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营改增个人工作汇报(优质24篇)

时间:2025-01-31 作者:字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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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营改增个人工作汇报(优质24篇)篇一

注:本解答供学习参考使用,各地执行时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一章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概述。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的主要税制安排是什么?

答:改革试点的主要税制安排:(1)税率。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租赁有形动产等适用17%税率,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适用11%税率,其他部分现代服务业适用6%税率。(2)计税方式。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现代服务业、文化体育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原则上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金融保险业和生活性服务业,原则上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3)计税依据。纳税人计税依据原则上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全部收入。对一些存在大量代收转付或代垫资金的行业,其代收代垫金额可予以合理扣除。(4)服务贸易进出口。服务贸易进口在国内环节征收增值税,出口实行零税率或免税制度。

2.我省从何时开始实施“营改增”试点?

答:经国务院批准,自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我省自2013年8月1日起,实施“营改增”试点。

3.什么是增值税?

答:增值税是对销售或者进口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货物以及提供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个税种。增值税具有以下特点:

(一)增值税仅对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提供应税服务各个环节中新增的价值额征收。在本环节征收时,允许扣除上一环节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已征税款。它消除了其他间接税在每一环节按销售额全额道道征税所导致的对转移价值的重复征税问题。

(二)增值税制的核心是税款的抵扣制。我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应税货物、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凭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在计算缴纳应纳税金时,在本单位销项税额中予以抵扣。

(三)增值税实行价外征收。对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提供应税服务在各环节征收的税款,附加在价格以外自动向消费环节转嫁,最终由消费者承担。

(四)增值税纳税人在日常会计核算中,其成本不包括增值税。

第二章纳税人4.什么是营改增试点纳税人?

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5.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的代表处是否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符合上述规定的外国企业在境内的代表处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6.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地区的,是否可以合并申报纳税?

答: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国税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合并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7.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哪些情形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

答: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8.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的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9.个人所有的车辆挂靠在运输企业并对外开展运输业务,应如何确认增值税纳税人?

答: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称承包人)以发。

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因此,上述情形中,如果挂靠车辆以运输企业名义对外提供运输劳务,且由该运输企业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则该运输企业为纳税人;否则以提供运输劳务的车辆所有人为纳税人。

10.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分为哪两类?如何划分?

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应税服务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11.提供应税服务的纳税人,其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是多少?

答: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标准为500万元(含本数)。因此,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提供应税服务的营业额合计除以(1+3%)后得出的销售额超过500万的,应向国税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

答: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非企业性单位、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13.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没有达到标准,是否可以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答:可以。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成为一般纳税人。

答: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因此,货的不适用简易计税方法,面包车是否适用,应看其是否从事公共交通运输服务,若是,可以适用上述简易计税方法。

第三章应税服务范围。

(一)应税服务及注释15.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应税服务包括哪些内容?

答:应税服务,是指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应税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执行。

16.什么是提供应税服务?有偿的概念是指什么?答:提供应税服务,是指有偿提供应税服务,但不包括非营业活动中提供的应税服务。

答:上述情形是非营业活动,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

非营业活动,是指:

(一)非企业性单位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为履行国家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收取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活动。

(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应税服务。(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员工提供应税服务。(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18.什么是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答: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是指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

和应税劳务相比,应税服务的税收管辖权更广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仅指劳务发生地在境内的部分,而应税服务的征税权则体现了属人与收入来源地相结合的原则。

“境内”提供应税服务,一是“应税服务提供方在境内”,即是指境内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无论是否发生在境内、境外,都属于“应税服务提供方在境内”的情形,也说是属人原则。二是“应税服务接受方在境内”,即是指应税服务接受方在境内,无论应税服务提供方是在境内还是境外,都属于“应税服务接受方在境内”的情形,也就是收入来源地原则。

19.哪些情形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

答: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20.什么是视同提供应税服务?

答: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下列情形,视同提供应税服务:(一)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二)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交通运输业。

2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中的交通运输业包括哪些内容?

答:交通运输业,是指使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

22.什么是陆路运输服务?陆路运输服务包括哪些内容?

答:陆路运输服务,是指通过陆路(地上或者地下)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包括公路运输、缆车运输、索道运输及其他陆路运输,暂不包括铁路运输。

出租车公司向使用本公司自有出租车的出租车司机收取的管理费用,按陆路运输服务征收增值税。

23.什么是水路运输服务?

答:水路运输服务,是指通过江、河、湖、川等天然、人工水道或者海洋航道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

远洋运输的程租、期租业务,属于水路运输服务。

程租业务,是指远洋运输企业为租船人完成某一特定航次的运输任务并收取租赁费的业务。期租业务,是指远洋运输企业将配备有操作人员的船舶承租给他人使用一定期限,承租期内听候承租方调遣,不论是否经营,均按天向承租方收取租赁费,发生的固定费用均由船东负担的业务。

24.什么是航空运输服务?

答:航空运输服务,是指通过空中航线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

航空运输的湿租业务,属于航空运输服务。

湿租业务,是指航空运输企业将配备有机组人员的飞机承租给他人使用一定期限,承租期内听候承租方调遣,不论是否经营,均按一定标准向承租方收取租赁费,发生的固定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的业务。

25.什么是管道运输服务?

答:管道运输服务,是指通过管道设施输送气体、液体、固体物质的运输业务活动。

26.提供上下班通勤车(班车)服务是否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答: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员工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属于非营业活动,不属于应税服务范围。因此为本单位提供上下班通勤车(班车)服务不属于应税服务范围。而为外单位提供的上下班通勤车(班车)服务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交通运输业”,接受该服务的一般纳税人属于“适用集体福利的购进应税服务”,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7.出租汽车租赁是否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答:出租汽车业务中,出租汽车连带配司机的(如上下班班车、旅游包车等),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交通运输业”,应纳入本次试点范围,按11%税率征收增值税。而仅租赁汽车不配备司机的,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有营运资质的出租车公司经营属于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出租小客车业务,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

28.出租车公司向出租车司机收取的线路牌照费、管理费用是否征收增值税?

答:出租车行业运营中收取的线路牌照费涉及行政许可问题,暂缓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范围。出租车公司向使用本公司自有出租车的出租车司机收取的管理费用,按陆路运输服务征收增值税。

29.城际间轻轨是否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答:城际间轻轨不属于铁路运输,属于交通运输业中的陆路运输,纳入本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30.公交公司哪些收入不属于应税服务收入?

答:公交公司从财政部门取得的购车补贴、汽油补贴、亏损补贴、票价补贴,不属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项目,也不属于从销售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资金返还,因此不需要进项税额转出。

公交公司按规定向老年人、残疾人、儿童等社会弱势群体无偿提供客运服务,属于以公益活动为目的的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公交公司给予乘客月票、ic卡等票价优惠,不属于提供应税服务的价格明显偏低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情况,不需要确定为销售额。

31.运钞车提供的运输服务是否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范围?

答:运钞车提供的运输服务目的不单是把钞票从某地运往某一地,主要是为了保护钞票,属于其他服务业,不纳入本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32.汽车代驾服务是否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答:汽车代驾是否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应税范围,要视纳税人提供的业务具体情况进行确认。提供车辆的同时提供代驾服务,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交通运输业”,征收增值税;只单纯提供驾驶服务,不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的规定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33.快递业务是否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答:快递业务属于邮电通信业,不纳入本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试点范围,不属于本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应税服务。

34.景区内的电瓶车、游船、漂流、缆车、索道等业务是否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答:景区内的电瓶车、游船、漂流、缆车、索道等业务等是为了旅游观光,属于旅游业范围,不是运输业务,不纳入本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35.高速公路收费业务是否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答:高速公路收费不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的规定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三)部分现代服务业。

36.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中的部分现代服务业包括哪些服务?

答:部分现代服务业,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

37.现代服务业中的研发和技术服务包括哪些内容?

答:研发和技术服务,包括研发服务、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38.什么是研发服务?

答:研发服务,是指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与试验开发的业务活动。

39.什么是技术转让服务?

答:技术转让服务,是指转让专利或者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

40.什么是技术咨询服务?

答:技术咨询服务,是指对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和专业知识咨询等业务活动。

41.什么是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答:合同能源管理服务,是指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果支付节能服务公司投入及其合理报酬的业务活动。

42.什么是工程勘探服务?

答:工程勘察勘探服务,是指在采矿、工程施工以前,对地形、地质构造、地下资源蕴藏情况进行实地调查的业务活动。

43.什么是信息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包括哪些内容?

答:信息技术服务,是指利用计算机、通信网络等技术对信息进行生产、收集、处理、加工、存储、运输、检索和利用,并提供信息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和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44.什么是软件服务?

答:软件服务,是指提供软件开发服务、软件咨询服务、软件维护服务、软件测试服务的业务行为。

45.什么是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

答: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是指提供集成电路和电子电路产品设计、测试及相关技术支持服务的业务行为。

46.什么是信息系统服务?

答:信息系统服务,是指提供信息系统集成、网络管理、桌面管理与维护、信息系统应用、基础信息技术管理平台整合、信息技术基础设施管理、数据中心、托管中心、安全服务的业务行为。包括网站对非自有的网络游戏提供的网络运营服务。

47.什么是业务流程服务?

答:业务流程管理服务,是指依托计算机信息技术提供的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经济管理、金融支付服务、内部数据分析、呼叫中心和电子商务平台等服务的业务活动。

48.文化创意服务包括哪些内容?

答:文化创意服务,包括设计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广告服务和会议展览服务。

49.什么是设计服务?设计服务包括哪些内容?

答:设计服务,是指把计划、规划、设想通过视觉、文字等形式传递出来的业务活动。包括工业设计、造型设计、服装设计、环境设计、平面设计、包装设计、动漫设计、展示设计、网站设计、机械设计、工程设计、广告设计、创意策划、文印晒图等。

50.什么是商标转让权服务?

答: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是指转让商标、商誉和著作权的业务活动。

51.什么是知识产权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包括哪些内容?

答:知识产权服务,是指处理知识产权事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对专利、商标、著作权、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代理、登记、鉴定、评估、认证、咨询、检索服务。

52.什么是广告服务?广告服务包括哪些内容?

答:广告服务,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广告代理和广告的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

53.什么是会议展览服务?答:会议展览服务,是指为商品流通、促销、展示、经贸洽谈、民间交流、企业沟通、国际往来等举办或者组织安排的各类展览和会议的业务活动。

54.是否所有的设计服务均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答:原则上所有的设计(包括工程设计、建筑设计等)均纳入试点范围,但是电路设计、广告设计归属于不同的应税项目。电路设计属“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广告设计属于“设计服务”。施工和设计属同一主体行为并连贯实施的,设计业务可不列入应税服务范围。美容美发行业中的造型设计,一般合并在理发中一起收费,可不纳入试点范围。但个别的发型设计,如针对工业生产假发的,应当纳入试点。

55.部分现代服务业中物流辅助服务包括哪些内容?

答:物流辅助服务,包括航空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代理报关服务、仓储服务和装卸搬运服务。

56.航空服务包括哪些内容?

答:航空服务属于物流辅助服务,包括航空地面服务和通用航空服务。

航空地面服务,是指航空公司、飞机场、民航管理局、航站等向在我国境内航行或者在我国境内机场停留的境内外飞机或者其他飞行器提供的导航等劳务性地面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旅客安全检查服务、停机坪管理服务、机场候机厅管理服务、飞机清洗消毒服务、空中飞行管理服务、飞机起降服务、飞行通讯服务、地面信号服务、飞机安全服务、飞机跑道管理服务、空中交通管理服务等。

通用航空服务,是指为专业工作提供飞行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航空摄影,航空测量,航空勘探,航空护林,航空吊挂播洒、航空降雨等。

57.什么是港口码头服务?

答:港口码头服务,是指港务船舶调度服务、船舶通讯服务、航道管理服务、航道疏浚服务、灯塔管理服务、航标管理服务、船舶引航服务、理货服务、系解缆服务、停泊和移泊服务、海上船舶溢油清除服务、水上交通管理服务、船只专业清洗消毒检测服务和防止船只漏油服务等为船只提供服务的业务活动。

港口设施经营人收取的港口设施保安费按照“港口码头服务”征收增值税。

58.什么是货运场站服务?

答: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是指货运客运场站(不包括铁路运输)提供的货物配载服务、运输组织服务、中转换乘服务、车辆调度服务、票务服务和车辆停放服务等业务活动。

59.什么是打捞救助服务?

答:打捞救助服务,是指提供船舶人员救助、船舶财产救助、水上救助和沉船沉物打捞服务的业务活动。

60.什么是货运运输代理服务?

答: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是指接受货物收货人、发货人、船舶所有人、船舶承租人或船舶经营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在不直接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情况下,为委托人办理货物运输、船舶进出港口、联系安排引航、靠泊、装卸等货物和船舶代理相关业务手续的业务活动。

61.什么是代理报关服务?

答:代理报关服务,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委托,代为办理报关手续的业务活动。

62.什么是仓储服务?

11。

答:仓储服务,是指利用仓库、货场或者其他场所代客贮放、保管货物的业务活动。

63.什么是装卸搬运服务?

答:装卸搬运服务,是指使用装卸搬运工具或人力、畜力将货物在运输工具之间、装卸现场之间或者运输工具与装卸现场之间进行装卸和搬运的业务活动。

64.部分现代服务业中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包括哪些内容?

答:有形动产租赁,包括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和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

65.什么是有形动产融资租赁?

答: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有形动产租赁业务活动。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有形动产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设备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照残值购入有形动产,以拥有其所有权。不论出租人是否将有形动产残值销售给承租人,均属于融资租赁。

66.什么是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

答: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物品、设备等有形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

远洋运输的光租业务、航空运输的干租业务,属于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

光租业务,是指远洋运输企业将船舶在约定的时间内出租给他人使用,不配备操作人员,不承担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只收取固定租赁费的业务活动。

干租业务,是指航空运输企业将飞机在约定的时间内出租给他人使用,不配备机组人员,不承担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只收取固定租赁费的业务活动。

67.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的特殊规定有哪些?

答:(1)融资性售后回租。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行为属于有形动产租赁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范围。由于所有权未完全转移,出租方和承租方之间的有形动产销售环节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出租方以其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购入”有形动产的实际成本(即合同约定的承租方“销售”动产的价款)后的余额确认为销售额,并据此开具增值税发票给承租方。

(2)商场出租柜台。商场出租柜台属于不动产租赁,如果是临时的、短期的、一次性的展览、展示按会展服务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3)其他租赁业务,如银行保险柜、冰棺等非生产性服务暂不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范围。

68.鉴证咨询服务包括哪些内容?

12。

答:鉴证咨询服务,包括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

69.什么是认证服务?答:认证服务,是指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利用检测、检验、计量等技术,证明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相关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者标准的业务活动。

70.什么是鉴证服务?鉴证服务包括哪些内容?

答:鉴证服务,是指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为委托方的经济活动及有关资料进行鉴证,发表具有证明力的意见的业务活动。包括会计鉴证、税务鉴证、法律鉴证、工程造价鉴证、资产评估、环境评估、房地产土地评估、建筑图纸审核、医疗事故鉴定等。

71.什么是咨询服务?

答:咨询服务,是指提供和策划财务、税收、法律、内部管理、业务运作和流程管理等信息或者建议的业务活动。

代理记账按照“咨询服务”征收增值税。

72.广播影视服务包括哪些内容?答:广播影视服务,包括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服务、发行服务和播映(含放映,下同)服务。

73.什么是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服务?制作服务包括哪些内容?

答: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服务,是指进行专题(特别节目)、专栏、综艺、体育、动画片、广播剧、电视剧、电影等广播影视节目和作品制作的服务。具体包括与广播影视节目和作品相关的策划、采编、拍摄、录音、音视频文字图片素材制作、场景布置、后期的剪辑、翻译(编译)、字幕制作、片头、片尾、片花制作、特效制作、影片修复、编目和确权等业务活动。

74.什么是广播影视节目(作品)播映服务?

答:广播影视节目(作品)播映服务,是指在影院、剧院、录像厅及其他场所播映广播影视节目(作品),以及通过电台、电视台、卫星通信、互联网、有线电视等无线或有线装置播映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业务活动。

75.什么是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发行服务?

答: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发行服务,是指以分账、买断、委托、代理等方式,向影院、电台、电视台、网站等单位和个人发行广播影视节目(作品)以及转让体育赛事等活动的报道及播映权的业务活动。

13。

76.气象灾害风险评估是否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答:对特定技术项目的分析评价报告和专业知识咨询,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研发和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服务”。

77.淤泥测量业务是否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答:淤泥测量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研发和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服务”,纳入本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答:如为采矿、工程施工而开展的测绘业务属于“工程勘察勘探服务”;如符合“对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和专业知识咨询等业务活动”定义的则属于“技术咨询服务”。实际操作中可根据收入的来源和属性判断是否纳入本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如果是由政府部门取得的拨款收入可暂不纳入。

79.依托计算机信息技术提供的人力资源管理是否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答:属于“信息技术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答:上述情形属于依托计算机信息技术提供呼叫中心和电子商务平台等服务,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信息技术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答: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信息技术服务―信息系统服务”。

82.电脑维护业务是否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如提供软件维护服务,则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的应税服务。按照“信息技术服务――软件服务”征收增值税。

14。

83.电信服务是否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答:电信单位从事电信业务,凭政府电信主管机关颁发的合法执业凭证(含《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对其取得的凭证列举范围内基础电信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收入,应继续按照“邮电通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纳税人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等服务的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实质属于信息技术服务、咨询服务,应纳入试点范围。

84.交易所为要素市场提供的交易平台服务是否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答:一般是依托计算机信息技术提供的金融支付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等服务的业务活动,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信息技术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但是手工交易平台除外。

85.公交公司提供的.车身广告服务是否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答:公交公司提供的车身广告服务,其实质是利用车身为客户提供宣传等服务,属于广告的发布行为。因此,公交公司提供的车身广告服务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广告服务”范围。

86.广告代理业务是否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答:广告代理服务属于“文化创意服务―广告服务”,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87.会展企业收取冠名费是否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答:会展企业收取的冠名费是对特定企业广告性质的收费,属于“文化创意服务―广告服务”,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88.城市规划、园林景观的设计是否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答:城市规划、园林景观的设计是根据客户要求提供前期方案设计和规划服务,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文化创意服务―设计服务―环境设计”,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89.销售著作权经营许可、转让品牌使用权是否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答:上述情形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文化创意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90.庆典礼仪服务是否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答:视纳税人提供的业务具体情况进行确认,各类展览和会议的庆典礼仪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文化创意服务―会议展览服务”,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15。

91.分享“运营证”收入是否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答:运营证使用费为特许权转让或使用收入,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的“文化创意―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92.转让播映权是否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答:电影发行单位、电影制片厂、广播站转让播音权收入、电视剧制作中心等发生转让播映权业务,属于“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答:影视制作单位转让影视播映权,属于“著作权转让服务”,纳入本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94.酒店、宾馆提供的会议展览服务是否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答:酒店、宾馆提供的会议展览服务,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的“文化创意―会议展览服务”,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95.广告服务有哪些特殊规定答:(1)车身、车载广告及广告墙。广告从设计到制作到发布的整个流程都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范围。单纯出租房屋屋顶或墙体等不动产用于广告公司发布广告的,属于不动产租赁,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范围。招标出租车身用于发布广告的,属于广告服务。

(2)电视台收取的广告性质的宣传费、点歌费属于广告业,应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范围。

(3)信息服务与广告服务的划分。对于通过网络、电视、电台等媒介的宣传,如果对公司形象、品牌等有正面宣传效应的应按广告服务,仅起中性信息传递作用的属于信息服务。

96.村镇建设服务中心从事村庄整治、规划业务是否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范围?

答:规划、设计服务纳入本次试点范围,包括城镇规划设计,但如果单位从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实施办法所规定的非营业活动,则不属于提供应税服务。

97.河道疏浚服务是否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答:河道疏浚服务一般是为船舶运输的开展而提供的辅助性业务活动,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物流辅助服务―港口码头服务”,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98.码头拖轮服务是否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16。

答:码头拖轮服务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物流辅助服务―港口码头服务”,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99.搬场业务(搬家业务)是否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答:搬场业务(搬家业务)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物流辅助服务―装卸搬运服务”;但是搬家公司承揽的货物运输业务,按照交通运输业缴纳增值税。

100.钢材市场提供场地供经营户堆放钢材是否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答:利用货场或者其他场所代客贮放货物并进行管理的业务活动,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101.救灾物资储备中心为重特大自然灾害提供的救灾物资援助服务、救灾物资的储备工作,是否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答:储备服务属于仓储服务,实际操作中可根据收入的来源和属性判断是否纳入本次试点范围,如果是向政府部门取得的拨款收入可暂不纳入。

102.机动车停车收费是否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答:货运客运场站提供车辆停放服务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物流辅助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其他停车收费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103.出租音像制品、图书是否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答:上述情形属于“有形动产租赁”,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104.大市场、地铁站的柜台、摊位租赁是否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答:场地(摊位)租赁以及与场地(摊位)租赁一并提供且属于场地(摊位)组成部分的柜台出租不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的规定范围。但单纯出租柜台业务,属于有形动产租赁。

105.花卉等植物租赁、养护服务是否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答:租赁取得的收入属于应税服务范围,归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应当征收增值税。养护收入不属于应税服务范围。

106.电力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从事电线杆路租赁业务,是否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答::电线杆路属于《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所列“专用设备”项下“28-4-输电、配电和变电专用设备”,因此从事电线杆路租赁业务属于有形动产租赁,纳入本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17。

107.某地坞船务工程有限公司将其“浮船坞”租赁给船厂使用,是否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答:浮船坞”属于《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所列“交通运输设备”中“54-6-7浮船坞、码头和维修工作船:浮船坞、浮码头、舾装工作船、一般修理船、水线修理船”,相应租赁业务纳入试点范围。

108.信用评估业务是否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答:信用评估业务属于鉴证服务应按照《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鉴证咨询服务―鉴证服务”,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109.土地及房地产评估是否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答:专业资质的单位对有关资料进行鉴证,发表具有证明力的意见的业务活动,属于“鉴证咨询服务―鉴证服务”,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110.建筑业检测服务是否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答:上述情形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鉴证咨询服务―认证服务”,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111.市场调查业务是否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答:视纳税人提供的业务具体情况进行确认。如利用市场调查结论提供内部管理、业务运作和流程管理等信息或建议,则属于“鉴证咨询服务―咨询服务”,征收增值税;如单纯提供调查结论,不提供上述咨询服务的,则不纳入试点范围。

112.提供汽车年检服务是否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答:汽车年检服务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鉴证咨询服务―认证服务”。但代办汽车年检服务不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的规定范围。

113.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业务是否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答: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职能范围内的业务,纳入本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114.房产中介和房地产经纪业务是否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答:房产中介一般为房地产交易经纪代理,不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的规定范围。但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进行房地产土地评估应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鉴证咨询服务―咨询服务”。

18。

115.向境内外客户提供客户信息、联洽等服务是否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答:咨询服务,是指提供和策划财务、税收、法律、内部管理、业务运作和流程管理等信息或者建议的业务活动。上述情形中属于咨询服务范围业务的应当纳入试点范围。

答:代表处提供出口国外的产品检测服务属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鉴证咨询服务,应为增值税纳税人,并就其提供产品检测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全额申报缴纳增值税。

117.管理服务输出是否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范围?

答:视业务具体情况判断,可参照“业务流程管理服务”与“咨询服务”范围注释。如果属于向境外单位提供“业务流程管理服务”与“咨询服务(不包括对境内货物或不动产)”,免征增值税。

答:药品制造企业研发部门新药临床试验,如为对外有偿提供此类服务,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研发服务”;如为对外无偿提供此类服务,应判断是否为“以公益活动为目的”的服务。

为国外母公司的新药临床试验开展的协调工作取得的收入,应视具体情况确定是否属于“研发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咨询服务”,仅问题所列的“联系医院、翻译资料”,一般情形下不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定义的应税服务项目。

119.出售电信流量是否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答:出售电信流量业务,不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的规定范围。

120.从事计算机网络系统设备、线路的安装服务是否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答:从事计算机网络系统设备、线路的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的应税服务,应按照规定缴纳营业税。

121.出售网络游戏点卡、虚拟产品(装备)是否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答:上述情形不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范围,属于营业税“服务业―娱乐业”税目。

19。

122.网吧业务是否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答:网吧属于营业税“服务业―娱乐业”税目,不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范围。

123.中广传媒按流量收取手机电视收视费,是否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答:向用户收取的收视费不纳入本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124.美容美发店为客户提供的造型设计是否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答:美容美发行业中的造型设计,属于消费性服务业,不属于现代服务业,因此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的应税服务。

125.汽车清障施救牵引服务是否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答:汽车清障施救牵引服务不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试点服务范围。

126.纳税人对外提供培训服务是否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答:对外提供培训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的应税服务。

127.从事计算机网络系统设备、线路的安装服务是否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答:从事计算机网络系统设备、线路的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的应税服务,应按照规定缴纳营业税。

128.从事职业中介网站业务是否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答:从事职业中介网站业务,虽然依托计算机信息技术,但不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部分现代服务业――信息技术服务”,不纳入本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答:提供不属于上述范围内的服务,不需要改征增值税。

130.婚姻介绍、交友网站业务是否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答:上述情形不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的规定范围。

131.股权投资公司的基金管理是否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答:上述情形不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的规定范围。

20。

132.车辆上牌服务是否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答:上述情形不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的规定范围。

133.代销服务是否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答:代销服务为货物购销代理,一般不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试点服务范围。

134.建筑监理、房产产权登记发证中心业务是否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答:上述情形不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的规定范围。

135.保险代理是否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答:上述情形不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的规定范围。

136.经营移动业务代理、代销移动卡是否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答:上述情形不属于应税服务范围。

137.电梯维护是否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答:电梯维护不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试点服务范围,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梯保养、维修收入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390号)规定执行。

答:上述情形不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试点服务范围。

139.船舶监造业务是否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答:上述情形不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试点服务范围。

140.劳务中介公司从事人力资源服务是否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答:劳务中介公司提供的人力资源管理为劳务代理,不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的规定范围。

141.污水排放业务是否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答:污水排放和集中处理等项目,属于原增值税应税劳务,按照财税[]97号、财税。

[]156号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

21。

第四章税率及征收率。

142.试点纳税人的增值税税率是如何规定的?

答:试点纳税人的增值税税率为:。

1.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2.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税率为11%。

3.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税率为6%。

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服务,税率为零。

143.提供应税服务的增值税征收率是多少?哪些项目可以适用征收率?

答: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增值税征收率为3%。

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如有符合规定的特定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增值税征收率也为3%。目前已明确的项目:

(一)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轨道交通、出租车),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长途客运、班车(指按固定路线、固定时间运营并在固定停靠站停靠的运送旅客的陆路运输服务)、地铁、城市轻轨服务属于规定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上述服务,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三)未与我国政府达成双边运输免税安排的国家和地区的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符合代扣代缴规定的,试点期间扣缴义务人暂按3%的征收率代扣代缴增值税。

(四)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以试点实施之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试点期间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144.零税率应税服务的范围是什么?

答: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3.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

研发服务是指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与试验开发的业务活动。

设计服务,是指把计划、规划、设想通过视觉、文字等形式传递出来的业务活动。包括工业设计、造型设计、服装设计、环境设计、平面设计、包装设计、动漫设计、展示设计、网站设计、机械设计、工程设计、广告设计、创意策划、文印晒图等。

22。

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往返台湾、香港、澳门的交通运输服务以及在台湾、香港、澳门提供的交通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税率或征收率?

答:试点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

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征收率。

3.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

23。

2023年营改增个人工作汇报(优质24篇)篇二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第二条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第三条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第四条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

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第五条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具体登记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纳税人,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视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第八条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增值税会计核算。

第二章征税范围。

第九条应税行为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执行。

第十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

(一)行政单位收取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

(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第十二条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二)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

(三)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三)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税率和征收率。

第十五条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外,税率为6%。

(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三)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四)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2023年营改增个人工作汇报(优质24篇)篇三

摘要:本文对交通运输行业营改增具体做法进行了分析,探讨了营改增对于交通运输业财务影响,提出了这类企业应对营改增具体措施。

关键词:营改增;交通运输业;财务影响。

一、营业税改增值税的主要内容。

1.提出背景。

营业税改增值税是当前所实施的结构性减税政策之一,增值税是对于产品和服务增值部分纳税,而营业税是针对企业全部收入征税,营业税到增值税的改变,可以避免重复征税,解决服务业发展的瓶颈,提高我国服务业的国际竞争力,减轻企业的负担帮助企业的发展。从201x年1月1日起,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等开展营业税改为增值税试点。

(1)纳税人以及分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提供应税劳务的试点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2)税率以及征收率。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纳税人税率为11%,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为3%。

二、“营改增”对于交通运输业财务影响。

1.对于实际税负的影响。

国家颁布营改增目的是希望优化产业结构,减轻企业税收负担,但是在营改增推行初期很多企业尤其是交通运输业和有形动产租赁业的一般纳税人实际税负不降反升,这和政策设计初衷相背离。根据试点相关调查数据显示:实行营改增以后物流企业普遍反映“税负大幅增加”,货物运输业实际增值税负担率增加到4.2%,高于试点前营业税的税率3%。从短期来看企业的税负不但没降反而增加了,造成这一现象原因分析如下:

营业税的税率为3%,改为增值税之后,税率升为11%,从这个角度来看是增加最后税款,但是从计税收入来看营业税计税依据是全额计税,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不含税收入,所以同样对于10000元的营业收入,如果要缴纳营业税,那么计税依据为10000元,但是如果是缴纳增值税计税依据为10000/1.17=8547元,所以从销项税角度来看改为增值税以后比原来营业税税率要增加11%/1.17―3%=6.4%。

增值税一大优点就是允许进项税额抵扣,从而避免重复征税,所以一个企业最终税额还取决于进项税额抵扣的多少。交通运输业的进项税发票主要来自于企业加油的支出以及购买固定资产车辆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运输企业如果从小规模纳税人那边取得发票将不得抵扣,而企业加油支出有可能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在实行营改增的当年可能企业并不需要大规模购进主要生产资料,所以这一块进项税额也无法抵扣。对于物流企业来说,已经进入了资源要素高成本时代,例如物流用地的紧缺,北京、上海、广州一线城市物流地价普遍超过每亩80万元,有一些更高。年汽油价格比年上涨了1/3左右,劳动力成本高企,年以来,物流企业的劳动力成本年均上涨幅度在20%左右,企业普遍反映出现员工荒。这些成本对于企业来说都是无法抵扣的成本。

2.对于财务报告的影响。

(1)对资产负债表影响。固定资产构成企业长期资产的重要来源,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的`变化会带来资产负债表结构的变化,并会引起资产负债表内与固定资产相关科目如固定资产原值、应缴税费、累计折旧等相关项目的变动。“营改增”后,固定资产原值入账金额将减少,计提的累计折旧也将减少,应交营业税消除,期末余额自然减少。从短期来看,企业的资产、负债都会下降,但是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例却上升了;从长期来看,“营改增”后,随着企业利润增加,资产规模的增大,企业的资产总额和负债总额都会不同程度上的提升。

(2)对企业利润表的影响。从营业收入来看,企业营业收入有少量减少,因为营业税是价内税,所以此时营业收入就是企业全部收入,而增值税是价外税,此时企业营业收入要扣除增值税销项税额。

从营业成本来看,成本可以分为变动成本和固定成本,对交通运输业而言,变动成本是指营运生产过程中实际消耗的燃料费和人工费等费用。在征收增值税以后,企业的变动成本应该减去抵扣的进项税,所以企业的变动成本有所下降。从营业税金及附加来看,营业税以前在这个科目反映,而营改增后,增值税作为应交税费在资产负债表负债科目中反映,变成了企业损益无关的税费。企业利润表中不再有营业税这一金额较大的扣除项目,营业利润由此会大幅提高,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的计税的基础是企业应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在营改增之后,企业计税基础会发生变化,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税额也相应变化。在一定的税率下,利润究竟变多还是变少则取决于增值税与营业税的差额。

(3)对企业现金流量表的影响。现金流量包括经营活动、投资活动、筹资活动三大类,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一些因素的改变影响了企业的现金流量表。首先,对于经营活动的影响。企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会使企业的成本费用降低,减少企业的营业税额,经营活动现金流量会比原来增加。其次,对于投资活动的影响。由于现在的实行的增值税是生产型增值税,设备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取得发票的当月抵扣,所以企业往往会加大对设备的投入,在现金流量表上显示为公司投资活动的现金流出会增加。第三,对于筹资活动的影响。在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下,施工企业必然会加大投资和融资力度,从短期来看,受到借入本金及筹集股权影响,融资产生的现金流将增大,但是从长期来看,融资的阶段性以及融资产生的利息压力将使得筹资活动带来的现金流量下降,进而增加企业的还债压力。

三、交通运输业如何应对“营改增”措施。

交通运输业营改增之后目前出现的税额不降反增应该只是暂时,因为增值税从根本上来看避免了重复增税,目前国际上发达国家对于劳务和货物都是统一征税增值税,营改增正是和税收国际趋同的一个趋势。

1.尽量转变为小规模纳税人。

根据上海市试点企业调研结果,如果营改增之后交通运输业企业是小规模纳税人那么税负95%以上是降低,因为小规模纳税人实际征收率只有3%,所以在企业销售收入在500万临界值企业,尽可能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身份来进行纳税。

2.调整企业的经营策略。

第一,在营改增实行之后,企业在接受劳务或购买商品时要尽量选择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且财务核算较为健全的单位,以此来增加企业的进项税抵扣数额,从而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第二,企业管理人员要积极研究税改政策,充分利用能给企业带来税收优惠的条款,及时调整企业的经营策略,拓宽客户资源,从而实现企业的经营目标和财务目标。那些营改增之后税负不减反增的一般纳税人企业,要作好与财政部门、税务机关的沟通交流工作,争取更多的补贴来降低企业税负。

3.加强企业的发票管理。

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仅能够反映经济业务内容,而且具有完税凭证的作用,我国法律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比营业税发票严格的多。相应地,企业也要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按时合法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并在规定时间内认证抵扣,如果出现发票遗失要及时到税务机关进行备案和办理。同时,还要谨慎对待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退票、重新开具、作废、开红票等方面的相关工作,坚决杜绝虚开、伪造与违规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此外,重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和管理不仅仅是财务部门的职责,它同时也是销售人员、项目执行人员等经手人员和传递部门的共同职责。

4.优化企业的财务工作流程。

其一,营改增税制改革,企业要健全会计核算,按照现行有关规定进行相关业务的增值税会计处理,正确设置增值税明细账,财务人员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增值税相关业务的核算,生成正确的增值税明细账,准确提供税务资料。其二,对于营改增带来的一些新的财务业务,企业要研究制定出合理的财务操作规范,同时要注意确保这些规范得以切实执行。其三,营改增之后,企业必然要探索新的税收筹划途径,但企业要在全面理解税制改革要求的基础上减少应交增值税额,避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得不偿失。

5.抓住现阶段政府的补贴。

现阶段政府意识到营改增之后很多企业税负反而增加,所以不少地方已经出台政策,切实减轻企业的负担。2012年,上海市月平均税负增加5000元以上的试点企业约为3000户,对这些企业提供的财政扶持资金约10亿元,目前,北京市已受理49户试点企业提出的资金申请,申请金额为763万元。据不完全统计,20全年试点省市已拨付资金15亿元,对税负增加较多的企业进行补贴。所以企业要牢牢抓住这些税收补贴政策,尽可能去享受这些政策,减轻企业最终税收负担。

参考文献:

[1]潘文轩.企业“营改增”税负不减反增现象分析[j].商业研究,2013(1).

[2]旺华林“.营改增”会计处理及其对企业财务影响的分析[j].财会通讯,2013(8).

[3]孙艳.浅析营改增对企业财务管理的影响[j].财经界,2012(5).

2023年营改增个人工作汇报(优质24篇)篇四

第四十五条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四)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五)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第四十六条增值税纳税地点为:

(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非固定业户应当向应税行为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三)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自然资源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四)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税款。

第四十七条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按照前两款规定执行。

第六章税收减免的处理。

第四十八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同时适用免税和零税率规定的,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免税或者零税率。

第四十九条个人发生应税行为的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起征点不适用于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第五十条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0元(含本数)。

起征点的调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当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未达到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免征增值税。12月31日前,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第七章征收管理。

第五十一条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增值税,国家税务局暂委托地方税务局代为征收。

第五十二条纳税人发生适用零税率的应税行为,应当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第五十三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二)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

第五十四条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第五十五条纳税人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按照本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现行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2023年营改增个人工作汇报(优质24篇)篇五

沈瑛华表示,生活性服务业能否实现整体税负降低的主要挑战是如何从供应商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尤其是常以现金交易,并在很多情况下需要向小规模纳税人采购食材的餐饮业。

梁因乐表示,生活性服务业中有一些提供综合性服务的可能会遭遇一些尴尬,比如酒店提供的服务,既有商品、餐饮,又有会议等,如果按照税法严格执行,会给经营带来比较多的困难。

不少税务咨询人士对记者表示,增值税对企业的要求更高,需要重新梳理企业的定价策略、采购流程、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等。梁因乐称,这四大行业尤其是金融业的产品变化很多,非常依赖it系统,企业在这么短时间内,怎么把信息系统和产品、服务调配好,挑战非常大。

企业新增不动产可分期抵扣。

此次营改增还将完成上一轮增值税转型改革的一个“尾巴”,将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考虑不动产所含进项税额金额一般较大,在具体方案中对不动产进项税额采取了分期抵扣方式方式。

试点方案规定,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这部分减税规模较大、受益面较广,通过外购、租入、自建等方式新增不动产的企业都将因此获益,但不适用于房地产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

财新记者了解到,此前财税部门考虑对不动产进项税额由原定的分5年至抵扣,但是考虑到时间太长,最终调整为分2年抵扣,为在短期给企业更明显的减税效应,鼓励企业投资。比如新建厂房投资1000万元,按照11%的增值税税率,进项抵扣税额110万元,分2年抵扣,第一年抵扣规模为66万。第二两抵扣规模为44万。

楼继伟称,这将鼓励企业投资,甚至投资量大的时候,可能一两年可以不交税,都抵扣了。

将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肯定会大幅度降低企业税负,但只有新增部分才能抵扣,对于存量部分会构成一定的不公平。

2023年营改增个人工作汇报(优质24篇)篇六

3月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开幕,总理指出,今年全面实行营改增。适度扩大财政赤字,主要用于减税降费,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今年将采取三项举措,其中第一项就是全面实施营改增,从5月1日起,将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

餐饮业营改增终于来了。对于餐饮业来说,真的是利好吗?

不一定。

什么是营改增?

营改增其实就是以前缴纳营业税的应税项目改成缴纳增值税,增值税就是对于产品或者服务的增值部分纳税,减少了重复纳税的环节。

简单的说,对于餐饮业来说,某餐厅今天购买了1万元的食材,这些食材已经缴纳了相应的税金了的,餐厅通过对这些食材进行加工售卖,卖出了2万元,那么一万元的食材相应的税金可以抵减,餐厅只需要对增值的一万元计算缴纳相应的税金就可以。

营改增对餐饮业真的是利好吗?

大家看出来了没有?

营改增,作为一般纳税人,抵扣增值税,然而,由于餐企进货渠道无法提供增值税发票,导致税负将增加。尤其是有的餐饮企业的原料采购直接来源于农户,根本无法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而我们很多的餐饮企业里面,小规模纳税人占比特别高,在85%~90%之间。换句话说,在这个行业中,纳税人以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居多,国家目前是对月销售额3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和个体户免征营业税的。

因此,全面实行“营改增”可能对业内一些大型正规的'企业会是利好,但对于小型不太正规的企业来说,就很难判定是否是利好。因为“营改增”实施后,在抵扣的过程中需要很多的完税凭证,如果企业不能全部提供相关凭证,都不会抵扣。

压在餐企身上的最后一根稻草,依然是房租。

案例君发现,很多老牌餐饮企业倒闭或者迁址后生意变差,很多新兴的富有竞争力的餐企的倒闭,其中受房租的影响非常密切。

比如这个案例:

济南第一大快餐连锁企业金德利民连续关闭了两家门店据金德利集团常务副总李女士说关店并不是因为经营不好主要是餐厅房租上涨太快了很多店都是五年来上涨了50%比如关闭的其中一间店200平方米左右5年前年租金只有16万元一年之后涨到20万元企业勉强还可以接受后来合同到期一下要涨到48万元上涨两倍靠卖包子、卖菜的快餐厅根本承受不住这样的高成本餐厅无疑是在给房东打工。

餐饮老板们,你们的房租占餐厅成本的多少?

不过,营改增的目的就是减轻企业的税负,各行各业之间存在着千丝万缕的关系,我们唯有希望经济更好,房子房租回转到合理化水平,那样,才是最实际的。另外,我们也希望国家继续出台有利于实体行业的经济政策,缓解目前餐饮业面临的高租金、高成本、低效益的尴尬现状!

餐饮行业期待减税,不如先自己减负。

1、巴奴火锅做减法:减少产品种类,保留特色产品。

从开始,巴奴火锅便往品牌根部发力,一方面精简菜谱,对菜谱就进行3次迭代,从最多时的200多种减少到100多种,后来又精简到30多种,主打产品是毛肚和菌汤锅底。另一方面又一口气将全国的加盟店压缩了50%,再次砍掉剩余的2/3,而2016年七八月份前则准备把目前剩下的六七家加盟店全部取消,借以实现巴奴品牌全直营。上述举措令巴奴的产品更加聚焦,企业管理效率大幅提升,也加速了扩张步伐。

用杜中兵的话来说就是“做品牌的心法是?做好当下,照顾未来?,对未来没有帮助的,就必须坚定舍弃,否则就会成为你未来的负担,甚至把你拖入死亡的深渊。”

2、和合谷做减法:调整菜单,创新模式。

下降了,翻台率提高了,赚钱就更容易了。另外,据了解,这种多种功能被高度集约化的新模式餐厅还可以做到“一人多岗、一岗多能”,让人工效能得到充分发挥,大大节省了人力成本。

和合谷董事长赵申是这么解释的“作为快餐业,过多品种不利于消费者快速抉择;同时,品种太多也不利于企业标准化。而别人的餐饮业照样能够生存,甚至价位也与国内相差无几,关键在于提高效能。”

3、望湘园做减法:优化结构,提升效率。

20,望湘园为了应对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便开始着手工作减负,调整结构便是其中工作内容之一。20-年,望湘园产品总量由原来的120道经过两年6次菜谱更新之后,精减至72道。2015年11月份,望湘园又推出62道极简版菜谱,在上海、北京和南京的10余家分店试行。于此同时,望湘园旗下品牌旺池川菜也经过两年超过8次的菜谱更新,把菜品由原来的近110道精减至目前的69道。

与此同时,望湘园紧跟时代发展,积极将互联网信息手段运用到餐厅运营过程中,ipad点餐节约人力成本,绩效考评体系提高人员产值,会员营销系统为会员管理工作提供方便……让顾客在信息化的时代,在望湘园体验到的不仅是美味,也同样能让顾客领略到“云餐厅”带来的便捷、轻松与享受。

望湘园总经理刘慧认为“在充满了未知险阻的征途上走得动、走得远、走出去,就必须放下一切包袱,解除一切束缚。”

2023年营改增个人工作汇报(优质24篇)篇七

什么是营改增?营改增是什么意思?下面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营改增就是营业税改增值税,

(一)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增值额为计算依据征收的一种税。

(二)营业税是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营业收入征收的一种税。

(三)增值税和营业税是两个不同的税种,两者在征收的对象、征税范围、计税的依据、税目、税率以及征收管理的方式都是不同的。

(四)增值税的税率。基本税率17%,其他税率13%和0%。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6%或则0%的征收率计算征收。

(五)营业税的税率。根据不同的经营项目,适用以下税目税率计算征收。

增值税与营业税是两个独立而不能交叉的税种,即所税的:交增值税时不交营业税,交营业税时不交增值税。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方案。从1月1日起在上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至此货物劳务税收制度的改革拉开序幕。自208月1日起至年底国务院将扩大营改增试点至10省市北京或9月启动。截止8月1日“营改增”范围已推广到全国试行。国务院总理12月4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从1月1日起将铁路运输和邮政服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至此交通运输业已全部纳入营改增范围。自206月1日起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据统计:全面推开营改增预计减税规模将达9000亿元。

截至6月底,全国纳入“营改增”试点的纳税人共计509万户。据不完全数据统计,从年试点到20底,“营改增”已经累计减税5000多亿元。

2016年,已纳入“营改增”的行业减税规模估计有亿元,金融业、房地产和建筑业、生活服务业等行业减税规模或接近4000亿元,2016年“营改增”减税总规模接近6000亿元。“营改增”会确保所有行业的税负只减不增。

2023年营改增个人工作汇报(优质24篇)篇八

在各方焦急等待中,全面推进营改增试点的通知和配套政策文件终于在3月24日发布,明确建筑业和房地产业适用11%的税率,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适用6%税率。

通知配套的实施细则共有四个文件,全文90多页,近4万字。营改增是增值税税制完善的关键一步,只有实现了增值税的全行业覆盖,抵扣链条才会完整。改革完成后,营业税将彻底退出中国税收舞台。

国务院总理李总理3月5日在做政府工作报告时给出时间表,5月1日剩下的四大行业全面铺开,并承诺“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此后,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国税总局局长王军也在多个场合表示将这一原则落地。根据测算,今年实施营改增等减税降费的政策,全年将减轻企业税负5000多亿元。

为了顺利衔接,保证不增负,新增试点行业的原有营业税优惠政策原则上延续,对特定行业采取过渡性措施,不少过渡措施采取了简易征收的办法。有财税专家表示,新政策对于之前营业税制下的免税等项目的优惠政策进行了整体平移,对于纳税人无疑是一大利好,但是对于下游经营业而言,同样无法取得抵扣凭证,势必影响业务及展开。

但是这也造成了未来过渡期增值税体系设计过于复杂的问题。多位财税专家表示,实际上只是换了个增值税的说法,但并没有体现增值税的特性。而且目前税率层级过多,过渡措施复杂,并不利于增值税中性原则的发挥,有时可能产生扭曲,后续工作中亟待理顺增值税体系的抵扣链条。

可以预期的.是,在试点实施办法出台后,依然会存在部分政策不明朗或执行有困难的环节。安永大中华区间接税主管合伙人梁因乐表示,这个文件有很多技术环节没有覆盖,比如资产证券化怎么处理,这些都是需要持续跟踪的课题。

四大行业面临不少挑战。

此次金融业、房地产业、建筑业和生活性服务业进行营改增,方案设计复杂。建筑业和房地产业适用11%的税率,总体上依据新项目适用新办法,老项目适用过渡期办法的思路,过渡期通常是采用简易征收。而在营业税下两者分别适用3%和5%的税率。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说,土地出让金是成本中的大头,是否允许对这一部分进行抵扣,是各方关注的焦点。此次试点实施办法中,并没有将土地出让金作为进项可抵扣处理,而是规定在销售额中可扣除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出让金。这对房地产开放企业来说是一大利好。

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研究员张斌表示,这意味着,房地产开发商如果花1亿元买地,盖完房子卖出去3亿元,以2亿来算销售额,这就解决了土地出让金没有发票不能抵扣的问题。

在此前的测算中,建筑业被认为有税负上升的担忧。建筑业原营业税税率3%,营改增后税率提高至11%。不少建筑企业表示,占比较高的人工成本无法抵扣,沙子、水泥等成本材料能否取得进项抵扣,以及进项抵扣的税率高低,都是影响税负的关键。目前来看,砂石辅料无法取得增值税发票,商品混凝土进项抵扣率低等是建筑业营改增后税负上升的主要因素。

此次方案中业给出过渡期办法,建筑开工的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税。

由于业务类型复杂、核心业务增值额难以确定,国际上一般不对金融业征收增值税,此次中国的尝试存在不少挑战。营改增后,金融业将从原来缴纳5%的营业税改为缴纳6%的增值税。试点方案明确,金融服务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对于个人及企业的存款利息,属于“不征收增值税项目”的范畴,这意味着银行等金融机构这一项重要成本将无法抵扣。

毕马威中国间接税合伙人沈瑛华预计,金融机构不会对利率或服务收费做出重大价格调整。她表示,营改增政策使中国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对金融服务业征收增值税的国家。由于中国过去很长时间内对金融服务业征收5%营业税,加之国有银行和保险公司的市场垄断程度较高,相较于其他国家,中国对金融服务业征收增值税可能会比较容易。

就生活性服务业来说,由于行业内以小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居多,其面对的大部分是小型供应商,无法开具增值税发票,此前不少财税人士预计将采取简易方式,但此次政策明确,生活性服务业营改增后适用6%的税率。

文档为doc格式。

2023年营改增个人工作汇报(优质24篇)篇九

营改增全面推开实施细则落地,改革进入收官倒计时了,一起去看看具体情况吧!

两部门公布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和《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四个文件,全面规定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四行业加入试点后的方案内容。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在建筑服务领域,方案明确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合同开工日期在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等,都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对销售不动产,则明确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其购买的住房),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则公布了40种免征增值税情形,包括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服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等。文件还规定了一系列享受扣减增值税的规定,涉及退役士兵创业就业、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等。

2023年营改增个人工作汇报(优质24篇)篇十

为推进“营改增”工作有序、平稳、顺利开展,日前,盐都地税局认真贯彻市局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四项措施确保营改增工作顺利实施。

一是树立大局意识,统一思想。该局突出当前“营改增”工作重点,专门召开工作会议,成立“营改增”领导小组,深刻学习和领会上级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精神实质,明确目标工作思路,积极探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并结合实际研究制定“营改增”工作方案和措施。

二是做好统筹安排,扎实推进。严格按时间节点推进任务,科学做好人员分工,做好应对人员业务水平的再提高,确保对重点户的核查准确无误。做好各职能部门的工作协调,明确各自的工作职责,在统筹安排任务的前提下,做好本次专项行动。

三是加强工作督查,强化责任。结合盐都实际,认真梳理“营改增”工作步骤和程序,明确主要责任及完成时限,严格执行相关工作纪律。同时,不定期组织督查和抽查工作,要求每周五下午专题汇报工作进展情况,确保事事有人管,件件有落实。

四是讲究工作方法,有序推进。认真落实宣传牵头部门,要求大家讲究工作艺术,向纳税人宣传开展“营改增”工作的重要意义,争取纳税人的理解支持。在此基础上,切实维护税法尊严,动员纳税人开展自查自纠工作,明确自查自纠的问题可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

一是立足发展大局,搞好汇报沟通。第一时间向地方党委政府做好“营改增”全面实施对地税收入的影响汇报,建议及时调整年初下达的国地税收入任务计划,使之与“营改增”后各自管辖的税源相适应。

二是开展专项治理,积极清缴欠税。集中精力开展建筑、房地产行业营业税专项治理,安排专人按照建筑工程进度确定申报期限,实施跟踪管理,即时结算入库;开展房地产项目纳税陈欠清缴工作,要求各征收单位于5月1日前全面追缴到位;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实现土地增值税依法征收,尽量弥补由于“营改增”改革后地税收入缺口。

三是加强部门合作,畅通改革渠道。建立部门联动机制,主动加强与国税部门的沟通协调,搭建“营改增”工作平台,提前制定改革预案,对移交方式、内容、时间做出详细规定,定期召开“营改增”户籍信息交换和推进交流会议,杜绝在税制改革过渡期间出现管理空白。同时,针对“营改增”后增值税附属税种的管理弱化问题,积极与国税部门签订代征协议,委托代征相关地方税费。

四是搞好纳税服务,培育新的税源。加大对本次“营改增”涉及行业的政策辅导,实施重点行业重点辅导、政策更新及时辅导和日常疑难全程辅导措施,确保顺利过渡。参照税制改革方向,在招商引资、产业发展、投资导向等方面向地方党委政府提报有建设性的意见,积极培育新的税源增长点,争取将政策变化对税收均衡入库的影响降到最低。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表示,根据政府工作报告的要求,“营改增”5月1日将在金融业、建筑业、不动产业和生活服务业全面推开,并将首次涉及自然人缴纳增值税征管,如个人二手房交易。这一消息引发了广泛关注。为迎接“营改增”的顺利落地,扬州地税局采取四项举措,积极准备,做好前期工作。

一是做好部门沟通协调。积极把国家有关“营改增”的最新政策、推进进度以及实施“营改增”以后可能对地方税收造成的影响等向地方党委政府汇报,主动参加地方政府“营改增”领导小组的各项活动,在掌握主动的同时争取得到全面支持和配合,并建议政府调整年初下达的国地税收入任务,使之与“营改增”后各自管辖的税源相适应。

二是做好政策变动衔接。开展“营改增”政策梳理,与国税、财政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磋商政策调整可能会对相关企业发展、税收征管、财政收入等带来的影响,预测试点工作中可能出现的各类情况,特别是做好建筑房地产行业“营改增”的前瞻性分析,提前研判筹划,及早应对,为深化税制改革做准备。

三是做好内外辅导培训。对内,组织全体人员特别是窗口和基础税源管理部门开展专题学习和培训,要求准确把握“营改增”涉及范围、界定标准等业务知识;对外,对相关行业的法人代表、财务人员进行广泛宣传和辅导,利用志愿者网站以及“手机办税通”等方式帮助企业提高对“营改增”政策的认知度和认同感。

四是做好基础数据调查。对辖区内涉及“营改增”的行业开展专项税源调查,摸清拟移交企业户数、欠税规模、清算进度、发票使用等情况,及时生成“营改增”移接交清单,做到不漏、不重、不错。对有欠税和发票盘存较多情况的,督促其及时申报缴纳,做好发票使用进度预测以及库存盘点,实现清欠不留死角、征管不留空白。

一是做好宣传动员。加强内部宣传,通过腾讯通向广大干部职工群发总局关于扎实做好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并以所为单位,组织税收征管人员,认真学习《四川省税务系统全面推开营改增工作任务分解及进度安排表》和《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征管基础信息传递方案》,让干部职工了解“营改增”的总体工作进度和要求,提前做好相关工作准备;对外,加强宣传,通过召开动员会,通过纳税人qq群等方式向相关企业发放宣传资料等方式,积极争取企业的理解和支持。

二是加强合作,召开国地税合作工作会,确保“营改增”期间各项工作密切衔接,顺利推进。会上就“营改增”传递资料具体内容、传递时间、传递方式达成了一致,并对“营改增”实施后的后续跟进协同合作管理事项提出了进一步细化操作模式。

三是做好基础数据清理工作。组织建安房地产企业进行涉税事项清理,及时解缴税款入库;组织税务干部认真开展发票清理工作,并做好移交前的发票发放工作,确保企业移交前各项涉税工作正常有序推进;加强“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基础信息清理工作,要求税收管理员及时清理管户基础信息,并按照要求完整填写《四川省“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征管基础信息表》。

四是积极向地方党委政府汇报,争取支持。拟定召开财税三家联席会议,就“营改增”的平稳顺利交接做好组织保障。

2023年营改增个人工作汇报(优质24篇)篇十一

3月24日下午,财政部和国税总局下发通知,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此前外界关注的政策安排,得以一一落定。比如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土地成本不计入销售额;企业从银行贷款等融资成本,不属于进项抵扣范畴等。

有多项过渡政策,保障行业税负只减不增。如个人二手房买卖交易中的增值税,完全平移原营业税政策,交易环节税负不会加重;如建筑业中,针对一些人员成本占比较高的业务模式,允许企业选择简易计征模式,适用3%的征收率,相较营业税条件下,不增加企业税负。

此次营改增中,带来的最大减税额莫过于不动产纳入抵扣,预计全年带来减税额度超3000亿元。不动产抵扣政策得以明确,新购进不动产分2年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行业税负只减不增。

此次下发的通知共包含四个附件,包括试点实施办法、试点有关事项规定、过渡政策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率政策的规定。

一家大型房地产企业区域财务总监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他们集团财务部门还在组织研究营改增文件,测算下来营改增后企业税负不会上升。

由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税率从5%提高到11%,在未见到具体文件之前,房地产企业不少认为税负会上升。

房地产企业税负不上升的一大原因在于,土地成本不计入销售额。占房地产企业成本约30%-50%土地成本能否纳入抵扣,此前一直为外界所关注。

上海财经大学公共经济与管理学院教授胡怡建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房地产企业税负应该不会上升,因为土地成本不计入销售额,另外房企购进其他机器设备、办公用品、不动产等都可以进行抵扣。

建筑行业税负也有望下调,因为有较多过渡政策。建筑业在剩下的四大行业中,税率提升得最多,从营业税3%的税率,提高到增值税11%的税率。

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税收研究室主任张斌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建筑业上游建材可抵扣的项目很多,能抵消掉税率的上升。对于那些进项不多的业态,这次试点出台很多过渡政策,保证不同业态的税负不会出现上升。如清包工等业务模式,允许企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简易计税办法征收率为3%,与营业税3%的税率基本相当,还略有下降。

针对建筑服务,营改增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里明确,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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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营改增个人工作汇报(优质24篇)篇十二

马军,男,出生于1977年8月,7月参加税务工作,现任湘潭市岳塘区国税局建设路口分局副局长,本人尊敬领导,团结同事,认真学习法律法规,严格按规章制度办事,刻苦钻研个体税收业务,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在“营改增”试点工作开展以来认真学习了国家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方案》,认真学习了省市区国税局关于“营改增”的相关安排部署和工作方案,在开展“营改增”试点工作以后以良好的个人素质和稳重的工作作风赢得“营改增”纳税人的一致好评。

本人自“营改增”试点工作开展以来,深刻认识到自己作为个体分局的一员以及身上肩负的责任,坚持先学一步,多学一点,学深入一点,作好分局表率。在今年4月份,区局转来分局“营改增”个体纳税人1113户,因户数众多,情况复杂,时间紧迫,任务繁重,本人利用加班时间和分局长及管理员一起统筹规划,合理调配,共采集录入“营改增”纳税人943户。本人自“营改增”试点工作开展以来为加快工作进度,白天对口税政法规科、征收管理科、纳税服务科以及收入核算科等几个业务科室的报表数据工作外,晚上加班加点采集纳税人资料以及完成录入工作,并且为了赶上进度完成定额核定工作,天天晚上加班到10点多,本人也在摸底调查采集中采集本人管理餐饮个体户纳税人415户。核定“营改增”起征点以上定税户78户,完成“金三”系统录入工作及公示、公告流程。双休日也不休息,因多日加班加点,加之本人身体原因小病了一场,我也坚持在吊完水之后继续赴往工作岗位,通知纳税人按时按刻参加“营改增”培训会议。在此基础上,本人认真深入学习政策,同时也做好了上级安排的'“营改增”纳税人大走访工作任务。到个体纳税人经营户实地调查,加大政策宣传辅导、更好更优质服务纳税人。工作之余不忘和分局长一起讨论分局在推进营改增过程中遇到的难题和碰到的问题,将矛盾明晰呈现,把问题前置,确保分局“营改增”工作忙而不乱。在调查核实工作中,由于信息不对称,查无此人、有些纳税人经营场所在偏远乡村地区,因转接过来联系电话信息不全,导致多次往返是常有的事,本人做到了毫无怨言,仍然想方设法查找,一旦联系上纳税人,宁可放弃各种休息时间,以最快的速度赶到纳税人店面开展工作,高效率的工作让自已得到了“营改增”纳税人的支持和肯定以及认可。同时也为“营改增”试点工作掌握了较为周详的第一手数据信息。紧张的工作使自己忘记了疲劳,为了赶时间和进度,自己就像拧紧发条的机器,不叫累不叫苦。按时完成采集录入核定等多项工作,圆满完成“营改增”各项工作任务。

2023年营改增个人工作汇报(优质24篇)篇十三

3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从2016年5月1日起,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以下简称“四行业”)纳入试点范围。其中,建筑业和房地产业适用11%的税率,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适用6%的税率。该项改革全年预计减税5000亿元,将进一步较大幅度减轻企业税负,并将对经济社会发展产生显著的积极作用。毋庸置疑,这一实体税收制度的重大改革,对地税的影响是巨大而深远的,地方税收的征管也面临着较大的挑战和考验。

(一)地税收入面临萎缩尴尬。一是从地税收入构成来看,现行营业税作为地税机关征收的主体税种,其占地方税收收入的比重超过三分之一,金华市的地税收入结构也是如此,2010年至2013年,营业税占地税总收入的比重分别为33.35%、32.31%、35.11%、29.86%。2015年,营业税占地方税收的比重达26.7%。随着营业税全面改征增值税,单就营业税收入会减少总收入的近三分之一。二是在以营业税为主体税种的纳税人中,由于主体税种征收机关的改变,地税机关对其他地方税种的控管能力下降,征收难度加大,相应会减少地税收入。三是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的规定(国税发〔2008〕120号),2009年起新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中,应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按此规定,地税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将逐步缩减。据此,对地税部门征收范围以及收入总额的影响较大,地税收入总规模将面临萎缩后的尴尬。

(二)地税征管面对挑战考验。营改增后,其他地方各税仍由地税部门征收。在窗口开票环节随票附征的其他地方各税,原先对营业税的依存度高;城建税、两项附加随营业税进行附征,个人所得税必须借助营业税应税劳务发票的开具实施控管。废止营业税制度后,随主体税种附征的基础信息难以掌控,借助发票控税的优势丧失,地方各税的征管手段弱化,难度加大,势必会影响现在部分征管工作的有效开展,尤其是地税部门的欠税清理工作。例如:以金华市局开发区税务分局为例,2015年所欠的税费中,房地产、建筑业占了49.01%,通过以票控税的清欠措施,清理欠税入库1031万元,以票控税清欠显著。然而“营改增”后,以票控税优势丧失,地方各个税种的征管秩序受到较大冲击,原有的征管基础动摇,将给地税机关的征管体制带来自分税制以来前所未有的严峻挑战和考验。

(三)地税征管体系有待转变。一是征管重点由原来的间接税向直接税转变所带来的管理体制变革。由于“营改增”后地方主体税种缺失,尽管根据前期中央和地方收入划分过渡方案(征求意见稿),部分消费税、车辆购置税将转由地方征收,其中除烟、油、小汽车国内消费税将下划作为地方收入。但由于消费税多集中于生产环节征收,对于应税消费品生产企业较少的地区仍然无法补足地方因“营改增”形成的收支缺口。据金华市测算,该市2015年消费税收入为10.5亿元,车辆购置税收入为25.3亿元,仅可弥补“营改增”后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缺口的65.7%。所以地税的征管重点需从原来的流转环节转向终端环节,即要求工作重点由间接税向直接税转型——向征收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险费发展。征收对象由法人转向自然人,要求工作方式向人性化柔性治理转型;控管手段由“以票控税”转向信息管税,这就要求地税的征管手段必须向主动开放的大数据管理转型。这些转变都将对现有的地税征管体系造成冲击,地税征管体系转变刻不容缓。二是征管要求不断提升。当前地税的征管模式主要以抓重点税源企业为主,然而随着“营改增”后主体税种的消失,地税的征管模式将逐渐面向“低小散”企业的零星征管,征管模式的转变使得地税部门对如何掌握纳税人的有效信息、国地税协作等要求显得愈加迫切。三是法治要求越来越高。将来征收个人所得税、社保费等可能会是地税部门征管的方向,从而导致地税管理开始更多的面向自然人,这可能带来面广量大的自然人行政复议、诉讼以及社保费强制执行。上述这些“营改增”后征管方式转变所遇到的新问题,地税部门需要重新研究地方税费的有效征管手段。

二、营改增后地税征管应对建议。

地税机关作为这次改革的重要利益关联方,对地税系统的总体影响巨大。面对改革压力,我们不能消极等靠,而是要有坚强的定力,积极应对,主动作为。

(一)继续推进依法治税,为地税征管提供根本保障。做好地方税收征管,法治是保障。要树立规范执法的观念,让依法治税的理念深入人心,确保权力行使的正当性和合法性。不断加强税收法律法规的学习,通过岗位练兵、分析执法责任典型案例等方式提高各级税务机关执法人员的业务水平,规范执法行为,最大限度调动执法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使广大干部在知法、懂法的基础上正确执法。继续深化依法治税责任,落实执法公示制度。减少执法的随意性,落实好税收执法公示制,实行“阳光办税”。同时要加强执法监督,强化依法治税的内部监管。在内部建立健全各种制度,按照不同的职责,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执法过错追究工作,进一步明确和细化追究办法。

(二)建立“互联网+税收金融”的税收监管体系。“营改增”由于主体税种的缺失,今后地税的征管对象将会是低小散的企业、甚至是面向个人。同时由于丧失了主体税源,地税以往采用以票控税的征管模式面临巨大挑战,尤其是在应对欠税清理方面,地税部门显得更加力不从心。面对零星小而散的企业之所以难征管,难就难在地税部门对企业的银行账户信息难以监管,所以我们地税部门更应该积极抢占对企业金融监管的主阵地。首先建立纳税人金融与税收信息共享制度,例如:为建立纳税人金融与税收信息共享制度,金华市局开发区税务分局曾对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和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进行调研。通过调研发现法院系统与金融机构有一套良好的协作机制,其中一项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开发的金融账户监管系统。通过该系统,人民法院可以时时查询被执行人在中国大陆境内开设的所有银行账户。这套系统大大提高了法院对被执行企业的监管力和执行力。由此可见地税部门对纳税人的账户时时监管在技术上是可行的,那么地税部门是否可以通过国家税务总局来与人民银行进行合作,开发一套地税机关对企业纳税人的账户监管体系,从而解决今后地税部门面对零星税源的管理困境。其次加快税收信用体系建设。地税部门应积极推行“互联网+税收金融”项目,与各大商业银行协作,将纳税人涉税信息作为国家基础信用制度的重要内容,将企业的纳税信用与借贷信用、评级和各类评先进优惠挂钩,以纳税信用做担保,实现纳税服务与金融服务的有效对接,让诚信的纳税人处处得便利和实惠,让失信的纳税人处处受限制。

(三)对照规范、齐抓共管、深入推进国地税合作。一是抓好税款的委托代征工作,将地税的附加税种以及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营改增后主税为增值税)委托国税代征,减少税收的流失。二是全面推进国地税联合办税,即一窗通办国地税事项,在纳税人开票缴纳国税的同时可以一并申报地方税费。三是切实加强国地税共享,依托国地税合作平台,在纳税人开具发票缴纳国税的同时,及时从国税部门获取纳税人开票和纳税信息,加强地方税收征管。

十、上百户之多。申报人员登记混乱,纳税数据缺乏核算依据,从而导致地税部门执行风险增大,征纳矛盾显现。对此地税部门应发挥财政部门、以及地税纳税服务处对会计、涉税中介管理的优势,推行会计从业执业实名登记和计分管理办法。对会计人员和中介机构的违规行为进行计分,以1年为周期,向交通违章一样,对会计人员累计超过12分的给予强制培训;超过24分(含)的会计人员和代理机构计入黑名单,这样推行会计岗位实名制,实施会计执业计分管理办法,建立会计人员和代理记账机构信用体系,就抓住了会管工作的“牛鼻子”,牵一发而动全身,可以对税收征管工作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五)建议加快完善社会综合治税机制,为征管营造外部执法环境。将各项社会管理服务与地税的征收管理服务融合,完善第三方数据共享机制,确保地税机关及时、准确获取涉税信息,及时加强地方税收征管;建立地方财产性税源信息管理平台,汇聚并关联应用房产、土地、车船、价格评估等涉税信息;加强地税与社保部门的协同,夯实自然人数据库建设,将个人所得税明细建档与社会保险参保缴费、企业所得税工资列支相关联,做到税费同征共管,相互促进。

(六)提升优化纳税服务,为地税征管构筑载体平台。坚持依法治税就是最好纳税服务的理念。要牢固树立优化纳税服务意识,发挥税收政策和税收征管服务职能;改进纳税服务手段,规范管理服务;丰富纳税服务内容,拓宽服务领域;完善纳税服务机制,实现高效服务;完善纳税服务考核评价机制,不断推进纳税服务向纵深发展,为做好地税征管构建良好平台。

2023年营改增个人工作汇报(优质24篇)篇十四

上海“营改增”试点从2012年1月1日开始已逾百日,涉及交通运输业和其他服务业12.6万户,北京“营改增”亦已通过审批,将于7月1日起在全市5.4万户纳税人中全面推开,据报道:江苏、浙江、广东等地已申请进行“营改增”的试点,一时间,“营改增”成为财税制度改革的热点话题。其实围绕增值税改革的讨论,从我国分税制确立以来就一直没有停止过,增值税制度也一直处于完善中,2004年东北三省开展的增值税转型试点到2009年1月1日在全国实施,我国的增值税实现了由生产型向消费型的转型,为企业节省税收负担1200亿元。“营改增”是进一步深化增值税改革的必然选择,对于完善增值税环节,避免重复征税,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是增值税国家的通行做法。就现阶段而言,2011年,全国税收收入实际完成86524亿元(扣除出口退税,不包括关税、船舶吨税、耕地占用税和契税),为全面推进“营改增”提供了可靠的财力保证,但全面推开“营改增”工作仍然面临着一定的压力:

一、地方主体税种的缺位是“营改增”的最大瓶颈。增值税、营业税作为国地税的主体税种,2011年分别占税收收入的27%和22.6%,其中营业税入库13678.61亿元,占地税收入的32.76%,“营改增”以后,除娱乐业以外的大部分营业税项目将改征增值税,带来的是地方主体税种的消失,而重庆等地试点的房产税改革,并未达到预期的目标,无力承担地方主体税种的责任,而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等小税种更难挑大梁。

二、事权大于财权的财政体制使地方政府的积极性不高。我国实行一级政府一级财政,在上面只给政策不给钱的情况下,地方政府用40%的财权承担着70%的事权,很多政府的财政尤其是基层政府的财政已成了”吃饭财政",“营改增”意味着结构性减税,意味着财政收入的减少,对地方政府而言无疑使雪上加霜。同时“营改增”使原本为地方税的营业税成了共享税,地方政府的参与积极性不高,即便使“营改增”所征税款仍归地方所有,但其总量和增幅肯定有所影响。

三、征管范围的变化引起国地税机构事务的失衡。94年分设国地税机构,各自按税种进行征管。但随后进行的一系列税制改革,国、地税之间的职能开始交叉,对同一税种,进行交叉征管,先是利息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后取消),后来是新办企业的企业所得税,都划归了国税机关进行管理,“营改增”明确由国税机关进行征管,国税部门的工作压力陡增,而地税部门失去了主体税种,面临着职能重新定位。“营改增”在率先在上海试点,就是因为上海的国地税是合署办公,不会因为征管范围的变动使国地税事务失衡。

四、以减税为锲入口的宣传制约税制改革的进一步开展。“营改增”是以结构性减税为宣传点,用以提高纳税人参与的积极性。但任何一项改革都不可能让所有人都得到实惠,上海的“营改增”试点也说明了这一点。通过“营改增”部分纳税人的税负确实减低了,但作为“营改增”重头戏的物流业,据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调查测算,税负却从改革前的行业平均税负1.3%增加到4.2%,增幅123%,其他行业同样喜忧参半。这种宣传造成的纳税人心理预期与实际的反差,容易使受众产生逆反心理。

2023年营改增个人工作汇报(优质24篇)篇十五

2.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

6.企业既有租赁收入,又有销售货物收入和其他服务收入,应如何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

答:如企业为一般纳税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如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征收率为3%。

7.全面营改增后,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哪些?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的规定,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四、税收优惠。

1.残疾人提供服务的营业税优惠,营改增后是否可以继续适用?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的规定,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免征增值税。

五、征收管理。

1.分支机构是否需要办理营改增手续?答:不适用跨地区汇总纳税人的企业,分支机构应按规定办理营改增手续。

2.兼有国地税业务的企业已经是一般纳税人,也有国税的发票,是否还要办理营改增手续?答:目前,不需要办理营改增的手续。

答:应全额开具国税发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答:原有开票设备不能再继续使用,您需要重新到国税机关核定增值税发票,参加技术服务单位免费税控操作培训,购买新的开票设备。同时,根据《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文件规定: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答:以开工日期为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一经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36个月内不得变更为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房地产老项目,是指:

(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答:可以,纳税人可通过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汇总缴纳申请。

答:纳税人先到国税机关办理三证合一手续,办完后再签订三方协议。

六、发票管理。

1.网上办理发票审批中要求录入法人身份证号码而法人是外国人的,怎样录入身份证号?

答:录入法人的护照号码。

2.物业费及水电费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答:租赁给其他个人的情况下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与公司经营有关的事项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物业公司代收的水电费,应按销售货物,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自来水公司、供电局给物业公司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在2016年5月1日之前,仍可以使用地税发票。

5.营改增后,个人出租房屋还可以去地税代开发票吗?答: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的规定,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6.跨区县提供建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能否在劳务地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7.营该增之后,旅游业开具发票有什么特殊规定?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的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选择上述办法计算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其2016年4月30日前收取并已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9.全面营改增后,其他个人发生应税项目是否可以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局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通知》(税总函〔2016〕145号)的规定,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出租不动产,购买方或承租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的,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后可以向地税局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征税范围。

营该增后为企业提供保安服务。

答:应按商务辅助服务缴纳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的规定,商务辅助服务,包括企业管理服务、经纪代理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安全保护服务。其中,安全保护服务,是指提供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等的业务活动。包括场所住宅保安、特种保安、安全系统监控以及其他安保服务。

2023年营改增个人工作汇报(优质24篇)篇十六

5月1日起,将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这意味着现行营业税纳税人全部改缴增值税,已在我国实行了20余年的营业税将退出历史舞台。我们就有关问题组织了本期问答。

问:什么是营改增?

答:营业税和增值税,是我国两大主体税种。简而言之,营业税是对企业营业额(全额)进行征税,增值税是对产品或服务的增值部分征税。营改增是原来按照营业税征收的部分行业,现在改为按增值税征收。5月1日起,从餐饮住宿、旅游娱乐到教育医疗、房屋租售,这些市场交易活动都要改缴增值税。

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哪些新的措施和改革内容?

答: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基本内容是实行“双扩”。一是扩大试点行业范围。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4个行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其中,建筑业和房地产业适用11%税率,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适用6%税率。这些新增试点行业,涉及纳税人近1000万户,是前期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总户数的近1.7倍;年营业税规模约1.9万亿元,占原营业税总收入的比例约80%。二是将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无论是制造业、商业等原增值税纳税人,还是营改增试点纳税人,都可抵扣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

答:营改增作为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重头戏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前期试点已经取得了积极成效,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覆盖面更广,意义更大。一是实现了增值税对货物和服务的全覆盖,基本消除了重复征税,打通了增值税抵扣链条,促进了社会分工协作,有力地支持了服务业发展和制造业转型升级。二是将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比较完整地实现了规范的消费型增值税制度,有利于扩大企业投资,增强企业经营活力。三是进一步减轻企业税负,是财税领域打出“降成本”组合拳的重要一招,用短期财政收入的“减”换取持续发展势能的“增”,为经济保持中高速增长、迈向中高端水平打下坚实基础。四是创造了更加公平、中性的税收环境,有效释放市场在经济活动中的作用和活力,在推动产业转型、结构优化、消费升级、创新创业和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等方面将发挥重要的促进作用。

问:营改增试点已经实施4年多,试点运行情况如何?

答:目前,营改增试点已覆盖“3+7”个行业,即交通运输业、邮政业、电信业3个大类行业和研发技术、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物流辅助、有形动产租赁、鉴证咨询、广播影视7个现代服务业。

在国务院的统一部署下,改革试点工作平稳有序推进,基本实现了规范税制、减轻税负、促进发展、带动改革的预期目标。截至2015年底,累计实现减税6412亿元,其中,试点纳税人因税制转换减税3133亿元,原增值税纳税人因增加抵扣减税3279亿元。今年减税的总额将超过5000亿元。

营改增试点从制度上缓解了货物和服务税制不统一和重复征税的问题,贯通了服务业内部和。

二、三产业之间的抵扣链条,减轻了企业税负,激发了企业活力,促进了社会分工协作,有力地支持了服务业发展和制造业转型升级,提升了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出口竞争力,是推进经济结构转型升级的重要举措。

(责任编辑/王英楠)。

2023年营改增个人工作汇报(优质24篇)篇十七

现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和《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对于大众关心的个人销售房屋缴纳增值税的问题,此次发布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下称《规定》)做出了明确的安排。

《规定》指出,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区。

《规定》强调,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仅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

《规定》还明确,办理免税的具体程序、购买房屋的时间、开具发票、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行为及其他相关税收管理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原文: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现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和《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3〕12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水路运输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4〕50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影视等出口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8号),除另有规定的条款外,相应废止。

各地要高度重视营改增试点工作,切实加强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周密安排,明确责任,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做好试点前的各项准备以及试点过程中的监测分析和宣传解释等工作,确保改革的平稳、有序、顺利进行。遇到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反映。

营改增后,究竟税负会不会增加?

“我们作为税务工作人员,在政策没公布出来的情况下,无法明确回答。”上述负责人说,“但可以肯定,个人缴纳增值税的计算方法和一般纳税人是不一样的,个人是按征收率计算的。征收率是多少?3%,明显比5%的营业税税率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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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营改增个人工作汇报(优质24篇)篇十八

在集团公司的组织下,我们前往xxx开始了税收最新知识的更新学习。我们主要学习了一些最新的税收改革备受瞩目的相关政策知识。其学习如下:

一、“营改增”的学习心得。

随着“营改增”税收制度改革的快速推进,让我感觉到,自己工作的企业是施工企业,在“营改增”的税收制度改革中,我们面临很大的困难和艰巨的任务,在此我对自己学习“营改增”的体会和大家共同探讨一下。

营改增效应传导的基本路径是:以消除重复征税为前提,以市场充分竞争为基础,通过深化产业分工与协作,推动产业结构、需求结构和就业结构不断优化,促进社会生产力水平相应提升。“营改增”首先会影响公司财务指标;更为重要的是,“营改增”将对公司组织架构、业务模式、关联交易、上下游产业链、制度流程、资质管理、投资管理、合同管理、财务管理、税务管理、信息披露等诸多方面带来冲击和挑战。

现代服务业率先在全国范围内推广的概率最大。第三步,全部行业在全国范围内实现“营改增”,也即消灭营业税。按照规划,最快有望在十二五期间完成“营改增”。我认为,在整个财税体制改革中,“营改增”是一个系统工程,不能单纯地认为只是把营业税改成增值税,它涉及到自分税制以来的中央财政收入和地方财政收入的划分,涉及到地方税种的增减变化,涉及到税务人员的变动等等。而且,“营改增”的税收制度改革工作推进速度非常快,是迫在眉睫的任务,会很快地波及到我们每一个人。

二、营改增之后,建筑施工企业将面临的挑战。

营业税改增值税全面实施后,对我们施工企业的影响较大。施工企业现行3%的营业税将来改征11%的增值税,理论上来说,11%的进项税是可以完全抵扣的,但在实际工作中,施工企业采购的各种原材料,支付的租赁费,支付的劳务费都难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次,施工企业接触的上游企业大多是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不能开具可抵扣销项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样就会使我们施工企业大量的销项税额不能抵扣,在“营改增”的税收制度改革中,反而给施工企业造成更加沉重的纳税负担。这就需要建筑企业应提前做好应对“营改增”的充分准备,梳理和研究因“营改增”给企业管理带来的变化和影响,并积极制定应对措施,及时进行调整变革,以减少“营改增”带来的不利影响。

三、财务部应如何有效利用营改增改革,降低成本,规避风险。

1、注意完善合同约定,明确付款程序。

在合同约定中,要注意约定明确的税费凭证。营改增后,施工部门在分包合同、建设合同等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由对方承担等额、合法、有效的增值税发票。同时还要约定在对方提供相应的进度款申请、购销凭证、增值税发票后再行付款。

2、加强对劳务分包的管理。

劳务分包有利于企业业务拓展和调动员工生产积极性,但也给企业带来了诸多管理问题。分包单位往往不注重工程财务成本管理,营改增后,很多分包单位,还一味地以为只要能够提供相应的工程款发票便可,这势必会导致最终结算时发生纠纷。施工企业应当对劳务分包单位及时进行培训,要求其注意收取并保存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选择具有增值税纳税人资格的合作商。

施工企业为了降低施工成本,往往选择个体户、小规模纳税人作为合作商供应材料、机械设备租赁。现在,由于税制改革,施工企业更应注重选择具有增值税纳税人资格的合作商,并且要考查其相应的扣减税率,以免无法抵扣企业增值税。

4、加强税法培训,做好相应报价调整。

营业税改增值税虽然制度已经确定,但具体的实施方案,各地尚未出台相应政策。相当一部分企业人员对于税制改革方案及营业税与增值税的区别等税法规定尚不了解,财务部应当积极组织财务、管理、工程部等人员进行培训,同时保持与领导及工程主管部门的沟通,以尽快了解最新税制规定,调整税额发票计划。

四、心得体会。

“营改增”是我国财税体制的重要变革,如何适应国家税制改革的大潮、如何让我们财务部通过“营改增”创造更大的利润空间,搞好财务管理,做好后勤管家。已成为我们财务人员共同思考的问题。通过对“营改增”的学习,我们及时了解和掌握最新、最快的财务政策,不断吸收专业管理的新方法、新经验,还能丰富我们的阅历,增长我们的综合见识。希望自己能在自己的岗位上踏实工作、不断进取,为我们公司内部控制尽一份微薄之力。

2023年营改增个人工作汇报(优质24篇)篇十九

(特别是针对营改增过渡期:收入的确认、纳税时间上)。

二、地税局对企业所得税做了断和清算。

1、2002.1.1之前的企业—地税局征收。

3、2009.1.1之后的企业—跟着主体税种。

三、国税局开展行业专项整治的稽查工作。

据税总函(2016)256号文件《关于加强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涉税风险防范和稽查工作的通知》,国税总局选取了3-5个行业重点稽查房地产、建筑、住宿酒店业重灾区,会加强稽查力度;稽查重点为:

1、新老项目划分是否正确进行检查;

2、增值税预缴税款是否正确;

3、建筑业是否分项目核算及项目台账的检查;

4、建筑业是否有把简易计税的购进材料抵扣到一。

般计税的项目中;

5、增值税差额征税的行业扣除项目是否真实;

6、是否存在人为改变老项目计税方式;

7、改增前后政策的执行情况(1)将营改增前发生的采购行为等到营改增后获得供应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了抵扣。

(5)用于简易计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进行了抵扣。

(6)全面营改增后三流不一致发票(建安总包分包不适用,按最新税法规定)。

印花税、契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等。

2023年营改增个人工作汇报(优质24篇)篇二十

在各方焦急等待中,全面推进营改增试点的通知和配套政策文件终于在3月24日发布,明确建筑业和房地产业适用11%的税率,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适用6%税率。

通知配套的实施细则共有四个文件,全文90多页,近4万字。营改增是增值税税制完善的关键一步,只有实现了增值税的全行业覆盖,抵扣链条才会完整。改革完成后,营业税将彻底退出中国税收舞台。

国务院总理李总理3月5日在做政府工作报告时给出时间表,5月1日剩下的四大行业全面铺开,并承诺“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此后,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国税总局局长王军也在多个场合表示将这一原则落地。根据测算,今年实施营改增等减税降费的政策,全年将减轻企业税负5000多亿元。

为了顺利衔接,保证不增负,新增试点行业的原有营业税优惠政策原则上延续,对特定行业采取过渡性措施,不少过渡措施采取了简易征收的办法。有财税专家表示,新政策对于之前营业税制下的免税等项目的优惠政策进行了整体平移,对于纳税人无疑是一大利好,但是对于下游经营业而言,同样无法取得抵扣凭证,势必影响业务及展开。

但是这也造成了未来过渡期增值税体系设计过于复杂的问题。多位财税专家表示,实际上只是换了个增值税的说法,但并没有体现增值税的特性。而且目前税率层级过多,过渡措施复杂,并不利于增值税中性原则的发挥,有时可能产生扭曲,后续工作中亟待理顺增值税体系的抵扣链条。

可以预期的.是,在试点实施办法出台后,依然会存在部分政策不明朗或执行有困难的环节。安永大中华区间接税主管合伙人梁因乐表示,这个文件有很多技术环节没有覆盖,比如资产证券化怎么处理,这些都是需要持续跟踪的课题。

四大行业面临不少挑战。

此次金融业、房地产业、建筑业和生活性服务业进行营改增,方案设计复杂。建筑业和房地产业适用11%的税率,总体上依据新项目适用新办法,老项目适用过渡期办法的思路,过渡期通常是采用简易征收。而在营业税下两者分别适用3%和5%的税率。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说,土地出让金是成本中的大头,是否允许对这一部分进行抵扣,是各方关注的焦点。此次试点实施办法中,并没有将土地出让金作为进项可抵扣处理,而是规定在销售额中可扣除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出让金。这对房地产开放企业来说是一大利好。

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研究员张斌表示,这意味着,房地产开发商如果花1亿元买地,盖完房子卖出去3亿元,以2亿来算销售额,这就解决了土地出让金没有发票不能抵扣的问题。

在此前的测算中,建筑业被认为有税负上升的担忧。建筑业原营业税税率3%,营改增后税率提高至11%。不少建筑企业表示,占比较高的人工成本无法抵扣,沙子、水泥等成本材料能否取得进项抵扣,以及进项抵扣的税率高低,都是影响税负的关键。目前来看,砂石辅料无法取得增值税发票,商品混凝土进项抵扣率低等是建筑业营改增后税负上升的主要因素。

此次方案中业给出过渡期办法,建筑开工的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税。

由于业务类型复杂、核心业务增值额难以确定,国际上一般不对金融业征收增值税,此次中国的尝试存在不少挑战。营改增后,金融业将从原来缴纳5%的营业税改为缴纳6%的增值税。试点方案明确,金融服务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对于个人及企业的存款利息,属于“不征收增值税项目”的范畴,这意味着银行等金融机构这一项重要成本将无法抵扣。

毕马威中国间接税合伙人沈瑛华预计,金融机构不会对利率或服务收费做出重大价格调整。她表示,营改增政策使中国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对金融服务业征收增值税的国家。由于中国过去很长时间内对金融服务业征收5%营业税,加之国有银行和保险公司的市场垄断程度较高,相较于其他国家,中国对金融服务业征收增值税可能会比较容易。

就生活性服务业来说,由于行业内以小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居多,其面对的大部分是小型供应商,无法开具增值税发票,此前不少财税人士预计将采取简易方式,但此次政策明确,生活性服务业营改增后适用6%的税率。

2023年营改增个人工作汇报(优质24篇)篇二十一

交通运输业,是指使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

(一)陆路运输服务。

陆路运输服务,是指通过陆路(地上或者地下)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包括公路运输、缆车运输、索道运输及其他陆路运输,暂不包括铁路运输。

出租车公司向使用本公司自有出租车的出租车司机收取的管理费用,按陆路运输服务征收增值税。

本条目执行参考:

1、城际间轻轨。城际间轻轨属于交通运输业中的陆路运输,不属于铁路运输,应纳入本次试点范围。

2、汽车租赁业务。出租汽车业务中,出租汽车连带配司机的(如,上下班班车、旅游包车、为其他单位提供班车、校车等),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交通运输业”,应纳入本次试点范围。

3、提供上下班通勤车(班车)服务。该项目应视纳税人提供的业务具体情况进行确认,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员工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属于非营业活动,不属于应税服务范围。为外单位提供的上下班通勤车(班车)服务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交通运输业”,接受该服务的一般纳税人对于“适用集体福利的购进应税服务”,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4、汽车代驾。该项目应视纳税人提供的业务具体情况进行确认,提供车辆的同时提供代驾服务,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交通运输”;只单纯提供驾驶服务不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的规定范围。

5、快递业务。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应纳入本次试点范围。

(二)水路运输服务。

水路运输服务,是指通过江、河、湖、川等天然、人工水道或者海洋航道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

远洋运输的程租、期租业务,属于水路运输服务。

程租业务,是指远洋运输企业为租船人完成某一特定航次的运输任务并收取租赁费的业务。

期租业务,是指远洋运输企业将配备有操作人员的船舶承租给他人使用一定期限,承租期内听候承租方调遣,不论是否经营,均按天向承租方收取租赁费,发生的固定费用均由船东负担的业务。

(三)航空运输服务。

航空运输服务,是指通过空中航线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

航空运输的湿租业务,属于航空运输服务。

湿租业务,是指航空运输企业将配备有机组人员的飞机承租给他人使用一定期限,承租期内听候承租方调遣,不论是否经营,均按一定标准向承租方收取租赁费,发生的固定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的业务。

(四)管道运输服务。

管道运输服务,是指通过管道设施输送气体、液体、固体物质的运输业务活动。

二、部分现代服务业。

部分现代服务业,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

(一)研发和技术服务。

研发和技术服务,包括研发服务、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1.研发服务,是指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与试验开发的业务活动。

2.技术转让服务,是指转让专利或者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

3.技术咨询服务,是指对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和专业知识咨询等业务活动。

该项目执行参考:

1、气象灾害风险评估业务。对特定技术项目的分析评价报告和专业知识咨询,如气象灾害风险评估业务,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研发和技术服务_技术咨询服务”,纳入本次试点范围。

2、测量淤泥。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研发和技术服务_技术咨询服务”,纳入本次试点范围。

4.合同能源管理服务,是指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果支付节能服务公司投入及其合理报酬的业务活动。

5.工程勘察勘探服务,是指在采矿、工程施工以前,对地形、地质构造、地下资源蕴藏情况进行实地调查的业务活动。

(二)信息技术服务。

信息技术服务,是指利用计算机、通信网络等技术对信息进行生产、收集、处理、加工、存储、运输、检索和利用,并提供信息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和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1.软件服务,是指提供软件开发服务、软件咨询服务、软件维护服务、软件测试服务的业务行为。

该项目执行参考:

电脑维护业务。该项目应视纳税人提供的业务具体情况进行确认,如提供硬件维护服务,应按照现行增值税修理修配劳务缴纳增值税;如提供软件维护服务,则属于“信息技术服务_软件服务”,应纳入本次试点范围。

2.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是指提供集成电路和电子电路产品设计、测试及相关技术支持服务的业务行为。

3.信息系统服务,是指提供信息系统集成、网络管理、桌面管理与维护、信息系统应用、基础信息技术管理平台整合、信息技术基础设施管理、数据中心、托管中心、安全服务的业务行为。包括网站对非自有的网络游戏提供的网络运营服务。

该项目执行参考:

1、信息数据查询等服务。从事数据信息资料(如:国际金融数据信息)收集、加工、处理并提供相关信息查询等服务的境内、外单位,通过网络和其提供的专用设备(包括硬件、软件)为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信息数据查询等服务,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信息技术服务—信息系统服务”,应纳入本次试点范围。

2、网络游戏的运营业务。网络游戏运营按照信息技术服务缴纳增值税,应纳入本次试点范围。

3、网站服务。网站服务收取的服务费属于“信息技术服务”纳入本次试点范围。

4.业务流程管理服务,是指依托计算机信息技术提供的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经济管理、金融支付服务、内部数据分析、呼叫中心和电子商务平台等服务的业务活动。

该项目执行参考:

1、消费卡业务。如为依托计算机信息技术提供的金融支付服务与电子商务平台服务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信息技术服务_业务流程管理服务”,纳入本次试点范围。

2、结算中心、支付宝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支付业务、第三方支付业务。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信息技术服务_业务流程管理服务”,纳入本次试点范围。

3、交易所为要素市场提供的交易平台服务。一般是依托计算机信息技术提供的金融支付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等服务的业务活动,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信息技术服务_业务流程管理服务”,纳入本次试点范围,手工交易平台除外。

4、房产信息中心帮房产公司在网络上发布信息,按可销售房屋建筑面积收取网络信息服务费。为依托计算机信息技术提供呼叫中心和电子商务平台等服务,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信息技术服务_业务流程管理服务”,纳入本次试点范围。

5、招标行为。招标行为中,通过网络平台等信息技术手段提供的招标服务,应纳入本次试点范围。

(三)文化创意服务。

文化创意服务,包括设计服务、商标和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广告服务和会议展览服务。

1.设计服务,是指把计划、规划、设想通过视觉、文字等形式传递出来的业务活动。包括工业设计、造型设计、服装设计、环境设计、平面设计、包装设计、动漫设计、展示设计、网站设计、机械设计、工程设计、广告设计、创意策划、文印晒图等。

该项目执行参考:

1、图文设计业务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部分现代服务业—文化创意服务—设计服务”,纳入本次试点范围。

2、建筑物设计业务。建筑物设计业务如果与施工一起,如家庭装修,属于建筑业,不纳入本次试点范围;建筑物设计业务如果是单独的设计,则属于“设计服务”中的“工程设计”,纳入本次试点范围。

3、城市规划、园林景观的设计业务。城市规划、园林景观的设计(根据客户要求提供前期方案设计和规划服务),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文化创意服务_设计服务_环境设计”,纳入试点范围。

4、文印晒图、建筑图纸审核业务。按照文化创意服务缴纳增值税,纳入本次试点范围。

5、建筑设计业务。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文化创意服务_设计服务”,纳入本次试点范围。

2.商标和著作权转让服务,是指转让商标、商誉和著作权的业务活动。

该项目执行参考:

1、转让播映权业务。电影发行单位、电影制片厂、电视剧制作中心等发生转让播映权业务,属于"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纳入本次试点范围。

2、销售著作权经营许可、转让品牌使用权。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文化创意服务_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纳入本次试点范围。

3.知识产权服务,是指处理知识产权事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对专利、商标、著作权、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代理、登记、鉴定、评估、认证、咨询、检索服务。

4.广告服务,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广告代理和广告的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

该项目执行参考:

2、广告代理服务。广告代理服务属于“广告服务”,纳入本次试点范围。

3、会展企业收取的冠名费。会展企业收取的冠名费是对特定企业广告性质的收费,属于“文化创意服务_广告服务”,纳入本次试点范围。

4、电视台广告业务。电视台的广告业务纳入本次试点范围。

5、广告代理业务。原营业税文件规定,“广告代理业应按„服务业-广告业‟征收营业税”(国税函[1999]353号)。据此,从事广告代理属于“文化创意服务_广告服务”,纳入本次试点范围。

6、广告业务。虽无广告业务资质,但实际发生“广告业务”的,纳入本次试点范围。

7、互联网排名费。网站收取的互联网点击排名费,按广告服务收入,纳入本次试点范围。

5.会议展览服务,是指为商品流通、促销、展示、经贸洽谈、民间交流、企业沟通、国际往来等举办或者组织安排的各类展览和会议的业务活动。

该项目执行参考:

1、宾馆、酒店等提供的会议服务。宾馆、酒店等为商品流通、促销、展示、经贸洽谈、民间交流、企业沟通、国际往来等举办的各类会议的业务活动,收取会议费,属于“会议展览服务”,应纳入本次试点范围。

2、庆典礼仪服务。该项目视纳税人提供的业务具体情况进行确认,各类展览和会议的庆典礼仪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文化创意服务_会议展览服务”,应纳入试点范围。

3、招标行为。招标行为中,通过各类展览和会议提供的招标服务属于“文化创意服务_会议展览服务”,应纳入本次试点范围。

(四)物流辅助服务。

物流辅助服务,包括航空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代理报关服务、仓储服务和装卸搬运服务。

1.航空服务,包括航空地面服务和通用航空服务。

航空地面服务,是指航空公司、飞机场、民航管理局、航站等向在我国境内航行或者在我国境内机场停留的境内外飞机或者其他飞行器提供的导航等劳务性地面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旅客安全检查服务、停机坪管理服务、机场候机厅管理服务、飞机清洗消毒服务、空中飞行管理服务、飞机起降服务、飞行通讯服务、地面信号服务、飞机安全服务、飞机跑道管理服务、空中交通管理服务等。

通用航空服务,是指为专业工作提供飞行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航空摄影,航空测量,航空勘探,航空护林,航空吊挂播洒、航空降雨等。

2.港口码头服务,是指港务船舶调度服务、船舶通讯服务、航道管理服务、航道疏浚服务、灯塔管理服务、航标管理服务、船舶引航服务、理货服务、系解缆服务、停泊和移泊服务、海上船舶溢油清除服务、水上交通管理服务、船只专业清洗消毒检测服务和防止船只漏油服务等为船只提供服务的业务活动。

港口设施经营人收取的港口设施保安费按照“港口码头服务”征收增值税。

该项目执行参考:

1、码头拖轮服务。码头拖轮服务属于“港口码头服务”,纳入本次试点范围。

2、河道疏浚服务。河道疏浚服务一般是为船舶运输的开展而提供的辅助性业务活动,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物流辅助服务_港口码头服务”,纳入本次试点范围。

3、船舶代理服务。按物流辅助服务—港口码头服务缴纳增值税,纳入本次试点范围。

3.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是指货运客运场站(不包括铁路运输)提供的货物配载服务、运输组织服务、中转换乘服务、车辆调度服务、票务服务和车辆停放服务等业务活动。

该项目执行参考:

1、货运客运场站的停车服务。货运客运场站的停车场是以货运客运场站设施为依托,提供货运、客运车辆停放服务,纳入本次试点范围,其它的停车场不纳入本次试点范围。

2、票务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提供的票务服务纳入本次试点范围,其他票务服务不纳入本次试点范围。

4.打捞救助服务,是指提供船舶人员救助、船舶财产救助、水上救助和沉船沉物打捞服务的业务活动。

5.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是指接受货物收货人、发货人、船舶所有人、船舶承租人或船舶经营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在不直接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情况下,为委托人办理货物运输、船舶进出港口、联系安排引航、靠泊、装卸等货物和船舶代理相关业务手续的业务活动。

该项目执行参考:

1、包机业务。《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物流辅助服务仅包括货物运输代理服务,而从事旅客运输包机服务的不包括在内。所以包机公司从事货物运输包机服务的,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物流辅助服务_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应纳入本次试点范围;如果包机公司从事旅客运输包机服务的则不纳入本次试点范围。

2、船务代理业务。船务代理企业从事船代业务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物流辅助服务——货物运输代理服务”。营改征方案中的代理业只包含了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和代理报关服务,而且从范围注释总的原则来看是采用了正列举的方式对改征的范围作出界定,对代理业务不做扩大解释。

3、离岸服务外包业务。试点地区纳税人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全部纳入试点应税范围。

4、报社的物流服务。报社提供配送报纸服务,应纳入试点范围。

6.代理报关服务,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委托,代为办理报关手续的业务活动。

该项目执行参考:

商检代理业务。该项目应视纳税人提供的业务具体情况进行确认,与代理报关服务一并提供且属于应税服务组成部分的商检代理应属于试点范围。

7.仓储服务,是指利用仓库、货场或者其他场所代客贮放、保管货物的业务活动。

该项目执行参考:

1、港口、码头、市场提供场地供经营户堆放货物服务。港口、码头、市场提供场地供经营户堆放货物服务,其本质是利用货场或者其他场所代客贮放货物的业务活动,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物流辅助服务_仓储服务”,纳入本次试点范围。

2、钢材市场提供场地供经营户堆放钢材。为利用货场或者其他场所代客贮放货物的业务活动,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物流辅助服务_仓储服务”,纳入本次试点范围。

8.装卸搬运服务,是指使用装卸搬运工具或人力、畜力将货物在运输工具之间、装卸现场之间或者运输工具与装卸现场之间进行装卸和搬运的业务活动。

该项目执行参考:

1、拖车救援。拖车等救援、牵引服务属于原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内的装卸搬运,应属于试点范围内的“物流辅助服务”。

2、搬场业务(搬家业务)。搬家公司提供的搬家业务务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物流辅助服务_装卸搬运服务”;但是搬家公司承揽的货物运输业务,按照交通运输业缴纳增值税。

(五)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有形动产租赁,包括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和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

1.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有形动产租赁业务活动。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有形动产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设备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照残值购入有形动产,以拥有其所有权。不论出租人是否将有形动产残值销售给承租人,均属于融资租赁。

2.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物品、设备等有形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

远洋运输的光租业务、航空运输的干租业务,属于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

光租业务,是指远洋运输企业将船舶在约定的时间内出租给他人使用,不配备操作人员,不承担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只收取固定租赁费的业务活动。

干租业务,是指航空运输企业将飞机在约定的时间内出租给他人使用,不配备机组人员,不承担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只收取固定租赁费的业务活动。

该项目执行参考:

1、汽车租赁业务。出租汽车业务中,仅租赁汽车不配备司机的,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2、有营运资质的出租车公司经营属于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出租小客车业务,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

3、电梯或墙面广告业务。物业公司、业主出租电梯或墙面等位置给广告公司,放置液晶广告屏、灯箱等,属于有形不动产租赁业务,不纳入本次试点范围。

4、花卉租赁、养护业务。其中租赁取得的收入属于应税服务范围,归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中养护收入不属于应税服务范围。

5、出租音像制品、图书业务。出租音像制品、图书业务属于“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纳入本次试点范围。

6、电力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从事电线杆路租赁业务。属于“有形动产租赁”,纳入本次试点范围。

7、建筑工地车辆服务。为建筑工地提供拖车、吊车,同时提供操作人员服务的属于“建筑业”,不纳入本次试点范围,对只提供专用车辆租赁服务的应按“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纳入本次试点范围。

(六)鉴证咨询服务。

鉴证咨询服务,包括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

1.认证服务,是指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利用检测、检验、计量等技术,证明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相关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者标准的业务活动。

该项目执行参考:

1、汽车检测、年检服务。汽车检测、汽车年检服务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鉴证咨询服务_认证服务”,纳入本次试点范围。但代办汽车年检服务不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的规定范围。

2、建筑业检测服务。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鉴证咨询服务_认证服务”,纳入本次试点范围。

2.鉴证服务,是指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为委托方的经济活动及有关资料进行鉴证,发表具有证明力的意见的业务活动。包括会计鉴证、税务鉴证、法律鉴证、工程造价鉴证、资产评估、环境评估、房地产土地评估、建筑图纸审核、医疗事故鉴定等。

该项目执行参考:

1、为客户提供信用评估业务。鉴证业务应按照《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鉴证咨询服务_鉴证服务”列举的范围执行,纳入本次试点范围。

2、土地及房地产评估。专业资质的单位对有关资料进行鉴证,发表具有证明力的意见的业务活动,属于“鉴证咨询服务_鉴证服务”纳入本次试点范围。

3、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业务。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职能范围内的业务,属于“部分现代服务业”中“鉴证咨询服务”的,纳入本次试点范围。

3.咨询服务,是指提供和策划财务、税收、法律、内部管理、业务运作和流程管理等信息或者建议的业务活动。代理记账按照“咨询服务”征收增值税。

该项目执行参考:

1、健康、保健咨询服务。在判断“咨询”服务是否属于改征增值税范围问题上,应结合服务内容、服务对象特点,按照《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研发与技术服务_技术咨询服务”与“鉴证咨询服务_咨询服务”列举的范围进行界定。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和专业知识咨询等业务活动纳入本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提供和策划财务、税收、法律、内部管理、业务运作和流程管理等信息或者建议的业务纳入本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健康、保健咨询服务由于其特殊性,暂不纳入本次试点范围。

2、市场调查业务。利用市场调查结论提供内部管理、业务运作和流程管理等信息或建议,属于“咨询服务”,纳入本次试点范围。

3、外国总部为中国子公司提供的会计、税务服务。外国总部为中国子公司提供的会计、税务服务属于“鉴证咨询服务”,纳入本次试点范围。

4、境内公司为境外总公司提供的市场推广服务。境内公司为境外总公司提供的市场推广服务属于“鉴证咨询服务”,纳入本次试点范围。

5、代表处、代表机构发生的业务。律师行、会计师事务所、银行以及保险公司等在中国设立的代表处以及外国企业代表机构,如果从事营改增试点范围的应税服务,纳入本次试点范围。

6、公关公司提供的服务。公关公司提供公共关系及商务咨询、企业形象策划等服务属于“鉴证咨询服务”,纳入本次试点范围。

7、招标行为。招标过程中提供提供和策划财务、税收、法律、内部管理、业务运作和流程管理等信息或者建议的业务活动属于“鉴证咨询服务_咨询服务”,应纳入本次试点范围。

8、市场调查业务。视纳税人提供的业务具体情况进行确认,如利用市场调查结论提供内部管理、业务运作和流程管理等信息或建议,则属于“鉴证咨询服务_咨询服务”,征收增值税;如单纯提供调查结论,不提供上述咨询服务的,则不纳入试点范围。

(七)广播影视服务。

广播影视服务,包括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服务、发行服务和播映(含放映,下同)服务。

1.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服务,是指进行专题(特别节目)、专栏、综艺、体育、动画片、广播剧、电视剧、电影等广播影视节目和作品制作的服务。具体包括与广播影视节目和作品相关的策划、采编、拍摄、录音、音视频文字图片素材制作、场景布置、后期的剪辑、翻译(编译)、字幕制作、片头、片尾、片花制作、特效制作、影片修复、编目和确权等业务活动。

2.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发行服务,是指以分账、买断、委托、代理等方式,向影院、电台、电视台、网站等单位和个人发行广播影视节目(作品)以及转让体育赛事等活动的报道及播映权的业务活动。

3.广播影视节目(作品)播映服务,是指在影院、剧院、录像厅及其他场所播映广播影视节目(作品),以及通过电台、电视台、卫星通信、互联网、有线电视等无线或有线装置播映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业务活动。

2023年营改增个人工作汇报(优质24篇)篇二十二

3月24日下午,财政部和国税总局下发通知,经国务院批准,自20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此前外界关注的政策安排,得以一一落定。比如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土地成本不计入销售额;企业从银行贷款等融资成本,不属于进项抵扣范畴等。

有多项过渡政策,保障行业税负只减不增。如个人二手房买卖交易中的增值税,完全平移原营业税政策,交易环节税负不会加重;如建筑业中,针对一些人员成本占比较高的业务模式,允许企业选择简易计征模式,适用3%的征收率,相较营业税条件下,不增加企业税负。

此次营改增中,带来的最大减税额莫过于不动产纳入抵扣,预计全年带来减税额度超3000亿元。不动产抵扣政策得以明确,新购进不动产分2年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行业税负只减不增。

此次下发的通知共包含四个附件,包括试点实施办法、试点有关事项规定、过渡政策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率政策的规定。

一家大型房地产企业区域财务总监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他们集团财务部门还在组织研究营改增文件,测算下来营改增后企业税负不会上升。

由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税率从5%提高到11%,在未见到具体文件之前,房地产企业不少认为税负会上升。

房地产企业税负不上升的一大原因在于,土地成本不计入销售额。占房地产企业成本约30%-50%土地成本能否纳入抵扣,此前一直为外界所关注。

上海财经大学公共经济与管理学院教授胡怡建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房地产企业税负应该不会上升,因为土地成本不计入销售额,另外房企购进其他机器设备、办公用品、不动产等都可以进行抵扣。

建筑行业税负也有望下调,因为有较多过渡政策。建筑业在剩下的四大行业中,税率提升得最多,从营业税3%的税率,提高到增值税11%的税率。

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税收研究室主任张斌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建筑业上游建材可抵扣的项目很多,能抵消掉税率的上升。对于那些进项不多的业态,这次试点出台很多过渡政策,保证不同业态的税负不会出现上升。如清包工等业务模式,允许企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简易计税办法征收率为3%,与营业税3%的税率基本相当,还略有下降。

针对建筑服务,营改增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里明确,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2023年营改增个人工作汇报(优质24篇)篇二十三

一年的时间很快,大二的日子成了记忆里的一部分!回首看看这一年的学习生活值得纪念、总结的东西有很多!利用这个机会向老师、领导将我这一年的学生会工作做一个简单的汇报,望老师给予指导,希望能做的更好!

透视过去一学期,工作的点点滴滴时时在眼前隐现,回眸望去过去的一幕慕,在不知不觉中充实眼睑。似乎初进学校的记忆依然就在心头展现!但我已深深地感觉到新一年的工作重担已向我们无情地压来,为能保质保量地完成工作任务,我必须在过去的基础上对相关知识、能力进行进一步学习,加深认识。

这一学期来,在学校及学生会各干部的领导下,当然还有同学们的支持,我系开展了一系列的活动,坚持以为同学服务为工作准则,为加强同学与学校、同学与学生会的联系和了解而努力!从中我学了很多东西,现我将这学期工作总结如下:

招新工作是每个集体都不得不做好的一个任务,它关系到集体以后的发展前途!系的招新是以每人交一份个人简介与上台做个简洁的演讲来做为竞选的,入选的也要实习三个月,再看工作能力评选!这是一个好方法,因为一个简历能大概得了解一个人,上台说话是你胆识与自信的体现,再实习一些日子是为了更好的了解与让其能力体现,从这可以看出我们系学生会对工作与对人都是很负责的、也很细心的!

我部与其他部门合作开展的"媒管文化周"宣传活动活动,活动主题鲜明,计划详细,宣传到位,目的明确,得到了师生们的好评。这让我们部门在学生会的影响力得到了一定程度上的提高,也使我们部门的成员对工作有了更强的信心。成员的服务、奉献意识,与时俱进,;扩大学生会形象与知名度,提高组织的先进性精神。

除此之外,我们还协助其他部门开展了一些活动。我尝试了很多以前没有接触过的工作,对自己得到了很大的提高,也对学生会的工作有了更新的认识,更让我交了那么多好朋友。在工作中,我十分注意虚心向他人学习,同时各级领导、老师、学长不管是在学习、生活还是工作等方面都给予我很大的帮助,借此机会我也表示衷心的感谢。

需要说明的是,工作成绩是领导、老师和同学们的,我只是做了我应该做的,而且有些工作做得还差强人意,感到欣慰的是我们部门的工作没有拖系里整体工作的后腿,为我们系尽了一点微薄之力!

媒介管理系第四届学生会在成立一年以来已经过了一个学年的运转,在系领导的具体指导和支持下,紧紧围绕服务本系学生的主题,在广大同学的协助下,经过全体学生会成员的共同努力,改进工作方法,整体上完成了初定的工作计划,并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一学年的结束我们将本学年的工作做一个汇总!以希望为下一届部门提供参考建议与借鉴经验。

现就过去一个学年的工作总结如下:

4.配合其他部门工作,因为办公室相对而言具体活动开展较少,所以积极配合其他部门的工作计划的实行与开展!

这是我部一年的大致工作,可能在实施上还有要提高的地方,我部各成员一年的时间真的学会了很多的东西,知道合作、协调、沟通、理解!

工作中,还存在一些"老生常谈"的不足,现总结如下:

一、在学生会活动过程中,学生会各个部门之间还是会缺乏交流和沟通,致使学生会的一些大的活动,现场工作不能完全到位,缺乏整体性和连续性。我们希望在以后在这些方面大家能增加集体意识加强团队合作!这一点很重要,我们还需要在这方面多加努力。

二、本学年我们偏重对大型活动的开展,而对日常性工作的监督和管理我们还得加强,除了活动之外,系学生分各部门会之间交流不够,举办活动,大家参与性还是不高,我们还是得做大家真正感兴趣的活动。比如部门活动大家知道少,参与低!

三、学生会各个部门及时上传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工作上意识有所提高,档案管理和资料的收集工作能顺利有效。

四、学生会活动内容的开放性还不够,活动开展得多,但是由于种种因素限制,参与面不够广泛和活力。所以以后后动是强制参与还是通过与评优各项集合还需要我们思考!

五、应该继续加强与学院及各指导部门、教职工、尤其是各个班级的班委之间的密切联系与合作。这是重点,这样会更加顺畅!班委在学生会工作开展起重要人员召集作用,下学年可以进行联动机制,加强合作!

六、计划赶不上变化应得到重视,活动前期筹划上定下的计划步骤应科学合理这样在执行上才能有效!这是实际的问题。

最后感谢各位老师同学的支持,本学年工作才顺畅,希望下一届学生会会做的更好!

总之,学生工作无小事,事事都不能懈怠。我们更要不断地提高自身的素质才能把我们的工作做得更好,才能更好地服务同学在过去的学期里,我脚踏实地做了一些工作,但由于自己的水平和经验不足,还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在新的一年里,我还要在其他方面继续努力,争取取得更大的成绩。

2023年营改增个人工作汇报(优质24篇)篇二十四

近日,债市大幅调整,与5月1日起金融业即将实施的营改增不无关系。根据财政部和国税总局发布的《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下称36号文),金融业试点营改增给债券市场带来的变化主要有两点:一是税率小幅上升;二是免税范围收窄。

营改增实施之后,金融业的增值税税率为6%,与目前包括5%的营业税和附加税收科目的实际税率5.5%相比,有小幅上升。免税范围收窄将提高部分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税负,债券回购或受影响。

光大证券表示,营改增对债券市场影响偏负面,会增加金融机构投资债券的.成本,但不会对货币市场造成持久影响。

市场人士认为,税制是金融市场最重要的基石制度之一,营改增对债市影响不小,但对于部分细节如何执行,相关部门并没有表态,还需要进一步明确。

非政府债券利率或走高。

根据增值税规则,金融商品持有至到期的利息需要缴纳增值税,国债、地方债利息收入免税。这意味着金融债、铁道债、信用债等非政府债券的利息收入面临税率上升,税收成本增加会转化为名义利率溢价补偿的需求,导致利率走高。

之前,由于营业税为地税,部分银行和地方对持有至到期账户中的非政府类债券亦免征营业税。

根据兴业证券的调查,如果银行持有的到期账户金融债利息收入之前就缴纳营业税,则税率由5.5%上升至6%,税收增加导致的名义利率溢价补偿约2-3个基点(bp),影响较小。如果持有到期账户的利息收入之前并未缴纳营业税,那么税率由0%提高到6%,税收成本对应的名义利率的溢价补偿约有26-30个bp。

这对债券发行和流动性的影响都较大。据悉,政策性银行金融债拟申请税务豁免,否则营改增的税收成本将最终转嫁到发行人。

中金公司认为,实际影响或低于理论测算,主要是考虑不同的机构税前、税后考核不一,营改增对机构影响较大的是注重税后考核的银行自营持有至到期户。

兴业证券的分析认为,对于银行持有至到期的债券配置,营改增实施之后,一定程度上将增加国债(含地方政府债)的税收优势;但不同机构也会根据自身情况对利率债配置作出相应调整。

债券回购或受影响。

免征税范围的调整为本次营改增的重点。兴业证券指出,主要变化是,第一,买入返售利息不再属于免征范围;第二,一年以上同业拆借业务收入可能被调出免征范围。

根据营改增的相关规定,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属于贷款服务收入,被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中金公司研报指出,债券回购作为买入返售的一种也要征收增值税,这会导致税负转移到资金价格中,从而一定程度上抬高债券资金利率水平,对回购成交量也有一定影响。

36号文较完整保留了原营业税中金融业的优惠政策,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短期(一年以下含一年)银行间同业拆借可免征增值税。但对于同业拆借的线下交易,文件中未明确其是否属于免税范围,可能被征收增值税。

民生证券固定收益部分析师李奇霖认为影响有限。一是从激励机制看,大量中小银行的前台业务部门一般是税前考核,在激励机制不改变的情况下,前台暂时不会因为税收成本的提升而影响到拆借业务的杠杆行为;而部分大银行的激励机制则是前台业务按税后考核,受本次税制改革的影响可能会相对明显。二是从交易方式看,由于线上交易被划入免征范围,预计很多银行会开始做大量的线上拆借替代部分线下业务以合理避税,避免整体拆借业务的成本过快上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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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得体会的总结对于今后的学习和工作具有重要意义,可以帮助我们在同类问题上更加得心应手。接下来是一些关于心得体会的范文,希望能给大家带来一些启发和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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