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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资源费征收工作总结(优质18篇)篇一
20__年节水型小区建设在市文明办和市水务局的通力合作下,在各区(县)文明办、水务部门和街道文明办的密切配合下,已按照时间节点完成了自主申报、创建培训、业务指导和考评验收工作,并在20__年上海“全国节约用水宣传周”上对获得节水型示范的小区和节水型的小区进行了命名和表彰。
一、工作回顾。
(一)申报阶段。
20__年10月,由市水务局和市文明办牵头,召开了由各区(县)水务部门、各区(县)文明办参加的20__年度节水型小区建设推进会,部署了“十二五”期间节水型小区建设要点。会后,各区(县)文明办负责人会同街道文明办对照《节水型小区建设评价指标体系》,初步完成了节水型小区申报名单,20__年度共申报了204个节水型小区,其中节约用水示范小区16个。
(二)创建培训阶段。
20__年1月,市计划用水办公室联合各区(县)文明办组织了节水型小区建设培训班,200多个申报小区的居委、物业近300人参加了培训。通过开展创建业务培训,逐步使社区节水管理人员掌握节水型小区创建的步骤、方法、重点和难点,为下一步全面推进创建工作打下良好基础。
(三)业务指导阶段。
20__年1月至3月,在各区(县)文明办的大力支持下,市计划用水办公室相关人员根据区域划分,分别深入200多家创建小区,通过发放节水宣传资料、询问创建情况,加强对居委和物业的指导与服务等多种方式,促进创建活动顺利进行。
(四)考评验收阶段。
20__年4月期间,由市、区水务局和文明办等相关人员组成的节水型小区考评工作组,对申报20__年度节水型小区开展了实地考评。此次考评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各区(县)文明办、区(县)水务部门对照《__市节水型小区建设考评指标》的要求,对本行政区域内申报的节水型小区进行自评、初评,之后报市节水型小区建设考评领导小组审核。第二阶段:市、区水务局和文明办相关负责同志成立考评验收组,采取一听、二看、三查、四评的方式对节约用水示范小区进行实地考评。经考评,16家申报小区达到节约用水示范小区标准。
二、工作实绩。
今年,本市节水型小区建设有以下主要特点:
(一)公众参与面广。
此次全市有14个区(县)共申报了204家节水型小区,其中节约用水示范小区16家,各区(县)文明办和区(县)水务部门踊跃参与,表现积极,小区居委、物业、业委会齐力配合,共同组织节水型小区创建活动,取得了显著成绩。例如,居委干部积极发动居民楼组长,党员代表开展节水宣传教育活动;针对小区内青少年、家政保姆重点普及节水知识;居委干部开展“节水型家庭”评选活动,将居民介绍的节水金点子张贴至宣传栏,起到显著的示范引领作用。
(二)节水措施亮点多。
今年考评的小区有高档住宅别墅区,也有经济适用型住房;有市中心城区,也有外环线以外区域。如:__区西郊庄园,地处虹桥枢纽大虹桥经济开发区中心,小区采用河道处理设备对附近的河道水进行处理,用雾状水管浇灌1万多平方米绿化、冲洗小区道路,每年节水约1万立方米;物业约有30辆车,全部采用微水洗车设备,在夏天用水高峰前,对小区内所有居民用水设备进行全面检查,同时每年针对节水问题召开专题会议,做好会议记录、完善台帐。因小区60%以上居住外籍人士,物业不仅在小区电子屏幕上滚动播放节水标语,同时将节水信息翻译成英文、打印成传单,投递至各小区业主信箱,反馈效果良好。而同样在__区的博雅苑小区,属经济适用型住房,居民节水意识非常强,平日里一水多用,养成良好习惯,物业还购买新的垃圾桶,分多个点收集屋顶雨水管的雨水,供居民洗车、浇花及绿化养护,形成良好的节水氛围。
(三)节水效果显著。
首先,进一步规范了小区用水管理制度,通过成立“节水型小区”领导小组,明确分工责任,居委干部加强宣传力度,物业部门则严格杜绝小区跑、冒、滴、漏和公共用水随意用水现象。其次,通过节水型小区建设活动的开展,“一水多用”的理念已深入人心。如:__区达安春之声小区是个新型居住型小区,居委干部向居民大力宣传节水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小区的节水型器具普及率达到100%,居民生活用水户表率为100%;他们还鼓励居民采用淘米水洗菜、洗菜水冲马桶、洗衣水拖地板等重复用水的方法,对家中种植的绿化,要求尽量采用雨水进行浇灌;物业对所有的公共用水都装上计量装置,数据齐全;由于现在私家车与日俱增,小区内推广使用的节水洗车器的车主越来越多,洗车器由喷枪喷出水柱或雾化水,冲、刷、洗合为一体,从而达到清洗的目的,不受时间、场地和水源的限制,一桶水洗一辆车,既方便又节水;小区还发动志愿者们加强对用水设备的日常巡视和维护,使达安春之声小区成为名符其实的节约用水示范小区。
节水型小区建设工作开展至今已是第六年,要让此项工作成为一种长效机制,还是需要各区(县)文明办、各区(县)水务部门共同努力,从不同层面展开,将好的节水方法、节水理念、典型的节水案例和有效的数据进行推广,使得节水知识可以普及到各个家庭,从而养成一种良好的节水习惯。
水资源费征收工作总结(优质18篇)篇二
第十二条凡按规定缴纳水资源费的取水户应当办理缴费登记。缴费登记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通知取水户限期到同级地方税务机关办理。
第十三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月核定取水户取用水量和缴费额,出具“水资源费缴费通知单”,作为地税部门征收和取水户缴纳水资源费的依据。
“水资源费缴费通知单”由省水利厅统一印制和发放,一式四联。第一联为存根、第二联留取水户、第三联交同级地税执收机关、第四联交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核查。
第十四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于每月20日前将上月“水资源费缴费通知单”及缴费清单提供给地方税务机关。
第十五条水资源费为纳入预算管理的省级专项收入,收入按“7002水资源费收入”科目缴入当地人行国库,全额入省级收入。
第十六条取水户应于每月10日前持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水资源费缴费通知单”,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水资源费,地税机关使用“水资源费专用缴款书”将收入缴入当地国库。“水资源费专用缴款书”由省财政厅监印,省地方税务局逐级发放使用。
第十七条水资源费专用缴款书的填写:
“缴款单位”项下拟填写缴款单位全称、代码、取水证号、账号、开户银行;“收款单位”项下,“财政机关”栏填写陕西省财政厅,“预算级次”栏填写省级收入,“收款国库”栏填写相应的省、市、县国库。“备注”栏填写所依据的“水资源费缴费通知单”序号。
水资源费专用缴款书第一联为收据,由缴款单位开户银行加盖转讫章后退缴款单位;第二联由缴款单位开户银行作付款凭证;第三联至第五联由缴款单位开户银行送缴款国库,其中第三联留缴款国库作收款凭证,第四联为地方税务机关回执,第五联由地方税务机关送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查;第六联为存根。
第十八条以现金方式缴纳水资源费的,使用水资源费现金缴款凭证征收,并及时入当地国库。
第十九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地方税务机关都应当建立水资源费收费台账,便于各级对账和核查。
第二十条各级地税机关应当根据“水资源费专用缴款书”回联,认真核对水资源费缴库数额,及时与国库对账,并将“水资源费专用缴款书”回联与对应的“水资源费缴费通知单”一并立卷归档。
第二十一条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必须按月逐级上报水资源费报表,同时抄送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后上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便及时、准确、全面了解水资源费的征缴情况。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擅自扩大征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超越权限征费;不得随意减征、免征水资源费。
第二十三条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缴费通知单后,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及时督促取水户按期缴纳水资源费,确保水资源费足额征收。
第二十四条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将水资源费纳入税务稽查范围,并与水利、财政等有关部门定期对水资源费征收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取水户应当主动向征收管理机关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十五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有关水资源费征缴的违法行为,有权举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地方税务机关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举报,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应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结案。特殊情况不超过60日。
第六章罚则。
第二十六条缴费单位对缴费数额有异议的,必须先按核定数额缴纳水资源费,再向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起复议,直至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七条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规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或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查处,责令其补缴已取水量的水资源费,并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地方税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水资源费征收和监督管理工作中,不按照规定征收水资源费、不履行监督责任,滥用职权、徇私枉法、谋取私利的,由其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实施细则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实施细则自1月1日起施行。
水资源费征收工作总结(优质18篇)篇三
我局始终把防汛抗灾作为重中之重,深刻领会和贯彻落实上级关于防汛抗灾的指示精神,切实把各项备汛工作落实到实处。从思想、组织、工程、物料、预案、通讯等方面做好充分准备,全力迎战今年可能出现的洪灾。
(一)思想上高度重视。
坚持“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的防汛方针,我局成立了防汛办公室,进行了防汛抢险知识培训,并印发了防汛知识手册,组建了防汛抢险突击队。在5月16日全市防汛工作会议后,对全局防洪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全局上下牢固树立防大汛,抗大灾的思想,层层落实防汛工作任务,责任和措施。
(二)加大整险加固力度。
去年,我局按计划对潭洲及北湖两处崩岸进行了高标准整治,分别以砼六方块护岸516立方米、245立方米,并已通过验收。对今年新出现的城区四码头崩锉采取应急措施,调度资金进行了抛石镇脚。分洪道应急整险第一期工程已基本完工。今年国家计划汉江下游堤防整险加固工程土方100万元,整治干堤16.9公里。我局积极配合进行各项协调工作,在6月底全面竣工。另外,分洪道续建配套工程第二期工程也逐步走上正轨,开工在即。干堤及分洪道抗洪能力逐步得以加强。
(三)科学制定防洪预案。
根据上级要求及去年防汛的实际实际情况,我局针对凸现出来的问题,组织技术专班,对防洪预案进行了修订和完善,迅速摸清了沿堤各段及险工险段责任人及防守单位,每处险工险段及穿堤建筑物均有对应的防守方案及应急抢护措施,基本做到科学性、准确性、可操作性。
(四)抓紧防汛物质器材储备和通讯工作。
我局由财务科对国有防汛器材进行仔细检查,其中砂石料53868方,编织布0.2万平方米,抢险舟1艘,并指定了明确的地点,登记成册,确保随时调度使用;并筹集了石方27000方、编织袋70000条等民筹器材。另外,我局组织通讯专班对所有防汛通讯设施进行了全面的检测维修,并更换了部分通讯设备,确保防汛通讯的畅通。
(五)加大清障除障工作力度。
我局对汉江干堤砂石料堆放、500米以内压担井及违章植树等防洪隐患进行了排查,并登记造册,以水政大队及管理段紧密配合逐家发送通知单,封堵了部分水井,消除了违章植树现象,并正大规模对黄砂堆码等其它防洪障碍进行彻底清除。
(六)落实防汛责任制。
我局实行领导及科室蹲点包片制,管理段各负其责,专人坐岗,及时每天水雨情,并密切与市政府及各乡镇联系,认真落实险工险段,穿堤建筑物及具体堤段责任人,强化责任,严阵以待。
(一)建章立制,落实责任。
要全面加强堤防工程管理,加大规章制度建设力度,强化目标管理及为重要的环节,为此,我局奉行“以钱养事”的精神,针对堤防目标管理分制考核要求,制订了具体的河道堤防考评办法,印发了《堤防管理手册》,以人平一公里堤段落实责任。同时建立和执行激励机制工,效挂钩,通过层层检查,严格考核、严格兑现,使管理工作步入制度化、目标化、规范化的轨道。
(二)强化措施,注重实效。
为了彻底改变落后局面,我局多次组织各级负责人到先进单位参观学习,强化措施,在堤防目标上档升级上狠下功夫。今年,我局购石xx多方高标准整治了12条上下坡道,购进了13台除草机,加大除杂力度,同时对重点考核堤段采取了挖除草根,移植草皮对杂草进行彻底根治。目前已除杂102万m2,另外填补雨流沟缺55处,土方7200m3,平整堤面59公里,清除堤旁杂物1200m2。
(三)大干林业,干大林业。
我局以“大干林业,干大林业”作为指导方针,把春季植树造林作为“干部受锻炼,职工得实惠”的载体,采取“四定”,定区域、定任务、定时间、定奖惩,“三包”包栽植、包成活、包管护的措施共新栽51250株,成活率达85%以上。同时林管站展开了认真的林木普查,将所辖林木的数量、桩号、树种、方量进行仔细的调查,并编制成册,逐步加强林木管理。
(四)加快建设,美化庭院。
为了加快庭院建设,我局投资9万元建成了具有人文性、文化性和生态性的文明小区,并对xx管理段、xx管理段进行了科学规划,将逐步实施,不断改善干部职工工作、生活环境。
为了更好地为堤防建设服务,促进分局全面发展,我局不断将年轻干部提到重要岗位,将精兵强将抽调协调办。逐步推行换岗制,不断提高干部职工综合素质重建奋起直追的勇气和信心。同时,逐步推行“以钱养事”的精神,做到从上堤有事做,做事有工资。
为了逐步形成“人员精、素质高、机构简、管理严、奖惩明、用人活、效率高”的管理模式,我局重新制定了机关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它对考勤管理、招待制度、水电管理、车辆管理、房产管理、机关财产管理、环境卫生管理、公交用公事管理、合同管理及各项财务管理都做了明文规定,逐步理顺分局上级与下级、科室与科室、一线与后勤的关系,并且将制度落实到实际行动中,取得了显著的效果,促进了我局各项工作廉洁,高效的.正常发展。
四月初以来,我局组织全休干部职工学习“八荣八耻”培养社会主义荣辱观,不断激活内在动力,各单位及机关各科室写心得体会170份,办专刊16个。
我局严格按照系统学习、全面把握、深入领会、学以致用,边学边改的要求,按照规定的时间、人员、方法、程序和要求全面掀起学习热潮。同时,为践行“八荣八耻”,我局组合自身实际,推出了“十提倡,十反对”,即:提倡爱岗敬业,反对私欲膨胀;提倡艰苦奋斗,反对奢侈铺张;提倡团结友爱,反对拉帮结派;提倡健康快乐,反对赌毒凶黄;提倡遵纪守法,反对胡搅蛮缠;提倡廉洁奉公,反对吃拿卡要;提倡讲究卫生,反对乱堆乱放;提倡精通业务,反对粗俗蛮干;提倡勤学上进,反对不思进取;提倡恪尽职守,反对敷衍塞责。要求干部职工将“八荣八耻”和“十提倡,十反对”的内容学深学透,弄懂弄清,促使干部职工在依法治堤中做一名“明白人”,在分局谋利中做一名“贴心人”,在落实好每件工作中做一名“实在人”。
为了从根本上改变落后面貌,我局把党员干部思想作风建设作为重要课题,经常洗脑,不断培养树立奋发有为、与时俱进、求真务实、廉洁奉公的精神,从学习“八荣八耻”、学习党章,以及“廉洁办事,从我做起”等活动不断提升党员干部的整体素质,采取天天学、周周抄、月月评等方式将党风廉政建设日常化,自觉把廉洁作为推动发展的动力,逐步形成党风正、局风淳的良好局面。
水资源费征收工作总结(优质18篇)篇四
交流材料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全面推进水资源配置、节约与保护--在20xx年全县水务工作会议上的交流材料水资源管理办公室主任郝剑中各位领导、各位同仁:20xx年,在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大力支持和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们紧紧围绕年初确定的各项目标要求,坚持科学发展观,严格贯彻落实“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指示精神,以切实履行水行政管理职能为核心,以加大水资源节约保护、全面实施新的取水许可制度为重点,较好的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
刚才,听了靳局长的讲话,我感到成绩鼓舞人心,目标催人奋进,积极应对当前水资源管理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进一步坚定了我们的信心和决心。20xx年我们将紧紧围绕县局的工作部署,立足实际,扬长避短,确保全面完成今年水资源管理的各项工作任务。现就我办开展工作情况及主要做法交流如下,不足之处敬请提出宝贵意见。
20xx年我县水资源管理工作在县委、县政府和水务局的正确领导和大力支持下,水资源管理工作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合理开发、利用、节约、保护、调配水资源为中心,圆满完成了市县局下达的各项任务指标。
1、是合理安排水资源管理工作。在去年水利工作会后,及时召开20xx年水资源管理工作会,传达水利工作会议精神。根据我县各用水户分布多点、面广、不集中的特点,调整单位内部结构,全办分为七股,即水资源管理督察股、农村收费一股、二股、建设项目管理股、城市收费股、节水股、后勤股,同时与各股签定年度工作目标任务书,把职责、任务落实到位。
2、是加大宣传力度和范围。以3.22“世界水日”、“中国水周”为契机,展开了为期一周的水法及节约、保护、安全用水的宣传活动,并且把宣传范围扩大到主要乡镇。在县城搭建彩门,设立咨询服务点,累计在县地和各镇悬挂横幅32条,发放宣传资料5000多份(包括各乡镇),宣传车2辆,出动12次,并通过县电视台呼吁全县人民珍惜水、爱护水、保护水资源。通过宣传教育,有效地提高了人民群众的维护水法和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意识。
3、是加强取水许可审批力度。严格按照水务局取水许制度办理取水手续,有效地控制了中省市驻靖单位凿井数量,全年发放工业取水凿井通知单21份;临时取水登记卡32本,年取水量630万立方米;农业取水许可手续41份,年取水量万立方米;圆满地完成了局下达的.审批指标。
4、是加大联合执法力度。10月份申请水务局开展综合治理违法取水和浪费水资源活动,按照水务局要求,联合县水政监察队对全县企事业单位、个人的自备水源井和打井队进行集中治理整顿。本次活动依法查处了无证取水的14家洗车业,4家拒缴水资源费,9家不安装节水设施用水户,通过说服教育,都依法接受了相应的处罚,补办了临时取水手续、补缴了水资源费,安装节水设备;依法查处6家违法作业井队,扣押钻机补芯6副,并按照有关水法规定极时给予了行政处罚;共对10家砖厂、2家楼板厂、1家水泥制品厂,3家拌合站进行清理整顿;关闭和封停了城市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17眼自备水源井,本次活动共罚款10100元,追缴水资源费27400元。
通过本次活动的开展,进一步增强了用水户节约用水意识,规范了我县取水、用水秩序,为开展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工作奠定了扎实的基础。5是积极开展节约用水工作。工业用水方面,加大对中省市驻靖大型企业节水监控力度并进行水平衡测试工作,建立了长庆采气一厂和榆林炼油厂两个节水企业示范点;农业用水方面,积极推广节水农业,分别建立了杨桥畔等8个节水农业示范点,现代农业在全县建立节水农业示范点8处,新发展节水灌溉农业8000亩,农业灌溉用水系数从0.5提高到0.7。
生活用水方面,大力推广节水器具安装,商业用水和服务业用水安装率又增长了5个百分点,达到60%以上。6是积极编制各类水利规划。全年共计编制了5个规划报告,分别是《靖边县“十二五”水资源规划报告》,《掌高兔水利基础设施规划报告》,《榆林市百万节水灌溉靖边规划实施方案》,《靖边县农田水利规划报告》,《20xx年度节水灌溉试点示范项目规划报告》。
水资源费征收工作总结(优质18篇)篇五
是我市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一年,是全面实施创新发展、率先发展、和谐发展的重要之年。我市水资源管理工作按照市委、市政府和上级水利部门的统一部署,紧紧围绕本局的工作重点和目标,及时掌握并反映我市水资源开发利用和管理的基本情况,根据《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省水资源管理条例》、浙价费[]209号《关于调整水资源标准的通知》和《开展全省取水口调查工作》的文件精神,结合本科工作实际,我们开展了以企业取水许可证审办与年审、取水计量装置安装与运行、水资源费征收与管理、取水口调查与定位、创建“十佳”服务企业工作亮点、“3.22”水法宣传活动等为主要内容的一系列工作,较好地完成了今年的工作任务,具体报告如下:
(一)新办取水许可证11家,取水总量为29743.8万m3,地下水2家1.5万m3。其中:
1、企业办证6家,申请水量为252.3万m3。
2、换发证3家(上年度转),申请水量为21.5万m3,地下水1.5万m3。
3、省办取水证1家(水务集团),申请水量为10600万m3。
4、电站1家,申请水量为18870万m3。
(二)到2月底,应年审的.企业有224家,已参加年审的企业有136家,其中年审合格的有108家,年审注销取水许可证的企业28家,销减水量124.86万m3(其中地表水12套91.3万m3),销减计量表19只。
(三)经年审,累计有效取水许可证418套,申请许可总量为157750.36万m3,年底实际取水总量为157910.3万m3;申请地下水许可总量为321.44万m3;实际取水总量为82.3万m3。其中:。
1、农业灌溉灌发证为145套,取水许可量为20306万m3。
2、水电站发证为55套,取水许可量为133146万m3。
3、企事业单位直接取水发证为202套,申请许可水量为1133.92万m3,实际取水量为580万m3;申请地下水取水量为321.44万m3,实际取水量为82.3万m3。
4、制水企业取水发证为13套,申请许可水量为2843万m3,实际取水量为3796万m3。
(四)取水许可预申请及水资源论证审批企业1家,申请取水量为64万m3,日最大取水量为0.22万m3,并按行政许可要求登报公示。
(五)做好下情上报工作:
3、及时向省结报水资源费及票据,做到票据专用,规范收费。
取水收费企业为189家,水电站为54家。其中计量收费企业157家,已领证末取水的3家,当年办证的11家。今年是执行新调整水资源费价格的第一年,在执行新标准的同时,为便于企业了解、接受新价格,我们所到取水企业都随带调价文件,对企业进行宣传、解释、说服,耐心接受取水用户的意见,赢得取水企业的理解和支持。
(一)1月至12月应收缴企业水资源费234.5万元,现已到财政172.45万元。
水电站11月至10月总发电量为2515.5万千瓦,收缴水资源费25.15万元。全部进入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
(二)已向省财政结报水资源费115.80万元;上缴省、市水资源费46.32万元(地表水、电站部份)。
(三)至底,在保有企业有效取水许可证的202家取水用户中,已有157家安装了不同类型的计量表。在年取水量1万m3以上的取水户中,装表率达百分之百。
同时,4月份以来,我们着重推广安装新型智能水表,该表有计量准确、直观、性能稳定、能升级远程监控等功能。到目前已落实的有11家取水企业的14台智能型水表,其中已安装的有9台,另5台将于年底适当时间安装。
(四)7月至8月,按照省厅要求完成了我市取水口dps定位工作,实地定位203处,并逐个登记、汇总、制作取水口位置图,且在图上逐个标明取水口位置记号。
水政水资源科是市水利水电局的内设机构,负责全市水资源统一管理和保护工作,担负我市27个镇(乡)街道企事业单位的取用水管理。形象决定地位,水政水资源科的服务质量直接反映水电局的社会形象。为此,我们以“服务优质”为落脚点,开展了“形象工程”建设,即要科室人员始终牢固树立“一个宗旨”,实行“六个公开”,坚持“八心态度”,为企事业单位提供了良好的服务。同时,我们不断加强学习,提高自身素质和依法行政的水平,转变工作作风,改变管理工作模式,为规范水行政许可,依法对取水许可申请、初审调查和水资源管护,实行“一证、一牌、一卡、一表”四个一管理模式,进一步规范了企事业单位的取用水行为,树立了水利人的良好社会形象。
(一)“3.22”水法宣传活动。充分利用“世界水日”、“中国水周”等时机,与有关科室配合,以“保障饮水安全,维护生命健康”为主题,通过报纸专版、电视专题、社区专栏、挂横幅、贴标语、跑乡镇分发宣传画、资料和印有水法宣传标语的纪念品等多种形式加强宣传教育,同时评选出10家单位为度“取水许可规范单位”,增强了企业、群众的水资源管理意识。
(二)“四五”普法活动,总结并通过验收。
(三)七月参加全市行政许可案件评比活动,并获二等奖(第四名)。
(四)八月设立行政许可统一受理窗口,负责受理行政许可事项8件。
(五)十月通过《我市水资源管理实施办法(草案)》审议。
(六)十一月制定并交流《河道采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
(七)十一月完成“三创”工作,统计-我市的gdp用水量,完成我市集中式水厂供水情况统计报表。
(八)完成局领导临时交办的工作任务。
(一)完成度的水资源年报和水资源公报编制。
(二)做好日常水资源管理,对未办证取水的单位和个人按行政许可程序到统一窗口进行受理,并办理取水许可证。
(三)继续推行智能水表安装工作。在适当时候,把现有大口径表计量的单位,实行计量管理升级,并投入设施,实现远程监控管理。加强小口径取水管道的其他计量设施安装力度。
(四)进一步实施浙价费[]209号“关于调整水资源标准的通知”,做好宣传,加强收费力度,严格执行新标准。
(五)重新汇编水法规。
(六)制订除河道采砂外的其它自由裁量基准制度。
(七)积极完成省、市、局领导下达的各项工作。
11月25日。
水资源费征收工作总结(优质18篇)篇六
第一条加强水资源管理,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开发与可持续利用,根据《陕西省水资源费征收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95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水资源属国家所有,本省境内的水资源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统一管理和调配。
第三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资源费征收的管理和监督,根据取用水户的取用水量,作出征收水资源费的书面决定,由同级地方税务部门代收。
第二章征收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直接从地下、江河、湖泊、水库取用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取水户),应当依法缴纳水资源费。
由水利工程向城市自来水公司或企业供水的,统一由自来水公司或企业缴纳水资源费。
第五条城市规划区以外,下列不需要办理取水许可证的取水,免征水资源费:
(一)为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
(二)月取水量不超过50立方米的。
第六条农业灌溉取水(不包括企事业单位从事农产品种植取水)暂不征收水资源费。
第七条水资源费的征收标准按照地下水高于地表水,地下水超采区高于一般地区,水资源紧缺地区高于丰沛地区的原则确定,具体征收标准另行规定。
第三章征管权限划分。
第八条水资源费按照取水许可权限,分级征收和管理。
(一)以下取用水的水资源费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管理和监督:地表水取水口设计日取水量合计2万立方米(含2万立方米)以上的工业和城镇生活取水;地下水设计日取水量合计1万立方米(含1万立方米)以上取水;大型工业企业取水及省政府批准的大中型建设项目取水;水力发电装机在30万千瓦以上(含30万千瓦)的发电用水;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发放取水许可证的取水。
(二)以下取用水的水资源费由取水户所在地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管理和监督;地表水取水口设计日取水量合计1-2万立方米的工业与城镇生活取水;地下水设计日取水设计量合计0.5-1万立方米的取水和设区市政府所在地城市规划区内的取水;水力发电装机在1-30万千瓦(含1万千瓦)的发电用水。
(三)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权限以下的取用水,其水资源费由取水户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管理和监督。
(四)跨行政区域的取用水,其水资源费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管理和监督。
第九条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管理权限内的取水户可以委托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资源费征收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条地方税务机关按照税收权限和属地管理的.原则代收水资源费。
第十一条征费人员在征收水资源费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收费依据。
水资源费征收工作总结(优质18篇)篇七
为认真贯彻执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湖北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85号)、以及省物价局、省水利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试行)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费[]96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省水资源费由地税部门代征的通知》(鄂政发[2006]44号)、《湖北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鄂水利发[2006]17号)等文件精神,切实履行职责,协同做好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工作,经黄冈市水利局、黄冈市地方税务局协商,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取水量核定。
取水量(发电量)核查工作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地税部门参与。其中,省、市管取水单位取水量(发电量)的核定工作,按照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市地税部门参与,取水单位所在县(市)水利、地税部门配合;县级管辖单位由各县市参照本细则组织核查,市级不定期抽查和指导。
省、市管单位取水量(发电量)核查具体操作程序:
1、由市水利、地税部门联合制作《湖北省取水单位个个人取水量(或发电量)应缴费额申报通知书》,交所在县市水利、地税部门送达取水单位或个人。
2、取水单位或个人于每月1-3日将上月实际取水量(发电量)报送所在地的县市水利、地税部门。
3、县市水利、地税部门根据取水单位或个人申报情况,结合日常监管、监测情况,立即对其实际取水量(发电量)及征收数额进行核定,于每月4-7日上报水利、地税部门。
4、市水利部门每月10日前向省水利厅规费总站报送上月《省管水资源费缴费单位应缴费额核查情况上报表》。
省、市管单位取水量(发电量)核查工作,所在县市水利、地税部门每月进行一次;市水利、地税部门每季度核查确定一次。核查结果必须由水利、地税和取用水单位或个人签字、盖章。对及少数取用水单位拒不签字的,应将相应证据一并报送。水利、地税部门报送的.各种核查表格,均应按有关规定经制表、校核、审核人员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结合地税部门现行税收征管工作要求,对全市水资源费的征管权限统一实行“集中核定(分级核定)、属地管理、分级入库”的管理方式。对于属于省、市级取用水项目,仍由其所在地主管税务征收机关负责日常征收管理工作,按级次入库。
取用水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缴纳水资源费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牵头,依据国家水资源管理相关法规进行查处,地税部门配合提供收征过程中的相关资料和证明。所追缴的水资源费按规定入库,行政处罚罚款作为水行政罚没收入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
四、工作配合与协作。
1、部门职责。
(1)水利部门主要职责:牵头组织取用水量的核定工作;牵头开展对水资源费违规违法行为的处理。
(2)地税部门主要职责:办理缴费登记;协助水利部门核定应缴水资源费单位或个人的取用水量的;负责征收水资源费并按级次入库;配合水利部门查处水资源费征收中的违法行为。
2、协作方式及时间。
(1)为共同搞好水资源费的征收工作,水利部门、地税部门每半年召开一次工作协调会,相互通报情况,研究解决水资源费征收过程中发生的相关问题。
(2)水利部门应于每年1月和7月编制完成半年的取用水核查计划,计划中应按月列出核查进度计划,并以书面形式送达地税代征机关和取用水单位;地税部门应于每个季度的最后一个月以书面形式向市水利部门提交本季度水资源费征收进度。
(3)水利部门、地税部门均应明确相应对口职能科室和办事人员,以便于日常工作联系;并要加强水资源费征管工作的档案管理。
(4)水利部门、地税部门应根据征收水资源费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违法案件加强沟通,以利及时依法作出处理。
(5)涉及水资源费征收的各种证的申领、年审工作,根据法定职责由水利、地税部门各自办理。
(6)其他未尽事宜由水利、地税部门据实际情况依规处理,需协商解决的,由双方协商解决。
水资源费征收工作总结(优质18篇)篇八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水资源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促进水资源的节约、合理利用和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水资源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水资源费的征收、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直接从江河、湖泊、地下或者水工程拦蓄的水域内取水以及利用水资源发电(含抽水蓄能发电,下同)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统称取水者),应当缴纳水资源费。
第五条下列取水不需要缴纳水资源费: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
(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取用少量地表水;。
(三)在城乡供水管网未覆盖的区域,因家庭生活需要取用地下水;。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需要办理许可的取水。
第六条利用水资源发电按照发电量计征水资源费。其他取水按照取水口实际取水量计征水资源费。
第七条水资源费的征收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制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促进水资源的节约、合理利用和保护;。
(二)与本省水资源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三)统筹地表水和地下水的合理开发利用,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
(四)充分考虑不同产业、行业的差别及经济核算。
第九条从江河、湖泊、地下或者供水工程中取水从事农业生产,取水量在农业生产用水限额内的,不缴纳水资源费;取水量超过农业生产用水限额的,超过部分的取水由取水者缴纳水资源费。
农业生产用水限额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制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农业生产取水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当根据有利于农村经济发展和促进农业节约用水相结合的要求制定。农业生产取水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当低于其他取水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粮食作物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当低于经济作物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第十一条取水者必须在取水口安装符合国家规定的取水计量设施,并确保计量设施的正常运行。
未安装计量设施或者损坏、失效的计量设施未在规定期限内更换、修复的,按照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设计取水能力或者取水设施铭牌功率满负荷连续运行时的取水量计征水资源费。
第十二条取水由县(含市、区,下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其水资源费由审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取水由设区的市(简称市,下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其水资源费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也可以委托取水口所在地的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征收。
第十三条下列取水的水资源费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一)年取水量在5000万立方米以上(不含城市公共制水企业)的取水;。
(二)装机容量在10万千瓦以上的水力发电取水;。
(三)省人民政府确定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征收的。
除前款规定外,其他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取水的水资源费,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取水口所在地的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征收。
取水由国家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审批的,其水资源费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征收。
对取水情况复杂、有关各方存在争议的地区,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或者决定征收部门。
第十四条水资源费按月或者季征收。年取水量较少或者零星、分散的取水,可以按半年或者1年征收。
第十五条除城市公共制水企业外,取水者超过批准取水量取水的部分,其水资源费按照超额累进加价征收:
(一)超过批准取水量不满20%的,对超过部分加收1倍的水资源费;。
(二)超过批准取水量20%至40%的,对超过部分加收2倍的水资源费;。
(三)超过批准取水量40%以上的,对超过部分加收3倍的水资源费。
第十六条取水者缴纳的水资源费,企业可计入成本,行政事业单位从行政事业经费中列支。
第十七条取水者应当自收到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向负责征收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水资源费。
第十八条取水者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水资源费的,可以自收到水资源费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向发出缴纳通知单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缓缴;发出缴纳通知单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缓缴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书面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期满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同意。水资源费的缓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日。
第十九条征收的水资源费按照下列规定解缴分成:
(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水资源费,20%解缴省级财政专户;。
(三)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水资源费,其省、市、县三级财政分成比例由省财政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市、县依照前款规定解缴的水资源费,应当按季解缴省级或者市级财政专户。
第二十条征收水资源费必须统一使用由省财政部门监制的财政票据。票据的领取、管理和结报核销等按照省财政票据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水资源费缴入同级国库。
征收的水资源费应当全额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水资源费收支计划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入年度部门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水资源费主要用于下列支出:
(一)江河源头、水源地的保护,水污染治理和水资源管理;。
(二)水资源保护规划的编制和水功能区管理,水质、水量监测及网络建设;。
(三)水资源评价、科学研究和合理开发;。
(四)节约用水规划、定额编制,节约用水技术、工艺的研究和推广等。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水资源费。除按照国家规定应当解缴中央财政的外,因特殊困难对归属地方财政的水资源费确需减免的,取水者可以向负责征收的设区的市或者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收到申请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并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决定。
水资源费减免期限为1年,连续减免不得超过3年。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侵占或者挪用水资源费。
上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工作的监督。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水资源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的审计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水资源费征收、使用和管理中存在违法情形的,有权投诉举报;接受投诉举报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处理。
第二十五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征收水资源费,或者对不符合缓缴条件而批准缓缴水资源费的;。
(二)违反规定,对不征收或者暂不征收水资源费的取水实施征收的;。
(三)未按照规定的范围使用水资源费的;。
(四)违反规定擅自减免水资源费的;。
(五)侵占、截留、挪用水资源费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前款第(五)项规定的被侵占、截留、挪用的水资源费,应当依法予以追缴。
第二十六条取水者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10月1日起施行。
水资源费征收工作总结(优质18篇)篇九
xx年已过去,在局领导的带领下,认真履行自己的本职工作,在工作中不断的学习,不断的`进步,提升自身的素质与才能,走过了不平凡的一年。现对一年来的工作总结如下:
一、科学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开展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程,定期做水质监测,及时发布水资源公报,保障人民饮水安全和水库生态安全。
二、加强水资源管理,严格取水许可审批,不断提高水资源管理工作水平。进一步规取水许可审批,完善取水户档案。
三、积极做深化服务,促进规化收费。依法征收,加大水资源费征收政策的宣传,积极协调各部门的关系。
四、存在问题与不足。回顾过去一年的工作中,也注意到自己各方面存在的不足,法律基础知识不扎实,对本行业以外的法律法规不了解;未能效借鉴其他市区在水资源管理方面的先进经验和做法。
今后在工作和生活中必将加倍的辛勤和努力,不断学习各方面知识,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多学多做,弥补自身不足。
水资源费征收工作总结(优质18篇)篇十
第一条为了合理利用和保护水资源,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促进计划用水、节约用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下简称《水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和《湖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66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利用水工程或机械提水设施直接从江河、水库或地下取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取水许可证,并按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水资源费。自来水供水价格中含水资源费的,其水资源费由自来水厂(公司)缴纳;未含水资源费的,由自来水厂(公司)在收取水费时按规定标准代征,并按季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缴纳,不得截留。
第三条下列取水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和暂不征收水资源费:
(二)农业灌溉、水产养殖取水的;。
(三)保证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和生产安全必须取水的;。
(四)防御或消除对公共安全或公共利益的危害必须取水的'。
第四条水资源费的收费标准,根据《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核定水资源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湘价费[]128号)的规定,按取水水源和用途分别核定,我市执行湖南省统一制发的水资源费收费标准。
第五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科学合理核定持证人的取水量。持证人不装置合格取水计量设施的,按照取水工程设计最大取水能力或者取水设备额定流量全时程运行计算取水量。持证人在核定取水量内取水的,按照规定标准缴纳水资源费。超过核定取水量取水的,根据《湖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按照规定标准的1.5倍缴纳水资源费。无《取水许可证》取水,根据《湖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按照取水量的3倍缴纳水资源费,并据据《水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保护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和生产安全取水并综合利用的按地下水收费标准的50%计征。
第六条水资源费实行分级征收的办法,衡阳市城市规划区内水资源费由市水利局征收。各县、市按《湖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七条水资源费实行按季征收方式,火力发电循环冷却取水及水力发电取水按发电量计收。逾期不缴,根据《水法》第七十七条规定,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水资源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第八条水资源费属于财政预算收入,经过财政核定专款用于下列事项:
(一)调水(含人工增雨)、水源工程等重点水利设施建设;。
(二)水资源综合考察、调查评价、监测、规划;。
(三)节约用水技术研究、推广及节水项目补帖;。
(四)水资源保护、管理及奖励等。
第九条水资源费属于行政性收费,其收费资金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29号)和《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收入分别直接缴入市、县(市)区国库,其中县(市)区征收的水资源费,上缴市国库10%,由市集中统一上缴省国库;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用途核拨。
第十条各执收单位应及时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等有关手续,并到财政部门办理收费票据领购手续,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实行亮证收费,并将收费项目及标准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物价、财政和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擅自减免水资源费。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水资源费征收工作总结(优质18篇)篇十一
出台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目的是加强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水资源节约、保护和合理利用,那么,下面是办法的详细内容。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水资源节约、保护和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水资源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三条。
水资源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价格、审计部门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第四条。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包括中央直属水电厂和火电厂)和个人,除按《条例》第四条规定不需要申领取水许可证的情形外,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水资源费。
对从事农业生产取水征收水资源费,按照《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水资源费由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取水审批权限负责征收。其中,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取水的,水资源费由取水口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征收。
第六条。
按照国务院或其授权部门批准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量分配方案调度的水资源,由调入区域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取水审批权限负责征收水资源费。
其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实施的调水,水资源费的征收机关和资金分配,由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协商确定,并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审核同意后执行。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不能协商一致的,由流域管理机构提出意见,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审批确定。
第七条。
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水资源费。委托征收应当以书面形式授权。
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取水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征收水资源费的,不得再委托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
第八条。
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水利部备案。其中,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取水的中央直属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工程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水利部制定。
第九条。
水资源费缴纳数额根据取水口所在地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实际取水量确定。
水力发电用水和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用水的水资源费缴纳数额,可以根据取水口所在地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实际发电量确定。
对开采矿产资源用水,不得按矿产品开采量计征水资源费。
第十条。
所有取水单位和个人均应安装取水计量设施。因取水单位和个人原因未安装取水计量设施或者计量设施不能准确计量取水量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其最大取水能力核定取水量,并按核定的取水量确定水资源费征收数额。
第十一条。
本办法第五条、第九条规定的取水口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界的,其取水口所在地由流域管理机构与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协商确定,并报水利部备案;不能协商一致的,由流域管理机构提出意见报水利部审批确定。
第十二条。
取水单位和个人应按月向负责征收水资源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取水量(或发电量)。
负责征收水资源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核定的取水量(或发电量)和规定的征收标准,确定水资源费征收数额,并按月向取水单位和个人送达水资源费缴纳通知单。缴纳通知单应载明缴费标准、取水量(或发电量)、缴费数额、缴费时间和地点等事项。其中,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取水的,取水量(或发电量)由取水口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商流域管理机构核定。
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自收到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办理缴款手续。
第十三条。
取水单位和个人申请缓缴水资源费,按照《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水资源费,应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
第三章。
第十五条。
除南水北调受水区外,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水资源费,按照1∶9的比例分别上缴中央和地方国库。
南水北调受水区的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江苏省、山东省、河南省因筹集南水北调工程基金,其水资源费在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划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86号)的规定执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各级之间水资源费的分配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确定。
第十六条。
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工程,水资源费在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分配比例,由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协商确定,并报财政部、水利部审核同意后执行。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不能协商一致的,由流域管理机构综合考虑水利水电工程上下游、左右岸关系等情况,商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分配比例的意见,报财政部、水利部审批确定。
对三峡电站水资源费的资金解缴和分配,由财政部会同水利部提出意见,报请国务院确定。
第十七条。
负责征收水资源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填写“一般缴款书”,随水资源费缴纳通知单一并送达取水单位或个人,由取水单位或个人持“一般缴款书”在规定时限内到商业银行办理缴款。在填写“一般缴款书”时,上缴中央国库收入部分,“财政机关”栏填写“财政部”,“预算级次”栏填写“中央级”,“收款国库”栏填写实际收纳款项的国库名称;上缴地方国库收入部分,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地方各级水资源费分配比例,分别填写相应的`财政机关、预算级次和国库名称。
第十八条。
水资源费收入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列第103类“非税收入”02款“专项收入”02项“水资源费收入”,作为中央和地方共用收入科目。
第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确保将中央分成的水资源费及时足额上缴中央国库。
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负责监缴上缴中央国库的水资源费。
第四章。
第二十条。
水资源费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由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部门预算统筹安排。其中,中央分成的水资源费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各级分成的水资源费纳入地方同级财政预算管理。
第二十一条。
水资源费专项用于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管理,也可以用于水资源的合理开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截留或挪作他用。使用范围包括:。
(一)水资源调查评价、规划、分配及相关标准制定;。
(二)取水许可的监督实施和水资源调度;。
(三)江河湖库及水源地保护和管理;。
(四)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和水资源信息采集与发布;。
(五)节约用水的政策法规、标准体系建设以及科研、新技术和产品开发推广;。
(六)节水示范项目和推广应用试点工程的拨款补助和贷款贴息;。
(八)节约、保护水资源的宣传和奖励;。
(九)水资源的合理开发。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编制水资源费收支预算,并纳入部门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财政部门按照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履行水资源节约、保护、管理职能以及水资源合理开发等需要,核定预算支出。其中,用于水资源开发涉及固定资产投资的,要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统筹安排使用。
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水资源费支出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列第213类“农林水事务”03款“水利”31项“水资源费支出”。
第五章。
第二十四条。
取水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规定处罚。取水单位和个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五条。
水资源费的征收、使用及管理部门和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多征、减征、缓征、停征,或者侵占、截留、挪用、坐收坐支水资源费的,由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和审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第二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1月1日起执行。
水资源费征收工作总结(优质18篇)篇十二
为了切实推进我单位节水型机关建设,充分发挥我单位机关在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中的表率作用,根据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加强全省公共机构节水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单位机关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关于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部署,以科学合理用水和提高水资源利用率为核心,增强全民节水意识,创建节水型单位,提高水资源使用效率,建立节约用水长效管理机制,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努力实现到20__年,我单位机关人均用水量在20__年的基础上下降12%,促进节约型社会建设。
二、具体措施。
1、加大节水宣传力度。
加大节水宣传力度,提高全民节水意识,在我单位机关醒目位置制作“节水?和谐?生态”为主题的宣传标语和宣传栏,在卫生间、洗手处张贴节约用水提示用语和宣传画,营造节水型单位的良好氛围。组织干部职工观看有关节约用水的宣传片和展览,积极参加节约用水的`相关活动,增强干部职工的节约用水意识。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国家有关用水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介绍节水常识,倡导节水风尚。
2、加强日常节水管理。
各部门完善节水管理,制定节水相关制度,制定用水定额,落实计划用水管理,科学制定节水指标,建立节水责任制和节水激励机制。加强用水设备日常维护和管理,及时维修损坏的供水管网和设施。定期检查更换水龙头、管道阀门、冲水阀等排、给水器具,防止跑冒滴漏,坚决杜绝“长流水”现象。
3、推广节水技术和设施。
推广应用节水技术,改造水房、卫生间用水设施,逐步淘汰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器具和设施,安装使用国家标准的节水型水龙头、节水型冲便器,加强水资源的循环利用,倡导干部职工二次用水,提高水资源的利用率,养成节约用水的习惯。
三、保障措施。
室研究制定我单位机关节约用水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综合协调节约用水工作重要事项,开展我单位机关节水工作的监督检查,组织开展节水工作的宣传教育等工作。
2、健全管理制度。我单位节约用水领导小组办公室紧密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和完善各项节水管理制度,建立有利于节水的制约和激励机制,以制度约束用水行为。同时要制定相关节约用水标准,量化、细化责任目标和任务指标,建立计量、报告等制度。各直属事业单位也要成立创建节水型单位工作领导小组,确定专人做好具体工作,确保领导到位、管理人员到位、工作职责到位。
3、加强监督检查。我单位节约用水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要加强对机关节约用水的检查,每月定期检查一次,每月通报一次检查情况,并将节约用水情况结果纳入年终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对完成任务的部门给予奖励,超出节能指标的予以批评或经济处罚。
20__年10月25日。
水资源费征收工作总结(优质18篇)篇十三
半年来,水政水资源工作紧紧围绕年初局党组提出的工作思路和工作要求开展,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针,与时俱进,开拓创新,通过全体水政人员的辛勤努力,各项工作得到稳步开展,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回顾这半年来所做的工作,主要有以下几点:
为了大力推进依法行政、依法治水的进程,按照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要求,我局根据省、市的统一部署,紧紧围绕"发展水利,改善民生"这个主题,专门成立了以分管局长为组长的宣传小组,在全区组织开展了形式多样的水法规宣传活动。具体如下:
第一、针对当前工作实际,精心筹划,制定下发了《关于开展"世界水日"、"中国水周"宣传活动的通知》,对宣传活动进行了周密部署。
第二、抓了全区面上的水法规宣传横幅和海报的宣传。全区共拉横幅25条,张贴海报44张。
第三、区水利局专门组织了一辆水法宣传车,派专人利用三天时间在全区各镇中心及其它人流密集地区,对三法一条例进行流动宣传。
第四、以星期一夜校为契机,在局内部集中开展学xx法规宣传教育活动,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进一步提高全局干部职工对水法规的认识,更多地掌握水法规知识。
第五、在xx有线电视台播放《人·水·法》宣传教育片(第三部),通过观看真实的案例来提高广大干部群众对水法规的认识。
第六、专门制作了一批印有"加强水资源管理、推进水行政执法"的雨伞分发到政府机关和用水户,切实加强对水资源管理的认识。
根据水利部《关于公布并换发新版取水许可证的通知》及省、市相关文件精神,我局在去年底向各用水单位(个人)下发了《关于开展新版取水许可证换发工作的通知》文件,全面启动了新版取水许可证换发工作,到今年五月份已全部完成换发工作。在换发过程中认真登记、仔细校对,重新核准用水企业的数量和用水量,全区共换发新版取水许可证213本,许可用水量5342.9万立方米。这项工作的完成为进一步规范和管理企业的取水行为,进一步加强节约用水、提高用水效率,严格执行取水许可管理制度打下了扎实的基础。
根据《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的规定,严格把握审批程序,依法行政,对一些影响河势稳定和不符合防洪规划的项目坚决不予审批,同时水利窗口实行透明化办公,对已进水利窗口的项目实行审批承诺制,按时办结,提高工作效率,优化服务,树立水利窗口在群众中的良好形象。今年水利窗口共办理各类涉水项目6件,对所有已批项目进行跟踪督查,加强管理。
一是严格规范审批程序。新申请的取水单位(个人)严格执行先申报、后审批,审批合格后核发取水许可证的取水许可制度。二是对用水企业进行相关水法规的宣传及节约用水宣传,鼓励各用水户在生产中进行循环用水,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以达到节水的目的,切实加强对水资源的管理。三是严格按照《xx区水利局关于水规费征收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要求,加强对乡镇专职征费员和协助征费员的培训教育,增强他们的工作责任心和改进工作方法,同时与乡镇农业中心主任下达年度考核责任制,以确保水规费的足额征收。截止目前已完成一季度水资源费的足额征收。
严格按照水事巡查年度计划和水事巡查月度计划,采取定期巡查和不定期巡查,综合巡查和重点巡查相结合的方式,截止目前累计出动水政巡查26车次,85人次,同时向社会广泛宣传水事违法行为举报电话,进一步完善了水政巡查网络,在水事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中起到了很好的效果。
半年来,全区的水政执法人员认真地履行了法律赋予的职责,不断加大对水事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按照"预防为主、查处并重"的原则,共查处非法取水、违建码头等各类水事违法案件4起,结案4起。通过对执法力度的不断加强,有效地维护了区域内水事活动的正常秩序和水工程的安全,促进了各项水利事业的健康发展。
在汛前对区域内在建的重点工程申嘉杭高速公路和川气东送工程及已完工的申嘉湖高速公路进行了防汛执法检查。累计共出动7车次,24人次。在检查中国*发现各类防汛隐患49处,发出《防汛隐患督办通知》4份,对检查中发现的防汛隐患进行跟踪督办,进一步加强水政执法力度,责令限期完成整改,确保安全度汛。
水资源费征收工作总结(优质18篇)篇十四
style="color:#125b86">我县地处黑龙港流域,地势低洼,地碱水咸,浅层淡水资源先天不足,由于近几年连续干旱农业生产大量超采地下水,水位迅速下降。农业灌溉成本大且不能满足需求。由于上游河流截流,容水很少,再加上全县降水量主要分布在7、8、9三个月份,造成我县旱地、半旱地大面积增加,据06年统计,已达12万亩,占农作物种植面积的1/4。尤其是春天棉花种植季节,雨水更为稀少,常年春天降水量在20-30mm,造成旱地等雨,等水播种,播种上的地块由于浇地水量少,不均匀,播种质量低,出苗率低,苗情差,制约了我县农业生产的进一步发展。面对水资源供需矛盾的日益尖锐化,把节水精量播种和旱作技术有机地结合起来,应用旱作节水农机、农艺新技术发展农业生产已成为我县农业生产的当务之急,因此采用节水精播农机新技术可以做到投资少,见效快,非常适宜我县棉花、玉米种植的现状。20__年我县共推广节水精播机50台,全县节水精播面积达2.11万亩,建设高标准的节水精播技术推广示范方2个各1000亩,试验田面积20亩。07年全县因此增加棉花种植面积1.1万亩,节约成本约50万元,机手因此而增加收入15.5万元。全县预计节本增效490万元。促进了我县向节约型农业,发展型农业前进的步伐。
1、节水精播采用一次完成播水、播种、施肥、喷药、铺膜,复合式作业,减少了多次农机作业降低了生产成本,提高了作业效率。
2、播水装置采用穴播水,可保证棉花出苗,避免了大水漫灌式浇地的水资源浪费,节水也符合节水型农业发展的思路。
3、对于水源条件差的地块,可适时播种,不受外部条件的影响,为棉花的增产打下基础。
4、对于绝对的旱地,靠天等雨播种的地块,节水播种可增加棉花种植面积,增加农民的收入。
二、适宜我县节水精播农机技术的路线。
机耕------节水精量播种-----田间管理-------收获。
1、机耕:采用大拖带旋耕机机耕。旱地宜反复作业二次,耕深14cm,地表平整,无坷垃。
2、节水精量播种:选择适宜我县棉花种植品种。如:国欣棉3号,邯368、万丰201。选择清洁水源穴播水150ml,播深3cm,亩播量0.7-1.0kg,铺膜同时,喷洒除草剂,隔1m远压土将膜压实。
3、田间管理:依品种不同定苗,亩株数在3000—4000之间,及时除虫害,地旱时及时浇水,加强田间管理,保证棉花正常生长。
三、高标准节水精播示范方建设。
选择我县旱地突出及棉花种植基础好的刘八里乡前七里村和潞灌乡三教庵村为示范方种植基地,示范方面积各1000亩,推广示范方的实施我们主要做了以下几点:
1、统一规划:限定品种2个:国欣棉3号、邯368。棉花品种以我县棉花良种补贴的方式集中发放到农户。行距:大行90cm,小行55cm。株距25cm。定点区域的棉花种植实行良种补贴。
2、统一机耕、种植。统一实行旋耕作业,统一收费标准25元/亩。每个示范方集中七台节水精播机统一作业,统一播种收费标准36元/亩,统一安排运水车5台,并配技术指导及专业维修人员以保证机具正常作业。
3、县农业局抽调农业技术人员6人,负责示范方的病虫测报及田间技术管理。
四、试验调查情况的简单分析。
1、节水精播机的使用调查情况。
我县使用的是农哈哈机械公司生产的2bjsp—2节水穴播种,从50台的使用及机手反映情况看总体反映良好。一是播种均匀,出苗情况良好。二是播水装置播水量较准,漏播水现象少。三是故障率较低。出现的主要问题:一是机具较长,且后重量大,机手操作强度大。二是装配质量有的有问题。有的地方中心不在同一水平,有的地方紧固程度差。三是应设计的越紧凑越好。转弯灵活,减少转弯耗时,提高生产效率。
节水播种机的生产率一般在1.9亩/小时左右,受水源的供应条件、供水时间、地块大小等因素影响很大。加之节水播种机分布分散,不能建立统一的供水服务组织,所以说影响了机手的作业效率,增加了机手的作业成本,这也是造成机手积极性低的一个因素。
2、棉花的出苗情况及成本初步核算情况分析。
同一天播种,节水精播与造墒相比,出苗提前0.8天,出苗率高3.4,而从出苗后10天的长势看比造墒精播苗情况差。
节水精播与造墒后精播成本相比,亩种植成本低23元。
水资源费征收工作总结(优质18篇)篇十五
根据黑龙江省水利厅《关于开展水资源管理专项检查的通知》(黑水发〔20xx〕71号)的通知精神,水务局领导高度重视,将开展水资源管理专项检查作为贯彻开展依法行政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全面推进依法治水的重大举措。现将水资源管理专项检查活动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为确保水资源管理专项检查活动工作有序开展,水务局党政行政领导对水资源管理专项检查工作高度重视,进行了认真的研究和部署。并针对我县工作特点提出了具体工作要求,制定了工作措施,对专项检查工作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了扎实有序开展。明确了水资源管理专项检查活动工作由局长主动过问、分管领导具体抓,水政水资源办具体实施,真正做到了组织领导落实,责任落实到位。
为做好水资源管理专项检查工作,局领导要求结合实际情况从以下几方面开展水资源管理专项检查工作,一是取水单位必须按规定办理了取水许可证、按照审批规定进行取水、用水和退水;二是取水单位必须安装了取水计量设施,并对取水计量设施运行情况定期检查;三是取水单位必须依法按时缴纳水资源费,四是水资源费征收、解交符合国家规定,不存在减征、免征等违规问题;五是水资源费严格按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和《黑龙江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使用规定》,不存在侵占、截留、挪用等现象;六是入河排污口设置依法办理了审批手续、严格按照审批规定排放污水。
根据水资源管理专项检查的要求,我县采取全面检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根据实际取水量征收水资源费,对未安装计量设施的单位,按照定额取水量实施计划控制和征收水资源费。对个别取水用户拖缴、少缴、拒缴水资源费的情况,依法对其下达缴纳水资源费通知书,责令限期缴纳水资源费。
从检查的单位看,我县取水企业大多数都能按照《黑龙江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使用规定》缴纳了水资源费。
虽然我县水资源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仍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需要在下一步的工作中进行处理解决,其主要表现在:
1、小企业在推广用水计量设施方面有难度。
2、个别取水单位存在拖欠、拒缴水资源费现象。
3、个别取水单位是政府扶持企业和招商引资企业,不能有效实施计量取水和足额征收水资源费。
通过此次专项执法检查,强化了全社会的水法制观念,提高了全社会遵守水法规的自觉性,加大了执法力度,对水资源管理和保护,提高水资源承载能力,加快节水型社会建设,努力实现以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保障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起到了促进作用,使我县水资源管理工作上了一个新台阶。
水资源费征收工作总结(优质18篇)篇十六
为加强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水资源节约、保护和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第三条。
水资源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价格、审计部门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包括中央直属水电厂和火电厂)和个人,除按《条例》第四条规定不需要申领取水许可证的情形外,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水资源费。
对从事农业生产取水征收水资源费,按照《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水资源费由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取水审批权限负责征收。其中,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取水的,水资源费由取水口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征收。
第六条。
按照国务院或其授权部门批准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量分配方案调度的水资源,由调入区域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取水审批权限负责征收水资源费。
其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实施的调水,水资源费的征收机关和资金分配,由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协商确定,并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审核同意后执行。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不能协商一致的,由流域管理机构提出意见,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审批确定。
第七条。
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水资源费。委托征收应当以书面形式授权。
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取水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征收水资源费的,不得再委托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
第八条。
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水利部备案。其中,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取水的中央直属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工程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水利部制定。
第九条。
水资源费缴纳数额根据取水口所在地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实际取水量确定。
水力发电用水和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用水的水资源费缴纳数额,可以根据取水口所在地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实际发电量确定。
对开采矿产资源用水,不得按矿产品开采量计征水资源费。
第十条。
所有取水单位和个人均应安装取水计量设施。因取水单位和个人原因未安装取水计量设施或者计量设施不能准确计量取水量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其最大取水能力核定取水量,并按核定的取水量确定水资源费征收数额。
第十一条。
本办法第五条、第九条规定的取水口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界的,其取水口所在地由流域管理机构与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协商确定,并报水利部备案;不能协商一致的,由流域管理机构提出意见报水利部审批确定。
第十二条。
取水单位和个人应按月向负责征收水资源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取水量(或发电量)。
负责征收水资源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核定的取水量(或发电量)和规定的征收标准,确定水资源费征收数额,并按月向取水单位和个人送达水资源费缴纳通知单。缴纳通知单应载明缴费标准、取水量(或发电量)、缴费数额、缴费时间和地点等事项。其中,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取水的,取水量(或发电量)由取水口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商流域管理机构核定。
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自收到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办理缴款手续。
第十三条。
取水单位和个人申请缓缴水资源费,按照《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水资源费,应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
第十五条。
除南水北调受水区外,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水资源费,按照1∶9的比例分别上缴中央和地方国库。
南水北调受水区的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江苏省、山东省、河南省因筹集南水北调工程基金,其水资源费在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划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xx〕86号)的规定执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各级之间水资源费的分配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确定。
第十六条。
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工程,水资源费在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分配比例,由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协商确定,并报财政部、水利部审核同意后执行。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不能协商一致的,由流域管理机构综合考虑水利水电工程上下游、左右岸关系等情况,商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分配比例的意见,报财政部、水利部审批确定。
对三峡电站水资源费的资金解缴和分配,由财政部会同水利部提出意见,报请国务院确定。
第十七条。
负责征收水资源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填写“一般缴款书”,随水资源费缴纳通知单一并送达取水单位或个人,由取水单位或个人持“一般缴款书”在规定时限内到商业银行办理缴款。在填写“一般缴款书”时,上缴中央国库收入部分,“财政机关”栏填写“财政部”,“预算级次”栏填写“中央级”,“收款国库”栏填写实际收纳款项的.国库名称;上缴地方国库收入部分,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地方各级水资源费分配比例,分别填写相应的财政机关、预算级次和国库名称。
第十八条。
水资源费收入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列第103类“非税收入”02款“专项收入”02项“水资源费收入”,作为中央和地方共用收入科目。
第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确保将中央分成的水资源费及时足额上缴中央国库。
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负责监缴上缴中央国库的水资源费。
第二十条。
水资源费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由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部门预算统筹安排。其中,中央分成的水资源费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各级分成的水资源费纳入地方同级财政预算管理。
第二十一条。
水资源费专项用于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管理,也可以用于水资源的合理开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截留或挪作他用。使用范围包括:
(一)水资源调查评价、规划、分配及相关标准制定;。
(二)取水许可的监督实施和水资源调度;。
(三)江河湖库及水源地保护和管理;。
(四)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和水资源信息采集与发布;。
(五)节约用水的政策法规、标准体系建设以及科研、新技术和产品开发推广;。
(六)节水示范项目和推广应用试点工程的拨款补助和贷款贴息;。
(八)节约、保护水资源的宣传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编制水资源费收支预算,并纳入部门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财政部门按照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履行水资源节约、保护、管理职能以及水资源合理开发等需要,核定预算支出。其中,用于水资源开发涉及固定资产投资的,要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统筹安排使用。
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水资源费支出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列第213类“农林水事务”03款“水利”31项“水资源费支出”。
第二十四条。
取水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规定处罚。取水单位和个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五条。
水资源费的征收、使用及管理部门和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多征、减征、缓征、停征,或者侵占、截留、挪用、坐收坐支水资源费的,由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和审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执行。
水资源费征收工作总结(优质18篇)篇十七
20xx年,在省水利厅、洛阳市水利局的正确领导下,在上级各业务部门的大力支持下,洛阳市节水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夯实基础、增强活力、提升水平、促进发展”的原则,围绕“创建节水型社会、服务洛阳经济建设”这条主线,全面提升水资源现代化管理水平,较好地完成了各项目标任务。全年两费征收达到1441.22万元,其中水资源费1440万元,加价水费1.22万元;全年完成总节水量1200万立方米;计划用水率达80%以上;工业用水重复率达72%左右;万元gdp用水量72立方米,万元工业增加值取水量65立方米;全年取水样298个,取得化验数据15800个,并作出了科学、公正、正确的水质检验报告及水质评价。
在市人大、市法制局及市水利局的共同努力下,《洛阳市水资源管理条例》顺利通过了省人大的审查批准,并已于20xx年2月1日起施行。积极配合市人大完成了《洛阳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的立法调研工作,并已列入了市人大20xx年的正式立法计划。
办公室专门成立了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小组,重点做了以下工作:
1、组织召开了全市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会议。会议总结了近几年的节水工作,表彰了节水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安排部署了今后一个时期的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2、组织编制了《洛阳市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并顺利通过水利厅组织的评审,此规划已上报省政府,经批准后即可实施;开展了《洛阳市地下水保护研究》专题科研工作,并顺利通过了水利部组织的的审查验收;起草印发了《洛阳市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实施方案》、《洛阳市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20xx年度目标任务分解的通知》。
3、举办了第一期由全市各县(市、区)节水办主任和业务骨干参加的节水型社会建设培训班。
4、完成了节水型企业(单位)、社区、灌区的申报工作。全年共申报10家,其中通过省厅验收的省级节水型企业(单位)共7家;通过水利局验收的市级节水型企业(单位)共3家。
5、对各县(市、区)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了督促检查。
全年下发计划用水调查表600家,调整用水单位计划102家,下达用水计划310家,全年节水1200万立方米。 20xx年在城市区设地下水位观测井33眼,观测频率6次、月,设水位统调点14个,完成了地下水动态观测报告的编写及有关气象资料的收集工作,为加强水资源管理提供了科学依据。全年完成枯、丰两季自备井数百个水样水质监测工作,取水样298个,取得化验数据15800个,确保了自备井单位的饮水安全。
在第17届“世界水日”、第22届“中国水周”和“节水宣传月”活动期间,我们在《洛阳日报》上刊登了《洛阳市地下水资源状况公告》和节水型社会建设知识宣传;在牡丹广场设立了节水宣传咨询站,向过往群众发放节水宣传材料2500余份,并展出节水板报100余块;在23中和南昌路小学举办了节水宣传签名活动。
通过宣传,提高了广大市民节水、惜水、爱水的意识,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鹤壁市20xx年节水和水资源管理工作总结 20xx年是新中国成立62周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三中全会精神的第一年,也是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关键一年,做好20xx年的节水工作,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水资源费征收工作总结(优质18篇)篇十八
根据《安徽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皖政办〔20xx〕49号)、《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滁州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滁政办秘〔20xx〕80号)要求,结合我县20xx年度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开展情况,对全县水资源保护、利用、治理、监测等情况进行了总结,现将20xx年水资源工作总结报告如下:
(一)完善了水源地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
为加快完善水资源规划体系,严格水资源规划管理,开发利用水资源。按照水资源功能区规划的要求,与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生态建设规划相协调,我县参照《滁州市水资源综合规划》于20xx年4月2日由我局对《来安县水资源综合规划》的编制进行公开招标。水资源综合规划编制项目包括《来安县水资源综合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规划》、《农业节水发展规划》、《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规划》等 5个规划,规划编制费用约 200万元,目前此项工作已由中标单位开始编制,计划11月底出成果。
(二)严格区域用水总量控制
严格执行市局下达我县取水总量控制指标及行业用水分配方案,结合我县实际加以调整和储备,制定全县工业、农业及生活用水计划,对全县145家规模以上企业下达了20xx年的用水计划并要求各企业年底上报20xx年的工业用水总结。督促各用水企业及时办理取水许可手续,安装计量设施,建立用水台账制度,强化节约用水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初步建立县级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 。
(三)加强了水质卫生监测工作
由于我县尚未建立县级水质检测中心,水质检测只能依托来安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但频次较少,无法全面、及时、准确掌握农村饮用水的卫生状况,为了让广大农民群众喝上放心水、干净水,我局3月开始筹划编制《来安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检测中心实施方案》,计划年底前建成农村饮水安全水质检测中心,现在已开始采购仪器检测设备。
(四)加强了水法规宣传力度
在“3.22世界水日”及“中国水周”期间,我局组织了10人的宣传队伍,出动宣传车在县城主要路段进行巡回宣传,悬挂过街横幅10幅,张贴标语150条,散发宣传资料500份。紧紧围绕"世界水日"和"中国水周"的宣传主题,精心策划,面向社会宣传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水土保持法、防洪法、行政许可法及其他涉及水利职能的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通过多层次、多侧面的立体式宣传,进一步强化了全社会的水法制意识,为水利工作的健康开展创造了良好的社会氛围。
(一)着力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建立部门协作的节水管理机制,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县发改委、县水利局、县财政局等部门加强协作,制定了《来安县创建节水型单位工作方案》成立了来安县公共机构节能办公室,强化节约用水管理。
(二)认真落实节水“三同时”制度。将节水设施建设作为取水工程建设验收的重要内容,未按照节水措施方案要求实施的,暂缓验收,直至整改到位。
完善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制度,建立水功能区水质达标评价体系。编制了《来安县水功能区水质达标整治行动方案》,增加屯仓、平阳、陈郢、红丰4处水库作为水质监控断面。由水文局按月发布水功能区水质通报。积极开展本区域内的入河排污口的普查,共查处32处排污口,按照所属河流、水功能区、位置等信息详细登记。通过排查情况,编制全县重要水域的纳污容量和各水功能区、行政区排污总量和限排意见。
严把新项目水资源论证审批,把水资源论证作为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和开工建设的前置条件。我县累计对44个建设项目实施了水资源论证,并颁发取水许可证。已发取水许可证的项目均开展了市级发改等部门审批、核准、备案、论证工作。
4.严格落实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严格水资源费征收、使用和管理。认真贯彻执行《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水利厅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皖价商[20xx]66号)有关规定,严格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和使用。规范征收程序,水资源费征收统一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安徽省非税收入票据,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由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部门预算统筹安排。
为贯彻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严格取水总量控制,严格水资源费计量征收,加强重点用水户取水全过程监管,我局对全县13家国控点和省控点取水户安装计量设施,实现重点用水户计量设施安装率和在线监测率达100%。并委托专业人员定期对计量设施进行检修维护,初步实现水资源管理科学化、规范化,为我县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技术支撑。
根据水资源管理需要,结合滁州市下达我县2.966亿m3取水总量控制指标,将我县的工业、农业、生活用水严格控制在指标范围内。
随着国家对水资源管理工作的重视和征收标准的提高,我县也不断加大水资源费征收力度,认真落实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依法加强水资源费征缴管理,严格做到“三个到位”,即:征收执行到位、收费标准执行到位、计量收费执行到位,不擅自减免、缓征或停止征收,确保水资源费征收量与许可量、用水计划、计量统计实现零差距。今年上半年,我局共征收水资源费48万元,其余非重点用水户,我局均于年底一次性结算,并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为加强水资源管理制度、维护城市供水秩序,我局编制了《来安县自备水源井调查工作方案》,全面清理我县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域内的非法自备水源井,针对自备水源井数量及分布,制定了《来安县清理非法自备水源井工作方案》,对于违法当事人取用地下水作为单一水源的,限期改用自来水,改水后由县人民政府关停水源井,全县共查处自备水源井48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