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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仲裁书篇一
被诉人: 石化有限公司,公司地址:xx市路*号
法定代表人: 张
仲裁请求:
1、被诉人继续履行与申诉人的劳动合同。
2、被诉人补发申诉人自x年4月到恢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前的工资、奖金及年终奖。
3、被诉人替申诉人补交自x年4月到恢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前的养老、医疗等各项法定社会保险。
4、被诉人退还违法扣罚申诉人的人民币10000元。
事实和理由:
从x年开始,申诉人就已经在股份公司石油分公司工作。x年6月间,股份公司石油分公司进行公司改制,把部分的公司业务和公司人员剥离和分流出去。部分原股份公司石油分公司人员遂成立石化有限公司(即被诉人公司),申诉人被聘为石化有限公司职工,并与被诉人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申诉人在被诉人公司的工作岗位一直是司机。
x年3月21日,被诉人安排工作任务指派申诉人送两车油到加油站。当天早上5点左右,申诉人驾驶运输公司桂拖头半挂油罐车,从新阳停车场到屯里油库排队装油。6点45分申诉人驾车经油库门卫检查合格进库装0号柴油共36吨(前仓、后仓分别装12.5吨中仓装11吨)。8点30分左右经屯里油库计量员计量合格封铅。申诉人就驾车经凤岭到竹溪快速环道大学路到西乡塘经可利江大道。然后在可利江大道与大学路延长线丁字路口回500米处左右外靠左边等待朋友,过了10分钟左右朋友开车到达并与申诉人见面,申诉人和朋友交代清楚事情后,就驾车离开向大学路延长线行驶。行至市党校附近时申诉人发现有一轮胎有漏气,后就把车开往万冠加油站修理店补轮胎。因该修理店忙于修理先到的两台车,于是申诉人又驾车找合适的补胎铺,直到大学路延长线与可利江大道丁字路口才发现有一补胎铺。大概11点30分左右才补好轮胎,后就驾车往正泰加油站行驶。12点左右到正泰加油站时,停好车由正泰加油站经理黄亲自核对,全车铅封完好。后黄发现前仓计量口罗牙松动可用手拧开,于是申诉人便上油罐车查看。申诉人也是第一次发现这种情况,感觉有点不知所措。而正泰加油站计量员唐也反映说昨天就发现该情况并与当天驾驶的陈司机说过,但在那天交班时陈司机并没有把相关情况告知申诉人。黄进行了计量,前仓油的高度为1423(而原油车出库高度为1421),三仓经计量都合格后申诉人才进行了卸油。卸油工作完成后,黄说要等分公司及车队领导来检查,让申诉人把车停好,到当天下午4点30分左右相关领导到来并对全车进行了检查。分公司吴认为此车需要整改合格才能进行营运,而车队何副队长让申诉人把车先开回新阳停车场停放。这一事件本来是车辆故障而产生的小问题,是事出有因,而且相关负责人也现场处理和解决了问题。然而在事后,公司高层领导无端认为申诉人私自改变行车线路,有贪图私利和盗油的企图,无理的对申诉人进行了多次所谓调查,在申诉人如实说明情况且没有证据证实公司高层领导所臆测事实情况下,公司的高层领导仍小题大做不肯罢休,让申诉人先停工一段时间听候处理。然而申诉人一停工就是5个多月,期间虽经申诉人多次说明和申辩,但被诉人都只是对申诉人敷衍了事要求耐心等待处理结果而已,却一直没有给申诉人一个正式的书面处理结果。直到x年8月底,申诉人才知道被诉人已经下达正式的文件,违法解除了与申诉人的劳动合同并扣罚了申诉人10000元。
申诉人认为,作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14条的规定与被诉人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老职工,申诉人加上之前的工龄计算已有近30年的工龄,申诉人一直以来都是尽职尽责工作的。而x年3月21日发生的事情,无论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列的情形来看,都够不上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形或者其它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故被诉人单方面强行解除与申诉人的劳动合同是违法的。更何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五)款规定,申诉人符合在单位连续工龄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情况,被诉人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申诉人从x年8月底获知劳动合同被违法解除后,就一直通过各种途径与被诉人公司交涉要求其纠正错误做法,但被诉人公司明确拒绝了申诉人的请求。申诉人只能申请劳动仲裁予以解决。
另外,申诉人的工资为每月3500 元,在被诉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后,就停发了申诉人的工资。从x年4月暂算至提起劳动仲裁的20xx年7月共15个月合计共52500 元,被诉人应该予以补发。待劳动争议解决被诉人正式恢复继续履行与申诉人劳动合同时,再补发其余部分。而在被诉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期间申诉人的奖金、年终奖,被诉人依法也应予补发。申诉人自x年4月到恢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前的各项社会保险被诉人也应依法予以补交。对于被诉人违法扣罚申诉人的人民币10000元,被诉人也应予以退还。
综上所述,被诉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无效的,申诉人特提起相关仲裁申请,请求劳动仲裁委员会依法予以支持。
此致
xx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诉人:
20xx年 *月* 日
伪造仲裁书篇二
法定代表人:夏某某
申请事项: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李某于x年3月20日与被申请人重庆某某(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时间为x年3月4日到20xx年3月3日.合同到期后,双方续签劳动合同到x年3月4日.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期间内,被申请人派申请人到重庆某某门业有限公司从事人事工作,月平均工资为2770元.在x年3月4日, 重庆某某门业有限公司以违纪为由向申请人出具了终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应受到法律保护,重庆某某门业有限公司作为被申请人的关联单位向申请人出具了因违纪而终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被申请人没有提出异议,视为认可重庆某某门业有限公司的行为.被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贵委申请仲裁,请求贵委裁如所请.
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年 月 日
伪造仲裁书篇三
经贸公司地址:__省__县__路__号
法定代表人:a
职务:经理
仲裁代理人:b
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__省__县
公司地址:__县__路__号
法定代表人:c
职务:经理
案由:货物买卖纠纷
请求事项:
1、终止合同。
2、赔偿因被申请人所交货物的低质给申请人造成的损失__万元人民币。
事实和理由:(应详述,此略。)
基于上述事实,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根据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特申请__仲裁委员会予以仲裁。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地址:__年__月__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__年__月__日__食品研究所的质检报告。
此致
市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__县__经贸公司
法定代表人:__年__月__日
伪造仲裁书篇四
被申请人:中国平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梨园矿,
法定代表人,冯,矿长
请求事项:1、请求依法裁决支付货款327345 72元。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3、本案仲裁费用由被申请人负担。
事实及理由:
20xx年11月16日,双方签订了供货合同,合同约定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供应原材料,约定了付款方式、期限、违约责任等等。合同签订后,申请人按约履行合同义务,被申请人却屡屡违约,不按约定期限支付货款。截止20xx年12月31日,被申请人因违约累计拖欠我公司货款327345 72元。依据合同约定被申请人应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利息,共计 元。
被申请人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合同的约定和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被申请人除应支付货款外,还应由反请求人应该赔偿我的一切损失。故我依法申请平顶山仲裁委依法予以仲裁,支持我公司的请求。本案仲裁费用均由被申请人负担。
致平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伪造仲裁书篇五
调解书
()穗仲案字第x号
申请人(反请求被申请人):佛山市x食品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佛山市x
法定代表人:x,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xx,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反请求申请人):广东x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x
法定代表人:x,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x,被申请人职员,身份证号码为x
委托代理人:x,被申请人职员,身份证号码为x
广州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根据佛山市x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与广东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于20xx年11月5日签订的《采购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于20xx年6月20日受理了申请人关于买卖合同纠纷的仲裁申请。
根据《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仲裁规则》)第十四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本会向被申请人送达了仲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等材料。
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被申请人未向本会提交书面答辩。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是因欺诈引起的侵权损害赔偿纠纷。
虽然原告zz公司和被告xx公司、yy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但由于被告是利用合同进行欺诈,已超出履行合同的范围,构成了侵权。
双方当事人的纠纷已非合同权利义务的争议,而是侵权损害赔偿纠纷。
zz公司有权向法院提起侵权上诉,而不受双方所订立的仲裁条款的约束。
xx公司、yy公司所提管辖权异议,理由不能成立。
据此,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于9月10日裁定:驳回xx公司、yy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第一审宣判后,被告xx公司、yy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xx公司和yy公司诉称:(一)zz公司诉讼状中的案由没有事实予以支持,其故意混淆侵权责任和合同责任,企图规避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
根据案件内容,本案案由应为合同纠纷。
当事人之间对合同纠纷已自愿达成仲裁协议,依照法律原审法院不应受理此案。
(二)原审法院在程序审理过程中,未经实体审理,就对zz公司指控xx公司和yy公司进行“欺诈”的诉讼请求作出认定,是违法裁定。
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裁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
原告zz公司辩称: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及有关仲裁惯例,仲裁机构只审理订立仲裁协议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对双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法律事实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却没有管辖权,不能进行审理,其裁决也不能涉及第三人问题。
就本案事实而言,本案并非单纯的合同纠纷,它涉及到欺诈侵权及私运犯罪问题。
相关的行为与结果,也直接涉及第三人问题。
如果按仲裁程序审理此案,显然不利于查清案件事实,不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可以根据法律所赋予的审判权,彻底查清事实,追究不法者的责任,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故请求维护原审裁定,驳回被告xx公司和yy公司的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仲裁机构是否有权对当事人之间的侵权纠纷作出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自19xx年10月1日起施行,该法第二条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第三条规定:“下列纠纷不能仲裁:一、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仲裁规则)第二条也明确规定:该委员会“……解决产生于国际或涉外的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经济贸易等争议……”。
从被上诉人zz公司在原审起诉状中所陈述的事实和理由看,其所述上述人xx公司和yy公司的侵权行为,均是在签订和履行cc960505号和cc960506号两份销售合同过程中产生的,同时也是在仲裁法实施后发生的。
而该两份合同的第8条均明确规定:“凡因执行本合约所发生的或与本合约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可以通过友好协商予以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根据仲裁法和仲裁规则的上述规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有权受理侵权纠纷,因此本案应通过仲裁解决,人民法院无管辖权。
未经实体审理就以实体判决确认,并以裁定的方式认定二上诉人利用合同进行欺诈,
违反了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关于裁定适用范围的规定,在程序上也是错误的,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应予支持。
当事人均应受该合同条款的约束;即使本案涉及第三人,在仲裁庭不能追究第三人责任的情况下,zz公司可以以第三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另行提起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仍然可以得到维护。
zz公司关于“本案涉及第三人……只有人民法院审理此案,才能查清事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答辩理由,不予采纳。
综上,本案各方当事人均应受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的约束,所发生的纠纷应通过仲裁解决,人民法院无管辖权。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所作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
据此,最高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于19xx年5月31日裁定:一、撤销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19xx)苏经初字第78-1号民事裁定;二、驳回江苏省物资集团轻工纺织总公司的起诉。
被申请人于20xx年7月5日提出反请求,本会依法向申请人送达反请求书副本,申请人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未提交书面答辩。
根据《仲裁规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本会对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与被申请人的反请求予以合并审理裁决。
根据《仲裁规则》第五十六条规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及《仲裁规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本会主任指定黄xx为本案独任仲裁员,于7月26日成立本案独任仲裁庭。
本会按照《仲裁规则》的规定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组庭通知书和开庭通知。
仲裁庭于20xx年8月16日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张xx和被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x、x到庭参加仲裁。
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为:(一)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偿还货款11798.24元;(二)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仲裁费用。
(三)裁决申请人赔偿被申请人承担的人工费用、仓储费用、产品召回费用、物流费用合计4115元;(四)裁决申请人承担产品送检费用262.8元;(五)裁决申请人承担本案的仲裁费用。
仲裁庭根据《仲裁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双方当事人本着互让互谅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同意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二)本案请求仲裁费830元及反请求仲裁费1357元由被申请人承担。
上述调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仲裁庭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自双方签收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独任仲裁员:黄xx
二0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
秘书:谢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