长时间离开厨房,更不能离开家外出,因为四溢的汤汁可能会把火焰扑灭,造成燃气泄漏,引发爆燃或者爆炸。要做到使用时打开,不使用时关闭。外出时,要关闭燃气总阀门。
四、必须多养护。
燃气设施需要定期养护,燃气灶表面的油垢要清洗干净,燃烧器的气眼要注意疏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