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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代表提案篇一
一、按职责分工确定提案承办单位。区委党代会代表工作办公室与区政府办公室协商初步确定提案的承办单位,并由区政府办公室统一预交办,下达提案交办单承办单位确认后,于10日内向区政府办公室反馈交办回执。
二、承办单位在接到提案交办单后,应认真进行核对。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提案,可自交办之日起10日内,经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后,书面向区委党代会代表工作办公室提出退办意见,经同意后退回。主办单位认为需增加协办单位办理的提案,可自交办之日起10日内,经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后,书面向区委党代会代表工作办公室提出协办意见。对退办或需增加协办的提案,不得搁置不告或自行转送其他单位办理,由区委党代会代表工作办公室商区政府办公室后重新确定承办单位并另行交办。
三、办理区党代表提案,有关单位要互相配合。需要几个单位共同办理的提案,由主办单位与有关部门协商办理。主办单位应积极主动地与协办单位联系、协商;协办单位要认真负责地协同主办单位研究办理,一般应在1个月内将协办意见函告主办单位,同时共同参加与代表的面商、座谈等活动。对办理中涉及的一些难以把握的政策问题和难以解决的疑难问题以及几个部门协商意见不一致需要区委、区政府协调解决的问题,承办单位要按照工作程序及时向区分管领导请示汇报,经多方协调和研究后,提出适当解决办法进行答复。在区委、区政府没有明确批复或主持协调以前,承办单位不能草率答复,更不能推卸责任,转移矛盾。
四、区委党代会代表工作办公室对各部门的办理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和协调。区委党代会代表工作办公室组织党代表视察、审议办理工作时,各有关单位要积极配合,单位负责人要如实向党代表汇报办理情况,认真听取办理意见。各承办单位在每月26日前要对承办工作作一次检查,并将办理情况填写进度表书面报区委党代会代表工作办公室。
五、承办单位自收到提案之日起6个月内,将代表提案办理结果由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发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以公文形式书面答复领衔代表或代表团团长,并报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和区委党代会代表工作办公室),两个以上承办单位共同办理代表提案的,由主办单位结合各协办单位意见,统一答复代表。需要延期的,经区委党代会代表工作办公室报区委同意后,可以适当延期,并向领衔代表或代表团团长作出解释。
六、代表收到办理情况答复后,根据承办情况作出评价,填写《代表提案办理情况意见反馈表》,向承办单位和区委党代会代表工作办公室进行反馈。代表对答复不满意的,由区委党代会代表工作办公室与有关承办单位再作研究办理。有关承办单位应当在1个月内重新书面答复代表。如代表对再次答复仍不满意,承办单位应向区委党代会代表工作办公室作出情况说明,协商研究解决。
七、建立代表提案办理督查制度,区委党代会代表工作办公室将适时组织对代表提案办理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对代表提案办理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或个人予以表扬;对推诿责任、敷衍塞责的单位或个人予以批评。
八、代表提案办理工作结束后,由区委党代会代表工作办公室对相关资料进行整理,建档归案,形成《党代会代表提案办理情况报告》,书面报告区委。
团代表提案篇二
本报讯今年以来,川汇区计生委坚持开门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主动接受民主监督和社会监督,提高了建议、提案办理效率和质量,促进了计生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川汇区计生委党组十分重视和支持人大、政协的民主监督工作,把人大、政协民主监督作为转变作风、改进工作、提高效率的重要内容,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建议、提案办理汇报会,凡涉及到城乡计生问题和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及时向人大、政协部门通报。每年都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计生工作的调研。
在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工作中,川汇区计生委党组都要召开党组会进行专题研究,提案都由业务股室及分管领导负责办理,办公室跟踪督查,并将办理结果指定专人按规定程序以书面形式统一答复。川汇区计生委以办理建议、提案工作为契机,围绕代表委员的建议、提案和群众最关心、关注的问题,认真做好调研,通过召开代表委员回访会、基层干部群众座谈会等方式,加强与代表、委员、基层干部、群众的沟通与交流,推动人口计生工作全面健康稳定发展。
团代表提案篇三
各位代表:
我受学校六届一次教代会的委托,向参加本次教代会的全体代表作提案工作报告,请予审议。
一、五届五次教代会提案办理情况
高质量的提案是代表们心系学校发展的.主人翁意识和强烈责任感的具体体现,是加强民主建设、提高管理水平的重要载体,是促进学校事业科学发展的有效机制。在去年学校教代会期间,广大代表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本着对学校事业负责的态度,积极建言献策,提交教代会提案16件,涉及教职工61人。提案涉及面广,热点、难点突出,总体层次和水平都有较大提高。许多提案都是经过广泛调研提出来的,分析透彻,并提出了中肯的意见和建议。学校充分认识到提案工作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提案办理工作,落实责任单位,明确办理时限,要求把提案办理好,把提案的作用发挥好,不让提案工作流于形式。会后,提案工作委员会认真进行分类和整理,将代表提案落实到各相关职能部门,并要求于规定期限内提交答复意见。负责承办或负责牵头落实提案的部门对各项提案都给予了高度重视,态度严肃,承办认真,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了答复意见。
到目前为止,教代会提案和建议所反映的问题,已基本解决的有6件;如(修建运动场、加强教职工食堂管理、解决值班人员晚间住宿场所、交通车线路调整等)。因条件、时间等原因,需要逐步解决的有8件;(如教职工疗养补助改革、提高劳务、交通、课时、班主任津贴等费用、午间增开交通车和发教职工校服等)。因提案本身是对情况缺乏了解等原因,需要相关部门解释的2件;(如修建垃圾站减少塑料袋使用、校内道路防滑等)。
二、本次教代会提案征集情况
为做好本次大会的提案征集工作,学校专门进行了部署,校工会于12月7日在校园网上发布了六届一次教代会提案征集通知,各支会以及部门依据通知精神,认真组织开展提案征集工作。广大代表、教职工立足实际,结合工作,认真征询身边师生的意见和建议,努力形成高质量的提案,积极为学校发展建言献策。截止到12月20日,共征集提案、建议30件,涉及教职工34人。其中,加强管理方面的提案、建议5条;职称、工伤鉴定等方面的提案、建议4条;提高福利待遇方面的提案、建议21条。会后,提案工作委员会将对提案、建议进行专题研究,送交相关部门办理或答复。
三、提案工作存在的问题和改进对策
近年来,学校高度重视提案的征集和办理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也还存在一些不足的地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提案分类不够科学,提案和意见混淆,影响办理效果。
2.个别提案重视不够,能较快办理的没能及时办理、因条件受限暂时不能办理或需要较长办理过程的缺乏与代表的交流和沟通,影响代表提案的积极性。
3.提案办理的过程不够公开、透明。提案办理工作宣传少、交流少、反馈少、影响小。
4.部分提案质量不高。主要是一些提案调研不够、分析不透、建议不足。部分提案附议人流于形式,对提案的认识不到位。
5.提案多数集中在提高收入和福利待遇上,对事关学校发展、改革和建设等重大问题的提案或建议较少。
对存在的问题,工会委员会将认真分析原因,积极加以解决。同时,就加强和改进我校提案工作提出以下意见和建议:
1.提高认识,坚持提案办理是加强民主建设、提高管理水平的重要载体,是促进学校事业科学发展的有效机制。
2.教代会提案工作委员会要加强调研、学习,进一步提高提案征集、分类、办理的工作能力,完善公开、督查督办等相关制度。
3.承办单位要加强与提案人的交流与沟通,提高办理速度和质量,增加透明度,自觉接受教职工和广大代表的监督。
4.提案人要认真调研、周密思考,并与附议人认真讨论、研究,不断提高提案自身质量。
5.涉及学校发展改革等重大问题,以及提案承办单位暂时不能解决的具有全局性的问题,提案工作委员会要认真调研,并提出具体的意见和建议,提交学校有关会议研究。
各位代表,教代会提案工作是学校推进民主政治建设,落实教职工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的重要形式,是推行校务公开的重要载体。提高提案质量,做好提案办理工作,是学校各部门、教代会代表、广大教职工和提案工作委员会的共同责任。让我们共同努力,切实履行代表职责,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尽心尽力、尽职尽责地做好提案工作,为学校发展而努力奋斗。
谢谢大家!
团代表提案篇四
各位委员:
我代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向大会报告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以来的提案工作情况,请予审议。
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以来,政协委员、政协各参加单位和各专门委员会,认真贯彻落实中共xx大和xx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聚焦改革发展和依法治国中的重大问题,积极通过提案履行职能。一年来,共提交提案6101件,其中,大会提案5875件,平时提案226件。经审查,立案5052件,其中,委员提案4663件,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政协各专门委员会等提出集体提案389件。总体看,提案内容丰富、重点突出,问题导向鲜明、针对性强,体现了政协委员、政协各参加单位的高度责任感、使命感。截至2月20日,已办复提案5046件,办复率为99.8%。从整体办理情况看,已经解决或采纳的占20.6%;列入计划拟解决或采纳的占63.8%;作为工作参考的占15.6%,为推动党和国家中心工作的落实发挥了重要作用。
围绕全面深化改革,提出提案1108件。关于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推进国有企业改革、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提案,发展改革委、国资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在研究推进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1c3a有制经济、实施扶助中小企业专项行动中,积极采纳相关建议。关于加大简政放权力度,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建议,推动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取得阶段性成果。关于推进市场监管转型、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市场体系的提案,商务部落实委员建议,完善配套立法,加大对垄断行为的查处力度。关于建立健全政府性债务预算管理机制和风险预警机制的提案,财政部充分吸收提案建议,修改完善了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相关细则。关于建立全覆盖的社会保障制度的提案,有关部门认真研究采纳,积极稳妥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针对提案提出有序放开中小城市落户限制等建议,公安部等部门在起草户籍制度改革意见时充分吸纳,提案建议转化为实实在在的改革措施。
围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出提案808件。关于制定和修改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议,得到充分吸收,环境保护法、行政诉讼法已修订通过,反恐怖主义法、食品安全法正在制定和修改,海洋基本法、网络安全法已列入相关立法计划。关于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加强执法队伍建设等建议,国务院法制办在起草行政执法程序条例、监督条例中吸纳。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等建议,最高人民法院认真采纳,开展改革试点工作,拓宽了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的渠道。关于深入落实八项规定等提案,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推动反贪腐工作创新提供了重要参考。关于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提案,中央宣传部、共青团中央等积极采纳落实,进一步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各行各业、融入大众生活。
围绕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提出提案1451件。关于推动工业节能减排、淘汰和压缩过剩产能、发展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建议,有关部门在制定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方案、产能置换实施办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指导意见中积极采纳。关于推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培育和发展农村新型生产经营主体的提案,农业部、国土资源部、保监会等充分吸收提案建议,中央出台了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关于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建立人民币国际结算中心、启动沪港通等提案,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予以落实,促进了金融市场健康发展。关于探索跨区域跨流域生态补偿机制、加大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力度、建设生态文明示范区的提案,环境保护部、水利部、林业局、海洋局等充分吸收提案建议,统筹推进国家生态保护综合试验区建设,建立海洋生态红线制度,促进毕节等地建设生态文明示范工程试点市。
围绕保障和改善民生,提出提案1012件。关于促进教育公平、统筹教育资源均衡配置等提案,教育部等充分采纳有关建议,调整了国家助学贷款资助标准和资助比例、加大了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的交流轮岗力度。关于加快公立医院改革的提案,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加大工作力度,取消以药补医,深入推进县级公立医院改革。提案提出的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培育体育产业新型市场主体等建议,文化部、体育总局在制定出台相关文件中切实研究吸纳。对提案关注的建筑工人工伤维权问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等制定实施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关于建立基本住房保障制度、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提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积极采纳,加快研究制定城镇住房保障条例、修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委员们还就民族地区跨越式发展,促进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贯彻“一国两制”方针、坚持基本法、维护港澳地区长期繁荣稳定,深入做好台湾民众工作、推进祖国和平统一,维护华侨合法权益等,提出提案673件,为党政部门改进工作、科学决策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使委员们更多地了解提案办理情况,我们选择了7个承办单位20提案办理情况作为报告附件,供参阅。
团代表提案篇五
议题:允许大学生自主选择课程和任课老师
案由:
我们周围的很多大学生经历过高考终于进入更高学府后,却因为对学习兴致缺缺,开始放纵自己,他们大学四年里学到的不是专业知识,而是如何穿衣打扮、谈情说爱、徇私舞弊,针对这一现象,我们必须想办法提高学生学习的兴趣和自主性。我认为首先大学生活不应该和高中一样,强制要求学习,大学生活应该是灵活多变的,是必须与高中生活区分开来的,否则当莘莘学子终于走过了高考独木桥的时候却发现大学与高中根本没什么本质差别,会顿时有种上当受骗的感觉,这无疑会激发学生的逆反心理,也是导致他们不想学习的一个原因。我建议大学不再强制要求学习,而是启发学生自主选择感兴趣的方向去钻研,允许大学生自主选择课程,与志同道合的朋友学习讨论交往,往往会增加学生的动力和兴趣。其次,我认为任课老师是大学生学习过程中的关键人物,一定要是学生自己所喜欢喝选择的,倘若学生不喜欢甚至讨厌任课老师,那么显然他对这门课的兴趣也会大大降低,而失去兴趣的学习就只是单纯的敷衍了,所以我建议学校每个课程多设几个供选择的老师,学生可根据每位老师的性格、授课特点、好评程度等一系列因素选择自己的任课老师(或者说决定自己在哪位老师的班上),并坚持自己的选择,这样可以有效地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
案据:
以大学的公选课为例,如今我们很多大学生都为了能够拿够学分而去选自己不怎么感兴趣,甚至一点兴趣都没有的公选课。学校的这种硬性规定一定要修够多少学分,就要求我们为了学分而选课,所以我们也没有自由去选择。而且在大学中开的公选课本来就很难有容易选到而又有兴趣的,你以为选到有兴趣的课程到头来却很可能跟想象的不一样。总所周知各大学普通的选修课都要抢到系统崩溃了,这样的条件下,还哪有空闲考虑自身兴趣呢?何况在学校那方面,它本来就有为了提供选修课而提供的可能性,并不能完全顾虑到大部分学生兴趣或实用性,这种情况,很多人不会根据兴趣去选课,而是根据需要去选课。就是要学生去在一堆必要或者不必要的课程里去拿到学分,这样的情况下,学校的选课制度也就失去了其本身的意义了。同样的情况也适用于那些必修课,学校强制性规定哪些课程必须要修,不修满不能毕业,这种行为直接无视了学生的兴趣,并更一步激发了学生的反叛心理。很多人都只为了学分为了奖学金为了毕业证而学习,甚至不能叫做学习,只能说是应付考试,这种情况下,可能学好么?于是大学四年过去以后什么都没学到时间又浪费掉了。
因此,大学教育制度的改革迫在眉睫,一个学校要赋予学生充足的资源、高度的选择自由,让学生自主选择感兴趣的课程然后沿着兴趣方向钻研,可能会取得比现在这种教育体制更好的效果。
是一群崇拜自己真的想从自己这学到知识的学生时,教师讲课就会很有激情,转而更加带动学生的积极性;而如果讲台下面坐的是一群不想听自己讲课觉得自己讲的不好的学生,那么就会严重打击到老师的信心和积极性,转而给学生带来坏影响。并且这种做法还能剔除掉一些鱼目混珠的教育工作者,可以大大提高教师之间的竞争,让他们更容易接受新知识,不断进步着。
所以,让学生自主选择授课教师是非常必要且有效的,对学生和教师都是利大于弊。
方案:
关于大学生自主选择课程和授课老师的建议,具体方案如下:
(2)、学生根据兴趣在全校课程中选择自己感兴趣的课程并向学校申报;
(3)、学校根据选择该课程的学生数量考虑增减与该课程相关的课程;
(6)、学生登入学校教务处系统查看相关教师信息;
(8)、学期结束后,学生可以匿名写下对老师的看法或建议以供下届学生参考。我认为只有在兴趣的基础上启发学生学习才能发挥教师真正的作用,学生才能学到更多有用的只是。对于学校,就像社会以道德和法律同时约束人的行为举止一样,学校不能仅仅以兴趣为约束,而应在给予学生充分的自主选择权利的基础上,同时用适中的学分来监督学生的学习。
团代表提案篇六
第一条为认真、及时办理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和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以下简称政协)委员提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各区、县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和政协委员提案,均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是指全国人大代表、市人大代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需由市人民政府办理的书面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建议)。
本办法所称政协委员提案,是指全国政协委员、市政协委员向本级政协全体会议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需由市人民政府办理的书面意见和建议(以下简称提案)。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办理建议、提案工作,在市长领导下,由常务副市长分管,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具体组织、指导、检查、催办。
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办理建议、提案工作,由其主要负责人负责,办公室主任分管,并指定部门或者工作人员具体负责。
第四条承办建议、提案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承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度,严格处理程序,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情况,认真研究办理,并负责按期答复。
第二章建议、提案的交办
第五条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根据建议、提案内容和有关单位的职责分工,提出交办意见,并报请市人民政府决定后,交承办单位办理。
市人大代表建议和市政协委员提案,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根据建议、提案内容和有关单位的职责分工,确定承办单位,交承办单位办理;对重大、疑难、复杂的建议、提案,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提出交办意见,报请市人民政府决定后,交承办单位办理。
建议、提案需要两个以上单位办理的,应当确定主办单位和会办单位或者分办单位。
第六条承办单位收到建议、提案后,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建议、提案,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书面向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说明情况,经同意后退回。承办单位不得滞留或者自行转办。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对承办单位退回的建议、提案,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另行交办。
第三章建议、提案的办理
第七条承办单位办理建议、提案,应当注重办理质量,具有针对性,讲求实效。
承办单位对应该解决而且能够及时解决的问题,应当尽快解决;对应该解决但一时难以落实解决措施的问题,应当先向代表如实说明情况,明确办理时限;对确实不能解决的问题,应当充分说明原因。
第八条承办单位应当自建议、提案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完毕,并予以书面答复;对问题复杂在三个月内办结有困难的,应当书面报经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商有关部门同意后,在三个月内先向代表、委员做出阶段性书面答复,并自建议、提案交办之日起六个月内办理完毕,同时予以书面答复。
第九条承办单位在收到建议、提案后,应当确定具体承办责任人员。建议、提案综合性强、涉及面广、办理难度大的,应当由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研究办理;确有必要的,由市人民政府负责人直接研究、协调办理。
第十条建议、提案由两个以上单位会同办理的,主办单位负责与会办单位协商,提出办理意见;会办单位应当与主办单位密切配合,并在收到建议、提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主办单位提交会办意见;主办单位综合各会办单位的意见后,提出办理意见答复代表、委员,并将书面答复抄送会办单位;必要时,会办单位应当与主办单位共同听取代表、委员的意见,联名书面答复。
建议、提案由两个以上单位分别办理的,各分办单位应当密切配合,相互支持,主动做好协调工作,分别答复代表、委员。
第十一条承办单位在办理建议、提案过程中,应当及时同代表、委员联系,认真听取代表、委员的意见。需要与代表、委员当面沟通时,承办单位应当派相关负责人参加。
代表、委员联名提出的建议、提案,承办单位可以只征求领衔代表、第一提案者的意见。
第十二条承办单位办理建议、提案的书面答复,应当符合规定的格式,由承办单位主管负责人签发,并加盖本单位公章。
第十三条承办单位答复建议、提案办理情况时,只负责答复代表、委员本人。
第十四条代表、委员要求为本人和当事人保密的,或者所涉及的处理对象有可能对代表、委员和当事人的安全构成威胁的,承办单位应当为代表、委员和当事人保密。
第十五条办理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的书面答复,由承办单位在征求代表、委员意见,并在取得代表、委员同意或者理解后,报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答复意见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由市人民政府答复代表、委员,并抄报国务院办公厅、全国人大会办公厅、全国政协提案委员会。
办理市人大代表建议和市政协委员提案,应当在征询代表、委员的意见后,做出书面答复,但代表、委员不要求征求意见即可答复的除外。办理市人大代表建议和市政协委员提案的书面答复,由承办单位送达代表或者领衔代表、委员或者第一提案者,并报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同时报送市人大会代表联络部门、市政协提案委员会。
第十六条承办单位承诺代表、委员在期限内解决的问题,应当认真组织实施,解决后再次答复代表、委员;因情况变化未能解决的,应当形成书面报告,经主管负责人审核签发后向代表、委员通报情况,说明原因,并报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同时报送市人大会代表联络部门、市政协提案委员会。
第十七条建议、提案的原件、复文稿件以及办理过程中的其他有关材料,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规定存档。
第四章办理建议、提案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应当对承办单位的办理工作进度和质量进行检查,必要时可以通报检查结果。
第十九条代表、委员对办理结果不同意,需要再次办理的,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通知承办单位重新研究办理。承办单位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二个月内办理完毕,并答复代表、委员。
第二十条对办理建议、提案敷衍塞责,超出办理时限,或者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单位及个人,由有关机关根据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区、县人民政府办理本级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1月10日起施行。
1989年4月17日市人民政府第9号令发布的《北京市人民政府办理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和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委员提案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