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是指通过劳动创造物质财富的过程,它是人类社会的基础活动之一。效率是企业生产管理中的重要指标,以下是一些提高生产效率的经验分享。
生产保障管理制度(精选16篇)篇一
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工作,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主要考核各单位安全生产过程控制和最终结果,分为安全管理、现场管理、事故控制三部分内容。
第三条本办法实行“生产性死亡责任事故”一票否决制。凡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报告安全事故,造成重大影响的;超出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的单位,即为安全生产不合格单位。
第四条集团公司每年对各单位安全生产做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的考核评定;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项目部)和个人(项目经理、安全人员、其他人员)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发生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予以处罚。
第五条安全生产考核评价采取考核评分制。
一、考核评价各单位本部,使用附表1、2、3,标准分为200分。
二、考核评价项目部、二级单位,使用附表4、5、6、7,标准分为200分。
三、对各单位综合考核评价时,既考评各单位本部,又考评项目部(考评项目为联营体时,联营体考核得分按股权比例计入各单位),使用附表8,标准分为200分。考核得分180-200分的单位,为安全生产管理优秀单位;160-179.9分,为安全生产管理良好单位;140—159.9分,为安全生产管理合格单位;140分以下,为安全生产管理不合格单位。
四、对夹江水工厂安全生产管理的考核评价时,考虑其生产的特殊性,按照附表9—14及其相应的说明要求进行考核。
五、对各单位的综合考核得分,折合成百分制后,作为“安全生产责任制”年终考核得分,计入集团公司“三项责任制”考核。
第六条安全生产考核评分表的构成及考核评价说明:。
一、附表1为考核各单位本部评分汇总表。
二、附表2为考核各单位事故控制评价表,事故包括生产性死亡、生产性重伤、直接经济损失达30万元以上的安全事故。
三、附表3为考核各单位本部安全管理评价表。
四、附表4为考核项目部(二级单位、联营体)评分汇总表。
五、附表5为考核项目部(二级单位、联营体)事故控制评价表。
六、附表6为考核项目部(二级单位、联营体)安全管理评价表。
七、附表7为考核项目部(二级单位、联营体)现场管理评价表。
八、评分表中每个考核项,完成较好的,得基准分;一般的,得一半分;没做或较差的,不得分。
九、考核时,按照评分表中的规定内容,逐项进行考核评分,采取分数扣除法,按照表内各项具体扣分要求累计扣分,单项最低得分为0分。
第七条对考核得分相同的单位,其考核评价排序以施工难度较大、重大危险因素较多者排前。
第八条安全事故归属划分原则。
一、分包单位发生的安全事故,按事故责任划分。事故主要责任是发包单位的,计入发包单位;事故主要责任是分包单位或分包单位应承担主体责任的,计入分包单位。
二、联营体发生的安全事故,按联营体的属性划分。属于紧密性联营体的,按联营份额比例计入相应的母体单位;属于松散型联营体的,计入发生事故的联营成员所在的母体单位。
三、临时用工发生的安全事故,按劳务合同划分,计入用人单位。
第九条集团公司每年开展安全生产先进企业、安全生产先进项目部、安全生产优秀项目经理的评选活动,对评为先进单位和个人的予以表彰。
第十条安全生产先进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本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得分160分以上;。
2、上年度被考评为安全生产良好或优秀单位。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先进项目部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经集团公司或所在单位考核(需经集团公司核准)得分160分以上;。
2、项目开工满一年以上;。
3、自项目开工或上年度被考评为安全生产良好或优秀项目部;。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优秀项目经理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所在的项目部被评为安全生产先进项目部;。
2、本人在该项目任职满一年以上;。
3、本人近两年内没有安全生产管理的不良记录。
第十三条安全生产先进企业在考评为良好和优秀的单位中产生,具体的评选数量,由集团公司安委会根据考核结果和实际情况确定,原则上控制在良好和优秀单位总数的30%左右。
第十四条安全生产先进项目部和优秀项目经理的产生由各单位推荐,报集团公司批准。推荐的安全生产先进项目部数量(优秀项目经理的人数)规定如下:。
1、年产值20亿元以上的,不超过5个(人);。
3、年产值5—10亿元的,不超过2个(人);。
4、年产值5亿元以下的,不超过1个(人)。
第十五条被评为安全生产先进企业的单位,其领导班子成员考核年薪的绩效部分,增加10%,以示嘉奖;被考评为安全生产管理良好及以上单位的,其领导班子成员考核年薪的绩效部分,增加3%,以示鼓励。
第十六条被评为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先进项目部和安全生产优秀项目经理的,由集团公司给予表彰,授予荣誉称号。各单位依据本单位有关规定对受表彰的项目部、项目经理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集团公司每年对各单位安全部门的工作进行综合考核,评选安全生产先进个人,并由集团公司给予表彰和一定的物质奖励。安全生产先进个人的评选条件:。
1、所在单位被考核得分160分以上;。
2、认真贯彻落实集团公司有关安全生产会议、文件精神;。
3、部门工作规范、钻研业务、工作敬业、坚持原则;。
4、及时、如实报告安全事故情况;。
5、安全信息、报表和述职报告等报送齐全、及时、准确。
第十八条集团公司负责组织对各单位安全生产的考核工作,每年下半年,组成若干考核组,考核组长由集团公司任命,并就考核任务、具体要求、组织纪律等进行专项培训,确保考核规范、公正。考核结束后,集中总结汇报,归类分析,反馈整改意见和要求。以考核检查为载体,不断促进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全面提高。
第十九条对项目部的考核检查,采用随机抽样的方式进行,每个单位的抽查数量不少于2个项目部。为使抽查结果具有代表性,被抽查的项目部,应在考核组长培训期间(或在考核单位本部时)随机确定,不得提前通知被检单位或项目部。
第二十条各单位负责对所属二级单位、项目部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考核,并制定考核细则和实施办法,考核面不应低于项目总数的30%;包括本年度其他各类方式的安全检查在内的考核检查面,应达到项目总数的100%。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应在每年一月初(或集团公司年度安全生产工作会前),将上年度安全生产考核检查工作总结报送集团公司,并按要求推荐安全生产先进项目部、优秀项目经理、安全生产先进个人。
生产保障管理制度(精选16篇)篇二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职责。
第五条国家鼓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职责。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供给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供给。
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贴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九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贴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供给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一)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二)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三)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四)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
第三章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职责。
第十二条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供给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第十三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设计单位应当研究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提议。
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
第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贴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景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职责。
第十五条为建设工程供给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
第十六条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出租单位应当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明。
禁止出租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
第十七条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
第十八条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使用到达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九条检验检测机构对检测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出具安全合格证明文件,并对检测结果负责。
第四章施工单位的安全职责。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职责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职责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职责。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职责。
第二十五条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到达必须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二)土方开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装工程;
(五)脚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七)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到达必须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标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贴合国家标准。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一样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职责方承担,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坚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贴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贴合卫生标准。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团体宿舍。
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贴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
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
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
第三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职责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职责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供给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景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第三十三条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
第三十四条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
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第三十五条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能够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施工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三十六条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景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第三十七条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理解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三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第三十九条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全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将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有关资料的主要资料抄送同级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
第四十二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时,不得收取费用。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供给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第四十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能够将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委托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四十五条国家对严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对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隐患的检举、控告和投诉。
第六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四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四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的特点、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五十条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上报。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第五十一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
第五十二条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对事故职责单位和职责人的处罚与处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法律职责。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职责:
(一)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单位颁发资质证书的;
(二)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建设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未供给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
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职责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职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职责:
(二)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
(三)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职责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职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职责:
(一)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
(二)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提议的。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职责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职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职责:
(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第五十八条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职责。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为建设工程供给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价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职责。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职责。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职责:
(一)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
(二)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
(三)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
(四)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前款规定的第(一)项、第(三)项行为,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职责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职责。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职责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职责:
(四)未向作业人员供给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
(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职责。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职责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职责:
(一)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
(三)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团体宿舍的;
(四)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贴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五)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施工单位有前款规定第(四)项、第(五)项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职责。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职责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职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职责:
(四)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职责。
作业人员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职责。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第六十七条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经整改仍未到达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八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处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九条抢险救灾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安全生产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七十条军事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一条本条例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生产保障管理制度(精选16篇)篇三
(一)食品与非食品应分库存放,不得与洗化用品、日杂用品等混放。
(二)食品仓库实行专用并设有防鼠、防蝇、防潮、防霉、通风的设施及措施,并运转正常。
(三)食品应分类,分架,隔墙隔地存放。各类食品有明显标志,有异味或易吸潮的食品应密封保存或分库存放,易腐食品要及时冷藏、冷冻保存。
(四)贮存散装食品的,应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及时清理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
(六)食品仓库应经常开窗通风,定期清扫,保持干燥和整洁。
(七)工作人员应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保持个人卫生。
生产保障管理制度(精选16篇)篇四
市场情况瞬息万变,本公司在制订长期生产计划对各部门生产任务进行整体规划的基础上,还必须制订各种短期计划,以适应市场的变化,赢得竞争优势。
第二条分类。
通常情况下,短期生产计划有季度生产计划、月度生产计划、旬(周)生产计划三种形式。
1.含义:季度生产计划是在预测、决策基础上制定的,它是指导企业全年生产经营活动的纲领。通过制定季度生产计划,实现通过季度滚动的方法在年中对年度生产计划实行具体调整的目的。
2.制定时间:当市场需求突变或订货合同大幅度变化,才实行季度滚动。年初滚动着眼于当年预测,年中滚动着眼于预测全年计划落实,年末滚动着眼于预测下年首季。年度计划滚动次数,视实际需要而定,一般应与编制季度生产计划时一并进行。
3.具体内容:
(2)物资准备和在制品最高储备量都应以满足最大生产量的需要来确定,一般情况下不应频繁地随着产量的变动而变动。只有当年度生产计划大幅度变化时,才能考虑物资准备和在制品数量的变动。
1.含义:月度生产计划管理是指贯彻近细远粗原则,采取月度滚动方法来调整生产计划。
2.具体内容:
(1)第一个月计划要明确产品品种和具体细节,及时反映合同增减变动的情况,灵活处理用户的临时急需,以满足市场需要。
(2)第二、三个月下达产品产量,便于各方面准备和灵活组织成批轮番生产。
3.注意事项。
(1)由于月度计划的滚动,要求不断提高生产组织水平和改进生产作业计划工作,加强能力平衡和零件成套管理,严格控制生产环节的交接工作。
(2)要适当调节零件和在制品储备量,在不增加资金的前提下,略增毛坯储备量,压缩中间在制品,适当地保持一定的零件储备,这样才能在滚动计划中灵活而有秩序地变动,顺利组织多品种生产。
1.含义:由于用户的紧急要求或企业内部生产要素的平衡问题,有时需要企业生产计划部门下达产品旬(或周)生产计划。
2.具体内容:通过旬(周)生产计划管理,当需求大于上周生产量____%时,增加产量来满足需求;当需求低于上周生产量_____%时,减少产量,通过公司对产量、品种、生产进度和次序实行微调,达到具体调节供需要求,重新组织新的生产活动的效能的目的。
第六条附则。
本办法经_____核准后实施,增设修订亦同。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
生产保障管理制度(精选16篇)篇五
1、每年以创办消防知识宣传栏、开展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提高全体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
2、定期组织员工学习消防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做到依法治火。
3、各部门应针对岗位特点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4、对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和使用人员应进行实地演示和培训。
5、对新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6、因工作需要员工换岗前务必进行再教育培训。
7、消控中心等特殊岗位要进行专业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二)防火巡查、检查制度。
1、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职责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制,落实巡查检查制度。
2、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每日对公司进行防火巡查。每月对单位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并复查追踪改善。
3、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检查人员应填写防火检查记录,并按照规定,要求有关人员在记录上签名。
4、检查部门应将检查状况及时通知受检部门,各部门负责人应每日消防安全检查状况通知,若发现本单位存在火灾隐患,应及时整改。
5、对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未按规定时间及时整改的,根据奖惩制度给予处罚。
1、单位应持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严禁占用疏散通道,严禁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2、应按规范设置贴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
3、应持续防火门、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并定期组织检查、测试、维护和保养。
4、严禁在营业或工作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
5、严禁在营业或工作期间将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关掉、遮挡或覆盖。
1、熟悉并掌握各类消防设施的使用性能,保证扑救火灾过程中操作有序、准确迅速。
2、做好消防值班记录和交接班记录,处理消防报警电话。
3、按时交接班,做好值班记录、设备状况、事故处理等状况的交接手续。无交接班手续,值班人员不得擅自离岗。
4、发现设备故障时,应及时报告,并通知有关部门及时修复。
5、非工作所需,不得使用消控中心内线电话,非消防控制中心值班人员禁止进入值班室。
6、上班时间不准在消控中心抽烟、睡觉、看书报等,离岗应做好交接班手续。
7、发现火灾时,迅速按灭火作战预案紧急处理,并拨打119电话通知公安消防部门并报告部门主管。
1、消防设施日常使用管理由专职管理员负责,专职管理员每日检查消防设施的使用状况,持续设施整洁、卫生、完好。
2、消防设施及消防设备的技术性能的维修保养和定期技术检测由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设专职管理员每日按时检查了解消防设备的运行状况。查看运行记录,听取值班人员意见,发现异常及时安排维修,使设备持续完好的技术状态。
3、消防设施和消防设备定期测试:。
(1)烟、温感报警系统的测试由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保安部参加,每个烟、温感探头至少每年轮测一次。
(2)消防水泵、喷淋水泵、水幕水泵每月试开泵一次,检查其是否完整好用。
(3)正压送风、防排烟系统每半年检测一次。
(4)室内消火栓、喷淋泄水测试每季度一次。
(5)其它消防设备的测试,根据不同状况决定测试时间。
4、消防器材管理:。
(1)每年在冬防、夏防期间定期两次对灭火器进行普查换药。
(2)派专人管理,定期巡查消防器材,保证处于完好状态。
(3)对消防器材应经常检查,发现丢失、损坏应立即补充并上报领导。
(4)各部门的消防器材由本部门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
(六)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1、各部门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2、在防火安全检查中,应对所发现的火灾隐患进行逐项登记,并将隐患状况书面下发各部门限期整改,同时要做好隐患整改状况记录。
3、在火灾隐患未消除前,各部门应当落实防范措施,确保隐患整改期间的消防安全,对确无潜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及时向单位消防安全职责人报告,并由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政府报告。
4、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隐患整改的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1、用电安全管理:。
(1)严禁随意拉设电线,严禁超负荷用电。
(2)电气线路、设备安装应由持证电工负责。
(3)各部门下班后,该关掉的电源应予以关掉。
(4)禁止私用电热棒、电炉等大功率电器。
2、用火安全管理:。
(1)严格执行动火审批制度,确需动火作业时,作业单位应按规定向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申请“动火许可证”。
(2)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点附近5米区域范围内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作适当的安全隔离,并向保卫部借取适当种类、数量的灭火器材随时备用,结束作业后应即时归还,若有动用应如实报告。
(3)如在作业点就地动火施工,应按规定向作业点所在单位经理级(含)以上主管人员申请,申请部门需派人现场监督并不定时派人巡查。离地面2米以上的高架动火作业务必保证有一人在下方专职负责随时扑灭可能引燃其它物品的火花。
(4)未办理“动火许可证”擅自动火作业者,本单位人员予以记小过二次处分,严重的予以开除。
(八)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制度。
1、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有专用的库房,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设施,仓管人员务必由消防安全培训合格的人员担任。
2、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分类、分项储存。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应分库存放。
3、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入库前应经检验部门检验,出入库应进行登记。
4、库存物品应当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一百平方米,垛与垛之间不小于一米,垛与墙间距不小于零点五米,垛与梁、柱的间距不小于零点五米,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二米。
5、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存取应按安全操作规程执行,仓库工作人员应坚守岗位,非工作人员不得随意入内。
6、易燃易爆场所应根据消防规范要求采取防火防爆措施并做好防火防爆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
1、义务消防员应在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领导下开展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各项技术考核应到达规定的指标。
2、要结合对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维护检查,有计划地对每个义务消防员进行轮训,使每个人都具有实际操作技能。
3、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4、每年举行一次防火、灭火知识考核,考核优秀给予表彰。
5、不断总结经验,提高防火灭火自救潜力。
(十)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
1、制定贴合本单位实际状况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2、组织全员学习和熟悉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3、每次组织预案演练前应精心开会部署,明确分工。
4、应按制定的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
5、演练结束后应召开讲评会,认真总结预案演练的状况,发现不足之处应及时修改和完善预案。
1、应按规定正确安装、使用电器设备,相关人员务必经必要的培训,获得相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书方可操作。各类设备均需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效合格证明并经维修部确认后方可投入使用。电气设备应由持证人员定期进行检查(至少每月一次)。
2、防雷、防静电设施定期检查、检测,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每年至少检测一次并记录。
3、电器设备负荷应严格按照标准执行,接头牢固,绝缘良好,保险装置合格、正常并具备良好的接地,接地电阻应严格按照电气施工要求测试。
4、各类线路均应以套管加以隔绝,特殊状况下,亦应使用绝缘良好的铅皮或胶皮电缆线。各类电气设备及线路均应定期检修,随时排除因绝缘损坏可能引起的消防安全隐患。
5、未经批准,严禁擅自加长电线。各部门应用心配合安全小组、维修部人员检查加长电线是否仅供紧急使用、外壳是否完好、是否有维修部人员检测后投入使用。
6、电器设备、开关箱线路附近按照本单位标准划定黄色区域,严禁堆放易燃易爆物并定期检查、排除隐患。
7、设备用毕应切断电源。未经试验正式通电的设备,安装、维修人员离开现场时应切断电源。
8、除已采取防范措施的部门外,工作场所内严禁使用明火。
9、使用明火的部门应严格遵守各项安全规定和操作流程,做到用火不离人、人离火灭。
10、场所内严禁吸烟并张贴禁烟标识,每一位员工均有义务提醒其他人员共同遵守公共场所禁烟的规定。
(十二)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
1、对消防安全工作作出成绩的,予以通报表扬或物质奖励。
2、对造成消防安全事故的职责人,将依据所造成后果的严重性予以不同的处理,除已到达依照国家《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或已够追究刑事职责的事故职责人将依法移送国家有关部门处理外,根据本单位的规定,对下列行为予以处罚:。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损失状况与认识态度除责令赔偿全部或部分损失外,予以口头告诫:。
a、使用易燃危险品未严格按照操作程序进行或保管不当而造成火警、火灾,损失不大的;。
b、在禁烟场所吸烟或处置烟头不当而引起火警、火灾,损失不大的;。
c、未及时清理区域内易燃物品,而造成火灾隐患的;。
d、未经批准,违规使用加长电线、用电未使用安全保险装置的或擅自增加小负荷电器的;。
e、谎报火警;。
f、未经批准,玩弄消防设施、器材,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g、对安全小组提出的消防隐患未予以及时整改而无法说明原因的部门管理人员;。
h、阻塞消防通道、遮挡安全指示标志等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除责令赔偿全部或部分损失外,予以通报批评:。
a、擅自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
b、擅自挪用消防设施、器材的位置或改为它用的;。
c、违反安全管理和操作规程、擅离职守从而导致火警、火灾损失轻微的;。
d、强迫其他员工违规操作的管理人员;。
e、发现火警,未及时依照紧急状况处理程序处理的;。
f、对安全小组的检查未予以配合、拒绝整改的管理人员。
(3)对任何事故隐瞒事实,不处理、不追究的或带给虚假信息的,予以解聘。
(4)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导致事故发生(损失轻微的),但能主动坦白并用心协助相关部门处理事故、挽回损失的肇事者或职责人可视状况予以减轻或免予处罚。
生产保障管理制度(精选16篇)篇六
一、为贯彻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针对员工宿舍的环境特点,特制定本规定。
二、生产车间的消防安全责任人为各车间课长,负责本部门消防工作的督促检查和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教育。
三、车间内要保持环境清洁,各种物料码放整齐并远离热源,注意室内通风。
四、保证车间内防火通道的畅通,出口、走道处严禁摆放任何物品。
五、车间内不得私接乱拉电源、电线,如临时需要,需报安全生产小组批准,由机电课办理。用后及时拆除。
六、使用各种设备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严禁违章作业。
七、各机械设备运行期间,要加强巡视,发现异常及时处理。
八、避免各种电气设备、线路受潮和过载运行,防止发生短路,酿成事故。
九、车间内禁止使用明火,如确实需要,须填写《动火申请》,征得安全生产小组同意,在采取有效安全措施后,方可使用。使用期间须由专人负责,使用后保证处理妥当无隐患。
十、公司安管员按时对各生产车间内各部位进行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报告壁挂整改。
十一、车间内消防器材及设施必须由专人负责,定点放置,定期检查并填写点检表,保证完好不效,随时可用。
十二、当日工作结束前,应检查车间内所有阀门、开关、电源是否断开,确认安全无误后方可离开。
十三、发现火灾险情按《消防应急预案》操作,确保安全的情况下,由义务消防队及时、有效的扑救,并立即报警同时向公司报告。
生产保障管理制度(精选16篇)篇七
2,生产车间安全通道必须保持畅通,严禁堆放物料堵塞通道。
3,生产车间消防箱(栓)灭火机前方,严禁堆放物料阻碍消防器材的紧急使用。
4,任何人员/生产员工严禁折缷.擅自随意试用或移动消防器材的定位管理。
5,任何人员禁止携带孩童进入生产车间上班.逗留.玩耍及嘻闹.追逐。
6,公司行政部对车间安全通道.消防器材必须进行日巡月检,保障安全。
7,车间主任/工序负责人为本车间或工序下班关电.关窗.关门.关水的笫一责任人,为安全事故责任的追溯对象。
8,车间主任/工序负责人发现本车间或工序电气故障.线路祼露等安全隐患,必须及时通知电工维修。
1非专业人员不准随意打开机台或电器接线盒、动力柜、配电柜和控制柜,需要时,请电工进行操作。
2保持机器周围的工作区域和机身干净整洁。油脂、机油、粘胶及其他粘滑物、危险品更应及时清除,防止人员滑倒。
3严禁在机器操作面、机壳表面或其他平台处放置工具及其他物品,谨防进入机器,造成功能事故。
4上班时不准带与生产无关的人员进入车间,及时劝阻其他无关人员进入车间。
5如有事故发生,应立即向上级如实汇报请示并保护好现场,冷静对待,理性处理。
6工作场地应保持整洁畅通,地面.工作台、机器周围无杂物,维修工具、零配件要放在规定位置。
7所有设备须随时保持良好状态,所有防护设施正常有效,操作部件完整且功能齐全,润滑到位,随时可以投入生产。
三,车间机台的使用安全管理:
1经岗前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人员方可上机操作。在岗培训和实习人员须在领机指导下操作。非机台定岗定编人员未经许可,不得操作机器。
2机器运行时,操作人员不得离开机器设备导致无人操作。
3机台在正常运行时,禁止将手、脚或身体的任何部位伸进机器内部或靠近运行的机器部件。禁止隔着机器传递工具。
4机器如发生故障或出现异常,应立即停机检查检修,待检查正常、修理完好后方可重新开机。
5工装口袋严禁留放工具、硬币、手机、钢笔、打火机等随身物品,谨防掉入机器造成事故。
6未经批准,非本机组人员不得擅自启动,操作机器,助手和学徒应在领机的指导下工作。
7机台在检修前后开机时,须彼此呼应,确保机器内没有人员在内,没有人接触机器。
五,车间机台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
1,设备上的任意安全装置,不得闲置,不得妨碍任一安全装置的正常使用。
2,进入机器内部进行操作前,必须锁死急停按钮,如无用电需求,需关闭电源。
3,任何生产用途的工业溶(助)剂,使用完毕后要立即将剩余放到指定的溶剂存放点,不得在机器的发热部位或接近电器元件。
4规范遵守设备维护保养制度,及时完成设备日保养、周保养所要求的项目,务必细致到位,不应付差事。
5,机器启动前,应检查机身各部位是否有杂物,必须先给信号(按安全铃),前后呼应,确定机器周围安全方可开机。
6,上版、换橡皮、做卫生等须用手接触机器内部时,必须锁车。
7,上纸人员起吊前要仔细检查气涨轴是否已与轴头脱开;链条有无松动、脱落迹象;吊钩是否已钩稳气涨轴。做到先检查,后起吊。
生产保障管理制度(精选16篇)篇八
为了进一步加强加油站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力度,确保在安全生产上科学、合理、有效投入,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杜绝重特大伤亡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及有关部门要求,结合我加油站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安全生产保障金管理制度。
加油站涉及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
从站长、各部门负责人、各班组长以及各岗位工作人员按照季度缴纳安全生产保障金,由财务编制安全保障金缴纳统计表,统一管理。
职务。
缴纳保障金金额。
站长。
200/季度。
部门负责人。
150/季度。
班组长。
100/季度。
具体岗位职工。
100/季度。
安全生产保障金管理制度宗旨在通过要求交纳一定费用保障金,督促、调动各岗位工作人员更好地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每年年底,在安全生产考核工作中,称职的职工都可领取双倍安全生产保障金。被评为安全生产工作先进的工作人员,在当年缴纳的保障金额的基础上,可获得三倍奖金。对违反操作规程造成安全事故的职工,扣除年度缴纳的全额保障金,对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员工将按照加油站安全事故处理办法予以处罚。
生产保障管理制度(精选16篇)篇九
第一条:为了推进公司的清洁生产,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和避免污染物的产生,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清洁生产,是指不断采取改进设计、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从源头削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或者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以减轻或者消除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危害。
第三条:在公司所辖范围内,从事生产和服务活动的车间以及从事相关管理活动的部门,均应依照本管理制度,组织、实施清洁生产。
第五条:加强清洁生产宣传和教育,普及清洁生产知识,增强全员清洁生产意识。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履行清洁生产义务,有权检举破坏清洁生产的行为。公司对在清洁生产工作中有显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七条:公司办公室主管全公司的清洁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各单位、部门负责人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清洁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公司成立《清洁生产管理领导小组》,由总经理任组长,生产副总任副组长。公司办公室、生产部、各分厂负责人为组员。总经理对公司的清洁生产管理工作全权负责。
第九条:生产副总在清洁生产管理、协调方面的职责如下:
2、协助总经理组织公司清洁生产技改项目的评价,清洁生产技改设备的审查;。
3、组织生产系统清洁生产目标的实现。
第十条:综合办公室负责全公司的清洁生产管理工作。其在清洁生产管理方面的职责范围如下:
3、参与公司清洁生产技改项目的评价,参与公司清洁生产技改设备的审查;。
4、考核监督各部门清洁生产目标的执行情况,提出清洁生产奖励意见;。
5、协助和配合上级清洁生产审核部门对我公司进行的清洁生产审核的全程工作;。
8、组织建立关于清洁生产方面的各项台帐,完善各类技术资料和档案;。
9、综合办公室负责管辖范围内的清洁生产项目、目标的实施,组织本单位职工开展群众性的清洁生产活动,为公司清洁生产总目标的实现而负责。
第十一条:综合办公室清洁生产管理员兼作清洁生产统计员。其在清洁生产方面的职责如下:
1、协助生产副总做好清洁生产的各项组织、管理、协调工作;。
2、负责公司清洁生产各项指标的综合统计、分析工作;。
3、按时编制全公司清洁生产各项统计报表;。
第十二条:生产部在清洁生产管理方面的职责如下:
2、参与公司清洁生产技改项目的评价,清洁生产技改设备的审查;。
3、协助生产副总组织生产系统清洁生产目标的实现。
第十三条:生产车间各班组班长,负责本部门的清洁生产管理工作。其在清洁生产管理方面的职责如下:
1、研究本部门的能源结构,制定本部门各小组、机台的能源消耗定额。研究制定本部门重点节能措施并组织实施。
2、研究本部门的污染源及污染状况,制定或提出本部门污染治理和控制意见。
3、检查和督促本部门各小组、机台能耗定额和污染指标的执行情况。
4、组织本部门职工开展群众性的清洁生产活动。
第十四条:班组统计员负责本班组清洁生产统计工作,每月结束后,将本班组当月的清洁生产情况上报给公司综合办公室。
第十五条:综合办公室,负责管辖范围内的清洁生产项目、目标的实施,组织本部门职工开展群众性的清洁生产活动,为公司清洁生产总目标的实现而负责。
第十六条: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原料使用、资源消耗、资源综合利用以及污染物的产生与处置等进行分析论证,优先采用资源利用率高和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
第十七条:公司在进行技术改造过程中,应当采取以下清洁生产措施:
1、采用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的原料,替代毒性大、危害严重的原料;。
2、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少的工艺和设备,替代资源利用率低、污染物产生量多的工艺和设备。
3、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物、废水和余热进行综合利用或者循环使用;。
4、采用能够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防治技术。
第十八条:公司在采购、生产和销售全过程中,应当采取以下清洁生产措施:
1、采购部在采购原材料的时候,应充分了解该原材料是否含有有毒、有害物质,对毒性大、危害严重的原材料不予购买。
2、原材料预处理车间对低毒、低害的原材料购进后应分别堆放、严格分选,确保有毒、有害原材料不投入使用。在分选和处置低毒、低害原材料时,应设法避免造成第二次污染和对人的伤害。
5、各生产车间在产品生产的全过程中应严格控制对环境的污染,控制和保持生产设备、场地、环境的清洁卫生。
6、提高服务质量,确保用户满意。
7、机修车间在制造、维修、保养设备的时候,应考虑设备的先进性、节能性和环保性,同时应严格保持工作场地以及周边环境的清洁卫生。
第十九条:清洁生产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因素,清洁生产的中心思想可以归纳为“节能、降耗、减污、增效”八个字。因此,公司以及各部门在下达各阶段生产经营计划的同时应下达节能、降耗、减污、增效的计划。
第二十条:综合办公室会同公司有关部门,制定全公司各单位、各产品的能耗定额、节能计划和减污目标,报公司办公会议讨论通过,总经理批准后执行。能耗定额、节能计划及减污目标应作为公司综合生产计划的重要组成部份。
第二十一条:生产管理部门及管理人员在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完成生产计划指标的同时,应检查、督促其完成节能、降耗、减污指标。
第二十二条:单位产品能耗定额的制定。
1、单位产品能耗定额包括供汽煤耗、发电煤耗、厂用电率、锅炉热效率、热电比等。
2、各班组部门根据公司下达的能耗定额指标和本部门实际,进行分解,制定机台的能耗定额。
3、办公室、管理部门和食堂以及公用设施的用电,已经分别装表计量和统计,综合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研究制定合理、可行的节约控制办法。
4、抓紧完善自来水、循环水等耗能工质的计量、统计工作,以便采取有效措施开展节约用水工作。
5、研究再生废物的回收、利用、处置或达标排放技术方案。
6、单耗定额是监督各耗能单位合理使用能源,考核各岗位工人的操作技术水平,确定各单位用能指标的依据,也是开展节能竞赛及评比的依据。
7、各单项定额均由综合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并报总经理审批后执行。任何人无权随意修改。如确实需要修改,必须由综合办公室组织一定的会议,并报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公司对主动实施清洁生产措施和项目的班组或部门给予鼓励。在实施清洁生产措施和项目过程中,凡属于班组主动提出建议和方案、积极配合制造和安装、主动进行调试和试产、迅速投入使用并收到明显效果的,对表现突出的班组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十四条:为了鼓励积极参与清洁生产的员工,公司设立清洁生产特别奖励基金,对积极提交合理化建议,在清洁生产宣传、培训、竟赛等各项活动中表现优秀的员工,给予奖励。在节约能源、消除污染、清洁卫生等方面,做出成绩的员工,给予奖励。
第二十五条:为了使公司的清洁生产工作长期开展下去,公司在适当的时候修改和完善年度考核制度,增加清洁生产的有关内容,促进企业持续发展。
第二十六条:由于清洁生产是一种新的生产管理方式,清洁生产必须全员参与,因此必须加大宣传力度,加强对员工的清洁生产知识教育,提高员工的清洁生产意识。
第二十七条:综合办公室组织各班组、部门,调动各方积极因素,组织各方力量,利用宣传窗、标语、征文、培训班、考试、竞赛、文娱活动等各种形式,开展清洁生产宣传、教育活动。使全体员工人人皆知、个个参与。
第二十八条:公司每月组织员工进行不少于两小时的清洁生产教育,对中层以上干部及从事清洁生产管理、统计的专(兼)职人员,进行不少于四小时的节能教育。
第二十九条:清洁生产教育培训工作由综合办公室进行组织和安排,各有关班组、部门应积极配合。
第三十条:原始数据是企业实行现代化管理的数字依据,为了确保上述各项条例的正确实施,要求各班组、机台,认真做好各项原始记录,建立有关台帐,并按时上报办公室。
第三十一条:为了不断提高企业清洁生产管理水平,推动企业持续发展和进步,公司将主动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实施清洁生产审核。
生产保障管理制度(精选16篇)篇十
一、保障项目安全生产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在原有制度修改完善的基础上,结合项目实际,特制定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制度。
二、国家有关规定,项目部建立稳定的安全生产投入资金渠道,保证新增、改善和更新安全生产系统、设备、设施,消除事故隐患,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安全生产奖励,推广应用先进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和管理方法,抢险救灾等均有可靠的资金来源。
三、项目部应编制年度安全生产技术措施计划,确定项目,落实资金、完成时间和责任人。在编制工程概算时,要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四、资金来源。
本项目的安全生产保障资金来源于公司的前期资金投入,整个项目的安全投入比率以不低于本项目合同金额的1%,安全投入应能充分保证安全生产需要;每次公司的投入资金到帐后,按比例预留一定的安全保障资金,以备安全设备、仪器等日常维修、安全教育培训及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和个人安全防护用品的费用,以及有关安全先进技术的研究和推广费用和安全奖励资金的开支。
五、安全保障资金的使用范围。
安全保障金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支出。
1.口(护筒口、泥浆池口等)、边(基坑边、高空作业面边等)防护、防滑设施的费用;
2.防止物体、人员坠落设置的安全网、棚等费用;
3.安全警示、警告标志、标牌及安全宣传栏等购买、制作、安装及维护的费用;
4.其他安全防护设施的费用。
(二)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
1.各种消防设备及器材,救生衣、圈,急救药箱及器材费用。
2.安全帽、保险带、手套、雨鞋、口罩等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费用;
(三)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
1.日常安全生产检查、评估费用;
2.聘请专家参与安全检查和评价费用。
(四)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等支出。
1.对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进行辨识、评估、监管费用;
2.爆破物、放射性物品的储存、使用、防护费用;
3.对有重大危险因素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咨询的费用。
(五)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
1.“三类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复训费用;
2.内部组织的安全技术、知识培训教育费用;
3.组织应急预案演练费用。
(六)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1.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会议等相关活动费用;
2.举办安全生产为主题的知识竞赛、技能比赛活动费用;
3.安全经验交流、现场观摩费用;
4.购置、编印安全生产书籍、刊物、影像资料费用;
5.各种安全生产活动和“诚信杯”活动的宣传费用;
6.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共同认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费用。
(七)人工费:
1.现场安全防护设施的搭拆、维护,垃圾的清运等的人工费用;
2.意外伤害保险、安全监督费以及其他费用。
六、安全劳保用品开支费用在工程成本费用中列支,安全教育培训费用在管理费中列支,安全生产技术措施所用费用在工程直接费中列支。
七、结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在年度资金计划中对安全保障金单列,所列安全保障金额度计划报项目领导小组审批。
八、项目部财务部负责安全保障金的落实工作,项目部银行存款除能保证日常开支外,应有足够的.安全保障资金。
术措施用品由相关工程人员按要求领用。
十、安全教育培训费用的使用由项目部安全部根据项目安全培训计划,先编制预算,报项目部领导批准后方可在公司财务核算部申报安全教育培训费用。
十一、项目部如有意外事故发生,事发时由项目部在安全保障资金中临时支用,事后应将事故专项报安全部,所有事故处理费用由公司安全部进行审核报项目分管领导批准后在项目安全保障资金中列支。同时由项目部安全部对相关责任进行处罚,罚款交事故单位或项目冲抵事故费用。
十二、项目部要严格按本制度落实到位安全保障资金,做到专款专用,为项目安全生产提供保障。
十三、安全资金保障制度由项目部安全部、财务部负责解释。
生产保障管理制度(精选16篇)篇十一
后勤处为使车辆管理科学化,合理有效的使用车辆,最大限度的节约成本,更有效的控制车辆使用,特制订本制度。
1、办公室是后勤处车辆的统一管理部门,负责车辆调度、保险购买、安全行车管理、驾驶安全培训、车容车况检查、油料统计、新车购买、监督各室、中心对所属车辆的使用、车辆台账的检查及车辆费用审核等各项有关车辆管理的工作。
2、车辆的备用钥匙和相关证件由办公室物资管理员妥善保管,建立并完善其所属车辆台账的建立和编写。车辆台账包括车辆信息台账、用车使用台账、维修保养台账、油料使用台账。并建立电子文档,每月交主管领导核查。
1、本处车辆由办公室统一管理,其他人员不得随意调度车辆。
2、本处车辆只能由办公室专职驾驶员和经后勤处考核并批准同意驾驶车辆的兼职员工驾驶,其他人员一律不得驾驶本处车辆。严禁将车辆私自交他人驾驶,严禁公车私用。
3、遇职工突发疾病或受到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驾驶员可直接出车,事后补报办公室主任。
4、每天上班后,驾驶员要先行检查车辆的水、电、油料是否充足,车况是否正常,随车证件及手续是否齐全等,保证出车安全、迅速。
6、本处各部门负责人用车,直接向办公室物资管理员领钥匙,安排司机,方可出车,随行司机认真填好《车辆行驶记录表》。《车辆行驶记录表》随车存放,一车一份,不得丢失,每月将《车辆行驶记录表》交由办公室物资管理员记录存档。办公室主任每半月抽查一次。发现记载不实、不全或为登记者应呈报领导提出批评,对不听劝阻屡犯者应给以处分。
对于部门大型活动用车需提前申请。填好用车申请单,经处领导批示后,由办公室安排,方可出车。
7、全处车辆统一定点加油。
9、鉴于后勤处维修车辆车况都较差的实际,一般仅限于离石城区周边范围内行驶,禁止跑长途、上高速。特殊情况下破例,需经分管处领导批准。
1、驾驶员擅自驾车外出肇事的,由本人承担责任;造成车辆损坏及其他经济损失的.,由本人负责赔偿。
2、驾驶员无出差任务时,应在办公室值班,不得擅自离岗;请假时,须将车辆钥匙交办公室。
3、驾驶员严禁在中午及出差期间饮酒,晚上饮酒,须向办公室负责人报告。
4、无正当理由不服从车辆调度安排的,应给予处罚。屡教不改者,辞退。
5、驾驶员要严格按照交通法规行车。
6、恶劣天气,注意安全,慢速行驶。
1、车辆任何交通违章及罚款均由驾驶员自行解决处理,且不得耽搁车辆的正常运行。
2、车辆遇不可抗拒之事故发生,应先急救伤患人员,保护现场,并立即与物资管理员(物资管理员需要在第一时间了解事故全过程和责任,便于做出对该起事故的判断和联系保险公司)和本部门负责人取得联系,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其次与附近交警部门联系,等候交通部门处置。根据交通部门处理意见,由办公室联系保险公司进行赔款处理。
3、因事故造成车辆及连带损失中,保险公司拒赔部分,据交警部门裁定责任,学校、驾驶人各自承担相应部分。
4、车辆出现故障后,驾驶员应及时报告办公室,并据安排到修理厂将车辆尽早修好。(按照交通法规和本办法行车的属集体承担违规行车,责任由驾驶员承担)小额修理费先由驾驶员垫支,大额修理费凭保险公司的事故定损单向学校借款支付。
生产保障管理制度(精选16篇)篇十二
3、适用范围。
(1)矿井主要通风设备的'更新改造支出;
(2)矿井瓦斯监测系统支出;
(3)矿井综合防治煤尘支出;
(4)矿井防灭火支出;
(5)矿井防治水支出;
(7)矿井机电设备、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8)矿井配电室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9)矿井运输(提升)系统的安全凡符合设备设施支出;
(10)矿井综合防尘系统支出;
(11)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健康监护、职业病健康宣传培训等费用支出;
(12)其他与煤矿安全生产职业病危害直接相关的支出。
1、职业病危害防治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专项资金计划由职业健康办公室落实,其他产生费用由矿财务科负责解决,资金使用包括:预防和治理职业危害,工作场所卫生检测、健康监护和职业卫生培训等费用。
2、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依据、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由工伤社会保险承担。
3、对各项职业危害防治经费实行预算管理,年底要把下一年度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职业危害因素监测、健康监护、职业健康宣传培训等费用纳入生产成本预算,严格预算管理,严禁挪用。每年对职业病病人进行一次复查,并定期为病人进行康复治疗。职业病人的工资、护理费等其他待遇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办理。
生产保障管理制度(精选16篇)篇十三
一、电工属于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国家规定的专门业务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二、电工人员,上岗前必须按规定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工作时,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三、用电设备、设施应有可靠的接地保护,而且不允许超负荷使用。
四、电源导线不许缠绕和捆绑在金属管道和金属构件上。
五、未经允许不得私接乱拉临时线,和使用电炉子等表面炽热的电器。
六、移动电源必须使用绝缘良好的橡胶护套线,严禁使用塑料双绞线。
七、电线接头必须压接牢固,并绝缘包扎良好。
八、胶盖闸用于电源开关使用时,胶盖闸内装设与设备负荷相匹配的保险丝或易熔片,不准用铜丝或铁丝替代保险丝。
九、凡是电器(设备)本身的电源线是三极插头的,就应采用已接好地线的三孔插座。(接地极不准甩掉不用)。
十、对用电炊事机械、设备要求做到:一机、一闸、一箱、一漏,禁止同一开关电器同时控制两台及两台以上的用电设备(含插座)。
十一、对漏电开关应定期检查,并做好记录。失灵的漏电开关应及时更换。
十二、使用60瓦(不含)以上的灯泡要用磁灯口。
十三、组合插座及插座电源导线应完好无损,不得吊挂使用,不允许超负荷使用,严禁使用伪劣插座。
十四、电气设备维修、检修必须由正式电工进行双人作业。
生产保障管理制度(精选16篇)篇十四
第一条为保证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加强工艺管理,最大限度地满足顾客要求,创造最佳经济效益,根据公司生产管理的特点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作为开展生产工作的指引,适用于公司生产系统包括输入、生产转换过程、输出和反馈四个环节的计划、组织、指挥、控制和协调等方面管理活动。
第三条公司必须遵循效益化、科学管理、以销定产和组织均衡生产的原则开展生产管理活动。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四条总经理负责对公司生产管理的总体策划、授权、监督工作。
第五条主管生产的副总经理公司生产管理的直接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生产管理工作。
第六条生产技术部负责生产计划的制作、发放、生产进度的控制,负责设计技术工艺文件,编制工艺流程,并监控生产按计划和技术标准进行操作。
第七条市场部负责编制销售计划、接受顾客合同、组织合同评审及履行合同等相关工作;负责按生产需求,编制原料采购计划、实施采购,确保物资的正常供给。
第八条采购部负责按生产需求,编制设备及备品配件、辅料采购计划、实施采购,确保物资的正常供给。
第九条质检部负责从原材料入厂到成品出厂的全过程质量检验工作,分析和改善全过程的质量问题,负责按要求进行成品的收发工作。
第十条仓储部负责按要求进行备料、发料、贮存、保管工作。
第十一条办公室负责按生产需求,编制人力资源计划,提供满足生产需要的人力资源。
第十二条财务部按生产需求,编制资金使用计划,确保资金的正常供给。
第十三条企管部负责安全生产管理,监督生产管理的实施。
第十四条市场部应依据产品销售业绩和市场调研报告,编制年、季、月销售预测计划,经总经理批准后发给生产技术部,生产技术部根据销售预测计划及时安排生产计划和组织生产。
第十五条市场部收到顾客的合同、口头订单、书面订单或要货通知后,应立即组织生产技术部、质检部进行订单评审,确定技术要求、产量和发货日期,评审报告经总经理批准后,以销售计划单形式发给生产技术部,同时分发给质检部,生产技术部根据销售计划单组织生产,质检部根据销售计划进行质量检验和发货。
第十六条市场部应随时跟踪生产,掌握各车间生产进度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反映,或与相关责任部门进行沟通协调,作好顾客与生产部门的信息传递工作,以期随时回复顾客的询问,确保交期准时,如顾客有验货要求时,应予以按排。
第十七条市场部应经常保持与顾客进行沟通与联系,针对其反馈的信息,应及时与相关部门沟通,确保准时出货和顾客满意。
第十八条订单、合同或要货通知在执行期间,如果公司未能按顾客要求完成或顾客要求变更时,市场部应及时与顾客进行沟通与联系,所作的任何变更都必须经与顾客书面确认,同时,将顾客的信息及时通知有关部门。
第十九条市场部组织编制与安排月、周出货计划,确保交期准时,顾客满意。
第二十条市场部应作好每月产品出货情况的统计工作,于每月月末向总经理提交月份产品销售统计表、货款回收汇总表,及时反馈市场动态。
第二十一条生产技术部收到市场部的年、季、月销售计划后,应作好产能分析,依据本公司的生产能力和技术条件,合理安排年、季、月生产计划。
第二十二条生产技术部应于每月28日依据市场部的月销售预测计划,在充分预测产量及库存量的基础上编制下月生产计划,月生产计划经副总经理批准,并将生产计划指令下达给相关责任部门和各车间。
第二十三条月生产计划的制订,必须与生产能力相适应,如超出生产能力,应考虑适当应对措施的可能性,如远低于生产能力,应及时向上级领导报告,以便作适当的对策与决策。
第二十四条各车间根据已下达的月生产计划,制定本车间的周生产计划。周生产计划的制定,要与各车间的生产能力相适应,并根据工艺流程和各车间的生产能力大小,合理考虑车间之间的生产能力匹配与衔接,并且满足最终产品交付的交期要求。
第二十五条如在月份生产计划制定后,又接到新的合同或订单,必须在当月落实,否则不能保证交期时,其数量增加后,不超出制定月度生产计划已预估的预测量时,则月度生产计划毋需调整;若其数量增加后超出制定月度生产计划已预估的预测量时,则月生产计划须调整。计划的调整依其制定时审批权限与程序审批,并及时通知到相关部门。
第二十六条生产技术部依据市场部月销售计划、订单、合同或要货通知,审核半成品、成品的库存动态情况,提出物料需求计划。物料需求计划与生产计划一同下达。
第二十七条物料采购部门依据生产计划排程及公司规定仓库物资的最大储存量和最少库存量标准,审核仓库库存动态情况,编制物资采购计划,经有关领导逐级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物料采购部门应与生产技术部、仓储部根据进货和生产周期共同协商设定安全存量,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仓库应及时将物料出库情况进行记录、存档、上报,便于有关部门或上级领导随时掌握仓库物料储存情况。
第三十条生产技术部应及时掌握物料到位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或通知采购部门,或上报公司领导,尽量避免停工断料现象。
第三十一条物料采购部门应时刻掌握物料到厂情况,掌握车间物料控制情况和仓库储存情况,发现异常及时分析和纠正或通知相关部门,做出跟踪整改,或上报公司领导寻求对策。
第三十二条各车间依据周生产计划的安排,并且依据材料定额标准,填写领料单,经车间主任批准后,向仓库领取物料,仓库凭批准的领料单核发材料。
第三十三条各车间严格控制物料的使用,杜绝损失浪费现象,努力降低产品消耗。
第三十四条生产技术部根据确定的物料消耗定额,加强对车间物料工作进行管理和考核。
第三十五条各生产车间接到生产部下达的生产指令后,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分析研究,作出合理的生产安排。
第三十六条各车间对于工艺疑难问题及产品交期、物料异常问题,应立即通知生产技术部。
第三十七条生产技术部应及时掌握、督导、检查各车间的生产进度、质量、成本控制、物料到位和成品库存情况,合理调配人力、物力资源,发现问题,及时通知相关部门或上报领导,便于其做出改善措施。
第三十八条各车间应每天将生产情况统计于生产日报表中,并与生产计划进行比较,如发现总生产进度落后于计划时,应报告生产技术部予以协调解决,生产技术部每月应将生产情况进行统计,对于出现较大差异的情况应分析原因,必要时要实施纠正措施。
第三十九条各车间在生产进程中,如出现断料、设备故障、停电停水等意外情况,且影响到其它车间生产或影响总的生产进度时,应及时向生产技术部汇报,由其召开生产协调会,研究对策,落实措施。必要时,生产技术部向副总经理报告予以协调解决。
第四十条生产技术部应加强生产过程和现场管理与监督,制定现场作业标准,指导各车间按照规定的要求实施生产过程控制和有效地进行现场管理。
第四十一条各车间主任应按进行巡检,发现问题,及时协调解决。
第四十二条各车间班长依据车间主任所布置的当天生产任务进行领料,合理安排班组成员进行作业。
第四十三条各工序操作人员工应自觉按照操作规程操作,并经常进行自检和互检,发现生产异常问题,应及时纠正,或上报有关领导予以协调解决。
第四十四条各工序操作人员工应按规定如实做好操作记录。
第四十五条各生产现场应及时进行清扫,做到物品排放定置有序,卫生清洁。
第四十六条各车间主任和班长应每天按照安全生产检查表规定的内容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记录和整改,本车间无法整改的应立即上报。
第四十七条生产技术部应根据生产实际变化的需要,及时制定和修订工艺大纲,为公司各生产提供规范的工艺规程。
第四十八条当顾客的特殊要求需要公司变动工艺或工序要求时,生产技术部应针对特殊要求及时制定和下发生产工艺操作规程、工艺标准或生产作业指导书等文件资料,供生产中遵循。
第四十九条各车间应严格执行公司工艺大纲和操作规程,及时检查操作人员执行工艺情况,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动工艺和操作规程。
第五十条生产技术部应经常督导、检查各车间工艺技术管理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产品质量稳定。
第五十一条针对新产品、新工艺投入生产,生产技术部应进行跟踪管理,对各工序出现的工艺疑难问题,及时研究分析,现场指导,现场改善,并随时提供全方位工艺信息咨询。
第五十二条生产中的所有设备都应进行编号,填制《设备管理卡》,并将此卡粘贴在设备上,且做到一机一卡。
第五十三条所有设备均应制定设备日常保养方法、规定日常保养项目、内容及频率等事项,并定期检查设备日常保养状况。
第五十四条设备管理人员每年初应制定《年度设备保养计划》,规定设备保养周期和责任人,报总经理批准后发放到相关部门和各车间。
第五十五条设备维护人员根据年度保养计划制定当月生产设备保养计划,经生产技术部综合平衡后实施。
第五十六条生产技术部应制定操作规程,规范操作步骤、日常点检项目和安全事项等,作业员工每次操作前必须按操作规程实施点检,确保设备一切正常方可操作,每天负责对设备进行外部清洁,如点检发现异常时,操作人员应维持停机状态,并立即通知主管或维修人员处理。
第五十七条设备维护人员对于生产设备故障应无条件地进行检修,保证生产正常运转。
第五十八条各车间应为设备维护人员检查和维修设备提供方便和保障。
第五十九条公司在生产副总经理领导下、以生产技术部为中心、对全公司的生产活动进行集中指挥、统一调度,最根本的任务是负责全公司生产组织,组织协调物料平衡,依据生产计划,保证生产均衡、有序、顺畅的进行。
第六十条生产技术部根据各部门、各车间的汇报,认为将影响到总的生产进度时,应及时召开生产协调会,研究对策。必要时,须向生产副总经理报告,予以协调解决。
第六十一条生产协调会依据实际情况由生产技术部组织召开,必要时由生产副总经理主持,并根据会议内容需要确定参加人员。
第六十二条每月28日为公司生产调度例会日,公司领导、各部部长、各车间主任、设备维修负责人或其他指定人员应到会。如有事不能参加者,必须事先向生产技术部部长请假,准假后指定其他人员准时参加会议。
调度会由生产技术部部长主持,主要内容为通报当月生产质量情况和安排下月生产计划,各部门总结汇报有关工作进展情况、安排相关工作事宜,各车间提出生产经营及其它方面需要协调解决的重大事宜,协调解决生产经营及其它方面重大事宜。
第六十三条各部门和各车间应认真执行生产协调会和生产调度会决定的事项,生产技术部应及时检查落实情况。
第十一章售后服务管理。
第六十四条生产技术部配合市场部进行售后服务工作,接到顾客的异议,应进行确认和分析,找出差异,妥善沟通和处理。
第六十五条针对顾客退货,应立即安排人员重新发货,确保顾客满意。针对顾客送回的不良品,应安排人员返工。
第六十六条生产技术部收到的质量信息后,应和生产车间进行确认和统计分析,找出主要问题,予以改进。
第六十七条公司生产副总经理负责领导生产统计管理工作,生产技术部具体组织生产统计,并认真做好公司统计及其基础工作。
第六十八条各部门、各车间负责人是本部门、车间的生产统计责任人,应对本部门、车间各类生产统计数据的上报时间、正确性和统计报表的质量负责,建立好原始资料和统计台帐,资料要全面、准确、及时,确保统计报表的报送时间和质量。
第六十九条统计人员收集填报的生产统计数据必须交由直接领导审核确认后方可报出,以确保各类数据来源的可靠性、真实性和客观性以及生产统计数据计算技术的准确性。
第七十条生产统计工作包括如下内容:生产统计数据(生产计划进度、产量完成情况包括各等级完成情况、产品等级率、成品率、回收率)、物料消耗数据(包括水、电、气能源消耗)、设备维修与保养数据包括设备完好率和利用率、存货与发货及退货等。
第七十一条各部门和各车间应撰写月度、年度生产统计分析报告。生产统计分析内容应包括:同期统计数据的对比、统计数据与计划的对比、相关变量数据的对比分析;影响统计数据主要因素的分析;对主要统计量的趋势分析和判断;对重要统计量发展的控制建议。
第七十二条生产统计分析报告应运用统计学的基本原理,结合公司经营活动特点,预测发展趋势,撰写统计分析报告的基本要求是坚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全面客观地分析问题。
第七十三条在每个统计时段的统计工作完成后及时建立以报表、文字形式的分类生产统计档案。在统计工作中主动保护使用的计算机及其应用程序不受损坏,维护统计工作安全性。
第十三章附则。
第七十四条本制度经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第七十五条本制度由生产技术部和企管部负责解释。
生产保障管理制度(精选16篇)篇十五
为进一步加强对学院后勤工作的'管理,落实服务于师生、教学的宗旨,特订制度如下:
1、后勤工作人员要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学院各项制度,坚守岗位,忠于职守,勤奋工作。
2、按时参加学院各项集体活动和政治学习,做好本职工作,积极完成学院临时交给的工作任务。
3、合理理财,量入为出,精打细算,勤俭节约,工作细致,踏实,及时、到位,为学院后勤工作出谋划策,搞好优质服务。
4、食堂工作人员要讲究卫生,严格执行卫生制度,努力做到室内“四无”,每天勤打扫、细擦洗,做到炊具洁净,定期高温消毒,妥善保管。
5、完善财物、采购、使用、保管、维修等各项规章制度,按原则办事。
生产保障管理制度(精选16篇)篇十六
一、职业危害预防经费一律由小河煤矿财务部统一支出、集中管理,不搞帐外资金,不设“小金库”。经检查机构验证属于在小河煤矿患上职业病者,全部治疗由集团公司及保险公司全额承担。
(1)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公司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治疗、检查费用一律由集团公司、保险公司承担。
(2)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3)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二、合理编制财务预算。贯彻实事求是、统筹兼顾、确保重点的原则,科学规划职业危害防治经费预算编制工作。其中,预算内资金按国家开支标准进行编制,做到不漏、不错。预算外资金要在参照预算内开支标准的基础上,准确、合理编制。
三、计划使用资金。根据批准的预算资金,制订好预算执行计划,分别按季按月有计划安排使用,期中检查使用情况,避免前松后紧或者前紧后松的现象发生。按期编制年报及年度财务决算,分析使用效果。
四、严格财务审批和验收。职业危害的一切财务开支坚持一支笔审批原则,严格先批后报程序,杜绝白头票入帐。需添置设备、物品时,必须经总经理批准后购置,各种设备应及时登入《固定资产》和《财务登记册》内,再落实专人负责管理使用。
五、严格经费支付报销的审核工作。对经费的交纳、支付、报销工作,会计应按照职权条例规定进行审查、复核。办理报销手续,必须要有原始凭证,坚决杜绝手续不齐、用钱混乱等现象的发生。发现问题,及时查明,对未经批准和违反财务纪律的支出,会计应拒绝入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