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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明祭扫烈士墓悼词篇一
踩着一条补满光斑的林间大道,听着风吹过树枝独有的“沙沙”,我们庄严而又悲痛的心境,迈着沉重的步伐,到府山祭扫烈士墓。
来到烈士墓前,首先映入眼帘的是一座银白色的革命烈士纪念碑,在一排排傲然挺立、苍翠欲滴的松柏下显得格外庄严。上头刻着“革命烈士永垂不朽”八个雄浑有力的黑体大字。它直挺直挺的,仿佛在为人民撑着一片天,碑的顶端刻着两只象征这自由的白鸽。这是先烈们放飞的,因为是用他们的生命和鲜血换来的今日,他们为了祖国的解放和人民幸福的生活,抛头颅撒热血地毅然奔赴在抗日的最前线。他们用他们宝贵的青春和生命为我们谱写了壮丽的诗篇。
安眠在那里的革命先烈们啊,是你们在中华民族面临生死存亡的危急时刻,在日本帝国主义侵略者时进行着斗争!先烈们啊,是你们把对国家、对劳苦大众的爱化作战斗中同敌人拼杀的精神力量,不怕牺牲,勇往直前,用生命建立了新中国!先烈们啊,在社会主义建设最需要的时刻,也是你们抛去了家庭和个人的一切,毫不犹豫,挺身而出,把宝贵的生命无私地献给了祖国和人民,把满腔的热血洒遍祖国大地。
小的时候以往听妈妈教师说过国旗就是用先烈的鲜血所染红的,小的时候我还不太懂,直到我渐渐长大,并上了中学我才深深的理解这句话的含义。正是烈士们用他们的生命和鲜血换取了我们今日的幸福生活。换取了我们此刻的和平与安定,也正是因为有了他们,我们才得以在舒适的环境欢乐地学习,健康的成长。在我们此刻这风和日丽的日子里,虽然离硝烟滚滚、战火纷飞的年代很远了,也许无法体会那时的艰辛,但我们已经明白了“幸福”的来之不易。
先烈们的英名将与日月同辉,与江河共存!我们敬慕他们,无私奉献的英雄!
最终,让我们恭恭敬敬地向他们献上花圈,我们也面向革命烈士纪念碑深深地鞠了一个躬,将一朵朵洁白的小花放在了烈士墓前。在主持人的宣读声中,扫墓活动结束了,我们恋恋不舍地离开了烈士墓.在离开烈士墓之际,又是一阵微风吹来,吹进我们的澎湃的心中。
让我们高举中国的旗帜,继承烈士们的遗志踏着他们永恒的足迹走,照着他们的样貌做,为祖国完美的明天而奋斗!
清明祭扫烈士墓悼词篇二
在这微带寒意的春天,先烈们,我们来了!我们300多名师生带着对你们的敬仰,带着对你们的感激,带着继承你们遗志的坚定信念,来了!
长眠于此的先烈们,你们为了旧中国的解放,枪林弹雨中,洒下了最后一滴鲜血,带着最后一丝微笑,献出了你们宝贵的生命!可是,我们知道:你们绝对不是漠视生命,而是你们心中装着伟大的共产主义理想,你们心里装着千千万万的受灾受难的劳苦大众!“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是你们最宽广的胸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你们最崇高、最伟大的神圣职责!
虽然,你们倒下了,但有无数的后来者站了起来!你们的精神会为我们一代人,又一代人来传承,并成为我们民族不屈不挠,国家不断繁荣、富强最有凝聚力、战斗力的心理支撑!不论,现在国际环境如何的复杂,不论前进的道路还有多少坎坷,有你们这些榜样所赋予的力量,我们坚信:我们有勇气,也有信心面对和战胜一切我们面对的困难!
先烈们,看看这些活泼可爱的孩子们,她们胸前飘动的红领巾像不像她们一颗颗火红的心,她们刚刚发出的誓言,像不像已经吹响了的战斗号角?我们的每一位老师会和她们一起努力工作、学习,把他们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守纪律、勇于实践、敢于创新的合格建设者与接班人,使我们的国家永远雄立于世界民族之林!
先烈们,你们安息吧!你们永远活在我们的心中!
清明祭扫烈士墓悼词篇三
淅淅沥沥的雨下着,看着窗外阴沉的天空,我的心中不免掠过一丝愁绪。算一算日子,我才恍然大悟,今天原来是清明节。古人说的好,“清明时节雨纷纷,路上行人欲断魂。”可在我的心中,清明是拜祭我敬爱的革命先烈的日子。
我独自一人坐车来到西山烈士墓,来到那曾经熟悉而今陌生的地方。
想起以前,我也曾去拜祭过这些瑞安的革命先烈,那大约是在小学的时候,到如今,已是几年的光景过去了。
到了烈士墓,心中的思绪被悄悄的勾起,我随即借了一把扫把,走到一个烈士墓前,地上全是落叶,伴随着清澈的雨声,发出和谐的声音,仿佛就像是一位位先烈在跟我说话,在默默地教导我··· ···我拿起扫把,细心地清扫着地上的落叶。环顾四周,跟我一样的人真是数也数不清。
扫着扫着,我不免叹了一口气,学习上的压力,和老师的矛盾,快已经吞噬我了。环境的差别决定了人的心情好坏,这样的下雨天,这样的沉闷,让我的心久久无法释怀。
这是为什么呢?
这时,一转头,靠山墙的地方的一行大字映入我的眼帘,“革命烈士永垂不朽。”这是毛主席亲自书写的,表达了他对革命烈士的尊敬与认可。我终于明白了,这些已故烈士并不悲惨,他们活出了自己的人生价值,为自己,为祖国,开创了一片蔚蓝的天空。他们不会被遗忘,即使他们的名字已被风吹散,但他们共有一个伟大的称谓:中华人民共和国革命烈士!
天空被太阳的光芒冲破,一缕阳光射到烈士墓上,就像雨后的彩虹,就像忧愁过后绽放的笑容!
这次祭扫烈士墓,让我懂得了太多太多,我不在唏嘘自己的命运,我应该努力实现自己原本的价值,让自己的躯壳和灵魂绽放出烈日般的金色光芒。
清明祭扫烈士墓悼词篇四
老师们、同学们:
清明时节,我们怀着沉痛的心情,来到李庆兰烈士陵墓,缅怀先烈的丰功伟绩,祭奠烈士英灵。烈士虽已长眠地下,但他们的精神将与青山共存,与日月争辉。
同学们,在那硝烟弥漫,战火纷飞的战争年代,多少革命先辈,为了人民的幸福和祖国的解放事业,抛头颅,洒热血,英勇奋斗,前赴后继,赢得了人民的世代敬仰。狼牙山五壮士,宁死不屈,战斗到最后一刻,最后,毅然跳下悬崖,壮烈牺牲,令敌人胆颤心惊;邱少云为革命的胜利,烈火烧身一动不动,用生命换来了胜利的曙光;夏明翰烈士英勇就义前,面对敌人的嚣张气焰,大义凛然地写了“砍头不要紧,只要主义真。杀了夏明翰,还有后来人。”的壮丽诗篇;年仅15岁的刘胡兰,面对敌人的铡刀,面不改色心不跳,从容就义,用自己年轻的生命换来了他人的平安;还有黄继光、董存瑞、方志敏等等,正是这无数先烈对共产主义的执着追求、英勇牺牲,才换来了我们幸福美好的今天。
同学们,我们都生活在这个多姿多彩的、和平幸福的年代里,我们一定要倍加珍惜无数先烈用生命给我们换来的幸福生活,勤奋学习,努力成才,牢记烈士的遗愿,踏着烈士的足迹,用自己的生命和才智去实现先烈们未竟的共产主义事业,去创造共和国无限美好的明天!
李庆兰烈士,安息吧!您的精神将永垂不朽!您的英名将万古长青!
清明祭扫烈士墓悼词篇五
又是一个清明节,又是一个缅怀烈士的日子。今日我和爸爸妈妈来到了烈士的墓前,祭奠那里的先烈英雄。站在烈士墓前,我思绪万千。为了国家的尊严,建立社会主义新中国,为了祖国的繁荣富强,革命烈士们英勇作战,你们献出了宝贵的生命。
我常常会想起革命先烈们,我们在内心里感激你们,多谢你们用自我宝贵的生命换来了我们今日的完美生活。我们必须要珍惜这完美的生活。
先烈们,是你们把对国家、对劳苦大众的爱化作战斗中同敌人拼杀的精神力量,不怕牺牲,勇往直前,才建立了如今的新中国!先烈们,在社会主义建设最需要的时刻,又是你们抛去了家庭和自我的一切,毫不犹豫的挺身而出,把宝贵的生命无私地献给了祖国和人民,把热血洒遍祖国母亲的大地。我们敬慕你们,无私奉献的英雄!你们是我的榜样!
我明白此刻的幸福生活来之不易,所以我要爱自我,更爱祖国母亲,我要发奋学习,为她效劳!我还从你们身上学会了勇敢,我要用我在你们身上学来的勇敢来保护这片土地!我要珍惜我的生命。我们能够一齐来为世界的和平,为完美的生活而作努力。
先烈们,我要继承你们的遗志,为我们家乡的建设、为我们祖国母亲的繁荣富强而努力学习!先烈们,你们放心吧,请把你们的光荣任务交给我们吧!我们必须会让祖国母亲骄傲的!
“清明时节雨纷纷,路上行人欲断魂。”今日是清明节,我搜集了许多清明节信息,让我们一齐来分享吧!
清明节古时也叫三月节,公历每年的4月4日至6日之间为清明节,是二十四节气之一。在二十四个节气中,既是节气又是节日的仅有清明。
清明最重要的习俗就是扫墓。在墓前祭祖扫墓,这个习俗在中国起源甚早。早在西周时对墓葬就十分重视。东周战国时代孟子的齐人篇也曾提及一个为人所耻笑的齐国人,常到东郭坟墓同乞食祭墓的祭品,可见战国时代扫墓之风气十分盛行。到了唐玄宗时,下诏定寒食扫墓为当时“五礼”之一,所以每逢清明节来到,“田野道路,士女遍满,皂隶佣丐,皆得父母丘墓。”
据调查显示,84.4%的被访者认为清明节祭祀有必要,5.5%的被访者认为没有必要,还有10.1%的被访者说不清。反对者的理由主要包括祭祀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祭祀方式落伍等。
这次调查显示,对于清明节的含义和由来,61%的被访者表示明白,39%的被访者表示不明白。但这些表示明白的被访者中,大多数只能说出清明节的含义是祭祀故人。
事实上,清明节包含两重意义:1.清明节是预示大地回春、春耕春种的节气;2.是祭祀、追忆先人的祭祖日。所以我们要更加了解清明节,更多地参与清明节的活动!
清明祭扫烈士墓悼词篇六
各位老师、各位同学:
大家下午好!
时值清明,日暖风熏,翠柏凝春,更显得郁郁葱葱。今天,我们怀着无比崇敬的心情,深切缅怀革命先烈们的丰功伟绩,表达我们的思念之情,告慰他们的在天英灵。
我们伟大的祖国“上下五千年,英雄万万千”。爱国主义在中华民族历史上就是巨大的精神力量。热爱祖国,为祖国献身的英雄无论何时何地都会受到人民的尊敬和爱戴。五千年沧桑,山水雄浑而来,凝固了岁月不朽的痕迹。在国家危难深重的岁月,中华民族的英雄儿女、志士仁人,为了祖国的解放和人民幸福的生活,他们历尽艰辛,舍生取义,把宝贵的生命无私的献给了祖国和人民,谱写了可歌可泣的壮丽诗篇,雕塑了一座座高矗云天的历史丰碑。他们的英雄事迹,时刻激励着我们不断前进!
历史不会忘记他们,共和国不会忘记他们,我们更不会忘记他们。不会忘记,枪林弹雨中他们冲锋陷阵,严刑拷打下他们赤胆忠诚;不会忘记,陷入魔窟中他们沉着机警,饥寒交迫下他们笑对人生。我们敬慕他们,这些无私奉献的英雄!他们,是我们心中的丰碑,他们是共和国不倒的长城!
今天,学校团委组织各位同学,来到烈士陵园,隆重开展祭扫烈士墓活动,这是一项很有意义的活动。清明节,是我国的传统节日。借扫墓之机,回顾过去,重温历史,了解先烈的英雄事迹,聆听革命传统,是对青少年进行爱国主义教育的有效形式,也是新时期加强和改进青少年思想道德工作的客观需要。多年前,在寺坪大地,无数革命先烈、仁人志士,为了寺坪人民的幸福、民族的解放和国家的富强,在硝烟弥漫的战场上,英勇战斗,直到流尽最后一滴血,永远长眠在我们脚下的这片热土上。正是他们用殷红的鲜血,书写了爱国主义最壮丽的诗篇。他们是中国的脊梁、民族的骄傲。我们纪念革命先烈,就是要永远不忘他们为党和人民建立的卓著功勋,永远不忘他们用鲜血和生命铸就的民族精神,永远不忘他们的遗志和追求,我们面前这座高高耸立的纪念碑,将永远铭记着我们乃至世世代代对革命先烈的思念和缅怀。同学们,今天我们举行这次“缅怀先烈,铭记历史,凝聚力量,振兴寺中”清明节祭扫活动,就是希望你们学习先烈无私无畏的气概,胸怀祖国,壮志凌云;希望你们学习先烈追求真理的信念,心有大志,勇敢坚贞;希望你们学习先烈不屈不挠的意志,知难而上,勇敢攀登;希望你们学习先烈战胜困难的勇气,不怕风浪,争做蓝天雄鹰!希望你们弘扬先烈精神,坚定共产主义信念,勤奋苦读,将来用最先进的知识、最先进的生产力,为推进现代化建设、完成祖国统一大业、维护世界和平与促进共同发展这三大历史任务做出应有的贡献,完成历史和时代赋予你们的庄严使命。
英雄的赞歌永世传唱,烈士的英名万古流芳。
同学们,希望大家记住这庄严的时刻,以实际行动告慰烈士忠魂!让先烈们用鲜血染红的旗帜永远飘扬在祖国的蓝天!
清明祭扫烈士墓悼词篇七
女:为了祖国解放和人民幸福美满生活,
男:有多少革命先烈长眠于地下。
女:历史不会忘记你们,共和国不会忘记你们,我们更不会忘记你们。
男:曾几何时,我们祖先以先进科学和灿烂文化矗立在世界民族巅峰。
女:而近百年黑暗与屈辱历史,又将她推向深渊。
男:为了改变这一切,多少仁人志士在苦苦探索与奋斗中含恨而去。
女:只有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烈士们鲜血才点亮了中国天。
男:今天,我们在这里以革命名义想想过去。
女:以现代化建设飞速发展现实来告慰英魂。
男:我宣布:“倡导先辈英烈精神,打造红色校园文化”清明节祭扫活动
合:现在开始。
男:进行队会第一项:出队旗。全体立正!出旗,敬礼!礼毕。
女:进行队会第二项:敬献花篮(学生代表xxx、xxx)。下面请大家瞻仰烈士墓园,按秩序绕烈士墓一圈并献上自己亲手制作小白花。
男:进行队会第三项:唱队歌(指挥xxx)。让我们怀着一颗沉痛心向烈士们默哀一分钟。(然后三鞠躬。一鞠躬、二鞠躬、三鞠躬)。
女:进行队会第四项议程:请听革命先烈事迹介绍。
男:进行队会第五项议程:请听学校李校长讲话。
男:面对人民英雄纪念碑,我们心潮澎湃,我们热血沸腾;
女:有多少英雄志士抛头颅,洒热血才换来我们今天幸福生活。
男:面对敌人酷刑拷打,您们用鲜血写下了一个革命者自白书。
女:您们用生命捍卫了革命者誓死报国坚定信念!下面,请少队辅导员卜晓红老师带领学生在烈士墓前宣誓。
男:清明雨呀纷纷扬扬,我们缅怀烈士,无限感伤。
女:今天幸福生活,离不开您们浴血奋战,我们会永远牢记你们心愿。
男:五星红旗,迎风飘扬,它飘扬在蓝天,也飘扬在我们心坎上;
女:五星红旗,迎风飘扬,它为我们指引了方向,引导着我们唱响了一支支豪迈歌。
男:我们要让先烈鲜血染红旗帜永远飘扬在祖国蓝天!
合:先烈们,您们安息吧!
男:下面,请辅导员老师带领我们呼号。
(辅导员领:呼号,准备着——为共产主义事业而奋斗。全体队员答:时刻准备着。辅导员:呼号毕。)
女:活动即将结束,全体立正,退旗,敬礼!礼毕!
男:我宣布:“倡导先辈英烈精神,打造红色校园文化”清明节祭扫活动
合:——到此结束。
清明祭扫烈士墓悼词篇八
老师、同学们:
上午好!
在这"春风吹绿千枝柳,时雨润红万树花"的季节里,我们怀着崇敬的心情,徒步走来到这葱茏抱翠、庄严肃穆的何叔衡烈士纪念碑前,缅怀革命先烈,祭奠捐国英魂,接受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的洗礼。
何叔衡烈士是湖南省宁乡县沙田乡长冲村杓子冲人,字玉衡,号琥璜,生于1876年5月27日,逝于1935年2月24日。何叔衡烈士的一生正如他在1928年6月去前苏联学习的路上,途经哈尔滨时所作《剑门道中遇微雨》中写道的:
身上征衣杂酒痕,远游无处不销魂。
此生合是忘家客,风雨登轮出国门。
同学们:先人已逝,精神犹在。让我们追寻他们的足迹,感受他们执著的信仰和澎湃的爱国热情,学习他们追求真理、是非分明、立场坚定的优秀品质,学习他们冲锋陷阵、奋勇向前、不畏艰险、敢于牺牲的高尚情操!有了这种精神,我们就能经受住学习和生活中各种困难的考验与挑战,就能耐得住学习的繁重与枯燥。
同学们:让我们树立远大理想、努力奋进吧!学校期望将每一个学生培养成为站在二十一世界前列的中华骄子,去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使命。
同学们:现在就让我们一起庄严地向先烈们宣誓,"从今天起,做一个理想远大、踏实努力的人。我们一定珍惜光阴,以忘我忘家的精神,严谨治学,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从点点滴滴做起,顽强拼搏,自强不息,立志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勤奋学习!"
清明祭扫烈士墓悼词篇九
老师们、少先队队员们:
又是一个春风洋溢的日子,又是一个勾起沉思的时刻。今天我们在这里隆重集会,纪念为我们今天的幸福生活而英勇牺牲的革命烈士。
我们伟大的祖国上下五千年,英雄万万千。爱国主义在中华民族历史上就是巨大的精神力量。热爱祖国,为祖国献身的英雄受到我们的尊敬和爱戴。在中国面临瓜分灭亡,危难深重的年代,中国人民从来没有屈服过。中华民族的英雄儿女,志士仁人,为了救国救难,振兴中华曾经历尽艰辛寻求真理,他们抛头颅、洒热血,舍身就义,谱写了一页页爱国主义的历史篇章,雕塑了一座座高耸的丰碑。
站在烈士墓前,我们心潮起伏,思绪万千。忆往昔,诉不尽我们对先烈的无限怀念;看今朝,唱不完我们对明天无限的憧憬;展未来,我们信心百倍,壮志豪情。
同学们,作为新世纪的少先队员,我们应该十分珍惜现在的生活,加倍努力,强身健体,时刻牢记总书记提出的“八荣八耻”内容,明辨是非、区别善恶、分清美丑,树立起正确的社会主义荣辱观。从小养成热爱祖国,服务人民,崇尚科学,辛勤劳动,团结互助,诚实守信,遵纪守法,艰苦奋斗的品质。
队员们,昨天永远属于过去,今天就在脚下,让我们铭记英雄先烈,发扬他们的精神,去开拓美好幸福的未来,让我们的家乡更加富饶,让我们的祖国更加繁荣富强。
9、烈士业绩照千秋,星星火炬指向前,千言万语表决心,革命遗志我继承。烈士们,我们全体少先队员将牢记你们的丰功伟绩,继承你们的遗志,从小树立远大理想,好好学习,天天向上,为了祖国更加强盛,家乡更加繁荣,而奋发努力,以自身的实际行动来告慰你们的英灵。今天的祭扫活动到此结束,退旗。全体绕烈士墓献上手中白花。
一、张:各位领导、老师、少年军校的学员们:
大家下午好!
杨: 渊源流长的长江,流淌出多少动人的故事;苍茫青翠的烈士墓记载着南通历史上的多少英雄。
张:翻开南通近现代史这幅长的画卷,回望五十多年前的那段历史,仿佛把我们带到那炮火硝烟的年代。
杨:不应忘记,无数革命先烈面对敌人的屠刀,前仆后继,视死如归的英雄气概
张:不能忘记,共产党人在枪林弹雨中的英勇战斗!
杨:怎能忘记钱素凡、戴西青、钱健吾等革命烈士用满腔热血谱写的英雄赞歌!
张:他们不愧为祖国的脊梁,人民的骄傲!他们的精神千秋不衰,万古不朽!
杨:南通“三·一八”惨案发生于六十六年前的1946年3月18日。
张:今天是一个特殊的日子,我们城南小学少年军校的全体师生,满怀崇敬的心情,来到这里隆重集会,纪念为我们今天的幸福生活英勇献身的革命烈士。
杨:寄托我们的哀思,激励我们的斗志。
张:现在我宣布城南小学少年军校“缅怀先烈精神,继承先烈遗志”祭扫革命烈士墓仪式现在开始。
二、杨:全体肃立,奏《国际歌》。
张:请少先队员代表向革命烈士敬献花圈。
杨:朵朵白花寄托着我们的哀思,英烈们,请安心长眠,我们会接过革命的火炬,奋勇直前。
三、张:向革命烈士默哀三分钟。
哀毕
四、杨:先烈们,你们是祖国的骄傲,你们是人民的楷模,你们的事迹感人至深,你们的精神永放光彩。
张:此时,我们仿佛看到先烈们抛头颅、洒热血的革命壮举,仿佛看到先烈们视死如归、顶天立地的高大形象,先烈们,你们的鲜血没有白流,革命自有后来人,共和国的土地上鲜花竞放。
五、杨:下面请祁校长讲话
杨:感谢领导对我们殷切的希望,我们一定会高举先辈传过的红旗,好好学习,肩负起建设祖国的重任。继承你们的遗志,发扬你们的精神,请听少先队员们坚定的决心(少先队员献词)
六、张:请少年军校学员陆曼琳 代表发言。
张:队员们!我们胸前的红领巾是革命烈士的鲜血染红的,我们今天的幸福生活是无数革命先烈用宝贵的生命换来的。让我们连接起共和国的昨天、今天和明天,沿着烈士们的足迹,为了共和国的伟大振兴而不懈奋斗。
八、杨:城南小学少年军校“缅怀先烈精神,继承先烈遗志”祭扫革命烈士墓仪式到此结束。请全体同学按顺序绕墓一周。然后参观革命烈士纪念馆。
烈士褒扬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弘扬烈士精神,抚恤优待烈士遗属,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公民在保卫祖国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牺牲被评定为烈士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予以褒扬。烈士的遗属,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第三条国家对烈士遗属给予的抚恤优待应当随经济社会的发展逐步提高,保障烈士遗属的生活不低于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
全社会应当支持烈士褒扬工作,优待帮扶烈士遗属。
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烈士褒扬和烈士遗属抚恤优待提供捐助。
第四条烈士褒扬和烈士遗属抚恤优待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烈士褒扬和烈士遗属抚恤优待经费应当专款专用,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和管理,为纪念烈士提供良好的场所。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宣传烈士事迹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培养公民的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精神和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纪念烈士,学习、宣传烈士事迹。
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烈士褒扬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烈士褒扬工作。
第七条对在烈士褒扬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烈士的评定
第八条公民牺牲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定为烈士:
(二)抢险救灾或者其他为了抢救、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公民生命财产牺牲的;
(三)在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对外援助、维持国际和平任务中牺牲的;
(四)在执行武器装备科研试验任务中牺牲的;
(五)其他牺牲情节特别突出,堪为楷模的。
现役军人牺牲,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和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牺牲应当评定烈士的,依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有关规定评定。
第九条申报烈士的,由死者生前所在工作单位、死者遗属或者事件发生地的组织、公民向死者生前工作单位所在地、死者遗属户口所在地或者事件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供有关死者牺牲情节的材料,由收到材料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调查核实后提出评定烈士的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核。
属于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评定烈士的报告并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评定。评定为烈士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送国务院民政部门备案。
属于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评定烈士的报告,送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查评定。
属于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评定烈士的报告并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后送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查评定。
第十条烈士证书由烈士遗属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向烈士遗属颁发。
第三章烈士褒扬金和烈士遗属的抚恤优待
第十一条国家建立烈士褒扬金制度。烈士褒扬金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战时,参战牺牲的烈士褒扬金标准可以适当提高。
烈士褒扬金由颁发烈士证书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烈士的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烈士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来源且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
第十二条烈士遗属除享受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烈士褒扬金外,属于《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及相关规定适用范围的,还享受因公牺牲一次性抚恤金;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以及相关规定适用范围的,还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以及相当于烈士本人40个月工资的烈士遗属特别补助金。
不属于前款规定范围的烈士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40个月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排职少尉工资。
第十三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享受定期抚恤金:
(三)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正在上学而无生活来源的。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由其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凭证领取定期抚恤金。
第十四条烈士生前的配偶再婚后继续赡养烈士父母,继续抚养烈士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的,由其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参照烈士遗属定期抚恤金的标准给予补助。
第十五条定期抚恤金标准参照全国城乡居民家庭人均收入水平确定。定期抚恤金的标准及其调整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烈士遗属享受定期抚恤金后仍达不到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予以补助。
第十六条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户口迁移的,应当同时办理定期抚恤金转移手续。户口迁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放当年的定期抚恤金;户口迁入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凭定期抚恤金转移证明,从第二年1月起发放定期抚恤金。
第十七条烈士遗属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应当注销其定期抚恤金领取证,停发定期抚恤金。
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死亡的,增发6个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同时注销其定期抚恤金领取证,停发定期抚恤金。
第十八条烈士遗属享受相应的医疗优惠待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九条烈士的子女、兄弟姐妹本人自愿,且符合征兵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批准其服现役。烈士的子女符合公务员考录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为公务员。
烈士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优待;在公办幼儿园接受学前教育的,免交保教费。烈士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研究生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报考高等学校本、专科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降低分数要求投档;在公办学校就读的,免交学费、杂费,并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助学政策。
烈士遗属符合就业条件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优先提供就业服务。烈士遗属已经就业,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时,应当优先留用。烈士遗属从事个体经营的,工商、税务等部门应当优先办理证照,烈士遗属在经营期间享受国家和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二十条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烈士遗属承租廉租住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给予优先、优惠照顾。家住农村的烈士遗属住房有困难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帮助解决。
第二十一条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孤老烈士遗属本人自愿的,可以在光荣院、敬老院集中供养。
各类社会福利机构应当优先接收烈士遗属。
第二十二条烈士遗属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被司法机关通缉期间,中止其享受的抚恤和优待;被、无期徒刑的,取消其烈士遗属抚恤和优待资格。
第四章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的烈士陵园、纪念堂馆、纪念碑亭、纪念塔祠、纪念塑像、烈士骨灰堂、烈士墓等烈士纪念设施,受法律保护。
第二十四条国家对烈士纪念设施实行分级保护。分级的具体标准由国务院民政部门规定。
国家级烈士纪念设施,由国务院民政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地方各级烈士纪念设施,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确定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并划定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
第二十五条烈士纪念设施应当免费向社会开放。
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应当健全管理工作规范,维护纪念烈士活动的秩序,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二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收集、整理烈士史料,编纂烈士英名录。
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应当搜集、整理、保管、陈列烈士遗物和事迹史料。属于文物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保护。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做好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和管理工作。未经批准,不得新建、改建、扩建或者迁移烈士纪念设施。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禁止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工程建设。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为烈士以外的其他人修建纪念设施或者安放骨灰、埋葬遗体。
第二十九条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与纪念烈士无关的活动。禁止以任何方式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
第三十条烈士在烈士陵园安葬。未在烈士陵园安葬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得烈士遗属同意,可以迁移到烈士陵园安葬,或者予以集中安葬。
第三十一条烈士陵园所在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前来烈士陵园祭扫的烈士遗属,应当做好接待服务工作;对自行前来祭扫经济上确有困难的,给予适当补助。
烈士遗属户口所在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组织烈士遗属前往烈士陵园祭扫的,应当妥善安排,确保安全。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在烈士褒扬和抚恤优待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评定烈士或者审批抚恤优待的;
(二)未按照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烈士褒扬金或者抚恤金的;
(三)利用职务便利谋取私利的。
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公务员、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工作人员贪污、挪用烈士褒扬经费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退回、追回,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未经批准迁移烈士纪念设施,非法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设施,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或者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为烈士以外的其他人修建纪念设施、安放骨灰、埋葬遗体的,由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原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负有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有或者国有控股企业、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六条冒领烈士褒扬金、抚恤金,出具假证明或者伪造证件、印章骗取烈士褒扬金或者抚恤金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退回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条例所称战时,是指国家宣布进入战争状态、部队受领作战任务或者遭敌突然袭击时。
第三十八条评定的烈士,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送国务院民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九条烈士证书、烈士通知书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印制。
第四十条位于境外的中国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外交部等有关部门办理。
第四十一条本条例自8月1日起施行。1980年6月4日国务院发布的《革命烈士褒扬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