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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会议记录内容篇一
第一条 为掩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长成员收入,增进本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则。
第二条 本社由xx村书记娄等人发起,于x年3月11日召开设立大会。
本社名称:xx村养猪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60万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高【注法人代表兼理事长】
本社住所:xx镇xx村.邮政编码
第三条 本社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配合利益为宗旨。成员入社志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自立谋划,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第四条 本社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依法为成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物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和与农业生产谋划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主要业务范围如下:
(一)组织采购、供应成员所需的生产资料;
(二)组织从各处买进、销售成员及同类生产谋划者生产的产物;
(三)开展成员所需的运输、贮藏、加工、包装等服务;
(四)引进新技术、新品种,开展与农业生产谋划相关的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咨询服务;……等。
第五条 本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度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和合法取患上的其它资产所形成的产业,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产业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 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成员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注:或者出资额,也可以二者相结合】依比例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由国度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产业均等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作为可分配盈余分配的依据之一。
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账户,主要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和该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
本社成员以其个人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
第七条 经成员大会讨论经由过程,本社投资兴办与本社业务内容相关的经济实体;接受与本社业务有关的单元委托,办理代购代销等中介服务;向当局有关部门申请或者接受当局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实施国度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配置装备摆设项目;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
第八条 本社及全体成员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依法开展生产谋划活动。
第九条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从事养殖生产谋划,能够利用并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章则,履行本章则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申请成为本社成员。本社吸收从事与本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谋划活动的企业、事业单元或者社会团体为团体成员【注: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现真实情况况决定是否吸收团体成员,此类成员不患上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元不患上加入本社。本社成员中,农民成员至少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
第十条 凡切合前条规定,向本社理事会提交处理书面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注:或者理事会】审核并讨论经由过程者,即成为本社成员。
第十一条 本社成员的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谋划设施;
(三)按照本章则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本社盈余;
(五)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自由提出退社声明,依照本章则规定退出本社;
第十二条 本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
出资额占本社成员出资总额百分之20以上或者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占本社总交易量(额)百分之30以上的成员,在本社重大决策等事项【注:如,重大产业处置、投资兴办经济实体、对外担保和生产谋划活动中的其它事项】决策方面,至多享有3票的附加表决权【注: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依法不患上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应变机智,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集会的成员。
第十三条 本社成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则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照章则规定向本社出资;
(四)维护本社利益,爱护生产谋划设施,掩护本社成员共有产业;
(五)不从事损害本社成员配合利益的活动;
(七)承担本社的亏损;
第十四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主动要求退社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闭幕的;
(五)被本社除名的。
第十五条 成员要求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会提出版面声明,方可办理退社手续;其中,团体成员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于该会计年度竣事时终止。资格终止的成员须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
成员资格终止的,在该会计年度决算后2个月内,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如本社谋划盈余,按照本章则规定返还其响应的盈余所患上;如谋划亏损,扣减其应分摊的亏损金额。
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已订立的业务合同该当继续履行【注:也可以依照退社时与本社的约定确定】。
第十六条 成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切合法律及本章则规定的前提的,在1个月内提出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注:或者理事会】讨论经由过程后办理入社手续,并承继被继承人与本社的债权债务。否则,按照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退社手续。
第十七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成员大会【注:或者理事会】讨论经由过程予以除名:
(一)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二)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本社对被除名成员,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结清其应承担的债务,返还其响应的盈余所患上。因前款第二项被除名的,须对本社作出响应赔偿。
第十八条 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
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修改本社章则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选举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三)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四)决定成员出资尺度及增长或者减少出资;
(五)审议本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谋划计划;
(六)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
(八)审议批准理事会、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交处理的年度业务报告;
(九)决定重大产业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谋划活动中的其它重大事项;
(十)对合并、分立、闭幕、清理和对外联合等作出决议;
(十一)决定聘用谋划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目、资格、报酬和法定期限;
(十二)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十三)决定设立、撤消分支机构。
(十四)决定其它重大事项【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第十九条 本社成员超过一百五十人时,选举组成成员代表大会【注:可具体规定成员代表大会的成员代表的总数,或规定每10名成员选举一名成员代表,或者其它详细的规定】。成员代表大会履行成员大会【注:指第十八条规定的部分或者全部职权】职权。成员代表法定期限1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条 本社每年召开6次成员大会。成员大会由郭志强理事长负责召集,并提前十五日向全体成员通报集会内容。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社在二旬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提议;
(二)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议;
(三)理事会提议;
理事长【注:或者理事会,与第二十条对应】不能履行或者在规按刻日内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召集临时成员大会的,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在15日内召集并主持临时成员大会。
第二十二条 成员大会须有本社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成员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它成员代理。一名成员至多只能代理3名成员表决。
成员大会选举或者做出决议,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经由过程;对修改本社章则,改酿成员出资尺度,增长或者减少成员出资,合并、分立、闭幕、清理和对外联合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经由过程。成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以其受成员书面委托的意见及表决应变机智,在成员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 本社设理事长一名,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法定期限3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成员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集会;
(二)签署本社成员出资证明;
(三)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社司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它专业技术人员聘书;
(四)组织实施成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查抄决议实施情况;
(五)代表本社签订合划一。
(六)履行成员大会给以的其它职权
第二十四条 本社设理事会,对成员大会负责,由5名成员组成,设副理事长1人。理事会成员法定期限1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会【注:或者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大会决议;
(三)制定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处理成员大会审议;
(四)组织开展成员培训和各类协作活动;
(五)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社的产业安全;
(六)接受、答复、处理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七)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司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它专业技术人员;
(九)履行成员大会给以的其它职权。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集会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赞成方可形成决定。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赞成见时,其意见记入集会记录并署名。理事会集会邀请执行监事或者监事长、司理和百分之10名成员代表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本社司理由理事会【注:或者理事长】聘任或者解聘,对理事会【注:或者理事长】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社的生产谋划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年度生产谋划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谋划管理制度;
(四)提请聘任或者解聘财务会计人员和其它谋划管理人员;
(五)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之外的谋划管理人员和其它工作人员;
(六)理事会给以的其它职权【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本社理事长或者理事可以兼任司理。
第二十七条 本社现任理事长、理事、司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患上兼任监事。
第二十八条 本社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不患上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三)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钱归为己有;
(四)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它活动;
(五)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司理。
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所患上的收入,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社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核定生产谋划和管理服务过程中的成本与费用。
第三十条 本社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当局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和会计制度,实行每季度第3月30日财务按期公然制度。
本社财会人员应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患上担任本社的财会人员。
第三十一条 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名记载于各该成员的个人账户中,作为按交易量(额)进行可分配盈余返还分配的依据。利用本社提供服务的非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行单独记账,分别核算。
第三十二条 会计年度终了时,由理事长【注:或者理事会】按照本章则规定,组织编制本社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和财务会计报告,经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审核后,于成员大会召开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的质询。
第三十三条 本社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项:
(一)成员出资;
(二)每个会计年度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
(三)未分配收益;
(四)国度搀扶补助资金;
(五)他人捐赠款;
(六)其它资金。
第三十四条 本社成员可以用钱币出资,也可以用库房、加工设备、运输设备、农机具、农产物等实物、技术、知识产权或者其它产业权利作价出资,但不患上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谋划权或者设定担保的产业等作价出资。成员以非钱币方式出资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
第三十五条 本社成员认缴的出资额,须在六个月内缴清。
第三十六条 以非钱币方式作价出资的成员与以钱币方式出资的成员享受划一权利,承担相同义务。
司理事长【注:或者理事会】审核,成员大会讨论经由过程,成员出资可以转让给本社其它成员。
第三十七条 为实现本社及全体成员的发展目标需要调整成员出资时,经成员大会讨论经由过程,形成决议,每个成员须按照成员大会决议的方式和金额调整成员出资。
第三十八条 本社向成员颁发成员证书,并载明成员的出资额。成员证书同时加盖本社财务印章和理事长印鉴。
第三十九条 本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10的公积金,用于扩大生产谋划、弥补亏损或者转为成员出资。
【注: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现真实情况况决定是否提取公积金。】
第四十条 本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10的公益金,用于成员的技术培训、合作社知识教育和文化、福利事业和生活上的互助互济。其中,用于成员技术培训与合作社知识教育的比例不少于公益金数额的百分之5。
【注: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现真实情况况决定是否提取公益金。】
第四十一条 本社接受的国度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均按本章则规定的要领确定的金额入账,作为本社的资金(产),按照规定用途和捐赠者意愿用于本社的发展。在闭幕、破产清理时,由国度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产业,不患上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按照国度有关规定执行;接受他人的捐赠,与捐赠者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法处置。
第四十二条 当年扣减生产谋划和管理服务成本,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后的可分配盈余,经成员大会决议,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二)按首项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和本社接受国度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产业均等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并记载在成员个人账户中。
第四十三条 本社如有亏损,经成员大会讨论经由过程,用公积金弥补,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后年度盈余弥补。
本社的债务用本社公积金或者盈余清偿,不足部分依照成员个人账户中记载的产业份额,按比例分担,但不超过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
第四十四条 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负责本社的日常财务审核监督。根据成员大会【注:或者理事会】的决定【注:或者监事会的要求】,本社委托新郑市审计机构对本社财务进行年度审计、专项审计和换届、离任审计。
第四十五条 本社与他社合并,须经成员大会决议,自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旬日内通知债权人。合并后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组织承继。
第四十六条 经成员大会决议分立时,本社的产业作响应分割,并自分立即处决议作出之日起旬日内通知债权人。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组织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告竣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十七条 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成员大会决议,报登记机关核准后闭幕:
(一)本社成员人数少于五人;
(二)成员大会决议闭幕;
(三)本社分立或者与其它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后需要闭幕;
(四)因不成抗力因素致使本社无法继续谋划;
(五)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打消;
第四十八条 本社因前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闭幕的,在闭幕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由成员大会推举 名成员组成清理组接管本社,开始闭幕清理。逾期未能组成清理组时,成员、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成员组成清理组进行清理。
第四十九条 清理组负责处理与清理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理本社的产业和债权、债务,制定清偿方案,分配清偿债务后的剩余产业,代表本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它法律程序,并在清理竣事后,于 日内向成员公布清理情况,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十条 清理组自成立起旬日内通知成员和债权人,并于六旬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五十一条 本社产业优先支付清理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与农民成员已发生交易所欠款项;
(二)所欠员工的工资及社会保费用;
(三)所欠税款;
(四)所欠其它债务;
(五)归还成员出资、公积金;
(六)按清理方案分配剩余产业。
清理方案须经成员大会经由过程或者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后实施。本社产业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第五十二条 本社的名称、住所、成员出资总额、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发生变更的,该当自做出变更决定之日起三旬日内向本社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五十三条 本社需要向成员公告的事项,采取集会方式发布,需要向社会公告的事项,采取布告方式发布。
第五十四条 本章则由设立大会表决经由过程,全体设立人签字后生效。
第五十五条 修改本章则,须经半数以上成员或者理事会提出,理事长【注:或者理事会】负责改订,成员大会讨论经由过程后实施。
第五十六条 本章则由本社理事会【注:或者理事长】负责解释。
合作社会议记录内容篇二
山东省合作社考察是一次极具价值的经历,这让我对合作社的概念与实践有了更深入的认识。在这次考察中,我结合实际情况,从不同角度出发去理解和思考合作社组织与运营的机制,深感合作社的复杂性与广泛性。以下是我对这次考察的一些心得体会。
第二段:意识到合作社的社会价值
参观了多家合作社后,我深深意识到合作社对整个社会的价值和意义。合作社是现代农村社会组织的重要形式,它能够以农村集体为基础,整合农村资源,提高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促进农民自治。在这些合作社中,有些是专注于农村电商运营,有些提供产销一体化服务,有些开展技术研发和技术培训,还有些是纯粹的合作社合作模式。总结下来,合作社的价值包括推进农村产业升级,发挥农民主体作用,破解农民融资难题,和谐发展农村经济与社会。
第三段:认识到合作社运营的挑战
在考察的过程当中,我也明白了合作社的运营并不容易,其中有不少困难需要克服。首先,合作社的规模有限,人员选配与管理上存在困扰,缺少有效的人才培训机制;其次,传统的农民意识观念难以转变,很难拓宽农民的合作途径,导致农村合作社深度合作的制约因素;再者,合作社需要强有力的政策支持,包括其研究的制度、公共服务和各种服务。因此,如何进一步推进合作社发展,需要从多方面出发,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法律制度,加大对合作社的扶持和引导。
第四段:通过考察的收获与启示
通过这次考察,我有了更深入的认识:一方面,我认识到了合作社的实际运行情况,并发掘了更深层次的合作机会;另一方面,我也有了更加清醒的认识,发现了合作社发展面临的问题和挑战。在此基础上,我们应该通过多元化的手段,提高合作社的整体经营效益,增强与公共服务的联动力度,推进政策、法律与公共服务制度的协同发展,从而助力合作社走向更广阔的发展空间。
第五段:结论
总之,这次考察在深化我对合作社发展的认识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合作社作为现代农村社会组织的重要形式,代表着中国新农村建设的新方向和新时代下农村改革的新图景。我对合作社的前景和深远价值有了更为清晰的认识,也意识到发展合作社需要进一步完备其相关制度。希望我能不断学习,积累更多的知识和经验,为推进合作社的发展与繁荣做出贡献。
合作社会议记录内容篇三
合作社是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组织形式,它的发展和壮大需要一支高素质的管理团队。为了提高合作社管理人员的专业素养和能力,近日我参加了一期为期一周的合作社培训课程。通过这次培训,我深刻体会到了合作社管理的重要性和挑战,也学到了许多宝贵的经验和技巧,以下是我的心得体会。
首先,合作社管理需要高效的组织与协调能力。在培训期间,我们参观了多家规模较大的合作社,了解了其组织结构和运作模式。我发现,一个成功的合作社要做到各个环节有机衔接,需要管理者具备高效的组织与协调能力。比如,必须明确每个岗位的职责和任务,并建立相应的考核机制,以保证各个岗位工作的有序推进。此外,管理者还需要及时协调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加强沟通与协作,确保工作的连贯性和协调性,从而提高合作社的整体效益。
其次,合作社管理需要注重人才培养与激励。在培训课程中,我们学到了许多有关人才管理的知识与方法。我认为,合作社管理者要善于发现和培养人才,建立有效的人才激励机制。首先,要注重对员工的培训和提升,不断加强他们的专业能力和自我价值的认同。其次,要根据员工的贡献和表现,制定合理的薪酬激励政策,激发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最后,要注重员工的职业发展规划,为他们提供良好的晋升机会和发展空间,从而增强员工的归属感和忠诚度。
第三,合作社管理需要注重市场营销与品牌建设。在培训过程中,我们学到了市场营销的基本知识和技巧,并通过案例分析了解了一些成功的品牌建设经验。我认为,合作社管理者要善于把握市场动态,进行市场调研和市场定位,根据市场需求调整产品结构和发展方向,以适应市场的竞争和变化。此外,合作社还需要注重品牌建设,提升自己的知名度和信誉度,增强竞争力和市场份额。因此,管理者要注重市场营销策划和传媒宣传,提高产品的市场知名度和美誉度。
第四,合作社管理需要注重财务管理与风险控制。在培训过程中,我们学习了财务管理的基本原理和方法,并了解了一些风险控制的策略和技巧。我认识到,合作社管理者要注重财务管理,建立健全的财务制度和管理体系,做到财务收支的明细和公开。同时,要加强风险控制,制定风险识别、评估和应对的措施,避免财务风险对合作社的不利影响。只有做好财务管理和风险控制,才能保持合作社的稳定经营和持续发展。
最后,合作社管理需要注重创新与发展。在培训课程中,我们学到了许多有关创新和发展的理论和案例。我认为,合作社管理者要善于创新思维和创新方法,不断推动合作社的改革和创新,提高管理的科学性和先进性。比如,可以借鉴其他行业的成功经验,引入新的生产技术和管理技巧,提高合作社的生产效率和经济效益。此外,还可以加强合作社与企业的合作与交流,寻求更多的发展机遇和合作项目,实现合作社的跨越式发展。
总之,通过这次合作社培训,我深刻认识到合作社管理的重要性和挑战,也受益匪浅。我将把学到的知识与经验应用到实际工作中,努力提升自己的管理能力和素质,为合作社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我相信,在不断学习和实践的过程中,我能够成为一名出色的合作社管理者,使合作社在创新发展的道路上越走越远。
合作社会议记录内容篇四
第一条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由 【注:全部发起人姓名或名称】等 人发起,于 年 月 日召开设立大会。
本社名称: 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 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 【注:理事长姓名】。
本社住所: ,邮政编码: 。
第三条本社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一)组织采购、供应成员所需的生产资料;
(二)组织收购、销售成员生产的产品;
(三)开展成员所需的运输、贮藏、加工、包装等服务;
(四)引进新技术、新品种,开展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咨询服务;……等。
第五条本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成员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注:或者出资额,也可以二者相结合】依比例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作为可分配盈余分配的依据之一。
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账户,主要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以及该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
本社成员以其个人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
第八条本社及全体成员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九条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从事 【注:业务范围内的主业农副产品名称】生产经营,能够利用并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申请成为本社成员。本社吸收从事与本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为团体成员【注: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吸收团体成员】。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本社。本社成员中,农民成员至少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
第十条凡符合前条规定,向本社理事会【注:或者理事长】提交书面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注:或者理事会】审核并讨论通过者,即成为本社成员。
第十一条本社成员的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本社盈余;
(五)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自由提出退社声明,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社;
(八)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权利。【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第十二条本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
出资额占本社成员出资总额百分之 以上或者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占本社总交易量(额)百分之 以上的成员,在本社 等事项【注:如,重大财产处置、投资兴办经济实体、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事项】决策方面,最多享有 票的附加表决权【注: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依法不得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
第十三条本社成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四)维护本社利益,爱护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成员共有财产;
(五)不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七)承担本社的亏损;
(八)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义务。【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第十四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主动要求退社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
(五)被本社除名的。
第十五条成员要求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会提出书面声明,方可办理退社手续;其中,团体成员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于该会计年度结束时终止。资格终止的成员须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
成员资格终止的,在该会计年度决算后 个月内【注:不应超过三个月】,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如本社经营盈余,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如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摊的亏损金额。
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已订立的业务合同应当继续履行【注:也可以依照退社时与本社的约定确定】。
第十六条成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规定的条件的,在 个月内提出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注:或者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办理入社手续,并承继被继承人与本社的债权债务。否则,按照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退社手续。
第十七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成员大会【注:或者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一)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二)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三)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本社对被除名成员,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结清其应承担的债务,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因前款第二项被除名的,须对本社作出相应赔偿。
第十八条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
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四)决定成员出资标准及增加或者减少出资;
(五)审议本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
(六)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
(八)审议批准理事会、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交的年度业务报告;
(九)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作出决议;
(十一)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报酬和任期;
(十二)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第十九条本社成员超过一百五十人时,每 名成员选举产生一名成员代表,组成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履行成员大会的 、 等【注:部分或者全部】职权。成员代表任期 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条本社每年召开 次成员大会【注:至少于会计年度末召开一次成员大会。】成员大会由 【注:理事长或者理事会】负责召集,并提前十五日向全体成员通报会议内容。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社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提议;
(二)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议;【注:如不设立执行监事或监事会,此项可删除】
(三)理事会提议;
(四)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第二十二条成员大会须有本社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成员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一名成员最多只能代理 名成员表决。
成员大会选举或者做出决议,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社章程,改变成员出资标准,增加或者减少成员出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成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以其受成员书面委托的意见及表决权数,在成员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本社设理事长一名,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任期 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成员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签署本社成员出资证明;
(三)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聘书;
(四)组织实施成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五)代表本社签订合同等。
(六)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第二十四条本社设理事会,对成员大会负责,由 名成员组成,设副理事长 人。理事会成员任期 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会【注:或者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大会决议;
(二)制订本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三)制定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四)组织开展成员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五)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
(六)接受、答复、处理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九)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第二十五条理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理事会会议邀请执行监事或者监事长、经理和 名成员代表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本社设执行监事一名,代表全体成员监督检查理事会和工作人员的工作。执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七条本社设监事会,由 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一人,监事长和监事会成员任期 年,可连选连任。监事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监事会【注:或者执行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对成员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社财务审核监察工作;
(三)监督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成员和经理履行职责情况;
(四)向成员大会提出年度监察报告;
(五)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代表本社负责记录理事与本社发生业务交易时的业务交易量(额)情况;
(八)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卸任理事须待卸任 年后【注:填写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理事长任期】方能当选监事。
第二十八条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会议决议以书面形式通知理事会。理事会在接到通知后 日内就有关质询作出答复。
第二十九条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能召开。重大事项的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同意方能生效。监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
第三十条本社经理由理事会【注:或者理事长】聘任或者解聘,对理事会【注:或者理事长】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社的生产经营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经营管理制度;
(四)提请聘任或者解聘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五)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之外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六)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本社理事长或者理事可以兼任经理。
第三十一条本社现任理事长、理事、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二条本社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三)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四)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
(五)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
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所得的收入,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本社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核定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过程中的成本与费用。
第三十四条本社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和会计制度,实行每月 日【注:或者每季度第 月 日】财务定期公开制度。
本社财会人员应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社的财会人员。
第三十五条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名记载于各该成员的个人账户中,作为按交易量(额)进行可分配盈余返还分配的依据。利用本社提供服务的非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行单独记账,分别核算。
第三十六条会计年度终了时,由理事长【注:或者理事会】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本社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经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审核后,于成员大会召开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的质询。
第三十七条本社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项:
(一)成员出资;
(二)每个会计年度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
(三)未分配收益;
(四)国家扶持补助资金;
(五)他人捐赠款;
(六)其他资金。
第三十八条本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库房、加工设备、运输设备、农机具、农产品等实物、技术、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但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成员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
第三十九条本社成员认缴的出资额,须在 个月内缴清。
第四十条以非货币方式作价出资的成员与以货币方式出资的成员享受同等权利,承担相同义务。
经理事长【注:或者理事会】审核,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成员出资可以转让给本社其他成员。
第四十一条为实现本社及全体成员的发展目标需要调整成员出资时,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形成决议,每个成员须按照成员大会决议的方式和金额调整成员出资。
第四十二条本社向成员颁发成员证书,并载明成员的出资额。成员证书同时加盖本社财务印章和理事长印鉴。
第四十三条本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 的公积金,用于扩大生产经营、弥补亏损或者转为成员出资。
【注: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提取公积金。】
第四十四条本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 的公益金,用于成员的技术培训、合作社知识教育以及文化、福利事业和生活上的互助互济。其中,用于成员技术培训与合作社知识教育的比例不少于公益金数额的百分之 。
【注: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提取公益金。】
第四十五条本社接受的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均按本章程规定的方法确定的金额入账,作为本社的资金(产),按照规定用途和捐赠者意愿用于本社的发展。在解散、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接受他人的捐赠,与捐赠者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法处置。
第四十六条当年扣除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成本,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后的可分配盈余,经成员大会决议,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二)按前项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并记载在成员个人账户中。
第四十七条本社如有亏损,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用公积金弥补,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后年度盈余弥补。
本社的债务用本社公积金或者盈余清偿,不足部分依照成员个人账户中记载的财产份额,按比例分担,但不超过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
第四十八条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负责本社的日常财务审核监督。根据成员大会【注:或者理事会】的决定【注:或者监事会的要求】,本社委托 审计机构对本社财务进行年度审计、专项审计和换届、离任审计。
第四十九条本社与他社合并,须经成员大会决议,自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合并后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组织承继。
第五十条经成员大会决议分立时,本社的财产作相应分割,并自分立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组织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十一条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成员大会决议,报登记机关核准后解散:
(一)本社成员人数少于五人;
(二)成员大会决议解散;
(三)本社分立或者与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后需要解散;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社无法继续经营;
(五)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
(六)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第五十二条本社因前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解散的,在解散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由成员大会推举 名成员组成清算组接管本社,开始解散清算。逾期未能组成清算组时,成员、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五十三条清算组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理本社的财产和债权、债务,制定清偿方案,分配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本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结束后,于 日内向成员公布清算情况,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十四条清算组自成立起十日内通知成员和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五十五条本社财产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与农民成员已发生交易所欠款项;
(二)所欠员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
(三)所欠税款;
(四)所欠其它债务;
(五)归还成员出资、公积金;
(六)按清算方案
合作社会议记录内容篇五
最近,我有幸参加了一次山东的合作社考察活动。这次考察不仅让我深入了解了山东的农村改革发展现状,还让我领略到了合作社这一新型农业经营方式的独特魅力。在考察中,我有很多收获和感受,因此特此写下这篇文章记录我的心得和体会,与大家分享。
第二段:了解山东的农业改革发展现状
在考察中,我了解到山东省的农村改革发展非常迅速,取得了非常显著的成绩。这些成绩主要是通过推进农业结构调整、推进乡村振兴和改进农业经营方式等方式实现的。此外,山东省在一个时期内也出现过一些非常严重的问题,包括农村土地流转问题、农村人口与劳动力出现流失等情况,但在政府、企业、社会组织等多方力量的共同努力下,这些问题逐渐得到了解决。
第三段:了解合作社的运营方式
在考察中,我对合作社的运营方式也有了更深入的了解。通常情况下,合作社由农民自己组建、管理和运营,通过集体经营、集体投资等方式,实现土地、资金、技术、管理等资源的共享和优化配置,取得了非常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此外,合作社还通过开展品牌建设、农产品加工、农业旅游等活动扩大经营规模,实现了“小而精”的经营特征。
第四段:体会合作社的优点和潜力
通过考察,我深刻体会到合作社经营方式的优点和潜力。一方面,合作社能够解决个体农民在土地、资金和技术等方面资源匮乏的问题,增加农民收入和社会财富的稳定性。另一方面,合作社能够促进农村经济的转型升级,通过优化土地利用、加强农业科技创新等方式,实现农业生产方式的转型升级,从而提高农民的生产水平和生活质量。
第五段:结语
总之,在这次考察中,我真正意识到了合作社在农村改革发展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在未来,我们应该更加重视和支持合作社的发展,让它成为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致富的主要力量。希望我们每个人都能为合作社的发展和乡村振兴做出一份贡献。
合作社会议记录内容篇六
种养殖合作社是现代农业合作社发展的重要形式之一,它既能推进农业集约化、规模化发展,也能增强农民群体凝聚力、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加入种养殖合作社已成为农民群众的一种新选择,笔者也在其中实践,并总结出了以下几点体会。
二、建立信任是合作的基础
种养殖合作社的成员来自不同家庭、不同地区,兴趣爱好、性格、习惯等都不相同,建立起彼此信任关系是合作发展的基石。在合作初期,笔者和其他成员磨合时间较长,为了能够顺利地合作,我们经常通过集体活动、讨论、交流等方式增进彼此之间的理解,确保了合作的顺利进行。
三、加强沟通是合作的保证
在种养殖合作社的发展中,高效的沟通是关键。沟通时不仅需要诚实、准确、明确,还需要及时、充分、全面。我们要相互尊重,避免互生贡,不要过度解读对方的言辞或行为,确保合作的稳定和顺利。同时,加强与商家、政府部门的沟通往来,确保合作社的经营稳定和规范。
四、注重效益是合作的目标
种养殖合作社的建立不仅为了促进农产品流转、提高经济效益,也为了改善农民生产生活、促进农村社会和谐。在实践过程中,我们始终把效益放在首位,注重合作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针对市场需求,我们在品种选择、生产技术、销售方式等方面做了多方面的调整,不断完善和提升合作社的效益。
五、共享共赢是合作的和谐
种养殖合作社实践中还体现了一种共享共赢的精神。合作社价值的实现不能只通过单一的市场或商业途径,而应该借助一种前所未有的集体合作方式。在合作社中,成员之间不断交换想法,不断展示新的发现和创意,经常进行一些集体活动来增强联系和凝聚力。通过共同经历和体验,团结互助的精神让我们共享共赢,实现合作社的和谐共处。
综合来看,种养殖合作社将成为未来农村农业发展的重点,全面推进农村产业革命、农村信息革命、农村能力建设三阶段发展,促进农民持续增收,还为农业农村可持续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希望更多农民朋友加入合作社,共同实现丰收梦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