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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书的关系(模板19篇)篇一
裴多菲说过:“价值才是用贡献来计算的。从物质的消耗中谋求欢乐才是人生真正的悲哀。”人拥有了金钱是为了生活,但一个人活着却不是为了金钱。其实拥有了金钱并不意味着拥有了幸福。人生的幸福在与追求,在于拼搏,在于奋斗。人要活,就要活得有意义,有价值,要学有所得志有所成,就要放弃自己私利而“为天下人谋幸福”,正因如此,即使身无分文,也会赶到幸福。
记得曾经有一个爆发户说过:“我穷地什么都没有了,就只光剩下钱了。”可见,金钱并不是万能的主儿,有钱未必得得到幸福。请记住,金钱并不等于幸福。
我与书的关系(模板19篇)篇二
摘要:律师与司法人员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一员,律师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的关系直接影响着社会公众对法律的信仰,关系着司法公正的维护和权威,良性的律师与司法人员的关系将推动司法公信力的建立,具有良知的律师和公正的司法人员会相互感染共同推动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律师与司法人员怀揣法律梦想,心系司法公正是其基本的职业要求,也是我国法治建设的基础,是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的坚强保障。
关键词:司法公正;司法公信力;法律信仰;律师;依法治国。
美国著名的法学家伯尔曼说过,在法治社会中,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就形同虚设。对法律之信仰来源自对国家宪法、法律公正的崇敬,体现在实践中则是对国家行政、司法机关和法律工作者执行法律的信赖。社会公众的法律信仰建立,有利于整个社会法治精神的形成,从而有利于法治社会的构建。诚然,倡导社会公众法律信仰的同时,行政、司法机关如果不能理智的托起法律天平的公平正义,则会弱化法律的权威,贬损司法公信力。相对而言,律师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重要一员,在加强公正司法,维护法律尊严和社会公众法律信赖上的作用不容忽视。与此同时,构建律师与司法人员的良性互动和互信是推进我国依法治国,维护社会公众法律信仰的总体的、迫切的需求。
一、司法公正的内涵和特征。
我国的司法机关一般是指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从广义上理解也可以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等负责刑事侦查的机构。司法公正是以人民法院审判权中法官为主的公正,就是指法律所蕴含的精神和价值被司法机关准确地在裁判活动中加以贯彻和体现,司法公正涵盖整个司法过程,其价值蕴含包括适用法律平等(即实体上的公正)、诉讼程序正义(即程序上的公正)和判决结果公平三个方面,其表现形式是良好的司法公信力。司法公正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生命和灵魂,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在法治社会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二、律师在实现司法公正中的地位。
任何事物均不可能单独存在,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公正,离不开检察机关公诉和监督,以及律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时的辩法析理,在整个司法活动中,任何一个环节缺失都会导致司法程序不完整。所以,律师就成为司法公正中必要的组成因素。律师作为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在实现司法公正中处于什么地位和角色直接影响律师作用的发挥。
1.在实现司法公正中,律师与法官、检察官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律师根据事实和法律,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官依法行使审判权,检察官依法行使侦查起诉权,在实现司法公正中他们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从律师行使的职责来看,律师的职责是依据事实和法律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律师行使的职责具有法定性和稳定性,象法官检察官一样,律师依法独立行使自已的职责,不受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法干预。律师、法官、检察官职责分工不同,具有各自的独立性,地位是平等的。
2.律师独立地位。
律师执业中不受审判人员意志的约束,不受检察人员意志的约束。公诉人(检察人员)和辩护律师是既对立又统一的,表现在双方各自从相反的角度提出有关材料和意见;双方都要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根本原则,都要追求不枉不纵,既要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又要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双方经过辩论,通过法院正确的判决达到新的统一,诉讼程序中律师独立与审判人员与检察人员,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独立工作。
3.律师在实现司法公正中,律师有维护当事人合法权利的特殊法律地位。
律师的职责是依据事实和法律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他的工作是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这一角度出发的,他所代表的是当事人,而法官、检察官履行的职责与律师完全不同,法官是依法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检察官是依法代表国家行使检察权,他们二者都是从维护国家利益这一角度出发的,所以律师在实现司法公正中,他的职责是特殊的。
4.律师的工作具有有偿性,律师的管理具有自律性。
律师向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是有偿的,表现为一种等价委托交换关系,律师机构是一种特殊的经营组织,律师与当事人之间是一种委托合同关系。而法院、检察院不具有这种有偿性。对律师、律师事务所的管理主要靠法律规章制度来进行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司法行政机关只在宏观上进行指导和监督,“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这是现代律师事务所发展的方向,而法院、检察院作为国家机关国家对他的管理则是一种行政管理。
上述律师的地位实为理想化的律师地位,实践中律师地位中独立性、平等性的特点被弱化,的确任何事物无法孤立的存在,正因为事物的相互联结律师与法官、检察官们不可能在真空下存在。源于公权利至高无上思想的根深蒂固,人治与法治的碰撞仍偶有出现,所以只有真正的体现律师地位和作用,弱化公权利至高无上的思想,依法治国才能真正实现。
三、律师在保障司法公正中的作用。
人民法院裁判的正确和公正是司法公正最直接的反映,是体现司法公正的载体和形象,一份公正、释法明理、严谨的判决能够反映整个司法公正的全过程,是增强司法公信力的根源。中国逐渐开始建立和完善现代化的诉讼程序制度,尤其是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的陆续修改以来,审判方式的进一步改革,都为建立公正诉讼程序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律师在此程序中,通过参与庭审的对抗、维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当庭质证、展开辩论等对切实保障当事人的诉权都发挥着积极的作用。以程序中律师的法律文书而言,代理意见和辩护意见(或辩护词)虽然角度是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根本点,但是这些意见和建议都将为公正裁判和提起公诉提供不可或缺的事实、法律和证据依据,律师“辩法”,法官“释法”,这一辩一释完美结合却能够发挥法律公正之光。
四、构建良性的律师与法官的关系,驾起互信桥梁,共同维护司法公正。
1.保持互信和纯洁的律师与法官的关系,维护司法公信力。
如前所述,司法公信力是司法公正的表现,社会公众对法律之信赖,以及对司法公正的信赖,是构建和谐平安社会的基础,作为人民法院和检察院两个司法机关承担着除立法和行政执法之外的审判和检察功能,即掌握着所谓“生杀予夺”,所以,公正司法才能真正体现法律之平等的光辉,使人民崇敬法律,尊重法律,维护法律尊严。只有这样从律师执业的角度来说,才能保障律师有安身立命的舞台和当事人的需求,从社会角度说自然才是维护我党执政地位的根基,也是依法治国的根本。
现实中法官不尊重律师抑或是律师不尊重法官,以及律师与法官之间不正当的交往影响司法公信力。
前者表现为三种:一是庭审过程中律师为了追求自己利益的最大化不配合法官调解;二是法官刁难律师,质疑律师能力,训斥律师;三是律师抵毁法官,以法官收取对方当事人贿赂为由推卸败诉责任;四是法官宣扬律师无用理论。等等。归结起来原因为:一是立法上对于公检法相互分工与配合中遗漏律师这一群体,导致律师追求利益同时个别出现有损司法公正的行为;再有律师的权利具有依附性,缺乏政治地位和法律地位不高,作为维护司法公正的法律工作者,与公权利无法真正的平等,以《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律师权利为例,的确存在辩护权利介入提前的依据,但是由于公权利的限制以及律师执业中法律风险的自我保护,无法真正意义的制衡,控辩双方地位的不平等,无法达到理想中的事实和法律的碰撞,有的只有头破血流,愈加削弱律师的作用;三是法律引导不足,导致各自的信仰和追求目标不一致,形成短期效益主义。法官中立地位与律师忠于当事人利益的价值理念无可厚非,但是共同维护法律信赖和司法公正则是律师与司法人员永恒的主题和追求。
后者律师与法官的密切关系,主要表现为法官与律师身份混同和交往无度,利益重叠,这种情况就有可能徇私枉法,冲击公正底线;再有,收贿赂赂造成天平倾斜,进而为当事人设计更多的回报。在此过程中,造成了司法不公,也有时由于利益落空造成司法人员与律师分崩离析,造成不良影响,影响司法公正。
因此,如果律师与法官均应该洁身自好,和而不同,相互尊重。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各自利益和权威不会受损,司法公信将更加提升。
2.相互配合工作,提供方便。
诉讼活动尤其是庭审活动是体现程序和实体公正的重要活动,必须在合法有序的状态下进行,律师与法官应该相互配合,耐心倾听,友好的引导当事人进行诉讼程序不激化矛盾。体现在:一是法官诉讼过程中尊重司法分工,尊重双方的职责分工,认真听取双方当事人和律师意见,释法析理,不偏不倚;二是律师要法言法语,不挑词架讼,维护法官尊严,维护法律尊严;三是对于一方言行不当,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律师和法官应该通过正当的渠道,积极,善意的向所在单位反映或者在回避当事人的情况下正常沟通交流,保证诉讼顺利进行,保证法律尊严和司法公正。
3.建立正当的交流沟通长效运行机制。
法官、检察官与律师身份不同,但却为同道之人,共同承担着捍卫法律公正与权威的职责和使命,加强律师与司法人员的沟通势在必行。
第一,建立互信这座桥梁和平台,打消双方之间的不信任。法官与律师之间彼此不信任,司法将失去公信力,公众福祉首当其害。
第二,建立正当的交流沟通长效运行机制,让法官与律师共同参与矛盾化解,增强职业归属感,消除误会误解。
第三,坚持“个人之间少来往,组织之间多沟通”原则,由司法行政管理部门牵头与法院、检察院对接,或由本地区法学会,政法委组织交流,共同探求依法解决纠纷的最佳方案。
1.司法公正需要司法人员崇尚法律公平之信仰。
针对目前律师与法官某些不和谐的关系,究其原因是法官缺少职业保障,工作压力大,职业风险无处不在,工资收入水平与风险、工作压力不配比。法官队伍的来源素质不足,资源困乏,法官队伍断层,法官职业信仰缺失等,均是制约法官队伍发展,也是影响司法公正的根源。经过不完整调研,以哈尔滨市基层法院为例,每年审理刑民行案件总数达5000件,全市法院审结一审案件42241件,每个法院几百名干警审判队伍的占一半,那么就是每名审判法官审理案件全年30-40件,有的法院甚至更多,也就是每个月需要审结案件3.5件。与律师对比,案件数量计算到律师收入中,按平均代理费计算就是每月3.5万元收入。试问,法官工资收入多少,因此法官工资收入与工作量的不配比,自然形成不正当的利益关系。另外,现在法官考试均通过公务员招考,年轻化和工作经历使法官不能马上独立办理案件,实践经验没有、日常生活经验不足,人生阅历不足影响其进入角色,而且由于工资收入不足,很多年轻法官进入队伍就会产生不良的工作和人生态度,攀比逐利自私风气盛行,受污染快。这样蔓延下去,不从根本上培养司法人员的法律信仰将扼杀法律的尊严和司法公正。尤其现在某些法院断层严重,中间力量的`法官缺乏,此年龄段的法官法律信仰不足,工作劲头不够,有发展前途的不踏实阿谀奉承,没发展前景的驻足不前,怠于工作。法院内部不和谐、不谦虚、老的不帮,少的不学,直接影响司法公正和法律工作者的整体形象。律师可以促进司法公正,但是司法本身的问题解铃还须系铃人,是需要法律工作者共同传导正义的能量才可完善的。
2.法律公平正义,需要律师建立良好的事业发展理想。
依法治国要求先有良法,再有善治,善治即为公正司法、执法,对于律师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经过逐年的业务学习和工作积累对此能够理解,但是对于普遍公民法律理念仍很淡薄。律师与司法人员共同担负着普法的责任和义务,引导好当事人合法的利益诉求和对法律的信赖尽度,是维护公序良俗,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公信力,乃至全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础,作用毋庸置疑。
1.进行法律宣传,引导当事人适当的法律信赖尺度。
如前所述,首先要信仰法律,信任用法律能够解决所有矛盾,这无可厚非,这是法律的作用。但是法律不同于道义,有些道义没有上升为法律,也不可能上升为法律。违反道义的行为,不一定违反法律。法律也不可能对于所有的损害给予救济,比如精神损害,再如,由于当事人缺乏法律意识,怠于主张权利,典型的是诉讼时效理论,还有,有的当事人在平时经营合作中懒惰行为、过于轻信行为,都会为将来权利和利益埋下隐患。所以,笔者在平时为当事人提供法律顾问时,笔者经常说,一个上万条的合同,也不如选好一个合作伙伴更重要,一场再漂亮的官司也抵不过一份倾斜的合同。信仰不等于依赖,法律对懒惰人,对愚人,对非理性逐利者无力回天。所以,对法律的信赖和敬畏应该如影随形,让法律进入千家万户,让法律生动易学,这一点法律职业人责任重大,功不可没。与此同时,引导当事人相信法律,但不可盲目依赖于法律或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良法也只能补救,不可能完整救济。
2.引导当事人正确合理的利益诉求。
其实律师也好,人民调解组织也好,人民法院也好,应该帮助当事人找到权利义务平衡点,是维持整个司法公正和法制进步的基础。有一起案例,双方的证据不足,但是能够反映案件的基础客观事实,尊重客观事实还是法律事实很纠结。有时法律事实则存在道德和诚信风险。所以,律师应引导当事人合法、合理、正确的利益诉求,维持当事人的利益的同时,也维护了公序良俗。切不可为一已之利,调词架讼、搬弄是非。
3.引导当事人通过诉讼之外的途径解决纷争。
现行立法和司法机制下,审判机关担负起经济发展中重大突出矛盾的解决,征地拆迁、本区域重大项目顺利进行的法律服务,小到民商事婚姻家庭、权属、损害赔偿等案件的审理。这种司法机制下,使很多的社会问题靠法院来解决。人民调解组织、行业自律组织、民商式仲裁委员会等没能真正发挥法律体制下解决社会矛盾的作用。将矛盾解决于基层调解组织,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将民商式案件引入行业自律组织、引导当事人进行民商式仲裁,不但化解司法资源问题,也有助于当事人友好、平和的处理纷争。律师在此问题上责任巨大,也将大有作为。
结语。
综上所述,律师、法官、检察官的一言一行都是社会、媒体、公众关注的法制人物焦点,社会公众从通过与法律工作者的个体打交道入手,了解法律公平正义的状况。所以每个法律工作者都是法律宣传者,普法教育者,自觉守法者。如果律师与法官、检察官坚持以证据说话,尊重事实,以法律服人,用非情绪化的法律理性解决社会矛盾,长久坚持下去,司法公正将进一步提升。最后笔者想说,让我们要共同坚守法律信仰,共同为法治社会建立而提供一份正义的能量。
我与书的关系(模板19篇)篇三
接下来,带我去看他们工人现场拌混凝土。他们工人用的水泥已经通过安定性的检测。通过对混凝土的了解和学习,我大体知道了着一在现代建筑中几乎离不开的材料的一些讯息:
(1)混凝土是当代世界最主要的土木工程材料之一。它是由胶结材料、骨料和水按照一定比例配制,经过搅拌振捣成型,在一定条件下养护而成的人造石料。混凝土具有原料丰富,价格低廉,生产工艺简单的特点,因而其使用量越来越大;同时吧混凝土还具有抗压强度高,耐久性好,强度等级范围广,使用范围十分广泛,不仅在各种土木工程中使用,就是在造船业,机械工业,海洋开发,地热工程等中,混凝土也是重要的材料。
(2)混凝土的早期养护:混尼姑泥土常见的裂缝,大多数是不同深度的表面裂缝,起主要原因是温度梯度再成寒冷地区的温度骤降也易形成裂缝。因此说混凝土的保护司对防止表面早期裂缝尤其重要。从温度应力观点出发,保湿应达到以下要求:
1)防止混凝土内外温度差及混凝土表面梯度,防止表面裂缝。
2)防止混凝土超冷,应尽量设法使混凝土的施工期最低温度不低于混凝土使用期的稳定温度。
一方面使混凝土免受不利温、湿度变形的侵袭,防止有害的冷缩和干缩。
一方面使混凝土水化作用顺利进行,以期达到设计的强度和抗裂能力。适宜的温湿度条件是相互关联的。混凝土的保湿措施常常也有保湿的效果。从理论上分析,新浇混凝土中所含水分完全可以满足水泥的水化,表面混凝土最容易而且直接受到这种不利影响。因此混凝土浇筑后的最初几天是养护的关键时期,在施工中应切实重视起来。所以在施工时我们要谨慎的处理这些事件,根据不同情况不同处理。
作为一名刚刚接触专业知识的大学生来说,如果在学习专业课之前直接就接触深奥的专业知识是不科学的,实践结束后有必要好好总结一下。
所谓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标准,通过旁站,使我近距离的观察了整个房屋的建造过程,使我能够同施工人员面对面在一起,看他们如何施工,如何将图纸上的模型变成漂亮建筑,学到了很多很适用的具体的施工知识,这些知识往往是我在学校很少接触,很少注意的,但又是十分重要基础的知识,这些知识往往是我们在学校很少接触,很少注意的,但又是十分重要、十分基础的。
尽管知识获取是甚微的,但所获得的实践经验对我终身受益,在我毕业后的实际工作中将不断的得到验证,我会不断的理解和体会实践中所学到的知识,在未来的工作中我将把我所学到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不断的应用到实际工作来,充分展示自我的个人价值和人生价值。为实现自我的理想和光明的前程努力。
其实作为一名大学生,我想学习的目的不在于通过结业考试,而是为了获取知识,获取工作技能,换句话说,在学校学习是为了能够适应社会的需要,通过学习保证能够完成将来的工作,为社会作出贡献。然而走出象牙塔步入社会是有很大落差的,能够实践来作为缓冲,对我而言是一件幸事,通过实践了解到工作的实际需要,使得学习的目的性更明确,得到的效果也相应的更好。
在以后这3年半的大学学习中,我会更加努力的学习专业知识,还会丰富我其他方面的知识,实践后才发现,知识是相通的,事事精是很难,但是想有大成就,事事通是必要的,所以在以后一定要多学习些和我的专业有关联的专业的知识,在学好本专业的基础上,尽量能修两个学位,而且,一定要多多的实践,将理论知识化为真正的能力,尽自己的能力,努力,完善自己的知识储量,完备自己的生活,大学说长不上,说短不短,我会利用这有限的时间来完成无限的可能!
我想,如果有机会的话,以后每个假期我都要上工地实践,多学点课本上学不到的知识。那才是真正的财富。
我与书的关系(模板19篇)篇四
正确认识外语与专业的关系至关重要.无论是通过专业学习外语,还是通过外语学习专业,都必须首先了解一门学科的.基本原理,涉及这门学科的基本资料,能够运用它进行一般性的交流或创造思维.本文较深刻地论述了外语与专业的辩证关系,旨在培养一专多能复合型外语人才.
作者:张香君作者单位:中共濮阳市委党校,马克思主义教研部,河南,濮阳,457000刊名:理论界英文刊名:theoryhorizon年,卷(期):“”(12)分类号:g420关键词:外语专业关系
我与书的关系(模板19篇)篇五
摘要:在互联网的助力下,知识产权作为知识经济资源极易引发市场垄断的属性更加凸显,而专利在知识产权中排他性尤为突出,专利的标准化可能会导致市场的垄断化。文章通过一个经典案例对专利法和反垄断法的深层关系进行分析,专利并不直接导致垄断,作为一种合法垄断权,存在着被滥用的可能,在界定时必须排除专利为欺诈所得,是否真正占领市场等因素综合考量。
关键词:专利法;冲突;协调;反垄断法。
一、问题的提出。
传统上,一般认为专利法和反垄断法是相冲突的。冲突之所以产生是因为专利法赋予了发明人以“垄断权”,而反垄断法的目标就是要防止或限制垄断。近年有学者认为反垄断法的宗旨包含若干层面,即直接目标、根本目标和理想目标,相应的是有效自由竞争,社会整体效益、实质公平。也有学者认为,反垄断法的价值必然是多元化、多层次的,主要包括保护竞争、提高经济效率、保护消费者权益,最终实现社会公共利益。学者们的研究深化了反垄断法的内涵,看上去似乎专利法所赋予的“专有权”会妨碍自由的竞争,从而产生冲突。但是越来越多的学者认为这两者间并不中突,其中以沃德・鲍曼在著作《专利法和反垄断法:法学与经济学的评价》中的观点为代表,认为两者不仅不冲突而且拥有一个共同的中心经济目标。专利法和反垄断法关系的探讨实质上就是知识产权法与反垄断法之间的关系,但由于专利更容导致垄断,故本文以“布伦斯维克诉瑞吉尔纺织公司”案为切入点,该案对思考专利法与反垄断法之间的关系是种启发。
布伦斯维克公司在1967年发明了一种制造“抗静电纱”的新工艺方法,用于制造医院手术或其他有易挥发性气体而容易被静电点燃的地方穿用的衣物。布伦斯维克公司本身不是纺织品制造商,所以委托瑞吉尔公司制造并且向其披露了发明,瑞吉尔公司承诺对该工艺中的技术保守秘密不对外泄漏。1970年4月布伦斯维克公司就该工艺方法申请专利。8月瑞吉尔公司违反保密协议也申请了专利。1972年当地专利局没有考虑布伦斯维克的申请而给瑞吉尔公司颁发了专利。随后一年专利局发现了布伦斯维克的申请,提起了专利抵触申请程序以决定瑞吉尔和布伦斯维克谁有在先发明权。专利局裁定布伦斯维克的确在先发明了该工艺,但是其专利申请无效,再次确定了瑞吉尔的专利权,所以布伦斯维克在伊利诺伊州北部管区联邦地区法院对此裁决质疑,并且以垄断为由起诉了瑞吉尔。在诉讼中布伦斯维克诉称瑞吉尔用欺诈的手段取得了专利,并且在“抗静电纱”的生产中触犯了《谢尔曼法》第二条,存在企图垄断的不合法行为,地区法院以选择性的理由驳回了起诉,认为起诉书中并未陈述反垄断的理由。
法官认为,布伦斯维克的起诉中反垄断是不正确的诉讼理由。首先,布伦斯维克认为拥有专利权就会造成该工艺技术的专有,这是正确的,因为专利权的含义既赋予专利人专有排他的权利,只是该专利权的获取是否经过正当程序,是否存在欺骗值得考量。其次,布伦斯维克认为拥有专利权就会造成垄断的认识是有误区的。法官的观点是,垄断必须在市场中形成,要界定是否形成垄断,需要考虑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其中之一便是是否构成了市场支配力。此案中,仅因为瑞吉尔享有专利权就以垄断对之诉讼,暂且不论瑞吉尔违反保守秘密的违约行为,就说明了在对专利法和反垄断法的关系的理解上,存在着误区,并不是只要享有专利权就会造成垄断。
二、专利和反垄断是通往财富最大化的不同手段。
布伦斯维克的上诉要求我们考虑专利法和反垄断法之间的深层关系。垄断必须与某种形式的反竞争性行为相结合才能构成非法。假定专利权人在某个特定的情况下具有市场支配力,如此一来,专利法与反垄断法的冲突便显现出来。除此之外还有学者认为基因专利保护会导致基因源高度垄断。但是笔者认为,专利法和反垄断法的深层关系并不是冲突的,专利和反垄断只是通往财富最大化这个大目标的不同手段。两种法的宗旨一起实施共同达到特定的目的,但是这两种工具在努力达到结果的方式上经常发生中突。反垄断法通过防止垄断寻求财富最大化,而专利法却可能在某些情况下鼓励垄断。
根据《谢尔曼法》,限制贸易的协议(第一条)@和垄断或企图垄断(第二条)被认为是非法。法条的经济理论根据是垄断有可能限制产量并抬高物价,从而使消费者为他们最想要的东西付出的更多。由于垄断将资源闲置转移到不急需使用的人手中,就可能造成产量限制,而如果没有垄断,那些资源就会被有效地利用。这就是竞争的原理以及垄断存在的依据。相反,一个良性竞争性的.市场会合理分配稀缺资源,将资源分配给社会最需要的那些地方使用。就成功的发垄断法而言,反垄断法促进市场为主的,利润为动力的,不受人为干扰的有效竞争秩序。
专利法则常常被认为是经济增长的一个特殊诱因。但是专利法像反垄断法一样,不会为了增长而促进增长。专利法旨在使那些消费者认为值得付出代价的新产品和新生产方法变为现实的可能。消费者会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发明或生产,如此循环,那么稀缺资源就会得到更好的利用。因此,专利系统下的增长不是与消费者的选择相对抗的一个独立的目标,而是消费者选择的结果。
同时,专利法是一般竞争规则的一个例外,因此与反垄断具有共同的中心目标,即有效的为消费者选择的东西提供保护,只是保护的方式不同。专利法通过鼓励发明更新更好的产品来达到这个目标。发明的过程中要耗费大量的精力,所以从事发明的人必须受到奖励。由于有些产品发明特别容易被人盗用。专利就是确保发明者对其发明拥有财产权的一种法律手段,从而使个人资源的使用可以得到补偿。如果没有专利体系,对“免费搭车”的预防将非常有限,如果没有专利法,保守秘密的能力以及制定的个人“专有技术”合同为发明人提供的保护将非常有限,不能有效地防止他人迅速、广泛的复制其发明。专利体系的一个重要经济理由是,假设没有专利权,投入到发明中的资源会很少。法律赋予专利人以“制造、使用并销售其发明或发现的专有权”就是一种合法垄断,豁免于普通法和最近反垄断法条例的贸易限制和垄断的一般规定。
我与书的关系(模板19篇)篇六
作为现代人,没有人能够避免要经历工作。因此,我们应该学会如何去处理好自己和工作之间的关系,使得我们在工作中能够获得成长和体验,同时也不会被工作所束缚和限制。正因为有了工作,我们才能有经济支持和社会地位,有实现自我的机会和实现自我的平台。
第二段:工作的过程中需要有努力和付出。
虽然获得工作机会并不容易,但是在工作中能够获得成功也是需要付出努力的。工作都需要有恒心和耐心,因为任何成就都需要对自己有信心。工作中的付出会让你得到成长的机会,同时也能让你学会如何坚持和不放弃。如果一直坚持不懈地付出,工作也会变得越来越舒适了。
第三段:坚持自我,保护自己的身心健康。
不要让工作成为了你的全部生活。即便是在工作中,也要保持自我。好的工作是带来收入和成就感的同时,也能让你享受生活。保持自我也可以让你迎接新的挑战,并且更轻松地承担工作的压力。为了保护自己的身心健康,需要有自我检讨和倾听内心的能力。
第四段:工作中需要不断学习和提高自己。
工作并不是一成不变的,也需要不断学习和提高。在某些领域,尤其是科技和商业领域,事情的变化往往非常迅速。因此,不断学习和提高自己对于处于职场上的人来说是至关重要的。持续学习,及时更新自己的知识和技能,可以帮助你更好地适应工作环境和市场趋势。
第五段:工作与生活的平衡需要好好考虑。
无论工作怎么重要,生活也是必要的。工作的重要性不会因为你牺牲自己的时间和健康而得到提升。可以从事更多的休闲活动,增强自己的身体和精神健康。要注意保持健康的作息时间,保持生活与工作的平衡。更好的平衡生活和工作,可以让你在工作中更加自信和积极,避免工作中过度的压力影响个人的生活和关系,从而更充实的感受到生活的本质和丰富多彩的经历。
总之,在工作中需要有恒心和努力,需要坚持自我和关注与生活的平衡,而在保护自己身心健康的前提下,不断学习和提高自己。这些都是在工作中获得成功,体验成长的建议,并且不断探索新的机会选择。无论在哪一行或哪一领域,只要不断学习和努力奋斗,从工作中被充实的满足感和愉悦。
我与书的关系(模板19篇)篇七
“夫贤士之处世也,譬若锥之处囊中,其末立见。”才能之于人,正如尖锥之于布袋、绚烂之于素锦、星月之于黑夜,纵然极力掩饰、不欲人知,也未可得。“不患无位,患所以立”,才能的大小决定名位的高低,一个人要想获得名位,首先应该拥有与之相匹配的.才能。
慧能初露锋芒,五祖立时发现其根性才智远胜原定的接班人神秀,遂将衣钵交托;行踪无定、并不入世的鬼谷子,却因深明刚柔之势、独具通天之智而名震天下;司马相如下笔成赋,潦倒不久,便被汉武帝看重,风头无二;齐白石擅画虾,得到担任中央美术学院院长的徐悲鸿的器重,力排众议请他至央美做教授……没有才能,则难以被看见、被发现,但凡获得至高名位,都必然有充沛的才能作其基石。自身毫无才干,却总是抱怨命途多舛、没有机会、无人赏识,如同不会游泳,却一味责怪河水太深、装备不佳、缺乏助一样,平白惹人讪笑。
诚然,由于家世出身、父辈祖荫等因素,占居高位、名气大振的人确实不在少数。但没有与名位相配的才能,即使居高,也无法声远,最终不保名位,狼狈异常。战国时期,赵括为马服君赵奢之子,又有秦军传谣,致使名声在外,赵孝成王遂以其为将,却在长平之战中一败涂地,40万赵军被坑杀。西汉李广利,是武帝宠妃李夫人和协律都尉李延年之兄,昌邑哀王刘髆的舅舅,身居高位,名气过人,却在与匈奴的战争中三战三败,最后更是投降匈奴,名落于世。东汉末年,袁绍出身汝南袁氏,四世三公,尊贵非常,名满天下,最终却因才具不足,粮草被烧,铩羽而归,郁郁而终。可见,没有才能,即使暂时身在高位,名望煊赫,终究如无根之木,不可长久。
当今时代,我辈青年奋斗砥砺,以努力实现自我价值为人生要务,追求成功,渴望业绩。全新的时代赋予我们无穷的想象力,发展的社会提供我们数不胜数的机遇,每个人都平等地拥有各样的选择、时机、权利。当树立目标、成就功业、实现理想成为可能,我们应做的绝不是费心钻营、盲目求名、计较得失,而应将努力学习、勤勉工作、充实自我、树才树能当成实现自我价值的首要条件,在自己的平台上苦练本领,磨砺前行。才能如同尖锥、明珠,它的锐利和光芒不会被任何事物遮蔽,不会被任何人忽略,只要我们拥有才能,定能迎来属于自己的机遇。
锥处囊中,才显名扬。我辈青年应努力锤炼,将自己打造成一根“尖锥”,以己之锋锐,显扬本领,赢取成功,走上自我价值的实现之路,走向理想中的壮丽人生。
我与书的关系(模板19篇)篇八
摘要:基于民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问题的争论,本文以利益为视角分析两者的关系,从而说明民商法与经济法是互补关系,但也有区别,民法只是以个adx,~,j保护为宗旨,侧重提高个体的经济效率,而经济法是以保护社会整体利益为重心的,是为解决民商法均无法解决的经济问题而产生的,侧重提高国家整体的经济效率。
关键词:市民社会民法经济法。
一、经济人的个人利益责任理念与民商法。
民法起源于罗马法,是调整社会普通成员之间关系的法律。
在这个法律中,以个人利益为核心,以人的平等和自治为理念,当事人之间处于平等地位,民法也可以称为市民法。在市民社会中,个人是存在的最小和最基本的单位,一切均是以个人为基础而进行的。“给每个人应得的部分”是民法的基本理念,在此基础上形成了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私权神圣、身份平等和意思自治。
民法所调整的一切仅限于私权领域,它首先要关怀的仍然是个人,进而私人利益则成为最关心的事,作为市民社会中的人,是以实现私人利益为奋斗目标的。在这里,从未有人会在主观上将社会公共利益或国家整体经济利益作为其行为的目的,在考虑个人利益的同时考虑与国家整体利益的平衡协调发展,为了实现私人利益,市民间必然要进行经济交往,在于物质上的交换过程。
(一)平等主体契合约自由”表象下的强弱博弈在商品经济发展为现代市场经济的情况下,民法不仅成为调整市场经济的基本法,也成为最能反映个人本位的基本法。商品经济是民法产生和发展的经济基础,在商品交换过程中,交易双方必须承认自己对方的所有权,实现产权清晰,权责明确,双方都是完全出于个人内心的自愿平等交易。因此,市民社会奉行“私法自治”原则,认为在市场机制“看不见的手”的作用下,可以使人们在追逐私人利益的同时满足他人的利益,“自由放任”可以使财富增殖、经济发展。平等主体之间通过自由契约可以很好地协调彼此的行为,民法所做的一切努力最终也只能是保证个人追求自身利益时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其核心又是不损害其他人利益。
然而,这只是一种虚幻不切实际的自由市场经济状态,即在理论条件假设下可以有市场完全竞争状态。现实经济社会中不仅有许多法律关系并不真正的平等、自愿,而且为了实现个人利益最大化不惜用:(1)欺诈、胁迫;(2)恶意患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这些违反宪法、法律,违反公序原则的手段使自由竞争的环境朝着垄断的方向发展,按照传统规制理论,垄断必然带来低效益,阻碍社会的整体经济和技术进步,损害消费者的利益,所以这种垄断行为应当受到规制。但是,因为一个普通的经营者走向的每一步(赶走或合并其他竞争者)都是通过“合法”的(民法)交易来实现的,他实力的增长是他“应得的部分”。显然,在这种情况下,民法没有能力阻止垄断,表面上的平等主体之间实际上是强弱悬殊,“契约自由”的背后掩盖着双方地位不平等、实力相差悬、信息不对称、失业、收入分配不公、经济危机等等。社会处于激烈的利益冲突之中,如垄断企业与中小企业,经济者与消费者,劳资双方。还有上市公司、券商和大的机构投资者与小投资者之间。
(二)“自利驱使下的经济人对国家整体经济利益损害的类型表现1.为了追逐私人利益最大化,违背自由市场经济竞争的理念,间接地破坏了公平竞争经济秩序,引起“自利”其他人的不满,从而损害了组成国家整体利益基本单位的其他个体的利益。
2.为了追逐私人利益最大化。盲目扩大再生产,盲目投资,置于市场需求而不顾,有时甚至还生不符合产品质量的假冒产品,造成社会供需的失衡,造成产业结构不平衡:对社会财富分配公平问题,对社会通货膨胀、经济增长和国际收支平衡问题漠不关心。
3.为了追逐私人利益最大化,对投资风险大,低收益回收时间长的有利于国家整体经济利益的社会教育文化体育事业,社会公益事业、公共工程项目建设和社会福利事业从不考虑。
二、国家整体经济利益与经济法。
国家整体经济利益责任观念对自由市场经济观念的推动。经济法是国家出于整体经济利益而制定的法律规范,德国是世界上最早使用经济法这一概念的,为了进行战争,德国对战争中的重要物资实行国家统配制度,并由国家统一规定商品价格。这期间,德国颁布了‘关于限制最高价格的通知》(19)。1923年还颁布了防止滥用经济势力法》这些立法的特点是,它们突破了私有利国家经济制度三大支柱之一的“合同自由”原则,确认了国家对私人经济干预的权力,从而使市场经济接受自由竞争这只“看不见的手”的调节外,还得接受国家这只“看的见的手”的调节、管理和规制。
当市场经济高度发展到l9世纪末左右的时候,社会化使分工愈益细化,使每个社会成员都处于分工体系中,因为只有分工明细,生产效率才能提高,产生的社会价值也越多,他们扮演着不同的角色,履行着不同的社会经济功能,不仅使人们之间的相互依赖、相互联系的程度增强,也使个体之于社会整体紧密相关,在竞争激烈的条件下,国家衰亡,则个人生活地位亦随之沦落,个人利益的实现对其所处的社会高度依赖,人作为社会的人,即人的社会属性更加彰显。这一方面使个人行为影响的外部性越来越大,另一方面在这样的经济条件下,个人的成功与福利不仅与自己的勤奋有关,而整体经济的发展取决于两个基本条件——动力和协调,这两个条件市场自发调节可以予以一定程度的满足,但市场往往出现“失灵”。同时,市场对当时社会经济面临的主要问题,即因社会经济各部门的结构不合理而导致的供需矛盾以及由此引发的周期性经济波动、失业,市场垄断,不正当竞争等的解决也无能为力。这就需要一个能代表社会整体经济利益的组织,根据整体经济发展的需要,对个体的经济行为予以干预以解决这些社会经济问题,在现代民主社会,国家的构成及社)会公共管理职能的凸现,使其成为社会经济整体的代表。经济法的社会观念是一种国家整体经济利益责任观念,经济法对人的理念注重人的社会属性,即把人作为“社会人”看待。
总的来说,经济法应对“自利”驱使下的经济人的利益和国家整体经济利益协调平衡发展的形式,经济法可以由国家通过制定法律规制市场主体滥用权力的方式,使市场自由竞争,也可以通过规定国家主体与市场主体通过进行直接投资经营或间接投资经营形式提供公共产品和调节经济的'方式,还可以通过国家对市场主体的监管,正确的引导和调控的方式,以实现对社会整体利益责任观念的保障和促进作用。
三、经济法与民法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主体意思的限度民商法强高意思自治,民法相对关系均可由当事人通过意思自治而设立、变更和消灭,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个人更强调通过双方的合意排除法律的限制,以达到双方满意的限度而利益平衡,而经济法更注重的是国家通过制定法,规制企业和个人为国家整体利益做出必要牺牲,如国家制定的《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不管从立法的效率,还是产生的效果方面,对维护消费者的个人利益和不断提升一个国家的产品质量和产品竞争优势,是民法通过侵权保护所不及的。
(二)权利保护的特点作为民事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民事权利都平等的受民法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侵犯,对所有的人赋予相同的权利与义务;经济法更从国家、企业、个人三者角色的不同而区别对待,即根据市场主体的经济境遇、所处环境、地位不同,而赋予不同的权利义务主要表现为垄断行业中的企业与普通行业的企业、经营者与消费者。
(三)目标内容民商法的个体主义观念和方法论以及由此产生的个人本位的特性,表现出民商法主要重视短期的个人经济利益、鼓励追求自身财富的最大化,个人主义认为,人是具有自由意志的高级动物,自己的利益选择只能由自己决定,社会实际是由个人组成的社会,因此,民法主要保护个人意志自由地追求自己的利益;经济法更注重统筹协调社会整体利益和社会个体利益,认为人处于社会统一的相互联系中,人是社会历史中的人,人从不断发展着的人类社会所积淀文明中而获益,人就不得不为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承担义务,因此,经济法兼顾经济、社会、资源与环境目标,即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从整个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和社会整体利益共同发展的角度出来,来调整具体的经济关系,协调经济利益关系,以促进、引导或强制实现实社会整体目标与个体利益目标的统一。
四、结语。
参考文献:
【1】冯玉军。法律与经济推理。经济科学出版社版。
【2】张德峰。从民商法到经济法:市场经济伦理与法律的同步演进法学评论。法学评论(3)。
【3】王晓哗经济法学。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版。
【4】大洪经济法学。北京大学}}i版社版。
我与书的关系(模板19篇)篇九
“死苍蝇,我要杀了你!”
今天早上,我还在甜甜的梦中畅游,正梦到精彩部分,一阵“嗡嗡嗡嗡----”的声音让我和我的美梦说了“bye-bye”。因此,我和我家的苍蝇之间展开了一场前所未有的pk。
pk第一场:
第一场pk,我采用静观不动的方法。只见我一动不动地坐在沙发上,一只手上拿着我新买的电蚊拍,另一只手里拿着杀虫剂,眼睛还一眨不眨地盯着正在家里到处乱飞的、讨厌的、可恶的苍蝇。那苍蝇知道我要杀了它,就不敢飞下来。我耐着性子坐了一会儿,可心里犹如乱麻,想你这个死苍蝇,天天来扰我的美梦,看我不电死你!可过了一会儿又一又儿,苍蝇就是不飞下来。我终于忍不住了,这次pk最后我以失败告终。哎......不过,第二场我是不会输的!加油!
pk第二场:
第二场开始了!我早已是万事具备,只欠东风--苍蝇了!我等啊等,苍蝇就是不来。不会是见了我第一回合的阵势,怕了吧!哈哈,看你还嚣张不嚣张!但是,我还是来个斩草除根吧!为了找到“主角”--苍蝇,我开始了地毯式搜索。沙发下、像框后面、厨房的柜子里......都被我搜了个遍,可都没看见它的身影。我开始哀求:“苍蝇大叔......哦不,苍蝇小姐,你快出来吧!”就在我喊了无数次后,始终没有出现它的身影。哎......我又失败了!下次努力吧!555t_t......
pk第三场:
“呼......呼....
气死我了!我这次一定把你给杀了!臭苍蝇!”我一只手上拿着电蚊拍,另一只手里拿着杀虫剂,在房间里咆哮到。这次,我真的生气了!我看见苍蝇停在哪里就电哪里,看见苍蝇飞在哪里喷哪里!让我来做详细的`描述吧:
现在,死苍蝇走了,我终于可以每天做美梦了,哈哈!
我与书的关系(模板19篇)篇十
书可以医治愚昧,书可以使人聪慧,书是人类进步的阶梯;书寄托着长辈的期望,书演示这着成长的途径;书折射着老师、同学的情谊和我们的喜怒哀乐,我爱书。从小就已经迷恋上了它。小时候时常缠着妈妈给我念童话故事。“美人鱼不愿意杀死王子,在王子和公主结婚的时候,变成了泡沫。”当妈妈念到这里时,我落下了“金豆豆”。
还有“龟兔赛跑”,总想不明白明明兔子就跑得比乌龟快,为什么最后还是输了呢。听妈妈说:因为兔子的骄傲,所以最后失去了胜利的荣誉。那时告诉自己:以后长大一定不做“傻兔子”。
童话故事渐渐地渲染了我的童年,把它抹上了粉的美好。到四年级的时候,我已经认识很多字了,我开始自己读书了。《阿里巴巴与四十大盗》让我很受启发;《爱的教育》这本书让我非常感动;《伊索寓言》让我明白了很多道理;《一千零一夜》让我快乐;《中外名人故事》让我知道了名人的许多故事。记得有一次,我因为看书,把作业给忘了,妈妈骂了我,不让我看闲书了。
我与书的关系(模板19篇)篇十一
幸福是什么?是夏日的那根冰棒,是寒冷中得一团温暖,是雨后那一抹彩虹。可是,人生中还有一种幸福来自温暖,那种感觉是别样的,美好的,如一股清香,时刻沁人心脾。
温暖,或许是夏日的阳光,厚实的衣服,燃烧的火焰。我常常闭上眼睛,感受那一种来自心的温暖。
幸福来自于温暖,或许我没有奢华的生活,鼓涨的钱包,单身我却依旧那样幸福。人生路上羁绊不断,跌倒后爬起,迷途后抉择,我不断的收获温暖,为的是用温暖诠释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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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书的关系(模板19篇)篇十二
我与书书与我从幼年开始,我便与书结下了不解之缘:从我3岁开始,我的爸爸妈妈便开始给我读故事、讲故事;我7岁后,上了小学,跟着老师学习认字,我便开始自己读书,遇到不认识或不明白的地方,我就向爸爸妈妈或老师请教,渐渐的,渐渐的,我学会了自己读书。我的故事就从这里开始了。
书不但是我的好朋友,也是我的好老师。
书,伴了我近;书,为我打开了智慧的大门;书,为我插上知识的翅膀;书,我要你伴我一生!
书,我的老朋友呀,我爱你!
我与书,书与我将相伴一生!
我与书的关系(模板19篇)篇十三
“铃铃铃……”三更半夜,我房间的闹钟响了起来,我在黑暗中爬了起来,这么晚了,我要干什么呢?原来,最近我迷上了《舒克贝塔历险记》,今天,我本来打算读一百页的,可是才读了二十几页就被老妈叫去睡大觉了,我现在起来继续读。
我津津有味地读着,读到舒克贝塔打败了大花猫然后创立了舒克贝塔航空公司时,我笑了起来,笑着笑着,突然觉得要小便,如果是平时的话,我肯定不敢出房间上厕所,现在我可不,我一边做开飞机状,一边摇摇晃晃地冲出了房间,还大摇大摆绕着客厅走了一圈才进了洗手间,上完厕所,冲水的响声把我惊醒了,我在黑暗中一怔,三步并做一步狂奔回房间,心跳得飞快,过了好久才恢复原状,然后我捧起书继续看,当我看到海盗用卑鄙的手法搞得舒克贝塔机场一片狼籍时,我有点气,用力捶墙,发出极大声响,把妈妈吵醒,自然少不了一顿臭骂,糊涂的我在挨了骂后竟又捧起书读了起来……欲知后事如何,请听下回分解!(老师批:这小子不想写了)。
我与书的关系(模板19篇)篇十四
从小我们就开始读书了,因为书是“智慧的源泉”。从幼儿园里看的连环画到《卖火柴的小姑娘》又到《格林童话》再到《西游记》……每次妈妈不在家的时候,如果我感到孤单,那么,我就会从书架上拿一本书,去阅读它、感受它,因为这是一个奇妙的`过程:书中的智慧,通过你的眼睛使它成为可见的,然后经过感觉的门廊,经过想象力的天井,进入你的心灵空间,而且在我读书的时候,我的心就会到书中去,和主人公共同去旅行,领略世界各地的风光,与主人公心心相印,他高兴我也开心,她难过我也伤心。就因为这个,所以我才喜欢看书,有时还会把作业忘到九霄云外。原先的那种孤单的心情早就无影无踪,满心欢乐。啊!
书带给了我多少知识、多少快乐、多少朋友。
我与书的关系(模板19篇)篇十五
我十分喜爱看书,所以与书发生了许多有趣的事情!
有次,我在看《淘气公主求爱记》的时候,看见公主正在被一群不知好歹的富贵子弟欺负时,为公主打抱不平,正巧,这时父母叫我去吃饭,门一开,只见我左手拿着三角板,右手拿着一支笔,嘴里大声喊着:“我要为公主报仇!”爸妈大吃一惊,连忙把我扶到床边,手一会儿放在我头上,一会儿放在自己头上,嘴里还嘀咕着:“奇怪啊,又没有发***,怎么会说胡话啊?”这时,我才惊醒,结果怎么了?当然是我的小屁屁遭殃了!
我看见公主突破重重陷阱,终于找到真爱时,实在是羡慕嫉妒恨,崇拜迷恋爱,可更多的是欣喜!这时,有位朋友来找我玩,我误把他当成我的白马王子对他示范好,可后来我犯嫌他不是我的白马王子,十分生气,可知道了事情的原委后,才知道是自己看书太入迷了!
真烦所谓,“读书破万卷,下笔如有神!”读书可以让我们的知识更丰富;可以让我们的头脑更灵光;可以让我们做对社会有用的人……所以,记住,“我们是吃饭长大的,也是读书长大的!”
我与书的关系(模板19篇)篇十六
高尔基说过:书籍是人类进步的阶梯。我五岁时,妈妈就握着我的手一笔一划地把这句话写出来,贴在我的床头。也正是这句话,培养了我读书的兴趣,让我变成了名副其实的“小书虫”。
我平时比较喜欢看历史类和童话类的书。
一天晚上,我正兴高采烈地看着《格林童话》,妈妈走过来,对我说:“九点了,别看了,快去睡觉。”哼,我就要看,你不让我看,我自有办法。我把书放进被窝里,趁妈妈看手机看得入迷时,我脱了鞋,踮着脚尖,像小猫一样又快又静地跑到书房的抽屉跟前,轻轻滴打开抽屉,拿出手电筒,又小心翼翼地回了房间,关上大灯,故意对妈妈说:“我睡觉啦!”又把门关上。我打开手电筒,钻进被窝,打开手电筒看了起来。看了快有40分钟了吧,我听见妈妈的脚步声开始靠近我的房间。不好,妈妈来了,我赶紧合上书,把书和手电筒全塞进了被窝,闭上眼睛假装睡着。妈妈见我“睡着了”,便放心地走出去了。呀,好险!我有打开手电筒,这次,我完全走进了书里。又过了大约半小时,妈妈再次走进我的房间,这次我没听见,被逮了个正着。妈妈笑着说:“看书不是坏事,你想看就跟妈妈说,妈妈让你看。”“太好了!”我一蹦三尺高。突然,妈妈把话一转“但是,今天不能看了!”“什么?!”我大叫一声。
莎士比亚说过:“书籍是全世界的营养品。”是呀,粮食是哺育身体的`,而书籍是哺育灵魂的。
我与书的关系(模板19篇)篇十七
我家有许多的书,有故事书、作文书。我喜欢看作文书里的一本看图作文,这本作文书是状物篇的,我来给你们讲几篇吧。
这篇名字叫小松鼠瞇瞇,大概内容是:我曾经养过一只活泼可爱的小松鼠瞇瞇,那是今年的四月份,爸爸从湖州出差回来路过天目山时买的。
小松鼠瞇瞇长着一身咖啡色的毛,用手来摸一摸,软软的、暖暖的,两只大耳朵,一对又亮又黑的眼睛,短短的鼻子,嘴巴两侧长着六根又黑又长的胡须。身后拖着一条毛茸茸的大尾巴,可爱极了。小松鼠吃东西可有趣啦,它用两条后腿和大尾巴支撑着身子,笔直地站着,用两只前爪捧着苹果,往嘴里塞。一边吃,一边不停地在观察着四周的动静,小松鼠警惕性可高啦!
后来,我又把瞇瞇放回了大自然。现在,每次我又回想起和瞇瞇一起生活的那段时间,心里就充满了愉快。
第二篇的名字是龙眼,大概内容是:桌面上放着一札用红绳捆住的龙眼,像一个个棕色的玻璃球,又像一个个小灯笼。
我看着这么可爱的龙眼,越看越想吃,摘下一个,剥开壳,里面是白色透明的一层龙眼肉,里面的核也看得见。吃进嘴里,感觉又甜又爽口。
我问妈妈:“龙眼多吃有害吗?”妈妈说:“龙眼也叫桂圆,是最好吃的水果,可以晒干保存,同时对身体虚弱的人有滋补作用。”
听了这两篇作文,我觉得书是我的好朋友,书是人类进步的阶梯,我们将来一定要好好学习,将来建设出更伟大的祖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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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书的关系(模板19篇)篇十八
书是人类进步的'阶梯,书还像营养品可以使我们的心灵变得更健康,更是小学生所需求的东西。
书对我而言,是救命稻草,是必不可少的。小时候我看的书只有连环画一类的小书,为了读懂一本书我不惜读到快背过。
时间如同利剑过的飞快,随着我的成长,图画书已经不能满足我的需求了,我开始缠着妈妈给我读小说,记得妈妈陪我读的第一本小说是《窗边的小豆豆》,我们经常被故事中的情节逗得笑的前仰后合,那真是一段美好的时光,可是妈妈时间有限,我又禁不住精彩篇章的诱惑开始自己读。后来,我还读了《爱的教育》,这本书让我明白了很多做人的道理,接下来我还读了《最美的一课》这本书让我知道原来上学也可以变得那么美好,我还读了《笑猫日记》、《淘气包马小跳》杨红樱阿姨写的故事就像发生在我们身边。
因为读书,我的作文从差到优,我的年龄正在读书的好时节,读书让我明白了一个道理,作文离不开读书,读书不仅仅能帮助写作,还能引导我们走向正确的道路。
我与书的关系(模板19篇)篇十九
苏轼说过发奋识遍天下字,立志读尽人间书。我也要像苏轼一样好好地认真地读书。
像一匹奔驰于草原的骏马,像一只翱翔于蓝天的雄鹰,从小学一年级开始,书就进入我的生活中,我常常看得如醉如痴,这样的事例不胜枚举,就让我来给你讲讲吧。
记得那是小学三年级的时候,我非常喜欢看课外书书,可是爸爸偏不让我看,还说奶奶曾经就不让他看闲书,看闲书对小孩子不好。可是妈妈却很赞同我,鼓励我多看书,怎么办呢?我放学回家一做完作业,就藏到卧室里,锁上门,悄悄地躲在那里看书,每天看半个小时再出来,妈妈就负责保密,不让爸爸知晓。就这样,天长日久,我看的书越来越多,四大名著,各种故事书以及小说,它们让我看得如醉如痴,浮想联翩。
书,像五颜六色的画页,也像跳跃着欢快音符的乐章。通过大量阅读,使我受益匪浅,它不仅开阔了我的视野,还让我学到来知识,宽阔了心胸我爱书,我愿以书为伴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