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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安全技术管理制度范文(17篇)篇一
为了规范电梯驾驶人员和电梯维护保养人员在进行电梯操作时的行为,防止由于违章作业而造成人身伤害事故和设备事故,提高其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1.2范围
规定了电梯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遵守的职业行为规范。
2、电梯作业人员守则
2.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特种设备的安全规定,服从政府部门的管理。
2.2电梯作业人员必须经地、市质量技术监督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2.3电梯作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电梯驾驶人员安全操作规程》和《电梯日常检查和维护安全操作规程》,不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
2.4熟悉自己操作电梯的性能、原理、构造、用途。
2.5认真学习业务知识,掌握新技术、新规程,不断提升自身的技术水平。
2.6及时报告电梯事故隐患,不使用故障电梯,不使用无安全合格标志或安全标志已过有效期的电梯,不使用未注册登记的电梯。
2.7不擅自离岗,做到文明服务。
2.8正确处理电梯运行中突然出现的停车、失控、冲顶、蹲底等情况。
二、电梯日常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职责
为保证电梯正常可靠地运行,降低电梯故障率,防止电梯事故的发生,规范电梯日常安全管理合作业人员的行为。
1.2范围
1.2.1电梯日常管理人员是负责本单位所用电梯的日常性事务管理和督促、协调对外联系电梯管理有关工作。
1.2.2电梯作业人员是指负责电梯驾驶和日常性电梯检查、维修保养工作的人员。
2、职责
2.1电梯日常安全管理人员
2.1.1熟悉并执行电梯有关的国家政策、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方法,不断完善电梯的管理工作,检查和纠正电梯使用中的违章行为。
2.1.2熟悉电梯的基本原理、性能、使用方法。
2.1.3监督电梯作业人员认真执行电梯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2.1.4编制电梯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计划,并监督执行。
2.1.5负责按国家规定要求向政府部门申请定期监督检验。
2.1.6根据单位职工培训制度,组织电梯作业人员参加政府部门举办的培训班和组织内部学习。
2.1.7组织、督促、联系有关部门人员进行电梯事故隐患的整改。
2.1.8负责组织电梯一般事故的调查分析,及时向政府部门报告电梯事故的情况。
2.1.9负责建立、管理电梯技术档案和原始记录档案。
2.1.10组织紧急救援演习。
2.2电梯驾驶人员
2.2.1熟悉并执行国家有关电梯的政策、法规。
2.2.2严格遵守电梯安全操作规程,做到持证操作,定期复审。
2.2.3有高度责任性和职业道德,爱护设备。
2.2.4做到懂性能、懂原理、懂构造、会操作,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2.2.5协助电梯日常检查和维护保养人员对电梯进行检查和维护。
2.2.6发现电梯存在事故隐患与故障及时向有关部门人员报告,不开故障电梯。
2.2.7负责做好当班电梯运行情况记录和交接-班记录。
2.2.8保持电梯轿厢与地坎清洁、卫生。
2.3电梯日常检查与维护保养人员
2.3.1熟悉国家有关电梯的政策、法规,认真按照电梯日常检查表的要求逐项检查,不漏检,误检。
2.3.2熟悉电梯的基本原理、性能,根据电梯使用维护说明的要求实施日常性的维护。
2.3.3根据国家规定参加安全技术培训,做到持证上岗。
2.3.4严格遵守《电梯日常检查和维护安全操作规程》。
2.3.5对发现的电梯事故隐患及时报修、及时处理。
2.3.6发生电梯事故应立即向上级部门或有关管理人员报告。
2.3.7认真做好电梯日常检查和维护保养记录,认真填写报修单。
2.3.8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
2.3.9参与电梯一般事故的调查分析。
三、电梯驾驶人员安全操作规程
为防止电梯操作过程中发生事故,保护电梯司乘人员的安全和承载货物的安全。
1.2范围
规定电梯安全操作的方法,电梯驾驶人员所应遵守的操作规范,步骤。
2、基本要求
2.1.1电梯驾驶人员必须是身体健康,无妨碍本工种工作疾病的人员。
2.1.2电梯驾驶人员必须经地、市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监察机构的安全技术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2.1.3电梯驾驶人员必须熟悉所操作电梯的性能、功能,认真阅读本台电梯的使用维护说明书。
2.1.4电梯驾驶人员必须操作有安全合格标志的电梯。
2.2电梯行驶前的检查和准备
2.2.1开启层门进入轿厢之前,需要注意轿厢是否停在该层。
2.2.2轿厢内必须有足够的照明,在使用前必须先将照明灯打开。
2.2.3每天开始工作前,将电梯上下空载运行数次,无异常现象后方可使用。
2.2.4层门关闭后,从层门外不能用手拨启,当层门、轿门未关闭时电梯不能正常启动。
2.2.5平层精确度应无明显变化。
2.2.6经常清洁轿厢内、层门及乘客可见的部分。
2.3电梯在行驶中应注意:
2.3.1在服务时间内,不可擅自离岗,如必须离岗时或电梯停电时,应断开电源并将厅门关闭锁好。
2.3.2驾驶员应负责监督控制轿厢的载重量,不得超载使用电梯,乘客电梯不允许作货物梯使用。
2.3.3不允许装载易燃、易爆的危险品,如遇特殊情况,需经电梯安全管理负责人同意和批准并制定安全保护措施后才可装运。
2.3.4严禁在层门开启的情况下,启动和保持电梯检修和正常运行状态;也不允许用检修操作来代替正常电梯运行操作。
2.3.5电梯的厅门、层门电气开关等安全装置不能短接,也不可用其他物件塞住,使其失效而不能起到应有的安全作用。
2.3.6不允许利用轿顶安全窗、轿厢安全门的开启,来装运长物件。
2.3.7应劝阻乘客在行驶中,勿倚靠在轿厢门上。
2.3.8轿厢顶上部,除电梯固有设备外,不得放置他物。
2.3.9当电梯运行时不得对电梯进行擦油、润滑等工作或对电梯部件进行修理。
2.3.10在行驶中应有揿扭开关或手柄开关来“开”或“停”电梯,更不可利用物件塞住控制开关来开动轿厢上下运行。
2.3.11行驶中,驾驶人员和随乘人员不可把手、头、脚伸出轿外,也不可在厅门外把手、头、脚伸入井道内,以防轧碰事故。
2.4当发生以下故障时,电梯应立即停用,并报管理人员或检修人员及时进行修理。
2.4.1层、轿门关闭后电梯不能正常行驶;2.4.2电梯速度显著变化时;
2.4.3层、轿门关闭前电梯自行行驶时;
2.4.4行驶方向与选定方向相反时;
2.4.5内选、平层、快速、召唤和指层信号失灵时(驾驶员应立即揿按急停按钮);
2.4.6发觉有异常噪声,较大振动和冲击时;
2.4.7当轿厢在额定载重下,有超越端站位置而继续运行时;
2.4.8安全钳误动作时;
2.4.9接触到电梯的任何金属部分有麻电现象时;
2.4.10发觉电气部件因过热而发出焦热的臭味时;
2.5电梯发生紧急事故时的操作:
2.5.1因电梯安全装置动作或外电停电而中途停机时,一方面告诉乘客不要惊慌,严禁拨门外逃,一方面通过电梯厢内的紧急报警装置通知外界前来救助。
2.5.2电梯突然失控发生超速运行,虽然断电,还无法控制时,可能造成钢丝绳断裂而使轿厢坠落,或可能因漏电而造成轿厢自动行驶的,驾驶人员首先应揿按急停按钮,断开电源,就近听层。如电梯继续运行,则应重新接通电源,操作按钮使电梯逆向运行,如果轿厢仍自行行驶无法控制,应再切断电源,驾驶人员应保持冷静,等待安全装置自动发生作用,使轿厢停止,切勿跳出轿厢,同时告诉随乘人员将脚跟提起,使全身重量由脚尖支撑,并用手扶住轿厢,以防止轿厢冲顶或冲底而发生伤亡事故。
2.5.3发生电气火灾时,应切断电源立即报告有关部门前来抢救,在电源未切断前应用干粉、1211或二氧化碳等灭火机进行扑救。
2.5.4遇井道底坑积水和底坑内电气设备被浸在水中,应将全部电源切断后,方可把水排除掉,以防发生触电事故。
2.5.5电梯发生事故,驾驶人员必须立即停车,抢救受伤人员,保护现场,移动的现场须设好标记,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听候处理。
2.6电梯使用完毕后的操作:
2.6.1写好当班设备运行记录,发现存在故障分别转告接-班人及有关部门及时处理。
2.6.2做好轿厢四壁底板各层站厅门地坎的垃圾和厅门口的清洁卫生工作。
2.6.3将电梯停靠在基站,关掉电梯内电源开关,层楼指示,轿厢照明,关闭锁上电梯厅门、轿门,防止他人进入轿厢内开动电梯。
2.6.4在潮汛期间,工作结束或工作时基站受潮汛影响,应开离基站。
四、电梯日常检查和维护安全操作规程
为防止电梯日常检查和维护人员在从事其职责范围内的工作时安全,保证电梯能正常安全运行。
1.2范围
1.2.1规定电梯日常检查和维护人员应遵守的安全操作的方法、步骤。
1.2.2电梯日常检查和维护工作不包括对电梯故障的`修理工作。涉及电梯故障修理工作应由专业单位有电梯安装、维修资格的人员担任。
1.2.3电梯日常检查内容按《日常(月度)检查表》进行,电梯日常检查、维护主要是指对整机部位的润滑,部件的检查、调整、清洗,负责营救被困在电梯轿厢内的人员等工作。
2、基本要求
2.1电梯日常检查和维护人员必须是身体健康,无妨碍本工种工作疾病的人员担任。
2.2电梯日常检查和维护人员必须经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安全监察机构的安全技术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2.3电梯日常检查维护 人员作业时必须穿戴好相应的劳动保护用品。
2.4电梯在开始进行检查和维护时,应在电梯每层厅门口设置好醒目的安全警告标志和防护栏。
2.5负责电梯三角钥匙的保管和使用,不能将三角钥匙转交他人。使用三角钥匙开启层门时应看清轿厢是否停靠在本层站。
3、安全作业规程
3.1电梯在作检查和维护或试车过程中,不得载客或载货,禁止非工作人员进入检查区域。
3.2电梯在进行检查、维护、清洁工作时应把机房内的电源开关断开,并切断轿厢内的安全开关。
3.3电梯在检查、维护时所用便携式照明灯具必须采用36伏以下的安全电压,且应有防护罩。
3.4在对轿底装置和底坑进行检查和维护时,应首先检查制动器的可靠性,切断底坑内电梯的安全回路,方可开展工作。底坑、机房、轿顶不得同时作业。
3.5电梯维护和检查时必须有设备监护人。监护人员的职责是采取措施保护检查人员的安全;在紧急情况下切断电源,呼救;工作完毕后负责清理场地,不准留下工具零件。监护人员可由电梯驾驶人员或日常检查、维护人员担任,并保持相互呼应。
3.6在轿顶作业应合上检修开关。在轿顶须停车较长时间保养时应断开轿顶急停开关,严禁一脚站在厅门口,一脚站在轿顶或轿内长时间工作。严禁开启厅门探身到井道内或在轿顶探身到另一井道检查电梯。在轿顶作检查或维护时电梯只能作检修运行。
3.7严禁保养人员拉吊井道电缆线,以防止电缆线被拉断。
3.8电梯保养注意事项:
(1)非保养人员不得擅自进行作业,保养时应谨慎小心;
(2)工作完毕后要装回安全罩及挡板,清理工具、不得留工具在设备内;
(3)离去前拆除加上的临时线路,电梯检查正常后方可使用。
3.9紧急救助措施
3.9.1当有人员被关在电梯轿厢内时,电梯日常检查、维护人员应先判断电梯轿厢所在的位置,然后实施紧急救助。营救工作必须要有两人协助操作。
3.9.2电梯在开锁区内故障停机,可用三角钥匙直接打开厅门后营救被困人员。
3.9.3电梯停在非开锁区域时
3.9.3.1因外界停电、电气安全开关动作造成的停机应在机房实施救助。首先断开总电源开关,告诉被困人员在轿厢内不要惊慌,不要擅自拨门外逃,然后,一个人用电梯专用工具打开制动器,一个人用盘车手轮根据就近停靠,轻便停靠的原则将电梯慢慢地向上或向下盘车(若出现电梯不能控制现象应立即使制动复位),至电梯开锁区,然后用三角钥匙打开厅门,营救被困人员。
3.9.3.2因电梯安全钳动作造成的停机,首先应告诉被困人员在轿厢内不要惊慌,不要擅自拨门外逃,然后断开电梯的总电源,打开电梯停靠处上层的厅门,放下救助扶梯,打开电梯轿顶的安全窗,将被困人员从安全窗就出来。
4.10日常检查与保养完工后应做好相应的记录。
五、电梯常规检查制度
为规范电梯常规检查的形式,落实电梯常规检查的各项措施,保证电梯正常运行。
1.2范围
规定电梯日常性检查的周期,参加检查的有关人员及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实施整改措施和落实。
2、电梯常规检查制度
2.1电梯常规检查的分类
电梯常规检查分日检、月检、年检和不定期抽查四种。
2.2电梯常规检查由电梯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监督实施,并负责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报年检,协助领导,组织单位有关部门对电梯安全情况进行抽查。电梯日常检查与维护人员按照《电梯日常(月度)检查表》内容负责具体日检和月检工作。
2.3电梯常规检查应填写好检查表,并由负责检查的主持人签字,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报告有关人员及时处理。
2.4电梯日常检查和保养的内容、项目参照《电梯日常(月度)检查表》和电梯产品随机文件所带的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要求进行。
2.5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按照“定人、定时、定措施”的原则进行处理,并就处理结果进行跟踪检查。
六、电梯维修保养制度
规范电梯维修保养的行为,及电梯维修保养过程中的作业人员应遵守的工作要求。
1.2范围
1.2.1适用于在电梯的维修保养。不适用于对电梯的大修与改造工作。
1.2.2电梯的“大修”是指需要通过拆卸或者更新主要受力结构部件才能完成的修理业务,也包括对机构(传动系统)或者控制系统进行整体修理的业务,但大修后特种设备的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不能变更。
1.2.3电梯的“改造”是指改变设备受力结构、机构(传动系统)或控制系统,致使特种设备的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发生变更的业务。
2、电梯维护保养制度
2.1电梯进行维护保养必须遵守电梯维护保养安全操作规程。
2.2电梯的维护保养分:日常性的维护保养和专业性的维护保养。
2.3日常性的维护保养工作由具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具有相应资格证的人员承担,专业的维护保养应有与电梯维护保养资格的专业保养单位签订维护保养合同。
2.4电梯每次进行维护保养都必须有相应的记录,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向电梯专业维护保养人员单位索要当次维护保养的记录,并进行存档保管,作为电梯档案的内容。
2.5日常性维护保养记录有本单位电梯作业人员填写,每次月底将记录内容报送电梯安全管理人保管、存档。
2.6电梯日常性的维护保养内容应按照电梯产品随机文件中维护保养说明书的要求进行,专业性维护保养按照签订合同的内容、周期进行。
2.7电梯重大项目的修理应有经资格认可的维修单位承担,并按规定向质量技术部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后方可实施。
2.8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对在电梯日常检查和维护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及时组织有关人员或外委有关单位进行处理,存在事故隐患的电梯严禁投入使用。
七、定期报检制度
为使电梯保护正常的、安全的工作状态,防止由电梯而造成的人身伤亡事故和重大设备事故的发生。
1.2范围
1.2.1适合于电梯按国家规定的要求向国家规定的电梯安全主管部门申请电梯安全定期检验。
1.2.2也适合于按单位内部设备管理制度的规定要求进行的定期检查的报检工作。
2、职责
电梯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向有关部门报告电梯定期检验工作。
3、定期报检制度
3.1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在电梯安全检验合格标志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特种设备安全检验结构申请定期检验。
3.2电梯停用一年后重新启用,或发生重大的设备事故和人员伤亡事故,或经受了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如火灾、水淹、地震、大风)后也应由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机构申请检验。
3.3电梯经较长时间停用,但尚未超过一年时间的,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可向单位设备管理部门申请内部安全检验,认为有必要的可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机构申请安全检验。
3.4申请电梯安全技术检验应以书面的形式,一份报送执行检验的部门,另一份由电梯安全管理人员负责保管,作为电梯管理档案保存。
八、电梯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制度
提高电梯作业人员安全意识和技术水平,了解国家有关电梯安全管理的法规、政策,自觉地履行电梯作业人员的各项职责。
1.2范围
规定电梯作业人员进行培训的内容、方式,组织电梯作业人员的方法,对培训取得的成果进行考核。
2、职责
电梯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对电梯作业人员培训工作。单位负责职工教育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培训情况进行考核。
3、电梯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制度
3.1电梯作业人员必须持质量技术部门的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操作证方可独立从事相应的工种。
3.2电梯作业人员的培训包括:外委培训(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和单位内部培训两种。
3.3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应建立该类人员的培训、教育档案,及时通知有关人员参加电梯作业人员的换证考试,保持操作证的有效性。
3.4电梯安全管理人员每年应编制当年度电梯作业人员的培训计划,报告单位领导批准后实施。
3.5单位内部培训由电梯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实施,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培训的内容主要包括:国家有关电梯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学习;电梯事故案例的分析;电梯有关技术知识的学习。必要时可组织人员进行笔试。每次培训必须作好相应有记录。
3.6参加外委培训(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人员必须经单位领导同意,培训合格的予以报销相应的费用。
3.7电梯作业人员未按规定参加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按有关制度予以处分或扣奖。
3.8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工作考核按质量技术部门的规定要求进行。
九、意外事件和事故的紧急救援措施
及紧急救援演习制度
为使电梯发生设备事故和人员伤亡事故或未遂事故后,迅速消除事故源,及时抢救伤员,抢修受损设备,尽量减少事故带来负面影响,减小事故的损失。
1.2范围
针对事故或事件可能产生的情况,确定抢救及救助方案并使其始终保护有效状态。
2、职责
电梯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组织意外事件和事故的紧急救援措施及紧急救援演习的实施。
3、意外事件和事故的紧急救援措施及紧急救援演习制度
3.1电梯发生意外事件和事故应按国家规定,及时报告有关人员和部门,发生一般事故(指无人员伤亡,设备损坏不能正常运行,且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下的设备事故)和严重事故(指造成死亡1~2人,或者受伤19人(含19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以及无人员伤亡的设备爆炸事故)后,应当立即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提出相关的预防措施。
3.2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应确定意外事件和事故的紧急救援小组成员,并报单位领导批准,成员人员必须包括一名单位的行政领导,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和电梯日常维护保养人员。
3.3每年至少要进行一次应急演习,成员人员都必须参加。
3.4演习内容、时间、排险方法、急救预案由电梯安全管理人员拟定,行政领导批准后实施。
3.5演习结束后,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应将该次演习的情况作书面记录,并进行总结,对存在的问题在下次演习中进行调整、修改。
十、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为便于电梯的维护保养,分析电梯故障原因,及时消除电梯事故隐患,了解电梯日常管理的进展情况。
1.2范围
规定对电梯所涉及有关资料存档、保管、借用等方面的要求。
2、职责
电梯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电梯档案的收集、管理工作,单位档案室负责电梯档案的存档、保管工作。
3、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3.1电梯技术档案的种类:
b、电梯开工申报单;
c、电梯安装施工记录;
d、竣工验收报告;
e、质量技术部门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电梯验收报告和定期检验报告,
f、日常检查、维护保养记录、大修、改造记录及检验报告;
g、运行情况记录和交接-班记录;
h、事故及故障记录;
i、电梯作业人员培训记录;
j、同意注册的登记表;
3.2电梯日常安全管理人员及档案管理人员应认真贯彻国家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作好档案、资料的接收、登记、整理、保管、借阅等事宜,为电梯的安全运行提供准确的信息资料。
3.3电梯日常管理人员应监督电梯作业人员作好各种记录,及时将各种记录移送档案部门保管。
3.4电梯日常管理人员每月应将各种记录送交档案管理部门保管。
3.5有关人员部门需借用电梯资料的应经电梯日常管理人员同意签署意见后向档案管理部门借阅,并按规定作好借阅登记手续,按时归还借阅资料。
3.6电梯的各种资料应按年度由档案管理部门装订成册。
3.7电梯相关资料的销毁应经电梯日常安全管理人员的允许才可进行。
1、施工队质量负责人是贯彻、执行、落实、检查质量管理制度的主要负责人,施工队必须层层把好质量关,认真贯彻谁指挥生产,谁操作,谁对产品质量负责的原则。
2、严格按照有关质量规范、验收标准指导生产班组施工, 并经常深入一线监督和检查评定工作。且按日、旬、月对施工班组和全队工程质量动态进行分析,定期召开分析会。
4、每月定期由队长组织有关人员,对其本队所承担的在施工程项目进行一次质量大检查,查管理班子、查制度落实、查质保措施、查隐患等。
6、施工队质量、技术负责人应定期对职工进行施工质量的重要性教育,加强技术知识培训,增强职工质量意识,以确保工程质量。
电梯施工技术管理制度
施工队不得擅自更改图纸设计,如有设计变更必须按甲方技术部门下发的书面变更施工,施工中不得不懂装懂,一知半解的盲目操作。
施工队必须有完整的施工日记和逐层的技术交底内容记录,变更洽谈记录,测量放线记录,质量验收记录等,以保证资料的完整性和操作生产的可靠性。
对于特殊工艺要求,应由技术负责人组织作业人员进行技术操作培训,对于特殊工种,如架子工、机械工、电气焊工等必须持证上岗。
冬雨季施工项目,必须按照甲方技术部门下达的冬雨季施工技术措施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对临时施工用电,要有详细的安排,要有临时用电方案。
质量安全技术管理制度范文(17篇)篇二
1、项目经理部技术负责人主要负责质检部的领导,实行质量制度“一票否决权”,在质量与进度发生矛盾时,以质量为先的原则。
2、实行全面的质量管理,成立岗位班组的qc小组,开展qc活动,使质量进一步提高。
3、对主要岗位安排专人持证上岗,并保证人员相对稳定。
4、加强原材料的管理工作和检查工作,设立专人进行验收,为保证原材料进场符合要求。
5、对于运到场地的不合格材料要及时清除出场,做到不合格材料工地不过夜。
6、建立质量自检、互检、专业检查相结合制度,工地质检员、工程负责人及监理方代表检查并确定质量等级。
7、坚持每一项工序签字、验收制度,上道工序未经验收,不得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1、项目经理、专(兼)职安全员必须经过安全培训,取得安全管理合格证书。
2、坚决贯彻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健全安全管理网络,设立安全生产领导委员会(小组)和专(兼)职安全员。
3、职工上岗前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4、安全设施不齐全、人身安全无保障时,严禁冒险作业、违章作业。
5、严禁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发生。
6、未经“三级”安全教育、岗位安全规程教育和安全考试,或安全考试不合格,不准上岗。
7、职工必须自觉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不得违章作业。上班前不准喝酒,上班时不准打闹,不准擅离工作岗位。
8、饮酒后,不准进入施工工地,不准操作施工机械,不准驾驶任何机动车辆。
9、对施工现场附近的沟、坑、老井、河道及高、低压输电线路等危险处,应安装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
10、严禁随意拆除、移动或损坏安全防护措施、装置、设施及安全标志、安全警示牌、操作标记牌等。
11、安装拆卸应有专人统一指挥,明确分工,互相配合,协调操作。
12、机械设备的安全防护设施必须齐全,技术性能良好,裸露的旋转和传动部位(齿轮、万向轴、皮带、链条、轴头等)必须安装牢固的防护罩。
13、安装、维修或拆除临时用电设施必须由电工完成,电工必须经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严禁无证人员进行电气操作。
14、作业时必须按规定穿戴和配备相应的劳动保护用品,并检查电气装置和保护设施是否完好,严禁设备带“病”运转。
15、网架吊装时,应注意被吊工作物的重量及使用钢丝绳的允许荷载力,并向吊机指挥人员说明吊运的目的地,并事先清理目的`地周围的障碍物。
16。吊装工作就位时,应注意安装人员的手和脚,要做到稳、准。
17、高空安装工作时,要系好安全带、扣好保险扣,工作高空就位后要有临时固定措施,各类工具、材料、配件应采取防止高处坠落的安全措施。
18、使用油泵千斤顶要注意压力负荷,要垫平放直。
19、使用撬棒注意放稳和力的支点,防止滑脱、弹出滑脱、弹击伤人,多人操作时要注意齐心协调。
xxx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20xx年xx月xx日
质量安全技术管理制度范文(17篇)篇三
本厂的物料及代管的物品。
第六条:盘点的内容
1、 物料的实际库存量。
2、 物料的质量。
3、 存货时间。
第七条:盘点时间
盘点时间定为每月的最后一天。
第八条:布置盘点的准备工作
第九条:盘点工作的实施
一、原料库盘点的进行
二、 猪舍盘点
猪舍的盘点就是对猪舍饲料、半成品、产成品及添加剂的盘查。
2、 舍内未使用的按整件计算,半袋子料应称量,双方的盘点人员应分别计数。
3、 猪舍盘点完毕后,废料、饲料的还原由猪舍主管负责,并报相关部门。
三、饲料库盘点制度
1、 饲料库盘点人员在盘点时,应先通知停止包装。
四、材料库盘点制度
第十条:事后分析
5、 其它物料的处理同原料的处理程序相同。
6、 最后,财务部根据盘点的结果做“帐物对照表”,由盘点部门的领导签字确认,并和厂部对盈亏差异较大的原料、成品进行书面说明,一起上报总经理,经审批后,由财务部及相关部门进行财务处理。
空气是由多种气体混和而成的,清新空气按体积计算:氮占78.08%,氧占20.95%,氩占0.93%.二氧化碳占0.03%,负氧离子1000个/cm3,还有极微量的氨气、一氧化碳、硫化氢等。
随着人类工业的发达和养殖业的规模化发展,饲养密度大、猪舍密闭空气不流通。冬季生火保温,使猪舍内的空气受到严重的污染,致使空气中氨气、二氧化碳、一氧化碳、硫化氢超标,氧气和负氧离子含量严重不足。污染的空气导致猪的疾病特别是呼吸道疾病越来越多,发病原因越来越复杂,防治效果日趋变差,特别是2015年以来猪高热病连年暴发,给养猪业带来极大的损失。
猪舍内的氨气来源于猪粪尿等有机物的分解,氨气通过猪呼吸道吸入后,经肺泡进入血液,与血红蛋白结合,使血红素变为正铁血红素,降低血红蛋白的携氧能力、血液碱储和血红素的氧化性能,从而出现贫血和组织缺氧,降低机体对疾病的抵抗力。事实证明,室内氨浓度达到0.63 mg/m3就会使人患病,试验证明当猪舍中氨气达到15mg/m3时,试验猪只开始出现呼吸道疾病,35mg/m3时出现萎缩性鼻炎。
二氧化碳主要来源于舍内猪的呼吸。1头体重100kg的肥猪,每小时可呼出二氧化碳43 l,因此猪舍内二氧化碳含量往往比大气中高出无数倍。
二氧化碳本身无毒性,它的危害主要是造成缺氧,引起慢性毒害。猪长期处在缺氧的环境中会导致精神萎靡、食欲减退、体质下降、生产力降低、对疾病的抵抗力减弱。猪舍内二氧化碳浓度不应超过1500mg/m3。
猪舍中一般含有极少量一氧化碳。 当冬季在密闭的猪舍内生火取暖时,若燃料燃烧不完全,会产生大量一氧化碳。一氧化碳对血液、神经系统具有毒害作用。它通过肺泡进入血液循环,与血红蛋白结合形成相对稳定的碳氧基血红蛋白.这种血红蛋白不仅减少了血细胞的携氧功能,还抑制和减缓氧合血红蛋白的解离与氧的释放,造成机体急性缺氧,发生血管和神经细胞的机能障碍,出现呼吸、循环和神经系统的病变。猪舍一氧化碳浓度在500mg/m3时,猪短时间就可引起急性中毒。猪舍内一氧化碳浓度不应超过25mg/m3。
猪舍中的硫化氢主要由含硫物分解而来。硫化氢产生自猪舍地面,比重较大,硫化氢主要刺激黏膜,引起眼结膜炎、鼻炎、气管炎,甚至肺水肿。经常吸入低浓度硫化氢可出现植物性神经紊乱。游离在血液中的硫化氢能和氧化型细胞色素氧化酶中的三价铁结合,使酶失去活性,以致影响细胞的氧化过程,造成组织缺氧。长期处在低浓度硫化氢的环境中,猪体质变弱,抗病力下降。高浓度的硫化氢可直接抑制呼吸中枢,引起窒息和死亡。当硫化氢浓度达到20mg/m3,会影响猪的食欲。猪舍内硫化氨浓度不应超过10mg/m3。
清新的空气中氧气浓度为21%,猪舍内正常氧气浓度为20%。猪舍饲养密度大、密闭不通风,有可能低于18%.如果受外界空气或猪舍内氨气、二氧化碳污染,氧气含量很可能低于15%,使猪摄氧不足,体内组织缺氧,无法抵御外来病原体的入侵。
负氧离子又称“超氧负离子”或“氧负离子”,在动物体内外广泛存在。因为它能在动物体内外杀菌抗菌,又被称为“空气抗生素”。因为它能促成动物体内合成和储存维生素,也被称为“空气维生素”,是人类和动物的健康卫士。
自然界空气中负氧离子来自三个方面:
(1)大气受紫外线、宇宙射线、雷雨闪电、土壤和空气放射线等因素的影响发生电离释放出的电子很快又和空气中的氧分子结合成为负氧离子:(2)瀑布冲击、细波推卷、暴雨跌落、大雨撞击、海岸浪花等自然过程中水在重力作用下,高速流动的水分子裂解而产生负氧离子;(3)森林的树木、叶枝尖端放电及绿色植物光合作用而形成的光电效应,使空气电离而产生负氧离子。
负氧离子在空气中与病原体结合,使病原体产生结构的改变或能量的转移,导致病原体死亡;在体内通过自身及代谢产物过氧化氢、羟基、一氧化氮等活性氧的氧化能力杀灭病菌。负氧离子的功效在养猪生产及猪的.疾病防控领域很少被提及和进行研究应用,以致造成了极大的损失。
中性粒细胞是防御外来病原体入侵的第一道防线。中性粒细胞激活后主要通过呼吸爆发释放超氧负离子等活性氧而发挥杀菌功能,中性粒细胞同时致敏单核细胞、巨噬细胞和嗜酸性粒细胞,当它们受到细菌等刺激物的作用时,发生一系列急剧的生化反应,生成大量的超氧负离子、过氧化氢以及羟自由基等活性氧成分杀灭病菌,呼吸爆发时这些白细胞需氧量激增几倍甚至20倍。
试验证明,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病毒( prrsv)人工感染猪肺泡巨噬细胞后第27小时,活细胞的超氧负离子浓度从3.9%升至42.5%.以提高杀菌能力。
prrsv感染猪后7天,巨噬细胞释放超氧负离子的能力下降,巨噬细胞依赖于超氧负离子而发挥杀菌作用的功能下降,从而不能消灭细胞外病菌,免疫抑制易继发感染,使感染猪的免疫力降低,这就是2015年以来引发高热病的主因:
引发高热病的另一大免疫抑制病就是附红细胞体,附红细胞体侵入猪体内主要损害红细胞,使血液携氧能力不足,中性粒细胞呼吸爆发不足,释放超氧负离子的能力下降。理论和实践证明,超氧负离子是动物体内杀灭病菌最为关键的生物活性物质,它在体内浓度的高低决定着机体的抗菌能力,如果猪舍内空气中负氧离子浓度高而充足,通过呼吸道和皮肤吸人体内增强机体的抗菌能力,就可预防高热病的发生。
氧负离子也可通过氧负离子发生器人工生产,来源广泛,生产成本低、省时、省力、省钱、操作简单、消毒全面、杀菌彻底,而且能经呼吸和皮肤进入机体杀灭病菌使猪自愈康复。因此氧负离子是最广泛、最便宜、最有效、最好使的“空气抗生素和维生素”。为此防控猪病还得从猪舍的空气质量做起。
1.从大自然中获取高浓度且来源充足的氧负离子,建立猪场疾病的自然防疫屏障。猪场选址则甚为重要,新建猪场应选择在森林山谷、地势高燥、向南开阔、南北风向、森林或植被茂盛、空气新鲜、氧负离子含量高的地方。
2.在建猪场应树立朝向第一、通风第二、光照第三、保温第四的设计理念。猪舍透光开放,屋顶滴水2m以上.利于透风隔热,利于喷水降温,舍内上层利于保温透风.中层利于通风换气,下层利于跑气除湿,公猪、配种、产房、保育舍利于通风加氧;场内绿化面积40%以上,种植常绿树木植被,遮阴降温增加负氧离子:
生产区排污实行雨污分离、粪尿分离、干湿分离,减少污染。从设计上保障舍内负氧离子含量充足。
3.应树立通风第一、保温第二的养猪理念,大的猪场应在猪舍内安装空气污染报警器,大的养猪公司应购置氨气、二氧化碳、一氧化碳、硫化氢及氧气、负氧离子检测仪对空气进行监测,结合通风、保温、温差控制建立开窗及通风制度和操作规程,像建立兽医制度一样建立空气质量控制制度,设置空气质量控制岗位人员,专人负责确保猪舍空气质量。降低饲养密度,保障每头猪每天大约130亿个负氧离子需求量。
4.空气受到污染的猪舍应安装使用氧负离子发生器或氧负离子发生灯泡,人工增加氧负离子,改善猪舍空气质量,杀灭病菌,增强猪只抗菌能力。
氧负离子发生器利用脉冲、振荡电器将低电压升至直流负高压,利用碳毛刷尖端直流高压产生高电晕,高速地释放出大量的电子。电子很快被空气中的氧分子捕获,形成负氧离子,它的工作原理与自然界“打雷闪电”产生负氧离子一样,猪舍正常负氧离子浓度一般为500—1000个/cm3.使用优质的灯泡式负离子发生器,每秒钟产生300—650万个负氧离子,10分钟后可以使灯泡周围5m范围内空气中的负氧离子浓度达到1万个/cm3,相当于郊外田野的负氧离子浓度,可以使空气中病菌消亡率达98%以上。使用窗式或坐式负氧离子发生器功力更强、效果更佳,开始工作15分钟内先释放臭氧,强力杀灭病菌,之后持续释放负氧离子杀灭病菌,使空气中的负氧离子浓度达到森林山谷的水平,浓度高的能达到100万个/cm3以上。
质量安全技术管理制度范文(17篇)篇四
果树示范园既要使果农真正受益,又要得到当地政府认可。目前,全国正在进行标准果园创建,希望一些果树示范园争取到全国标准果园,得到县、市、省至国家的认可。
发展现代农业既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又要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从粮食来讲,开展了高产创建,重点解决数量问题,这是一个重要抓手。从园艺作物来讲,开展标准园创建,重点解决质量和效益问题,这是又一个重要抓手,开展标准果园创建也是解决果品质量和效益的重要抓手。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标准园创建工作,在去年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今年中央1号文件以及的政府工作报告中,鲜明提出要大规模开展标准园创建,全面提高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标准果园创建是提高果品质量,保障人们消费安全的需要。开展“标准果园创建”,全面推进标准化生产,完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可以有效控制农药残留污染,切实提高果品安全质量,从而辐射带动大面积果品安全质量提高,满足人们多元化的消费需求。
标准果园创建是转变果业发展方式,保障果品有效供给的需要。开展标准果园创建,就是通过集成技术、集中项目、集聚要素,促进集约化生产,在现有生产规模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单产水平,增加总量供应,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果品需求。
标准果园创建是提高果业产业化水平,增强果品竞争力的需要。开展标准果园创建,以农民专业合作社或龙头企业为载体,将分散的农民组织起来,建立“合作社联农户或企业带农户”的经营机制,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逐步增强发展生产、开拓市场、经营服务的能力,形成统一生产、统一加工、统一销售的果业产业化经营模式,做大做强一批有特色、叫得响、带动强的果品品牌,进一步提高果业整体效益和市场竞争力。
总之,标准果园创建是提高果品质量的有效手段,是转变果业发展方式的重大举措,是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途径,是发展现代农业的必然选择,意义重大。
一、果园基地组织机构
抚顺县美比葡萄种植专业合作社是以葡萄种植、销售以及与其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征询为主要业务规模的生产合作组织。
(一)组织机构图
(二)基地组织机构职责
1、理事长:负责合作社全面管理工作,兼种植负责人。
2、副理事长:负责果园基地治理和销售管理工作。
3、采购组:设洽购专员,负责果园基地种子、农药、肥料等物质的统一采购。
4、技术组:
(1)设技巧总监一名,负责果园基地全程技术监视领导工作,包含农药配制、农药应用、肥料施用等。
(2)设植保员两名,植保员根据实际情况管理各自辖区内的果园种植基地,包括种植管理操作、农药和肥料施用、病虫害防治等,并在全部种植管理过程中统一技术指导。
5、基地组:按照种植户果园基位置置,分成基地小组。在技术总监的技术监督指导下,严厉依照植保员的技术指导要求对果园基地进行管理。
6、销售组:负责年度销售筹划及方针制订;销售业务的推展;产品信息的收集及建档;业务相关事项的推广及督导;产品开发及改善的提议;合同的执行管理;出货业务的管理。
7、综合组:
(1)财务组:及时、精确地实现合作社的月、季度本钱核算及统计工作,并及时、正确、完全地提交相关报表;配合合作社和相关部分进行财务估算和财务剖析;监督其它部门的回款及付款工作;财务秘密的保密;踊跃提出合理化、可行性的改善倡议并实行相应改良运动。
(2)仓管员:农药、肥料、成品分辨设有专用仓库,由专人保管,并建破详细档案,出入库要严格登记。
二、职员培训制度
(一)培训制度
1、技术总监对植保员每年进行两次培训,内容包括我国和进口国农残新划定、病虫害防治、用肥施药、良好农业规范操作等技术培训。培训后予以考核,资料存档。
2、植保员对基地组所有种植户每年进行两次培训,内容包括农药种类、亩用量、农药安全使用方法、防毒用具、喷药工具清洗、急救、剩余药液和包装处理方法等,确保农药科学合理施用,农药不残留。培训后予以考核,资料存档。
3、植保员对基地组所有种植户每年进行两次培训,内容包括肥料种类、亩用量、使用方式、残余肥料和包装处理办法等,保障迷信公道施肥。培训后予以考核,材料存档。
4、植保员对基地组所有种植户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培训,内容包括正次品采收标准、采收时间等,确保按照采收制度操作,采收产品合乎标准。培训后予以考核,资料存档。
5、理事长对农药、肥料保存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培训,内容包括农药常识(种类、商品名、英文名、有效成分、剂型)和肥料知识以及用处、出入库管理等。培训后予以考核,资料存档。
(二)培训方案及记录
1、培训内容:
(1)良好农业操作规范控制要点及葡萄种植田间管理播种操作规程;
(2)基地建设操作规程;
(3)卫生教导(基地卫生要求);
(4)生产平安和突发事变应答办法;
(5)环境维护规程;
(6)保险用药技术规程。
2、培训时间和地点:
(1)培训时间:每年春季、秋季培训,办两次培训班,要求基地员工必须加入。
(2)培训地点:实践课在协作社办公室,实际操作培训在果园基地。
3、培训措施:
由植保员对基地所有种植户进行背靠背的讲授,培训后经考察及格,方可进行操作管理,培训的相关记录存档。
三、有害生物监测与控制制度
(一)果园产生病虫害种类
康贝尔葡萄抗性较强,虫害、病害较轻。病害重要有黑痘病、褐班病。此两种病害使用石硫合剂、波尔多液均可得到较好的掌握。
(二)监测打算及综合防治措施
1、在葡萄种植期间禁止套种其余作物,减少病虫起源。
2、及时除草,预防杂草生长,不给病虫存身的处所。
3、葡萄枝条间要有必定的空间,禁止枝条相互严密在一起,造成透风、透光不良而引起病害发生。
4、要将葡萄的枯枝败叶全体肃清掉,特殊是有病虫的枝叶。
5、在成长节令,发明有病虫的枝、叶、果要即时剪除,并拿到别处进行深埋,避免病虫扩散。
6、在病虫发生季节,要采用生物农药,再接合人工进行防治。
7、除草要采用人工除草,禁止使用化学除草剂。
8、基地种植负责人负责察看、记录病虫害发生情况,并及时告诉植保员。
9、成果期不能使用任何化学药品,能够通过打尖、抹芽转变基地小天气增添通风透光恰当把持病虫害。根据病害发生前提提前施药节制,褐班病在多雨时节发生重大,根据年份气象不同斟酌是否用药。
10、全年生产停止,组织基地人员研究对策,针对病虫害发生实际,选用适合药物,控制药残期施药。
11、农药使用应尽量减少,研讨病害发生法则,采用合理农业操作,修剪、秋季果园残枝落叶清理,尽量使用自然矿物资杀菌剂、杀虫剂。
四、农用化学品使用管理制度
1、农药由采购专员到正规农药营销商处统一购置。标识品名、化大名称、含量明白,生产厂家三证齐全。
2、设立农药保管专用仓库,农药及其施放器具由仓管员统一管理,仓库设置要安全牢靠。
3、农药由植保员统一领用,按统一用药时间发放到种植户手中,详细记录领用量、领用人。
4、果园种植操作开始前,由植保员对基地所有种植户进行农药培训,包括稀释倍数、施用方法、亩用量以及农药喷用工具荡涤、安全急救等,确保种植户可能正确施用。
5、种植户在植保员指导下严格按照农药标准配制农药,并在植保员监督下施药。
6、农药施用后,种植户将剩余农药空瓶及废液送交植保员处,植保员统一将其退回仓库,由仓管员对其进行销毁处理。
7、及时懂得相干农药法律法规,控制我国跟入口国明令禁止使用和限度使用的农药品种,不得使用国度明令制止使用或成份不明的农药。
五、葡萄种植良好农业操作标准
(一)康贝尔葡萄出产管理技术
1、建园
园地选择土壤肥饶,排灌便利,土壤耕层80cm以上,缓坡地,平川,土壤选择中性或偏碱性沙壤土、壤土。
2、育苗
2.1育苗方法采用扦插育苗
2.2扦插育苗是早春将储藏的待育品种枝条经枝条修剪生根处理、生根培育,而后扦入已预备好的平坦畦面内培养育苗。
2.3增强肥水管理:前期以氮肥为主,后期以磷钾肥为主,增进植株生长。
2.4及时去萌芽,去除接穗以下所有萌芽和副梢。
2.5及时防治病虫害,根据病虫害发生时间预防用药,控制病虫害大面积发生。
3、定植
3.1定植种类:康贝尔
3.2苗木标准:选无病毒苗木,要求植株健壮、无伤害、无检疫性病虫害,每株有20cm以上主侧根8条以上,茎部粗度1.0cm,7-8节芽眼丰满硬朗的一级苗。
3.3苗木筹备:种苗用3-5度石硫合剂消毒,后用abt生根粉浸根。
3.4定植时间:早春3月下旬至4月下旬。
3.6定植方法:定植时枝蔓统一斜向架面方向,苗木根茎高于地面5cm左右。
4、中耕除草
4.1时常用人工中耕除草。
4.2覆盖法:免中耕除草,株行间笼罩秸杆,防止杂草,免中耕除草。
4.3生草法:行间种植三叶草等豆科类矮草,克制杂草,增长土地肥力,坚持土地团粒构造,免中耕除草。
5、施肥
5.1秋施肥:9月下旬至10月中旬施腐熟农家肥3-7立方。
5.2春季施肥:春天联合枝条出土,混入有机鸡粪400kg/亩,与土拌匀后填入埯内。
5.3追肥
5.3.1萌芽前,在离植株35cm以外沟施尿素,每株200g。
5.3.2花前,在离植株40cm以外开沟施尿素400g。
5.3.3谢花后,每株施尿素300g,二胺200g。
5.3.4果实着色期,每株施二胺300g,硫酸钾200g。
6、病虫害防治
6.1防治准则:保持“防备为主,综合防治”的方针,以农业防止为基本,倡导生物、物理防治方法。
6.2农业防治方法
6.2.1选用抗病虫迫-害的品种:康贝尔
6.2.2秋冬季和初春,清算果园的病僵果,病虫枝条,病叶等病组织。
6.2.3合理密植:座果枝留6-8片叶及时剪去副梢,抹去掖芽。常常修剪保证通风透光,减少病害发生多少率。
6.3化学防治:化学防治要隔靴搔痒,留神药剂的轮换使用和合理混用并按规定浓度使用,对化学农药的使用要做好严格、标准的记录。
6.4禁止使用我国和进口国果品生产禁用的农药。
6.5提倡使用矿物源农药和动物源农药。
(二)果实采收包装和运输
1、采收尺度:果实名义呈紫红色或深紫色时到达品德请求即可采收。
2、采收包装:专用干净塑料箱。
3、注意事项:
(1)采收果品应直接装入中,每箱定量35斤,不得超量装载,免得挤破果实。
(2)采收时要轻拿轻放,防止机械伤。
4、运输:用专用车直接运到配合社指定场地,减少二次传染。
5、果实采收前和运输过程卫生风险评估
时间
潜在危险
发生率
丧失水平
应对措施
采摘前
灰尘污染
低
轻
1、园区内部无车辆畜生疾速行使;
2、邻近的途径为油漆马路,灰尘少,而且该路段不属于主要路段,车辆少。
采
摘
时
1、
人为污染
低
轻
严格按照果实采收卫生管理进行操作,避免发生污染。
2、
采摘用具污染
低
轻
才过用的采摘盒和周转箱,每使用一次都要用高压水枪进行清洗。
3、
异物混入
低
重
严格按照果实采收标准执行
采摘后
―
运输前
有害生物
侵染
低
重
果实采摘后放到有防虫网的'遮阳棚内,避免有害生物的侵染。
运输过程中
1、灰尘及其他污染源侵染
极低
轻
采取箱式货车进行果实运输。
2、车辆自身污染
极低
无
每次运输后,都要当真清洗消毒一次,并做好记录。
(三)果园喷药操作规程
1、有针对性地使用农药,根据病虫害品种挑选合适杀虫剂,杀菌剂。
2、农药品种必须符合我国、进口国要求。
3、春季尽量使用喷雾法和树干涂抹法施药,减少药残期。
4、农药配制:按使用阐明准确盘算所须农药和水量,正确称量,用少量水容开后,再参加余下的水充足搅匀。
5、石硫合剂为强碱性农药,不可与其他农药及叶面肥混杂使用。波尔多液喷撒后应距离15天以上再喷撒其它农药。
6、喷药品质:器具必须能喷出雾状后果,尽可能喷小雾滴,使药液在作物表面构成一层持续液膜。喷头离作物50cm左右,使整株作物完整附着农药。
7、喷药天色:抉择无风多云的气象,最好2天内无雨,易见光分解的农药,取舍薄暮用药。
六、果园农用化学品残留监控规划
1、对果园农用化学品残留监控,使基地泥土和产品的农残指标均符合出口标准要求。
2、葡萄种植期间必须使用植保员指定农药品种,按正确用药时间和用药方法施放。
3、种植户使用农药必需详细记录用药时间、农药含量、使用浓度、用药量等信息,便于依据用药量和用药时间断定葡萄安全采摘时光。
4、特别病情发生时,经植保员同意方可使用其它农药。
5、葡萄采摘后按出口国和出入境检验检疫要求,到指定检测地点进行农残检测。
6、配合良好农业规范和出入境检修检疫局对产品和土地进行化学品农残测验工作。
七、内部核销制度
1、严格控制农药、肥料的购进、领出、使用、返库、销毁进程,保证在规定的范畴内运行,避免给产品带来化学伤害。
2、理事长对农药、肥料保管员进行培训,使其明白责任,并按规定严格出入库管理。
3、农药、肥料采购经植保员计算统计、副理事长同意后,采购专员方可到正规营销商处采购,购入的农药和化肥经仓管员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库。
4、农药、肥料由植保员统一领用,放弃包装及废液由植保员同一退回仓库,仓管员详细记载并对废弃包装及废液进行烧毁处置。
5、成品入库后要由仓管员进行登记,按照采摘时间、果园编号、规格等级、数量重量、对成品量进行统计登记。
6、成品出库时具体记载交易日期、收货工厂名称、销售数目分量等信息。
7、果园负责人认真填写出境注册果园生果流向及核销记录表,确保成品采摘量、销售量、库存量相吻合。
八、溯源制度
1、合作社采用统一经营管理模式,严格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统一技术指导,统一用肥用药, 统一收购,毫不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各类农业投入品,规范使用国家的各类农业投入品。
2、技术总监负责果园基地全程技术监督指点工作,指导各基地植保员对基地进行种植功课操作,包括农药配制、农药使用、肥料施用、病虫害防治等工作。
3、植保员监督指导种植户进行肥料和农药施用,保证肥料和农药的施用科学合理。
4、种植负责人填写种植作业记录,包括育苗、定植、病虫害防治、田间管理、用肥用药等信息,不瞒报、不误报,保证所填信息实在准确。
5、基地采收开端后,由基地组树立采收记录,详细记录果园编号、采收时间、规格等级、数量重量等信息。
6、基地原料放入仓库时要予以标志,不能混杂。
7、根据客户订单信息,对合格成品要予以标记,不能与不合格品混淆。合格的成品包装上要加贴采摘果园名称及采摘日期等信息。
8、采摘后要及时上报抚顺出入境检验检疫人员,经查验合格后方可作为出口原料出卖。
9、出厂装车时要认真核查客户订单信息,做到准确无误,并认真填写装车记录,包括客户名称、装货数量、原料果园编号、原料出厂日期等信息。
九、产品召回轨制
1、产品出厂后,发现出厂成品与客户订单不符时,副理事长要第一时间与客户沟通,把不符产品召回工厂。同时,确认客户订单信息,从新发货。
2、产品出厂后,客户发现产品与订单不一致提出返厂时,副理事长要根据客户供给的信息,确认客户订单信息与销售记录是否相符。在客户信息属实且契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影响产品使用的情形下,副理事长与客户沟通并征得客户批准,经由理事长审批后,可由客户让步接受产品。客户不赞成妥协吸收产品时,副理事长要及时召回产品。
3、产品出厂后,客户发现产品质量问题要求返厂时,副理事长应要求客户提供产品车号、批号、出厂日期等货物信息,同时提供有问题产品图片和分歧格数量。经副理事长确认是本合作社产品,并属于本合作社义务时,报理事长审批后要及时召回不合格产品。
4、产品出厂后,客户发现产品质量严峻不相符要求时,副理事长报理事长后,要验证客户信息是否准确。当客户信息属实时,营养钵厂家,要即时对不合格产品就地作以报废处理。
十、中国、日本禁用农药列表
(转自农药安全使用规定和日本确定列表)
(一)中国禁用农药品种
1、不准用于蔬菜、茶食、果树、中草药等作物的高度农药:
3911、苏化203、1605、甲基1605、1059、杀螟威、久效磷、
(二)日本禁用农药品种
质量安全技术管理制度范文(17篇)篇五
建筑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是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的重要环节,是建筑业两个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以及贯彻执行建设部《建设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建筑施工安全“一标三规范”和《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为加大管理力度,使公司在建筑安全、文明施工尽快实现标准化、规范化、法制化,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1、要认真贯彻执行《建筑法》,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2、施工现场要严格执行“一标三规范”《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
3、工程部要深入开展争创“文明工地”的活动,认真遵守《青岛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卫生管理暂行规定》及建设环保局(99)第8号文和有关程序文件。
4、质量安全部和项目部配备专职安全员和专职资料员,抓好施工现场的安全。
项目管理人员,施工班组同项目负责人签订安全责任书;
现场工人同施工班组签订安全责任书。
6、项目开工前,工程部要详细编写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报公司有关部门批准签字生效后方可开工。
7、坚持定期与不定期进行现场三级教育,即:项目负责人对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
管理人员对各班组负责人的安全教育;
各班组负责人对每个工人的安全教育,教育要有结果有检查有考核。
8、坚持对工地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做到持证上岗,人证相符。
9、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脚手架搭设,“四口”防护以及各种机具防护措施,必须按规定搭设,报质量安全部检查合格并签字后方可使用。
10、各种临时设施的搭设,做法要符合市、区两级文明施工以及公司文施工和有关程序文件规定。
11、坚持安全生产三不放过:“事故原因查不清不放过;
问题不解决不放过;
责任人员不受到教育不放过”。
1、施工现场围墙不低于1.8米,主要路段不低于2.5米,内外抹灰加压顶,紧靠公路的工程要进行美化和亮化处理。外墙面用米黄色涂料涂刷,压顶用海蓝色涂料涂刷,墙顶悬挂xx公司彩旗。
2、工地出入口要安装金属大门,大门要牢固美观,并设置公司标志牌,灯箱;
出入口道路要用混凝土硬化,硬化长度结合现场而定,但最短不短于5米,紧靠公路的工程应设置汽车冲洗台。
3、施工现场的道路1万平方米以上的全部采用混凝土硬化;
1万平方米以下的全部采用石屑硬化;
道路两侧做好排水沟,保证道路完好畅通。
4、临时房的建设应设有项目经理室、职工娱乐室、淋浴间、伙房、卫生室等。室内必须进行吊顶,淋浴间和伙房间墙面镶贴瓷砖,生活区和加工区必须分区明确,设置分区牌,生活区内要进行绿化,绿化面积不低于生活区域的5%。工地严禁使用木材及散煤取暖和做饭。
5、施工现场职工宿舍必须内外抹灰刷白、水泥地面、吊顶、纱门窗符合坚固、保温通风、防火防潮等要求,禁止睡通铺。
堆放及标识,材料、构件、料具堆放整齐。
7、食堂生熟要分开,必须有卫生许可证和从业人员健康证,要有灭鼠设施,生活垃圾要达到随时清运。
8、施工现场安全员必须佩带袖标,进入现场的施工人员必须有胸卡,胸卡必须有照片。
9、要求制作六牌两图。
10、公司新承建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全部实行密目安全防护立网围挡,其产品必须使用部、省推荐产品且高出建筑物1.5米达到安全、牢固、美观。
1、工程部必须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员和专职安全资料员,且必须经公司授权任命,质量安全部备案。
2、项目施工前,项目负责人要与公司签订安全责任书。
3、项目负责人要同项目管理人员、施工班组签订安全责任书,施工班组要同现场工人签订安全责任书且责任书目标明确,责任到人,签字盖章手续齐全。
5、工地的特种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必须做到人证相符。
1、脚手架搭设必须有指导性施工方案,必须有质量安全部安全员批准方可搭设。
2、脚手架的基础必须坚实、平整,要有垫板必须连续使用,垫板的厚度不小于5cm;立杆要全部设置底座,底座为15x15cm不小于8mm厚铁板制成,铁板上焊不小于直径25的钢管,长度不小于15cm。
3、脚手架外侧要设排水沟,排水沟用砖砌或水泥砂浆抹灰,要畅通美观。
4、立杆、大横杆间距不大于1.6m,大横杆搭设在立杆里侧,立杆、大横杆的接头采用对接法不许搭接,小横杆拉结墙体内外用短管夹紧。
5、架体剪刀撑必须按规定跨5根立杆,角度不大于45度,搭设不少于3个卡具,搭接长度不小于60cm。
6、卸料平台严禁与脚手架连接一体,必须单独搭设。
7、脚手架搭设完毕后,不经质量安全部门验收签字后,严禁使用。
1、施工现场严格执行tn—s供电系统。
2、配电箱、开关箱、漏电保护器、五芯电缆必须使用推荐产品,三证一票必须齐全有效。
3、临时用电施工前必须有专项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并经相关部门批准。
4、现场用电必须做到“一机、一闸、一漏、一箱”漏电保护器的参数应匹配。
5、配电箱、开关箱都要设置防雨棚,其防雨棚设置一致,达到实用、牢固、美观的要求,其箱下要设置操作用木垫板,垫板尺寸不小于30x100x5cm上面铺设绝缘胶垫,总配电箱用红白相间的栅栏围护。
1、进入施工现场的施工人员必须按规定戴好有公司标志的安全帽;管理人员佩戴红色豪华型安全帽;工人佩戴豪华型或普通型黄色安全帽;高空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
2、工地使用的安全网规格必须符合要求,证票齐全有效。
3、通道口防护棚与建筑物外延伸不小于5米,高度根据需要规定,但不小于2.5米,宽度不小于2米,防护棚使用的板材厚度不小于5厘米并有防水设施,搭设要标准、整齐、美观,严禁使用竹架板代替。
4、通道口、楼梯口各种临边的防护栏杆,均按标准设置,第一根距地0.6米,第二根距地1.1米,均用钢管制成,并刷红白相间30厘米的色标,其色标涂刷要标准、整齐、美观。
5、工地使用的井架必须有准用证和合格证,井架使用的各种限位装置,必须是推荐产品且证票齐全有效。
6、井架卸料平台必须独立搭设,不准架设于井架架体上,卸料平台脚手板必须用不小于5厘米的板材,且满铺,严禁使用竹架板,井架各层卸料平台的防护门必须做到定型化,工具化,做到美观、耐用。
7、塔吊进场必须有合格证,各种限位器、力矩限制器必须用推荐产品,安装与拆卸由专业队伍进行。
8、各种塔吊的基础必须严格按照说明书设置,有地锚的要按要求配备。
9、施工机具都必须安装好保护接零及漏电保护器。
10、机具的防护罩必须牢固、安全、严禁使用电锯与电刨一体的木工工具,各种机具使用前必须通过机械员和安全员的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11、搅拌机、灰浆机、电焊机、电锯、钢筋加工机械等都必须搭设防雨棚。
1、有通道口的防护棚在一层完成二层施工前搭设好,楼体内外装修完成后拆除。
2、首层安全网在二层窗台下墙体砌完前必须搭设好,层间网在其上层窗台下墙体砌完前架设好,首层和层间网随外墙装修完后拆除。
3、各种洞口的栏杆随产生随架设,封好后方可施工,楼梯栏杆随层架设,直到正式安装栏杆方可拆除。
1、安全技术交底必须由施工现场的工程技术人员编制,然后由施工现场的技术负责人审批,履行审批手续。
2、安全技术交底必须由施工现场的工程技术人员组织,有关施工管理人员施工。
3、班组人员进行认真的交底,安全技术交底是以书面形式进行,并要严格履行签字手续,交底人、接底人、安全员都要进行签字。
4、工程项目必须实行逐级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5、安全技术交底是指导工人安全施工的技术措施,必须具体、明确、针对性要强。
6、不得用施工现场的安全纪律、安全检查等制度代替,防止口号式、一般化。
7、安全技术交底的内容必须针对分部分项工程中施工给作业人员带来的的危险因素而编写,即要体现一般作业的共性,又要体现本作业的特性。
8、安全技术交底应优先采用新的安全技术措施。
9、工程开工前,项目工程师将工程概况、施工方法、安全技术措施等情况向工程负责人、施工员进行详细的交底,并向工程项目全体职工进行交底。
10、两个以上施工队或工种配合施工时,工程项目经理或施工员要按施工进度定期或不定期向有关施工单位和班组进行交叉作业的安全书面交底。
11、各级书面安全技术交底必须有交底时间、内容及交底人和接底人的签字,交底要按单位工程归放一起,以备查验。
12、安全技术底要与施工技术交底同时进行不能分开要融为一体,要有针对性起安全施工的目的。
13、安全技术交底要在施工前进行,不得施工期间进行交底,也不得交底提前的过早,否则无实际意义。
14、各工种安全技术交底与分部分项交底同时进行,如果施工项目的施工工艺很复杂、技术难度大、作业条件很危险,可单独进行工种交底,以引起操作者重视,避免安全事故发生。
1、奖励办法:
1〉工程部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创省级工地的奖励1.5万元;
2〉创市级文明工地的奖励1万元;
3〉创区级文明工地的奖励5000元;
4〉在区有关部门安全大检查得90分奖励1000元,每高1分加奖300元。
2、处罚办法:
1〉在区有关部门安全大检查得75分,罚款3000元,每低1分加罚300元;
4〉各种安全施工方案不齐者,每缺一项罚款500元;
5〉安全员不戴袖标罚款100元,现场人员不戴胸卡罚款20元。
7〉临时设施不按规定搭设罚款2000元;
8〉“四口”防护不按规定时间设置,每次罚款500元。
11〉塔吊、井架拆装不按规定,使用无证人员罚500元;
12〉凡不按防护设施规定执行,每缺一项按构件价格两倍罚款。
13〉施工现场不按三级配电二级保护设置的罚款1000元。
14〉漏电保护器不合格的每处罚款300元,熔丝采用金属丝代替的每处罚款200元;
17〉无机具操作牌少一块罚款200元,机具无棚,不防雨每处罚款300元;
18〉对质量安全部下发的不合格整改通知单不按规定时间返回的,每次罚款1000元。
19〉未执行《青岛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卫生管理暂行规定》,每缺一项罚款100元;
20〉凡在质量安全部日常检查中没有按规范规定操作的,将随时处100—3000元罚款。
21〉以上各项罚款如果数额较大,由质量安全员同相关领导协商处理,如发生意见分歧,报主管经理裁决。
1、协助质安组完成公司的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的总体目标。
2、深入施工现场指导解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质量等方面的问题。
3、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和综合素质,加强学习专业知识和上级有关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方面的法规、政策、法令。
4、及时发现、处理、预防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中存在的隐患,杜绝重大质量事,故和伤亡事故的发生。
5、协调好施工单位及主管部门的关系。
6、做好各种文件收集、整理、存档工作。
质量安全技术管理制度范文(17篇)篇六
近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中国技术性贸易措施年度报告》称,去年我国全年出口贸易因技术性措施造成直接损失达359.20亿美元;全国超过三成的出口企业受到技术性贸易措施不同程度的影响。
所谓技术性贸易措施,是指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允许的出于保护人类及动植物生命和健康、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环境、保护国-家-安-全、反欺诈等合理目的而采取的必要的技术法规、标准、合格评定程序、动植物检疫、食品安全措施等,我们常说的“绿色壁垒”,就是其中重要的一种。据报告统计,技术性贸易壁垒已超过传统的配额、许可证措施,甚至是企业频繁遭受的反倾销问题,成为影响中国企业出口的第三大障碍,仅次于汇率因素和关税措施。
之所以会出现层出不穷的“绿色壁垒”,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我们的产品在环保要求上卡了壳,还未能与国际接轨。而为了应对这一挑战,许多地方已经开始自发地提高产品的环保要求,并取得了一定成效。如深圳近日决定斥资1094万元在全国率先搭建全方位的“市场准入技术措施信息平台”,这一平台将促进深圳市企业及时、准确、全面地获取国际贸易活动中有关产品的环保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等信息,为企业产品出口和政府部门决策提供技术支持。而为了从根本上提高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扩大优势农产品出口,山东省从2004年开始组织实施了“出口农产品绿卡行动计划”,计划在5年时间里建立起20~30种主要出口农产品安全质量生产良好农业操作规范(gap)和必要的技术支撑、农业生产投入品安全使用管理体系,以国际标准要求农产品质量,重点检控农产品中的农药、化肥残留物。
另外,随着我国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我们自身对产品质量的要求也已经有了质的飞跃,从传统、简单的使用价值诉求到了更为严格的质量安全要求。以最为典型的农产品为例,过去我们追求的是量的突破,想的是如何让有限的耕地养活数量巨大的人口。而现在,人们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普遍提高,这已不仅仅是学者和管理者的认识,正在逐步成为包括决策者、消费者和生产者在内的全社会的共识。
因此,我们可以看到,无论从增强我国的产业竞争力,跨越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让“中国制造”走出国门的要求出发,还是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消费权益,我国都急需建立环境安全预警平台,这一平台应包括:重点产业、行业生产产品的环保检测系统,为预警分析提供基础数据;国际贸易摩擦跟踪系统,动态收集与中国产品出口相关的环保限制或者制裁措施、第三国家同类产品的相关环保指标,进行分析比较,发布预警信息;公众信息反馈系统,形成“产业监测预警——产业损害评估——企业应诉服务”的良性循环,建立一个较为完整的出口预警、环境安全评估、企业应诉的服务系统。
可喜的是,已有部分富于远见的企业充分意识到了环保指标对于企业生死存亡的意义,并通过提高自身的环保要求最大程度规避风险。日前包括南京桂花鸭集团、南京奶业集团、南京老一辈食品公司等在内的47家会员企业向社会公开承诺,保证进入市场的产品符合国家质量、环保、安全的要求,实行农产品质量召回制度。不环保的产品已经被企业视作不能入市的缺陷产品,企业的“召回”承诺已经做到了政府的前面,给我们极大的启示。
诚然,企业对其生产的产品负有直接责任,但我们应该认识到,建设产品环境安全预警平台,将环保指标纳入产品质量管理体系,政府将起到关键性的引导作用。首先,应将对产品的环保要求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比如去年颁布实施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使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已进入法制化轨道,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农产品生产、包装及标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这一法律有力地推进许多地区正在对农产品进行从“田头到餐桌”的全过程质量安全管理。其次,应该动态组织制订一批相关行业、产品的国家环保标准和地方环保标准并开展相关研究,引导企业不断提高产品的环保要求,指导相关产业进行技术改造等。一些国际技术性贸易措施制修订环保标准的速度明显加快,所采用的标准也在提高,指标更为严格,这都对发展中国家的贸易带来了不利影响。如继欧盟的weee和rohs两大环保壁垒之后,我国机电出口行业又不得不面临eup指令(即“用能产品生态设计指令”)的严峻考验,专家称,该指令的生效给中国家电行业造成的损失将不低于500亿元人民币。
要解决产品的环境安全问题,必须依靠强而有力的产品管理体系。只有将环保指标作为一项基本要求纳入产品市场准入制度,才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水平,规范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确保监测数据和信息的准确可靠,为环境管理和政府决策提供科学、准确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环境保护系统各级环境监测中心(站)和辐射环境监测机构(以下统称环境监测机构)。
第三条 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是指在环境监测的全过程中为保证监测数据和信息的代表性、准确性、精密性、可比性和完整性所实施的全部活动和措施,包括质量策划、质量保证、质量控制、质量改进和质量监督等内容。
第四条 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是环境监测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贯穿于监测工作的全过程。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实施统一管理。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具有领导和管理职责。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在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对下级环境监测机构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六条 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应对本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负责。应主动接受上级环境监测机构对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并积极参加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研究、监测资质认证、持证上岗考核、质量管理评比评审、信息交流和人员培训等工作,持续改进、不断提高环境监测质量。
第七条 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应有质量管理机构或质量管理人员,明确其职责,并具备必要的专用实验条件。
质量管理机构(或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四)建立环境监测标准、技术规范和规定、质量管理工作的动态信息库;
(五)组织和实施环境监测技术及质量管理的技术培训和交流;
(六)组织开展对下级环境监测机构监测质量、质量管理的监督与检查;
(七)负责本环境监测机构质量管理的信息汇总和工作总结;
(八)参与环境污染事件、环境污染仲裁、用户投诉、环境纠纷案件、司法机构的委托监测等涉及争议的监测活动。
第三章 工作内容
第八条 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应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试行)》及《辐射环境监督站建设标准(试行)》的要求进行能力建设,完善人员、仪器设备、装备和实验室环境等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的基础。
第九条 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应依法取得提供数据应具备的资质,并在允许范围内开展环境监测工作,保证监测数据的合法有效。
第十条 从事监测、数据评价、质量管理以及与监测活动相关的人员必须经国家、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部门考核认证,取得上岗合格证。所使用的环境监测仪器应由国家计量部门或其授权单位按有关要求进行检定或按规定程序进行校准。所使用的标准物质应是有证标准物质或能够溯源到国家基准的物质。
第十一条 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使质量管理工作程序化、文件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并保证其有效运行。
第十二条 环境监测布点、采样、现场测试、样品制备、分析测试、数据评价和综合报告、数据传输等全过程均应实施质量管理。
(一)监测点位的设置应根据监测对象、污染物性质和具体条件,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相关技术规范和规定进行,保证监测信息的代表性和完整性。
(二)采样频次、时间和方法应根据监测对象和分析方法的要求,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相关技术规范和规定执行,保证监测信息能准确反映监测对象的实际状况、波动范围及变化规律。
(三)样品在采集、运输、保存、交接、制备和分析测试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样品质量。
(四)现场测试和样品的分析测试,应优先采用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方法;需要采用国际标准或其他国家的标准时,应进行等效性或适用性检验,检验结果应在本环境监测机构存档保存。
(五)监测数据和信息的评价及综合报告,应依照监测对象的不同,采用相应的国家或地方标准或评价方法进行评价和分析。
(六)数据传输应保证所有信息的一致性和复现性。
第十三条 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应积极开展和参加质量控制考核、能力验证、比对和方法验证等质量管理活动,并采取密码样、明码样、空白样、加标回收和平行样等方式进行内部质量控制。
第十四条 质量管理实行报告制度。下级环境监测机构应于每年年底向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上一级环境监测机构提交本机构及本辖区内各环境监测机构当年的质量管理总结,向上一级环境监测机构提交下一年度的质量管理工作计划。
第十五条 对用户关于环境监测数据异议的核查、环境监测质量投诉事件的仲裁和环境监测质量事故的处理等工作,应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处理,并在其领导下进行调查和取证。
第四章 经费保障
第十六条 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经费(包括公务费、业务费和设备购置费等)应给予保证,并确保专项使用。
第五章 处罚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所在地或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限期改正,并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予以处罚。
(一)向外报出的监测数据是由未取得上岗合格证人员完成的;
(二)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
(三)编造或更改监测数据,以及授意编造或更改监测数据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环境监测质量保证管理规定(暂行)》同时废止。
质量安全技术管理制度范文(17篇)篇七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房屋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辖区范围内的城市市区(包括建制镇的建成区)的房屋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房屋安全管理,是指为保障房屋建筑结构使用安全而进行的管理。包括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危险房屋治理、房屋应急抢险以及白蚁预防和灭治管理。
房屋消防安全、设施设备使用安全以及住宅室内装修等安全管理依照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三条房屋安全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是房屋安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各区分局(以下简称区分局)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房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及各区分局可以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危险房屋治理、白蚁防治等事业单位,负责房屋安全管理的具体事务。
建设、规划、财政、工商、市政、园林、文化、环保、市容环卫、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消防、电力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五条建设、国土房管、规划、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受理对擅自拆改房屋违法行为的投诉,并依职责查处。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擅自拆改房屋的装饰装修企业的查处工作,国土房管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协助。
国土房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拆改房屋违反房屋安全管理行为的查处工作。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拆改房屋违反规划管理行为的查处工作。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对拆改房屋构成违法建设行为的查处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房屋安全管理中抗拒、阻碍房屋安全管理行政执法案件的侦查和处理,配合国土房管部门做好房屋安全管理行政执法工作。
第六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内房屋安全管理的领导和督促,组织协调有关部门配合做好房屋安全管理。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房屋应急抢险预案,建立房屋安全应急抢险指挥机构,组织指挥房屋应急抢险。
第七条政府应当发挥房屋安全鉴定、白蚁防治等行业组织在房屋安全管理中的作用,鼓励和支持行业组织依法开展工作。
行业组织应当依法协助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及各区分局做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进行行业自律和监督。
第八条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应当定期组织全市的房屋安全普查,建立房屋安全动态信息管理系统。
第九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房屋安全普查、代为鉴定、危险房屋抢修代管、应急抢险等房屋安全管理专项经费。
房屋安全管理专项经费由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及各区分局纳入部门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章房屋安全责任
第十条房屋所有人是房屋安全责任人。房屋所有人下落不明或者房屋权属不清晰的,代管人是房屋安全责任人;没有代管人的,房屋使用人是房屋安全责任人。租赁房屋另有约定的除外。
城市拆迁范围内的房屋在房屋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拆迁工作完毕期间的房屋安全责任,适用《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规定。
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的安全责任,《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房屋安全责任人对房屋建筑结构及其附属设施使用安全负责。
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按规范要求安装防盗网、空调支架等附属设施,保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完整和整洁,对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隐患的,及时依照规定进行鉴定和治理。
第十二条属于文物的房屋,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提出安全管理意见。
第十三条房屋使用过程中,不得有下列影响房屋安全的行为:
(二)在住宅内存放经营性酸、碱等强腐蚀性物品和易燃、易爆等危险性物品;
(三)装饰装修活动中擅自拆改房屋,影响房屋结构安全和正常使用的行为。
安装和使用防盗网、空调支架等附属设施不得危及公共安全。
第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开展房屋安全使用宣传,并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或者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定期检查其管理房屋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安全状况。
发现有安全隐患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向业主委员会书面报告,在小区内明显位置张贴公告,向全体业主通报,并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组织鉴定、维修。
第十五条进行地下设施施工、管线施工、桩基施工和深基坑施工、爆破及降低地下水位等活动,可能危及周边房屋安全的,建设、施工等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安全保护措施。
已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的情况的,建设、施工等单位应及时修复,排除危险。
第十六条房屋安全责任人以及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房屋安全管理档案,做好房屋安全检查、维修记录。
第十七条房屋安全责任人、房屋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及各区分局组织的房屋安全普查、房屋安全检查等活动。
第十八条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或者各区分局举报危害房屋安全的行为,反映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房屋;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或者各区分局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答复举报人或者反映人。
第三章房屋安全鉴定管理
第一节房屋安全鉴定委托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及时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一)房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有明显下沉、裂缝、变形、腐蚀等现象的;
(二)房屋超过设计使用年限需继续使用的;
(三)自然灾害以及爆炸、火灾等事故造成房屋主体结构损坏的;
(四)需要拆改房屋主体或者承重结构、改变房屋使用功能或者明显加大房屋荷载的;
(五)其他可能危害房屋安全需要鉴定的情形。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建设、施工等单位在基坑和基础工程施工、爆破施工或者地下工程施工前,应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一)距离2倍开挖深度范围内的房屋;
(二)爆破施工中,处于《爆破安全规程》要求的爆破地震安全距离内的房屋;
(三)地铁、人防工程等地下工程施工距离施工边缘2倍埋深范围内的房屋;
(四)基坑和基础工程施工、爆破施工或者地下工程施工可能危及的其他房屋。
第二十一条具有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情形的房屋,未经鉴定或者经过鉴定不符合房屋安全条件的,不得作为经营场所。
第二十二条房屋可能存在危及相邻人、房屋使用人等利害关系人的安全隐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要求房屋安全责任人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进行鉴定。
房屋安全责任人拒不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进行鉴定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自行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进行鉴定。
经过房屋安全鉴定,房屋是危险房屋或者存在危及利害关系人的危险点的,鉴定费由房屋安全责任人承担;不是危险房屋或者不存在危及利害关系人的危险点的,鉴定费由委托人承担。
第二节代为鉴定
第二十三条单位和个人发现房屋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可以及时告知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或者各区分局。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将掌握的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房屋信息进行登记并及时告知房屋所在地的区分局。
各区分局应当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房屋信息进行登记并进行调查核实。
第二十四条房屋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房屋安全责任人未委托鉴定的,各区分局应当及时向其发出房屋安全鉴定通知书,责成房屋安全责任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房屋安全责任人在房屋安全鉴定通知书要求的期限内仍未委托房屋安全鉴定的,各区分局应当向其发出房屋安全代为鉴定决定书,并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进行鉴定。
经鉴定属于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由房屋安全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五条房屋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房屋安全责任人采取治理措施排除隐患的.,应当及时向各区分局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经各区分局调查核实后,房屋安全责任人可不再委托房屋安全鉴定。
第二十六条房屋安全责任人、使用人应当配合房屋安全鉴定单位的调查核实以及鉴定工作。
第三节房屋安全鉴定单位管理
第二十七条从事房屋安全鉴定的单位应当到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办理备案手续。
房屋安全鉴定人员实行资格证和执业注册管理制度,房屋安全鉴定人员资格证和执业注册管理由市房屋安全鉴定协会负责。
第二十八条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应当有两名以上的房屋安全鉴定人员参加,并出示房屋安全鉴定执业注册证件。对特殊复杂的鉴定项目,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可另外聘请专业人员或者邀请有关部门派员参与鉴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阻挠、干扰房屋安全鉴定人员进行正常的房屋安全鉴定。
第二十九条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鉴定业务规范和鉴定业务标准的要求从事鉴定活动并制作鉴定报告。鉴定报告应当加盖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并及时送达鉴定委托人。
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应当对出具的鉴定报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利害关系人对房屋安全鉴定单位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市房屋安全鉴定协会的专家委员会申请复鉴。
复鉴结论与原鉴定结论一致的,复鉴费用由申请人承担;复鉴结论与原鉴定结论存在本质不同的,复鉴费用由房屋安全鉴定单位承担。
第三十一条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开展房屋安全鉴定业务应当建立业务档案,设立业务情况汇总表,并于每年年底将该年度的房屋安全鉴定统计报表报送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经鉴定属于危险房屋的,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应当立即将危险房屋鉴定报告报送各区分局,各区分局应当将掌握的危险房屋信息报送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第三十二条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应当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
(一)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备案情况;
(二)经鉴定的危险房屋情况。
第四章危险房屋治理
第一节危险房屋治理主体
第三十三条危险房屋应当经房屋安全鉴定单位鉴定确认。
经鉴定属于危险房屋的,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按照房屋安全鉴定单位鉴定结论的处理类别,进行治理。危险房屋的处理类别分为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和整体拆除四种类别。文物建筑经鉴定属于危险房屋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进行抢救修缮。
经鉴定不属危险房屋但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经鉴定为危险房屋,利害关系人又申请复鉴的,在复鉴期间不停止解危措施的进行。
第三十四条鉴定结论的处理意见为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或者整体拆除的危险房屋,房屋使用人应当立即迁出。鉴定结论的处理意见为观察使用的危险房屋,危及到的房屋使用人应当立即迁出。
鉴定结论的处理意见为观察使用的危险房屋,未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前,危险部位的房屋不得使用。
鉴定结论的处理意见为处理使用的危险房屋,未解危前,不得使用。
第三十五条危险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房屋所在地的区分局应当对房屋实施代管并进行治理:
(一)房屋权属不明晰,无法确定房屋安全责任人的;
(二)所有人死亡且无法确定继承人作为房屋安全责任人的;
(三)所有人下落不明又无合法代理人履行房屋安全责任的;
(四)危险房屋的安全责任人确有困难无法治理危险房屋,通过书面协议委托房屋所在地的区分局代管房屋并实施治理的。
代管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房屋,代管前应当发布公告,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30天。但危险房屋需要立即治理的,发布公告期间可以同时治理。
第三十六条各区分局应当对代管、治理发生的费用以及代管房屋过程中产生的收益等情况进行证据保全。
属于第三十五条规定情形的,代管、治理发生的费用应当由房屋安全责任人承担。房屋安全责任人不确定或者未偿还有关费用的,各区分局可以从租赁代管房屋的收益中抵扣。
被代管房屋的所有人或者继承人确定的,代管、治理费用结清后,各区分局应当自代管、治理费用结清后的10个工作日内解除代管并发还房屋,并将剩余的代管收益返还所有人或者继承人。
第三十七条房屋安全责任人未按照鉴定结论的处理意见及时治理危险房屋的,各区分局应当向房屋安全责任人发出危险房屋限期治理通知书。
房屋安全责任人在危险房屋限期治理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仍未治理危险房屋的,各区分局应当向房屋安全责任人发出危险房屋代为治理决定书,责令房屋安全责任人或者使用人搬出危险房屋,进行紧急排险。
停止使用或者整体拆除的危险房屋,情况危急的,各区分局可以直接向房屋安全责任人发出危险房屋代为治理决定书,责令房屋安全责任人或者使用人立即搬出危险房屋,进行紧急排险。
各区分局在房屋安全责任人或者使用人搬出危险房屋后,应当即时进行危险房屋治理。
第三十八条观察使用、处理使用的危险房屋,各区分局在危险房屋治理结束后,应当自治理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房屋安全责任人接收房屋。
危险房屋治理、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由房屋安全责任人承担。
第三十九条房屋安全责任人或者房屋使用人搬出的危险房屋为其唯一居住用房的,可以向各区分局申请临时住房安置。
房屋安全责任人或者房屋使用人自行治理危险房屋,使用各区分局提供的安置房的,危房治理期间,租金按公房租金标准计收;由各区分局代为治理,房屋安全责任人或者房屋使用人使用各区分局提供的安置房的,危房治理期间,租金按市场租金标准计收。
经民政部门核定的低保救济家庭、低收入家庭或者市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家庭,危险房屋治理期间,各区分局提供的安置房的租金,按廉租住房有关规定计收。
使用各区分局提供的临时安置住房,在危险房屋治理结束后,各区分局应当通知房屋安全责任人或者房屋使用人限期迁出,逾期不搬的,租金按照市场租金标准计收。
第四十条经民政部门核定的低保救济家庭、低收入家庭或者市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家庭,无力承担危险房屋治理费用的,可以按本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书面协议委托房屋所在地的区分局代管并实施治理,并申请减免治理费用。
第四十一条房屋安全责任人怠于、无力进行危险房屋治理的,国土房管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补偿标准依法实施收购。
第二节危险房屋治理相关主体的义务
第四十二条危险房屋的安全责任人应当设置明显的危险房屋标志,提醒过往的行人、相邻人注意安全;对暂不能排险解危的危险房屋,应当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四十三条设置在危险房屋或者其附属物上的广告牌、宣传牌、招牌及供电、通讯线路等悬挂、支立物,对危险房屋治理造成妨碍时,其所有人应当及时予以拆除、迁移。上述悬挂、支立物的所有人未能及时拆除、迁移的,危险房屋的安全责任人可以申请由区分局强制拆除、迁移。拆除、迁移费用由悬挂、支立物的所有人负责。
因治理危险房屋需要合理利用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有关的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借故阻挠。
第四十四条房屋安全责任人或者各区分局对危险房屋进行原状维修、加固抢险需要办理各项手续的,规划、建设、市政、园林、文化、市容环卫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办理,以免延误时间发生事故。
危险房屋危及公共安全需要紧急治理的,可以在办理有关治理手续的同时,采取必要的解危措施。
危险房屋的共有人在治理过程中,需要立即排险解危的,可以单独向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原状维修、加固抢险相关手续。
第四十五条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及各区分局应当加强危险房屋治理工程巡查,掌握、核查危险房屋治理和灭失情况,建立危险房屋登记、注销制度。
第五章房屋应急抢险
第四十六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房屋应急抢险救援组织,制定房屋应急抢险预案,储备充足的抢险救援物资和装备器材,配备足够交通运输及通讯工具,保证救援物资和人员及时到位。
第四十七条房屋应急抢险遵循属地管理的原则。
因台风、暴雨、火灾等事故导致房屋出现突发性险情时,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立即采取妥善的处理措施,并向所在地的区分局和消防等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积极配合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应急抢险和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区房屋安全应急抢险指挥机构和房屋应急抢险救援组织在知悉房屋突发性险情后,应当及时到场处理,实施房屋应急抢险。
第四十八条市房屋安全应急抢险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跨区的房屋的应急抢险;市房屋安全应急抢险指挥机构在认为必要时,也可以直接对发生重大险情的房屋组织实施应急抢险。
区房屋安全应急抢险指挥机构应当及时将房屋突发性险情报告市房屋安全应急抢险指挥机构。
第四十九条房屋安全应急抢险指挥机构组织实施房屋应急抢险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需要采取下列措施:
(一)切断电力、可燃气体和液体的输送;
(二)划定警戒区,实行局部交通管制;
(三)利用邻近建筑物和有关设施;
(四)拆除或者破损毗邻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电力、市政、园林、公安、消防等部门应当给予必要的协助。
对因房屋应急抢险需要而拆除或者破损的毗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各区分局应当在事后予以修复。
第六章白蚁预防和灭治管理
第五十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商品房,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白蚁预防处理;未按规定实施白蚁预防处理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白蚁灭治责任。
其他房屋未实施白蚁预防处理的,由房屋安全责任人承担白蚁防治责任。
第五十一条已实施白蚁预防处理的商品房,在包治期限内发生蚁害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白蚁灭治责任。
已实施白蚁预防处理的其他房屋,在白蚁预防合同约定的包治期限内发生蚁害的, 由原白蚁防治单位负责无偿灭治。
超出包治期限发生蚁害的,由房屋安全责任人负责灭治。
白蚁预防合同的包治期限不得低于10年,包治期限自白蚁防治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二条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加强蚁情检查,发现蚁害应当及时灭治。
在进行白蚁防治时,相邻房屋的所有人、使用人和管理人应当配合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白蚁的检查、灭治工作。
第五十三条白蚁防治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白蚁防治人员实行资格证和执业注册管理制度。
白蚁防治单位资质和白蚁防治人员资格及执业注册管理由市白蚁防治行业协会负责。
从事白蚁防治的人员检查蚁情和进行白蚁灭治工作时,应当出示白蚁防治的执业注册证件。
第五十四条白蚁防治单位在白蚁预防工程开工前,应当以书面、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告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白蚁预防工程竣工后,由白蚁防治单位、项目建设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依照国家、省、市颁布的白蚁防治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进行验收。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在验收后30日内到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办理验收备案手续。
第五十五条建设工程委托监理的,建设单位应当将白蚁预防工程监理任务一并委托给监理单位。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委托将白蚁预防处理纳入工程监理范围,实施监理的工作内容应当包括白蚁预防施工药物的检测、施工方案的落实和监理报告的编写。
第五十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商品房销(预)售时,应当向购房人出示白蚁预防合同或者《广州市房屋白蚁防治工程质量验收备案证明》。
第五十七条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应当加强对白蚁预防工程和商品房销(预)售楼盘等全市房屋白蚁防治情况的巡查。
第五十八条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应当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
(一)白蚁防治单位备案、白蚁预防工程验收备案等情况;
(二)白蚁预防工程、商品房销(预)售楼盘白蚁预防的巡查情况;
(三)其他有关白蚁防治的信息。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房屋安全责任人不履行规定的房屋安全管理相关义务,造成事故或者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由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城市规划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由公安消防机构依照消防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三)项及第二款规定,由国土房管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属于违法建设的,由规划、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查处。
第六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各区分局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房屋安全责任人在房屋安全鉴定通知书要求的期限内未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经房屋安全鉴定单位鉴定为危险房屋的,处以房屋安全鉴定费1倍数额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二)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对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处以警告;经警告后仍未按规定办理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予以处罚:
(六)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三款的,对未办理白蚁预防工程验收备案手续的白蚁防治单位,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仍拒不办理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三条以围攻、谩骂、殴打或者以其它方式拒绝、阻碍房屋安全鉴定人员进行正常的房屋安全鉴定、房屋安全普查或者房屋安全检查活动,或者以围攻、谩骂、殴打或者以其他方式拒绝、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房屋安全管理职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五条白蚁防治单位备案和房屋白蚁预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具体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六十六条县级市房屋安全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质量控制对于房屋建筑工程而言是最为重要的内容,我们必须将工程质量管理贯融合在工程项目管理过程里。同时,对于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和检查需要配合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之间的工作,多方面采取措施进行维护管理,这样才能确保工程项目质量与实际情况相符合。一般需要经过规划质量、设计质量、招标质量、施工阶段、竣工阶段不同的操作环节,从而达到整个项目的控制作用。
1 房屋建筑工程的准备阶段
1.1 制定质量管理制度
质量是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的核心,没有质量的工程就无法创造出理想的经济价值,这就需要工程单位对于质量控制严格把握,制定科学的质量管理制度。因此,应对各个环节的质量工作进行考察管理,质量经理需要建立的职责为:结合投资人项目设计经营战略,对开发项目质量计划负责编制,且安排各个人员落实到不同的工作里;结合质量计划规定内容,检查项目质量计划具体情况;在审查环节里出现问题后,则需要及时制定科学的措施进行处理,把问题向项目团队负责人报告;编制项目质量报告,报上级质检部门和项目经理。只有每个部门及工作人员共同努力,才能保证整个项目管理顺利进行。
1.2 前期的准备
在建筑工程项目开发前期,必须要针对此次项目的特点详细了解,掌握咨询成果的质量目标和质量标准;对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内容深刻思考分析,对质量目标的科学性正确分析。一旦企业制定了项目开发目标后则不得在无条件的情况下随意变动,否则将会造成多个方面的不利影响。
1.3 建立质量评审制度
建立评审制度是确保项目工程质量达到理想状态的基础,这也是企业创造经济价值的根本措施。为促进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水平的提高,我们需要保证工程项目评审机构作用的充分发挥。工程单位要针对现有的环节实施全面管理,积极创建现代化的评审体系,以“评审制度”为指导全面开展项目管理,这些都是管理者需要深刻思考的问题。
2 设计时期的质量控制方案
2.1 方案设计环节
房屋建筑工程在设计阶段,必须要综合多个方面的内容进行准备工作。在设计工作开始前需要浏览工程项目的诸多文件,如:检测报告、技术指标、设计内容等等。在一系列工作完成之后,工程单位需要确定最佳的设计方案,然后再投入到具体的工程项目施工里。
2.2 施工图设计环节
2.2.1 开发制度:
对于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的设计责任书需要安排专家进行详细地审核,从项目管理措施以及考核内容客观评价等,这样才能维持良好的工程项目管理措施。设计施工图纸时必须要严格按照建筑的具体需要进行,考虑到对设计质量有效地控制,我们需要采取质量跟踪措施,对于相关工程文件实施审核处理。当施工图纸将要结束之后,我们需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技术鉴定,开发商的项目设计主管人员需对图纸做好不同方面的审核。审查是需要关注过分设计和不足设计两种极端情况,过分设计造成经济性差;不足设计影响建筑功能。
2.2.2 经理制度:
开发商设计主管人必须接受经理的指导,通过采取必要的工程措施对设计环节实施管理。这样才能让整个建筑设计环节达到理想的质量要求,与合同上的条款内容相互符合。组织设计以及相关的策划工作时,必须要对整个工程负责。在不同的操作环节里需要负责组织设计各专业的综合技术方案综合审查;经理负责人需亲自组织或检查对设计质量有重大影响的活动和设计文件。
2.2.3 职责制度:
对工程单位的每个部门以及相关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提高其参与工作的责任心。工程项目管理者在日常工作中应该将管理重点逐渐转移到人才管理中,实施科学的人才开发计划,不断挖掘房产项目管理企业内部职员的潜能,以为房产投资管理企业创造出更多的商业价值。选择专业技术方案指导实践,对设计专业技术方案实施科学的规划处理。
3 招标阶段的质量控制
3.1 资质审查
对于招标的工程,我们应该做好施工单位的审查工作,重点确定该单位是否具备足够的能力去完成工程项目。通常设计到的方面有:人员素质、技术力量、施工业绩、社会信誉等等。审查施工单位对于房产工程项目的实践经验。
3.2 价格高低
对于具体的工程中标而言,很多房产开发企业考虑到降低工程造价,其选择的方式多数为不设置标底,低价中标的方式,这样就造成了低价中标,高价索赔问题的出现。到最后不但没有起到降低工程造价的效果,反而导致工程资源浪费。
3.3 项目考察
从实际情况看,有的工程单位虽然中标,但都是靠关系得来的。不少单位自身不具备施工能力,造成项目实施时出现劳资纠纷、农民工工资不到位等问题。房地产工程项目的考察必须要综合多个方面内容,出来需要认真分析投标单位的实际经济实力、技术力量等外,还要保证投标单位资质与实际能力一致。
4 施工阶段的质量控制
4.1 监理单位随着社会现代化发展的加快,很多工程单位开始设计安排了监理制度。从当前的实际情况看,很多工程单位的建设质量显着上升,工期和投资都取得了理想的成效。而要想促进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的有序进行,这样才能促进监理单位发挥自身的作用。而房产开发企业必须针对基本项目施工要求,以及工程监理合同上的内容展开工作。这样才能保证监理工程师对监理合同所规定的各项职责落实到实处,从根本上实现工程质量控制作用。
4.2 施工单位
房地产涉及到的投资成本巨大,对于整个施工过程必须要通过各方面的对比才能选择最合适的施工单位。尽管我国的房地产工程项目在长期的探索中取得了显着的成效,但和国外发达国家的房产项目管理相比,我国在技术、管理、经营上还存在着显着的不足。施工单位在制定房地产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时需采取“管理原则化”的策略来保证了房产工程项目管理的顺利实施。工程监理按照监理合同对工程项目采取综合监理措施,从人员、材料、机械、方法等多个环节加以控制。此外,在施工项目开始之后需对施工质量、施工工艺等重点考核,这些都是工程单位需要注意的问题现场质量检验、落实检验方法,参与分部工程、隐蔽工程验收等措施来控制工程建设质量。
4.3 提前做好施工预防工作
做好施工的预防工作主要从两个方面开展,第一是原材料以及半成品的质量检查工作。另外一个方面就是规范施工操作过程当中质量的审核手续。做好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质量审核需要企业指定一套完善严格的审核标准制度。严格通过三检程序的材料才能进入施工阶段,因此要加强施工单位的管理人员,以及检测人员的质量监控意识,同时通过引进先进的质量监控方法和手段,可以精确地完成施工原材料和半成品的审核工作,另外规范检测过程当中的测序也是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比如说对于钢筋水泥的原材料,就要严格的做好质量监控工作,因为它们质量的好坏与否直接影响到了房屋成品质量,务必做到没有通过审核的水泥和钢筋坚决不能进入施工进场。另外一个预防工作就是要做好施工过程当中的审核交接手续。每一个施工环节的负责人必须签字验收后施工才能进入下一个阶段,这样做是为了及早的发现质量隐患,经过调整以后将损失降到最低,责任落实到相应程序的负责人,可以有效的减少施工过程中出现的材料以及技术问题。
4.4 严格监控每一个施工环节
在施工过程当中,要严格的监控每一个环节,确保工程准确无误的进入到下一个阶段。这就要求做好施工现场管理人员的考勤工作。严格要求管理人员做到四个经常。经常到施工现场了解施工进度,监督相关人员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可以有效减少质量问题的发生。经常观看设计蓝图,这样做的目的是帮助管理人员准确的完成对施工阶段重点项目的定位。经常记录问题,由于在施工阶段经常会遇到突发状况,将出现的问题及时的记录下来可以帮助管理人员累计经验,可以杜绝下一阶段类似问题的发生。长期且频繁地提醒施工队在容易出现质量问题的环节加以注意,并与他们进行交流,在交流的过程当中往往会帮助质量管理人员发现问题。
5 竣工阶段
竣工验收对于房建工程项目而言是最后的操作环境,这也属于工程项目质量控制的最后阶段,也是施工单位需要审核的主要过程。在竣工验收之前的阶段,房产开发企业需邀请相关的检测单位与施工方面开展全面审核检测,这样可以保证施工过程达到理想的状态。而作为检查部门,其必须对项目工程负责到底,采取多方面的验收工作,不得仅仅形式上制定验收方案,而不把政策落实到实处。而针对工程质量存在的问题,需及时和施工单位交流沟通,保证每项工作能得到全面处理,真正对房地产工程项目加以验收。
6 结束语
质量安全技术管理制度范文(17篇)篇八
组长:。
成员:。
2.1、组长是食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负责人,对本公司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统一领导、协调本公司区域内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和监督管理责任制。
3.1、确保从事直接接触食品的工作人员(包括采购人员、销售人员、包装人员、发货人员等)未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源携带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
3.2、从事直接接触食品的工作人员(包括采购人员、销售人员、包装人员、发货人员等)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
3.3、公司为从事直接接触食品的工作人员(包括采购人员、销售人员、包装人员、发货人员等)建立健康档案,由专人负责保存并随时更新,保存期不得少于两年,经疾病控制中心检查无相关传染病者方可上岗。
3.4、从业人员工作时,不准吸烟、吃食物或从事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活动,个人的衣物、药品、化妆品等不得存放在食品经营区内。
4.1、为了加强本公司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确保本公司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销售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4.2、凡进入本公司的食品都应当实行进货检查验收,审验供货方的经营资格,验明食品合格证明和食品标识,索取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检验报告、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执行标准、及相关票据等相关证件。应当检验检疫的,还应当向供货方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方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
4.3、对于预包装食品,本公司的相关工作人员必须对食品包装标识进行查验核对,内容包括:。
4.3.1、中文标明的商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
4.3.2、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4.3.6、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商品损坏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的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语。
4.3.7、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4.4、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检验或者检疫的农产品及其他食品,必须查验其有效检验检疫证明,未经检验检疫的,不得上市销售。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应经有关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或市场设立的检测点检测合格才能上市销售。
4.5、本公司的相关工作人员必须经常检查食品的外观质量,对包装不严实或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必须及时予以处理,对过期、腐烂变质的食品,立即停止销售,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4.6、本公司的采购者按照食品广告指引购进食品时,要注意查验是否有虚假和误导宣传的内容。
4.7、本公司管理人员要指导场内相关工作人员做好食品进货查验工作,检查督促相关工作人员落实进货查验工作,对重要食品的相关票证,统一保管,集中备案,接受行政执法部门的检查。
4.8、本公司的相关工作人员在进货时,对查验不合格和无合法来源的食品,坚决拒绝进货。发现有假冒伪劣食品时,及时报告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4.9、进口食品必须做到:。
4.9.1、查验进口食品的合法证明,索要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签发的进口食品《卫生证书》。
4.9.2、所有预包装进口食品必须加贴中文标签。
4.9.3、检验入库进口食品的品名、生产日期、保质期、厂名是否齐全。
4.9.4、进口食品入库验收时做到种类及数量准确无误。
4.9.5、所有进口食品根据种类,采用抽检,全检的方式进行验收。
4.9.6、进口食品入库验收时,由两名以上人员共同验收。
4.9.7、验收人员对进口食品及时验收入库,并填写验收记录签字确认。
4.9.8、若因验收人员失职,造成不合格进口食品进库,将依据事情具体性质,追究验收人员责任。
4.9.9、仓库管理人员要妥善保管索证的相关资料和验收记录,不涂改,不伪造,其保存期限不少于进口食品使用完毕后6个月。
4.9.10、仓库管理人员每月要对库存进口食品进行盘点,掌握先入先出的原则。
5.1、为了加强本公司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确保本公司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销售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确保广大消费者购买到安全放心的食品,制定本制度。
5.2、本公司内工作人员必须保持场内整洁卫生,经营的食品必须符合国家、地方或行业制定的质量卫生标准。
5.3、本公司配备专职食品质量监督员负责食品质量的督促管理工作,并做好进货食品索证和查验登记工作,经常查验食品的内外质量,严格执行食品准入各项标准,保证不销售任何不合格食品。
5.4、经质量自检不合格的食品,立即停止销售,进行销毁或作无害化处理。
5.5、本公司设立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栏,对每天的食品质量自检结果(包括品种、产地、检测情况等)进行公示。
6.1、为确保本公司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销售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提高食品质量水平,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6.2、本公司本着“公平、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文明经商、诚信经营,遵守有关市场管理法律法规,自觉维护市场秩序,不损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6.3、本公司积极参与食品准入工作,遵守各项食品准入制度,接受工商部门和消费者的监督和管理。
6.4、本公司按照市场准入标准,建立各项内部食品质量管理制度;并完善内部管理,建立食品质量档案和管理机构,明确责任,专人负责。
6.5、本公司加强食品质量的日常管理:做好进货食品索票索证和查验登记工作,保证食品来源合法真实;经常查验食品的内外质量,严格执行食品准入各项标准,保证不销售任何不合格食品。
6.6、本公司对消费者作出如下食品质量承诺:所经营的食品符合相应的标准,在保质期限内,无腐烂变质,包装标识符合要求,标识内容属实,票证合法齐全,并在出售食品时向消费者提供购货凭证或商品质量信誉卡。
6.7、本公司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销售的食品采取质量先行负责、“三包”等方式,落实质量承诺责任。
6.8、本公司认真配合有关部门的日常巡查和市场检查,自觉学习食品安全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并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建议和顾客咨询投诉,完善售后服务措施,努力为所有消费者服务。
7.1、为加强本公司食品质量管理,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活动,确保本公司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销售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维护本公司声誉,特制定本制度。
7.2、对不合格食品实施退市制度,是指对销售质量不符合国家、地方或者行业标准或有关要求,或存在其他安全卫生隐患的食品,采取停止销售,退出本公司的管理制度。
7.3、下列食品为不合格食品,应停止销售,退出本公司:。
7.3.3、超过保质期或保存期的;。
7.3.5、容器包装污秽不洁、严重破损,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
7.3.5、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
7.3.6、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的;。
7.3.7、使用非食用色素或其它非食用物质加工的;。
7.3.10行政监管机关公布属于不合格食品的;。
7.3.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存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
7.4、本公司工作人员发现所销售的食品属本制度所列的不合格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该食品,并采取下列措施:。
7.4.3、对有毒有害、腐烂变质的食品应交由有关部门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
7.4.4、可能造成安全卫生危害的,立即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7.5、对已经出售的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人身安全的不合格食品:。
7.5.1、本公司选择能够覆盖销售范围的新闻媒体予以公告,或者在营业场所内公示,通知购货人退货,将不合格食品追回和销毁。
7.5.2、通知本公司下游采购商配合召回已售出食品,将不合格食品追回和销毁。
7.6、本公司工作人员应对本公司内的食品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不合格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退出市场。
7.7、本公司对消费者作出食品质量承诺,并在出售食品时向消费者提供购货凭证或商品质量信誉卡。
8.1、为加强本公司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保证上市食品质量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8.2、本公司内的相关工作人员必须建立食品进货台帐,并建立销货台帐。
8.3、进货台帐如实记录购进食品名称、购货时间、规格(品种)、数量、供货方名称及其联系方式、检验检疫证明编号、相关检验报告的时间、食品质量保质期限等情况。
8.4、销货台帐应如实记录销售食品名称、销售时间、规格(品种)、数量、购货方名称及其联系方式等情况。
8.5、进货台帐和销货台帐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8.6、将进货票据、发票、检验报告等易于丢失的凭证在每次进货后及时粘贴于台账上。
8.7、本公司确保在购进食品时,向供货方索取有关票证,并做好登记工作,对索取的票证分类建档,以保证食品来源渠道合法、质量安全。
8.8、消费者有要求的,本公司在出售食品时,提供合法销售凭证,未能提供合法销售凭证的,提供商品质量信誉卡。
8.9、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检查、检测的本公司食品质量信息内容,也须做好台帐登记工作:。
8.9.1、食品质量检查和检验、检测结果;。
8.9.2、不合格的食品质量情况;。
8.9.3、经多次检查、检验合格的和不合格的食品名录;。
8.9.4、其他需要登记备注的信息。
10.1、为规范食品经营管理,明确食品来源和责任,提高本公司的食品质量,确保食品消费安全放心,特制定本制度。
10.2、本制度所称食品协议准入,是指本公司以协议方式与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食品质量合格的生产加工公司和管理规范的批发市场、大型批发商建立购销挂钩关系,明确供货主体和供货产品质量责任,建立优质食品进入本公司的快速通道,保障上市食品的安全。
10.3、食品购销挂钩形式包括:场厂(场)挂钩、场地挂钩、户厂挂钩、户地挂钩等各种购销挂钩制度。
10.4、本公司应当与供货方建立购销挂钩关系,签订购销合同,并使用规范的合同文本。在合同中订立产品质量保证及对不合格商品的召回、退货、赔偿和解除合同的条款。
10.5、本公司工作人员应做好供货方的主体资格和产品质量的考察工作,审验供货方的经营资格,验明食品合格证明和食品标识,索取相关票证。应当检验检疫的,还应当向供货方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方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
10.6、与本公司建立购销挂钩关系的食品,可简化准入手续,根据协议约定,凭证明供货方产品的票据进入本公司。
10.7、本公司工作人员应加强对挂钩食品的质量查验,发现不合格产品,应立即停止销售。
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如下:。
11.3、食品经营人员的培训包括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食品从业人员;。
11.6、新招收的食品经营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后方可上岗;。
11.7、建立从业人员培训档案,将培训时间、内容等记录归档。
12.1、食品检查制度。
12.1.4、检查结果应有记录,有汇报,查出问题立即解决,并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12.2.1、食品储存有专门的食品库房,进出食品有登记;。
12.2.2、库房周围保证无污染源;。
12.2.4、冷藏食品配有专用的冰箱、冰柜;。
12.2.5、食品储存配有专用的消毒设备,随时对储存的工具、容器等进行洗刷消毒;成品码放时,与地面、墙壁保持一段距离,便于通风,定期检查记录。
12.3、食品运输制度。
12.3.1、运输工具符合卫生要求;。
12.3.2、运输时避免强烈震荡、撞击,轻拿轻放,防止损伤;不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装、混运。
质量安全技术管理制度范文(17篇)篇九
1、目的:为保证公司在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运行中,所有质量活动场所使用有效版本的文件,以防止使用失效或作废的文件。
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质量安全体系运行中,有关质量活动的文件的控制和管理。
3、职责:
(1)质检疼负责质量安全管理体系中所有文件的控制和管理。
(2)各使用部门应加强对文件的识别和保管。
4、文件的管理
(1)管理文件由行政部负责起草。
(2)技术|生文件行政部、质检科负责起草。
(3)文件的审核、批准和发布
管理制度和作业指导书由起草部门经理审核,行政部组织会签,公司负责人批准发布。
(4)文件的发放有效文件的发放按分级管理原则,行政部负责将文件分发至部门,部门分发至各有关岗位。不属文件发放者,确因工作需要,可向行政部借阅,应建立借阅文件登记手续。任何人不得擅自复印,或向与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无关的人员,特别是公司外部人员提供有效文件。文件破损影响使用时,可由部门向生产科申请置换,以旧换新,补发完好的有效文件。上交的破损有效文件生产科负责销毁。
文件丢失应向行政部提出书面申谎经批准后补发。丢失的文件一旦找回,应立即上交行政部并销毁。
5、文件的换版与作废
有效文件经多次修改或经内部评审需大幅度修改时,可进行换版。换发新版时,原版次有效文件由部门收回交行政部作好标记并及时销毁。所有存入软盘的有效文件应进行适当标识、编目,由行政部指定专人保存。
更改或换版时及时修正。
6、外来文件的控制
(1)上级颁发的指导性文件,应由行政部负责控制其有效性。
(2)直接引用的各类外来文件,其归口职能部门按本程序受控文件管理的有关规定控制其有效性,并报行政部备案。
(3)客户提供的资料或文件,由各主管部门参照本程序确定自行处理,控制其有效性,并报生产科备案。
(二)岗位培训管理制度
1、目的:为了提高员工的素质,使所有与质量活动有关人员均获得适当的培训,提高人员的技能与素养,从而实现质量目标的要求。
2、范围:本程序适用于员工培训的规划、建立、实施、审核与改进等作业。
3、职责:根据制定的各岗位职责,确定岗位资格要求;会同各部门做好培训需求调查,编制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4、培训计划:各部门根据培训实际需要,提出培训要求,生产科制定年度培训计划,报公司负责人审批。
培训实施:行政部根据"年度培训计划",安排本公司相关人员作为师资,也可聘请外单位专业人员来司上课,参加培训的人员须在"培训签到表"上签名。
5、培训的效果评估:培训结束后,学员的培训效果需填写在"培训记录"的相关栏目内。
(三)生产过程中从业人员卫生防护管理制度
1、从业人员卫生管理制度是食品加工业的重要-环,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健康。
2、生产人员必须取得健康合格证,并存入档案,以便定时定人检查,不合格人员给予替换或辞退。
3、进入车间人员必须先洗手、消毒。穿戴工作服、工作帽、工作鞋,并且带健康证方可上岗。
4、职工头发不得外露,不得染指甲、涂指甲油;以免对产品质量造成不良影响。
5、车间、公司卫生区要分工到人,定时检查,天天评比。
6、进公司人员禁止吸烟和吃食物,更不能随地吐痰。
7、对车间、仓库要保持良好的通风、干燥。清洁的条件,并且要定期消毒。
(四)设备管理和定期清理、消毒、保养管理制度
为加强设备管理工作,提高设备完好率和利用率,实现优质、高产、安全、低耗,特制订本制度。
1、设备管理由生产科长负责领导,设备部具体负责全厂设备管理工作,各岗位管理本岗位所用设备,形成专管成线,群管成岗。
2、车间生产过程中要使用清洁卫生、消毒过的设备和工具,严禁不经消毒在生产中使用。
3、设备操作人员要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每天下班前必须把滞留物料清理干净。
4、设备长期停用时,应将内部积集污清理干净。
5、设备操作人员一般情况下每两个月对输送网带进行清理(霉雨季节为一个月),停产后恢复生产时应及时进行清理或擦洗干净,并做好清理记录。
6、设备操作人员-般情况下每半个月对周转容器进行清理。
7、盛放下角料的容器、垃圾桶在倒完后,应先仔细清洗干净再消毒。
8、消毒使用国家规定的消毒剂(严格按照使用说明进行消毒),空间消毒使用的紫外灯在上班前开启30分钟后关闭,工人才准进入车间工作。
9、操作工必须经过认真培训,严格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并保证对设备做到正确使用,精心维护。
10、操作工对所使用设备要做"四懂"(懂结构、懂原理、懂性能、懂用途),"三会"(会使用、会维修、会排除简单故障)。
11、维修工对设备负有使其正常运转的责任,要定时上岗检查,主动向操作工了解设备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不能解决的及时上报处理。
12、操作工发现设备运转不正常,应立即停车检查,及时反映,在紧急情况下应采取有效措施,并班长通知有关人员,同时做好运行记录。
13、不定期的对设备的保养维修和清洗消毒进行检查评比,好的表扬、坏的批评,问题严重的要给予经济处罚。
(五)计量器具的管理制度
1、质检科负责全公司在用计量器具的管理工作,负责计量器具台账的登记。
2、做好各种计量器具的保管使用工作。
3、配合计量检定机构搞好周期检定工作。
4、及时芨现在用计量器具的问题,及时申请检定,确保计量器具准确使用。
5、保管好检定证书及有关计量器具原始资料。
6、做好新员工计量器具操作培训工作。
(六)质检员工作管理制度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质量法律法规,搞好检验工作。
2、充分发挥检验对产品质量的保证、预防和报告作用,以保证出公司产品都能达到质量标准的要求。
3、按照标准和订货合同,负责从原料入公司到成品出公司全过程的进货检验、工序检验、成品检验工作,签发合格证,严把质量关。
4、生产过程中严把生产工艺操作技术关。要求员工严格操作规程上机,坚持做到上下工序相互配合,上工序为下工序服务,下工序为上工序把关,绝不能把不合格的半成品流入到下工序中。
5、负责产品的例行检查,如对产品进行重量包装:保存期、卫生标准等检查试验,并编写试验报告。
6、负责计量管理工作,搞好量值传递和在用计量器具的周期检定工作,以确保量具、仪器的完好性和有效性。
7、负责质量检验原始数据的记录和分析工作,编制检验报告。
8、认真做好不合格品的标志,隔离和存放工作,防止不合格品混淆。
9、质检人员在履行产品质量检验工作时,按常规检验标准要求,独立履行工作职责。
10、质检人员在主管领导的督导下只对质量负责,并签置相应检验报告。
11、质检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进行操作。
(七)化验员管理制度
1、化验员必须遵守公司规定和纪律,按时上下班在上班下半时必须到化验室签名报道,不能无故迟到早退,旷工,如有违者视情节大小每次处以20元以下罚款。
2、每个化验员都必须有高度的责任心,对于每项检验结果做到谁检测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对于出现有异常结果的应随即复检,如因不负责任而引发争议或造成一定损失的则有检验当事人负全责。
3、化验员必须及时为车间提供准确的检验结果,如有因准确性而引发的争议,化验员必须进行复检。
5、对于在检测过程中弄虚作假的提供假检测数据的,则对其处以最低50元罚款,甚至开除出公司。
6、工作期间严禁化验员聚堆谈闲话看杂志小说,如有违者每次对当事人处以5元罚款。
7、化验员依据公司规定进行调休,每月三天,调休时化验员必须妥善处理如自己的工作问题,不能因此影响正常工作,如找别的化验员顶替自己的工作后向主管领导汇报,得到认可后方能调休。
8、化验员必须爱护化验仪器设备及用具,不得故意损坏,对于易碎的玻璃仪器应小心使用。
9、工作期间不得会私客,外出找人闲聊,如有违者则一次处罚10元。
10、对于异常情况,须立即向有关领导及部门负责人汇报。
11、化验员应详实的做好原始记录,做到谁检验谁签名,为了避免出现差错,作一项化验时应尽量自己作记录,不要让别人帮忙写记录。
(八)质量记录管理制度
l、目的:为证明产品符合规定要求,为验证、制定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提供依据。
2、范围:本程序适用于与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有关的所有记录的管理,包括来自供方的记录。
3、职责:质检科负责组织对记录表格的使用和保管。
4、工作程序:
记录的控制范围包括: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文件中规定提供的记录,也包括来自供方的记录。
记录的内容要完整、齐全,提供的数据、资料要准确,语言要简练。
记录的'保存期限:质量记录的保存期限-般为三年,产品、设备或顾客有特殊要求的按其要求划分。
5、本公司内部人员需查阅质量记录时,原则上只能在保管处查阅记录,外部检测、验证报告等由质检科收集管理;供方提供的质量记录由采购部收集管理。
(九)供方及采购管理制度
1、为保证供方具有满足公司产品的能力,供应科负责原辅材料的采购信息、对供方资料进行评定和选择。
2、由质检科、生产科、供应科组成评定小组,负责统筹安排对供方的评定工作,质检科负责对供方产品进行评定,供应科负责提供供方名单。
3、采购员按物料需求计划进行实物采购,采购须是评审合格的供方,采取货比三家原则,择优采购,尽量降低采购成本。
4、采购物料到厂后根据合同规定的要求,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库、报账。
(十)原材料、包装材料采购检验制度
对采购过程及供方进行控制,确保所采购的原辅材料符合规定的要求。本制度适用于对生产所需的原辅材料采购的的控制;对供应商及服务商进行选择、评估和控制。
1、供应科负责编制采购计划和采购单,并执行采购作业。
2、经理负责审批采购计划、采购清单和采购合同。
3、质检科负责提供采购物资的技术标准,负责对采购物资的进货验证。
4、检验员对采购物资按检验规范进行检验,采购员要索取对方有关证明质量的资料。
5、仓库根据对采购物资的检验结果,负责对采购物资的进货数量的验证。
6、营销部对本公司所须主要原辅材料及包装材料的供应商进行评价,并编制《合格供方表》。
7、对现有的供应商或服务商,业务部负责尽量收集供应商的相关资料,以验证供应商的供应能力或服务能力是否能满足本公司的要求。
8、采购人员根据采购物资技术标准和生产需要进行采购时,必须对供方的质量严格把关,而且要建立供方档案,通过对质量、价格、供货期限、售后服务等进行比较,确定合格供方。
9、对于长期供方或太户供方,如果两年以上都评为优质供方应该优先考虑。
10、对于第一次的供方,必须严格把关,有必要时取样回来检验,而且马上建立他的档案资料。
11、如果供方出现严重的质量问题,应取消供货资格。
12、采购员根据批准的《采购单》,按照采购物资的技术指标在合格的供方进行采购。
13、对批量进货的,需与供方签定合同,合同中要注明品种、数量、价格、技术指标、交货期、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盖上单位印章等,经经理批准后生效。
16、供应科采购原辅材料后,应及时通知仓库,原辅材料入公司时,仓管员必须认真核对数量和规格是否符合要求,外表是否被损坏,并马上通知化验员抽样检验。
17、化验员根据检验规范对原辅材料进行检验,认真做好记录,并填写《原材料检验报告单》,送交仓库。
18、仓管员根据验收隋况及《原材料检验报告单》,办理相关手续。
19、质检科负责人必须对每批进公司的原辅材料是否同意入仓都要签出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范各级各类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各监督机构)的监管行为,依据《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省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省各监督机构实施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以下简称省总站)制定本省从事建设活动的各方责任主体有关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行为的规范性文件;对全省施工单位有关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管理人员及有关作业人员、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负责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取样送检的见证人员、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中从事检测活动的人员以及商品混凝土、预制构件、砂浆预拌单位的技术管理人员和试验人员、有关责任主体单位从事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测活动的人员进行定期考核;检查各监督机构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及各项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情况;配合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厅)对全省监督机构和人员进行考核管理;对特殊结构、重点工程进行调研性监督。
设区市的市、区两级监督机构的监管范围由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划分,并报省厅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和省总站备案,未按要求备案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责任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监督机构按划分范围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施具体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县(市)监督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施具体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各专业监督机构只能监督经省厅核准认定范围内的专业工程,并实施具体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第四条 各监督机构对在建工程监督管理工作中,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技术标准的规定,不得擅自降低或提高要求。
第五条 各监督机构应切实履行《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赋予的职责,对已实施监督的工程质量安全相关责任主体的质量和安全管理行为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处理。
各责任主体的质量和安全管理工作应按照《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资料统一规定》的要求执行。
第六条 各监督机构在对有关责任主体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当文明监管,争创文明监督机构。省总站定期开展对各监督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的检查、评比。
第七条 各监督机构应按照省总站统一组织,积极推广应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和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环保、节能要求的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新技术。省总站适时公布推广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新技术目录。
第八条 从事建设工程活动的各方责任主体和人员有权对监督机构及监督人员在监督管理活动中存在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第九条 省总站对为全省监督管理工作做出突出贡献和存在违规行为的监督机构、人员,给予表彰奖励或批评、处理。
第十条 省总站按省厅的安排统一组织全省工程质量评优和文明工地创建活动,各监督机构应当在具体的监督活动中做好工程质量评优和文明工地验评工作。
第十二条 各监督机构必须经省总站考核合格,并取得省厅颁发的考核合格证书后,方可开展监督管理。考核不合格的,由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全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人员(以下简称监督人员)应取得相应的监督人员考核合格证书和执法证书方可从事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监督人员考核工作,在省厅统一管理下,由省总站具体负责。
第二章 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各监督机构应当设专人对建设单位提供的监督申报资料进行审查(申报内容见附件2)。对申报资料有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其补充完善;符合规定的,经逐级审批(审批表见附件3),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发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办理通知单》(见附件4)。
监督机构应要求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将施工许可证和建设单位批准的开工报告报送至监督机构,监督机构在审查后十个工作日内发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实施监督通知书》(见附件5),开始实施监督。
第十四条 监督机构应当指派质量、安全监督人员具体负责监督工作,其中土建、安装、安全监督人员各一人。
第十五条 监督机构在发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实施监督通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安排监督人员进入施工现场进行首次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监督人员对所监督的工程,从首次监督检查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每月应检查一次,每次检查不得少于两人,具体检查内容按照《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质量管理工作监督检查表》(附件6)、《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监督检查表》(附件7)的要求执行。
对于由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且未纳入总承包单位管理的专业承包单位:
1、责令建设单位负责协调、督促专业承包单位接受总承包单位的管理并支付相应的管理费用,保证施工现场统一管理。拒不协调、督促的,应书面告知建设单位由其承担的责任和后果。
2、按照《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质量管理工作监督检查表》和《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监督检查表》的要求对专业承包单位的质量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监督机构应对验槽、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建筑节能等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过程进行现场监督,监督内容为:
(二)检查相应的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测报告(强制检测内容见《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的通知》陕建监总发[2015]034号文件中的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强制检测参数表)。
监督机构在监督验收中应如实做好监督验收记录(记录表见附件8),在监督验收过程中发现有违反国家和省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责令改正,并重新组织验收。
第十八条 监督机构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检查以下工程竣工验收文件:
(一)施工单位提交的竣工报告;
(三)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电梯安全检验合格证;
(四)监理单位出具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五)勘察、设计单位出具的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六)各分部工程验收记录;
(七)城建档案馆出具的工程竣工档案预验收认可文件;
(八)公共聚集场所及大型人员密集场所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验收证明文件。
第十九条 监督机构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七个工作日内,向备案受理单位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格式见附件9)。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概况;
(三)对工程竣工资料抽查情况;
(四)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问题的整改和质量事故处理情况;
(五)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监督情况;
(六)对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建议。
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应由负责该项目的质量监督人员编写,有关专业监督人员签认,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人审查签字、加盖公章。
第二十条 各监督机构应按照省总站制定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档案管理制度,做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档案记录、收集、整理和归档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设区市的市、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按划分的监管范围、县(市)监督机构按行政区域每半年应组织一次对在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质量安全检查,重点查处违法建设工程。
在组织的检查中,发现有未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的违法工程,应当责令立即停工,并按以下情况处理:
1、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开工的,书面告知相应规划主管部门。
2、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擅自开工的,依照《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进行处理。
3、已取得《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办理通知单》,但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书面告知相应施工许可证管理部门处理。
第三章 处罚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监督机构有条件的应当设置法规部门,负责本机构法规工作。不具备条件的监督机构,要设置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第二十三条 案件来源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二)监理、检测单位报告的违法行为;
(三)公民、组织等实名投诉举报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四条 监督人员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若发现有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应口头责令被检查单位立即排除隐患,并记入监督记录(见附件10)。
若发现有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向监督机构主管负责人请示后,监督人员应口头责令被检查单位立即排除事故隐患,并将情况记入监督记录,在及时办理手续后由监督机构追发《责令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通知单》(见附件11)。
若在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向监督机构主管负责人请示后,监督人员应口头责令被检查单位立即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或暂时停止施工,并将情况记入监督记录,在及时办理手续后由监督机构追发《责令立即撤出作业人员通知单》(见附件12)或《责令暂时停止施工通知单》(见附件13)。
第二十五条 监督人员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需作出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的,由监督人员收集相关证据,经逐级审批后,监督机构负责人签发《纠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在监督机构发出《纠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后责任单位逾期未改正或拒不改正的,由站务会直接作出处罚决定。
监督机构责令责任主体限期改正的,应当确定合理的整改期限。
第二十六条 监督人员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立案的;监督机构负责受理投诉、举报的部门在对投诉、举报进行初始调查后认为应当立案的;应按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要求向有关单位发出《纠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后,提出立案建议,填写《立案申请表》并附相关材料,送法规部门初审,由站务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七条 立案后,监督机构指派人员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监督人员在进行调查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调查人员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过程中,应当收集以下证据: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调查询问笔录、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
只有查证属实并与案件具有关联性的证据,才能作为处罚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 案件调查终结,调查人员应当出具《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调查终结报告的内容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
第二十九条 监督机构内负责调查的部门应将案件调查终结报告送法规部门审核,由站务会作出初步处罚意见。法规部门应填写《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意见,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诉、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第三十条 法规部门将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审核意见和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等材料递交站务会,由站务会作出处罚决定。
《处罚决定书》由监督机构负责人签发。
第三十一条 处罚决定发出后送达、执行、结案按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各监督机构认为应当给予违法责任主体停业整顿、降低资质或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应逐级上报省总站,由省总站核实后报省厅进行处罚。
第四章 对监督机构监管措施
第三十四条 各监督机构及其监督人员应当按照《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本规定的要求,认真履行质量安全监管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总站通过省厅对监督机构负责人或相关监督人员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取消监督人员考核合格证书、建议省政府法制部门吊销执法证书、建议主管部门将其调离监督工作岗位。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规定的监管职责以罚代管;
(二)监督人员在实施监管活动中直接或间接从事经营活动;
(三)超越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要求,擅自制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文件;擅自制定技术管理文件,降低或提高国家、省技术标准;在监管活动中,擅自要求被监管对象降低或提高国家、省技术标准。
(四)监督机构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
(五)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七)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负责解释。
质量安全技术管理制度范文(17篇)篇十
在追溯制度建设中,“可追溯性”是一个基础性概念。可追溯性是利用已记录的标识追溯产品的历史、应用情况、所处场所或类似产品或活动的能力(brian buhr,2002)。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与国际标准化组织iso(8042:1994)把“可追溯性”定义为“通过登记的识别码,对商品或行为的历史和使用或位置予以追踪的能力”。欧盟委员会(ec178/2002)将食品行业“可追溯性”定义为“在生产、加工及销售的各个环节中对食品、饲料、食用性禽畜及有可能成为食品或饲料组成成分的所有物质的追溯或追踪力”。日本农林水产省在《食品追踪系统指导手册》中,将“食品追踪系统”定义为“能够追踪食品由生产、处理、加工、流通及贩售的整个过程的相关信息”。食品标准委员会(codex)将“追溯能力”定义为“能够追溯食品在生产、加工和流通过程中任何指定阶段的能力”。关于这个定义欧洲主张使用traceability(追溯能力),美国主张使用product tracing(产品追循)。食品标准委员会采取了折中方案,将两个词并列在一起(赵明和刘秀萍,2015)。
上述这些定义从不同方面描述了“可追溯性”的基本性质和特点。实际上,实现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有两条途径:一是按食品链从前往后进行追踪(tracking),即从农场(生产基地)、批发商、运输商(加工商)到销售商。这种方法主要用于查找质量安全问题的原因,确定产品的原产地和特征;另一种是按食品链从后往前进行追溯(tracing),也就是消费者在销售点购买的农产品发现了质量安全问题,可以向前层层进行追溯,最终确定问题所在。这种方法主要用于问题农产品召回和责任的追溯。
1.2 对可追溯系统、制度的研究
国外对建立农产品可追溯制度的研究始于20世纪90年代,其中欧盟、加拿大、法国、澳大利亚等农产品生产、出口大国研究较早,也相继取得了一些成果。欧盟明确规定,食品和饲料生产者必须建立包含其信息的相关制度和程序,并随时提供信息,充分标识产品以进行追溯。加拿大2003年开始进行can-trace研究项目,开发加拿大所有农产品种养者和食品处理加工制造者、分销商、零售商和进出口商都可遵守的追溯标准,目前已经完成食品安全追溯数据标准、决策支持系统开发和牛肉、猪肉、新鲜果蔬、水产品的先导研究。法国在畜产品追溯管理制度建设上,明确要求建立动物标识制度、生产信息动态录入制度、认证标识制度、全程检查纠正制度,从体制、机制和管理上加强对农产品可追溯制度的研究。
国外对可追溯系统的研究包括对gis(地理信息系统)、gps(全球卫星定位系统)、gs1系统等的研究。从2001年开始,国际物品编码协会(ean,现改称gs1)开发采用全球统一标识系统跟踪与追溯食品,并相继出版了多种食品产品的追溯应用指南、技术文件和追溯标准。采用全球统一标识系统可以对食品原料的生产、加工、储藏及零售等供应链环节的管理对象进行标识,并相互连接,然后将这些标识用条码与人工可识的识读方式表示出来。一旦食品出现安全问题,可以通过这些标识进行追溯,可追溯到食品的源头,准确解决问题。其中英国政府针对家畜产品,研究和建立了gis系统对家畜从出生到死亡进行追踪管理,以便查询。
1.3 对追溯方法、技术的研究
对于追溯方法的研究,主要是研究了对iso 9000/22000、haccp、gap等标准和体系的应用。以企业为主体,强调企业的内部管理,从生产、加工、储存、运输等全过程有严格的文字记录,通过企业实施认证从而达到产品可追溯的目的。
可追溯系统中的关键技术之一是信息链源头信息的载体技术——标识技术。目前国外使用的个体技术主要有:条形码(ean/ucc)、电子纽扣式标签、ic卡识别技术、gps和gis技术、红外线光谱法(rfid射频技术)、动物耳标标识技术、塑料标签、血型鉴定、视网膜图像识别、基于蛋白质/脂类化合物的标识方法、dna指纹技术等。ean(国际物品编码协会)技术,针对于农产品生产、销售产业链的各个阶段进行编码,以便追溯管理。欧盟早在1997年就规定,对畜产品尤其是牛,要建立牛耳标签制度,以方便对牛个体情况的查询。加拿大2004年开始研究和使用dna追踪技术,将畜产品的dna信息输入数据库,方便追溯管理。
国外对农产品追溯管理的研究已经日趋完善。包括对农产品可追溯性的研究、对农产品追溯系统、追溯制度以及农产品追溯的软硬件、可追溯技术等都进行了深入分析,尤其是畜产品和水产品行业,已经有不少公司应用这些系统和软件,这都对我国农产品追溯管理的发展具有借鉴作用。
2 我国农产品追溯管理的主要发展历程
食品安全一直是人们关注的热点,自从欧盟颁布178/2002条例强制要求建立进口食品的追溯制度以来,我国也掀起了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研究的浪潮。2002年“氯霉素”事件后,我国政府开始重视食品追溯体系的研究,农业部、科技部为食品追溯体系的研究提供经费,各科研院所和高校竞相研发相关技术和产品。
2003年,我国开始了对商品条码用于食品安全追溯的研究。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参照国际编码协会出版的相关应用指南,相继出版了《牛肉产品跟踪与追溯指南》、《水果、蔬菜跟踪与追溯指南》和《食品安全追溯应用案例集》,并在国内建立了多个应用示范系统。同年,我国863数字农业项目中首次列入了数字养殖研究课题,一套基于远距离系统的rfid牛个体识别系统开始进入实用阶段。
2004年,地方性追溯应用从山东寿光开始,山东寿光开展以条形码为主的“无公害蔬菜质量追溯系统”的研究。随后,北京、南京、上海分别采用ic卡在蔬菜、畜禽产品的产地和批发、零售环节实施追溯(赵明和刘秀萍,2015)。农业部农垦局也在当年在农垦系统内开始实施农产品质量追溯工作。
2015年6月16日农业部颁布了《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67号),并在四川、重庆、北京和上海四省、市进行试点标识溯源工作。同年,农业部优质农产品开发服务中心也在全国8个省开始了以实施良好农业规范(gap)为核心的种植业产品质量追溯制度建设试点,推行了产地编码、产品编码和生产者编码,试点单位规范了生产档案。
2015年,北京奥运会期间,北京市政府建立了贯穿农产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物流配送直至奥运村的全过程原材料追溯和实时物流监控系统,对供奥农产品实行从原材料到成品的精确追溯,是追溯系统应用的成功范例。同年11月,国家质检总局将商品条码介入食品安全追溯,涵盖肉类、蔬菜、禽蛋等食品。
2015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开始实施,正式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产品质量追溯和责任追溯。
2004~2015年,针对蔬菜、水果、水产和畜禽等重点产品,北京、上海、江苏、浙江、福建等地以不同方式,不同程度地建立了各自的追溯管理系统,取得可喜成绩。部分地区如北京、南京、上海、山东、编码、ic卡、rfid射频识别电子标签、gps等先进技术和设备,建立了蔬菜质量安全追溯查询系统,但部分地区还集中在“标准化生产、产地准出、市场准入”等管理方面的探索,如河北、江苏、浙江等地。由此可见,我国农产品追溯管理的历程并不长,但已经越来越得到重视和关注并且发展十分迅速,必须加紧抓好此项工作,在更高层次更高水平上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提升。
3 对我国建立农产品追溯制度的启示
近几年,国内各地针对不同领域研究了农产品可追溯管理的系统、制度、方法、技术等,国家也颁布了相关的农产品追溯管理标准和法规,取得了一些成果,但从总体上看,工作还不够深入,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农产品可追溯的工作还主要停留在解决表面问题的应急层面上,尤其对于农产品可追溯管理的模式和机制探讨的比较少。有些做法和经验并不具有借鉴意义。
3.1 在我国建立农产品质量可追溯制度应先行试点
我国地域广阔、产品种类多、农业企业总体规模较小,农产品千家万户小生产与大市场的'矛盾将在一段时期内长期存在,建立农产品质量可追溯制度要本着先易后难的原则,选择条件成熟的企业、具有较强市场竞争能的产品如水果、茶叶、蔬菜等开展追溯试点,在企业、合作社、单个农户3个层次多种模式试点取得一定经验后再进行推广,使之具有全面推广应用的可能性和操作性,以更加符合我国实际。
3.2 选择最简单的物流模式探索信息链的传递
产品从农田到餐桌,供应链很复杂。由于我国农产品、食品质量安全监管是分段管理,虽然各部门都在积极推进产品追溯工作,但限于职责,每一个部门都无法单独完成整个产品供应链的追踪和追溯。建立农产品追溯制度试点可探索选择生产基地—批发市场—消费者,甚至最短的生产基地—消费者链条,“点对点”研究物流信息的加载、传递和责任管理,才有可能最终完成复杂物流环境下的产品追溯。
3.3 急需建立一套农产品追溯信息采集和交换标准
目前,因为法律有规定,市场有需求,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不同市场主体都在积极开展农产品追溯工作,建立并实施了不同的追溯查询系统,在一定区域内实现了产品的追溯查询管理,但同时也存在各系统之间互不兼容、追溯区域不能突破等问题,搭建一个全国性查询平台,通过链接实现各地产品查询是很有必要的。当前最急迫的是建立一套农产品追溯信息采集和交换标准,各地按照标准采集和交换数据,从而可以在目前各自“系统”不淘汰,政府不承担海量信息存储、运转的基础上最终实现信息共享和全国性的追溯查询。
可以说,我国农产品质量追溯管理的研究与实践几乎与世界同步,但法律法规等软环境还比较薄弱。我国要在借鉴发达国家农产品质量追溯管理的模式和运行机制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可追溯体系配套技术和有关产地准出、市场准入等一系列制度,从而推进我国农产品追溯管理的健康快速发展。
“我国是农产品生产、消费大国,但农产品中安全优质农产品总体数量偏少,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时有发生。”3月8日,全国政协委员、沈阳医学院视觉科学院院长、沈阳何氏眼科医院院长何伟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他建议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溯源制度,从源头上保护菜篮子。
何伟认为,现有的农业相关标准实施力度小,还没有完全覆盖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等各环节,尤其是源头管理上需要加强。建议探索建立农产品产地溯源制度,实现产品安全信息的可溯源管理,快速定位、快速跟踪、快速反应,通过从源头上对农产品进行检测和管理,最大限度降低农产品质量问题可能带来的危害。
何伟说,在农业生产中,要依法严厉查处不按规定销售和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的行为,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禁用、限用的农业投入品种。要加大高效、低毒、低残留农业投入品的研发力度,加速开发生物型安全农业投入品,抓好新品种、新技术、新产品的开发、推广和技术服务工作。
何伟还建议,要进一步净化农产品产地环境,加大农产品产地环境监测力度,加强农产品产地环境保护,发展循环农业、生态农业,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要制订有效的产地环境管理规范和污染防治措施,保护好耕地、草场和养殖水域等农产品产地环境。
质量安全技术管理制度范文(17篇)篇十一
一、医疗质量是医院管理的核心内容和永恒的主题,医院必须把医疗质量放在首位,质量管理是不断完善、持续改进的过程,纳入医院的各项工作。
二、建立健全医疗质量保证体系,即建立院、科二级质量管理组织,职责明确,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质量管理工作。
1、设置的质量管理与改进组织,包括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病案管理委员会、药事管理委员会、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输血管理委员会,要与医院功能任务相适应,人员组成合理,职责与权限范围清晰,能定期召开工作会议,为医院质量管理提供决策依据。
2、院长作为医院医疗质量管理第一责任人,应认真履行质量管理与改进的.领导与决策职能;其它医院领导干部应切实参与制定、监控质量管理与改进过程。
3、医疗、护理、医技职能管理部门行使指导、检查、考核、评价和监督职能。
4、临床、医技等科室部门主任全面负责本科室医疗质量管理工作,是本科室医疗质量管理第一责任人。
5、各级责任人应明确自己的职权和岗位职责,并应具备相应的质量管理与分析技能。
三、院、科二级质量管理组织要根据上级有关要求和自身医疗工作的实际,建立切实可行的质量管理方案。
1、医疗质量管理与持续改进方案是全面、系统的书面计划,能够监督各部门,重点是医疗、护理、医技科室的日常质量管理与质量的危机管理。
2、质量管理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建立质量管理目标、指标、计划、措施、效果评价及信息反馈等,加强医疗质量关键环节、重点部门和重要岗位的管理。
四、健全医院规章制度和人员岗位责任制度,严格落实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核心制度。
1、核心制度包括首诊负责制度、三级医师查房制度、分级护理制度、疑难病例讨论制度、会诊制度、危重患者抢救制度、术前讨论制度、死亡病例讨论制度、查对制度、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与管理制度、交接班制度、危急值报告管理制度、技术准入制度等。
2、对病历质量管理要重点加强运行病历的实时监控与管理。
五、加强全员质量和安全教育,牢固树立质量和安全意识,提高全员质量管理与改进的意识和参与能力,严格执行医疗技术操作规范和常规;医务人员“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必须人人达标。
六、质量管理工作应有文字记录,并由质量管理组织形成报告,定期、逐级上报。通过检查、分析、评价、反馈等措施,持续改进医疗质量,将质量与安全的评价结果纳入对医院、科室、员工的绩效评价评估。
七、建立与完善医疗质量管理实行责任追究的制度、形成医疗质量管可追溯与质量危机预警管理的运行机制。
八、加强基础质量、环节质量和终末质量管理,应用《诊疗常规》指导对患者诊疗工作,逐步用临床路径、单病种质量管理规范对患者诊疗行为。
九、建立不以处罚为目标的,是针对医院质量管理系统持续改进为对象的不良事件报告系统,能够把发现的缺陷,用于对医疗质量管理制度、运行机制与程序的改进工作。
十、建立与完善质量管理常用的结果性指标体系,逐步形成结果性指标、结构性指标、过程性指标的监控与评价体系。
质量安全技术管理制度范文(17篇)篇十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近年来,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一直把白酒作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重点,不断加大监管力度、加强专项整治,白酒产品质量总体稳定可靠。但是,目前白酒生产仍存在一定的质量安全隐患,如个别地方白酒生产许可管理不严,企业存在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以液态法白酒或固液法白酒冒充固态法白酒、白酒中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即“塑化剂”,以下简称塑化剂)污染及制售假冒伪劣白酒等问题。为进一步提升白酒生产企业质量安全保障能力和白酒质量安全整体水平,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白酒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不断完善长效监管机制,督促企业切实保障白酒质量安全,促进白酒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白酒生产企业主体责任,从源头保障白酒质量安全
白酒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修订工作已启动
(一)严格依照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和生产许可条件组织生产。企业要严格按照白酒生产许可有关规定和条件组织生产,保证生产条件持续符合规定。在符合相关产业政策前提下,进行生产许可的延续、变更、注销等。不准倒卖、出租、出借白酒生产许可证,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生产许可证。白酒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修订工作已启动,明确将控制塑化剂指标等新问题列入审查细则,从原辅料到生产过程全环节质量安全控制,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审查细则修订发布后,企业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换证时,必须遵照执行。
(二)切实控制白酒中塑化剂污染。企业要切实承担食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做好白酒中塑化剂污染控制工作:一是继续排查整改。根据本企业生产实际,切实排查原因,特别是整改后产品仍检出塑化剂的,必须进一步查明来源,全面彻底整改,不留隐患。不得使用含有塑化剂的管道、容器、包装物等接触酒。二是严把原料关。自产原酒的企业,应加强原辅材料中塑化剂的检测和控制;外购原酒的企业,所采购原酒的塑化剂含量要低于国家卫生计生委通报的风险评估值。三是严格生产过程监管。结合生产加工全过程,评估所有可能导致溶出塑化剂的因素,及时采取措施控制塑化剂对白酒的污染。四是加强成品控制。企业要确保出厂成品中塑化剂低于国家卫生计生委通报的风险评估值。一旦发现成品中的塑化剂高于风险评估值的,一律不得出厂销售,立即停产整顿,继续排查原因,并向所在地食品监管部门报告。
(三)不得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白酒。企业要切实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执行原辅料采购、生产过程安全管理、贮存管理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保证质量安全问题可追溯。加强对原辅料和成品在贮存、运输环节的质量安全管理,严禁使用甲醇、工业酒精等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白酒。购进的食用酒精必须符合《食用酒精》(gb10343-2015)标准,严禁把甲醇当作食用酒精生产加工白酒。
(四)严禁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企业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严禁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特别是不准违法违规使用甜蜜素、安赛蜜、糖精钠等食品添加剂;采用固态法生产的,不准使用香料香精等食品添加剂勾兑生产白酒。
(五)加强白酒出厂检验。企业要严格白酒出厂检验,落实出厂检验记录制度。严格按照白酒强制性标准和企业明示标准,进行产品出厂检验,检验不合格的,一律不得出厂销售。要依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蒸馏酒及其配制酒》(gb2757-2012)等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确保甲醇、氰化物等安全指标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企业不具备氰化物自检能力的,可委托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企业一旦发现产品中出现甲醇或氰化物等安全指标不合格的,要立即停产、彻查原因、召回产品,并向所在地食品监管部门报告。
不准生产标注“特供”、“专供”、“专用”、“特制”、“特需”等字样的白酒。
(六)严格规范白酒标签。企业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标识管理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gb10344-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蒸馏酒及其配制酒》(gb2757-2012)等标准规定,标注白酒标识。不准将液态法白酒、固液法白酒标注为固态法白酒。使用食用酒精勾调的白酒(液态法白酒),其配料表必须标注食用酒精、水和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不得标注原料为高粱、小麦等。以固态法白酒(不低于30%)、食用酒精等勾调而成的白酒(固液法白酒),其配料表必须标注使用的液态法白酒或食用酒精等内容,不能仅标注为高粱、小麦等。不准虚假标注产品执行标准和配料表等强制标示内容,不准生产无标识、标识不全或标识信息不真实的白酒,不准生产标注“特供”、“专供”、“专用”、“特制”、“特需”等字样的白酒。
(七)建立质量安全授权人制度。企业法定代表人是产品质量安全的责任人。企业要建立并实行食品质量安全授权人制度,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或者授权企业质量管理人员全权负责白酒质量安全,并以书面文件形式授权其对白酒产品质量安全负责,承担白酒原辅料使用、生产过程控制、产品检验和产品出厂签字放行责任,确保白酒质量安全。
二、强化监督监管,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一)强化生产许可。严格审核白酒生产企业资质,达不到许可条件要求的,一律不予许可。企业的许可和变更,要符合相关产业政策,必须做到工作文件清晰、程序合法。严禁白酒生产许可证的跨省转移。进一步完善退出机制,对不能持续满足许可条件、不能保证产品质量安全和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企业,必须依法关停,强制退出。建立和完善白酒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档案,促进企业依法生产、诚信经营、优胜劣汰。
(二)加强监督检查。加强对白酒生产企业的专项监督检查,对企业原辅料采储、生产环境条件、生产记录、出厂检验、销售记录等各环节全面检查,监督企业持续满足生产许可条件,确保产品符合标准要求。对于重点地区、重点企业,要加大日常巡查和监督检查力度,发现违法问题要坚决依法查处。要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照各地关于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特别是白酒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的具体规定,切实加强对白酒加工小作坊的'监管,落实监管责任。
(三)开展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依法组织开展监督抽检工作,对发现白酒中甲醇、氰化物等重要安全指标不合格的,要立即责令企业停产整顿,召回产品,彻查原因,依法处理。要将白酒标签标识是否符合相关规定作为监督抽检的重点。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通报的风险评估结果,加强对白酒产品中塑化剂的抽样检验,发现白酒中塑化剂高于风险评估值的,立即责令企业停产整顿,彻查原因。加大风险监测范围与频次,及早发现、处置食品安全问题。开展白酒质量安全风险预警和风险交流,对风险监测发现的问题及时总结通报,尤其是白酒主产区要主动向地方政府报告,促进监管工作落实和责任履行。
(四)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要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依法查处白酒生产销售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加工白酒的行为,严厉打击使用工业酒精等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白酒的行为,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白酒的黑窝点黑作坊。一旦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加强与公安部门的协作配合,组织联合打击行动,严肃查处大案要案。坚决防止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行为的发生。
三、完善目标措施,落实监管责任
(一)明确目标任务。各地食品监管部门要将加强白酒的监管作为食品安全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加强组织领导,统一部署,在机构改革期间要统筹协调和明确好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相关部门职责、任务,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加强本行政区域白酒质量安全监管具体实施方案,要对本行政区域白酒生产企业和小作坊进行一次普查和专项检查,确定工作目标,细化工作措施,明确人员责任,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白酒生产加工集中的地区,要成立专门领导小组,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监管责任落实到位。
(二)强化社会监督。建立健全社会共治工作机制,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监督、协调和引导作用,推动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积极开展维护消费者权益、促进行业自律、引导市场消费等方面工作,支持社会组织开展白酒质量安全知识等方面的宣传教育,开办白酒质量安全科普类专题栏目等。鼓励和支持消费者参与白酒质量安全监管,畅通投诉渠道,落实有奖举报,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加强舆-论监督,对制售假冒伪劣白酒违法行为公开曝光。
(三)加强检查督导。结合当前白酒质量安全隐患,工作中要进行有针对性的指导、检查和解决,对本地区域性问题及重要案件要及时报告总局和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注重收集、汇总和分析工作情况,不断查找薄弱环节,及时发现新情况、制定新举措、解决新问题。要善于结合食品药品监管新体制,不断创新监管方式,完善白酒质量安全监管的长效机制,提升食品安全监管水平。
蓬安县罗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开展白酒质量安全检查#e#“元旦、春节”期间是白酒消费的旺季,为保障2015年“元旦、春节”期间的食品药品安全,有效提升辖区内白酒生产销售企业质量安全保障能力和白酒质量安全整体水平,促进辖区内白酒行业持续健康发展。近日,蓬安县罗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辖区内的白酒生产小作坊和白酒销售单位进行了专项监督检查。
此次检查,一是加强对白酒生产小作坊和白酒销售单位的规范指导,要求其完善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制度,建立和完善生产销售记录,对未办理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合格证的要求其尽快办理;二是对2015年第四季度白酒抽检情况做好后处理,对白酒质量合格的企业要求其继续做好食品安全工作,对抽检白酒质量不合格的企业重点检查、封存相关批次的白酒,进行了现场调查。
该所将以本次检查为契机,扎实提高辖区内白酒质量安全整体水平,为消费者喝上“放心酒”提供安全保障,确保广大人民群众渡过欢乐祥和的节日。
质量安全技术管理制度范文(17篇)篇十三
1、医院必须建立由院领导、总务处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纪检监督员组成的基建管理小组。
2、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质保体系,同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在开工前提供给建设单位,并在实施过程中接受其监督。
3、工程施工过程中,定位放线、基础开控、基础施工、框架梁柱浇筑、屋面工程等其他隐蔽工程都必须由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验收签字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4、加强对建筑工程材料把关,严格执行材料检验的方法和手续。材料进场必须出具质保证书。对需要复试的`材料,应由建设、施工单位双方抽样,同时送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材料复试,复试合格者方可使用。三材抽验见证人要持证上岗,砂浆和砼“两块”试件制作,要严格按规定取样送检。其余材料也要按有关规定要求检验或复试。
5、基建管理中,必须加强对工程质量通病的防治。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工程质量问题,建设单位及时向质监站、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和主管部门汇报,共同商定解决措施。如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应立即书面报局长。质监站、设计单位和卫生局,由质监站牵头组织处理事故,提出书面处理方案并监督实施。
7、基建工程的验槽、基础验收、中间验收、竣工验收及其他单位验收关由施工单位技术人员和建设单位派代表及监理员先进行全面检查,初步认定后,再由施工单位将工程资料交有关部门审查,申请进行验收。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施工单位必须限期整改。基建工程竣工验收必须在施工单位按初验结果整改完成,并经建设单位和监理方对整改结果认定后,方可向建设局申请组织竣工验收。
8、凡未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一律不得使用。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要到建设局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取得《工程使用证》后才可进行使用。
9、投入使用后,院方要加强检查,注意观察,若发现工程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要及时与质监、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联系,查明原因,采取措施。
10、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要履行好双方签订的《工程质量保修书》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的质量保修期,质量保修责任和施工单位投标承诺的条件执行,保修期内质保金不得返还。
质量安全技术管理制度范文(17篇)篇十四
组长:
成员:
2.1、组长是食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负责人,对本公司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统一领导、协调本公司区域内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和监督管理责任制。
3.1、确保从事直接接触食品的工作人员(包括采购人员、销售人员、包装人员、发货人员等)未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源携带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
3.2、从事直接接触食品的工作人员(包括采购人员、销售人员、包装人员、发货人员等)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
3.3、公司为从事直接接触食品的工作人员(包括采购人员、销售人员、包装人员、发货人员等)建立健康档案,由专人负责保存并随时更新,保存期不得少于两年,经疾病控制中心检查无相关传染病者方可上岗。
3.4、从业人员工作时,不准吸烟、吃食物或从事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活动,个人的衣物、药品、化妆品等不得存放在食品经营区内。
4.1、为了加强本公司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确保本公司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销售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4.2、凡进入本公司的食品都应当实行进货检查验收,审验供货方的经营资格,验明食品合格证明和食品标识,索取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检验报告、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执行标准、及相关票据等相关证件。应当检验检疫的,还应当向供货方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方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
4.3、对于预包装食品,本公司的相关工作人员必须对食品包装标识进行查验核对,内容包括:
4.3.1、中文标明的商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
4.3.2、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4.3.6、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商品损坏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的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语。
4.3.7、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4.4、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检验或者检疫的农产品及其他食品,必须查验其有效检验检疫证明,未经检验检疫的,不得上市销售。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应经有关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或市场设立的检测点检测合格才能上市销售。
4.5、本公司的相关工作人员必须经常检查食品的外观质量,对包装不严实或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必须及时予以处理,对过期、腐烂变质的食品,立即停止销售,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4.6、本公司的采购者按照食品广告指引购进食品时,要注意查验是否有虚假和误导宣传的内容。
4.7、本公司管理人员要指导场内相关工作人员做好食品进货查验工作,检查督促相关工作人员落实进货查验工作,对重要食品的相关票证,统一保管,集中备案,接受行政执法部门的检查。
4.8、本公司的相关工作人员在进货时,对查验不合格和无合法来源的食品,坚决拒绝进货。发现有假冒伪劣食品时,及时报告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4.9、进口食品必须做到:
4.9.1、查验进口食品的合法证明,索要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签发的进口食品《卫生证书》。
4.9.2、所有预包装进口食品必须加贴中文标签。
4.9.3、检验入库进口食品的品名、生产日期、保质期、厂名是否齐全。
4.9.4、进口食品入库验收时做到种类及数量准确无误。
4.9.5、所有进口食品根据种类,采用抽检,全检的方式进行验收。
4.9.6、进口食品入库验收时,由两名以上人员共同验收。
4.9.7、验收人员对进口食品及时验收入库,并填写验收记录签字确认。
4.9.8、若因验收人员失职,造成不合格进口食品进库,将依据事情具体性质,追究验收人员责任。
4.9.9、仓库管理人员要妥善保管索证的相关资料和验收记录,不涂改,不伪造,其保存期限不少于进口食品使用完毕后6个月。
4.9.10、仓库管理人员每月要对库存进口食品进行盘点,掌握先入先出的原则。
5.1、为了加强本公司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确保本公司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销售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确保广大消费者购买到安全放心的食品,制定本制度。
5.2、本公司内工作人员必须保持场内整洁卫生,经营的食品必须符合国家、地方或行业制定的质量卫生标准。
5.3、本公司配备专职食品质量监督员负责食品质量的督促管理工作,并做好进货食品索证和查验登记工作,经常查验食品的内外质量,严格执行食品准入各项标准,保证不销售任何不合格食品。
5.4、经质量自检不合格的食品,立即停止销售,进行销毁或作无害化处理。
5.5、本公司设立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栏,对每天的食品质量自检结果(包括品种、产地、检测情况等)进行公示。
6.1、为确保本公司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销售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提高食品质量水平,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6.2、本公司本着“公平、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文明经商、诚信经营,遵守有关市场管理法律法规,自觉维护市场秩序,不损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6.3、本公司积极参与食品准入工作,遵守各项食品准入制度,接受工商部门和消费者的监督和管理。
6.4、本公司按照市场准入标准,建立各项内部食品质量管理制度;并完善内部管理,建立食品质量档案和管理机构,明确责任,专人负责。
6.5、本公司加强食品质量的日常管理:做好进货食品索票索证和查验登记工作,保证食品来源合法真实;经常查验食品的内外质量,严格执行食品准入各项标准,保证不销售任何不合格食品。
6.6、本公司对消费者作出如下食品质量承诺:所经营的食品符合相应的标准,在保质期限内,无腐烂变质,包装标识符合要求,标识内容属实,票证合法齐全,并在出售食品时向消费者提供购货凭证或商品质量信誉卡。
6.7、本公司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销售的食品采取质量先行负责、“三包”等方式,落实质量承诺责任。
6.8、本公司认真配合有关部门的日常巡查和市场检查,自觉学习食品安全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并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建议和顾客咨询投诉,完善售后服务措施,努力为所有消费者服务。
7.1、为加强本公司食品质量管理,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活动,确保本公司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销售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维护本公司声誉,特制定本制度。
7.2、对不合格食品实施退市制度,是指对销售质量不符合国家、地方或者行业标准或有关要求,或存在其他安全卫生隐患的食品,采取停止销售,退出本公司的管理制度。
7.3、下列食品为不合格食品,应停止销售,退出本公司:
质量安全技术管理制度范文(17篇)篇十五
1、合作社使用的农药必须统一采购,专人负责,并要在技术人员的统一指导下进行用药。
2、采购的农药必须“三证”俱全,产品标签、说明书、产品质量合格证要核对相符,确保农药产品质量,农药的进仓库存和出仓使用情况进行统一登记。
3、要选用生物源农药和高效低毒、低残留的化学农药,禁止使用国家规定禁用和限用的一切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
4、做好病虫测报工作,选择最佳防治时期,尽量做到低浓度使用。
5、最后一次施用农药要严格遵守采收安全间隔期,尽量降低农药残留量,确保产品达到优质、安全的标准。
6、使用农药要注意人畜安全,农药包装物要及时收集处理,尽量减少环境污染。
1、肥料要专人负责,统一采购。
2、购买肥料产品必须有产品标签、说明书、产品质量合格证书,以确保肥料产品质量合格,肥料的购买和使用情况要进行统一登记。
3、农家肥要经过高温发酵达到无害化标准后方可施用。
4、要采用科学的平衡施肥方法。
5、根外追肥要选用有机氮肥,最后一次追肥应在收获前8天以上。
1、按照农产品技术操作规程的要求,做好生产过程中各个环节的管理工作。
2、适时采收、包装,并按法定要求进行标识。
对运输工具要清洗干净,确保运输过程不会对蔬菜造成污染。
1、肥料、农药、蔬菜的'存储仓库要分开,禁止混放。
2、不同种类的农药要隔开存放,禁止混放。
1、对农药、化肥、种子的购买、存储、使用情况做好登记工作。
2、对生产、运输、销售各个环节做好记录工作。
3、登记、记录要保存五年以上。
质量安全技术管理制度范文(17篇)篇十六
第一条为强化和规范项目部所建工程质量管理工作,不断提高工程质量管理水平,确保实现指挥部的质量目标,根据国家及上级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落实项目质量计划,建立和完善工程质量管理终身负责制,认真贯彻质量、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加强全过程的质量监督控制,促进质量管理的程序化、标准化、科学化。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项目部施工班组及所有施工人员。
第二章 工程质量总方针
第四条工程质量总方针:精心策划,积极创新,严格管理,文明施工。
第五条工程质量总目标:工程验收一次合格率达100%。
(一)全部工程达到水利部现行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并满足按设计速度开通的要求;
(二)杜绝施工重大质量事故;
(三)分项、分部、单位工程验收合格率达到100%;
(四)全线水保、环保达标;
(五)竣工文件按省水利厅规定编制,各种资料有效完整,实现一次验收合格。
第三章 管理机构
第六条项目部成立工程质量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工程项目质量计划,完善各种质量控制规章制度,督促落实规章制度的执行。提供创优质工程的各种条件,定期召开质量管理工作会议,分析、研究、制定改进措施。
第七条专职质量管理人员,应由工作责任心强、专业技术水平高、有一定施工经验、经过培训取得合格证的人员担任。
第四章 工程质量责任制
第八条建立健全和落实工程质量领导责任制和终身负责制。项目部要建立层层负责制,明确分工,责任到人。把本项目工程质量责任分解落实到各班组、各岗位和员工,形成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体系。
第九条项目经理的质量责任:项目经理是项目施工的领导者和直接组织者,对本项目工程质量负全面的领导责任。
1、主持工程质量领导小组会议或质量工作会议。研究制定项目质量目标,质量保证措施,并组织落实,实现合同中对业主的承诺。
2、经常进行“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思想教育,组织开展创优质工程活动。
3、掌握工程质量情况,协调各班组质量保障工作。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工程质量保证资源,设立质量管理奖罚基金。
4、组织学结和推广质量管理方面的先进经验,根据质量优劣进行奖罚。
5、组织本项目部贯彻实施is09001标准,落实公司质量管理方针。建立、完善各种制度,使质量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6、优选施工队伍,确定使用外部劳务,审查其资质、施工能力,确保本工程上场队伍具有有效的各类资质。
第十条项目副经理质量责任:项目副经理协助项目经理抓好质量工作,对所分担的工作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项目总工程师质量责任:项目总工程师在项目经理的领导下,负责本项目质量管理的具体工作。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保证质量方面的方针、政策及上级颁发的法规、制度和要求。
2、主持设计图纸会审、图纸审核、技术交底,形成会审记录。
3、主持编制并组织实施项目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质量保证措施,创优规划。
4、组织推广应用“四新技术”,根据项目工程特点,开展qc小组活动,解决工程质量的技术问题。
5、参加质量管理小组会议或质量工作会议,提出项目质量目标和质量保证技术措施。
6、指导质检员、施工班组的工作,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分部、分项工程(半成品)责令返工,并对违反施工程序和操作规程的班组和个人实施罚款。
7、组织本项目贯彻实施公司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健全质量管理制度,规范质量管理工作。
8、主持本项目的质量事故分析会,对因技术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负技术领导责任。
9、定期组织质量检查和质量评定工作,研究质量改进措施。
第十二条质安组质量责任制
1、认真贯彻执行有关质量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对项目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2、具体实施本公司质量目标要求。
3、编制项目质量计划、质量保证措施,报公司总工室审批后督促实施。
4、参加工程开工前的施工准备检查、工程质量检查,建立健全各项质量制度、保证措施。
5、开展全员质量宣传教育活动,督促检查施工班组开展自检、互检、工作。
6、组织质量检查评比活动,提出实施方案,及时下发质量检查通报。
7、按规定及时向公司报告质量情况和统计报表。参加质量事故的调查,提出对事故的处理意见。
8、全面负责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定期不定期的进行质量检查,负责安排重点难点、关键工序、隐蔽工程的旁站监督工作,对不符合图纸或规范要求的工程,有权责令整改、停工或罚款。
9、参加工程竣工预验及验收交接工作。
10、对本工程分管的工作对质量的影响负相关责任。
第五章 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实行质量终身负责制度。
1、广泛深入地进行质量管理教育,开展qc小组活动,强化全员创优意识,坚持开展全员全过程质量管理活动,按照is09000标准不断健全并完善质量保证体系,提高质量控制能力。
2、制定质量创优规划,确定项目工程质量目标,并制定相应的质量保证措施,实行层层分解,责任到人,狠抓落实,实施施工全过程的质量动态控制。
3、从项目部到施工队、班组到个人,层层签定质量包保责任状,建立各级、各部门、各专业的质量终身负责制度,依法进行施工质量管理。
第十四条实行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制度。
1、工程项目开工前,项目工程师按照职责范围组织有关人员对设计文件进行会审,了解设计意图、明确技术途径,确定工程项目适用规范、工法、操作规程和作业指导书,并用其作为施工过程指导性文件。对设计文件有疑问或认为设计文件存在问题,应及时向业主、监理、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文件会审应以《设计文件会审记录》形式做出会审记录。
2、工程项目开工前,项目部技术人员负责向施工队进行详细的技术交底,提出并明确工程项目、技术标准、质量目标、质量保证措施及要求,以及工程项目中所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方法及操作规程,并以《技术交底书》形式下达并记录。必要时可邀请设计单位、业主参加。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农村渡口改渡建桥项目工程质量管理,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交通部《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和《江西省农村渡口改渡建桥管理办法》等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结合我省农村渡口改渡建桥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省境内农村渡口改渡建桥项目的工程质量管理。
第三条 农村渡口改渡建桥建设项目必须实行法人负责制、招投标制、监理制和合同制,并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
第四条 实施农村渡口改渡建桥项目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项目法人、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及相关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依法承担相应质量、安全责任。
农村渡口改渡建桥项目建设应按照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全面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赣交质监字[2015]2号),实行工程质量登记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五条 农村渡口改渡建桥项目建设应接受社会和舆-论监督,各地应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监督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农村渡口改渡建桥项目建设中的质量安全事故、质量缺陷和违反有关质量安全法规的行为,均有权向交通主管部门或其质量监督机构举报。
第六条 农村渡口改渡建桥项目参建单位必须增强档案管理意识,建立健全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加强项目立项至竣工验收各环节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
第七条 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交通厅关于加快全省农村渡口改渡建桥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府发[2015]9号),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负责对农村渡口改渡建桥工作的组织领导。
实行抓调度、负总责和一桥一领导、一桥一技术干部的质量责任制,并将农村渡口改渡建桥工作纳入政府考评体系。
第八条 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为农村渡口改渡建桥项目建设的质量责任主体,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渡口改渡建桥建设质量负总责。
(一)各县级人民政府在落实“一桥一领导、一桥一技术干部”质量责任的基础上,应组建“农村渡口改渡建桥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宜从县公路局、交通局调配专业技术人员,统筹全县(市、区)工程技术力量,设立农村渡口改渡建桥建设专门管理机构,负责技术指导和质量监管。
(二)各县级人民政府应落实专项经费和专职人员,组建农村公路试验检测中心。县农村公路试验检测中心在(设区)市质监站的指导下,负责对全县农村公路和农村渡口改渡建桥项目的试验检测工作进行指导和质量抽查。
第九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按照分级管理、责权一致的原则,切实履行质量管理职责。
(一)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农村渡口改渡建桥项目建设的行业管理。具体负责制订全省农村渡口改渡建桥建设质量管理的相关政策,引导从业单位提高质量意识。
(二)省公路管理局负责对全省农村渡口改渡建桥项目建设行使管理职能,并对全省农村渡口改渡建桥建设进行行业指导和技术服务,监督检查全省农村渡口改渡建桥项目基建程序、计划执行、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和资金使用情况,并适时组织稽查。
(三)各设区市和县(区、市)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本地区内的农村渡口改渡建桥项目建设的组织和管理。负责监督检查本地区农村渡口改渡建桥项目基建程序、计划执行、工程质量和资金使用情况。同时,应指导、协助项目法人履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
各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农村渡口改渡建桥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条 全省农村渡口改渡建桥项目建设实行“省质监站指导、市质监站监督、县交通局配合”的质量监督模式。有条件的县,可组建县级质量监督组织,在市质监站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同时,各地可针对农村渡口改渡建桥项目建设实际情况,要求或动员受益乡镇、村民自治组织积极参与监督,形成上下协调、控制有效、覆盖全面的质量监督机制。
(一)省质监站负责履行农村渡口改渡建桥项目建设质量监督工作的指导职责,具体负责全省农村渡口改渡建桥项目中特大桥或相应二级以上(含二级)公路标准的大桥或结构技术复杂桥梁项目的质量监督和质量鉴定工作。组织全省农村渡口改渡建桥项目的建设质量督查活动,组织或指导农村渡口改渡建桥建设从业人员培训工作,检查指导各市质监站工作。
(二)市质监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省质监站具体负责监督的农村渡口改渡建桥项目之外的其它项目的质量监督和质量鉴定工作,同时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质量监督的重点部位、关键工序、主要指标和检测频率,制定监督工作要点;负责农村渡口改渡建桥项目质量管理人员岗位培训;定期向省质监站报告农村渡口改渡建桥项目质量动态。
第十一条 农村渡口改渡建桥项目应主动申请和接受质监部门的监督,质量监督覆盖率应达到100%。
同时,农村渡口改渡建桥项目质量监督工作应本着人员精干、高效务实的原则,做到“重点突出、不留死角”,采取巡回检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技术标准,重点检查基建程序、建设各方合同履约、质量行为,重点监控本规定附件一所规定的工程质量控制要点。
第十二条 农村渡口改渡建桥建设质量监督费用,由市、县财政和交通主管部门统一安排,以保证质量监督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十三条 农村渡口改渡建桥项目实行社会公示,应在工地现场设置公示牌,标示工程项目名称、规模、投资额、各从业单位及联系人、质量监督人员及举报电话和通讯地址等。有关部门对质量举报应及时调查处理。
第十四条 农村渡口改渡建桥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视具体情况确定,应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县级公路管理部门或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建设,不得由村委会组建建设单位。
农村渡口改渡建桥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依照项目法人资格标准组建项目管理机构,并报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查。项目管理机构必须配备一名以上有相应桥梁建设、施工管理人经验的技术人员,主要负责人的技术和管理能力应当满足拟建项目的管理需要,并应明确项目建设质量、安全管理责任人。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依法负责招标投标工作,实行招标文件和资格预审结果及定标结果报备制度,必须按有关规定将招标方案、招标文件和资格预审结果、招标结果向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报备。
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依法招标选择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勘察、设计、工程监理、试验检测任务。
建设单位在发布招标公告和编制招标文件时,应明确对投标人的资质等级要求。渡口改建建桥项目施工单位应具有相应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或桥梁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招标文件关于投标人拟投入本项目主要管理人员、机械设备的强制性条件不得低于《江西省渡口改渡建桥项目招标文件范本》和本规定附件二的规定。
为确保桩基质量,招标文件应明确桩基必须逐一进行超声检测的强制性要求。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各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
工程设计变更应按照《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2015第5号令)的规定,对一般设计变更建议,由建设单位根据审查核实情况或者论证结果决定是否开展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工作;对较大设计变更和重大设计变更建议,建设单位经审查论证确认后,向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提出工程设计变更的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施工许可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质量和安全监督手续。
建设单位按照交通部《关于实施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15]258号)的规定,负责施工许可的申报工作。未经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做出施工许可的项目,不得开工。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应重点强化对施工、监理单位进场的主要人员和设备与合同承诺相符性的检查,加强合同管理,督促参建各方诚信履约。
同时,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不得明示或者境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降低工程质量。
第十九条 农村渡口改渡建桥建设项目完工后,建设单位应按照《江西省农村渡口改渡建桥管理办法》及时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交工验收,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工程未经监理工程师检验合格,建设单位不得拨付工程款,不得组织交(竣)工验收。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竣工验收后,及时向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第二十一条 承担农村渡口改渡建桥项目勘察、设计任务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荛。
第二十二条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
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同时,设计单位应建立健全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设计全过程的质量控制,设计负责人和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人员应当在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为确保桩基施工质量,设计单位应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注明桩基施工必须预埋声测管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 设计单位和设计负责人应提供施工过程中的设计服务。在项目开工建设前,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当工程出现工程质量事故时,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第二十四条 承担农村渡口改渡建桥项目施工任务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等级的施工资质证书。施工企业不得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一)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安全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经理、技术负责人和安全专职管理人员。“三类”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
(二)施工单位应诚信履约,严格按照合同承诺组织主要管理人员、机械设备、施工材料进场,合理安排,加强管理,按照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如期完成施工任务。
(三)施工单位必须制定明确的岗位质量责任制,对重点部位、关键工序和关键工艺必须责任到人。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严格工序管理,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认真自检,自检合格后报监理工程师复检,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同意,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四)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渡口改渡建桥项目中桩基施工、梁体吊装、高空作业、边通航边施工作业等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监理工程师审查同意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施工现场必须具有与施工工艺相配套的拌合、计量等设备。施工工艺必须符合相应作业内容的质量控制要求。
(五)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同时,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本规定附件三的要求,建立能满足施工现场基本持质量控制需要的工地临时试验室。对工地试验室不能完成的试验检测项目,应当在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送具有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的试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在工程中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式脚手架、滑模爬模、架桥机等特种设备前,应申请特种设备相关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取得其检验合同证书后方可使用。未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严禁使用。
第二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八条 承担农村渡口改渡建桥项目工程监理任务的单位应当具有省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等级的监理资质证书。
监理企业不得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或者以其他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现场监理机构应配备1名以上桥梁专业的专业监理工程师,现场监理组织机构情况应向质监机构备案。
第二十九条 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单位以及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第三十条 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施工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一)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组建现场监理机构。监理人员必须持交通部或省交通厅颁发的证书或持有我省农村渡口改渡建桥专项业务培训合格证。
(二)项目建设过程中,监理单位应依据合同重点抓好对施工单位进场的主要人员和设备与合同承诺相符性的检查和管理,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健全质量、安全自检体系并依托其自检体系开展质量、安全监理工作。
(三)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工程实施监理。加强对工程重点部位、关键工序和重要施工工艺的质量检查与旁站。
(四)监理单位应当编制安全生产监理计划,明确监理人员的岗位职责、监理内容和方法等。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作业应当加强巡视检查。
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必要时,可下达施工暂停指令并向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一条 监理单位应参照本规定附件三的规定建立工地试验室;或经建设单位同意并由合同约定,监理单位可利用施工单位的试验室,但试验检测工作须由监理单位独立完成。监理质量控制与检查的试验数据必须独立、准确。
监理或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不能完成的监理独立抽检试验项目,应当送具有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的试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第三十二条 农村渡口改渡建桥项目各级管理部门、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定,根据情节轻重,按照《江西省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江西省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和《江西省农村渡口改渡建桥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质量安全技术管理制度范文(17篇)篇十七
食品安全性已成为当今影响广泛而深远的社会性问题。加强食品安全性的管理,对食品安全性进行监控,建立相应的社会管理体系是各国食品生产者、供应者、管理部门的共同责任。目前,对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主要由以下几方面组成:。
作为各国政府,因为食品质量、安全问题涉及所有居民的健康。一些重大食品安全时间甚至涉及社会安定和国家安全,各国均已立法形式来保障食谱你的安全性。如:美国的《联邦食品、药物和化妆品法》;我国《食品卫生法》;世界卫生组织和粮农组织的《食品法典》(供各国参考并借以协调国际食品贸易中出现的食品安全性标准问题)。
对食品生产和供应系统所用的各种化学品,包括农药、兽药、食品添加剂和饲料添加剂的种类、用量和使用范围进行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登记等。
3.建立健全市场食品安全性的检验制度,加强执法,保障人民健康。
在市售食品多渠来源以及食品中可能的危害因子因时间地点而多变的条件下,仅通过生产、加工等过程的监测与管理还不能保障食品的安全可靠。加强食品市场管理,建立食品市场检验制度,完善相关技术标准法规是政府管理部门可能和必须实行的另一项保护消费者的重要措施。。
上述几种手段,主要是政府机构、科研机构需要为之努力的工作。作为食品生产、加工者,需要侧重于以下两种手段:。
4.采用绿色的或可持续的生产技术,生产对人与环境无害的安全食品。
现代食品安全性问题的出现,大部分的问题则是受短期、局部的目标和利益驱使,采取了某些违背生态规律、破坏自然资源的生产技术,造成恶果。如为片面追求生产效益而滥用化肥农药,生产出的瓜、菜、水果淡而无味,营养成分含量低,硝酸盐等有害成分上升,并因作物易感染病虫害而使用农药越来越多,最终结果是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降低。过度依赖化学品支持的农业与畜牧业,在农业生态环境恶化、生产成本上升、消费者安全性意识提高的情况下,面临着改变经营策略和生产技术的挑战。这正是现代可持续的农业技术或绿色生产技术成为当今技术进步重要趋势的原因。
5.对食源性疾病风险实行环境全过程控制,建立相应的管理体系。
食品中许多重要的致病菌如肉毒梭菌、弯曲杆菌、李斯特菌、沙门氏菌等普遍存在于自然界,如农场、牧场、水体、饲料、家畜、野生动物、人体、厩肥及其他腐生环境中,并可在适当条件下在人工环境中滋生、爆发、蔓延。控制这类病害对食品和人体的侵染,不可能只采取消灭某一处病源的方法,而必须考虑在整个环境循环或食物链的各个环节上,控制、减少病原菌的数量和侵染机会。这也就是要对从农场、牧场到餐桌的整个食物环境进行全过程控制。
过程控制管理目前存在以下通行的做法:即质量管理体系、haccp体系、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质量管理体系是以iso9001:20xx《质量管理要求》为标准,遵循八项质量管理原则,按照pdca的方式,对食品生产过程进行控制。
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即通过危害分析、建立haccp计划,确定关键控制点,设定关键限值等对生产过程进行预防性的控制,从而保证食品质量和安全性。目前,其主要体现为cac1997年公布的《haccp体系及其应用准则》(详见后面第2章内容)。
我国质检总局于20xx年发布实施的sn/t1443.1-20xx《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要求》是上述两者的结合,在cac公布的haccp体系为核心的基础上,融入了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的要素。
对于这3者的理解是我们本次培训的重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