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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疫情报告奖惩制度(汇总17篇)篇一
1、认真贯彻执行《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2、成立本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小组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
3、每年新职工岗前培训必须有学习《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内容学习结束必须进行考试。
4、门诊医生认真做好门诊工作日志登记工作内容包括姓名、家长姓名14岁以下患儿时必填、性别、年龄、职业、住址、诊断病名、发病日期、就诊日期、初/复诊九个项目。 5、病房住院登记至少包括病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入院日期、入院诊断、出院日期、出院诊断九个项目必须根据病历所书写的最后诊断填写病人的出院诊断。
6、化验登记项目必须有病人姓名、检验方法、检验结果、检验科医师姓名、检验日期。
7、发现公共卫生事件和法定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要及时填写传染病登记本和传染病报告卡报告防保科由防保科按时进行传染病网络直报。做到不迟报 不漏报不错报并要做到早报告、早隔离 、早治疗。
8、正在流行或上级要求“0”报制度的传染病每天实行传染病
“0”报告制度每天的下午330分钟前各科把传染病疫情上报到保健科特殊情况按照“传染病报告有关规定”及时上报。
9、防保科每月上旬必须查阅全院上月的门诊日志、出入院登记、检验科检验结果检查是否有传染病漏报。核对传染病报告卡填写是否完整上报是否及时做好自查登记并将检查结果及时上报医院传染病管理领导小组。
10、每月由医院传染病管理领导小组根据各科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情况按照本院传染病报告奖惩制度进行相应奖惩:对传染病漏报的直接责任人处于100元罚款;对传染病迟报的直接责任人处于50元罚款;对传染病报告卡填写漏项缺项的直接责任人处于50元罚款。
嘉陵区第二人民医院 医务科
2017年1月21日
为了进一步加强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提高报告的效率和质量,为疾病预防控制提供及时、准确的监测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1.基本要求
1.1责任疫情报告人必须认真学习、讨论、宣传、贯彻《传染病防治法》及相关传染病法律法规。
1.2成立由分管院长、责任科室及各相关科室主任组成的法定传染病管理报告领导小组,负责督促、检查、指导医院的传染病管理报告工作。
1.3医院为法定传染病责任报告单位,执行职务的医务人员均为责任报告人。
1.4报告病种: 甲类传染病:鼠疫、霍乱
乙类传染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甲型h1n1流感。
丙类传染病: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手足口病。以及在传染病网络报告中显示的.其他传染病。
1.5报告时限: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1.6报告程序
每个医务人员发现原因不明的传染病或可疑新的传染病时应及时向防保科报告(电话直报)。
对国家规定的法定传染病:甲类和乙类传染病中的肺炭疸、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甲型h1n1流感的病人和疑似病人应立即报防保科(电话直报)。
对其它乙类、丙类传染病应于诊断后12小时内报防保科,下班后报信息科。
检验科和接诊医师发现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时应及时电话报防保科,对病人及家属的姓名、住址和个人病史不得公开和传播。
2.门诊日志、住院登记、化验登记管理
2.1建立健全门诊日志、出入院登记薄、实验室登记薄、传染病登记薄和卡片收发登记簿。
2.2医院各门诊分别建立门诊日志、传染病登记薄,住院部临床各科室要建立出入院登记薄、传染病登记薄。在诊疗过程中发现法定传染病,由首诊医师或其他执行职务的人员,按要求填写门诊日志或出入院登记或化验登记及传染病登记薄,并完整准确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在规定的时限内报告预防保健科。
2.3对报告病人诊断变更、病人死亡或填卡错误时,应及时进行订正报告,对报告的疑似病例应及时进行排除和确诊,卡片类别选择订正项,并注明原报告病名。发现漏报的传染病,应及时补报。
2.4传染病报告卡应使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写,内容完整、准确、规范,字迹清楚。传染病报告卡网络直报后,整理、装订、存档,保留三年。
3.培训
3.1疫情管理人员、网络直报人员和有关院科领导要积极参加各种有关传染病知识培训,全面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及其规章制度。对全院医务人员每年进行两次传染病相关知识培训。新入院的医师和实习生必须进行传染病相关知识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3.2培训内容主要包括: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管理条例、传染病
监测信息工作指南、传染病诊断标准、传染病信息报告系统工作管理技术规范等。
3.3疫情管理人员和网络直报人员必须接受上级疾控部门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拒绝参加培训者将不允许上岗。
4.预防保健科职责及自查与奖惩 。
4.1建立健全传染病登记簿、传染病卡片收发登记薄。
4.2预防保健科负责全院传染病的收集、审核、上报、订正、查重和自查工作,并定期进行疫情资料分析。疫情管-理-员每日对卡片进行错项、漏项、逻辑错误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给予指正。审核完传染病报告卡信息并录入网络直报系统。每月检查门诊日志、出入院登记、传染病报告登记簿、检验室登记有无漏报传染病病例;保存疫情资料;将每月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情况汇总,报医务科、业务院长。同时上报市疾控中心。
4.3根据传染病报告程序落实疫情报告责任,各科室必须明确职责,落实责任,认真做好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不得漏报、迟报、谎报、瞒报。医务科、防保科负责监督检查传染病疫情上报工作。全年度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先进科室给予年终奖励。根据传染病检查上报情况对工作突出的先进个人给予年终奖励。对漏报、迟报,未造成传染病疫情播散、暴发、流行者给予处罚,情节严重者,根据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处理。对工作督导不力,检查不及时造成漏报不能及时发现者,给予处罚。对累计漏报、迟报超过3例者,扣除责任人当月工资,并在全院通报。责任报告人、疫情管理人员、网络直报人员由于工作不负责任,出现重大传染病误报事故,扣除3 个月工资,全院通报批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者,按下岗处理,违反法规者依法处理。
传染病疫情报告奖惩制度(汇总17篇)篇二
1、医疗单位门诊各科室在发现新诊断的肿瘤病例时,负责诊治的医师应立即填写居民肿瘤病例报告卡。
2、住院部各科室是肿瘤新病例资料的重要来源。科室诊治医师在检查入院患者病史时应注意在门诊已确诊的恶性肿瘤患者是否已经报告,对未报告者应立即补报。对住院后才确诊的肿瘤病例及时填写报告卡,并在病历首页上加以标记。
3、若发现过去报告有误,需要更正时,应按新的诊断另行报告。
4、病案室是医院内最重要的肿瘤病例资料保存和防止或减少肿瘤病例漏报的部门。医院负责肿瘤报告的科室和病案室的工作人员通过定期查阅病史和病例索引以发现在门诊和病室漏报的病例,并及时帮助或督促补报。
5、医院内的病理、检验、放射、超声波、放射性核素等诊断部门的检查记录和放射治疗科的医疗记录是提供肿瘤新病例线索的重要依据,特别是病理记录为恶性肿瘤病例的诊断提供最可靠的根据。医院内负责肿瘤报告的部门要和上述部门定期联系,核对记录,防止肿瘤病例特别是门诊病例的漏报。
6、公共卫生管理中心应设专人负责每日报卡的收集、整理和核查,在科内登记在《居民肿瘤病例登记册》后,将卡片及时交院内分管报病工作的职能科室。
7、院内明确职能科室,防保科设专人负责全院报卡的收集、编号、审核,并在《居民肿瘤病例登记册》进行登记,按月进行上报。
8、村卫生室及社区服务站。
每个村(包括街道社区)的乡村医生负责收集所在村的新发肿瘤病例,及时登记在本村的《居民肿瘤病例登记册》上,于当月的25日以前报告当地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村(社区)医生提供该村(社区)居民中直接去镇外就诊的'肿瘤病例线索,并负责核实上级单位认为需要核实的病例,补充和更正报告卡上的某些项目,如姓名、住址、出生日期、死亡日期等。
9、乡镇卫生院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每个乡镇卫生院及社区服务中心落实一名防保科医生兼任防癌医生,负责收集所辖乡镇各村(街道居委会)上报的以及本卫生院诊治的肿瘤卡片,审核、剔重后登记在《居民肿瘤病例登记册》上,将卡片于每月进行上报。
传染病疫情报告奖惩制度(汇总17篇)篇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及人禽流感疫情报告管理方案等相关规定,特制定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制度,希望相关科室严格遵照执行。
1、建立健全医院各科室疫情报告管理组织,发挥疫情报告管理组织的职责。
2、各科医生在医疗诊治中如发现甲类传染病鼠疫、霍乱及乙类传染病中的传染性非典型性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炭疽中的肺炭疽、脊髓灰质炎、白喉、流行性出血热的患者、病原携带者或疑似患者,立即报告感染办公室、医务处,填写传染病卡片由传染病疫报告员4小时内通过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进行报告。对其他乙类传染病及病原携带者应于12小时内通过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瞄行报告。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对丙类传染病于24小时内通过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进行报告。
3、各科医生应认真及时填写传染病卡片,并在传染病登记本上登记后,立即报告感染办公室,不得迟报、漏报。传染病检查员每日对疫情情况进行检查审核,立即网络直报。门诊医生要认真逐项填写目诊日志,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出生日期、年龄、工作单位、联系电话、职业、现住址、发病日期、初诊、诊断日期等不得漏项,字记清楚。并用红笔注明“报卡”。住院医师应在住院患者出入院登记本上用红笔注明“报卡”。化验室、放射科建立传染病登记本,防止漏登、漏报。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
4、各科建立的门诊工作日志登记及传染病本要保存三年。
5、各科由传染病监控员检查门诊医师工作日志及病区患者出入院登记本是否填写齐全,传染病是否漏报、迟报。
6、认真执行肺结核病疫情报告归口管理程序,经治医生发现疑似或者确诊的肺结核患者(含结核性胸膜炎)必须立即报卡,小时内网络直报。同时将患者转到结核病防治所并做好记录。如遇有患者大咯血、自发性气胸及其他严重合并症,可待患者病情稳后再转诊,不得擅自收治。放射科发现疑似肺结核或确诊活动性肺结核时进行登记。并将报告结果直接交给主治医师,以防报告丢失、患者走失。
7、定期对全院工作人员、就诊患者进行传染病的防治宣育。定期对全院医护人员进行传染病知识的培训。对新毕业、新调入及进修人员进行上岗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8、传染病管理人员,每日要对全院传染病报卡进行登审核,当日立即报出,最迟不得超过24小时。每月对全院门诊医师工作日志、患者出入院登记、病历、处方等进行检查,检查检验科工作记录及放射科传染病登记本,杜绝传染病迟报、漏报等现象。
9、如发现传染病漏报l例要扣罚当事人当月奖金50元,传染病登记不认真或迟报疫情者,予以通报批评。
10、感染办公室要对传染病情报告工作进行检查,定期向相关科室、部门反馈情况,改进工作。
传染病疫情报告奖惩制度(汇总17篇)篇四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有关规定,为使学校的传染病疫情报告统一、有序,制定学校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
一、建立从各班学生到班主任,到分管校领导,到校卫生(保健)室,到学校的传染病疫情发现、登记及报告制度。
二、在疫情发生时,启动学生晨午晚检制度,因病缺勤病因追查登记制度。发现学生有传染病早期症状如发热、皮疹、腹泻、呕吐、黄疸等应及时报告校医进行排查,并将结果记录在排查结果登记日志上。
三、对因病缺勤的学生,班主任应(必要时和家长联系)迅速了解患病学生情况和可能的病因,让其马上去医院检查治疗,做到早发现、早隔离、早报告。
四、学校疫情报告人要依法履行职责,一旦发现传染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要按照下列要求向属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教育主管部门报告。突发情况发生后,学校要尽快掌握情况,立即启动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在15分钟内进行向镇防控指挥部和县教育局电话报告,30分钟内传真书面报告,1小时进行续报。
五、发现传染病人或传染病疑似病人时,不得隐瞒、谎报或缓报,如因疫情报告人玩忽职守造成学校内传染病传播流行,将被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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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疫情报告奖惩制度(汇总17篇)篇五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使我院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以提高我院传染病报告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一、根据传染病报告程序落实疫情报告责任,各科室必须明确职责,落实责任。每月对全院传染病报告情况进行自查,主要对传染病登记本、门诊日志、住院病人及卡片对照,看是否符合,有无漏报、迟报现象。
二、查登记本、日志及卡片是否填写完整,清楚,及时。
三、我院传染病防治管理实行医院、科室、责任人三级管理制度。院部有分管院长负责传染病疫情管理工作。
四、工作站负责监督检查传染病疫情上报工作,每月有小结。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必须责令及时解决并根据情况实施处罚。
五、凡漏报、迟报未造成传染疫情播散、暴发、流行者,漏报一例给予50元处罚,迟报一例50元处罚,漏登一例10元处罚,情节严重者,根据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处理,科室主任负连带责任。
六、对累计漏报,迟报达三例者,除按第5条执行外,扣罚责任人当月奖金,并全院通报,科室主任负连带责任。全年发现传染病漏报超过五例者,追究传染病报告管理人员责任。
七、对工作督导不力,检查不及时造成漏报不能及时发现者,对传染病报告管理人员给予100元罚款处理。
八、责任报告人,疫情管理人员,网络直报人员由于工作不负责任,出现重大传染病误报事故,扣除全年奖金,全院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违反法规者,依法处理。
九、对在传染病防治登记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科室和个人,每年进行评比表彰和奖励。设一等奖一名,奖金500元,二等奖二名,奖金200元,三等奖三名,奖金100元。
传染病疫情报告奖惩制度(汇总17篇)篇六
为了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促进传染病的疫情报告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1、按照医院、村室、责任人三级管理制度落实奖惩制度。
2、全年度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先进村室给予100元年终奖励,责任人 50元奖励。
3、对发现传染病未能及时填卡上报或漏报者根据情节,依据院部指定的责任追究制度进行处理:
(1)凡漏报、迟报,未造成传染病疫情播散、暴发、流行者,谁漏报、迟报,谁负责,扣首诊医生20元/例,村医负连带责任,扣责任人20元。情节严重者,造成疫情播散,根据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处理。责任人负连带责任。
(2)对累计漏报、迟报超过3例者,除处罚外,还要通报全院,责任人负连带责任。
4、凡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未能及时上报传染病疫情,造成传染病暴发、流行且后果严重者,根据《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处理: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未按照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医院感染控
制任务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的;
(二) 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
情的;
(三) 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按照规定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
(六) 在医疗救治过程中未按照规定保管医学记录资料的;
(七) 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
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及《人禽流感疫情报告管理方案》等相关规定,特制定《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制度》,希望相关科室严格遵照执行。
1、建立健全医院各科室疫情报告管理组织,发挥疫情报告管理组织的职责。
2、各科医生在医疗诊治中如发现甲类传染病鼠疫、霍乱及乙类传染病中的传染性非典型性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炭疽中的肺炭疽、脊髓灰质炎、白喉、流行性出血热的患者、病原携带者或疑似患者,立即报告感染办公室、医务处,填写传染病卡片由传染病疫报告员4小时内通过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进行报告。对其他乙类传染病及病原携带者应于12小时内通过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瞄行报告。对丙类传染病于24小时内通过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进行报告。
4、各科建立的门诊工作日志登记及传染病本要保存三年。
5、各科由传染病监控员检查门诊医师工作日志及病区患者出入院登记本是否填写齐全,传染病是否漏报、迟报。
6、认真执行肺结核病疫情报告归口管理程序,经治医生发现疑似或者确诊的肺结核患者(含结核性胸膜炎)必须立即报卡,12小时内网络直报。同时将患者转到结核病防治所并做好记录。如遇有患者大咯血、自发性气胸及其他严重合并症,可待患者病情稳后再转诊,不得擅自收治。放射科发现疑似肺结核或确诊活动性肺结核时进行登记。并将报告结果直接交给主治医师,以防报告丢失、患者走失。
7、定期对全院工作人员、就诊患者进行传染病的防治宣育。定期对全院医护人员进行传染病知识的培训。对新毕业、新调入及进修人员进行上岗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8、传染病管理人员,每日要对全院传染病报卡进行登审核,当日立即报出,最迟不得超过24小时。每月对全院门诊医师工作日志、患者出入院登记、病历、处方等进行检查,检查检验科工作记录及放射科传染病登记本,杜绝传染病迟报、漏报等现象。
9、如发现传染病漏报l例要扣罚当事人当月奖金50元,传染病登记不认真或迟报疫情者,予以通报批评。
10、感染办公室要对传染病情报告工作进行检查,定期向相关科室、部门反馈情况,改进工作。
传染病疫情报告奖惩制度(汇总17篇)篇七
(一)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浙江省疫情报告管理规定。
(二)各临床医生必须按规定认真填写报告卡,由预防保健科及时网络上报有关防疫部门。
(三)负责疫情报告单位和负责疫情报告人,发现甲类传染病及乙类传染病中的艾滋病、肺炭疽、脊髓灰质炎、白喉、病原携带者或疑似患者时,立即向所在区防疫站防疫科电话报告,并作记录。报告时间最迟不得超过4小时,随后补报传染病卡,白天报门诊办公室及预防保健科,夜间报总值班。
(四)责任疫情报告人(值班医师)发现乙类传染病及其疑似患者时,应在12小时内报出疫情报告卡。如发现多发、暴发疫情时,及时用电话向防疫站报告,做好登记及交班,随后补报传染病卡片。
(五)填写传染病卡片应字迹清楚逐项填写,不得漏项,凡已报者在病历诊断项目中注明“已报”字样。
(六)肿瘤、性传播疾病、结核病报告卡,应按要求逐项填写,不得漏报,同时需填报传染病卡。
(七)凡漏报、漏项者,按传染病防治法细则及本院有关规定处罚责任疫情报告部门及报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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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疫情报告奖惩制度(汇总17篇)篇八
20xx年第三季度全院共上报各类传染病报告卡53张,其中肺结核未痰检37,乙肝10例,甲肝1例,流行性腮腺炎3例,水痘1例,其它感染性腹泻1例。甲类传染病无报告。
1、肠道传染病:发病0例。
2、呼吸道传染病:发病0例。
3、自然疫源及虫媒传然病:发病0例。
4、血源及性传播疾病:发病0例。
本季度与上一季度相比,霍乱、狂犬病、禽流感、甲型h1n1流感无报告,也无新发传染病的报告。手足口、菌痢无报告、流行性腮腺炎增加3例、其它感染性腹泻增加1例,与肠道传染病流行季节特征吻合。
1、第三季度我院共计报告乙类传染病27例,丙类19例,其它法定管理以及重点监测传染病7例,合计53例。
2、报告病例均登记在各相关科室传染病登记簿,登记内容与报告卡内容一致无差错现象,无诊断不符现象。
3、个别科室传染病报告卡,存在报告不及时,有漏填等现象发生。
1、督促相关科室负责人要提高责任意识,充分认识到传染病上报工作的重要性,加强对科室人员的宣传教育。
2、进一步就传染病相关知识,对全院医务人员进行系统的学习与培训,使科室医护人员能熟练掌握传染病登记上报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要求。
3、针对检查中存在的问题,制定相对应的整改措施和方案并加以落实。
传染病疫情报告奖惩制度(汇总17篇)篇九
1、由医务科全面负责医院《甘肃省肿瘤新发病例制度报告卡》和《甘肃省肿瘤死亡病例制度报告卡》的发放、收集、审查、登记及上报工作。
2、门诊各部门在发现新诊断的肿瘤病例时,负责诊治的医师应立即填写肿瘤病例报告卡,并在病历首页上加盖“肿瘤已报”章或肿瘤已报标记。
3、住院部各科诊治医师在检查入院患者病史时,应注意在门诊已确诊的恶性肿瘤患者是否已经报告,对未报告者应立即补报。住院后才确诊的肿瘤病例应及时填写报告卡,并在病历首页上加以标记。
4、病案室人员应通过定期查阅病史和病例索引,如发现有门诊和住院部漏报的病例,应及时帮助或督促补报。
5、院内检查、放射、超声波等诊断部门的检查记录应尽可能及时、详尽,定期和医务科肿瘤登记本核对,防止肿瘤病例的漏报。
6、各科室填写的“肿瘤新发、死亡病例报告卡”,应及时集中到医务科检查无重复报告后统一在“医院肿瘤登记册”上登记,并尽快将报告卡送至城关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1、报告病种为全部恶性肿瘤(包括各种白血病)和中枢神经系统的良性肿瘤。
2、报告卡片有《甘肃省肿瘤新发病例制度报告卡》和《甘肃省肿瘤死亡病例制度报告卡》。
三、填报范围。
目前为兰州市区内常住户口的门诊和住院病人(包括在尸检中发现的),经临床或病理检查确诊为肿瘤或因肿瘤疾病死亡的病例。
四、报告时限及报告程序。
1、报告时限恶性肿瘤登记报告实行零报告制度。登记报告自1月1日起启动。
2、报告程序各科室将填写的“肿瘤新发、死亡病例报告卡”上报医务科,医务科将肿瘤发病、死亡卡于每月底25日上报城关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传染病疫情报告奖惩制度(汇总17篇)篇十
为保障传染病疫情报告的质量,杜绝漏报、迟报和报告信息不准确的现象,特制定奖罚措施如下:。
一、按照医院、科室、责任人三级管理制度,科室主任直接负责本科室传染病管理工作。
二、每季度根据传染病报告及管理情况,从工作突出的人员中评选先进个人5名,给予奖励300元/人。先进个人由疫情管理办公室按季度推荐,如本季度优秀人员不足5名者,按实际人数推荐。
三、根据传染病报告及管理情况,年终评选先进个人1名,给予1000元奖励。
四、发现传染病迟报、漏报或报告资料不准确者,根据情节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1、凡漏报、迟报,未造成传染病疫情播散、暴发、流行者给予50元/例处罚,其所在科室负责人给予20元/例处罚,以此类推,上不封顶。
2、对工作督导不力,检查不及时造成漏报不能及时发现者,对责任科室及责任人给予50元罚款处理。
3、全年个人漏报、迟报病例数超过3例者,年终取消优秀个人评优资格,科室合计漏报、迟报病例数超过5例者,年终取消优秀科室评优资格。
4、凡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未能及时上报传染病疫情,造成传染病暴发、流行且后果严重者,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相关规定处理。
2016年5月27日。
传染病疫情报告奖惩制度(汇总17篇)篇十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使我院传染病疫情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提高我院传染病报告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1、根据传染病报告程序落实传染病报告责任,各科室必须明确职责,落实责任,每月对传染病报告情况进行自查,主要对传染病登记本,门诊日志,住院病人及卡片对照,查看是否符合,有无迟报及漏报现象。
2、各科室及门诊的登记、日志及卡片是否完整、清楚、及时。
3、我院传染病管理实行医院、科室及责任人三级管理制度。
4、凡是漏报、未报或迟报的造成疫情播撒、爆发及流行者,漏报一例30元,迟报一例20元,漏登一例10元,情节严重者按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同时追究科室管理人员的责任。
5、督查工作不认真,在检查工作未发现漏报的或迟报的,对传染病报告者给予50元罚款。
6、责任报告人,疫情管理人,网络直报人由于工作不负责任,出现重大传染病误报事故,扣除本月的奖金,全院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按法律法规依法处置。
武定博爱医院。
2013年9月20日。
传染病疫情报告奖惩制度(汇总17篇)篇十二
为加强我园传染病疫情管理,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在园内的发生与流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为严防传染病疫情在幼儿园内传播流行,我园设置园长为疫情的责任报告人;园内的保健医、班级教师、保育员等其他人员为疫情的义务报告人。一旦发生传染病疑似疫情和疫情时,责任报告人应立即报告社区医院,医院联系电话:。
二、幼儿园疫情报告人要依法履行职责,要按要求做好以下工作:
2、对患传染病儿童返校情况进行管理。(如要求提供病愈证明)。
3、建立并保管在校学生健康档案。配合医院做好每年新入园儿童的接种证查验工作。
4、做好托幼儿童的预防保健及消毒隔离工作;
三、幼儿园疫情报告人(各班教师、保育员)发现传染病病人或传染病疑似病人时,不得隐瞒、谎报或缓报。
四、园长作为幼儿园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理的第一责任人。一旦发生疑似疫情和疫情时,应立即按规定报告疫情并做好以下工作:
1、立即隔离病人及密切接触者。
2、及时护送病人到指定的医院进行治疗。
3、认真落实卫生部门提出的卫生管理、隔离、消毒等措施,协助疾控中心完成疫情调查、应急接种等工作。
4、疫情期间,实行“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加强晨检,严格控制进出校园的人员。
5、教师要稳定幼儿情绪,做好幼儿家长的思想工作,维持幼儿园正常的秩序。
6、不得擅自向社会公布疫情。
传染病疫情报告奖惩制度(汇总17篇)篇十三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提高全院医务人员对传染病疫情报告的意识,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保障公民健康,进一步做好疫情报告的管理工作,特制定以下管理办法:
一、认真做好所有患者的就诊登记和传染病登记,登记项目齐全,使门诊日志和工作量基本相符(达到85%以上),防止漏登漏报。对达不到要求者,每发现一次罚款20元。
二、按要求书写初诊传染病病历和传染病报告卡,并按传染病法所规定的时间上报(发现甲类传染病中的人禽流感、sars、肺炭疽、疑似传染病病人时须于2小时内以最快的方式上报。乙类传染病人、病员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须6小时内报告。凡是不按规定上报,或有迟报、漏报者,除按违犯传染病法处理外,并罚款50元。
三、各级医务人员必须认真填写传染病报告卡的所有项目、住址要详细,字迹要清楚,不得缺项。要保证传染病报告卡的质量和完整性。发现缺一项罚款20元。
四、对医院的责任疫情报卡人,要求掌握《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凡是掌握不好者给予适当的经济处罚,对传染病法和疫情报告制度执行好的科室和个人给予奖励(20----100元)。
传染病疫情报告奖惩制度(汇总17篇)篇十四
发现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脊髓灰质炎、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病人、疑似病人以及其他暴发传染病、新发传染病以及原因不明的传染病疫情时,接诊医生诊断后应于2小时内以最快的方式(电话)向当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同时将传染病报告卡通过网络进行报告。
对其它乙、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按规定报告传染病的病原携带者在诊断后应于24小时内进行网络报告。
(2)尚未实行网络直报的责任报告单位。
发现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脊髓灰质炎、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病人、疑似病人以及其它暴发传染病、新发或不明原因传染病疫情时,接诊医生诊断后城镇2小时内、农村6小时内以最快的方式向当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同时送(寄)出传染病报告卡。
对其它乙、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按规定报告传染病的病原携带者在诊断后应于24小时内寄出传染病报告卡。
对于传染病报告卡未及时报告、传染病漏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现场监测时发现漏报的应该及时或随时补报,按初次报告进行报告和录入。
传染病疫情报告奖惩制度(汇总17篇)篇十五
1、本院医务人员均为传染病疫情报告责任人,不得因任何原因漏报、缓报、瞒报传染病病例。
2、各科室建立传染病登记本和工作日志,各科室负责人每周自查一次,防保科每月自查一次,自查情况要有记录。
3、对查对的漏报、缓报、瞒报传染病病例要责成有关人员立即进行补报。
4、对查出的漏报、缓报、瞒报传染病病例要查找原因,追究责任,并按质控细则予以经济处罚,触犯法律的承担法律责任。
5、对实习、进修和新参加工作的医务人员进行传染病的岗位培训。
(2)出现传染病迟报扣科室质量考核分0.1分,当事人扣50元;
(3)出现传染病漏报,扣科室质量考核分0.2分,当事人扣100元。
(4)卡片填写不准确或缺项每份扣10元。
传染病疫情报告奖惩制度(汇总17篇)篇十六
(2)乙类传染病:甲型h1n1流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
(3)丙类传染病: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手足口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4)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列入乙类、丙类传染病管理的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传染病(其他传染病、非淋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水痘、森林脑炎、结核性胸膜炎、人感染猪链球菌、不明原因肺炎、不明原因、其它)。
(5)省级人民政府决定按照乙类、丙类管理的其他地方性传染病。
(6)执行职务的医务人员发现其他传染病暴发、流行以及原因不明的传染病后、应及时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传染病疫情报告奖惩制度(汇总17篇)篇十七
为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提供及时、科学的防治决策信息,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以下简称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传染病防治法、应急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规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
第三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坚持依法管理,分级负责,快速准确,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鼓励、支持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国际交流合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中做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信息,不得瞒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缓报、谎报。
第二章。
第八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照专业分工,承担责任范围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与管理工作,具体职责为:
(一)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行政辖区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进行监测、信息报告与管理;负责收集、核实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疫情信息和其他信息资料;设置专门的举报、咨询热线电话,接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疫情的报告、咨询和监督;设置专门工作人员搜集各种来源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疫情信息。
(二)建立流行病学调查队伍和实验室,负责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与处理,搜索密切接触者、追踪传染源,必要时进行隔离观察;进行疫点消毒及其技术指导;标本的实验室检测检验及报告。
(三)负责公共卫生信息网络维护和管理,疫情资料的报告、分析、利用与反馈;建立监测信息数据库,开展技术指导。
(四)对重点涉外机构或单位发生的疫情,由省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报告管理和检查指导。
(五)负责人员培训与指导,对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对辖区内医院和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疫情报告和信息网络管理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第九条。
国家建立公共卫生信息监测体系,构建覆盖国家、省、市(地)、县(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的信息网络系统,并向乡(镇)、村和城市社区延伸。
国家建立公共卫生信息管理平台、基础卫生资源数据库和管理应用软件,适应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法定传染病、公共卫生和专病监测的信息采集、汇总、分析、报告等工作的需要。
第十条。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承担责任范围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任务,具体职责为:
(一)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信息监测报告制度,包括报告卡和总登记簿、疫情收报、核对、自查、奖惩。
(二)执行首诊负责制,严格门诊工作日志制度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疫情报告制度,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疫情监测信息报告工作。
(三)建立或指定专门的部门和人员,配备必要的设备,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疫情监测信息的网络直接报告。
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等应按照规定时限,以最快通讯方式向发病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报告,并同时报出传染病报告卡。
报告卡片邮寄信封应当印有明显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疫情”标志及写明xx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收的字样。
(四)对医生和实习生进行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工作的培训。
(五)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标本采样。
第十一条。
流动人员中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报告、处理、疫情登记、统计,由诊治地负责。
第十二条。
铁路、交通、民航、厂(场)矿所属的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应按属地管理原则向所在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第十三条。
军队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军人中的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直接报告。
军队所属医疗卫生机构发现地方就诊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按属地管理原则向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第十四条。
医疗卫生人员未经当事人同意,不得将传染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和个人病史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公开。
第十五条。
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辖区内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负责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三章。
第十六条。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采供血机构均为责任报告单位;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和乡村医生、个体开业医生均为责任疫情报告人,必须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疫情报告,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十七条。
责任报告人在首次诊断传染病病人后,应立即填写传染病报告卡。
传染病报告卡由录卡单位保留三年。
第十八条。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疫情报告人发现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人或疑似病人时,或发现其他传染病和不明原因疾病暴发时,应于2小时内将传染病报告卡通过网络报告;未实行网络直报的责任报告单位应于2小时内以最快的通讯方式(电话、传真)向当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于2小时内寄送出传染病报告卡。
对其他乙、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规定报告的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诊断后,实行网络直报的责任报告单位应于24小时内进行网络报告;未实行网络直报的责任报告单位应于24小时内寄送出传染病报告卡。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收到无网络直报条件责任报告单位报送的传染病报告卡后,应于2小时内通过网络进行直报。
第十九条。
获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的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应当在2小时内以电话或传真等方式向属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要同时进行网络直报,直报的信息由指定的专业机构审核后进入国家数据库。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应采用最快的通讯方式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卡》报送属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专业机构,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卡》的专业机构,应对信息进行审核,确定真实性,2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同时以电话或传真等方式报告同级卫生行政部门。
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尽快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现场调查,如确认为实际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根据不同的级别,及时组织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如尚未达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的,由专业防治机构密切跟踪事态发展,随时报告事态变化情况。
第二十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传染病信息报告的其它事项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及《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第二十一条。
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的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力量对报告事项调查核实、判定性质,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调查情况。
不同类别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应当按照《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规定要求执行。
第二十二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现场调查应包括以下工作内容:
(二)相关标本或样品的采样、技术分析、检验;。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确证;。
(四)卫生监测,包括生活资源受污染范围和严重程度,必要时应在突发事件发生地及相邻省市同时进行。
第二十三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有关领域的专业人员,建立流行病学调查队伍,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的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第二十四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现传染病疫情或接到传染病疫情报告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三)指导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实施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组织、指导有关单位对传染病疫情的处理。
第二十五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管理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报告信息系统,各级责任报告单位使用统一的信息系统进行报告。
第二十六条。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积极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专业人员进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调查、采样与处理。
第五章。
第二十七条。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所设与诊治传染病有关的科室应当建立门诊日志、住院登记簿和传染病疫情登记簿。
第二十八条。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指定的部门和人员,负责本单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报告卡的收发和核对,设立传染病报告登记簿,统一填报有关报表。
第二十九条。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报告卡、报表的收发、核对、疫情的报告和管理工作。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公共卫生监测体系网络系统平台的要求,充分利用报告的信息资料,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定期分析通报制度,常规监测时每月不少于三次疫情分析与通报,紧急情况下需每日进行疫情分析与通报。
第三十条。
国境口岸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港口、机场、铁路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国境卫生检疫机构,发现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时,应当互相通报疫情。
第三十一条。
发现人畜共患传染病时,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农、林部门应当互相通报疫情。
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和公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授权,及时通报和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发布内容包括:
(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性质、原因;。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的发病、伤亡及涉及的人员范围;。
(四)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处理措施和控制情况;。
(五)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发生地的解除。
与港澳台地区及有关国家和世界卫生组织之间的交流与通报办法另行制订。
第六章。
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三十四条。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的技术指导。
第三十六条。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积极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责任报告单位或责任疫情报告人有瞒报、缓报、谎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情况时,应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七章。
第三十八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会同有关部门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瞒报、缓报、谎报发现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
第三十九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瞒报、缓报、谎报发现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
(二)未按规定建立专门的流行病学调查队伍,进行传染病疫情的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四)未按规定上报疫情或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
第四十条。
执行职务的医疗卫生人员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或者吊销其执业证书。
责任报告单位和事件发生单位瞒报、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不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传染病疫情的,对其主要领导、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由其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个体或私营医疗保健机构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造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传播、流行的,责令停业整改,并可以处200元以上元以下罚款;触犯刑律的,对其经营者、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未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报告职责,瞒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缓报、谎报的,对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第四十三条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医疗卫生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的规定和军队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