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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律检查建议书和监察建议书的区别篇一
_________单位(同志):
根据《
中国
共产党党
内监督条例》或《中国
共产党
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你单位(本人)存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请采取整改措施并回复处理结果。
_______纪委
xx年xx月xx日
纪律检查建议书和监察建议书的区别篇二
一、制作依据
(一)纪律检查建议书的制作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初步核实后,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建议有关党组织作出恰当处理。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根据《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对经初步核实,虽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追究党纪责任的,纪检机关应建议有关党组织按照以下办法做出处理:
1、党组织负责人同被反映人谈话,进行批评教育;
2、责成被反映人作出口头或书面检查;
3、召开民主生活会,对被反映人进行批评帮助;
4、纠正被反映人的违纪行为或责令其停止正在实施的违纪行为;
5、对被反映人的工作或职务进行调整;
6、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
7、责成被反映人退出违纪所得。上述处理办法对同一被反映人可以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纪检机关对党组织提出建议时,应制作《纪律检查建议书》,送达有关党组织。对纪检机关的建议,有关党组织如无正当理由,应予采纳,并应将办理结果及时报告或告知提出建议的纪检机关。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基本内容包括:一是初核机关和核实认定的违纪问题,二是处理建议;三是要求将办理结果及时报告或告知纪检机关。
(二)监察建议书的制作依据
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纪检监察机关严格依纪依法办案的意见》(中纪发〔2005〕7号)规定,经初步核实(这里的初步核实“包括初步审查”——笔者注),对虽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应按有关规定提出组织处理或其他处理的建议。
《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第十条规定,初步审查后,认为虽有违法违纪事实,不需要给予行政处分,但依法应当由其他行政主管机关予以行政处理的,移送有关主管机关。
《纪检监察案件检查教程》第四章“初步核实结果的处理”一节中讲到,监察机关对行政机关提出建议时,应制作《监察建议书》,送达有关行政机关。
(三)纪律检查建议书、监察建议书共同的制作依据。
《纪检监察案件检查教程》第四章第三节“对初步核实结果的处理”中讲到,对经初步核实,虽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建议有关党组织或行政机关按照以下办法作出处理(参照《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对纪检监察机关的建议,有关党组织和行政机关如无正当理由,应予采纳,并应将办理结果及时报告或告知提出建议的纪检监察机关。
二、例文评析
进行了初步核实,发现以下问题:……
1按照公司财务制度,经理的手机话费由公司支部书记审核签字。从2000年1月到2002年6月,经理×××手机话费支出共计4679.13元,其中×元话费无人签字直接报账,×元话费自己签字报销,违反了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
2年×月×日,公司领导班子会研究决定给每个职工按内部控制价批销200斤玉米种子。经理×××擅自改变公司决定,给职工按低于内部价大量批销玉米种子,共批给职工刘××1600斤、张××920斤、王××825斤。副经理李××从公司低价购买玉米种子3100斤。以上四人低价购买的玉米种子,除少量自用外,大部分销售给亲友和群众。
3未经公司领导班子会研究,擅自决定从商贩手中购买精品图书三套,价值2000余元。图书买回后,未按公物进行登记,长期保存在个人手中。
鉴于上述问题情节轻微,可不追究纪律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经2002年9月5日县纪委常委会议研究,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2、对该公司近年来购买的高价图书逐一清理,按公物进行登记,加强管理;
3、帮助该公司健全财务管理、重大事项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等相关制度,堵塞漏洞,完善管理。上述处理意见,请你局党委负责办理,并将办理结果及时报告县纪委。
中共××县纪委2002年9月6日
例文第一部分,在交待初核时间、初核机关等工作简况后,顺势提示下文,引出初核中发现的问题。这种处理方法是比较妥当的,符合办案工作实际。
第二部分,叙述核实认定的违纪问题。这部分内容是纪律检查(监察)建议书的核心内容。应当注意,写入纪律检查(监察)建议书的问题是指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追究纪律责任的问题。对反映失实的问题和确有违纪事实、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问题,要按《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其他相关规定处理。例文的这部分内容符合上述写作要求。
第三部分,根据有关党政纪条规提出处理建议。写作这一部分要注意两个问题:一是应当指出被反映人的违纪问题情节轻微,不需追究纪律责任;二是在依照有关党政纪条规提出处理建议时,还要注意体现陕西纪检监察工作的特点,将《案件检查工作条例》与《陕西省构建警示训诫防线工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起来,采取恰当的方式作出处理。
第四部分,要求有关党组织或行政机关将办理结果及时告知纪检监察机关,原则上要求及时报告,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提出具体的时限要求。
三、应注意的问题
1.初核(查)阶段制作的纪律检查(监察)建议书可以省略标题,直接标明主送机关名称,但应按正式公文格式套印文头,标明发文字号。
2.纪律检查(监察)建议书是一种使用频率较高的办案文书,只要是对有违纪问题,但情节轻微,不需追究纪律责任的情况作出处理时,都要制作《纪律检查建议书》或《监察建议书》。但是,这一规定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有被忽视的现象,许多情况下应当制作纪律检查(监察)建议书而没有制作,纪检监察机关的处理建议没有以法定形式向有关党组织或行政机关通知,不符合严格依纪依法办案的要求。对此,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案件检查人员必须高度重视,牢固树立依纪依法办案的思想,正确运用纪律检查(监察)建议书,使纪律检查(监察)建议书在初步核实(审查)阶段发挥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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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律检查建议书和监察建议书的区别篇三
×纪×字〔 〕×号建议书基本内容:
一、初核机关和核实认定的违纪问题; 二、处理建议(参照《实施细则》第十一条); 三、要求将办理结果及时报告或告知纪检机关。
中共 纪委(印章) 年 月 日
×纪×字〔 〕×号
建议书基本内容:
五、要求有关主管机关及时报告或告知处理结果。
中共 纪委(印章)
年 月 日
一、行政监察机关遇有下列情况之一,可向被监察单位或有关单位发出《监察通知书》:
1.接到人民政府或上级监察机关指示,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下进行检查、调查时。
2.人民群众举报被监察单位或个人有违法违纪问题,需要进行调查时。
3.查办违纪案件,需要被监察单位或个人提供有关文字说明和各种证据时。
4.进行例行的检查、调查,需要被监察单位或个人提供文字说明和各种证据时。
二、行政监察机关遇有下列情况之一,可向被监察单位发出《监察建议书》:
1.要求被监察单位或个人停止正在或可能损害国家、集体或公民权益的行为时。
2.被监察单位或个人的行为已经给国家、集体或公民个人造成损失,要求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时。
3.要求被监察单位或个人纠正其不正确的决定、命令时。
4.确认被监察单位或个人有违纪行为,须向其上级主管机关建议给予政纪处分时。
5.确认被监察的个人有严重违纪行为,须向其上级主管机关建议暂停其行使职权时。
6.进行例行检查、专项检查、专题调查中,确认被监察单位或个人由于工作失误,需要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健全规章制度、加强管理、限期改进时。
7.对于模范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忠于职守、廉洁奉公、政绩突出的被监察单位或个人,建议对其表彰、奖励时。
8.对于控告、检举违纪行为有功人员,建议对其表彰、奖励时。
使用办法
一、《监察通知书》的内容由负责该项监察业务的部门填写,须经监察机关负责人或主定部门负责人签发,并加盖公章或“监察通知专用章”。
二、《监察建议书》的内容由负责该项监察业务的部门填写,须经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并加盖公章或“监察建议专用章”。
三、《监察通知书》和《监察建议书》由监察机关视具体情况发函或当面送达。
哪些情况下可向被监察单位发出《监察建议书》?
(3)录用、任免、奖惩决定明显不适当,应当予以纠正的;
(4)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6)违反行政纪律取得的财物,依法应当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
(7)其他需要提出监察建议的。
纪律检查建议书和监察建议书的区别篇四
近年来,各级检察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在抓干警的学习教育、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预防和治理腐败方面,越来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由于诸多因素,一些检察机关的纪检监察工作还存在着不容忽视的问题,应当引起高度重视。
一、基层检察院纪检监察工作在执法监督中存在的问题
1、机构不健全。从目前情况来看,有相当的基层检察院只有纪检组,无监察室。
2、人员配置不齐备。大多数基层院只有纪检组长1人而没有配备纪检监察人员,属于名符其实的“光杆司令”,手下无兵,不得不依赖政工或其他部门,导致在案件的调查、对案件回访及涉检信访取证等一系列工作上被动。
3、管理体制不健全。《党章》规定对纪委机关实行上级纪委和同级党委双重领导。而实际情况是,同级检察院党组对纪检监察部门享有绝对支配权,难免在工作的开展上束手束脚,导致对检察人员监督力度乏力,对班子成员的监督就更难。加之纪检组长这个职位在有些基层检察院只是介于单位副职和中层正职之间,无论在行使职权上、还是在职级待遇上等等都处于尴尬地位,致使纪检组长本身主观上也不愿监督。
4、领导不重视。虽然纪检监察工作在检察机关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检察机关内部仍有部分人员甚至个别领导认为检察机关是以检察业务为主,纪检监察工作可有可无。
5、执法监督不全面。大多数基层检察院重教育轻查处,重事后监督轻事前、事中监督。
二、提高纪检监察机构工作效率的对策
1、加强学习,改变观念,提高认识。
认真学习中纪委会议精神及******总书记的讲话精神,深刻认识当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充分认识党和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的新期待和新要求,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责任意识、忧患意识,把加强自身反腐倡廉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
2、改变现有纪检监察机构的设置。
配齐配强纪检监察人员,一般基层检察院纪检监察人员2——5名左右,最低不少于2人。根据检察系统的现实情况,一种方法是提高纪检监察机构在同级内设机构中的级别地位,提高纪检组长在党组中的地位。另一种方法是将基层检察院纪检监察编制和人员福利待遇的发放收归上级检察院。赋予基层检察院独立决策,独立办案,独立处事的能力与权力,以便其更有权威地自如地发挥应有的监督作用,消除无权管人和不敢管人的被动局面,改变那种只有执行权而无决策权的`现象。
3、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
打铁先得自身硬,查处别人的正是自己要以身作则做好的。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腐蚀与反腐蚀的较量十分激烈,纪检监察干部同样存在被拉拢、腐蚀的现实危险。因此,要把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始终扭住不放,时刻不能放松,配备干部要配高素质的干部,尤其要配强配好领导班子,用钢班子带铁队伍。对纪检监察干部要严格教育、严格要求、严格管理,把这支队伍建设成为政治坚强、公正清廉、纪律严明、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的高素质队伍。
4、多管齐下,采用各种方式加强纪检监察工作。
加强检察机关的纪检监察工作,应结合检察工作的特点,灵活多样,抓住各个环节,多管齐下,以达到监督实效。
一是预防为主,以思想教育为先导搞好教育。对检察人员加强党风廉政教育,是防止和减少检察人员违纪违法现象的有力措施。在教育的内容上,要突出对检察人员的理想信念、廉洁从检、党纪条规等教育;在教育的对象上,要突出对领导班子成员、新任职领导干部(包括中层干部)、重点岗位干部、初任检察官等教育;在教育的形式上,可通过采取集中教育与日常教育相结合、正面教育与反面教育相结合、普遍教育与重点教育相结合等方法;还要突出教育的重点时期和重点环节,硬化教育考核指标。通过教育来筑牢广大检察人员防腐拒变的思想道德防线,提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减少违纪违法现象。
二是强化办案流程管理监督,堵塞腐败漏洞。强化对案件的监督管理,建立检察业务监督管理新机制。推行五项监督:一是对自侦案件进行备案监督。自侦部门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填写《案件报告表》、《案件跟踪监督卡》;案件办理结束后,填写《执法廉政监督卡》,送纪检监察部门备案审查。二是对办案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对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的讯(询)问、搜查等重点环节,纪检监察部门派人有重点地临场监督。三是对已查结的自侦案件进行回访监督。纪检监察部门采取走访或发征求意见书的形式,向发案单位或当事人进行回访,了解办案人员执行法律规定和检察纪律的情况。四是对有关案件进行调卷监督。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当事人来信来访和检举控告案件的案件材料,纪检部门派专人进行调卷审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五是开展专项检查进行事后监督。通过一系列措施,促使检察人员“不愿为”、“不能为”、“不便为”、“不敢为”,真正做到权力运行到哪里、制度约束就延伸到哪里,有效防止权力失控、行为失范,从而达到真正保护检察人员的目的。
三是强化内外部监督制约网络。加强内外结合的监督工作,是做好纪检监察工作的关键环节。要充分发挥特约监督员、人民监督员、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作用,主动请进来,组织他们开展行风评议、明察暗访、检查窗口服务、视察座谈等多种多样的活动;要走出去,对案件进行回访,接受、听取案发单位的意见。同时,要充分发挥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职能,发挥本单位领导干部的作用,加强检察队伍的管理和监督;发挥检察人员的监督作用;还要充分发挥部门负责人的作用,主要应该强调他们的责任意识,加大对检察队伍监督和管理的工作力度。
四是“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各部门及分管领导对本人负责的部门负业务工作和队伍建设的总责。实行向上和向下承诺、述廉。一是“定廉”。每年年初都要根据实际,制定出本单位切实可行的党风廉政建设计划,确定工作任务和目标,将其分解细化,层层落实到每个部门和负责人,做到履行责任有规范,检查考核有标准,追究责任有依据;二是“述廉”。即建立起一种制度,由领导及部门负责人定期向上级和干警汇报通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抓工作落实的措施,检查考核的办法,收到的成效及存在问题。三是“评廉”。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以及部门负责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洁自律情况进行无记名投票评议,将评议结果作为责任考核的重要方面。四是“考廉”。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目标和考核办法,把领导干部和部门负责人作为检查考核重点,考核结果作为对干部的工作业绩评定、奖励惩处和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纪律检查建议书和监察建议书的区别篇五
市纪委、监察局研究决定,对6名长期拖欠农村信用社贷款,经多次教育仍拒不归还的党政机关国家公职人员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下达纪检(监察)建议书,建议欠款人所在单位对他们的`错误行为进行严肃处理,并责令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归还拖欠的贷款本息。经核实,上述6人共拖欠贷款本息24.5万元。
近年来,一些党政机关国家公职人员拖欠农村信用社贷款(或为他人担保)长期不还,扰乱了金融秩序,影响了农村经济发展,损害了国家和集体利益,败坏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今年3月份以来,根据市委、市政府要求,市纪委、监察局会同有关单位对全市党政机关公职人员拖欠农村信用社贷款情况进行清收,下发了《关于严明纪律,做好清理党员和国家公职人员拖欠农村信用社贷款工作的通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所在单位领导多次对拖欠公-款人员进行谈话和教育,督促归还。
截至目前,已有58名党员和国家公职人员归还了贷款,本息总额达82.37万元,但仍有少数人员认识不到位,以各种理由不履行归还贷款和承担担保连带责任的义务,其行为严重违反了党纪、政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党纪法规,少数不讲诚信、恶意拖欠农村信用社贷款的国家公职人员必将受到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