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可以帮助我们明确目标、分析现状、确定行动步骤,并在面对变化和不确定性时进行调整和修正。那么我们该如何写一篇较为完美的计划呢?下面是小编带来的优秀计划范文,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文案策划工作计划篇一
1.登录深圳高新区各园区管理机构申报系统(详见“六、申请表格”)填写申请书,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无须验原件)、项目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证明书等。
4.高新区品牌活动或项目的方案和经费预算。
5.相关活动总结报告(包括活动基本情况、规格和规模、重要嘉宾、活动主要内容、成效等,并附活动方案、活动议程、签到表、活动照片等佐证材料)或相关事项情况报告。
6.活动或事项实际支出专项审计报告(需提交经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的含有防伪标识封面的审计报告)。
7.申请单位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纳税人自行登录电子税务局打印后盖公司章)及纳税证明。
8.科研诚信承诺书。
六、申请表格
本指南规定提交的表格,申请单位登录深圳高新区各园区管理机构申报系统在线填报,具体如下:
文案策划工作计划篇二
日前,浙江省嘉兴市民政局与嘉兴市委人才办联合下发《关于开展2020年“创新嘉兴•优才支持计划”社会工作拔尖人才遴选工作的通知》,计划在全市范围内遴选社会工作拔尖人才8名左右。这是嘉兴市首次将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纳入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
对入选的社会工作拔尖人才,嘉兴市委人才办将授予“嘉兴市拔尖人才”称号,发放嘉兴市“人才绿卡”,凭卡可享受高端人才或高级人才住房安居、子女入学、医疗保健等待遇。
同时,对入选的社会工作拔尖人才,每人给予30万元的特殊支持,分3年拨付到人才所在单位,主要用于入选人才开展团队建设、项目开发、技术创新、工作室建设、合作交流、成果激励等创新活动;年薪在20万元以上的,还将在3年内按年度给予一定金额的专家津贴补助。另外,根据嘉兴市委人才办“创新嘉兴·优才支持计划^v^,全市将在10年内遴选100名社会工作拔尖人才。(钱熠)
16.重庆市发布《社区社会工作室基本规范》
近日,重庆市民政局发布了《社区社会工作室基本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规范》由市民政局会同渝中区民政局等单位研究制定。
《规范》规定了社区社会工作室的术语和定义、场地设施、人员配备及工作职责、工作目标、服务内容、运行管理等内容,为重庆市城乡社区社会工作室设置并开展社区社会工作服务提供了参考和指南。在术语和定义部分,《规范》明确了“社区”“社会工作”“社区社会工作服务”“社区社会工作服务”等术语的定义。
17.福州发放一线社工抗疫补贴万元
文案策划工作计划篇三
102.《^v^未成年人保护法》发布,社会工作被写入法典中。
10月17日,民政部在湖南省长沙市召开了加强乡镇(街道)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推进会,深入学习贯彻^v^^v^对加强民政工作和基层基础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总结推广乡镇(街道)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经验。民政部党组书记、部长李纪恒出席会议并讲话,湖南省副省长朱忠明致辞,民政部党组成员、副部长王爱文主持会议。
104.社工、志愿服务等领域最新数据来了!
10月23日,民政部举行了2020年第四季度例行新闻发布会,通报三季度民政重点业务工作进展和第四季度相关工作安排。
文案策划工作计划篇四
77.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v^社会救助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了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现将民政部、财政部起草的《^v^社会救助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草案征求意见稿中,第五十八条涉及到社会工作。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常态化下治愈患者心理疏导工作方案》中社会工作成为疫情防控重要力量。
79.民政部:关于《社会工作督导指南》行业标准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根据民政部标准制修订计划,全国社会工作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完成了行业标准《社会工作督导指南》(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填写附件2《意见反馈表》,于2020年10月17日前将书面意见以电子邮件或传真形式反馈给全国社会工作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新闻调查》一个都不能少,讲述广东双百计划社工
本期节目主要内容:2017年,在粤东、粤西、粤北等经济相对欠发达的村庄和社区,广东省民政厅开始建立两百个社工站,试图成为连接民政工作和困难群众的最后一米。
文案策划工作计划篇五
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森林生态环境建设、森林资源、野生动物资源、湿地资源保护和国土绿化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等,拟定我市的地方性林业、野生动植物保护法规、规章和政策,并组织、监督实施。
2、拟定全市林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和监督实施。
3、组织、指导森林资源培育保护和管理;组织开展造林绿化、封山育林工作,组织指导以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和防沙、治沙工作;组织、指导和管理林木种苗质量监督检验及林木良种的审核和申报;负责全市果品的生产管理。
4、组织、指导全市森林资源的调查、动态监测及统计;负责年森林采伐限额和年度木材生产计划管理与监督;负责全市林地、林权管理,协调处理林权纠纷;监督和管理林木的采伐与更新、木材运输、经营与加工,指导木材检查站的规划、申报和管理。
5、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开发利用;拟定市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植物名录,报市政府批准颁布;负责林业种质资源、木本植物新品种、珍贵树木的保护管理;指导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组织协调湿地保护;负责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和国家、省、市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珍贵树木及其产品出口的审核和申报。
6、指导、监督林业行政执法,查处林木案件;指导全市森林公安、林政管理、森林植物检疫工作及队伍建设;组织、指导全市森林病虫害的预测预报及防治、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检疫工作;划定疫区和保护区。
7、组织指导林场、苗圃、森林公园、基层林业工作机构的建设和管理;负责国有林场、苗圃的设立、变更的审核和申报;负责全市森林公园的规划、审核、申报、审批;组织指导全市林业产品的生产、经营、加工。
8、负责全市林业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核、申报工作;管理市级以上林业资金;筹集和管理市级林业基金,监督全市林业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研究提出林业发展的经济调节意见;组织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监督国有林业资产。
9、制定全市林业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开展林业科学研究、技术创新、科技成果推广和林业科技开发;负责林业科研项目的组织、指导和申报工作;制定全市林业人才教育和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
10、组织、协调林业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负责林业引进国外智力、引进外资项目工作。
11、组织、指导、协调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部门绿化,指导、协调跨地区、跨部门重点绿化工程的实施,组织开展绿化评比表彰工作。
12、负责*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协调、指导、监督全市森林防火工作,制定全市森林防火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督促和查处森林火灾案件,森林火灾信息。
13、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领导岗位职责
根据市林业局行政执法工作的种类和性质,明确局长岗位职责如下:
(一)局长岗位
1、全面负责市林业局林业行政工作,为市林业局林业行政执法的第一责任人;
2、率先垂范,带头依法行政,在全市林业系统营造遵守法律的氛围;
3、坚持依法决策,建立和落实依法决策工作机制;
5、加强对林业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定期召集研究依法行政的重大问题。
(二)主管市属场圃工作的副局长岗位
1、负责国有林场、苗圃的设立、变更的审核和申报工作;
2、负责审定市属场圃年度工作计划;
3、参与组织制定市属场圃长期发展规划;
4、指导市属场圃业务生产工作;
5、指导市属场圃工作调研和业务培训;
6、根据局长授权行使相应权力;
7、承办局长交办的其他场圃行政工作。
(三)主管造林绿化、林木种苗管理及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工作的副局长岗位
1、负责全市造林绿化、林木种苗年度工作计划;
2、参与组织制定全市造林绿化、种苗生产长期发展规划;
3、指导全市造林绿化、种苗生产工作;
4、指导全市造林绿化、种苗工作调研和业务培训;
5、负责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日常事务工作;
6、根据局长授权行使相应权力;
7、承办局长交办的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和种苗管理的其他行政工作。
5、根据局长授权行使相应权力;
6、承办局长交办的资源和林政管理、森林植物检疫、野生动植物保护、自然保护区管理、湿地保护管理行政工作。
(五)主管森林公安、森林防火、安全生产、果树生产管理等工作的副局长岗位
1、负责森林公安、森林防火、安全生产、果树生产等工作计划;
2、参与组织制定全市森林公安、森林防火、安全生产、果树生产等工作长期发展规划;
3、指导全市森林公安、森林防火、安全生产、果树生产等工作;
4、指导全市森林公安、森林防火、安全生产、果树生产等工作调研和业务培训;
5、根据局长授权行使相应权力;
6、承办局长交办的森林公安、森林防火、安全生产、果树生产等行政工作。
三、执法机构职权及岗位责任
按照《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种子法》、《防沙治沙法》等法律法规和“林业三定”方案的规定,市林业局行政许可事项16项,行政确认1项,行政处罚91项。资源和林政科、森林公安科、*市野生动植物保护站和*市森林植物检疫中心站、*市林业站等内设机构或二级单位分别为上述权力行使的责任部门。
资源和林政科
资源和林政科为市林业局内设科室,负责全市森林资源和林政管理工作。具体承担组织编制森林采伐限额、林木采伐、木材运输、木材经营加工、林权管理、征占用林地管理和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一)行政执法权
1、行政管理权
(1)对临时占用林地的管理权
依据:《^v^森林法》第十八条,《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山东省森林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市林木保护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2)对木材经营加工的管理权
依据:《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山东省森林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3)占用或征用林地的管理权
依据:《^v^森林法》第十八条,《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4)对林种变更的管理权
依据:《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八条
(5)对封山育林区内采石、采砂、取土开矿的管理
依据:《^v^森林法》第十八条,《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山东省森林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市林木保护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6)对森林、林地和林木所有权或使用权的管理
依据:《^v^森林法》第三条,《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山东省森林资源管理条例》第八条。
(7)木材运输管理权
依据:《^v^森林法》第三十七条,《山东省森林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8)林木采伐管理权
依据:《^v^森林法》第三十二条,《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三十、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三条,《山东省森林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2、行政处罚权
(1)对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处罚权
依据:《森林法》第四十二条。
(2)对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处罚权
依据:《森林法》第四十三条
(3)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处罚权。
依据:《森林法》第四十四条
(4)对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20株;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20株以上的处罚权。
依据:《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
(5)对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2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50株的;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2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株以上的处罚权。
依据:《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
(6)对毁林采种或者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对擅自开垦林地,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处罚权。
依据:《森林法》第四十四条和《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
(7)对连续两年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当年更新造林面积未达到应更新造林面积50%的;除国家特别规定的干旱、半干旱地区外,更新造林当年成活率未达到85%的;植树造林责任单位未按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的要求按时完成造林任务的处罚权。
依据:《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8)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处罚权。
依据:《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9)对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对运输的木材数量超出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运输数量的,对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对承运无木材运输证木材的处罚权。
依据:《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
(10)对未经批准,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的处罚权。
依据:《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
(11)对擅自将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改为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处罚权
依据:《山东省森林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12)对出租、转让、抵押、拍卖或者作价出资森林资源资产未进行评估;对造成森林资源资产损毁、流失的处罚权。
依据:《山东省森林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13)对责任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罚权:
(一)连续两年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
(二)当年更新造林面积未达到应更新造林面积百分之五十的;
(三)除国家特别规定外,更新造林当年成活率未达到百分之八十五的;
(四)植树造林责任单位未按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完成造林任务的。
依据:《山东省森林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14)对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在林地内进行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进行工程建设等活动的,超过批准数量多占林地或者临时使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处罚权。
依据:《山东省森林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15)对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种、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过度修枝及移植防护林、特种用途林内的树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处罚权。
依据:《山东省森林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16)对未经批准擅自经营(含加工)木材的处罚权
依据:《山东省森林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17)对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对运输的木材数量超出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运输数量的,对运输的木材树种、材种、规格与木材运输证规定不符又无正当理由的,对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对承运无木材运输证木材的处罚权。
依据:《山东省森林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18)对在林地内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在林地内建造坟墓;在封山育林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防护林地、未成林造林地和幼林地内放牧;在林地及其边缘地带烧荒、烧纸、吸烟、野炊等野外用火和其他可能引起火灾的活动;在树下堆放或者焚烧作物秸秆、杂草等可燃物;乱砍、乱折树木;在林地或者树下堆放垃圾;其他危害林木的行为的处罚权。
依据:《*市林木保护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二)岗位职责
1、资源和林政科长岗位
负责科内全部工作,是本科行政执法的第一责任人,对上述行政管理权、行政处罚权的行使负全面责任。
2、资源和林政科副科长岗位一
(1)协助科长进行林权管理;
(2)协助科长进行林地管理;
(3)协助科长做好林政执法工作;
(4)协助科长做好林业执法的复议与应诉工作;
(5)协助科长做好市政府^v^及行政服务中心的相关工作;
(6)协助科长做好林政行政案件的督查指导;
(7)协助科长做好依法行政的相关工作。
3、资源和林政科副科长岗位二
(1)协助科长进行各级森林公园管理、规划、编制、评审、申报、审批;
(2)协助科长做好旅游收入统计报告;
(3)协助科长做好绿委办的日常工作;
(4)协助科长做好执法培训及执法证件的管理工作;
(5)协助科长做好行政案件的统计上报工作;
(6)协助科长做好科技管理工作;
(7)协助科长做好、转办件、督办件的督查;
(8)协助科长做好信息工作。
4、资源和林政科员岗位
(1)协助科长做好林木采伐更新、验收、档案管理;
(2)协助科长进行木材经营加工管理及林产工业管理;
(3)协助科长进行木材运输及木材检查站管理;
(4)协助科长进行采伐证、木材运输证、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照管理;
(5)协助科长进行生态公益林及护林员的管理。
森林公安科
森林公安科为市林业局内设科室,负责全市森林公安、森林防火管理工作。
(一)行政执法权
1、行政管理权
(1)对林区使用枪械狩猎,进行实弹演习、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的管理权。
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十八条
(2)林区生产性用火的管理权
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十五条
2、行政处罚权
(1)森林防火期内,在野外吸烟、随意用火但未造成损失的;违反森林防火条例规定擅自进入林区的;违反森林防火条例规定使用机动车辆和机械设备的;有森林火灾隐患,经森林防火指挥部或者林业主管部门通知不加消除的;不服从扑火指挥机构的指挥或者延误扑火时机,影响扑火救灾的;过失引起森林火灾,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二)岗位职责
1、森林公安科科长岗位
(1)在市林业局和市公安局的领导下,主持市森林公安科全面工作;
(2)严格履行《人民警察法》赋予的权利和义务;
(3)协调各类森林案件的立案查处工作;
(4)组织协调全市森林公安机关行政执法和刑事执法工作,组织协调侦破重特大案件;
(5)及时主持召开科务会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制定编制、拟定工作计划和长远规划;
(6)负责市森林公安科各项公安业务管理工作;
(7)依法履行职责和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2、森林公安科副科长岗位
(1)在科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协助科长负责全市森林公安的业务工作;
(2)严格履行《人民警察法》赋予的权利和义务;
(3)负责全市森林公安武器装备管理工作;
(4)负责全市森林公安行政执法和刑事执法工作;
(5)负责市森林公安机关的法制工作;
(6)分管负责全市林业派出所等级达标考核工作;
(7)依法履行职责和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市林业站
*市林业站为市林业局下属事业站,负责全市林木种苗管理及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制定全市造林绿化、林木种苗年度工作计划;参与组织制定全市造林绿化长期发展规划、组织制定全市种苗生产长期发展规划;指导全市造林绿化、种苗生产工作;指导全市种苗生产工作;指导全市造林绿化、种苗工作调研和业务培训;组织召开全市种苗工作会议;负责区县两证发放指导工作;负责市直单位两证发放工作;负责全市种苗半年报和年报统计工作;负责林木良种标签发放工作;负责组织参加各类苗木交流会;组织、指导森林资源培育和管理;组织开展造林绿化、封山育林工作;组织指导以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和防沙、治沙工作;组织、指导和管理林木种苗质量监督检验及林木良种的审核和申报;组织、指导全市森林资源的调查、动态监测及统计;负责林业种质资源、木本植物新品种、珍贵树木的保护管理;组织指导苗圃、基层林业工作机构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协调林业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指导、协调跨地区、跨部门重点绿化工程的实施,组织开展绿化评比表彰工作。承办局长交办的其他种苗行政工作。
(一)行政执法权
1、行政管理权
(1)对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的管理权
依据:《^v^种子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2)对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管理权
依据:《^v^种子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
2、行政处罚权
(1)对违反^v^种子法规定,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处罚权。
依据:《^v^种子法》第五十九条
(2)对违反^v^种子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权:
依据:《^v^种子法》第六十条
(3)对违反^v^种子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权:
(一)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的;
(二)从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在国内作商品种子销售的;
(三)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
依据:《^v^种子法》第六十一条
(4)对违反^v^种子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权:
(一)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
(二)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三)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
(四)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
(五)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的;
依据:《^v^种子法》第六十二条;
(5)对违反^v^种子法规定,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的处罚权
依据:《^v^种子法》第六十四条
依据:《^v^种子法》第六十五条
(7)对违反^v^种子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收购林木种子的处罚权
依据:《^v^种子法》第六十六条
(8)对违反^v^种子法规定,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的处罚权
依据:《^v^种子法》第六十七条
(二)岗位职责
1、*市林业站站长岗位
文案策划工作计划篇六
(二)继续推动政府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
2019年初,民政部将盐田区确定为第二批全国街道服务管理实验区,明确盐田区将“社会组织承接街道服务职能创新”作为实验任务重点进行探索。两年来,在省民政厅的指导下,盐田区建成了社会组织培育发展中心和社会组织承接街道服务职能线上线下管理平台,开展了一系列社会组织承接街道服务职能的实践。
根据《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街道服务管理创新实验区结项工作的通知》(民办函〔2021〕9号)文件精神,我市将配合做好“社会组织承接街道服务职能创新”实验任务验收工作,待民政部验收完成后,将进一步总结盐田区的创新经验做法,形成可复制的、可推广的制度性成果,及时向各区(新区、合作区)推广。修订发布《深圳市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社会组织推荐目录编制管理办法》,在充分征求、听取各有关部门及社会意见、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形成《深圳市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社会组织推荐目录编制管理办法》修订稿并发布,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管理,促进我市社会组织健康高质量发展。
(三)引导社会组织积极参与社会治理
引导社会组织在基层党组织领导下,依法有序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引导社会组织下沉基层、服务群众、服务社会,在创新社会治理、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支持社会组织在心理健康、矫治安帮、法律援助、纠纷调处等社会治理重点领域开展服务,努力营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新格局。
(四)推进社会组织人才建设
继续完善人才培育体系,加大对社会组织的扶持与培训力度。积极构建社会组织人才评价体系,出台社会组织人才分类评价标准。推进社会组织人才库建设,发掘一批有影响力的社会组织人才。各区也制定了下一步人才培育计划。如宝安区于4月份启动2021年度社会组织项目资金扶持工作,按照制定的扶持标准、原则和要求,坚持对社会组织的长期、精准扶持,为社会组织的长期可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空间与氛围。下一步将以区、街道两级社会组织孵化中心为平台,为社会组织提供办公培训、交流展示、信息咨询、能力辅导等服务,培育、提升一批服务能力强的枢纽型社会组织,并提升这些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能力;龙华区出台了我市首个区级社工人才配套政策《深圳市龙华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专项扶持实施办法》。下一步将推动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体制、社区社会组织管理服务体系、社会组织退出工作机制三个方面的改革,落实社会工作专业人才专项扶持实施办法;南山区社会组织人才住房补租配租开展后,2021年共有14家优秀社会组织申请获得补租资格,已补租85套(折合补租款170万元),后续将继续开展配租工作。
再次感谢您对我市社会组织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您提出的建议对激发社会组织活力,提升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希望您今后持续关注我市社会组织工作,多提更多宝贵的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