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我们有一个明确的目标时,我们可以更好地了解自己想要达到的结果,并为之制定相应的计划。优秀的计划都具备一些什么特点呢?又该怎么写呢?那么下面我就给大家讲一讲计划书怎么写才比较好,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天津市计划生育篇一
第一条为了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规范学前教育工作,维护学龄前儿童、保育教育人员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的实施与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学前教育,是指幼儿园对三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实施的保育和教育。
第三条学前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学前教育,应当坚持公益性和普惠性,坚持政府主导、合理布局、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原则,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鼓励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举办幼儿园,逐步满足适龄儿童入园需求。
第四条学前教育应当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循儿童身心发展规律,实施科学的保育和教育,促进学龄前儿童健康、快乐成长。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全市学前教育工作的领导,统筹制定学前教育发展规划和促进学前教育发展政策。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区县学前教育发展计划,合理配置学前教育资源,组织实施学前教育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照职责和有关规定,做好本辖区内学前教育工作。
第六条教育行政部门是学前教育工作的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学前教育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财政、人力社保、规划、建设、卫生计生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学前教育相关工作。
第七条鼓励公民、法人、专业教育集团和其他组织,依法举办幼儿园或者以各种形式支持学前教育事业。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规划部门,根据学龄前儿童的出生状况、居住分布、流动趋势和学前教育事业发展需求,合理安排幼儿园布局。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规划的幼儿园建设用地,改作他用。
第九条幼儿园的建设选址,应当符合交通、安全、消防、环保、日照等要求。严禁在污染区和危险区内设置幼儿园。
第十条新建住宅小区和旧城区改建,应当按照标准配置幼儿园。幼儿园应当与住宅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
幼儿园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设计规范、建设标准和安全环保要求。
幼儿园装饰装修后,应当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室内空气质量检测,经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十一条按照标准配置的幼儿园用房在验收合格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其无偿交付项目所在地区县教育行政部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
第十二条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幼儿园房屋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调整重建方案,依法进行货币补偿或者房屋产权调换,同时做好在园幼儿的安置工作。
第三章保育与教育
第十三条幼儿园招生应当公开、公平、公正,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考试或者测试,不得将学龄前儿童参加早期教育指导作为入园条件。
第十四条幼儿园应当以有利于学龄前儿童身心健康,便于保育和教育为原则,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合理设置班级数量和班额。
第十五条幼儿园应当建立和完善保育教育管理、卫生保健、安全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与幼儿家长联系等制度。
第十六条幼儿园应当根据学龄前儿童的生理、心理特点,科学合理地安排在园幼儿一日生活,安排适当的户外锻炼活动,培养其良好的生活和卫生习惯。
第十七条幼儿园应当执行国家和本市卫生保健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组织在园幼儿进行定期体检和每日晨检。
第十八条幼儿园进行保育和教育活动应当使用普通话。
幼儿园应当按照幼儿园教育纲要和指南的要求安排保育和教育活动,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注重对学龄前儿童进行情感态度、行为习惯、智力、能力的培养,不得给学龄前儿童布置书面家庭作业。
幼儿园应当配备必要的教育用书和儿童图书。幼儿园的设施、设备、玩具教具等,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相关安全标准和环保要求。
幼儿园不得向家长推销或者变相推销玩具教具、教材和教辅材料等。
第十九条鼓励幼儿园接收能够适应幼儿园集体生活和教育的残疾学龄前儿童随班就读。
特殊教育学校应当设置学前教育班。
第二十条幼儿园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定期对其工作人员和在园幼儿进行安全教育,并根据学龄前儿童的特点开展自救、逃生、紧急疏散等应急演练。发生自然灾害、火灾、人身伤害等突发事件时,幼儿园应当优先保护在园幼儿的安全。
第二十一条幼儿园应当加强与家庭、社区的合作,综合利用各类教育资源,共同为学龄前儿童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
学龄前儿童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配合幼儿园做好儿童的保育和教育工作。
第四章保育教育人员
第二十二条幼儿园园长、教师、保育员以及保健员、炊管人员等工作人员,应当具备国家和本市规定的任职条件。
第二十三条幼儿园应当按照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配备保育教育人员。
幼儿园应当与保育教育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保障其工资福利待遇,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民办幼儿园教师和公办幼儿园内的非事业编制教师,在职称评定、培训、表彰奖励等方面,应当与公办幼儿园事业编制教师享有同等待遇。
第二十四条幼儿园工作人员应当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幼儿园应当每年组织工作人员进行健康检查。
对患有传染性疾病、精神障碍等不宜继续工作的人员,幼儿园应当立即停止其工作。
第二十五条幼儿园保育教育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尊重、爱护儿童。严禁歧视、虐待、体罚和变相体罚儿童及其他侮辱儿童人格、损害儿童身心健康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教育行政部门、卫生计生部门应当加强对幼儿园保育教育人员的培训,制定培训计划,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免费培训,提高其职业道德水平和保育、教育能力。
幼儿园应当支持保育教育人员参加培训,保障其培训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五章保障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学前教育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逐步提高,保证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在财政性教育经费中占有合理比例。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落实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并随着经济发展水平逐步提高。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设立的`学前教育专项经费,重点用于改善办园条件和培训教师、发展农村学前教育、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第二十八条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市财政对区县财政教育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与本区县教育资金统筹安排,加大对幼儿园建设、师资培训等的投入力度,促进本区县学前教育发展。
第二十九条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接收的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用房,用于举办公办幼儿园或者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第三十条民办幼儿园用水、用电、用气、采暖等价格,应当与公办幼儿园执行统一标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向幼儿园收取或者摊派费用。
第三十一条市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完善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对民办幼儿园实行准入制度和分类管理。
举办民办幼儿园,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依照民办教育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审批许可。
第三十二条幼儿园的保育教育费和住宿费按照下列方式确定,并按月收取,主要用于保育、教育工作和改善办园条件:
(一)公办幼儿园实行政府指导价;
(三)享受政府财政补助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不得超过该类幼儿园的最高收费标准。
幼儿园收取的伙食费、日常生活用品费等代收费项目,应当符合本市有关规定,据实收取。
幼儿园实行收费公示制度,除公示的收费项目外,不得向幼儿家长收取其他费用。
第三十三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采取购买服务、减免租金、奖补结合、派驻公办教师等方式,引导和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
第三十四条本市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对符合条件的烈士子女、因公牺牲人员子女、孤儿、残疾儿童和困难家庭子女入园,予以资助。
第三十五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对学前教育发展规划和计划的制定与落实、经费的投入与使用、保育教育质量、管理水平、教师待遇等事项进行督导。督导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市教育行政部门制定本市学前教育质量评价标准。市和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学前教育质量评价标准,对幼儿园进行定期评估。
第三十七条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公开学前教育政策、幼儿园基本情况、招生方案、收费标准等有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八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对幼儿园的相关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对幼儿园的卫生保健、疾病防控、食品安全、建筑及设施设备安全、消防安全及其周边环境秩序、交通秩序、治安秩序等的监督检查和整治。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将规划的幼儿园建设用地改作他用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幼儿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可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招生时进行考试或者测试的;
(二)将学龄前儿童参加早期教育指导作为入园条件的;
(三)向家长推销或者变相推销玩具教具、教材和教辅材料的。
第四十一条幼儿园违反本条例规定收取费用的,由价格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违反规定收取的费用,责令退还。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审批许可举办民办幼儿园的,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照民办教育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查处。
第四十三条经评估检查不合格的幼儿园,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办园。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幼儿园保育教育人员有歧视、虐待、体罚和变相体罚儿童及其他侮辱儿童人格、损害儿童身心健康行为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幼儿园予以教育和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教师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学前教育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条例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计划生育篇二
8、行程
9、简历
10、十万元存款证明(附带银行地址和电话)
11、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乘国际航班飞往韩国仁川国际机场,抵达后由专人接机,随后前往世界最大的室内游乐场乐天世界游玩(大门票及三项卷自理rmb200/人左右)
全天自由活动,可尽情享受购物的乐趣。
早由专人专车接往参观南北朝鲜分界线三八线、统一展望台参观(费用自理rmb180/人)随后前往机场,乘国际航班返回北京,结束愉快旅程。
第一天武汉/北京/仁川
仁川-首尔飞机
巴士搭乘国际航班飞往韩国仁川国际机场,抵达后由专人接机前往世界最大的室内游乐场-乐天世界游览(大门票及三项卷rmb200/人左右自理)。首尔晚餐。
第三天首尔/北京飞机/武汉
巴士早餐后参观世界杯首尔赛场、88年奥运会主会场,随后乘机回北京,再专机回武汉。
个人旅游计划篇三
1)到户口所在地的出入境管理局办理护照。
2)想自由行的话,去相应领区使馆办理韩国个人旅游签证(也可找当地出境旅行社协助办理);跟团游,办好护照以后直接找旅行社参团,旅行社会告知办理团体旅游签证所需材料的,签证由旅行社负责办理。
3)自由行需要订机票,酒店,韩国境内交通。(可以先预订,建议签证办理好再出票付款,避免因拒签产生损失)
4)准备出境所需要的个人用品。
5)韩国的济州岛是免签的,不用办理签证,但是其他地方还是需要如上的流程。
韩国旅行需注意地方:
吃饭,韩国讲究礼貌,吃饭的时候要学学电视上韩剧中怎么坐的,(很重要】然后一般比自己大的爷爷奶奶一定要等到他们出来,他们先动筷子才可以吃饭,进餐过程中过分讲话会被视为失礼、禁忌,还有,等到爷爷奶奶放下筷子时才可以自己放下,从礼节角度来看,韩国人除了握手之外不喜欢身体上的触碰道谢时一定要低头致谢,也是非常重要的礼节,低头的程度视对方的年龄,上下级关系而不同韩国的物价都是很高的,高的有点吓人,在外面吃的话,烤肉最便宜3000韩元到5000韩元一份,牛肉和海鲜在韩国都是很贵的,随便一分就2,3万韩元,苹果大约1000韩元2个,葡萄一斤韩元左右,最好带多点钱去。。
步骤/方法/汇率
韩国货币的基本单位为元(w),1元为100分(chon),韩元的面值分别为1,000元、5,000元和10,000元。硬币面值分别为:10元、50元,100元和500元。每人可带人民币现金20000元或美金2000元入境。
银行营业时间从周一至周五的9:30am-5pm。
美金,港币在一般之酒店及找换店都可兑换,人民币必须在银行兑换,旅客可用国际信用卡,最方便的是银联。
目前,韩国贴有“银联”标识的商店和自动取款机(atm)均可受理银联卡。部分商店可能没有张贴“银联”标识,您也可以主动询问商店收银员,能否通过银联网络使用银联卡。银联卡不能在韩国进行银行柜面转账和提现,不能通过商户pos终端提现。
韩国机场、地铁站和便利店(familymart、minishop等)都有受理银联卡的atm机。
兑换汇率:中国银联将根据交易当日的市场汇率,转换成人民币金额提供给发卡银行,即时扣除持卡人的账户余额。取款限额:韩国受理银联卡的atm机采用插卡或刷卡方式取款。每卡每日累计取现不得超过等值5,000元人民币的韩币现钞。收费标准:商店刷卡消费,持卡人无需支付任何手续费(消费金额即为刷卡金额);atm查询账户余额免费;atm取款将收取手续费,具体收费情况请咨询发卡银行。
特别强调:
4、价格:
24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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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计划生育篇三
(一)全面加强党的建设。学习贯彻_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不断走深走实。落实__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决有力。锲而不舍、一以贯之打击洋垃圾和象牙等濒危物种及其制品走私。持续深化“固废清港”行动,坚决捍卫天津港“碧水蓝天”。着眼服务天津港打造世界一流“智慧港口、绿色港口”,研究制定具体措施,逐项推进落实,助力“天津港蓬勃兴盛”。与乌鲁木齐、北京等海关签署合作备忘录,畅通“口岸-内陆”运输大通道,支持雄安新区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驻村扶贫工作成效显著。扎实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组织“关企面对面、服务心贴心”大调研和“机关引领基层、支部联系企业、党员服务群众”活动。全面实施基层党组织“强基提质工程”,7个基层党组织获评市级机关党建“示范点”和“示范阵地”。
(三)主动作为服务大局。持续改善口岸营商环境,整体通关时间不断压缩,为中国营商环境全球排名提升至31位、跨境贸易排名提升至56名作出应有贡献。严格执行_减税降费政策,服务外贸稳定增长成效明显。“双万双服促发展”3个典型做法入选天津市“一制三化”百佳案例。率先开展集团保税监管模式创新。推动自贸试验区创新制度复制推广,推出28项自主创新举措,16项落地实施,1项被_列为“最佳实践案例”,1项在全国复制推广。出台融资租赁管理办法,填补了制度空白。与地方政府部门开展跨区域、跨部门、跨行业联合创新。推动综保区21条落实见效,“四自一简”“简化进出区管理”等12项制度在综保区落地实施,促进特殊监管区域整合优化。
(四)纵深推进业务改革。扎实开展“两步申报”“两段准入”“两轮驱动”改革试点。“船边直提”改革不断推进。实施进境粮食“边检、边卸、边放”通关模式。率先建立汽车、大宗商品、危险货物及其包装等法定检验和监督管理制度。创新固体废物属性现场快速检验法被总署推广应用。旅检现场先期机检全面启动。国际进口物资通过保税贸易方式供应邮轮实现常态化。实施进境粮食“边检、边卸、边放”通关模式。建立汽车、大宗商品、危险货物及其包装等法定检验和监督管理制度。创新固体废物属性现场快速检验法。
(五)全面提升科技应用水平。推进区块链技术全国率先应用,区块链项目正式上线,并扩展到海运冻肉、aog先出区后报关业务、特殊区域货物管理和通关担保业务等8个业务场景。科技成果创新进一步加强,研制的“h-物质鉴别多模谱仪”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填补了高分子材料现场原位检测的国际空白。“口岸非传统安全风险防控重点实验室”获批天津市重点实验室。
二、2020年工作计划
(一)全面加强党的领导。坚持不懈用_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坚决贯彻落实__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加强党的政治领导。抓好基层组织建设。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工作严格落实。
(二)持续强化改革攻坚。持续推进2020改革框架方案落实。深化关区物流通关改革。积极探索区块链技术应用。强化科技应用创新。
(三)主动作为服务发展。开展跨境贸易便利化专项行动。持续推进自贸试验区制度创新和复制推广。抓好综保区21条措施落实。积极服务经济发展新模式。
(四)坚定不移严把国门。强化海关实际监管。筑牢口岸安全防线。加强综合治税。继续保持打击走私高压态势。
(五)下力推进制度创新。推进制度“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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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计划生育篇四
在稳定低生育水平阶段,须以创新精神推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下文是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依法管理、居民村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并与发展经济、帮助群众勤劳致富、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
第三条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公民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履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治理的职责。
工会、共青团、妇联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根据全国人口发展规划,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全国和本市的人口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各自的人口发展规划,制定相应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应当规定控制人口数量,加强母婴保健,提高人口素质的措施。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人口与发展综合决策,组织协调政府部门和社会各方面共同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和工作年度考核,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作为考核负责人实绩的重要依据。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未完成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考核指标的地区、单位,不得被评为综合性先进地区和先进单位,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负责人的责任。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
财政投入计划生育的年人均事业费应当达到或者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不断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
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提供捐助。
第八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制定具体措施,推动本行政区域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
第九条人口和计划生育、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民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等部门应当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纳入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条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有负责计划生育工作的机构和专职人员。
第十一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备专职和兼职人员,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在组织制定村规民约、自治章程时,应当将计划生育纳入其中,并将实施方案及落实情况列入村务公开内容;教育、督促居民、村民履行计划生育义务,维护居民、村民计划生育合法权益,引导居民、村民参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二条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实行法定代表人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配备专兼职人员,开展计划生育日常工作,落实对实行计划生育职工的奖励规定,接受驻地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三条企业事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流动人口聚集的地区可以建立计划生育协会,组织群众开展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第十四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本市居民,其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由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
流动人口和本市居民有权利和义务在现居住地接受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管理和服务,参与和监督计划生育工作,参加计划生育相关活动。
第三章生育调节
第十五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对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不实行审批,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胎:
(一)两个子女中有子女经医学鉴定为病残儿,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
(二)再婚(不含复婚)夫妻,再婚前合计只生育一个子女,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
(三)再婚(不含复婚)夫妻,再婚前合计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没有生育子女的。
第十七条依照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向夫妻任意一方户籍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八条外省市居民与本市居民结婚,在本市居住一年以上的,适用对本市居民的生育规定。
第十九条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应当及时对育龄夫妻开展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妇女怀孕后,应当向夫妻任意一方户籍地或者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办理生育服务登记,接受孕产期保健服务。
第二十条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医疗保健机构和户口登记机关应当将生育服务证发放情况、婴儿出生情况、户口登记情况及时相互提供。
第二十一条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指导育龄夫妻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
第四章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二十二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男方所在单位给予七日护理假,女方所在单位增加生育假(产假)三十日;不能增加生育假(产假)的,给予一个月基本工资或者实得工资的奖励。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生育保险的规定执行。
农村居民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可以参照前款规定,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奖励。
第二十三条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至独生子女年满十四周岁止。城镇居民,有工作单位的,由夫妻双方就业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无工作单位的,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按照一定的比例分担;农村居民,由其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兑现。
第二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发展经济,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第二十五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逐步建立、健全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促进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的发展。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优惠措施,在农村逐步推行农民自愿参加的多种形式的养老保障办法。
鼓励保险机构开展有利于计划生育的相关业务。
第二十六条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
各级人民政府及该独生子女父母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予以救济和帮助。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
第五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二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计划生育和生殖保健服务制度,保障居民获得避孕节育、婚前保健及孕产期保健服务,防止或者减少出生缺陷,提高出生婴儿健康水平。
第二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建立、健全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组成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改善技术服务设施和条件,满足居民的避孕节育、生殖保健的基本需求。
第二十九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和服务项目内,针对育龄人群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宣传教育,对育龄夫妻围绕生育、节育和不育开展生殖保健检查、随访服务工作,承担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相关的技术服务工作。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密切配合,做好计划生育的技术服务工作。
第三十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按照批准的服务范围、服务项目、手术术种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遵守与执业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常规、职业道德规范和管理制度。
第三十一条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按照国家规定免费发放避孕药具。
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按规定免费享受放置和取出宫内节育器、绝育术和复通术、人工终止妊娠术及技术常规规定的医学检查。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免费进行孕情和避孕措施的检查。
前款规定的费用,城镇居民参加生育保险、医疗保险的,由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未参加上述保险且有工作单位的(包括临时用工单位),由所在单位承担,无工作单位的,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按照一定的比例分担;农村居民,由市和区、县及乡、镇人民政府按照一定的比例分担。
第三十二条向公民提供的计划生育服务和药具,应当安全有效,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技术标准。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对计划生育避孕药具的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鼓励开发、推广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的新技术和新产品。
第三十三条公民接受计划生育手术后,经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证明,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组织职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享受假期;农村居民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给予照顾。
第三十四条经计划生育并发症鉴定机构鉴定,确因计划生育手术引起并发症的,由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指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负责治疗。治疗费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支付。
经鉴定为并发症的单位职工,经治疗单位证明需要休息的,休息期间工资照发;无工作单位且丧失劳动能力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社会救济。
因计划生育手术造成医疗事故的,按照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处理。
第三十五条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进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的,应当缴纳社会抚养费。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七条社会抚养费由区、县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委托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并代收代缴。
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出具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社会抚养费收据,并于三日内将所收社会抚养费缴入指定的代理国库业务的金融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贪污、私分。
第三十八条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九条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三)索取、收受贿赂的;
(四)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
(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第四十一条涉及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其他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实施计划生育管理过程中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城镇居民、农村居民,依照居民户口登记簿确定。
第四十四条本市居民与港、澳、台同胞或者外国人结婚并要求生育的,以及本市居民在国外生育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本条例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1988年11月2日天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计划生育条例》、1993年3月9日天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计划生育条例〉第七条第三项中收养人年龄规定的决定》、1994年4月15日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和1997年7月30日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同时废止。
一、将第十五条修改为:“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对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不实行审批,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
二、将第十六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胎:
“(一)两个子女中有子女经医学鉴定为病残儿,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
“(二)再婚(不含复婚)夫妻,再婚前合计只生育一个子女,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
“(三)再婚(不含复婚)夫妻,再婚前合计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没有生育子女的。”
三、将第十七条修改为:“依照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向夫妻任意一方户籍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
四、将第二十条修改为:“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应当及时对育龄夫妻开展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妇女怀孕后,应当向夫妻任意一方户籍地或者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办理生育服务登记,接受孕产期保健服务。”
五、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指导育龄夫妻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
六、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男方所在单位给予七日护理假,女方所在单位增加生育假(产假)三十日;不能增加生育假(产假)的,给予一个月基本工资或者实得工资的奖励。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生育保险的规定执行。
“农村居民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可以参照前款规定,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奖励。”
七、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至独生子女年满十四周岁止。城镇居民,有工作单位的,由夫妻双方就业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无工作单位的,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按照一定的比例分担;农村居民,由其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兑现。”
八、将第二十七条修改为:“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
“各级人民政府及该独生子女父母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予以救济和帮助。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
九、将第三十七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的,应当缴纳社会抚养费。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十、删除第十八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计划生育篇五
为贯彻落实中央及市委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大力实施人才引领高质量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强高层次创新型人才自主培养,不断激发人才创新创造活力,促进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天津市2022年高层次创新型人才培养培训工作计划(以下简称培训计划)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_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贯彻__关于新时代人才工作的新理念新战略新举措,深入落实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聚焦十大产业人才创新创业联盟(以下简称联盟)和12条重点产业链,坚持需求导向,遵循人才成长规律,按照“整体规划、分项实施”的原则,以更新前沿科技知识、提高创新能力为重点,全面提升我市高层次创新型人才能力素质,为我市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人才智力保障。
二、培训对象
联盟单位、重点产业链企业、海河实验室的高层次创新型人才;市级重点支持“项目+团队”带头人及成员;天津市“131”创新型人才培养工程人选和创新型人才团队带头人及成员(以下简称“131”人才和团队);博士后人才以及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骨干人才。
三、计划安排
本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公共培训、高端培训、实践培训等3个类型14项活动,培训对象可结合自身需求,有选择地参加培训。联盟单位、重点产业链企业、海河实验室的高层次创新型人才优先参加。
(一)公共培训项目
1.院士专家大讲堂
培训内容:邀请两院院士、国家和我市知名专家学者,围绕爱国奉献、前沿科技、科学素养等内容进行公益专题讲座,旨在全面提升创新型人才的专业素质和品德修养。
计划时间:全年。
承办单位:市人社局。
2.高层次创新型人才云学堂
天津市计划生育篇六
巩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活动成果,通过举办主题实践活动、辅导讲座、培训班等形式,组织行业党员学习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和__系列讲话精神,宣扬依法治国的重要意义。开展“依法治理”主题活动,指导和推动行业紧密结合中央依法治国的精神,合理合法执业,维护行业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二)完成行业党委换届工作,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行业党委自2009年12月成立至今已满五年,2015年将根据市级机关工委和市财政局党组的要求,按照《党章》和《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规定,完成行业党委换届工作。
(三)发挥行业团委作用,推进行业_工作
加强与市委_部的沟通协调,畅通行业代表人士参政议政渠道,选拔推荐行业内的优秀党外合伙人参加市委_部和中注协的培训,推荐他们中的优秀人士进入人大、政协,反映行业的呼声与诉求,提升行业的政治地位。
贯彻落实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党委关于党建带团建的有关要求,开展市级机关青年文明号集体创建等活动,发挥行业共青团员作为党的助手和后备军的作用。
天津市计划生育篇七
4.听取和审议新区2019年区级预算调整方案的议案;
5.听取和审议区政府关于2018年度区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
1.对新区贯彻实施《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情况进行执法检查;
2.对新区贯彻实施《渔业法》和《天津市渔业管理条例》情况进行执法检查;
3.对新区贯彻实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情况进行执法检查。
1.召开代表建议办理工作专题询问会;
2.对学前教育工作情况开展专题询问;
3.对安全生产工作开展专题询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