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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行政心得体会篇一
一、行政学研究政府吗在人们的观念中,往往认为行政学就是研究政府管理的。但“政府”这个概念实际上是一个政治学的概念。所谓政府是指“政议之府”。一般说来,总是在探讨政府与社会以及其它国家机构的关系时,才会使用政府的概念,特别是当一个问题属于政治学的范畴时,肯定会涉及到政府这个概念,但如果在这个层面上来探讨行政学,就显得有所牵强,以致于在行政学的研究和叙述中,何时使用政府和行政这两个概念都表现出了很大的随意性。
政府与行政的关系可以这样来理解:行政行为产生于政府和由政府中的组织机构或人员来承担。行政学在政府中所看到的是一个行政体系,而不是政府本身。如果说行政学是以政府为研究对象的话,那是不准确的。因为,站在行政学的视角上,政府是以行政体系而存在的,行政体系是经过行政学的'抽象而确立起来的研究对象。或者说,行政学并不研究政府的全部,它只研究政府的行政行为以及与行政行为相关的各个方面的内容。对于政府的政治归属问题,行政学可以不去涉猎,它的研究更多地倾向于技术性的方面,是属于技术抽象意义上的行政。所以,在行政学的研究中,受过专业训练或有着专业素养的人,一般来说不习惯于使用政府这样的概念,他们总是努力地使用行政的概念。比如,用行政主体、行政组织、行政机构、行政部门等一系列概念来取代作为政治学概念的政府。即使在使用政府这个概念时,他们的真实所指也是政府的行政体系以及行政行为。可见,我们虽然把行政学定义为专门研究现代政府管理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的科学,但是,这里所讲的政府,只是指与行政活动相关联的方面,并不包含对政府的一切方面的研究。
在较长时期内,行政学是作为政治学的分支学科而存在的,所以,它需要接受政治学的政府概念。作为政治学的一个分支学科,行政学的研究内容必然很具体。因其自身不需要有什么理论,它作为一个学科而能够成立的理论是由政治学赋予的。虽然19世纪末20世纪初行政学被作为一门独立学科提了出来[2],但它只是更多地引进了管理学方面的内容,而在学科的理论归属上,还是没有走出政治学为它划定的界限。行政学没有自己独立的理论建树,政府的概念成了行政学分析自己的研究对象的障碍。使得对于“行政学是否是一门独立的学科”的问题一直有人表示疑义。科学界有着不成文的默契:一个没有自己独立理论的学科决不被看作是一个独立的学科。行政学要想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就不能现成地接受政治学为他提供的政府理论,它需要把政府抽象为行政体系,并加以分析,才有可能从根本上解决行政学作为一门独立学科存在的问题。我们相信,随着一批有着行政学专业素养的学人的出现,它的研究会从对行政体系的分析入手,来建构行政学的学科体系和确定研究的基本内容。
二、行政学是不是管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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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行政心得体会篇二
终于走完从起草到通过的漫漫20xx年立法之路,最终成为法律。该法将于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一、规范行政强制,避免公权力滥用
行政强制法是一部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一部重要法律。
目前我国行政强制制度主要存在两个方面问题:一方面是
“乱”,包括“乱”设行政强制和“滥”用行政强制,侵害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是“软”,行政机关的强制手段不足,对有些违法行为不能有效制止,有些行政决定不能得到及时执行。
据了解,行政强制立法的指导思想有两个方面,一方面赋予
行政机关必要的手段,保证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同时,对行政强制进行规范,避免和防止权力的滥用,以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本法的调整范围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两方面
内容。其中,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二、实施行政强制须遵循法定原则
行政强制涉及公民、法人的人身权、财产权,实施行政强制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本法为此规定了以下原则:
1法定原则。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并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进行。
2、适当原则。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专家解释,从实体上说,行政主体依法实施行政强制,应当以实现行政管理所要求的目标为限,应该冻结部分资金的,不能冻结整个账户。从程序上说,行政强制主体所采取的手段与要达到的目标之间必须有对应关系,比如要扣押商店里的违禁品,不能扣押违禁品以外的其他商品。
3、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专家指出,行政强制只是促使当事人履行法定义务的一种手段,不是目的。当事人经教育自觉改正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的,就不应再采取行政强制。
4、不得为单位和个人谋利原则。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
本法同时强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中有违法行为或者扩大强制执行范围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三、严格限制行政强制措施设定权
明确行政强制的设定权,是从源头上解决行政强制“乱”的关键。过去由于没有统一的行政强制法,立法法也没有对行政强制的设定权作出明确划分,行政强制的设定权不明确,不仅法律设定行政强制,法规、规章也在设定行政强制,甚至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也设定行政强制。其后果是,行政机关在实施管理过程中“滥”用行政强制,侵害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也不符合依法行政的要求。
对此,本法明确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截至20xx年上半年,行政法规中规定了行政强制措施的有96件。其中,17件是在法律对特定事项作了原则规定,同时授权国务院规定具体管理措施的情况下,国务院在行政法规中规定了行政强制措施。
为与此相衔接,本法规定,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冻结存款、汇款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行政强制措施。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查封场所、设施、财物和扣押财物的行政强制措施。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本法还规定,法律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了规范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作出扩大规定。法律中未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但是,法律规定特定事项由行政法规规定具体管理措施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冻结存款、汇款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关于行政强制执行,本法规定也应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设定行政强制应进行事前论证。为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本法规定了设定行政强制的事前论证和实施中的评估程序。
本法规定:“起草法律草案、法规草案,拟设定行政强制的,起草单位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说明设定该行政强制的必要性、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听取和采纳意见的情况。”
同时,规定了行政强制实施中的评估程序: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应当定期对其设定的行政强制进行评价,并对不适当的行政强制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行政强制的实施机关可以对已设定的行政强制的实施情况及存在的必要性适时进行评价,并将意见报告该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就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机关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反馈。
四、代履行排除暴力胁迫非法方式
代履行是在当事人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情况下,行政机关为维护公共利益而代为履行的一种执行方式。现有13部法律和19件行政法规规定了代履行,主要涉及维护交通安全、治理环境污染和保护自然资源等事项。
本法加强了对代履行的规范,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同时规定,代履行的费用按照成本合理确定,由当事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代履行不得采用暴力、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方式。
公共行政心得体会篇三
一部分:美国公共行政学五大理论美国公共行政学者霍哲教授与盖布雷林(holzer&gabrielian,)博士将美国的行政学总结为五大理论:
・诚实、无党派及象企业一样的政府。诚实、无党派、有效率的政府管理是建立公共行政学最为重要的概念。政府的两大功能是“意志的表达与意志的执行”(古德诺goodnow,1900)。进步主义运动时期不仅将行政与政治分离。而且开始了向私有部门学习最佳实践的努力。正如在当今的公共服务中倡导私有化与更多的市场机制一样,这种向私有部门借用经验的做法不局限于组织的内部过程,同样与政治和经济结构相关。
・经典管理模式。当行政学正式从政治学中分离出来,并且行政被等同于企业管理,行政学的主流观念就开始追求象机器一样的效率:即用最少的能源耗费完成工作。重心从公共行政在社会中的地位这样一个政治问题转移到微观的问题――即如何有效地管理组织的问题。这种导向源于科学管理学派并在较为复杂的行政决策制定分析中达到顶峰。通过对企业组织的研究得出一系列被认为在管理中广为适用的原理与原则,而运用这些原理与原则可以取得最佳的效率。将这些发现运用于公共部门组织的管理被认为是顺理成章。
・政治与政策制定。当行政学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建立起来,而且新兴的福利国家开始广泛发展福利项目时,政治与行政的二分法就不再现实。罗斯福新政时期政府对社会事物的干预就是明显的例证。如此,公共机构为了获得不同选区居民的支持,便调整策略去影响选区并满足选民的需求。这样,公共行政的一个主要趋势便是远离“中立”而靠向“政治”。尽管早期支持行政中立的学者主张行政官员仅仅是公共政策的执行者,这种假设现在被认为是幼稚的。人们认识到价值观不仅从多重外部因素侵入行政,价值观同样存在于如政策执行这样被号称为是“中立”的内部决策中,象其它政策参与者一样,政府官员应当参与政策制定。
・人类行为。经典管理学派植根于泰勒的科学管理学派和效率的工程概念中:即用最少的能源耗费完成工作。尽管从私营部门中得出的管理理论有助于我们理解组织的骨架,但事实证明用这些理论来解释无论是公共部门还是私立部门中的人类行为都是不恰当的'。尤其是它们不能解释人性的复杂性、不确定因素或变化环境的影响。二十世纪二十年代末及三十年代霍桑实验与对组织的社会学研究形成了新的管理学派思想。行为学派强调人际关系与个人目标的重要性。即强调组织中个人与集体的多层面、网络状、非正式组织的重要性。
・项目的有效性。二十世纪以来,伴随着技术的日益进步、人口的不断变化以及政府职能的增加,政府项目增多。同时,公共财政资源逐渐萎缩。如此,公共机构生产力的有效性成为美国公众关心的首要问题。行政中“唯一最佳方式”的概念受到批判。这不仅适宜于实用工具与技术,而且有助于我们对行政学学科的理论构思。公共行政学开始将自身看作是一门综合学科,通常是有价值观念冲突且价值观相互竞争的学科,而这门学科还在不断地适应与改善之中以追求优异的业绩。
第二部分:美国公共行政实践的三种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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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行政心得体会篇四
公共行政是现代社会中至关重要的领域,而经典读书是我们理解和掌握公共行政知识、提高专业素养的重要途径。近期我读了一本经典著作《公共行政》,通过深入阅读,我加深了对公共行政的理解,同时也获得了许多启发与体会。
第二段:对公共行政理论的认知
《公共行政》这本书是公共行政领域的经典之作,它全面系统地阐明了公共行政的基本原理和实践方法。通过读书,我了解到,公共行政是政府行为的具体内容和形态,是公共管理的核心。它的目标是通过合理组织和调动公共资源,为社会各个方面提供服务和支持,最终实现社会的公共利益。这对我认识到公共行政的重要性起到了关键作用。
第三段:对公共行政问题的思考
在读《公共行政》过程中,我深入思考了公共行政中存在的问题。例如,公共行政的效率问题,即如何在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实现最大效益;公共行政的公正问题,即如何实现公民的平等权益保障;公共行政的透明度问题,即如何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增强政府行政的公开透明。这些问题给了我思考的空间,并激发了我深入研究相关理论与实践的动力。
第四段:对公共行政改进的启示
通过阅读《公共行政》,我不仅加深了对公共行政理论的认知,同时也获得了一些对公共行政改进的启示。首先是加强领导力和决策力的重要性,只有强有力的领导能够提供切实有效的指导,并做出明智的决策。其次是注重服务意识和专业素养的提升,公共行政工作者需要具备优秀的专业能力,为公民提供高质量的服务。最后是强调公共参与的重要性,社会各界应该参与到公共决策的过程中,让决策更加合理和公正。
第五段:总结与建议
经典读书能够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公共行政的内涵和实践方法,为我们的工作和学习提供指导和启示。通过读书,我认识到公共行政在现代社会中的重要性,思考了公共行政面临的问题,并从中获得了对公共行政改进的启示。我建议广大公共行政工作者要不断学习和阅读,不断提升自己的理论素养和实践能力,为推动公共行政事业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通过对公共行政经典读书的心得体会,我深入理解了公共行政的基本原理和实践方法,并对公共行政的重要问题有了更深入的思考。我相信,通过不断地学习和实践,我们能够更好地应对公共行政的挑战,为实现社会公共利益做出更大的努力。
公共行政心得体会篇五
从最初的“政治行政不分家”,到官僚制的出现,到新公共管理的发展,再到新公共行政的产生,最后到全球治理的提出,公共行政学的发展经历了波澜起伏的深刻变化。而在这看似的复杂难解的范式变化背后,却一直有着四个隐形的轮子在推动着公共行政学这辆马车的前进,前轮是国家与市场,后轮是民主与效率。
《政治学》中不仅包括了亚里士多德对于古希腊城邦的政治思考,更隐含了丰富深刻的行政学内容。在《政治学》中,亚里士多德首先将城邦的政治运作分为三个部分:行政、议事和审判,从而在人类历史上第一次从理论的高度将行政管理问题独立出来,这一开创性的研究不仅成为后来西方政治思想史中分权理论的起点与历史渊源,而且为后世的西方学者专门研究国家行政管理问题提供了依据与借鉴。其次,亚里士多德还创造性地研究了行政职能、行政机构设置、行政人员任用等在城邦政体下的具体情况;特别是他还提出了法治和依法行政的最初观念,为后来行政学研究的对象及方法问题提供了丰富的途径。
而在亚当斯密的《国富论》中,时代的不同与生产力的巨大变化,造就了亚当斯密不同于亚里士多德的对于国家和市场关系、民主和效率关系的理解。
《国富论》中关于两组关系最核心的思想就是:政府只是“守夜人”,市场是完美的,没有缺陷的,政府的职能只限于在市场不起作用的地方,以不损害公民利益的方式行使极为有限的必要的管理权。斯密把政府的主要职能归为三项:
(1)保护国家安全,使其不受外来侵犯;
(2)保护社会上的个人安全,使其不受他人的侵害和压迫;
(3)建设和维护某些私人无力办或不愿办的公共事业和公共设施。亚当斯密认为,除了这些最低限度的职能外,政府的适当角色就是尽可能地远离经济生活之外。
斯密的思想在当时得到普遍认可,美国第三任总统杰佛逊的名言“最少管事的政府是最好的政府”是这一思想的典型写照。
亚当斯密的这一观点暗中契合了英国哲学家约翰洛克的自由主义政府思想。洛克在他的著作《政府论》中提出,政府的主要任务是保护个人的自由和财产,“政府除了保护财产之外,没有其它目的”。在某种程度上来说,甚至可以说洛克的这种关于自由主义政府的思想是斯密“守夜人”政府思想的源泉。
除去在个人财产保护的观点上,洛克在《政府论》中还有对政府立法权的精辟论述,他写道:“国家的全部权力,再由国家把它交给立法权,所以立法机关的权力也不能超出此种限度。他们的权力,在最大范围内,以社会的公众福利为限。立法或最高权力机关不能揽有权力,以临时的专断命令来进行统治,而是必须以颁布过的经常有效的法律,并由有资格的著名法官来执行司法和判断臣民的权利。否则,他们的和平、安宁和财产就会仍像以前在自然状态中那样很不稳定。”他还继承和发展了亚里士多德关于政体下分权的思想,将政府的职能划分为立法权、执行权和外交权,而且三个权力往往是分立的,这为后来三权分立政治体制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另外一个值得一提的古典行政学思想便是马克思、恩格斯在《法兰西内战》当中对于无产阶级专政下的行政管理的论述,马克思、恩格斯在《法兰西内战》中提出了“随时撤换和罢免由普选产生的代表”、“罢免的勤务员来代替官僚”等行政学组织理论的经典论断,更进一步丰富了行政学的内容。以上便是近几周我对于古典行政学学习以及相关内容的基本心得。
此外,结合蓝志勇、陈国权的《当代西方公共管理前言理论评述》和李文钊、刘方的《试论公共行政学理论的范式变迁》,我对于公共行政学的基本范式变迁和范式变迁背后国家与市场、民主与效率的相互关系的综合演变也有了一定的认知和理解。我认为成为范式的理论不具备垄断性和排他性,而是与以前的理论相辅相成、互为补充、共同构筑一个行政学的理论大厦。范式不是永恒的,一旦新的理论优于旧的理论就成为新的范式,即发生了范式的转移。但范式与范式之间又有着规律性的东西,从根本上操纵着范式的变迁:
3.西方行政学的发展过程是由静态到动态,由封闭到开放的过程。由传统的单一价值主导到后来的多元价值并存,开放并容;在新的时代背景和经济环境下,相信公共行政学会有更新的变化。
以上就是我近几周的行政学学习心得,敬请陶老师指正教导,学生感激不尽!