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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章程版篇一
第一条本团体名称:某某社区老年人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
第二条本团体性质:是由本社区居住的老年人自愿组成的,自主管理、自我服务非盈利性组织,限于本社区活动的基层老年性群众民间组织。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根据“社区老年福利星光计划”开展本社区的老年活动,发展老年事业,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为本社区全体老年人服务。
第四条本协会的职责是对本社区“星光老年之家”的日常管理和具体运作及对老年之家的各项设施、设备行使使用和管理的权力。
第五条本协会受××社区居委会的领导,接受区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区老工办的监督。
第六条本团体的住所: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是:依托社区的“星光老年之家”开展本社区的老年人管理、服务和组织社区内老年人学习国家法律政策、开展老年养生保健、文化娱乐、体育健身等活动,组织低龄老人成立“老年志愿者队伍”开展社区高龄老人日间照料、入户服务、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等工作。
第三章会员
第八条凡本社区居住的`老年人承认本章程、自愿申请入会的均可以加入本协会。
第七条加入本协会的程序是填写社区老年协会会员登记表,领取会员证。
第八条协会会员的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协会团体活动的权利;
(三)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的权利;
(四)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
第九条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循本协会章程;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协会活动;
(四)交纳会费。老年优抚对象、社会孤老、残疾老年人、享受“低保”的老年人免交会费。
第十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一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和罢免
第十二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关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组织协会的议事和决策,制定、修改协会章程,选举和罢免理事及协会负责人。
第十三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有效,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升效。
第十四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每年召开一次代表会议。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当地民政局批准同意。
第十五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六条理事会的职责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本协会的负责人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协会会长由社区居委会负责人担任,其他成员由社区居委会提名或会员代表5人以上联名推荐,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通过。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一条本团体经费来源:
1、会费;
2、捐赠;
3、政府资助;
4、在核准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利息;
6、其他收入。
第二十二条本协会的会费和其他收入必须用于社区老年协会的活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本协会的资金由社区居委会代管,动用老年协会的资金需经老年协会负责人会议通过,社区居委会批准,资金使用情况每年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并向会员公布一次。
第二十四条本团体须建立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及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六条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二十七条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二十八条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二十九条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条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一条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二条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经×年×月×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计划生育章程版篇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板桥社区计划生育协会在街道党工委、计生协会的领导下,协助政府实行计划生育,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社会性群众团体。
第二条协会的宗旨是:是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的前提下,动员广大群众自愿实行计划生育,为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人口素质,促进社会发展作出贡献。
第二章目标和任务
第三条围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总体目标和要求开展工作。
(一)协助政府贯彻落实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依法维护群众在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方面的合法权利。
(三)向育龄群众提供生殖健康的信息和服务。
第四条发挥会员带头、宣传、服务、监督和交流的作用,动员和组织广大群众参与计划生育、扶贫开发、社会发展、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其任务是:
(一)发动会员在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稳定低生育水平、促进优生优育优教中起带头作用。
(二)协调社会力量,为育龄群众(包括流入的)提供生育、生产
生活服务,发展福利事业,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
(三)宣传国家计划生育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宣传人口科学理论,普及计划生育和性与生殖健康等知识。
(四)履行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职能,反映群众的意愿与要求,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坚持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工作方法。
第三章会员
第六条会员应具备的条件
凡承认并遵守本协会章程,热心计划生育事业的公民或组织、单位,都有资格自愿申请成为本社区协会会员。
第七条会员入会程序
申请加入计划生育协会的个人,需向计生协会提出入会申请(包括口头申请),经常务理事会批准,成为协会会员。
第八条协会会员享有的权利
(一)有选择权、被选择权和表决权;
(二)听取和审议协会工作报告,了解协会工作和财务状况的权利;
(三)享受协会项目资助、扶贫资金投入及有关待遇,享有表彰和奖励的权利;
(四)对本级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对计划生育进行民主监督的权利。
第九条协会会员有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
(二)致力于实现协会的宗旨、目标和任务;
(三)积极参加协会活动;
(四)履历表协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对严重违反协会宗旨、一年内无故不参加协会活动的.会员,由其所在的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取消会员资格,会员因刑事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会员资格自行取消。
第十一条协会会员有退会的自由。退会的个人、组织或单位两年后可以重新申请入会。
计划生育章程版篇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转变计划生育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组织和引导广大居民民主参与和民主管理计划生育工作,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建设计划生育诚信良好环境,形成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格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特制定本村《人口与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以下简称《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经村民代表大会会议通过,是全体村民实行计划生育的行为规范。凡本村民和流入本村的流动人口都必须遵照执行。
第三条村民委员会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负责本《章程》的组织实施,并由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自治监督小组监督执行。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成立村计划生育领导小组,依照本《章程》规定,负责全村计划生育的组织、协调工作。计划生育领导小组设组长1名,由村支部书记担任;副组长1名,由村人口主任担任;成员4-5名,由村其他干部和村民小组长代表担任。
第五条设立村计划生育办公室、人口学校。村计划生育办公室负责本村计划生育日常工作;村计划生育人口学校负责育龄群众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教育,传授计划生育科普知识和科技致富知识。村计划生育办公室主任由村人口主任担任。
第六条建立村计划生育协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5-6名、会长1名、副会长1名,会员人数达到村总人口的10%以上。
第七条成立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监督小组,及时反映群众的建议和意见,监督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的实施。村民自治监督小组设组长1名、成员6-8名,由村在村代表中推选产生。
第三章队伍建设
第八条村民委员会要明确1名负责计划生育工作(人口主任),其他村干部负责所包村民组的计划生育工作。
第九条每个村民小组配备1名育龄小组长,并同时兼任村计划生育协会会员小组长,负责采集辖区内的已婚育龄妇女基础信息(包括婚姻、生育、避孕节育、生殖保健服务等方面的信息)、辖区内流动人口基础信息和迁进、迁出人员的基础信息。育龄小组长必须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热爱计划生育事业,有较强责任心和事业心,且育龄群众拥护。
第四章工作职责
第十条村计划生育领导小组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依法制定切合本村实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村规民约,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的完成。
(二)组织经常性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
(三)妥善解决计划生育工作所需经费、活动场所。
(四)做好各种计划生育合同的签订工作。
(五)帮助育龄群众解决由于实行计划生育所遇到的困难。
(六)选拔德才兼备的计划生育工作人员。
(七)带领全村开展“少生快富奔小康”、“一建三创一帮带”、“百万会员一帮一”等活动,为群众提供生产、生活、生育优质服务,做到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八)完成上级党委和政府下达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村计划生育协会职责:
(一)制定切实可行的年度计划,对计生协会工作实行科学化、规范化管理,认真落实上级计生协会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按照协会章程,定期召开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传达上级文件精神,审议协会工作计划、工作报告以及其它重要事项,安排布置工作任务。
(三)广泛深入地开展计划生育少生优生、晚婚晚育的宣传教育活动,教育广大会员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起模范带头作用,帮助广大育龄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四)扎扎实实地开展“三结合”、“百万会员一帮一”、“一建三创一帮带”、“五大幸福计生”等活动,协调各有关部门出台并落实各项优惠政策,帮助有困难的会员解决生产、生活、生育等方面的困难,向广大育龄群众传授生殖保健系列服务知识,引导会员和育龄群众少生快富、建设文明幸福家庭。
(五)开展创先争优活动,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树立典型,加强对协会会员小组的指导和服务。
(六)积极开展计划生育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协助计划生育部门做好各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七)抓好计生协会队伍的组织建设、思想建设,逐步扩大会员队伍;分层次开展培训,不断提高协会工作水平。
第十二条村人口主任职责:
(一)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党和政府制定的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坚持“村为主”工作方针,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和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教育,保证党和国家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在本村得到落实。
(二)认真执行生育政策。掌握全村育龄群众的婚姻、生育等到基本情况;实行孕前管理,组织育龄群众参加生殖保健检查,针对已婚育龄群众的不同情况进行经情、孕情访视,积极开展避孕节育措施长效落实;及时提供避孕药具服务,促使育龄群众落实安全、简便、有效的避孕节育措施。
(三)建立健全并落实各种形式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及时协助政府兑现奖励规定;劝阻早婚早育、非婚生育等行为;宣传晚婚晚育、少生优生优育典型。
(四)为群众提供生产、生活、生育优质服务。协助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医保和老有所养等社会福利工作,减少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后顾之忧。
(五)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工作。及时准确地上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信息变动情况,并及时录入(变更)已婚育龄妇女信息管理系统,做到簿、卡、册齐全,填写清楚无误;如实向党组织、村委会和上级主管部门汇报本村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情况,积极给领导当好参谋。
(六)组织育龄妇女参加学习和开展有益的活动。负责培训村育龄小组长。
计划生育章程版篇四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朝阳街道计划生育协会是在朝阳街道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协助计生部门,动员广大群众参与计划生育工作,为计划生育事业服务的群众性团体。
第二条本协会的宗旨是:团结和依靠全街道广大育龄群众和社会各方面热心于计划生育的人士,在协助计生部门贯彻落实上级计划生育的政策、法律、法规以及人口与计划生育方案,维护全街道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既能更好地表达和维护广大育龄群众的具体利益,提高人口素质,又有利于密切同群众联系,促进经济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第三条本协会坚持组织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工作方法,反对任何形式的强迫命令。
第四条本协会的任务:
一、团结、支持热心于计划生育工作的'各界人士和积极分子,为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作出贡献。
二、宣传计划生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知情选择、生殖健康等婚育科学知识,增强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自觉性。
三、发动会员带头实行计划生育,组织协会理事和有关人员开展调查研究,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搞好本协会的自身建设。
四、与兄弟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协会建立协作关系,交流信息、互相促进。
第五条本协会在业务上接受区计划生育协会的领导,对下级协会进行业务指导。
第二章组织
第六条朝阳街道计划生育协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七条朝阳街道计划生育协会代表大会是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代表大会由街道、社区(企事业)计划生育协会及有关部门推选代表组成。
第八条朝阳街道计划生育协会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听取和审查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确定本届协会工作任务。
三、修改本会章程。
四、选举理事会理事。
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九条本协会代表大会休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负责执行代表大会决议,领导协会工作。
理事会的职权:
一、召集代表大会。
二、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常务理事、会长、专职副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聘请名誉会长。
四、决定其它重大问题。
理事会由会长或副会长主持,每年召开一次,理事缺额或更换时,由原所属社区、企事业单位提出续任人选,向常务理事备案。
计划生育章程版篇五
第一条 xx社区计划生育协会在街道党工委、计生协会的领导下, 协助政府实行计划生育,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社会性群众团体。
第二条 协会的宗旨是:是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的前提下,动员广大群众自愿实行计划生育,为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人口素质,促进社会发展作出贡献。
第三条 围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总体目标和要求开展工作。
(一)协助政府贯彻落实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依法维护群众在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方面的合法权利。
(三)向育龄群众提供生殖健康的信息和服务。
第四条 发挥会员带头、宣传、服务、监督和交流的作用,动员和组织广大群众参与计划生育、扶贫开发、社会发展、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其任务是:
(一)发动会员在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稳定低生育水平、促进优生优育优教中起带头作用。
(二) 协调社会力量,为育龄群众(包括流入的)提供生育、生产
生活服务,发展福利事业,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
(三)宣传国家计划生育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宣传人口科学理论,普及计划生育和性与生殖健康等知识。
(四)履行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职能,反映群众的意愿与要求,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坚持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工作方法。
第六条 会员应具备的条件
凡承认并遵守本协会章程,热心计划生育事业的公民或组织、单位,都有资格自愿申请成为本社区协会会员。
第七条 会员入会程序
申请加入计划生育协会的个人,需向计生协会提出入会申请(包括口头申请),经常务理事会批准,成为协会会员。
第八条 协会会员享有的权利
(一)有选择权、被选择权和表决权;
(二)听取和审议协会工作报告,了解协会工作和财务状况的权利;
(三)享受协会项目资助、扶贫资金投入及有关待遇,享有表彰和奖励的权利;
(四)对本级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对计划生育进行民主监督的权利。
第九条 协会会员有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
(二)致力于实现协会的宗旨、目标和任务;
(三)积极参加协会活动;
(四)履历表协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对严重违反协会宗旨、一年内无故不参加协会活动的会员,由其所在的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取消会员资格,会员因刑事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会员资格自行取消。
第十一条 协会会员有退会的自由。退会的个人、组织或单位两年后可以重新申请入会。
第十二条 本会设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由社区计生协会理事会召集,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四条 社区计生协会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召开社区协会会员代表大会;
(二) 审议和批准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 审议和批准年度计生工作计划;
(四) 选举或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常务理事;
(五) 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代表大会的权利,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召开计生协会理事会;
(二) 审议年度工作的执行情况;
(三) 听取工作汇报;
(四)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职权,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五) 讨论和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六条 会长的职责是:
(一) 代表社区计生协会理事会全面领导协会工作。
(二) 召集并主持社区计生协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等主要会议;
(三) 履行理事会确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 常务副会长为镇计生协会的法定代表人,其职责是:
(一) 受会长委托主持协会的`日常工作;
(二) 协助会长召开常务理事会等重要会议;
(三) 批准并签署协会承担责任的重要合同、文件、文本;
(四) 协助会长协调其他副会开展工作。
第十八条 副会长的职责是:
在会长的领导下,履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确定的职责,根据自己的社会影响和特长发挥作用。
第十九条 秘书长的职责是;
(一) 日常接待工作;
(二) 文书档案资料工作;
(三) 协调各部门处理具体事务;
(四) 督促检查工作计划的实施
第二十条 社区居委会设计计划生育协会组织,应重视发展有能力、有威望的“五老“(老党员、老干部、老模范、老职工、老长辈)育龄群众中积极分子和有文化、有知识、有技能、有影响、热心为群众服务的人士为会员,以体现群众性、代表性和先进性。配备好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理事会要具有议事决策能力。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计划生育章程版篇六
(二)社会和个人捐赠;
(三)国际组织和国外友好人士捐蹭;
(四)团体会员缴纳会费;
(五)依法开展有偿服务和创力、经济实体的收入。
第四十七条中国计划生育协会的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人均分配。
第四十八条中国计划生育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九条中国计划生育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条中国计划生育协会根据国家财务管理制度、以及国际有关财务和审计规则管理自身的财务,接受会虽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助的,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五十一条中国计划生育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经外部审计人员按规定审计后,提交理事会审议和批准。
第九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二条中国计划生育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讨论同意后,提交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和通过。
第五十三条修改的中国计划生育协会章程,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国家计划生育委屈会审查同意,并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十章辨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四条中国计划生育协会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善后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章会微、会歌
第五十五条中国计划生育协会的会徽,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中国计划生育协会会歌,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确定。必要时,会徽、会歌可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授权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二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中国计划生育协会常务理事会。
第五十七条本章程经20凹年12月9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五十八条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