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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保密制度课件(实用12篇)篇一
(一)学院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二)学院尚未付诸实施的经营战略、方向、规划、项目、决策等。
(三)学院内部的合同、协议、意见书和可行性报告、重要会议记录。
(四)学院财务预决算报告及各类财务报表、统计报表。
(五)学院所掌握的尚未进入市场或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
(六)学院高层领导未正式公开的谈话。
(七)学院员工人事档案、工资、劳务收入及资料。
(八)其它经学院确定应当保密的事项。
(一)绝密是指在经营发展中,直接影响学院权益和利益的重要决策文件资料。主要包括学院重大决策、经营战略、经营决策等。
(二)机密是指泄露会使学院安全和利益遭到严重损害的事项。主要包括学院的财务报表、工资收入、统计资料、协议、合同、可行性报告、重要会议记录、经营情况等。
(三)秘密是指泄露会使学院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的事项。主要包括学院人事档案、高层领导未正式公开的重要谈话、未正式公开的各类信息等。
属于学院秘密的文件、资料应标明密级,并确定保密期限,保密期限届满,自行解密。
(一)绝密级:董事会成员、院级领导及与绝密内容有直接关系的工作人员。
(二)机密级:处级(正职、副职、助理)以上级别干部及与机密内容有直接关系的工作人员。
(三)秘密级:高级文员以上岗位人员及与秘密内容有直接关系的工作人员。
(一)学院员工必须具有保密意识,必须做到不该问的绝对不问,不该说的绝对不说,不该看的绝对不看。
(二)院长领导保密全面工作,各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的保密工作负责,各部门及下属单位必须设立兼职保密员。
(三)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学院秘密的.事项,应由院长批准,绝密级内容须经董事长批准。
(四)严禁在公共场合、公用电话、传真上交谈、传递保密事项,不准在私人交往中泄露学院秘密。
(五)员工发现学院秘密已经泄露或可能泄露时,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院办公室,院办公室立即做出相应处理。
(六)有计算机、复印机、传真机的部门要依据本制度制定本部门保密细则,并加以严格执行。
(七)文档人员、保密员工变动时应及时办理交接手续,交由主管领导签字。
(八)小车司机对领导在车内的谈话严格保密。
(一)文件打印。
1、由文件原稿提供单位领导签字,签字领导对文件内容负责任,不得出现对学院不利或不该宣传的内容,同时确定文件编号、保密级别、发放范围、打印分数。
2、打印部门要做好登记,打印校对人员姓名应在发文单中反映,保密文件应由行政办公室负责打印。
3、打印完毕,所有文件废稿应立即用碎纸机全部销毁,电脑存盘应消除或加密保存。
(二)文件发放。
1、文件打印完毕,由文印室专门人员负责转交发文部门,并作登记,不得转交无关人员。
2、发文部门下发文件应认真做好发文记录。
3、保密文件应交由发文部门负责人或其他指定人员签收,不得交给其他人员。
4、对于剩余文件应妥善保管,不得遗失。
5、发送保密文件应由专人负责,严禁让未正式聘用员工发送保密文件。
(三)文件复印。
1、原则上保密文件不得复印,特殊情况由相关领导批准。
2、文件复印应做好登记,严格按复印份数复印。
3、复印件只能交给部门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不得交给其他人员。
4、复印废件应即时用碎纸机销毁。
(四)文件借阅。
借阅保密文件必须经借阅方、提供方领导签字批准,提供方加以专项登记,借阅人员不得摘抄、复印,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确需摘抄、复印时,需经相关领导批准。
(五)传真件。
1、保密文件传递,不得通过公用传真机。
2、收发传真要做好登记。
3、保密传真件收件人只能为部门主管负责人或其他指定人员,不得为其他人。
(六)档案。
1、严格履行借阅不同密级档案的批准手续,秘密、机密档案由院长批准,绝密档案由董事长批准。
2、档案销毁应经鉴定小组批准后指定专人监销,两人以上参加,做好登记。
(七)会议。
1、所有重要会议由院办公室协助相关部门做好保密工作。
2、参加会议人员应严格控制,无关人员不应参加。
3、会务组应认真做好到会人员的签到和材料发放登记工作。
4、会议录音、摄像人员由院办公室指定。
5、会议纪要整理由院办公室指定人员在指定地点整理。
6、会议参加人员不得私自透露会议内容。
(一)泄露学院绝密者,提前解除合同。给学院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触犯法律的承担法律责任。
(二)泄露学院机密者,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提前解除合同。给学院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触犯法律的承担法律责任。
(三)泄露学院秘密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提前解除合同。给学院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触犯法律的承担法律责任。
档案保密制度课件(实用12篇)篇二
(一)干部人事档案由反映干部职工政治思想、品德作风、业务能力、学术水平、工作实绩等方面的材料构成。由人事处派专人集中统一保管。其工作接受人事处领导和上级有关业务部门的检查指导。
(二)厅级干部档案,正本送组织部保管,校人事处保管其副本。
(三)干部职工离退休以后,其档案仍由人事处保管。
(四)干部离退休后易地安置的,如工作需要,其档案可转至负责管理该干部的组织人事部门代管。
(五)干部职工死亡后,其档案由人事处保管五年后,移交院综合档案室保管。
(六)干部职工辞职、退职、自动离职、被辞退(解聘)后,未就业的,其档案仍由人事处保管。另就业的,将档案转呈其有关组织、人事部门保管,不具备保管条件的,转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中心保管。
(七)干部职工在受刑事处分和劳动教养期间,其档案仍由人事处保管。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养后,重新安置工作的,其档案由有关的人事部门或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中心保管。凡经过劳动部门就业的,其档案由有关的劳动部门保管。
(八)干部职工出国不归、失踪、逃亡后,其档案仍由人事处保管。
(九)干部档案管理人员及其在本单位的直系亲属的档案,由组织部指定专人保管。
(十)人事处应设立专用档案库房,配置铁质档案柜、去湿机、空调,保持库房清洁和适宜的温湿度,做到防火、防潮、防蛀、防盗、防光、防高温等。
(十一)人事处应设阅档室,查阅档案有监督,防止泄密。
(十二)人事档案库房和档案箱的钥匙,要严密保管,档案管理人员调动时,必须办理好交接手续。
(十三)档案管理人员下班前要将提出的档案全部入库,并检查门窗、电源关闭情况。 (十四)干部人事档案是党的重要机密,人事档案库房是机要重地,非管理人员一律不得随便进入档案库房。人事档案管理人员不准擅自向他人提供和泄露干部人事档案内容。在工作中形成的.各种草稿、废纸等,不得乱扔,一律按保密纸处理或稍毁。
(十五)严禁用普通电话索取或提供有关干部人事档案内容。严禁任何个人私自保存他人档案材料,对利用档案材料营私舞弊的,应视情节轻重,予以严肃处理。
第一条 档案室是收藏和保管全公司生产经营、政治活动材料的核心部门,必须 严格执行公司保密规定,贯彻保守机密慎之又慎和积极防范的方针。
第二条 档案管理人员应严格执行借阅制度,绝密和机密档案只限于指定的直需要单位和人员使用,原则上只应在档案室内查阅,相关人员借出保密资料,外单位索取档案资料,必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并履行登记手续。对不同密级的档案利用,严格执行上级的规定,在未接到上级变更通知前,不予扩大。
第三条 档案管理人员严禁携带保密档案参观,旅游,探亲访友,更不得对外泄密内容。未经公司领导同意,不得将保密材料带到外单位。
第四条 保密资料,档案室定期进行清点,做到账物相符,散存在外面的及时收回,如有遗失要查清原因。
第五条 对涉密纸质档案、磁性介质的借阅、保管、销毁等环节要严格遵守保密制度,确保万无一失,把安全责任意识贯穿于档案工作的始终。
第六条 借阅档案资料必须进行登记,收回时核对无误后及时入库。
第七条 销毁期满档案需要经档案鉴定小组鉴定,报领导批准,登记造册,报有关部门备案,严把废纸出售关。
第八条 档案室箱柜要加锁,要随手关门、关灯。
档案保密制度课件(实用12篇)篇三
一、档案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有关保密工作的规定,确保档案政治安全。
二、借阅、查阅涉密档案,应严格履行领导审批 、本人登记手续。
三、利用涉密档案者负有保密的责任,不得将档案带走或转借他人,禁止携带档案外出。
四、涉密档案一般不得复印、摘抄,如确属正常工作需要,需经有关领导批准。
五、涉密档案收回后要及时入库,不得在外存放。
六、保密期限已满的档案,要及时解密,积极提供利用。
七、档案室必须安装安全设施。
八、档案工作人员发现失、泄密事件要及时报告并采取补救措施,避免或减轻损害后果。
为确保档案,避免发生档案内容失密、泄密现象,特制订保密制度:
(一)、档案人员应忠于职守,严守保密法纪,做到不泄密、不失密、不传密,切实保证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二)、档案实行集中统一保管,专人管理,专柜、箱存放,非档案管理人员不得随意进入档案库房。
(三)、认真做好档案文件、资料的密级划分和保密期限的确定,对不同密级范围的档案采取相应的保管措施和借阅制度。
(四)、档案利用者必须严格遵守档案借阅制度,保证档案材料及其内容的安全,未经许可,不得私自抄录和复制,更不能擅自将档案材料带出档案馆。
(五)、利用涉密档案,要严格审批手续,控制使用,不得擅自开放或扩大利用范围,不得随意外借、复印和传真。
(六)、对办理完毕的密级文件,档案人员要收集齐全,妥善保管,及时归档。
(七)、对于保管期已到,经过鉴定,确属销毁的文件,必须请示有关领导批准,登记造册,慎重处理,不得做废纸出卖或做其它用途。
(八)、对违反《档案法》、《保密法》或本馆有关档案保密规定的人员,视情节轻重予以严肃查处。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和《襄樊学院档案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档案工作人员必须遵守《保密法》和《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履行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切实维护和保障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第三条 档案入库时,由库房责任人认真清点案卷数量,做好登记工作。对于涉密档案,必须依照《保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确定密级。档案密级的划分、变更和解密必须要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更改。
第四条 档案馆指定专人负责密级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工作。借阅涉密档案,必须按照“襄樊学院保密委员会”和《襄樊学院档案馆档案借阅利用制度》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 本馆档案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对外开放:
(一) 涉及党和国家及学校秘密的;
(二) 涉及专利或技术秘密的;
(三) 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 档案形成部门规定限制利用的。
第六条 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私自将档案带出本馆,不得随意阅览、复制和摘录档案内容。
第七条 非本馆工作人员未经许可,不得进入库房。
一、本馆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有关安全保密的规定,不准在通信中涉及国-家-机-密,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国-家-机-密。防止失密现象的发生。
二、凡涉密档案要按划定的密级分类情况,专人管理,严禁外借。查阅者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准对涉密档案进行摘录、复印和拍照。
三、对需要摘录、拍照、复印的涉密档案要如实记录在保密手册上,并要严格履行签字手续,经审查后方可带出。
四、单位的文件、财物等平时要注意妥善收集保管,不得乱丢乱扔,不得随意损坏,如发现此类现象,应严格追究当事人责任。
五、节假日要安排人员值班。管理人员和值班人员在发生意外事件时要及时报告,并采取果断措施,确保档案资料的安全。
为保守国家秘密,维护档案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广东省保守国家秘密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档案馆是保密工作的重点部门,全馆工作人员必须自觉遵守保密法律、法规,接受保密教育和监督,严守国家秘密,对各种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违法行为,坚决予以制止,以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
二、秘密文件应按规定范围、在规定场所组织阅读,不得擅自扩大阅读范围。
三、不能携带秘密文件游览参观、探亲访友和出入公共场所,不能在公共场所及家属、子女、亲友面前谈论国家秘密,不能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谈及国家秘密。
四、不能通过普通邮寄传递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
五、馆藏涉密的档案数据,不能直接或间接与国际互联网或其它公共信息网络相联接,必须实行物理隔离,不能在公共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递未开放档案信息。
六、利用者摘录、引用属于国家秘密的档案内容,不得改变原件的密级和保密期限。
七、属于机密级档案、资料和密码电报的,一般不予复印,若因特殊需要,确需复印的,应征得原制文机关的同意,经馆长批准,使用档案馆内部的复印设备进行复印,严禁拿到社会上营业性非定点复印场所复印。复印件等同原件管理。
八、销毁秘密文件和档案,必须经过鉴定,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报请主管领导机关批准,进行登记造册,并派专人(两人以上)护送到保密工作部门指定的造纸厂监销,任何人不得把秘密文件、资料和内部刊物当废品出售。
九、档案的公布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把关,以防泄密事件发生。
档案保密制度课件(实用12篇)篇四
为认真贯彻执行“保密法”,增强保密观念,防止泄露党和国-家-机-密,特制定本制度。
一、依法做好保密工作
1、加强领导、健全组织,抓好对职工的保密教育。
2、加强对、市政府以上各级部门下发的文件、声像资料的管理,防止丢失、泄密。
3、机关工作人员不得私自将文件带出办公室。
4、任何人不经批准不得私摘抄、复印省、市领导机关秘密文件内容。
5、在公共场所谈话和私人信函中,严禁涉及党和国-家-机-密。
6、机要人员必须认真执行“保密法”和各项保密制度,在任何情况下都要保证保密、安全。
二、密级划分
根据国家保密工作的规定,现将具体密级划分如下:
(一)绝秘
(二)机密
1、党组会议记录。
2、会向上级的请示、报告等。
3、纪检主要查处的重要案件资料。
(三)秘密
1、机关机构设置、人员编制。
2、会年度工作总结、工作安排。
3、干部调配、任免、处分决定。
4、机关财务预决算及会计资料,业务统计数据信息等。
5、中长期发展规划。
6、人事、劳资及领导住处、个人电话资料等。
7、其余不应向社会公布的.相关文件和资料
本制度从即日起实施。
一、计算机操作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任何人不得利用计算机从事违法活动。
二、计算机操作人员未经上级领导批准,不得对外提供内部信息和资料以及用户名、口令等内容。
三、网络设备必须安装防病毒工具,并具有漏洞扫描和入侵防护功能,以进行实时监控,定期检测。
四、计算机操作人员对计算机系统要经常检查,防止漏洞。禁止通过网络传递涉密文件,软盘、光盘等存贮介质要由相关责任人编号建档,严格保管。除需存档和必须保留的副本外,计算机系统内产生的文档一律删除,在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样品等必须立即销毁。
五、具有互联网访问权限的计算机访问互联网及其它网络时,严禁浏览、下载、传播、发布违法信息;严禁接收来历不明的电子邮件。
六、对重要数据要定期备份,定期复制副本以防止因存储工具损坏造成数据丢失。备份工具可采用光盘、硬盘、软盘等方式,并妥善保管。
七、计算机操作人员调离时应将有关材料、档案、软件移交给其它工作人员,调离后对需要保密的内容要严格保密。接替人员应对系统重新进行调整,重新设置用户名、密码。
八、对于违反本规定,发生泄密事件的,将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
九、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2015年7月10日
一、档案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档案法》和《保密法》,增强保密观念,定期检查保密纪律执行情况。
二、查阅本部门立卷的档案,需经部门秘书向档案室查阅。
三、查阅有密级的档案和文件,需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后限在档案室内查阅,不得复印。
四、因工作需要跨部门查阅档案,应征得该立卷部门负责人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查阅。
五、校会记录、校务会记录由党办主任、校办主任在档案室内查阅,不得复印。
六、科研档案查阅有密级的只限该课题组负责人直接查阅;无密级的需经该课题组负责人同意后方可查阅,一般不对外开放。
七、研究生教学档案需经该研究生导师或其本人同意,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查阅。
八、严守机密,文件内容不得随意泄露,未经允许不得摘抄、照相、复印。经允许摘抄、照相、复制的要妥善保管,用后自行销毁。
九、严格遵守档案库房管理规定,库房重地非本室人员一律不得入内,做好“八防”工作,确保档案的安全、保密。
为了加强机关保密工作,根据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室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切实做到不该说的秘密,绝对不说;不该问的秘密,绝对不问;不该看的秘密,绝对不看;不该记录的秘密,绝对不记录;不在非保密本上记录秘密;不在私人通信中涉及秘密;不在公共场所和家属、子女、亲友面前谈论秘密;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地方存放秘密文件、资料;不在普通电话、明码电报、普通邮局传递秘密事项;不携带秘密材料游览、参观、探亲、访友和出入公共场所;要时刻提高警惕,严守保密纪律。
二、加强保密文件的日常管理,健全手续。保密文件、资料的收发、登记、编号、传阅和保管,一律由办公室保密员负责。
三、秘密文件、资料要单独保管,确保安全,未经批准严禁携带秘密文件、资料外出。
档案保密制度课件(实用12篇)篇五
为做好档案的.安全保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及有关保密规定,制定本制度。
档案工作人员应以维护档案完整、准确、系统、安全为准则,不得私自摘抄、复印、传播密级档案内容。
一、日常工作要求。
1.档案工作人员在接受、保管、提供查阅利用档案资料时,要按有关规定认真核对,做到签字、登记、注销等手续齐全,帐目清楚。查阅密级档案,必须履行批准手续,在档案室内查阅,复印只能在档案馆复印。未经批准,不准将密级档案借出。
2.档案工作人员要严格守国家机密,不准随意摘抄、传播密级档案的内容,不准利用职权私自复印档案材料。
3.凡规定不能查阅和不该摘抄的档案材料,一律不准查阅、摘抄和复印。凡需复制保密档案材料,须经xxxxxx批准后,方可复制。
4.档案室无人时,应将门、窗关牢,柜上锁,确保安全无误。
5.严守保密规定,不该说的话不说,不该做的事不做,做到“保守机密,慎之又慎”。
6.在工作形成的废纸,不得随意乱扔。
7.档案信息上网,须遵守信息保密规则,确保档案完整与安全,严防泄密。
8.防止通过电话、传真、计算机网络、笔记本电脑和移动存储设备等泄密,严禁使用涉密计算机登陆国际互联网,不私自保存、复制和销毁秘密载体。
9.每年进行xxxxx次保密检查,并报上级xxxxxx。
二、档案销毁工作要求。
1.经过鉴定需要销毁的档案材料,要按有关规定写出鉴定报告、销毁清册,经xxxxxx批准后,由xxxxx人以上监督销毁。
三、特殊情况的处理方法。
若所借档案丢失,档案工作人员须及时通知xxxxx部门,并写明情况(丢失时间、地点、具体档案名称等)以便及时处理。
本制度经xxxxx核准后实施,增设修订亦同。
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
档案保密制度课件(实用12篇)篇六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为保障公司整体利益,使公司长期、稳定、高效的发展,适应激烈的市场竞争,结合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1.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公司所有员工,包括工程人员、销售人员、行政管理人员、后勤服务人员等,都有保守公司商业秘密的义务。
1.3 执行监管
人事总务部是公司保密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公司的保密工作,进行保密教育、保密监督检查、协助调查处理泄密事件。
第二章 公司秘密的范围
2.1 公司秘密包括下列秘密事项:
(一)公司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二)公司尚未付诸实施的经营战略、经营方向、经营规划、经营项目及经营决策。
(三)公司内部掌握的合同、协议、意见书及可行性报告、主要会议记录。
(四)公司财务预决算报表、统计报表。
(五)公司与工程相关的图纸、决策、预决算等资料。
(六)公司所掌握的尚未进入市场或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
(七)公司职员人事档案,工资性、劳务性收入及资料。
(八)应公司客户要求保密的资料。
(九)其他经公司确定应当保密的事项。
第三章 保密措施
3.1 属于公司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它物品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摘抄、保存和销毁,由人事总务部指定专人负责。公司与工程相关的图纸、决策、预决算等资料,由工程部指定专人负责。
3.2 对于密级文件、资料等,必须采取以下保密措施:
(一)非经人事总务部指定的专人和工程部指定专人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
(三)在设备完善的保险装置中保存。
3.3 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公司秘密的,应先由总经理批准。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公司秘密,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公司秘密,不准通过其他方式传递公司秘密。
第一条 为保守公司秘密,维护公司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附属组织和分支机构以及职员都有保守公司秘密的义务。
第四条 公司保密工作,实行既确保秘密又便利工作的方针。
第五条 对保守、保护公司秘密以及改进保密技术、措施等方面成绩显著的部门或职员实行奖励。
第六条 保密范围和密级确定
一、 公司秘密包括本制度第二条规定的下列秘密事项:
(一)公司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二)公司尚未付诸实施的经营战略、经营方向、经营规划、经营项目及经营决策。
(三)公司内部掌握的合同、协议、意见书及可行性报告、主要会议记录。
(四)公司财务预决算报告及各类财务报表、统计报表。
(五)公司所掌握的尚未进入市场或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
(六)公司职员人事档案,工资性、劳务性收入及资料。
(七)其他经公司确定应当保密的事项。
一般性决定、决议、通告、通知、行政管理资料等内部文件不属于保密范围。
二、 公司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绝密是最重要的公司秘密,泄露会使公司的权益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是重要的公司秘密,泄露会使公司权益和利益遭受到严重的损害;秘密是一般的公司秘密,泄露会使公司的权力和利益遭受损害。
第七条 公司秘级的确定:
(一)公司经营发展中,直接影响公司权益和利益的重要决策文件资料为绝密级;
(二)公司的规划、财务报表、统计资料、重要会议记录、公司经营情况为机密级;
(三)公司人事档案、合同、协议、职员工资性收入、尚未进入市场或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为秘密级。
档案保密制度课件(实用12篇)篇七
第一条 为保守档案安全,维护党和国家、人民的利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依法从事档案形成、积累、收集、整理、著录、保管、鉴定、统计、查阅利用的工作人员,均须遵守国家《保密法》的要求,保守档案秘密,不失密、不泄密,确保档案的实体安全、信息安全和政治安全。
第三条 档案资料要严格保管,未经批准不得外借,不准随意抄写、复印,更不准将档案资料带到公共场所、家中。凡因公外出携带的档案和文件,应经领导批准办理登记手续,妥善保管,不得遗失。
第四条 严格做好档案库房的抗震、保温、隔热、防潮、防虫、防霉、防尘、防光、防火、防盗、防鼠等工作,确保档案安全,延长档案寿命。
第五条 查档利用人员应在本馆查阅室对档案进行查阅,不得私自进入库房,档案查阅完毕后,工作人员应及时清点档案的.完整情况,办理查阅登记,并归入库房。
一、本馆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有关安全保密的规定,不准在通信中涉及国-家-机-密,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国-家-机-密。防止失密现象的发生。
二、凡涉密档案要按划定的密级分类情况,专人管理,严禁外借。查阅者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准对涉密档案进行摘录、复印和拍照。
三、对需要摘录、拍照、复印的涉密档案要如实记录在保密手册上,并要严格履行签字手续,经审查后方可带出。
四、单位的文件、财物等平时要注意妥善收集保管,不得乱丢乱扔,不得随意损坏,如发现此类现象,应严格追究当事人责任。
五、节假日要安排人员值班。管理人员和值班人员在发生意外事件时要及时报告,并采取果断措施,确保档案资料的安全。
档案保密制度课件(实用12篇)篇八
一、非本馆工作人员未经许可不得进入库房,因特殊情况需要进入库房,必须经馆长批准并进行登记后,由本馆工作人员陪同方可进入。
二、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私自将馆藏档案携带出馆,不得私自复印、摘抄、传播、盗窃、出卖具有内部涉密的档案内容。
三、档案工作人员不得超越职责范围,私自为他人查阅、摘抄、复印、拍摄、外传档案文件;不得在任何场合与任何无关人员谈论馆藏未开放档案的内容;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馆藏档案资料的存放情况;不准以通信等任何方式泄漏密级档案内容;未经领导批准,不得复印、摘抄机密或绝密文件;不得任意将案卷带出档案库房(室)。
四、档案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摘抄、复制、拍摄的档案材料,凡使用完毕应集中存放,需要作废的,必须亲自及时的予以销毁;工作中形成的带有字迹的废纸,不得随意乱丢乱放、带出馆外或作废纸变卖,禁止将档案内容抄于个人笔记本上。
五、档案工作人员与利用者应做到:不该问的不问,不该看的不看,不该说的不说,不该记的不记;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地方存放机密文件、资料;不在公共场所和家属、子女、亲友面前谈论机密;不在普通电话、明码电报、普通邮电局传达机密事项;不携带机密材料游览参观、探亲、访友和出入公共场所。
六、凡查阅密级档案,应严格手续,按保密规定掌握使用,并严格控制查阅范围,未经有关领导批准,不予查阅。利用一般档案时,未经接待人员同意,查阅人员不得擅自抄录、复制;从本馆抄录的档案内容,未经本馆批准,不得擅自对外公布或印刷出版;调阅未开放档案和有关机密档案以及复制限制件,须经区有关领导批准,方可查阅。利用涉密档案,要严格审批手续,控制使用,不得擅自开放或扩大利用范围。
七、实行严格的档案资料查借阅制度和归还核对制度,接待外调人员查阅档案实行监阅,档案资料用毕及时入箱入库保存。档案的.降密、解密,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任何人不得自行其事。
八、档案工作人员变动时,要认真办理交接手续,离职后不得泄露党和国-家-机-密。
九、本馆工作人员有责任、有义务和一切危及馆藏档案资料秘密的言论、行为做坚决斗争。发现秘密档案资料丢失或被盗,应立即报告有关领导并及时查追。
十、对违犯《档案法》、《保密法》或本馆有关档案保密制度,丢失或擅自提供档案、泄露档案秘密的行为,本馆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甚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档案人员必须遵守保密守则,要严守秘密,严防泄密、失密,否则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2.档案人员要严格执行档案的查借阅制度,借出的档案要及时归档、核实。
3.档案人员要增强保密观念,经常检查设施安全保密情况;离开档案室时,必须锁好文件资料柜,关好门窗。
4.销毁档案要登记造册,须经领导签字批准后方能进行,销毁时要有监销人,并履行签字手续。
5.档案室内严禁吸烟,以防火灾。
第一条 为保守档案安全,维护党和国家、人民的利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依法从事档案形成、积累、收集、整理、著录、保管、鉴定、统计、查阅利用的工作人员,均须遵守国家《保密法》的要求,保守档案秘密,不失密、不泄密,确保档案的实体安全、信息安全和政治安全。
第三条 档案资料要严格保管,未经批准不得外借,不准随意抄写、复印,更不准将档案资料带到公共场所、家中。凡因公外出携带的档案和文件,应经领导批准办理登记手续,妥善保管,不得遗失。
第四条 严格做好档案库房的抗震、保温、隔热、防潮、防虫、防霉、防尘、防光、防火、防盗、防鼠等工作,确保档案安全,延长档案寿命。
第五条 查档利用人员应在本馆查阅室对档案进行查阅,不得私自进入库房,档案查阅完毕后,工作人员应及时清点档案的完整情况,办理查阅登记,并归入库房。
一、为保证干部人事档案的安全,存放档案必须配置铁质档案柜,保管500卷以上档案的单位,必须实行专用档案库房、阅档室、档案管理人员办公室“三室公开”,有条件的争取做到“四室有别”。
二、所有管档单位,都应达到防火、防潮、防蛀、防盗、防光、防高温“六防要求”。
三、档案库房和档案柜,由管理人员专门管理,管档人员因工作变动,应事先把工作移交好,办好交接手续后方能离开工作岗位。
四、档案库房和阅档室内,严禁吸烟和放置易燃、易爆等妨碍档案安全的物品。
五、保管的干部人员档案必须登记造册。
六、工作人员离开库房时要关灯,锁好门窗,单独使用电闸应拉下电闸。
七、干部人事档案是党的机密,无关人员未经允许不得进入库房。
八、档案工作人员,不准向无关人员谈论有关干部人事档案的内容。
九、严禁任何个人私自保存他人的档案和本人的档案。
十、不准用电话索取或提供有关干部的全面或部分情况。
十一、不准任何人携带档案及档案材料进入公共场所和娱乐场所。
十二、档案工作中形成必销毁的材料不得乱扔,一律统一销毁。
一、档案管理人员为数字档案室安全保密责任人,计算机管理工作人员要采取必要的计算机和网络安全措施以协助档案管理人员做好电子档案安全保密工作,其他工作人员应自觉维护电子档案的安全保密。
二、数字档案室系统登录帐号和密码须妥善保管,不得泄露给他人,密码应定期更改,密码长度应在八位以上,并由数字、大小写字母与符号等组成。
三、电子档案条目和原文按利用级别划分为互联网公开、政务网公开、本单位公开、不公开四个级别。档案管理人员应根据电子档案实际内容设置条目和原文的网上查询利用级别,并根据查询用户需求设置该用户网上查询权限。
四、电子档案(除业务档案外)仅限于本单位工作人员查询。
五、电子档案原文仅供本人查阅,不得擅自外传。涉密档案不得在网上提供查询。
六、禁止外来计算机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使用档案管理系统。
一、档案工作人员要保守档案机密,认真执行安全保密法规和纪律,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杜绝泄密、失密现象。
二、接待查阅和归档人员,一般在阅览室查阅, 并认真履行登记、签字手续;库房重地,非本室人员一律不得入内。
三、未经批准,任何人员不得私自将档案携出档案馆,不得随意复印、摘抄档案;档案人员更不得私自摘抄和传播具有内部和保密性的档案内容。
五、凡需要查阅密级档案,必须按档案室相关借阅办法经有关领导批准,方能借阅。凡违反规定泄露档案机密并造成不良后果者,应按《档案法》、《保密法》有关条款处理。
六、每学期末前要催回借出的档案,并对所有档案进行一次清查 ,节假日或寒暑假前对已整理好的档案要及时入库,对尚未整理的文件材料要妥善保管。
七、档案室各房库钥匙必须妥善保管,档案工作人员要切实做好防火、防盗、防鼠、防尘、防潮、防晒工作, 坚持温湿度记录,上下班要对门窗、水、电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档案保密制度课件(实用12篇)篇九
第一条各级保密人员要相互协调配合,应主动为公司和公司各业务部门服务,公司各业务部门应自觉接受保密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二条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对方以正当理由和途径要求提供属于公司机密事项时,将由公司保密委员会立会研究决定后,方可提供。保密委员会严格执行国家的保密规定,该提供的提供,不该提供的坚决不提供。
第三条对公司下发的保密文件及重要会议材料各单位进行妥善保管,并进行登记管理,不得乱扔乱放。
第四条保密文件的复制必须履行审批、登记手续。要严格按照批准的份数,不得擅自多印留存。密码电报一律不得复印。复制文件应按原文密级进行管理,复制中形成的废页应作为密件销毁。
第五条绝密级文件、资料和密码电报不得全文抄录,确因工作必须摘抄的,须经公司领导批准,并履行登记手续。未经同意,不得擅自复印、翻印和摘抄。
第六条保密文件在发送装封时应按批准份数认真清点、装封,切忌将不同密级的文件混放于同一信封中。密级的信封上要以戳记标明文件的密级。封口时,不应用钉书钉封口的方式,应采用密封的方式。
传真传送,不允许用普通传真机和电子邮件传送;绝密级公文不得利用计算机、传真机传输;不得以明码电报拍发秘密文件,也不得明电密电混用。
第八条保密文件接收时应由公司保密人员拆封,其他人员一律不得拆封。保密文件的登记、编号,要与一般文件分开进行。
第九条传阅保密文件时,必须由指定的人员统一掌握。不经过领导批准,不得擅自扩大秘密文件的阅读范围。公司工作人员应在办公室阅读秘密文件,公司领导确需在家中阅读秘密文件时,应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保密工作。传阅或借阅文件,要严格坚持登记制度。
第十条保密文件必须存放在有保密设施的办公室及设备中保管,并经常检查。常用的秘密文件随手入柜加锁。
第十一条建立公司保密文件清退制度,每逢重大节假日前两天各部室需将所传阅的保密文件清退给办公室。如发现遗失,要及时追查处理。
第十二条如保密人员因工作调动或其它原因而长期离开岗位前,必须把自己经营的秘密文件全部移交清楚。移交时,要造册、清点、核对,并且要履行签收手续。
第十三条保密人员每年对办理完毕的保密文件收集齐全,对有查考价值的要整理立卷,其他文件可按有关规定处理。调阅公司的保密档案,须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
第一条 各级保密人员要相互协调配合,应主动为公司和公司各业务部门服务,公司各业务部门应自觉接受保密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二条 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对方以正当理由和途径要求提供属于公司机密事项时,将由公司保密委员会立会研究决定后,方可提供。保密委员会严格执行国家的保密规定,该提供的提供,不该提供的坚决不提供。
第三条 对公司下发的保密文件及重要会议材料各单位进行妥善保管,并进行登记管理,不得乱扔乱放。
第四条 保密文件的复制必须履行审批、登记手续。要严格按照批准的份数,不得擅自多印留存。密码电报一律不得复印。复制文件应按原文密级进行管理,复制中形成的废页应作为密件销毁。
第五条 绝密级文件、资料和密码电报不得全文抄录,确因工作必须摘抄的,须经公司领导批准,并履行登记手续。未经同意,不得擅自复印、翻印和摘抄。
第六条 保密文件在发送装封时应按批准份数认真清点、装封,切忌将不同密级的文件混放于同一信封中。密级的信封上要以戳记标明文件的密级。封口时,不应用钉书钉封口的方式,应采用密封的方式。
第七条 涉及国-家-机-密和公司商业秘密的文件,原则上不用传真方式发送,确因紧急情况需要时,要用密码传真传送,不允许用普通传真机和电子邮件传送;绝密级公文不得利用计算机、传真机传输;不得以明码电报拍发秘密文件,也不得明电密电混用。
第八条 保密文件接收时应由公司保密人员拆封,其他人员一律不得拆封。保密文件的登记、编号,要与一般文件分开进行。
第九条 传阅保密文件时,必须由指定的人员统一掌握。不经过领导批准,不得擅自扩大秘密文件的阅读范围。公司工作人员应在办公室阅读秘密文件,公司领导确需在家中阅读秘密文件时,应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保密工作。传阅或借阅文件,要严格坚持登记制度。
第十条 保密文件必须存放在有保密设施的办公室及设备中保管,并经常检查。常用的秘密文件随手入柜加锁。
第十一条 建立公司保密文件清退制度,每逢重大节假日前两天各部室需将所传阅的保密文件清退给办公室。如发现遗失,要及时追查处理。
第十二条 如保密人员因工作调动或其它原因而长期离开岗位前,必须把自己经营的秘密文件全部移交清楚。移交时,要造册、清点、核对,并且要履行签收手续。
第十三条 保密人员每年对办理完毕的'保密文件收集齐全,对有查考价值的要整理立卷,其他文件可按有关规定处理。调阅公司的保密档案,须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
第十四条 保密文件销毁前,必须逐一登记,并在报领导批准后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销尽。绝密文件应指定专人在公司内销毁。
第十五条 以上保密文件拟制、处理、管理的各个环节,要建立严格的登记制度,在工作过程中保密文件管理人员要注意不要谈论文中的机密事项,不让无关人员随意浏览,不得在无保密措施的无线电话中谈论机密事项等等。
第十六条 公司印制各类简报、刊物及向宣传、新闻出版单位提供公开发表的稿件、信息,承办人应经公司主管领导审批,不得涉及和泄露国家及公司秘密。
第十七条 公司工作人员在外出访问、涉及业务技术谈判、学习交流展览演示等公务活动中,不准随身携带密级文件、资料,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在预案中应采取措施,防止泄露事件发生。
一、凡本局人员因工作需要查阅档案,应在档案室查阅,并办理登记手续,如确需借出须办理借阅手续,并及时归还。
二、凡查阅密级档案,须经分管领导批准、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现场阅档,同时不得摘录、复印和外借。
三、凡查阅或借阅档案资料者,均要注意安全保密,不得擅自复制、转借他人或其他单位,更不得涂改、损坏、裁剪、拆散、抽页等,违者按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四、外单位借阅档案资料,须持单位介绍信,经分管领导、处室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接待。
五、凡未经整理、登记完毕的档案材料,一律不得借出。
六、提高警惕,加强库房安全管理,查阅档案资料严禁吸烟,严防坏人盗窃国家秘密。
七、档案管理人员要做好保密工作,对已划分密级的档案,在案卷上标记,不准私自摘录和利用机密性内容的档案。
八、档案管理人员要及时做好档案借阅利用的统计工作,并做好利用效果的整理工作,编制出更高层次的档案信息。
档案保密制度课件(实用12篇)篇十
一、国-家-机-密是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 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二、档案人员要牢固树立保密观念,严格管理和保护好属于国家所有的一切保密档案。
三、对档案库房实行严格管理,严禁非库房管理人员进入。经常检查防护设备,每日检查防盗门、窗,防止档案失窃、毁损。
四、遵守保密法规。对任何秘密做到不该说的不说,不该问的不问,不该看的不看,不该记录的不记录,不在非保密本上记录秘密,不在私人通讯中泄露秘密,不在公共场所和家属、子女、亲友面前谈论机密,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地方存放机密文件、资料。
五、由于档案管理人员失职造成档案丢失(包括泄密)的,按照《档案法》的规定.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各单位的档案属于国家秘密,不属于开放范围,应由专门机构或指定人员管理。
二、档案工作人员和接触档案的人员,必须遵守党和国家的保密法规。
三、档案在立卷归档、整理保管、鉴定销毁、提供利用等各个环节中都应注意保密。
四、档案应在专门库房或设备完善的保险装置中保存。
五、档案收进、移出必须建账登记,做到账档相符。
六、档案的提供利用、复制、摘抄,应根据秘密等级经相关领导批准,办理规定的手续。
七、销毁不归档文件材料和丢失保管价值的档案,应造具清册,经主管领导批准,到指定地点销毁,并有两人监销,不得卖给非指定的废品收购部门或个人。
八、不准在私人效和通信中泄露内容。携带秘密档案、资料外出工作不得违反有关保密规定,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档案内容和保管状况。
九、不准通过普通邮政传递秘密档案、资料。
十、未经机关主要领导人批准,不得在报刊、书籍、声像制品和广播、电视、电影中公布档案。
十一、经营档案的专职人员出境,应当经过批准任命的机要审查,报国家主管机关批准。
十二、单位和档案机构应定期检查档案情况,发现泄密或可能泄密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有关机关。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增强保密观念,严肃保密纪律,杜绝失、泄密事件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守审判工作秘密的.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根据法院工作性质和业务范围,保密范围包括:审判秘密、档案秘密、公文秘密、计算机网络秘密等。
第三条 法院专门成立由院长任组长的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保密工作。
第二章 审判保密
第四条 法院工作人员不得泄露下列审判秘密:
(一)具有涉密内容的审判工作方面的意见、请示、报告等;
(二)审判委员会、合议庭讨论案件的情况和记录;
(四)可能导致被执行人躲避、转移财产等妨害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有关事项及材料;
(六)其他不得泄露的审判秘密。第五条 当事人委托的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代理人查阅诉讼卷宗,必须在指定场所进行。
第六条 携带诉讼卷宗外出办案,必须妥善加以保管,严防遗失、被盗和被他人偷阅。
第七条 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审判秘密,对于涉密审判文件资料和诉讼卷宗的邮寄,必须用挂号以上方式,不能用普通邮政传递。
第八条 不准向亲属朋友或其他人员泄露未结案件案情和暴露内部关于案件处理上的分歧意见,不准在公开场合谈论审判秘密事项。
第九条 宣传工作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审判秘密。
第十条 打字室严禁无关人员入内,对交付打印法律文书应妥善保管,防止失密事件发生。
第三章 档案保密
第十一条 未经批准,档案人员不得向任何人提供档案资料,不得泄露档案中涉密的内容,不得私自摘抄和复制档案材料。
第十二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律师及其他人员查阅卷宗或文件资料,必须出示身份证明,并持调卷函,经主管办公室院长批准后,方可在指定地点查阅。若需复制,由档案人员亲自进行,复制完毕后随即归档。
第十三条 单位内部人员查阅或复制文书资料,必须进行登记,完毕后在规定时间内返还。
第十四条 未履行批准借阅手续的,档案管理人员有权拒绝查阅。
第四章 公文保密
第十五条 对上级有关部门及本院下发的所有“三密”文件,实行专人专柜(铁柜、上保险锁)保管存放,根据密级和涉密内容,在规定范围内传阅。
第十六条 对机要室的机要文件,指定专人领取和归还,进行来文和传阅登记,阅完后随即归还。
第十七条 对《内参选编》和《陕西内参》,传阅完毕后,统一保管,年底一次性销毁,并将销毁情况登记表报机要室。
第十八条 对本院所发涉密文件,必须实行定密登记管理。
第十九条 对上级有关部门及本院所发的“三密”、机要及相关涉密文件,严禁带离院机关,如因公确需带离院机关的需请示主管领导批准,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方能将所需相关文件带离院机关。但因公出国不论何种原因严禁携带涉密文件。
第二十条 审委会记录由审委会秘书妥善保管,审判人员查阅摘抄记录必须进行登记,用完后随即归还。审判人员不得将记录内容随意向他人泄露,否则造成后果严肃查处。
第二十一条 党组会议记录由记录人妥善保管,有关讨论结果在未公开前,不得私自泄露,对讨论情况,一律不得公开。
第二十二条 对行政管理事务中的一些涉密事项,知情人员必须严格保密,防止失密产生负面效应。
第五章 网络保密
第二十三条 计算机网络实行内、外网分离,由专人负责管理,内网计算机主要负责处理涉密文件、公文及裁判文书,严禁接入互联网,严禁使用移动存储设备(u盘、可移动硬盘、光盘等),如确须使用必须使用专用移动存储设备,不得将用于外网的移动存储设备用于内网计算机;外网计算机主要负责查阅法律法规及网上相关法律信息,并实行上网登记制度,严禁使用外网处理相关涉密文件、公文及裁判文书。
第二十四条 建立健全计算机台帐机制,对全院计算机的配备、发放实行统一管理。对涉密计算机实行专人负责、专人使用,并设置相关开机使用执行口令,严禁乱人使用,以防失、泄密事件发生。
第二十五条 凡在神木法院网上发布的信息、调研文章及相关文件的必须进行严格审查逐级审批,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凡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在神木法院网上发布。
第二十六条 未经批准,外来人员不得查看、下载、复制本院网络信息内容。
第二十七条 在计算机网络上传输机密信息,必须严格依照规定采取加密措施。
第六章 处罚办法
第二十八条 出现失泄密情形未造成后果的,作书面检查,并给予通报批评和扣发奖金300元;造成后果的,停职检查,并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因失泄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政纪处分,并扣发全年奖金。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院党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我院)保密工作,落实保密责任,确保国家秘密和法院工作秘密安全,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我院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守审判工作秘密的规定》,严格执行有关保密工作的规章制度。
第三条 在院党组的领导下,院保密工作领导小组为我院保密工作管理部门。
第四条 院保密工作办公室为保密日常工作部门,负责我院具体保密工作的开展。
第五条 院保密工作办公室确定一名成员为我院定密责任人,负责院内国家秘密的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院内确定、变更和解除国家秘密,应当由承办人提出具体意见,经定密责任人审核批准。
第六条 院长负责全院保密事项,各副院长及班组成员负责各自范围内的保密工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的保密工作负有直接领导责任,负责具体落实和督促检查本部门的保密工作。全院干警及其他工作人员(包括临时的聘用人员),负责各自业务工作中的保密事项。
第七条 各部门应确定一名同志专门负责保密事项的联系,保密工作的动态监测工作,负责报告和及时清除保密隐患。
第二章 国家秘密、审判秘密的含义及级别
第八条 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九条 根据《保密法》第十条规定,我国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第十条 法院工作秘密分为工作秘密和审判秘密。工作秘密指院党组会讨论纪要、重大人事安排和调整等。审判秘密是指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和不宜公开审理案件的案情及其他不宜公开的审判工作事项,包括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笔录、合议庭笔录、诉讼卷宗的副卷、涉及国家秘密事项、涉及商业秘密事项、个人隐私案件情况等。
第十一条 法院工作秘密属于国家秘密。
第三章 保密规定
第十二条 定密责任人根据工作需要,对归档卷宗、材料等进行分类登记,确定密级及保密期限。
第十三条 院办公室根据保密工作需要,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保密工作及相关设备安全。
第十四条 院办公室根据保密作需要,及时为我院保密工作提供保障、设备维修、更新等服务。
第十五条 涉密人员必须遵守以下保密守则
(一)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涉密事项,不准在私人通信和公开发表的文章、著作、演讲中涉及国家秘密。
(二)不准用无保密措施的通信设施和普通邮政传递密文密电、资料。
(三)不准携带密文密电、资料卷宗进入公共场所或进行社交活动。
(四)不准泄露涉及保密内容的传达和讨论事项、决议等。
(五)不准泄露尚未公开的领导同志讲话、谈话、指示以及会议内容记录。
(六)不准随意泄露本院工作人员的家庭住址和电话号码。
(七)不准在无保密保障的场所和设备上阅办、存放密文密电、资料、诉讼卷宗。
(八)不准擅自或指使他人复制、摘抄、销毁或私自留存带有密级的文电、资料。确因工作需要复印的,复印件应按同等密级文件管理。
(九)不准在涉外活动或接受记者采访中涉及国家秘密。
(十)不准饮酒及随意交友。不得出席有泄密隐患的会议及相关场所。
第十六条 送领导批阅的密级文件、电报严格按规定范围单线传阅,不得横传,每份密件送阅时间不超过二十分钟。保密机要人员要做好文件的传阅,保管和清退、销毁工作,借阅文件要登记,阅后及时归还。
第十七条 严格遵守密件审批、监销制度,定期检查、清理、清退、销毁密件,严禁将秘密文件、资料和文件底稿随意乱丢。
第十八条 我院办公室、研究室、刑事审判庭为保密要害部门。办公室的机要室、档案室、司法统计办公室、审判委员会会议室为保密要害部位,应配备保密防范措施,无关人员不得随意进入。
第十九条 各保密要害部门、要害部位必须确定一名保密信息员,负责日常保密工作,包括保密设备的维护、保养。
第二十条 各保密要害部门、要害部位禁止在互联网及非涉密设备上存储、处理和传输涉密信息和材料。禁止自行维修、购买保密设备。院办公室统一委托专业机构维修、保养保密设备。
第二十一条 涉密人员上岗前应当经过保密教育培训,掌握保密知识技能,签订保密承诺书,严格遵守保密规章制度,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国家秘密,并报上级法院和同级党委保密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实行脱密期管理。涉密人员在脱密期内,应当按照规定履行保密义务,不得违反规定就业,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国家秘密。
第二十三条 对保密设备采购,必须由院保密办公室派员参加、监督。
第二十四条 院档案管理部门对涉密的材料、卷宗、磁介质等,按照规定单独归档、单独保管。对涉密材料的调阅,必须履行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核制度。对涉及重大事项的秘密材料的调卷,应经院党组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五条 院保密办公室应及时与区委保密部门联系,及时做好密件的登记、备案工作。
第四章 奖惩措施
第二十六条 保密工作列入绩效管理考核办法,加强考核,奖惩分明。
第二十七条 发生泄露事件时,应第一时间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逐级向保密部门报告,同时根据情节的轻重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档案保密制度课件(实用12篇)篇十一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档案的保密规定,维护学生人事档案的安全,做好学生人事档案材料的保密工作。
二、学生人事档案管理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在公共场所及无关人员面前谈论档案内容。
三、学生人事档案一般不外借。确因工作需要借阅时须经主管批准。
四、查阅、借阅档案必须履行有关手续。档案管理人员须向借阅人提出保密要求,借阅人不得随意翻看无关人员档案。
五、非档案管理人员不得随意进入档案室、阅档室,有人阅档时,无关人员须回避。
六、档案管理人员要加强档案法、保密法规学习,定期进行保密检查,确保学生档案的安全。
七、凡本校处室、教师相关人员,因工作需要,须经本单位领导批准,方可查阅。
八、外单位人员查阅本校学生档案,须持所在单位介绍信和本人工作证,报教导处批准,方可查阅。
九、查阅档案,只限在档案室内。组织、保卫部门需将档案借出时,要填写借阅单,经教导处主任批准,借阅时间一般不超过三天。
十、借阅者要爱护学生档案,阅档时严禁吸烟,严禁对档案材料进行涂改、圈划、批注、撤消、抽页等。
十三、对学生档案中的相关材料,一律不提供复制、摘抄,管好学生档案。
十四、档案管理人员认真做好毕生档案的整理、转递,要及时、安全、准确转递好毕生档案。
一、档案管理人员为数字档案室安全保密责任人,计算机管理工作人员要采取必要的计算机和网络安全措施以协助档案管理人员做好电子档案安全保密工作,其他工作人员应自觉维护电子档案的.安全保密。
二、数字档案室系统登录帐号和密码须妥善保管,不得泄露给他人,密码应定期更改,密码长度应在八位以上,并由数字、大小写字母与符号等组成。
三、电子档案条目和原文按利用级别划分为互联网公开、政务网公开、本单位公开、不公开四个级别。档案管理人员应根据电子档案实际内容设置条目和原文的网上查询利用级别,并根据查询用户需求设置该用户网上查询权限。
四、电子档案(除业务档案外)仅限于本单位工作人员查询。
五、电子档案原文仅供本人查阅,不得擅自外传。涉密档案不得在网上提供查询。
六、禁止外来计算机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使用档案管理系统。
第一条 档案室是收藏和保管全公司生产经营、政治活动材料的核心部门,必须 严格执行公司保密规定,贯彻保守机密慎之又慎和积极防范的方针。
第二条 档案管理人员应严格执行借阅制度,绝密和机密档案只限于指定的直需要单位和人员使用,原则上只应在档案室内查阅,相关人员借出保密资料,外单位索取档案资料,必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并履行登记手续。对不同密级的档案利用,严格执行上级的规定,在未接到上级变更通知前,不予扩大。
第三条 档案管理人员严禁携带保密档案参观,旅游,探亲访友,更不得对外泄密内容。未经公司领导同意,不得将保密材料带到外单位。
第四条 保密资料,档案室定期进行清点,做到账物相符,散存在外面的及时收回,如有遗失要查清原因。
第五条 对涉密纸质档案、磁性介质的借阅、保管、销毁等环节要严格遵守保密制度,确保万无一失,把安全责任意识贯穿于档案工作的始终。
第六条 借阅档案资料必须进行登记,收回时核对无误后及时入库。
第七条 销毁期满档案需要经档案鉴定小组鉴定,报领导批准,登记造册,报有关部门备案,严把废纸出售关。
第八条 档案室箱柜要加锁,要随手关门、关灯。
一、档案员要严格遵守国家保密制度,不泄密,不私抄,不私自携带档案材料外出。
二、严格执行档案资料借阅制度。
三、严格执行档案安全保管年度。
四、严格履行第二,认真填写交接登记。
五、档案室、档案柜及时上锁,严防失盗、失密或意外事故发生。
六、档案销毁要登记造册,要经主管领导批准,档案员不得自作主张。
七、无关人员不得随便进入档案室,不经档案员同意,不得随便翻阅档案。
八、档案室发现问题,要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
1、档案室是机要部门,非本室人员未经许可不得入内。
2、未经批准,不得将档案带出档案室,档案内容不得私自摘抄、复印和随意传播。
3、经常检查库房和档案的安全,发现问题及时向领导报告,认真处理。
4、档案管理人员要模范遵守党和国家的保密规定,严守机密。在调换工作时,对所管的档案要办理交接手续,离职后对所了解的机密情况,不得泄露。
为加强学校档案工作,全面提高学校档案管理水平,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的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1.成立档案资料工作领导小组。由一名校长分管、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教务处、有关人员协助工作。
2.健全文书档案,坚持专人收拆,及时登记、签批、承办,保证文件资料齐全完整,及时办理。
3.学校行政人秘档案包括行政会议记录,文书档案、人事档案、各种计划与安排,各种会议学习记录。群团教代会材料等分别由职能部门收集,交行政和校党政办公室整理,交档案资料员,由档案资料员整理、装订、归档。
4.学校德育活动档案包括班主任档案,各项学生活动的方案、实施及班主任、学生奖惩记录档案,由政教处有关人员负责收集、整理交档案资料室,由档案资料员整理装订、归档。
5.学校教学档案包括教务会议记录、教师业务档案、学生学籍档案、教育教学档案、体育卫生档案、教师培训档案等由教务处、教科室有关人员负责收集、整理交档案资料室,由档案资料员整理装订、归档。
6.学校总务处档案包括总务处会议记录、校舍、校产档案、财务档案、校园建设档案、人员考核档案、基建档案等。由总务处有关人员负责收集、整理,交档案资料室,由档案资料员整理装订、归档。
7.学校的常规管理资料和财会档案注重平时收集,一般每学期或每学年整理归档。由职能部门交档案资料室,由档案资料员负责归档立卷。
8.积极做好档案资料的“四平时”(收集、整理、鉴定、立卷)工作,按照档案立卷的原则和要求做好分类、组卷、编目、装订工作。
9.档案资料室坚持做到“五防”:防火、防潮、防虫、防光、防盗,确保档案安全。
10.积极提供利用,严格执行借阅制度。借阅档案要办理登记手续,外单位查阅档案须凭介绍信和本单位领导同意,并在本室查阅。查阅档案不得随意借出,不得涂改、抽换和拆散,不得损坏。
11.按照保密制度的有关规定加强保密工作,严格注意保密,不得泄密。
12.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努力创建合格档案资料室和先进档案资料室。有关档案在存电脑的同时应及时刻录成光盘,注意保存,防止丢失。
档案保密制度课件(实用12篇)篇十二
档案局(馆)是保管全县重要历史档案资料的基地,是全县安全保卫保密的要害部门之一。根据国-家-安-全保卫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馆)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保卫保密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局(馆)配备兼职安全保卫保密员,负责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保卫保密工作指示,对干部职工进行安全保卫保密教育,协助领导对安全保卫保密制度的执行,发现问题及时报告,迅速处理。
二、档案库房、阅档室等重点部位及设备实行专人负责,责任到人,建立定期检查及登记统计制度。
三、档案库房要有保密安全措施,严禁无关人员入室。因工作需要进入须经有关管理人员同意。
四、办公室严禁吸烟,库房内禁止喝水、吃零食,必须保持室内干净、整洁。
五、工作人员必须切实做好防盗、防火工作,必须熟练操作各种防盗装置和消防设备,每天下班以前要认真检查库房及各类用房的窗户和门锁,切断室内电源,并将有关情况进行登记。
六、必须定期检查消防设备,检查所有的电源开关、线路、门锁、窗户,监督各项安全保卫制度的实施情况,发现紧急情况必须立即报警并采取紧急措施。
七、实行安全保卫保密奖惩制度。凡遵守安全保卫保密管理制度,维护内部治安秩序,消除危险隐患,防止事故发生,做好日常安全保卫保密工作者予以奖励。对不负责任,玩忽职守,以致发生灾害事故及泄密情况者,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一、本馆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有关安全保密的规定,不准在通信中涉及国-家-机-密,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国-家-机-密。防止失密现象的发生。
二、凡涉密档案要按划定的密级分类情况,专人管理,严禁外借。查阅者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准对涉密档案进行摘录、复印和拍照。
三、对需要摘录、拍照、复印的涉密档案要如实记录在保密手册上,并要严格履行签字手续,经审查后方可带出。
四、单位的文件、财物等平时要注意妥善收集保管,不得乱丢乱扔,不得随意损坏,如发现此类现象,应严格追究当事人责任。
五、节假日要安排人员值班。管理人员和值班人员在发生意外事件时要及时报告,并采取果断措施,确保档案资料的安全。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和《襄樊学院档案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档案工作人员必须遵守《保密法》和《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履行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切实维护和保障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第三条 档案入库时,由库房责任人认真清点案卷数量,做好登记工作。对于涉密档案,必须依照《保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确定密级。档案密级的划分、变更和解密必须要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更改。
第四条 档案馆指定专人负责密级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工作。借阅涉密档案,必须按照“襄樊学院保密委员会”和《襄樊学院档案馆档案借阅利用制度》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 本馆档案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对外开放:
(一) 涉及党和国家及学校秘密的;
(二) 涉及专利或技术秘密的;
(三) 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 档案形成部门规定限制利用的。
第六条 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私自将档案带出本馆,不得随意阅览、复制和摘录档案内容。
第七条 非本馆工作人员未经许可,不得进入库房。
为确保档案,避免发生档案内容失密、泄密现象,特制订保密制度:
(一)、档案人员应忠于职守,严守保密法纪,做到不泄密、不失密、不传密,切实保证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二)、档案实行集中统一保管,专人管理,专柜、箱存放,非档案管理人员不得随意进入档案库房。
(三)、认真做好档案文件、资料的密级划分和保密期限的确定,对不同密级范围的档案采取相应的保管措施和借阅制度。
(四)、档案利用者必须严格遵守档案借阅制度,保证档案材料及其内容的安全,未经许可,不得私自抄录和复制,更不能擅自将档案材料带出档案馆。
(五)、利用涉密档案,要严格审批手续,控制使用,不得擅自开放或扩大利用范围,不得随意外借、复印和传真。
(六)、对办理完毕的密级文件,档案人员要收集齐全,妥善保管,及时归档。
(七)、对于保管期已到,经过鉴定,确属销毁的文件,必须请示有关领导批准,登记造册,慎重处理,不得做废纸出卖或做其它用途。
(八)、对违反《档案法》、《保密法》或本馆有关档案保密规定的人员,视情节轻重予以严肃查处。
为保守国家秘密,维护档案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广东省保守国家秘密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档案馆是保密工作的重点部门,全馆工作人员必须自觉遵守保密法律、法规,接受保密教育和监督,严守国家秘密,对各种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违法行为,坚决予以制止,以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
二、秘密文件应按规定范围、在规定场所组织阅读,不得擅自扩大阅读范围。
三、不能携带秘密文件游览参观、探亲访友和出入公共场所,不能在公共场所及家属、子女、亲友面前谈论国家秘密,不能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谈及国家秘密。
四、不能通过普通邮寄传递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
五、馆藏涉密的档案数据,不能直接或间接与国际互联网或其它公共信息网络相联接,必须实行物理隔离,不能在公共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递未开放档案信息。
六、利用者摘录、引用属于国家秘密的档案内容,不得改变原件的密级和保密期限。
七、属于机密级档案、资料和密码电报的,一般不予复印,若因特殊需要,确需复印的,应征得原制文机关的同意,经馆长批准,使用档案馆内部的复印设备进行复印,严禁拿到社会上营业性非定点复印场所复印。复印件等同原件管理。
八、销毁秘密文件和档案,必须经过鉴定,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报请主管领导机关批准,进行登记造册,并派专人(两人以上)护送到保密工作部门指定的造纸厂监销,任何人不得把秘密文件、资料和内部刊物当废品出售。
九、档案的公布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把关,以防泄密事件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