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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安全申请书篇一
电梯采购是需要向上级请示申请的,下面是xx整理的安装电梯申请书,欢迎大家参考!
xxx市教育局:
为了满足20xx年秋季我校江南校区两个年段学生正常饮食用餐需求,在江南校区食堂添加三层货物电梯一部。经过测算,该项目电梯设备及安装等各项费用合计约人民币捌万元。现报送贵局审批,请批复为盼。
申请人:
20xx年xx月xx日
各位负责人:
您好!我是201x年后的xx大厦整体租赁业主x在我201x年x月x日整体接手xx大厦前,xx大厦主楼两部电梯中的一部观光电梯已报废多年,另外一部康力1000公斤载重客梯也因使用年限过长、维护保养不当等原因经常出故障停运,在我接手后也多次维修,仍不能正常使用。
新的观光电梯和全面维修另一部客梯。
恳请批示为感!
申请人:
20xx年xx月xx日
尊敬的城市建设管理局领导:
***百货大楼**购物广场自20**年2月2日正式开业以来,得到了政府和贵局给予的大力支持,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但是由于营业楼原有设施没有电梯,已不能满足现代企业的需求,同时也给顾客造成了很大的麻烦。为服务社会,方便广大消费者,提升企业基础形象,我公司特提出申请:在主体营业楼增设观光电梯一部。
我们申请安装的观光电梯具有乘客电梯所具有的一切功能,它的轿箱可视玻璃是采用特殊材料做成的,具有透明度强,球状晶体结构、高强度、耐高温、耐震动等特性;先进的微机控制和驱动系统,确保电梯平稳舒适、高效节能、安全可靠的运行。我公司的原有建筑将因增设人性化设计、独特造型的观光电梯变得生动而充满活力,也将为***区凭添一道亮丽的风景。
验收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不违规施工,不违章操作,严格按照贵局的规划和要求落实工程细节!
望贵局予以批准为盼!
***百货大楼**购物广场
20**年11月11日
电梯安全申请书篇二
尊敬的城市建设管理局领导:
***百货大楼**购物广场自20**年2月2日正式开业以来,得到了政府和贵局给予的大力支持,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但是由于营业楼原有设施没有电梯,已不能满足现代企业的需求,同时也给顾客造成了很大的麻烦。为服务社会,方便广大消费者,提升企业基础形象,我公司特提出申请:在主体营业楼增设观光电梯一部。
我们申请安装的观光电梯具有乘客电梯所具有的.一切功能,它的轿箱可视玻璃是采用特殊材料做成的,具有透明度强,球状晶体结构、高强度、耐高温、耐震动等特性;先进的微机控制和驱动系统,确保电梯平稳舒适、高效节能、安全可靠的运行。我公司的原有建筑将因增设人性化设计、独特造型的观光电梯变得生动而充满活力,也将为***区凭添一道亮丽的风景。
为确保施工的安全和观光电梯的质量我公司将严格遵守《城市建设工程管理规范》、《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国家强制性标准与现场施工人员安全技术操作规范》、《电梯安装验收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不违规施工,不违章操作,严格按照贵局的规划和要求落实工程细节!
望贵局予以批准为盼!
***百货大楼**购物广场
20**年11月11日
电梯安全申请书篇三
尊敬的城市建设管理局领导:
z百货大楼xx购物广场自20xx年2月2日正式开业以来,得到了政府和贵局给予的大力支持,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但是由于营业楼原有设施没有电梯,已不能满足现代企业的需求,同时也给顾客造成了很大麻烦。为服务社会,方便广大消费者,提升企业基础形象,我公司特提出申请:在主体营业楼增设观光电梯一部。
我们申请安装的观光电梯具有乘客电梯所具有的一切功能,它的轿箱可视玻璃是采用特殊材料做成的,具有透明度强,球状晶体结构、高强度、耐高温、耐震动等特性;先进的微机控制和驱动系统,确保电梯平稳舒适、高效节能、安全可靠的运行。我公司的原有建筑将因增设人性化设计、独特造型的观光电梯变得生动而充满活力,也将为z区凭添一道亮丽的风景。
为确保施工的安全和观光电梯的质量我公司将严格遵守《城市建设工程管理规范》、《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国家强制性标准与现场施工人员安全技术操作规范》、《电梯安装验收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不违规施工,不违章操作,严格按照贵局的规划和要求落实工程细节!
望贵局予以批准为盼!
z百货大楼xx购物广场
20xx年11月11日
电梯安全申请书篇四
xxxxxxx:
我司xxxxxxxxx以来,得到了政府及
平方(xm * x m)。
我公司将严格遵守《城市建设工程管理规范》、《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国家强制性标准与现场施工人员安全技术操作规范》、《电梯安装验收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不违规施工,不违章操作,严格按照特种设备安装要求落实工程细节!
望批准为盼!
公司名称 日期
电梯安全申请书篇五
第一条为了加强电梯安全工作,预防和减少电梯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的制造、安装、改造、修理、销售、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电梯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协调机制,及时解决电梯安全监督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应当配合、协助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市、县(市、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梯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房产、安监、价格、公安、通信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电梯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安监、公安等部门制定电梯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条电梯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维护保养单位和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许可,其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格。
第六条鼓励电梯制造、使用、维护保养单位以及电梯检验机构等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参加电梯安全责任保险,提高事故赔付能力。
第七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电梯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鼓励新闻媒体、学校、社会团体等开展电梯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
第八条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安全性能负责,并承担以下义务:
(二)向电梯使用单位提供必需的电梯备品备件、技术培训和其他技术帮助;
(三)对电梯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对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
(四)因设计、制造等原因造成电梯存在危及安全的同一性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主动召回,及时告知使用单位,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九条建设工程安装电梯的,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三)将电梯制造、维护保养、销售单位信用情况以及产品性能、售后服务能力、质量保证承诺、应急救援能力等作为电梯采购和招标的条件。
第十条学校、幼儿园、医院、车站、宾馆、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共场所使用的电梯,应当配置具有运行参数采集功能和图像采集功能的电梯安全运行监控系统,并保持正常运行。
住宅等其他建筑新配置的电梯,应当配置具有运行参数采集功能和图像采集功能的电梯安全运行监控系统,并保持正常运行。
进行重大维修或者改造的既有电梯,应当配置具有运行参数采集功能的电梯安全运行监控系统,有条件的应当配置具有图像采集功能的电梯安全运行监控系统,并保持正常运行。
第十一条既有住宅申请使用共有部分加装电梯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办理批准手续。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二条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通过合同委托的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实施。电梯制造单位对安装、改造、修理后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
原电梯制造单位已经注销或者无法取得联系,电梯所有权人自行委托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改造电梯的,电梯改造单位应当更换电梯产品铭牌,并标明电梯改造单位名称、改造日期和改造资质证件编号等相关信息。电梯改造单位对改造后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
电梯安装、改造、修理业务不得转包或者分包。
第十三条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于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电梯安装、改造、修理情况书面告知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电梯的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过程,应当经电梯检验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电梯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过程经电梯检验机构监督检验合格并竣工验收后,电梯施工单位将电梯钥匙以及技术资料移交给电梯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使用管理单位的,即为交付使用。
电梯改造单位或者修理单位应当对更换的电梯部件及安全保护装置明确质量保证期限,在质量保证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的,予以免费修理或者更换相关零部件。
第十四条电梯销售单位应当建立进货查验制度和销售台账,将销售的电梯产品目录报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销售、转让使用过的电梯,应当向购买者或者受让者提供原使用单位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注销证明、安全技术档案和检验合格证明。
第十六条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前款所称电梯使用单位,是指在电梯使用过程中实际行使电梯管理权利、履行电梯管理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七条电梯使用单位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新安装的电梯尚未移交的,项目建设单位为电梯使用单位;
(四)电梯所有权人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移物业使用权的,可以约定物业使用人为电梯使用单位。
电梯使用单位无法确定的,电梯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督促电梯所有权人确定使用单位,或者指定使用单位。
第十八条电梯使用单位发生变更的,原电梯使用单位和变更后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变更后三十日内向原登记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电梯拟停用一年以上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停用后三十日内书面告知原登记部门。
电梯使用单位更新电梯或者报废电梯,应当在更新或者报废后三十日内向原登记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九条电梯有下列情形之一,电梯使用单位可以委托电梯制造单位或者电梯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安全评估:
(一)因电梯故障导致人员伤亡的;
(二)受水浸、火灾、地震等灾害影响的;
(三)故障频率高,电梯使用单位认为需要安全评估的;
(四)其他需要进行安全评估的。
第二十条电梯安全评估机构应当按照安全评估规则作出客观、公正、明确的评估结论,对评估结论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于评估结论作出之日起五日内,向负责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评估信息。
住宅小区电梯经安全评估后,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将评估结论张贴在电梯轿厢内或者出入口处的显著位置。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根据评估结论对电梯进行相应的更新、改造、修理,并办理变更使用登记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一条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义务:
(一)设置电梯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相应资格的电梯安全管理人员;
(二)建立并严格执行电梯安全运行管理制度;
(四)制定电梯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六)保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和紧急呼救系统能够正常使用;
(七)发现电梯存在事故隐患的,暂停使用,并在电梯入口处进行公告;
(八)发生乘客被困故障时,迅速采取救援措施,并按照规定及时报告;
(九)协助做好电梯的改造、修理、维护保养和检验、检测工作;
(十一)按照规定保管和使用电梯层门钥匙、机房钥匙及安全提示牌;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管理义务。
第二十二条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委托依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维护保养,并订立维护保养合同。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按照合同和安全技术规范进行维护保养,不得将业务转包或者分包。
第二十三条在电梯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内变更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合同生效后十五日内,持合同原件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信息变更手续。
电梯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电梯维护保养业务的,应当向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在本市设置固定办公场所和配备相应资格的作业人员。
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已备案的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制定电梯维护保养方案,建立电梯维护保养档案,档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四年;
(四)协助电梯使用单位制定电梯安全运行管理制度和电梯事故应急预案;
(六)设立二十四小时值班电话,接到故障通知后及时予以排除;
(七)除不可抗力外,接到乘客被困故障报告后,三十分钟内赶到现场实施救援;
(八)对电梯维护保养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管理义务。
第二十五条乘客应当遵守电梯安全注意事项,服从有关工作人员的指挥,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违反电梯安全警示标志操作电梯;
(二)采用非安全手段开启电梯层门;
(三)拆除、破坏电梯的安全警示标志、使用登记标志、报警装置和电梯零部件;
(四)其他影响电梯安全运行的行为。
学龄前儿童应当在成年人陪同下乘用电梯。
第二十六条电梯保修期满后的更新、改造、修理费用,已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有关规定执行;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电梯所有权人承担。
第二十七条电梯制造、维护保养单位不得在电梯中设置技术障碍影响电梯正常运行。
第二十八条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规范开展检验、检测工作,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检测报告,对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负责,并接受所在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电梯检验机构依法从事电梯检验工作,并履行下列义务:
(三)将检验结果报送电梯所在县(市、区)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四)按照国家有关特种设备动态监管的要求,实现检验与安全监督管理之间的网络数据传输。
第三十条在用电梯的定期安全检验周期为一年。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电梯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电梯,不得继续使用。
第三十一条电梯检验机构应当自接到电梯使用单位的检验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安排检验。检验完毕后,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出具电梯检验报告。
第三十二条电梯使用单位对电梯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电梯检验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电梯检验机构提出,电梯检验机构应当在十五日内向电梯使用单位作出书面答复。
电梯使用单位对电梯检验机构的书面答复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十日内组织复检并作出书面答复。
第三十三条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在实施检验、检测活动中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书面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发现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县(市、区)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四条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不得从事电梯的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维护保养、销售等活动,不得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电梯。
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利用检验、检测工作故意刁难电梯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使用、维护保养单位的,相关单位有权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投诉,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第三十五条对学校、幼儿园、医院、车站、宾馆、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共场所使用的电梯,举办重要会议或者重大活动场所使用的电梯,以及使用年限超过十五年的电梯,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实施重点安全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电梯服务信用评价制度,定期对电梯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维护保养单位进行评价并建立信用档案。信用评价结果,作为分类监管、风险提示的依据,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电梯安全监督管理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对电梯制造、安装、改造、修理、销售、使用、维护保养和检验、检测违法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予以处理。
第三十八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电梯安全监督管理时,发现电梯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发现违反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行为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安全监察指令,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应当予以查封。
第三十九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接到电梯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救援、核实事故情况,并向本级人民政府、上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依法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四十条电梯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维护保养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五条规定,委派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维护保养作业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五条规定,委派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检验、检测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机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机构资质和有关人员的资格。
第四十一条电梯制造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四项规定,明知电梯存在同一性缺陷,未立即停止生产并召回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第四十二条电梯制造单位或者使用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未配置具有运行参数采集功能和图像采集功能的电梯安全运行监控系统并保持正常运行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电梯使用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三款规定,未配置具有运行参数采集功能的电梯安全运行监控系统并保持正常运行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电梯改造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在电梯改造完成后未更换产品铭牌,标明本单位名称、改造日期、改造资质证件编号等相关信息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维护保养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将相关业务转包、分包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电梯使用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一)未建立、执行电梯安全运行管理制度的;
(二)未长期保存电梯安全技术档案的;
(三)使用单位变更时未将电梯安全技术档案完整移交给变更后的电梯使用单位的;
(四)电梯紧急报警装置和紧急呼救系统不能够正常使用的;
(五)电梯存在事故隐患,未暂停使用并在电梯入口处进行公告的;
(六)发生乘客被困故障时,未迅速采取救援措施,并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第四十六条电梯使用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委托未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维护保养电梯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电梯使用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变更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而未办理信息变更手续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在本市设置固定办公场所、配备相应资格的作业人员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设立二十四小时值班电话的;
(四)未对电梯维护保养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的;
(五)发现电梯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存在安全隐患,未书面告知电梯使用单位暂停使用的。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间隔时间超过十五日的;
(二)对维护保养的电梯自行检测间隔期超过六个月的;
(三)除不可抗力外,接到乘客被困故障报告后,三十分钟内未赶到现场实施救援的。
第四十九条电梯制造单位或者维护保养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在电梯中设置技术障碍影响电梯正常运行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电梯检验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未按照规定期限安排检验、出具报告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办理电梯使用登记的;
(二)发现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维护保养、使用单位的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五)接到投诉或者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及时调查处理的;
(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其他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三条居民家庭自用电梯的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五十四条本条例所称的严重事故隐患,包括使用以下情形的电梯:
(一)非法生产或者利用废旧零部件拼装的电梯;
(二)主要部件、安全保护装置失效或者缺失的电梯;
(三)发生事故后未经全面检查的电梯;
(四)国家明令淘汰的电梯;
(五)因电梯设备本体原因导致检验不合格的电梯。
第五十五条本条例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20xx年10月28日徐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制定、20xx年11月26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的《徐州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电梯安全申请书篇六
为了保证电梯正常运行,确保乘客安全,预防升降机故障的发生,特制订本守则:
1. 使用电梯时,欲上楼者请按向上方向按钮,欲下楼者请按向下方向按钮。
2. 电梯抵达楼层后,乘客应判明电梯运行方向;当确定电梯运行方向与自己去往的方向一致时再进入轿厢。
3. 乘客可以按电梯内操作面板上的“关门按键”关闭电梯门;电梯门扇亦会定时、自动关闭,乘客切勿在楼层与轿厢接缝处逗留,以免被夹伤。
4. 乘客进入轿厢后,通过按动楼层选层按钮确定电梯停靠楼层。乘客不得倚靠轿厢门。
5. 电梯均有额定运载人数标准。当人员超载时,电梯内报警装置会发出声音提示,此时乘客应主动减员,退出电梯。
6. 当电梯发生异常现象或故障时,乘客应保持镇静,可拨打轿厢内报警电话寻求帮助或等待救援。切不可擅自撬门,企图逃离轿厢。
7. 保持轿厢内的清洁卫生,不在轿厢内吸烟、随地丢弃废物。
8. 乘客要爱护电梯设施,不得随便乱按按钮和乱撬厢门。
管理人员要严格履行岗位职责,经常检查电梯运行情况;定期联系电梯维修保养,做好维保记录;发现故障及时处理和汇报。
电梯安全申请书篇七
生活中危险无处不在,也许就在那某一处热闹非凡的场所中,就隐藏着一丝丝的安全隐患。
近年来,随着城市开发进程的加快,城市也在不断一天天地长高,电梯已经成为我们生活中频繁使用的重要工具。在人们越来越依赖于这种垂直速度所带来便利的同时,电梯事故也不时在我们的生活中上演着现实版的生死时速。据统计,全国有近300万台电梯,并以每年20%的速度增长,电梯安全问题一直是人们关注的热点。而根据我国责任事故统计数据显示,近十年来,平均每年的电梯事故为40起,由于我国人口密度大,使用频率高,设备的老化和后期维护跟不上,导致近几年电梯安全事故频发。电梯已经成为容易对公众百姓造成严重危害的主要场所之一。
中国国家质检总局在去年9月披露,2012年中国电梯万台事故率则为0.15,万台死亡人数为0.11。而刚刚过去的2013年,电梯夺命事件确实屡屡发生,尤以五月电梯夺命周最为典型。5月14日,湖北宜昌沃尔玛超市,正在运行的手扶梯突然断裂,一名女士坠亡;同一天在陕西西安,一名女士因为乘电梯踏空而坠亡;5月15日,广东深圳,一名女护士被电梯夹头身亡;5月16日,云南玉溪中医院,两名乘客被电梯卡住,其中一人经抢救无效死亡。
如此频繁发生电梯事故,让人不禁惊恐担心,安全警钟再敲。据调查显示,在诸多导致电梯安全隐患的因素中,制造质量占16%,安装占24%,而保养和使用问题高达60%。我国电梯出厂时需通过国家相关质量标准检测,产品质量基本过关,目前绝大部分事故根源都集中在“维修保养”和“正确使用”等环节上。比如,这几起事故,大都是电梯出现故障或乘客使用不当所致。可见,电梯安全重在“维修保养”和“正确使用”。因此我们还需要对这一问题进行分析、研究,找出解决问题的对策来加以预防,除了加强对电梯的安全管理之外,还需要增加相应的安全设施,对在用电梯所发生的一些安全事故的类型,提出针对性的预防措施和新的安全理念。
电梯的安全使用和科学管理关系到千家万户的日常生活,电梯设计、制造、销售、安装、维修保养等任何一个环节的失误都会给电梯运行带来安全隐患。现代社会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的发展推动了电梯技术的革新,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有效预防电梯事故的发生,然而电梯事故原因很多,只有通过电梯管理部门、电梯生产企业和电梯使用者的共同努力,才能有效保障电梯安全运行,杜绝电梯事故的发生。
而我们未成年的.小朋友们更应该在大人的监督下规范乘坐电梯,为我们能够共创安全、美好的明天崛起、努力吧!
前几天在电视上看到,我国很多大城市的电梯都出现了或大或小的事故,轻则伤人,重则死人。经检查,有很多电梯不合格,主要原因在于:一些不法商人为了钱,购买廉价材料建造电梯,以为国家省钱为理由,谋取更多的利益。到最后出了事故,损失的还是这些商人。所以,不能为了钱而不重视人的安全。
生活中危险无处不在,也许就在那某一处热闹非凡的场所中。这些年来,电梯在我们身边无处不在,它是帮助人们便捷的工具,但也是我们身边最大的隐患。
中国国家质检总局在去年9月披露,2012年中国电梯万台事故率则为0.15,万台死亡人数为0.11。而刚刚过去的2013年,电梯夺命事件确实屡屡发生,尤以五月电梯夺命周最为典型。5月14日,湖北宜昌沃尔玛超市,正在运行的手扶梯突然断裂,一名女士坠亡;同一天在陕西西安,一名女士因为乘电梯踏空而坠亡;5月15日,广东深圳,一名女护士被电梯夹头身亡.
看到了这些,我为这些遇难者感到惋惜,也为他们的家人和孩子感到悲伤。但同时也想到了自己每次和妈妈去超市时在手扶梯上,玩跨步,走逆行,这时我才知道在玩耍嬉戏的同时,身边是隐藏着多少危险啊!了解这些后,我每次乘电梯时都格外小心,生怕一大意就会成为这些遇难者之一。
在这些不幸遇难的人中,就包含了多少我们的同龄人甚至比我们更小的孩子,他们因为缺少对电梯的认识,把它当做了“滑梯”而落入深渊。如果他们能早一点知道这些危险,早一点懂得保护好自己,就不会有这么多的悲伤都化作最后一滴眼泪。也许我们也就不会看到这么多生死离别。
我们应该对“电梯安全”这个词敲响警钟,让更多圆满的家庭不再破碎,也是让更多美好的青春生命不再消失!为我们能够共创安全、美好的明天而觉醒、努力吧!
电梯安全申请书篇八
一、电梯在投入运行前须进行试运行,以检查各部位是否工作正常,有无异响及异味,通风、照明是否良好,观察有无其它异常现象。
二、搞好轿厢、层轿门清洁卫生,清理门地坎滑槽内杂物,保证电梯门的正常开闭。
三、严禁电梯超载运行,禁止运送超大、超长或重量不明的物品。
四、禁止在电梯运行中使用三角钥匙开户层门。
五、电梯运行中发生故障时,应启动紧急报警装置,电梯管理人员应立即切断电梯电源,及时通知电梯维护保养企业进行处理。
六、电梯困人救援操作规程:电梯管理员或援救人员与被困人员取得联系,使其保持镇静,等待救援,被困人员不可将身体任何部位伸出轿厢外;准确判断轿厢位置,保证层轿门可靠关闭;用三角钥匙打开层门、轿门,疏散乘客;关闭层轿门,填写援救记录并存档,通知电梯维护保养企业进行处理。
七、电梯层门三角钥匙开锁后,须检查紧急开锁装置是否可靠复位,防止开锁后层门未能有效的重新锁上。
八、发生火灾时禁止搭乘电梯逃生。电梯管理人员应立即按动“消防开关”,使电梯进入消防运行状态,当电梯到达基站后疏导乘客迅速离开轿厢。若是井道或轿厢内失火时,应设法使轿厢就近到达层站尽快撤离,电梯管理人员切断电梯电源后采用绝缘灭火器灭火。火灾发生后,应请电梯维修人员严格检查或修理后方可重新投入运行。
九、发生地震时禁止搭乘电梯逃生。应设法使电梯就近到达层站尽快撤离乘客,电梯管理人员应立即切断电梯电源。地震停止后,应请电梯维修人员严格检查或修理后方可重新投入运行。
十、当电梯井道内进水时,电梯管理人员一般应将电梯开至高于进水的楼层后立即切断电梯电源;如水已经将轿厢淋湿,无论何层应立即停用电梯,且切断电梯电源。然后组织人员堵水源,水源堵住后进行除湿处理,如热风吹干。水灾过后,应请电梯维修人员严格检查或修理后方可重新投入运行。
电梯安全申请书篇九
为保障电梯安全使用,现向我单位电梯维保客户做出以下承诺:
一、我单位严格执行国家关于电梯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自觉接受质监部门、电梯用户和社会的监督。
二、严格按《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的项目、内容、时间进行电梯维保,工作到位,确保质量。
三、积极协助电梯使用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并加强安全管理,帮助使用单位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开展救援演练。
四、在每部电梯轿厢内公布救援电话、维保电话、维保单位、维保人员,求救电话保证24小时畅通,有专人接听并及时处理有关问题。
五、保证在电梯发生事故或困人等故障时,30分钟内赶到现场并妥善处置。
以上承诺,敬请监督。
注:本承诺书一式两份,维保、使用单位各一份,维保单位仅对上述电梯负责。
维保单位(盖章):
单位负责人:
使用单位负责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