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财务资产管理制度(优质17篇)

时间:2025-02-04 作者:LZ文人

在单位中,人们需要遵守各种规章制度,保持秩序和和谐的工作环境。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单位管理经验分享,希望能给大家带来一些启发和思考。

事业单位财务资产管理制度(优质17篇)篇一

财务部是公司从事一切财政事务及资金活动的管理与执行机构,负责公司的日常财务管理,筹资管理和财务分析工作,其工作范围和职责主要有:

1、负责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编制公司的各项财务收支计划;审核各项资金使用和费用开支;收回售楼款,清理催收应收款项;办理日常现金收付,费用报销,税费交纳,银行票据结算,保管库存现金及银行空白票据,按日编报资金日报表;做好公司筹融资工作;处理、协调与工商、税务、金融等部门间的关系,依法纳税。

2、负责公司会计核算工作,遵守国家颁布的会计准则、财经法规、按照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年度、季度、月份会计报表;按照会计制度规定设置会计核算科目、设置明细帐、分类帐、辅助帐及时记帐、结帐、对帐、做到日清月结、帐帐相符、帐实相符、帐表相符、帐证相符;管理好会计档案。

3、负责公司成本核算和成本管理,设置成本归集程序和成本核算帐表,做好成本核算,控制成本支出,收集登记汇总各项成本数据资料,及时、正确地为成本预测、控制、分析提供资料;按合同、预算、审核支付工程、设备、材料款项,配合工程部等部门做好工程,材料设备款的结算及竣工工程决算;完善各项成本辅助帐的设置,健全各项统计数据。

4、建立经济核算制度,利用会计核算资料,统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的资料,定期进行经济活动分析,判断和评价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为公司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5、配合公司内部审计。

事业单位财务资产管理制度(优质17篇)篇二

第一条为规范单位的财务行为,加强单位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单位健康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单位的财务活动。

第三条单位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事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单位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单位财务预算,如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单位经济活动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

第五条由县会计中心统一负责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工作。

第六条单位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七条单位财务预算是指单位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单位财务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八条单位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定额或者定项补助标准根据单位特点、发展计划、单位收支状况以及国家财政政策和县财力可能确定。定额或者定项补助可以为零。

第九条单位参考以前年度财务预算执行情况,根据财务预算年度的收入增减因素和措施;根据单位发展需要与财力可能,编制预算内、外资金和经营服务性捆绑使用的综合财政零基预算。单位财务预算应当自求收支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条单位根据年度单位计划,提出财务预算建议数,报县财政局审批。

第十一条单位财务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对财政补助收入和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一般不予调整。但是,上级下达的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或者不可控因素、或者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增加或减少支出,对财务预算执行影响较大的,单位通过报请主管部门以及财政局调整财务预算。

第十二条收入是单位为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十三条单位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单位从财政局取得的各类事业经费。

(二)上级补助收入,即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事业收入,即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其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财政的资金和应当缴入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和部分经核准不上缴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计入事业收入。

(四)经营收入,即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第十四条事业单位的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单位财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十五条支出是指事业单位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十六条事业单位支出包括:

(一)事业支出,即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包括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他费用等。

(二)经营支出,即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三)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事业单位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四)上缴上级支出,即实行收入上缴办法的事业单位按照规定的定额或者比例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五)上级补助资金支出,即事业单位用上级补助资金发生的支出。第十七条事业单位在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中,应当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数;不能归集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合理分摊。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

第十八条事业单位从上级主管部门和县级财政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并且要求单独核算的专项资金,应按照国家、省市、县的有关规定使用,并按照要求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及县级相关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及相关报表;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及县级有关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十九条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的实际需要,实行内部成本核算办法。

第二十条事业单位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开发区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结余是指事业单位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经营收支结余应当单独反映。

第二十二条事业单位的结余(不含实行预算外资金结余上缴办法的预算外资金结余),除专项资金按照国家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外,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单位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事业单位应加强内部财务监督工作:

(一)加强对原始凭证的审核和监督工作;

(二)加强对财务收支的监督工作;

(三)加强对单位财务预算、收支计划、业务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工作。

第二十四条县财政局严格履行监督职责,切实做好事业单位财务监督管理工作。监督的重点是:事业单位依法设帐情况;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完整情况;预算编制、执行情况;收支管理的规范、合法情况;国有资产的使用情况等。定期对事业单位财务工作进行检查,并提出整改意见。事业单位应根据加强财务监督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情况,自觉接受监督,认真整改。

第二十五条资产是指事业单位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二十六条事业单位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二十七条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款项、预付款项和存货等。存货是指事业单位在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材料、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应当对存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帐实相符。对存货盘盈、盘亏应当及时调帐。

第二十八条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固定资产的分类按国家的统一标准设置。

第二十九条固定资产采购由县政府采购中心统一采购。

第三十条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报废和转让,应当经过开发区固定资产管理小组鉴定,报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和开发区批准后核销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应当转入修购基金;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事业单位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

第三十二条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事业单位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计入事业收入。事业单位取得无形资产发生的支出,应当计入事业支出。

第三十三条对外投资是指事业单位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应当按照国家以及开发区的有关规定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开发区批准或者备案。以实物、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由开发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资产进行资产评估。

第三十四条负债是指事业单位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者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三十五条事业单位的负债包括借入款项、应付款项、暂存款项、应缴款项等。应缴款项包括事业单位收取的应当上缴财政预算的资金和应当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应缴税金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的款项。

第三十六条事业单位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别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三十七条事业单位发生划转撤并时,应当进行清算。第三十八条事业单位清算,应当在上级主管部门和开发区的监督指导下,对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

第三十九条划转撤并的事业单位清算结束后,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开发区批准,其资产分别按照下列办法处理:

(一)转为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全部资产扣除负债后,转作国家资本金。

(二)撤消的事业单位,全部资产由上级主管部门和开发区核准处理。

(三)合并的事业单位,全部资产移交接收单位或者新组建单位,合并后多余的国有资产由上级主管部门和开发区核准处理。

第四十条财务报告是反映事业单位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向主管部门和开发区以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四十一条事业单位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情况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四十二条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事业单位收入及其支出、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的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三条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预算执行、资产使用、支出状况等。财务分析的指标包括经费自给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事业支出的比率、资产负债率等。事业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的业务特点增加财务分析指标。

第四十四条本制度由局务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本制度自批准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制度相抵触的,一律按本制度执行。

事业单位财务资产管理制度(优质17篇)篇三

第一条 为规范单位的财务行为,加强单位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单位健康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单位的财务活动。

第三条 单位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事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 单位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单位财务预算,如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单位经济活动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

第五条 由县会计中心统一负责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工作。

第六条 单位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章 单位财务预算管理

第七条 单位财务预算是指单位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单位财务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八条 单位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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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补、结余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定额或者定项补助标准根据单位特点、发展计划、单位收支状况以及国家财政政策和县财力可能确定。定额或者定项补助可以为零。

第九条 单位参考以前年度财务预算执行情况,根据财务预算年度的收入增减因素和措施;根据单位发展需要与财力可能,编制预算内、外资金和经营服务性捆-绑使用的综合财政零基预算。 单位财务预算应当自求收支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条 单位根据年度单位计划,提出财务预算建议数,报县财政局审批。

第十一条 单位财务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对财政补助收入和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一般不予调整。但是,上级下达的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或者不可控因素、或者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增加或减少支出,对财务预算执行影响较大的,单位通过报请主管部门以及财政局调整财务预算。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二条 收入是单位为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十三条 单位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单位从财政局取得的各类事业经费。

(二)上级补助收入,即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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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事业收入,即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其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财政的资金和应当缴入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和部分经核准不上缴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计入事业收入。

(四)经营收入,即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的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单位财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五条 支出是指事业单位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支出包括:

(一)事业支出,即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包括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他费用等。

(二)经营支出,即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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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事业单位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四)上缴上级支出,即实行收入上缴办法的事业单位按照规定的定额或者比例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五) 上级补助资金支出,即事业单位用上级补助资金发生的支出。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在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中,应当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数;不能归集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合理分摊。

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从上级主管部门和县级财政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并且要求单独核算的专项资金,应按照国家、省市、县的有关规定使用,并按照要求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及县级相关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及相关报表;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及县级有关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的实际需要,实行内部成本核算办法。

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开发区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的规定。

第五章 结余及其分配

第二十一条 结余是指事业单位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经营收支结余应当单独反映。

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的结余(不含实行预算外资金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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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上缴办法的预算外资金结余),除专项资金按照国家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外,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单位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财务监督

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应加强内部财务监督工作:

(一)加强对原始凭证的审核和监督工作;

(二)加强对财务收支的监督工作;

(三)加强对单位财务预算、收支计划、业务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工作。

第二十四条 县财政局严格履行监督职责,切实做好事业单位财务监督管理工作。监督的重点是:事业单位依法设帐情况;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完整情况;预算编制、执行情况;收支管理的规范、合法情况;国有资产的使用情况等。定期对事业单位财务工作进行检查,并提出整改意见。事业单位应根据加强财务监督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情况,自觉接受监督,认真整改。

第七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五条 资产是指事业单位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二十六条 事业单位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二十七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变现或者耗用

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款项、预付款项和存货等。 存货是指事业单位在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材料、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

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应当对存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帐实相符。对存货盘盈、盘亏应当及时调帐。

第二十八条 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固定资产的分类按国家的统一标准设置。

第二十九条 固定资产采购由县政府采购中心统一采购。

第三十条 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报废和转让,应当经过开发区固定资产管理小组鉴定,报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和开发区批准后核销。

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应当转入修购基金;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事业单位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

第三十二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事业单位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计入事业收入。事业单位取得无形资产发生的支出,应当计入事业支出。

第三十三条 对外投资是指事业单位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应当按照国家以及开发区的有关规定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开发区批准或者备案。 以实物、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由开发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资产进行资产评估。

第八章 负债管理

第三十四条 负债是指事业单位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者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三十五条 事业单位的负债包括借入款项、应付款项、暂存款项、应缴款项等。

应缴款项包括事业单位收取的应当上缴财政预算的资金和应当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应缴税金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的款项。

第三十六条 事业单位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别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九章 事业单位清算

发区的监督指导下,对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

第三十九条 划转撤并的事业单位清算结束后,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开发区批准,其资产分别按照下列办法处理:

(一)转为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全部资产扣除负债后,转作国家资本金。

(二)撤消的事业单位,全部资产由上级主管部门和开发区核准处理。

(三)合并的事业单位,全部资产移交接收单位或者新组建单位,合并后多余的国有资产由上级主管部门和开发区核准处理。

第十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四十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事业单位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

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向主管部门和开发区以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四十一条 事业单位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情况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四十二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事业单位收入及其支出、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的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三条 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预算执行、资产使用、支出状况等。 财务分析的指标包括经费自给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事业支出的比率、资产负债率等。事业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的业务特点增加财务分析指标。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由局务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自批准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制度相抵触的,一律按本制度执行。

第一条 为规范事业单位的财务行为,加强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事业单位健康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事业单位的财务活动。

第三条 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开发区管委会的有关管理规定;坚持勤俭办事业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 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单位财务预算,如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单位经济活动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

第五条 由开发区会计中心统一负责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工作。

第六条 事业单位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章 单位财务预算管理

第七条 事业单位财务预算是指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事业单位财务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八条 事业单位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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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额或者定项补助标准根据事业特点、事业发展计划、事业单位收支状况以及国家财政政策和开发区财力可能确定。定额或者定项补助可以为零。

对于收入大于支出较多的非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可以实行收入上缴办法。

第九条 事业单位参考以前年度财务预算执行情况,根据财务预算年度的收入增减因素和措施;根据事业发展需要与财力可能,编制预算内、外资金和经营服务性捆-绑使用的综合财政零基预算。

事业单位财务预算应当自求收支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条 事业单位根据年度事业计划,提出财务预算建议数,报开发区核定。开发区审定汇总后报开发区管委会审批。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财务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对财政补助收入和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一般不予调整。但是,上级下达的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或者不可控因素、或者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增加或减少支出,对财务预算执行影响较大的,事业单位通过报请主管部门以及开发区调整财务预算。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二条 收入是事业单位为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事业单位从开发区取得的各类事业经费。

(二)上级补助收入,即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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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事业收入,即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其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财政的资金和应当缴入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和部分经核准不上缴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计入事业收入。

(四)经营收入,即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的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单位财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五条 支出是指事业单位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支出包括:

(一)事业支出,即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包括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他费用等。

(二)经营支出,即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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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事业单位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四)上缴上级支出,即实行收入上缴办法的事业单位按照规定的定额或者比例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五) 上级补助资金支出,即事业单位用上级补助资金发生的支出。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在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中,应当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数;不能归集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合理分摊。

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从上级主管部门和开发区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并且要求单独核算的专项资金,应按照国家、省市、开发区的有关规定使用,并按照要求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及开发区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及相关报表;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及开发区的检查、验收。

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的实际需要,实行内部成本核算办法。

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开发区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的规定。

第五章 结余及其分配

第二十一条 结余是指事业单位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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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收支结余应当单独反映。

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的结余(不含实行预算外资金结余上缴办法的预算外资金结余),除专项资金按照国家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外,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单位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专用基金是指事业单位按照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二十四条 专用基金包括:

(一)修购基金,即按照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在修缮费和设备购置费中列支(各列50%),以及按照其他规定转入,用于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维修和购置的资金。

(二)职工福利基金,即按照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单位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第二十五条 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开发区确定。

第七章 财务监督

第二十六条 事业单位应加强内部财务监督工作:

(一)加强对原始凭证的审核和监督工作;

(二)加强对财务收支的监督工作;

(三)加强对单位财务预算、收支计划、业务计划执行情况的监

督工作。

第二十七条 开发区严格履行监督职责,切实做好事业单位财务监督管理工作。监督的重点是:事业单位依法设帐情况;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完整情况;预算编制、执行情况;收支管理的规范、合法情况;国有资产的使用情况等。定期对事业单位财务工作进行检查,并提出整改意见。事业单位应根据加强财务监督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情况,自觉接受监督,认真整改。

第八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八条 资产是指事业单位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二十九条 事业单位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十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款项、预付款项和存货等。

存货是指事业单位在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材料、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

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应当对存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帐实相符。对存货盘盈、盘亏应当及时调帐。

为固定资产管理。

固定资产的分类按开发区的统一标准设置。

第三十二条 固定资产采购由开发区固定资产采购小组统一采购。

第三十三条 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报废和转让,应当经过开发区固定资产管理小组鉴定,报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和开发区批准后核销。

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应当转入修购基金;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事业单位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

第三十五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事业单位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计入事业收入。事业单位取得无形资产发生的支出,应当计入事业支出。

第三十六条 对外投资是指事业单位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应当按照国家以及开发区的有关规定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开发区批准或者备案。

以实物、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由开发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资产进行资产评估。

第九章 负债管理

第三十七条 负债是指事业单位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者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三十八条 事业单位的负债包括借入款项、应付款项、暂存款项、应缴款项等。

应缴款项包括事业单位收取的应当上缴财政预算的资金和应当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应缴税金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的款项。

第三十九条 事业单位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别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十章 事业单位清算

第四十条 事业单位发生划转撤并时,应当进行清算。

第四十一条 事业单位清算,应当在上级主管部门和开发区的监督指导下,对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

第四十二条 划转撤并的事业单位清算结束后,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开发区批准,其资产分别按照下列办法处理:

(一)转为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全部资产扣除负债后,转作国家资本金。

(二)撤消的事业单位,全部资产由上级主管部门和开发区核准处理。

(三)合并的事业单位,全部资产移交接收单位或者新组建单位,

合并后多余的国有资产由上级主管部门和开发区核准处理。

第十一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四十三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事业单位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

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向主管部门和开发区以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四十四条 事业单位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情况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四十五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事业单位收入及其支出、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的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六条 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预算执行、资产使用、支出状况等。

财务分析的指标包括经费自给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事业支出的比率、资产负债率等。事业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的业务特点增加财务分析指标。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由开发区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自批准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制度相抵触的,一律按本制度执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单位财务管理,健全财务制度,杜绝违纪违法行为,从源头上预防腐败,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我办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财务管理,是单位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规范单位经济活动和社会经济秩序的重要手段。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单位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监控制度,防止财产、资金流失、浪费或被挪用。

第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包括: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资产管理、现金及银行存款管理、财务监督等项管理。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按法定程序审核、报批。部门预算由收入预算、支出预算组成。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实物),要 1

据实及时入账,不得隐瞒,更不得另设账户或私设“小金库”。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编制的支出预算,应当保证本部门履行基本职能所需要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对其他弹性支出和专项支出应当严格控制。

支出预算包括:人员支出、日常公用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专项支出。人员支出预算的编制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和标准,逐项核定,没有政策规定的项目,不得列入预算。日常公用支出预算的编制应本着节约、从俭的原则编报。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预算的编制应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和标准,逐项核定。专项支出预算的编制应紧密结合单位当年主要职责任务、工作目标及事业发展设想,并充分考虑财政的承受能力,本着实事求是:从严从紧、区别轻重缓急,急事优先的原则按序安排支出事项。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加强专项资金管理,专款专用,不得虚列项目辜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浪费、套取、转移专项资金,不得进行二次分配。单位应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考核评价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销标准;不得追求奢华超财力购置或配备高档交通工具、办公设备和其他设施。

第三章 采购管理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货物购置、应当按照规定实行政府采购。

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及其他工作人员在政府采购工作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1、擅自提高政府采购标准:

2、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3、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

4、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5、与供应商恶意串通:

6、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7、开标前泄露标底:

8、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

9、其他违反-政-府采购规定的行为。

第四章 结算管理

办理开户手续。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不得有下列违反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的行为:

1、擅自多头开设银行结算账户:

2、将单位款项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存储;

3、出租、出借银行账户。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外支付的劳务费、购置费、工程款、暂(预)付款等,应当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要求实行银行转账、汇兑、托收等形式结算的,不得以大额现金支付。 第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加强银行存款和现金的管理,单位取得的各项货币收入应及时入账,并按规定及时转存开户银行账户,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银行存款和现金应由单位专人负责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现金日记账”,并定期与单位“总分类账”核对余额,确保资金完整。“银行存款日记账”、“现金日记账,,与“总分类账”应分别由单位出纳、会计管理和登记,不得由一人兼管。

第十五条 单位资金不允许公-款私存或以存折储蓄方式管理。

清理、清算、解交,避免跨年度结算或长期挂帐,影响资金的合理流转。预(暂)付、个人因公临时借款等都应及时核对、清理,在规定的期限内报账、销账、缴回余款,避免跨年度结算或长期挂帐。严禁公-款私借,严禁以各种理由套取大额现金长期占用不报账、销账、缴回余款,逃避监管。

第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和完善授权审批制度。资金划转、结算(支付)事项应明确责任、划分权限实行分档审批?重大资金划转、结算(支付)事项,应通过领导集体研究决定,避免资金管理权限过于集中,单位的一切资金划转、结算(支付)事项由一个人说了算的“家长式”管理模式。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十八条 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含:现金、各种存款、往来款项、材料、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行政事业单位必须依法管理使用国有资产,要完善资产管理制度,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第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加强对材料、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的管理,建立、健全其内部购置、保管、领用等项管理制度,对存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

第二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应实行分类管理。固 5

定资产一般可划分为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等类型。单位应按照固定资产的固定性、移动性等特点,制定各类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进行明细核算,不得隐匿、截留、挪用固定资产。单位应建立固定资产实物登记卡,详细记载固定资产的购建、使用、出租、投资、调拨、出让、报废、维修等情况,明确保管(使用)人的责任,保证固定资产完整,防止固定资产流失。 第二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不得随意处置固定资产。固定资产的调拨、捐赠、报废、变卖、转让等,应当经过中介机构评估或鉴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应当转入修购基金,用于固定资产的更新。

第二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的对资产进行账务清理、对实物进行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

第二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因机构改革或其他原因发生划转、撤销或合并时,应当对单位资产进行清算。清算工作应当在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调拨、划转和管理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六章 财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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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规定设置财务会计机构、配备会计人员,负责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统一管理和核算。单位内部的其他非独立工作部门或机构不得脱离单位统一监督另设会计、出纳,不得另立账户从事会计核算。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五条 单位会计机构中的会计、出纳人员,必须分设,银行印鉴必须分管。不得以任何理由发生会计、出纳一人兼,银行印鉴一人管的现象。

第二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规定设置会计账簿,根据实际发生的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行政事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依法负责。 第二十七条 进一步完善核算制度,明确职责、履行义务,进一步完善管理,加强对单位收入、支出、资金拨付和资产的管理,防止国家资产、资金流失和浪费。

第二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不得有下列违反会计管理规定的行为:

2、明知是虚假会计资料仍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

会计人员报销支出事项,提供虚假会计记录和其他会计资料;

3、另立账户,私设会计账簿,转移资金;

4、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

s、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

6、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

7、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

8、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信息资料:

9、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信息资料:

10、随意将财政性资金出借他人,为小团体或个人牟取利益:

11、其他违反会计管理规定的行为。

接替。

第七章 财务监督

第三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依据《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法规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监督体系,。单位负责人对财务、会计监督工作负领导责任。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依法进行财务监督。

第三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监督是指单位根据国家有关、雄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对本单位财务活动进行审核、检查的行为。内容一般包括:预算的编制和执行、收入和支出的范围及标准、资产管理措施落实、往来款项的发生和清算、财务会计报告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等。 第三十二条 预算编制和执行的监督。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预算编制、申报、审查程序。单位预算的编制应当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和单位事业的发展计划,应当坚持“量入为出、量力而行、有保有压、收支平衡”的原则。单位对各项支出是否真实可靠,各项收入是否全部纳入预算,有无漏编、重编,预算是否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执行,有无随意调整预算或变更项目等行为事项进行监督。 第三十三条 单位收入的监督。收入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拨款收入,预算外资金收入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单位支出的监督。支出是指行政事业单位

为开展业务活动所发生的'资金耗费。支出管理是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监督的重点。其监督的主要内容是:

1、各项支出是否精打细算,厉行节约、讲求经济、实效、有无进一步压缩的可能。

2、各项支出是否按照国家规定的用途、开支范围、开支标准使用;支出结构是否合理,有无违反规定超额、超标准开会、配备豪华交通工具、办公设备及其他设施。

3、基建或项目支出与行政事业经费支出的界限是否划清,有无基建或项目支出挤占单位经费,或单位经费有无列入基建或项目支出的现象。应由个人负担的支出,有无由单位经费负担的现象。是否划清单位经费支出与经营支出的界限,有无将应由经费列支的项目列入经营支出或将经营支出项目列入单位经费支出的现象。

4、事业单位专用基金的提取,是否依据国家统一规定或财政部门规定执行;各项专用基金是否按照规定的用途和范围使用。

第三十五条 资产监督即对资产管理要求和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的检查督促,包括:

1、是否按国家规定的现金使用范围使用现金;库存现金是否超过限额,有无随意借支、非法挪用、白条抵库的现象;有无违反现金管理规定,坐支现金、私设小金库的情况。

2、各种应收及预付款项是否及时清理、结算;有无本

单位资金被其他单位长期大量占用的现象。

3、对各项负债是否及时组织清理,按时进行结算,有无本单位无故拖欠外单位资金的现象,应缴款项是否按国家规定及时、足额地上缴,有无故意拖欠、截留和坐支的现象。

4、固定资产是否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是否存在有账无物、有物无账等问题;固定资产有无长期闲置形成浪费问题;有无未按规定报废、转让单位资产的问题发生。 第三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监控、财务公示等制度,应确定专门机构或专(兼)职人员对发生的经济事项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审查。单位的财务执行情况,应在一定的范围、时期内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自觉接受审计、财政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三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领导工作调动或者离职,必须经同级审计部门进行任期离任审计。

一、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概述

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是规定事业单位财政管理原则和财政运行机制,明确事业单位收支范围及权限的一系列制度。

(一)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特点

1.资金来源的多样性。这是指其资金来源具有多样性。事业单位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其他收入。这种资金来源的多样性使得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变得比较复杂。不同性质的资金来源,需要有不同的财务制度加以管理。

2.管理目的的服务性。这是指财务管理要从财力上支持符合规章制度的管理活动开支,这是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责无旁贷的义务。

3.管理程序的严密性。严密性指的是财务管理必须坚决维护有关财务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使用合法的手段和工具。

4.资金使用的节约性。在财务管理活动中应该节约使用每一笔资金,反对铺张浪费。

(二)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

1.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

2.坚持勤俭办事业的方针。

3.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三)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

1.合理编制单位预算,如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

2.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

3.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4.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5.对单位经济活动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

二、事业单位预算管理

(一)预算管理的含义

事业单位预算是指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事业单位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国家对事业单位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二)预算的编制

事业单位参考前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根据预算年度的收入增减因素和措施,测算编制收入预算;根据事业发展需要与财力可能,测算编制支出预算。事业单位预算应当自求收支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事业单位根据年度事业计划,提出预算建议数,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核定。事业单位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由主管部门汇总报财政部门审核批复后执行。

事业单位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国家对财政补助收入和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一般不予调整。但是,上级下达的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或者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增加或者减少支出,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时,事业单位可以报请主管部门或者财政部门调整预算;非财政补助收入部分需要调增或者调减的,由单位自行调整并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收入预算调整后,相应调增或者调减支出预算。

三、事业单位收入管理

(一)事业单位收入的来源

收入是指事业单位为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事业单位收入的来源主要有:

1.财政补助收入,即事业单位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事业经费。

2.上级补助收入,即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3.事业收入,即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其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财政的资金和应当缴入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和部分经核准不上缴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计入事业收入。

4.经营收入,即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5.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6.其他收入,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二)事业单位收入管理

事业单位的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四、事业单位支出管理

(一)事业单位支出的范围

支出是指事业单位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事业单位支出包括:

1.事业支出,即事业单位开展专门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包括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助学金、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他费用。

2.经营支出,即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3.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事业单位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4.上缴上级支出,即实行收入上缴办法的事业单位按照规定的定额或者比例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二)事业单位支出管理

1.事业单位在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中,应当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数;不能归集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合理分摊。

2.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

3.事业单位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并且要求单独核算的专项资金,应当按照要求定期向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接受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的检查、验收。

4.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的实际需要,实行内部成本核算办法。

5.事业单位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事业单位规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事业单位的规定违反法律和国家政策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责令改正。

五、事业单位结余及其分配

结余是指事业单位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事业单位经营收支结余应当单独反映。事业单位的结余(不含实行预算外资金结余上缴办法的预算外资金结余),除专项资金按照国家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外,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单位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事业单位专用资金管理

(一)专用资金的含义

专用资金是指事业单位按照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二)事业单位专用资金的范围

1.修购资金,即按照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在修缮费和设备购置费中列支(各列50%),以及按照其他规定转入,用于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维修和购置的资金。

2.职工福利资金,即按照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单位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3.医疗资金,即未纳入公费医疗经费开支范围的事业单位,按照当地财政部门规定的公费医疗经费开支标准从收入中提取,并参照公费医疗制度有关规定用于职工公费医疗开支的资金。

4.其他资金,即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专用资金。

各项资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七、事业单位资产管理

(一)事业单位资产的范围

资产是指事业单位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资产、债权和其他权利。事业单位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1.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款项、预付款项和存货等。

六类: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系统具体情况制定各类固定资产明细目录。

3.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事业单位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计入事业收入。事业单位取得无形资产发生的支出,应当计入事业支出。

4.对外投资是指事业单位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面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二)事业单位资产管理

1.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应当对存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对存货盘盈、盘亏应当及时调账。

2.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报废和转让,一般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核销。大型、精密贵重的设备、仪器报废和转让,应当经过有关部门鉴定,报主管部门或者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批准。具体审批权限由财政部门会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应当转入修购基金;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事业单位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

3.事业单位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之外计入事业收入。事业单位取得无形资产发生的支出,应当计入事业支出。

4.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或者备案。以实物、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八、事业单位负债管理

(一)事业单位负债的范围

负债是指事业单位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者劳务偿还的债务。事业单位的负债包括借入款项、应付款项、暂存款项、应缴款项等。

(二)事业单位负债管理

事业单位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别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九、事业单位清算

事业单位发生划转撤并时,应当进行清算。

事业单位清算管理:

1.事业单位清算应当在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2.划转撤并的事业单位清算结束后,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其资产分别按照下列办法处理:

因隶属关系改变,成建制划转的事业单位,全部资产无偿移交,并相应划转事业经费指标。

转为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全部资产扣除负债后,转作国家资本金。

撤销的事业单位,全部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合并的事业单位,全部资产移交接收单位或者新组建单位,合并后多余的国有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十、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其改革

(一)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财务人员素质不高,知识更新不够及时。部分财务管理人员对《会计法》和财务管理知识了解不多,依法理财的观念淡漠。财务人员整体素质不高,队伍不稳定,部分财会人员一身多职,疲于应付,加之继续教育和业务培训工作缺位,各种先进的管理方法难以推行,工作停留在账表处理等日常业务上,工作得过且过,按部就班,只求过得去,不求过得硬,参谋监督作用发挥很不到位。

2.重视预算收支,忽视预算编制和评价,使现有资金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部分行政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认为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就是从财政“要钱、花钱”的过程,对编制预算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忽视预算编制,部分单位虽然编制了预算,但对预算资金使用效益不进行跟踪审计,不重视成本考核,从而使好多项目资金难以取得预期的社会效益。

3.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职责不清,使用效率低下,流失比较严重。国有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严重脱节,形成资产管理人员不了解财务账上资产存量状况,财务人员对资产使用情况也不甚了解,使资产处于既管又不管的状态,使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率极其低下,国有资产处置随心所欲,使大量资产流失。

4.未按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目进行核算。在实际工作中,有的事业单位为了简化会计核算手续,总账不设“现金”及“银行存款”会计科目,只有“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一些单位有意或无意地不认真审核和填制会计记账凭证,随意性很大,在没有任何原始凭证的情况下做记账凭证。

5.内控制度不够完善,执行不力,有意造假,导致会计基础工作混乱。有的事业单位内部管理体制和制度不够完善,部分单位内部未设专门的财务管理机构,有的内部未实行统一的财务管理。会计事前、事中、事后审核监督流于形式。也有相当一部分单位未设内审机构,已建立内审机构的单位不能发挥应有作用。更多的单位有章不循,一些单位负责人为了小团体利益,要求会计入员在会计数据上做文章,做假,导致了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出现经济犯罪现象。

八、事业单位负债管理

(一)事业单位负债的范围

负债是指事业单位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者劳务偿还的债务。事业单位的负债包括借入款项、应付款项、暂存款项、应缴款项等。

(二)事业单位负债管理

事业单位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别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九、事业单位清算

事业单位发生划转撤并时,应当进行清算。

事业单位清算管理:

1.事业单位清算应当在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2.划转撤并的事业单位清算结束后,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其资产分别按照下列办法处理:

因隶属关系改变,成建制划转的事业单位,全部资产无偿移交,并相应划转事业经费指标。

转为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全部资产扣除负债后,转作国家资本金。

撤销的事业单位,全部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合并的事业单位,全部资产移交接收单位或者新组建单位,合并后多余的国有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十、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其改革

(一)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财务人员素质不高,知识更新不够及时。部分财务管理人员对《会计法》和财务管理知识了解不多,依法理财的观念淡漠。财务人员整体素质不高,队伍不稳定,部分财会人员一身多职,疲于应付,加之继续教育和业务培训工作缺位,各种先进的管理方法难以推行,工作停留在账表处理等日常业务上,工作得过且过,按部就班,只求过得去,不求过得硬,参谋监督作用发挥很不到位。

2.重视预算收支,忽视预算编制和评价,使现有资金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部分行政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认为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就是从财政“要钱、花钱”的过程,对编制预算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忽视预算编制,部分单位虽然编制了预算,但对预算资金使用效益不进行跟踪审计,不重视成本考核,从而使好多项目资金难以取得预期的社会效益。

3.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职责不清,使用效率低下,流失比较严重。国有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严重脱节,形成资产管理人员不了解财务账上资产存量状况,财务人员对资产使用情况也不甚了解,使资产处于既管又不管的状态,使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率极其低下,国有资产处置随心所欲,使大量资产流失。

4.未按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目进行核算。在实际工作中,有的事业单位为了简化会计核算手续,总账不设“现金”及“银行存款”会计科目,只有“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一些单位有意或无意地不认真审核和填制会计记账凭证,随意性很大,在没有任何原始凭证的情况下做记账凭证。

5.内控制度不够完善,执行不力,有意造假,导致会计基础工作混乱。有的事业单位内部管理体制和制度不够完善,部分单位内部未设专门的财务管理机构,有的内部未实行统一的财务管理。会计事前、事中、事后审核监督流于形式。也有相当一部分单位未设内审机构,已建立内审机构的单位不能发挥应有作用。更多的单位有章不循,一些单位负责人为了小团体利益,要求会计入员在会计数据上做文章,做假,导致了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出现经济犯罪现象。

(二)加强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具体措施

1.提高财务人员的整体素质。(1)加强思想和职业道德教育;(2)加强会计核算,提高会计基础工作水平;(3)实现会计电算化;(4)加强培训,抓好继续教育;(5)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

2.强化预算管理,加大管理约束力度。坚持预算编制、执行、评价并重原则,科学合理编制部门预算,大力推广零基、绩效编制方法,实行预算内外综合统筹,全部收支编入预算。进一步细化收支项目,落实政府收支分类改革措施,切实保证预算与实际相符。依法执行部门预算,严格按预算批复有计划组织收入,安排支出,逐步杜绝随意变更预算、追加预算的做法。

3.规范内控措施,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要严格程序,明确职

能,强化责任,进一步强化内控机制;加大预算执行力度,严格控制支出标准;加强内部控制环境建设,建立符合单位实际的控制措施,从而达到高效低耗的目的。建立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的资产管理制度,严格设定资产登记管理和考核体系,自觉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建立健全考核指标,明确责任,奖优罚劣,充分调动资产管理者的主动性、积极性。利用政府采购和国库支付制度,从源头上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投入的监控,规范资产处置行为。

4.加大财务管理监督检查力度。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要负起监督检查的责任,要定期全面地对下属单位会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同时加大外部执法监督部门的监督权、检查权、处罚权。加强对事业单位财务工作各项检查,指导其规范会计基础工作,是外部执法部门的职责,是保证会计信息质量的必要措施。

第一条 为规范单位的财务行为,加强单位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单位健康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单位的财务活动。

第三条 单位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事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 单位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单位财务预算,如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单位经济活动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

第五条 由县会计中心统一负责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工作。

第六条 单位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章 单位财务预算管理

第七条 单位财务预算是指单位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单位财务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八条 单位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定额或者定项补助标准根据单位特点、发展计划、单位收支状况以及国家财政政策和县财力可能确定。定额或者定项补助可以为零。

第九条 单位参考以前年度财务预算执行情况,根据财务预算年度的收入增减因素和措施;根据单位发展需要与财力可能,编制预算内、外资金和经营服务性捆-绑使用的综合财政零基预算。

单位财务预算应当自求收支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条 单位根据年度单位计划,提出财务预算建议数,报县财政局审批。

第十一条 单位财务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对财政补助收入和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一般不予调整。但是,上级下达的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或者不可控因素、或者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增加或减少支出,对财务预算执行影响较大的,单位通过报请主管部门以及财政局调整财务预算。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二条 收入是单位为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十三条 单位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单位从财政局取得的各类事业经费。

(二)上级补助收入,即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事业收入,即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

事业单位财务资产管理制度(优质17篇)篇四

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是规定事业单位财政管理原则和财政运行机制,明确事业单位收支范围及权限的一系列制度。

(一)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特点

1.资金来源的多样性。这是指其资金来源具有多样性。事业单位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其他收入。这种资金来源的多样性使得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变得比较复杂。不同性质的资金来源,需要有不同的财务制度加以管理。

2.管理目的的服务性。这是指财务管理要从财力上支持符合规章制度的管理活动开支,这是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责无旁贷的义务。

3.管理程序的严密性。严密性指的是财务管理必须坚决维护有关财务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使用合法的手段和工具。

4.资金使用的节约性。在财务管理活动中应该节约使用每一笔资金,反对铺张浪费。

(二)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

1.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

2.坚持勤俭办事业的方针。

3.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三)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

1.合理编制单位预算,如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

2.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

3.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4.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5.对单位经济活动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

(一)预算管理的含义

事业单位预算是指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事业单位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国家对事业单位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二)预算的编制

事业单位参考前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根据预算年度的收入增减因素和措施,测算编制收入预算;根据事业发展需要与财力可能,测算编制支出预算。事业单位预算应当自求收支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事业单位根据年度事业计划,提出预算建议数,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核定。事业单位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由主管部门汇总报财政部门审核批复后执行。

事业单位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国家对财政补助收入和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一般不予调整。但是,上级下达的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或者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增加或者减少支出,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时,事业单位可以报请主管部门或者财政部门调整预算;非财政补助收入部分需要调增或者调减的,由单位自行调整并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收入预算调整后,相应调增或者调减支出预算。

事业单位财务资产管理制度(优质17篇)篇五

一、考核方式:

采用100分制,即中心各岗位人员每月满分为100分,凡对照考核内容需扣分者,均从中扣除。

二、考核内容:

考核从业务处理、出勤及服务等方面进行,具体为:

业务处理方面:

1、按时处理每笔业务,当月单位结帐、报表处理、凭证装订在次月7日前完成(每月1—5日为月终处理时间、原则上不办理报帐,支取工资业务除外),每一个单位或每推迟一天扣1分,最高扣分10分;考核记帐会计、出纳。

2、会计科目使用正确,凭证装订整洁,业务印章齐全。有一处不符合规定者,扣1分,最高扣10分;考核记帐会计。

3、原始凭证审核严格按有关制度要求办理,拒付会计凭证要有详细文字记录,并提出纠正措施。有一张不合规的原始凭证扣1分,最高扣分20分;考核主管会计。

4、银行对帐单与存款帐按月核对,未做帐项做出记录,缺一笔扣1分,考核出纳会计。

5、涉及政府采购目录范围内的项目支出,必须具有政府必备手续。有一例不合规扣1分,最高扣分20分;考核主管会计。

6、严格结算纪律,对超过限额的款项结算要办理转帐(规定可以使用现金者除外),且付款去向与发票来源一致,有一例不合规扣1分,最高扣30分;考核出纳会计、记帐会计、主管会计。

7、单位备用金管理。对超额使用备用金单位应及时催促报帐,月底有超额使用备用金单位者,每月一个单位超额扣0.5分。对记帐会计实行考核。

8、大额款项(5万元)支付应有中心主任签字(主任请假时由分管局长签字),签字环节在主管会计审核之后,由主管会计转交主任签字,有一例不合规扣1分。考核主管会计。

9、所有原始凭证必须经主管会计审核后方可记帐、付款,有例违规者,取消记帐会计当月考核资格。

出勤及服务方面:

中心人员必须按时出勤,为单位提供优质文明服务。

1、正常上班时间迟到者,一次扣0.5分,请事假1天扣1分,当月事假超过5天者(含5天,下同),取消当月考核资格;请病假1天扣0.5分,当月请假超过10天者,取消当月考核资格。病、事假必须以书面形式请假并按规定审批,否则视为缺勤;缺勤1天扣2分,当月缺勤达5天者,取消资格。

2、中心人员除节假日、休息日外,中午禁止饮酒。

3、中心人员禁止同来办业务员争吵,凡发生争吵者,无论理由如何,一律取消当月考核资格,然后视情节报局里研究处理。

4、中心人员按时值日,打扫卫生,缺1次扣2分。

5、中心设征求意见箱,凡是中心人员因服务态度差、业务处理不按规定而受到单位提出异议者,一次扣2分,三次取消当月考核资格。

三、奖惩兑现。

中心对各岗位会计按月考核,并与财政局对中心的考核补助挂钩,以中心每月各岗位会计得分总数为权数(中心主任及其他非会计岗位专职人员按平均得分),计算出每人每月考核补助。对年度内三次出现得分最低者,建议局里调整提工作岗位。

事业单位财务资产管理制度(优质17篇)篇六

财务室对全年经费安排要作好综合预算,预算方案报部务会研究决定。

包干经费和公共经费进行综合预算,经费开支优先保工作运转,年度节余和超支都结转下年。和财政共管的专项经费由相关科室报审后实施。

主要用于办公、出差、会议、调研、接待、培训、用车等开支。经费使用要优先保证调研、会议支范围。财政预算外争取或联系赞助支持的项目经费,必须经会计核算中心进部里账户,为厉行节约,部里预留20%,其余经费由科室凭工作实际开支发票报帐。涉及科室收费的,须由部财务人员开具收款收据。争取财政预算外资金必须先经分管财务副部长同意后才能盖章。凡年初财政已预安排预算经费的工作项目,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报部务会研究审定列入项目开支范围。

财务审批实行分管财务副部长一支笔审批,大额支出须报部长同意或部务会研究决定,其中,凡价值10000元以上的固定资产的购置、处置必须经部务会研究;各科室办公用品的购置,须先报办公室备案,经分管财务副部长同意后,由办公室统一购买;经费列支需按预算科目和拨款项目进行,严禁挪作他用;每月向部长和分管财务的副部长报送一次财务收支情况;采取适当方式对各科室及相关人员包干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点对点通报;因公出差必须先报告,再办理出差借款手续,并严格按州财行文件规定及时报销差旅费。

科室包干经费支出,科室负责人签字后,报送分管财务副部长签字报销。专项经费需科室负责人报分管副部长签批后,再经分管财务副部长签字报销。发票上必须有经办人签“经手”,分管副部长签“属实”,分管财务副部长签“同意”后才能报销,否则,财务室拒绝报销。

任何人不得坐支、拖欠、代付和提前支取。

凡差旅、活动、办公、借款等经费开支,必须在公务结束后的一个月内完成报账,逾期不再签字报账,特殊情况除外。

事业单位财务资产管理制度(优质17篇)篇七

第一条为规范单位的财务行为,加强单位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单位健康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单位的财务活动。

第三条单位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事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单位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单位财务预算,如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单位经济活动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

第五条由县会计中心统一负责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工作。

第六条单位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七条单位财务预算是指单位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单位财务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八条单位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定额或者定项补助标准根据单位特点、发展计划、单位收支状况以及国家财政政策和县财力可能确定。定额或者定项补助可以为零。

第九条单位参考以前年度财务预算执行情况,根据财务预算年度的收入增减因素和措施;根据单位发展需要与财力可能,编制预算内、外资金和经营服务性捆绑使用的综合财政零基预算。单位财务预算应当自求收支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条单位根据年度单位计划,提出财务预算建议数,报县财政局审批。

第十一条单位财务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对财政补助收入和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一般不予调整。但是,上级下达的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或者不可控因素、或者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增加或减少支出,对财务预算执行影响较大的,单位通过报请主管部门以及财政局调整财务预算。

第三章收入管理。

第十二条收入是单位为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十三条单位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单位从财政局取得的各类事业经费。

(二)上级补助收入,即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事业收入,即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其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财政的资金和应当缴入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和部分经核准不上缴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计入事业收入。

(四)经营收入,即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第十四条事业单位的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单位财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四章支出管理。

第十五条支出是指事业单位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

(一)事业支出,即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包括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他费用等。

(二)经营支出,即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三)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事业单位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四)上缴上级支出,即实行收入上缴办法的事业单位按照规定的定额或者比例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五)上级补助资金支出,即事业单位用上级补助资金发生的支出。

第十七条事业单位在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中,应当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数;不能归集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合理分摊。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

第十八条事业单位从上级主管部门和县级财政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并且要求单独核算的专项资金,应按照国家、省市、县的有关规定使用,并按照要求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及县级相关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及相关报表;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及县级有关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十九条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的实际需要,实行内部成本核算办法。

第二十条事业单位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开发区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的规定。

第五章结余及其分配。

第二十一条结余是指事业单位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经营收支结余应当单独反映。

第二十二条事业单位的结余(不含实行预算外资金结余上缴办法的预算外资金结余),除专项资金按照国家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外,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单位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财务监督。

(一)加强对原始凭证的审核和监督工作;

(二)加强对财务收支的监督工作;

(三)加强对单位财务预算、收支计划、业务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工作。

第二十四条县财政局严格履行监督职责,切实做好事业单位财务监督管理工作。监督的重点是:事业单位依法设帐情况;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完整情况;预算编制、执行情况;收支管理的规范、合法情况;国有资产的使用情况等。定期对事业单位财务工作进行检查,并提出整改意见。事业单位应根据加强财务监督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情况,自觉接受监督,认真整改。

第七章资产管理。

第二十五条资产是指事业单位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二十六条事业单位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二十七条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款项、预付款项和存货等。存货是指事业单位在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材料、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应当对存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帐实相符。对存货盘盈、盘亏应当及时调帐。

第二十八条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固定资产的分类按国家的统一标准设置。

第二十九条固定资产采购由县政府采购中心统一采购。

第三十条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报废和转让,应当经过开发区固定资产管理小组鉴定,报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和开发区批准后核销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应当转入修购基金;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事业单位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

第三十二条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事业单位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计入事业收入。事业单位取得无形资产发生的支出,应当计入事业支出。

第三十三条对外投资是指事业单位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应当按照国家以及开发区的有关规定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开发区批准或者备案。以实物、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由开发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资产进行资产评估。

第八章负债管理。

第三十四条负债是指事业单位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者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三十五条事业单位的负债包括借入款项、应付款项、暂存款项、应缴款项等。应缴款项包括事业单位收取的应当上缴财政预算的资金和应当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应缴税金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的款项。

第三十六条事业单位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别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三十七条事业单位发生划转撤并时,应当进行清算。

第三十八条事业单位清算,应当在上级主管部门和开发区的监督指导下,对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

第三十九条划转撤并的事业单位清算结束后,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开发区批准,其资产分别按照下列办法处理:

(一)转为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全部资产扣除负债后,转作国家资本金。

(二)撤消的事业单位,全部资产由上级主管部门和开发区核准处理。

(三)合并的事业单位,全部资产移交接收单位或者新组建单位,合并后多余的国有资产由上级主管部门和开发区核准处理。

第十章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四十条财务报告是反映事业单位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向主管部门和开发区以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四十一条事业单位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情况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四十二条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事业单位收入及其支出、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的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三条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预算执行、资产使用、支出状况等。财务分析的指标包括经费自给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事业支出的比率、资产负债率等。事业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的业务特点增加财务分析指标。

第十一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制度由局务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本制度自批准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制度相抵触的,一律按本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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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财务资产管理制度(优质17篇)篇八

是指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财务行为,加强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事业单位健康发展等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则。

建立健全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的对策编辑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立健全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已经是当前我国一项非常迫切的重要任务,必须从多方面入手,认真加以切实解决。

事业单位要建立健全现金交接制度和支票使用登记制度。设置现金收款登记簿,用于记录创收活动中收到的现金。现金收款登记簿应记载收款日期、金额、合同号、收款人、交款人等详细事项;开据的现金收款单还应有收款人和交款人签字。设置支票使用登记簿,记载使用(或作废)支票的日期、号码、金额、使用人等详细信息。上述两类登记簿应做为会计档案保管。

定期对事业单位往来款项进行全面清理,并将清理情况(清理前账面明细和挂账时间、已清理数额、清理后账面明细)报到财务计划部门。事业单位往来款项原则上不应跨年度,严禁单位将公款借给个人私用,个人借款办公事原则上不应跨月份,严禁个人借没有支出的大额现金(借多少还多少,或只使用一小部分),借款单应注明具体用途,实际使用用途与借款单列示的用途应相符。

事业单位要加强创收收入(包括科技服务收入、资产出租收入等)合同管理,设置专人负责合同管理工作。从事创收活动时,必须签订合同,合同应当连续编号。在取得收入时,合同金额、发票金额与收到款项必须一致方可入账,若shi三者不一致,必须由有关人员书面写出原因,按规定权限报批后入账。对已签定了合同或协议,并且服务对象将服务款一次性付清后,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造成服务项目终止,需要给服务对象退款的,要写书面说明,并及时修订合同,由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办理退款。合同要按编号整理、存档,不得随意处置、销毁。

事业单位及所属企业应加强材料采购、验收、存储、发货等各个环节的管理,并建立健全相应内部控制制度。

(1)采购环节。材料的采购程序参照政府采购有关程序执行,并与供货方签订采购合同,有关材料采购合同应报送财务部门备案。

(2)验收环节。由独立于采购人员、材料保管人员的验收人员对采购的材料进行验收入库,并签发材料入库单。采购人员凭审批手续齐全的发票和经单位负责人签批的材料入库单并到财务部门核销相关支出,财务部门对有关原始凭证与采购合同核对一致后予以核销,并按规格、型号等登记材料明细账。

(3)存储环节。材料保管人员应每月一次对库存材料进行盘点,并将库存材料盘点表与财务部门材料明细账核对。核对不一致的应当及时查明原因。

(4)发货环节。根据与服务对象签订的科技服务合同及施工图纸等资料,应编制材料出库单送财务部门审核,经单位负责人签批后,财务部门核销相应材料明细账;材料保管人员根据审核和签批后的出库单发货。未经财务部门审核和单位负责人签批,材料保管人员不得发货。

对库存材料至少应在编制年度决算前进行全面清查,并据以编制“库存材料盘点报告表”,要详细列材料、物品的账面数、实存数、盘亏盘盈的数量和金额以及盘亏盘盈的原因,经单位负责人审批后交财务部门进行账务处理。

在报销固定资产采购费用时,必须提供审批手续齐全的发票、按审批权限签订的采购合同、单位资产管理部门的验收单,否则财务部门不予报销。其中,属于政府采购制度规定范围内的固定资产要按要求参加政府采购,属于变更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需提供采购方式变更的批件。对于已购入的固定资产,财务部门要在列支采购费用的同时,记入固定资产账,绝不能等到年底入账。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资产清查制度,在年底前组成由财务人员和资产管理人员参加的资产清查小组,着重对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彻底清查,发现账实不符的情况要及时查明原因,属于漏记的固定资产要立刻补记,确保单位全部固定资产均已入账。

总之,事业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事业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在此基础上,实现事业单位的可持续发展。

事业单位财务资产管理制度(优质17篇)篇九

(一)单位领导人职责:

1、单位领导人领导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和其他人员执行《会计法》,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保障会计人员的职权不受侵犯。

2、单位领导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负有领导责任,负责对各项内部会计制度进行监督、实施、落实。

3、对认真执行《会计法》,忠于职守,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财政部门、单位领导及时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二)会计主管职责:

1、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各项财务制度,履行会计核算、会计监督职能。

2、编制财务收支计划,编制预算计划,拟定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开辟财源,有效使用资金。

3、定期(季度、半年度、年度)对单位的财务收支使用状况进行分析,准确为领导提供财务信息,做好领导参谋。领导好财务会计工作,做好对银行、税务、财政等部门的协调、沟通工作。

4、组织好财会人员的业务学习,提高财会人员业务水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职业道德,廉洁奉公,实事求是,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三)会计部门与其它部门的关系:

1、会计部门要经常与业务部门沟通,及时为业务部门提供核算信息,经常深入基层第一线,了解、掌握第一手资料,做好财务后勤保障工作,为单位中心工作服务。

2、按照上级有关精神,实行政府采购制度,把好维修项目、基建工程的审计关。

3、业务部门领用支票,必须在五日内结账。收到的支票必须在一日内交财务室解交银行,促进资金回笼,保证资金运用安全。

4、配合财政、银行做好每月代发工资工作。

(四)各单位采用收付实现制会计制度,采用借贷复式记账方式。

二、会计人员的岗位责任制。

各单位设立财务室(可隶属办公室),根据本单位实行集中记账的具体情况,设置以下会计岗位:会计主管一名,出纳会计一名,下属事业单位各配报账员一名。

(一)会计主管的岗位责任制:

1、宣传贯彻执行《会计法》和各项财务制度,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各类收支项目和收支标准,加强会计监督、领导财会人员同一切违法乱纪弄虚作假行为作斗争。

2、负责编制财务计划,定期检查计划执行情况,做好财务分析,参与单位各项消耗定额的制定或修订,为规范和加强财务工作献计献策,当好参谋。

3、坚持按规定做到“收支两条线”,贯彻率达百分之百。

4、根据各项经济业务及会计制度的规定负责对收、付款凭证、账册、报表的审核,确保会计工作规范化。编制凭证和记账,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字正确、账目清楚、账实相符、按期上报。

5、加强单位财产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定期组织对流动资金、固定资产、债权债务进行清查、盘点、处理,确保单位资产安全完整。发生溢缺,及时处理,保证单位财产账、账实相符(每年于六月)。

6、加强对票据的管理,对领取的各种票据,要定期与财政进行核对,对领用部门要定期核对和抽查,并接受财税部门的监督。

7、组织全体财会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培训学习,学习财会理论知识和新的会计法规、制度,不断提高会计人员业务素质。

8、对违反财会制度和财经纪律的财务收支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单位领导或上级财会部门报告。

9、做好会计资料的整理、保管,按会计档案制度要求存档。

(二)出纳会计岗位责任制:

1、严格按照财经纪律有关规定,准确处理好各项经济业务的款项收付。

2、认真审核原始凭证,坚决抵制白条及不合格凭证入账,认真编制记账凭证,及时登记现金日记账和银行日记账。

3、严格按照现金管理制度的规定,认真办理现金收付业务,不得坐支,不得白条抵库,不准任意挪用现金,不得公款私存,不得设立“小金库”。暂借现金由领导审批,坚持报销凭证“一支笔”审批制度。

4、严格按照银行结算制度规定,认真办理银行业务收支、款项支付必须经单位领导批准后方可支付。不准出借账户,外单位支票不准在本单位套用现金。

5、加强支票管理,领取支票碰到疑难时,须报领导批准,不准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签发支票必须在支票上写明收款单位名称,款项用途。收到的支票一律不得背书转让。

6、对现金、支票、汇票和各种有价证券,要确保安全有效,保险箱密码和钥匙,不经主管领导批准不得轻易交给他人。

7、负责发票、收据的保管,要专设登记簿进行明细登记,做好购入、领用、收缴等情况的记录,并定期对领用部门核对和抽查。

8、做好每月的工资、奖金、津贴等现金发放工作,经常定期轧账,发现情况,立即向领导汇报。

9、配合会计主管做好账务工作,坚持原则,忠于职守,廉洁奉公,处处为方便职工着想,服务工作。

(三)报账员的岗位责任制。

1、负责保管、使用本单位的备用金,并确保其安全完整。

2、负责本单位各种税、费的上缴及日常经费开支的报销。

3、组织进行本单位的收费工作,各项收费资金及时上缴财政专户,不得公款私存。

4、负责初审原始凭证,分类汇总,填制各种结报凭证,经稽核审核、本单位负责人签字、同意后,到财务室办理结算报销手续。

5、完成本单位及财务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一)各单位采用通用记账凭证(借、贷记账凭证),会计人员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并连续编号。

(二)会计账簿的设置: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备查账。总账、现金、存款日记账采用订本式,明细账采用活页式,账簿启用时正确填写好扉页。(三)单位的账务处理程序,采用凭证账务处理程序,有效地组织会计核算。

(四)记账凭证及时传递,不得积压。

(五)会计报表的种类和要求:

1、对外报送的会计报表,月报:资产负债表、收支明细表、基本数字表、往来款明细表;年报: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总表、行政事业支出明细表、基本数字表、往来款明细表、专用基金收支明细表、决算表及文字说明。

2、以“诚信为本,不做假账”为基本原则,编制报表的要求:真实可靠、计算准确、内容完整、上报及时。

四、会计内部牵制制度。

1、出纳工作与会计工作要严格分开,分别负责。

2、出纳人员不得兼职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及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3、会计人员实行回避制度,单位领导人的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主管人员,会计主管人员的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4、出纳要根据稽核审核后、并按审批制度规定经有关审批人审批后的单据办理款项支付。

5、出纳人员负责登记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会计主管应督促及时核对银行往来并检查当月发生的“未达账项”是否属实,存在未达账项应及时查找原因。

6、现金保险箱钥匙和密码只能由出纳人员保管,不得任意转交他人,一旦出纳人员工作调动,要收回保险箱钥匙,并及时更换保险箱的密码。

7、银行支票、印鉴要分开保管,银行支票由出纳保管,印鉴章由会计主管保管,支票与现金需存放于保险箱内。

8、有价证券应由出纳人员专职保管,并在明细账中作明细记载。

9、出纳应做好空白支票的购入、领用工作,支票的签发应交印鉴保管人核对。

10、会计主管要定期、不定期地检查出纳保存的“库存现金”、发票收据和各种有价证券。

(一)稽核工作的组织形式和分工。

1、本单位稽核为兼职,由会计主管负责对记账凭证、账簿记录、会计报表和计划预算的审核。

2、稽核岗位直接由会计主管负责。

(二)稽核工作的职责和权限。

1、审核财务、成本、费用等计划指标项目是否齐全,是否切实可行,计算是否正确,发现问题要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2、审查各项财务收支是否按财务制度执行,对不符合规定的收支,应提出意见,并向领导汇报,采取措施,及时处理。

3、审核原始凭证是否合法,内容是否真实,手续是否完备,数字是否正确。

4、审核记账凭证的编制是否符合制度规定。

5、抽查账簿记录是否符合记账要求。

6、复核各种会计报表是否符合制度规定的编报要求,签章是否齐全,是否按期上报,发现问题查明更正。

7、稽核人员要对审核签署的计划预算、凭证、账簿和报表负责。

六、财产清查制度。

(一)财产清查包括固定资产清查以及债权债务的清查(一年不少于一次)。清查方式采用定期清查和不定期清查,定期清查每年6月进行;在发生意外事故、自然灾害损失的情况下进行不定期清查,通过清查使账实相符,保证资产的安全、完整。

(二)债权债务的清查,对所有往来款项,要加强结算,核对、清理。半年内还没有收到的,必须发函、发信、支电或组织专人催收,防止发生坏账。(三)固定资产清查每年6月进行一次,并与明细分类账、固定资产卡相核对。发生盘盈、盘亏,要及时处理,保证账物相等,同时,要配合纪检室对在职干部内审时进行资产核对。

(一)本单位财务收支必须坚持经办人签章,有关人员验收或证明,领导或有关人员审批制度。

(二)实行“财务一支笔”审批制度,各项支出,无论金额大小,均由分管领导审核,实行“财务一支笔”审批,再由财务审核后方可报销(经人事局、老干部局批准、定期发放的工资、奖金及办理托收手续的水电、电话费除外)。

(三)各基层单位应当在年度部门预算限额内开支,若有特殊需要,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同意,调整部门预算。

(四)预算内、外经费支出数额较大的,须经领导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事业单位财务资产管理制度(优质17篇)篇十

第一条为规范单位的财务行为,加强单位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单位健康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单位的财务活动。

第三条单位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事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单位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单位财务预算,如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单位经济活动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

第五条由县会计中心统一负责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工作。

第六条单位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七条单位财务预算是指单位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单位财务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八条单位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

不补、结余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定额或者定项补助标准根据单位特点、发展计划、单位收支状况以及国家财政政策和县财力可能确定。定额或者定项补助可以为零。

第九条单位参考以前年度财务预算执行情况,根据财务预算年度的收入增减因素和措施;根据单位发展需要与财力可能,编制预算内、外资金和经营服务性捆绑使用的综合财政零基预算。单位财务预算应当自求收支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条单位根据年度单位计划,提出财务预算建议数,报县财政局审批。

第十一条单位财务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对财政补助收入和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一般不予调整。但是,上级下达的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或者不可控因素、或者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增加或减少支出,对财务预算执行影响较大的,单位通过报请主管部门以及财政局调整财务预算。

第三章收入管理。

第十二条收入是单位为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十三条单位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单位从财政局取得的各类事业经费。

(二)上级补助收入,即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事业收入,即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其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财政的资金和应当缴入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和部分经核准不上缴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计入事业收入。

(四)经营收入,即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第十四条事业单位的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单位财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四章支出管理。

第十五条支出是指事业单位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

(一)事业支出,即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包括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他费用等。

(二)经营支出,即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三)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事业单位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四)上缴上级支出,即实行收入上缴办法的事业单位按照规定的定额或者比例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五)上级补助资金支出,即事业单位用上级补助资金发生的支出。第十七条事业单位在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中,应当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数;不能归集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合理分摊。

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

第十八条事业单位从上级主管部门和县级财政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并且要求单独核算的专项资金,应按照国家、省市、县的有关规定使用,并按照要求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及县级相关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及相关报表;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及县级有关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十九条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的实际需要,实行内部成本核算办法。

第五章结余及其分配。

第二十一条结余是指事业单位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经营收支结余应当单独反映。

第二十二条事业单位的结余(不含实行预算外资金结。

余上缴办法的预算外资金结余),除专项资金按照国家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外,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单位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财务监督。

(一)加强对原始凭证的审核和监督工作;。

(二)加强对财务收支的监督工作;。

(三)加强对单位财务预算、收支计划、业务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工作。

第二十四条县财政局严格履行监督职责,切实做好事业单位财务监督管理工作。监督的重点是:事业单位依法设帐情况;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完整情况;预算编制、执行情况;收支管理的规范、合法情况;国有资产的使用情况等。定期对事业单位财务工作进行检查,并提出整改意见。事业单位应根据加强财务监督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情况,自觉接受监督,认真整改。

第七章资产管理。

第二十五条资产是指事业单位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二十六条事业单位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二十七条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变现或者耗用。

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款项、预付款项和存货等。存货是指事业单位在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材料、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

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应当对存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帐实相符。对存货盘盈、盘亏应当及时调帐。

第二十八条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固定资产的分类按国家的统一标准设置。

第二十九条固定资产采购由县政府采购中心统一采购。

第三十条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报废和转让,应当经过开发区固定资产管理小组鉴定,报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和开发区批准后核销。

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应当转入修购基金;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事业单位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

第三十二条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事业单位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计入事业收入。事业单位取得无形资产发生的支出,应当计入事业支出。

第三十三条对外投资是指事业单位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应当按照国家以及开发区的有关规定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开发区批准或者备案。以实物、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由开发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资产进行资产评估。

第八章负债管理。

第三十四条负债是指事业单位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者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三十五条事业单位的负债包括借入款项、应付款项、暂存款项、应缴款项等。

应缴款项包括事业单位收取的应当上缴财政预算的资金和应当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应缴税金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的款项。

第三十六条事业单位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别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发区的监督指导下,对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

第三十九条划转撤并的事业单位清算结束后,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开发区批准,其资产分别按照下列办法处理:

(一)转为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全部资产扣除负债后,转作国家资本金。

(二)撤消的事业单位,全部资产由上级主管部门和开发区核准处理。

(三)合并的事业单位,全部资产移交接收单位或者新组建单位,合并后多余的国有资产由上级主管部门和开发区核准处理。

第十章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四十条财务报告是反映事业单位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

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向主管部门和开发区以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四十一条事业单位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情况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四十二条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事业单位收入及其支出、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的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三条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预算执行、资产使用、支出状况等。财务分析的指标包括经费自给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事业支出的比率、资产负债率等。事业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的业务特点增加财务分析指标。

第十一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制度由局务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本制度自批准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制度相抵触的,一律按本制度执行。

事业单位财务资产管理制度(优质17篇)篇十一

1、本企业固定资产实行分级归口管理。公司财务部为本企业固定资产管理一级部门,行政部、后勤部、生产部为二级资产归口管理部门。

3、后勤部负责归口管理厨房设备、锅炉、后勤保障性设备以及各类房屋建筑物;。

4、生产部负责归口管理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除房屋建筑物外的所有资产。

5、各使用部门负责对资产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

6、财务部设总分类帐统驭科目,并设品种、数量、金额明细帐进行一级管理;具体财产由行政部、后勤部、生产厂建立品种、数量明细帐,并安排使用和管理;具体使用部门建立相应的资产品种卡片,落实到班组、个人,明确责任,加强管理。

7、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应随时注意保养并善尽保管之责,需改良或大修的固定资产,由使用部门填写“固定资产维修(改良)申请单”,按程序呈核经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1、固定资产的请购由使用部门填写请购单,送财务部查核无法调配时,报请总经理批准后,实施采购。

2、请购单上应详细填明资产名称、规格、型号、性能、产地、质量要求等资料以备采购及验收的依据。

3、各部门除年度经营计划编列扩充预算外,因特殊情况需要的添购,应说明其添购的效益和原因。

4、自制或自建应与承建部门议定价格,按上述程序呈核后建造。请购的固定资产到厂或自制完工,由使用单位验收并填“固定资产验收单”一式三联送交财务部编号完毕,第一联使用部门留存,第二联连同发票或审核后的结算书送财务部入帐存查,第三联资产管理部门备档存查。

1、各部门间固定资产的调拨,应填写“固定资产调拨单”,按程序呈核批准后,方可调拨。

2、非经分管副总以上级别批准,固定资产不得调拨。

3、该单据一式三联,调入、调出部门、财务部各一联。

1、财务部每年2次不定期会同资产管理部门对全公司固定资产进行全面清查盘点,做到财务部与资产管理部门帐卡一致,管理部门与使用部门帐卡一致,帐实相符。

2、固定资产盘点采用实地盘点方法并填制“固定资产清查表”,如有帐实不符,查明原因及责任,呈报总经理据情处理。

3、经管资产人员调动时,必须进行清查盘点,并填制“固定资产清查表”,办理交接手续,交接不清不准离职。

1、固定资产属于正常报废,由资产使用部门填写“固定资产处置单”,会同资产管理部门及技术人员进行实物鉴定,拟具处理意见送财务部,经公司总经理批准,核准后予以处置。

2、属于保管、使用、维修不当,责任事故造成的固定资产提早报废,根据情节由责任人赔偿部分或全部损失。

3、出售后的资产,固定资产管理人应将该项固定资产帐卡、验收单,送财务部存查。

4、报废的资产无法出售时,应将其移交行政部,由财务部依法说明原因,向税务机关报备。

七、附则。

1、部门主管人员离职或变动,应会同财务部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否则不准离职。

2、该制度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3、本办法呈报总经理批准后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事业单位财务资产管理制度(优质17篇)篇十二

第一条为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工作,促进公司经营业务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财务管理法规制度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会计核算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

第三条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和方法:(一)筹集资金和有效使用资金,监督资金正常运行,维护资金安全。(二)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认真做好财务收支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三)加强财务核算的管理,以提高会计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四)监督公司财产的购建、保管和使用,配合综合管理部定期进行财产清查。(五)按期编制各类会计报表和财务说明书,做好分析、考核工作。

第四条财务管理是公司经营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财会人员要认真执行《会计法》,坚决按财务制度办事,并严守公司秘密。

第五条加强原始凭证管理,做到制度化、规范化。原始凭证是公司发生的每项经营活动不可缺少的书面证明,是会计记录的主要依据。

第六条公司应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编制记帐凭证。记帐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填制凭证的日期、凭证编号、经济业务摘要、会计科目、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填制凭证人员,复核人员、会计主管人员盖章。收款和付款记帐凭证还应当由出纳人员签名或盖章。

第七条健全会计核算,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和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帐簿。会计核算应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保证会计指标的口径一致,相互可比和会计处理方法前后相一致。

第八条做好会计审核工作,经办财会人员应认真审核每项业务的合法性、真实性、手续完整性和数据的准确性。编制会计凭证、报表时应经专人复核,重大事项应由财务负责人复核。

第九条会计人员根据不同的帐务内容采用定期对会计帐簿记录的有关数字与库存实物、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往来单位或个人等进行相互核对,保证帐证相符、帐实相符、帐表相符。

第十条建立会计档案,包括对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它会计数据都应建立档案,妥善保管。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保管和销毁。

第十一条会计人员因工作变动或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交接人员及监交人员应分别在交接清单上签字后,移交人员方可调离或离职。

事业单位财务资产管理制度(优质17篇)篇十三

2、为规范公司日常财务行为,发挥财务在公司经营管理和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便于公司各部门及员工对公司财务部工作进行有效地监督,同时进一步完善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维护公司及员工相关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二、财务工作岗位职责。

(一)会计职责。

2、建立、健全公司内部各项财务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3、会计业务的核算,财务制度的监督,会计档案的保存和管理工作;

4、负责完成公司的日常财务工作;

6、积极为公司筹措和调度资金,协助公司。

7、做好公司纳税申报和税收策划工作;

8、完成。

(二)出纳职责。

1、建立健全现金出纳各种账册,严格审核现金收支,做到账实相符;

3、对每天发生的银行和现金收支业务作到日清月结,及时核对,保证帐实相符;

4、严格支票管理制度,编制支票使用手续,使用支票须经总经理签字后方可生效;

5、积极配合银行做好对账、报账工作;

6、完成。

1、所有收支由公司出纳负责。

2、建立和健全《现金。

3、库存现金超过。

4、财务人员从银行提取现金,应当填写“领用单”,写明用途金额,由总经理签字批准。

5、无论何种汇款,财务人员都需审核“汇款通知单”,分别由经手人,部门主管,总经理签字方可汇出。

6、任何现金支出必须按相关程序报批。因出差或其他原因必须预支现金的,须填写借款单,经总经理签字批准,方可支出现金。借款人要在出差回来或借款后一周内向出纳还款或报销(详见差旅费报销规定)。

7、收支单据办理完毕后出纳须在审核无误的收支凭单上签章,并在原始单据上加盖现金收、付讫章,防止重复报销。

四、支票管理。

1、支票的购买、填写和保存由出纳负责。

2、建立和健全《银行存款。

3、所开出支票必须封填收款单位名称。

4、所开支票必须由收取支票方在支票头上签收或盖章。

5、签发支票必须在银行账户余额内按规定向收款人签发,不准出租支票或将支票转让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不准将支票交收款单位代签。

五、印鉴的保管。

1、银行印鉴必须分人保管。

2、财务专用章和总经理印鉴分别由财务主管和出纳负责保管。

六、现金、银行存款的盘查。

1、出纳人员在每周完成出纳工作后,应将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的上存、收入、支出、结存情况,编制“出纳报告表”,并对由出纳保管的库存现金,由会计或总经理指定人员于每星期五下午及每月终了进行定期对帐盘查,其他时间进行抽查。

2、出纳应根据银行存款。

3、其它依据相关会计制度及法规执行。

本制度所指的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的且使用期限超过3年的物品。包括:房屋建筑物、交通设备、办公套具、电子设备、机器设备、办公设备等。各部门按月编制预算,填写申购单,逐级审批。公司固定资产、办公用品、劳保、福利及其它工作用品金额大于1000元(含),必须采用转账方式付款,不得使用现金,确实有特殊情况,需总经理同意方可。

日常费用管理。

一、业务招待费:

1、业务招待费是公司因经营业务需要而发生的餐费、礼品费等,应本着必要、合理、节约的原则从严掌握。因业务需要接待时,必须事前经部门负责人、分管副总批准后方可接待。

2、业务招待中娱乐性招待必须经总经理批准后方可。

3、业务招待报销时应凭有效票据填写费用报销单并附事先经总经理审批的《招待费用申请表》,列明原由、招待对象、人数、地点及陪餐人员、费用标准,事后方可凭有效票据填写《费用报销单》予以审批报销。《招待费用申请表》由财务部专人妥善保管。

4、公司实行招待费总额控制原则,所有招待费用在发生前都需告知上级主管,必须经过部门主管、总经理、主管会计签字方可报销。

二、差旅费:

1、差旅费包括出差期间发生的往返车船费、订票费、市内交通费、住宿费、住宿补助、伙食补助、通讯费补贴等,费用分项计算,计算后标准总额内凭出差地有关发票据实报销,超支部分自理。

2、差旅费报销标准:

(1)出差申请程序:公司员工出差应事前填写“出差申请审批单”,明确出差任务、路线时间及随行人员等相关事宜,再上报部门负责人、分管副总审批。

(2)出差人员如需借款,凭。

(3)公司各部门因公外出人员,在出差期间所支出的费用,要本着勤俭节约,杜绝浪费的原则,严格按以下规定。

事业单位财务资产管理制度(优质17篇)篇十四

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率,保证国有资产的完整,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镇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xx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各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合理配备并节约、有效使用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率,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四条各单位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应坚持统一政策、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

第五条xx财政所负责对各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对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固定资产进行统一购置。各单位要成立由一把手负总责的“固定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的产权界定、配备、清查、变动处置,以及资产使用、维护过程中的监督任务。

第六条各单位应确定专人负责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资产的配置、登记、统计、维护、保管等,并对所管资产的安全完整负有责任。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工作调动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

第七条符合下列标准的列为固定资产。

(一)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一般设备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来的物质形态的资产。

(二)单位价值虽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如学校的课桌椅、图书等,均要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八条固定资产的分类,固定资产分为六大类:

第一类土地、房屋和建筑物。

1.土地:指单位具有使用权的土地(含陆地和水面)。

2.建筑物和附属物:指单位控制、所有和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其中房屋包括办公用房、教育用房、仓库、宿舍、食堂用房、锅炉房等;建筑物包括道路、围墙、操场、长廊、亭子、假山、桥、雕塑、绿化景观等;附属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电梯、通讯线路、输电线路、水气管道等。

第二类一般设备。

1.设备:包括计算机、复印机、碎纸机、打印机、速印机、扫描仪、空调机、录像设备、电风扇、洗衣机、电视机等。

2.设备:包括电话总机、电话机、传真机等。

3.设备:包括保险柜、樘柜、沙发、茶几、床、办公桌、椅等。

4.工具:包括汽车、摩托车、非机动车辆及船只等。

第三类专用设备: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教育用实验仪器、量具衡器、机械设备、医疗器械、网络设备、监控设备、投影设备、广播音响和视频设备、文体事业单位的文体设备等。

第四类图书:指图书馆(室)、阅览室的图书、数据等。

第五类文物和陈列品:包括展览室、陈列室等收存的文物、字画和陈列品等。

第六类其它固定资产:指未能包括在上述各项内有固定资产。

(一)新建成(包括自建)房屋、建筑物等固定资产按竣工决算审计金额计价;土地按征用时支付的费用计价;若基建项目经验收合格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决算审计的,按项目的批准金额入帐。待审计后,按审计确定的.金额进行调整。

(二)购入、有偿调入的固定资产分别按购进价、调拨价计价入帐。

(三)自制的固定资产按实际开支的工料费计价入帐。

(四)盘盈、接受捐赠、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有价格的按原价入帐,不能查明原价的,可以按同类产品的市场价入帐,没有同类产品的可估价入帐。

(五)房屋和建筑物因扩建、改建、装修等增加的价值,按竣工审计决算的实际成本计价;局部拆除房屋、建筑物的部分,按拆除部分占原值比例计算减少固定资产价值。

(六)固定资产因进行技术改造或改进其质量的,按其实际支出费用增加其价值;由于各种原因造成成套设备损坏但仍可以使用的按其损坏程度减少其价值。

(七)报废、变卖、调出、遗失、损坏的固定资产,需核实并经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后按帐面原值注销。

事业单位财务资产管理制度(优质17篇)篇十五

(一)固定资产总帐的设置,由镇财务结算中心和未纳入结算中心管理的单位财务部门设立单位固定资产总帐,按照六大类设立明细科目核算固定资产各大类的金额。

(二)固定资产明细帐的设置,由单位负责资产管理的部门或人员根据固定资产分类,按固定资产的品名设置明细帐,进行数量、金额核算,以反映固定资产的增加和减少情况。明细帐应设置资产的购进日期、规格型号、单位、单价、数量、存放地点、来源等栏目。

(三)固定资产使用登记表的设置,单位对在用的固定资产,以使用部门或在放点为单位,填制固定资产使用登记表,该表一式二份,一份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存查,一份由使用部门保存,若发生变动,重新填制固定资产使用登记表。

(四)固定资产总帐、明细帐应使用电算化软件设置核算,对于无电算化软件的单位,明细帐应统一购置固定资产明细帐页进行设置核算。

固定资产增加,分为购建(包括新建、自建、扩改、改建等)、购入、自制、调入、盘盈、捐赠和其它形式等。

(一)购建的房屋、建筑物等固定资产要按照基本建设有关规定建立基建帐户进行独立核算,待基建项目竣工验收和审计决算后,转入单位固定资产帐核算。

(二)购入的固定资产,要按照xx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购入后填制《xx固定资产增减申报单》验收入帐。单位要编制年度固定资产采购计划,列入当年单位预算。

(三)自制、调入、盘盈或其它方式增加的固定资产,由单位填制《xx固定资产增减申报单》验收入帐。

固定资产的处置,是指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注销产权的一种行为。包括无偿调出、出售、盘亏、报废、报损等。

1.各单位占有、使用的单位原值在2万元以上(包括2万元),属大型、精密、贵重资产的处置,应当详细说明相关原因,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批准。

2.各单位占有、使用的单位原值在2万元以下,但成批处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资产处置,必须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批准。

3.固定资产无偿调入外单位的,批量价值在1万元以上的,必须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批准。

4.向个人出售和转让固定资产(包括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单位原值在3000元以上及批量价值在1万元以上的,必须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批准。

5.不在1、2、3、4项范围内的资产处置,只需填制《xx固定资产增减申报单》,经单位领导审批后方可核销。

1.各单位处理上述规定标准的固定资产,首先应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进行申报,填报《xx固定资产处置申报核准表》,经审批后方可处理。

2.各单位处理固定资产时,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交有关文件、证件及资料:

(2)资产报废的技术鉴定(未达到正常使用年限);。

(3)报损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格、单价、损失价值清册,以及鉴定数据和对非正常损失责任者的处理文件。

1.各单位无偿调出、出售、报废、报损的资产,申报单位可凭《xx固定资产处置申报核准表》或《xx固定资产增减申报单》的核算联,调整有关资产帐目。

2.固定资产的处置收入,包括出售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卖收入,均属国家所有,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一)固定资产的清查登记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公共资源、国有固定资产进行全面彻底的清查核实、登记造册;对固定资产盘盈、盘亏等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建立基本情况数据库。

(二)各单位每年度要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全面彻底的清查,在清查中要把实物盘点同核查帐务结合起来,以物对帐、以帐查物、见物盘点、不重不漏,查清固定资产来源、去向和管理情况,做到帐帐相符、帐物相符、帐表相符。

(三)清查登记要求。

1.单位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依据国家核发的房屋产权证进行清查登记。未办理房屋产权证的单位按照国家划拨使用的有关档案先行清理登记。待清查登记工作结束后,按国家房产管理的有关政策办理。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购定的房屋建筑物,应按实际购买价格进行清查登记。自行建造的房屋建筑物,工程未审计前按工程造价清查登记,工程审计后按审计确认价进行调整。

2.对固定资产要查清帐面价值。清理出待报废和提前报废固定资产的数额及固定资产损失、核销数额等。

3.对清查出的各项固定资产盘盈重新估价入帐,对清查出的盘亏固定资产,要认真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

4.经过清查后的各项固定资产,要区别固定资产用途和使用情况进行重新登记调整,建立健全实物帐。

5.各单位针对在清查登记中发现的问题,要调整和完善相应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防止前清后乱,明确责任,形成单位内部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

事业单位财务资产管理制度(优质17篇)篇十六

各单位要制定一套完善的符合本单位实际的资产管理、岗位责任制度,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体系,包括固定资产请购制度、验收制度、保管制度、赔偿制度、报损报废制度、维修制度、资产租赁制度、清查核对制度等。

第四章责任。

第十六条各单位的财务部门、资产管理部门、资产使用部门都有管好用好国有资产的义务和责任,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十七条若在固定资产管理过程中,出现未按规定履行职责,擅自处置固定资产,以各种名目和手段侵占固定资产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而造成固定资产损失或流失的,要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和处罚,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其法津责任。

第十八条镇财政所要加强对各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检查和监督,并建立相应的固定资产管理考评制度,实行单位固定资产管理与绩效挂钩。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各单位可根据本制度,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管理制度。以加强对本单位固定资产的管理和核算。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xx财政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7月1日起实施。

事业单位财务资产管理制度(优质17篇)篇十七

本条例根据章xx义工团程相关精神制定,义工团任何人必须遵守该条例,该条例的修改权在常务义工会员大会。

第一条为了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工作,促进的xx义工团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制度,结合xx义工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会会计核算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及《民间非赢利组织会计制度》。

第三条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和方法。

(一)监督资金的正常开支,对定向捐助严格按捐赠方用途使用善款,维护资金安全,对非限制性捐款做好资金流向统计,并可根据捐赠方需求,报资金使用情况明细表。

(二)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认真做好财务收支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工作。

(三)加强财务核算的管理,提供财务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四)监督捐赠资产的使用。

(五)定期编制财务收支明细表并进行财务公开,接受捐赠方及会员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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