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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管理的规章制度篇一
第一条为加强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通信建设工程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用电信网新建、改建、扩建及其配套设施建设等活动,以及实施对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单位主体责任,建立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通信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执行保障生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确保通信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通信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确保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第六条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一)建立健全通信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二)工程概预算应当明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不得打折,工程合同中应明确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对安全防护、安全施工有特殊要求需增加安全生产费用的,应结合工程实际单独列出增加项目及费用清单。
(三)工程开工前,应当就落实保证生产安全的措施进行全面系统的布置,明确相关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四)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五)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七条勘察、设计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一)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对有可能引发通信工程安全隐患的灾害提出防治措施。
(二)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并在设计交底环节就安全风险防范措施向施工单位进行详细说明。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三)设计单位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全额列出安全生产费用。
第八条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一)施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各通信专业操作规程,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安管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应当由通信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对本单位所有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保证相关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同时,建立教育和培训情况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应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
(三)严格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安全生产操作规范进行施工作业。按照国家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现场应由安全生产考核合格的人员对安全生产进行监督。工程施工前,项目负责人应组织施工安全技术交底,对施工安全重点部位和环节以及安全施工技术要求和措施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进行详细说明,并形成交底记录,由双方签字确认。
(四)建立健全内部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的程序、职责及权限,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五)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电工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六)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井下、高空、用电作业时必须配备有害气体探测仪、防护绳、防触电等用具。
(七)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出入通道口、孔洞口、人井口、铁塔底部、有害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安全警示标识必须符合国家规定。
(八)在有限空间安全作业,必须严格实行作业审批制度,严禁擅自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必须做到“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严禁通风、检测不合格作业;必须配备个人防中毒窒息等防护装备,设置安全警示标识,严禁无防护监护措施作业;必须制定应急措施,现场配备应急装备,严禁盲目施救。
(九)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十)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国家鼓励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第九条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一)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监理规范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二)监理单位应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监理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单位主要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和安全监理人员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不得上岗作业。
(三)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相关监理规范的要求编制含有安全监理内容的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项目监理机构应配置安全监理人员。
(四)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安全生产操作规范,并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巡视检查。
(五)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章安全生产费用
第十条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是指施工单位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单位或者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费应当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执行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招标时,招标文件应当单列安全生产费清单,并明确安全生产费不得作为竞争性报价。
施工单位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应列入标外管理。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将安全生产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并监督使用,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应当在以下范围内使用: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应当专户核算,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不得挤占、挪用。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当年计提安全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第四章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十六条发生通信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所在地省级通信管理局报告。
第十七条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处理应急预案,或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十八条对于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通信管理局应于收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通信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表(见附件,以下简称事故报表)。
第十九条对于一般生产安全事故,通信管理局应按季度汇总,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定期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事故报表。
第二十条事故所在地通信管理局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组织事故抢救、事故调查及事故处理等工作。依照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的处理决定(以下简称处理决定),监督相关事故责任单位对处理决定的落实,并及时将处理决定及事故责任单位内部处理结果报部(信息通信发展司)。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简称通信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公用电信网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通信行政监督部门可以委托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对通信工程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二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公用电信网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
(二)监督、指导全国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依法对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生产安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依法对单位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四)建立全国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通报制度,及时通报通信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情况。
(五)对全国通信建设工程相关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安管人员)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六)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库,记录相关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信息。
(七)协助有关部门对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标准规范,制定地方性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二)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依法对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生产安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本行政区域内通信建设工程相关企业的安管人员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四)建立省内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通报制度,并定期向部报送省内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情况。
(五)记录相关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并负责入库工作。
(六)协助有关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四条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工程建设项目是否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规范组织落实,施工过程中安全生产检查、隐患排查治理是否到位,安全生产费用是否足额支付。
(二)相关单位的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建立健全并落实;相关单位是否制定生产安全应急救援预案并演练。
(三)施工单位是否购置足够的安全生产防护用具及设施,安全生产费是否专款专用;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是否落实,安管人员是否经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第二十五条通信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拍照、录像,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二十六条相关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通信行政监督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在行业内予以通报;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从其规定:
(一)不配合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及对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的。
(二)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未及时上报或对事故调查处理不力的。
(三)未制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
(四)施工单位未按规定每年对从业人员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
(五)未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本规定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原《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建设工程管理的规章制度篇二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依照《宗教事务条例》和《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设立的藏传佛教活动场所(本办法称寺庙)。
第三条寺庙、藏传佛教教职人员(以下简称教职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寺庙、教职人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促进藏传佛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第五条寺庙不得恢复已被废除的宗教封建特权和压迫剥削制度,不得恢复寺庙之间的隶属关系。
第六条藏传佛教与其他宗教之间、藏传佛教内部不同教派寺庙之间应当互相尊重、和睦相处。
第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藏传佛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以及其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活动。
寺庙事务不受境外任何组织和个人的干涉和支配。
第八条寺庙应当通过协商成立民主管理组织。管理组织的成员一般由本寺庙的教职人员组成,也可以吸收所在地信教公民代表和当地村委会(居委会)代表参加。
寺庙管理组织成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3至5年,可连选连任。
第九条寺庙管理组织成员人选确定后,由寺庙管理组织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在审核备案材料时,应当征求寺庙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意见。
寺庙管理组织成员在任期内如有变更,按前款规定的程序及时进行变更备案。
第十条寺庙管理组织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二)品德良好,在信教公民中有一定威望;
(三)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管理能力,能热心为信教公民服务。
第十一条寺庙管理组织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寺庙的管理制度;
(二)组织本寺庙教务活动,维护宗教活动正常秩序;
(四)教育引导信教公民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
(五)管理本寺庙财产和文物;
(六)组织开展寺庙自养产业和社会公益慈善事业;
(七)维护本寺庙治安秩序、消防安全和环境卫生;
(八)协调本寺庙与社会其他方面的关系,维护本寺庙和教职人员的合法权益;
(九)处理本寺庙的其他事务。
寺庙管理组织可以下设相关机构负责履行上述职能。
第十二条寺庙事务由寺庙管理组织民主管理。重大事项由寺庙管理组织成员集体讨论、民主协商确定。
第十三条寺庙应当建立寺庙管理组织成员考核制度,对不称职的成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寺庙应当加强内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藏传佛教教义教规,建立健全教务活动、人员、财务、会计、治安、消防、文物、环境保护、卫生防疫等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寺庙根据容纳能力、自养能力、自我管理能力、当地信教公民的供养能力确定定员数额。
第十六条寺庙定员数额由该寺庙管理组织向所在地佛教协会提出申请,并提交该寺庙具备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相应能力的说明材料。所在地佛教协会审核同意后,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由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逐级报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寺庙住寺教职人员人数不得超过该寺庙的定员数额。
寺庙管理组织应当将住寺教职人员登记造册,分别于每年的1月底和7月底前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寺庙接受住寺教职人员,须经该寺庙管理组织成员会议通过后,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寺庙住寺教职人员的户籍实行集体管理。
第十九条住寺教职人员须符合《藏传佛教教职人员资格认定办法》的有关规定。
寺庙不得强迫未成年人住寺。
第二十条活佛一般应当住寺,并服从所在寺庙管理组织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寺庙中的赤巴、堪布、经师、翁则、格贵等传统僧职人员,由寺庙管理组织成员会议提出人选,经所在地佛教协会同意后,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寺庙教职人员异地从事教务活动,须经本寺庙管理组织和所在地佛教协会同意,并征得目的地佛教协会和寺庙管理组织同意后,由本人所在地佛教协会和目的地佛教协会分别报当地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其中,跨县(市、区、旗)从事教务活动的`,分别报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后,由本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跨设区的市(地、州、盟)从事教务活动的,分别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后,由本人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教务活动的,分别报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寺庙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举行超过该寺庙容纳规模的大型宗教活动,或者在该寺庙外举行大型宗教活动,按照《宗教事务条例》等有关规定办理。
寺庙跨设区的市(地、州、盟)、县(市、区、旗)举行大型宗教活动,其管理办法由有关省、自治区制定。
第二十四条寺庙举办学经班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举办学经班的传统和明确的办学宗旨;
(二)有固定的学经场所和其他基础设施;
(三)有具备资格的经师;
(四)有完备的学经管理制度及合法的经费来源。
第二十五条寺庙需要举办学经班的,由寺庙管理组织提出意见,经所在地佛教协会审核同意后,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逐级报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学经班经师必须持有经师资格证,并由寺庙管理组织聘任。
经师资格认定和聘任办法由中国佛教协会制定,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
第二十七条寺庙学经班招收的学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年龄一般应当在18周岁以上;
(二)爱国爱教,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
(三)受过沙弥、沙弥尼以上戒。
第二十八条举办学经班的寺庙接受其他寺庙教职人员学习,应当履行以下程序:
(一)本人向所在寺庙管理组织提出书面申请;
(二)寺庙管理组织同意后报所在地佛教协会;
(五)举办学经班的寺庙管理组织组织统一考试,按照考试成绩确定拟录取人员名单;
(七)申请人所在寺庙管理组织与举办学经班的寺庙管理组织签订协议,明确相关事宜;
(八)学经班学员学习期满后,及时返回本人所在寺庙。
第二十九条寺庙教职人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学经,除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条件以及履行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外,还须分别报本人所在地及学经班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寺庙印刷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须遵守《宗教事务条例》和国家有关出版、印刷方面的规定。
寺庙设立印经院,须逐级报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寺庙的财务管理应当遵守《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寺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所接受的捐赠应当纳入寺庙的财务管理,用于与该寺庙宗旨相符的活动。
寺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举办社会公益慈善等事业,所获收益应当纳入寺庙财务统一管理,用于与该寺庙宗旨相符的活动。
第三十二条寺庙应当建立安全责任制度,明确相关责任人,对寺庙的安全情况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发现隐患及时解决,防止因寺庙安全问题危害人员生命财产。
第三十三条寺庙应当防范本寺庙内发生重大事故或者发生违犯宗教禁忌等伤害信教公民宗教感情、破坏民族团结和祖国统一、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发生前款所列事故或者事件时,该寺庙管理组织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
第三十四条寺庙邀请境外人员来访或者进行宗教学术交流、讲经传法,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未经允许,境外人员不得在寺庙授戒、灌顶、讲经、传法、主持宗教活动。
第三十五条寺庙应当接受人民政府宗教、公安、文物、建设、卫生等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寺庙所在地乡镇(街道)、村(社区)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寺庙评议委员会,对寺庙管理组织的工作进行评议。
第三十七条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工作人员在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侵犯寺庙、教职人员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寺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该寺庙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一)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有关成立寺庙管理组织规定的;
(二)寺庙管理组织未履行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职责的;
(三)寺庙管理组织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未实行民主管理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有关寺庙定员的规定的;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接受住寺教职人员的;
(六)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八条规定举办学经班的;
(七)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规定的。
第三十九条寺庙教职人员违反《宗教事务条例》和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依照《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寺庙教职人员被佛教协会取消教职人员身份的,所在寺庙应当将其除名。
第四十条佛教协会未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的,由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责令该佛教协会撤换相关负责人。
第四十一条寺庙、教职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宗教事务条例》等法律法规有相关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二条有关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可以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20xx年11月1日起施行。
建设工程管理的规章制度篇三
1、各种入库原料应符合公司制定的原辅材料质量标准,不合格品严禁入库。对入库的各种原料,要进行验收登记。
2、冷库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工作时间服从工作安排,保证安全生产和物资供应。
3、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根据库温要求按时开机停机,要经常检查机械设备,按照规定每四小时对各库进行一次检查,并做好相关记录(温度记录及开门次数记录和开门时间记录),发现异常要及时处理,重大问题及时汇报,确保冻库温度等满足原料的贮存。下班前要认真检查冻库、风机是否有霜(无霜正常)和排管情况(有霜正常、)没有问题后方可离岗。
4、工作时间内不准脱岗喝酒、睡觉或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活动,否则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5、非冻库工作人员、或管理人员。其他闲来人员不得进入库房。
6、冷库内的各类食品要按位存放,堆放整齐。食品出库要填写出库单,做到“先进先出”。要及时清理积压物品,对超期、变质的物品保管员要及时向上级汇报,并妥善处理。因工作失职造成损失的,追究工作人员责任并给予经济处罚。
7、未经厂长同意,任何人不得私自处理库内物品,不得为外单位或个人在库内存放物品,否则追究工作人员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50-200元或扣发当月奖金的处罚。
8、库内保存的原料,做到帐物相符合。工作人员必须对工作认真负责,不得粗心大意,弄虚作假,以权谋私,否则出现问题追究其责任。
9、产品不得直接接触地面(堆码必须用垫板或货架)离墙壁距离不得小于20cm。排管库离顶壁不小于50cm、风机库离顶壁不小于100cm.风机正下方空隙不小于40cm(以便冷气循环、不影响货物品质)
10、产品摆放要做到“三齐”,堆放整齐,码垛整齐、排列整齐,不得出现混放或错放现象。
12、所有人员进出库要随手关门,不得随意打开冷库房门。(开关冻库门时请轻开轻关、请勿暴力开关、防止门轨道滑轮跳槽或门配件损坏,掉落伤人)
13、冻库使用过程中应根据厂区规定或者每次清扫冻库时应对冻库内进行消毒
14.所有冻库管理人员应熟读以上管理制度以及调温手册说明书(切记如不是紧急情况请勿随意调节温度及化霜参数)
建设工程管理的规章制度篇四
为了规范工地财务管理制度,节约成本、创造更大的经济效益,现制定以下管理办法:
一、项目工地主要材料管理制度
建立和健全材料收发及保管制度,严格控制材料成本。
材料购买
在购料时务必索取票据,票据内容应有日期、发货单位、材料名称、规格、单价、数量、金额、收款人签字并加盖收款专用章。
3直拨现场
4材料入库
在购回材料后,由施工方和甲方(工程质检员)检验质量后入库,由保管员清点数量并开入库单。入库单一式三联分别由保管员、财务部、材料部门(供应部门)留存。5入库单据内容:名称、规格、单价、数量、金额、发货单位、日期,并由工程总监、保管员、采购员分别签字。3材料入库后,保管员根据入库单准确及时的登记入帐。财务部门与仓库要定期盘点,以达到帐实相符的要求。
4采购员拿着附有入库单的票据到经理处签字,然后到财务部报帐。材料出库 1材料领用时,领料部门首先填写领料申请单,由项目经理审批。申请单应写明材料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经手人。领料部门持签字申请到保管处领料。2实际发生的材料用量不得超过预算用量,如有超过现象应查明原因。
建设工程管理的规章制度篇五
1、库存商品要进行定位管理,其含义与商品配置图表的设计相似,即将不同的商品分类、分区管理的原则来存放,并用货架放置。仓库内至少要分为三个区域:
第一,大量存储区,即以整箱或栈板方式储存;
第二,小量存储区,即将拆零商品放置在陈列架上;
第三,退货区,即将准备退换的商品放置在专门的货架上。
2、区位确定后应制作一张配置图,贴在仓库入口处,以便于存取。小量储存区应尽量固定位置,整箱储存区则可弹性运用。若储存空间太小或属冷冻(藏)库,也可以不固定位置而弹性运用。
3、储存商品不可直接与地面接触。
一是为了避免潮湿;
二是由于生鲜仪器吸规定;
三是为了堆放整齐。
4、要注意仓储区的'温湿度,保持通风良好,干燥、不潮湿。
5、仓库内要设有防水、防火、防盗等设施,以保证商品安全。
6、商品储存货架应设置存货卡,商品进出要注意先进行出的原则。也可采取色彩管理法,如每周或每月不同颜色的标签,以明显识别进货的日期。
7、仓库管理人员要与订货人员及时进行沟通,以便到货的存放。此外,还要适时提出存货不足的预警通知,以防缺货。
8、仓储存取货原则上应随到随存、随需随取,但考虑到效率与安全,有必要制订作业时间规定。
9、商品进出库要做好登记工作,以便明确保管责任。但有些商品(如冷冻、冷藏商品)为讲究时效,也采取卖场存货与库房存货合一的做法。
10、仓库要注意门禁管理,不得随便入内。
建设工程管理的规章制度篇六
为贯彻实施《南华大学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校政发153号),切实保证教育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文件之精神,特补充制订以下实施细则。
第一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学期所选/修课程总学分不得高于40学分;一学年合计取得的学分低于15学分者,建议编入下一年级学习。
第二条学生应先取得公共基础课、学科门类基础课等先修课程的至少80%学分后,才能进入专业课程阶段学习。在第三学年上学期(五年制学生第三学年下学期)开学补考后仍未取得应修学业学分的80%者,必须编入下一年级学习。
第三条理工、经管、文法、教育学等门类专业学生参加毕业设计(论文)之前必须先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未通过者,不得参加毕业设计(论文)。上述专业四年制学生第四学年开学初补考后(五年制学生第五学年开学初补考后)所取得的总学业学分,比应修学业学分少25学分及以上的,或应修课程中有10门及以上考核不及格的,或未达到所在学院规定的毕业设计(论文)资格审查其它要求的,不能获得毕业设计(论文)资格,必须编入下一年级学习。
第四条医学类专业学生参加临床实习之前必须先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未通过者,不得参加临床实习。医学类学生在临床实习下点前,经补考后所取得的总学业学分,比应修学业学分少25学分及以上的,或应修课程中有10门及以上考核不及格的,或未达到所在学院规定的临床实习资格审查其它要求的,不能获得临床实习资格,必须编入下一年级学习。
第五条各学院应制定本学院的毕业设计(论文)、临床实习资格审查合格标准,及时向学生公布,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六条本实施细则自20xx级学生起执行。xx级和xx级学生留级到20xx级的,同20xx级依学分制进行管理。原学年制下的学籍处理视同学分制下的学业警告。
第七条本实施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以往规定与上述相冲突的,以本细则为准。
建设工程管理的规章制度篇七
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是公司生产发展的一项重要方针,实行“防火、防盗、防事故”的安全生产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因此必须贯彻“安全生产、预防为主、全民动员”的方针,不断提高全体员工的思想认识,落实各项安全管理措施,保证生产经营秩序的正常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令、法规,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公司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例会制度,每月的工作总结各部门要求有安全生产方面的内容,定期分析安全生产状况,对重大安全生产问题制订对策,并组织实施。
1、公司全体员工必须接受相关的安全培训教育。
2、本公司新招员工上岗前必须进行车间、班组安全知识教育。员工在公司内调换工作岗位或离岗半年以上重新上岗者,应进行相应的车间或班组安全教育。
3、公司对全体员工必须进行安全培训教育,应将按安全生产法规、安全操作规程、劳动纪律作为安全教育的重要内容。
4、本公司特种作业人员(包括电工作业、厂内机动车辆驾驶、机械操作者等),必须接受相关的专业安全知识培训,确保有资格后方可安排上岗。
一、公司必须建立和健全安全生产检查制度。车间安全生产检查每月一次,班组安全生产检查每周一次。
二、公司应组织生产岗位检查、日常安全检查、专业性安全生产检查。具体要求是:
(一)、生产岗位安全检查,主要由员工每天操作前,对自己的岗位或者将要进行的工作进行自检,确认安全可靠后才进行操作。内容包括:
1、设备的安全状态是否完好,安全防护装置是否有效;
2、规定的安全措施是否落实;
3、所用的设备、工具是否符合安全规定;
4、作业场地以及物品的堆放是否符合安全规范;
5、个人防护用品、用具是否准备齐全,是否可靠;
6、操作要领、操作规程是否明确。
(二)日常安全生产检查,主要由各部门负责人负责,其必须深入生产现场巡视和检查安全生产情况,主要内容是:
1、是否有职工反映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
2、职工是否遵守劳动纪律,是否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3、生产场所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三)专业性安全生产检查,主要由公司每年组织对电气设备、机械设备、危险物品、消防设施、运输车辆、防尘防毒、防暑降温、厨房、集体宿舍等,分别进行检查。
一、公司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和劳动卫生规定、标准,为员工提供符合要求的劳动条件和生产场所。生产经营场所必须符合如下要求:
1、生产经营场所应整齐、清洁、光线充足、通风良好,车道应平坦畅通,通道应有足够的照明。
2、在生产经营场所内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3、生产、使用、储存化学危险品应根据化学危险品的种类,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防毒、防静电、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
4、生产作业场所、仓库严禁住人。
二、公司的生产设备及其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如下要求:
1、生产设备必须进行正常维护保养,定期检修,保持安全防护性能良好。
2、各类电气设备和线路安装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电气设备要绝缘良好,其金属外壳必须具有保护性接地或接零措施;在有爆炸危险的气体或粉尘的工作场所,要使用防爆型电气设备。
3、公司对可能发生职业中毒、人身伤害或其它事故的,应视实际需要,配备必要的抢救药品、器材,并定期检查更换。
三、特种设备必须按下列检验周期进行安全性能检验:
1、溶解乙炔气瓶,每三年进行一次检验。
2、液化石油气钢瓶,出厂满四年进行第一次检验;出厂满七年进行第二次检验;出厂九至十三年的,每两年检验一次。
1、公司必须建立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职工加班加点应在不损害职工健康和职工自愿的原则下进行。
2、公司应根据生产的特点和实际需要,发给职工发需的防护用品,并督促其按规定正确使用。
3、公司禁止招用未满16周岁的童工,禁止安排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工从事有毒、有害、过重的体力劳动或危险作业。
4、公司应通过卫生部门防疫站对生产工人进行上岗前体检和定期体检,采取措施,预防职业病。
1、劳动过程中发生的员工伤亡事故,公司必须严格按规定做好报告、调查、分析、处理等管理工作。
2、发生职工伤亡事故后,公司负责人应立即组织抢救伤员,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保护事故现场,做好善后工作,并报告集团公司。
1、消防管理:消防器材设施配置充足,完好齐全、摆放合理、定期保养;消防通道通畅,员工掌握器材使用方法。
2、用电管理:线路完好归位;电器设施完好齐整、定期保养、负荷内使用;电工持证上岗。
3、用气管理:管道完好归位;气瓶配备防震胶圈、立式放置、定期更新;气库设施齐全、值班记录完整。
4、物料管理:归类归位摆放、标识清晰;危险品与易潮品有保护措施;现场无呆滞物料。
5、装卸管理:不损伤产品或物料,不野蛮工作;机动叉车司机持证上岗、限制时速;装卸设备专人保管。
6、危险工序操作管理:关键设备定期保养;冲压人员佩带耳塞、手套;焊接人员佩带面具、眼镜手套;喷粉人员佩带防毒口罩、手套、绝缘鞋;打砂及清洗人员佩带安全帽、眼镜、手套、防尘口罩等;焊接冲压人员定期培训、持证上岗。
7、环境卫生管理:生产现场、办公场所、走道楼梯干净整洁,无卫生死角、无不明物品;玻璃门窗、休息桌椅、陈列设施定期擦拭、无灰尘覆盖;墙角无蜘蛛网、地面无积水;厕所无异味。
8、防护管理:各类门、窗、护栏无损坏;天花、墙壁、地面、管道无裂缝、损坏或渗漏;各类劳动防护定期更新。
一、不准在车间内吸烟,擅自进行明火作业。
二、不准占用疏散通道。
三、不准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四、不准在生产工作期间将安全出口大门上锁或关闭。
五、不准随便动用消防器材。
六、非机修人员不准擅自拆装机器设备。
七、不准无证上岗操作危险机台。
八、故障设备未修好前,不准使用。
九、上班时间不准怠工、滋事、打架或擅离职守。
十、不准赤膀赤脚进车间,不准带小孩进车间。
一、焊工应经过专门培训,掌握焊割安全技术,并经过考试合格后,方准独立操作。
二、焊割前按规定进行“动火作业申请”,核准后方可进行。
三、焊割作业要选择安全地点,焊割前要仔细检查上下左右情况,周围的可燃物必须清除,如不能清除时,应采取浇湿、遮隔等安全可靠措施加以保护。
四、盛过或盛有可燃性气体或粉尘的易爆场所焊割,在这些场所附近进行焊割时,应按有关规定,保持一定距离。
六、焊割操作不准与油漆、喷漆、木工等易燃操作同部位、同时间、上下交叉作业。
七、电焊机地线不准接在建筑物、机器设备、各种管道、金属道、金属架上,必须设立专用地线,不得借路。
八、不得使用有故障的焊接工具。电焊的导线不要与装有气体的气瓶接触。
九、焊割工作点火前要遵守操作规程,焊割结束或离开现场时,必须切断电源、气源,并仔细查现场,清除火灾隐患;在闷顶,隔墙等隐蔽场所焊接,在操作完毕半小时内反复检查,以防暗燃发生。
十、焊割现场必须配备灭火器材,应有专人现场监护。
第一条各种设备和仪器不得超负荷和带病运行,并要做到正确使用,经常维护,定期检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陈旧设备,应有计划地更新和改造。
第二条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电气设备应有可熔保险和漏电保护,绝缘必须良好,并有可靠的接地或接零保护措施;产生大量蒸气、腐蚀性气体或粉尘的工作场所,应使用密闭型电气设备;有易燃易爆危险的工作场所,应配备防爆型电气设备;潮湿场所和移动式的电气设备,应采用安全电压。电气设备必须符合相应防护等级的安全技术要求。
第三条引进国外设备时,对国内不能配套的安全附件,必需同时引进,引进的安全附件应符合我国的安全要求。
第四条凡新建、改建、扩建、迁建生产场地以及技术改造工程,都必需安排劳动保护设施的建设,并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简称三同时)。
建设工程管理的规章制度篇八
1、维护本项目部利益,热爱本职工作,遵守项目管理制度,牢固树立主人翁意识。
2、遵守下级服从上级的原则,项目部人员必须服从项目负责人的统一领导和分工安排。
3、爱护集体财产,损失或遗失照价赔偿。严禁盗窃集体财物,发现以一罚十,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4、由于工作失误造成材料报废或消耗超标、以及经济损失等由责任人全额赔偿。
5、生产场地、机械设备及宿舍区必须定期整理,保持整洁、文明、卫生的工作环境。
1、严格执行工艺纪律,文明生产、文明施工,如因违反操作规程或野蛮作业面而造成的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负全责。
2、上班时间不得溜班、窜岗,不得在施工场地追逐打闹,不得在上班途中无故滞留宿舍。
3、特殊情况不得在外留宿,发现一次,除在项目部通报外,扣除当月奖金。
4、保质保量完成当天的下达任务,不能完成任务的扣除半天考勤。
5、项目部人员不得酗酒打架,发现一次除在项目部工程例会上通报外,扣除本月基本工资。
6、项目部物资、财务等重要岗位责任人员不得接受供料方和下属施工队的宴请,发现一次除在项目部工程例会上通报外,扣除当月奖金,情节严重的上报上级党委。
1、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施工,遵守“进场须知”等各项规章制度,增强自我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杜绝违章作业。
2、项目部人员一律统一佩带安全帽、工作服,挂牌上岗,持证作业。
3、不准在营区内私拉乱接电线,不准在宿舍内接电炉子等易引起火灾的电器等。正常的接线应由电工统一安排。
4、项目部人员如发现不安全因素就及时反映,及时清除,并有责任劝阻、制止其他人员的违章作业。
5、不准下河洗澡、到老百姓的池塘吊鱼,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1、严格执行请假制度,请假应有正当理由,并按手续提前出具书面报告,经批准后方可离岗。期满后按时上班,如特殊情况,期满后不能上班的及时补办手续,否则一律作旷工处理。
2、凡未经批准而擅自离岗者,第一次在工程例会上通报并作旷工处理,第二次除在会上通报外扣除当月奖金,累计三次以上报公司做除名处理。
3、病假(除急病外),根据病情及本人的任务安排情况确定休息时间。确需住院治疗的,由项目部领导统一安排有关事宜。
1、以上条款除已作说明外,违反一条罚50元。
2、实行不定期考核,月终总核的办法,如当月违反超过3条,每条则加罚50元,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者开除本单位。
3、本细则作为工资考核、分配的主要依据。
4、本细则具体实施结合职工安全与劳动纪律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
以上细则即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