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使用范围很广,按照上级部署或工作计划,每完成一项任务,一般都要向上级写报告,反映工作中的基本情况、工作中取得的经验教训、存在的问题以及今后工作设想等,以取得上级领导部门的指导。那么报告应该怎么制定才合适呢?下面是我给大家整理的报告范文,欢迎大家阅读分享借鉴,希望对大家能够有所帮助。
企业创新发展调研报告篇一
人才,因此,提高教师的创新教育能力是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关键。我校党支部按照天心区教育局党委的部署,认真开展“五进五问一献策”的特色调研活动,把提高教师的自主创新能力作为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工作加以实施,意义深远,符合时代对当今教育的必然要求。
一、提升教师自主创新能力的意义
21世纪是一个知识经济时代,自主创新能力已成为国家核心竞争力的决定性因素,培养创新型人才,提高人的综合素质成为每个国家优先发展的课题。正如总书记在“12·15”重要讲话中说得那样:“一个国家、一个民族要赢得发展、造福人类,必须注重自主创新。”教师作为第一线的人才培育工作者,其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尤显重要,如何提高教师自主创新能力,已成为教育管理层面的热点话题。
二、教师自主创新能力的现状
我校于获得全国“发展与创新教育十五课题实验学校”、成为中国发明协会中小学创造教育分会实验基地、成为“全国宋庆龄青少年儿童科技发明示范基地”及“市知识产权试点学校”、获“市创新型学校”、“市科技示范校”称号……荣誉的背后,是不懈的努力与执着的追求。自从学校打造“创造教育”特色、走“科技兴校”的道路以来,全校师生都十分重视创新精神、创新能力的培养,营造了良好的创新氛围,取得了不错的成绩。与此同时,用科学发展的眼光来看待教师的自主创新能力,笔者发现,我校教师还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1、教师的敬业精神强,但竞争意识和独立精神要提高;2、能热爱学习,做到学习经常化,但学用结合要加强;3、研究活动经常,但钻研精神不够,对教育教学不能始终保持强烈的好奇心;4、绝大部分教师工作积极主动,热情高,但理性思考不够;5、注重学科知识传授,但学科评价不够科学、全面;6、较多的走经验型道路,但由经验上升为理论,走研究型道路的不多;7、有旺盛的工作热情,但稳定的情绪、良好的心态还需不断加强;8、有点盲目地信奉权威、传统和书本,想象力还需进一步丰富,知识面还要更为宽广,灵活正确地处理教育教学问题等能力还有待进一步加强。
三、制约教师自主创新能力提高的不良因素
制约教师自主创新能力提高的因素有很多,就我校教师而言,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衡量教师创造性活动的标准不够科学。高考指挥棒下的学科知识传授要求、社会及家长对孩子的学分期望,制约着教师创造性地进行教学活动,影响了教师创造力的发挥。我国由于长期受“应试教育”的影响,造成教学目标的智育单一性和教学活动的重结果而不重过程的倾向。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和社会公众把考试的成绩作为衡量一个教师优劣的重要标准,造成教师之间激烈的病态竞争。如今素质教育浪潮涌起,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纷纷出台了许多政策采取了各种措施,如学生素质竞赛、特长训练、素质教育评估等,但是抓升学率、及格率,甚至与绩效工资挂钩的现象依然没变。这样一来,教师在夹缝中生存,无所适从,疲于应付,产生强烈的不安全感。
2、实施创造教育的坚持与坚守不够。培养独立思考与不断反思的习惯是教师提高创新能力的有效途径,但这些都依赖于教师个体在教育教学活动中自动自发地去摸索、去磨练。如果学校的激励机制不能燃起教师个体的创造激情,学校的管理服务不能尽教师所需,那教师创新精神与创新能力的提升将是空谈。所以学校管理要更为科学,既需要制度管理,也需要人文感染,才能燃起教师自主发展的内驱力。
3、创新氛围
本文章共2页,当前在第2页上一页[1][2]的外部环境有待加强。学校学生大多是独生子女,孩子的行为习惯、独立性较差,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多,家长忙于生计,对孩子的教育问题是不闻不问,多数家长片面地看待创造教育,持不支持的态度,认为实施创造教育是不务正业,认为创造教育仅仅就是做几个小发明作品而已,不但没什么用,反而会影响到孩子的文化知识学习。
4、学校教师配置不足。教师不
足造成教师的工作任务重,不利于教师根据每位孩子的个性因势利导地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加之教育成效难以在短期内显现,教育效果往往是呈波浪起伏,所以教师工作的成就感得不到很好地满足,久而久之对教师工作的热情和情绪造成一定影响。
5、人力、物力、财力及联系教师实际、对教师创造性开展工作有指导性的先进理论短缺也是一大因素。
企业创新发展调研报告篇二
关于创新发展我市新时期
人民调解工作的调研报告
××市司法局
(2004年8月)
人民调解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为我国宪法确认的法律制度,它是在依法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以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规劝疏导,促使纠纷各方互谅互让,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自治活动。半个多世纪以来,人民调解制度以其自愿协商性、过程相对保密性、程序简易性和成本低廉性而深受人民群众的欢迎,在调处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然而,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各阶层矛盾的层出不穷,大量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如何适应改革发展大局的需要,如何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如何进一步发挥“第一道防线”的作用,为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正高效的法治环境作出新的贡献,这些都亟待我们去深入思考和仔细探究。
近期,我们对我市的主要社会矛盾纠纷进行了分析,并重点对浏阳市的镇头镇、永安镇,雨花区的奎塘办事处、高桥乡,开福区的通太街办事处、洪山旅游局(原综合农场)等六个乡镇街进行了专题调研,现将有关情况综述如下:
一、对当前我市主要社会矛盾纠纷的简要分析
当前,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形势是好的,社会稳定,人民安居乐业。随着改革开放的日益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经济成分、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等日益多样化,各种利益冲突和磨擦不断出现,群体性事件不断发生,涉法信访问题越来越突出,组织化倾向比较明显,影响了正常的社会生产生活秩序。民事纠纷导致治安刑事案件上升,对社会稳定形成较大的压力。总的来讲,我市人民调解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表现在:一是民间主要矛盾纠纷发生新变化,呈多样化、复杂化趋势。传统的婚姻家庭邻里纠纷已经不再是民间主要矛盾纠纷,而以资源权属、环境及生态、不同经济主体的利益、工程建设中群众利益维护等经济内容的新型矛盾纠纷日益突出。其中,因土地承包、村务管理、征地拆迁、企业改制、拖欠工资、职工下岗、军转干部待遇、复员军人就业和党群干群关系等引发的矛盾纠纷不断增加。参与者的构成复杂化,不仅有工人、农民、学生、离退休干部、个体户,还有转业、退伍军人等。一些跨行业、跨部门、跨地区的纠纷不断增多,解决起来难度很大。二是各类矛盾纠纷呈上升趋势。其中的热点、难点主要有复员军人、伤残军人的安置问题,征地补偿、拆迁安置问题,企业改制问题,劳动和社会保障问题,集资款到期不能兑付问题,以及涉法涉诉问题,司法不公、执法不当问题等。三是纠纷参与人数呈现规模化倾向。一些地方群体性纠纷参与人数动辄数十人,甚至上百人,而且组织化倾向比较明显,甚至有的群体性纠纷事件,背后有组织者操纵指使,事前和事中都有较为严密的组织领导和周密的行动计划。四是相当部分纠纷当事人言行发生重大变化,诉求方式和行为方式偏激甚至违法的特点明显。有的利用国家重大政治活动、重大节假日或政治敏感期,集体到京、到省里上访,围堵冲击党政机关,静坐请愿,罢工罢课,阻塞交通。甚至出现殴打执行公务干警和政府工作人员的过激行为,以及自杀、自残的极端行为。
所有这些矛盾纠纷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都对人民调解工作造成了很大的冲击,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二、目前我市人民调解工作的运行情况及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面对新形势下社会矛盾纠纷呈现出的新特点、新趋势,我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在党委、政府的领导和各级人民法院的指导下,做了大量深入细致、卓有成效的工作,人民调解组织网络更加健全,队伍素质明显提高,工作范围不断拓宽,制度体系基本成型,人民调解功能作用日益突显。目前全市共建立各类人民调解组织3926个,其中村民调解委员会2786个,社区(居民)调解委员会501个,企业事业单位调解委员会508个,区域性、行业性调解委员会131个,有调解人员37788名。与此同时,人民调解业务建设也得到了同步发展。全市近五年共调处各类矛盾纠纷181900件,年平均调处36380 件。2003年调解纠纷36459件,调解成功35365件,调解率达100%,成功率达96.9%,防止“民转刑”205件,461人。有力地维护了省会社会稳定与政治安定,促进了全市经济健康快速发展。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市人民调解工作也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主要集中体现在五个方面。
(一)组织机构建立但不健全
建立并健全调解组织是做好调解工作前提与基础,调解组织网络化是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向纵深发展的必然趋势。根据司法部颁布的《人民调解若干规定》,人民调解组织有四种形式:一是农村村民委员会、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二是乡镇、街道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三是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四是根据需要设立的区域性、行业性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接受调查的6个乡镇(街)应建乡镇(街)调委会6个,已发文成立的2个,但未挂牌、刻章,工作未展开;应建村(社区)调委会9个,已成立9个,无牌无章的7个,无相对固定办公室的5个,有纠纷登记的3个,文书案卷都没有归档。9个村(社区)虽然都成立了调解委员会,但仅有4个村可以从办公室墙上得到印证,而调解委员会、调解员的名册只有一个村可以提供。9个村(社区)应设272个调解小组,唯有浏阳市镇头镇镇头村有调解小组及成员明细表,其它各村(社区)只能是口头说明,称调解小组就是村民小组长兼任,社区就是楼栋(片)的纠纷信息员,村民小组长和纠纷信息员混同于调解小组。由此看来调解组织网络中确有不少的“断层”与“空档”。国务院颁布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应选举产生,但执行中走样。调查的7个村(社区)没有一个调解委员会是经过专门选举产生,全部是混同于村委会、村党支部换届选举中设立。
(二)调解队伍人员数量很大但素质偏低
从全市统计情况看,我市共有调解人员37788人,是全市在编法官人数的31倍。其中60岁以上9447人,占25 %,初中以下文化15870 人,占42 %。接受调查的9个村(社区)调解员,共有1732人,其中50-60岁 295人,占17 %;60岁以上420人,占 24 %;初中以下文化658人,占38 %;文盲或半文盲173人,占10 %;大专以上文化18人,仅占1 %;有相关法律知识或经过市级以上专业培训的138人,占8 %。年龄偏大、文化偏低、缺乏创新精神,是目前队伍中主要问题,工作力不从心,效果事与愿违的不乏其人。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具有多样性、复杂性、群体性等特点,客观上要求调解人员必须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文化素质、法律素质与调解工作业务素质,否则,调解工作效果难以得到保证,调解工作潜能难以充分发挥。显然,目前状况与新形势的要求相距甚远。
(三)调解主任有其名但无其实
《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规定,调委会设主任一名,必要时可设副主任。《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三人以上组成。法律规定表明调解主任是一个由三人以上组成的调解委员会的负责人,专司人民调解工作,而实际中大相径庭。且看对某村支部书记的一段调查:请问你们村(社区)是否设立了调解委员会?答:“调解就是我一个”。对话中折射出这样一个问题,不知道村(社区)委员会下面还设有人民调解委员会,更不知道自己是一个调解委员会的负责人,与其说是一个调解委员会主任,还不如说是一名兼职调解员,准确地讲,他的主责是村支部书记,这是其一。其二,调解主任专职的太少,绝大部分都是兼任。从全市统计情况看,3926个调解委员会中专职调解主任300人,占7 %。从接受调查的9个村(社区)看,调解主任全部是兼任,占100%,其中有8个村(社区)由村(社区)支部书记兼任,占90 %,由村(社区)支委干部兼任1人,占10 %。表面上看,调解主任的力量很强,而实际工作中恰恰相反。村(社区)干部担任的职务多,工作任务十分繁重,无法把主要精力用在调解工作上。大部分村支两委干部兼任调解委员会主任的同时兼任了治保主任、村支秘书、会计、民政、计生、村办企业法人等职务,可谓一肩挑数担。不堪重负的调解主任要切实履行职责,其效果可想而知。因此,形式意义上的调解主任,已非改不可。
(四)调解经费法律有规定但执行很尴尬
《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规定:“调解主任享受村(居)委副职待遇,调解员享受误工补贴”。调查中发现,绝大多数调解委员会的经费都受制本村(社区)的经济状况,经济状况好的村,村干部年收入3000元,差的村只有1600元,月平均100多元,村上办公经费只能是有一点用一点。绝大多数调解委员会因经费紧缺,工作举步艰难。我们了解到一个调委员会一年的正常开支需一万元。支出项目有调解员的工资、调解小组长和调解信息员的误工补贴、调解人员的培训费、调委会的办公费以及调解工作的调查、取证等项经费开支。如果要加强调委会内务规范化建设,构筑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纵横交织的立体化网络格局只能是一厢情愿,纸上谈兵。
(五)业务工作有继承但乏创新
人民调解工作有着悠久的历史,丰富的积累与经验,但形势的变化、时代的变迁,人民调解的性质、地位、作用、方式等等也发生了很大变化。走访调查中的调解委员会中,没有一个能全面、准确表述人民调解性质、作用、任务与要求,绝大部分调解员仍然沿袭旧的模式,遵循儒家“和为贵、礼为贤”的理念,纠纷发生后,劝说双方当事人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以和为贵,折中处理,对于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没有与时俱进,缺乏开拓创新,对于现阶段新的人民调解制度知之甚少。且不说村(社区)调委会,就是乡镇(街道)负责指导与管理人民调解的司法所与司法员对新的人民调解制度也感到茫然,认识上不清,概念上混杂,导致指导上不到位,出现了跟不上形势、适应不了新要求的情况。从新的人民调解制度实施以来,接受调查6个乡镇(街道)、9个村(社区)都没有正式运作。其内务建设、文书规范化管理上也大同小异。调查中所接触的调解员绝大多数人有规范文书格式、加强内务建设的意识,但行动与实践往往滞后。调查的6个乡镇街道虽做到了一案一卷,但9个村(社区)一案一卷一档的没有一个,有3个村(社区)有案情与处理结果登记,有4个村仅在调解主任随身携带的记录本中有记录,还有2个村(社区)美其名及时清结,实际上是塞进了自己的“电脑”,自称“记住则好,忘记也正常”。改革人民调解制度势在必行,但同时要求广大人民调解员从理念、认识与行动上与时俱进。
三、创新发展我市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若干建议
(一)深化认识,摆正人民调解工作的位置
人民调解组织多处在最基层,分布面广,队伍庞大,遇到的人、财、物等实际困难比较突出。因此,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进一步加强沟通协调,积极争取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人民调解工作了解、重视与支持,切实克服“重打轻防”的思想,充分认识到人民调解工作在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加强“三个文明”建设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等方面的重要作用,逐步建立健全各项保障机制,为人民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良好的条件和环境。要大力加强对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宣传力度,为人民调解工作提供良好的执业环境。要把人民调解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重要工作考评范围,使人民调解工作在综合治理工作中更好地发挥作用。
(二)健全机构,落实调解组织网络格局
要创新人民调解组织形式,在村(社区)、乡镇(街道)全部建立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基础上,积极稳妥地发展行业性、区域性人民调解组织,在不同行业和系统建立各类专门调解组织,发展和完善人民调解工作网络。当前重点是抓好集贸市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建设和企业与乡镇(街)、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建立人民调解工作联系制度;要规范人民调委会建设,所有人民调解委员会都要按照“五有”(有相对固定的办公场所、有人民调解委员会标牌、有印章、有调解文书、有统计台帐)和“四落实”(组织落实、制度落实、工作落实、报酬落实)的要求,规范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建设,使矛盾纠纷发生时先有人民调解组织发挥第一道防线作用。要认真抓好调解协议质量调研评查工作。
(三)公开选任,建立与工作相适应的人民调解队伍
随着社会主义法制化进程的加快和人民法制意识的增强,市场经济条件下,矛盾纠纷增多,难度增大,对从事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调解员的法律与业务素质也提出了更高更新要求,特别是人民调解制度改革后,调解对象范围的扩大、调解制度与诉讼制度相衔接的趋势,文化程度、尤其是法律与调解业务素质已成为人民调解员任职资格的重要条件。因此建立一支与工作相适应的能调善调、坚强有力的调解队伍迫在眉切。要引入竞争机制,拓宽聘任调解员的渠道,创新举措,在县(市)的乡镇、城市的社区推行首席(专职)人民调解员制度。乡镇的首席人民调解员由驻乡(镇)的司法员担任。社区首席人民调解员实行公开选聘、招考,即在每个社区范围内进行公开选聘,将本辖区内退休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律工作者和有一定法律专业知识、热爱调解工作的干部、教师等人员选聘担任首席人民调解员,原来担任社区调解主任或调解员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聘用。首席人民调解员的工资福利、组织人事关系等方面实行区、县(市)司法局为主、社区协助管理。首席人民调解员由市司法局发给“人民调解员资格证”,实行持证上岗。公开选任的具体方案由市司法局制定并统一部署实施。
(四)强化指导,加快建立人民调解工作的长效机制
企业创新发展调研报告篇三
记者昨日从合肥学院获悉,教育部下发了《关于公布第二批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名单的通知》文件,合肥学院共获得70项国家级训练计划项目,获得的`项目总数位居省内高校前列。
在70个项目中,创新训练项目38项,创业训练项目27项,创业实践项目5项,并获财政拨款项目经费70万元。这是继合肥学院顺利入选“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实施高校之后,合肥学院在国家级“本科教学工程”实践创新能力培养类项目中取得的新突破。
企业创新发展调研报告篇四
人民调解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为我国宪法确认的法律制度,它是在依法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以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规劝疏导,促使纠纷各方互谅互让,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自治活动。半个多世纪以来,人民调解制度以其自愿协商性、过程相对保密性、程序简易性和成本低廉性而深受人民群众的欢迎,在调处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然而,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各阶层矛盾的层出不穷,大量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如何适应改革发展大局的需要,如何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如何进一步发挥“第一道防线”的作用,为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正高效的法治环境作出新的贡献,这些都亟待我们去深入思考和仔细探究。
近期,我们对我市的主要社会矛盾纠纷进行了分析,并重点对浏阳市的镇头镇、永安镇,雨花区的奎塘办事处、高桥乡,开福区的通太街办事处、洪山旅游局(原综合农场)等六个乡镇街进行了专题调研,现将有关情况综述如下:
一、对当前我市主要社会矛盾纠纷的简要分析
当前,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形势是好的,社会稳定,人民安居乐业。随着改革开放的日益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经济成分、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等日益多样化,各种利益冲突和磨擦不断出现,群体性事件不断发生,涉法信访问题越来越突出,组织化倾向比较明显,影响了正常的社会生产生活秩序。民事纠纷导致治安刑事案件上升,对社会稳定形成较大的压力。总的来讲,我市人民调解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表现在:一是民间主要矛盾纠纷发生新变化,呈多样化、复杂化趋势。传统的婚姻家庭邻里纠纷已经不再是民间主要矛盾纠纷,而以资源权属、环境及生态、不同经济主体的利益、工程建设中群众利益维护等经济内容的新型矛盾纠纷日益突出。其中,因土地承包、村务管理、征地拆迁、企业改制、拖欠工资、职工下岗、军转干部待遇、复员军人就业和党群干群关系等引发的矛盾纠纷不断增加。参与者的构成复杂化,不仅有工人、农民、学生、离退休干部、个体户,还有转业、退伍军人等。一些跨行业、跨部门、跨地区的纠纷不断增多,解决起来难度很大。二是各类矛盾纠纷呈上升趋势。其中的热点、难点主要有复员军人、伤残军人的安置问题,征地补偿、拆迁安置问题,企业改制问题,劳动和社会保障问题,集资款到期不能兑付问题,以及涉法涉诉问题,司法不公、执法不当问题等。三是纠纷参与人数呈现规模化倾向。一些地方群体性纠纷参与人数动辄数十人,甚至上百人,而且组织化倾向比较明显,甚至有的群体性纠纷事件,背后有组织者操纵指使,事前和事中都有较为严密的组织领导和周密的行动计划。四是相当部分纠纷当事人言行发生重大变化,诉求方式和行为方式偏激甚至违法的特点明显。有的利用国家重大政治活动、重大节假日或政治敏感期,集体到京、到省里上访,围堵冲击党政机关,静坐请愿,罢工罢课,阻塞交通。甚至出现殴打执行公务干警和政府工作人员的过激行为,以及自杀、自残的极端行为。
所有这些矛盾纠纷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都对人民调解工作造成了很大的冲击,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二、目前我市人民调解工作的运行情况及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面对新形势下社会矛盾纠纷呈现出的新特点、新趋势,我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在党委、政府的领导和各级人民法院的指导下,做了大量深入细致、卓有成效的工作,人民调解组织网络更加健全,队伍素质明显提高,工作范围不断拓宽,制度体系基本成型,人民调解功能作用日益突显。目前全市共建立各类人民调解组织3926个,其中村民调解委员会2786个,社区(居民)调解委员会501个,企业事业单位调解委员会508个,区域性、行业性调解委员会131个,有调解人员37788名。与此同时,人民调解业务建设也得到了同步发展。全市近五年共调处各类矛盾纠纷181900件,年平均调处36380 件。2003年调解纠纷36459件,调解成功35365件,调解率达100%,成功率达96.9%,防止“民转刑”205件,461人。有力地维护了省会社会稳定与政治安定,促进了全市经济健康快速发展。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市人民调解工作也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主要集中体现在五个方面。
(一)组织机构建立但不健全
建立并健全调解组织是做好调解工作前提与基础,调解组织网络化是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向纵深发展的必然趋势。根据司法部颁布的《人民调解若干规定》,人民调解组织有四种形式:一是农村村民委员会、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二是乡镇、街道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三是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四是根据需要设立的区域性、行业性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接受调查的6个乡镇(街)应建乡镇(街)调委会6个,已发文成立的2个,但未挂牌、刻章,工作未展开;应建村(社区)调委会9个,已成立9个,无牌无章的7个,无相对固定办公室的5个,有纠纷登记的3个,文书案卷都没有归档。9个村(社区)虽然都成立了调解委员会,但仅有4个村可以从办公室墙上得到印证,而调解委员会、调解员的名册只有一个村可以提供。9个村(社区)应设272个调解小组,唯有浏阳市镇头镇镇头村有调解小组及成员明细表,其它各村(社区)只能是口头说明,称调解小组就是村民小组长兼任,社区就是楼栋(片)的纠纷信息员,村民小组长和纠纷信息员混同于调解小组。由此看来调解组织网络中确有不少的“断层”与“空档”。国务院颁布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应选举产生,但执行中走样。调查的7个村(社区)没有一个调解委员会是经过专门选举产生,全部是混同于村委会、村党支部换届选举中设立。
(二)调解队伍人员数量很大但素质偏低
从全市统计情况看,我市共有调解人员37788人,是全市在编法官人数的31倍。其中60岁以上9447人,占25 %,初中以下文化15870 人,占42 %。接受调查的9个村(社区)调解员,共有1732人,其中50-60岁 295人,占17 %;60岁以上420人,占 24 %;初中以下文化658人,占38 %;文盲或半文盲173人,占10 %;大专以上文化18人,仅占1 %;有相关法律知识或经过市级以上专业培训的138人,占8 %。年龄偏大、文化偏低、缺乏创新精神,是目前队伍中主要问题,工作力不从心,效果事与愿违的不乏其人。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具有多样性、复杂性、群体性等特点,客观上要求调解人员必须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文化素质、法律素质与调解工作业务素质,否则,调解工作效果难以得到保证,调解工作潜能难以充分发挥。显然,目前状况与新形势的要求相距甚远。
(三)调解主任有其名但无其实
《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规定,调委会设主任一名,必要时可设副主任。《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三人以上组成。法律规定表明调解主任是一个由三人以上组成的调解委员会的负责人,专司人民调解工作,而实际中大相径庭。且看对某村支部书记的一段调查:请问你们村(社区)是否设立了调解委员会?答:“调解就是我一个”。对话中折射出这样一个问题,不知道村(社区)委员会下面还设有人民调解委员会,更不知道自己是一个调解委员会的负责人,与其说是一个调解委员会主任,还不如说是一名兼职调解员,准确地讲,他的主责是村支部书记,这是其一。其二,调解主任专职的太少,绝大部分都是兼任。从全市统计情况看,3926个调解委员会中专职调解主任300人,占7 %。从接受调查的9个村(社区)看,调解主任全部是兼任,占100%,其中有8个村(社区)由村(社区)支部书记兼任,占90 %,由村(社区)支委干部兼任1人,占10 %。表面上看,调解主任的力量很强,而实际工作中恰恰相反。村(社区)干部担任的职务多,工作任务十分繁重,无法把主要精力用在调解工作上。大部分村支两委干部兼任调解委员会主任的同时兼任了治保主任、村支秘书、会计、民政、计生、村办企业法人等职务,可谓一肩挑数担。不堪重负的调解主任要切实履行职责,其效果可想而知。因此,形式意义上的调解主任,已非改不可。
(四)调解经费法律有规定但执行很尴尬
《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规定:“调解主任享受村(居)委副职待遇,调解员享受误工补贴”。调查中发现,绝大多数调解委员会的经费都受制本村(社区)的经济状况,经济状况好的村,村干部年收入3000元,差的村只有1600元,月平均100多元,村上办公经费只能是有一点用一点。绝大多数调解委员会因经费紧缺,工作举步艰难。我们了解到一个调委员会一年的正常开支需一万元。支出项目有调解员的工资、调解小组长和调解信息员的误工补贴、调解人员的培训费、调委会的办公费以及调解工作的调查、取证等项经费开支。如果要加强调委会内务规范化建设,构筑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纵横交织的立体化网络格局只能是一厢情愿,纸上谈兵。
(五)业务工作有继承但乏创新
人民调解工作有着悠久的历史,丰富的积累与经验,但形势的变化、时代的变迁,人民调解的性质、地位、作用、方式等等也发生了很大变化。走访调查中的调解委员会中,没有一个能全面、准确表述人民调解性质、作用、任务与要求,绝大部分调解员仍然沿袭旧的模式,遵循儒家“和为贵、礼为贤”的理念,纠纷发生后,劝说双方当事人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以和为贵,折中处理,对于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没有与时俱进,缺乏开拓创新,对于现阶段新的人民调解制度知之甚少。且不说村(社区)调委会,就是乡镇(街道)负责指导与管理人民调解的司法所与司法员对新的人民调解制度也感到茫然,认识上不清,概念上混杂,导致指导上不到位,出现了跟不上形势、适应不了新要求的情况。从新的人民调解制度实施以来,接受调查6个乡镇(街道)、9个村(社区)都没有正式运作。其内务建设、文书规范化管理上也大同小异。调查中所接触的调解员绝大多数人有规范文书格式、加强内务建设的意识,但行动与实践往往滞后。调查的6个乡镇街道虽做到了一案一卷,但9个村(社区)一案一卷一档的没有一个,有3个村(社区)有案情与处理结果登记,有4个村仅在调解主任随身携带的记录本中有记录,还有2个村(社区)美其名及时清结,实际上是塞进了自己的“电脑”,自称“记住则好,忘记也正常”。改革人民调解制度势在必行,但同时要求广大人民调解员从理念、认识与行动上与时俱进。
三、创新发展我市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若干建议
(一)深化认识,摆正人民调解工作的位置
人民调解组织多处在最基层,分布面广,队伍庞大,遇到的人、财、物等实际困难比较突出。因此,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进一步加强沟通协调,积极争取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人民调解工作了解、重视与支持,切实克服“重打轻防”的思想,充分认识到人民调解工作在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加强“三个文明”建设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等方面的重要作用,逐步建立健全各项保障机制,为人民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良好的条件和环境。要大力加强对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宣传力度,为人民调解工作提供良好的执业环境。要把人民调解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重要工作考评范围,使人民调解工作在综合治理工作中更好地发挥作用。
(二)健全机构,落实调解组织网络格局
要创新人民调解组织形式,在村(社区)、乡镇(街道)全部建立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基础上,积极稳妥地发展行业性、区域性人民调解组织,在不同行业和系统建立各类专门调解组织,发展和完善人民调解工作网络。当前重点是抓好集贸市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建设和企业与乡镇(街)、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建立人民调解工作联系制度;要规范人民调委会建设,所有人民调解委员会都要按照“五有”(有相对固定的办公场所、有人民调解委员会标牌、有印章、有调解文书、有统计台帐)和“四落实”(组织落实、制度落实、工作落实、报酬落实)的要求,规范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建设,使矛盾纠纷发生时先有人民调解组织发挥第一道防线作用。要认真抓好调解协议质量调研评查工作。
(三)公开选任,建立与工作相适应的人民调解队伍
随着社会主义法制化进程的加快和人民法制意识的增强,市场经济条件下,矛盾纠纷增多,难度增大,对从事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调解员的法律与业务素质也提出了更高更新要求,特别是人民调解制度改革后,调解对象范围的扩大、调解制度与诉讼制度相衔接的趋势,文化程度、尤其是法律与调解业务素质已成为人民调解员任职资格的重要条件。因此建立一支与工作相适应的能调善调、坚强有力的调解队伍迫在眉切。要引入竞争机制,拓宽聘任调解员的渠道,创新举措,在县(市)的乡镇、城市的社区推行首席(专职)人民调解员制度。乡镇的首席人民调解员由驻乡(镇)的司法员担任。社区首席人民调解员实行公开选聘、招考,即在每个社区范围内进行公开选聘,将本辖区内退休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律工作者和有一定法律专业知识、热爱调解工作的干部、教师等人员选聘担任首席人民调解员,原来担任社区调解主任或调解员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聘用。首席人民调解员的工资福利、组织人事关系等方面实行区、县(市)司法局为主、社区协助管理。首席人民调解员由市司法局发给“人民调解员资格证”,实行持证上岗。公开选任的具体方案由市司法局制定并统一部署实施。
(四)强化指导,加快建立人民调解工作的长效机制
企业创新发展调研报告篇五
集团公司党委20__年工作会议明确提出了“大力倡导和谐企业理念,锻造企业核心价值体系”的要求。因此,在创新中推进企业核心价值体系建设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十分重要的任务,对于引领广大干部职工团结奋斗,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具有重大意义。
企业理念是企业文化的核心内容,是最能体现企业个性、促使并保持企业正常运作及长远发展而构建的反映企业经营意识的价值观体系。大力弘扬企业理念,有利于引导和激励公司广大员工心系企业,勤奋工作;有利于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向心力和竞争力;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社会认同度、美誉度和信任度,推动企业不断开创新局面。
徐矿集团作为百年企业,有着深厚的文化底蕴,靠特有的文化理念,引领企业不断取得新成就。近几年,集团公司形成了“百年诚信,以德铸魂”的企业道德理念,实践和追求“爱国、敬业、诚信、守法、贡献”,发扬“扶危济困、共同富裕、义利兼顾、德行并重、发展企业、回馈社会”的精神等。形成了以“顾全大局,报国尽责”为己任的“强企报国,造福职工”的价值观,以及“想干事就有机会,能干事就有舞台,干成事就有地位”的人才理念;“哪怕是沙漠也要把它变成绿洲”的创业理念;“制度至上,精准执行”的管理理念等等。在这些理念的引领下,广大干部职工跳出徐矿谋发展、跳出煤炭谋发展、跳出常规谋发展,永不言衰、奋发图强,职工思想观念发生了根本性变化,推动了企业创业发展。
然而,我们也应该看到,企业理念也不是一蹴而就、一成不变、一劳永逸的,尤其对构建核心价值体系的企业更是如此。笔者认为,当前我们要按照企业核心价值体系建设要求,塑造企业新理念:一是以人为本理念。以人为本在企业核心价值观念中处于核心地位,是企业的根本价值理念和价值追求。概括地说,以人为本,就是要从职工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谋发展、促发展,不断满足职工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让发展的成果惠及全体职工;二是文明和谐理念,文明是社会主义在精神文化方面的核心价值理念。社会主义企业必须以发展精神文明作为精神文化的价值取向,坚决反对、抵制和摈弃落后的、腐朽的、颓废的、庸俗的、愚昧的精神文化。和谐,是企业总体状态价值理念和价值追求。所谓和谐,实质就是人与人之间、人与环境之间处于一种协调、和合与和睦的状态;三是民主管理理念,民主是职工在民主政治方面的核心价值理念。民主是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民主不是“为民做主”,而是人民做主;是在选举、决策、管理、监督等方面体现职工群众的决定作用;四是安全发展理念。安全作为企业发展中的核心价值理念。不仅仅是一个专业的问题,而是一个政治问题,关系着社会稳定、企业发展、职工群众生活幸福。
在理念的催生和再造过程中,还要注意采取“三种方法”,做到“三个结合”。一是广泛征集法,即文化理念源于职工群众的工作实践,由下而上,上下结合,经过层层总结提炼形成;二是管理层提炼法。即企业塑造什么样的企业文化模式,往往由企业领导总结提炼并作出决定。通过自上而下宣贯推行;三是专家导入法,即聘请企业文化咨询策划专家帮助策划,按照审计、诊断、企划、导入、实施等程序进行。“三个结合”是:即坚持继承传统与思维创新相结合,坚持彰显个性与遵循共性相结合,坚持目标引领与立足现实相结合,确保理念整合的优化创新。
构建企业核心价值体系,就是要在全公司上下形成奋发向上的精神力量和团结和睦的精神纽带,打牢全体职工共同奋斗的思想基础。目前,行业竞争异常激烈,企业竞争既有企业市场份额等硬实力的竞争,也有文化等软实力的竞争。企业精神作为企业“软实力”,通过大力弘扬,可以最大限度地形成对企业核心价值体系的广泛共识,产生凝聚力和向心力。
新中国成立后,我们形成了徐州矿工“特别能战斗”精神,80年代我们形成了“求实、求严、求强,爱国、爱矿、爱岗”的企业精神,并大力弘扬了以创业、创新、创优为内容的“三创”精神。在企业处于大开发、大发展、大跨越的今天,我们又形成了新韩桥精神:昂扬向上、永不言衰的精神;坚忍不拔、勇于争先的精神;精准执行、严细成风的精神;忠诚企业、甘于奉献的精神;情系职工、以人为本的精神。从内容上看,“昂扬向上、永不言衰”、“忠诚企业、甘于奉献”体现的创业精神;“坚忍不拔、勇于争先”体现的是创新精神;“精准执行、严细成风”体现的创优精神;“情系职工、以人为本”是企业核心价值体系的核心要求。实践证明,不断整合和发扬光大企业精神,以精神激励形成鲜明导向,可以有效促进职工在思想上形成核心价值观。
企业精神是一个企业优良传统与适应时代要求的信念、意识、作风的集中反映,是广大员工先进思想、优良品质的结晶,是群众智慧的理性升华体现,是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强大动力,创新企业精神将会对企业全面健康发展起到积极的作用。一个企业应该对精神进行“量体裁衣”。企业只有坚持改革创新,才能冲破一切不合时宜的观念、做法和体制的束缚;只有不断提升和大力弘扬企业精神,才能让一切创造新生活的活力和源泉竟相迸发、充分涌流,让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精神成为广大职工意识的主导,让爱岗敬业、致力发展、做强做大、为国奉献的职业追求成为广大职工的不竭动力。
开展和谐创建活动要紧紧围绕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抓住重点领域、重点环节,丰富内涵、创新手段,在培育和谐理念、建设和谐文化、构建和谐关系、夯实和谐基础上狠下功夫。
首先要深化文明创建活动。坚持把企业核心价值体系建设融入文明单位创建全过程,坚持用企业精神凝聚力量、激发活力,倡导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思想。扎实开展“三评选四争创”活动,深入推进“创生态环境、树文明新风、建和谐矿区”主题创建活动。加强职工日常行为教育、公共场所文明礼仪教育、公务文明礼仪教育,开展“告别陋习、走向文明”等系列道德教育实践活动。要把企业核心价值体系作为职工道德建设的主要内容,从“细节文明”破题,从诚实守信抓起,共创文明和谐氛围。通过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实践活动,在全公司形成知荣辱、树新风、讲文明、促和谐的良好风尚。
其次,大力开展和谐企业创建。完善企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完善公平合理的利益调节机制。改革分配政策,建立既体现个体价值、又相对公平合理的利益分配方式;健全企业发展、领导干部收入与职工收入增长的联动机制,让职工共享发展的成果;建立完善矿区维稳机制。坚持以稳定保和谐和以法治访观念,妥善处理新形势下的新矛盾新问题;大力开展“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等载体建设,将劳动合同签订履行、各项社会保险参保缴费、劳动保护、劳动争议调解等有关经济指标列入创建考核范围,进一步促进企业贯彻落实劳动保障等法律法规。要树立安全发展观,建设以和谐管理为特征的本质安全文化。
第三,大力开展和谐社区创建。要围绕全面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和社会主义荣辱观的要求,全力推进“文明示范区”创建,引导职工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从小事做起、从力所能及的事做起,努力形成团结互助、扶贫济困、平等友爱、融洽和谐的社区环境。大力开展和谐家庭创建,以创建“文明家庭”为载体,把和谐家庭创建的目标要求具体化、形象化,让群众看得见、摸得着,提高家庭成员的自觉参与程度,逐步形成“夫妻和睦、尊老爱幼、勤俭持家、邻里团结、宽容民主”的良好风气。同时要按照生态文明建设要求,认真实施“资源再生、生态再造”工程,不断改善矿区环境。通过矿区环境综合整治和小区住房改造,努力建设环境优美、和谐稳定、人人安居乐业的新型矿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