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是指通过劳动活动,将自然资源转化为有用的产品或者提供有用的服务的经济活动。以下是一些生产管理方面的案例分析,供大家参考和学习。
生产事故管理制度(通用20篇)篇一
1、企业必须建立较完善的安全生产档案,并由专人管理安全生产档案。
2、安全生产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或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人员名单及变动记录;
(2)安全机构设置情况及专职、兼职安全员名单;
(3)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件及人员名单;
(4)特种设备清单及有关档案资料;
(5)危险源(点)资料及三级危险源(点)管理清单;
(7)职工健康档案及健康监护资料;
(8)职业病人档案及监护资料;
(9)安全生产检查记录及整改情况;
(10)安全例会及安全日、月活动记录。
(11)职工代表大会关于安全生产的提案及整改落实情况;
(12)安全生产事故记录和统计资料;
(1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岗位技术操作规程及作业安全规程,并汇编成册;
(15)安全措施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
(16)安全教育培训记录;
(17)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及实施记录;
(18)其他有关安全生产情况记录。
3、安全生产档案要编写详细的目录并分档存放,以便于查阅。要逐步实现安全档案的标准化、规范化、现代化管理。
4、安全生产档案管理人员要运用科学的方法进行统计分析,按要求将统计该上报有关部门的上报有关部门;该定期向职工公布的向职工公布。
5、有关领导和安全生产机构负责人要经常检查安全生产档案的建档和档案管理工作,使安全生产档案逐步完善和科学管理。
第一条 为确保安全生产相关档案管理的完整性、合理性、科学性,使其为今后安全生产工作开展提供参考资料和文献,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根据国档发(91)20号《工业企业档案分类试行规则》和公司《归档文件材料管理标准》,结合公司的实际而制定。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安全生产归档文件资料的'管理。
第四条 名词术语:安全生产归档文件是指公司各单位形成的安全生产方面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
第五条 管理职责
(一)安全环保部
1.负责上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范、安监部门下发的文件、通知、通报、讲话、检查情况记录、整改意见及其他要求等文件资料的收集汇总和传达。
2.负责安评、职业健康、避雷设施、起重设备和叉车的检验及相关资料的保存和归档。
3.负责公司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编制、发布、使用、评审、修订和归档。
4.负责公司级安全生产、工伤事故处理、职工安全教育、职业健康等相关资料的整理和归档。
(二)装备部
1.负责设备安全设施的检验及相关资料的保存和归档。
2.负责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的检验及相关资料的保存和归档。
(三)各单位
1.负责上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范、公司下发的文件、通知、通报、讲话、检查情况记录、整改意见及其他要求等文件资料的收集汇总和传达。
2.负责本单位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编制、发布、使用、评审、修订和归档。
3.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伤事故处理、职工安全教育、职业健康等相关资料的整理和归档。
(四)各车间
1.负责本车间安全生产、工伤事故处理、职工安全教育、职业健康等相关资料的整理和归档。
2.负责本车间各班组安全生产相关资料的保存和归档。
第六条 其他单位或部门负责与本单位有关的安全类文件档案的日常管理(包含收集、学习、使用、归档等环节)。
管理要求
第七条 安全生产文件必须建立安全管理档案,实行分级管理。
第八条 上级主管部门下发的文件、通知、通报、讲话、检查情况记录、整改意见、措施等必须编码归档备查。
第九条 归档文件要做到及时、准确、清晰、专人管理。
第十条 资料管理人员随时做好安全档案的保管,注意防盗、防火、防蛀、防潮湿、防遗漏。若发生遗漏和失误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相关安全类资料制定和管理归口部门,修订原档案资料时,要做好记录。凡修订后的安全资料均应在各单位生产安保科备案。
第十二条 凡各类规程等重大资料的制定和修订,资料制定和管理部门应邀请安全、设备、工艺等相关人员共同审核确定,且发布前应组织进行评审,经评审通过后方予以实行。
生产事故管理制度(通用20篇)篇二
一、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二、发生事故后,负伤者或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项目经理、科室负责人等有关责任人;项目经理或相关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科学的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有关规定立即如实向公司安全管理部或相关主管部门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销毁有关证据。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的施工现场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3、事故的简要经过;。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三、当发生事故后,在立即组织抢救的同时,必须及时向安全管理部报告,除电话汇报外,还需进行书面报告。安全主管部门知道情况后,立即用电话将事故简要情况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保险公司报案,报告时间不得晚于事故发生后2小时。
四、发生伤亡事故时应当保护事故现场,根据《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规定迅速采取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因抢救伤者和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并拍照,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伤亡事故现场,必须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事故调查组同意后才能清理。
五、事故发生后,要立即根据事故严重程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成立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应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从生产、技术、设备、管理制度等方面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六、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由发生事故的项目部负责落实,公司安全管理部监督落实情况。
七、事故结案后,项目部应及时将事故材料归档,保存备案。
生产事故管理制度(通用20篇)篇三
(5)事故后的现场清除,整理及挥发措施等。
(6)应急预案除了上述要素外,还应该实现以下内容:明确应急系统中各机构的权利和职责,指挥人员的缺位替代,建立培训及演习等准备程序,对所设计到得法律法规的论述,对特殊危险建立专项应急预案,事故应急预案的更新等等。
生产事故管理制度(通用20篇)篇四
2.事故的抢救与救护: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组织现场指挥部、联系救援、封闭现场、抢救人员的防护及对受伤人员的现场急救等。
3.对正在发生的事故明确事故报告程序及时限要求:如当事人直接或逐级上报主管负责人,对发生火灾或人身事故应先报火警或医疗救护。
4.对正在发生的事故,明确处理原则。
5.根据事故等级,确定是否上报政府主管部门。
6.明确上报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统计;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事故报告单位等。
7.明确调查程序:一般事故及重大事故分别由企业和上级主管部门组织调查、参加人员、组织事故分析会、事故现场会、取证等。
8.明确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对事故直接责任者、管理者等的处理原则采取“四不放过”原则,对一般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重大事故处理按国家有关规定分别处理的办法,对安全生产管理及处理事故中做出贡献的进行表彰和奖励。
生产事故管理制度(通用20篇)篇五
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实施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实行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综合协调、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应急管理部负责全国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综合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各种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综合性工作方案,是本单位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总体工作程序、措施和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专项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针对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危险源、重大活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专项性工作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根据不同生产安全事故类型,针对具体场所、装置或者设施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七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依规、符合实际、注重实效的原则,以应急处置为核心,明确应急职责、规范应急程序、细化保障措施。
第八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二)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
(三)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
(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
(五)有明确、具体的应急程序和处置措施,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
(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需要;
(七)应急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应急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
(八)应急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九条编制应急预案应当成立编制工作小组,由本单位有关负责人任组长,吸收与应急预案有关的职能部门和单位的人员,以及有现场处置经验的人员参加。
第十条编制应急预案前,编制单位应当进行事故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
事故风险辨识、评估,是指针对不同事故种类及特点,识别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分析事故可能产生的直接后果以及次生、衍生后果,评估各种后果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提出防范和控制事故风险措施的过程。
应急资源调查,是指全面调查本地区、本单位第一时间可以调用的应急资源状况和合作区域内可以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状况,并结合事故风险辨识评估结论制定应急措施的过程。
第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工作实际,组织编制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
部门应急预案应当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明确信息报告、响应分级、指挥权移交、警戒疏散等内容。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结合本单位组织管理体系、生产规模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与相关预案保持衔接,确立本单位的应急预案体系,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并体现自救互救和先期处置等特点。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类型事故的,应当组织编制综合应急预案。
综合应急预案应当规定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应急预案体系、事故风险描述、预警及信息报告、应急响应、保障措施、应急预案管理等内容。
第十四条对于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的事故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编制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或将专项应急预案并入综合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应当规定应急指挥机构与职责、处置程序和措施等内容。
第十五条对于危险性较大的场所、装置或者设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编制现场处置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应当规定应急工作职责、应急处置措施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事故风险单一、危险性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只编制现场处置方案。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向上级应急管理机构报告的内容、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更新,确保准确有效。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者实际需要,征求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见。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各类应急预案之间应当相互衔接,并与相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和涉及的其他单位的应急预案相衔接。
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编制应急预案的基础上,针对工作场所、岗位的特点,编制简明、实用、有效的应急处置卡。
应急处置卡应当规定重点岗位、人员的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以及相关联络人员和联系方式,便于从业人员携带。
第二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本部门编制的部门应急预案进行审定;必要时,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带储存设施的,下同)、储存、运输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并形成书面评审纪要。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
第二十二条参加应急预案评审的人员应当包括有关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
评审人员与所评审应急预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三条应急预案的评审或者论证应当注重基本要素的完整性、组织体系的合理性、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的针对性、应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应急预案的衔接性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经评审或者论证后,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并及时发放到本单位有关部门、岗位和相关应急救援队伍。
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其他单位、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有关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第二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同时抄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抄送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第二十六条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前款所列单位属于中央企业的,其总部(上市公司)的应急预案,报国务院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应急管理部;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本条第一款所列单位不属于中央企业的。,其中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的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本款前述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备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确定。
油气输送管道运营单位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经行政区域的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海洋石油开采企业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经行政区域的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海洋石油安全监管机构。
煤矿企业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在地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申报应急预案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应急预案备案申报表;
(二)本办法第二十一条所列单位,应当提供应急预案评审意见;
(三)应急预案电子文档;
(四)风险评估结果和应急资源调查清单。
第二十八条受理备案登记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应急预案材料进行核对,材料齐全的,应当予以备案并出具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备案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的材料。逾期不予备案又不说明理由的,视为已经备案。
对于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已经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可以不提供相应的应急预案,仅提供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第二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建档制度,指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应急预案的备案登记工作。
第三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生产安全事故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与应急处置技能。
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将本部门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应急知识、自救互救和避险逃生技能的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
应急培训的时间、地点、内容、师资、参加人员和考核结果等情况应当如实记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
第三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至少每两年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练,提高本部门、本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前款规定的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进行抽查;发现演练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四条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第三十五条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定期评估制度,对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和实用性进行分析,并对应急预案是否需要修订作出结论。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三年进行一次应急预案评估。
应急预案评估可以邀请相关专业机构或者有关专家、有实际应急救援工作经验的人员参加,必要时可以委托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实施。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并归档:
(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的;
(三)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在应急演练和事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的;
(六)编制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七条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应急响应分级等内容变更的,修订工作应当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应急预案编制程序进行,并按照有关应急预案报备程序重新备案。
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落实应急指挥体系、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应急物资、装备配备及其使用档案,并对应急物资、装备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适用状态。
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时,应当第一时间启动应急响应,组织有关力量进行救援,并按照规定将事故信息及应急响应启动情况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四十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结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实施情况进行总结评估。
第四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将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工作纳入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明确检查的重点内容和标准,并严格按照计划开展执法检查。
第四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对应急预案的监督管理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第四十三条对于在应急预案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应急预案的;
(二)未按照规定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的。
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
(二)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的;
(四)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的;
(五)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的;
(六)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的。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等部门依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申报表》和《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由应急管理部统一制定。
第四十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管理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八条对储存、使用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科研机构、学校、医院等单位的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熟读唐诗三百首,不会做诗也会吟。上面就是给大家整理的14篇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制度,希望可以加深您对于写作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相关认知。
生产事故管理制度(通用20篇)篇六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制度1.总则1.1为了规范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
第1。
7号)、《生产经营部门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经营部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指南(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厅应急〔2009〕73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
2.管理职责2.1本制度由总经理组织编制,安全生产部负责归口管理。
2.2应急预案的总体策划由安全生产部负责。
2.3公司应急办公室设在安全生产部。
2.4公司成立应急预案的评审小组,组长由安全生产主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主管安全生产、消防的公司领导担任。成员由参加应急预案编制的有关人员组成。
3.应急预案的编制3.1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3.1.1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3.1.2结合公司、部门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
3.1.3结合公司、部门的危险性分析情况;
3.1.4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
3.1.5有明确、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
3.1.6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并能满足公司、部门的应急工作要求;
3.1.7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
3.1.8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3.2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部门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以下简称导则),结合公司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3.3公司应急预案体系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3.3.1针对公司存在的各种风险、事故类型的,在总经理的领导下安全生产部负责编制公司的综合应急预案。综合应急预案包括公司的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案体系及响应程序、事故预防及应急保障、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等主要内容。
3.3.2对于某一种类的安全生产风险,由安全生产副总经理和消防、后勤主管领导组织制定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
3.3.2.1公司专项预案包括:……。
3.3.2.2专项应急预案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预防措施、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保障等内容。
3.3.3对于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岗位——关键岗位、重点部位(包括重大危险源),由所在部门领导组织制定现场处置方案。现场处置方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处置程序、应急处置要点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3.4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之间应当相互衔接,并与所涉及的其他部门的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3.5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应当经常更新,确保信息准确有效。
4.应急预案的评审4.1评审方法应急预案评审采取形式评审和要素评审两种方法。形式评审主要用于应急预案备案时的评审,要素评审用于应急预案评审工作。应急预案评审采用符合、基本符合、不符合三种意见进行判定。对于基本符合和不符合的项目,应给出具体修改意见或建议。
4.1.1形式评审。……4.1.2要素评审。……应急预案要素分为关键要素和一般要素。
4.1.2.1关键要素是指应急预案构成要素中必须规范的内容。包括危险源辨识与风险分析、组织机构及职责、信息报告与处置和应急响应程序与处置技术等要素。关键要素必须符合公司实际和有关规定要求。
4.1.2.2一般要素是指应急预案构成要素中可简写或省略的内容。包括应急预案中的编制目的、编制依据、适用范围、工作原则、部门概况等要素。
4.2评审程序4.2.1评审准备。成立应急预案评审工作组,成员包括公司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及涉及部门负责人及技术人员。
4.2.2组织评审。评审工作由董事长(总经理)或安全生产副总经理主持,应急预案评审工作组讨论并提出会议评审意见。现场处置方案的评审,采取演练的方式对应急预案进行论证。
4.2.3修订完善。应急预案编制组织者应认真组织分析研究评审意见,按照评审意见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4.2.4批准印发。应急预案经评审或论证,符合要求的,综合预案和专项预案由总经理签发,现场处置方案由安全生产副总经理签发。
5.应急预案的备案5.1公司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并提交以下材料:
5.1.1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
5.1.2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意见;
5.1.3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
5.2公司应当向接受备案的上级部门,领取备案登记证明。
6.应急预案的实施6.1公司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生产安全事故预防、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技能。
6.2各部门定期组织开展本部门的应急预案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置方案。
6.3应急预案的要点和程序应张贴在应急地点和应急指挥场所,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6.4公司在制定年度安全工作计划时,同时制订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6.5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部门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6.6应急预案每三年修订一次,预案修订情况应有记录并归档。
6.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
6.7.1公司因兼并、重组、转制等导致隶属关系、经营方式、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
6.7.2公司生产工艺和技术发生变化的;
6.7.3周围环境发生变化,形成新的重大危险源的;
6.7.4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者职责已经调整的;
6.7.5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发生变化的;
6.7.6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要求修订的;
6.7.7应急预案管理部门要求修订的。
6.8公司及时向有关部门或者部门报告应急预案的修订情况,并按照有关应急预案报备程序重新备案。
6.9公司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及装备,各部门必须建立使用状况档案,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6.10若发生事故,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力量进行救援,并按照规定将事故信息及应急预案启动情况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7.附则7.1本制度由安全生产部负责解释。
7.2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生产事故管理制度(通用20篇)篇七
第一条为了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职工伤亡事故,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是指职工在本岗位劳动,或虽不在本岗位劳动,但由于企业的设备和设施不安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管理不善等造成的人身伤害和急性中毒事故。
第四条事故严重程度分类。
(一)轻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只发生轻伤的事故。
(二)重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发生重伤(包括伴有轻伤)、无死亡的事故。
(三)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死亡1—2人的事故。(包括伴有重伤、轻伤)。
(四)重大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死亡3--9人的事故。包括发生事故以后30日因事故而死亡的均计入(排除医疗事故或自然死亡)。
(五)特大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死亡10--29人的事故。
(六)特别重大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死亡30人以上及一次造成100人以上的急性中毒事故的各类安全事故。
第五条单位发生伤亡事故,必须按《公司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的规定及时报告。
第六条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及时采取自救、互救措施,保护事故现场,并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第七条公司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或者发生再次事故,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发生重大、特大、特别重大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不得在事故抢救期间及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逃离事故现场,不在单位的应当立即返回。
第八条事故现场的重要证据应当妥善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因事故抢救、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作出标识,绘制现场示意图。
第九条发生轻伤、重伤事故,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和工会成员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条发生一次重伤3人以上或者死亡1—2人事故,由政府行政部门规定的责任主体部门牵头,会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总工会等单位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发生一次死亡3-9人的事故,市政府相关部门组织调查,市属各单位、部门配合。
第十一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服从事故调查组的统一领导,严格遵守调查纪律,保守调查秘密;
(二)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知识和专长;
(三)与所调查的死亡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第十二条在事故调查中的责任事故和非责任事故的划分。
(一)由于有关人员的过失造成的事故,为责任事故;
(二)由于不可抗力发生的事故,或者在发明创造、科学实验等活动中发生的无法预料的事故,为非责任事故。
第十三条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明事故经过、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
(二)查明事故原因和性质;
(三)确定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提出防止事故发生的措施、建议;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四条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和事故抢救情况;
(三)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
(五)事故的性质;
(六)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七)事故教训和应当采取的措施;
(八)事故调查组成员签名名单。
(九)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第十五条事故调查组应当在牵头部门的主持下,经过科学分析、充分协商,形成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的分析和处理建议,应当取得一致意见;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事故调查组的牵头部门有权提出结论性意见;对结论性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协商处理;经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牵头部门的上一级部门决定。牵头部门的上一级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认为事故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责成事故调查组进行复查或者补充调查。
第十六条事故调查组自成立之日起,一般应当在30日内调查完毕;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的,经市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90日;特殊情况需进一步延长的,应当经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至180日。
第十七条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由调查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鉴定或者组织专家进行鉴定。技术鉴定费用由事故单位支付。
第十八条造成责任事故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情节轻重和责任程度,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发生非责任事故的,事故单位应当负责做好善后工作,总结经验,吸取教训,落实防范措施。
第二十条发生轻伤、重伤事故的,应当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进行调查处理,并向企业主管部门提交《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书》,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书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复,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发生一次重伤3人以上或者死亡1—2人事故,负责事故处理的牵头部门应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进行调查处理,并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书》报市人民政府批复,同时报主管部门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因特殊情况不能在30日内提交调查报告的,企业或者企业主管部门必须向有结案审批权的机关提出延期申请,经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延期,但最长不得超过180日。
第二十一条审批机关对事故调查组提交的调查报告和企业及其主管部门提交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书》进行审查,批复同意后方为结案。
第二十二条事故单位接到事故结案批复后,应当在职工中公开宣布批复意见和处理结果。
第二十三条事故处理涉及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结案。
第二十四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的统计工作实施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伤亡事故档案制度。各级企业主管部门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必须准确及时地填报职工伤亡事故报表。
第二十六条发生责任事故的,事故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受害者相应的经济赔偿。
生产事故管理制度(通用20篇)篇八
第一条为了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职工伤亡事故,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是指职工在本岗位劳动,或虽不在本岗位劳动,但由于企业的设备和设施不安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管理不善等造成的人身伤害和急性中毒事故。
第三条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分类牵头的原则。
第四条事故严重程度分类
(一)轻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只发生轻伤的事故。
(二)重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发生重伤(包括伴有轻伤)、无死亡的事故。
(三)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死亡1—2人的事故。(包括伴有重伤、轻伤)。
(四)重大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死亡3--9人的事故。包括发生事故以后30日因事故而死亡的均计入(排除医疗事故或自然死亡)。
(五)特大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死亡10--29人的事故。
(六)特别重大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死亡30人以上及一次造成100人以上的急性中毒事故的各类安全事故。
第二章事故报告
第五条单位发生伤亡事故,必须按《公司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的规定及时报告。
第六条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及时采取自救、互救措施,保护事故现场,并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第七条公司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或者发生再次事故,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发生重大、特大、特别重大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不得在事故抢救期间及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逃离事故现场,不在单位的应当立即返回。
第八条事故现场的重要证据应当妥善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因事故抢救、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作出标识,绘制现场示意图。
第三章事故调查
第九条发生轻伤、重伤事故,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和工会成员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条发生一次重伤3人以上或者死亡1—2人事故,由政府行政部门规定的责任主体部门牵头,会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总工会等单位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发生一次死亡3-9人的事故,市政府相关部门组织调查,市属各单位、部门配合。
第十一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服从事故调查组的统一领导,严格遵守调查纪律,保守调查秘密;
(二)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知识和专长;
(三)与所调查的死亡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第十二条在事故调查中的责任事故和非责任事故的划分。
(一)由于有关人员的过失造成的事故,为责任事故;
(二)由于不可抗力发生的事故,或者在发明创造、科学实验等活动中发生的无法预料的事故,为非责任事故。
第十三条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明事故经过、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
(二)查明事故原因和性质;
(三)确定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提出防止事故发生的措施、建议;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四条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和事故抢救情况;
(三)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
(五)事故的性质;
(六)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七)事故教训和应当采取的措施;
(八)事故调查组成员签名名单
(九)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第十五条事故调查组应当在牵头部门的主持下,经过科学分析、充分协商,形成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的分析和处理建议,应当取得一致意见;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事故调查组的牵头部门有权提出结论性意见;对结论性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协商处理;经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牵头部门的上一级部门决定。牵头部门的上一级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认为事故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责成事故调查组进行复查或者补充调查。
第十六条事故调查组自成立之日起,一般应当在30日内调查完毕;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的,经市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90日;特殊情况需进一步延长的,应当经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至180日。
第十七条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由调查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鉴定或者组织专家进行鉴定。技术鉴定费用由事故单位支付。
第四章事故责任处理
第十八条造成责任事故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情节轻重和责任程度,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发生非责任事故的,事故单位应当负责做好善后工作,总结经验,吸取教训,落实防范措施。
第五章事故处理的审批
第二十条发生轻伤、重伤事故的,应当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进行调查处理,并向企业主管部门提交《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书》,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书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复,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发生一次重伤3人以上或者死亡1—2人事故,负责事故处理的牵头部门应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进行调查处理,并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书》报市人民政府批复,同时报主管部门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因特殊情况不能在30日内提交调查报告的,企业或者企业主管部门必须向有结案审批权的机关提出延期申请,经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延期,但最长不得超过180日。
第二十一条审批机关对事故调查组提交的调查报告和企业及其主管部门提交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书》进行审查,批复同意后方为结案。
第二十二条事故单位接到事故结案批复后,应当在职工中公开宣布批复意见和处理结果。
第二十三条事故处理涉及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结案。
第二十四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的统计工作实施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伤亡事故档案制度。各级企业主管部门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必须准确及时地填报职工伤亡事故报表。
第六章事故赔偿
第二十六条发生责任事故的,事故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受害者相应的经济赔偿。
二0xx年十二月十日
生产事故管理制度(通用20篇)篇九
1、为了加强事故管理,及时准确地报告、记录、调查、处理、统计事故,依据《xx安全生产事故处罚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所称事故是指发生的造成停产、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的事件。
二、相关术语及事故分类。
(一)相关术语解释。
6、直接经济损失:指因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及善后处理支出的费用和毁坏财产的价值。
(二)事故伤害程度分类:按伤害程度分为轻伤、重伤和死亡。
2、死亡:指发生交通、火灾、生产及生产有关事故中造成的人身伤亡(包括当时死亡和伤后当月死亡)。
1、一般事故(下列之一):
(1)一次重伤1至2人(含2人);。
(2)一次轻伤3至10人(含10人);。
(3)一次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
(4)一次漏油0.2至10吨(含10吨);。
(5)一次泄漏化学危险品10吨以下(含10吨)。
2、重大事故(下列之一):
(1)一次死亡1至2人;。
(2)一次重伤3至10人(含10人);。
(3)一次轻伤11人以上(含11人);。
(5)一次泄漏化学危险品10至50吨(含50吨)。
3、特大事故(下列之一):
(1)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
(2)一次重伤10人以上(含10人);。
(3)一次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d:一次漏油50吨以上;。
(4)一次泄漏化学危险品50吨以上。
1、员工范围:
(1):企业在册的集体员工;。
(2):企业以各种劳务合同形式招聘或雇用的合同工、临时工等。
(二)事故范围:
5、所有火灾不论损害大小,都列入火灾统计上报范围;。
6、凡因操作失误、设备故障、管线冻凝、物料跑损、或其它事故状态下。
生产事故管理制度(通用20篇)篇十
4.1发生设备事故后,应立即采取措施,停止设备运行,以防止事故扩大,保持现场,并及时报告班长、维修人员、车间领导会同设备处、生产部共同检查分析事故原因,吸取教训,采取有效措施,并应迅速抢修,恢复生产,如遇无法控制的易燃、易爆、剧毒等情况时,应立即报告安全保卫部门发出警报,并采取正确措施。
4.2事故责任者必须如实反映情况,不得隐瞒或制造假象,对事故的处理做到三不放过,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4.3事故情节严重或隐瞒事故不报告者,要给予纪律处分或保卫部门依法处理。
4.4事故检查分析后,应由主要责任单位填写“设备事故报告表”一式二份,交车间负责人签署意见,报设备处、生产部批准后,一份报生产部,一份存设备处,入设备档案。
4.5重大事故应立即报公司经理和生产部、设备处,在认真组织现场事故分析后才能组织力量进行抢修,事故报告表三天内报公司。
生产事故管理制度(通用20篇)篇十一
为加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及调查、处理工作。
(2)负责对事故事件应急响应、制止事故事件蔓延扩大、保护事故现场和配合事故事件调查。
(1)安全科是事故事件的监察管理部门,负责对事故事件信息及时准确传递。
(6)组织召开事故事件定性分析会议,提出考核和整改意见。
(1)负责将职能管理范围内的事故事件,通过各级管理部门逐级报告。
(5)开展职能管理范围内事故事件指标的统计、分析。
(1)负责将事故事件报告给本单位安全主管负责人和安全科。
(4)参加调查组,参与或配合交通管理部门进行事故事件调查。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5)轻微事故:造成人员轻伤,或者不很严重的设备损害的事故。
(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凡发生行车事故,驾驶员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员伤亡时,应当立即抢救伤者,抢救伤者变动现场时必须标明位置,不得擅自撤离和破坏事故现场(没有人员伤亡的轻微事故除外),并根据事故的性质迅速报告当地公安交警部门。事故发生后驾驶人须在30分钟内报公司,如值班室接到报警后应在5分钟内告知安全科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报告、谎报或隐瞒不报。安全科人员应及时了解事情况,指导事故的处理,并向保险公司报案。3个工作日内,向分管安全生产领导和安委会汇报事故情况。
1)一般事故发生后,安全科接到报案电话应立即报告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向企业第一负责人汇报,同时应向地方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应迅速派人赶赴事故现场协助处理。
2)较大事故发生后,各有关部门迅速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人员及时赶赴事故现场进行抢救,做好事故的善后工作。企业第一负责人应立即向地方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3)重大以上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现人可立即向地方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将报告的内容进行登记。上报政府的按照相关法规文件要求登记,公司内部进行上报的按照相关表单模板登记。
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部门应立即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保护事故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有条件的可以拍照或录相。
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严格按程序开展事故调查,按照“四不放过”的要求处理事故提供有力的保证。
事故发生后,安全科应组织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
1)协助政府部门开展调查(一般死亡及以上的事故);
按事故分类,明确事故调查处理权限,分级负责。正确把握“四不放过”的原则,从事故调查处理的过程中,汲取教训,真正起到警示教育、整改隐患、预防事故的作用。
1)轻微事故的调查权限和处理决定,由事故发生部门明确规定调查权限和处理程序。但对于重伤事故的原因、过程、调查结果、整改措施、处理决定、执行及落实等情况,要以书面的形式报公司安全科。
2)一般事故的调查处理,由公司安全科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对一般死亡事故,协助政府部门开展调查)。由公司安委会根据调查组的调查结论(调查组和政府调查组意见不一致时,按就高从重的原则处理),在听取安全科的意见后,做出事故处理决定。并就事故的原因、过程、调查结果、整改措施、处理决定、执行及落实等情况,以书面的形式报公司主管安全负责人。
3)重大及以上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企业第一责任人或分管安全的负责人召集有关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协助政府部门开展调查。影响重大的,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或分管安全的负责人必须亲临现场,指挥协调事故的调查处理。公司安全领导小组根据调查组的调查结论(指挥部调查组和政府调查组意见不一致时,按就高从重的原则处理),就事故的原因、过程、调查结果、整改措施及落实情况、事故处理意见等,以书面的形式报总公司安委会,经总公司安委会办公会批准后执行。
轻伤、重伤、一般伤亡事故(含一般设备、财产损失事故)由事故发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对事故责任人进行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对一般死亡事故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应事先征求安全领导小组的意见,做出决定后,抄报公司安委会。
重大及以上伤亡事故(含重大及以上设备、财产损失事故),事故发生部门除了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处罚外,应由安全生产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对事故责任人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的意见,由总公司安委会做出对事故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和经济处罚的决定。
通过宣贯、视频等多种形式对事故相关人员进行教育,并对教育效果进行评估,并做好相应的记录。
根据事故调查组提出的整改措施,由相应的整改责任人进行整改,并由安全科进行验收。过程中做好记录。
(1)事故处理结案后,安全科应建立事故档案,各部门应按分工整理登记和保管好事故资料,并记入台帐。对所有事故调查分析的资料,如现场检查记录、照片、技术鉴定、化验分析、会议记录、综合调查材料及登记表、报告书、事故责任者自述材料、处分决定和受处分人员检查材料等,应妥善保管。应将有关资料整理归档,以备查考。
(2)安全科每年元月份对上一年度的事故进行统计分析,并将分析事故的直接、间接原因和事故责任及发生规律,认真查找薄弱环节和存在的问题,准确把握安全生产形势,提出整改措施和处理建议,有效地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杜绝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并向企业主管安全负责人和安全第一责任人汇报,及时调整管理的重心和措施,切实增强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效性和针对性,不断增强公司安全生产预防、预控的能力。
企业应定期组织员工进行事故、事件回顾,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2)事故事件的回顾必须依法确保事故当事人的各种权益不受侵犯;
(3)事故事件回顾的宗旨是汲取经验、警钟长鸣,杜绝同类事故的发生;
(5)事故事件的回顾在员工中须做到广泛性、实效性。
生产事故管理制度(通用20篇)篇十二
为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有效处置安全生产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根据《安全生产法》,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应急预案,系指安全生产事故预案。应急预案管理应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监督、指导应急预案的`制定、培训、演练和宣传教育等工作,协调相关应急预案的衔接关系,对应急预案所涉及的资源和保障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
应急预案必须经制定单位组织论证和审查,并经实施应急预案有关单位认可,由制定单位发布,印送与应急预案实施有关的单位。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报送上一级政府及其安监部门备案;政府各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及其安监部门备案。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所属各级单位都应当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制定应急预案和有关作业岗位的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所属单位和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报经上一级管理单位审查。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储运单位的应急预案,以及生产经营单位涉及重大危险源的应急预案,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报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生产经营单位涉及辐射、城市公用事业、道路交通、火灾、铁路、民航、水上交通、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以及特种设备、电网安全等事故的应急预案,依据有关规定报有关部门备案,并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抄报安全监管部门。
第六条。
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当对与实施应急预案有关的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使其熟悉相关的职责、程序,对本单位其他人员和相关群众进行培训和宣传教育,使其掌握事故发生后应当采取的自救和救援行动;生产经营单位还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岗位应急措施的培训;应急预案所涉及的有关单位对应急预案中明确的与其相关的职责应当组织落实。
第七条。
应急预案在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适用范围、条件,有关应急资源情况,以及与相关预案的衔接关系等发生变化时,或发现存在问题时,应当及时修订。
第八条。
应急预案的演练与实施。州、县人民政府应根据辖区内安全生产工作重点领域的具体情况和需要,组织开展应急预案的演练;高危行业、人员密集场所等生产经营单位,每年应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练,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要结合各自安全生产工作的特点,开展针对性的应急预案演练工作。
一旦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或其他突发事件,应按照“分级、属地”的原则,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规范、迅速、有效地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降低各种损失。
生产事故管理制度(通用20篇)篇十三
为了进一步促进产品质量管理工作的提高,加强全体员工对产品质量的责任心和责任感,确保产品质量的提高,特制订产品质量事故处理管理制度。
一、贯彻执行国家、部(专业)技术标准,生产的产品达到有关技术标准要求的为合格产品。
二、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按废品处理。
1.产品不符合国家、部(专业)技术标准者。
2.原材料、辅助材料经检验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本公司内控标准者。
三、生产时必须严格按照技术规程进行操作,不得任意更改、简化技术操作规程和违规操作,无操作规程者,一律不准生产。
四、按照公司的实际情况,产品质量事故的级别按下列规定划分:。
1.凡造成废品1000元损失以下者,按一级质量事故处理(即为一般质量事故)。
2.凡造成废品5000元损失以下或连续三次一级质量事故者,按二级质量事故处理(即为重大质量事故)。
3.凡造成废品10000元损失以上或连续二次二级质量事故者,按三级质量事故处理(即为特大质量事故)。
五、产品质量事故报告的规定:。
1.发生一级质量事故,车间和责任班组必须召开质量事故分析会,分析发生质量事故的原因,在当班时间内,及时向公司部报告。
2.发生二级质量事故,车间和责任班组必须召开质量事故分析会,分析发生质量事故的原因,追究责任,在16小时内向公司部报告。
3.发生三级质量事故,责任班组必须在16小时内以书面向车间报告事故原因和经过,车间在16小时内报告公司部,等候公司领导处理。
六、产品质量事故处理的规定:。
1.产品质量发生事故,要严肃处理,开好质量事故分析会议,找出发生质量事故的原因,查明责任,提出处理和整改意见,吸取教训,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避免同类事故的再次发生。
2.认真执行事故报告分析制度,对不认真执行制度者,必须追究责任,进行经济处罚和纪律处分。
3.事故责任班组和个人,根据造成经济损失程度,视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和扣发工资、奖金以至纪律处分。
4.对违规操作、责任心不强、不听从指挥,情节严重、性质恶劣、造成质量严重事故者,必须从严处理,追究其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
生产事故管理制度(通用20篇)篇十四
为加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进一步落实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适用于本公司员工以及在本公司区域内从事生产作业的单位、人员因各种原因发生死亡、重伤、轻伤、急性中毒、职业病、财产损失事故的报告处理。
3.2重伤:指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105日的失能伤害。
3.3一般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1-2人的事故。
3.4较大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三人及以上的事故。
3.5重大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十人及以上的事故。
3.6特别重大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三十人及以上的事故。
4.1安全环境部负责本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并视事故情况上报分管、主管领导,在征得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上报上级政府部门。
4.2各职能部门负责落实、执行本标准,对本部门的员工进行宣传教育。
5.1生产(工艺)事故:指生产过程中,由于违犯工艺规程作法或操作不当等造成原料、半成品或成品损失的事故。
5.2设备事故:指设备因非正常损坏,造成停机时间产量损失或修复费用达到规定数额的事故。
5.3交通事故:指工作期间或因公外出由于违反交通运输规则或由于其它原因,造成车辆损坏,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5.4火灾事故:指凡失去控制并对财物和人身造成损害的燃烧现象,都为火灾事故。
5.5爆炸事故:指由于爆炸,造成国家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事故。
5.6伤亡事故:指企业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或因此导致死亡的事故。
5.7环境污染事故:由于生产、使用贮运或其它因素造成有毒、有害气体、液体或固体废弃物超标排放,使大气、水体、土壤、人及其它植物等自然环境受到损害,为环境污染事故。
6.1报告程序。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最先发现者应立即向部门主管报告,而后迅速逐级报告到公司总经理,公司总经理、董事长接到报告后,在1小时内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有关部门报告。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6.2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6.3外派出差人员发生事故应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实时电话报告所在部门相关人员或部门负责人,所在部门相关人员随即告知安环部、行政人事部,安环部上报公司。
7.1事故发生后,由公司组织相关人员成立事故调查组,配合政府事故调查机构对事故进行调查。
7.2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2)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3)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4)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5)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6)事故调查组有权向相关部门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如要求提供相关文件、资料、相关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
(7)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8)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格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未经公司工业安全小组组长允许,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故的信息。
(9)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10)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8.1根据事故性质和造成的后果,除按照政府事故调查组认定的责任及处理要求外,仍需依照公司《奖惩制度》对事故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8.2事故调查中发现安全隐患的,由安环部出具“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相关部门班组必须根据期限进行整改。
9.1事故报告要真实、及时,不得迟报、漏报、瞒报。
9.2公司应建立事故档案,该项工作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对所有事故调查分析的资料,如现场检查记录、照片、技术鉴定、化验分析、会议记录、仪表记录、旁证材料、综合调查材料及登记表、报告书等应妥善保管。
10相关记录。
生产事故管理制度(通用20篇)篇十五
文章“公司事故管理制度”详细信息如下,欢迎借鉴与查阅!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及时了解和分析工作中发生的事故,吸取教训,采取有效预防措施保证安全生产,各生产车间、各部门必须加强事故管理工作。
第二条凡在生产区域或工作中所发生的人身伤亡、火灾、爆炸、停产、设备、交通、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必须及时进行报告、调查处理和登记建档。
第三条人身事故:指员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与工作有关的人身伤亡和急性中毒的事故。
第四条火灾、爆炸事故:指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火灾或爆炸,并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第五条设备事故:指由于设计、制造、安装、施工、使用、检维修、管理等原因造成机械、动力、仪器(表)、容器、设备、管道等设备损坏造成损失或影响生产的事故。
第六条生产事故:指由于“三违”或其他原因造成停产、减产以及跑油、跑料、串料的事故。
第七条质量事故:指由于各种原因引起产品质量达不到技术标准或要求的事故。
第八条环境污染事故:指由于各种原因,造成产品、半成品、原料等各种有害物质泄漏,或“三废”(废水、废气、废渣)严重超标排放,污染大气、水源、环境的事故。
第九条破坏事故:指蓄意制造的事故。以上事故明细详见(附表)。
第十条根据一次事故造成人员受伤程度,人身事故分为:小事故、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
1、小事故:指人员受伤后经休息无需住院治疗的事故。
2、一般事故:指1人受伤程度需住院(三天以上至十天以下)治疗的事故。
3、较大事故:指人员受伤程度达到2人(含2人)以上需住院(三天以上至十天以下)治疗的事故。
4、重大事故:指人员受伤程度达到2人(含2人)以上需住院(十天以上三十天以下)治疗的事故。
5、特大事故:指人员受伤程度达到重伤或造成死亡的事故。
第十一条根据一次火灾或爆炸造成财产损失程度或受伤人数,火灾或爆炸事故分为:小事故、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
1、小事故:指一次火灾事故造成直接财产损失元以下的事故。
2、一般事故:指一次火灾事故造成直接财产损失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或造成1人轻伤的事故。
3、较大事故:指一次火灾事故造成直接财产损失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或造成2~3人轻伤者的事故。
4、:重大事故指一次火灾事故造成直接财产损失10~30万元或造成1人重伤或4~5人轻伤的事故。
5、特大事故:指一次火灾事故造成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或造成2人(含2人)以上重伤或1人以上死亡或6人以上轻伤的事故。
第十二条根据一次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程度及影响生产情况来划分:设备事故分为:小事故、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
1、小事故:指一次设备事故造成直接财产损失2000元以下的事故。
2、一般事故:指一次设备事故造成直接财产损失2000~1万元以下的事故。
3较大事故、:指一次设备事故造成直接财产损失1~3万元以下的事故。
4、重大事故:指一次设备事故造成直接财产损失3~8万元以下的事故。
5、特大事故:指一次事故造成直接财产损失8万元以上的事故。
第十三条根据一次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程度和影响生产情况,生产事故分为:小事故、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
1、小事故:指直接经济损失1000―5000元以下的事故。
2、一般事故:指直接经济损失0.5~2万元的事故。
3、较大事故:指直接经济损失2~5万元或造成局部生产装置停产的事故。
4重大事故:指直接经济损失在5~10万元或造成一套生产装置停产的事故。
5、特大事故:指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或造成公司两套生产装置以上(含2套)停产的事故。
第十四条根据一次质量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程度和修复程度,质量事故分为:小事故、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
1、小事故:指对生产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5000元,经处理后不影响正常使用且不影响下一道产品质量的事故。
2、一般事故:指对生产造成直接经济损失0.5~2万元,经处理后不影响正常使用且不影响下一道产品质量的事故。
3、较大事故:指对生产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5万元,经处理后对下一道产品质量还有一定影响的事故。
4、重大事故:指对生产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10万元,经处理后影响正常使用且对最终产品质量有较大影响的事故。
5、特大事故:指对生产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且经处理后造成最终产品报废的事故。
第十五条根据有害物质泄漏或“三废”(废水、废气、废渣)超标排放情况,环境污染事故分为小事故、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具体标准如下:
1、小事故:指有害物质泄漏污染物超标1~2倍或“三废”排放连续超标1天以上,但尚未对外造成环境污染的事故。
3、一般事故:指有害物质泄漏或“三废”超标对外造成环境污染(被上级环保部门通报或给予罚款或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以下)的事故。
4、较大事故:指造成较大环境污染(被上级环保部门罚款5~20万元或赔偿经济损失5~20万元以下)或人员出现中毒症状的事故。
5、重大事故:指对环境造成极大污染(被上级环保部门罚款20~50万元或赔偿经济损失20~50万元)或危害人群出现中毒症状的事故。
6、特大事故:指对环境造成极大污染(被上级环保部门罚款50万元以上或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或危害人群出现较多人员中毒症状的事故。
第十六条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未遂大事故。
1、虽构成重伤或死亡条件,但侥幸未造成事实的事故;。
3、易燃、易爆、剧毒物品、有害气体、液体大量泄露、排放,已达到火灾、爆炸、中毒的危险,经及时处理未造成事故者。
第十七条公司安环部门和事发部门都要建立健全事故管理台帐、档案,做到有据可查。
第十八条当发生事故时,同时有人身伤亡事故和设备事故时应以人身事故调查为主;当设备损坏与停车、停产事故同时发生时应以设备事故调查为主;当发生火灾、爆炸事故时以火灾、爆炸事故调查为主;非计划停产、串料、跑料应以生产和安环部门调查为主,其它部门配合;经查明原因后按职责分工进行归口管理。
第五章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
第十九条发生小事故时,当事人或最先发现者应立即向当班班长和部门负责人报告,当班班长或部门负责人应立即口头(电话)向公司安环部门报告,并由事故所在车间负责人在48小时内将事故经过书面报告公司安环部门及生产经理。
第二十条发生一般事故及以上事故时,当事人或最先发现者应立即口头或电话向部门负责人报告、部门负责人在启动应急预案的同时,及时向公司生产副总、安全经理、常务副总和总经理报告;公司其他相关部门负责人必须立即赶到现场组织应急救援工作。
由总经理指定专人视情况向zf主管部门及当地安监、公安等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发生事故后,除抢救死、伤者外,一律不准挪动、破坏(冲洗)事故现场,如必须挪动时应做好标记,在征得生产副总或安全经理同意后方可清理现场。
第二十三条事故的调查。
3、发生事故后,生产副总及安全经理、督查办必须立即组织召开车间负责人及事故目击者或相关当事人参加的事故分析会,及时查清事故发生的原因、性质、责任者和损失情况,并提出今后预防措施。
1、公司在查明事故原因后,经公司安全经理,生产副总,常务副总逐级审核,总经理签批后下发处理意见。各类事故审批后事故发生部门必须报安环部备案。
2、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车间的事故,由生产部组织有关人员共同调查、分析;如果事故责任难以确定,可由上一级领导组织有关人员分析确定;事故责任确定后,由事故主要责任单位负责上报。
(1)、小事故的罚款处理:直接责任人300元、当班班长200元、车间值班人员100元、安全员100元、车间负责人100元。并扣发直接责任人当月安全津贴。
(3)、较大事故的罚款处理:直接责任人1000元、当班班长700元、车间值班人员每人500元、安全员500元、车间负责人500元。并扣发本部门当月安全津贴的50%。
(4)、重大事故以上的罚款处理:经公司查明事故原因后,按照权责统一的原则研究处理。并扣发本部门当月全额安全津贴。
(5)、本制度规定的各类事故必须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处理。
(6)、针对在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的过程中,涌现出的有功人员公司研究进行奖励。
(7)事故处理完毕后由安环部以(事故快报)的形式将事故经过、发生原因、处理意见、整改及预防措施下发给个部门。由各部门负责人组织学习。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生产事故管理制度(通用20篇)篇十六
为加强公司的事故应急救援管理工作,促进应急管理规范化,保证应急救援的及时和可靠,使应急救援工作始终保持良好状态,真正做到“有事必应、行动迅速、保障有力”,特制定本制度。
一、加强领导、建全机构。
各单位领导要高度重视事故应急救援管理工作,始终把它作为一项长期的重要工作来抓,要经常检查、督促,不断改进和完善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各单位必须成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机构”,明确机构内部各成员的分工、职责、工作范围,以及在应急救援中的其它事项。
二、应急预案编制和培训。
1、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方位防止事故发生,落实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在发生事故时能有效防止事故扩大和迅速抢救遇险人员,消除或降低事故的影响。
2、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内容主要包括:企业概况、组织机构、预警预防机制、应急响应、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恢复及后期处置等。
3、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必须由单位经理审核批准,并以文件形式下发实施。
4、事故应急培训由各单位组织自培,每年要对职工进行一次培训。
三、应急准备。
1、各单位要成立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和现场处置工作组,负责事故的决策和指挥以及现场救护,其它组成员按分工各负其职,一切行动听从指挥部的指挥。
2、各职能科室人员要根据预案要求,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3、应急救灾物资和设备要按预案要求配备,并进行经常性的维护,确保应急救灾物资和设备齐全、完好。
4、各单位要做好值班工作,保证人员、车辆和电话畅通,发生事故要及时上报。
5、所有应急人员要全天保持通信畅通(电话、手机),接到通知要在最短的时间内到岗。
四、应急响应与救援。
1、事故发生后,发现单位或人就近及时上报。现场人员要采取安全措施,进行力所能及的救护,不能盲目或在无安全措施的'情况下进行救护人员。
2、单位领导在接到事故报告后,要根据事故情况来确定是否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若需上级单位帮助救援的,要向上级单位报告事故并请求支援。
3、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要根据事故现场情况的变化,及时调整应急措施,现场处置人员要严格按照应急处置措施进行现场救护。
4、事故区内的队长、班长要听从指挥命令,积极采取措施,有序地组织现场人员安全撤退。
5、现场救护人员遇到遇险人员时要坚持“先活后死、先重伤后轻伤、先易后难”的救护原则进行。
6、单位每年要组织一次事故应急救援演习,对演习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进行修改。
五、应急救援预案的评审。
1、各单位每年要结合实际情况组织进行一次应急救援预案评审,确保预案的有效性。
2、在事故发生或演习后及时进行评审,对预案中的不符合部分加以修改和补充,使其不断完善。
生产事故管理制度(通用20篇)篇十七
2.1设备事故划分为一般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三大类。固定资产原值五万元以下的设备不设重大事故,固定资产原值十万元以下的.不设特大设备事故。
2.2设备事故划分标准:
序号。
特大事故。
重大事故。
一般事故。
1
造成停工损失。
供电中断造成全厂停产一天以上或车间停产三天以上。
造成全厂停电30分钟以上。
2
修理费用。
修理费用达设备固定资产原值的40%以上。
设备事故停修时间:指事故发生后修复投产为止时间。
设备事故的损失:仅计修理工时费,修理材料和备件费用。
设备事故的修复费用:是指修理材料和备件费用。
生产事故管理制度(通用20篇)篇十八
第一条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职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新煤矿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称事故隐患)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规章、标准、规程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过程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
第三条工区、班组、其他专业施工单位均应认真执行本制度。
第四条任何单位个人发现采区、班组、其他专业施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安全科报告。
第五条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
确排查地点、目标、责任,将隐患排查治理日常化。安全科应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台账、结合不定期施工现场安全检查,由安全负责人、队长、技术员、专职安全员和其他施工单位负责人组织进行现场事故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并排除各项施工工艺不安全、安全防护不到位、临时设施不规范、有带病运行的机械设备、设施,施工人员存在的各类违章违纪行为、管理人员存在有违章指挥或监督不到位、及生产场所存在的其他各类事故隐患。
负责人对井下工作面地事故隐患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安全负责人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二)安全科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排查施工现场的事故隐患,并逐级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施工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的范围和责任,保证不留空挡,不留死角。
(三)安全科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要求制定具体方案,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责任、安全管理组织体系、资金投入、人员培训、劳动纪律、现场管理、防控手段、事故查处以及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工艺系统、基础设施、技术装备、作业环境等方面组织自查。
单位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到施工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应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安全科报告。
(五)对一般事故隐患,各劳务分包单位接到安全科下达的“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时,必须立即按照整改措施,制定具体责任人负责按期整改,整改完毕报安全员监督验收整改结果,进行消项。
(六)采区工作面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队长应按规定及时上报,做好监控措施,并由安全负责人组织制定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方案。重大安全隐患由安全负责人下达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在下达“隐患整改通知单”后,由斧子行或其他施工单位负责人组织制定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整改方案应确定整改内容,整改安全技术措施、整改时限、整改作业范围、从事整改的作业人员。整改方案应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整改资金、整改措施、应急预案,做到按“五落实、五到位”要求进行整改。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方案及整改情况应及时上报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条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管。
(一)安全科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依预定要求积极进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发现存在难以解决的重大问题时,应及时报告公司安全管理部门。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要及时登记,分类编号,建立隐患管理台账,制定的重大隐患整改方案,整改责任人等有关情况资料及时归档。
(三)安全科对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结果进行复查销项。对不积极按期进行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的单位应请示安全科下达责令停产指令。
(五)安全员应做好日常施工现场安全监管工作,随时对整个施工现场、分包单位施工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安全隐患应及时依规查处与报告。
第七条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报告。
(一)安全科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及时向安全矿长报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
(二)安全科应当总结每月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每月向各施工队伍通报工作情况,提出下阶段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点。
第八条重大事故隐患的公示公告。
(一)安全科自查和公司安监部检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重大危险源要予以公示。
(二)应主动接受上级各有关部门的督查,及时公开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
第九条重大事故隐患的跟踪督办和逐项销号。
(一)安全科对重大事故隐患整改,要落实跟踪督办的责任人,督促分包单位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对工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跟踪督办。
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治理,彻底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三)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结束后,上报项目部安全部提出验收申请。
(四)重大事故隐患在整改期限内彻底治理,经上级安全科验收合格后,应及时销号,将有关档案或档案整理后归档管理。
第十条安全科按照有关规定,对未定期排查事故隐患或未及时有效整改事故隐患的单位和个人,实施责任追究;对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成效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生产事故管理制度(通用20篇)篇十九
为加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进一步落实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领域中发生的意外的突发事故,通常会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使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中断的事件。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5、轻伤事故:构不成重伤、死亡的人身伤害事故。
1、报告程序。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最先发现者应立即向调度室和单位领导报告,而后迅速逐级报告到安全管理部门和分管安全的副总经理,一般及以上等级事故应报告到总经理、董事长。对一般及以上等级事故,公司总经理、董事长接到报告后,在1小时内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有关部门报告。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2、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1、接到事故报告的单位领导,在进行事故逐级上报的同时,应采取有效措施,或立即启动事故相应的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救援,防止事故扩大和财产损失。
2、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杜绝继发事故,防止事故扩大,并立即将受伤或中毒人员用适当的方法和器具搬运出危险地带,并根据具体情况施行急救措施。在医务人员未赶到现场前,现场人员不得停止对伤害人员的抢救和护理。
3、情况较轻者,现场人员可采用妥善办法将伤害人员迅速护送到公司医务室进行救护。情况严重者,要立即送医院救治。
4、事故发生后,要妥善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散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要做出标志,绘制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
1、发生一般及以上等级事故,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由相应级别政府组织调查,公司有关领导、部门以及事故发生单位要做好积极配合工作,对事故按照“四不放过”(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
2、发生轻伤事故,由分管安全的副总经理负责组织调查。调查组由公司有关领导、安全管理部门、事故发生的分厂(分公司)、车间以及有关部门人员组成。
3、事故调查的成员要求:应当具备有事故调查所需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4、调查组职责有:查明事故经过、原因、人员伤害情况、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提出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总结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等。
1、事故直接损失包括原材料损失、成品(半成品)损失和设备损失,原材料和成品(半成品)损失按市场销售价格计算,或按其实际单位成本计算。
2、产量损失是从事故发生时起至恢复正常生产时止,按日计划产量计算的总损失量。设备修复后因生产能力降低而减产部分可不计算在内。产量损失费按单位成本不变价格计算。
3、事故损失总金额为直接损失费与产量损失费之和。
4、计算方法:停车设备台数乘停车时间(小时)乘设备小时计划产量(吨),为产量损失。
5、产量损失金额:损失产量乘产品单位成本(不变价格)为产量损失金额。
6、伤亡事故损失统计因负伤累计休工天数折合金额,按企业职工平均日工资乘以休工天数。
1、发生一般及以上等级事故,无论何时,分厂(分公司)必须于10分钟内将事故报告给安全管理部门和公司有关领导。轻伤事故要先口头报告,并且在15小时内将书面报告报安全管理部门。
2、事故报告要真实、及时,不得迟报、漏报、瞒报。
3、公司应建立事故档案,该项工作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对所有事故调查分析的资料,如现场检查记录、照片、技术鉴定、化验分析、会议记录、仪表记录、旁证材料、综合调查材料及登记表、报告书等应妥善保管。
4、对不积极组织参加事故抢救、瞒报、迟报事故、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事故调查中弄虚作假的责任人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生产事故管理制度(通用20篇)篇二十
为提高全员质量、成本意识,并能够积极参与质量事故改善,确保质量事故责任得到落实,促进公司产品品质、工作质量等改善、提升,特制定本制度。
适用于所有造成公司经济损失事故的处理。
3.1质量事故:造成重大客户投诉与抱怨、索赔,退货、产品批量报废、材料批量报废、批量返工的事件、生产安全等,均属于质量事故。
3.2赔偿:公司员工因工作失职或不作为造成公司直接在经济上蒙受诸如财产损失、材料损耗、滞运费、客户索赔等费用时,该员工应承担40%比例的赔偿责任(上限1万元,下限10元),严重者将扣除个人本月全部工资,赔偿收回的费用列入公司财务。
3.3处罚:员工违反公司和部门的各项管理制度,造成各类经济损失,依照相关作业流程及制度进行处罚,处罚收回的费用列入公司财务。
4.2销售部:负责客户投诉信息的反馈、处理跟进;
4.3财务部:负责收缴各类损失的赔偿金额;
4.4办公室:负责稽核赔偿金额的复核;
4.7厂长:负责赔偿报告的批准;
4.8相关责任部门:负责内部原因的调查,改善措施的制订和执行。
5.1质量事故原因分类
5.1.1指令错误
5.1.2下单错误
5.1.3技术资料错误
5.1.4采购错误
5.1.5发货错误
5.1.6检验错误
5.1.7生产错误
5.1.8其他导致质量异常的错误
5.2赔偿、处罚比例
5.3各相关部门责任划分与赔偿承担的比例:
5.3.1工作过错由单一部门造成,而其他部门难以监控的,由造成损失的部门独自承担赔偿责任。
5.3.2工作过错由单一部门造成,其他部门能够监控而没有纠错的,由过错部门承担70%的主要赔偿责任,未实施有效监控和进行纠错的部门承担30%的次要赔偿责任。
5.3.3工作过错由多部门造成,则由多个工作过错部门酌情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5.3.4过错责任难以认定和处罚的,由行政人事部联合生产部调查讨论后报总经理决定处罚。
5.4部门内部责任划分与赔偿承担比例:
5.4.3如管理人员对本部门过错所造成的损失进行包庇或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实除赔偿外,该管理人员承担所有赔偿同等金额作为加重处罚。
5.4.5凡主观故意造成公司损失的,不论金额多少,由本人承担全部经济损失,情节严重者由公司追究其法律责任。
6.1质量事故反馈
6.1.1对于客户提出索赔、退换货等质量事故,由销售部或办公室人员按相关客户投诉处理流程进行登记,经销售部经理确认后反馈到生产部;由于延误发货则由相关责任人承担相应费用的50%。
6.1.2对于各工序或各车间的制程中发生的质量事故,责任部门开相关异常单,通知质检员。
6.2质量事故责任认定
6.2.1质检员、生产部等按相关作业流程要求对质量事故进行原因分析时,应同时找出责任部门与责任人员。
6.2.2对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上报生产部,由生产部召集相关部门人员进行调查处理。
6.3赔偿或处罚提报
6.3.1给公司带来直接经济损失的.,由追查部门对质量事故责任认定后,用表格的形式(用质量事故报告/普通报告格式)给相关部门确认,必要时召集财务部、行政人事部、稽核部等相关人员,查明直接损失金额。
6.3.2品质部、物流部等根据责任认定和损失金额,参照本制度5.2条5.3条5.4条的要求,将须赔偿部分金额分摊到各相关责任人,并予以在相关质量事故处理报告上记录。
6.3.3已经要求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若影响到公司声誉的,可并处行政处罚。
6.4质量事故处理报告审批:总经理(总经理授权个案除外)
6.5处理结果更多精品法规
6.5.1品管部或物流部等质量事故调查判定发起部门将经批准的质量事故处理报告自留一份存档,另交一份给行政人事部。
6.5.2必要时行政人事部将处理结果进行公告。
6.5.3品管部或物流部等质量事故调查判定发起部门收款交财务部或在工资中扣款处理。
6.5.4责任人对处罚、赔偿或责任认定不服的,可先向发起部提出申诉,其次向行政人事部申诉。
6.6资料归档行政人事部将处罚公告归入责任人的人事挡案资料,作为以后绩效考核、评估依据。
7.1处罚规定未按以上规定操作的部门或人员处罚责任人10元/次。7.2奖励及时发现问题或潜在质量问题(职责范围内除外),并通过相关联络单反馈给品管部、生产部门,从而避免造成不良后果的,由生产部、质检员提报。办公室将给与20员至50不等的奖金,间接效益200元奖励20员一次,大于200以上奖励50员至100一次)
7.3本制度从20xx年9月1日起试行,试行过程中各部门积极提建议,以便下一次修订时完善,解释权归口行政人事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