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我们有一个明确的目标时,我们可以更好地了解自己想要达到的结果,并为之制定相应的计划。通过制定计划,我们可以将时间、有限的资源分配给不同的任务,并设定合理的限制。这样,我们就能够提高工作效率。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计划书优秀范文,希望大家可以喜欢。
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篇一
科技计划也称为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是面向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重点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科技问题的国家科技计划。下文是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提高项目管理的效率,保证管理的公开、公正和科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由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立项、并由北京市财政拨款支持的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项目一般实行“项目-课题”两级管理。
项目是指在北京市科技计划中安排实施,由单位或个人承担,并在一定时间周期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课题是为实现项目总目标而安排的项目中的部分或阶段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是对项目的有机分解。
项目由项目依托单位负责组织实施;课题由课题承担单位负责科研工作。
不设课题的重大项目由市科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该项目是按“项目”管理还是按“课题”管理。
第四条项目管理实行依法管理,明确职责,管理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市科委是项目管理的决策机构。在项目的立项、实施和验收等环节,市科委可以根据项目管理的需要,授权项目依托单位或委托有关机构处理项目管理的具体事务。项目依托单位和有关受托机构向市科委负责,并提供有偿服务。
第六条市科委管理项目的主要职责:
(二)负责项目(课题)的立项、调整和撤消;
(三)按项目(课题)任务书规定的额度划拨科技经费;
(四)协调解决项目(课题)执行中的重大问题,保障项目(课题)按进度正常进行;
(五)监督检查项目(课题)任务书的执行情况;
(六)审定项目(课题)的保密级别;
(七)组织项目(课题)的论证、评估和验收;组织课题的招标。
第七条项目依托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二)有丰富的科技项目组织管理经验,有组织科技项目实施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八条项目依托单位管理项目的主要职责:
(一)匹配项目管理任务书规定支付的科技经费;
(二)协调项目(课题)的实施,督促课题承担单位按进度完成课题任务书规定的任务;
(三)协助市科委进行项目(课题)执行情况的检查和评估,进行技术保密的实施管理;
(四)监督课题经费的到位和使用情况;
(六)根据项目及所属课题的实施进展情况,向市科委提出项目及课题的调整、撤消意见;
(七)当项目完成时,负责准备项目验收所需的有关材料。
第九条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二)国内领先的研究开发基础和条件;
(三)有学术造诣高、组织能力强、能率领研究开发队伍开拓创新的学术带头人和相应的研究开发梯队。
第十条课题承担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按课题任务书规定支付自筹的科技经费;
(二)负责课题的组织实施,按进度要求完成课题任务书规定的任务;
(四)负责准备课题验收所需的有关材料;
(五)对课题执行过程中产生的研究成果及时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依法取得相关知识产权,并予以有效管理和充分使用。
第三章立项
第十一条项目立项一般包括五个基本程序:项目(课题)征集、项目(课题)论文或评估、项目立项决策、确定课题承担单位和签订任务书。
第十二条项目(课题)征集:采取定向申报和公开征集相结合的方式。
(一)定向申报是指市科委结合首都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中的重大、关键需求和问题,通过调研、召开专家研讨与座谈会等方式,提出项目(课题),并委托相关单位组织起草《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建议书》(附件三,以下简称《项目建议书》或《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建议书》(附件四,以下简称《课题建议书》)。
(二)公开征集是指市科委通过发布《领域指南》(《课题申报指南》),接受社会申报征集项目(课题)。
项目申报单位应当向市科委提交《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申请表》(以下简称《项目申报表》,见附件五)以及其他相关证明等材料。
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向市科委提交《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申请表》(以下简称《课题申报表》,附件六)以及其他相关证明等材料。
第十三条项目(课题)的论证或评估:对于定向申报的项目(课题)由市科委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咨询,并根据咨询意见对《项目建议书》(《课题建议书》)进行修改、调整;对公开征集的项目(课题)由市科委根据对《项目申报表》(《课题申报表》)的初审结果,委托有关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课题建议书》)。经修改、调整后的定向申报项目与公开征集项目一同由市科委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估。
第十四条项目立项决策:
(一)项目经论证或评估后,由市科委主任办公会议确定项目立项以及项目依托单位。
(二)市科委向项目依托单位下达《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立项批复》(附件七)的通知。
第十五条确定课题承担单位:
(一)适合招标条件的课题,应当采用招标的方式确定课题承担单位。
(二)不适合招标的课题,由市科委发布《课题申报指南》、承担单位提出申请、市科委组织专家论证或委托有关中介机构评估、市科委决策的方式确定课题承担单位。
(三)对于涉及国家机密或需要紧急决策的特殊目标的课题,或研究单位已经具有相当研究基础、实力较强、已具备充分工作条件的课题,由市科委组织专家论证后,优选确定课题承担单位。
第十六条签订任务书:
(一)市科委与项目依托单位签订《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任务书》(附件八,以下简称《项目管理任务书》)。
(二)市科委、项目依托单位、课题承担单位共同签订《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任务书》(附件九,以下简称《课题任务书》)。
第四章实施管理
第十七条项目(课题)实施中,实行报告制度。
(一)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在每年12月31日前向项目依托单位提交当年的《课题执行情况报告书》;项目依托单位应当在每年1月15日前审核各课题的上年度《课题执行情况报告书》,汇总形成《项目执行情况报告书》,并报送市科委。
(二)如项目(课题)取得重大进展或者突破,遭遇不可抗力因素或者发生其他可能影响《项目管理任务书》(《课题任务书》)按期完成的重大事件,项目依托单位(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及时向市科委提交书面报告,经市科委确定处理意见后执行。
第十八条市科委负责组织或委托有关中介机构对项目(课题)进行年度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确定项目(课题)下年度经费预算和项目(课题)调整、撤消的依据。
第十九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项目(课题)应当及时调整或撤消:
(五)组织管理不力或其他原因使项目(课题)无法正常进行或预期目标不能实现的。
第二十条项目(课题)需要调整或撤消时,项目依托单位(课题承担单位)应当提出项目(课题)调整或撤消的书面意见报市科委,经市科委批准后执行;市科委应当及时将项目(课题)调整或撤消意见书面通知项目依托单位(课题承担单位)。
对于撤消的项目(课题),项目依托单位(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对已做的工作、经费使用、已购置的设备仪器等情况向市科委提交书面报告。市科委负责组成清算小组对撤消的项目(课题)经费进行清算,并追回财政拨款的剩余资金。
第二十一条项目(课题)的经费管理按照《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京科条发[20xx]279号)执行。
第五章验收
第二十二条项目验收分为“课题验收-项目验收”两个层次。
项目(课题)验收应当以批准的《项目管理任务书》(《课题任务书》)规定的内容、完成时间和确定的考核目标为依据。
第二十三条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验收的项目(课题),项目依托单位(课题承担单位)应当提前以书面报告形式向市科委申请延期验收。经市科委确定处理意见后执行。
第二十四条课题验收遵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在《课题任务书》规定的完成时间之后的三个月内,由课题承担单位向项目依托单位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总结报告书》(附件十,以下简称《课题总结报告书》)、《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总决算表》(附件十一,以下简称《课题经费总决算表》)以及详细的验收资料。
(二)《课题总结报告书》和《课题经费总决算表》经项目依托单位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送市科委。
(三)市科委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课题经费进行专项审计或检查。
(四)市科委根据《课题任务书》和《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验收大纲》(附件十二,以下简称《验收大纲》)组织课题验收。验收通过后,由市科委向课题承担单位下达《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完成确认书》(附件十三)。
第二十五条项目验收遵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当项目所属的所有课题验收后三个月内,项目依托单位对项目情况进行总结,并填写《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总结报告书》(附件十四),《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经费总决算表》(附件十五)向市科委申请项目验收。
(二)市科委根据《项目管理任务书》和《验收大纲》组织项目验收。验收通过后,由市科委向项目依托单位下达《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完成确认书》(附件十六)。
第二十六条被验收项目(课题)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通过验收:
(一)完成《项目管理任务书》(《课题任务书》)规定的任务不到85%;
(二)预定成果未能实现或成果已无科学或实用价值;
(三)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四)擅自修改《项目管理任务书》(《课题任务书》)中的考核目标、内容、技术路线;
(五)超过《项目管理任务书》(《课题任务书》)规定期限半年以上未完成任务,事先未作说明。
第二十七条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课题)外,其他所有项目(课题)的验收结果由市科委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成果知识产权管理
第二十八条项目(课题)所产生的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以外,授予项目依托单位(课题承担单位)。项目依托单位(课题承担单位)可以依法自主决定实施、许可他人实施、转让、作价入股等,并取得相应的收益。同时,对以北京市财政资金资助为主的项目(课题)所产生的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在特定情况下,北京市根据需要保留无偿使用、开发、使之有效利用和获取收益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项目依托单位(课题承担单位)转让项目(课题)研究成果知识产权时,成果完成人享有同等条件下优先受让的权利。
第三十条项目(课题)所产生的科技成果应当按照科技部颁发的《科技成果登记办法》(国科发计字[20xx]542号)进行登记;发生技术转移时,应当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颁发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国科发政字[20xx]063号)办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手续。
第三十一条项目(课题)中涉及国家秘密的科技成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科学技术保密规定》(1995年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国家保密局第20号令)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在项目(课题)的立项、实施管理和验收等过程中,市科委有关工作人员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组织管理不力等行为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项目依托单位(课题承担单位)在项目(课题)立项、实施过程中,存在提供虚假材料、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项目依托单位(课题承担单位)资格、无正当理由而没有完成《项目管理任务书》(《课题任务书》)规定的任务、以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视情节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停止拨付科研经费、追回科研经费、取消申报项目(课题)的资格三年的处分。对直接责任人,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对不履行管理、保护项目(课题)研究成果知识产权义务或履行不当、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项目依托单位(课题承担单位)和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咨询专家在项目(课题)立项、实施、验收等过程中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有关责任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市科委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评估实施办法和北京市科技项目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由市科委另行制定。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市科委负责解释。
项目承担单位将验收材料提交验收组织单位;
采用会议验收方式的,由验收组织单位确定验收组技术和财务专家,举行验收会议;
采用现场验收方式的,由验收组织单位确定验收组技术和财务专家,进入企业现场考察,根据企业准备好的验收材料,审核验收后,给出评价。
验收专家可从专家库中选择,并必须由项目验收组织单位负责通知。
1、项目合同书
2、项目实施工作总结和技术总结报告
3、项目经费审计报告或者财务决算报告
4、与项目成果相关的重要数据、技术资料、专著、论文和照片资料等
5、涉及技术、经济指标的有关证明材料包括检测报告、用户报告等
6、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决算申报书、发票复印件(只需提交经审计确认的)。
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篇二
1.1创新生态的主要概念。创新生态观从普遍联系的哲学观点出发,把科技看成一个过程和整体,要求关注科技发展的相关因素,要在整体化的环境里找出促进科技发展的相关性。面对着科技发展领域存在的问题,20世纪70年年代开始,人们尝试着用生态化的观点来解决问题,着力在大环境下实现生态理论系统的有效结合,从而完成相关科技上下游及相关因素的结合,实现在合作与竞争中促进科技的全面快速发展。首先,创新生态观要求全面整合促进科学技术发展的各种资源,要在全面加强资源管理的基础上促进科技的发展。其次,要为科研人员建立起科技和研究领域的交流平台,实现集体智慧促进科技发展目标,要求在创新性的科技研究模式下,加快科研工作的速度。第三,根据以往科研工作的经验,要求解除科研孤岛现象带来的问题,要把科研成果向着产业化的方向转换,建立起科研、市场、资本相配套的科研发展的流程体系。从以上角度说,建立起基于创新生态观的科技管理模式,有助于促进科技的快速发展。1.2创新生态的基本构成。科技的发展是由多种因素构成的,技术与技术之间的相关性也非常的紧密,只有把相关因素配合起来,才能形成完成的科技创新的新环境。首先,要建立起设备、材料、上下游企业之间的协作配合的制度,建立起创新性的科学工作管理动态系统,实现相关因素的有效结合。其次,从市场角度建立起围绕产品的科研生态体系,实现技术与非技术因素之间的分配,保证技术与环境的密不可分,着力从产品角度实现技术的创新发展。第三,实现产业创新生态,着力通过产品起到对企业的培育作用,建立起完善的产业链,有效整合上下流企业的科技资源。
2传统科技管理模式存在的问题
2.1过于注重取得技术优势。取得技术优势对实现科技领先有重要的意义,但是过度的渲染技术优势,不注重将优势技术转化成产业,不仅没能实现技术优势的真正价值,而且也不利于优势技术的继续发展。首先,对项目的评价目前还停在技术层面上,技术绝对化仍是科技管理存在的重要问题,只有把技术放到市场上进行评价,才能真实检验技术的优劣。其次,没能从市场需要的角度进行技术研究,导致技术的实用价值不强,没能实现技术研究部门与生产部门的有效结合。第三,当前科技研究部门过于重视从自身角度评价技术,忽略了技术的适用性,同时排斥了非技术因素的研究,导致技术没能与商业模式,没能与市场需求等要素进行有效的结合。第四,当前科技管理模式中价值评审还以高校和科研机构单位为主,实际上严重忽略了整个产业链的存在,致使好技术走不出实验室,不仅浪费了国家的经费支持,而且缺乏必要的技术发展战略眼光。2.2过于强调科技自主。科技自主是当科技发展的内在要求,但是把科持自主放在最高的地位,不利于科技的有效融合,不利于借助国外的先进技术经验促进民族工业的发展。在现有技术条件和情况下,只有把自主创新能力与科学技术发展的.战略和模式结合起来,以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为先,以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为先,才能实现跨越式发展,从而为科技自主创新创造良好的条件,实现在科技全球化背景下的快速发展,培养出具有我国特色的优势技术人才。首先,当前不少企业存在着误区,把自主创新当成了自己进行技术创新,没能有效的发挥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等方面的作用,没能有效的引进急缺的技术。其次,特别是在某些不具备进行自主技术创新实力的行业里,往往自主创新道路上忽略了科学技术的发展规律,没能就行业的实际情况实现有效的科技技术自主创新的管理,完全依靠单干硬闯,导致技术发展水平不高,技术研究方向有失偏颇,同时不符合我国当前紧迫的科技形式需要。第三,当前技术发展没能从取得竞争优势的角度出发,没能在生态化的概念里实现企业技术的有效发展,没能在有效的合作中实现技术创新,全面提高新技术的应用效率。2.3过于强调科研机构的作用。科研机构在科技创新和使用领域里担负着龙头的作用,应当正确的发挥出科研机构的价值,为我国科技创新提供必要的支撑,但是不少科研机构没能发挥有效的作用,不能把科技使用与管理工作有机结合起来。首先,我国当前的科技创新与科技管理模式较落后,没能发挥出企业与科研机构的合力,不少科研机构只与大型国有的企业进行合作,没能建立起公平竞争和全面合作的模式,导致不少民营企业没能参与到科技创新与科技管理活动中,导致我国民营企业的科技创新和管理效率较低。其次,部分科研机构不关心科技成果转化问题,没能根据市场的实际需要,开拓出有着十分广泛科技优势的市场化科技产品,造成往往单项技术突破的无用论,导致最后即使中国研究出的新技术也落在他人的后面。第三,科技研究还没能关注到产业布局的层面,没能带动科技企业投入到相关技术的研究中,更没能建立起有效的科技研究发与沟通共享的平台,科技难与经济有效的结合是当前的瓶颈问题。
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篇三
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以下简称我局)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加强我局项目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提高项目管理的效率,保证项目管理的公开、公正和科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局项目是指(以下简称公司)项目中安排,由我局组织实施,并在一定时间周期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
第三条我局项目的宗旨是保证安全稳定运行,解决我局发展、建设、生产、经营和管理中的关键技术问题,推动和促进企业技术和管理水平的提高以及经济效益的增长,为我局发展奠定技术基础。
第四条 我局项目实行统一组织、分级管理的原则,归口管理部门为生产技术处。
第五条 项目费用支出归口管理部门为财务处。
第六条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我局项目申请立项、项目实施管理、项目验收和专家咨询等项目管理工作。
第二章 项目选题 第七条 我局拟申请公司立项的科技项目应符合我局的发展战略和科技发展规划、计划的总体部署和安排,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2、对我局发展具有全局性的关键技术的应用理论研究项目;
4、解决规划、设计、建设、运行和企业经营管理中的共性技术难题;
5、先进、成熟、适用,应用对象明确,有广泛的推广应用前景,并可取得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项目。
第八条 各单位在启动项目申请前,应根据我局战略和近期重大关键技术的研究领域、技术方向、研究框架以及先进适用技术进行科技计划项目上报资料编制。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九条 项目申报包括部门申报、内部评审、向公司申报三个基本程序。
第十条 我局项目的申报遵循逐级申报的原则。也可以由我局管理部门提出。申报项目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2、具有为完成项目必备的人才条件和技术装备;
3、具有与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和研究积累;
4、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第十一条 申报的程序:
2、生产技术处要对项目进行初审和汇总;
3、生产技术处在每年2月10日和9月10日前,组织召开项目评审会,确定我局本年度第二批和下一年度第一批拟上报公司立项的科技计划项目。
4、生产技术处将评审会的评审结果汇总,并在每年2月15日和9月20日前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公司我局本年度第二批和下一年度第一批科技项目。
5、连续两次申报未获公司立项的项目,不得再次申报。
6、为确保项目能保质保量按时完成,每人每年度只能担任一至二项项目负责人。
7、项目一般应在一至二年内完成。
第四章 项目批准 第十二条 已获公司初评通过的科技计划项目的责任单位按要求填写科技计划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示范格式样本见附件三)和科技计划项目工作任务书(示范格式样本见附件四),参加公司组织的复审(一式十份及相应的电子文档),待公司下达正式文件后,项目方可实施。
第五章 项目实施 第十三条 生产技术处下文明确项目实施单位,实施单位应完成以下工作:
(一)负责项目执行的具体组织工作,保证人员和设备投入;
(二)严格执行项目工作任务书内容,保证项目目标的实现;
(三)按规定的内容和进度组织实施,接受生产技术处的检查;
(四)按规定使用科技经费;
(五)按要求向生产技术处报告项目执行情况;
(六)项目研究结束后,按要求提出总结报告、经费使用及结算情况报告书等材料,接受验收、审计,在需要进行项目成果鉴定时,做好资料和现场测试准备工作。
第十四条 生产技术处要对项目实行动态跟踪和过程控制,认真组织的实施和管理,每个月至少检查一次项目实施进度和经费使用情况,确保项目按时高质量完成。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单位要认真做好项目完成情况统计工作。每周三前向生产技术处上报上周项目完成情况。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单位要认真做好年度科技项目完成情况统计工作。每年11月30日前向生产技术处上报科技项目完成情况:
1、已完成项目的工作报告、技术报告和相关的测试或试验报告、运行或应用报告、经济效益分析报告等有关技术资料(示范格式样本见附件十)和竣工报告(示范格式样本见附件七)。
2、对于未完成的科技项目,上报项目未完成原因、进展情况、费用使用情况和下一步工作计划安排。
第六章 项目终止 第十七条 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时,项目实施单位应向生产技术处提出项目终止实施申请:
(二)项目延期超过一年仍无法完成的。
第十八条 生产技术处组织召开分析会,如有必要终止该项目,形成分析报告,并报公司申请终止该项目。
第十九条 在公司做出终止决定后一个月内,项目承担单位对已完成的工作进行总结,提出总结报告,做出经费决算,连同固定资产购置情况和项目阶段性研究成果一并上报生产技术处,由生产技术处报送公司核批。
第七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条 科技计划项目费用纳入我局预算管理,执行我局财务管理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研发费用的开支,专款专用。
第二十二条 科技计划项目费用支出范围严格按照财务相关制度规定进行核算,严禁截留、挪用、超支。
第二十三条 科技计划项目费用使用需履行我局审核程序。
第八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四条 生产技术处负责组织项目的验收工作。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完成后二个月内,项目实施单位向生产技术处提出验收申请。
第二十六条 申请验收的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填报项目验收申请表,并报请生产技术处组织验收。
第二十七条 通过我局验收的项目,我局向公司填报项目验收申请表,公司对材料初审合格后,下达项目验收通知并确定验收方式。
第二十八条 申请项目验收需要提供以下文件资料:
(一)项目竣工报告书;
(二)项目验收申请表(示范格式样本详见附件八);
(四)项目执行情况总结报告;
(五)项目依托工程建设运行、成果应用及效益分析报告。
(六)如项目内容为设备、装置、产品和软件,原则上需同时提供设计书、使用说明书、检测试验报告、用户使用证明,以及专利申请材料等。
第二十九条 项目验收工作可视具体情况,采取现场考察、书面评议、专家会议验收等多种方式进行。需要成立验收小组时,由生产技术处根据项目对象、内容的具体情况,按照权威性、针对性、代表性、互补性原则,遴选符合要求的项目管理人员、熟悉项目情况和相关技术领域的科技专家和财务人员组成,一般为3-7人。
第三十条 项目验收应根据项目的实施方案及责任状的有关考核目标,对项目的完成情况和项目实施的技术路线、关键技术选择、组织方式、协调管理、经费使用,项目取得的成果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项目成果对相关工程建设、产业结构调整的作用和影响,项目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项目成果的再开发和应用前景等,进行全面总结和评价,并形成项目验收意见。
由于提供文件资料不详难以判断,或目标任务完成不够,但原因难以确定等导致验收结论争议较大的,视为需要重新审议。
第三十二条 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不通过验收处理。
(一)未达到责任状规定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
(二)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不真实的;
(三)项目研究的内容、目标、技术路线等已进行了较大调整,但未曾得到公司科技管理部门认可的。
第三十三条 需要重新审议的项目,承担单位在接到整改意见通知三个月内,需再次提出验收申请。
第三十四条 验收完成后,项目实施单位须将项目验收意见报告(示范格式样本见附件九)和其他所有验收材料装订成册,并在生产技术处存档备查(并附电子文档)。
第九章 项目后评估 第三十五条 项目后评估是对项目立项决策的科学性和组织管理的有效性,项目成果的技术创新性、先进适用性和实用化水平,项目的综合效益和影响,推广应用和产业化前景以及后续的改进等进行客观分析研究并做出综合评价。
第三十三条 项目开展依据国家科技部《科技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科学技术评价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 重大科技项目和重点科技项目完成后,在1~3年内由公司组织或委托我局对其成果进行后评估。
第三十五条 项目后评估由我局组织的专家小组和被评估项目成果的使用者各方共同参与完成。
后评估工作要遵循客观、公正和科学的原则,在调研和分析的基础上独立地得到评估结论,并严格遵守国家和公司各项保密规定,保守被评估项目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三十六条 项目后评估由我局根据项目后评估对象、内容和需求的不同,按照权威性、针对性、代表性、互补性和回避原则,遴选符合要求的评估专家5~11人,组成专家小组,设组长一名。
1、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能够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提出评估意见;
2、具有高级技术或经济职称;
4、具有多年科研生产的实践经验或管理经验;
5、具有较宽的知识面和较深的专业知识,有较敏锐的洞察力和较强的分析判断能力。
第三十七条 我局要积极配合公司的评估工作。在完成自评估(参见国家科技部《科技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基础上,并提供以下资料 :
1、提供完整的科技项目资料,并对所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2、自评估报告;
3、项目立项资料(可行性报告、项目合同等);
4、研究报告或技术报告;
5、经费决算报告和审计报告;
7、发表论文、奖励证书、知识产权证书等的复印件;
8、成果使用情况报告(项目验收完成至后评估期间应用情况);
9、后评估主管部门要求的其它资料。
第三十八条 科技项目后评估内容分为技术价值、综合效益、组织管理和人才培养等四个方面指标,由参加评估的人员分别按评估指标打分并按权重平均后得到评估最终分。
具体的评估方法参见国家科技部《科技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章 知识产权管理 第三十九条 在科技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切实加强科技项目的知识产权管理,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要根据相关领域知识产权的发展动态,及时调整研究策略和措施。
第四十条 由公司全额出资的科技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归我局所有,所完成的发明创造要以我局的名义申请专利。未经我局同意,其成果不得转让、技术入股或折资入股。
第四十一条 部分使用公司科技项目经费所形成的科技成果,其知识产权由各出资方共有,所占份额在合同中明确,相关权益由资助方和开发单位在合同中约定。
第四十二条 科技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转让时,项目承担单位享有同等条件下优先受让的权利。
第四十三条 科技项目中涉及国家秘密和秘密的科技成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保密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对不履行保护科技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义务或履行不当,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项目承担单位和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科技计划项目结题管理办法
科技计划项目申请书
科技计划项目工作报告
it项目管理办法2019
科技计划项目中期工作汇报
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篇四
一、目的意义
二、基本原则
1、政府引导的原则
为引导、支持、鼓励医疗卫生领域科技人员加强科技创新与成果推广应用,市科技局设立了指导性科技计划项目。指导性科技计划项目作为一般性科技计划项目(有应用研究与开发经费支助的项目)的一项补充,采取市科技局立项管理,项目承担单位自筹经费保障实施的原则。
2、科技创新的原则
指导性科技计划(医疗卫生领域)项目选题必须围绕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科技进步战略,符合相应行业操作与管理规范,有利于推动医疗卫生领域的科技创新,提升医疗水平。项目研究内容应具有新颖性与创新性,研究成果具有指导临床或应用临床的作用。优先支持技术先进、应用前景广、社会或经济效益显著的研究或应用项目。
3、资源整合的原则
鼓励市属及县(区)医疗卫生单位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药企业开展联合研究,发挥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人才和技术资源优势。优先支持围绕“公益、共性、关键”技术进行产学研合作开发和集成创新的项目,以及技术创新人才培养项目。
三、项目申报与立项程序
指导性科技计划(医疗卫生领域)项目的申报立项程序一般包括:市科技局发布申报通知;各医疗卫生单位组织医卫人员申报项目;申报单位组织内部评审并推荐(县、区医疗卫生机构申报的项目由县、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推荐);市科技局审核及受理申报材料;市科技局批准立项下文;双方签订项目合同书。共六个基本程序。
申报单位要严格把关,对所申报项目的目的意义、研究内容、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等内容要组织本单位学术委员会的专家进行集中评审,并在报送材料时提交推荐汇总表和评审推荐意见,作为立项参考依据。
四、项目申报要求
1、申报单位要求
申报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为辖区内的医疗卫生单位,包括:市属、县(区)医疗卫生机构,驻昌高校、部队附属医院,企事业单位职工医院,民营医院等单位。申报单位应具有保障项目实施的基本条件,包括:较强的科研能力,良好的基础设施和管理能力,自筹、配套相应的科研经费能落实到位等条件。
2、项目组负责人要求
项目组第一负责人必须具备中级以上职称或硕士以上学历,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和组织协调能力,并具有开拓进取、勇于创新的科学意识。
项目组负责人,已申报并立项了当年的一个科技计划项目,原则上不允许再申报当年的指导性科技计划项目;对于承担了我市科技计划项目,正在实施或实施完成但未鉴定或验收的项目负责人的新申报项目,不予受理。
3、项目研究内容要求
指导性科技计划(医疗卫生领域)项目的选题要围绕我市人口与健康急需解决的.医疗技术难题、重大疾病预防控制和市卫生系统“三名工程”建设的要求。项目研究内容具体、技术路线清晰、预期成果先进、应用前景广阔、社会效益显著,有助于提高医疗卫生行业科研实力和创新能力。经检索查新,显示国内有技术要点完全相同研究文献报道,研究结论已经明确了的研究项目,原则上不予受理(虽有技术要点完全相同研究文献报道,但在不同对象或扩大范围内推广应用,改进临床操作技术的项目除外)。
申报书中对技术指标、经济指标、社会效益的描述需要明确具体,即要有定性的阐述,也需要有定量的参数。
4、申报材料要求
申报材料应包括:《市指导性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合同)书》、《科技查新报告》和相关附件证明材料。使用a4纸打印,左侧装订,一式6份。经所在单位评估审核后,按归口渠道和规定时间报市科技局,同时报送申报项目的汇总表和推荐意见。项目申报(合同)书可到科技信息网下载。
5、申报时间要求
指导性科技计划(医疗卫生领域)项目实行集中申报,每年两批次。第一批申报时间为3月1日-5月31日,第二批申报时间为8月1日-10月31日。
五、项目的实施管理
立项通知下达后,项目承担单位与市科技局签订项目合同书。项目承担单位应将项目纳入本部门和本单位的科技工作计划,配套相应的研究经费、提供实验设备、研究场所等方面的保障,经常性督促检查项目执行,协助市科技局进行项目实施的日常管理,确保项目按计划和合同要求完成。
项目执行期以计划下达之日为始,原则上不超过3年,研究内容与项目组人员不得随意变更。各项目组须在项目实施期内,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本单位科教科提交《市指导性科技计划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再由各医疗卫生单位科教科统一收集后,报送市科技局。
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不得变更;因项目主要研究人员的人事变动和科研内容作重大调整等情况,经本单位科教科同意后,填写《市指导性科技计划项目研究人员变更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报市科技局审核批准;因计划外因素,致使项目研究需延期、调整、中止的,经本单位科教科同意后,提出书面申请,加盖单位公章,报市科技局审核批准;在项目合同规定时间内,无故不完成研究任务的,市科技局可以采取通报批评,并视情况中止、撤消项目合同、取消项目负责人三年内申报科技计划的资格;项目承担单位不提供科研保障,致使项目研究无法开展,合同任务不能按时完成的,市科技局将调减该单位今后科研项目立项数量。
六、项目的鉴定、验收
项目承担单位在完成项目研究任务后,应向市科技局业务处室申请项目鉴定或验收,并提交鉴定或验收材料。经业务处室审核材料后,报鉴定或验收责任处室,由鉴定或验收责任处室组织专家进行会议鉴定或会议验收。鉴定或验收的相关材料与表格可到科技信息网下载。
验收材料包括:工作总结报告、技术研究报告、项目合同书、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市指导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证书》草本、相关附件(如:著作、论文、临床数据等)。
为提高工作效率,项目承担单位可向市科技局提出申请,在同一时间段内,由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对同一承担单位的多个归类项目进行集中验收。
鉴定材料包括:科技成果鉴定申请表、项目合同书、工作总结报告、技术研究报告、查新报告、相关附件(专利申请书或证书、发表的论文、用户使用情况报告、经济社会效益分析报告、行业主管部门证书或批件等)。具体参照科技计划项目成果鉴定流程。
市科技局根据专家组鉴定或验收意见,提出“通过鉴定或验收”或“需要复议”或“不通过鉴定或验收”的结论建议,并以鉴定或验收证书的形式下达给项目承担单位。
七、其他
其他未尽事宜,请参照《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和《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篇五
第二十九条市级科技计划在项目的可行性论证、立项审查、招标、评估、中期检查、项目验收等环节,项目管理部门可以组织专家咨询,专家咨询意见作为科技管理决策的参考依据。
第三十条项目管理部门应在聘请专家时向专家阐明咨询目的、工作原则和职责与权利,明确咨询任务与要求。专家本人同意并符合回避原则的,方可聘为咨询专家,正式参与咨询活动。
第三十一条项目管理部门应向咨询专家提供与咨询工作相关的资料、信息和数据,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支付咨询费用,对有关咨询内容和项目背景作必要的介绍与说明,对咨询专家的具体意见负有保密责任。
第三十二条项目管理部门不得向咨询专家施加倾向性影响,不得故意引导专家的咨询意见,不得伪造、修改咨询专家意见,不得向咨询对象及与计划管理决策无关的任何单位或个人扩散咨询专家姓名和咨询意见。采用咨询专家意见后的决策行为,其责任由决策者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